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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

第十六章 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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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之主中国,二百数十年,而种族之界甚严。汉族隐忍衔恨,虽不能恢复明室,而秘密集会,阴图颠覆满清者,所在多有。

《清稗类钞》:“三合会之成立,在康熙甲寅。相传其原起之目的,以少林寺僧被官焚杀,志在复仇。”“自乾隆至嘉、道间,台湾、两广、江西、南方一带,三合会至跋扈,而以福建为酝酿之所。虽官吏下严令痛制之,卒无效。”“世多以洪秀全为三合会首领,呼粤寇曰三合贼,实大谬也。秀全仅容纳三合会之一部分耳,非自为三合会员也。虽其复明逐满,两者俱同,蓄发易服,不背三合会主旨,然三合会所为奉为道教、佛教,上帝教所奉为基督教,其根源实大相剌谬。”“哥老会一称哥弟会,秘密会党也。或谓其成立于乾隆时,同治朝以粤寇平而撤湘军,其人穷于衣食,多入此会。”“哥老会之宗旨,与三合会无异,亦以复明为言。”

道、咸以来,外患日棘,满人之无能力,为汉族所共喻,而欧、美之思想又渐次输入,于是官僚学者,思以新法扶翼清室。而反之者,则以推翻清室、恢复主权为职志。孙文等之倡兴中会,即由清室之不足恃以御外侮而起。

《孙文学说》:“予自乙酉中法战败之年,始决倾覆清廷、创建民国之志。”《清稗类钞》:“兴中会之起,在光绪壬辰,倡首者为孙逸仙、陆皓东、杨鸿飞等人。”

庚子之乱,以满人利用拳民仇外,贻汉族无穷之祸,

《国债辑要》:“庚子赔款,自1901年至1940年,合计一万四千二百八十六万三千六百一十一镑。”

汉人之怨讟益深。唐才常欲起事于汉口,不成。

《清稗类钞》:“庚子七月,浏阳拔贡唐才常等,谋起事于汉口,结合江湖会党,设自立军,散放富有票,议起自立军,事泄被诛。”

而研求国故之士,如章炳麟、邹容、刘师培等,时时刺举宋、明遗老之言论行谊,以鼓吹革命。故革命之分子,实合秘密社会之徒,及经生学子能为文章之士两者而成焉。

邹容之《革命军》,革命之原动力也。

《孙文学说》:“章太炎、吴稚晖、邹容等,借《苏报》以鼓吹革命,为清廷所控。太炎、邹容被拘,囚租界监狱,吴亡命欧洲。此案涉及清帝个人,为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清朝以来所未有也。清廷虽讼胜,而章、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于是民气为之大壮。邹容著有《革命军》一书,为排满最激之言论,华侨极为欢迎,其开导华侨风气,为力甚大。”

析其性质,盖有四因:

(一)则根于历史,

《革命军》:“自秦以来,狐鸣篝中,王在掌上,卯金伏诛,魏氏当涂,黠盗奸雄,觊觎神器者,史不绝书。于是石勒、成吉思汗等,类以游牧腥膻之胡儿,亦得乘机窃命,君临我禹域,臣妾我神种。”“吾读《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记》,书未尽,吾几不知流涕之自出也。吾为言以告我同胞曰: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是又岂当日贼满人残戮汉人一州、一县之代表哉!夫二书之记事,不过略举一二耳。想当日既纵焚掠之军,又严剃发之命,贼满人铁骑所至,屠杀虏掠,必有十倍于二地者也。有一有名之扬州、嘉定,有千百无名之扬州、嘉定。”

(二)则动于译籍,

《革命军》:“吾幸夫吾同胞之得卢梭《民约论》、孟得斯鸠《万法精理》、弥勒约翰《自由之理》《法国革命史》 、《美国独立檄文》等书,译而读之也。”

