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中国通史(第十卷)

第三章 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下)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第一节 八旗王公贵族

八旗王公贵族的形成

八旗王公贵族包括“宗室贵族”和“异姓贵族”两大集团。宗室贵族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弟兄的子孙后代,异姓贵族是皇室以外的八旗贵族,主要是清朝的开国元勋、功臣和皇亲国戚。

八旗王公贵族是随着满族的发展,于明末清初开始形成的。明万历十一年(1583)五月,建州女真枝部头人努尔哈赤以父遗甲十三副起兵,率本部诸申三十丁和嘉木湖寨主噶哈善、沿河寨主常舒及其弟扬书属下数十丁,攻打仇人尼堪外郎的图伦城,打响了建立后金国——金国——大清国的第一仗,此后转战三十余年,统一女真各部,大败明军于萨尔浒,夺据辽阳、沈阳,进驻辽东地区。其子皇太极继承汗位后,又臣服朝鲜,统一漠南蒙古各部,招抚征服黑龙江、吉林等处女真部落,多次入边,屡败明军,建立了辖治东北内蒙幅员辽阔的强大的清国,并登基为帝,与明帝分庭抗礼。

在建国过程中,努尔哈赤皇太极的弟兄子侄大多披甲上阵,统兵厮杀,屡立军功。努尔哈赤同父异母之二弟穆尔哈齐,随兄征战各方。明万历十三年四月,努尔哈赤率兵八十人往攻哲陈部,突遇巴尔达五城联军八百阻击,敌众我寡,士兵大恐,不敢进击,穆尔哈齐随兄带领两名包衣,“四人奋勇步射,直入重围”,大败敌军1。努尔哈赤同母所生之三弟舒尔哈齐,骁勇善战,称雄于部,很早就披甲上阵,“无处不到”,与兄长共创后金国。努尔哈赤之长子褚英、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类、十二子阿济格,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皇太极之长子豪格,褚英之长子杜度,代善之子岳托、硕托、萨哈廉、瓦克达,玛占,舒尔哈齐之子阿敏、济尔哈朗,等等宗室,均久经征战,屡败明军,为建立大清国作了很大贡献,史称:“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系诸王是庸”2。

努尔哈赤、皇太极相继分封诸宗室。努尔哈赤自称“英明汗”,封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为大贝勒、和硕贝勒,封阿济格、多铎为和硕贝勒,授其余诸子及济尔哈朗等侄为贝勒、台吉。皇太极于崇德元年(1636)即宽温仁圣皇帝之位后,分叙弟兄子侄军功,定宗室世爵为九等:“一等和硕亲王,二等多罗郡王,三等多罗贝勒,四等固山贝子,五等镇国公,六等辅国1《武皇帝实录》卷1,页21。

2《清史稿》卷215。

公,七等镇国将军,八等辅国将军,九等奉国将军。”3他封大贝勒代善为和硕兄礼亲王,和硕贝勒济尔哈朗为和硕郑亲王,和硕贝勒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和硕贝勒多铎为和硕豫亲王,和硕贝勒岳托为和硕成亲王,和硕贝勒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贝勒萨哈廉追封和硕颖亲王,贝勒阿济格为多罗武英郡王,贝勒杜度为多罗安平贝勒,贝勒阿尔泰为多罗铙余贝勒。其后又陆续分封和晋爵,崇德年间一共封了七个和硕亲王、三个多罗郡王、六个多罗贝勒、五个固山贝子、一个镇国公、八个辅国公,以及一些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和奉国将军,一个势力强大的宗室贵族集团正式形成了。

异姓贵族又可分为满洲八旗贵族、蒙古八旗贵族和汉军八旗贵族三个系列,以满洲八旗贵族为核心,为主体。

这时的异姓贵族,主要是开国元勋、功臣,首先是“五大臣”和武勋王。“五大臣”乃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扈尔汉、安费扬古。武勋王系扬古利,他们都系很早随从努尔哈赤南征北战屡建奇功的开国元勋。额亦都和安费扬古还参加了太祖以遗甲十三副起兵的图伦之战。其子弟亦继承父志,领兵厮杀,续建殊勋。劳萨、冷格里等一大批满洲勇士,也转战各地,破敌克城,威名远扬。一些蒙古贝勒台吉,很早就带领部民来归,随从征战,为金国的强大做出了贡献。如漠南蒙古喀尔喀五部之巴约特部古尔布什台吉,于天命六年(1621)十二月即率部民八十户一百一十五丁来投,努尔哈赤大喜,以第八女嫁其为妻,厚赐牛录、人、畜、财帛。科尔沁部之兀鲁特部贝勒明安,以女嫁与努尔哈赤,又率部来归。巴约特部台吉恩格德尔,很早即来朝贡,后又带部来归,娶汗之侄女。明抚顺游击李永芳最早降顺,带兵征战,娶汗之孙女。这一大批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将领,都为全国的建立和发展而效劳立功,因而也分封爵职。

