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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十卷)

第五章 手工业与资本主义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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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明代中后期在东南沿海地区某些手工业行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了明清之际战乱的严重破坏。清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又重新活跃起来。清代前期,无论是社会生产力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水平上,清代手工业的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又有了进一步的增长。这主要表现为:作为商业资本代表的包买商空前活跃,商业资本日益侵入生产领域,控制小生产者;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部门比明代增多,规模也有所扩大,特别是在地区分布上已由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内地;手工业的雇佣劳动数量显著增加,手工业工人与作坊主、工场主的劳资对立更加尖锐,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末期一个越来越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

包买商的空前活跃乾隆、嘉庆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已超过明代。棉布、绸缎、纸、糖、盐等手工业品以及棉花、蚕桑、甘蔗、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都比明代有较大增长,并且地区性分工更加明显,形成了一些比较集中的产区。如江苏是棉纺织业发达的省份之一,又以松江府的棉纺织业尤其著名,当地“纺织不止村落,虽城中亦然”1。内地也有类似的棉布的集中产区,如四川的新津“男女多纺织,故布最多”2。太湖地区则以蚕桑生产为主,“环太湖诸山,乡人比户蚕桑为务”3。江西的抚州、建昌(今江西南城)、宁都等地麻织业非常兴盛,当地“缉麻织线,犹嘉湖之治丝”,宁都更是“俗无不缉麻之家”4。四川的荣昌也是“南北一带多种麻,比户皆绩,机杼之声盈耳”5。而制糖业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以及四川的内江等地。在一些手工业品或经济作物的集中产地,小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已主要不是为了自给,而是更多地作为商品在市场出售,并且也已主要不是为了满足当地市场的需要,而是为了遥远的市场。如新津家庭棉纺织业所产的棉布就“有贩至千里外者”6。乾隆年间,江浙一带所产蚕丝除了销往各地,还有一部分销往国1康熙《松江府志》卷5。

2道光《新津县志》卷29。

3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201页。

4吴其濬:《植物名实图考》卷14。

5同治《荣昌县志》卷16《风俗》。

6道光《新津县志》卷29。

外市场。小生产者的分散、孤立状况与扩大了的市场之间产生的不可调合的矛盾,势必使小生产者日益依附于商业资本。这就为商业资本乘机插入小生产者与市场之间、控制小生产者、侵入生产领域提供了机会,于是包买商作为商业资本的代表也就空前地活跃起来。

乾隆年间,在江浙一带的蚕桑产区,每当蚕茧收成之时,有商人携带资金分赴各村,利用蚕家急于出售的心理,乘机贱价收购,垄断了市场。

商人还通过放款预购的方式,利用高利贷进一步控制小生产者。在广东制糖业中,商人往往预先向蔗农发放糖本,冬天则收取糖利1。或预先向糖寮放帐,待榨出糖后收取产品2。在江西赣州苎麻产区,福建商人于二月发放苎钱,到夏季收获时将苎麻运走3。

无锡盛产棉布,但当地不产棉花4,棉花仰给于外地。一些商人就开设棉花庄,专门以棉花向小生产者换取棉布5。在湖州南浔镇,商人也屯积棉花,以花换布6。广东的佛山镇也有类似情况,棉布业的老板向纺工提供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7。

在南京和苏州的丝织业中,一些资本雄厚的大商人开设“账房”,向小机户发放原料,收回成品。小机户一般在“家中置木机从事织造。”8为账房加工,称为“代料”。小机户织丝之前,先要将原料送染房染色,并分散给织工络丝,织成绸缎后送回账房,账房评定产品质量,称为“仇货”,然后按产品质量和数量支付工资9。“小机户无甚资本,往往恃账房为生”10,只能完全依附于商业资本。尽管账房并未变革小机户分散生产的方式,但实际已经使小机户变成在家内为账房劳动的雇佣工人,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劳动。账房已经达到商业资本的最高形式,在这里,账房的商业资本变成了工业资本。

