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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皇帝的作用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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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家和官员们日益增长其对于国事决策的影响时,以及在他们彼此争夺政治权力时,这些程序和礼节就越来越发展了。从秦二世起,有很多情况是这样的:皇帝根本不能行使权力,或者皇帝只是别人手中的工具。总的说来,虽然皇帝的象征意义上的重要性日益增长,但他在政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缩减,甚至以至于零。如果要问,既然皇帝本人实际上无权,为什么操纵继位问题仍具有重大的意义;答案肯定是这样的:虽然他没有政治影响,但他地位的形式上的权威依然是至高无上的。如果要使政府仍被尊为不仅为权宜之计而设的机构,而且如果政治家们要想声称自己的权力有合法的靠山,那就都必须视之为其源盖出于天子。一个胸有宏图的官吏必须承认他是受制于君主的;因此,他必须防止一个他不能指望加以控制的强有力的皇位候选人上台。

汉朝皇帝最初是一位胜利的征服者,以东征西讨建立了他的政权,而到了汉朝末年,皇位已经变成了永久意义上的工具了。皇帝体现了比任何个人的升沉都更要持久的理想;他的登极、死亡和继承问题都是“五行”这个自然而终始不息的循环的阶段。可是,这种办法也有时蕴含着它的缺点。维持万世一系就有一种产生和提名一位皇储的义务。从完成这种义务的需要出发,就搞了一套繁复的婚姻制度以保证能诞育男孩,并且出现了敌对和争吵,这又有时危及了该王朝的统一,甚至危及其生存。

由于皇帝自称为天子,他们马上就显示自己从神灵那里得到了权力;因此人们能够说他们的活动负有某种使命。这种说法本身就足以形成一个服从和效忠的焦点,使之能够高于仅仅由人的权威提出的要求。在祭天的时候,皇帝像从前的周王那样,担负着可能有的最高级别的宗教职能。对于某些礼仪来说,他们是唯一有资格履行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封泰山,其机密性使这种祭祀的职能不同于比它低的、普通凡人所能做的那些宗教行为。

皇帝是能够用这种办法同上天沟通信息的唯一人选,而他搞的一些其他宗教典礼则含有补其不足的含义。祭祖是表示对列祖列宗的继承性;皇帝还有在各季节中的活动,例如迎春,便证实了他在自然的永久循环中的地位。在所有这些方面,他履行着维护天、地、人三者之间和协的平衡的职责。

皇帝也是道德上的楷模:他拥有和能显示那些被认为足以使人类安分守己和值得臣民仿效的品质。拥有的这些品性就是上天所选的这个能承担天意的人的主要品质;如果达不到这个必要的标准,就会引起上天示警或使它发怒。皇帝的敕令表现出皇帝修养到了这些德性的能力的重要性,因为这些德性能保证他正确地完成他的使命。如他被指摘为失德,这就可能被用来作为易位的手段。

如果说皇帝靠他的品德而保证了他的生活方式是道德的和公正的,这种说法本身也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变成一道被肆无忌惮的政治家们打掩护的屏幕,从而使他们的行为不致受人怀疑。如果皇帝能够被看做是周代传统价值和品德的护法神,那就很难以不公正的理由批评被敕令所正式批准的、某个大臣的建议和行动。皇帝应该拥有的品质是与古代圣王的品质和圣人及经书的教导连系在一起的。在这一方面,皇帝可以得到知识界的支持,以补充宗教的支持之不足和传播道德权威。

皇帝的作用的另一个特点是由于他有支持道德价值的职能。这是指他是学术、文学和艺术的庇护人。按照理想,这种工作使皇帝的臣属的生活方式区别于那些生活在此范围以外的人的生活方式。在鼓励追求更高级生活方式的时候,皇帝的施予吸引了那些不很幸运的人的心甘情愿的忠诚,因为这些人的教养和活动在此以前已被排斥而不能享有更文明的生活方式。

