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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态度的改变: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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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遗留给后世继承者的主要遗产之一便是它显示了皇权政府的一种应予尊重的工具;政治家们对于皇权的服务应该出以忠诚,并且在服务中对把他们培育起来的伦理道德的理想给予应有的尊敬。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原则——有些原则是互相矛盾的——是在这种观念被接受的过程中被包容进来的。公元前221年所提出来的自鸣得意的皇权权利与公元220年承认皇权的必要性这一信条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最初,由于征服了各敌对国家,攫得了领土,并从中央进行着管理,只要专门刻之于石以宣告新帝国的建立就足够了。但是,在公元220年为魏文帝曹丕登极时所颁布的文告中,在其庄严隆重的宗教仪式上却必须指明,他的即位是按照神灵的意志行事的,因为神灵有充分的权力来罢黜汉朝的最后的一位皇帝,从而为魏室的兴起铺平了道路。[1]

秦帝国作为能够发号施令的唯一有效的政治权力,它的建立确是政治实践中的一大发明。当然,大一统的观念在从前已有理论上的阐发,特别是被孔门某些德行科的弟子们有所阐发。[2] 可是,他们在阐发大一统观念时,它总是带有梦想的性质,甚至是对当世状况的一种反动。当世状况的特点是众多的列国并存,它们彼此结成同盟和反同盟,战斗不休。据说,那个时候的政治家们和将军们极少被禁止从忠于某一方转到忠于另一方,也极少禁止他们搞权术谋略以提高某一个王国,或者去摧毁另一个国家。[3] 除此之外,对通过称霸而旨在谋求大一统的霸权,人们的态度也是各各不一的。虽然有人为当霸主的企图辩护,说它能有效地保护周王,但更多的情况是说它用不法手段侵夺了原来处于合法地位的王权。

在这种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大一统观念被视为一种拥有道德价值,尽管它在政治上是多么地不现实。这种概念集中在多少世纪以来周天子所拥有的特殊的领袖地位,因为他们与上天有着特殊的关系,也因为他们声称其王位乃得自上天的眷命。

但是,不管对周王的权利怎样进行口头宣传或者如何表示尊重,列国纷纷形成战国,再加上它们的施政和日益增长的野心,它们根本不把周天子本应行使的权力放在眼里。很少有迹象表明周王能对他自己政府的行政发挥作用,或者说他能够影响那些边远地区独霸一方的更强大的霸主们的决定。据信,自从原来的周王有权把权力分封给藩臣以来时间已流逝了几百年;在公元前第2和第3世纪的时侯,人们很难清楚地追忆周王曾经有效地主管一个政府的情况了。[4] 存留在人们记忆中的——而这在帝国时代是非常重要的——只是这样一种理想或幻想,即周天子是集优秀道德品质于一身的大化身,足以赢得举世的尊敬和效法。

有许多历史事件表明了变化的过程和有时能够加以体会的矛盾。在秦帝国的瓦解到汉朝建立时的这个纷争的年代中,刘邦的主要对手项羽并不接受帝国式的大一统为理想的政府形式,他似乎设想要搞一个松散得多的、更像邦联那样的安排。[5] 在后来,认为皇帝的主权与其说是建立在赤裸裸的征服的基础之上,不如说是建立在承认庄严的上天的恩惠或赐与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想法,有时会引起使人尴尬的问题。人们可能会发问:事实上是用军事方式建立的汉王朝怎样可以从道义上说是正确的呢?所以对于它的答案有时是互相矛盾的。[6]

在公认的关于主权的看法中结合了两种原则,即由于受天之命而以德进行统治的权力与实际上实行的帝位继承制度——通过对这两种原则的考察就能发现一种不可避免的冲突。在这一方面,作为统治者的个人优点的相对价值与一个受继承的地位的力量就成了问题,而这在帝制史上也决不是最后一次。[7] 另外,帝位继承的本身和那些操纵皇位继承的事件反映了对皇帝的作用和职能的看法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凡为天子者,当然包括一些这样的性格和个性的人,即他们认为,通过行使其领导权力,应给公共事务留下了他们的影响;但是,孺子即位这种事实本身却说明了他们虽然坐在宝座上却并无实权可言。随着皇权需要得到宗教上和知识上的认可的重要性的增加,皇帝所行使的实际政治权力很可能有所缩小。

[1] 关于公元前221年后不久所勒的石刻,见《史记》卷六,第242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重版,巴黎,1969〕第2卷,第140页以下);本书前面第1章《皇帝的巡行和刻石》。关于公元220年的文告,见《三国志·魏书二》),第62叶以下(特别是注2);又见卡尔·莱班:《天命的操纵:公元220年曹丕即帝位时隐晦的天意》,载戴维·罗伊、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香港,1978),第315—342页。

[2] 例如,见《孟子·梁惠王上》,六(《李雅各英译七经》第2卷,《孟子》〔牛津,1983〕,第136页)。又见公元前3世纪的杂家著作《吕氏春秋》,20,第1叶 及以下各处。

[3] 关于这些事件,不管它们是真是假,在《左传》和《战国策》两书中各处可见。

[4] 关于西周政府的效率,特别是它的初期阶段,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与伦敦,1970),鲁惟一的书评见《远东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35:2(1972),第395—400页。

[5] 见前面第2章《内战和刘邦的胜利》。

[6] 这种问题至少在两种情况下要发生。见《史记》卷一二一,第3122页以下(伯顿·沃森:《英译〈史记〉》〔纽约和伦敦,1961〕第2卷,第403页以下);《汉书》卷八八,第3612页;《汉书》卷七五,第317页及以下;以及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载《东亚的国家与法律:卡尔·宾洛尔纪念集》,迪特尔·埃克梅尔和赫伯特·弗兰克编(威斯巴登,1981),第82—83页。

[7] 例如见韩愈的文章《对禹问》,载马伯通编:《韩昌黎文集校注》,(上海,1957,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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