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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论

第四篇 二十年前之国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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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略与战略(敌与兵)论战志之确定

无兵而求战,是为至危,不求战而治兵,其祸尤为不可收拾也。练兵将以求战也,故先求敌而后练兵者,其兵强;先练兵而后求敌者,其兵弱。征之以中外古今之事,而可信者焉。

日本,今之所谓强国也。明治七八年,兵不满万,而处心积虑,以中国为敌,二十年而后济。甲午之后,兵不满十万,而卧薪尝胆,以俄罗斯为敌,十年而后济。以明治七八年之情况而言征韩,以二十七年之情况而言拒俄,不几其梦呓乎,而梦呓则居然成事实矣。

普鲁士,今之所谓强国也。千八百○六年,全军瓦解,以养兵不许过四万二千之条件,屈服于拿翁,仅延余喘,幸也定报法之志,六年而小成(滑铁卢之役),六十年而大成(普法之役)。

法,亦今之所谓强国也。革命之际,与全欧为敌,而拿翁于纷乱之余,乃以之摧奥残普。普法战争以后,赔款割地,而复仇二字,幸以维持其军队。至于今日,志虽未逞也,而成效则已昭著矣。

淮军之兴也,以三千人密闭于舟中,越千里而成军于沪上。当是时,上下游皆敌也,湘军之起亦有然。而洪杨之敌,乃不在百年来政府教养之制兵,而在二三读文章讲理学之书生也。

等而推之,迄于古昔,则凡治兵于四面楚歌之地,欲突起以成功者,其事较难,而成功者独多;制兵于天下升平之日,欲维持于不敝者,其事较易,而成功者乃绝无也。盖惟忧勤惕励之诚积于中,斯蹈厉发扬之致极于外,故曰“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呜呼可以观矣。

然则敌犹是也,而兵不振者,则何以。故曰兵者,以战为本,战者以政为本,而志则又政之本也。

国于世界,必有所以自存之道,是曰国本。国本者,根诸民族历史地理之特性而成,本是国本。而应之于内外周围之形势,以策其自存者,是曰国是。国是者,政略之所从出也。战争者,政略冲突之结果也。军队者,战争之具,所用以实行其政略者也,所用以贯彻其国是者也,所用以维持其国之生存者也,故政略定而战略生焉,战略定而军队生焉。军者国之华,而未有不培养其根本,而能华能实者也。

战争为政略冲突之结果,是为近世战之特性。日俄之战,俄罗之远东政略,与日本相冲突也;今日之欧战,德国之世界政略,与英俄相冲突也。庸讵不可以交让乎?藉曰政略可以交让也,国是而可以交让乎?国本而可以交让乎?不可以让,则彼此各以威力相迫,各欲屈其敌之志以从我。近世兵学家下战争之定义曰:战争者,政略之威力作用,欲屈敌之志,以从我者也。夫曰屈其志,乃知古人攻心之说,真为不我欺也。

政略之相持,非一朝夕之故也。其端绪,可先时而预测,故其准备可先事而预筹,夫而后可以练兵焉。英之为国,环海而重商,制海权其生存之源也,故其治海军也,以二国之海军力为标准。德之为国,当四战之地,左右邻皆强,无险可恃,则恃以人,故其治陆军也,以东西同时受敌为标准。政者,战之原,敌者,兵之母也,故治兵云者,以必战之志,而策必胜之道者也。

所谓立必战之志者,道在不自馁。夫强弱无定衡,英俄德法,今之所谓强国也,望尘而不可及者也。入其国,觇其言行,何其危亡警惕,不自安之甚也,此见强者之未必终强也。五十年前之日本,百年前之德国,败战及革命后之法国,彼惟不以现状自堕其志气,而至今日耳,此一言弱者之未必终弱也。惟志不立,万事皆休,夫慑于外患者,退一步即为苟安,故古人必刺之以耻,而觉醒之,故曰知耻近乎勇,又曰明耻教战,耻者馁之针,志之砭也。

所谓策必胜之道者,道在不自满。昔普之覆于法,盖为墨守菲列德之遗制,而拿翁三世之亡,则在轻视普人之军制。盖兵也者,与敌互为因缘者也。人得其一,我得其二,虽少亦强;人得其十,我得其五,虽多亦弱。故彼此之不耻相师者,正以其彼此互为最后之标准也。夫习于自满者,进一步即为虚骄,故必戒之以惧,而收索之。故曰临事而惧,好谋而成,惧而谋,谋而成,所谓策必胜之道也。惧者满之药,而谋之基也。

必战者,至刚之志也。必胜者,至虚之心也。二者相反,而实相成。夫志卑者轻物,志之坚者,求之诚也,见之明者,行之决也。贤者负国之重,必以至刚之志,济之以至虚之心,而其入手治兵,首在择敌。

