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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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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比丘尼毘尼

第一项 比丘尼毗尼的内容

佛教的僧伽sam!gha体制,比丘bhiks!u与比丘尼bhiks!uni^,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别,所有的僧伽规制,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类中,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也有独立的部分。如上面所说,「波罗提木叉(经)」,「波罗提木叉分别」(或作「经分别」),(摩得勒伽与)「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说的。比丘尼部分,论理也应该这样。大众部maha^sa^m!ghika 的『僧祇律』,确乎是这样的,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变化了。

属于上座,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铜鍱律』:属于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经分别」中的「比丘尼分别」,是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 [p396] 广说(1)。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经」以外的,尼众不共规制的类集(2) 。3.「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经」(3)。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戒」(4)。2.「比丘尼犍度」(5)。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从『四分律』抄出来的(6)。三、『五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7)。2.「比丘尼法」(8)。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从『五分律』中抄出来的(9)。

属于上座,说一切有部系sarva^stiva^din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诵律』:1. 「尼律」,为第七诵(10)。2.「比丘尼法」,这是属于「杂诵」「杂法」,与「后二十法上」相当 (11)。3.「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也是从『十诵律』抄出的。二、『根本说一切有部律』: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唐义净译,共二0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律杂事』──八门中,第六门五颂起,第八门六颂止(12)。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也是唐义净所译的。说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还含摄在「杂诵」或「杂事」中。而分别说部系,已独立而成为犍度了。五本对勘,显然是同一原本而传诵不同。

大众部的『僧祇律』,有关于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有「比丘尼法」(13)。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与比丘律的组织一致,先明「比丘尼毗尼」(「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14)。3.次明「杂跋渠」:先别出五跋渠(15),接着如『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 [p397] 八上」说:

「比丘杂跋渠中,别住、蒜、伞盖、乘、刀治、革屣、同床卧坐、伎乐──九事,应出不说。余残十三跋渠;比丘尼别杂五跋渠」。

这是说明「杂跋渠法」的共与不共。比丘律中,「杂诵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现在应除去「九事」;「应出不说」,是应该除去,而不说在比丘尼律中。余残的,还有一三跋渠,这是比丘与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别杂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说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为什么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违犯的,如「别住」(异住)(16)。或是已制为「学处」 siks!a^pada,如「蒜」 (17)、「伞盖」等(18)。4.明「威仪法」,如『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威仪中,阿练若、浴室、厕屋、缝衣箪,应出不说」。

比丘尼没有另外制立的威仪;就在比丘的「威仪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练若」等四事。因为比丘尼的「杂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练若,浴室中浴,开厕(19),坐在缝衣簟上缝衣(20)。所以这四项法制,是不适用于比丘尼的。5.『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这也是从『摩诃僧祇律』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经」(「戒本」),虽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而单独流行,或依之而翻译; [p398] 然主要内容,总不出于「波罗提木叉分别」。所以在汉译中‧戒经都从各部广律中抄录出来(加上仪轨)。这样,「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比丘尼毗尼」而外,有关比丘尼的不共规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别说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虽分说为三,然(1)比丘「杂诵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专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学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及遣使受具足;这是着重于「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杂跋渠」,仅有五跋渠。(3))「威仪法」,比丘尼并没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类;将「比丘尼法」与「杂跋渠」结合起来,与上座部分别说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简略些而已。兹列举『僧祇律』的内容如下:

(「比丘尼法」)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杂跋渠)1坐‧2簟席‧3缠腰,4覆袯衣‧5着严饰服‧6合严饰服出家‧7畜使女 ‧8畜园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11拍阴‧12胡胶形‧13洗齐指节‧14月期衣‧15女人浴处浣‧16男人浴处浣‧17客浣衣处浣‧18悬注‧19流水‧20种种根出精 21羯磨‧22憍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庄严‧25优钵罗华‧26须曼那华‧27结鬘‧28纺缕 [p399] ‧29坏威仪 30钵(弃死胎)‧31覆钵‧32开厕‧33浴室‧34阿练若处‧35受迦絺那衣‧36舍迦絺那衣(上二,为二众各别举行) 37食比丘不净比丘尼净‧38食比丘尼不净比丘净,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受食‧41三因缘非比丘‧42三因缘非比丘尼(上二,是转根)‧43无残食‧44上座八人余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与『僧祇律』的内容相近,这是可以比对而知的。上座部系的『十诵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学法的「六法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一一事(21)。以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坛文」,编入波逸提一二七事(22)。以「比丘尼八敬法」,附于「尼律」的末后(23)。这一编列,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却表示其独特的组织(24)。这些部分,在『僧祇律』中,本为「杂诵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与比丘尼的「杂跋渠」分离。所以,说一切有部「杂诵」或「杂事」中的「比丘尼法」,近于『僧祇律』中比丘尼的「杂跋渠」。没有别立「比丘尼法」(犍度),所以分编在「尼律」中。分散在二处,在组织上,虽说是古形的。但分别说部系,结合为一「比丘尼犍度」,在组织上,确是整齐得多!

