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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译注

破神品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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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典

外曰:“不应言一切法空无相,神等诸法有故(修妒路)。迦毗罗、优楼迦等言,神及诸法有。迦毗罗言:从冥初1生觉2,从觉生我心,从我心生五微尘3,从五微尘生五大4,从五大生十一根5,神为主常,觉相处中6,常住不坏不败,摄受诸法。能知此二十五谛,即得解脱。不知此者,不离生死。优楼迦言:实有神常,以出入息、视眗、寿命等相故,则知有神。

“复次,以欲、恚、苦、乐、智慧等所依处故,则知有神,是故神是实有。云何言无?若有而言无,则为恶邪人。恶邪人无解脱,是故不应言一切法空无相。”

内曰:“若有神而言无,是为恶邪。若无而言无,此有何过?谛观察之,实无有神。”

注释

1冥初:数论师立二十五谛,第一名冥谛,以冥谛为诸事物最初的本元,故谓之冥初。指无尽时间之前的状态。

2觉:音译菩提。旧译为道,新译为觉。有觉悟和觉察两义。觉察为察知恶事,觉悟为开悟真理。

3五微尘:色声香味触之五境,此五者能污染真性,故名尘。

4五大:地、水、火、风与空合称五大。大言其周遍一切事物,数论在二十五谛中的第五位为五大。

5十一根:根的本义为能生,为五作业根(口、手、足、男女、大遗)与五知根(眼、耳、鼻、舌、身)等之和。

6处中:处于中,即非有非空之道。

译文

外道说:“不应该说所有事物无实体,因为神等事物是有(修妒路)。迦毗罗、优楼迦等人说,神以及诸事物是实有的。迦毗罗说:从冥谛这样的本元产生出觉,由觉而生出我的心,由我的心产生出色、声、香、味、触五微尘,由五微尘产生地、水、火、风、空五大,五大产生出十一种能察知运作的器官,神是主宰常存,有觉悟察知之能,在非有非空之中,常存而无败坏,涵容诸事物。能认识这二十五原理,就可获得解脱。不知这二十五根本原理,则在生死中流转。优楼迦说:神确实常存,根据其变化神通、长生不死等现象,就可知道神的实有。

“再者,通过欲望、嗔怨、痛苦、快乐、智慧等所依凭的原因,就可知道神是有的,因此,神是实有。为什么说无?如果有却称无,那就是邪恶之人。邪恶之人是没有解脱的。因此,不应该说一切事物无实体。”

释子答:“如果有神却说无神,这是邪恶。如果无而言无,这有什么过失?从真理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没有神。”

原典

外曰:“实有神,如《僧佉经》中说,觉相是神。”

内曰:“神觉为一耶?为异耶?”

外曰:“神觉一也。”

内曰:“觉若神相,神无常(修妒路)。若觉是神相者,觉无常故,神应无常。譬如热是火相,热无常故,火亦无常。今觉实无常,所以者何?相各异故,属因缘故,本无今有故,已有还无故。”

外曰:“不生故常(修妒路)。生相法无常,神非生相故常。”

内曰:“若尔,觉非神相(修妒路)。觉是无常1。汝说神常,神应与觉异;若神觉不异者,觉无常故,神亦应无常。

“复次,若觉是神相,无有是处。所以者何?觉行一处故(修妒路)。若觉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处,觉亦应一时遍行五道2。而觉行一处不能周遍,是故觉非神相。

“复次,若尔,神与觉等(修妒路)。汝以觉为神相者,神应与觉等,神则不遍。譬如火,无热不热相,神亦如是,不应有遍不遍相。

“复次,若以为遍,则有觉不觉相(修妒路)。汝欲令神遍,神则二相,觉不觉相。何以故?觉不遍故。神若坠觉处是则觉,若坠不觉处是则不觉。”

注释

1无常:即谓一切有为法生灭迁流而不常住。一切有为法皆由因缘而生,依生、住、异、灭四相,于刹那间生灭,而为本无今有、今有后无,故称无常。

2五道:五道为地狱道、饿鬼道、畜生道、人道、天道。道,为往来之意,指有情轮回之场所。

译文

外道说:“神是实有,如《僧佉经》中说,觉相是神。”释子问:“神之觉悟觉察是一呢?还是异呢?”

