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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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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摩得勒伽

第一项 犍度部的母体

『铜鍱律』的第二部分,名为「犍度」khandha,内容为受「具足」upasam!pada^ 、「布萨」pos!adha、「安居」vars!a^,以及衣、食等规制。这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与个人的所有规制。在中国律师的解说中,「波罗提木叉」及其「分别」,称为「止持」;「犍度」部分,称为「作持」。「止持」与「作持」,为毗奈耶──毗尼的两大部分。「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以部派的传承不同,适应不同,解说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项目与内容,还是大致相同的。所以「犍度」部分,应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犍度部的母体,在汉译的律典中,称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p252]

摩得勒伽,梵语ma^tr!ka^,巴利语作ma^tika^。古来音译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译义为母、本母;或意译为智母、戒母等。摩得勒伽,与经、律并称。「持法、持律、持摩夷」,出于『增支部』(1)。『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经』,作「持经、持律、持母者」(2)。『中阿含经』与『增支部』,说到「持母者」,可见『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的时代,与经、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占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属于达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属于毗尼──律的摩得勒伽。属于毗尼的摩得勒伽,铜鍱部ta^mras/a^t!i^ya学者觉音buddhaghosa 解说为:「摩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3)。依据这一解说,所以『善见律』意译为「戒母」(4)。日译的『南传大藏经』,在本文与注释中,也就意译为「戒母」、「戒本」。这是铜鍱部的新说;至于古义,无论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觉音的时代(西元五世纪),铜鍱部学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在『铜鍱律』「附随」pariva^ra第三章,说到:「附随」是依「两部毗崩伽(分别)」、「犍度」及「摩夷」为根据的(5)。在两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以后,提到「摩夷」;摩夷的古义,是「波罗提木叉经」吗?这是值得考虑的!依汉译而为精审的研究,知道「波罗提木叉(经)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而成立的;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渐次集成的。毗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罗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体。毘尼 [p253] 的摩得勒伽,汉译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今先比对抉出摩得勒伽的组织与内容,以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注【33-001】『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五九)。又「五集」(南传一九‧二五0──二五二)。又「六集」(南传二0‧一一一──一一二)。

注【33-002】『中阿含经』卷五二(大正一‧七五五上)。

注【33-003】『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八(大正二四‧七九六下)。

注【33-004】『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注【33-005】『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四六)。

第二项 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简称「毗尼摩得勒伽」),一0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m!ghavarman所译。顾名思义,这是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a^tr!ka^。上面曾说到,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为律论的,而其实是『十诵律』的「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后三诵的别译。比对起来,二本的次第,是前后参差的;标题残缺不全,而都有错误。『毘尼摩得勒伽』,有重 [p254] 复的,也有翻译不完全的。虽然名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要比对『毗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的后三诵,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图片

〔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

「第八诵增一法」

1问七法八法 (缺)

2增一法……………… 七、增一法

3众事分────── 一、众事分

「第九诵优波离问法」

4问波罗提木叉─── 二、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

5问七法八法──── 三、优波离问事

6问杂事────── 六、优波离问杂事

「第十诵毗尼诵(善诵)」

7摩得勒伽───── 五、摩得勒伽

8毘尼相 (缺)

9毗尼杂────── 四、毗尼杂

[p255]

10五百比丘结集品 (缺)

101七百比丘结集品 (缺)

102杂品‧因缘品 (缺)

八、毗尼三处摄

九、优波离问(重出)

约内容来分别,『十诵律』的后三诵,可分为一二大段。『毗尼摩得勒伽』,可分为九段。如上文的对列,可见二部的同异了。『十诵律』1,原题「增一法之一」;今依内容,题为「问七法八法」(1)。这部分,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尼陀那』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2「增一法」,从一法到十法,前后二段(2),实为第八诵的主体。『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3),与『十诵律』的后十法相近,略为增广。『十诵律』3,原题「增十一相初」,性质与增一法不合;为阿毗达磨体裁,作种种的问答分别(4)。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一、初标「毗尼众事分」,末结「佛所说毗尼众事分竟」(5);所以今改题为「众事分」。『十诵律』4,从「问淫第一」起,「问七灭诤法」止(6),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毗尼摩得勒伽』二,与此相合,末结「优波离问分别波罗提木叉竟」(7)。『十诵律』5,标「问上第四诵七法」,「问上第五诵中八法」(8),为「优波离问」问七法、八法部分。『十诵律』 [p256] 虽但标问七法、八法,末后已论到(不属八法的)破僧。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三,从「问受戒事」起,「问覆钵事」止,末结「优波离问事竟」(9)。称为「问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称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十诵律』6 ,标「问杂事』(10)。与此相当的,为『毗尼摩得勒伽』六,没有标题,也是问受戒等事(11),文义略为简洁。「杂事」,是受戒等种种事。『十诵律』的第十诵,名「毗尼诵」;鸠摩罗什kuma^raji^va译为「善诵」;大正藏本标为「比丘诵」,是错的。「毗尼诵」可分为六段(后三段,或名「毗尼序」)。『十诵律』7 ,初结「具足戒竟」;次结「法部竟」;又标「行法」,末结「行法竟」。这部分,今改题为「摩得勒伽」(12)。与此相合的,为『毗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13),是「善诵」中的「摩得勒伽」。『十诵律』8,标「二种毗尼及杂诵」,宋、元等藏本,都作「毗尼相」。广明种种毗尼,而结以「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14)。这是「毗尼」的解说,与『毗尼母经』后二卷相当;『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9,标「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15) 。『毗尼摩得勒伽』四,与此相合(广一些)(16),标名「毗尼摩得勒伽杂事」,也就是毗尼摩得勒伽的杂事。『十诵律』的8、9──二段,合标「二种毗尼及杂诵」。可解说为:8为毗尼相,9为毗尼杂(事或杂诵)。「毗尼杂诵」部分,实与『五分律』的「调伏法」,『四分律』的「调部」相当,是毗尼的种种判例。『十诵律』10 五百比丘结集」(17),101「七百比丘结集」(18) [p257] ,『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诵律』102「杂品」,「因缘品」(19),与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目得迦』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摩得勒伽』八「毗尼三处所摄」(20),是『十诵律』所没有的。『毗尼摩得勒伽』九,从卷八到卷一0(21),实为前「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重出。

经上来的比对,可见『毗尼摩得勒伽』,虽在传诵中有少些出入,而为『十诵律』后三诵的别译本,是无可疑惑的。『毗尼摩得勒伽』的后三卷,是重复的,实际只存七卷。从次第参差,还有些没有译出而论,这是一部残本。似乎早就有所残脱,于是或者将「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并凑成传说中「十卷」的数目。虽然全部名为『毗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结为「佛说摩得勒伽善诵竟」,与『十诵律』「毗尼诵」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传的「毗尼摩得勒伽」,而为现在要加以论究的部分。

『十诵律』「毗尼诵」初(7),『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毗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译本。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先这样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足,……威仪不威仪,三聚」(22)。这是总标一切论题(母),然后一一的牒标解说。『十诵律』没有总标,只是别别的标举,一一解说。这种先标后释,正合于「摩得勒伽」的体裁。今列举二本的论题,比对同异如下: [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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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大正二三‧四一0上──四二三中) │〔毗尼摩得勒伽〕(大正二三‧五九三中── 六0五上)

l受具足戒2应与受具足戒3不应与受  │l受具足戒2应与受具足戒3不应与受具

具足戒4得具足戒5不得具足戒  │ 足戒4得具足戒5不得具足戒

6二种羯磨7 羯磨事  │6羯磨7羯磨事

8遮羯磨9 不遮羯磨  │9非处羯磨8羯磨处

10 出羯磨11舍羯磨  │10摈羯磨11舍羯磨

12苦切事13出罪事  │12苦切羯磨13出罪羯磨事

14因缘事  │16所作事

15语治事16除灭事  │14不止羯磨15止羯磨

17学18还戒19不舍戒20戒羸21戒羸不出  │17学19舍戒18非舍戒20戒羸21戒羸非舍戒

22诤事  │22诤

23正取事  │

24灭事  │23摄诤事(灭诤)

│24诤事不灭

25除灭事   │25诤灭事

[p259]

26说27不说28独住法   │26说27不说28受

29痴羯磨30不痴羯磨   │29狂人羯磨30不狂羯磨

31不消供养   │31堕信施

32不现前羯磨33非羯磨   │32不现前羯磨33(非)羯磨

34善   │

35如法出罪   │34忏罪

36白37白羯磨38白二羯磨39白四羯磨  │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40苦切羯磨   │39苦切羯磨

41依止羯磨   │

42驱出羯磨43下意羯磨44不见摈羯磨45   │40驱出羯磨41折伏羯磨42不见摈羯磨43舍

不作摈羯磨46恶邪不除摈羯磨   │ 摈羯磨44恶邪不除摈羯磨

47别住羯磨48摩那埵羯磨49本日治羯磨   │45别住47摩那埵46本日治48阿浮呵那49别

50出罪羯磨51别住等四功德  │ 住等四功德

52觅罪相羯磨   │50觅罪

│51戒聚

[p260]

53阿跋提45无阿跋提55轻阿跋提56重阿  │52犯聚53不犯聚54轻罪55重罪56有余罪57

跋提57残阿跋提58无残阿跋提   │ 无余罪

59恶罪   │59麤罪

60非恶罪61可治罪   │

62不可治罪   │58边罪

63摄罪  │60罪聚

64摄无罪   │

65语66忆念   │61出罪62忆罪

67说事羯磨68萨耶罗羯磨   │

69诬谤   │63斗诤

70诬谤发   │

71诬谤灭   │64止斗诤

72求听   │65求出罪

73与听74用听   │

75遮波罗提木叉76遮自恣   │66遮布萨67遮自恣

[p261]

77内宿78内熟79自熟80恶捉81不受82恶  │68内宿食69内熟70自熟71捉食72(不)受食

捉受83初日受84从是出   │73恶捉74受75不受

85食木果   │ (义有)

│76不舍

86池物   │77水食

│78舍

87受88不受   │79受迦絺那80不受迦絺那

89舍90不舍   │81舍迦絺那82不舍迦絺那

91可分物92不可分物93轻物94重物95属   │85可分物86不可分物84重物83轻物89摄物

物96不属物   │ 90不摄物

97手受物   │

98不手受物   │91不从他受

99人物100非人物   │87人物88非人物

101因缘衣102死衣103粪扫衣   │93成衣92死比丘衣94粪扫衣

104灌鼻105刀治106活帝治   │95灌鼻97刀96灌下部

[p262]

107剃毛108剃发   │98剃毛99剃发

109故用   │100噉101净102食103作衣

110果窳   │104果食

111人用物112非人用物   │

│105非人食

113五百人集毘尼114七百人集毘尼   │106五百集毘尼107七百集灭毗尼

115毗尼摄   │108毗尼因缘

116黑印117大印   │110迦卢沤波提舍109摩诃沤波提舍

118合药119和合法   │111等因112时杂

120僧坊净法121林净法122房舍净   │113园林中净114山林中净115堂净

123时净  │

124方净法   │116国土净

125国土净法   │117边方净118方净

126衣净法   │119衣净

(「具足戒竟」)   │120酢浆净

[p263]

127自恣法128与自恣法129受自恣法130说自  │121自恣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124说自恣欲

恣法   │

131布萨法132与清净法133受清净法134说清   │125布萨126与清净127受清净128说清净

净法  │

135欲法   │

136与欲法137受欲法138说欲法139清净法  │129布萨与欲130受欲131说欲132清净

140与清净法   │

141欲清净法142与欲清净法143受欲清净法   │133欲清净134与欲清净135受欲清净136说欲清

144说欲清净法   │ 净

145起塔法146塔地147龛塔法148塔物无尽  │137偷婆138偷婆物139偷婆舍140偷婆无尽功德

149供养塔法150庄严塔法151华香璎珞法   │141供养偷婆142庄严偷婆143偷婆香华璎珞

152坚法   │144有食

153坚坚法   │

154粥法155噉法156含消法157食法   │145粥146佉陀尼147含消148蒲阇尼

158钵法159衣法160尼师坛法  │149钵150衣151尼师坛

[p264]

161针法162针筒法   │152针153针筒

163水瓶法164常用水瓶法   │

165和上法166共行弟子法   │158和上159弟子

│160供养和上

167阿阇黎法168近行第子法169和上阿阇黎  │161阿阇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阿阇黎共行弟

共行弟子近行弟子法   │ 子近住弟子

170沙弥法   │164沙弥

171依止法172与依止法173受依止法174舍依  │154依止156与依止155受依止157舍依止

止法   │

175地法176僧坊法   │165筹量

177卧具法   │166卧具

178治塔僧坊法179治塔僧坊人法   │167营知事

180恭敬法   │168次第

181澡豆法182浆法183药法184苏毗罗浆法   │170屑172浆171药169苏毗罗浆

185皮革法186革屣法  │173皮174革屣

[p265]

│175揩脚物

187支足法188机法   │

189杖法190杖囊法   │176杖177络囊

191噉蒜法   │178蒜

192剃刀法193剃刀鞘法   │179剃刀180剃刀房

194户钩法   │181户钥182户锁

195乘法   │185乘

196盖法197扇法   │183扇柄184伞186扇

198拂法199镜法   │187拂188镜

200治眼法   │191眼安膳那

201治眼筹法202盛眼筹物法  │192着安膳那物

203华香璎珞法204歌舞伎乐法   │189香华璎珞190歌舞倡伎

205卧法206坐法   │193卧194坐卧经行

207禅杖法   │

208禅带法   │195禅带

[p266]

209带法210衣!b傞带法211抄系衣法212跳掷法  │197腰绳196纽199反抄着衣198弹

213地法214林   │200地201树

│202地物203林树

215事  │204诤

216破僧   │205诤坏僧

217上中下座相看(「法部竟」)   │206恭敬

218摈比丘行法219种种不共住行法220闼赖  │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209闼赖咤210实觅罪211

咤比丘行法221实觅罪相比丘行法222波   │波罗夷学戒

罗夷与学沙弥行法   │

223僧上座法224僧坊上座法  │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

225别房上座法(衍文:阿蓝法)  │

226林法(阿蓝)别房法   │214树界215堂前

228房舍法229卧具法230户法231扃法232空僧  │216房217卧具218户扂210户撢220空坊

坊法   │

233钵法234衣法235尼师坛法  │221钵222衣223尼师坛

[p267]

236针法237针筒法   │224针225针房

238净水瓶法239常用水瓶法   │227水瓶228澡罐229瓶盖230水231饮水器

240粥法241食法242食处法   │226粥232食蒲阇尼233食时

243与食法   │234食

│235受食

244乞食法   │236乞食

│237请食

245乞食人法246乞食持来法   │

247阿兰若法248阿兰若上座法   │238阿练若比丘239阿练若上座

249近聚落住法250近聚落住上座法   │240聚落241聚落中上座

251洗足盆法252洗足上座法  │246洗足247洗足上座

253客比丘法254客比丘上座法   │242客比丘243客上座

255欲行比丘法256欲行比丘上座法   │244行245行上座

257非时(行)法258非时会法259非时会上   │252非时253非时僧集254非时僧集上座

座法   │

[p268]

