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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八面锋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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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天下之名生于不足

举国皆儒,则儒者之名不闻。为吏皆循,则循吏之名不闻。士皆纯德,野无遗贤,则独行、逸民之名不闻。为子皆孝,为臣皆忠,则忠臣孝子之名不闻。盖尝读浑浑之书,而得九官、十二牧之为人;读灏灏之书,而得伊尹、伊陟、傅说之为人;读噩噩之书,而得周、召、闳夭之徒之为人。彼皆大儒也,当时不称其为懦者。皆能致循良之吏也,当时不目之曰循吏。彼皆为忠为孝也,当时不指之为忠臣孝子。下至于乡党庠序之间,不闻其有独行;山林草泽之间,不闻其有逸民。

自鲁国之人以儒称,则儒道衰于周矣。自郑子产、楚孙叔敖以循吏闻,则吏治衰于列国矣。自伯夷、柳下惠以独行著,则天下之事始有尚偏之弊矣。自长沮、桀溺之徒以逸民而长往,则韬光铲彩于渔樵间者,多逸民矣。自子胥以忠称于吴、曾参以孝称于鲁,则忠臣、孝子稀疏寥落,如参、辰相望矣。呜呼!士以一行得名于时,彼亦何等时耶?是故西汉之有“儒林”,有“循吏”,非西汉之美事也;东汉之有“独行”,有“逸民”,非东汉之美事也;李唐之有“孝友”,有“忠义”,非李唐之美事也。(实)〔德〕泯于有余,名生于不足而已。

王《雅》之诗,其序不言美。极盛之卦,其爻不言吉。是二者文虽不同,而意出于一。何也?天下之事,名生于不足,德泯于有余。方其美恶之相形,善否之相倾,故天下之人得以窥其迹而议其事。大人君子处于纯全至正之地,其不言之妙,不言之神,足以感动万世。乎其不可知者!天下之人,虽欲指而名之,颂而美之,岂可得哉?《诗》之所述,一介莫不称美;而成王之《雅》序,独不言美焉。非不美也。《易》之诸卦,一事之得,莫不言“吉”;而“乾”之六爻辞,独不言“吉”焉。非不吉也,道盛德备,不可得而形容也。有有则“有”之名不立,无有则“有”之名始著。苏文忠公称庆历之盛,曰:“天人合同,上下欢心,才智不用而道德有余,功烈难名而福禄无穷。”当是时也,尚复有名之可指乎!

二十一爱民当思所以防民

刑所以残民,亦所以厚民;刑所以虐民,亦所以安民。今之天下,惟严于用刑,而后可以言省刑;惟公于明刑,而后可以言恤刑。汉文帝宽仁之君也,而后世之论则曰“以严致平”。汉宣帝持刑之君也,而当时之诏则曰“务行宽大”。故文帝之于黎民醇厚,正自其以严致之;而宣帝之吏称民安,亦自其持刑得之。

吾尝怪夫世之迂儒曲士不明圣人之旨意,姑取无用之空言,以自高大,曰:“圣人无事于刑也。”圣人之果无事于刑也?而天下可以免刑哉?故吾之所谓无刑者,非世之所谓无刑也。必有使之而至于无刑也。恭维主上仁民爱物,与尧舜刑期无刑之意异世同符。迩者曲轸宸虑,哀矜庶戮之不辜,亲屈帝尊,临轩虑囚;而又遣部使者分行诸路,一清囹圄,惠至渥也。尚虑州县之吏不能体悉圣意,必欲如皋陶之不负所委,以推广好生之德。故愚不敢采摭阵腐而苟有赞美。(切)〔窃〕谓今之天下,惟虑夫用刑之不严、明刑之不公。是以为善者良者之不幸,而奸者诈者之幸。用于人情之私,非用于人情之公,是以为天下之病也。

周公之诗曰:“既取我子,毋毁我室。”说者曰:“诗人之仁也。”郑伯之诗曰:“无逾我墙,无折我桑。”说者曰:“诗人之爱也。”是则然矣。知仁民而未知仁之方,知爱物而未知爱之意。与其忧我子之取,孰若常固其室而不可毁。与其忧我桑之折,孰若常高其墙而不可逾。