天命五年(1620),英明汗努尔哈赤仿效明制,置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各分三等,职皆世袭。天聪汗皇太极改定爵职,于天聪八年(1634)定五备御之总兵官为一等公,一、二、三等总兵官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将为一、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参将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击为三等甲喇章京,备御为牛录章京。

努尔哈赤、皇太极先后分封额亦都为弘毅公、费英东为直义公、扬古利为超品一等公、何和礼之子和硕图三等公、额亦都之子图尔格三等公、蒙古勇将武讷格三等公,余皆分封昂邦章京(后之子爵)、梅勒章京(男)等爵职。入关之前,封授满洲公、子、男爵约五十人、蒙古约三十七名公、子、男爵,汉军(包括后来编入汉军者)王、公、子、男近三十人。满洲、蒙古、汉军这一百一二十名王、公、子、男,就是新形成的八旗异姓贵族。

八旗王公贵族是金国——大清国的统治集团,其中,以亲王、郡王、贝勒为核心的宗室贵族,权势更大,地位更高。

3《清文献通考》卷246。

王贝勒拥有旗主之权,代善等王贝勒,分主一旗或二旗,豪格、阿巴泰等王贝勒,亦辖有若干牛录,他们与旗下人员是君臣关系、君民关系。王贝勒拥有议政之权,军国大政由汗召集王贝勒商议决定。天聪年间还实行努尔哈赤生前确定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由天聪汗皇太极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位大贝勒为主,辅以多铎、多尔衮等贝勒,治国理政。崇德年间改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在宽温仁圣皇帝的主持下,议政王召集议政贝勒、贝子、大臣,与议诸事。王贝勒拥有用兵之权。他们各自统辖本旗将士,转战四方。对谁用兵,由汗与王贝勒议定。重大征战,皆以王贝勒为主帅。天命、天聪年间,分别由英明汗努尔哈赤、天聪汗皇太极统率,偕诸贝勒领军出征。崇德年间,英郡王阿济格、睿亲王多尔衮、贝勒岳托、阿巴泰等王贝勒,分别授奉命大将军、扬威大将军,统领八旗劲旅,入边攻明。宗室王贝勒是执掌金国、大清国军政大权的最高统治集团。

八旗异姓贵族则分任要职,如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等重要职位,基本上为异姓贵族担任,与议国政。他们也辖领牛录,管辖旗下人员,率兵随从王贝勒征战各方,拥有相当大的兵权。

八旗王公贵族将俘获的大批人口贬为包衣,将他们编隶庄园,耕田种地,牧放马牛。他们拥有大批庄园。早在进驻辽东前夕,“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买卖)、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1。进入辽沈以后,八旗贵族又增设了许多庄园,仅大贝勒代善之子瓦克达台吉,天聪九年就占有满洲、蒙古汉人包衣八百七十丁和二十三个庄园。2蒙古台吉恩格德尔及其弟莽古尔岱台吉,领有太祖赐彼的拖克索(庄)二十四个。

八旗贵族的迅速发展顺治元年(1644)四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十二万,来到山海关,准备与大顺农民军决一死战。多尔衮早在月初以六龄幼君名义颁布的敕书中,便明确讲道:“当此创业垂统之时”,“往定中原”,其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当“同心协力,以图进取”。四月二十二日大战之前,他又召集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及八旗大臣,再次强调指出,一定要拚死厮杀,以成大业。3在共建大业的鼓动下,努尔哈赤、皇太极的子孙弟侄和八旗将领,纷纷奋勇冲杀,大败敌军,并随即分兵四出,征抚各地,为确立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而冲锋陷阵,建功立业,一些王公大臣还效命疆场,卒于军中。

1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2《清太宗实录》卷25,页22。

3《清世祖实录》卷4,页8、9、17。

后来清高宗弘历总论清初王公业绩说:“我朝开国时,宗室懿亲,勤劳佐命,其殊勋茂绩,实为史册罕见。”1《钦定宗室王公功绩表传》比较清与前朝宗室从征情形时,更明确指出:“诸史列传载,从龙征伐,虽不乏懿亲,亦从无多至四五十人,并奋起鹰扬,铭勋竹帛,共震万世之鸿基者。”有功就得论赏,殊勋更应格外优遇,多尔衮对宗室实行“笃厚懿亲”的政策。顺治元年十月福临登极恩诏第一条,就是优待宗室贵族,它规定:“亲王佐命开国,济世安民,有大勋劳者,宜加殊礼,以笃亲贤。”因而加封多尔衮为叔父摄政王,郑亲王济尔哈朗为信义辅政叔王,晋郡王阿济格、多铎为亲王,贝子尼堪、博洛为贝勒,晋辅国公满达海、吞齐、博和托、吞齐喀、和托、尚善为贝子。后尼堪、博洛、满达海等皆晋为亲王。这些统军征战建国创业的宗室王爷,被称为“开国诸王”或“军功勋旧诸王”。

皇子王孙,亦因江山已得,而荣封爵位。顺治元年十月登极恩诏第二条规定:“亲郡王子孙弟侄,应得封爵,该部通察往例,损益折衷具奏。”2顺治六年规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镇国将军。其后又有所修改。皇太极第五子硕塞便因系皇子而封郡王,后又以军功晋亲王。这些因系“天潢近支”而封世爵的皇子王孙,称为“恩封诸王”。