260会坐法261会坐上座法   │248集249集上座

262说法人法263说法人上座法   │250说法251说法上座

264说法法265不说法法   │255呗256不呗

266安居法267安居中法268安居上座法269安   │257求安居258安居259安居上座260安居竟

居竟法  │

270受众法271往众会法272受众法273受众上  │261众262入众263安居中264安居中上座

座法   │

274说波罗提木叉法   │265布萨266说戒

275说波罗提木叉人法276僧会法   │267说戒者268说戒上座

277上座法278中座法279下座法   │269上座270中座271下座

280上中下座法   │

281浴室法282浴室洗法283浴室上座法   │272浴室273洗浴274浴室上座

284和上法285共行弟子法   │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86阿阇黎法287近行弟子法  │277阿阇黎278近住弟子

288沙弥法   │279沙弥

[p269]

289出力法   │280治罪

290随后比丘法291常入出家比丘法292至家  │281后行比丘282入家283入白衣舍284入家坐285

法293住家法294住家上座法   │ 白衣家上座

294共语言法295息法   │286共语287消息

296漉水囊法297经行法  │291漉水囊290经行

298虚空法   │288空中

│289迦絺那292下风

299便利法300近厕法301厕板法302厕上座法  │293入厕294厕边295厕屣296厕上座

303拭法304洗处法305近洗处法306洗处板法   │304筹草297洗298大行已洗手处299洗处

307洗处上座法   │

308小便处法309近小便处法310小便处板法  │300小便301小便处302小便屣303小便上座

311小便处上座法   │

312唾法   │305唾

313唾器法314钵支法   │306器

315齿木法316擿齿法   │307齿木308擿齿

[p270]

317刮舌法   │309刮舌

318擿耳法   │310挑耳

(「行法竟」)   │311威仪(不威仪)

│312三聚

说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两种译本,如上所列,论题(律母)虽偶有增减,解说或小有出入,但大体上,可说是完全一致的。说一切有部的毗尼的摩得勒伽,是分为三部分的。如『十诵律』本126项下,注「具足戒竟」(23)。217项下,注「法部竟」(24)。318项下,注「行法竟」(25)。毗尼的摩得勒伽,分为三部分,也如『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五上)说:

「云何三聚?谓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总结。一、「受戒聚」upasam!pada^-khandha,如上说「具足戒竟」,从最初的「受具戒」得名。这一聚,『十诵律』本为一二六项目;『毗尼摩得勒伽』本为一二0项目。二、「相应聚」sam!yukta-khandhaka:随义类而编为一类一类的,称为相应,为古代集经、集律分类的通称。『十诵律』本为九一项目(注名「法部」);『毗尼摩得勒伽』本为八六项目。三、「威仪聚」a^ca^ra-khandha:威仪就是「行法」。『十诵律』本为一0一项目;『毗尼摩得勒伽』本为一00项目。末附「威仪」与「三聚」──两目,是这一部分及 [p271] 全部的总结,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说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为一二0项目;次聚为八0项目;后聚为一00项目。前二聚的总和(二00),为第三聚(一00)的一倍。在传诵中略有增减,成为现存译本的形态。

注【34-001】『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注【34-002】『十诵律』卷四八──五一(大正二三‧三五二中──三七三下)。

注【34-00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七上──六一0下)。

注【34-004】『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三七八下)。

注【34-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四下──五六九中)。

注【34-006】『十诵律』卷五二──五三(大正二三‧三七九上──三九七上)。

注【34-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二(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七九中)。

注【34-008】『十诵律』卷五四──五五(大正二三‧三九七上──四0五上)。

注【34-009】『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七九中──五八二中)。

注【34-010】『十诵律』卷五五(大正二三‧四0五上──四0九下)。

注【34-011】『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五上──六0七上)。

注【34-012】『十诵律』卷五六──五七(大正二三‧四一0上──四二三中)。 [p272]

注【34-01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六(大正五九三中──六0五上)。

注【34-014】『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四二四中)。

注【34-015】『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4-01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4-017】『十诵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五下──四五0上)。

注【34-018】『十诵律』卷六0──六一(大正二三‧四五0上──四五六中)。

注【34-019】『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0中)。

注【34-020】『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0下──六一一中)。

注【34-021】『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八──一0(大正二三‧六一一中──六二六中)。

注【34-02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注【34-023】『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下)。

注【34-024】『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七下)。

注【34-02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第三项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p273]

『毗尼母经』,八卷,「失译人名,今附秦录」。「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 vinayama^tr!ka^的义译,为『毗尼摩得勒伽』的另一传本。这是属于雪山部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所传承的。先上座部为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源,所以这部『毗尼母经』,在解说上,虽然广略不同,意义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说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毗尼摩得勒伽』本,极为接近!

『毗尼母经』的后二卷,初明「三处决断犯不犯」(1);次辨毗尼的五义──忏悔、随顺、灭、断、舍(2);末后别明种种的毗尼──犯毗尼、诤毗尼、断烦恼毗尼、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少分毗尼、一切处毗尼(3)。末了总结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4)。这与『十诵律』8「毗尼相」相当;『十诵律』也结说为:「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5)。这是依于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而一向附于毗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毗尼母」,是前六卷,也分为三分。标目与解说。译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参照说一切有部本,条举其标释的论题(律母)如下:

一、第一分,一一九项目。 l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业(羯磨)7 应止羯磨8不应止羯磨,摈出羯磨10听入僧羯磨11呵责羯磨12谏法13缘事 [p274] 14调伏15舍摩陀(止灭) 16 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说戒法21不说戒(此下有「说法」,应属后29) 22宿食大界内食(内宿内熟)23共宿食残宿食(内熟自熟)24残食法(受‧不受)25!8騔26 池!8騔 27畜钵法28畜衣法 29应说30非法说31不应说 32失性羯磨33舍 34施所堕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责等)43别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轻犯50重犯51残52无残53粗恶54浊重55非粗恶浊重56须羯磨57不须羯磨58集犯 59谏法60忆念61谏时62受谏63止语 64止说戒65止自恣66波罗提木叉67布萨68自恣 69内宿70内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残食法74根食 [p275]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舍迦絺那衣78不舍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粪扫衣83亡比丘衣物84养生具85非养生具86与得取87不与不得取 88应畜物89不应畜物 90剃发法 91净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95人养生具96非人养生具97食果(净法) 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100毗尼缘101大广说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尽形受药105寺中应可作106寺中应畜物107应入林108有疮听109大小行处110房房中所作事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问114应受不应受115处所116方117随国应作118受迦絺那衣利119浆法

二、第二分,五五项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与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罗提木叉法125取布萨欲 [p276] 126物127谏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处所133营事 134相恭敬法 135苏毗罗浆136散137香138杂香澡豆139药140浆141不中饮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应畜不应畜 146杖147络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处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盖156镜 157眼药158眼药筒159庄饰160歌舞161花鬘璎珞162香 163坐164卧具165禅带166带167衣钩纽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树 172斗诤言讼173破(僧)174和合

三、第三分,六五项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时入聚落178非时集179非时上座集法 180法会181法会上座182说法者183说者众上座 [p277] 184语法185不语法 186养徒众法 187入大众法188众主法189众中说法上座法 190说戒191布萨192受安居时筹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众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应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法207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208沙弥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后行比丘法211为檀越师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语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219经行220经行舍221然火222小便处223洗足器224熏钵炉 225虚空226出气227扫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厕法230厕筹法231上厕用水法 232嚼杨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齿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举的论题(律母),与说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显然是出于同一原本,而 [p278] 各为不同的解说。『毗尼母经』(119)「浆法」下注「初一分竟」(6),与『十诵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毗尼母经』第六卷末说:「第三事竟」(7)。可见『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与说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7)「内宿」到(74)「根食」,与二本相当;但别有(22)「宿食」到(26)「池!8騔」,似乎是错简的重译。第二分中,『毗尼母经』较简略。以『毗尼摩得勒伽』为例:(121)「自恣」到(136)「说欲清净」,共一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从(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萨欲」,仅略为五项。此下,『毗尼摩得勒伽』,有「偷婆」类,「有食」类,「钵、衣」类,「依止」类,「和上、弟子」类,从(137)到(164),共二八项目,都是『毗尼母经』所没有的。『毗尼母经』第三分中说:「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说」(8)。但上文并没有说到,可见第二分中,应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脱落了。第三分中,『毗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项目,而『毗尼母经』也没有。「闼赖咤」、「实觅罪」、「与学」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这大概是「毗尼母经』脱落了的。现存的『毗尼母经』,除译文标释不大分明,缺两大段外,原文的标题,与说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毗尼母经』与说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对起来,与『毗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浆法」,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浆净」;(226)「出气」,与『毗尼摩得勒伽』的(292) [p279] 「下风」;(238)「行法非行法」,与『毗尼摩得勒伽』的(311)「威仪不威仪」,完全相合,而是『十诵律』本所没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与(185)「扇」为二。『十诵律』本,但立(197)「扇法」为一事。『毗尼母经』的标目,与『毗尼摩得勒伽』,无疑是更接近的。

注【35-001】『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注【35-002】『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35-003】『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0下)。

注【35-004】『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注【3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35-006】『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注【35-007】『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下)。

注【35-008】『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中)。

第四项 大众部的毗尼摩得勒伽

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僧祇律』,曾说到「诵修多罗,诵毗尼,诵摩帝利伽」(1) [p280] 。与修多罗、毗尼并立的摩帝利伽,显然为摩得勒伽ma^tr!ka^的异译。在『僧祇律』中,并没有说到摩帝利伽是什么。然依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 的「毗尼摩得勒伽」去观察,确信『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摩得勒伽相当;这就是大众部所传的「毗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s!u-vinaya ,从「明四波罗夷法第一」,到「七灭诤法第八」,而后总结说:「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此下,「明杂诵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仪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的组织,也是这样。「杂跋渠法」与「威仪法」,大抵以十事结为一颂,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长行的标释,与结颂偶有几处不合(偈颂分为数事,长行或综合的解说)。今依结颂次第而条列其内容,而附注长行的不同处于下:

一、「杂诵跋渠法」,一四跋渠。第一跋渠: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可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其足)(3) 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语羯磨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第二跋渠:11举羯磨12别住13摩那埵14出罪15应不应羯磨16随顺行舍17他逻!2恲18异住19与波罗夷学悔20觅罪相羯磨第三跋渠:21举他22治罪23驱出24异住25僧断事(4)26田地法(5)27僧伽蓝法28营事法29床褥 [p281] 法30恭敬法第四跋渠:31布萨法32羯磨法33与欲法34说清净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 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舍迦絺那衣法40衣法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药法 43和上阿阇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弥法 45钵法46粥法47饼法48菜法49!c褂法50浆法 51苏毗罗浆法第六跋渠:52毘尼法(7)53障碍不障碍法 54比丘尼法 55内宿内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谷58自取更受59皮净60火净第七跋渠:61重物62无常物63痴羯磨64见不欲65破信施 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络囊法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钵法73衣纽!9跶结法74腰带法75带结法(8) 76乘法77共床卧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第九跋渠:81为杀82肉(蒜)83皮法84揩脚物85眼药86眼药筒87眼药筹法88伞盖法89扇法 [p282] 90拂法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发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 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说毗尼第十一跋渠:100毁呰101伎乐102香103华 104镜法105担法106抄系衣107上树108火法109铜盂法110迥向法第十二跋渠:111众生法112树法113樵木法114华法115果法116种殖117听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 治罪法第十三跋渠:121灭122灭事123调伏124调伏事 125听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龛法134塔园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养具138收供养具法139难法

二、「威仪法」,七跋渠。第一跋渠:l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3一切僧布萨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 7 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 阿阇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阇梨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旧住比丘治房 [p283] 17一切尽治房 18厕屋大便19小便法20齿木法第三跋渠:21衣席22帘隔障23房舍24涕唾25钵龛26粥法27立住法28经行法29坐30卧法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旧比丘法 33洗脚法34拭脚法35净水36饮水37温室38浴法39净厨40衣法第五跋渠;41阿练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礼足44相问讯45相唤 46入剎利众47入婆罗门众48入居士众49入外道众50入贤圣众第六跋渠:51着内衣法52着中衣法53着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护衣 55前沙门56后沙门57倩人迎食58与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时相待第七跋渠:61然灯法62行禅杖法63掷丸法64持革屣65尼师坛66謦咳法67啑法68欠呿频申法 69把搔70放下风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为大众部所传,有其不同的次第,与内容的增减。但就大体而论,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为出于同一的原本。如「杂诵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异住」止,与『毗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项(除26到31),内容与次第,都非常相近。又「杂诵跋渠法」的(66)「革屣 [p284] 法」起,(96)「和合僧」止,内容与次第,与『毗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结集」,(98)「七百结集」,(99)「略说毗尼」(『十诵律』本作「摄毗尼」,解说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于「杂诵跋渠法」的中间。说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于第一分的中间。尤其是和尚阿阇梨与弟子法,见于「杂诵跋渠法」(43),又见于「威仪法」(7──9)。说一切有部本,也是这样,见于第二分与第三分。这可见原本如此,而并不是重复的。

比较起来,『僧祇律』本简略,『毗尼母经』本较广,而说一切有部本,最为详广。『僧祇律』本,于「上座」事,标列为项目的,仅(1)「上座布萨」,(2)「第二上座布萨」,( 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项。而『毗尼母经』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时上座集法」,(181)「法会上座」,(183)「说者众上座」,(189)「众中说法众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项。而『毗尼摩得勒伽』本,广列(212)「众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练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 )「集上座」,(251)「说法上座」,(254)「非时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说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 [p285] 厕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项。上座部,说一切有部本,条列最为详备,也就可见上座地位的特别受到重视了。又如『毗尼母经』(98)「五百结集」,(99)「七百结集」,( 100)「毗尼缘」是毗尼藏略说;(101)「大广说」(说一切有部本,分为「白」「黑」二类)是结集经律的取舍标准。说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却没有「大广说」。此下,『毗尼母经』自(102)「和合」起,(108)「有疮听」止;(116)「方」起,(119)「浆」止,共一一项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浆净」止,共一0项,都是「净法」kappa。这部分,『僧祇律』本没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结集时,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净」的论诤。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结集」以下,广论「等因」、「时杂」等净法。净法,是在某种情形下,经某种手续,认为是可行的。『僧祇律』于结集时,提出净不净的标准,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僧祇律』举「净法」的原则──五净,没有分别而标列于「摩得勒伽」(「杂诵跋渠」),可见「等因」到「浆净」,是上座部系所补列的。这些,『僧祇律』近于原本,上座系本,显然有增广的形迹。 [p286]

然现存的『僧祇律』本,确有综合简略的地方。如「杂诵跋渠法」颂出:「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安居并自恣」(10)。而长行综合前四为一「布萨法」,结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11),这是综合简略的明证。与此相当的『毗尼母经』,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萨欲」止,共为六项。而『毗尼摩得勒伽』本,从(121)「自恣」起,(136)「说欲清净」止,共达一六项目。在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于『毗尼母经』的。总之,现存各本,都是有所增减的。

注【36-001】『摩诃僧只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四下)。

注【36-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6-003】长行先明「四种受具足」;次广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作结,这是合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注【36-004】颂标「僧断事」,而长行作「羯磨法」,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中)。

注【36-005】长行别明「园田法」、「田宅法」,而总结为:「是名田宅法」。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注【36-006】长行标「布萨法者」,而结以「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颂中「羯磨」似即布萨羯磨。见『摩 [p287] 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注【36-007】长行初标「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毗尼法」作结。见『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6-008】「带结法」,颂中缺,长行中有。见『摩诃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注【36-009】今依颂而分「种殖」与「听一年」为二,见『摩诃僧律卷』祇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注【36-010】『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36-011】『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第五项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后

