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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学史

第十八章 “审美的移情说”的主要代表:费肖尔、李普斯、谷鲁斯、浮龙·李和巴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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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情说的先驱:费肖尔父子

近百年来德国主要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之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不涉及美学,而在美学家之中也几乎没有一个人不讨论到移情作用。这个风气由德国传播到西方其他各国。提到移情说,人们总是把它联系到它的主要代表李普斯。有人把美学中的移情说比作生物学中的进化论,把李普斯比作达尔文[424],仿佛这个学说是近代德国美学界的一个重大的新发现。这种估计当然是夸大的,但是移情说在近代美学思想中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是无可否认的。

什么是移情作用?用简单的话来说,它就是人在观察外界事物时,设身处在事物的境地,把原来没有生命的东西看成有生命的东西,仿佛它也有感觉、思想、情感、意志和活动,同时,人自己也受到对事物的这种错觉的影响,多少和事物发生同情和共鸣。这种现象是很原始的、普遍的。我国古代语文的生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移情的原则进行的,特别是文字的引申义[425]。我国古代诗歌的生长和发展也是如此,特别是“托物见志”的“兴”。最典型的运用移情作用的例是司空图的二十四“诗品”以及在南宋盛行的咏物词。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也早就注意到移情现象。他在《修辞学》里说到用隐喻格描写事物应“如在目前”,并且解释“如在目前”说,“凡是带有现实感的东西就能把事物摆在我们眼前”,然后举荷马为例说,“荷马也常用隐喻来把无生命的东西变成活的,他随时都以能产生现实感著名,例如他说,‘那块无耻的石头又滚回平原’,‘箭头飞出去’和‘燃烧着要飞到那里’,‘矛头站在地上,渴望吃肉’,‘矛尖兴高采烈地闯进他的胸膛’,在这些事例里,事物都是由于变成活的而显得是现实的”(着重号引者加)。[426]从此可见,亚里士多德不但注意到移情现象,而且已替它作了解释:它是一种隐喻。我国汉郑康成把诗六义中的“兴”解释为“兴者托事于物”,唐孔颖达加以引申说,“兴者起也,取譬引类,启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427],这也都是以“兴”为一种“隐喻”,可与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参较。

我们不必列举西方关于移情现象的一些较早的看法,单提一些近代美学家对这问题的注意。自从英国经验派把美学的研究转到心理学的基础上,人们就不断地讨论到移情现象。哈奇森用类似联想来解释自然界事物何以能象征人的心情;休谟用同情来解释平衡感说,“一个摆得不是恰好平衡的形体是不美的,因为它引起它要跌倒、受伤和痛苦之类的观念”;柏克也用同情来解释崇高和美,他说,“同情应该看作一种代替,这就是设身处在旁人的地位,在许多事情上旁人怎样感受,我们也就怎样感受”,他并且把同情和摹仿联系起来,“正如同情使我们关心旁人所感受到的,摹仿则使我们仿效旁人所做的”。[428]对于移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的是意大利的维柯,他把移情现象看作形象思维的一个基本要素,认为“人心的最崇高的劳力是赋予感觉和情欲于本无感觉的事物”,并且举出大量的实例来论证语言、宗教、神话和诗的起源都要用这个原则来解释。[429]

在德国,对移情现象的重视首先是与浪漫运动萌芽期和鼎盛期中所流行的泛神主义思想以及人与自然统一的思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温克尔曼在《古代艺术史》里描绘他对一些古代雕刻(例如《拉奥孔》)的亲身感受时,就经常涉及移情现象和内摹仿现象。康德在分析崇高时把移情现象称为“偷换”(subreption):

对自然的崇高感就是对我们自己的使命的崇敬,通过一种“偷换”的办法,我们把这崇敬移到自然事物上去(对主体方面的人性观念的崇敬换成对对象的崇敬)。

——《判断力批判》,第二十七节

他的一个基本的美学概念是“美是道德精神的象征”,而这个概念也和移情现象有密切的联系:

我们经常把像是建立在道德评价基础上的名词应用到自然或艺术中美的事物上去。我们说建筑物或树木是雄伟或壮丽的,平原是喜笑的,乃至于颜色也是纯洁的、谦逊的或柔和的,因为它们所引起的感觉包含某种类似由道德判断所引起的那种心情的意识。

——《判断力批判》,第五十九节

狂飆运动的领袖赫尔德进一步强调精神与自然的统一,他在《论美》里把美看作生命和人格在艺术品和自然事物中的表现。例如“一条线的美在于运动,而运动的美则在于表情”,花的美在于它表现了生命力和欣欣向荣的气象,声音的美在于它传出在运动中的物体的活力、抵抗力和哀伤。他并且指出“古代一些最美的形式都由一种精神,一种伟大思想,灌注生命给它们,这种精神或思想采取这种形式,就像把它当作自己的身体,通过它把自己显现出来”。黑格尔也说,“艺术对于人的目的在使他在对象里寻回自我”;“自然美只是心灵美的反映”。例如寂静的月夜、雄伟的海洋那一类自然美是“感发心情和契合心情”的,它们的“意蕴并不在于对象本身而在于所唤醒的心情”。[430]此外,用“设身处地”和“外射”来解释移情现象的还有哲学家和《德国美学史》的作者洛采(lotze,1817—1881)。他对移情现象曾作过这样的描绘和解释:

我们的想象每逢到一个可以眼见的形状,不管那形状多么难驾驭,它都会把我们移置到它里面去分享它的生命。这种深入到外在事物的生命活动方式里去的可能性还不仅限于和我们人类相近的生物,我们不仅和鸟儿一起快活地飞翔,和羚羊一起欢跃,并且还能进到蚌壳里面分享它在一开一合时那种单调生活的滋味。我们不仅把自己外射到树的形状里去,享受幼芽发青伸展和柔条临风荡漾的那种欢乐,而且还能把这类情感外射到无生命的事物里去,使它们具有意义。我们还用这类情感把本是一堆死物的建筑物变成一种活的物体,其中各部分俨然成为身体的四肢和躯干,使它现出一种内在的骨力,而且我们还把这种骨力移置到自己身上来。

——《小宇宙》,第五卷,第二章

洛采在这里已指出移情现象的主要特征,把人的生命移置到物和把物的生命移置到人,所差的只是他还没有用“移情作用”这个名词。首先用这个名词的也不是李普斯而是罗伯特·费肖尔(robert vischer)。这位美学家的父亲弗里德里希·费肖尔(friedrich theodor vischer,1807—1887)是黑格尔派中一位重要的美学家,著有一部六卷本的《美学》巨著[431]。这是后来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上的主要批判对象,但是在移情观念这一点上,对车尔尼雪夫斯基也产生过不容忽视的影响。[432]他从黑格尔的泛神论的观点出发,强调“美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而理想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典型,须克服自然或现实界的“偶然机会的王国”,才能显出事物的内在本质。他指出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分别说:“有两种思想方式:用文字和概念或是用形状,有两种翻译宇宙的方式,用字母或是用意象”。意象对于他像对于黑格尔一样,是概念或理想的显现。他晚年逐渐致力于心理学的研究,对过去的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有所纠正,特别是在《论象征》和《批评论丛》里注意到移情现象,而且作出一些心理学的解释,他把移情作用称为“审美的象征作用”,说这种作用就是“对象的人化”。