根据有关规定,顺治年间先后分封、晋封军功诸王、恩封诸王的亲王郡王有肃亲王豪格、显亲王富寿、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承泽亲王硕塞、敬谨亲王尼堪、端重亲王博洛、衍禧郡王罗洛浑、顺承郡王勒克德浑、敏郡王勒度、谦郡王瓦克达、温郡王猛峨、康郡王杰书、简郡王济度、郡王塔尔纳、祜塞等,加上原有的礼、睿、郑三王,共十八位亲王郡王,同时又封了尚善等十三位贝勒、傅喇塔等十八位贝子,加上镇国公、辅国公等,宗室王公共有九十六人,远远超过了入关前王公的数字。康熙以后,又陆续封了几十位亲王、郡王和一大批贝勒、贝子、公。

多尔衮对八旗官将实行“崇功尚德”,优遇勋贵的政策。顺治元年十月登极恩诏规定:“满洲开国诸臣,或运筹帷幄,决胜庙堂,或汗马著功,开疆展土,俱应加封公、侯、伯世爵,锡之诰券,与国咸休,永世无穷”1。对于勋贵功臣之子弟,亦予优遇,委授官职,待其立功,即行封赏。同时,还擢用勇士,封赐新贵,像诸申伊尔德,屡立战功,任至宁海大将军,封一等侯。顺治年间,新封、晋封的满洲八旗异姓贵族有九十四人,其中公爵九人,侯爵三人,伯爵八人,子爵、男爵七十四人。蒙古八旗公侯伯子男五十一人,汉军八旗和汉人有五个王爷和公侯伯子男六十八人,均比入关前增加1《清世祖实录》卷9,页11。

2《清世祖实录》卷9,页11。

1《清世祖实录》卷9。

了很多。康熙以后,又擢用能臣勇将,封授爵位,如康熙时平定三藩之乱的图海、赖塔封一等公,费扬古以征准大胜由三等伯晋一等公;雍正时年羹尧以平定西藏及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封一等公;乾隆时,以在平准、定回、二征金川、驱逐廓尔喀等战争中功勋卓著,傅恒、班第、兆惠、明瑞、阿桂、海兰察等人皆封至一等公;福康安封贝子,死后追赠郡王。清廷又定,皇后、皇太后之娘家,封授承恩公爵。八旗贵族有了很大的发展。

八旗王公贵族袭封爵位,担任要职,统军议政,是清帝主持之下执掌军国大权的最高统治集团。这个集团内部的各个派别,权势有所消长,在不同时期发挥不同的影响。顺治年间,开国诸王拥有议处国政统军征战之大权。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世祖福临病故,遗诏命开国功臣索尼、鳌拜、苏克萨哈、遏必隆四位大臣“辅政”,“保翊幼主,佐理政务”,直到康熙八年五月中圣祖玄烨擒鳌拜,乾纲独断,这八年多里是异姓贵族一等公鳌拜、一等公索尼、一等公遏必隆、二等子公主之子苏克萨哈执掌军国大权。康熙帝亲政以后,以“开国诸王”之子孙简亲王喇布、顺承郡王勒尔锦等王贝勒在“三藩之乱”时贻误军机,削去五位担任大将军的王贝勒爵位,又不断抑制下五旗王公权势,“开国诸王”子孙权势大为削弱。由皇子分封王贝勒的“恩封诸王”,在康熙年间议政统军,辖治旗人,对政局产生了很大影响。雍正、乾隆时期,宗室王公影响削弱,皇帝依靠八旗勋旧和新封贵族来治国理政,统军征战。从雍正元年到乾隆六十年(1723—1795),担任首席大学士有八人,其中一等公傅恒、讷亲、阿桂任职四十年,一等伯李侍尧、二等伯马齐任职十四年,五位满洲贵族相继当了五十四年首辅,满洲高晋任五年,汉人三等伯张廷玉和汉人刘统勋任十四年。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到乾隆六十年(1729—1795)的六十七年间,相继任领班军机大臣的怡亲王允祥、一等公傅恒、阿桂、讷亲、马尔赛、三等伯鄂尔泰等六人,任职五十七年,汉人张廷玉、刘统勋、于敏中三人任职九年,满洲大臣尹继善任职一年。内阁首席大学士、军机处领班军机大臣,主要由八旗贵族担任。出征主帅、驻防将军、领侍卫内大臣,情形与此类似。各部尚书、总督、巡抚,八旗贵族担任的亦不少。