『十诵律』「毗尼诵」的「摩得勒伽」,『毗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毗尼母经』的前六卷,『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如上文所说,是出于同一母体的毗尼摩得勒伽vinaya-ma^tr!ka^。汉译的毗尼摩得勒伽,就是这几部。此外,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 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说到经律(毗尼)以外的摩夷ma^tika^,但实际的内容不明。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义净的传译,是不完全的。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见『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没有译出而已。

有关摩得勒伽的意义,我曾经有所论列(2)。概要的说,摩得勒伽的文体,是标目作释的;文义是「决了定义」的。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如『杂事』等所说(3)。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关实行的项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规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内部实行的法制及惯例(不成文法)。结集时,只是列举项目,附于「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但体例与波罗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标作释,渐成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应只是标举项目。『毗尼摩得勒伽』,在依标作释以前,列举项目,如说:「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处,非羯磨处 ……」(4)。而『僧祇律』在依标作释以后,结为偈颂说:「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羯磨及与事,折伏不共语,摈出发欢喜……」, 等(5)。长行,或者是偈颂;在前,或者是在后,意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列举项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丽本,是偈颂体;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长行(6)。但这些僧制项目,被称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为偈颂,偈颂是更便于忆持的。

集为偈颂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于「波罗提木叉」后面,后来才发展而成独立部类的。 [p289] 这一古老意义,应该加以说明。『僧祇律』的「波罗提木叉经」,分为「十修多罗」,从「戒序」到「随顺法」(或作「法随顺法」)。在「七灭诤法」后,别立「(法)随顺法」为一部,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经」所没有的。「随顺法」的内容,在第三章──「波罗提木叉经」中,并没有解说。现在「摩得勒伽」的性质,已经明了,「随顺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义,也就可以进一步的来说明了。(法)「随顺法」,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说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别提出,作为别部吧了。如:

1『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说,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和合应当学」(7)。 2『解脱戒经』:「此是……佛陀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解脱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皆共随顺……应当学」(8)。 3『十诵别本』:「是事入佛经中,半月半月戒经中说。若有余学,当一心学」(9)。 4『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0)。 5『十诵戒本』:「是事入佛戒经中,半月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及余随道戒法,是中诸大德!一心……应当学」(11)。 [p290] 6『根有戒经』:「此是如来应正等觉戒经中所说所摄。若更有余法之随法,与此相应者,皆当修学」(12)。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后,123本又举「余佛法」或「余学」;45本举「余随道戒法」;6本举「余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祇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余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余佛法者,示余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余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余佛法」,并不合于道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余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槃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余」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十七事」是属于毗尼的,「八圣道等」是属于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说,这是属于毗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毗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p291] 与分别vibhan%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毗尼随顺行,是名威仪」(16)。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于「法随顺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后。比丘尼毘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 ── 摩得勒伽,是偈颂,近于『僧祇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于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十诵别本』作「余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余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鍱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余法」等一句。然在『铜鍱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于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p292]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律vinaya──────犍度随法anuloma────附随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随顺法a^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

『铜鍱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律」、「随律」(19)。「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善见律毗婆沙』,有「本」、「随本」(21)。随本(sutta^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于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毗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于「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鍱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祇律』 [p293] 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 称为法,其余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后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毗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于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于第三分的。其余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毗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 )「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这些,在『十诵律』是属于第一分的。(95)「 [p294] 破僧」……(99)「略说毗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后,也是不称为法的。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后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第三分,是称为法的。『僧祇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别。

称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aca^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住具戒,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轨则圆满,于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文句。『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0‧四0二中)解释说:

「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于威仪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毗奈耶,不越毗奈耶」。(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于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应,于所应作,于如所作,即于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于所作事成就轨则」。 [p295]

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精勤」(22)。约法说,是aca^ra──正行,行的轨范。约人说,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轨范。「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aca^ra的义译。『铜鍱律』的「仪法犍度」,以vatta为「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行法」的意义。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 ‧「遮羯磨」‧「不遮羯磨」‧「学」‧「还戒」‧「不舍戒」‧「戒羸」‧「诤事」‧「灭事」‧「不消供养」‧「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别。如法律中,对「人」‧「自由意志」‧「假释」‧「假扣押」等,确定意义,或内容的分类一样。「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是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分类(这就是解说)。在僧伽制度的发展中,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这一分的集出,意味着僧伽规制的早已存在。接着是规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而分为「法」与「行法」,成为三分。在这称为法与不称为法的差别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叙列在中间,这是值得注意的事 [p296] !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说(23),今再略为补充的说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项目的类集。初集成时(比王舍城结集略迟),与第一分相当,为有关僧事术语的标目。末后以「五百结集」作结,表示为原始的结集,如书籍的「后记」一样。二、再结集时,约为七百结集时代。对于固有的标目,应有所整理、增列,成为第一分。在「五百结集」后,更附以「七百结集」及「毗尼摄」。当时,上座们传来的,完成的僧伽规制,也结集出来,称为「法」与「行法」。三、七百结集以后,佛教界以僧伽规制的项目为主,而进行类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众部将第一分与第二分,综合简化,展开其类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组织形态。上座部方面,对「摩得勒伽」,又将「四大教法」,及有诤论的「净法」,附编于「七百结集」之后,成为现存三分的形态(『毗尼摩得勒伽』与『毗尼母经』的共同部分)。对于僧制类集方面,就是根据「摩得勒伽」,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了。这是上座部律师们的业续!

「摩得勒伽」现存的不同诵本,关于成立的先后,应从两方面说。一、标举项目部分;『僧祇律』二一0目;『毗尼母经』二三八目;『毗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诵律』三一八目。上座部系的逐渐增多,由简而详,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后次第。然『僧祇律』的项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没有的。如「杂诵跋渠法」的(52)「毗尼断当事」,(54)「比丘尼法」,(100)「毁呰」,(101)「观伎儿」,(107)「上树」,(110)「回向物」。如「毗尼断当事」 [p297] ,是『五分律』「调伏法」等的渊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诵律』「杂诵」的「比丘尼法」,『根有律』「杂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于「摩得勒伽」,却是上座部系本所脱落了的。「毁呰」等与「波罗提木叉」有关;而「上树」一事,更是『僧祇律』、『铜鍱律』以外的,各部律「众学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对古形的「摩得勒伽」,诚然是增列得很详密,但也是有所脱落的。

二、解说部分:由于部派的师承各别,适应不一,解说的广略也大不相同。『毗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毗尼母经』,『僧祇律』,解说部分的数量,约为一‧三‧八之比。说一切有部本,项目多而解说最简,然简略并不就是古义。如『僧祇律』明「四种受具足」(24);『毗尼母经』说: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综合而除去共同的,实为七种受具(25)。而『毗尼摩得勒伽』与『十诵律』,明十种受具足(26)。依『十诵律』而造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一切有部旧义,也还是七种得戒(27)。这可见『毗尼摩得勒伽』,及『十诵律』的十种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后起的新说。所以说一切有部本的解说简略,只能说是维持「摩得勒伽」的古风,也就是维持体裁上的旧形,而并非内容都是古义的。

在律学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众多项目,逐渐结合而倾向于「犍度」khandha的 [p298] 组合。在这点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态,而没有上座部系那样的,发展为各各独立的「犍度」。但在旧形式下,也逐渐形成新的结构。如结合「具足」、「不名受」、「支满」、「不清净」,而说:「是中如法清净者,名受具足」(28),与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当。结合「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说:「是名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丘(尼的误写)摄竟」(29),与「人犍度」相当。结合「布萨」、「羯磨」、「与欲」、「说清净」,而说:「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30),与「布萨犍度」相当。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虽有类集的趋势,但始终维持众多项目,依标作释──「摩得勒伽」的形式。从渐有类集的趋势而论,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的组成,应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发展的初阶段。在现有律典中,『僧祇律』是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为阿育王as/oka的时代,当然有后来的增编部分。

至于『毗尼母经』,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说:

「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毗尼藏」。

『毗尼母经』所说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别有「一切犍度」。别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与说一切有部相同。『毗尼母经』一再说到各种犍度(32),显然这是「犍度」 [p299] 成立以后,才完成的解说。在『毗尼母经』中,引述「尊者萨婆多说」(33);「尊者迦叶维说」,「迦叶随比丘」(34),「尊者弥沙塞说」(35),「昙无德」(36)的意见。『毗尼母经』的解说部分,已在律学「五部分流」以后。『毗尼母经』说到「白业观」(净观地)、「种性地」、「第八人地」等十地(37),与『般若经』所说相合。『毗尼母经』解说部分,应迟到西元以后。

注【37-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37-002】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二七──三二)。

注【37-00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中)。『阿育王传』卷四(大正五0‧一一三下 )。『阿育王经』卷六(大正五0‧一五二上)。

注【37-004】『萨娑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注【37-005】『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注【37-006】『摩诃僧祇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24))。

注【37-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二中)。

注【37-008】『解脱戒经』(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注【37-009】『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上)。

注【37-010】『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p300]

注【37-011】『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中)。

注【37-012】『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七中)。

注【37-013】『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0‧四六二中)。

注【37-01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大正四0‧四九0上)。

注【37-015】『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7-016】『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四上)。

注【37-017】『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七二)。

注【37-018】『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注【37-019】『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一五)。

注【37-020】『铜鍱律』「附随」注(南传五‧三四八)。

注【37-021】「善见律毗婆沙』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注【37-022】『长部』『沙门果经』(南传六‧九五)。

注【37-023】拙作『印度之佛教』(四二──四四)。

注【37-024】『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37-025】『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37-02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p301]

注【37-02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0中──五一一中)。

注【37-028】『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注【37-029】『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八中──四三八中)。

注【37-03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注【37-031】『摩诃僧祇律』:「衣法」,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三中──四五五上)。「毗尼法」,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比丘尼法」,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五百比丘集法藏法」,卷三二(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上)。

注【37-032】参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注【37-033】『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0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六下)。

注【37-034】『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五中)。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六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八中)。又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注【37-035】『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上)。

注【37-036】『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p302]

注【37-037】『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又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中)。

第二节 现存的诸部犍度

第一项 铜鍱律

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是依「摩得勒伽」ma^tr!ka^而次第发展完成的。要说明这一发展过程,对于名称不同,开合不同,次第不同,详略不同,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结合不同──现存的各部律中,与犍度部相当的部分,有先加叙述,明了各本内容的必要。尤其是彼此开合不同,或详略大异的部分(1)。

『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大品」maha^vagga,日译本第三卷),「小品」(cullavagga,日译本第四卷)──二品。「大品」一0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共二二犍度。先说「大品」:

一、「大犍度」maha^khandhaka:分十诵:前四诵,从佛陀成道起,度五比丘,到舍利弗sa^riputta、大目连maha^moggalla^na出家,为佛传的一部分。第五诵起,成立和尚与弟子,师弟间的授受,白四羯磨得具足的制度;及不得受具足的种种规定。 [p303]

二、「布萨犍度」uposatha-khandhaka:半月半月,僧伽定期集会,诵说波罗提木叉 pa^timokkha,以维护僧团的和合清净。所以说「与欲」、「与清净」的如法和合,而不许不和合、不如法的布萨。

三、「入雨安居犍度」vassupana^yika-khandhaka:每年一度的三月安居,是适应雨季,而作三月定居,精进修行的制度。时间有「前安居」或「后安居」;并对安居期中外出所有的规定。

四、「自恣犍度」pava^ran!a-khandha:「自恣」为安居终了,同住比丘,互相作善意的忠告,有罪者忏悔,以得清净的仪式。

五、「皮革犍度」camma-khandhaka:比丘生活中,有关皮革物品的规定。以首楼那二十亿 son!!akolivisa,精进而两足出血;及首楼那亿耳son!!akut!ikan!n!a出家,见佛,请求「边地」容许「五事」为缘起。

六、「药犍度」bhesajja-khandhaka:总括比丘的日常饮食,病时的医药,及饥荒时期的特殊规定。共分四诵:初诵是有关医药的事。第二诵以下,叙述佛的游行,从舍卫城s/a^vatthi ─→王舍城ra^jagaha─→舍卫城─→王舍城─→波罗奈va^ra^n!asi^─→阿那伽频头 andhakavinda──→王舍城─→ 巴连弗邑pa^t!aliga^ma─→渡恒河gan%ga^─→拘利村 [p304] kot!iga^ma─→那陀村n~a^tika─→毗舍离vesa^li^─→跋提bhaddiya─→阿牟多罗an%guttara^pa─→阿摩那a^pan!a─→ 拘尸那kus/inagara─→阿头a^tuma^─→ 舍卫城。佛在游行中,在各处作有关饮食的规制。这一次第游行,自巴连弗邑到那陀村,与佛最后游行的路线相近,内容也有部分的共同(2)。

七、「迦絺那衣犍度」kat!hina-khandhaka:安居终了,限在一月以内,举行受迦絺那衣的仪式。受了迦絺那衣,比丘们在五个月以内(十二月十五日满),可以「离衣宿」、「展转食」等五事;就是衣食方面,受到种种的优待。

八、「衣犍度」ci^vara-kh.:关于比丘衣服,如居士施衣,粪扫衣,染色,制作等规定。及安居施衣的分配,亡比丘衣的处分等。耆婆ji^vaka童子学医治病的故事,为衣犍度的缘起。

九、「瞻波犍度」campeyya-khandhaka:佛在瞻波campa^。婆沙婆村vasabha 的执事比丘,为人非法举罪,来见佛请示。因此,佛说「非法别众羯磨」、「非法和合羯磨」、「如法别众羯磨」、「似法别众羯磨」、「似法和合羯磨」──都不成羯磨。唯有「如法和合羯磨」,才是正当的羯磨。

一0、「拘睒弥犍度」kosambi^-khandhaka:拘睒弥kosambi^比丘相诤,形成僧伽的 [p305] 分立。佛劝他们和合,说长生di^gha^yu王子譬喻,众人不听,佛于是弃之而去,访婆咎 bhagu,及和合修行的阿那律anuruddha等,回舍卫城。拘睒弥比丘心悔了,来见佛,请求息诤。对于僧伽互诤对立的比丘,衣食住等,应给以平等的待遇;而所说的法,仅可受如法的言说。──以上是「大品」;以下是「小品」:

一、「羯磨犍度」kamma-khandha:次第说明: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见罪举羯磨、不忏罪举羯磨、不舍恶见举羯磨──七种羯磨,予以十八事或四十三事的处分。如顺行这些处分,应予以解除。

二、「别住羯磨」pariva^sika-khandha:这是犯僧残罪者,受别住、本日治、摩那埵、阿浮呵那──出罪的行法。

三、「集犍度」samuccaya-khandhaka:这是犯僧残罪的处分法。在处分过程中,或覆,或忆,或再犯,或犯其他罪,所有复杂的处分法。

四、「灭诤犍度」s/amatha-khandhaka:七灭诤的事例与灭诤;及对「四诤事」所取的灭诤方法。

五、「杂事犍度」khuddakavatthu-khandha:杂事,或译为小事,为比丘日常生活中,种种琐碎事物的规定。摄颂说:「律之小事犍度一百十事」(3)。 [p306]

六、「卧坐具犍度」sena^sana-khandhaka:有关精舍的建立,床敷具等(四方)僧伽共有财物的管理,分配等规定。

七、「破僧犍度」sam!ghabhedaka-khandhaka:叙述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集体叛教)的经过。辨别僧诤(如拘睒弥比丘)与破僧的差别;破僧与和合僧的罪福。