这种对每一个对象的人化可以采取很多的不同的方式,要看对象是属于自然界无意识的东西,属于人类,还是属于无生命或有生命的自然。通过常提到的紧密的象征作用,人把他自己外射到或感入到(fühlt sich hinein)自然界事物里去,艺术家或诗人则把我们外射到或感入到(fühlt uns hinein)自然界事物里去。

——《批评论丛》,第五卷,第95—96页

值得注意的是他虽还未把“移情作用”用作名词,却已把它用作动词(“感入到”)了。

费肖尔把这种象征作用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神话和宗教迷信所用的象征作用,例如埃及宗教用牛象征体力和生殖力,这种原始的象征作用是在无意识中发生的,用来象征的形象和被象征的观念之间的关系还是暧昧的,从形象不一定就能看出观念。第二级是寓言所用的象征作用,例如用天平象征公道,这是由人有意识地把有类似点的两件东西,形象(天平)与观念(公道),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是比较清楚的,从形象就可以认出观念。另外一级就是审美活动中的象征作用,这是第一级与第二级之间的中间级。在审美观照中,形象与它所象征的观念融为一体,我们“半由意志半不由意志地,半有意识半无意识地,灌注生命于无生命的东西”,形象与观念的关系也是若隐若现。费肖尔把这种审美的象征活动叫作“黄昏”的心理状态。费肖尔关于象征的看法显然是黑格尔的象征艺术说的发挥。

正是从费肖尔的“审美的象征作用”这个基本概念出发,他的儿子罗伯特·费肖尔在《视觉的形式感》(1873)一文里发展出“移情作用”的概念。视觉到的外物的形式组织,据他的分析,并不是空洞无意义的,它们就是“我自己身体组织的象征,我像穿衣一样,把那形式的轮廓穿到我自己身上来”,例如“那些形式像是自己在运动,而实际上只是我们自己在它们的形象里运动”,在看一朵花时,“我就缩小自己,把自己的轮廓缩小到能装进花里去”,反之,看庞大的事物时,“我也就随它们一起伸张自己”。罗伯特·费肖尔由此下结论说:“这一切都会不可能,假如我们没有一种奇妙的本领,能把自己身体的形式去代替客观事物的形式,因而就把自己体现在那种客观事物形式里。”这就说明了移情作用中对象形式与主体活动之间象征的关系。

罗伯特·费肖尔把这种“审美的象征作用”改称为“移情作用”(einfuhlung,意思为“把情感渗进里面去”,美国实验心理学家铁钦纳铸造了empathy这个英文字来译它)。据他的分析,一切认识活动都多少涉及外射作用,外射的或为感觉,即事物在头脑中所生的印象,或为情感,即主体方面的心理反应,如快感、不快感以及运动感觉之类。知觉起于知觉神经的刺激兴奋,情感起于运动神经的刺激兴奋。感觉分三级,第一级叫作“前向感觉”,在这一级感觉里,眼睛还只注意到对象的光线和颜色,还没有认出对象的形式,主要是知觉神经在活动。这可以说是视觉的准备阶段。等到进一步注意到对象的形式时,运动神经的活动就占优势,因为眼睛筋肉在追随着对象的轮廓,所以这一级的知觉叫作“后随感觉”。再进一步,知觉才达到完备阶段,这时眼睛不“满足于追随对象的线条轮廓”,还要“试图摹仿对象的全部形状,把它的全部造型的生动性和鲜明性都摹仿到”,“感觉神经活动和运动神经活动也就结合在一起”。这叫作“移入感觉”,因为观照者已感觉到对象的内部而进行摹仿。到了这个阶段才算进入“低级的感性的”审美欣赏。

情感比起感觉,是“更深刻更亲切的心理活动”。离开单纯的感觉而进入情感时,我们才算进入了“想象的领域”。情感也分“前向情感”、“后随情感”和“移入情感”三级,与感觉的三级相对应。情感的三级中的每一级都不过是感觉的三级中的对应级的浓化和深化;它们不同于感觉三级的在于都不只是追随或摹仿对象的线条轮廓或全部形状,而是都要涉及想象的活动和情感的外射。情感三级本身的差别就在外射的广狭深浅上见出。“前向情感”的对象也是光和色方面的现象,例如月光、晨曦和黄昏可以象征人的情调,红色可以显得热,蓝色可以显得冷之类。“后随情感”的对象也是事物的形式轮廓,它们被看成有生命,能活动的,显得在奔腾、翻滚、蜿蜒,或跳跃。最后,到了“移入情感”(即移情作用),审美的活动才达到最完满的阶段,“我们把自己完全沉没到事物里去,并且也把事物沉没到自我里去:我们同高榆一起昂然挺立,同大风一起狂吼,和波浪一起拍打岸石”[433]。费肖尔反对用记忆或联想来解释这种移情现象,因为移情现象是直接随着知觉来的物我同一,中间没有时间的间隔可容许记忆或联想起作用。

从以上的介绍看,费肖尔父子已基本奠定了移情说的基础,从此证明一切形式如果能引起美感,就必然是情感思想的表现,就必然有内容。当时德国美学分两派:“形式美学”派与“内容美学”派,“形式美学”派以赫尔巴特(j.f.herbart,1776—1841)为代表,专从抽象形式来研究美,“内容美学”派就是黑格尔派,以费肖尔父子为代表,强调内容的重要性,反对形式主义,所以他们的移情说在当时有进步的意义。

二 李普斯

从上文可见,移情说并不是李普斯的新发现,但一般人总把移情说和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这也足见他对这方面研究的贡献较大。李普斯(theodor lipps,1851—1914)原是一位心理学家,在慕尼黑大学当过二十年的心理学系主任。他研究美学,主要是从心理学出发的。他翻译过英国休谟的《人性论》,他的移情说可能受到休谟的同情说的影响。他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几何形体所生的错觉,他的移情说大半以这方面的观察实验为论证,这也足以说明他继承了罗伯特·费肖尔的衣钵,因为费肖尔也是着重研究空间形象感觉的。在美学方面他的主要著作有《空间美学和几何学·视觉的错觉》(1897)和一部两卷本的《美学》(1909)。此外,他在德国《心理学大全的文献》中所发表的《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卷一,1903)和《再论移情作用》(卷四,1905)两文里对他的观点作了简赅的总结。

