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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论

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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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国人高唱裁兵之说,余恶其头脑笼统而作此文。嗟夫,孰知其不幸而言中也。书中所论虽已失时效,然为国防大要所在,故重叙之。

第一章 裁兵与国防

十年以还国民外交之声,渐闻于朝野,而国民对外观念之不确实,其程度亦殊可惊。姑举一例,则吾有友于民国八年夏为教育部外国留学生之试验委员,受试者皆学界之精秀也。时正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乃试问以

“高徐顺济铁路条约之由来与影响”,则结果乃出意外,盖并高徐顺济之为何地,而犹未明者也。读者须知一种论断(如曰山东当收归)若不根据于确实之常识,则其基不固,易为诡辩所摇也。

对外观念不正确,而为祸于国家,其类可别为二:一曰怯懦,一曰虚骄。怯懦云者,视外人之势力为绝对不可抗,中国人除永久沉沦之外别无他法——至少一时的。虚骄云者,昏不知外事,而耳食其二三以为谈助,以悦人而欺己。怯懦之结果为怠,虚骄之结果为骄。怠与骄,练兵之大敌,而同时即为载兵之根本障害。何也?无勇决之志者,不能开裁兵

之先,无精密之智者,不能善裁兵之后也。以吾所闻今之裁兵论如“只教裁兵,中国即有办法”如“中国裁兵只能靠外人势力”之类,试为详细分析,中间即发见有非怠即骄之分子。此种议论纵曰一时矫激之谈,然精神腐败,其为害于国家者,正复不少也。

不怠不骄,夫而后可以入我本文之题曰:兵裁矣,吾侪将何所恃以自卫?自卫云者,对于“他”而言也。一国家之四围皆他也,然而一国家,决不能使四面皆敌。是故谈自卫之第一步,首当将此“他”认识清楚。

呜呼,当二十一条之哀的美敦书到北京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测量其能力之所极至,而一为较量者乎?当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调查其武力之现状,而一为登记者乎?谓吾国民其甘心于沉沦耶?则何以断指沥血之书,乃时触于我眼?谓吾国民其决心于自拔耶?则何以沉沉中原初不阖有人焉,为一种确实的自卫运动?

依兵役法之通例而征其战时扩张能力,则第一线(即最精练)之战斗员,当为六十万。而其极度可至百二十万,连非战斗员其给养总额当为二百万,此其大概也。至于数字以外若教育之精粗,装备之整否,动员之迟速,海陆两方运输之时日,技属专门,事关机密,今姑从略。

要之,照此计算,则于某时期以内,于某战地以内,“他”得集中多少兵力,当可概计,总之对于他之概计愈精密,则关于我的准备愈周到。其在欧洲,此种议论,常为一般新闻纸之材料。而中国今日微独国民于此无相当之了解,即专门军人,亦未闻有谈论及此者,至多不过曰国际联盟耳。夫一国之地位而至于藉他人之同情以自保,此其可耻,殆有甚于为奴。甚矣,志气摧残一至于此极也!

读者须知国民自卫,若不一一从此种精神,此种方法,计算以出,则匪独所有之兵肯属浪费,而真结果必酿成一种内乱。何也?所谓聚群众于一处,而志无所向,未有不为乱者也。

今若以上表,而以当年之预算与中国一一对照。则吾人当得一有趣味而又极痛心之事实。此无他,即:“他”以全国预算额四分之一,平时养二十七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约得六十万人;我以全国预算额三分之二,平时养百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或得此者,虽举全国之人而询之,不能得其数,以吾计之二十万人,犹幸事也。是故“他”以一人之费,而得三人之用,而我则以四人之费,而犹不得一人之用。故由今之道,而欲望国防充实,则平时养兵至少当三百万,其军费预算额当较今日更扩充至三倍以上,此固无人敢作此梦想者也,于是国民发其绝望之声,而军人乃纵其无厌之欲。呜呼耗矣!

虽然人则同也,钱则同也,徒以组织法之不同,而数字上能率之相差乃至于如是,故谓吾国绝对无自卫之能力,其谬乃更甚也。就人口素质言,则除神经较敏是其缺点外,而信德之坚、体魄之强、知识之活泼,虽较之以世界最良之国民,吾可以生命保其无愧色也。就资材之素质言,机械之动力固远不如人,而天然来源之丰厚则固国人所同认,而此物质之运用,则其道固可以按日以得其进步者也。无论如何,以中国今日之地位较之千八百七十年败战后之法、及明治初元改革时之日本,以及今日之德,其为形便势利,盖无可疑者也。