手工业部门的增多清代前期,朝廷对于手工业的限制比明代有所放宽,民间手工业的发展1李调元:《南越笔记》卷16《糖》。

2乾隆《澄海县志》卷19《生业》。

3乾隆《赣州府志》卷2《物产》。

4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考》上。

5钱泳:《履园丛话》卷23《杂记》上,《换绵花》。

6咸丰《南浔镇志》卷24。

7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257页。

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5《实业考》。

9陈作霖:《凤麓小志》卷3《记机业》。

10陈作霖:《凤麓小志》卷3《记机业》。

条件比明代有所改善,这对于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是比较有利的。清代前期,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手工业资本主义葫芽的发展程度超过了明代。

江南的丝织业在明代就相当发达,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清代江南的丝织业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城镇中集中了一大批与农业脱离的丝织业作坊。苏州东城一带以丝织为业的不下万户1。杭州的丝织业也空前兴盛,“东北隅数万千家之男女,俱需此为衣食之谋”2。南京的丝织业发展尤其迅速,仅缎机就有三万张,纱、绸、绒、绫织机还不在此数3。已超过苏杭两州。广州的丝织业更是后来居上,雍正年间才开始兴起,到嘉庆、道光年间,已有织工四五万人了4。从苏州城中“比户习织”的情况来看,这些城镇中的丝织业大多是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比较狭小,有许多可能还是向账房领取原料代为加工的小机户。但苏州丝织业中使用雇佣劳动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苏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1。在苏州城内,每日清晨都有许多机工在桥头待雇,靠出卖劳动力谋生2。不过,对于苏州丝织业机户雇佣工匠的情况还必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清代前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机户,一般是通指民间从事机业的人户而言,既包括丝织个体手工业者(小机户),也包括兼营纱缎庄(俗称账房)的铺户,是二者的一种混称。苏州的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账房)除了控制小机户,让他们在家内为自己工作,还“自行设机督织”3,直接雇佣机匠从事生产,从而兼有包买商和作坊主的双重身分。他们雇佣机匠时,是采取“按件而计”的方式购买劳动力的。虽然对于长雇的机匠,除了发给正项工资外,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还要按例定期另给酒资,使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蒙上了一层封建色彩。但从纱缎庄铺户与机匠之间关系的基本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剥削的性质。至于小机户雇佣机匠,往往是出于生产上的需要,临时补充家庭劳动力之不足。被雇请的短工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他们与小机户之间属于帮工与作坊师傅的关系。在南京丝织业中,清廷取消对私人织机数量限制以后,由竞争引起的丝织业机户之间的分化已非常明显,道光时期,南京丝织业中已经出现拥有五六百张织机的大机户4。而1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

2光绪《仙居县志》卷10,张丽生:《杭州机神庙碑》。

3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19《拾补》。

4《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第183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1《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页,三联书店1959年版。

2康熙《苏州府志》卷2《风俗》。

3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

4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15《拾补》。

明代私人拥有织机最多不过二十到四十张5,这表明清代丝织业中手工业者的分化程度已大大超过明代,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机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使雇佣劳动力的数量相应地大量增加。南京丝织业中大机户的作坊,已经具有处于萌芽状态的工场手工业的性质了。清代前期,苏州是重要的棉布市场,各省商贩大都在苏州采购青蓝布匹,于是苏州的染踹业也就随之兴盛起来,并逐渐脱离布店成为专门的手工业行业。当时苏州有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个踹坊各有踹匠数十人不等。踹坊多由包头开设,包头置备平整布匹所需的菱角状巨石、木滚等生产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后向布店领取布匹进行加工。踹匠来自江南江北各县,多是单身前往,由包头提供住房并垫支柴米银钱,显然是无任何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除偿还包头垫支的柴米银钱,每人每月须向包头缴纳银三钱六分,作为使用房舍及生产工具的费用1。苏州染踹业中,包头虽然也是向布店领取原料进行加工,但性质与丝织业小机户为账房“代料”完全不同。因为小机户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并且“无甚资本”,只雇少数机匠作为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属于在家内为账房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包头并不从事生产,从他能够招容数十名踹匠,并提供房舍、生产工具以及垫发柴米银钱来看,是拥有相当的资本的。包头凭借房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剥削踹匠,剥削率也是相当高的,据学者计算,包头每月对每名踹匠的剥削总值相当于踹三十三匹布的工价。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剥削。包头与布商分别占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共同参与瓜分踹匠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性质。