外道答:“神之觉悟觉察是一。”

释子问:“觉如果是神的相状,神就不是恒常(修妒路)。如果觉是神的相状,由于觉是无有恒常的缘故,神应该是无常。譬如热是火的相状,因热不是恒常,火也是不恒常的。如今觉实在是没有恒性,为什么呢?其相状各不相同的缘故,是因其属于因缘和合而成,因原本是没有的,而如今有,虽已经有了,但还要归向没有。”

外道答:“没有生成所以是常(修妒路)。具有生成相状的事物没有常,神不是有生成相状的,所以是常。”

释子说:“如果这样,觉不是神的相状(修妒路)。觉是无恒常的。你说神是恒常,神应该与觉不相同;如果神与觉无异,因觉不是恒常,神也应该不是恒常。

“其次,如果觉是神的相状,没有这样的道理的。为什么呢?因为觉的行止是一处(修妒路)。如果觉是神的相状,你的看法中,神是周遍于一切时空,觉也应该是一时遍行于畜生、饿鬼、地狱、人、天五道轮回中。但觉的行止是一处,是不能周遍一切的,因此,觉不是神的相状。

“再者,如果这样,神与觉一样(修妒路)。你认为觉是神的相状,神应该与觉相同,神就不可周遍。譬如火,没有热就没有热的相状,神也应该如此,不应该有周遍的觉而有不周遍的神的相状。

“进而言之,如果认为是周遍的,就有本来觉却有不觉的相状(修妒路)。你想使神周遍,神就有这两种相状,觉与不觉相状。为什么呢?因为觉不是周遍的。神如果落入觉处就是觉,如果落入不觉处就是不觉。”

原典

外曰:“力遍故无过(修妒路)。有处觉虽无用,此中亦有觉力,是故无无觉过。”

内曰:“不然。力有力不异故(修妒路)。若有觉力处是中,觉应有用而无用,是故汝语非也。若如是说,觉无用处,亦有觉力者,但有是语。”

外曰:“因缘合故,觉力有用(修妒路)。神虽有觉力,要待因缘合故,乃能有用。”

内曰:“坠生相1故(修妒路)。若因缘合时觉有用者,是觉属因缘故,则坠生相。若觉神不异,神亦是生相。”

外曰:“如灯(修妒路)。譬如灯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缘亦如是,能令觉有用,不能生觉。”

内曰:“不然。灯虽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缘不合时,觉不可得,神亦不能觉苦乐,是故汝喻非也。”

注释

1生相:生成(生)、存留(住)、变化(异)、灭亡(灭)四种相状之一。使尚未造作生成的事物变现为现在存在的事物。

译文

外道说:“力是周遍的,所以没有过失(修妒路)。有的地方觉的作用虽然没有表现出来,但这里面有觉的能力,因此没有无觉的过失。”

释子答:“不对。因力的本体与力的表现不异(修妒路)。如果其中存在觉的本体,觉应该有其作用性,没有无用的本体,因此你说的不对。如此来说,即使没有觉的表现,也还有觉的本体存在,不过仅有这样的提法而已。”

外道说:“是因为因缘和合的缘故,觉体有其用(修妒路)。神虽然有觉之体,要依赖因缘和合之故,才能有其觉体之用。”

释子答:“因陷于生成之相的缘故(修妒路)。如果因缘和合时觉有其用,这样的觉属于因缘,所以就陷于生成之相。如果觉与神不相异,神也是生成之相。”

外道说:“如灯(修妒路)。譬如灯能照亮他物,但不能生成他物,因缘也是这样,能使觉有用,但不能生成觉。”

释子答:“不是的。灯虽然不照瓶子等物,但瓶子等却可得到,也不妨碍它的携带利用之能。如果因缘不和合时,就不能得到觉,神也不能觉知痛苦欢乐,因此,你的喻说不对。”

原典

外曰:“如色(修妒路)。譬如色,虽先有,灯不照则不了。如是觉虽先有,因缘未合故,亦不了。”

内曰:“不然。自相1不了故(修妒路)。若未有照,人虽不了色相,自了汝觉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复次,以无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为色相,是故若不见时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应以无知处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觉一义。”

外曰:“优楼迦弟子,诵《卫世师经》,言知与神异。是故神不坠无常2中,亦不无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修妒路)。譬如人与牛合故人名有牛,如是神情意尘3合故,神有知生。以神合知故,神名有知。”

内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修妒路)。牛相牛中住,不在有牛中,是故虽人牛合,有牛不作牛,但牛为牛。如是虽神知合,知相知中住,神不为知。汝言神情意尘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尘等,是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烧,非有火人烧。”

外曰:“能用法故(修妒路)。人虽有见相,用灯则见,离灯则不见。神虽有能知,用知则知,离知则不知。”

内曰:“不然。知即能知故(修妒路)。以情意尘合故知生。是知能知色等诸尘,是故知即能知,非是所用。若知即能知,神复何用?灯喻非也。何以故?灯不知色等故(修妒路)。灯虽先有,不能知色等,非知法故,是故但知能知色,若不能知,不为知,是故纵有能知,彼能何用?”