择敌奈何,有直接以至强为敌者,擒贼擒王之说是也。至强者即对于吾国本,而为至危者也。有先择一易与者为敌,而间接以达其抗拒至强之目的者,偏败众携之说是也。政令修,财用足,民气强,则用前策,其径捷,其时促,若今之英德法是也。若夫国家当积弱之余,威信未立,则当用后策。昔普欲战法,而先试之于奥,意欲战奥,而先试之于俄,盖凡百困难,随一败以俱来,即随一胜以俱去。贤君而当弱国,则恒能于万难之中,适用其偏败众携之略,以渐进而达其最终之目的,其取径迂回,其用心尤苦也,慎之至,明之至也。虽然,就军言军,是二策者,皆可也,皆足为军事之根本也。惟有二途,则大不可,一则甲可战,乙可战,乃既欲战甲,又欲战乙,是则大不可,备多者,力分也;一则甲可战,乙可战,乃今日欲战甲,明日复欲战乙,则大不可,心不专,力不举也。

故练兵二十年而适以自累者,本不正也,政不举也,志不立也。

策二章 国力与武力与兵力

武力者,国家所用以贯彻其国是之具也。就广义言,武力即国力也,就狭义言,则国力而加以军事的组织锻炼者,是曰武力。溯国力之原而分之,人一也,地二也,物产之生殖力,三也,机械之运动力,四也。是四者,孰纲维是,孰主张是,则有至重至要之政治力(即国家主权的发动也),五也。

所贵乎武力者,谓其有军事的组织锻炼也。而此组织锻炼之原动,实即发生于第五项之政治力。是力者,至高无上,为国家存在之原,即为武力发生之本。

凡测力之大小,必自两方面,一则品质之精粗,一则数量之多寡也。

“国力者,人力之集也。国力之要素,以国民之体力、智力、道德力为主。而道德力之左右于武力,则尤大,即节俭而忍苦、果敢坚毅、富于爱国心、而重义务之国民,较之流于安逸、习为骄奢、陷于怯懦者,其数虽有天渊之差,而武力则有过之无不及者。故曰国民之价值,当战争之难,而上下悉显其真。在上者流于逸乐,则武力之节度缺,在下者习于固陋,则武力之锋芒钝。”(将官伯卢麦著《战略论》)

次人心而为武力之原质者,则材用是也,材用以求之本国为原则,农业其一也(粮秣),工业其二也(武器),矿业其三也(煤铁),牧畜其四也(马驴),纲维是四者,而为之主者,则国民之经济,国家之财政是也。近世之战,其准备极于一针一线之微,其影响及于一草一木。故德国开战后令公园竹草改植番薯,其困苦,迄于一饮一食而有限制(英德皆然),其反动入于国民之生计者,至深且巨。故经济财政之整理法,亦为武力之最要原质。

此外则地势交通,亦与武力至有关系。区而别之,约有数端:(一)国土之广狭及人口之稀密,如地大而人疏者利于守,地小而人多者利于攻是也;(二)国境之形状及国内之地势,如英之海、俄之草原、瑞士之山,皆于战争时显其重要功能;(三)国内之交通线,由此交通而各种材用集合之迟速,军队运动之难易生焉。便者,以一作二而有余;难者,则以十当一而不足也。

要之,武力者,国力之用于战争者也,变国力为武力,则有视乎国家政治之机能。国家(非政府)者,有至高无上之权,得自由处分其人民之生命财产者也,而其能力之大小,则一视其组织何如以为定。政体也,制度也,行政也,皆所以为武力之原动者也。土地愈大,人口愈众,则其关系愈密切。欲竭全国之力以备战,则必其元首公明而有定力,其政府勇敢而极锐敏,而各机关又能各竭其能,而互相为用。主宰无定力,则众说扰而能力蹇滞;建制不完密,则机关不足,而布置乖张。国愈大,事愈难,而武力转有因国力之大,而益小者矣(伯卢麦《战略论》之说)。

欧洲诸国,自宪制实行以来,国家之组织日备,政治之机能日强,而人民之担负亦日重。现役之兵数,以人口百分之一为准,每年之军费,以国费三分之一为准。准者,言其极度,不可再逾者也。由是范围,而加以精密之编制法,运用而周转之,则有事之日,皆能倾其全国之力,以从事于战争,可谓极人间之能事矣。然亦有以野心及恐怖心之故,养过大之兵力,而卒至财政穷乏,不能一战者,则又以兵力过大之故,而武力转因之而小者焉。

故武力与兵力不相同,兵力者武力之主体,而兵力非即武力也。武力者,就其用而言也;兵力者,就其体而言也。欧洲之最强国,不必即为东亚之最强国也。今日军队,纵曰因粮而敌,而必取其用于国,故力之大小,一视后方之交通关系为断。日本之所以胜兵力十倍之俄罗斯者,此义是也。