注【47-001】『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三三七──五六四)。 [p400]

注【47-002】『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七八──四二三)。

注【47-003】『铜鍱律』「波罗提木叉」(南传五‧三六──五六)。

注【47-004】『四分律』卷二二──三0(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注【47-005】『四分律』卷四八‧四九(大正二二‧九二二下──九三0下)。

注【47-006】『四分尼戒本并序』(大正二二‧一0三0下──一0四一上)。

注【47-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一──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0一上)。

注【47-008】『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一九0中)。

注【47-009】『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中──二一四上)。

注【47-010】『十诵律』卷四二──四七(大正二三‧三0二下──三四六上)。

注【47-011】『十诵律』卷四0‧四一(大正二三‧二九0下──二九八上)。

注【47-01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二九──三四(大正二四‧三五0中──三七四下)。

注【47-013】『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

注【47-014】『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四0(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四下)。

注【47-015】『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五四八上)。

注【47-016】『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四四三上)。

注【47-017】『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0中)。 [p401]

注【47-018】『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三八上)。

注【47-019】『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七中──下)。

注【47-020】『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

注【47-021】『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六中──三二七下)。

注【47-022】『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二‧三三一中──三三四下)。

注【47-023】『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三四五下)。

注【47-024】根本说一切有部,关于尼众受戒的作法,见于『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二四‧四五九下──四六五上)。

第二项 八敬法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尼僧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这种事实,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与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只是以比丘的律制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并非出于比丘尼僧的结集,而成于比丘的上座们。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条件。现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过上座们的裁定而形成的。这应该是与事实相去不远的结论。 [p402]

「八敬法」at!t!ha garudhamma,或译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传说为: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a^praja^pati^,请求出家。释尊提出:如女众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这是理解比丘尼律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也有一二条的歧异,先列举各本而对列如下(1)。

图片

│ 铜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 鍱 诵 了 祇 有 分 分

│ 律 律 论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岁应礼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从比丘众请教诫问布萨│ 3 6 3 6 2 1 6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学法已于两众请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骂詈谗谤比丘 │ 7 . 5 . 5

[p403]

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 │ . . . . . 5 2

不得说(举)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八敬法」的内容与部派的不同意见,现在依『铜鍱律』的次第而略为叙说。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礼拜、迎接,以表示尊敬。这是不论年资与德学的,在僧伽体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十诵律』(一0三),『四分律』 (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见新戒比丘不起立礼迎戒(2)。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为附近没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请教诫了。这与下一敬法,是基于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铜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诵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无比丘住处安居戒的制立(3)。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萨说戒,还要推派一 [p404] 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处「请教诫人」、「问布萨」。这点,『僧祇律』与『铜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处,向一位「知识比丘」,请代为「问布萨」与「请教诫」。那位比丘,在大众中宣说:「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欲、问布萨、请教诫」,如是三说(4)。问布萨,是比丘尼众,虽自行布萨清净,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清净。「请教诫人」,是请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诫比丘尼。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说「请教授」;而『十诵律』与『律二十二明了论』,更局限为「请授八敬法」。这在「比丘尼戒经」的「波逸提」中,『十诵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铜鍱律』(五九),『五分律』(一00),『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5),而『僧祇律』(一三二)为: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不去听)(6)。「问布萨」,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无苾刍住处作长净学处」(7)。在佛教的流传中,这已专重在半月请求教诫了。

4.三月安居终了,举行「自恣」,请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以便发露而回复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众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处,与比丘僧和合,举行自恣,请比丘们举发以求清净。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诵律』(一五0),『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于二部众中作自恣戒 (8)。 [p405]

5.依『铜鍱律』,尼众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这是「僧残」 sam%gha^vas/es!a^的忏除法──但比丘的忏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显然是处分加重了。违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众中「行随顺法」,还要每天到比丘住处报告:我行摩那埵,已过了几夜,还有几夜,请僧伽忆持。半月终了,还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论』说:「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9),与『铜鍱律』相合。『僧祇律』说:「若比丘尼越敬法,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 (10)。这不只是违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残罪。『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五分律』说「粗恶罪」。在佛教的发展中,这一「敬法」的重点,已转移为犯僧残罪的处分了。

6.式叉摩那s/iksama^n!a^学满了二年的学法戒,以比丘尼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后「即日」就要去比丘僧处,「和合僧二部众十众以上」,再受具足戒。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经过比丘僧的认可。

7.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这一敬法,『僧祇律』与『十诵律』,是没有的。而『四分律』与『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条。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 [p406] 得呵骂比丘戒(11)。『五分律』(一三一)别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12)。

8.无论如何,比丘尼不能说──举发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发比丘尼。『明了论』作:「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据下文:「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13),可见「问难」就是诘问过失的意思。上二条,包含了不得举发比丘的过失;不得为了忠告,而指责比丘的过失;不得呵骂比丘。『僧祇律』与『十诵律』,是作为同一敬法的。举发比丘罪犯,现存的各部律中,都没有制立学处。

