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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一部孔雀王国史

第5章 石柱法敕和各碑文:阿育王的宗教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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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七个石柱法敕

《第一石柱法敕》

治国原则[1]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加冕第二十六年时,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

如果不热爱正法,不具备极强的自省、极大的恭顺、极强的敬畏感和极大的努力,很难获得此生和来世的幸福。然而,由于我的旨令,人们对正法的向往、对正法的热爱每日俱增。

我的代理人,无论地位职位高、低、还是居中,都要遵循我的教诲并带领他人走上正确的道路——引导浮躁之人走正道——边界地区的监察人也是一样。这就是规定:“受正法保护,用正法制定规则,通过正法得到幸福,并用正法来捍卫幸福。”

评注

据石柱法敕记载,阿育王统治晚期仍在坚持、发展并反省自己在执政第十三年发布的旨令。阿育王的戒律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是重复了很多以前说过的话。《第一石柱法敕》可视为整套石柱法敕的前言或序言。塞纳尔认为该法敕是专门讲给孔雀王国的官员的,但我认为该法敕似乎有更广的应用范围,既针对官员也针对非官员。除了一些词语的细微差别意义有些争议之外,对碑文的理解与翻译没有什么难度。“pariksha”一词的意思是“自省”。布勒将《第三石柱法敕》的“pativekhe”译为“慎重”。同布勒一样,塞纳尔认为该法敕是针对官员的,所以将该词译为“严厉的监视”。

“pulisa”一词的字面意思是“人”,这里译为“代理人”。该词是第一次出现。这个词可能指的是所有高级官员,或更可能指的是像查理曼大帝的特派管理者一样的专职监督官员。该词语在《第四石柱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中再次出现。如果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的校正是正确的,后面的段落似乎能说明“pulisa”与《第一小摩崖法敕》中的“256 vyuthas”是不同的。

“amta-mahamata”指“边界地区的监察人”或“边境地区的高级官员”。虽然阿育王在羯陵伽法敕中规定了一些指导边境官员的原则,但并没提到该职位。

对照查理曼大帝的《马克伽芬》[2],“chapalam”指“浮躁之人”,也可以指“举止不当之人”或“罪人”。“palana”即“保护”;“goti”即“捍卫”。这些词语都允许有细微的译文变化。

《第二石柱法敕》

王室的示范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正法乃至善”。但哪些事情中包括正法?在以下事中:即,没有不虔诚、大量善行、怜悯之心、心胸宽广、坦诚、纯洁。

我通过很多方式赐予生灵精神层面的礼物。无论是两足还是四足生物,天上飞的还是水里游的,我都予以各种各样的帮助,甚至是生命的恩惠。我还做了很多其他善事。

为此,我命人撰写正法文稿,这样人们就可以按正法行事,这样正法就可以永世长存。遵循此教诲之人将幸福安康。

评注

该法敕没有太大难度。“asinave”是一个词语,就像耆那教的“anhaya”,最佳译文是“不虔诚”[3]。该词同“dhamma”正好相反。“kayanani”指“善行”,对应的是梵语“kalyanani”一词。在图案是忒勒福斯的硬币上,印有“kalana-kramasa”一词。我们可将这两个词进行比较。一个虔诚的佛教徒不会将自己视为“无用的仆人”,而是会坦诚地夸耀自己做的好事。“没有什么比想到一生做过的哪怕只有一次的好事更让人气定神闲了”。[4]可参阅《第五摩崖法敕》和《第七石柱法敕》。布勒认为“chakhu-dane”的真正意义是“精神层面的礼物”,并指出对印度教徒和佛教徒来说,“chakhu”的比喻用法十分常见。可将该词与《第十一摩崖法敕》中的“dhathma-dane”一词进行比较。

《第三石柱法敕》

自省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一个人只能看到自己做的好事且说“这件好事是我做的”,却决看不见自己做的坏事或罪孽并说“这件坏事是我做的,这种行为称为不虔诚”。

的确,很难做到这样的自省。

然而,一个人应该明白:野蛮、粗鲁、愤怒、傲慢和嫉妒会导致不虔诚。他应该说“就是因为这些我才不会堕落”。

这就是要注意的——“这对此生来世都有裨益”。

评注

该法敕容易理解。“dsinave”指“不虔诚”。该词同前面的法敕紧密相关。

“野蛮”是里斯·戴维斯翻译的“chamdiye”一词的译文。

“自省”(pativekhe)似乎同《第二石柱法敕》中“pariksha”的意思相当。“也”是迈克逊翻译“mana”的译文。

《第四石柱法敕》

管理者的权力与职责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继位第二十六年时,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

我任命我的管理者去管理成千上万的民众,并授予他们自主奖罚的权力。这样一来,管理者就可以自由而无畏地履行职责,为那里的人们施以福利、赐以幸福并提供帮助。

他们将查明幸与不幸之根由,通过正法下属官员来劝诫当地民众,使当地民众得到此生和来世的福祉。

我的管理者渴望为我效力;我的代理人也认可我的意愿并为我效劳。他们将适时劝谏,这样管理者就会更加忠心耿耿。

这就像一个人将自己的孩子交到了娴熟的照料者手中,充满自信且自言自语,“这个娴熟的照料者将会热心关照我孩子的幸福”。正是如此,才有了我的管理者。他们就是为国家幸福和福利而生,怀着无畏、自信而平和之心来履行职责。为此,我授予我的管理者自主奖惩的权力。