兵力与兵数,尤不可混。数也者,就人马材料之数量而言;力也者,则数量外,加算以人马教育之程度,材料品质之精粗者也。故必综合无形有形之两元质,而兵力之真义乃见。有形者易知,无形者难求,其在军资定额有一定之范围者,则数量之增,未必即兵力之大也。

凡兵力以其类别之为二。一曰陆军,以陆地战争用之人马材料,而加以军事时组织锻炼者也。军队云者,所以自别于乌合之众,为陆军兵力之具体名称也。一曰海军,以海上战争之军舰、水雷艇、商船之武装者,而加之以军事的组织锻炼者也。舰队云者,海军兵力之具体名称也。陆军资陆战之责,有时补助海战者,如军港之陆上攻守是也;海军负海战之责,而有时补助陆战者,如陆上之准备,及运输之护卫等是也。

近百年来,为一切政治之原动,而国制组织之根本者,则立宪制度是也。为一切军事之原动,而国军组织之根本者,则义务征兵制是也。新国家有是二者也,犹若车之有两轮,鸟之有两翼。而二者之间,尤有至深至密切之关系。自国家言,则立宪制度者,求其个性之发达,故自由者义取诸分,对内者也;义务兵役者,求其团体之坚固,故强制者义取诸合,对外者也。自人民言,则既有与闻政治之权利,即当然有保卫国家之义务。是故宪法兄也,征兵令弟也,而双生焉,孕育于法国之革命。自由主义,其先声也,成长于普鲁士之行政改革;民族主义,其中坚也,结果于今日之战争;帝国主义,其尾声也。呜呼,吾人读普国名相斯得因之言,而怦然心动也。斯氏之言曰:“凡国家失其膨胀之势力于外者,则当蓄其强固之实力于内。是力也,不在其政府,不在其贵族,而在其全国之人民。欲国民之发达进步也,当予以自由,而使各阶级平等于法律之下。故第一农民,当解放也,惟自由之劳动,始能保国于不敝也,当予以土地所有权,惟独立之地主,乃勇于卫其家,即勇于卫其国也;第二市民,当予以自治权也,市政及市会之发达,德族之所以自豪于中古也,摅怀旧之蓄念,历史观念,爱国之源泉也,自治植其础,而官治乃增其力也;第三贵族,当教以惟国家存在,而贵族乃始尊荣,亦惟贵族不自私,而国乃始强盛。特典也,特权也,利之适以害之也。政府有司,不求知识于簿书,劳精神于会计,首当与国民共生活,而研究其真正之情实,而施政方针,当力与当时之实情相应。”

故德国义务兵役之发源,表面由于条约之束缚(拿破仑限制养兵不得过四万二千人),而精神实由于行政之改革也。却隆霍斯得者征兵制之鼻祖也,当时为陆相,而斯得因则首相也。呜呼,伟人之心力与际会,其于国家也,至矣哉,至矣哉!

第三章 义务征兵制说明

此次庐山训练奉命说明义务征兵制,故重将此章加印,以备与下篇附录之义务民兵制相参考。

兵在精,不在多,斯言至矣。盖谓兵力之大小,不在其数量,尤其在品质也。虽然,使彼此之精度相等,则求胜之道,将何从?数等者求其质之精,质等者求其数之多,自然之势也。

既欲其精,又欲其多,而国家之军费,则又有一定之范围,不可逾,于是义务兵役之制起。是故纯粹自军事上之目的言,则征兵制者,以少数之经费,得多数之军队,而又能不失其精度是已。

所谓费少而兵多者,等是养一兵之费也,更番而训练之,能者归之野,更易时新,以二年为期,则四年而倍,十年而五倍之矣。所谓兵多而犹不失其精度者,自精神言,则用其自卫之心以卫国,其职务既极其崇高,其欢欣亦足以相死;自技术言,则服役时,教之以道,归休时,习之以时,自能于一定时限内,不遗忘而足为战争之用。是故佣兵者以十年练一人而不足,征兵者以一费得数兵而有余也。虽然,不可以易言焉。武力之大小视乎国家之政治机能,盖征诸义务征兵制而益信。征兵法者,关于义务兵役之条例也,其条理之繁密、关系之复杂、事务之烦重,盖非有至勇决之方针,不足以启其端,非有至完密之组织,不足以竟其绪也。在昔德法,在今英伦,皆当国难至深之时,而勉焉而为此。人心之好惰也,民非强迫不肯服兵役,国亦非强迫,不能行征兵也。昔法人首倡征兵,乃一变而为就地制,再变而为代人制,名虽存,实则亡矣。是倡之者固贵乎勇决,而行之者尤贵有周密完全之计划也。(就地制者,一区内限定出若干人之谓,代人制者,以金钱雇人自代也)

五十年来各国之敌忾心以互为因缘,日结而日深;而各国之征兵制,亦互相则效,日趋而日近。今姑就其繁重复杂之制度,条举其通则,而列其纲,则有三:一曰法律上之规定,二曰行政上之组织,三曰实行上之事务是也。