惟然而吾人乃得一结论曰,现状非绝对的改造不可。而自卫之道,其事为至易而可能。自卫之策当奈何?以今日国家形势言,则是策也,当具备下之三条件:

一、使国内永久不复发生或真或伪之军阀;

二、军费依现在财政状态,至大限不能过预算三分之一;

三、于一定时期中得于一定作战区域内集合曾受教育而较优势之军队。

惟然义务民兵制尚矣。盖欲适合上文之三条件,舍此之外别无他法也。民兵制之要旨,首在教育与军事之调和一致。其在兵卒之教育,则以向来在营中两年间之教育,分配于平常十岁迄二十岁之间,与学校教育夹辅而并进。教育科目中如体操、如行军、如射击、如乘马,悉在军人及教育家监督之下任人民自为之。惟必不能在营外教育之群众运动(包含军纪及部队连合战斗教练),则以六个月之新兵学校教授之。盖表面上军队之色彩愈薄,而实际上教育之程度愈深,而于国民经济上之负担,乃大可减少,此其一也。其在将校教育主旨,则在使军官富于人生之常识,有独断能力,而不成为一偏狭机械之才;盖今日物质进步而人民知识益日开,不治文科者不足以使人,不治理科者不足以使物,民事如是,军事亦如是也,此其二也。

此种制度最适于自卫,最不适于侵略。

其在中国,则民兵制之善也,更不在其法之新,不在其兵之多,不在其费之少,而尤在适于中国之历史与环境。今试横览中原,则凡人迹所到之地方,二百里以内必有一城塞以居以安。此正我先民当时殖民之惟一武器,而民族自卫之一种象征也。历史上开疆辟土之豪杰,我国民未尝加以特别的赏赞,而独于效死勿去之英雄,则啧啧焉诵之而犹有余欣。降及近世湘军之扎死寨,平捻之筑长壕,盖犹是国民性之一种遗传而未替者也。故民兵制者,最适于国民性之军事制度也。

呜呼我国今日,乃日日在威胁中者,非彼侵略性之国家为之厉哉?然则彼利急,我利缓,彼利合,我利分,彼以攻,我以守,此自然之形势,而不可逆者也。三十年来袭军国之貌,专以集人,悉索天下之财,以供其食。其自兵言也,则以养十兵之费,而不得一兵之用;其自民言也,则以五人之所出,不足以供一人之食。物极必反,此其时盖已亟矣。夫不于国民自卫上立一根本政策,微独裁兵为不可行,即裁矣,其为祸于将来,殆亦与当年之军国论相同,抑且或过之也。

民兵制之善美洵有然矣,虽然,将何法以实行?二十年来军国民教育之声盛倡于朝野,夫固曰救中国之积弱,而自强之结果乃适以养成今日之伪军阀。今我侪乃趾高气扬,以谈民兵制,若仍是一循旧法,则诚不过一种名词之改革耳。伪民兵之结果或者更甚于伪军阀,吾侪殊不敢断言。吾侪既具有往昔失败之经验,则于此种新名词新方法更当加一度之思考。

且义务民兵制者,实一种最进步的军事组织。其为事业之久远与规模之扩大,虽以今日之英法,尚且有志而未逮。卓莱氏曾有言曰:“各国现行军制中,其性质为国民的,其精神为民主政治的,则莫瑞士若也。“所以然者,曰瑞士之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其所以能溶

成一片,则以其在营时间至少也,则以其征募非仅为地方的而为地段的也。则以其举无量数健全之市民而为‘地段部队’之组织也。虽然吾不欲举瑞制而直移植于法也。盖瑞制之于瑞士诚哉其为尽善尽美,若移植于法则尚须若干之重要的修正,其修正之标准以适于法国国情为度。

“即以常备军教育论,瑞士之所谓幼年青年军事预备教育的习惯,法国则全然无之。此种习惯必也于不恃军队为侵掠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不视军人为特别阶级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仅以军队保护国民之独立及人类之正义之国家始能养成之。法国国民若了解此义,则此习惯之于法国油然生矣。顾频年以来,法国之民主政治、法国之军事教育,皆不足以使法国国民了解此义,皆不足以便法国油然生此习惯。是故必假严重法律之规定,以代习惯之缺点而后可也。其在瑞士固已有此习惯也,固有之而且坚者也;有之且坚,其法律尚规定之而不一任其习惯,而不一任其人民之自动。然则无之之法国,其可不亟设严重法律以策行之哉?一八七四年以来瑞士法律规定之曰:‘凡少年自十岁至初等小学毕业之年龄,无论其在小学与否,皆须以乡村政府之注意,而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