『十诵律』别有「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一事。这也是不准比丘尼问难,但专指问难经律,这是为了维护比丘的尊严。『铜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这一学处(14),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祇律』别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后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么都得让比丘一着。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粗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 [p407] 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15)。因而有摩诃波阇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16)。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的『僧祇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i^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 sam!mati^ya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17)。依此,瞿昙弥是属于「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18)。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经』等(19)。2.摩诃波阇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鍱律』等(20)。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21)。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毗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 [p408] 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ma^tr!ka^。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铜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22)。『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23)。然「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而『铜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启发,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发展,必须依于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a^ka^s/yapa与阿难a^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 (24)。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后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 [p409] 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槃后,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于比丘尼僧的加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荷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祇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0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骂比丘」。但『僧祇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 [p410] ,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于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鍱律』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注【48-001】『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0──三八一)。『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 (大正二二‧一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注【48-002】『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注【48-003】『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 [p411] 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注【48-004】『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注【48-00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八)。『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大正二二‧九0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 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注【48-006】『摩诃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注【48-007】『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注【48-008】『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弥 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 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注【48-00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

注【48-010】『摩诃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注【48-011】『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诃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注【48-01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注【48-013】『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 [p412]

注【48-014】『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二0(大正二三‧一0一四下)。

注【48-01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注【48-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善见律毗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注【48-01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注【48-018】『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注【48-019】『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0(大正二四‧ 三五一下)。

注【48-020】『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注【48-021】『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注【48-022】『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一)。 [p413]

注【48-02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注【48-024】拙作『阿难过在何处』,可以参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0──一五)。

第三项 比丘尼戒经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或名「比丘尼分别」,「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毗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别。比丘戒而可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的「比丘尼戒经」,当然是叙列全部的戒条;而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就不是这样。如『铜鍱律』与『十诵律』,没有提到共戒,只列举不共戒而加以分别。『僧祇律』等,或但举共戒的「结颂」;或但列共戒的条文;即使叙述事缘,也不多加分别。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结集过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属,只略举「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随顺法」,『僧祇律』称为「十修多罗」。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各部律都没有「不定法」aniyata,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随顺法)为九部,这是组织上的差别。汉译的各部「比丘尼戒经」,除『根有 [p414] 尼戒经』外,都是从「波罗提木叉分别」中抄出,所以应以各部的广律为主,来论究其条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现存的各部律所传,差别极大,特别是「波逸提法」pa^tayantika 。兹列举各部律的条文多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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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 │〔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

├──────┼─────┼─────┼─────┼─────┼──────

│ 总 共 不 │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共

────┼──────┼─────┼─────┼─────┼─────┼─────

波罗夷 │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僧残 │ 19 6 13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20 7 13

舍堕 │ 30 19 11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3 19 14

波逸提│141 70 71 166 70 96 178 69 109 210 69 141 178 71 107 180 72 108

悔过 │ 8 8 8 8 8 8 8 8 8 8 11 1 10

众学 │ 64 64 74 74 99 99 99 99 107 107 98 98

灭诤 │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合计 │277 170 107 310 180 130 347 204 143 379 204 175 355 214 141 357 208 149

注:「不」=「不共」

如上表列举的诸本不同,先略为分别。一、「波罗夷」pa^ra^jika^在共同的四波罗夷外 [p415] ,加四波罗夷,成八波罗夷。性质最严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为僧残、众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 (除根本说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残,共戒凡七条。『僧祇律』──大众部maha^sa^m!ghika 所传,有两点不同。1.共戒中没有「污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听辄度戒」(1)。有夫的妇女,没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抚养儿女等责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会与寺院的因扰。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属于「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独戒」,内含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在后行。在『僧祇律』中,分为三戒──「独入村」、「独宿」、「独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没有「诤讼相言(涉讼)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学处」(3),可说是诤讼的不同解说。「四独戒」,分为四戒,所以共有二0戒。对于「四独戒」,从『僧祇律』与『根有尼律』的分为多戒来说,可能古义是各别的──事缘也是各别的。后经上座部律师的整理,因意义相近,才合为一戒。

三、「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译为舍堕。『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0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0,所以比丘尼的三0舍堕,是以比丘律为基准的。除去不共于比丘尼的,以有关比丘尼的来补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说(4): [p416] (比丘尼萨耆波逸提中)「从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奢耶」、「六年」、「尼师坛」、「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练若处」 ──此十一事,应(除)出不说,(故共戒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应内旃跋渠(旃即毡,毡跋渠是第二跋渠)。残(余),从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银」补。出「浣故衣」,以「卖买」补。后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卖金」补。出「阿练若处」,以(不共戒)「抄市」补处。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补二事,)数不减。

『僧祇律』以「长钵」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亲里比丘浣故衣」为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余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内容,不但大众、分别说、说一切有──三系间不合。分别说系中,『四分律』与『五分律』,也比『铜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许衣而不与」(或作辞衣而又取)──二事。『十诵律』与『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舍堕,是部派分化时代的共同传说。而彼此的开合不同,取舍不同,形成极度的纷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仅「多畜钵」、「乞重衣」、「乞轻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萨耆波逸提」,尽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舍堕」作范围,所以学处的条数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舍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达 [p417] 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难想象的。现略为整理,有三系──大众、分别说 vibhajyava^din、说一切有sarva^stiva^din(取多数)相同的;有二系──大众与分别说相同的;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类列如下。但文句、含义、事缘,是难得一致的,这也只能作为大概的了解而已。