八、「仪法犍度」vatta-khandhaka:有关比丘的日常生活:客比丘、旧比丘、远行、食堂、乞食、阿练若、卧坐具、温室、厕所,及师长与弟子的「仪法」,共「五十五事」(4)。

九、「遮说戒犍度」pa^t!imokkhat!hapana-khandha:比丘犯罪覆藏,如来不再布萨说戒为缘起。对于认为比丘有犯而遮止说戒,如法不如法的分别。应审慎举罪,勿引起僧伽的纷诤别异。

一0、「比丘尼犍度」bhikkhuni^-kh.:女众出家的缘起;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 maha^paja^pati^-gotami^,受「八重法」而得具足戒。其他有关尼众的特殊规定。

一一、「五百犍度」pan~casatika-khandha:摩诃迦叶maha^kassapa发起,于王舍城,举行如来遗教的结集(第一结集)。中有阿难a^nanda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阿难被责;富兰那pura^n!a从南方来,对饮食规制不同意见的记载。阿难受优陀延王udena 及宫人们的布施。以梵坛法处罚阐陀chanda的故事。 [p307]

一二、「七百犍度」sattasatika-khandha:佛灭一百年时,毗舍离有受持金银等十事非法,引起东西方的大诤论。西方集七百比丘,到毗舍离,共同集议,终于宣告十事为非法。称为「第二结集」。

上来二二犍度,是巴梨语的『铜鍱律』「犍度部」的概述。

注【38-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二六),对现存各部律的犍度部分,详细的分别内容,可为参考。

注【38-002】对读『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四六──六五)。

注【38-003】『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二三)。

注【38-004】『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四一)。

第二项 四分律

『四分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与『铜鍱律』非常接近,也分为二二事。前二0事,名为犍度;而后二事,称为「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没有称为犍度。虽有这些差别,大概说来,与「铜鍱律」是相近的。

一、「受戒犍度」,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二、「说戒犍度」,就是说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犍度,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大众 [p308] 布萨说戒──这是『铜鍱律』「遮说戒犍度」的缘起,『四分律』却移在这「说戒犍度」的中间。三、「安居犍度」,与『铜鍱律』「入雨安居犍度」相当。上来的三犍度,属于『四分律』的第二分(卷三一──卷三七中)(1)。 四、「自恣犍度」,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五、「皮革犍度」;六、「衣犍度」;七、「药犍度」;八、「迦絺那衣犍度」:这都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衣犍度」、「药犍度」、「迦絺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犍度」;一0、「瞻波犍度」: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一一、「呵责犍度」,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一二、「人犍度」,与『铜鍱律』的「别住犍度」相当。一三、「覆藏犍度」,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 一四、「遮犍度」,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但没有缘起(移在「说戒犍度」中)。一五、「破僧犍度」;一六、「灭诤犍度」;一七、「比丘尼犍度」:都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灭诤犍度」、「比丘尼犍度」相当。一八、「法犍度」,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从「自恣犍度」到「法犍度」,共一五犍度,属于四分中的第三分(卷三七中 ──卷四九)。 一九、「房舍犍度」、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一八、「杂犍度」,与『铜鍱 [p309] 律』的「杂事犍度」相当,但内容大有出入。试分为六段来说明:1.从钵、刀起,到栴檀钵── 宾头卢pin!d!ola-bha^radva^ja现神通取钵止。2.如来在十五日中,大现神通;并说慧灯王本生。3.从贵价钵起,到担物止。4.建塔,种种供养,并说迦叶佛ka^s/yapa大塔事。5.从覆钵起,到持刀剑止。6.优陀延王udayana于宾头卢起恶心,为慰禅王ujjayaini^所捉;后偕王女逃回,大迦旃延maha^ka^tya^yana为王说法。佛为比丘们说「大小持戒犍度」。 1.3.5.──三段,大抵与『铜鍱律』相近。2.如来大现神通,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杂事』相合。6.优陀延王事,也见于『杂事』。「大小持戒犍度」,与『长部』『沙门果经』,佛为阿阇世王aja^tas/atru的说法相合(2)。4.『铜鍱律』缺。『四分律』特详与塔有关的譬喻与规制(3),与重视供塔的功德有关。 二一、「集法毗尼五百人」,与 『铜鍱律』「五百犍度」相当,但缺富兰那pura^n!a与阐陀chanda的故事。二二、「七百集法毗尼」,与『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相当。从「房舍犍度」以来,属于四分中的第四分(卷五0──卷五四)。

注【39-001】依宋、元、明各本。『大正藏』本,「自恣犍度」分属第二分与第三分。

注【39-002】『长部』『沙门果经』(南传六‧九四──一二八)。

注【39-003】「杂犍度」而外,「受戒犍度」,佛为贾客兄弟说发爪塔的功德(大正二二‧七八二上──七八五下)。『 [p310] 四分律比丘戒本』,增列有关佛塔的学法(大正二二‧一0二一中──下),都与部派的思想有关。

第三项 五分律

『五分律』与『铜鍱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的系统,所以较为接近。但『五分律』中,与「犍度」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如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比对,至少有四点主要的出入:1.『五分律』与犍度相当的,共二一法。不称为犍度而称为法dharma,恰与『十诵律』相合。2.二一法,与『铜鍱律』的二二犍度,及『四分律』的二0犍度,及二种「集法毗尼」,虽然大致相当,而实大有开合、增减的差别。3.『五分律』所说,文字取省略的态度,每说「皆如上说」等。这是原本如此,或者为(江东爱好简略的)译者所省略,虽不得而知,但到底是『五分律』的特色。4.与佛及弟子的事缘相结合的,与『铜鍱律』相近,而多有不同;『四分律』却有近于『十诵律』的倾向。『五分律』二一法的内容,大略如下:

一、「受戒法」;二、「布萨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这与『铜鍱律』的「大犍度」(『四分律』 「受戒犍度」);「布萨犍度」(『四分律』的「说戒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衣犍度」;「皮革犍度」相 [p311] 当。七、「药法」;八、「食法」:这二法,在『铜鍱律』与『四分律』中,是合为「药犍度」的。在佛法中,饮食也只是药物一样,不得已而用,以免除身体的疲倦苦痛而已。九、「迦絺那衣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当。──以上九法,为五分中的第三分(卷一五──二二)。 一0、「灭诤法」,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一一、「羯磨法」:『铜鍱律』也有「羯磨犍度」,但内容的广狭不同。「羯磨法」说:1.犯僧残的,或覆或不覆,或再犯,或犯别罪,应予以摩那埵、别住、本日治、出罪的处分,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相当。2.拘舍弥诤事,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3.因非法举罪,而说羯磨的如法不如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瞻波犍度」相当。4.接着说呵责羯磨、驱出羯磨、依止羯磨、举罪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邪见举。又明呵责羯磨、下意羯磨的事缘与处理。这一部分,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以上二法,为五分中的第四分(卷二三──二四)。 一二、「破僧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一三、「卧具法」,与『铜鍱律』的「坐卧具犍度」,『四分律』的「房舍犍度」相当。一四、「杂法」,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杂法」也说佛塔的供养。禁寐王十一梦,及为迦叶佛起大塔事,近 [p312] 于『四分律』的「杂犍度」,而事缘增详。一五、「威仪法」,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四分律』的「法犍度」相当。一六、「遮布萨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法」相当。但仅有比丘犯而覆藏,如来不再为布萨说戒的事缘。这部分,『四分律』在「布萨犍度」中。一七、「别住法」,与『铜鍱律』的「别住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相当。 一八、「调伏法」,『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犍度部,是没有这一部分的。本书第四章曾有所说明:『五分律』的「调伏法」,本为特殊事项,「犯不犯分别」的判决实例。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毗尼断当事」相当。后来,或扩编为别部,那就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毗尼诵」(的一部分)。或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pra^timoks!a-vibhan%ga 中,分别编入波罗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的各条的「分别犯相」中,那就是『铜鍱律』。『五分律』的「调伏法」,独立于与犍度部相当的部类中;这对于摩得勒伽ma^tr!ka^古典的存在,多一分证成的力量。 一九、「比丘尼法」,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二0、「五百集法」;二一、「七百集法」,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也就是『四分律』的「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以上十法,为五分中的第五分(卷二五 ──三0)。 [p313]

第四项 十诵律

『十诵律』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律藏,与属于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 系的(前面所说的)三部律,组织上是不大相同的。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十诵律』是分散在三处的。1第四诵名「七法」,第五诵名「八法」,共一五法。「七法」、「八法」的称为「法」dharma,与『五分律』相同。分为「七法」与「八法」──二类,与『铜鍱律』的分为「大品」、「小品」,显然有着同样的意义。2第六诵名「杂诵」。3第十诵名「毗尼诵」(也名「善诵」),「毗尼诵」中称为「毗尼序」的一部分。这三类,就是与犍度相当的部分。

1「七法」中,一、「受具足戒法」,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四分律』为「受具犍度」,『五分律』为「受戒法」;凡名义近似的,以下从简)。『十诵律』直从成立和尚与弟子的制度说起,没有佛陀成道以来,众弟子出家,有关佛传的部分。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都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自恣犍度」、「入雨安居犍度」、「皮革犍度」、「药犍度」、「衣犍度」相当。「皮革法」中的亿耳s/ron!a-kot!ikarn!a故事,有航海失路,经历饿鬼国的传 [p314] 说(上来卷二一──二八)。

「八法」中,一、「迦絺那衣法」;二、「俱舍弥法」;三、「瞻波法」:与『铜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拘舍弥犍度」、「瞻波犍度」相当。四、「般茶卢伽法」:般茶pan!d!u 与卢伽lohita比丘,欢喜斗诤,因而制立苦切羯磨,从人立名。在这一法中,次第说苦切羯磨……恶邪不除摈羯磨,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责犍度」相当。五、「僧残悔法」,明犯僧残者的处分法;与别住及出罪的随顺行法,与『铜鍱律』的「集犍度」、「别住犍度」相当(『四分律』为「人犍度」、「覆藏犍度」)。六、「遮法」;七、「卧具法」;八、「诤事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坐卧具犍度」、「灭诤犍度」相当(上来卷二九──三五)。

2「杂诵」:在「杂诵」的总题下,分「调达事」、「杂法」───二部分。调达,是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简译。「调达事」中,广说提婆达多的破僧。有阿难a^nanda不舍佛(三本生),及舍利弗s/a^riputra能破调达的本生。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杂法」分五段:1.「上二十法」;2.「中二十法上」;3.「中二十法下」: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4.「后二十法上」,或作「明比丘尼法」,与『铜鍱律』的「比丘尼犍度」相当。但有关比丘尼的受戒法,及八敬法,『十诵律』属于「比丘尼律」。5. 「后二十法下」,与『铜 [p315] 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这样,『十诵律』的「杂法」,包含了「杂事」、「比丘尼」、「仪法」──『铜鍱律』的三种犍度在内(上来卷三六──四一)。

3「毗尼诵」的「毗尼序」,分为四品。1.「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2.「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这二品,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上来卷六0──六一中)。

有关犍度的部分,『十诵律』主要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法」。但也有称为事vastu的,如「调达事」。而最后二种,又称为品varga。

第五项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与犍度khandha部相当的部分,依藏译所传,分为「毗奈耶事」vinayavastu、「毗奈耶杂事」vinayaks!udrakavastu 二部。如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所说:根本说一切有部的「毗奈耶事」,是分为十七事的。唐义净曾译成七八十卷,但已残缺不全,仅存四十七卷了。

1「毘奈耶事」中,一、「出家事」pravrajy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五卷,现为四卷。以央伽an%ga与摩揭陀magadha的兴衰,及舍利 [p316] 子s/a^riputra与目干连maha^maudgalya^yana出家为缘起。与『铜鍱律』的「大犍度相当(与『十诵律』「受具足戒法」的缘起不合)。 二、「布萨事」pos!adh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布萨犍度」相当。 三、「随意事」prava^ran!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随意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自恣犍度」相当。 四、「安居事」vars!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安居事』,一卷。与『铜鍱律』的「入雨安居犍度」相当。 五、「皮革事」carm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皮革事』,一卷。与『铜鍱律』的「皮革犍度」相当。 六、「药事」bhais!ajy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药事』,二0卷,现为一八卷。与『铜鍱律』的「药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的距离很大。分别来说: 1.医药饮食规定,与「药犍度」相当;但杂有冗长的圆满pu^rn!a故事(卷一──七)。2.佛次第游行说法(卷八──九中)。3. 佛与金刚手vajrahasta游北天竺(卷八中──九中。4.佛与阿难a^nanda次第游行,广说宿缘(卷九中──一二中)。5.佛受波斯匿王prasenajit 请,说菩萨本生──长行及偈颂(卷一二中──一五)。6.佛说毡战女cin~ca^带 [p317] 盂谤佛的宿缘(错简,应移在末段。卷一六初)。7.游无热池anavatapta,诸大弟子自说先世业缘(卷一六──一八中)。8.佛自说山石伤足等业缘(一八中──终)。在这八段中,与药食有关的,仅有第一段。「药犍度」组织的特色,是佛的次第游行。「药事」就应用这次第游行,而不断延长,集录了众多的本生与(业缘)譬喻。 七、「衣事」ci^var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衣犍度」相当。 八、「羯耻那衣事」kat!hin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羯耻那衣事』,一卷,与『铜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当。 九、「拘睒弥事」kosambi^-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拘睒弥犍度」相当。 一0、「羯磨事」karm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瞻波犍度」相当。 一一、「黄赤事」pan!d!ulohita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十诵律』的「般茶卢伽法」,就是黄赤。 一二、「补特伽罗事」pudgal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四分律』作「人犍度」,与补特伽罗名称相合。 一三、「别住事」pariva^sik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别住犍度」相当 [p318] 。 一四、「遮布萨事」pos!adhastha^p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 一五、「卧具事」s/ayana^s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犍度」相当。 一六、「诤事」adhikaran!a-vastu,义净译缺,与『铜鍱律』的「灭诤犍度」相当。 一七、「破僧事」sam!ghabheda-vastu,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破僧事』,二0卷。与『铜鍱律』的「破僧犍度」相当;但内容增广,与各部律有很大的出入。义净所译的「破僧事」,次第有点紊乱,内容也已有残脱,现在重为整理:

1.佛传:从释迦族s/a^kya起源,到佛还故国,度释种苾刍及优波离upa^li。与『众许摩诃帝经』相合(卷一──九)。 2.广说宿缘──五苾刍得度‧六年苦行……阿难陀(卷一一中──一三中)。 3.提婆达多devadatta修得神通‧索众‧筹画破僧‧……放醉象‧破僧‧舍利弗率众归佛(卷一三中──二0中)。 4.佛化阿阇世王aja^tas/atru(二0卷终)。文义不完全,有缺佚,应依『沙门果经 [p319] 』来补足。 5.阇王不再信提婆达多‧杀罗汉尼,佛记地狱一劫‧提婆达多还故国‧求作王‧求耶输陀罗yas/odhara^‧毒爪害佛‧堕地狱‧舍利子等往观(卷一0)。 6.优波离问破僧(卷一一──一一中)。