像一般德国美学家一样,李普斯的文字是抽象的、艰晦的。要介绍他的移情说,我们最好用他在《空间美学》里所着重讨论的具体的例子,希腊建筑中多立克式石柱来说明。多立克式石柱支撑希腊平顶建筑的重量,下粗上细,柱面有凸凹形的纵直的槽纹。这本是一堆无生命的物质,一块大理石。但是我们在观照这种石柱时,它却显得是有生气,有力量,能活动的。首先,朝纵直的方向看,石柱仿佛从地面上耸立上腾。这种耸立上腾或纵直伸延的活动就成为石柱所“特有的活动”。有这种活动,石柱才获得它那一特殊模样的存在。但是石柱显出活动,不是没有条件的;活动要在克服反活动中才能显出。反活动就是石柱本身的和它所支撑的重量。顺着这重量所施加的压力,石柱就会倒塌。现在它不但不倒塌,而且显得昂然挺立,这就是因为它抵抗住而且克服了重量压力的反活动,才使人感觉到有直立上腾的力量和活动。其次,朝横平的方向看,重量压力本来会使石柱膨胀,以至于破碎成为一盘散沙,这种反活动却不像在纵直方向那样起伸延运动的感觉,而是引起石柱自己“凝成整体”“界定范围”的印象,即保持住形体,不至破碎的印象。所以朝横平方向看,石柱所特有的活动不是耸立上腾而是凝成整体。在凝成整体之中,它仿佛就“压住了”挣扎着要冲破局限(所界定的范围)的那种重量压力。无论是“耸立上腾”还是“凝成整体”,都是一种错觉,都是活动与反活动的矛盾对立的统一的结果。这里可以看出李普斯思想中的辩证因素。

李普斯把这种从力量、运动、活动、倾向等方面来看待对象的方式叫作“机械的解释”,即运用动力概念(运动、活动、力量之类概念)的解释。名为“解释”,实际上并不涉及意识活动,这一点待下文再谈。“机械的解释”只是移情作用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有一种“人格化的解释”,也就是以人度物,把物看成人的解释。这种“人格化的解释”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我们都有一种自然倾向,要把类似的事物都放在同一观点下去理解”;“我们总是按照在自己身上发生的事件的类比,即按照我们切身经验的类比,去看待在身外发生的事件”。就是按照这种以己度物式的类比,我们才感觉到外物仿佛像我们自己一样,在显出一种变化(即发生一种事件)时,总是由“力量”和“活动”造成的,总有努力、成功、失败、主动、被动之类活动感觉:

这种向我们周围的现实灌注生命的一切活动之所以发生,而且能以独特的方式发生,都因为我们把亲身经历的东西,我们的力量感觉,我们的努力,起意志,主动或被动的感觉,移置到外在于我们的事物里去,移置到在这种事物身上发生的或和它一起发生的事件里去。这种向内移置的活动使事物更接近我们,更亲切,因而显得更易理解。

——《空间美学》,第一章

这里所说的就是“人格化的解释”,就是把物化成人,也还是不涉及意识的。

这两种解释或看待事物的方式虽可分辨,却不可分割。它们不是先后承续而是一次进行的。再拿石柱为例来说:

石柱的存在本身,就我所知觉到的来说,像是直接的(马上就看到,不假思索——引者注),就在我知觉到它那一顷刻中,它已显得是由一些机械的(即动力的)原因决定的,而这些机械的原因又显得是直接从和人的动作的类比来体会的。在我的眼前,石柱仿佛自己在凝成整体和耸立上腾,就像我自己在镇定自持,昂然挺立,或是抗拒自己身体重量压力而继续维持这种挺立姿态时所做的一样。

——《空间美学》,第一章

这种以己度物的原因何在?李普斯在前段引文里提到这种类比“使事物更接近我们,更亲切,因而显得更易理解”,这是一种理智方面的解释(“易理解”),但是也已包括情感方面的解释(“接近”,“亲切”)。他在下结论时所侧重的是情感方面的解释:

这个多立克式石柱的凝成整体和耸立上腾的充满力量的姿态,对于我是可喜的,正如我所回想起的自己或旁人在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姿态对于我是可喜的一样。我对这个多立克式石柱的这种镇定自持或发挥一种内在生气的模样起同情,因为我在这种模样里再认识到自己的一种符合自然的、使我愉快的仪表。所以一切来自空间形式的喜悦——我们还可以补充说,一切审美的喜悦——都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同情感。(着重号引者加)

——《空间美学》,第一章

值得注意的是李普斯在《空间美学》里以及在较迟一年发表的《论喜剧与幽默感》(1898)里都还只用“同情感”和“审美的同情”而没有用“移情作用”,后者只是在后来的著作里才采用的。不过前后用的名词虽不同,实质仍是一事。

“一切审美的喜悦”既然“都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同情感”,同情感就成为一切审美活动的必有条件了。但这并不等于说,一切移情作用都是审美的。我们看见一个人笑,自己也喜悦,也有笑的倾向。这种同情的了解就已涉及移情作用,李普斯把它叫作“实用的移情作用”,认为它不是审美的移情作用,因为审美的移情作用只有在忘去实际生活中的兴趣和情调时才会发生。然则审美的移情作用的特征究竟何在呢?这是理解移情作用所必须理解的基本问题之一。李普斯对这问题的前后解答不完全相同。在《空间美学》里他从主观反应和对象形式两方面来界定审美的同情的特征。从主观反应方面来说,“向我们周围的现实灌注生命的活动”以及这活动所伴随的“一种令人愉快的同情感”是一个特征。从对象形式方面说,审美的对象不是物质而是形式。再举多立克式石柱为例来说,使我们感觉到耸立上腾的,即使我们起审美的移情作用的,并不是“石柱所由造成的那大块石头”,而是“石柱所呈现给我们的空间意象”,即线、面和形体所构成的意象。不是一切几何空间都是审美空间,“空间对于我们要成为充满力量和有生命的,就要通过形式。审美的空间是有生命的受到形式的空间。它并非先是充满力量的、有生命的而后才是受到形式的。形式的构成同时也就是力量和生命的形成”[434]。这就是说,对象所显出的生命和力量是和它的形式分不开的,二者的统一体才是意象,也才是审美的对象。

在《空间美学》里,具体事例的分析多于理论的探讨,在《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1903)一文里,李普斯才就他的理论系统作了一个简赅的总结。他仍从审美的对象说起,仍认为审美的对象是直接呈现于观照者的感性意象。但是他指出审美欣赏的对象和审美欣赏的原因不是一回事,说“审美欣赏的原因是我自己,或是‘看到’‘对立的’对象而感到欢乐或愉快的那个自我”,因为在对着审美对象而感到愉快时,我还感觉到努力、使劲、抵抗、成功之类“内心活动”,“而且在这一切内心活动中我感到活力旺盛,轻松自由,胸有成竹,舒卷自如,也许还感到自豪之类。这种情感才是审美欣赏的原因”。这样说来,美感的起因就不在对象而在对象所引起的主观情感了。李普斯在这里显然堕入了主观唯心主义,但是他又始终强调审美价值的判断绝对依存于对象,不是一种个人的主观的武断,而是对象的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435]