“瑞士之义务教育,至十四岁而止。故凡自十岁至十四岁者,皆当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也。自初等小学校毕业至入新兵学校之年,即自十五岁至二十岁时,少年皆当继续此种体育操练,且自十八岁至二十岁尤当加入射击演习。据烈马翁lemant之说,自十五至二十之体育操练,法律虽已规定其原则,而施行细则,至今尚未规定。是故军事预备教育之在瑞士自十岁至十四岁为强制的,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为习惯的。即弱半在夫政府之监督,强半在夫国民之热心也。

“其在法国,若一任国民之热心,则有两重之危险。第一,国民既无此种习惯,则对于军事预备教育之意义,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则无兴味,无兴味则行之不力,而其事难于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习惯不深,辨别不明,政治家往往藉办此种体育团体,而牢笼煽惑其所属之少年,于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对内各依所亲,而入主出奴,以分党派,或对外而为好战复仇的行动。欲免去此两重危险,则一面须教育以新其内,一面须法律以齐其外。新其内者,王道无近功;齐其外者,治标之急务。故吾谓实行军事预备教育于法国,急宜严定法律以策其实行,并宜严定制裁以罚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国好浅尝、重形式之习惯既如彼,而新制之久远扩大而难行又如此,卓莱氏欲移植于法,且不能不郑重再三。吾侪欲以之移植于中国,而不于中间得一过渡之要点,则亦唯是名词之变易,而于事实无当。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着眼点之所在也。其点维何,曰执简御繁是已。

自近世盛谈法治,而欧洲诸国之繁密典章,日日输入于中国,强以负于窳陋腐败之行政系统上。是故动则烦民,而事仍不举。而作伪之风,乃相加迄以无已。若户口调查,若义务教育,若清理田赋等,皆是也。中国素以冗员闻,其实真正欲举一事,则行政官吏之数,当较现在加数倍。此义与上文养兵三百万之说相类矣。盖中国社会中最大缺乏者,实为组织能力。故无论何种新制度,必先得一种执简御繁法,而后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吾之所谓组织云云者,盖兼时间空间而言。国家之事业,以百年计,而人类之事业,至多不过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专业,非有后人继之,则必不能成。况军事以财政关系,其所以能以较少之费得较大之力者,全视乎时间上之腾挪。而中国行政之于此,则缺乏之甚者,此言时也。至于幅员之广大,风气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则空间之阻塞为力,亦复不少。而所最感困难者,则尤在国家之无组织能力。

所谓简者何物乎?盖即制度中最后之一点精神是也。譬之种植也,择其一粒种,而置之风日适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则不劳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务,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为整个之移植,其劳无艺,而枯萎乃日相续。中国之新法皆截枝之类也。

义务民兵制之种何在乎?曰,即所谓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机括乃在教育。平时之军队,一教育机关也;平时之学校,亦一教育机关也。然则何以不在学校而在军队?军事上研究有若干点,非在军队教育不可?军队中之体育与学校中之体育,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之射击与猎人之射击,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中之精神讲话,而移之于学校讲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种种分析之结果,而得最后之解决,曰:各种教育,件件可于学校行之,惟大规模之群众运动与生活,非在军队编制之下,不能植其础。然学校固不能用军队之编制,而军队则固可以仿学校之办法。不惟办法,且并名义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备军,不曰军队,而曰新兵学校。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须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下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扦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

其二曰,致密的观察力。今日军队必合社会上各种力量而后成,决不能如古武士之独居孤堡,以自怅其军。极端言之,彼对于社会上无论何事皆当用一番观察工夫,盖国家为一整个,军事组织又为一整个,牵一发则全身动也。

其三曰,彻底的行政能力。纵有方法而使弱者当其任,则效不见而信不能立。此在中国群众政治之下,而行政系统又极窳陋者,其为用尤属紧要也。

天才的立法家,可遇不可求。而吾人以其诚之力与智之光,则根据于国民全体的组织能力,而于将来民军组织之大纲,得其要领如下:

一、建制之主义——以自卫为根本原则,绝对排斥侵略主义;

二、编制之原则——军事区域之单位宜多,而各单位内之兵力(平时)宜少;

三、建设之顺序——以京汉铁道以西为总根据,逐渐东进以求设备完全。今试依上文原则而立具体之方案如下:凡军队别为三种。

一曰,干队 以十八万乃至二十万人为最大限。其任务(一)为战时军队编成之骨干。(二)为平时国民军事教育之机关。

编制 全国设百二十个军事区,为国防之据点。每区以步兵千二百人为干。而斟酌地势附以特种兵。其在黄河流域以内,至少须设置七十个以上,(其余之特种兵役,得另集为集团教育,如骑兵礮兵及其他技术诸部队之类。)此军事区之司令,以将官为之,为地方军事之最高长官,其幕僚之组织应较大分为二部。