为执行统一的司法程序与惩罚,现推出我的规定:

“经我批准,狱中已判死刑的罪犯可有三天的缓期执行。”

在此期间一些犯人家属会谋划重审以救犯人性命,或为了得到重审而为来世布施,或进行斋戒。

即使一切不可挽回,我还是希望他们可以得到来世的幸福,与此同时人们虔诚的行为会日益增加,这些虔诚的行为也包括克己慎行与慷慨大方。

评注

这个人们已讨论并误解了很多年的法敕意思十分晦涩。令我满意的是,现已澄清大部分要点。该法敕涉及两点,一是授予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即“rajukas”,二是授予死刑罪犯三天缓期执行。

我认为“rajukas”一词和“raja”在语源上有关。布勒认为该词和“rajju”,即一种测量绳有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鉴于这些官员对成千上万臣民的权力范围,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毫无束缚的自由裁量权,译文“管理者”比“政府特派员”更可取。我认为“rajuka”这一等级已存在很久,而阿育王的创新之处在于授予他们无需国王批准就可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力。《政事论》中没有提及“rajuka”这一头衔。

不能充分理解的“代理人”(pulisa)一词再次出现。我们现在无法确定这些官员的具体职位。

我认为迈克逊的译文“自由而平和地”是正确的。

正如塞纳尔所理解的,“samata”的意思是“统一”,而不是布勒理解的“公正”。根据上下文,“viyohala”的正确译文是“司法程序”。布勒更喜用一个更具概括性的词“官方业务”。这个意义可以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得到证实。在《羯陵伽城邦法敕》中,“viyohalika”的意思似乎是“管理”而非“判断”,但这里也不能排除后者的意义。

在阐释最后两段时,我借鉴了托马斯的评注[5]。我认为我的译文才是正确的。如果可以重审的话,罪犯就可以得救了;如果不能重审,罪犯和亲属至少可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我认为“rajukas”有权、也必须在执行死刑前为死刑犯批准三天的缓期执行。这样解释就将该法敕的两个主题联系起来了。

《第五石柱法敕》

限制杀戮和戕害动物的规定:大赦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加冕第二十六年时,授令禁杀以下生灵:鹦鹉、燕八哥、大秃鹳、赤麻鸭、鹅、nandimukhas、geldtas、蝙蝠、蚁后、雌龟、vedaveyakas、gangapuputakas、河龟、豪猪、松鼠、牡鹿、婆罗门牛、猴子、犀牛、灰鸽、村里的鸽子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和食用的四足动物。

禁杀怀胎或哺乳的动物,如母山羊、母羊、母猪,也禁杀不到六个月的幼崽。

禁止阉割公鸡。

谷糠里有活物时不能以火焚烧。

不能肆意焚烧森林,也不能为了杀生而焚烧森林。

不能以活物喂养活物。

逢三个季节中为期三天的满月日和十二月到一月的蒂西亚满月日时,也就是说,在每个季节前两周的第十四天、第十五天和第三周的第一天,以及全年的斋戒日里,不得杀鱼,也不得售鱼。

以上日子里,也不得在大象保护区和鱼塘伤及任何其他动物。

每两周的第八、第十四和第十五天以及蒂西亚日和不奈婆修日[6]、三个季节的满月日以及各种节日里,禁止阉割公牛,也不能阉割公山羊、公羊、公猪以及所有可能被阉割的动物。

在蒂西亚日、不奈婆修日、季节满月日以及季节满月日的两周里,禁止给马、牛烙印。

我加冕二十六年间,共大赦天下二十五次。

评注

除了需极少的修正,我之前的译文仍可信赖。一些动物名称仍没有确定,也没有译出来。

虽然该法规基于古婆罗门教的做法,但体现了阿育王的个人选择倾向。该法规适用于整个孔雀王国。《第一摩崖法敕》只是涉及以前为御宴和在欢宴时分配肉而宰杀的动物。立法者并不打算整体禁杀动物或禁食肉、鱼。阿育王只是喜欢用极具压迫性的严厉规定来束缚和限制这些做法。这样令人愤怒的法规很可能与阿育王死后孔雀王国的分裂有关。

布勒详尽地阐述了这里提及的各种动物。在专题论文《亲切的陛下碑文中的动物》中,曼莫汉·查克拉瓦蒂也谈到了这些动物。我译文里的动物名称也不是很确定。“duli”指“雌龟”。“okapimde”一词译成猴子最合适。据说猴子曾偷盗僧侣的粮食。从性格上来讲,非猴子莫属。“setakapote”即“灰鸽子”,是印度一些地方很常见的白灰色鸽子。“columba intermedia”,意为“村里的鸽子”,即常见的“蓝头矶鸫”,经常出现于井口和清真寺等地方。