2「毗奈耶杂事」,义净译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全部四0卷,部帙庞大。『杂事』分为八门,每门十颂。因缘的叙述很详细,又以「内摄颂」,附加了佛涅槃等譬喻,所以显得特别广。如将因缘简化,除去「内摄颂」,那末『杂事』的内容,与『十诵律』「杂法」的五大段,还是相合的。如一门‧一颂「砖石」起,二门‧七颂「嚼啖五食」止,合于「杂法」的「上二十法」。二门‧八颂「安门扇」起,四门‧十颂「栽树」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上」。四门‧十颂「贼緂」起,六门‧四颂「刀子」止,合于「杂法」的「中二十法下」。以上,也就与『铜鍱律』的「杂事犍度」相当。六门‧四颂「下天宫」起,八门‧六颂「不畜琉璃杯」止,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上」,也就是「比丘尼法」。八门‧七颂「锡杖」起,八门‧ 十颂「礼四老宿」,及「内摄颂」的「广说弟子行」,合于「杂法」的「下二十法」。这也与『铜鍱律』的「仪法犍度」相当。

『杂事』卷三五,叙述佛的涅槃譬喻。「次明五百结集事」、「七百结集事」。这二部分, [p320] 与『铜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当。在『十诵律』中,这是不属于(「杂诵」)「杂法」的,另外成为「毗尼序」的二品。在『杂事』中,这也不是八门‧十颂所摄,所以也只是『杂事』的附属部分。

第六项 毗尼母经的诸犍度

上面所说的五部律,代表了分别说vibhajyava^din与说一切有sarva^stiva^din 两大系。犍度khandha部分的分别独立,本为上座部sthavira律师的业绩。但上座部中犊子部va^tsi^putri^ya一大流,没有广律的传译,也就不能明了有关犍度部分的内容。正量部sam!mati^ya所传的『律二十二明了论』,说到「婆薮斗律」(1);可知这一部派的犍度部分,也是称为「事」(婆薮斗)vastu的;但所知的,仅此一点而已。

『毗尼母经』,被推定为属于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而转名的雪山部haimavata 。这一派的律藏,有「诸犍度」(2)、「一切犍度」(3)。在名称上,与『铜鍱律』及『四分律』一样。『毗尼母经』,每提到各种犍度的名目。『律藏之研究』,曾集录出一四种犍度──「受戒犍度」或「受具犍度」;「布萨犍度」;「革屣犍度」;「衣犍度」;「药草犍度」或「药犍度」;「迦絺那犍度」;「拘睒弥犍度」;「章卑犍度」;「呵责犍度」;「破僧犍度」;「 [p321] 三摩兜犍度」;「持戒犍度」;「敷具犍度」;「杂犍度」(4)。此外,应还有「灭罪犍度」(5),共一五种。

在可知的一五犍度中,「布萨」、「革屣」(或作「皮革」)、「衣」、「药」、「迦絺那」、「拘睒弥」、「章卑」(瞻波的异译)、「破僧」、「杂」──九种,可说与『铜鍱律』及『四分律』相同。「受戒」、「呵责」──二种,与『四分律』相合。而「敷具犍度」,却与『铜鍱律』的「卧坐具」相近,与『四分律』的「房舍犍度」不同。『毗尼母经』,虽近于『四分律』,但并不与『四分律』完全一致。此外,「持戒犍度」、「灭罪犍度」、「三摩兜犍度」,都显得非常特别。

「持戒犍度」所举的内容,是客比丘与旧比丘的五法恭敬(6)。『铜鍱律』属于「仪法犍度」,『四分律』属于「法犍度」,所以或推论为「威仪犍度」的别译。然在『五分律』中,这是属于「受戒法」的(7)。所以『毗尼母经』的「持戒犍度」,极可能与『五分律』一样;「持戒」是「受戒」的异译。

「灭罪犍度」所举的内容是:「所犯不隐,尽向人说,名为发露」(8)。发露灭罪,本通于七篇,如说:「如七篇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9)。但在犍度中,重在僧残的除灭罪法。这是『铜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所摄。在『十诵律』中,属于「僧残悔法 [p322] 」。『毗尼母经』称为「灭罪」,意义与『十诵律』相近。

『毗尼母经』说:「上厕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广明」(10)。以上厕法为「三摩兜犍度」,而三摩兜的原语与意义,都不明了。原文的文义,本来不太明白,「一一」,可能为「二」字的误写。如『毗尼母经』说:「如是众多,今总说二三」(11)。『二三」连续成句,是略说一二的意思。如这样,原文应为:「上厕法,(已略说)二三,摩兜犍度中广明」。上厕法,『铜鍱律』属「仪法犍度」(『四分律』为「法犍度」,『五分律』为「威仪法」);「仪法」为vatta的对译,与「摩兜」相近;「摩兜犍度」,也许与「仪法犍度」相合。总之,『毗尼母经』所代表的部派,关于犍度的名称,近于『铜鍱律』及『四分律』,而仍有其特殊的地方。

注【40-001】『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

注【40-002】『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0-003】『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

注【40-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注【40-005】『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

注【40-006】『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

注【40-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23]

注【40-008】『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

注【40-009】『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40-010】『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上)。

注【40-011】『毗尼母经』卷六(大正二四,八三0下)。

第三节 犍度部成立的过程

第一项 成立犍度的三阶段

「摩得勒伽」ma^tr!ka^,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已经简略的叙述。现在可以进一步的,论究「犍度」部成立的过程。有关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为:犍度部的现在形态,是成立于枝末分派以后的。然从诸律的共通而观,有继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诸律中,巴梨pa^li──『铜鍱律』与『四分律』,同为二十二章,同名为犍度,这一组织的类同,值得注目,认为这是古形的保存(1)。博士的论据,虽不止于此,然以二律组织的类同,而断为古形的保存,似乎还值得商讨。因为,在部派分裂的系统中,这是同属于分别说vibhajyava^din系的。犍度部分组织的近似,也许由于部派的亲近性吧!博士以为: [p324] 犍度部组织的成立时期,可以上溯于原始佛教的时代(2)。虽推论为成立于原始佛教时期,而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所以见『铜鍱律』与『四分律』的类同,而论断为古形。当然,这也应该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响──对巴梨语圣典的过分推重。

论究犍度部的成立过程,试从各部律的比较着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与项目,并不一致。然而比较起来,『根有律』、『十诵律』、『四分律』、『铜鍱律』,连『五分律』在内,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现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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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 家───1.受 戒───1.大─────1.受 戒

2.布 萨───2.布 萨───2.说 戒───2.布 萨───2.布 萨

3.自 恣───3.随 意───4.自 恣───4.自 恣───4.自 恣

4.安 居───4.安 居───3.安 居───3.入雨安居──3.安 居

5.皮 革───5.皮 革───5.皮 革───5.皮 革───6.皮 革

6.医 药───6.药─────7.药─────6.药─┬───7.药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p325]

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7.迦絺那衣──9.迦絺那衣

从「受具足」到「迦絺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开为九法):虽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体可说是一致的。『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这样说:

「诸经中与毗尼相应者,总为比丘、比丘尼经。诸经中与迦絺那衣相应者,总为迦絺那犍度。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毗尼藏」(3)。

『毗尼母经』立一切犍度,而对犍度部的类集,举「迦絺那衣」为例,这不能不说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絺那衣法」为最后。这可以解说为:这是犍度部第一阶段集出的内容。第一阶段集出的,以「迦絺那衣」为末后,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传说,一致公认;这所以『毗尼母经』,以「迦絺那衣」的总集为例吧!这八法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结束是「自恣」;然后受「迦絺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犍度部分分别成立的初阶段,应就是这些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组织与次第,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不同;试再分为二类来比较。 [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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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弥─── 9.拘舍弥───9.拘睒弥─ \ / ─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 / \ ─10.拘睒弥─┤ 10.灭 诤

11.般茶卢伽──11.黄 赤───11.呵 责─────11.羯 磨─┴─11.羯 磨 ┐

12.僧残悔─┬─12.补特伽罗──12.人 ── \ / ─12.别 住───17.别 住 │

└─13.别 住───13.覆 藏─ / \ ─13.集──────────┘

上列部分,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分法规,自成一类,大致相合。所以这第二阶段集成的,还早在说一切有与分别说──二系未分的时代。『五分律』独成一格,是参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缘故。 [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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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13.遮─────14.遮布萨─── 14.遮→19. 14.灭 诤────10.灭 诤

(11.羯 磨)

14.卧 具───15.卧 具→19. 15.破 僧→17. 15.杂 事→14. 12.破 僧

15.诤 事───16.诤 事─── 16.灭 诤→14. 16.卧坐具────13.卧 具

16.调 达───17.破 僧→15. 17.比丘尼→20. 17.破 僧→12. 14.杂

┌1→20. ┌─18.法──────18.仪 法────15.威 仪

杂诵─────杂─┼2→17. │ 19.房 舍→16 19.遮说戒────16.遮布萨

| │ │ (17.别住)

| └3───┘ 20.杂→15. 20.比丘尼──┐ 18.调 伏

五百比丘结 \ 集法毘尼 │

集三藏法─────五百结集───21.五百人 ───21.五 百─┐└─19.比丘尼

七百比丘集 │

灭恶法──────七百结集───22.七百集法毘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注:→代表连接至下一层之…第二层之「杂」应以虚线与「五、七百结集」连结

这一部分,尽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别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 [p328] ,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于「法」或「犍度」的末后。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于称为「犍度」或「法」的。『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别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别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4),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5)。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于余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 [p329] 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也是这样说的(6)。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祇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于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注【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0)。

注【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注【41-003】『毗尼母经』卷三,有文意大同的叙录(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注【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注【41-006】『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1)。大众部系maha^sa^m!ghika的『僧祇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于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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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戒聚(具足戒)─┐

杂诵(杂品)─────┼─ 相应聚(法 部)─┴─杂诵跋渠法

└─ 威仪聚(行法部)───威仪法

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是依古形的「杂诵」(二法或三分),而分离独立起来的。「摩得勒伽」,是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所有的规章法制。这些规制,原始结集时,还没有集出,而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离原始结集不久,早在七百结集以前,律师们已集为标举项目的「摩得勒伽」。这应与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对论,名为「论阿毗达磨论」的开展同时。依标举而作解说,起初是应该极为简要(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种随 [p331] 标略释的风格)。然在师承传授,适应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约西元前三00年顷)以前,僧伽间传诵的「摩得勒伽」,应该已有了多少出入。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代表了东方(后来成为大众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后来成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诵本,当然近于上座系的,次第与内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离,是不会相差太远的。在『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布萨」、「安居」、「自恣」、「衣」、「毗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0种,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没有分离出来,而是含容在「杂诵」中的。比对上座部系,都有分别独立的诸犍度,可推定为:『僧祇律』的「杂诵」,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项目中,以重要的项目为中心,将有关部分,类集编次的阶段;这是根本二部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分裂以后,大众部维持旧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继承固有学风,一再类集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独立成部。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诵本,应相差不远);犍度部分,由此而分离成立。对于这一论题,先举三项有力的证明。

1『铜鍱律』的「瞻波」、「拘睒弥」、「羯磨」、「集」、「别住」──五种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开合不定,而名称也最不一致。 [p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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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弥─── 9拘睒弥─── 9拘睒弥→10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9 10拘睒弥─┤

11般茶卢伽──11黄 赤───11呵 责───11羯 磨─┴─ 11羯磨 ┐

┌─12补特伽罗──12人→13 12别 住────17别住 │

12僧残悔─┴─13别住────13覆 藏→12 13集 ─────────┘

这一部分,开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义最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约如法、和合、非法、别众的羯磨说。『铜鍱律』指苦切、依止、驱出、下意、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见举──七种羯磨说。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几乎把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进去。又如『铜鍱律』「集犍度」的「集」,意义也不明了。如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会充分的明了出来。与此相当的「杂诵跋渠法」,共一四项目,分为七段,文长二卷以上(2)。内容为:

a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后不悔」──十类。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 十类。羯磨与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类统列,可说是羯磨的大纲(3)。 [p333]

b7「折伏羯磨」(五类)‧8「不共语羯磨」(二类)‧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六事)‧11「举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见举(三类)。

c12「别住」‧13 「摩那埵」‧14「出罪」:结名「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以尸利耶娑犯僧残为缘起,其次解说:「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他语有罪亦知,无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发露亦知,不发露亦知。应与别住亦知,不应与别住亦知。如法与别住亦知,不如法与别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摩那埵亦知,不应与摩那埵亦知。如法与摩那埵亦知,不如法与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应与亦知。如法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与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无量覆亦知,(别覆亦知),毗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间罪」。「有罪」到「不发露」,是通于一切罪的。对于「有罪」,作了极广的论究(4)。「别住」以下,专约僧残罪的处分说。

d15「应不应羯磨」:瞻波比丘的诤讼为缘起,而说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 [p334] 、如法和合──四种羯磨。

e16「随顺已舍」:「折伏」、「不共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埵」──六种羯磨,随顺行五事或七事,然后解除羯磨。

f17「!2妢逻!2恲」:二部众共诤举与不举,由中正的断事者来处分解决。

g18「异住」:二部众共诤,僧破,仍应受供养,得受具足戒。

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与「杂诵跋渠法」上列七段相当的,是: a6「羯磨」‧7「羯磨事」……16「所作事」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c39「苦切羯磨」……44「恶邪不除摈羯磨」d45「别住」……49「别住等四功德」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f205「诤坏僧」g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h208 「闼赖咤」

『毗尼摩得勒伽』的八类,项目杂而且多;「杂诵跋渠法」,较为简略。『毘尼摩得勒伽』 [p335] 的ab──二类,在「杂诵跋渠法」中,只是a类的二项。c类,与「杂诵跋渠法」的b类相合。de──二类,与「杂诵跋渠法」的c类相合。f 类,就是「杂诵跋渠法」的g类。g类,合于「杂诵跋渠法」的e类。h类,与「杂诵跋渠法」的f 类相合。

『僧祇律』「杂诵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内容都与「羯磨」有关。虽有成为不同部类的倾向,而还是前后次第,意义关联的。所以,『五分律』除「别住」部分以外,总称之为「羯磨法」。这是依据古型的次第相连,意义相关而总立的,并非如或者所说,将不同的犍度,合而为一(5)。然「羯磨法」中,问题不一,再分为不同的犍度,从组织的严密来说,也确乎是必要的。本来都是「羯磨」,分编者沿用「羯磨」为一部分的名称。但部派间的意见不一,所以『铜鍱律』的「羯磨犍度」,与『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内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杂诵跋渠法」的「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一章。标举项目,仅有「别住、摩那埵、出罪」(梵语阿浮呵那)──三事;而结说时,增列「毗尼摄」。在解说中,广说有罪、无罪,通于一切犯(五聚罪);然后专说僧残罪的处罚及出罪。在『毗尼摩得勒伽』中,「别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毗尼母经』,也是一样。「杂诵跋渠法」,是统合这二类了。在「犯」的处分中,僧残罪最为复杂。非详明有犯、无犯、轻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处理的。所以「别住摩那埵出罪」,与「 [p336] 犯不犯」、「轻犯重犯」等分别,从来就是相关联的。『毗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总摄。『毗尼母经』作「集犯」(6)。「杂诵跋渠法」的「毗尼摄」,就是「犯毗尼」的总摄。samuccaya,应译为「集」,但也有译作「摄」的。「别住摩那埵出罪」,与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旧型,是相关联的;所以对有关僧残罪的处分──「别住摩那埵出罪」,『铜鍱律』就称之为「集犍度」了。