八旗贵族在经济上也拥有很大的特权。他们岁领巨额俸银禄米,宗室亲王年俸白银万两、米五千石,郡王五千两、米二千五百石。他们占有大量庄园人丁。康熙六年规定:皇子分封,各按爵秩拨给人丁庄园,亲王分领庄园四十二所及投充人、新丁、炭军、灰军、煤军一千七百余丁、三佐领下人五十户,另外,还分取旗下佐领二十和内务府三个佐领。清初不到一百人的宗室王公,在畿辅奉天有庄园二千二百余所,占有免赋旗地一百三十三万余亩,后来又增加了很多。太宗之五子硕塞庄亲王府,有地五十五万余亩,多尔衮睿亲王府,有地三十余万亩。太宗之长子豪格肃亲王府,在直隶奉天有“耕作地”三十万余亩,“东蒙古察哈尔属白旗地”的牧场地一百二十六万亩,在热河还有一百七十余万亩土地的所有权,另外还有面积二十平方里的森林一处,金矿一处。平南王尚可喜在辽东海州老家有庄地五万余亩,在关内有“公主陪嫁地”七千余亩,还有五个“养赡家口”的“勋旧佐领”的壮丁地七万余亩。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除关内大量土地外,在辽宁有耕地“户下家奴”一百三十七户六百七十余人,庄地四万七千余亩。

八旗王公贵族在清前期的军事、政治、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一等公朋春、一等男沙尔虎达逐走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靖海侯施琅统一台湾,裕亲王福全、一等公费扬古先后任大将军大败噶尔丹,贝勒延信逐走准兵安定西藏,一等公年羹尧平定青海,一等伯傅清、拉布敦计诛西藏叛王,以身殉国,一等公班第、三等伯鄂容安初定准部,遇难死节,一等公兆惠、阿里衮、阿桂平准定回,阿里衮又勇征缅甸,病卒于军,追赠郡王之贝子福康安、一等公海兰察二征金川,击败廓尔喀军,安定西藏,等等,他们为保卫领土,增进国家统一,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拓疆开域,最后奠定近代中国的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八旗王公贵族中,还出现了不少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和史学家,如精通天文算法的庄亲王允禄,诗画双全的慎郡王允禧,与允禧媲美兼通天算的慎亲王永瑢,“名扬天下”的大书法家成亲王永瑆,以“善诗词”著称的安亲王岳乐之子岳端,历史名著《啸亭杂录》之作者原礼亲王昭梿,等等,对丰富祖国文化宝库,作出了重大贡献。

八旗贵族的逐渐衰落八旗王公贵族,岁有俸禄,世袭爵职,分任要职,庄园星罗棋布,包衣成百上千,金银满库,奴婢成群,锦衣玉食,一呼百应,这样雄厚的政治经济基础,这样极为难得的优越条件,固然可以使一些胸怀壮志之王公侯伯大展宏图,驰聘疆场,叱咤风云,整饬吏治,革弊兴利,抑强扶弱,为巩固、增强大清国,为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建树丰功伟业,留芳千古,但也可以使一些目光短浅的庸俗之辈,或醉生梦死,安于享乐,腐朽堕落;或争权夺利,玩弄权术,互相倾轧;或揽权纳贿,侵吞国帑,鱼肉小民,横行不法,贪酷骄横,臭名远扬。随着时间的推移,滑向后一条可耻道路之八旗贵族,越来越多。

早在入关之前八旗贵族集团正在形成兴起之时,就有一些王公贪图享受,不愿征战,甚至仗势横行,拐骗良民,“潜携妓女”,遭到清太宗严厉斥责和处治。入关以后,苟安因循之风日益严重。圣祖玄烨为安定西北,消除准噶尔对西北、北方的严重威胁,而欲亲征之时,八旗王公大臣大都畏惧噶尔丹的无敌军威,反对出征,只有三等伯抚远大将军费扬古力赞帝议,并率军奋战,给予噶尔丹致命的打击。高宗弘历欲乘准部内乱之机,大举征剿,解除康、雍两朝以来西北、北部地区及喀尔喀蒙古带来的严重威胁,洗雪雍正九年清军惨败于和通泊的耻辱,然而满洲王公大臣除一等公傅恒赞同帝议外,“其他尽畏怯退缩,恐生事端”,不思“效法前人,报国立功,而惟守妻孥以求安逸,闻战阵而甘退缩”,反对用兵。1许多王公懒惰笨拙,庸懦无能,花天酒地,恣意妄行,像简亲王雅尔江阿,“人甚卑鄙,终日沉醉,诸事漫不经心”,被削爵处治。其弟神保住袭爵后,荒淫无耻,“恣意妄为,致两目成眚”,并“凌虐伊兄忠保之女”,又被革爵。克勤郡王纳尔图,素性暴戾,横行不法,殴死“无罪人”罗米,折伤菩萨保、杨之桂手脚。豫亲王裕兴,“不自爱惜,恣意干纪”,好色成性,不顾”亲丧未满,国服未除”,强奸侍婢,逼迫致死。一等伯心裕经常疯狂殴打包衣,打死三十余人。嘉庆以后,一些王公侯伯吸鸦片,嫖妓女,种种劣行,难以悉数。恺亲王绵恺,酷嗜鸦片,喜于戏乐,将优怜囚于府中,任意凌辱,又关押平民八十二人于府,私刑拷打属下人员,被革除王爵。庄亲王奕窦,“浮薄无行”,与镇国公溥喜,赴尼寺,吸鸦片,被革爵遣戍吉林。清中叶以后,八旗王公贵族集团中的大多数,逐渐腐败衰朽。