注释

1自相:一切事物,有、共二相,局限于自体之相曰自相,通于其他之相曰共相。

2无常:世界一切事物,生灭迁流,刹那不住,谓之无常。无常有二:一刹那无常,谓刹那间有生成、存留、变异、灭亡的变化;二相无常,谓一期相续之上有生成、存留、变异、灭亡四相。

3情意尘:情尘,六根与六尘。六根为眼、耳、鼻、舌、身、意六种官能,根为能生之意。六尘为色、声、香、味、触、法六种存在的现象。意为思量事物。

译文

外道说:“像色(修妒路)。譬如色,虽然是先存在的,灯不照它就不清楚。像这样,觉虽然是先存在的,由于因缘尚没有和合,所以也不显现。”

释子答:“不是的。是因为自己的相状没显现(修妒路)。如果没有灯照,人即使不清楚色的相状,自己明白本人的觉知的相状自然是不清楚的,因此,你的喻说不恰当。其次,因为无相的缘故,色相不因人知觉依旧还是色相,因此如果不见色相时,色还是常存的。你把知当作神的相状,不应该把没有知的地方当作是知,这与事实不符。你的看法,知与觉是同义的。”

外道说:“优楼迦弟子,诵习《卫世师经》,说知与神是不同的。因此神不落入没有恒常之中,也不是没有知。为什么?神与知统一的缘故。如拥有牛(修妒路)。譬如人与牛相结合,所以叫人拥有牛。像这样,由于神的认知能力、认知器官与认知对象结合,神有知产生。因为神和知是结合的,神就叫作有知。”

释子答:“牛的相状是隐藏在牛中,不是在拥有牛中(修妒路)。牛的相状藏在牛中,不是在拥有牛之中,因此,即使人与牛相合,人有牛不同于牛,只有牛是牛。如此,虽然神知是相合的,知的相状存留于知中,但神不是知。你说认知主体、认知对象与认知能力的结合,所以产生了知,这种知可知外界事物等,因此,只是知才能够知,不是神知。譬如火能够燃烧,不是有火人在烧。”

外道说:“能表现在事物上的缘故(修妒路)。人虽然有见相,用灯就能见,离开灯就看不见。神虽然有认识的能力,运用知就可知,背离了知就不会知。”

释子答:“不是这样。因知就是能知(修妒路)。因为认知器官、认知能力、认知对象结合所以知产生。这样的知能够知觉外界事物,因此,知就是能知,不是其表现。如果知就是能知,神又有什么可表现其神通呢?灯的比喻不恰当。为什么呢?因为灯不能知觉外界诸事物(修妒路)。灯虽然可先存在,却不是能知事物等的,因为其不知事物,因此,只有知能知,如果不能知,不能叫知。所以,纵使有知之能,那样的能又有何表现呢?”

原典

外曰:“马身合故神为马(修妒路)。譬如神与马身合,故神名为马。神虽异身,亦名神为马,如是神知合,故神名为知。”

内曰:“不然。身中神非马(修妒路)。马身即马也。汝谓身与神异,则神与马异,云何以神为马?是故此喻非也。以神喻神,则坠负处1。”

外曰:“如黑垒(修妒路)。譬如黑垒,黑虽异垒,垒与黑合故名为黑垒。如是知虽异神,神与知合故神名为知。”

内曰:“若尔,无神(修妒路)。若神与知合故神名为知,神应非神。何以故?我先说知即是能知。若知不名神,神亦不名能知。若他合故以他为名者,知与神合,何不名知为神?又如先说黑垒喻者,自违汝经。汝经黑是求那2,垒是陀罗骠3,陀罗骠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罗骠。”

外曰:“如有杖(修妒路)。譬如人与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虽与人合,杖不名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与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与神合故知名为神。”

内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妒路)。虽杖与有杖合,有杖不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注释

1处:也叫负门,意为与其论述自相矛盾,从而归于失败。

2那:意为依,依附。

3陀罗骠:胜论所立六谛之一。译为主谛、所依谛。新译为六句义、实句义。为地、水、火、风、空、时、方、神(又曰义)、意这九种元素,因其是一切事物的根据,故名主谛。

译文

外道说:“马的身体与神统一,所以神是马(修妒路)。比方说,神与马身统一,因此,神叫作马。神即使不同于马身,也可把神叫作马,如此,神与知统一,故神叫作知。”

释子答:“不对。身体之中的神不是马(修妒路)。而马身就是马。你说身与神不同,那么,神与马有别,凭什么说神是马?因此,这个比喻不对。用神来比喻神,就不免自相矛盾。”

外道说:“如黑垒(修妒路)。譬如黑垒,黑虽然与垒不同,垒与黑相统一,所以垒叫黑垒。由此可知,知虽然与神不同,神与知结合故把神叫知。”

释子答:“如果这样,就没有神了(修妒路)。如果神与知相结合,因而叫神为知,那么神应该不是神。为什么呢?因为我前面说,知即是认知主体的能知。如果知不叫作神,神也不能叫能知。如果与别的东西结合而以其命名的话,知与神相结合为什么不把知叫作神?再来看一下先前你的黑垒的喻说,自己就违背了你所奉行的经典。你的经典中,黑是非决定因素,垒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不能当作非决定因素,非决定因素不能作为决定因素。”

