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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国内政策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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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年阴历八月九日太宗即位时,中国已经统一,新王朝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也已经确立和付诸实施。这位年轻皇帝的任务是巩固和发展他父亲的成就。在太宗在位的23年中,他对所继承的行政和立法结构进行了检验、改进和使之合理化,同时制定了一些新政策以应付疆土日益扩大的帝国的急需。

行政的改革

到太宗即位时,国家的行政组织已失去平衡。高祖曾经大封皇室的大多数成员和许多外戚以及那些曾支持他获得政权的人们。他还新设许多州县,让那些曾帮助创建唐王朝的人们治理,作为犒赏。到626年他逊位时为止,贵族数目激增,州县数已是隋朝的两倍多。

太宗有条不紊地力图限制这个官僚机器急速膨胀的形势。627年,他命房玄龄裁减京师的文、武官员,因为“官在得人,不在员多”。[1] 在地方上,太宗在位的头几年,以大规模合并州县的方法大力裁减行政分支机构。

通过高级的都督府(设立于624年以取代总管府)管理地方行政,至少理论上仍在继续。在639年,都督府的总数是43个,它们管理边疆地区和国内的战略要地。总的说来,这些都督府管理全国358个州中的大约272个州;这一体制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军事任务,它所辖范围不包括京畿地区、黄河和淮河之间的区域、河北中部、河东西南部(今山西)、长江三角洲及四川东部。但都督府对所辖诸州的全面管理基本上是有名无实的。经过几十年的和平之后,它们的权力变成了具文,仅相当于州一级而稍为重要而已。[2]

太宗重新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称为“道”的行政区域,即西北的关内和陇右;北部的河东和东北的河北;华中的河南、淮南、山南和剑南;南方的地广人稀的江南和岭南。没有常设行政机构和常任官员管理这些区域。它们不是新的行政单位,只是便于皇帝派出的观察使不定期地视察道内各州地方行政工作的巡行区。[3]

地方官僚机构的改革

唐以前的一个长时期,对于同一级官职来说,京畿的远比地方的受尊重,到唐高祖时期还是如此。武官常被任命为刺史或县令;地方的属吏当资历已够“入流”时常被任命在地方任职,而京畿的官如犯了错误,常被贬谪到外地以示惩罚。地方官即使位高任重,也常被看作流放,因此志大心高的人总把当地方官看作自己仕途上的挫折。

太宗试图改变这种情况,提高地方官的地位和改善地方行政管理。他亲自考察每个地方官的经历,把他们的姓名贴在自己寝室的屏风上,名下注明功过事迹,据此进行黜陟。637年,太宗接到一份关于地方行政积弊的奏疏,开始亲自选择刺史的候选人,并命中央官员都可推荐新人担任县令。[4] 634年[5] 和646年,他两次派遣专使到全国巡视考察地方行政,并责成对地方官提出黜陟意见。在646年的考察中,几千名地方官因政绩不好而受处分,其中有七人因犯罪而被处死。[6]

贪污行为不仅限于地方政府。在高祖时期,朝廷大臣受贿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弊病。太宗对此很为懊恼,曾用暗中派人行贿的办法考验他的廷臣是否廉洁。这种办法当然引起轩然大波。太宗于是当众赏赐那些受贿的人,使贪官们蒙垢含羞。在太宗在位期间,通过这种办法,受贿——甚至接受习惯上的酬谢——有所收敛。

修订法典

太宗一直关心刑法的执行,当他即位的头几年尤其如此。据说,他即位不久就觉得他父亲制定的法律中有很多条文过苛,因此下令减轻对某些罪行所定的严刑。朝廷经常就法和伦理问题、刑罚的哲学问题、严法和宽法孰优孰劣等问题开展讨论。看起来,太宗大体上赞同宽厚政策,废除了一些苛酷刑罚。630年,对肉刑作了严格规定,拷问已被限制;[7] 632年,自古以来的刖刑被废除而代之以流刑。[8] 次年,为了停止匆促处死和错判,太宗命令,死囚需经三次复奏才能执行。6

法典的修订也继续进行。早在627年,裴弘献就建议太宗修改 624年高祖的律令中的大部分条文。[9] 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和各类司法官员修订法典。过了十年,以房玄龄为首的一个组织才完成了这个任务。637年初,将这部名为《贞观律》的法典送呈太宗,它大量减少了判处死刑或流刑的罪行,减轻了许多轻罪的刑罚。同时,令中的行政法也被修改扩充成 30卷 1590条,作为补充条例的式也增加了内容。最后,第一套格也完成了。这些法典化的法律起初是以诏令和个别法令的形式颁布的。经过整理、修改和归纳,总计为18卷700条,它们体现了618年以来颁布的大约 3000个诏令中的法律和程序的实质性变化。[10] 太守对法律的兴趣经久不衰,他临终的遗嘱还吩咐他的继承者再次修订法典。[11]

兵制的改革

高祖时期兵制的进展已如上述。这里再说太宗进一步改进现行军事组织的问题。636年,太宗将现行的民兵组织改称“折冲府”,其兵员就是所谓“府兵”。折冲府总数大约为633个,大抵集中在京畿地区。仅关中一带就有261个;其余的几乎都分布在河东和河南西部的洛阳附近。在这些地区,府兵一定包括很大比率的男丁。河北和河南这些人口稠密的大平原折冲府很少,华南和华中就更少了。