1《清高宗实录》卷474,页14—19。

第二节 孔府贵族

地主屯地

山东曲阜衍圣公孔府,是孔子嫡系后裔之府第和祭祀孔子的常设机构。

孔府拥有大量田地,其中,屯地的比重最大。

清代孔府共有六屯:郓城屯,地五百四十六大顷(七百二十步成亩)余,坐落郓城、巨野、寿张、范县、汶上、邹县、阳乔诸县;巨野屯,地四百六十四大顷,坐落巨野县;平阳屯,共四百四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巨野、曹州、定陶、濮州(今鄄城);独山屯,共二百三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鱼台、邹县;东阿屯,共七十六大顷,坐落东阿县;洸河屯,地七十三大顷,坐落滋阳(今兖州)、济宁。

耕种五屯土田的佃户分为两类,即实在户和寄庄户。爵府在移山东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说:“本府查五屯系钦拨为圣庙祭田,屯户亦系钦拨,令承种完粮以供祀事,世为本府户人,名载档案,一切差役向皆轮流膺差。嗣因屯户中有逃亡故绝以及无力种田,有民愿种完粮者,亦准其承种完粮。遂以屯户为实在户,轮流膺差。而民人为寄庄户,但种地完粮,而不执役。”不入地方烟户册籍,同地方有司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爵府对实在户管辖很严,只准附籍纳粮当差,不准脱籍,就是所种屯地已全部出卖,也还是要给公府当差服役。公府如果发现实在户脱籍便千方百计捉拿归案。寄庄户是国家的编民,他们佃种屯地,交纳地租,负担地方政权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这种寄庄同唐以后出现的寄庄户颇相似。

五屯的实在户和寄庄户一律向公府按亩纳银,只是数量有异。“查得五屯祭田一项..其地亩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亩,每亩额派正银六分征收..原有米麦一项以充粢盛。缘五屯散处他邑离曲窎远,诚恐佃民负载完纳维艰,是以议令每官亩折银八厘以抵米麦之供..佃户迂有祀典仍当差徭,至寄庄民户因无林庙差徭,每亩又加银二厘,原以为雇觅帮帖祀典差徭之用。”1就是说实在户每亩纳银八分四厘,寄庄户每亩纳银九分。乾隆七年(1742)五屯上也实行了“摊丁入亩”,通计每大亩摊入银四厘六丝三忽五微,这样实在户每亩八分八厘,寄庄户九分四厘。五屯屯户每亩所纳钱粮与当时的正供大体相当。五屯所在地的菏泽(曹州),每官亩折银二分二厘七毫六丝,米三合八勺零。鱼台“每官亩征银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东阿,每官亩征银二分八厘七毫八丝零,米七合九勺。可见,五屯租银大体相当于当地田赋。

为管辖屯田,爵府设有专门机构,上有管勾厅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设有屯官和屯官衙门。屯官衙门管辖一屯事务,包括政治、经济、行政、1《孔府档案》第4112号(以下只注档案号)。

司法各权。凡屯民户籍、牌甲结构、甲首滚轮、屯田领种、钱粮催征、土田买卖过割,差徭金发以及户人间的纷争刑讼,几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统辖办理。甚至,当屯户同地方编户涉讼时,地方有司不得随意传讯户人,必须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门佥发。总之,爵府统辖“赐屯诸佃,无异有司之抚字百姓”2。

厂地清代的爵府拥有厂七处:郓城厂、巨野厂、平阳厂、独山厂、滋阳厂、东平厂和曲阜厂。坐落郓城、巨野、曹州、鱼台、滋阳、东平、封张、阳谷和曲阜等州县。厂地不仅同屯地间存在较大不同,就在七厂之间的前四厂和后三厂也存在着明显差别。

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厂同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屯相连,它们之间不仅地片相连,且在管理上也同属一个屯官衙门,如郓城屯官衙门就管辖着郓城屯和郓城厂的土田、租税等事宜。爵府在统计土田数额时往往将屯厂合并计算,在康熙、乾隆、嘉庆三次大规模造册申报迷失地亩时都是把屯厂合并呈报的。从上述现象看似乎屯与厂相差不多,其实不然,屯与厂差别很大。

第一,厂地来源于多种途径,大体为新垦、投献、籍没,甚至还有用价购进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厂地数额很不固定,以巨野厂为例,顺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顷余,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五顷余1,屯地上则不见这种情况。

第二,在剥削形态方面,厂也较屯复杂,五屯一律征银,而厂却时而征银租,时而征收实物租,或定额,或分成,变换不定,如清初的郓城、巨野两厂征收的是银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巨野厂却改为实物分成租了。平阳厂从清初开始一直采用实物分成租。独山厂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纳鱼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则,均收等量银子。厂地则不同,厂地按土质肥瘠划分等级,有的厂分三等,有的则又分四等,还有的分为六等、七等,或谓上、中、下,或谓金、银、铜、铁,在征银的场合所征额数远较屯地为高,如顺治十一年鄂城厂齐秀才进地的租额为:园地亩租二钱、上地一钱五分、中地一钱二分、下地一钱1。