2「杂诵跋渠法」有52「毗尼」(断当事),这是对于波罗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 sam!gha^vas/es!a── 僧残的违犯,所作的判决实例。上章曾说到:这一部分,与『五分律』的「调伏法」相当。依此扩编而成为别部的,是『四分律』的「调部」,『十诵律』的「毗尼诵」(的一部分;毗尼诵是因此立名的)。『铜鍱律』改编在「经分别」suttavibhan%ga 中。在波罗夷与僧残的戒条下,「分别犯不犯相」,而广举判决的实例(7)。从分量说,「杂诵跋渠法」的「毗尼」,与『五分律』的「调伏法」,最为简略。内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众部与上座部的传诵不同了。「杂诵跋渠法」,本为犍度部分的母体,依此分出而成为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调伏法」,可说是最合理的。

3「杂诵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为一类,是很早的。在说一切有部中,还含摄在「杂诵」、「杂事」,没有分离独立。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 [p337] 分律』,都分别成立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诵律』、『毗尼诵』、『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都没有标举「比丘尼」项目,可说是很费解的!在「杂诵跋渠法」中,明确的证实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这近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据此而成立的。现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没有「比丘尼」项目,如不是由于上座传统的轻视女性,那一定是脱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事)的含义不确定,「集犍度」的意义不明了;『五分律』的「调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发见其渊源,与确定的意义。所以,「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为「摩得勒伽」,为犍度部分的母体,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事。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毗尼的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从杂多的项目中,渐类集为犍度部分的形态,但还没有分离为别部。现在来比对『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与上座部律(以『四分律』为代表)的关系。在比对中,说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雏形,以论断为部派将分未分时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类集1 「受具(足)」 [p338] ‧2 「不名受(具足)」‧3「支满」(应与受具足)‧4「不清净」(不得受具足),结为:「是中清净如法名,名受具足」(8)。与「受戒犍度」相当,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说戒犍度」:与「说戒犍度」相当的,是31「布萨法」。结为:「是名布萨法,与欲法,受欲法」(9);而结颂作:「布萨及羯磨,与欲说清净」(10)。这是类集四、五项目,而总称「布萨法」的,内容相当完备。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杂诵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与上面的「布萨法」,次第相连,与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与「自恣法」,比起上座部系的犍度来,要简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杂诵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亿sron!akot!ivim!s/a的故事为主。其他律部,有亿耳s/ron!a-kot!ikarn!a故事,『僧祇律』编入「受具足法」。『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与174「革屣」为二项。『毗尼母经』也是这样(11)。『僧祇律』也在「革屣法」外,别立83「皮法」。所以『毗尼母经』,直称为「革屣犍度」(12)。后来上座部系,类集「皮」与「革屣」为一,也就称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杂诵跋渠法」40「衣法」的类集,近于「衣犍度」,但缺略粪扫衣部分。

七、「药犍度」:「杂诵跋渠法」,有42「药法」,极简,与『五分律』的「药法」相近。 [p339] 饮食方面,「杂诵跋渠法」列举「粥法」等多法,散在多处,还没有类集为「食法」的形迹。『五分律』分为「药法」与「食法」,不是分一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旧形。平日的正常饮食,临时的药物救治──这二类,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为「药犍度」。这意味着厌离情绪的强化,以饮食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絺那衣犍度」:「杂诵跋渠法」有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舍迦絺那衣法」。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诵律』「毗尼诵」作:87「受」‧88「不受」‧ 89「舍」,90「不舍」。「杂诵跋渠法」,还没有类集为一。据「摩得勒伽」,「迦絺那衣法」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后,与『铜鍱律』相合。

九、「拘睒弥犍度」:「杂诵跋渠法」17「他逻!2恲」‧18「异住」,与「拘睒弥犍度」相当。二项简略而独立,还没有统合完成。

一0、「瞻波犍度」:「杂诵跋渠法」15「应不应羯磨」,意义相合,但极为简略。

一一、「呵责犍度」:「杂诵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语」‧9「摈出」‧10「发欢喜」‧11「举羯磨」:列举事缘,比上座部律为详。被羯磨者,应怎样随顺行,然后解除,别属「随顺行舍」。这部分与「呵责犍度」相当,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杂诵跋渠法」,12「别住」‧13「摩那埵」‧14「出罪」,结名为: [p340] 「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13)。与「人犍度」相当,但与「犯相」的广说相结合。

一三、「覆藏犍度」:「杂诵跋渠法」16「随顺行舍」,通于「折伏」、「不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埵」──六种。『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与「杂诵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专约「别住」者说。上来五种犍度,在「杂诵跋渠」中,次第蝉联而来,虽一部分还没有具备犍度的规模,但确为五种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态。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说戒」、「止自恣」──二项。遮说戒部分,在「杂诵跋渠法」的「布萨法」中(14)。遮布萨的事缘,『四分律』也是编入「说戒犍度」的(15)。从「杂诵跋渠法」去看,遮止说戒,没有成为一类的意义。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缘,部分编在「波罗提木叉分别」 pra^timoks!a-vibhan%ga的僧残第十戒中。「杂诵跋渠法」的24「异住」‧95「破僧」,都与「破僧犍度」相当,但没有集成一类的形迹。

一六、「灭诤犍度」:「杂诵跋渠法」,121「灭事」‧122「灭诤事」,仅列举了「四诤事」,「七灭诤」的名目。「灭」与「诤事」,为「摩得勒伽」的项目,而又同时编入「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为波罗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诸律,「灭诤法」的分别, [p341] 都编入与犍度相当的部分,而没有作为波罗提木叉的分别。仅有『十诵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部分,都有七灭诤的分别,但不免重复了!『僧祇律』在「杂诵跋渠法」中,没有分别;却在波逸提pa^tayantika的「发诤戒」中,广说「七灭诤」与「四诤事」(16),内容与「灭诤犍度」相当。『僧祇律』与『十诵律』,与犍度相当部分的组织,是比较古的,而「灭诤法」的解说,却没有一致。可见「七灭诤」部分,起初是怎样的游移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部分了!以「杂诵跋渠法」而论,是没有「灭诤犍度」的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杂诵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与「比丘尼犍度」相近;这是类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说,与『僧祇律』的「威仪法」相当。「摩得勒伽」,早就分为二类或三类,别立「威仪」──「行法」一类,但这是大概的分类,与犍度部分的「威仪犍度」(或称为法),是略有不同的。『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威仪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归入「杂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并不等于分离出来的「威仪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杂诵跋渠法」中,25「僧断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 [p342] 28「营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连,与「房舍犍度」相当。

二0、「杂犍度」:『僧祇律』有「杂诵」,这是项目众多,包括僧伽规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是越来越小了。说一切有部的「杂诵」,还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仪」部分。等到这都分离独立,剩余的琐细事项,成为名符其实的「杂事」──「小事犍度」了。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还是众多项目的总汇,与「杂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杂诵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与之相当。这二部分,有关结集史实,早已集成。关于七百结集,当时的论诤,『僧祇律』仅「受取金银」一事。上座系说,起诤虽仅是为了受取金银,而论诤共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说而论,当时论诤主题,只是受取金银一事。「十事非法」,应为从七百结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时代,僧伽内部所有诤论的总合。

总观上面所说,比对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这样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毗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一0类。 2.粗具雏形的,有「革屣法」、「药法」、「应不应羯磨」、「随顺行舍」──四类。 [p343] 3.次第相连的,有「迦絺那衣」(三项),「他逻!2恲」与「异住」(二项──拘睒弥),「折伏」…… 「举羯磨」(五项──呵责),「僧断事」……「恭敬法」「六项──房舍)──四类。 4.未曾考虑的,有「遮」、「破僧」,「灭诤」── 三类,『僧祇律』的集成者,还没有意识到这将成为一部类。而「杂」与「威仪」──二类,要等到一切分离后,剩余的自然整编为二部。

犍度部分的发展成立,可以作这样的结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诵』的一部分;『毗尼母经』,是同一本源的。这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规制的总集。在佛教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说,以其中的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的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为一聚一聚的部类。『僧祇律』就是这样,代表了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遵循这一学风,更为严密的类集,分离而成为一类一类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在本节第一项的比较中,发现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几类,可说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后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与『五分律』,都分属于三分,也可说分为三类。而『铜鍱律』分为「大品(一0犍度),「小品」( [p344] 一二犍度);『十诵律』也分为二类──「七法」、「八法」(此外有「杂诵」,还没有分为多少法)。『铜鍱律』与『十诵律』,虽数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为二大类,这是应该重视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过程中,应该有过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事实。

犍度的母体是「杂诵」(说一切有部,仍保有威仪属于「杂诵」的传统),又分为「杂诵」与「威仪」;一切犍度依此而分离出来。犍度集成(分离出来)的第一阶段,是(依『十诵律』)「受具足」、「布萨」、「自恣」、「安居」、「皮革」、「医药」(『五分律』依古义,分药与食为二)、「衣」、「迦絺那衣」──八种。虽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说大致相同。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茶卢伽」、「僧残悔」(或分为二)、「遮」、「卧具」、「诤事」──七种,或加「调达」为八类。这是说一切有与分别说部,将分与初分的阶段。其他部分,还包含在「杂诵」中。这七种或八种,虽次第的出入较大(前四种,开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别,只是『四分律』编「房舍」在后面,『铜鍱律』与『五分律』,编「遮说戒」在后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别出;旧有「杂诵」的剩余部分,与「威仪」部分,重整理而编成「杂」与「威仪」──二种;加上早已集成的附录部分,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这是第三阶段,分别说部的最后整理。『铜鍱律』不忘过去的二分法,整编为「大品」与「小品」。『四分律』与『五分律』,就分编为三分了。最后的集出、整编,到了分别说部再分派的阶段。最 [p345] 后集出部分,没有从来的传说为依据,只凭自部的意见来编排次第,这所以越到后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注【42-001】『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五上)。

注【42-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注【42-003】羯磨与羯磨事,是通于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种种羯磨。

注【42-004】『毗尼母经』卷二‧三,与此相当的部分,也广明犯相(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三下)。

注【4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注【42-006】『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下)。

注【42-007】如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所列。

注【42-008】『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2-009】『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注【42-010】『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42-011】『毗尼母经』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注【42-012】『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注【42-013】『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三八中)。 [p346]

注【42-014】『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42-015】『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注【42-016】『摩诃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第三项 犍度部的不同名称

现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称,并不一致。『铜鍱律』二二章,都称为「犍度」。『四分律』也称为犍度,但末后二章,只说是「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还有,被推定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称为「法」dharma。『十诵律』也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诵」中有「比丘尼法」、「杂法」。但「调达事」是例外,是不称「法」而称为「事」vastu 的。还有结集传说的附录部分──「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称为「品」varga。与『十诵律』同属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有律』,称为「律事」、「律杂事」,一概都称为「事」。正量部sam!mati^ya立「婆薮斗律」(事律),与『根有律』相同。在这些不同的部派中,『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根有律』称为「事」,使用统一的名称。『四分律』与『十诵律』,名称不统一。『律藏之 [p347] 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称是不统一的。「相应」、「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称而贯彻全部,属于再整理的时期(1);这是大致正确的结论!

这些名称:并不起于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于犍度的母体──「摩得勒伽」ma^tr!ka^ 时代。一、「法」: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词;内容为僧伽内部,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萨法」、「安居法」等,一类一类的集出,称之为「法」,是最自然不过的。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五分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称犍度部分为「法」,代表了该部早期的形态。然而「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并不是规章法制。而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坏。在这点上,『十诵律』不称为「法」,显然是更妥当的。而『五分律』也称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铜鍱律』的「七百犍度」,说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 ,是『根有律』与正量部广泛使用的名称。与『铜鍱律』「瞻波律事」相当的,『十诵律』作「瞻波国毗尼行法中」(3)。「毗尼行法」,决非「律事」的别译。『十诵律』又说:「舍婆提国毗尼药法中」(4);可见「行法」与「药法」一样,都是专名。「行法」应为a^ca^ra^-dharmaka 的义译,本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称(如破戒、破威仪的分别,就是这样)。「瞻波法」部分,古称「瞻波行法」,可见「法」与「行法」,本没有太大的差别,其后才演化为二类的。『铜鍱律 [p348] 』还有「杂事犍度」,「事」在『铜鍱律』中,是并不生疏的。说一切有部,起初是称为「法」的,但逐渐使用「事」这一名称。如『十诵律』是称「法」的,但稍后成立的「调达事」,已称为「事」;其他的也渐以「事」来代替他。『十诵律』的「优波离问」,是成立于「七法」、「八法」等以后的。在「问波罗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应用,如「盗事」、「杀事」、「妄语事」、「问十三事」、「问波夜提事」(5)。与此相当的『毗尼摩得勒伽』,在问「七法」、「八法」中,作「问受戒事」、「问布萨事」、「问俱舍弥事」、「问羯磨事」、「问覆藏僧残事」等,而结名「优波离问事竟」(6)。依此可见,『十诵律』本称为「法」,而在律学的传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称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称,一切都是适用的,这才取代了具有轨制意义的称呼──「法」。

三、「犍度」:这是『铜鍱律』与『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发智论』立八犍度。『尊婆须蜜菩萨所集论』,约西元一世纪作,立一四犍度。『识身足论』立六蕴(就是六犍度)。这是西元前二世纪以来的风尚。『铜鍱部』与『法藏部』(铜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别说部自居,不合史实)的成立,也在那个时代──西元二世纪。因部派独立,而对僧制的类集,重为整编,称为犍度。『四分律』还知道「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不符 [p349] 合犍度的意义;但『铜鍱律』已进而彻底应用这一名称了。

四、「相应」sam!yukta:是经律结集中的重要术语。南传有「相应部」;义净译为「相应阿笈摩」(7)。初期的结集,片段、杂碎,但不只是资料的堆集,而是将众多资料,以问题为中心,而类集有关的一切。经如「蕴相应」、「处相应」等;律如「布萨相应」、「羯磨相应」等(不过初期的类集,仍不免予人以杂乱的感觉)。「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萨法」、「安居法」等,早就称为「相应聚」了。『铜鍱律』的「七百犍度」,称「布萨犍度」为「布萨相应」(8);这是古代用语的遗留。『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曾说到:「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9);「于制布萨相应灭(应是「戒」字的讹写)中广说应知」(10);「于制羯磨相应戒中」(11)。约义类相从说,是「相应」;约类集为一聚说,是「犍度」。「相应」的古称,渐为犍度所代而逐渐淡忘了。

注【4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注【43-002】『铜鍱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3】『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注【43-004】『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注【43-005】『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五九一上 [p350] )。

注【43-00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注【43-00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七中)。

注【43-008】『铜鍱律』「小品」(南传四‧四五八)。

注【43-00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注【43-010】『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注【43-011】『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上)。

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后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谬误。 [p351]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祇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綖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綖经中广说」,指大众部maha^sa^m!ghika的佛传──『大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祇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后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着手不可!「杂诵跋渠法」,于「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 [p352] 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于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于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么。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里,『僧祇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s/ron!a-kot!ikarn!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为四种。『毗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后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祇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 upa^saka、优婆夷upa^sika^,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a^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m!pada^,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槃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槃(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于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祇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一样,是罗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么。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但是各别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发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别是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鍱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 [p354] 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后说到「十众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s/a^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近。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的叙述,等于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近于分别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祇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象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而比附于『铜鍱律』的「大犍度」,而想象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加綖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綖经中广说」,是 [p355] 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9)。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证明。因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于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后到优留毗村uruvilva^化迦叶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毗罗国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于「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祇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祇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p356]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maha^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祇律』相合。『大事』 与律藏有关,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于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鍱律』「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于律藏,当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11)。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迹相结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憍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 ……次度满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罗奈城善胜子。次度优楼频螺迦叶五百人。次度那提迦叶三百人。次度伽耶迦叶二百人。次度优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连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诃迦叶、阐陀、迦留陀夷、优波离。次度释种子五百人。次度跋渠 [p357] 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贼五百人。次度长者子善来」。 「从今日制受具足法,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园制)。 「舍卫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与(王舍城居士)郁虔,特相亲友,来(王舍)到其 家。……佛为说法……欲还舍卫城起立精舍。……遣富楼那入海采宝……既出家已,…… 到输那国……此中应广说亿耳因缘」。