李普斯在论文中费大力要说明的其实不过是一句很简单的话:在审美的移情作用里,主观与客观须由对立关系变成统一的关系。懂得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下面两段话:

……在对美的对象进行审美的观照之中,我感到精力旺盛,活泼,轻松自由或自豪。但是我感到这些,并不是面对着对象或和对象对立,而是自己就在对象里面。……这种活动的感觉也不是我的欣赏的对象,……它不是对象的(客观的),即不是和我对立的一种东西。正如我感到活动并不是对着对象而是就在对象里面,我感到欣赏,也不是对着我的活动,而是就在我的活动里面。……[436](着重号原文有)

和我对立的对象,乃至于我自己的活动(在和我对立时已变成对象),对于我都只能是一种观念或印象,而审美的移情作用的内容却不能只是一种观念而是一种实际感受,经验或生活,我须与对象打成一片,就活在对象里,亲身体验到我活在对象里的活动,我才能感受审美欣赏所特有的那种喜悦。所以李普斯说:

从一方面说,审美的快感可以说简直没有对象,审美的欣赏并非对于一个对象的欣赏,而是对于一个自我的欣赏(这就是说,不是欣赏一个和我对立物的观念而是欣赏我在对象里亲身体验到的生活本身——引者注)。它是一种位于人自己身上的直接的价值感觉;而不是一种涉及对象的感觉。毋宁说,审美欣赏的特征在于:在它里面,我的感到愉快的自我和使我感到愉快的对象并不是分割开来成为两回事,这两方面都是同一个自我,即直接经验到的自我(即在对象里面生活着的自我——引者注,着重号引者加)。

自我和对象既已成为一体,我们就不能说审美活动中所欣赏的只是对象或只是自我,而是既是对象又是自我的统一体。李普斯把审美的移情作用的主客之间这种辩证的关系界定如下:

审美快感的特征就在于此:它是对于一个对象的欣赏,这个对象就其为欣赏的对象来说,却不是一个对象而是我自己(既是被欣赏着的,又是我自己在其中生活着的——引者注)。或者换个方式说,它是对于自我的欣赏,这个自我就其受到审美的欣赏来说,却不是我自己,而是客观的自我(即不是日常实用生活中的自我,而是“对象化”了的,生活在所观对象里的自我——引者注)。

总观以上所述,李普斯从三方面界定了审美的移情作用的特征,不过这三方面又不能割裂开来而要综合在一起来看。第一,审美的对象不是对象的存在或实体,而是体现一种受到主体灌注生命的有力量、能活动的形象,因此它不是和主体对立的对象。其次,审美的主体不是日常的“实用的自我”而是“观照的自我”,只在对象里生活着的自我,因此它也不是和对象对立的主体。第三,就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来说,它不是一般知觉中对象在主体心中产生一个印象或观念那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就生活在对象里,对象就从主体受到“生命灌注”那种统一的关系。因此,对象的形式就表现了人的生命、思想和情感,一个美的事物形式就是一种精神内容的象征。所以在基本观点上,李普斯和费肖尔父子还是一致的。

最后,我们还要约略谈一下德国移情派美学家们内部所经常争辩的一个问题:移情作用是否可以用观念联想的原则来解释呢?是否因为看到对象的某种形式而联想到自己的某些生活经验,就产生移情作用呢?以西伯克(h.siebeck)为代表的美学家们力持观念联想的解释,以福克尔特(j.volkelt,李普斯以外,德国最重要的移情说的代表,《美学系统》的作者)为代表的美学家们则竭力反对观念联想的解释。李普斯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有矛盾的。在《空间美学》里,他肯定了对过去生活经验的联想在移情作用中确实发挥作用,不过认为这种联想作用是在下意识中进行的。他指出对象的活动有难有易,即所要克服的障碍有大有小,“这种情况就使我们回想起自己所经历过的与它虽不同而却相类似的过程,使我们回想起自己发出同样动作时的意象以及自然伴随这种动作的亲身感到过的情感”[437]。这里所谈的正是“类似联想”,不过李普斯又认为移情作用与寻常的类似联想有所不同:

过去经验无疑地在我们心里不涉及意识地发挥作用;它们在我们心里发挥作用,并不是作为个别孤立的东西,我们并不能把在过去经验中所学习到的东西完全移到一个类似的新事例上来运用。凡是属于同一范围的过去经验,只要积累得够多,就会在我们心里凝成一种规律。一旦凝成规律,这些过去经验就不再个别孤立地在我们心里发挥作用,而是像一般规律一样,作为共同性或整体来发挥作用。我们无须意识到这种规律,也无须意识到其中个别事例。(着重号引者加)

——《空间美学》,第八章

过去类似经验所凝成的规律、共同性或整体,就是在观照美的事物形象时心中所引起的“力量”“活动”“抵抗”“挣扎”“成功”之类的抽象的情感。它们就是“人格”或“自我”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审美活动中起作用的就是“自我”中这类抽象的情感,而不是过去经验中某些具体细节的联想。在《再论移情作用》(1905)一文里李普斯又进一步指出审美的移情作用与联想作用的区别在于有无表现:

说一种姿势在我看来仿佛是自豪的或悲伤的表现,这和说我看到那姿势时,自豪或悲伤的观念和它发生联想,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我看到一块石头,硬软之类观念就和这一知觉发生了联想;但是我绝不因此就说我所看到的石头或是在想象中的石头表现出硬和软。反之……说一种姿势是自豪的或悲伤的,这就不过是说,它表现出自豪或悲伤。……姿势和它所表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是象征性的。……这就是移情作用。凡是只以普通意义的联想关系而与所见对象联系在一起的东西都不属于纯粹的审美的对象。浮士德的苦恼和绝望使我们感到不愉快(这是由于联想——引者注),这件事实却不妨碍我们对浮士德的苦恼和绝望的总的体验是愉快的,由于这体验中包括心灵的丰富化、开扩和提高。体验到浮士德痛苦的不是实在的自我,而是观照的或观念性的自我。

李普斯在这里更强调的是同情而不是联想。所以他说:“使我愉快的并不是浮士德的绝望,而是我对这绝望的同情。”他仿佛认为反面的人物很难引起审美的移情作用,因为它们不能引起同情:

表现给我看的一种心境如果要对我产生快感,那就只有一个条件:我须能赞许它,……“赞许”就是我的现在性格和活动与我所见的事物之间的实际谐和。正是这样,我必须能赞许我在旁人身上发见的心理活动(这就是说,我对它们必须能起同情),然后它们对于我才会产生快感。

——《再论移情作用》

能引起同情共鸣的东西才能引起审美的移情作用,所以李普斯说美感就是“在一个感官对象里所感觉到的自我价值感”。在《论喜剧与幽默感》里,他说得更清楚:“一切艺术的和一般审美的欣赏就是对于一种具有伦理价值的东西的欣赏。”在这个意义上,美与善是密切联系着的。