第四,屯地准屯户买卖,厂地不准买卖,在这里指的是佃耕者之间的买卖。“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2《孔府档案》第3924号。

1《孔府档案》第4665、4666号。

1《孔府档案》第4669号。

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严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2同样,爵府本身也不能出卖厂地,虽有买进土田为厂地的例子,那只是为了逃避国家赋税,以私充祀。

综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爵府占有厂户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名符其实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仅是相当于国税数量的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二是厂的剩余劳动为爵府全部占有,不对封建政权上缴国科,厂地是免税田,是蠲免田赋的。三是厂户对厂地只有使用权,厂户不能出卖厂地,只在无力承租时可以转佃于其他劳动者,转佃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对厂地爵府同样也没有出卖权,只能以它作为剥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卖。爵府所拥者仅是占有权,虽谓占有实际是所有权,历代封建皇朝并无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为剥削手段攫取地租。厂地土质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价廖廖。在数千卷档案中没发现过盗卖厂地的文字。

曲阜、滋阳和东平三厂是清初因东兵圈占了公府顺天府地而拨补的。曲阜厂地十九顷余,滋阳厂地二十七顷余,东平厂地二十三顷余。

曲阜厂等三厂同郓城厂等四厂相比,其相同点是绝大部分土田分等则征税。其不同之点是:一律征收定额租,未发现有分成租的账册;一律征收租银,不见征收实物租记录;租额远比四厂为高,有的高达数倍。曲阜下属的四厂租银如下:马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大羊厂,上地每亩二钱零五厘、中地一钱七分、下地一钱。小羊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席厂,每亩二钱四分。1从顺治年间到同治、光绪年间一直如此,没有变化。负担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长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运等。

三厂同四厂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剥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质不同,郓城、巨野、曹州等州县临近黄河,而黄河时常为灾,故土质瘠薄,而三厂,特别是曲阜和滋阳厂坐落曲阜西北与滋阳接壤处,土质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谓历史原因,三厂原是德鲁两藩王的庄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征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对清初拨补厂地所征之租,为租、税之租,所谓“重新租银”。这些就是形成三厂地租高、厂户所受剥削重的历史条件。

官庄清代公府拥官庄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齐王、春亭、张羊、南池、安基、红庙、胡二窑、颜孟、马草坡、齐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顷余。在邹县者二:鲁源和黄家,共地十七顷余。在泗水者四:西岩、安宁、魏庄和戈山厂,共地六十余顷。官庄规模一般不大,多为四、五顷或六、七顷。十八2《孔府档案》第4924号。

1《孔府档案》4752、6975号。

官庄中最大者为泗水戈山厂,拥地三十余顷(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为安基庄,地二顷余。总之官庄的规模同屯、厂无法相比。

十八官庄设立于何时?据《阙里文献考》记为明洪武元年,所谓洪武元年赐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此说可疑,如马草坡就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还属于张羊庄,后来分了出来,再说,明朝以前统治者也有赐田之举。十八官庄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来源也较复杂。各官庄的账册上都不断出现新垦地和新入地的记载,据佃户们反映公府许佃户们在周围开荒,新垦荒地叫新垦地,又不允许佃户种无粮地,垦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户新垦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对新入地减租以示优惠。官庄土地中还有部分私田杂在其中,如城西大庄土田中就杂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亩,再如戈山厂土地中也混进了相当数量的私田。

十八官庄均设小甲管辖,每个小甲一般得地五大亩(曲阜官庄地六百步成亩,一大亩为官亩二亩半),叫做粮饭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亩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庄多采取自种(称官种)、分成和定额实物租并举的经管方式。官庄自种地上的劳动者是雇工,如齐王庄为耕地构地和担青草共觅了工伕十七人,工钱是五千一百文,折黄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觅工伕使用的工具属官庄所有,像齐王庄就备有木犁、牛、犁子、汤勾、拖车、牛盘等工具。1官庄自种只占官庄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的土田还是采用租佃制方式经营的。在清初,官庄出租土田均收实物地租,其一部分采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额租。在分成的情况下,几乎全部是对分,不过这种对分是除去种子后的对分。在定额租的情况下,土地是分等则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还分为五等、六等。仍以齐王庄为例,顺治十一年上地每亩租麦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斗,下地一斗。有清一代官庄地租的发展动向为:地租每亩五斗,到光绪时则提高为六斗,1但幅度不大,呈现了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趋势,但实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态。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斗,自称官斗,与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据测定孔府用来收租粮和草均属正额租范围,正额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为粮草两类,粮类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粮过斗时要淋起尖来,超过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时还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粮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数量开始并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厌其多是地主阶级的本性,所以有时甚至“斗外多于斗内”。佃户们不堪这种额外勒索,屡屡展开斗争。到清末爵府被迫让步,主佃双方达成协议,规定了尖皮的法定数,并立石于胡二窑官庄以志之。规定佃户每交租粮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计六升。附加为正额的40%,正租与法定附加的比例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据佃户们反映,一束草法定为二十五斤,但交租时总要交三十斤才能过关。