1大众、分别说、说一切有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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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 │根尼律

1自手与俗人外道衣 │72 │ 28 │107 │ 87 │ 132 │ 142

2雨浴衣应量作 │75 │ 22 │102 │ 82 │ 128 │ 139

3自煮(生)食 │78 │ 7 │ 76 │ 166 │ 76 │ 77

4比丘食时以水扇供 │79 │ 6 │ 75 │ 143 │ 77 │ 78

5食蒜 │80 │ 1 │ 70 │ 70 │ 72 │ 73

6作医(咒术)自活 │82 │ 49 │117 │ 144 │ 140 │ 150

│ │ │169 │ 146 │ │

7授俗人医方 │83 │ 50 │118 │ 145 │ 141 │ 151

│ │ │170 │ 147 │ │

8为俗人作务 │84 │ 44 │113 │ 148 │ 142 │ 153

[p418]

9自咒诅咒诅人 │87 │ 19 │88 │ 134 │ 93 │ 91

10自打啼哭 │88 │ 20 │89 │ 132 │ 92 │ 90

11不自审谛嫌责他 │89 │ 18 │87 │ 133 │ 94 │ 92

12悭护他家 │90 │ 55 │149 │ 89 │ 156 │ 133

13减十二雨畜众 │92 │ 74 │131 │ 102 │ 106 │ 106

14减十二雨僧不听而畜众 │94 │ 75 │132 │ 103 │ 107 │ 107

15减十二雨童女与受具 │96 │ 71 │121 │ ‧ │ 116 │ 115

16满十二雨童女不与学戒而与受具│97 │ 72 │122 │ ‧ │ 121 │ 116

17学戒满(二十)僧不听与受具 │99 │ 73 │124 │ 114 │ 122 │ ‧

18适他妇减十二雨与受具 │100 │ 65 │125 │ 104 │ 108 │ 109

19适他妇满十二雨不与学戒与受具│101 │ 66 │126 │ 105 │ 109 │ ‧

20不二年教诫 │104 │ 68 │128 │ 121 │ 114 │ 112

│ │ │ │ │ │ 113

21不二年供给和上 │105 │ 69 │129 │ 121 │ 113 │ ‧

22年年度弟子 │106 │ 82 │138 │ 118 │ 126 │ 124

23许学戒满受具而不与 │110 │ 79 │136 │ 111 │ 125 │ ‧

[p419]

24乘乘 │111 │ 85 │159 │ 141 │ 145 │ ‧

25持伞盖着革屣 │112 │ 84 │158 │ 142 │ 148 │ 157

26同敷床褥卧(5) │114 │ │ │ │ │

27受房床褥不舍而去 │115 │ 48 │‧ │ 97 │ 139 │ 149

28先不白入比丘住处 │116 │ 51 │144 │ 101 │ 153 │ ‧

29无伴异国游行 │118 │ 38 │97 │ 96 │ 98 │ 103

30国内游观林园废墟 │119 │ 37 │98 │ 198 │ 97 │ 95 104

31共一比丘空静处坐 │120 │ ‧ │‧ │ 75 │ 80 │ 82

32共男子屏处坐 │121 │ 12 │80 │ 76 │ 82 │ 81

33与男子近处共语耳语 │122 │ 14 │82 │ 80 │ 91 │ 86 87

34暗处有男子无灯而入 │123 │ 11 │86 │ 128 │ 84 │ ‧

35观伎乐 │124 │ 10 │79 │ 174 │ 161 │ ‧

36不为息灭诤事 │125 │ 45 │111 │ ‧ │ ‧ │ 148

37使俗女涂香揩摩洗浴 │126 │ 88 │150 │ 153 │ ‧ │ 166

38使比丘尼揩摩 │127 │ 90 │152 │ ‧ │ ‧ │ 161

[p420]

39使沙弥尼揩摩 │128 │ 92 │154 │ ‧ │ ‧ │ 163

40使式叉摩那揩摩 │129 │ 91 │153 │ ‧ │ ‧ │ 162

41使俗人妇女揩摩 │130 │ 93 │155 │ ‧ │ ‧ │ 164

42半月僧教诫不恭敬 │132 │ 58 │140 │ 110 │ 152 │ ‧

43辄听男子破隐处痈 │133 │ 60 │147 │ 168 │ 162 │ 159

44安居中游行 │134 │ 39 │95 │ 92 │ 95 │ 101

45安居竟不去 │135 │ 40 │96 │ 94 │ 96 │ 102

46先共住后嫌诃恼 │136 │ 35 │94 │ 167 │ 86 │ 98

47他先安住后来恼乱 │137 │ 33 │92 173│ ‧ │101 100│ ‧

48隔墙弃掷不净 │138 │ 8 │78 │ 135 │ 78 │ 78

49生草上大小便 │139 │ 9 │77 │ 137 │ 77 │ 79

2大众与分别说系相同的:

│僧祇律 │铜鍱律 │ 四分律 │ 五分律

───────────────┼────┼────┼────┼─────

1辄着他衣 │ 71 │ 25 │ 106 │ ‧

[p421]