征兵制之关于法律者,一为兵役之种类,一为服役之期限也,各国通则如下。

凡国之男子自十七岁,迄四十七岁,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四十七岁至大限也)

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后备兵役、补充兵役、国民军役,常备役七年,内以三年为现役,四年为预备役。

现役者自满二十岁者服之,平时征集于军队中,使受正式之教育,其期以三年为准。近世欲军事教育之普及,则步兵有改为二年者,现役既毕,退归预备役,返诸乡使安其生业。每间一年,于农隙后征集之,使习焉以备战时之召集也。将军哥尔紫曰:组织一国之兵力,以青年男子为限,盖其气力,能置生死于不顾,而好临大事,其体力,能耐劳苦,而服惨酷辛勤之职务。德国军制之常备军,以三十岁为限,盖兵力之中坚,而负战斗之主要任务者也。

后备役十年,以满预备役者充之,战时多用之于后方。日俄之役第一线之力二十五万,而战斗员之总计,乃及百万。将军哥尔紫复曰:老兵亦有老兵之用,盖铁路、占领地、兵站线之守护、粮秣兵器之护送、土匪之镇压,在在有需于兵力,其任务虽不若第一线之重要,而一战争之成功,亦必相需焉而始有济者也。

补充役十二年,国家不能举所有壮丁,一一使之服兵役也,则编其余者于补充役;于农隙则征集之,施以短期之教育,视其年龄之大小,战时或编入守备队,用之于后方,或编入补充队,以为第一线伤亡病失之预备。

国民兵役,分为第一国民军、第二国民军。第一国民军,凡满后备役及补充役者充之,曾受军事教育者也;余者为第二国民军,未受军事教育者也。国家当危急存亡之际,兵力不敷,则召集之。

凡处重罪之刑者不得服兵役,是曰禁役;凡废疾不具者,得不服役,是曰免役;体格未强壮,或以疾病,或以家事,得请缓期以年为限者,是曰延期;在专门学校及外国者,得缓期至二十八岁为止者,是曰犹豫。

准乎此,而品质数量之间,得以时间财政,为其中间调济焉。欲其质之精也,则增其常备役之人数,而短其服役之时期;欲其数之多也,则长其预备役之时期,而多其服役之人数。财少则求其周转于时,时急则量其沽费之财。操纵伸缩,可以自如,而国家之武力,乃得随时与政略为表里焉。

关于征兵上之行政组织,则区域之分配,官署之统系是也,各国通则如下。

分全国为若干区,是曰军区,凡一军之征兵事务属焉。海军又分为若干旅区,每旅之征兵事务属焉,每旅区又分为若干征募区。征募区之大者,再分为数检查区,是各种区域必与行政区域相一致。除占领地及异民族外,以本区之民为本军之兵为原则。军民之关系密切,一也;易于召集,二也;各兵之间,各有其邻里亲戚之关系,则团结力益固,三也。

中央之征兵官,以陆军及内务之行政长官兼任之。各军区之征兵官,以地方之司令长官(军长或师长)、行政长官(省长)任之。各旅区,旅长及该区之行政高级官任之。各征募区,以征募区司令官(专设)及该区之行政官任之。必军民长官合治一事者,盖微独事务上,有俟于各机关之互相辅助也,其制度之原理,既发动于国民之爱国心,而事务之基础,亦导源于国民之自治团体,势有所在不得不然也。

关于征兵实行上之事务,复须别为三:一曰征集事务,平时征集之使入营受教育也;二曰召集事务,当战时召集之使出征也;三曰监视事务,监督有兵役义务之人民,使确实履行其义务也。

征集事务,大别为四:曰准备,曰分配,曰检查,曰征集。

准备云者,征集事务之准备也。其道自下以及上,每年凡村长,集其在村内之壮丁人数,籍其名以报诸县,县以报诸道,道以报诸省,省以报诸中央,而每年各区可征之数,政府得以详稽焉。

分配云者,分其应征之数于各区也。其道由上以及下,每年凡元首,定其全国应征之数,以分诸军,军以分诸旅,旅以分诸团及征募区司令部,而每年各区应征之人,地方得其标准焉。

检查云者,检查其壮丁之体格,及家属上之关系,定其适于兵役否也。征募区司令官,实负其责,附以军医及地方官吏,及期巡行各区而检查之,予以判决;判决既终,则以抽签法定其入营之人,编为名册,以报诸军,作为布告,以示其民。

征集云者,使抽签既定之人,入营服役也。旅长实负其责,及期,巡行各处,一以确定壮丁之可以服役与否,二以分别各人编入步骑炮工各种兵,三以规定补充役中之可以征集受教育者,各编册籍以报诸军。每年十一月一日,各民按照布告之所定,自投到于征募区司令部,各队派员迎率之以归。