第一部 即师团司令部之诸官。

第二部 即联队区司令部(管理征兵事宜者)兵器支厂及战时留守司令部之诸官。

补充 仍用招募法,现役以八年为期,退为预备役四年。凡曾受义务教育年在十九以上二十四岁以下者始得应募。

给养 除公给衣食住外,其饷项第一年月约三元,第二年月四元,此后按年以月增二元之率递增。

教育 除第一年专教军事动作外,嗣后除一定之训练,及教育新兵外,逐年递增普通学功课,其程度以中学毕业为基准。

升级 第七年第八年兵,均为下士。第八年退伍后得依相当之顺序,升为预备或现职官长。

退伍 退伍后四年中动员时,仍负应募之义务,礮工兵对于交通,内务诸行政部及各种官营事业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步骑兵对于教育部及地方诸行政衙门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

二曰,正规军或曰国民军 以战时得员百五十万人为度。用义务制,其原则如下:

凡军事区之大小范围,以周围四日行程为原则,不必区区相连,其人口过密过疏之地点,另定之,凡在军事区范围以内之人民,负有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为十二年,自二十岁起至三十二岁止。

服役义务为二个年,每年三个月,共六个月。以阳历十一、十二、正三个月为准。应召义务,十年间共四回,一回约一个月。

此项正规兵,以十年间完成。每年应征集十六万人。第二年终之在营最大给养额为三十二万人。

服役时期中,仍给月饷,月约三元。被服粮食由公给。

三曰,义勇兵 人数不定,即凡中学校毕业曾受军事教育者,战时得自以志愿呈请本区司令部,服特种勤务。

此外尚有数事应注意如下:

(一)物质上之准备 一为兵器,上海、广州之兵工厂,应改为民间工业之用,而于太原设兵工厂,俾与巩县、汉阳成三方面兵器补充之根据地。二为装备,武胜关、兖州附近,应特别设辎重材料厂等,俾南方兵力移动至北方时,得相当之准备品。三为交通,沿津浦、京汉间之东西行国道及河流,应先着手整理。四为要塞,东部各据点,视形势之必要,得为要塞之设计,其要点另详。

(二)内部治安之责任 此事若以径付诸民事长官,则势有所不能。若以付诸军事区之司令官,微独区域范围有过大之害,且将此基干队绝对变为驻防性质,有事时,将无一兵之可动。以吾计则内部治安,当分任其责,即镇压防守之责任,应绝对责诸民事长官,惟有大部匪徒,非剿不可者,则始用干队限期以集事,此为现在过渡时代之办法。其实此百二十个区域既定,则匪之区域,天然自会缩小,盖彼只能活动于网眼以内,而不能活动于网眼以外也。

此种制度,实一种军事的教育化,与其谓为军事的变态组织,毋宁名之曰“学校的变态组织”。其优点在以少数之费用得确实之自卫方法,所谓国防上之经济效率,全世界均同此趋向者也。此稿初成,乃得最近之日法美各国之军制改革计划大要,则其大致乃相差不远,而尤以美国目下之制度为相近。乃知此后世界之军事趋势殆将殊途而同归。而中国除甘心沉沦,不欲自列于世界中之一国外,则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可走也。

第二章 军国主义之衰亡与中国(民国十一年作)

一二年来“军国主义”四字,已成为社会上之共同攻击目标,此其原因有二:(一)十年来武人政治之结果,社会纷扰,民生困穷,而武人自身之贪暴,尤为国民指摘之媒;(二)欧战之兴,西方则感于德军之横暴,东方则感于外交之失败,而军阀派侵略主义之罪恶,遂为一种鼓吹敌忾之用。

此二种立脚点,盖绝对不能相混同。然言论既处于不自由之地位,谈外交则须避德探之嫌疑,谈内政则须避过激之徽号,不得已,借德国之失败,乃为之大张旗鼓曰“军阀灭亡”,曰“军国主义失败!”,盖一种象征文字也。故终始不见有一种斩绝明了之议论。

吾今试发一问曰:“公等竞言废军阀矣,今若有人焉,一战而侵地,复再战而藩服兴,公等将欢迎之乎?抑反对之乎?”反对之,则是承认侵地藩服之当然割于人也。欢迎之,则是固军阀之开山祖也。

是故攻击外国之军阀为一事,责备国内之武人又为一事。虽然,吾文宗旨乃不在攻击军阀,亦不在责备武人。

何以故?著之空言,不如见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彼军阀与武人,方且日日以事实宣布其罪状于国民及世界之前。其倾全力以自杀也,惟恐其不速,惟恐其不极。吾人于此,而乃以空言责之,于势为不必,于情为不忍,即哀衿焉,为之垂涕而道,而于事亦无补者也。