李普斯的移情说主要是从心理学观点提出的。在心理学观点上他一向反对“身心平行说”,即反对从生理学观点来说明心理现象,所以他反对用内摹仿的器官感觉来解释移情作用。在这方面他的主要的论敌是谷鲁斯。

三 谷鲁斯

谷鲁斯(karl groos,1861—1946),像李普斯一样,也是一位从心理学观点出发去研究美学的德国学者。席勒在《审美教育书简》里所提出的艺术起于“游戏冲动”说对他起了很大影响。如果艺术与游戏在本质上是一回事,要研究艺术的原理,就不能不深入地研究游戏。谷鲁斯所以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观察与分析的工作。他的研究结果都总结在两部著作里:《动物的游戏》(1898)和《人类的游戏》(1901)。此外他还发表了一些美学专著,主要有《美学导言》(1892)和《审美的欣赏》(1902)。在他看来,艺术创造和欣赏都是“自由的活动”,游戏也是“自由的活动”,艺术和游戏是相通的。在审美中,这种自由的活动表现于内摹仿。他的内摹仿说实际上就是移情说的一个变种。为了便于理解他的内摹仿说,先须约略介绍他的游戏说。

游戏说自从席勒提出以后,首先采用来加以发挥的是英国哲学家斯宾塞(h.spencer,1820—1903)。他认为游戏和艺术都是“过剩精力”的发泄。高等动物无须费全副精力来保存生命,而且在进行某种活动时,其他活动都暂时停止,使所需要的精力因休息而得到补充,所以它们有过剩的精力。这种过剩的精力既无须发泄于有用的工作,就发泄于无用的自由的摹仿活动,即游戏或艺术活动。[438]接着德国艺术史家朗格(konrad lange,1855—?)在《艺术的本质》里进一步发挥了席勒的游戏说。他也认为艺术和游戏一样,都比实际生活提供给人更多的而且更丰富的运用本能冲动而进行自由活动的机会。他特别从席勒以及其他德国古典美学家所指出的“存在”(sein)与“显现”(schein)的分别中得到启示,认为艺术和游戏都满足于“显现”或形象,把虚构的形象看成“仿佛是”真实的,所以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欺”或“有意识的自蹈幻觉”(eine bewusste selbsttauschung),即明知其为虚构而仍“佯信”以为真,虽是游戏而仍以认真的态度去进行。

谷鲁斯反对斯宾塞的“精力过剩说”,因为它不能解释游戏的方式何以随种属、性别和年龄而有差异。他提出所谓“练习说”,主张游戏并不是与实用生活无关的活动,而是将来实用活动的准备和练习,例如小猫戏抓纸团是练习捕鼠,女孩戏喂木偶是练习做母亲,男孩戏打仗是练习战斗本领。所以游戏就是学习。除掉在低级阶段,游戏只是遗传的本能冲动的满足以外,较高级的游戏“归根到底是我们惯常感到的对力量的快感,觉得有能力扩张施展才能范围的那种欣喜”以及连带的“自我炫耀”的快感。由于游戏产生快感,所以过了儿童的学习期,人还是继续游戏。在高级阶段,游戏总是带着外在的目的,过渡到艺术活动。谷鲁斯是不赞成“为艺术而艺术”的,他说:

就连艺术家也不是只为创造的乐趣而去创造;他也感到这个动机(指上文所说的“对力量的快感”),不过他有一种较高的外在目的,希望通过他的创作来影响旁人,就是这种较高的外在目的,通过暗示力,使他显出超过他的同类人的精神优越。

——《动物的游戏》,《游戏与艺术》章

关于游戏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谷鲁斯也不完全赞同朗格的“有意识的自蹈幻觉说”:“朗格似乎做得太过分,把这个(摇摆于自蹈幻觉和对这幻觉的意识之间的心理状态)看成一切审美乐趣和游戏乐趣的基本。根据自我检查就可以看出:在长久继续的游戏里我们所感到的高度快感之中,实在的自我总是安静地隐在台后,并不出面干预。……例如在看《浮士德》剧中监狱一场时,自始至终我们都在紧张地欣赏,完全忘去我们自己,只有在幕落后我们吸一口长气,才回到现实世界中来。”[439]

游戏不都是摹仿性的,例如猫戏捕鼠、犬戏殴斗,都不一定要有范本,它们全凭本能冲动。但是艺术总是属于摹仿性的游戏。在这一点上谷鲁斯与席勒、斯宾塞和朗格诸人都是一致的。我们无须对这种观点多加批判,只消说他们的共同错误在于由艺术与游戏的部分类似,推论到它们的全部的等同,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艺术在反映现实、影响现实以及创作出持久的作品等重要方面,都与游戏有本质的不同。

谷鲁斯把游戏和摹仿都看作本能,而且认为在一般审美活动中游戏和摹仿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指出凡是知觉都要以摹仿为基础,例如看见圆形物体时,眼睛就摹仿它作一个圆形的运动,看见旁人发笑,自己也随之发笑。不过审美的摹仿虽建立在知觉的摹仿的基础上,却有它的特点。一般知觉的摹仿大半外现于筋肉动作,审美的摹仿大半内在而不外现,只是一种“内摹仿”(innere nachahmung)。“例如一个人看跑马,这时真正的摹仿当然不能实现,他不愿放弃座位,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理由不能去跟着马跑,所以他只心领神会地摹仿马的跑动,享受这种内摹仿的快感。这就是一种最简单、最基本也最纯粹的审美欣赏了。”[440]谷鲁斯把这种“内摹仿”看作审美活动的主要内容,正犹如李普斯把“移情作用”看作审美活动的主要内容。不过李普斯的“移情作用”并不完全排斥“内摹仿”,谷鲁斯的“内摹仿”也不完全排斥“移情作用”。两人只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李普斯的“移情说”侧重的是由我及物的一方面,谷鲁斯的“内摹仿说”侧重的是由物及我的一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移情说”和“内摹仿说”就显出一些重要的差异。

谷鲁斯在界定“审美的同情”的特征的同时,就已说明他和李普斯的分歧。他指出在当时流行的“审美的同情说”(即“移情说”)所讨论的复杂过程里,可以分辨出这些主要的特征:

1a.人心把旁人(或物)的经验看作仿佛就是它自己的。1b.假如一种本无生命的对象具有和我们人类一样的心理生活,它也就会经历到某些心理情况,对这些假设它有的心理情况我们也亲身经历一遍。2a.我们内在地参加一个外在对象的动作。2b.我们也想到一个静止的物体会发出什么样的运动,假如它们实在有我们所认为它们有的那些力量(“形式的流动性”)。3.我们把自己的内心同情所产生的那种心情移置到对象上去,例如说到崇高事物严肃,美的事物喜悦之类。