是四者,年一为之,周而复始。其册籍有一定之方式,其事务有一定之期限,其权限有一定之范围,丝毫不容其稍紊,而征集事务,乃告终结也。

召集事务,大致别为二:曰平时之准备,曰战时之实施。平时准备,则政府示其召集之要纲,以颁诸军。军长准之,定其召集之人员,以颁诸征募区司令官。区司令官乃订成各县之召集名簿,及召集令,以送之县。

县别存之,召集令者,一人一纸,记其姓名、住址、召集之地点,惟时日则空之以待填也。而凡交通之关系、旅行之时日、集合之地点、监督指挥之人员,无一不预为计划,以免临时之仓卒也。实施事务,则元首以动员令行之。政府以颁诸军,军以颁诸(1)地方长官,(2)各宪兵警察队长,(3)各部队长,(4)征募区司令官。司令官以达诸县,县记载其时日,以颁诸村,村以达诸各人。各人之受令也,乃按照令内所规定之时日、地点、道路,以至于召集事务所。各部队先期派员迎之,率以归于队,而地方官吏,及警察宪兵,同时布监视网,以监督之防逃役也。

监视事务,亦大别为二种:一为入伍前之监视,一为退伍后之监视。入伍前之监视,则人民自十七岁起,即有受监视之义务,若迁移之必须报告本区也,若旅行之必得许可也,皆是也。退伍后之监视,一为复习,复习者,退伍后复召之入伍,使习之期不忘也;在预备役中至少二次,后备役中至少三次,每次必于农隙期,自三周至六周不等。一为点名,就本地征集之,检查其体格及职业,以验其适于军事之程度也。凡此者,皆所以为战时召集之准备也。

是故征兵之要件有五,五者不备,不足以言征兵也。一曰征之能来,二曰来之能教,三曰教之能归,四曰归之能安,五曰临战焉,一令之下,应声而即。至五者若贯珠然,一不备,不足以成今日之征兵制也。

征之而来,则行政能力,于是征焉。是故谓民智未开,不可以言征兵者,非也;其在德法诸国,习之百年,而厌忌兵役者,代有所闻,小民难与图始,当然者也。谓户口未清,不可以言征兵者,亦非也;征兵之倡始,皆在国难张皇之际,日德诸国,当其始行政机关,犹在草创,遑论户口?是故征兵之难,不难在民间之忌避,而在政府之决心,不难于条例之公布,而难于律令之彻底力。故欲行征兵者,必以整理地方之行政机关为第一步。

征之来矣,尤贵乎教,则军队之责任焉(教育一项待后专章)。就征兵之范围言,有二要件:无熟练之弁目者,则教不足以入其微;无强固之将校团,则力不足以举其重是也。弁目所谓亲兵之官也,与兵卒共起居。教育之期,长不过三年,短者二年耳;是二年中,使其习之于手,记之于心,盖有视乎随时随地之指点,是非将校之力所能及也,而弁目之效著矣。兵卒同出于一区,其乡土之观念强,故团结力大,固也。顾用之得其道,则可为精神固结之基;用之不得其道,则即为指挥困难之础。义务兵役者,聚国民而为一大团体也,其量大,其质重,非有全国统一之将校团,则离心力大,不足以举之矣。法国共和政府之初元,乃至有以此区之民,充彼处之兵者,其苦心益可见也(注:怕造反)。是故征兵制也,弁目久役制也,将校团制也,三者皆若连鸡之势,不能舍其二,而独行其一也。故欲言征兵者,必以改良军队教育为第二步。

教而能归,归而能安,则有涉于国民生计之大本,不可以习焉而轻视也。盖军队以国防之故,驻扎地常在通都,而都野间之生活程度,则相差至大,兵卒于一二年间,习为华美,即有厌薄固陋之意。法德近有倡言军队食料太美者,德国则每周授兵以农事知识,盖咸以兵不归农为大慽,而思力有以矫之也;且田园有荒废之虞,工商业有中绝之患。故征兵者,始焉既强之使来,继焉又必强之使去;不愿来,犹易处,而不愿去,则难处也。勉强行之,则相率而流亡,匪独不能临难时招之即来也,其祸更有不可言者。故欲言征兵,必以注意国民之生计,为第三步。

若夫一令之下应声而集,是则征兵之最后目的。管子所谓“内教既成,不令迁徙”者也,盖必平时之监视严密,计划周到,而临事之征调,始能有秩序而迅速也。各国今日,则自命令下付之方、旅费取予之法、应到之地、应往之路、应用之车船,无不一一预为规定,而警吏宪兵,则各设其网,以周流巡视乎其间。各机关各人,各有一定之每日行事表,夫而后当开战之日,全国国民,不震不惊,寂焉各行其所是,不相扰而益相成。呜呼,极人间之能事矣。故言征兵者必以战时能圆满召集编入军队,为最后之目的。