“使用”一词指使用动物皮毛等。

“阉割”行为只是为了提高牲畜肉的味道,因为并非是必须行为而被禁止。

“谷糠”一词可理解为打谷场的谷糠,有时会加以焚烧以去除寄生虫。“在此过程中,即河水第一次涨潮时,一些猎人会到这样一个有许多鹿的小岛去,然后点燃草地,将鹿从隐蔽处驱赶出来并射击”[7]。

“不能以活物喂活物”指的是:譬如,用活鸽子的鲜血喂老鹰。据说这是一种至今仍风行的做法。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大象保护区”在《政事论》第二卷第二章和第三十一章中均可查到。毫无疑问,阿育王和前任国王一样都有一个“大象监管人”。“kevatabhoge”指“鱼塘”,是指专为船夫或渔民保留的一块水域。每年的禁渔期达五十六天。

“阉割”是一种必要却不圣洁的手术。义净声称“佛陀禁止阉割行为”。“据说在被穆罕默德征服前,孟加拉的印度人从不阉割公牛。事实上,我发现涉及这一主题的任何问题都会让人非常不悦。地主及其佃户虽然容忍着穆罕默德和不纯净部落的这种做法,却认为这样做非常不合法也非常可耻,且不适合提及[8]”。给牛“烙印”的事情在《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九章中有记载。古锡兰也有这样的做法[9]。

蒂西亚日和季节满月日在《羯陵伽边境居民法敕》中有提及。“不奈婆修”是星宿或星座中的第七个星宿。布勒详尽阐述了该主题。

在《政事论》第一卷第二十六章中,有一篇文章题为《屠宰场的监管人》。该文列举了受保护的动物。这些受保护的动物名单同阿育王所豁免的动物名单是一致的,都将“赤麻鸭”“鹦鹉”“燕八哥”和“鹅”视为保护动物。

同一章里还规定“不许宰杀小牛、公牛和乳牛一类的牛”,但可以宰杀并食用其他牛。第二卷第二十九章明确谈及“牛只适合取肉”。读者不难发现,有角的牛和奶牛不在阿育王的保护动物名单之列。众所周知,大量证据显示古印度大量使用此种兽类的肉。公元前326年,塔克希拉国王送给亚历山大大帝“三千头用来食用的膘肥体壮的牛”。参阅克鲁克一篇极有价值的论文——《印度对牛的尊敬》[10]。孔雀王国的记载十分重要,因为这标志着印度对牛崇拜的新时期的到来。

法敕最后一段显示阿育王有每年释放一次犯人的习惯,可能是在阿育王生日那一天。《政事论》中列举了合理释放囚徒的九个机缘或理由。第一个机缘就是国王诞辰。

除了一些无法辨明的动物名称,该法敕已完全理解,译文准确可靠。

《第六石柱法敕》

持有一个坚定信条的必要性

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加冕第十二年时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以给大众谋得福利与幸福,望大众摒弃旧念,不断增加正法之修行。

因此,为了大众的福利与幸福,我重视我的亲属、身边之人以及遥远之人,也许能引导部分人获得幸福,特此安排。

我同样重视所有的团体,因为我予以所有宗派尊重。然而,我最看重的是个人坚守自己的信条。

加冕后第二十六年时,我命人撰写此正法文稿。

评注

这个简短的法敕重申了《第四摩崖法敕》和《第十二摩崖法敕》的内容,理解起来有些难度。我之前的译文没有太多改变。“tarn apahata”一词是省略语。该译文同布勒的观点一致。塞纳尔译为“删减一些教诲”。布勒的译文不小心漏掉了“安排”。“nikaya”一词的意义仍不确定,最好译为相当于宗派的“团体”,而不是布勒所译的“公司”,或塞纳尔所译的“我的整个官员机构”,参见《第十三摩崖法敕》。巴利语“kosa”将“nikaya”一词界定在“同一教派的人组成的团体”这个意义中,而“kula”指出生或种姓相关的人组成的团体。“个人坚守”是按照塞纳尔的解释翻译的。该译文比布勒的译文更可取。布勒译为某宗派“通过个人自由意志”。

虽然有不同观点,但该法敕已完全理解。我的译文还是令人满意的。

《第七石柱法敕》

阿育王在孔雀王国内弘扬正法措施的回顾

(一)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以前的首领们希望人们随着正法的践行而不断成长。然而,践行正法之人没有按我希望的那样成长。

(二)鉴于此,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想到,以前的首领们希望人们随着正法的践行而不断成长。然而,践行正法之人没有按我希望的那样成长。

怎样可以引导人们遵循正法?怎样可以让人们更多地践行正法?怎样可通过践行正法至少让一部分人提升?