清代由于对铁矿采铸的控制比较松弛,民间冶铁业有很大发展,广东的冶铁业的发展尤其显著。雍正后期,广东已有冶铁炉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数万人1。乾隆时期,佛山镇已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2。在广东民间冶铁业中,都是“富者出资本以图利,贫者赖佣工以度日”3。投资者与雇工之间是很明显的雇佣剥削关系。清代冶铁业主要以木炭作为燃料,只有靠近山林的铁矿才可能开采鼓铸,铁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个铁场大约有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人,汲水者、烧炭者二百余人,并有驮牛二百余头,舟船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是有命焉”4。这种铁场已经是5张瀚:《松窗梦语》卷6《异闻记》。

1《雍正硃批谕旨》第42册,《浙江总督李卫奏折》。

1《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鄂弥达:《请开矿采铸疏》。

2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5《乡俗志》。

3《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田畯:《陈粤西矿厂疏》。

4屈大钧:《广东新语》卷15《货语》,《铁》。

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了。

陕西、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铁业发展也很迅速。特别是陕西南部的秦岭和大巴山地区,铁矿靠近老林,便于就近烧炭冶铁,并且这些地区聚集了大量流民,劳动力资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铁业相当兴盛。在陕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坝、略阳、定远(今镇巴)、凤县等地,有铁厂数十处,仅凤县一地就有铁厂十七处,柴厢十三家5。在陕西,冶铁炉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炉可冶炼矿石几百斤。炉前由十几个人轮流拉动风箱,炉火昼夜不断,还要有专门辨火候、别铁色的技术工匠。通常一炉需要佣工十几个人。再加上运木装窑烧炭、开石挖矿以及运输矿炭,则“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运作佣工不下千人”。一些大的铁厂有二三千人,小厂也有千人或数百人1。投资铁厂的,大都是外来客民,他们“携带工本,雇募匠役”2。他们与铁厂中的工匠之间显然是雇佣剥削关系。这些投资者的资本都比较雄厚,“凡开厂之商,必有资本足以养活厂内之人”3。清代陕南地区的冶铁业中也已经出现了处于萌芽状态的手工工场。

清代陕南大巴山地区,还有大量的纸厂、木厂、耳厂等,各厂多者数百人,少者也有数十人。以纸厂为例,大巴山区竹林茂密,造纸原料极为丰富,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适宜开设纸厂。在陕西西乡有纸厂二十余处,定远有纸厂一百多处,洋县有纸厂二百余处。厂主和工匠大都来自四川、湖北两省。厂主出资办厂,工匠以出卖劳动力为生4。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这类纸厂中已经出现。

铜矿的采铸是在清代发展得很快的一种矿业。清代的铜矿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特别以云南的铜矿发展最快,也最著名。

据官方估计,云南铜矿盛时有大铜厂四十八处,每厂雇佣矿工七八万人,小厂也在万人以上,“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5。

云南铜厂的矿工,“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1,大都是一些靠劳力谋生的无产者。但是按照领取报酬的不同方式,他们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这类矿工“无论有矿无矿,月得雇价”2,按月领取货币工资。他们去留随5卢坤:《秦疆治略》,“凤县”。

1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2《清代的矿业》第518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3《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4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卷11《策略》。

5《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唐炯:《筹议矿务拟召集商股延聘东洋矿师疏》。1《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9,岑毓英:《奏陈整顿滇省铜政事宜疏》。

2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其自便,往往视铜厂的兴衰变化,“来如潮涌,去如星散”,显然是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3。他们与矿主之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另一类矿工叫做“亲身弟兄”。他们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4。他们虽然也是以劳力谋生,但他们的劳动力不是作为商品出卖,而是类似于作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东一样要承担开采风险,只有在开采成功的情况下才能指望报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对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领取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分享红利,是与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矿砂,而不是领取货币工资。所以“亲身弟兄”的劳动不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云南铜矿中,矿洞之外的杂事都是雇用“月活”5,井下开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树皮铜厂“向无亲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6。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云南铜矿中是主要的生产关系。