第四章 军事教育之要旨

人也,器也,军也,国也,各有其个体,其形式上之一致,则编制之责也,其精神上之一致,则教育之责也。

言军事教育,则有开宗第一义,曰军事教育之主体,在军队,不在学校是也。平时之军队,以教育为其唯一事业,战争之教育,以军队为其唯一机关。学校者,不过军队中一部分人员之补习机关而已。以教育与学校相联想,则军队教育无进步,而一部分之事业必将为主体所排斥而后已。

试举各国军事学校,与普通学校之系统比较之,则尤显。普通学校之为制也,自小学、中学、高等专门大学,自成为系统,而相联络。军事则不然,毕业于中学,不能径入士官学校也,必自军队派遣也;专门学校,非士官学校升入也,必自军队派遣也;大学校,亦非自专门学校送入也,必自军队派遣也。盖将校之真实本领在统御,其根本事业在军队,惟知识上一部分教育,在军队分别授之,则事较不便,则聚之一堂,为共同之研究,是则学校教育之目的耳。

苟明乎征兵之原理,则知平时之军队,即国民之军事学校也。“军人者,国民之精华也,故教育之适否,即足以左右乡党里闾之风尚,与国民精神上以伟大之影响。盖在军队所修得之无形上资质,足以改进社会之风潮,而为国民之仪表,挚实刚健之风盛,则国家即由之而兴。故负军队教育之任者,当知造良兵即所以造良民,军队之教育,即所以陶冶国民之模范典型也。”(日本军队教育令)故曰平时军队之唯一事业,教育是也。

学战于战,此原则也。顾不能临战而后学,则学之道,将何从,曰根于往昔之经验。经验之可以言传者,笔之书,其不可以言传者,则为历史的传统精神。故曰“团也者,依其历史,及将校团之团结,最便于从事统一之战争者也。”“严正之军纪,及真正之军人精神,为军队成功之元素,欲使其活动发达,则必有俟乎强大之干队(即平时之军队)。各兵既受熏陶而归家,一旦复入,则即能恢复其昔时之习惯,即新编之军,而求其内部坚实亦甚易。故军人精神,恃多员主干队而始成立者也。”(伯卢麦《战略论》)故曰,教育以军队为唯一之主体也。

有一言而可以蔽教育之纲领者,则致一之说是也。故第一求人与器之一致,第二求兵与兵之一致,第三求军与军之一致,第四求军与国之一致。

(一)人与器之一致 不观夫射乎?心之所志、目之所视者,的也;手之所挽者,弓也。而矢则有中有不中也。其不中者,必其心与目之不一致也,必其目与手之不一致也,必其手与弓之不一致也,必其弓与矢之不一致也。语曰,读书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到者致一之说也。宁独射焉读焉而已?一艺之微,其能成功而名世者,必有藉乎精神、身体、器用。三者之一致,书家之至者,能用其全身之力于毫端,而力透纸背;军人之执器以御敌,无以异于文人执笔而作书也。方法虽不同,其所求至乎一致者一也。兵卒之来自民间也,其体格之发达,各随其艺以为偏,身与心尤未易习为一致,故必先授以徒手教练及体操,以发达之,体与神交养焉,然后授以器,使朝夕相习焉,以至简之方法,为至多之练习,久久而

心身器三者之一致,乃可言也。故夫步兵之于枪也,则曰托之稳,执之坚,发之由自然;骑兵之于马也,则曰鞍上无人,鞍下无马。皆言其身与器之一致也,此单人教练之主旨也。

(二)兵与兵之一致 人心至不齐也,将欲一之,其道何从,曰有术焉,则逆流而入是也。逆流云者,自外而及内,自形式而及于精神是也。以颜子之圣,询孔子以仁,而其入手,则在视听言动,军队教育之道,亦若是已。是故步伐之有规定也,服装之必整齐也,号令之必严明也,整饬其教练于外,所以一其心于内也;器具之有一定位置也,起居之有一定时刻也,严肃其内务于外,所以一其心于内也。虽然,亦更有其精神者存焉,则人格之影响,情分之交感是也。惟人格有影响,而上下间之关系以深;惟情分有交感,而彼此间之协同以著。此种一致之基础,成于战术单位之连。连者,军队之家庭也;其长则父也,连之官长,则成年之弟兄也;弁目之长,曰司务长者,则其母也。是数人者,于兵卒一身之起居饮食寒暑疾病,无时不息息焉管理之监视之,苦乐与共而其情足以相死,夫而后一致之精神立焉,此一连教育之主旨也。

(三)军与军之一致 自征兵制行而兵之数量日以增,技术发达而兵之种类日以繁,文明进步而将校之知识日以高,于是军与军之一致,其事愈难而其要益甚。自其纵者言之,则将将之道,有视乎天才;自其横者言之,则和衷共济,有视乎各人之修为。此种一致,盖与国家存在之源,同其根据,历史之传统一也,伟人之人格势力二也,智识锻炼之一致三也,人事系统(详见下文)之整齐四也。而每年秋操,图各兵种使用上之一致,使各知其联合之要领,则犹其浅焉者耳。