吾之宗旨,乃在表明此后世界之军事潮流乃与我中国民族之特性及历史在在相吻合,而国家之未来乃日日在光荣之进步中,使吾国民于此可以得无量之欢喜与慰安者也。

自世界交通以来,人类对于国家之观念,大别为三种:

一、以国家存在谓不必要者。以为人类之幸福,发生于互助。互助者,人与人之关系,而家、而市、而邦、而国,皆不过一种历史上之过渡,然以经济制度之关系,而国家一物,乃为人类互相残杀之根本。是谓极端之“大同主义”。

二、承认自己国家之存在,而同时以同等之理由,承认他人国家之存在,而尊重之者。法国卓莱氏所谓“大国家主义”者也。

三、承认自己国家之存在,而同时否认他人国家之存在,以为他人国家之存在,根本上与自己国家存在不相容。此则近世所谓德国学派之“国家至高主义”者也。(国家至高云者,寻常对国内之个人言,其实为否认他人之国家也。)

原欧美国家成立之方式,则亦有三种:

一、君主统率其民众而使之团结者,如拿破仑及其以前之法国是也。

二、由人民个性之向上,而自行团结者,如今日之法美是也。

三、有贵族上挟君主,下率平民,而团结成为国家者,如战前之英德是也。

军国主义者,以第三种贵族国家之形式,而实行第三种国家最高主义者也。故其成立之要素,有绝对之条件二,相对之条件三。

绝对条件:一、贵族政治 国内有多数之贵族,其组织之坚强,道德之高尚,足以统率全国国民;而其时人民,适当旧历史之信仰未去,而新世界之智识初开。二、侵略主义 国外有明了之目标,以为侵略主义之根本,而国民对此目标有历史上之遗恨,故能于时间空间上,为统一之行动,而能成功。

相对条件:一曰地狭,二曰人稠,三曰国贫。狭则便于组织,稠则富于供给,贫则国民自身感于侵略之必要。在历史上求此种条件理想的适合者,则为十九世纪上半期之普鲁士、二十世纪初元之日本。而其军事制度,则有特点二:

一、厉行阶级的强迫的军事教育,盖贵族制度以阶级为团结之唯一要义也。

二、维持极大之常备兵,盖侵略主义以攻击速战为成功之条件也。

是故军国主义者,姑无论其于理为不正当,于事为不成功。即正当矣,亦决非吾中国之所得而追步者也。今日则事实既以相诏矣。三十年来,弃其固有之至宝,费高价,购鱼目,而且自比于他人之珠!呜呼!此亦拜邻之赐多多也。

我国家根本之组织不根据于贵族帝王,而根据于人民;我国民军事之天才,不发展于侵略霸占,而发展于自卫。故吾今者为不得已乃创下之宣言。

我国民当以全体互助之精神,保卫我祖宗遗传之疆土。是土也,我衣于是,我食于是,我居于是,我祖宗之坟墓在焉,妻子之田园在焉。苟欲夺此土者,则是夺我生也,则牺牲其生命与之宣战。

是义也,根据历史,根诸世界潮流。

虽以孔子之学理,定君权于一尊,而终不能改尧舜禅让、汤武革命之事实,使后世之二十五朝,变而为万世一系君主之相继。权不操诸君主,而操诸人民,此真吾国体尊严之大义也。而秦汉以还,阶级制度消灭殆尽,布衣卿相,草莽英雄,而农民自由,尤为吾中国国家社会之根本。以视彼欧人,侈言自由,而农奴制消灭,仅仅在六十年前者,何可同日语。故一部二十四史入于帝国主义时代之眼中,为一片失败羞辱史,入于民主社会主义时代之眼中,则真一片光荣发达史也。

若夫军事天才,则孙子实首发明“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必可胜”之原则。(欧人兵略之精者,孙子多言之;而孙子此义,则吾遍读各大兵学家之书未之见)而自华元守宋,乃若赤壁之战、睢阳之守,而坚壁清野,而保甲团练,乃至近世湘军之兴,盖皆寓积极于消极之中,利用国民自卫之心以卫国,而无不有成。盖历史之遗传,与环境之影响,使我国民视侵略为不必要,自卫为当然权利,其至高之道德,乃适为今日与世界相见之用也。呜呼,岂不伟哉!