云南铜矿中有比较细致的分工。从采矿开始,矿井中有镶头负责技术指导,矿硐中又分数路开采,每路为一尖子,每尖有领班一人,负责督促矿工并协助镶头支设镶木。开采面上,一人持钎、一人持锤、随时互换,称为“双换手”7。矿井中排水有龙手、换手,背荒有砂丁。在铜厂中,一座矿井就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只能属于同一个投资人或投资集团所有,因为如果矿井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分别经营,则很难顺利地组织生产。所以,根据云南铜矿中井下开采的这种大规模的分工协作状况,可以认为已经具有手工工场的性质了。如果矿砂出土后的捶矿、洗矿、配矿以至冶炼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个企业主的指挥下进行,那么这种手工工场的规模就更大了。

与云南铜矿相比,清廷对采煤业的控制要宽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赖”1。在北方的直隶、盛京、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采煤业都比较发达,尤其是在北京郊区更是兴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区已有在采煤窑二百七十多座2。

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的煤窑,多为投资者集资,向地主承租土地进行开采,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如嘉庆元年(1796),一座叫戏台窑的煤窑,就是由投资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资开采。合同规定,其窑分为九百四十日个“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资人按股份多少3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4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5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6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7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页。

1康熙《宛平县志》卷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2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320—321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3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虽然有进一步的增长,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仍然是十分缓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广度来看,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手工业还没有一个个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用自己的产品与农业进行交换的独立的手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手工业中居首要地位的棉纺织业,虽然在少数地区开始出现了脱离或半脱离农业的趋势,但从总体看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耕与织仍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就是在已经脱离农业的手工业中,普遍还是规模狭小的铺户作坊,以手工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极少雇工,分工也主要限于家庭内部,只是属于小商品生产。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少数生产规模较大的手工业部门中出现。在地区分布上,虽然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已从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内地,但在全国范围内,资本主义萌芽还是寥若晨星、忽明忽暗,虽然预示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但此时仍然被自然经济的漫漫长夜所笼罩,距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还相当遥远。

再从深度来看,由于资本主义萌芽刚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母体的若干痕迹。

在一些手工业部门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但劳动力的出卖还没有达到完全自由的程度。如在苏州丝织业的劳动力市场上,机工待雇,要由行头分遣1,说明劳动力的出卖还要受到行会的干扰。在四川的富荣盐场,烧盐工的“炎帝会”规定盐工必须入会才能烧盐,非会众不得烧盐,会首时常到灶上巡视,若发现非会众烧盐,即用烟竹片痛打、赶走。3《清代的矿业》第412、423、440页。

1康熙《苏州府志》卷2《风俗》。

劳动力的出卖甚至受到劳动者自己的行帮组织的限制。清政府对手工业工人集中的场所总是严加防范和控制。在苏州踹坊。清政府设有坊总甲长,稽查、弹压踹匠。在云南铜矿,官府派驻铜厂的长员设有枷杖等刑具,对违反厂规的矿工实行枷责或插耳箭游行示众。说明手工业工人还受到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并且由于官府禁止手工业工人为提高劳动力价格、要求增加工资而采取罢工,这就使劳动力的买卖上劳资双方形式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关系也遭到破坏。可见在清代的一些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部门中,其生产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十分缓慢,发展程度也非常有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由于封建的自然经济结构极其坚固,难以分解。农民家内分工的发达和农业与手工业以及手工业内部各生产环节的牢固结合,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使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而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又使这种“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不断被强化,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在自然经济结构相当稳定的情况下,地方性小市场的发展,不但难以起到瓦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反而更多地起到增强自给性、阻碍地区性分工和国内市场扩大的消极作用。