——《人类的游戏》,第二部分,第三章

这可以说是李普斯派的移情说的一个简赅的叙述。谷鲁斯认为这些特征并不足以概括全部审美的事实,还必须加上他所强调的游戏、内摹仿和内摹仿所涉及的器官感觉。

他举李普斯在《空间美学》所详细讨论的多立克式石柱为例。李普斯用对象形式“提醒”我们自己的类似动作的“观念”来解释石柱的耸立上腾和凝成整体,实际上是把这种过程看作承续的联想。但是“承续联想在审美欣赏中并不是一个因素”,因为连李普斯自己也承认审美过程不经过反思,“我们对自己的动作并没有一个真正的意象悬在眼前,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被‘提醒’,因为所说的过程是一种同时发生的‘融合过程’”,即所谓“机械的解释”和“人格化的解释”的融合过程,由于这种融合,过去经验和当前感官印象才融成一个和谐整体,我们才有石柱耸立上腾之类感觉。谷鲁斯承认审美活动不能没有这种融合,但是认为它也不能止于这种融合,因为如果它止于融合,它就还仅是一般的知识而不是具有特殊喜悦的审美的知觉。例如小孩和野蛮人听到雷的吼声,就产生一种宏壮声音在盛怒中咆哮的印象而感到恐惧。这种恐惧情感还不是审美的,只有在人能以游戏的态度,从雷的吼声本身感到一种独立的快感时,他才能对它有审美的欣赏。石柱的例子也是如此:

我们不可能想到石柱的上腾运动而不想到自己的过去经验,这当然是不证自明的,但是我认为在审美的知觉里,当事人有意识地抱着这个印象(即石柱上腾的印象——引者注)流连不舍,只是为着它的一些产生快感的性质,这也就是说,他是带着游戏的态度而抱着这种印象流连不舍。

谷鲁斯认为这就足以证明游戏是审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美活动中,这种游戏是一种“内摹仿的游戏”。内摹仿颇近似戏剧表现中的摹仿,在戏剧摹仿中,演员“把自我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情境中和他同一起来”;内摹仿则“前进一步,走向把摹仿冲动加以精神化”,不一定实现为外在的动作:

内摹仿是否应看作一种单纯的脑里的过程,其中只有过去动作、姿态等等的记忆才和感官知觉融合在一起呢?绝不是这样。其中还有活动,而活动按照普通的意义是要涉及运动过程的。它要表现于各种动作,这些动作的摹仿性对于旁人也许是不能察觉到的。依我看,就是对实际发生的各种动作的瞬间知觉才形成了一个中心事实,它一方面和对过去经验的摹仿融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又和感官知觉融合在一起。

从此可见,谷鲁斯把内摹仿的运动知觉(即器官知觉)看作审美活动的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过去经验的记忆和当前对形象的知觉才融合成为整体。如依李普斯看,则当前形象的知觉和过去经验(如努力、挣扎、成功等)的记忆的联想就形成了审美的移情作用。谷鲁斯则认为,“单是过去经验的回声绝不会造成我所了解的内摹仿的游戏”,因为它不能解释“审美性的同情所具有的那种温热亲切的感受和逐渐加强的力量”,这种运动感觉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呢?谷鲁斯说它包含“动作和姿势的感觉(特别是平衡的感觉),轻微的筋肉兴奋以及视觉器官和呼吸器官的运动”。这些运动“只是一种象征而不是一种复本”,这就是说,部分可以代替全体,例如看螺旋形并无须发出真正的螺旋形的运动,只消眼睛和呼吸器官的一些轻微运动以及颈部喉部筋肉的轻微兴奋就行了。

谷鲁斯和李普斯的基本分歧就是内摹仿的运动感觉是否组成审美快感的要素这一问题上。李普斯并不否认移情现象中带有内摹仿,只是否认这种活动能影响到审美的意识。他在《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一文里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审美活动是一种聚精会神的状态,我们既然凝神观照对象的动作,就“意识不到我实际已在发生的动作,也意识不到我身体里所发生的一切”,但是“仍然有一种活动、努力、成就或成功的感觉,仍然有一种内摹仿的感觉”。这内摹仿的感觉并不是器官感觉,因为“对于我的意识来说,这种内摹仿只是在能见到的对象里发生。努力、挣扎、成功的感觉就不再和我的动作联系在一起,而是只和所见到的那个客观的物体动作联系在一起”:

总之,这时我连同我的活动的感觉都和那发出动作的形体完全融为一体。……我被转运到那形体里面去了。就我的意识来说,我和它完全同一起来了。既然这样感觉到自己在所见到的形体里活动,我也就感觉到自己在它里面的自由、轻松和自豪。这就是审美的摹仿,而这种摹仿同时也就是审美的移情作用。

——《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

这就是说,物我同一中的聚精会神的状态不容许我意识到自己眼睛颈项等部的筋肉运动或是呼吸的变化。所以李普斯下了这样的结论:

任何种类的器官感觉都不以任何方式闯入审美的观照和欣赏。按审美观照的本性,这些器官感觉是绝对应排斥出去的。

很显然,这种结论和谷鲁斯的结论是完全对立的。

这种争执在西方美学界至今还未得到解决。据一般心理学家的看法,人在知觉反应方面本来有“知觉型”与“运动型”之别。属于“知觉型”的人在知觉事物时只起视觉或听觉的意象。属于“运动型”的人在知觉事物时,运动感觉或器官筋肉感觉才特别强烈。因此,“知觉型”的人在审美活动中也只起视觉和听觉方面的意象,“运动型”的人才起器官感觉,这种器官感觉就大大加强视觉和听觉方面的意象。谷鲁斯自认属于“运动型”,并且认为如果只有“运动型”的人才有内摹仿的器官感觉,“审美欣赏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就会只限于这一部分人才有”,也就是说,运动型的人就有较高的欣赏力。不过谷鲁斯后来部分地接受了李普斯的批评,承认他的理论只能适用于“运动型”的人,单凭静观的“知觉型”的人也还是可以有很高的欣赏力。[441]这就是承认运动感觉并不是审美欣赏中必然的普遍的要素了。

四 浮龙·李

在英国方面,移情说的主要代表是浮龙·李(vernon lee,1856—1935)。这是文艺批评家巴格特(violet paget)的笔名。她著有《美与丑》(1897)和《论美》(1913)等书。《美与丑》是她和汤姆生(c.anstruther thomson)合著的,其中例证大半是汤姆生对自己在审美活动中生理和心理反应的内省和描写,理论大半是浮龙·李的分析和总结。汤姆生是属于运动型的,在观照雕刻、建筑和绘画时,有强烈的器官感觉,例如她观照花瓶时如果“双眼盯着瓶底,双足就压在地上。接着,随着瓶体向上提起,她自己的身体也向上提起,随着瓶体上端展宽的瓶口的向下压力,自己也微微感觉到头部的向下压力,……有一套完整的平均分布的身体适应活动伴随着对瓶的观照。正是我们自己身上的这类动作的完整与和谐才是和感觉到瓶是一个和谐的整体这个理智的事实相适应的”。她甚至认为“如果我们昂首挺胸,全身筋肉紧张地站在雕像面前,我们就不可能聚精会神地圆满地欣赏一座像《麦底契爱神》那样身体微向前弯的雕像”[442]。