上文(二)(三)两义,则各国今日通称之军纪二字之意义是也。“军纪者,军队之命脉也。战线亘数十里,地形既殊,境遇亦异,而使有各种任务几百万之军队,依一定之方针,为一致之行动。所谓合万人之心如一心者,则军纪也。”(日本《步兵操典》)

兹言也,仅就其效用言之,于其意义,犹未若哥尔紫将军所论之深切著明也。哥将军曰,苟一想像今日国军之大,不能无疑问,即如此大众,究竟用何法以指挥之是也,答之者则有词矣,曰军纪者,所以使大兵能自由运用者也。斯言是也,顾所谓军纪者,又何物欤?

普通人解之曰,军纪者,以严正之法律,维持其秩序,而严肃其态度之谓;斯言不可驳,而非其至也。德国之秩序态度至严肃矣,而法律之宽,他国无比。历史上有法律愈严而军纪愈棼者,法国共和政府之成也;背戾者悉处以死刑,而军纪之弛如故也。盖法律之效果,发生于事后,故谓军纪发生于法律者非也。或为之说曰,军纪者,发生于国民之道德心,而由于自然者也,兹言亦非也。军纪者,不仅使人不为恶而已,兵卒为克敌之故,必致其死;军纪者,要求此非常之事于兵卒,而使习为自然者也。“法人每谓热诚之爱国心,可以补教练之不足。其实依共和政府之经验,则热诚之爱国者,行军一日而冷其半矣。疲劳之极,则肉体之要求,即越精神而上之。一鼓作气,不可恃也。”(伯卢麦之说与此相发明故引用之)故谓军纪之源在道德者亦非也。

达尔文著《物种论》,于军纪二字,独得至当之解释曰“有军纪之军队,其较优于野蛮之兵卒者,在各兵对于其战友之信任”,此坚确之信任,实为真正军纪之根源也。凡兵卒之有经验者,皆知其将校,无论当何种时节,必不离其军队以去。一队犹若一家然,除共同之利益外,他无所思,虽危险之际,亦不为之稍动,此则达氏之所谓信任之原也。有此信任,故兵卒虽当敌弹如雨,犹泰然有所恃而无恐。

法者,一种军纪之补助品也。人欲之炽,则藉法以抑制之,而用法尤贵严贵速,然不过一方法,非其根本也。躬行率先之效力,则有大于法者,故兵卒见官长之服从官长,如彼其恭顺也,则从而效之,且不仅服从已也,尤贵对于职分而起其嗜好心。德之士官曾使习为兵卒之勤务,即于简易之事,而发动其职分之观念,且兵卒亦知上官之出身,初亦与己无异也。

德国凡勤务之细件,极其精密,非墨守成法也,非夸其知识也,所以发起其勤务之嗜好心,即尽职之观念是也。学术教练之外,尤贵乎志意之锻炼。而清洁也,秩序也,精密而周到也,不谎言也,皆为整肃军纪之一法也。

委任被服粮食诸事于将校,其主旨非出于节俭,盖所以图上下间之亲密也。仓库也,厨房也,寝室也,将校日日服其勤务,而为军纪柱础之连长,自然成为一连之父,而军队中于是有“长老”之称。是名也,则合有至深之意在也。

忠实于职务之外,尤当有共同一致之志操。德军之成立,此志操实为其根本。大战中法律之所不能禁,监视之所不能及,而此共同一致之志操,则犹发生其秘密效力。名誉与职分交为激奖,而发挥其最后之武勇焉。

昔年之战,凡关于共同之利害,或敌有可乘之机,则我军虽弱,亦必取攻势者,职是故也。闻最近军团之炮声则驰援,陷必死之境,犹能确信其同志者必且继续我志,而收其功,而上自司令,下迄少尉,无不为同一之思量,为同一之行动,此则德国所谓军纪之效力也。

军纪者,无形者也,保全之,则有待于有形之要件。第一则平时编制之单位,不可于战时破坏之也。由各师选拔最精之一二营而组织一团,其能力决不能如平时固定一团之大也。其在德,地域人情之不同,而操纵之法亦互异,故临战以不变单位为原则。

第二则退役之预备兵,必召集于原受教育之队也。预备兵之于本队也,有旧识之僚友,有旧属之官长,常以在其队为自己之光荣。而一队之名誉心生焉,故动员计划,虽极困难,尤必原兵归原伍为原则。

此外则有一无形之军纪,则将校智识作用之一致是也。一军之智识不一致,则行动即不一律。法之共和军队,皆志士仁人,感国难而集合者,然平时于智识,未尝经一致之训练,而军纪即因之以驰。然此种训练,决非强以规则,要在识其大纲,而得一定之方向。有此智识之军纪,然后主将能信任其部下,部下独断专行之能力发达,而战胜之主因得焉。故将校之出身首贵一致,将校一部分自队中升入,一部分自学校毕业,而杂糅焉,决不能望其行动之一致也。