外道说:“如有手杖(修妒路)。譬如,人与手杖相结合,所以叫这人有手杖,不能仅叫手杖。手杖虽然与人结合在一起,但手杖不能称之为拥有人,也不能叫人。如此神与知结合,因而神叫能知,不能仅叫知,也不是知,因与神结合,所以知就叫作神。”

释子答:“不对。有手杖不同于手杖(修妒路)。即使手杖与有手杖结合,有手杖不是手杖。这样即知,知相在知中,不是在神中,因此神不是能知。”

原典

外曰:“僧佉人1复言,若知与神异,有如上过,我经中无如是过。所以者何?觉即神相故,我以觉相为神,是故常觉无不觉。”

内曰:“虽已先破,今当更说。若觉相神不一(修妒路)。觉有种种,苦乐觉等,若觉是神相,神应种种。”

外曰:“不然。一为种种相,如颇梨2(修妒路)。如一颇梨珠随色而变,或青黄赤白等,如是一觉,随尘别异,或觉苦或觉乐等,觉虽种种相,实是一觉。”

内曰:“若尔,罪福一相(修妒路)。若益他觉是名福,若损他觉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觉损他觉是一者,应罪福一相,如施盗等亦应一。

“复次,如珠,先有随色而变,然觉共缘生,是故汝喻非也。复次,珠新新生灭故,相则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外曰:“不然。果虽多,作者一。如陶师(修妒路)。如一陶师作瓶瓮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觉能作损益等业。”

内曰:“陶师无别异(修妒路)。譬如陶师身一无异相,而与瓶瓮等异,然益他觉损他觉,实有异相。又损益等与觉不异。是故汝喻非也。”

注释

1僧佉人:数论师。

2颇梨:又作玻璃、颇梨,新译作颇胝迦、颇置迦、娑致迦等。中国称之为水晶,有紫红白碧四色。

译文

外道说:“数论师又说,如果知和神不同,就会有像上面的过失。我的经中没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觉即是神相,我把觉相作为神,因此,是恒常之觉,而无有不觉。”

释子答:“虽然先前已指出了你的错误,现在作更深入的说明。如果觉相和神不是同一的(修妒路)。觉有许多种,苦觉、乐觉等等。如果觉是神相的话,神应该是许多种。”

外道说:“不是。一个东西是有种种相状的,像水晶(修妒路)。像一水晶珠,其色泽随着光照的不同而有变化,或者青,或者黄,或者红,或者白等等。像这样的一觉,随着外界对象的分别不同,就或者觉苦、或者觉乐等,觉虽然是有种种的相状,实际上是同一觉所现。”

释子诘问:“如此说来,罪与福是同一的相状了(修妒路)。如果给他好处的觉叫作福,如果对他有损害的觉叫作罪,所有的有慧根的人心里都相信这种说法,如果给他利益的觉、损害他的觉是同一的,罪与福应该是同一个相状,如施舍和偷盗等也应该是一样的。

“再者,像你所说的水晶珠,珠子虽然是先有的,但它的色彩却随着光照的不同而变化,但觉是与外部条件相结合产生的,因此,你的喻说是错误的。进而言之,珠是变化日新的,因为其处在不停的生灭过程中,所以,其相状就不会是一个,你说珠是始终如一的,这也是错误的。”

外道说:“不对。果报虽然是多样的,但造业者却是一个。像陶工(修妒路)。像一个陶工制造瓶罐等器具,不因为做工的人是一个,而结果就是一样。像这样,一个觉能产生损或益等后果。”

释子答:“陶工是无有什么变化的(修妒路)。就像陶工,一个身子,没有别的相状,但它与瓶罐等有别,可给他益处的觉,损害他的觉,实在是有区别之相状。而且,损与益相等和觉就没有区别。因此,你的比喻是错误的。”

原典

外曰:“实有神,比1知相故(修妒路)。有物虽不可现知,以比相故知。如见人先去然后到彼,日月东出西没,虽不见去,以到彼故知去。如是见诸求那依陀罗骠,以比知相故知有神,神知合故,神名能知。”

内曰:“是事先已破,今当更说。不知非神(修妒路)。汝法神遍广大2而知少,若神知者,有处有时不知,是则非神。有处名身外,有时名身内3。睡眠闷4等是时不知。若神知相有处有时不知,是则非神。何以故?无知相故。汝以知相有神者,空无实也。”

外曰:“行5无故知无,如烟(修妒路)。如烟是火相,炭时无烟,是时虽无烟而有火。如是知虽神相,若有知,若无知,神应常有。”

内曰:“不然。神能知故(修妒路)。若不知时,欲令有神者,神则不能知,亦无知相。所以者何?汝神无知时亦有神故。

“复次,若无烟时,现见有火知有火,神若有知,若无知无能见者,是故汝喻非也。

“复次,汝说见共相比知6故有神,此亦非也。所以者何?见去者去法到彼故(修妒路)。若离去者无去法,离去法无去者到彼,如是见去者。日到彼必知有去法。若离神无知,是事不然,是故不应以知故知有神。不可见龟而有毛想,不可见石女7而有儿想,如是不应见知便有神想。”