(三)鉴于此,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想到,“我将公布正法公告,并下达正法之教诲。这样一来,听到正法的人必将遵循正法,提升自我,并竭力随正法一起成长”。

为此,我公布正法公告。各种正法教诲已广泛传播。我的弘法者会同我的管理着众多百姓的代理人一样,替我阐释并弘扬我的教诲。

成千上万民众的管理者也受此教诲——“这样就可以将我的教诲讲述给正法的附属官员”。

(四)尊贵仁慈的陛下这样讲道:

鉴于同样的目的,我修建了传播正法的石柱,任命了正法监察官员,并公布了正法。

(五)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命人在路旁种植了菩提树为人畜遮阴,种植了芒果树林,每隔半科斯挖一口井,也建立了休养所,还提供了大量的供水区供人畜享用。

纯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

臣民受到前任国王的种种护佑,也得到了我的护佑。我的护佑主要是希望人们可以遵循正法并像我希望的一样践行正法。

(六)尊贵仁慈的陛下这样讲道:

我任用正法监察员打理许多事务,既包括苦行者和普通户主之事务,也包括各个宗派之事务。正法监察员也负责僧伽、婆罗门和耆那教徒之事务;同样,还负责耆那教和各宗派事务。

各高级官员应分别监管各自负责的事务,而正法的高级官员既要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也要负责其他宗派的事务。

(七)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这些官员与各部门长官要将我与王后的施舍物分发出去。他们要在这里与其他城邦的女士居所,以及在民众需要的各个地方用各种方法布施。

这些官员还要将我的儿子们和其他王公们的施舍物分发出去以促进人们遵守并践行正法。

通过提高同情、慷慨、真诚、纯洁,温柔以及圣洁等道德来遵循并践行正法。

(八)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我所做的一切值得称赞之事都是为了让大众遵循并效仿。这样大众会更加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敬爱老人,善待婆罗门教徒和苦行者,也能善待穷人与不幸之人,甚至是善待奴隶与仆人。

(九)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

当人们随着正法成长时,那一定是凭借两种方法实现的。即,践行并反思正法。当然,两者中,正法法则只占一小部分,反思正法更加重要。

虽然如此,我还是制定了禁杀各种物种的正法规则,更不用说我制定的其他正法规则了。

然而,反思正法的优越性体现在民众更多地践行正法,以及愈加戒绝杀戮生命和为祭祀而杀生的行为。

为此目的,特记录此法敕,这样我的后代们就会遵循此法,从而通过践行正法获得此生和来世的福祉。

在加冕第二十七年,我命人撰写此正法碑文。

(十)鉴于此,尊贵的陛下讲道:

只要有机会,就应将正法碑文刻于有石柱或石板的地方,以令法敕永存。

评注

整体而言,该法敕是整部法敕中最长、最重要的一部分,仅存于德里-托普拉纪念碑上。法敕的一部分刻于柱身周围,曾被误认为是一个单独的第八法敕。令人欣喜的是,该碑文几乎无损,而阐释它的难度也很低。之前的碑文已详尽阐述过该碑文的很多观点与话语。该文稿主要是对阿育王统治二十八年以来的宗教投入进行了一个综合回顾。之后,在辞世前的九到十年间,阿育王一定又发布了一些小碑文,但这些碑文上都没有记录时间。

阿育王用自己的语言将回顾分成十个部分。每一部分前都以“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这样讲道”开始,有些略有省略。无论是官员还是寻常百姓,所有正法涉及的人员都在该法敕中提到了。在上一版里,我对该法敕没有提及国外弘法者感到惊讶,但我现在发现了国王不提国外弘法者的原因。国王这番话只是讲给自己的臣民的,只谈及自己在疆域内为弘扬正法采取的措施。很明显,阿育王希望把自己为臣民做过的事记录下来,并不想谈及国外事务。第三部分是弘扬正法的总论述。该部分可视为包括国外弘法者的相关事宜。

第一部分列举了先王在弘扬和执行正法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明确表明了阿育王想做得更好的意愿;第三部分列举了阿育王为传达正法所做的安排;第四部分回顾了他任命专门的高级官员弘扬和执行正法、竖立石柱以及正式宣告阿育王教诲的事宜。

第五部分里,至高无上的国王总结了自己为改善游历者境遇所做的事宜,并补充道,纯粹的享受只是小事而已。第七部分涉及王室施舍赈济部门。阿育王在《第二石柱法敕》第八部分阐述了王室示范的功效。第九部分在承认详尽的规则——如《第五石柱法敕》中规则的用途时,声称对正法的反思胜过为执行正法而颁布的正式规定。第十部分和结尾部分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法的公布和不朽,方法就是抓住一切机会将正法刻于石柱或石板上。在《第七石柱法敕》颁布时,第一至第六法敕一定已刻于现存各个石柱,其他法敕也是如此。但不知为何,目前没有发现第七法敕的其他副本。当然,可能一些副本未能留存下来,也可能会在其他地方找到该法敕副本。我认为还有更多阿育王法敕有待发现。

尽管该法敕充斥着令人厌倦的重复,却充满了尊严。法敕中一些细节有待阐明。

第一部分。阿育王的前任国王仅被称为首领。复数形式说明阿育王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前任国王。