虽然皇帝是地上最高的权力源泉,但这也受制于某种被公认的——即令未被宣告的——先决条件和传统习惯。按照理想,他要“无为”而治,[1] 即笼着袖子,安闲自在地治理他的国家,而由他的大臣和官吏们做着管理帝国的枯燥工作。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皇帝才作为领袖在战争中发挥他的积极作用。从完美的典型上看,好勇斗狠的皇帝被鄙视为不称职的表现,并不会被誉为某种英雄主义,从理论和宪制上说,任命高级官吏之权是掌握在他的手中。在实际上,任命又常受政治考虑的影响,它往往被互相敌对的家族的压力所左右。同样地,皇帝的批准权主要表现在发布敕令上;实际上,许多敕令都是采用同意某官吏所上奏折的形式来颁布的。

极而言之,这里也存在伙伴关系。皇帝垂拱而治,他的权力不需要他有积极的作为便能贯彻下去;国家的大臣们建白一些必需的行动,并且使之完成。此外,谏议的传统也完满地建立了起来;如果一位大臣提出了使人不快的建议,他会说他是听取了古代教言之故。这不是什么特权;臣下有积极义务向他的君主提出劝戒,如果这位君主开始搞有害的政策或者行为失检而不合体统的话。就君主方面来说,他不能规避他有适当地听取这些劝谏之责。如果不听劝谏,那就会招致进一步的谏诤,讲论古代可怕的历史教训,说明不听劝告者曾导致覆灭的结果。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位尽忠的高级官吏有时会面临左右为难之局;他应该决定是忠于君主呢,或者是忠于他被教养的、但是已经不受到皇帝敬重的理想。

由于皇帝的意志能产生各种法令,他是秦汉时代法律的唯一源泉。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意见:帝国的法律本来是受之于上天这种超人权力的启示的。也没有一种关于规定和宪制的观念,使皇帝本人屈从于它们,或者它们能约束皇帝的选择权。这类内容的缺乏也不是完全没有受到挑战的。到汉朝末年的时候,前面已经提到过其意见的批评家王符便指出说,如果法律必须贯彻和使政府得以长治久安的话,君主必须尊重法律。[2]

皇权渊源于两种互相影响的因素的结合:其人所拥有的品德和上天所给予他的权力。如果他的品质是够条件担当这个任务的,那么,上天就会赐给他权力来完成任务。这些品质和它们的力量便称为“德”,而“德”的物质形式便是皇帝对他的臣民的恩赐。皇帝在分配恩赐上显示了君权两种相冲突的原则。按照儒家的传统和原则,政府是为了被治理的人而存在的,他给予那些需要的人以物质赏赐,因此他的行动代表上天来解除痛苦。但是,他也把恩赏和特权直接赐给那些对帝国的富强有贡献的人,作为酬报。在这样做的时候,皇帝是在贯彻法家原则,即政府的目的在于促进它自己的利益,同时酬劳则应该用来作为鼓励向国家服务的手段。

关于汉朝的几部正史都是由官吏执笔写的,它们部分地是要证明该王朝存在的正当性,部分地在于显示官吏在维护帝国政府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它们才含蓄地提到汉代诸帝在作国务决策或监督政府活动时他们个人所起的作用。关于皇帝个人特性的记载都不足深信,因为它们都是经过精选的一些品质和逸闻轶事,而这些材料的选择又受到后来事件的影响。但是秦汉诸帝的品质被后世作为好榜样或坏典型的帝德来加以引用,所以他们在历史上的地位正像君士坦丁之宗奉基督教、布莱克王子的骑士团或者英王查理第二的放纵的故事那样有其不大不小的重要性。如果不曾知道秦始皇和汉武帝怎样求神仙;如果不知道汉高帝怎样建立汉朝和汉光武怎样中兴汉室;如果不知道汉文帝怎样励行模范的俭朴;如果不知道汉成帝之爱好微服巡行长安;或者如果不知道汉明帝的一梦便使他迎奉佛教到中国的土地上:那么,这种人——相当于麦考利的学生——是不大可能得到中华帝国的官职的。

[1] 见上面第12章《道及其衍生的思想》。统治者采用“无为”之治是《淮南子》(九)提出来的(罗杰·t·艾姆斯:《统治术:古代中国政治思想研究》〔檀香山,1983〕,第28页及以下诸页、第167页及以下。

[2] 《潜夫论》二(《本政》),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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