2僧祇支应量作 │ 74 │ 96 │ 160 │ 181

3自手与俗人外道食 │ 81 │ 46 │ 112 │ 130

4与俗人习近住 │ 86 │ 36 │ 99 │ ‧

5呵骂比丘 │ 91 │ 52 │ 145 │ ‧

6学戒不满学与受具 │ 98 │ ‧ │ 123 │ 115

7一众清净停宿大僧受具足 │ 107 │ ‧ │ 139 │ 119

8不知教诫反嫌责他言 │ 109 │ 76 │ 133 │ 107

3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相同的:

│铜鍱律│四分律 │五分律 │十诵律│根尼律

─────────┼───┼────┼────┼───┼───

1食蒜 │ 1 │ 70 │ 70 │ 72 │ 73

2剃隐处毛 │ 2 │ 71 │ 74 │ 73 │ 74

3相拍 │ 3 │ 74 │ 71 │ 75 │ 76

4独与男子露处坐 │ 13 │ ‧ │ 78 │ 83 │ 83

[p422]

5胡胶形 │ 4 │ 73 │ 72 │ 85 │ 94

6白衣家坐不语辄去 │ 15 │ 83 │ ‧ │ 143 │ 95

7不语主辄坐 │ 16 │ 84 │ 129 │ 144 │ 96

8不语主辄敷卧具 │ 17 │ 85 │ 164 │ 105 │ 97

9同活尼病不护视 │ 34 │ 93 │ 123 │ 102 │ 99

10往天祠王宫园林 │ 41 │ 100 │ 99 │ 99 │ 105

11度!3掜女 │ 61 │ 119 │ 116 │ ‧ │ 111

12度忧瞋女 │ 79 │ 135 │ ‧ │ 118 │ 118

13(父)夫不听辄度│ 80 │ 134 │ 126 │ 124 │ 121

14从索衣 │ 79 │ 137 │ 108 │ 123 │ 122

15半月不求教诫 │ 59 │ 141 │ 100 │ 151 │ 126

16无比丘住处安居 │ 56 │ 143 │ 91 │ 149 │ 128

17不于二部众自恣 │ 57 │ 142 │ 93 │ 150 │ 127

18呵骂尼众 │ 53 │ 146 │ ‧ │ ‧ │ 131

19遮与僧衣 │ 26 │ 105 │ 88 │ 134 │ 144

[p423]

20遮出功德衣 │ 30 │ 109 110│ 185 │ 136 │ 146

21遮如法分衣 │ 27 │ 108 │ 84 │ 137 │ 147

22自手纺绩 │ 43 │ 114 │163 197 │146 │155 156

23度淫女不令远去 │ 70 │ 129 │ 112 │ 115 │ 160

24麻滓油涂身 │ 89 │ 151 │ 154 │ 164 │ 168

25辄问比丘义 │ 95 │ 172 │ 186 │ 158 │ 169

26着妇女庄严 │ 81 │ 157 │ 161 │ 160 │ 170

27裸形洗浴 │ 21 │ 101 │ 81 │ 159 │ ‧

28受请而不食 │ 54 │ 148 │ ‧ │ 157 │ ‧

29过五日不着大衣 │ 24 │ 104 │ ‧ │ 131 │ ‧

30缝衣过五日 │ 23 │ 103 │ 85 │ 130 │ ‧

31度乳儿妇 │ 62 │ 120 │ 117 │ 119 │ ‧

32见比丘不起 │ ‧ │ 175 │ 178 │ 103 │ ‧

33畜庄严具 │ ‧ │ 177 │ 158 │ 166(6)│ 176 177 178 179 180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对中,发见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众与分别说系 [p424] 相同的,有八戒。这五七戒,不妨说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众部在发展中,又有所增订,成七一戒(有些戒条,可能本来相同,而传说为彼此不合。特别是有关度众受具的部分,但无从断定)。『僧祇律』所没有,而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将三三戒与前五七戒综合起来,共九0戒,这是近于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这九0戒中,『铜鍱律』有八七戒;与『铜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仅有九戒,可见『铜鍱律』在上座分别说部中,不失为较古的一部。分别说系的『四分律』与『五分律』,说一切有系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为增订,这才形成更大的距离。在这几部律中,『五分律』与『根有尼律』,完成的时代最迟。

上座部系的律师,在不断的增订「波逸提法」。但所说的增订,并非一切创新,主要是将僧伽所习惯推行的成规,条文化而成为「波罗提木叉」的一分。这可以举例说明的:1.「八敬法」本不是「波罗提木叉」,『僧祇律』本也还是这样。但在上座律中,增订了有关「八敬法」的─ ─「见比丘不起立礼迎」、「无比丘住处安居」、「半月不请求教诫」、「不于二部众中行自恣」、「骂比丘」,如本章上一节所说。『五分律』更增订(一九0)「一众受具足」,(一三一)「向白衣说比丘过」(7),这是八敬法化为学处的明证。2.比丘尼的例行规制,也形成「杂跋渠」。『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8)。「杂跋渠」的内容,有些也化而为学处,编入「波逸提 [p425] 」中。『僧祇律』已开此风气,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订起来。例如:

图片

〔杂跋渠〕│〔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

─────┼─────┼─────┼─────┼─────┼─────┼─────

3缠腰 │ ‧   │ ‧  │ ‧  │ 156  │ ‧   │ 147

4着严饰服 │ ‧  │ 81   │ 157  │ 161   │ 160   │ 170

9僧祇支 │ 74  │ 96  │ 160   │ 181  │ ‧  │ ‧

10浴衣 │ 75  │ 22   │ 102  │ 82  │ 128   │ 139

11拍阴 │ ‧  │ 3   │ 74   │ 71   │ 75  │ 76

12胡胶形 │ ‧  │ 4  │ 73  │ 72  │ 85  │ 94

13洗净过分│ ‧   │ 5   │ 72   │ 73  │ 74   │ 75

14月期衣 │ ‧  │ 47   │ ‧  │ ‧   │ 133  │ 143

15悬注 │ ‧  │ ‧  │ ‧  │ 202  │ ‧  │ ‧

16流水 │ ‧   │ ‧  │ ‧   │ 201   │ ‧   │ ‧

28纺缕 │ ‧  │ 43   │ 114  │ 163   │ 146   │ 155 156

「八敬法」与「杂跋渠」的条文化,增编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倾向。还有值得一说的,是上座律中制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为「僧残」与「尼萨耆波逸 [p426] 提」了。如「夫主不听辄度」,『僧祇律』为「僧残」,而上座系律部,属于「波逸提」(9)。又如『僧祇律』「舍堕」中,(一七)「拆衣不缝过五日」;又(一八)「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10)。从「犯敬法」,本为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同于「僧残」),而渐演化为「波逸提」;属于「僧残」与「舍堕」的,也转化为「波逸提」而论:佛灭以来,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异常严厉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过程中(西元前二00──一00),显然已大为宽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编集中,琐细的规章,却越来越繁重。这是从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结论。

五、「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意为「悔过」。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罗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诵律』虽同为八戒,而缺「蜜」与「黑石蜜」,却有「熟酥」与「脯」。『根有尼律』合为一0戒,又加共戒──「学家受食戒」,成为一一,『根有尼律』显为晚出的综合。

六、「众学法」sam%bahula-s/aiks!a:都是共戒,所以大体上与比丘的「众学法」相同。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误为七七条。其中关于内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无疑是从比丘「众学法」中抄录时的笔误。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说:

「六群比丘下着内衣、高着内衣……象鼻着内衣(九事)……与诸比丘结戒……整齐着内衣 [p427] ,应当学。」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罗天被衣、婆薮天被衣(四事)……与诸比丘结戒……齐整被衣,应当学。」

『僧祇律』文,列举种种不如法,着内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后制成二戒──「齐整着内衣」,「齐整被衣」。现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总共列举十五戒,显然是不足依据的。『僧祇律』的比丘「众学法」,六六戒,而比丘尼「众学法」,应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说:

众学法,广说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余者尽同。

比丘尼的「众学法」,应除去二条,因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0)了。『五分律』也说:「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余皆如上」(11) 。「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众学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12),也是错误的。在「众学法」一00中,也应除一而为九九。这样,『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与「众学法」的四九相重复。这都是传录的不审,应除去一条:『四分律』的「众学法」,应为九九。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都没有重复的过失。 [p428]

七、「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七灭诤都是共戒。处理僧伽纷诤的法规,与比丘是完全一样的。

关于比丘尼戒的条数,除上面所说的六律而外,还有正量部所传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13)。「九十九戒」,是约不共戒说的。如前第三章中,说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14),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条数。正量部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义来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罗夷」四,「僧残」一,「舍堕」一0二,「悔过」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应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数。这样,加上共戒:「波罗夷」四,「僧残」七,「舍堕」一八,「波逸提」七0(这或有一条的差异),学法四九(五0除一),灭诤七──共一五五戒。共戒与不共戒合计,总数为二五四戒。这虽然没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过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绩。佛灭以后,部派分裂以前,对比丘尼的处理极严。当时所诵的「戒经」,随「比丘戒经」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适用于尼众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当时所诵的「戒经」,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传)左右。那时,在比丘的「摩得勒伽」(杂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规制,也集为「杂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对比丘尼的教诫也放宽了。各派自由取舍,而波逸提的数目 [p429] ,才不断增加。「八敬法」与「杂法」部分,在上座部中,类集为一。说一切有系,附属于比丘的「杂法」或「杂事」;分别说系,别集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五杂跋渠」,内容也增广多了。比丘尼戒数的多少,距离很远。因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编集中,没有被重视,也没有严格的公认传说。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为政,对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没有标准可说。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对于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后,应该是『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与『十诵律』,『五分律』与『根有尼律』。至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那当然因「波罗提木叉」的编定,而渐次成立了。

注【49-001】『摩诃僧祇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注【49-002】『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0中)。『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注【49-00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注【49-004】原文过于简略,所以在( )中,略加补注。