注释

1比:即比量,因明三量之一。印度因明学(逻辑学)概念,相当于推理、推论。比知即由推理而知。

2大:赞叹美德盛大之称。

3内:即内身,与身外的五尘相对,指身体具有的五情。

4闷:闷绝,昏迷不醒。

5行:身口意的活动、行为。又指内心趋于外境。

6共相比知:是指下文举人与日之喻。谓人与日皆有去相,见人去,比知日亦去,故名。

7石女:生理构造特殊,不通人道的女子。

译文

外道说:“神是实有的,因从推论可知(修妒路)。有的事物虽然不能直接得到认识,通过推理故而得知。如同看到人先离开这儿,然后到了别处,像日月东升而西落,虽然看不见其如何运行,但因其到了别处,所以知道其到了那里。因此,看到各非决定因素依靠决定因素而起作用,所以,因推论得知,故可知有神,因神知是统一的,故叫神能知。”

释子答:“所说的这事,先前已经指出了所含的错误,现在就做更进一步的说明。不知不是神(修妒路)。你的看法是,神遍及宇宙,众德皆备,但知很少,如果神知的话,有的地方和有时不能知,这就不是神了。有处指身外,有时指身内,即在母腹时其情形。睡觉和昏迷等情况,这时没有知,如果神的知的相状在有处与有时不知,这就不是神了。为什么呢?因为其没有知的相状。你把知的相状作为有神的根据,空言无实。”

外道说:“活动、认知没有,所以也没有知,像烟(修妒路)。就像烟是火相,是炭的时候是没有烟的,这时虽然没有烟,但有火。因此可知,知虽然是神的相状,假若有知的表现,假若无知的表现,神应该是恒常存在的。”

释子答:“不对。因为神是能知(修妒路)。如果在不知的时候,想让有这样的神,神就不是能知的,而且是没有知的相状的。为什么呢?因为你的神在无知的时候也是有神的。

“其次,如果在无烟的时候,当时看到有火,则知道有火;神如果有知,如果无知的话,都不能看到。因此,你的比喻不对。

“再次,你说看到都有去的相状,因推理而知有神,这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看到去的人,去的事物到了别处(修妒路)。如果有离开的人而无离去的事物,有离去的事物而无离去的人到别处,像这样,看到去的人,逝去的太阳到那里,一定可知有去的事物。如果离开了神没有知,这与所举事例不符,因此,不能够因为知,就得出有神的结论。不能见了乌龟就产生乌龟也长毛的联想,不能看到石女,虽其为女性,就有她能生育子的联想,如此,不应该由知就有神的联想。”

原典

外曰:“如手取(修妒路)。如手有时取,有时不取,不可以不取时不名为手,手常名手。神亦如是,有时知,有时不知,不可以不知时不名为神,神常名神。”

内曰:“取非手相(修妒路)。取是手业相1,非手相。何以故?不以取故知为手,汝以知即神相,此喻非也。”

外曰:“定有神,觉苦乐故(修妒路)。若无觉者,则无觉身独不能觉苦乐。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觉苦乐,如是知有身者,能觉苦乐,此则为神,是故定有神。”

内曰:“若恼亦断(修妒路)。如刀害身,是时生恼。若刀害神,神亦有恼者,神亦应断。”

外曰:“不然。无触故如空(修妒路)。神无触故不可断,如烧舍时,内空无触故不可烧,但有热。如是断身时,内神无触故不可断,但有恼。”

内曰:“若尔,无去(修妒路)。若神无触,身不应到余处。何以故?去法从思唯2生,从身动生,身无思唯,非觉法故。神无动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应到余处。”

注释

1相:业的本意为造作,业相即因有造作而有所表现。

2维:思虑量度外部现象而加以分别。

译文

外道说:“如同手拿东西(修妒路)。如同手有时拿东西,有时不拿东西,不能因其不拿东西的时候就不叫手,手总是叫手。神也是如此,有的时候知,有的时候不知,不能因其不知的时候就不叫作神,神总是叫神。”

释子说:“持取不是手的相状(修妒路)。持取是手的活动的相状,而不是手的相状。为什么呢?不能因为持取东西就判定为手,你认为知就是神的相状,这种喻说不对。”

外道说:“神是确实有的,因为觉知苦乐的缘故(修妒路)。如果没有觉察,那么,没有觉的身体就不能觉知苦乐的。为什么呢?死人虽有身体存在,而不能觉知苦乐。如此可知,有身体存在,而能觉知苦的,这就是因神而有觉知,所以神是确实有的。”