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清朝廷基本承袭了历代封建皇朝“重农抑商”的政策,这种政策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清代前期,清廷采取了鼓励垦荒,对灾区实行赈恤、蠲免以及治理水患等措施,这就使清政府在加紧压榨农民的同时,又避免了小农经济的崩溃。清廷的“重农”政策实质上就是利用封建上层建筑的力量来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结果是使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结构得以不断地延续,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另一方面,清廷的“抑商”政策则直接压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统治者认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虽不必使为工者尽归于农”,但要避免“为农者相率而趋于工矣”。因此对民间手工业的控制虽然比明代有所松弛,但对工商业的总方针仍然是抑制而不是鼓励。清政府对工商业实行重税政策,全国各地税关税卡林立,“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商人有时“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再加上官吏勒索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这对商品流通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清政府对手工业产品实行违反价值规律的限价收购的做法,不仅见于云南铜矿,在四川、广西、湖南等省的铜矿中、在贵州的水银矿、铅矿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封建政权以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对民间手工业进行直接掠夺,窒息了这些手工业部门的生机,商人宁愿求田问舍,将资金转向土地而不愿投入产业。造成这些手工业部门生产萎缩,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产生,即使产生了也难以茁壮成长。

清廷实行的闭关自守的政策,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产物,这种政策的推行,又更加强化了自然经济的自给性和封闭性,使中国手工业难以开拓国际市场,也使资本主义萌芽缺乏外来因素的刺激。

封建行会对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限制作用也不可忽视。清代手工业行会严格限制铺户的生产规模,规定招收学徒一般只能“三年一出一进”,即学徒期为三年,每次只能招收一名,“违者议罚”。行会抑制手工业的一切竞争,对帮工的工资水平,同业内有统一规定,如嘉庆年间长沙制香业议定,帮工每月工资为一串八百文,每日酒烟钱十文。手工业原料的采购也要受到行会的制约,如道光年间长沙明瓦业规定,原料必须“公分派买,毋得隐瞒独买,如有隐瞒独买者,公议罚钱二串文入公,货仍归公派买”。对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同样也有严格规定,同业之内的手工业产品必须按统一价格出售,不得“私行减价”,违者受罚。行会特别排斥新来的竞争者。新来者要开铺户,要花费重资才能入行会,按长沙戥秤业规定,新开店者要交入会银二十两,演戏一台,并备酒席请同行,然后才能开张。新开铺户的地点也有限制,戥秤业的新开店者,要隔同行十家之外,方许开设。京刀业的新开店者,必须“上隔七家,下隔八家”。清代的行会往往还与同乡组织纠缠在一起,如“京师瓦木工,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凡属工徒,皆有会馆”。其封建的色彩更为浓厚。尽管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使行会受到很大冲击,像南京丝织业中私人拥有五六百张织机的事例,就表明在一些手工业行业中竞争已突破了行会的约束,但就整个手工业的情况来看,行会的消极作用仍不能低估。行会滞缓了手工业者分化的速度,使手工业普遍停留在铺户作坊的水平上。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一直局限于少数地区的少数手工业部门,都与行会的消极作用直接有关。

第二节 四川井盐业中资本主义的萌芽

清代前期,四川井盐生产工艺,特别是钻井技术有了新的突破,进入了四川盐井技术发展史上的第三个时期——小口深井阶段。这时有了“鱼尾锉”、“银锭锉”、“财神锉”等新型钻具,可打深井至三四百丈,这样就能把蕴藏在三迭系嘉陵石灰岩的丰富盐卤及天然气开采出来。此外,处理井下事故的器械也增多,对于井腔内发生的“走岩”、“崩腔”、“流沙、“冒白”等弊病,亦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法。这些工具,构造精巧,功用神妙,在当时堪称绝技。