第三部分。将“savanani”译成“公告”要比译成“训诫”和“戒律”要强得多。

“我的弘法者”一词同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的绝妙推测一致。德瓦达多·罗摩克里希纳·班达伽用“vyutha”一词弥补了这一空白。布勒用的“yatha”不合适,也说不通。该校订与摹本并不冲突[11],《第一小摩崖法敕》中出现的“vyutha”一词也可以证实这点。我认为该校订基本正确,并加以采纳[12]。毫无疑问,正如塞纳尔指出的,《第七石柱法敕》与《第一摩崖法敕》因这一段落而紧密相连。

代理人应该是指阿育王派出的专门监管人员,相当于查理曼大帝说的特派管理者。

第四部分。用单数提及的“公告”可能是《第一小摩崖法敕》中提到的“无论贫富贵贱,皆当尽力奉行正法”这一准则。

第五部分。“adhakosikyani”指“半科斯”。与其他评注者不同,弗利特认为这里的“adha”应该是“ashta”,即“八”,而不是“adha”,即“一半”。我咨询了迈克逊博士,他的回答是:“adha”也有可能是“八”的意思,就像我们发现“libi”是“lipi”一样,但这个词肯定不是伽尔尸碑文中出现的“atha”一词。我还是认为“adha”意为“一半”。我们现在可以比较一下《新马斯基法敕》中的“diyadhiya”的字形,该词意为“一又二分之一”,相当于印度语的“derh”一词。进一步来说,《蓝毗尼石柱法敕》中的“atha”无疑代表的是“ashta”,即“八”。不管阿育王时期的科斯具体有多长,阿育王肯定是在每半科斯间隔处挖的井。很多情况下,这些都仅仅是没有石质建筑的土井,或是只贴了些陶片的井。

第六部分。强调了与其他高级官员不同的监察官的专门职责。

第七部分。“mukha”的正确译文似乎是“各部门长官”[13]。“民众需要的各个地方”这个有些晦涩的短语应该指的是“可以博施济众的机缘”,但我对该译文不甚满意。

可能同后来的缅甸国王一样,阿育王有四个王后。阿育王睿智地将王后之子与其他女人为他生的儿子区分了开来。王后法敕中提到了一个叫蒂瓦拉的王子。

第九部分。托马斯将“nijhati”一词译为“反思”。这个译文是最好的译文[14],意指“反思正法”和“笃信正法”。

“太阳与月亮永存”是以后的土地授予仪式中常说的一句话,在洞穴碑文中再次出现。

除了上述一小部分例外,整个法敕清楚易懂,译文也可信赖。本书在前一版本基础上做了修改,但大多数修改都是为了使译文更加精确。

* * *

[1]解读该法敕时,使用的是布勒编辑的法敕摹本。该法敕的各碑文大都保存完好,并且与其他六个石柱法敕的内容基本相同。目前只发现《第七石柱法敕》的一个碑文。——原注

[2]《神圣罗马帝国》,第68页,布莱斯著。——原注

[3]见下一条法敕。——原注

[4]《一个民族的灵魂》,第296页,菲尔丁·霍尔著。——原注

[5]详见1916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20页到第123页。——原注

[6]古印度占星学中的二十七星宿之一,是双子星座中最明亮的两颗星星。——译者注

[7]《一个民族的灵魂》,第299页,菲尔丁·霍尔著。——原注

[8]参见《东印度》第2卷第891页,布坎南著,1838年。——原注

[9]《锡兰国家评论》,第334页,1907年。——原注

[10]见贝克鲁克,《民间传说》,1912年9月第275页到第306页。——原注

[11]详见1884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8卷第310页。在我看来,摹本中出现的似乎是字母“v”,而不是字母“y”。——原注

[12]《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1卷第172页,1912年。——原注

[13]《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97页,1915年。——原注

[14]《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22页,1916年。——原注

第2部分

四个小石柱法敕

《鹿野苑小石柱法敕》

分裂佛教罪的惩处方式

尊贵……的陛下……:

(一)尊贵仁慈的国王陛下吩咐高级官员:华……其他城邦,任何人都不得分裂僧伽……无论何人误导僧伽,不管是僧侣还是僧尼,都要身披白袍发往他处。因此应让该法令广为知晓,僧侣与僧尼聚会中务必宣读该法敕。

(二)尊贵的陛下这样讲道:

你们所能看到的法令副本张贴在samsarara上。你们务必将另一副本张贴在居士能看到的地方。这些居士,也须在每个斋戒日熟悉该法令。高级官员必须在全年的每一个斋戒日参加斋戒活动以熟知该法令。在你们的管辖范围内,你们必须按此法令行事,将分裂分子驱逐到他处。同样,在所有的要塞城镇与地区,你们务必确保按法令要求进行驱逐。

评注

1904年至1905年的寒冬发现的《鹿野苑小石柱法敕》前三行不幸毁损。要阅读该法敕,须借助与该主题一样但损毁更严重的《桑吉碑文》和《憍赏弥法碑文》。《第一小摩崖法敕》中也部分谈及了该法敕的意义。