释子说:“如果有烦恼也将断灭(修妒路)。像刀伤害身体,这时产生了烦恼。如果刀伤害了神,神也有烦恼的话,这样,神也应该断灭了。”

外道答:“不是的。没有接触,所以像是空的(修妒路)。没有与神接触,所以不能断,如烧房子时,其里边是空的,没有接触,所以不能烧,但它有热。由此可知,断身时,因内神没有接触,所以不能断,但有烦恼。”

释子答:“如果这样,没有离开(修妒路)。如果神没有接触的形体,身体就不应到别处。为什么呢?离去的东西是从思唯产生出来的,从身体的移动产生的,身体没有思唯,所以不是觉察的东西。神没有动作的能力,所以不是身体的范围。因此,身体不应到别的地方。”

原典

外曰:“如盲跛(修妒路)。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唯,身有动力,和合而去。”

内曰:“异相故(修妒路)。如盲跛,二触二思唯故法应能去,身神无二事故不应去,是故无去法。若不尔,有如上断过。复次,汝谓空热,此事不然。何以故?空无触故,微热遍空,身触觉热非空热也,但假言空热。”

外曰:“如舍主恼(修妒路)。如烧舍时,舍主恼而不烧,如是身断时,神但恼而不断。”

内曰:“不然。无常故烧(修妒路)。舍烧时,草木等无常故,亦烧亦热。虚空常故,不烧不热,如是身无常故,亦恼亦断,神常故不恼不断。复次,舍主远火故不应烧,汝经言神遍满故,亦应断坏。”

译文

外道说:“像瞎子和跛腿(修妒路)。比如瞎子和跛腿的人相互结合能去他处,像这样神有思唯,身体有运动的能力,二者结合,即能去他处。”

释子答:“因为是不同的事物,得不出这样的结论(修妒路)。像瞎子和跛腿,他们各有其形体和思唯,应该有方法可以去,身体和神,要么没有思唯,要么没有形体,所以不应可去,因此,没有去的手段。如果不是这样,产生如同上面所说的神可断灭的错误。其次,你说的空热,这事不对的。为什么呢?空是不能接触的,轻微的热量遍布空间,身体与其相触觉察热,而不是空有热,只是因言说而称空热。”

外道说:“像房子的主人恼怒(修妒路)。如同烧房子的时候,虽然房子的主人恼怒而不能烧房子的主人,像这样,身体在其断灭受到伤害的时候,神只有恼怒,但不能断灭神。”

释子答:“不对。因不是恒常,所以才可烧(修妒路)。房子燃烧的时候,草木等东西没有恒常,所以又是烧又是热。虚空是恒常,所以既不烧又不热,如此身体不是恒常,所以又是恼怒又是可断,而神是恒常,所以既不恼又不可断。其次,房子的主人可能远离火,所以不应烧着他,你的经典,说神是周遍且充满一切的,因此,也应当是断灭毁坏的。”

原典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修妒路)。五情1不能知五尘2,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诸尘,如人以镰收刈五谷。”

内曰:“何不用耳见(修妒路)?若神见有力,何不用耳见色?如火能烧,处处皆烧。又如人或时无镰,手亦能断;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内,所在能见,神亦如是,处处应见。”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师(修妒路)。神虽有见力,然眼等所伺不同。于尘各定故,不能用耳见色。如陶师虽能作瓶,离泥不能作。如是神虽有见力,非眼不能见。”

内曰:“若尔,盲(修妒路)。若神用眼见,则神与眼异,神与眼异,则神无眼,神无眼云何见?汝陶师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离泥更无有瓶,泥即为瓶,而眼色异故。”

注释

1五情: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以其有感觉能力,故称情识。

2五尘:色、声、香、味、触,大致即视、听、嗅、味、触五种感觉,这五者能污染真性,故名尘。

译文

外道说:“必然是有神的,因为可从对外物等的感知关系上得知(修妒路)。眼、耳、鼻等感官不能认识色、声、香等外部现象,由于不能认识外界事物,所以可知是神使其知。神应用眼等官能,认识色等现象,就如同人使用镰刀收割五谷一样。”

释子诘问:“为什么不用耳朵来看(修妒路)?如果神见有力量,为什么不用耳朵来看色?像火能燃烧,不论哪里的火都能燃烧。又比如人,有时虽然没有镰刀,可手也能折断谷物;再比如房子有东西南北上下六个方位,人居住在其中,可见屋子里的东西;神也这样,应该任何地方都能看见。”

外道说:“不是这样,其功能固定的缘故。就像陶工一样(修妒路)。神虽然有看视之力,但由于眼等器官其觉知能力不同,对于外界的对象的诸方面各有其确定之处,所以不能用耳来看到事物。就像陶工一样,虽然制造瓶子,可离开了泥就不能制造,因此,神虽然有看视之能,不用眼睛是不能看的。”