清廷为恢复盐业生产,令民穿凿盐井,永不加课,兼之钻井技术水平的提高,因而“井灶大兴”,出现盐井数量猛增的热潮。据粗略统计,富荣场雍正时有井二百九十八,锅七百五十五,乾隆二十三年有井四百一十三,锅一千零一。南部县雍正时有井三十九,嘉庆时四百三十六。有的盐井产量极为可观,如富荣场“火之极旺者日海顺井,可烧锅七百余口,..德成井..水自井口喷出,高可三四丈,昼夜可积千余担”1。盐井的大量开凿,产量上升,盈利扩大,必然给盐业经营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以致在富荣、犍乐这样生产水平较高的盐场,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有它的特殊性。首先,井盐不同于一般手工业产品,从原料收购到销售成品,都是由同一资本家完成,而井盐产品食盐是由封建政府控制,由商人以引盐、票盐方式在规定地区出售。此外,形式上也没有收购原料的过程,开凿盐井,取得盐卤及天然气,属于生产的范畴。因此,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主要在商品的生产领域:凿井、采卤和煎制,即井户、灶户、枧户的经营活动中,多少不等的表现出来。其次,井盐业中存在的租佃关系特别繁多而且复杂,土地、盐卤、天然气,以及器用设备均行租佃,契约形式多种多样,资本主义萌芽往往从这些租佃中有所表现。

清代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细密的生产技术分工。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十载:“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大盐厂如犍、富等县,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而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以万计。”这种估计当然是极其粗略的,其中除季节性盐工外,尚包括大量依盐场为生的小商小贩及其他劳动者。在大宁场,也许还把数万供应盐灶烧柴的农民计算在内。就富荣盐场而言,“担水之夫约有万..盐船之夫其数倍于担水之夫。担盐之夫又倍之。..盐匠、山匠、灶头,操此三艺者约有万。..以巨金业盐者数百家”1。专业盐工确已超过万人。盐场生产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为盐业生产服务的其他辅助性的行业的种类和数量上。富荣盐场“为金工、为木工、为石工、为杂工者数百家,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数千家”1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1。业盐人数空前增多,如射洪县“居民强半以井为业”2。乐山县,“城人半藉盐为市,风俗全凭井代耕”3。如此庞杂的生产体系和规模,很难视为手工作坊的范畴了。

与此同时,盐场内部的生产过程已存在较为细密的、以技术要求为基础的分工。“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4。富荣场按井、灶、枧大类分工,其中井上工种十五至十九个,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灶上工种五至十四个,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枧上工种九至十一个,用工二十八人。盐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钻井技工;碓工,凿井之工,“凿井之工,岁停除日、元日”5,一年仅放假两天;辊工,负责井上提卤机械的维修;灶头,整灶技工;烧盐工,“烧盐之工岁不停日,盖天下之至劳苦者也”6。此外,尚有担卤工等。生产活动显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狭小天地。

第二,雇佣关系。富荣盐场盐工原则上是脱离土地羁绊、具有自由身份的劳动者。《三省边防备览》卷九载:“川中沃饶,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它陆路来者无论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余万人。岁增一岁,人众不可纪计,岂山中垦荒、平畴佣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岁盛一岁,所用匠作转运人夫,实繁有徒,转徙逗留之众得食其力”。这些人浪迹四方,有的为生计所迫,“流而为匪”。有的在盐场取得糊口之机后,生活也就相对安定下来,故有人称“川中近年边腹之安静,得力于盐井之盛为多也”。他们是说不上有什么人身依附关系的。就是在边远的大宁县,“工匠外来者多,平日无事,不足以养多人..至盐场筒、灶工丁逾千人,论工受值,足羁縻之”1。“境内盐场日聚数千人,待哺者众”2。这种外来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显然是自由的。

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论工受值”的雇佣劳动者。这些人,只要有活干即获报酬。据档案材料载:“富荣厂原有烧盐匠一项人等,按月工资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于光绪开办官运,均系一人煎烧五口,每口每月定价八百文计算。”3盐工地位与雇主平等。乾隆年间,犍乐盐场1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2嘉庆《射洪县志》卷首。