浮龙·李对审美现象富于敏感而不擅长于逻辑分析。她根据汤姆生的自省和自己的观察所建立的理论是含糊的而且前后自相矛盾的。她在写《美与丑》时还没有接触到李普斯和谷鲁斯的著作。她的看法显然很接近谷鲁斯的内摹仿说,所不同者谷鲁斯更侧重内摹仿中筋肉运动的感觉,而她则更侧重内摹仿中情绪反应所涉及的内脏器官感觉,如呼吸循环系统的变化之类。在这方面她吸收了当时流行的关于情绪的“詹姆斯—朗格说”。情绪发动时身体器官上都要起变化,例如恐惧时面色变白,羞惭时面孔变红,欢喜时喜笑颜开,悲哀时愁眉流泪之类。一般心理学家都以为先有情绪而后有器官变化;情绪是因,器官变化是果。美国实用主义派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和德国心理学家朗格却反对此说,认为事物的知觉直接引起身体器官的变化,这些变化所生的感觉的总和就是情绪,所以器官变化是因,而情绪是果,例如笑并不是由于喜而喜倒是由于笑,逃避并不是由于恐惧而恐惧倒是由于逃避。浮龙·李把这个理论应用到审美欣赏上,例如上文所说的看花瓶时各种身体器官变化的总和就产生审美活动中所特有的那种喜悦情绪。她还认为采用詹姆斯—朗格情绪说,就有一个辨别美丑的标准:凡是对象能引起有益于生命的器官变化就美,能引起有害于生命的器官变化就丑。应该指出,詹姆斯—朗格情绪说由于把情绪化成感觉,已遭到心理学家们的抛弃;这个学说既不能成立,浮龙·李把审美的情感简单化为器官感觉总和的理论也就要随之倒塌了。

在接触到李普斯和谷鲁斯的著作之后,浮龙·李对于她早年在《美与丑》中所提出的看法作了一些修改。特别是在受到李普斯的批评之后,她放弃了“詹姆斯—朗格情绪说”,承认审美的情感不能归结为各种器官运动感觉的总和。在大体上她接受了李普斯的移情说。例如她所举的“山立起来”的例子。山是一堆静止的物质,我们何以觉得它立起来呢?她说,山的形状“迫使我们要提起或立起我们自己,以便看得到它”,“山的立起是由我们意识到自己抬起眼睛、头或颈时所引起的一个观念”。“这个现时的特殊的‘抬起’动作只是一种核心,围绕着这核心凝聚着我对一切类似的‘抬起’或‘立起’动作的记忆”,成为一种“复合照像”似的一般“立起”观念,在聚精会神之中,“被移置到那座山上去”。她把这种移情作用过程做了如下的总结:

由于我们有把知觉主体的活动融合于对象性质的倾向,我们从自己移置到所见到的山的形状上去的不仅是现时实际进行的“立起”活动的观念,而且还有一般“立起”观念所涉及的思想和情绪。正是通过这种复杂的过程,我们才把我们活动的一些长久积累的、平均化过的基本形态(即抽象化的“起立”感觉——引者注),移置到(这完全是不知不觉的)那座静止的山,那个没有身体的形状上去。正是通过这种过程,我们使山抬起自己来。这种过程就是我所说的移情作用。

——《论美》,第九章

这种看法和李普斯在《空间美学》里所提出的看法似并无二致,可是浮龙·李却又反对李普斯的“移置自我于非自我”(“物我同一”)的提法,说他“落到了隐喻的陷阱”,因为在移情作用中愈凝神观照对象(“非自我”),也就愈意识不到“自我”。其实李普斯明确说过这种移置是在下意识中进行的,而且浮龙·李所说的平均化的或抽象化的活动观念以及它所涉及的思想和情绪,也正是李普斯所说的“自我”或“人格”的组成部分。所以总的来说,浮龙·李对于移情说并没有作出什么新的贡献,只是由于文笔流利,对宣扬移情说有些功劳。

五 巴希

移情说的法国代表是巴黎大学美学教授巴希(v.basch),他的主要著作是《康德美学批判》(1897)。这部巨著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它的名称,除掉批判康德美学以外,还介绍了近代美学主要流派(特别是德国主要流派)的思想,并且阐明了作者自己的美学观点。巴希接受了当时在德国盛行的移情说,他的来源主要是费肖尔父子而不是李普斯,同时他也接受了谷鲁斯的内摹仿说。在这部书的中心部分题为“审美的情感”的第五章里,他着重地讨论了美感的特点。他认为审美的情感和一般的情感的区别在于:a.来自视听两种高级感官;b.起因是事物的形状;c.直接的,即不假思索的;d.不受一般感官满足的条件约制;e.比一般情感较温和,对起实际行动的意志影响较弱;f.较易丢开;g.它是一种同情的社会情感。在这些特点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最后一个,即同情感。

巴希追随费肖尔父子,把审美的同情叫作“审美的象征作用”,因为在审美的同情里,客观的形象总是象征主观的思想和情感。他还声称这种审美的同情也就是费肖尔所说的移情作用和谷鲁斯所说的内摹仿。他替同情所下的定义是:“灌注生命给无生命的事物,把它们人格化,使其变成活的,这就是和它们同情,因为同情正是跳开自己,把自己交给旁人或旁物。”这个原则适用于对自然的欣赏,例如我们随岩石一起昂然挺立,随溪流一起溅浪花,都是由于同情而达到物我同一中的生命交流。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对艺术的欣赏。在欣赏艺术作品时,“我们在过着艺术家所描绘的那些人物的生活”,既能分享荷兰画中的卑微的日常生活,也能分享近代文艺作品中的圣徒和英雄的生活;既能分享莫扎特的微笑的静穆,也能分享贝多芬的沉雄悲壮。不过欣赏艺术的同情要比欣赏自然的同情较为复杂:

当我们对一件艺术作品起美感时,在我们身上发生的有一种双重同情活动。一方面我们同情于所描绘的人物,他们的外貌以及他们的温柔的或强烈的内心活动;另一方面我们的同情还由作品转到艺术家,是他才把我们从日常卑琐事务生活中解放出来,我们对他的敬慕使我们有一种倾向,要从他的天才所放射出的人物中去寻找他自己的灵魂中的一丘一壑。

——《康德美学批判》,第五章

从此可见,审美的同情有解放自我和扩大心灵的作用。

巴希的结论是:“审美的情感(美感)主要在于对事物,或者说得更精确一点,对事物的形状的同情活动。”他在美感里分辨出三种不同的因素:第一种是由简单的光和色直接引起的感官快感,叫作“感性因素”;其次是由形状的形式引起的理性快感,叫作“形式因素”;第三种是由联想到内容意义或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引起的快感,叫作“联想因素”。巴希就美感的这三种因素逐一检查,认为每一种因素都可以归纳到审美的同情。就直接的感性因素来说,红色使人感到热烈兴奋,并不是因为眼睛构造是否习惯于看红色,而是“因为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和红色同一起来,把血和火曾经使我们感受过的那些情感移交给红色,使它具有人格”。就形式因素来说,巴希反对形式主义者的单凭形式就足以引起美感的主张,引用德国移情派美学家们所举的一些事例来说明抽象的形式都须带有某种象征的意义才能引起美感:

我们先是把线条和轮廓转化为力量和运动,然后感觉到自己的身体也参与这种运动,把线条和轮廓看成活的。只有在这种时候,形式才变成真正是审美的。

最后是联想的因素。我们已经见到,移情作用是否可以用联想来解释,在德国移情派美学家之中有过热烈的争论。巴希肯定了“审美的象征作用必然要有联想作用为前提”,但是也否认审美的象征作用就可以归结为联想作用,因为使死物变成活物,变成有生命有灵魂的东西,须凭借一种不同于联想的活动,那就是同情活动。

在法国,巴希以外,柏格森的直觉说也是与同情说或移情说密切相联的。在《创化论》里,柏格森在日常知觉功能之外,又提出另一种功能,叫作“审美的直觉”,并且解释说,这就是“一种同情”,凭这种直觉或同情,艺术家才能“设身处在事物的内部”。在《论意识的直接资料》一书里,他还提出催眠暗示说,认为艺术有催眠日常意识的作用,使人更驯服地接受艺术所创造的幻境,更好地同情于艺术所描写的情感。移情说被吸收到柏格森的哲学系统里,就成了反理性主义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 结束语

从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移情说在西方资产阶级美学界一直在起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流派甚多,说法也不一致,我们在这里只约略介绍了一些主要代表的主要观点。

移情现象是原始民族的形象思维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在语言、神话、宗教和艺术的起源里到处可以见出。所以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很早就已注意到移情现象,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里所说的“隐喻”以及我国《诗大序》中所说的“兴”都可以为证。不过对移情现象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却从十七世纪英国经验主义派才开始。十八世纪意大利的维柯在英国经验主义影响之下,把这种研究又推进了一步。直到十九世纪后半期,移情说才在美学领域里取得了主导的地位。

移情说盛行于十九世纪,这是有社会历史根源的。它是浪漫运动时期文艺思想的余波。浪漫运动是上升资产阶级要求自我解放与自我无限伸张的结果。它要冲破封建古典文艺所宣扬的那种理性的窄狭局限,把想象和情感提到首位。凭想象与情感的指使,人把自我伸张到外在自然里,从而冲破人与自然的隔阂。这种情况首先表现于一般浪漫诗人所信奉的泛神主义。所谓泛神主义,就是把神看作在自然中无处不在的一种周流不息的生命主宰。自然就是躯壳,神就是这架躯壳中的灵魂。很显然,这种“拟人”的世界观就是移情作用的虚构。神与自然的统一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或者用德国哲学家费希特的术语来说,也就是“自我”与“非自我”的统一。在浪漫派诗人的作品里,特别是在咏自然景物的诗歌里,移情作用的例子触目皆是,从此就可以见出移情说与浪漫主义文艺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风气既开,后来现实主义派作家也受了影响。巴尔扎克谈自己观察事物的经验说:“就我的情况来说,观察变成了直觉的,……它给我一种本领,能过它所涉及的那个人物的生活,使我变成了他。”[443]福楼拜在自述写《包法利夫人》的经历时,也说他“写这部书时把自己忘去,创造什么人物就过什么人物的生活”,例如写到她和情人在树林里骑马游行时,“我就同时是她和她的情人……我觉得自己就是马,就是风,就是他们的甜言蜜语,就是使他们的填满情波的双眼眯着的太阳”。[444]象征派诗人也把物与物以及物与我之间的“感通”当作他们的基本信条。波德莱尔就说:“纯艺术是什么?它就是创造出一种暗示魔术,同时把对象和主体,外在于艺术家的世界和艺术家自己都包括在内。”[445]“往往有这样的境界:你的人格消失了客观性相(这是泛神主义的诗歌的特质)在你身上获得反常的发展,以至对外在事物的观照使你忘去你自己的存在,把你自己和那些事物混同起来。你注视一棵轮廓和谐,在风前弯曲的树……你先把你的情绪、欲念和愁思都移交给树,然后树的呻吟和摇曳也就变成你的,不久你就成了那棵树。”[446]巴希的“审美的象征作用”说也多少是为当时流行的法国象征主义文艺作辩护的。他说,“一切审美的感觉,尽管是很简单的,也像是普遍和谐的象征”,例如“在欣赏光和色的时候,我们隐约地意识到外在世界与我们的神经系统之间有一种预定的和谐”。从这些话我们也可以看出,移情说往往带有很浓厚的神秘主义与唯心主义色彩。不过作为浪漫主义文艺思想的结晶,它的总的精神是强调审美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形式表现内容的必然性,反对当时美学上的形式主义,在这一点上它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移情说引起了一个问题:是否一切审美欣赏和艺术创造都必然带有移情作用呢?从李普斯、谷鲁斯、浮龙·李和巴希等人的主要著作看,“审美的移情作用”和“审美的情感”几乎成为同义词,而费肖尔父子则把移情作用看作审美活动的最高阶段。这种看法是不尽符合事实的。我们已经见到,谷鲁斯的内摹仿说在当时就引起了争论,在审美中起移情作用和内摹仿作用的大半是属于“运动型”的人,至于“知觉型”的人大半可以从冷静的观照中得到美感,谷鲁斯到晚年也被迫承认了这个事实。后来德国美学家弗莱因斐尔斯(müller freinfels)在他的《艺术心理学》里把审美者分为“参与者”(mitspieler)和“旁观者”(zuschauer)两种类型,实际上是相当于“运动型”和“知觉型”的。“参与型”通常都起移情作用,“旁观型”通常都不起移情作用。但是这两个类型的人都可以享受美感。弗莱因斐尔斯举看戏为例,“参与者”说:“我忘去了自己,我只感受到剧中人物的情感。我时而跟奥赛罗一起发狂,时而跟苔丝狄蒙娜一起战栗,[447]时而又想干预他们,挽救他们。”“旁观者”却说:“我面对着戏剧场面就像面对着一幅画,我随时都知道这并不是实人实事,我固然感到剧中人物的情绪,不过这只是对我自己的美感提供材料。……我的判断力始终是清醒的。我也始终意识到自己的情感。”[448]从此可见,这个问题涉及狄德罗所谈的两种演剧方式。我们记得,狄德罗是力主冷静观察的,所以和“移情说”的宣扬者处于对立地位。这两派人都抓住了真理的片面,错误都在把片面的真理当作全面的真理。根据我们所能掌握的资料来看,移情作用本身也有深浅程度之别,它在审美活动中是一个相当普遍但也不是绝对普遍的现象,所以把“审美的移情作用”和审美活动等同起来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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