(注)虽以侵略主义之国家,亦必借“国防”二字以自掩饰。虽然,充其国防之意义,则虽全太阳系为其军略上所占领,而未有已也。甲与乙邻也,乙不得,则甲危,固也。乃得乙,乙又与丙,丙又与丁,其邻也,乃相续于无穷。则虽占领太阳系,而此外之恒星犹无穷也,此种国防政策,他人不之信,即自身之国民亦不之信,自欺欺人,以盗灿烂之勋章而已。

是故吾中国之不得志于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则事理之当然者也,何也?性不适于军国主义也。虽然,侵略政策、国家主义终有一旦之自毙。

故欧战一起,而世界之新局面开!今姑就军事范围言:

欧洲百年来军事组织,以德法为两大宗。今试问德国,此后之军事将何适之从?将惑于外患而仍奉其权于贵族乎?事固有所不可。将以除贵族之压制,乃欢欣鼓舞,悉悉唯他人之命是听乎?心固有所不甘。然则必出于一途也可知已曰:发达其国民之个性,利用其乡土观念,以自卫是已。

军事进化之潮流,必由专门性而递入于普通性。十八世纪之募兵,专门职业家也。十九世纪之征兵,则渐进为普遍性,唯组织根据,仍在贵族与阶级耳。而二十世纪之国防责任,乃不在精练之兵,而在健全之民。其一切制度,亦将变为社会之普通物。此则欧战时,美国已为之开先例。而德人受条约之束缚,将舍此莫由者也。

然则法国战胜国也,可以维持其军队矣!信如是也,则吾敢决二十年后,法必为经济之亡国。呜呼!吾读卓莱氏之《新军论》(原名为《国民之防御与世界和平》)而怦然心动也!卓莱为社会党首领,以极端反对战争之人,而生于不能不战之国。彼乃于两极之间,为法国,为世界,战后之军制,立一大原则。其大意以瑞士之国民兵制度为基础,以少数之干队,为全国军事之教育机关。废二年兵役,而以其一年半之教育,分十年注入于国民教育之内。今战后布置,虽未获其详,而复员后半减其现役额,奖励青年团,移军事教育之重心于小学校,则其政策端绪之可见者也。

是故新军国主义者,根诸历史,根诸世界潮流,而其办法,则别大纲为二:

一、撤销常备军,以少数之干队立国民军之基础。

二、实行平等教育以互助代阶级,不求得精练之兵,而求得健全之人民。

至于从中国现状言,吾侪所最感危险者,即邻近富于侵略性的国家。《三国志》刘玄德有言:“今与我争天下者曹操也,彼以诈,我以仁,必事事与之相反,乃始有成。”我侪对敌人制胜之唯一方法,即是事事与之相反。彼利速战,我持之以久,使其疲弊;彼之武力中心,在第一线,我侪则置之第二线,使其一时有力无用处。

惟所谓“国民防御”,所谓“国民自卫”,乃指国家军事之大方针而言。与战略上战术上的攻势守势不可相混,上文所谓自卫主义、侵略主义之利害,不能以之作战略战术上之攻击防御利害解,而军事上之自卫主义与军事教育上的攻击精神,不仅不相妨害且有相得益彰之理。兵略上攻击精神是战胜唯一要件。但攻击精神,如何才能发展,用兵是用众,凡群众运动之要诀,第一在目的明了理由简单。国民为自己生命财产,执戈而起,此是最简单之理由,最明了之目的,是为攻击精神之核心。苟培养得宜,即开花结果。德国此次战败之原因,自兵略言,即是目的不明了,理由不简单。自宣战理由言之,是攻俄;自军事动作言之,则攻法;自最后之目的言,则在英。失败之大原因,即完全因侵略主义。野心者视此土既肥,彼岛更美,南进北进名曰双管齐下,实是宗旨游移,而其可怜之人民只有一命,则结果必至于自己革命而后已。

第三章 义务民兵制草案释义

义务民兵制草案者,法国前社会党一首领卓莱氏采瑞士之义务民兵制度,案诸法国国情而改良之,欲以提出于议院者也。为鼓吹此种制度,乃著一书曰《新军论》,一名《国民防御与国际和平》。其大要,以为吾人确信战争为一种罪恶,吾人确信侵略主义必终失败,虽然吾人乃日日在被战争侵略威胁之中。呜呼!此法国战前之形势,抑何与中国相类也。又以为国民为军事上负至大之牺牲,而究其实质之所得,乃适相反,是自杀也。此则中国今日形势,虽较法犹为过之,而不知其几倍者矣。

卓莱氏以反对战争之人,而生于不能不战之国,方欧战之初起,拟往比利时开万国社会党同盟大会,用全欧罢工政策以阻止战事之发生,而法人乃激于敌忾者,以其主张和平反对之,卒为狂汉刺死。时千九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也,志士多苦心,此之谓矣。然其《新军论》,于法国之自卫主战及方法,深切著明,欧战后不胫而走全欧,今英德二国,尤乐诵其书焉。