(四)军与国之一致 则全军一贯之爱国心是也。夫爱也者,情之根于心,而丽于物始显者也。无我而有物,则爱之源不生;无物而有我,则爱之义不著。物我有对待之缘,而爱之义始者。国也者,名词之综合而兼抽象者也。说其义,既更仆不能尽,而民之于国也,则犹鱼之于水,人之于气,视之而弗见,听之而不闻,日用而不知者也。虽欲爱之,孰从而爱之,圣人有忧之,则有术焉,使国家有一种美术的人格之表现,而国民乃能以其好好色之诚,而爱其国。是故爱国之心不发达,非民心之无爱根也,表现之术有周不周也。人格之表现最显者,为声音,为笑貌。视之而不见,于是有国旗焉;听之而不闻,于是有国歌焉。闻国歌而起立,岂为其音;见国旗而致敬,岂为其色?夫亦曰,是国之声,是国之色也。有国旗,有国歌,而国之声音笑貌见矣,此为第一步之爱国教育,最普及者也。人格表现之较深者,为体段,为行动;于是有地图焉,则国家之体段见矣,于是有历史焉,则国家之行动现矣。是故读五千年历史而横揽昆仑

大江之美者,未有不油然而兴起者也。有历史,有地理,而国家之影,乃益状诸思想,而不能忘矣,是为爱国教育之第二步。虽然,犹其浅也,犹其形也,而未及乎人格精神也。呜呼,自共和以还,盖尝手法国之操典,而三复之矣,求其精神教育之根本,而得一“自我”即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说也(注:近读塞克脱将军之毛奇论有‘朕即国家’即普鲁士精神说,

则与此说一致矣)。人未有不自爱者。国也者,“我”之国也,而爱之义以著。故法国以名誉与爱国并提,名誉者,自尊之精神也;德国以忠君与爱国并提,忠君者,克己之精神也。是故君主国以元首为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而要求其民也,以服从,以自牧;若曰服从其元首,即爱国之最捷手段也,客观之教育也。共和国以自我为国家人格之精神代表,而要求其民也,以名誉,以自尊;若曰发达其自觉心,为爱国之根本也,主观之教育也。故国家于声音笑貌体段行动之外,尤贵有一种民族的传统精神,以为其代表,而爱国教育,乃可得而言焉。然德国虽以服从为主体,亦决不蔑视其个性,德之操典曰:战事所要求者,在有思虑能独立之兵卒,能于指挥官既毙以后,依其忠君爱国之心,及必胜之志意,为自动的行动者也。

法国虽以个性为主体,亦决不疏忽服从,故法之操典曰:名誉与爱国心,所以鼓舞其崇高之企业心,牺牲与必胜之希望,所以为成功之基础;而军纪与军人精神,则保障命令之势力而事业之一致也。

明乎是四者,而军事教育之要纲得矣。犹有数事所当知者,一为战争之特性,一为时间之效力,一为习惯之势力。

战争之特性有四:曰危险,曰劳苦,曰情状之不明,曰意外之事变(格洛维止之说)。危险,故有待于精神之勇;劳苦,故有待于体格之健,

与忍耐力之强;情状之不明,故有待于判决之了澈;意外之事变,则有待于临机之处置,与积气之雄。凡此四者,上自将帅,下迄兵卒,皆同受之,而位置愈高者,则要求入于精神领域者愈深,而困难亦愈甚,此平时所贵乎修养磨练也。

凡人习一业,久之久之,忽得一自然之要领,有可以自领略,而不可以教人,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者。艺至是,乃始及纯粹之境,乃始可用,是名曰时间之效力,其在军事,其功尤显。盖兵之临战,其危险足以震撼其神明,失其常度,此时所恃者,惟平常习熟最简单之行动,以运用之于不自觉而已。故兵卒教育之最短时期,为四个月,而兵役则无有短于二年者。盖教育虽精密,亦必有待于时间之久,而始发生效果也。

凡人与人交,则习惯生焉。习惯有传染性,虽未尝直接,而闻风可以兴起;有遗传性,虽十年递嬗,人悉更易,而其传统的惯性仍在。习而善焉,不能以少数人破坏之;种而恶焉,尤不能以一时而改善之,故君子慎始而敬终。将军弗来答叙普法之战史(千八百零六年)曰:“维也纳之役,其有名之将校,将来立新军之基础者,何尝不在军队之中。然不经拿翁之蹂躏,则往昔之习不去,而此有力之将校,无以显其能。故曰不良之军队,不经最大之痛苦不能治。”

曾文正所谓“孔子复生,三年不能革其习”者,其斯之谓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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