这些事迹,不是次第连贯的,叙述详细的佛传。但如将这些片段的事迹,连贯而编述出来,不就是佛传吗?这些片段的事迹,不就是佛传的来源吗?『大事』是佛传,『大事』之所以属于律藏,是这样的根据于『僧祇律』,而并非根据什么『僧祇律』的佛传。现在形的『僧祇律』,还没有进展到佛传的阶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说到佛传,我想另行论究,这里只能简要的说到,与此有关的部分。佛传──佛陀一生的传记,以文字集录为大部,传诵或书写而流传下来,是并不太早的。在没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记录;片段记录以前,是作为事迹,而传说于僧伽或信众之间。但无论为传说,为记录的传诵,由于年代久,区域广,彼此间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 有多少异说;经过传说的事实,就是这样。 [p358]

佛陀涅槃以后,佛陀的遗迹,受到信众的尊崇。如来生处,如来成正觉处,如来转*轮处,如来入涅槃处(12):佛的遗迹受到尊敬;事迹也当然传诵于人间。四大圣迹,也就是如来一生的四大事迹。诞生前后,从出家修行到成佛,说得完备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传是以这些为总线索,结合种种传说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众(13),为弟子说法,成立僧制。集出而见于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律部,原则是「随缘成制」。所以不但「波罗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会有一项或多项的事缘。佛(与弟子有关,也就成为弟子的传记)的事迹,在律部中特别丰富,原因就在于此。

佛的一生事迹,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传述。为了表达某一法义,某一制度,某一事件,由编集者编成次第而叙述出来。由短而长,渐形成大部的佛传。从现有的佛传来说,主要的有二大部分:一、佛从王舍城ra^jagr!ha到吠舍离vais/a^li^,最后到拘尸那kus/inagara 入涅槃。这一连续的长篇记录,以佛的大般涅槃为主体,如『长阿含经』的『游行经』(『长部』『大般涅槃经』);『增壹阿含经』「道经」(14);『根有律杂事』「大涅槃譬喻」(15)。二、以佛的化众出家,光大僧伽为主体。又有似同而实异的两类:1.『众许摩诃帝经』(西元九八九年译),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间译)前九卷的同本异译,为根本说 [p359] 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佛传。从世界成立,王统次第,释种来源说起,到佛回迦毗罗kapilavastu,化度释种,提婆达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本起经』(约西元二00──二二0年间译)上卷,也是从瞿昙gautama种姓说起,到调达(提婆达多的旧译)出家为止。虽然详略不同,而实与『众许摩诃帝经』的大意相合。五比丘中有十力迦叶das/abala-ka^s/yapa,与『十诵律』同;这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形佛传。此外,『普曜经』(西元三0八年译),与异译的『方广大庄严经』(西元六八三年译),从菩萨处在兜率天宫,四事观察说起;也是到迦毗罗化度释种为止。『佛本行集经』说:「萨婆多师名此经为大庄严」(16)。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传,有不少的变化(固有的佛传,还可以节录出来)。2.『过去现在因果经』(西元四五0年顷译),从然灯佛di^pam!kara 授记说起,到化大迦叶maha^ka^s/yapa止。又『异出菩萨本起经』 (西元三00年顷译),『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约西元二四0年前后译出),也是从然灯授记说起,到化三迦叶止。『五分律』说:「如瑞应本起中说」(17)。现存的『佛说太子瑞应本起经』,应是化地部 mahi^s/a^saka的佛传。『佛本行集经』说:「迦叶维师,名佛往因缘。……尼沙塞师,名为毗尼藏根本」(18)。这几种佛传,与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传,最为相近。弥沙塞部称为『毗尼藏根本』:毗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众受具」为主。成佛说法,化众出家,为 [p360] 制「十众受具」的根源,所以这一部分的佛传,或称为「毗尼藏根本」。『佛往因缘』,可能就是『过去现在因果经』的别译。如真是这样,那是迦叶维部(ka^s/yapi^ya也是分别说系)的佛传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译出的『佛本行集经』,依卷末所记,应是昙无德部dharmaguptaka 的佛传。称为「本行集」,每举五部律的异说,共六0卷。这是晚期的扩编本,与『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传部分,有种种的差异。而在五三品以下,与说一切有部的佛传一样,也说到回迦毗罗化释种的事。这是晚期扩编,参综别部传说的诵本。在长期的传说中,部派间都不免相互影响的,不可能部别的体例截然不同。但从大体来观察:有关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传部分,有这二大流类:分别说部系,以化迦叶、舍利弗s/a^riputra等为止。说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毗罗化释种为终。

佛传中,『过去现在因果经』等,以化度舍利弗等为止,是建僧的因缘;是分别说系的。『众许摩诃帝经』等,以化释种为止,是破僧的因缘;是说一切有系的。从这一事实的差别去观察,在分别说系的律部中,对于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也是有这二类的。『铜鍱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从如来(种族、诞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叙述佛的化众出家,为成立「十众受具」制的因缘。又『铜鍱律』「破僧犍 [p361] 度」,『四分律』与『五分律』的「破僧违谏戒」(19),叙述佛的化度释种,提婆达多等,为破僧的因缘。虽只限于化度释种一事,而叙述多事,也是不限于提婆达多的。从这二项不同的化众出家的记录,可以理会到:佛陀化众出家的事迹,传说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释种,可与「破僧违谏戒」相结合,也可与「破僧」事相结合。这种事迹,早在「摩得勒伽」时代,或与「受具足」相结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实,还没有编成次第的佛传形式)。或与「破僧」等相结合,如「杂诵跋渠法」解说「异住」说:「如提婆达多因缘中广说」(20)。(法义)制度与事缘的结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开始就编集成文的。等到编集而成文字(起初还是口诵的),如犍度部的别别集出,那就与事缘的结合固定化。那时候,事缘的属此属彼,广说略说;甚至要不要这些事缘,部派间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来说,「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是与成佛、说法、度众出家的事缘相结合的。虽是片段的,没有成为次第的佛传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独立,以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十众受具」等,次第编成佛传的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制发展的过程,可说是极自然的。分别说部的这一手法,不能不给予高度的赞叹!在成佛以前,结合当时传说的诞生、出家、修行等事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也并不新异。这在犍度的集成时代,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传说了。 [p362]

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与「受戒犍度」相当的,没有分别说部律的佛传部分。这只能说对于部分事缘,不加采录,不能说将佛传的部分删去。要知道,说一切有部主流──阿毗达磨者,对于传说、文颂,是取批判态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实的。如『大毗婆沙论』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说:

「然灯佛本事,当云何通?……答:此不必须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所说,但是传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

又评马鸣as/vaghos!a的『佛所行赞』,如论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说:

「此不必须通,以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所说,但是造制文颂。夫造文颂,或增或减,不必如义,何须通耶」?

「文颂」是文学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异译;「大庄严」也是文学作品的名称。传说中的事缘,除与法义及制度有必要的关联,集入三藏以内;此外佛传等,都流传于藏外。所以说一切有部律,以『十诵律』为例,本是朴素而少事缘的。如「波罗提木叉分别」 pra^timoks!a-vibhan%ga,直从迦兰陀子须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说起(21)。「受具足法」,没有成佛,度三迦叶等事缘(22)。「调达事」也没有说化度释种(23)。「皮革法」中,二十亿耳sron!akot!ivim!s/a的因缘,也极为简略(24),「拘舍弥法」,也没有说『长寿王经』 [p363] (25)。对于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与佛传相结合而外,其他的简略或没有说,『根有律』也是一样的。可见这是说一切有部律的本来如此,并非『十诵律』从『根有律』中删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众受具」为主,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还只是道义的自由结合,对「十众受具」来说,是没有叙述必要的。又如提婆达多破僧,与化度释种,又有什么必要的关系呢?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这种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他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以内。这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场。但说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经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来充实说一切有部律,成为『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部派的流传发展方面,影响极大,后为迦湿弥罗kas/mi^ra的毗婆沙师vaibha^s!ika所信用。

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同从上座部中分化出来。分别说部的「受戒犍度」,广叙佛传部分;「破僧犍度」,也广叙化度释种。而说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却略而不谈。这是学风的不同,怎能想象『铜鍱律』的犍度部分为古形,而后以佛传的有无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缘来说:『僧祇律』还是「摩得勒伽」,有四种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的形式。进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独立。而在再分裂为二系时,说一切有部不附佛传形式的事缘;而分别说系是有的。分别说部中,『铜鍱律』简略近古。在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是早于『根有律』的。

注【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p364]

注【44-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注【44-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44-005】『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44-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注【44-008】『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注【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注【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注【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注【44-012】『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一二四)。

注【44-013】八众见『长部』『大般涅槃经』,实根源于『相应部』的「有偈品」。

注【44-014】『增壹阿含经』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注【44-015】『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0二下)。

注【44-016】『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p365]

注【44-018】『佛本行集经』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注【44-019】『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注【44-020】『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注【44-021】『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注【44-022】『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注【44-023】『十诵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注【44-024】『十诵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注【44-025】『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第二项 相关部分的编入

现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传部分而外,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内容都非常广。经过分析比较,知道不只是「十众受具」的主体部分,还有相关部分,也被类集在里面。如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分别开来,不但条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于摩得勒伽ma^tr!ka^,会得到深一层的证实。 [p366]

相关部分,是与「十众受具」,多少有点关系,而又并无直接关系的。在「十众受具」中,「和尚」upa^dhya^ya亲教师)是极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在「受具」时,和尚是将求受具人,推介于僧伽,负有道义的保证责任。这样,和尚是否能胜任来摄导弟子,是一大问题;和尚的资格,也应被规定了,这当然是「受具」的主要问题。和尚与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间的师资关系成立了:和尚应教导爱护弟子,弟子应敬事和尚,尽其和尚与弟子的应尽义务,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学,是不能轻率离师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远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阇黎」(a^ca^rya轨范师),而构成阿阇黎与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师资关系。资格与义务,都与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样。「受具」后,在一定期限内(最少五年),规定是不能一宿离师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问题,都一一规定。出家,本来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龄过小,在佛教中,成为「沙弥」sa^man!era 一类,为比丘bhiks!u的预科。和尚度沙弥出家、教导、呵责,这是「沙弥法」。度沙弥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后;师资间的互相关系,都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的关系,只能说是相关部分。这类相关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独立项目。

图片

〔僧祇律〕 │ 〔毘尼摩得勒伽〕(1) │ 〔毗尼母经〕

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158和上159弟子160供养和上161│

[p367]

弟子法(有关依止部分,│ 阿阇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 │

综合在内) │ 阿阇黎共行弟子近住弟子 │

44沙弥法(此上是「杂诵跋│164沙弥154依止156与依止155受│

渠法」) │ 依止157舍依止 │217失依止

7和上教共行弟子 8共行弟│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

子事和上 │ │ 尚阿阇黎

9阿阇黎教依止弟子10依止│277阿阇黎278近住弟子 │207和尚阿阇黎畜弟子法

弟子事阿阇黎 │ │

(此上是「威仪法」) │279沙弥 │208沙弥法

这些问题,被集入『铜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呵责弟子(摈出‧悔过‧呵摈理由)………………………二七‧一──八弟子承事阿阇黎………………………………………………三二‧一──三阿阇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p368] 呵责弟子………………………………………………………三四‧一失依止及与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授具足)与依止度沙弥的资格……………………………三六‧二 ──三七‧一度沙弥…………………………………………………………五0‧一 ──五二‧一五岁‧五分具足得离依止……………………………………五三‧一 ──一三智者得度二沙弥………………………………………………五五‧一罚沙弥法………………………………………………………五七‧一 ──六0‧一依止应互相观察………………………………………………七二‧一 ──二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离依止…………………………七三‧一 ──四

相关部分而被编入「大犍度」的,如不将佛传部分计算在内,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数量是这样的大!大量的相关部分,前后参差的,间杂的叙述在「受具」部分中间;尤某是沙弥与依止,前后分列,不相连接。『四分』与『五分律』,也是参差的编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这就是应用固有的资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时,没有公认的,一定的适当地位,可以安插的关系。

此外的相关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还有「与学沙弥悔」(2)。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编入「调伏法」的(3)。『四分律』又编入「调部」(4)。『十诵律』编入「毗尼诵」(5);又编在第一波罗夷戒中(6)。其实,这也是从「摩得勒伽」来的,如『十诵律』(222)「波罗夷与学沙弥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罗夷学戒」;『僧祇律』「杂诵跋渠法」(19)「与波罗夷学悔」(7)。编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见。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则: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兽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铜鍱律』属于「卧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诵律』「卧具法」(9),都不在「受戒犍度」中。这也是源于「摩得勒伽」,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兽本生;『十诵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编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见了。2.旧比丘与客比丘的礼敬,『五分律』编入「受戒法」(11)。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仪法」的(43)「礼足」;『毗尼母经』(74)「恭敬法」;『十诵律』(294)「共语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语」(12)。在各部律的集为犍度部时,除『五分律』而外,这都保留于杂及威仪,如『十诵律』「杂诵」;『根有律』「杂事」;『四分律』「法犍度」;『铜鍱律』「仪法犍度」(13)。

说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较简单的。原来有些资料 [p370] ,分别说部系编入受戒犍度,而『十诵律』与『根有律』,还是保存在固有的「杂诵」或「杂事」中。如和尚与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为独立的项目,如『僧祇律』「杂诵跋渠法」(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诵律』在「杂诵」末;『根有律』也在『杂事』(15)。在「受具足法」与「出家事」中,仅略为提及。同样的情形,『铜鍱律』虽编入「大犍度」,而在「仪法犍度」中,也照样的保留着(16)。可见『十诵律』与『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简略,不是别的,只是对于部分相关而非必要的,没有编入而已。以编集的过程来说,受具足法的成为犍度,起初应重于主体──受具足。在这点上,说一切有部律,是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还没有到达犍度阶段)。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中,这就是重律的分别说部。相关部分,简略的说到这里。

注【45-001】『十诵律』「毗尼诵」,与『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相同,仅缺「供养和尚」一项。

注【45-002】『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注【45-003】『弥沙塞部酰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注【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注【45-00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p371]

注【45-006】『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注【45-007】『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一中)。『 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注【45-008】『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注【45-009】『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中 )。『十诵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注【45-01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0上)。

注【45-01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注【45-012】『摩诃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诵律』 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四中)。

注【45-013】『十诵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一九)。

注【45-014】『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注【45-015】『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三0一中──三0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 四‧三八一下── 三八二中)。 [p372]

注【45-016】『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三九──三四0)。

第三项 主体部分的论究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是「十众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虽分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满、不清净」四事;『毗尼摩得勒伽』为:「受具戒、应与受具戒、不应与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说「四种受具」(在「十众受具」中,附有受戒仪轨);『毗尼母经』分二类的「五种受具」(实为七种);『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对明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然后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末了总结说:「是谓不名受具足。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将佛传部分,相关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体部分,也只是专论「十众受具」的,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的详备说明而已。