注【49-005】『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为「二尼同一床卧」戒(大正二三‧一00三上)。『四分律 [p430] 』卷二六,作「同一床卧」、「同一褥同一被共卧」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铜鍱律』「经分别」,也分为二戒(南传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诵律』卷四四,分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0下── 三二一中)。『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四,更分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注【49-006】『十诵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头」,(一六九)「使他刷头」,(一七0)「以梳梳头」,(一七一)「使他梳头」,(一七二)「编头发」,(一七三)「使他编头发」── 六戒(大正二三‧ 三四三中──三四四上)与『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二0,畜「草刷」、「细枇」、「粗梳」(一七六──一八0)等戒,同本而传诵不同。

注【49-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注【49-008】如本章本节第一项所列。

注【49-009】同前(2)说。

注【49-010】「拆衣不缝过五日」,如『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五三──四五四)。『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诵律』卷四六 (大正二三‧三三五中)。「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如『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诵律』四六(大 [p431] 正二三‧三三0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注【49-01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0(大正二二,七七中)。

注【49-012】『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注【49-013】『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49-014】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第二节 附随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毗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鍱律』有「波利婆罗」pariva^ra,译意为「附随」,是附属于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于「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 [p432] 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的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祇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二部。推定为属于雪山部 haimavata的『毗尼母经』,所传的「毗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1)。『铜鍱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一、大分别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四、无间省略五、问犍度六、增一法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八、伽陀集九、诤事分解 [p433] 一0、别伽陀集一一、呵责品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一四、迦絺那衣分解一五、优波离(问)五法一六、等起一七、第二伽陀集一八、发汗偈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 [p434] 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二、增一法三、众事分四、优波离问五、摩得勒伽六、毗尼相七、毗尼杂(与「调部」相当)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九、毗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毗迦申要释 [p435] ,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毗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毗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毗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毗尼得迦」,是「毗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毗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注【50-001】『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50-002】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所说。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随」部分说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1) 。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毗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2)。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毗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毗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a^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说到「毗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1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3)。 2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4)。 3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5)。 [p437] 4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6)。

与「散毗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毗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vr!ttaka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7)。「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8)、「此应」(9)、「所应」(10)。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sam!yukta,与yukta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vr!ttaka的意译。这是「毗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二、布萨(三四六上──三四六下)三、安居(三四六下── 三四七上)四、皮革(三四七上)五、药(三四七上──中)六、衣(三四七中──下)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八、迦絺那衣(三四八上──中)九、瞻波(三四八中)一0、般茶卢伽(三四八中──下)一一、僧残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一二、卧具(三四九中──下)一三、杂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11)。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 [p439] 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n~ca-va^rs!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瞻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12)。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瞻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13)。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14)。轻视毗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瞻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15),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s/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 [p440] 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毗尼母经』所传,也有「毗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四分律』有「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毗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19),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毗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 [p441] 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毗达磨倾向看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于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20) ;『四分律』的「十三种人」(21);『铜鍱律』的「十一种人」(22)。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别」。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里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0五上)二、问皮革(四0五上──中)三、问药(四0五中──下)四、问衣(四0五下──四0六中)五、问迦絺那衣(四0六中──四0七上)六、问拘舍弥──破僧(四0七上──四0八中)七、问瞻波──羯磨(四0八中──四0九中)八、问般茶卢伽等(四0九中──下) [p442]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a^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别。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以后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3),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别」,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24)。前后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后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毗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毗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于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25)。「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毗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26)。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27)。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 [p443] (北洲)物。……取非人金鬘」(28)。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29)。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剎、饿鬼、拘盘荼、毗舍遮等非人边」(30)。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a^tr!ka^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别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 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发展与成立过程。

六、「毗尼杂」(毗尼):『毘尼摩得勒伽』,标为『毗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毗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毗尼相」合标为:「二种毗尼及杂诵」(31)。所以推论这是「毗尼相」与「毗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毗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毗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毗尼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32),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 [p444] 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毗尼」而累积起来(33)。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的分别类编中,『铜鍱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别立「调伏法」,是属于「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别立为「调部」;『十诵律』别立『毗尼诵』(『根有律』为「毗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后,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后,标名「二种毗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34)。末了说:「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35)。这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母经』 (卷七 ‧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后,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36)。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37)。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参差,然而这是本于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毗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毗尼母经』,初约四波罗 [p445] 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筒,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38),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毗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于上列的种种毗尼,分别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毗尼母经』对于遍不遍的解说更广(39)。『十诵律』明犯毗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 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别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p446]

这一部分,『毗尼母经』立「七罪聚」(40);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瞋、痴)起,应推六处忏悔」(41)。罪的本起与除灭,『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别(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43)。『毗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44)。『毗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45)。而『僧祇律』合于「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这是对毗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别。本来出于「摩得勒伽」,其后虽自成部帙,仍旧附于「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于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毗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编于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于「增一法」后,接着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毗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别」:如「问:犯毗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46)。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毗达磨的论门分别。其次,「犯不犯分别」: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别, [p447] 也是阿毗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毗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毗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0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47)。『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48)。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于「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49)。『毗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50)。『僧祇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 (51)。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p448]