3同治《嘉定府志》卷4。

4温瑞柏:《盐井记》。

5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6光绪《大宁县志》卷1。

1光绪《大宁县志》卷1。

2《三省边防备览》卷9。

3《自井枧商李同富等为藉会要挟罢厂停煎授招工协恳明断一案报告书》,自贡市档案馆1—1—1。所雇帮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钱,按月支给,同桌吃饭,平等称呼”4。“论工受值”还意味着按有无技术及不同工种付给工资。富荣盐场担卤工,“其力最强,担可三百斤,往返运送,日值可得千钱”。而山匠、灶头因有技术,“其值益昂”5。工价除按日、按月计算外,尚有“持签运水”6,即一担卤便得一签的计件形式。工资类型已经多样化。另外,技术不仅保证工资高,而且也决定了与井主的关系。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关系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权交给他们,表现了出于经营考虑而对技术工人的优待。这一切大致说明了富荣盐场盐工和井主间的金钱雇佣关系,盐工丧失劳力便丧失生计。故有歌谣曰:“跑丁不收手,老来要讨口!”“不要两头(老、少)要中间,害病老死喊黄天!”这些盐业“无产者”的存在,标志着盐业资本主义的产生。

第三,关于盐业资本家。四川盐井钻凿,耗资特巨。“井上工费或数万金,少亦万余金”。有的甚至“费至三四万而不见成功者”。花的时间也长,“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1。故经营盐井颇有风险,困难甚多。但是,“购卤股者,胜于买田,以债息速且厚也”2,却又是捞取丰厚利润的途径,不少商人、高利贷者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盐业资本。其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直接投资。清代富荣地区开凿盐井,投资者称“客伙”,拥有井基、厂址者称地主,双方签定凿井契约,称为“出山约”。客伙出办井费用,地主则出“一井三基”(井眼、车基、灶基、柜房基),再按比例分成。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约称:“开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即客伙)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有的契约则是按“锅口”计算。所谓“天”或“口”,乃是因投资多少而享有的盐、气收益单位。富荣东场以每月天数划分收益,即将每月三十个昼夜分为三十班,又称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富荣西场则将每月总产量分为二十四锅,称为锅口、锅分。

直接投资中,独资经营者极少,多系合资。嘉庆元年契约中,客伙竟达二十人,所占锅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投资按“半口”为单位,数额当然要小得多,而且还不是一次投资,“所有佃价、淘费、修造、照口分陆续派逗”,多为按月缴纳,并规章严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常有被取消股份资格的可能,这些人日后多成为大投资者兼并的对象。

4清刑部钞档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九日总督四川保宁题。

5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6《四川盐法志》卷2。

1《四川盐法志》卷2。

2民国《云阳县志》卷10。

其二,“做下节”。由于钻井耗资费时,有人办井多年,资金告尽,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在此关键时刻,一些投资者乘机顶井锉办,待成功后,分享、甚至独占成果,此曰“做下节”。出让者称上节,有的上节系“绝顶”,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钻井成功,则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则井成功后,按成取得日分或锅分。如嘉庆初契约载蒋姓继王姓后做下节,顶日分六天二分半,余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节继续按所占日分投资。

投资下节者,多认为该井所处地势优越,卤源丰富,前途乐观。虽然一次支付现金数多,实乃获取钻井成功捷径。如顺龙井深已达二百五十余丈,只因“天年欠丰,无力承办”,为福全灶所接办,竟然取得水、火净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节资金耗尽,而井未成功,又得转顶他人。如果不立即寻找后继而造成停工住锉,则原之上节可将井收回,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1。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2,以致“为场雄伯”3,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1《李氏族谱·丹山叔祖传》。

2《四川盐政史》卷3。

3民国《云阳县志》卷10。

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1。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2。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3。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4。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荣、犍乐等场存在有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为代表的小生产方式仍很普遍。如盐源场“井户多兼灶户..皆极贫苦,利亦微薄”。忠县场“灶户灶房均系自业,形势甚陋,破房一间,灶一座或两座而已”。万县场“灶户皆贫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业”5。就是富荣场的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面临的道路也是极其狭窄,前途很不乐观。除清皇朝的统治政策的压抑与销售市场的限制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盐场土地性质及地主地位。开凿盐井要涉及土地,并与地主发生关系。富荣场的土地开始在向盐业资本转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盐业经营利润的资格,即取得了“地脉水分”。当井出微水、微火后,地主必须继续投资,才能够“分班”(分享盐卤)。契约称“倘开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掘井人用费;如出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脉”。“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荣场的地主,系以土地作为投资而获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产乃是井场固定的生产资料,盐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资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参加增殖剩余价值的活动。可以说,富荣盐场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经营者的方向演变。