释子说:“如果这样,就成了瞎子(修妒路)。如果神用眼睛看,那么神与眼睛就不同;神与眼睛不同,那即是神没有眼睛,神没有眼为什么还说见?你所举陶工的比喻,这也不对。为什么呢?离开泥就再不会有瓶,泥就是瓶,但眼与所见之对象有别。”

原典

外曰:“有神,异情动故(修妒路)。若无神者,何故见他食果,口中生涎?如是不应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

“复次,一物眼身知故(修妒路)。如人眼先识瓶等,暗中虽不用眼,身触亦知,是故知有神。”

内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复次,若眼见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动?身亦如是。”

外曰:“如人烧(修妒路)。譬如人虽能烧,离火不能烧,神亦如是,用眼能见,离眼不能见。”

内曰:“火烧(修妒路)。言人烧者,是则妄语。何以故?人无烧相,火自能烧,如风动木,相揩生火,焚烧山泽,无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烧,非人烧也。”

译文

外道说:“是有神的,这可由一情态影响他情态而印证(修妒路)。如果没有神,为什么看到他人吃水果,而自己口中产生涎水呢?照此而言,是不应该通过眼来知觉味道的,可有眼睛的就能知道。

“其次,一件物品,通过眼睛和身体皆可知道它(修妒路)。就像人先用眼看到了瓶子等东西,在黑暗中,即使不通过眼的视觉,但身体与物接触,也可以知道其为何,因此可以知道神是有的。”

释子说:“这就如同瞎子了。这个问题在契经中已经批驳过了。其次,再就吃水果而论,如果眼睛看到他人吃水果,而口中生出涎水,但听觉等为什么不受影响呢?身体也是如此。”

外道答:“如同人烧东西(修妒路)。譬如人虽然能烧东西,离开了火却不能烧,神也是这样,用眼睛能够看,离开了眼睛就看不到。”

释子说:“火是自己在燃烧(修妒路)。说是人燃烧的,这就是瞎说。为什么?人没有烧的相状,而是火自己可以燃烧,像风吹动了枯木,木头相互摩擦而燃烧起火,其焚烧山泽,是没有人去点燃它的。因此火自己能够燃烧,而不是人在烧火。”

原典

外曰:“如意1(修妒路)。如死人虽有眼,无意故神则不见,若有意神则见。如是神用眼见,离眼不见。”

内曰:“若有意能知,无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门中便知,神复何用?”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则无穷,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无穷也。”

内曰:“神亦神(修妒路)。若神知意,谁复知神?若神知神,是亦无穷。我法以现在意知过去意,意法无常故无咎。”

外曰:“云何除神(修妒路)?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诸尘?”

内曰:“如火热相(修妒路)。譬如火热,无有作者。火性自热,无有不热之火,如是意是知相,虽复离神性知故能知,神知异故神不应知。”

注释

1意:即意识,思量、思虑作用。

译文

外道说:“像意识(修妒路)。比如死人虽然有眼,但因没有意识,所以神就不能看到,如果有意识,神就可以见。因此,神运用眼睛来看,离开了眼睛就看不见了。”

释子答:“如果有意识就能知,没有意识就不能知的话,只是意识投射到眼睛等器官中就能知,神还有什么用呢?”

外道说:“意识不能自己知觉,如果意识是依意识而有知,这就将走上无穷无尽了,因为神与我是统一的,由神可知道意识不是无穷无尽的。”

释子说:“神中还有神(修妒路)。如果神知道意识,又有谁来知觉神?如果说是神来知觉神,这也是无穷推论。我的方法是,借现在的意识来知觉过去的意识,因意识这种东西是无有恒常性的,所以不会有过失。”

外道问:“为什么除去神(修妒路)?如果除去神,为什么只有意识可知觉诸外部事物?”

释子答:“如同火热的相状(修妒路)。比方炽热的火,没有造作的主体。火的本性自然是热,没有不热的火,如此而言,意识是知的相状。即使意识再离开神,因其本质为知,所以它能够知,神与知有差别,所以神不应有知。”

原典

外曰:“应有神,宿习1念2相续故,生时忧喜行(修妒路)。如小儿生,便知行忧喜等事,无有教者。以先世宿习忆念相续故,今世还为种种业,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内曰:“遍云何念(修妒路)?神常遍诸尘,无不念时,念从何生?复次,若念一切处3生,念亦应遍一切处,如是一切处就应一时念。若念分分处生,神则有分,有分故无常。

“复次,若神无知,若知非神,此事已先破。”

外曰:“合故念生(修妒路)。若神意合,以势发故念生。何以故?神意虽合,势不发者,则念不生。”

内曰:“虽已先破,今当重说。神若知相,不应生念;若非知相,亦不应生念。复次,若念知(修妒路)。若念生,是时知,若念不生,是时不知,应念即是知,神复何用?”