1《孔府档案》4726、4727号。

1《孔府档案》4725号。

佃种爵府官庄地,除正租粮草和附加外,还有差役。官庄佃户所负担的差役繁琐而复杂,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庄、安基、春亭、红庙、南池、张羊、齐王庄出差。林差是秋后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积近三千亩,各草丛生,郁郁葱葱,且使用价值也高。规定每租种官地十亩需出一伕割草,或亲役,或雇人替代,租地不足十亩者,按亩出钱雇伕。一般从八月初一进林,十月初一前必须割完,并运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总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为无偿劳役,割草伕需自带吃食,住在林里,爵府只“赐”几文茶水钱。冰差为当数九严寒护城河水结冰之时,将冰凿开运到爵府冰窖贮藏备来年消受。也是租种十亩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时间虽短,但劳动条件却更艰难,也是无偿劳役。还有天棚、花炮、年菜、干果、杏仁、年猪、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庄、红庙、南池、春亭等庄负担,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纳的。官庄的佃户不仅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们的住房是盖在官庄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盖房占用的几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银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钱。爵府征收部分银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庄房基租为一百二十两白银,爵府收现银八十两,余四十两折办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扫帚等,即这些都由大庄去采办,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过年过节、红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负担官庄的佃户承担。有抬舆、推车、香案、纸马等差,由胡二窑、下地屯、颜孟等庄负担。公府出殡祭祖,由颜孟庄的佃户抬舆,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齐王坡的佃户推车,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还有多种所谓户,他们也都与官庄土地结合,如杏户、梨户、核桃户、扁担盒子户、扫帚户、撩衣户、号丧户和吹鼓手等。他们都种官庄地,不纳粮或少纳粮。如大庄有杏户,据说原来大庄有一片杏树,看管人每年送杏进府,后来杏树死了,还是照例于端阳节前送杏进府。杏是从市集上买的,每年十二篮子,每篮约八、九斤,送杏户种四亩地,不纳粮。红庙庄的扫帚户也大体如此,种上地一亩余,本应交租四斗,而只交一斗,余三斗折扫帚四十、条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齐。大庄还有四户吹鼓手,每户种地四亩,不纳粮,逢年过节和红白喜事都应召到府里去吹吹打打。撩衣户是胡二窑官庄的,姓胡,曾随衍圣公进过京,其后代赐为世袭小甲。号丧户是助哭的,大庄和红庙两官庄都有,也是种一定数量的地,不纳粮,公府遇丧举哀时召他(她)们去助哭。大庄还有扁担盒子户,种三亩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应差,抬盒子到林或庙。这一切都同土地联系着。

官庄还租牛和放粮,这些都是加重剥削佃户的重要手段。牛租额高,在一些租册中经常见到佃户欠牛租的记录,欠数很大,往往是白银几十两,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饿死的佃户。

官庄土地尽管来源不同,却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权的一切钱粮差徭。官庄土田严禁买卖,它有双层意义,一是严禁佃户出卖,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卖。祀田到官田项下,官田的所有权在封建政权,所以,不得出卖,也不得赠送、赏赐或分给兄弟伯叔。官庄土地尽管严禁佃户出卖,而到清朝,特别清中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入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也由于耕地面积的紧缺和田骨田皮的分离,在官庄佃户间退地现象在发展着,所谓退地就是田皮买卖。就官庄的具体条件分析,退地源于转佃,佃户们租种官庄土地,虽有不少为子孙相承,但佃权也还是有变化的,有的是自动退佃,有的是被夺佃,有的是顶佃,也有的是新佃,开始这些佃户们是同管庄小甲直接联系,退佃者将地退给小甲,夺佃由小甲出面,顶佃、新佃也经小甲之手,甚至小甲们还要勒索部分经手费用。久而久之,佃户们就避开小甲私相授受佃权了,即当佃户要退田时不再退给小甲,而是私自转佃给其他人,起初只是转手,转给自己的亲邻或友好,不取报酬,后来出让佃权者就索取一定代价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庄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现,乾隆以后已相当普遍。兹举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银不凑,同中说合,将官庄家此南北地一亩,出退于邵垒名下承租耕种,言定退价钱七千五百文,交足无欠,上带青麦,二家平分。恐后不明,立字存证。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1退田(地皮买卖)的发展逐渐影响了爵府的地租征收,佃种者一再更换,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户,到清末,爵府不得已采取了换约的措施来聚拢土田,宣布旧约一律作废,以新约为准,如期不换者则另招新佃。

总之,爵府对官庄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占有地租的权力却是相当持久的,几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这种权力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朝代变了,统治者换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权力依旧。辛亥革命后,虽曾有倡议祀田国有者,却并未实现。直到土改时才实现了田归耕者所有,并且在当地无地少地农民之间实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庄爵府在清初拥有相当数量的私田,由于不时的出进,如分家析产、出卖、出典、购置、开垦等,准确的数字很难找到。估计在五百余顷以上。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宁阳、滕县、济宁、滋阳、费县、巨野、单县、鱼台和曲阜。私田来源于各种渠道,大体有五方面。一系以价购买,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济宁南乡购地四十四顷1。乾隆年间在滋阳县吴寺社置地二顷五十1《孔府档案》4051号。