可是,这种演变的阻力是巨大的。由于是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时称“押山银钱”。租期有定,一般为十二年。租佃之后,中途不得停锉,否则地主有权收回。井成功后,修建廊厂,往往也受制于地主。由于他们“恐耗费过多而于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挠,故均简陋,不便扩大生产。盐井出入道路,如经过其他地主之区,仍得租佃,必然受额外勒索。1《彭水、云阳地方性资料稿》,《彭水制盐公司概况》第廿号。

2民国《云阳县志》卷27。

3《先府君金三公行伏》,碑存乐山县牛华溪吴家祠。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

5《四川盐政史》卷3。

至于架设枧管更是“縻费不赀”,“非有势力之绅商不能轻易经营设枧,否则必受地主之掯制也”1。后虽有退还押金之例,但总的说来,地主为控制盐卤财富,相与勾结,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势力集团,阻碍外人投资,自由经营的道路愈来愈走不通了。

第二,盐业资本的出路。“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盐业资本每年增殖巨额利润,但多未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盐场商人的信条是“耕凿并治”1。据统计,“李四友堂”在极盛时期拥有良田千顷,乡庄数十,年收租五千余石。“王三畏堂”亦有良田万顷,遍及富顺、荣县、威远、宜宾等地,年收租一万七千余石。就是以盐场附属的篾索业而言,据近代调查,其经营扩大的过程,恰恰也是其老板由小中地主变为大地主的过程。不仅如此,盐业资本与高利贷、商业资本之间混通,前者丰盈则流入后者,前者亏损亦仰给于后者,它并不居于独立的地位。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场,盐商均“捐官”成风。“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数千两,道台数万两。甚至其雇佣的仁怀盐号“协兴隆”掌柜,也将号银十万两在贵州捐了道台。这不仅耗费大量资金,而且迫使盐业资本向畸形的道路发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经济的消耗。富荣大场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体制与盐业资本间的矛盾尖锐。如在经营上、用人上往往发生冲突。特别是盐业资本积累与家族的生活消费相混淆,前者屡受后者冲击。场商幕幕家庭闹剧的发生,多是两者矛盾的反映。盐业资本在封建家族的影响下,其积累和扩大都是困难的。

到后来,盐业资本与土地、高利贷、商业之间的渗透日益强烈,盐场主的地主、高利贷、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绅士的色彩愈来愈浓厚。于是其经营业务的地方性、排他性愈来愈大,而在其势力范畴之内,彼此之间又力求相对稳定,避免竞争,资本的兼并和集中过程也就更不明显了。

第三,关于盐工帮会性质问题。清中叶后,富荣盐场烧盐工和整灶工有“炎帝会”,挑卤工有“华祝会”,钻井工有“泗圣会”。发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为一事则发之也难,以众人而为一事则易也”1,乃是维系、团给盐工的机构。会首由会众公举,并有规章、纪律,如不得偷窃、赌博、吸洋烟等,否则开除,永不得入会。会众间的纷争,亦请会首解决。这些组织曾发动过盐工早期罢工斗争。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的排外性强。烧盐工必须入会,未入会者不得烧盐。它的封建宗法的师徒关系色彩较浓,如不够资格入会者称“下手”,入会要多交一倍的“香钱”。工作量也有不同规定,如烧花盐,“上手”(正式会众)二人共烧十口,“下手”一人烧三、1《四川盐政史》卷3。

1《李氏族谱·果育府君传》。

1《自流井火神庙碑记》。

四口,合称为一排。上手烧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称十五班。下手天天工作,称三十班。联系到灶头、山匠尚有招工等权,他们地位优越,其间还有某些剥削的关系。因此,盐工雇佣劳动所夹杂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这表明,离开了土地的劳动者,虽然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这些小农出身的劳动者,又自发地结成带有宗教、秘密社团色彩的、互相维系的组织,他们的“自由”程度总是受到了相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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