首先,应确认僧伽中的「受具」事实。「十种受具」(在边地,后通融为「五众」),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受具法」的最后定制。从佛的制立以来,在次第完成的过程中。有「十众受具」的事实,就有「十众受具」的仪式(没有文字纪录,也有习例的一定轨式);这与有「说 [p373] 波罗提木叉」制,就有「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一样。由于授戒者及受戒者,发现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经不断的增加条例,而日渐成为严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于师承传授,学风不同(这才会引起分裂),实际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实际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与分别说系vibhajyava^din,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都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对「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没有预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说新与古,那是制度的发展,而渐趋完密的过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铜鍱律』「大犍度」,始终保持「随缘成制」的原则:一次又一次的事缘,制下一则又一则的规定。如从问题去看,与『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诵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显然有同样的意义,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三、(临坛)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节:1.制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摄受弟子,负教授教诫的责任。确立师弟的关系,助成佛法的开展(立请和尚法)(2)。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为僧伽所认可(立白四羯磨)(3)。3.制「请受具足」:三请,以表示真诚的意愿( [p374] 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说四依」(5)。5.制「十众受具」(6)。6. 制「十岁‧有智‧得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这一次第,显然为「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这一部分,说一切有部律,要简要得多。『十诵律』略为:1. 制立「和尚」。2.制「十僧现前白四羯磨」。3.制「十岁‧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有律』更略,指「广如余说」(10)。但叙「十夏苾刍」,「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圆」 (11)。与『铜鍱律』同属分别说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铜鍱律』还详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规定──不如法的十众,不如法的受戒者与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场所的规定(13)。在『四分律』中,制「说四依」,与受戒场所,都编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种种规定,现存的五部律,虽略有出入,而大体是非常接近的。现在分为三类,对列如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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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鍱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诵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别住] 2坏内外道

2 重病[五种] 7重病[七种] 7重病[五种] 6重病[五种] 6重病

3王臣 8属官 10官人

[p375]

4盗贼 6贼 4贼

5笞刑‧烙刑

6负债 2负债 5负债 4负债 4负债

7奴仆 3奴 3奴 3奴 3奴

8秃头冶工 4作人 9巧师家儿 5锻金小儿 5童子

9不满二十 5不满二十 6不满二十 l不满二十 2不满二十

10父母不许 9父母不听 8父母不听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许

11无衣钵

11黄门 18黄门 14黄门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贼住 20自剃头出家 13贼心入道 9贼住 9贼住

21舍内外道 ( 2坏内外道) 11越济 12心乐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龙]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杀母 10杀母 16杀母 12杀母 13杀母

[p376]

15杀父 11杀父 17杀父 13杀父 14杀父

16杀阿罗汉 12杀阿罗汉 18杀阿罗汉 14杀阿罗汉 15杀阿罗汉

17污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8污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边罪 19曾犯边罪 18犯边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聋哑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污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弥戒 30未受沙弥戒

21不请和尚等 25不请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钵 28不具衣钵 (11无衣钵)

[p377]

21不称自名

22不称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瞋恚‧强与

29人不现前

有关(出家与)受具者的种种规定,在上列三类中的第一类,是实际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一类。如「外道」来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别住」,经过短期的考验,观察他是否厌弃外道,而对佛法有真诚的信乐。「秃头冶工」,各律都有类似的事缘。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来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来查问,都说不知道。后来被父母发见了,因而指责比丘们为欺骗。因此规定:凡是来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许可」,公开的让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许」,是不得出家。这三类,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仆」、「盗贼」、「不满二十」,都是极一般的,首先引起问题的事项。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没有「王臣」与「盗贼」二事,与分别说部系律不同,这是值得研究的。『铜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迹。在下第三类,『铜鍱律』有「三十二种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屿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类。『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坏内外道」,其他律部,都属于第二类。这一类,相同的共七事。第二类,多少进入了理论阶段。「黄门」,是性生理的病态者。「贼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济」,是出入于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污比丘尼」,是对清净僧伽的严重恶行。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问题。佛制僧伽,为人类而立制;「非人」、「畜生」,论理是不得受具,成为僧伽成员的。「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僧」、「出佛身血」,称为「五逆」,可说罪大恶极。「杀母」、「杀父」、「杀阿罗汉」,已是极其少有的。而「破僧」与「出佛身血」,除了提婆达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这都是论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黄门」,而『铜鍱律』与『五分律』,又别立「二根」,可见这些部派,对病态性生理的重视。这一类,在佛法的修学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组织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蒙混进来,一旦发现,就要「灭摈」,逐出僧团。这一类,共同的有九事。第三类,说一切有部律仅有三事:曾经出家而「犯边罪」──四根本罪,这是不得受具的。曾经犯了粗罪──「不见罪」、「不悔罪」、「恶见不舍」,为僧伽所「举」而不愿接受处分,退道还俗,而现在又想出家受具的(这一种人,分别说部──三律,都编在受具作法以后)。「污染僧人」,是残废、畸形、太老,行动不能自主,也就是『铜鍱律』「三十二人」之类。分别说部系律,涉及受具时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备,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弥戒」、「不请和尚」、「不乞戒」、「衣钵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隐处」、「眼见耳不闻处」、「界外」,都只是受戒者与「十众」不现前的具体说明。这部分,「摩得勒伽」的『毗尼母经』,也有概略的说到(16)。说一切有部律,没有这部分,而其实另外编集在「优波离问」(17)。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对「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说,先对辨种种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18),与上第三类所说相合。次列举种种的「不名受具足」:l「坏比丘尼净行」;2「贼盗住」;3「越济人」;4「五逆」(杀母……杀阿罗汉);5(六种)「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负债人」;9「病」(种种);10「外道」(四月别住);11「儿」(父母不听);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脚等);14「陋形」(19)。这一四种的前六种,与上列的第二类相近。后八种,与上第一类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为一类的(『铜鍱律』也曾前后二次说到)。如将这三类合一,开「五逆」为五种,那就共为一六种,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没有「畜生」与「非人」,更为实际。没有「盗贼」,又没有别立「二根」,与说一切有部律相合。列举的种种,重于受具者的规定,近于说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为三类,显为古型的,还不曾整理的情况。 [p380] 第三部分,(临坛)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仪范。『根有律出家事』,没有这受具仪范部分。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可见受具仪范,根本说一切有部,是适应实际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叙述,各部律有详有略;在实际作法时,各部派应都有圆满的仪范。在这受具作法中,试举两点来观察诸律的同异。

1在受具时,有问遮难一项,这是资格的审查。一一查问,以确定是否合于受戒者的资格。审查资格,分为二次:一、由屏教师在「眼见耳不闻处」,切实查问。二、如「清净无遮法」,才引入僧(「十众」)中,再在大众前,作正式的查问。所问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难事」(2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分为「十三难」与「十遮」(22)。『十诵律』泛称「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难事」(25);『铜鍱律』作「障法」(26)。成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问事项,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虽然说:「白四羯磨当作如是问」(27),指「十三难」说;而在屏处问、大众中问,却没有问到「十三难」。所问的,是被称为「十遮」的,与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对列诸本(2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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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买得6破得

5负债 6负债 2负债 10负债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阴谋王家

7父母许 5父母听 13父母听 12父母听

8年满二十 3年满二十 7年满二十 2年满二十

9衣钵具 4衣钵具 8衣钵具 14衣钵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净持戒如法还戒

14欲受戒

临坛受具时所问的「遮法」,大体相同。『十诵律』的「奴」、「客作」、「买得」、「破得」,都是「奴仆」的分类。而「官人」为擅离职守而来出家的;「犯官事」,如!1跿职、贪污等;「阴谋王家」,是政治犯:这三者,都是王臣的类别。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铜鍱律』 [p382] 与『四分律』,问「是人否」,这是怕「非人」与「畜生」来受戒的意思。而『十诵律』与『五分律』,问:如曾经出家,有没有犯戒?是否如法舍戒?这一问「遮法」,是与上面所说,「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中的第一类相当,而加上一些手续问题:如问:叫什么名字?和尚叫什么名字?有没有衣钵?或(『五分律』)加问:有否(受)请了和尚?是否愿意受戒。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问的遮法。

至于「十三难」,是『四分律』所说,而实早见于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难」,是障碍受具的严重问题。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发现,也是要被「灭摈」的。传说略有出入,今对列『四分律』、『毗尼母经』、『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29)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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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 〔十诵律〕 〔毘尼摩得勒伽〕 〔毗尼母经〕

1 犯边罪 11灭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毁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污比丘尼 8污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净行

3贼心入道 7贼住比丘 9贼住 3自剃头

4坏二道 10越济人 6越济 4越济人

5黄门 8先来不能男 7非男 5黄门

[p383]

6杀父 l杀父 1杀父 6杀父

7杀母 2杀母 2杀母 7杀母

8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3杀阿罗汉 8杀阿罗汉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5恶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满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从上面的对列看来,『毗尼母经』与『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项,『四分律』指「犯边罪」,是过去曾经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毗尼母经』,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没有清净受持。说一切有部本,『十诵律』标十三事,而解说却仅列十二,应是译者的脱落了。(6)「先破戒」,应同于『毗尼母经』第一项。(11)「灭羯磨人」,指曾被灭摈,也就是出家而曾犯边罪的。『毗尼母经』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满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这二则,与「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诵律』「受具足法」,没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灭摈的)。说一切有部的「十三人」,应如『十诵律』所说而加「畜生」。这「十三难」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传说,是严重的,要受灭摈的。在上面所列举的三类中,是属于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初期的问「遮法」,是第一类的;这可见三类的叙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后意义。第二类等集成,也应该成为「问遮」的内容,于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难」的查问了。

『僧祇律』与『根有律』所问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样,有「十遮」与「十三难」的分别。「受具者的种种规定」──一、二、三类集成时,『僧祇律』早就综合为「遮法」的内容(31)。全部二五事,实与『十诵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综合相同,这是可以比对的。 1l父母听不‧3衣钵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满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谁‧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舍戒不‧20非奴不‧22不负人债不‧23非王臣不‧24不阴谋王家不‧25汝无如是诸病不 2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养儿不 3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坏比丘尼净行不‧11非贼盗住不,12非越济人不 ‧14不杀父不‧15不杀母不‧16不杀阿罗汉不,17不破僧不‧18不恶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1与『十诵律』的问「遮法」相合。3与『十诵律』的「十三人」相合。第2类,「求和尚未」,与『五分律』问「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从「贼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没有参与羯磨的,名「自出家」。「养儿」,据『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听」。在这「问遮法」中,「父母听不」与「非养儿不」并列,显然是多余的。又「是男子不」,与「非是不能男不」并列,也没有必要。『僧祇律』的审问「遮法」,有参考『十诵律』而综合的可能,应是译者的意见。『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问「障法」,从「丈夫」到「诸病」,共二六事(33)。『根本说一切有部授近圆羯磨仪范』,共三三问(34);『佛阿毗经』「出家相品」,共为四0问(35)。这都与『僧祇律』、『四分律』一样,综合三类中应查问的。这当然是三类次第集成以后,佛教界问「遮法」的一般情况。

2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祇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36);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说:

「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37)。 [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钵具;并请清净众,参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祇律』──大众部maha^sa^m!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 (大正四五‧九上───中)说:

「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阇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余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 [p387] 部中,如铜鍱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祇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说: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受具足的时候,如和尚在三师中,任务是怎样的呢?『铜鍱律』说:和尚教示衣钵。聪明有能的,任教诫者anusa^saka,在「眼见耳不闻处」,问「障法」。聪明有能的,说「羯磨」(38)。叙述简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应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复应语教师,长老应受羯磨」(39)。而「教师」的任务极重:1.详问和尚。2.为受具者开示衣钵 [p388] 。3.问遮法。4.还来报告如法;教受戒者礼僧,教乞受具足(三请)(40)。羯磨师举行羯磨。『四分律』说:教授师开示衣钵;问遮难;还来报告,教受戒者礼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师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坛上,几乎是没有事;而开示衣钵与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师的事,与『五分律』相同。但在说一切有部,称教诫者为「屏教师」rahonus/a^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教师」的任务,局限在屏处问遮难;那开示教授衣钵,教三乞受具的任务呢?『僧祇律』有「二戒师」:如再作分别,一是「羯磨师」,一是「戒师」。在受具进行中的任务『僧祇律』是这样的(42):

图片

1.羯磨师──立教师[白二]

2.空静处教师──空静处问遮法

3.羯磨师──白听受具者入众中

4.戒师──授与衣钵,教受持

5.羯磨师──白听乞受具

6.戒师──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师─┬─白听问遮法

├─众中问遮法

[p389]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静处教师」,只在空静处问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钵,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师的任务,『僧祇律』由羯磨师以外的,另一位「戒师」来主持。在说一切有部中,『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钵,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归内法传』,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钵,都是优波驮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诵律』中,准「尼坛文」,「尼羯磨师应教授衣钵」(45);说一切有部古义,是羯磨──戒师的事,并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证者,在受具仪轨中,可说是没有什么任务的。教持衣钵与乞受具足,由专责屏处教诫的教师兼任,是分别说系。由众中问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师兼任的,是说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师之一的「戒师」负责的,是大众部。和尚在与不在(只要十师满足),都没有关系。以和尚为三师之一,而在坛上一无所事,这才将教持衣钵,与乞受具戒─ ─这份工作,由和尚来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这一任务,是后起的。而或由教师,或由戒师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仪轨,部分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

可论究的事,是很多的。从遮难的内容,和尚的任务──两点,也多少可见受具制度的演变与分化了。综合事缘部分,主体部分,相关部分来观察,受戒犍度的古与新,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p390] 。至少,『铜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据此以衡量其他的。

注【46-001】『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6-002】『铜鍱律』「大品」(南传三‧八一──八二)。

注【46-003】『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九八──九九)。

注【46-004】『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九九──一00)。

注【46-005】『铜碟律』「大品」(南传三‧一0一──一0二)。

注【46-006】『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0三)。

注【46-007】『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0四──一0五)。

注【46-008】『铜牒律』「大品」(南传三‧一一0──一一五)。

注【46-009】『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注【4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0三0下)。这似乎指别行的授戒仪轨而说。

注【46-01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上──下)。

注【46-01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注【46-013】『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注【46-01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注【46-015】『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一五──一五九)。『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91] ──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0六下──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0中──一五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0三二中──一0四一上)。

注【46-016】『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17】『十诵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注【46-018】『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注【46-019】『摩诃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注【46-0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注【46-02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2】『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上(大正四0‧二八下)。

注【46-023】『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注【46-024】『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注【46-02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上)。

注【46-026】『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

注【46-027】『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注【46-028】『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弥沙 [p392] 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诵律』卷二一 (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注【46-029】『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0】『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注【46-031】『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注【46-032】『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注【46-03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注【46-034】『根本说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圆羯磨仪范』(大正四五‧九0七中──下)。

注【46-035】『佛阿毗昙经』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注【46-036】『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注【46-037】比丘受具时,「和上先已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僧祇律』此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仅未明言戒师有二人。

注【46-038】『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一六0──一六二)。

注【46-039】『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注【46-04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注【46-04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p393]

注【46-042】『摩诃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注【46-043】『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注【46-044】『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注【46-04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 [p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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