每个折冲府由800人到1000人或1200人组成,配备有军官和行政官员。每个折冲府的指挥官都是高品级官员。其结构是10人一伙,50人一队,200人一团。这些府兵包括骑兵、骑射兵和步兵;他们还有自己的驮骑。武器、装备和口粮自备,甲胄和复杂的武器则由折冲府的武库供给。

靠近京师的折冲府分属于12卫,它们组成中央政府的主要兵力,府兵分期轮番服役,保卫京师。

除了服役保卫京师外,府兵在农闲时期还要受军训,每年冬末以大狩猎的形式举行正式军事演习。士兵的服役年龄从20岁到60岁。在服役期间免除赋税和劳役。

也有少数折冲府设置在边境,但在唐初,显然有专职的长期戍兵驻守边境。这些戍兵,特别是骑兵,有很多是在630年东突厥战败后参加唐军的突厥人,以及随后定居在北方边境的归顺的突厥人。

可是,在进行重大的征讨时这些兵力是不够的,这时政府不仅要动员府兵和匆忙组成“行军”,而且还要从一般平民中征兵。[12]

一般认为,府兵是由旧贵族门第出身的人统率的。虽然勇武的西北贵族集团在高级文官中明显地失去了优势,但大部分的折冲府(至少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分布在关陇、代北贵族集团以前占支配地位的今陕西、甘肃和山西中北部,这里也是他们的老家。府兵和为出征所征集的士兵都应该从富裕之家挑选,由于享受免税免役的恩惠,所以服役与其说是强制征集,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权。

经济政策

太宗行政上的一大失败是在全国推行的财政制度。609年的隋代户数差不多是900万,到了高祖时代下降到不足200万,到了太宗末期,仍在300万以下,不到隋代户数的三分之一。这个差别并不表示实际人口灾难性的下降,而是说明作为课税根据的人口登记的松懈和低效率。漏籍最厉害的地方是全国最富、人口最多的河北和河南两道,那里的登记数分别只为隋代人口的17%和10%。幸亏太宗施政相对节俭,因为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应纳税的人逃避了课税而未受到惩罚。[13]

但到太宗时,伴随着隋末内乱和唐初统一战争而来的经济凋敝开始有了好转。唐王朝建立后的头几年,物价高涨,粮食缺乏(因而禁止酿酒)。即使在太宗即位之后,粮价依然很高而且粮食供应不足,以至在京师以外工作的高级官员奉命只好把他们俸禄中的粮食部分运送回家。保守的官员如魏徵,几年来一直以隋末战乱带来的经济恶果还没有消除为论点,劝阻皇帝不要推行好大喜功的政策,如不要举行劳民伤财的封禅大典和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扩张。

但到了630年前后,由于多年来的国内和平、农业丰收和施政正确,局势有了明显好转。一个使人民取得一定抗灾能力的新的重要措施是628年在各州建立义仓,积谷以备荒年。[14] 639年,在一些主要大城市建立了常平义仓以调节粮价,避免暴涨。[15]

由于经济的普遍稳定和改善,国家逐渐繁荣,开始积存大量储备。在新的繁荣基础之上,太宗有能力实行更积极的、干涉别国的对外政策,进行多次横扫中亚大部分地区和进兵朝鲜的战争。

虽然经过这些战争,但经济依然繁荣,直到太宗的继承者高宗时期,物价保持低而稳定。政府比较节约,军事建置实际上也是通过府兵制而自给自足,这便把处于相对贫乏和无生产力地区的京师的影响减到最低点。太宗以后诸朝,长安的供应成为主要的后勤问题,而太宗时则大不相同,每年只需较少量的粮食(约20万石),主要从河南大平原漕运到长安。太宗以后十分重要的南方的税粮,在太宗时并不运到首都,而是折成布匹或货币以减少运费。

[1] 《资治通鉴》卷192第6043页所说官员数目为643人;《新唐书》卷46第1181页所列为730人,包括中央和地方;参考戴何都:《百官志、兵志译注》(莱登, 1947年),第2页注1。

[2] 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香港,1969年),第237—284页;此书也列了一幅639年都督府的分布图。

[3] 戴何都:《中国唐代诸道的长官》,载《通报》,25(1927年),第222页。

[4] 《唐会要》,卷68第1197页。

[5] 《唐会要》,卷77第1411—1412页。

[6] 《资治通鉴》,卷198第6234页;《唐会要》,卷77第1412页。

[7] 《旧唐书》,卷50第2139页;《新唐书》,卷56第1411页。

[8] 自627年以来,关于断肢之刑的争论持续好几年,见《唐会要》,卷39第707—708页;《旧唐书》卷50第2135—2136页。

[9] 《旧唐书》,卷50第2135—2136页;《唐会要》,卷39第707页。

[10] 《唐会要》,卷39第707页;关于式和格的颁行,见《旧唐书》,卷50第2136—2138页。

[11] 《唐大诏令集》,卷11第 67页。

[12] 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61—63页及第140—141页的注;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第30—65、761—773页及它处;宾口重国:《从府兵制到新兵制》,初发表于《史学杂志》41(1930年),又收于作者的论文集《隋唐史研究》(东京,1967年),卷1第3—83页。

[13] 浦立本:《隋唐时期之户口登记》,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4.3(1962年),第290及以后诸页;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载《大亚细亚》,(新版),11.2(1965年),第211—232页,特别是213页。

[14] 《旧唐书》,卷49第2122—2123页;《唐会要》,卷88第1611—1612页。

[15] 《唐会要》,卷88第16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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