《憍赏弥法碑文》显示,该法敕可能主要是讲给高级官员的,很可能是“dhamma-mahamata”或监察官。这些官员的职责就是制止分裂佛教团体或僧伽的行为。分裂罪是佛教中的致命罪之一。“a kappathikam kibbisam”指“一个亘古之罪或永劫之罪”。其他致命之罪还包括弑母罪、弑父罪、谋杀圣人和损毁佛像罪。在古印度极其繁盛的国内行会和团体中,搅起不和的挑拨离间者会遭到驱逐。《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规定:“歹毒邪恶之人、挑拨离间之人,为非作歹之人、敌对组织或国王之人,应立即被逐出城镇或该团体。”

为铲除分裂行为,并在僧侣和僧尼中维护团体的统一,阿育王自封为僧伽首领。无法看出该法敕的明确日期,但该法敕肯定比石柱法敕晚。憍赏弥的副本可证实这一点。我倾向于将这一问题与传说中的华氏城结集联系在一起。《第七石柱法敕》对虔诚之行的回顾中并没有提及此事。因此,我认为,为纠正分裂活动的邪恶行为而召开的集会发生在阿育王生命的最后九到十年间。碑文前三行保留下来的音节“pata-”指的肯定是华氏城,并说明了该法敕一定首先是讲给孔雀王国的高级官员的。

我们发现该法敕由两个部分或两个不同的法敕组成,每个法敕的开头都是我们熟知的“这样讲道”等词。

第一部分规定了分裂罪的惩处方式。分裂佛教者要被剥去僧人的黄袍,从而“解除僧职”,并穿上和信士一样的服饰。分裂者被逐出神圣的组织后,还要被逐出僧侣区,并住在“其他住处”。我将该词译为“他处”。“bhokhati”意为“误导”。该译文是现在公认的正确译文。字根是“bhuj”,有“变通”的意思。

就现存法敕而言,第一部分的意思还算明晰并已经确定了它的意义。

第二部分涉及孔雀王国法令的公布与执行。对这一部分的理解尚有分歧,碑文阐释尚未达成共识。

“samsarana”肯定指的是某个地方或某种建筑,不过无人知晓应将该词译为“办公室”还是“修道院”,或是其他译文。“amitikam”可译为“能看到的地方”或“能看到”。

每月四次斋戒日。

“visvamsayitave”意为“熟谙”,词根为“svas”。

“ahale”的意思是“管理”,该意义已确定。之前的译文“食物”令整个法敕不知所云。

一些学者将表因果关系的“vivasayatha”和表双重因果关系的“vivasapayatha”译为“发出”“传播”或“发布”。在本书上一版中,我采纳了该观点。但我现在更认同托马斯先生1915年发表在《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一百一十二页的文章中的观点。他认为该词指“驱逐”。根据“防御城镇”和“地区”这两个词,我们发现双重因果关系是必要的,因为每个这样的管理区都是由当地首领自主管理的。该首领可能是首领也可能是官员,但前者可能性更大。“要塞”一词参见《政事论》第二卷第三章、第四章。

虽然一些细节仍待落实,但该法敕第二部分的要旨已经清楚了。

《憍赏弥小石柱法敕》

第一行清晰地写着:

尊贵的陛下,命令憍赏弥的高级官员。

第二行含有僧伽一词。

第三行和第四行颁布:

无论何人,不管是僧侣还是僧尼,误导了僧伽,都要身披白袍并发往他处。

评注

这个简短、不完整并残损严重的碑文记录现在留存在阿拉哈巴德的阿育王石柱上,和后面的法敕混在了一起,几乎面目全非。亚历山大·卡宁厄姆是第一个注意到该碑文的人。该法敕刻在《第一石柱法敕》至《第四石柱法敕》的下面,后面还刻着《王后法敕》。很明显,两个短小的碑文都是在六个石柱法敕刻好后才加上去的,但无法确定日期。作为鹿野苑法敕第一部分的副本,可看出该碑文在时间上晚于阿育王执政第二十八年。当时,主要的石柱法敕都已经颁布。

该石柱最初伫立于憍赏弥,后来挪到了阿拉哈巴德,可能是苏丹国王菲罗兹·莎阿在14世纪所为。耆那教小镇憍赏弥就是今阿拉哈巴德地区的桑村。佛教的憍赏弥可能是帕尼尼的耶婆那地区的憍赏弥[1]。石柱的搬迁是一场为期七天的遥远的旅程,从普拉亚格或阿哈拉巴德开始、横跨了“辽阔的不毛之地”。该石柱一定曾伫立于巴尔胡特附近[2]。阿哈拉巴德石柱很可能就来自该地,而不是桑村。

《桑吉小石柱法敕》

我借用了胡尔契教授的正确理解与译文[3]。胡尔契教授的译文为:

……此规定针对僧侣和僧尼。

只要我的儿子们和重孙们统治,只要太阳与月亮闪烁光芒,分裂僧伽的僧侣与僧尼就要身披白袍并被驱逐他处。为何我要这样?为了僧伽可以统一,可以长存。

评注

在蒲林塞普时代,人们就知道桑吉的一根断裂石柱上刻有残缺不全的记录。现在见到的尽管不是鹿野苑法敕的确切副本,但也是该碑文的一部分。但我没有像胡尔契教授一样,将“bhokhati”译为“导致分裂”。该法敕可能是讲给桑吉或桑吉附近的高级官员的。