古之立法,不惟惩天下之已犯,亦所以折天下之未犯。盖已犯之必惩,未犯所以必折也。今夫民之情,固喜温而恶寒,欲凉而恶热。然冬不寒、夏不势则民病而死矣。是故爱极者,恩之所从消;宽甚者,猛之所自起;求用刑之疏者,必至于用刑之数;求天下之喜者,必反以得天下之怨。理固然也。故汉高帝如此其宽仁也,入关之初,结天下之心,如此其亟也;欲除秦法之苛,如此其锐也。而其与民约法,亦曰杀人者死。帝不以为疑,民亦不以为请。何则?上下皆便,其当然也。杀人而法不死,孰不相杀,以至于大乱。故虽高帝欲取天下之速,而不敢宥杀人之罪,以陷天下之心。虽秦人之苦于苛,而不以高帝之不宥杀为帝之虐。然则古之立法之意可知也已。大抵始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也。今之法则不然。始乎不用,而终于不胜用。夫法不求民之入,而拒民之入也。古之法,民不入也,不招以入;而民之入也,不纵以出。夫惟不出,是以不入。故始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矣。

为矢者有杀人之心,而天下不可废矢也。然人人而知择焉。则矢可无乎?曰:“吾心存焉,虽为矢无害也。”夫子未尝废钓弋也,而所以仁禽兽者,至矣!是故惟君子不以所居迁所存。皋陶之刑皆春风,汤(师)之师皆时雨。遇所居而迁焉,斯下矣。

二十二法不虑其终者必坏

西汉而下,创法垂制,得三代之余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轻重不均,唐则一之以租调;养兵之法,每患其坐食无用,唐则处之以府卫;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实杂揉,唐则纳之以六典。使民不至于困,兵不至于冗,官不至于滥。太宗之法,庶几先王者,非以此欤?

建官之法传之至于景龙,则有墨敕斜封之滥,而古制遂以坏。养兵之法传之至于开元,则有长驱骑之制,而府卫遂以变。取民之法,传之至于建中,则有两税之目,而租调遂以废。夫中、睿之君固不足深责,而张说、杨炎亦非暗于事机者,岂可轻改太宗之法欤?

盖尝考之,丁以百亩为率,租以二石为额,调以布为制,役以二旬为限,此租调之法也。然无以葬者,许鬻永业。自狭乡顿宽乡者,并鬻口分。既许其鬻,则兼并宁不启耶?已鬻者不复授,则课何从均耶?在府则力田,番上则宿卫。无事皆农夫,有事则精卒。此府卫之法也。然河东、河北、关右、陇左府之环京畿者五百余,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府之在诸道者才二十余。虽曰重内轻外,何多寡之不等耶?外既轻矣,卒有调发,岂能朝夕至耶?分职率属则曰省、曰台、曰寺、曰监,序劳秩能则有品、有爵、有阶、有勋。此建官之法也。然承隋之后,官不胜众也,乃骤为七百三十事。可以省也,乃复增制员外。在当时已不能守,何以责后世之变耶?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虑其所终,不稽其所弊,是以虽行之一时,而卒不能以行之久远也。

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时斗米十钱余,草束八钱,民乐与官为市。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之患。仁宗治平中,诏陕西刺民,号义勇。又降敕榜与民约,永不充军戍边。然其后不十年,义勇运粮戍边以为常。神宗熙宁中,行青苗之法。虽不许抑配,其间情愿人户,乃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以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于邻保。温公亦谓“民知所偿之利,不知还偿之害”,是也。

二十三人主好要则百事详

古人有言:“主好要则百事详,主好详则百事荒。”尝探是说,以考古今之治乱,盖无有不原于此者。

三代人主虚心恭己以论相于上。自庶言、庶狱、庶事不敢兼知,以乱其纯一,而汩其聪明。是以届堂之间,必得贤相;而相总领众职,进退百官,亦无有不得其人。某人治某事,某人居某职,予之者不敢轻,而得之者不敢慢。恪守官常,惟职是举,夫然后道德政事并行而不偏废。

自三代以还,道揆不明,(而)法守滋乱,而不可收拾。吾观汉文帝之贤,若足以超三代之治。断狱钱谷之数,问之周勃,又问之陈平。文帝固非好要之主也。武帝之英雄大略,若足以超三代之治。然“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此言之发,何为者耶?武帝抑非发要之主也。夫大体之不知,当务之不急,所谓造原立本,关兴衰治乱之大者,一不暇讲,天下之事,百官有司之守,方丛然萃于吾身,而欲兼之。汉治之不古,无足怪也。