世界各强国之军队事业,姑无论其为侵略、为自卫,其朝夕之所岌岌遑遑者,盖实为教育一事,平时之法令章制,亦大多数根据于是。此草案则亦一种教育方案也,彼其责任,即实行此方案责任者,义属诸民治方面者盖较军人方面为尤重,谓之为武人之文化可,谓之为文人之武化,亦可也。

抑愚尤有感焉。卓莱氏以政党之魁,而对于兵事上知识之完备,眼光之正确,专门家且惭焉。则信乎法国议员之可以任陆军总长,而赳赳者乃悉降心焉。盖惟政治家教育家等能共负此自卫国难之责,不以此至难之业,至高之名誉,专付之军人;而后武人偏僻之见可以消,专横之弊可以免。呜呼!此亦一治本之策也,世之君子,盍其念诸。

义务民兵制草案(法社会党首领卓莱氏拟)刘文岛 廖世勋译

第一条 凡健全之民,自二十岁至四十五岁,皆有协助国民防御之责。自二十岁至三十四岁为常备役;自三十四岁至四十岁为后备役;自四十岁至四十五岁为守备役。

第二条 常备役人民组为若干师,各师按其所辖之地段,组织其征募区,各师组织以若干步兵团为主,而辅之以骑兵队、炮兵队,及工兵队。步兵团分为若干步兵营,步兵营更分为若干步兵连,骑兵团分为若干骑兵连,炮兵团分为若干炮兵连。

第三条 按人民之居住地段,划定军队之初级部队,每初级部队人员,以于同一地段内征募之为常例,然无论何时为充足骑炮工等特种兵之初级部队人员起见,得扩充此征募地段,但以不超过其师团之征募区为限。

第四条 常备兵之教育,凡三种:曰儿童及青年之预备教育,曰新兵学校之教育,曰定期召集之教育。

第五条 预备教育,为自十岁至二十岁之儿童及青年而设,其主旨不在造就一军事速成生,而在夫致其身体之健康与活泼。其方法先教以徒手体操、各种步伐、协同劲作、敏捷及巧妙的游戏、射击练习等,然后按顺序,教以击剑乘马等。俾与日常之合规操作相融习,期以激发其竞争心,以期随各人之天禀而发展其机能之力,以期疗治或预防其身体之损坏。负管理及检查此生理的教育之责者,为所属部队之军官及下士官,为官立私立各学校之教员,为地方医生,为三十人军事改良顾问会。此三十顾问由各团征募区以普通选举选出之,所以代表各种兵者也。

凡青年乘马须于教员指导之下行之。

凡教员为克尽此生理的教职计,须在师范学校受过特别的教育。

凡儿童及青年被召集演习时,为其家族者,须教训其子弟,周慎热心以从事。儿童及青年之懒惰性成者,将科以种种刑罚,或于一定期间内禁止其从事公职,或延长其新兵学校之在学期间。

对于最热心最进步之个人及团体,奖赏之,褒扬之。

第六条 凡青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一岁时,则使其入最近卫戍地之新兵学校,按其兵种,或教以步兵连演习,或教以骑兵连演习,或教以炮兵连演习,学期皆以六个月为限。

此六个月教育,或一次受之,或前后两次受之,然两次分受时,须于一年以内完了之。受此教育之召集时机,须注意选定之,以能于野外演习,利用各种地形为度。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团体,非为一有机的且常设的部队。新兵教育受了之后,则各散归如第三条所述初级部队之居住地段。

第七条 常备役人民于新兵学校毕业后,尚有十三年之勤务;十三年中召集从事于演习者凡八次,四次为小部队演习,四次为大部队演习,两者更番举行,是为常例。小部队演习期限凡十日,于其本地或本地邻近举行之,大部队演习期限凡二十一日,于较远之地及军队野外暂驻所举行之。

军队野外暂驻所须增设之,俾四倍于现有之数。

凡在同一部队之人民须同时召集之。

凡军官下士官及军事改良顾问等,须勉励兵卒于规定演习之外,常热心练习行军射击等事。

各兵卒自藏军服于家,如有损坏,须负赔偿之责。

东边各省(即德国接壤)各兵卒,须藏兵器于家。炮兵储藏所及骑兵储藏所,须分设于其各地。又须于其地建设纵横辐辏之各种道路,俾火车、无轨列车、自动车等来往敏捷,输送频繁,则一旦临事,其地人民始能迅速动员,即刻集中,以掩护全国之一般集合,飞行机等亦须集中于其地。凡全国飞行人员学习三个月后。皆当赴其地之军队野外暂驻所,补习飞行,以完全其教育。