《王后小石柱法敕》

第二个王后的赏赐[4]

据尊贵的陛下所言,各地的高级官员听命:

无论第二个王后在这里所赐何物——无论是一个芒果园、一方小树林、一所救济院,还是其他事物——都应视为王后所为。

第二个王后卡鲁瓦基,蒂瓦拉的母后这样要求。

评注

简洁而几乎完整的阿拉哈巴德碑文在鹿野苑碑文的副本之后。正如布勒所指出的,该碑文字体奇特,由各种草书体写成。我认为该碑文是阿育王统治末期写成的。在我看来,这似乎是现存最新的碑文记录。该法敕的目的是让第二个王后,即蒂瓦拉王公的母亲对自己乐善好施的功德放心。空白处是胡尔契填上去的词[he]vam [vi]nati。蒂瓦拉王公似乎在阿育王之前辞世。按照习俗,王后的称呼取决于种姓或家族,而非个人姓名。第二句引用阿育王的话“vachanena”发布旨令。在配偶的要求下,阿育王发布诏令,并昭告整个王国的官员。“这里”的意思很可能是“王国”。

* * *

[1]详见弗利特在1907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511页的注释。——原注

[2]文森特·亚瑟·史密斯在1898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507页到519页的论述。——原注

[3]详见1911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67页到第169页。——原注

[4]解读该法敕时用的是优质摹本与抄本。《印度古文物研究》第19卷第125页。——原注

第3部分

塔莱石柱上的纪念碑文

蓝毗尼石柱碑文

阿育王礼拜佛陀出生地

拓本

音译

(1)devanapiyena piyadasina lajina visativasabhisitena

(2)atana agacha mahiyite hida budhe jate s akyamuniti

(3)sila vigadabhicha kalapita silathabhecha usapapite

(4)hida bhagavam jateti lumminigame ubalikekate

(5)athabhagiyecha

阿育王的蓝毗尼碑文[1]

尊贵仁慈的陛下加冕二十年后,亲临此处拜谒——因“这里是圣人释迦牟尼佛陀的诞生地”——特立一根石柱与马形柱头。

因“这里是圣人的诞生地”,罗美尼村免缴宗教税,只需缴纳八分之一的土地税。

评注

1896年发现的令人好奇、保存完好的该记录一直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一些重要的词未在其他地方出现过。碑文的目的是记录阿育王去乔达摩佛陀出生地拜谒,并表示了对蓝毗尼村的偏爱。在修订译文中,为了保留碑文结构,我不得已牺牲了碑文的优雅。按照夏庞蒂埃博士的做法,我将“mahiyite”看成一个特殊的语法结构,译为“尊敬所做之事”;并认为让人困惑的“vigadabhicha”一词应该是“马形”或类似的意思。该石柱上方曾有一个马的雕像。在印度北部,人们视马为西方的守护者;在锡兰,人们又视马为南方的守护者。同样,那只狮子看守着两个国家的北方;大象看守着印度北部的南方和锡兰的东方;公牛是印度北部的东方守护者,锡兰的西方守护者。这四个动物都出现在了阿育王的石柱上[2]。

《政事论》中出现的“bali”意思比较特殊,指一种宗教税,但这个词还有其他意义。“bhaga”一词用现代的官方语言来讲就是“土地税”。“mal”在波斯语中指国王对产品的份额。因此,在《政事论》第二卷第十二章中,“shadbhaga”的意思是“用作土地税的六分之一农产品”。因此,“ashtabhaga”的意思是“用作土地税的八分之一农产品”。很明显,罗美尼村只需缴付八分之一农产品作土地税。如果阿育王习惯收四分之一的农产品税的话,这就相当于减了一半的税。政府税收份额因地因时而异。常规税率是六分之一,但四分之一比较寻常。阿克巴收三分之一的税,克什米尔国收二分之一的税。也许阿育王通常收四分之一的税,在罗美尼却赦免了一半的税。《政事论》可以确定我们对“athabhagiye”一词的解读。

据悉,碑文并没有声称该法敕是按王室命令镌刻的。可能是当地官员为了纪念阿育王来此拜谒并给予当地恩惠而起草并镌刻的。

罗美尼就是现在的蓝毗尼,也称罗美德,是一个以蓝毗尼罗美尼女神命名的小村落。这个成为今日圣地的小地方[3]似乎确实是传说中的佛陀诞生地。阿育王法敕就离这里几码之遥。我曾去过该地两次。该地在尼泊尔境内四英里处,离提拉尔河,即玄奘所说的“油河”很近,位置大约在东经85°11',北纬25°58'处,在“油河”的西面。巴达利亚是该地附近的一个村庄。此地址已确凿无疑。石柱因雷击而破裂。马柱头的下落至今不明。摩揭陀方言中的罗美尼就是蓝毗尼。