注释

1宿习:宿世之习。烦恼之余气曰习气,又叫习,通于善恶。

2念:记忆之作用,对外部存在的印象不忘记。又深思其事;又心之发动,迁流于三世,谓之念。

3一切处:又名遍处,以所观之境,周遍于意识指向的方所。

译文

外道说:“应当有神,宿世之习念是持续不断的,所以人初生时忧喜就运作了(修妒路)。像小孩子出生,没有人教他就知道表达忧喜等事。是因为前世积存的习气的运作,使忆念持续不断,所以今世还有种种的活动,由此可知有神,而且有恒常的相状。”

释子诘问:“神既是周遍为什么会生起念呢(修妒路)?神是恒常遍存于一切,哪怕是极微之中,没有无念之时,念又从哪里生成?其次,如果念可从一切地方中产生,念也应该遍存于一切,如此一切地方都应同时有念。如果念是分别在不同地方产生,神就有部分,有部分所以不是恒常。

“其次,如果神没有知,如果知不是神,这在前面已斥破了。”

外道说:“因为有结合,所以念产生(修妒路)。如果神与意结合,因其势能的显露,所以念产生了。为什么呢?神与意虽然能结合,势能不能显现出来,念就不会生成。”

释子说:“虽然已经揭露了你的谬误,现在重新论说一番。神如果有知的相状,不应当生出念;如果不是知的相状,也不应当生出念。其次,如果因念而知(修妒路)。如果念产生时而有知,如果念不生成时,这时念没有知,应当念就是知,神还有什么用呢?”

原典

外曰:“应有神,左见右识故(修妒路)。如人先左眼见,后右眼识,不应彼见此识,以内有神故,左见右识。”

内曰:“共答1二眼(修妒路)。分知不名知。复次,若尔无知。复次,遍云何念?复次,若念知。复次,何不用耳见?复次,若尔盲。复次,如左眼见,不应右眼识。神亦不应此分见彼分识,是故不应以左眼见右眼识,故便知有神。”

外曰:“念属神故神知(修妒路)。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内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修妒路)。若神一分处知生,神则分知;若神分知,神不名知。”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虽分知,神名知。如身业2(修妒路)。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为身作,如是神虽分知,神名知。”

内曰:“若尔,无知(修妒路)。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与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业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异不可得故。”

外曰:“如衣分烧(修妒路)。譬如衣一分烧,名为烧衣,如是神虽一分知,名为神知。”

内曰:“烧亦如是(修妒路)。若衣一分烧,不名为烧,应名分烧,汝以一分烧,故衣名烧者,今多不烧应名不烧。何以故?是衣多不烧,实有用故,是以莫着语言。”

注释

1共答:指对若干问题以一个理由来同时予以答复。

2身业:业为流动、造作、作用。身业即自身的活动。

译文

外道说:“应该是有神的,因为睁着左眼看而闭着右眼,可右眼也能识知(修妒路)。如同有人先用左眼看,之后右眼也知觉,如果没有神,就不应该左眼看右眼知,因为里面有神的缘故,所以左眼看,右眼也能知。”

释子答:“一起回答你两只眼睛的问题(修妒路)。部分知觉不能叫作知。其次,如果像你所言的这样,就没有知。其次,神既是周遍,为什么会生念呢?其次,眼睛意念的知觉,为什么不用耳朵来看呢?其次,如果是这样,如同眼睛瞎了,没有知觉作用。其次,如果左眼看,不应该右眼知觉。神也不应该这部分见那部分知,所以不应该用左眼来看,右眼识知,因此就断定有神。”

外道说:“念是属于神的,所以是神知(修妒路)。念叫作神的法门,这念是由神产生的,所以神是用念来知察的。”

释子答:“不对。部分的知不叫作知(修妒路)。如果神一部分的地方生出知觉,神就是部分的知;如果神是部分的知,神就不叫知。”

外道说:“神不是部分之知。为什么呢?神即使是对部分的知,神也叫作知。如身的造作活动(修妒路)。譬如手等部分为身体,可手有所动作,叫作身体的动作,如此来说,神即使是部分之知,神也叫作知。”

释子认为:“如果这样,没有知(修妒路)。你的说法中,神遍处一切而意少,神与意结合,所以神之知产生,此知与意等少;如果因少的知,神就叫作知,你为什么不说,因为许多的不知,所以神叫作不知呢?又比如,你的身的造作活动的喻说,这事不是这样。为什么呢?因为部分中还会有部分,统一和差别不能同时都可获得的缘故。”

外道答:“如同衣服的部分被烧(修妒路)。譬如衣服,部分被烧叫作衣服烧了,像这样,神虽然是一部分的知,所以叫作神知。”

释子答:“烧衣也是这样(修妒路)。如果衣服有一部分被烧,不能叫作烧,应叫作烧了一部分,你以烧一部分,因此把衣服叫作烧了,如今几乎整个没有烧,应该叫作没有烧。为什么呢?这件衣服大多没有烧,因为它事实上还可用,所以不能执着语言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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