第八条 军官由两部而成,其一即下士官与本职军官,其他即下士官与民事军官。惟本职下士官担任新兵学校之教育。

新兵在学三个月后,则选择其能干者,为下士官职务之准备,选择时以其在预备教育时代之成绩,在新兵学校之行为,及其普通教育之程度为标准。

下士官教员委任之,委任时须得团委员会之同意。团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下士官候补生在新兵学校准备三个月后,若认合格,则送入下士官学校肄业;三个月毕业后,则派赴各该候补生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充当下士官。

无论何人不能辞却此种委任,被委者若不愿意,强制之。

下士官学校之学生,受相当之日俸。

下士官执勤务时,须予以相当之俸给。久于其职之下士官,无论其从事于何项公职,均得以下士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民间厂主店东等,须为下士官组织劳动会社,适应各下士官之性能,予以相当之位置。五十以上之下士官,得受养老年金。士官之缺,须以下士官之资深者升补之,下士官之多数终升为少尉或中尉。

第九条 军官额三分之一为本职官。

各种劳动会社如劳动委员会,如劳动协助会,如劳动共济会等均得共给学费,为其会员优秀子弟之军官准备教育费。

法国重要之大学凡六,以各大学所在地为根据,划分全国为六区,即各区之大学内,各设一军事研究班,凡有学士文凭之青年,试验及第而又受过新兵学校六个月之教育者,得入此军事研究班肄业。此军事研究班,四年毕业,教以各兵事之特别学术,其学员除军事学外,应竭力随同大学之普通学生研究历史、文学、哲学、社会经济学,以及其他高等科学,以为他日管理指挥新兵学校之用。学员在学期间,受国家之日给,其家属贫者亦得受补助费。四年毕业之后,则授以少尉,或使教育新兵,或使指挥部队,或同时使兼两职,其于大学之年度,则按毕业之先后计算。其资深者得尽先补充大尉之职,此等少尉晋级之先,须在大学军事研究班,最少受过二十日之特别教育,为升级之准备。

关于军事教育问题,大学校得开陈意见于军官或军官团。本职军官,有会同教员及由军事改良顾问会,所选出之委员,监视预备教育之责,且有助成民事军官教育之责。

军官试验及第之后,得入陆军大学,陆军大学者,所以养成高级军官之人才,所以养成参谋职务之人才,所以整顿划一各大学军事研究班之教育。陆军大学之课程,须陆续授予各大学之军事研究班。

第十条 军官额三分之二,为民事军官,民事军官征选于民事下士官之中,供职于其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

凡人民或于大学或于省城,受过军事特别教育者,则给予一种军学文凭。有此文凭者,得连续取获军官之职,得享受资深奖金;无此文凭者,不得受医生、律师、工程师、教员之文凭。

民事军官亦得受俸给,久于其职者无论其从事何项公职,亦得以民事军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五十岁以上者,亦有受养老年金之权;下士官被任为军官时,无论何人不得辞却此委任;如志愿候补者不足时,或志愿候补者程度不足时,得强制征选以足其额。

第十一条 军官升任分为两种,一曰叙升,一曰选升。如民事军官之任命,其一半即自军官中之有军学文凭者叙升之,其他一半则自无军学文凭之下士官中之能干者选升之,大半选升为少尉及中尉。少尉中尉以上,不得由下士官中选升之,然为数渐少。

第十二条 军官升任,须按表行之。此表之造成者,为团委员会及师委员会。此等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师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如须投票时,以上各会员各有一投票权。

第十三条 军官年龄达三十四岁以上者,依其志愿仍可供职于常备兵。然有供职于后备兵及守备兵之必要时,则须供职于后备兵及守备兵之步队,且值必要时,得同时兼常备兵、后备兵、守备兵各部队之职。

第十四条 后备兵部队由满三十四岁至四十岁人民之隶属于邻接的常备兵部队者而成。守备兵部队由满四十岁至四十五岁人民之隶属邻接的后备兵部队者而成。后备兵部队及守备兵部队之军官,或为在常备兵部队之旧军官,或为常备兵部队之下士官直接升任者。

第十五条 陆军总长关于军队之集中、粮饷器械之运搬储藏等,平昔须为一切必要之处置。俾一旦临事,常备兵能完全利用,以作第一线之军队。

第十六条 此种军队,为防卫国家之独立,攻击敌人之侵略而设。战争非由于防卫,则是一大罪恶。政府竭尽调处手段,而相对国家不受调处,或调处不谐,至不得已而宣战,则此种战争始可谓为防卫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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