“这里是圣人释迦牟尼佛陀的诞生地”与“这里是圣人的诞生地”都是引语。据传,后面这句话出自阿育王礼佛之行或“虔诚之旅”的向导优波掘多之口。本书第七章以及《第八摩崖法敕》皆记述有该内容。

“bhagavam”的最佳译文应该是“圣人”[4]。碑文镌刻日期大约为公元前249年。

尼格利瓦石柱碑文

阿育王礼拜拘那伽牟尼佛塔[5]

尊贵的国王陛下在加冕十四年后第二次扩建拘那伽牟尼佛塔。陛下加冕二十年后亲临礼拜,并竖立石柱。

评注

很明显,这个不完整的碑文与蓝毗尼碑文是同一年发布的。该碑文也一定标志着阿育王虔诚之行的另一阶段。法敕的起草人似乎同蓝毗尼碑文的起草人是同一人。法敕刻于蓝毗尼西北方向十三英里处、一个人造湖岸边的石柱上。石柱现已破裂并躺倒在地。我曾经去过此地。该石柱曾立于拘那伽牟尼佛塔旁,后来从原址挪动了几英里,具体情况不详。弗哈勒博士伪造了石柱的地址,并发表了很多关于该法敕所在地的谎话。石柱和过去佛佛塔,即拘那伽牟尼佛塔的所在地见我在巴布·普尔纳·钱德拉·穆克吉《尼泊尔塔莱古文明遗迹报告》序言中的论述[6]。

该法敕简明扼要,尽管有缺损,却对佛教历史有重要意义。该法敕证实了早期印度人们对过去佛的狂热崇拜,及阿育王对过去佛和乔达摩佛坚持不懈的崇拜。可能就是因为这种对过去佛的崇拜,佛教才在释迦牟尼创建佛教前的几百年前,从现称为尼泊尔塔莱的喜马拉雅地区开始发展。这一主题值得研究。

* * *

[1]弗哈勒博士的影印本。——原注

[2]可参见1914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43卷第17页到第20页卡彭特博士的观点。——原注

[3]《早期印度史》,第3版,碑文在第168页正对面。——原注

[4]施拉德在1911年《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194页发表的论述。——原注

[5]解读该法敕时用的是摹本与抄本。——原注

[6]该书于1901年在加尔各答出版,详见该书第16页。——原注

第4部分

阿育王巴拉巴尔山洞穴石刻,阿育王之孙达萨拉塔在比哈尔纳加尔遒尼石刻[1]

阿育王洞穴石刻

一、菩提树或苏达玛洞穴石刻

仁慈的陛下加冕十二年后授意为邪命外道教徒修建该菩提树洞穴。

二、克哈拉蒂卡或维斯瓦-基赫普里洞穴石刻

亲切的陛下在加冕十二年后授意在克哈拉蒂卡山为邪命外道教徒修建洞穴。

三、苏皮亚或卡尔纳-克拉乌普尔洞穴石刻

亲切的陛下在加冕十九年后,授意在克哈拉蒂卡山修建苏皮亚洞穴,希望能与日月一样长久。

评注

洞穴与邪命外道教苦行者短评见前文所述。

第二个碑文几乎完整;第一个碑文有破损;第三个碑文勉强可读。字体有些潦草。

两个近当代碑文是由杰克逊先生分别在1913年和1914年发现的。杰克逊先生给这座山取名“格拉特哈吉里”。“克哈拉蒂卡”这一名字在《释量论到帕尼尼》第一卷第二页和第五十二页中可以看到。在阿育王洞穴附近的岩石上,刻着“格拉特哈吉里”一词。该词被刻了两遍。最后的元音不太确定[2]。

达萨拉塔洞穴石刻

一、瓦希亚卡洞穴石刻

瓦希亚卡洞穴是达萨拉塔在仁慈的陛下为他举行加冕仪式后,立即为尊敬的邪命外道教徒修建的,希望能与日月一样长久。

二、格皮卡洞穴石刻

除了洞穴名字,该碑文和其译文与一号碑文一致。

三、瓦达特希卡洞穴

除了洞穴名字,该碑文和其译文与一号碑文一致。

评注

约公元前232年,阿育王的孙子达萨拉塔在东部城邦继承了祖父的王位。那时孔雀王国似已分裂,阿育王另一个叫三钵罗底的孙子获得了西部城邦的统治权。弗利特指出“devanampiyena”这一职衔很少放在专有名词之后使用。他建议使用一个合乎语法的译文,即“达萨拉塔,在仁慈的陛下为他举行加冕仪式之后”。这就意味着达萨拉塔是在祖父阿育王在世时继位的。在马斯基碑文中,我们看到了“devdnampiyasa asokasa”这几个词。该碑文刻字比阿育王的大多数碑文潦草。一号碑文摹本的复制品见《牛津印度史》第一百一十七页。该碑文文字几乎完整,其他碑文则多少有些模糊,但都可识别。

* * *

[1]解读该法敕时用的是1891年《印度古文物研究》第20卷第361页的摹本。——原注

[2]详见1915年《比哈尔与奥里萨邦研究协会期刊》第1卷第159页到第171页。——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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