1《孔府档案》1562号。

七亩,同时在曲阜泉头、井上等处置地四十顷余。二为开垦荒田,如顺治十年在滕县冯家营等新开地二十四顷六十八亩2。再如东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间奏定招垦纳租,爵府于康熙十七年(1678)在此开垦荒田一百六十顷,名鹅鸭厂。3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开垦一百一十五顷名五全厂4。三是认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认佃的形式据为己有的。汶上县明德鲁二藩土田甚多,随着明王朝的覆灭,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鸟兽散,土地大批荒芜。但孔家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很快以各种方式插手废藩庄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认佃,在顺治十二年(1655)认佃了十一顷五十亩5,这些所谓认佃地后来都成了孔家私产。四是投献,滕县清凉寺地九顷七亩、辛集地七顷二亩均为挂地。五为抵偿,宁阳钟家庄地一顷十五亩原是司房赵琮私产,嘉庆五年(1800)赵瑔因故被革,并追缴银一千两,因缺现款而以上述地亩抵偿,名曰南厂。

爵府私田除个别外均采取分收制经管,也像官庄一样设小甲管理。以汶上县私田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县拥有私庄十七处,土地三十余顷,其中除美化庄土田在十顷以上外,其余庄子土地均在一顷到三顷之间,个别的只几十亩地。十七个庄子中除极少数土地采取定额租外,其余均采取分成制经管。在分成比例上,陈车平原庄所种小亩八十六亩,其中四十一亩为对分,四十五亩四六分,账册中没有注明孰四孰六,不过根据一些数据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户得四的结论。收租帐册的记载是:对分的四十一亩每亩分麦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亩,爵府每亩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关键是种子由那一方垫支。当粮食上场后分配时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种子,种子的来源有三个途径,相应的也就有三种分配法:第一,主佃双方平均出种,产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种,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种量外,还要加五利,如胡城口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八十亩六分八厘八毫,使种八石,分配时“民堆加五利除种十二石,分麦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说佃户需从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种八石,并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种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偿还胡城口庄。这样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1第三,出种一方加倍收回种粮。如所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四十八亩一分,所庄出种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种七石,分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从文字看很容易理解为所庄从对分中拿出种七石加给佃户,其实恰恰相反,是所庄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种粮,账册上记录这年所庄共收麦五十七石四斗三升,2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3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4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5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1《孔府档案》4803号。

其中包括收回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从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减去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余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对分得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余七石,正是种三石五斗之倍数2。种子加倍偿还对佃户应算是重利盘剥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种爵府私田的佃农的穷困程度,到下种的季节他们已穷得家无颗粒,被迫以倍利贷种。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征收定额银租,如兖州花园庄地五十五亩余,顺治十一年初收银租,园地每亩一两二钱,中地每亩七钱,下地五钱个别六钱1。

私庄上还有牛租和放粮。放粮,在各私庄上是相当普遍的,一般放好粮要加倍回收,坏粮不加利原数收回,不过坏粮变成了好粮罢了。如汶上高家庄,在顺治十二年,“放出好麦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还麦二斗。烂麦五石,一斗还一斗。”2此类例子比比皆是。

私庄多征实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麦、小麦、黄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还有荞麦、绿豆、红豆、豌豆、黍、穄、芝麻、麦仁、麻、苘等。爵府的私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清代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有相当发展,在山东比较突出的是棉花和烟草,私庄也受波及,也种棉花烟草乃至瓜果。汶上马村庄,早在顺治十二年就种棉花六亩,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3。乾隆以后种植面积扩大了,如汶上美化庄,每年都种烟、瓜和棉花。乾隆元年(1736)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4。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1。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2,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3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4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5。2《孔府档案》4815号。

1《孔府档案》4695号。

2《孔府档案》4812号。

3《孔府档案》4806号。

4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1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2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3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4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180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6。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7。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5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6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7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第三节 宗族制度

宗族的法规和要求

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1。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2。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3。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4。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1。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1《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2《毗陵庄氏族谱》卷11。

3《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4《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1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2。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1。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2。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3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2《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1《李氏宗谱·宗范》。

2《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3《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1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2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3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4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5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1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2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无1《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2《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3《唐氏族谱》卷1《家训》。

4《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5《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1《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2《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3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4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5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1。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1。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3《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4《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5《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1《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1《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2。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3。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1。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2。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2《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3《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1《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2《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1。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2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3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1《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2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3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1。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1《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2。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3。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4。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5。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1。

1《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1《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2《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3《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4《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5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1《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2。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3。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1。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

族田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

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2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3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2《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3《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1《唐氏族谱》卷1。

2《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3《吴氏宗谱》卷1《宗规》。

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4。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1。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2。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3。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4。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1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

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4《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

1《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

2《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3《太原王氏家乘》卷7。

4《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1《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2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3。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1。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2。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3,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4“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5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

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2《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3《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1《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2《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3《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4《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5《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1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2。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3。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1。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2。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3,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1《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3《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1《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

2《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3《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