『僧祇律』是分为四类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称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称为「白四羯磨」。『铜鍱律』「附随」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种羯磨;义稍广而性质是一样的。四类羯磨中,「求听羯磨」五;「单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52)。分为四类;而「白四羯磨」七,也与『僧祇律』相近。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项而来的。然说一切有部以为:羯磨仅有三类,而「白」不是羯磨。这样,『僧祇律』与『铜鍱律』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在说一切有部中,都是称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详加搜简的结论。『铜鍱律』等,都只举当时着重的几类而已。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共得九种。「摩得勒伽」与「毗尼相」,可说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典。其余的各部,虽有渊源可寻,而完成现存的部类形态,是比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随」部分──「毗尼增一」与「调部」,已在上面附带的说到。

『铜鍱律』的「附随」,上面提到的,仅「增一法」,与「五品」中的「羯磨品」。『铜鍱律』的「附随」,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风格完全不同。『铜鍱律』的「附随」,可说谨守(传入锡兰的)古义──「经分别」与「犍度」的内容,很少新的适应,新的解说。如「羯磨」 [p449] ,事实上决不止这二十八种,而维持某一阶段的成说,不再求详备。体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为问答方式。如(一)「大分别」(比丘波罗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罗提木叉」为问答对象。「犍度」方面,(一四)「迦絺那衣分解」而外,重视「诤事」,如(九)「诤事分解」,(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五)「问犍度章」,只是略举罪数而已。说一切有部,也有有关「波罗提木叉」(没有比丘尼的)的问答,及「七法」、「八法」的问答,如「优波离问」、「尼陀那」等。但是就事发问,没有『铜鍱律』那样的,综合而问答各种问题。『铜鍱律』的「附随」,是阿毗达磨论式的。是分别说部中,传入锡兰的学系,重论而又守旧的部派所传的。从著作的形式来说,应与铜鍱部ta^mras/a^t!i^ya的六论成立的时代相当。「附随」的末了,说到大智慧者提波di^pa,为弟子们笔录这部附随pariva^ra(53)。这是从律部传入锡兰以来,持律者所传的问答集,为通达「经分别」与「犍度」的补充读物。

注【51-001】『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注【51-002】『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0中)。

注【51-003】『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51-004】『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p450]

注【51-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注【51-00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注【51-007】『增壹阿含经』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论』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注【51-008】『长阿含经』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注【51-009】『光赞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一五0下)。

注【51-010】『佛说意经』(大正一‧九0一下)。

注【51-011】『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注【51-012】『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注【51-013】『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注【51-014】『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注【51-015】『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注【51-016】『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注【51-01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七上──六一0下)。

注【51-018】『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51-019】参考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七三──七八)。

注【51-020】『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p451]

注【51-021】『四分律』卷六0(大正二二‧一0一四上)。

注【51-022】『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三八──二三九)。

注【51-02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注【51-02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五上──六0七上)。

注【51-025】『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注【51-026】『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上)。

注【51-027】『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注【51-028】『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中──下)。

注【51-029】『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注【51-030】『十诵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注【51-031】『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51-032】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

注【51-033】『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51-034】『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51-03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51-036】『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p452]

注【51-037】『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注【51-038】『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注【51-039】『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注【51-040】『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注【51-041】『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注【51-042】『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注【51-043】『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注【51-04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注【51-045】『毗尼母经』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注【51-04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与之相当,作:「有所犯事,应言白,应言不白?答言:犯应言白」。「白」,是「作」字的讹写。

注【51-047】『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0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注【5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0(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注【51-049】『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注【51-050】『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三‧八一0下──八一一上)。

注【51-051】『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p453]

注【51-052】『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0)。

注【51-053】『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七)。

第三节 结论毗尼藏的组织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t!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sthavira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别」(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毗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别,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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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分别〕 │ 〔犍度〕 │ 〔附随〕

────┼───┬────┼───────────┼─────

〔五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

〔铜鍱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p454]

〔四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结集 │5增一‧6调部

〔十诵律〕│l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杂诵 │6增一等多种

〔根有律〕│l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杂事│5增一等多种

「经分别」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与「调(毗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 [p455] 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 ta^mras/a^t!i^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毗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里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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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根有律〕

┌----一、因缘 一、尼陀那

├----二、杂 二、目得迦

[p456]

八诵「增一法」─┼──三、增一法 三、增一法

└------┐

┌----四、众事分

九诵「优波离问」┴──五、优波离问 四、邬波离问

┌------六、摩得勒伽 七、本母

├------七、毘尼相 五、摩纳毗迦?

十诵「毗尼」─┴───八、毗尼杂 六、毘尼得迦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毗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毗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毗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 [p457] 」)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毗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毗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1「若论毗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毗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3)。

2「毗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毗尼」(4)。 「云何毗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毗崩伽,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5)。

3「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毗尼共不共」(6)。

所叙的毗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参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毗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 [p458] 以『十诵律』的「毗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毗尼事」;「十七毘尼事─ ─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毗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毗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毗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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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提木叉分别…………(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一三卷)

比丘尼(附属)─┬─波罗提木叉分别…………(共四卷半)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别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又」,分别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只是 [p459] 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 sam!mati^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7),『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别)律;婆薮斗vastu ──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 [p460] 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毗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别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别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p461]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00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别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0‧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别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毗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别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maha^sa^m!ghika,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别,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

注【52-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52-002】『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p462]

注【52-00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注【52-004】『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注【52-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注【52-006】『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52-007】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p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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