盖尝论之,人主以一心之智虑、两耳目之聪明,如其烦于独断,而役于琐琐之常务,则事理之所在必不能精讲而深究之;不能精讲而深究,则士大夫之受命承孝者必至于依违而苟且。大抵天下之理,造命容有不实,则将命者得以乖违;起事容有不中,则趋事者得以卣莽。好详之弊,其极必至于此也。

方今天下之务,莫重于兵吏,其次莫重于刑狱钱谷,然使庙堂之上操约御详,惟二三大臣。是究是图,是信是使。彼大臣既得其人,则百官有司之间,亦莫不各当其职。夫然后付之以兵吏之事、刑狱之事、钱谷之事。为祝者不使之治庖,为工者不至于易技。至于斯时,谁敢不究心奉职,以济吾所欲为耶?

昔唐宪宗锐意于为治,杜黄裳恐不得其要,因推言:“王者之道,在修己任贤、操执纲领、务得其大者。至于簿书狱讼,非人主所任。”又谓:“王者任人责成,见功必赏,见罪信罚,孰敢不尽力?”周世宗违众破北汉,自是政无大小,皆亲决。高锡上书,以为:“不若择立心公正者为宰相,爱民听讼者为守令,丰财足用者使掌钱谷,原情立法者使掌狱讼。人主但视其功过而赏罚之。何忧不治?”二说然矣。差之毫厘。异乎吾所闻也。夫人主之任人,将人人而任之耶?抑任一相,而使一相任百官耶?如其人人而任之,百官有司皆出一人之所量授,则与夫好详之弊,亦无以大相过也。

人主以多事自弊,而百官有司皆以虚文为欺。盖本末上下始为之颠倒错乱。

二十四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昔者禹、皋陶皆有绝德也。举天下之任,付诸此身,可以优为而无忌也。然终禹之身以功闻,终皋陶之身以谟闻。禹告皋陶曰:“乃言可绩。盖责皋陶以功。而皋陶乃曰:“予未有知。”皋陶告禹曰:“汝亦昌言。”盖逊禹以谟。而禹则曰:“予何言?”禹终无侵谟之心,皋陶终无攘功之意。夫禹岂拙于发明,而皋陶岂懦于有行者!盖天下之事不可以兼而为,而人之智虑不可以分而用。以不可兼之事,而加之不可分之智虑,必欲尽取而为之,其不废且败者几希。是故必有所不为于彼,而后可以有为于此;必有所不为于小,而后可以有为于大。虽禹、皋陶之绝德,不敢兼也,而况非禹、皋陶之绝德乎!况乎所当为之事,抑又难于禹之功、皋陶之谟乎!

三代以还,士君子之有为于世者,自耻其才之一偏,而愧其力之不能兼举,则皆取天下无穷之事,一切以其身焉而任之。以宰相之职,而乃下为百司庶府之事,弊精耗神,治功益陋。凡所谓造原立本、关兴衰理乱之大、典谟吁俞、以天命相饬诘者,则阙然无闻。是非为彼废此、役小忘大之病乎?汉兴以来,此病尤甚。是以贾谊长叹息于文帝之时曰:“大臣持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流俗失,世败坏,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王吉亦言得失于宣帝曰:“公卿幸得遭遇其时,未有建万世之长策、举明主于三代之隆者,其务在于期会簿书、断狱听讼而已,此非太平之基也。”呜呼!风俗之不美,大臣之所当虑也;万世之长策,大臣之所当为也。当虑而不虑,当为而不为,岂汉廷大臣之才识不逮此耶?正以尽力于其小,则其大者固有所不暇为也。役志于其末,则其本者固有所不及究也。夫人之智虑虽不一禀,而其精力要亦有限。尽心一邑者,至戴星出入,仅胜百里之政;而振职内史者,至积旬稽审,而后诏敕不相背戾。彼其役役于簿书、期会之间,安能复有余力而为当务之急耶?

文帝时,陈平为相,不对钱谷之间。宣帝时,丙吉为相,不问横道之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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