(三)则憾权利之不平,

《革命军》:“满洲人之在中国,不过十八行省中之一最小部分耳。而其官于朝野者,则以一最小部分,敌十八行省而有余。今试以京官满汉缺观之,自大学士尚书侍郎,满汉二缺平列外,如内阁衙门,则满学士六、汉学士四,满蒙侍读学士六、汉军汉侍读学士二,满侍读十二、汉侍读二,满蒙中书九十四、汉中书三十。又如六部衙门,则满郎中、员外、主事缺额约四百名,吏部三十余、户部百余、礼部三十余、兵部四十、刑部七十余、工部八十余,其余各部堂主事皆满人,无一汉人,而汉郎中、员外、主事缺额不过一百六十二名。”

(四)则憾战祸之独受。

《革命军》:“祸至则汉人受之,福至则满人享之。太平天国之立也,以汉攻汉,山尸海血,所保者满人。甲午战争之起也,以汉攻倭,偿款二百兆,割地一行省,所保者满人。团匪之乱也,以汉攻洋,血流近京,所保者满人。故今日强也,亦满人强耳,于我汉人无与焉。今日富也,亦满人富耳,于我汉人无与焉。”

故竭力提倡革命,以推翻满族为的。然其所受革命之因,已不全为种族之争,而含有政体之异。故其主张之条件,实欲举旧民族、旧国家,改造为一新民族、新国家。

《革命军》:“革命要义:(一)当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也。(一)人人当知平等自由之大义。(一)当有政治法律之观念。由斯三义,更生四种:(一)曰养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独立不羁之精神。(一)曰养成冒险进取、赴汤蹈火、乐死不群之气概。(一)曰养成相亲相爱、爱群爱己、尽瘁义务之公德。(一)曰养成个人自治、团体自治、以进人格之人群。”“革命独立之大义:(一)中国为中国人之中国,我同胞皆须自认为自己的汉种中国人之中国。(一)不许异种人沾染我中国丝毫权利。(一)所有服从满洲人之义务,一律销灭。(一)先推倒满洲人所立北京之野蛮政府。(一)驱逐居住中国中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一)诛杀满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万世,不复有专制之君主。(一)对敌干预我中国革命独立之外国人及本国人。(一)建立中央政府,为全国办事之总机关。(一)区分省分,于各省中投票公举一总议员;由各省总议员中,投票公举一人为暂行大总统,为全国之代表人;又举一人为副总统;各府州县又举议员若干。(一)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一)全国男子有军国民之义务。(一)人人有致忠于此所新建国家之义务。(一)人人有承担国税之义务。(一)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一)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付之权利。(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一)各人权利必需保护,须经人民公许建设政府,而各假以权,专掌保护人民权利之事。(一)无论何时,政府如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旧日之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乐之后,经承公议,整顿权利,更立新政府,亦为人民应有之权利。(一)定名中华共和国。(一)中华共和国为自由独立之国。(一)自由独立国中,所有宣战议和订盟通商及独立一切应为之事,俱有十分权利,与各大国平等。(一)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立定。(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国自治法律。(一)凡关全体个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设官分职国家上之事,悉准美国办理。”

观其次项所列之二十五条,惟前七条为对于满洲所发[1],余则纯采美国独立之制度,而为政治之革命。故清末之革命,与前史之朱明推翻胡元迥殊。彼则纯乎种族之争,此则借种族之争以引起政治之改革耳。章炳麟《革命军序》,亦分析此二义,以光复、革命互举:

吾闻之:同族相代,谓之革命;异族攘窃,谓之灭亡。改制同族,谓之革命;驱除异族,谓之光复。今中国既灭亡于逆胡,所当谋者光复也,非革命云尔。容之署斯名,何哉?谅以其所规画,不止驱除异族而已,虽政教学术体俗材性独有当革者焉,故大言之曰革命也。

故徒谓推翻满族为蒇革命之志事者,实非首事诸人之初意也。

邹容死于狱,章炳麟走日本,孙文亦至日,乃开支那亡国二百四十二年纪念会,组织同盟会,

《清稗类钞》:“拳乱以后,通国大兴教育,留日学生亦骤众,孙文乘此注入其主义于留学生。会章炳麟游日本,更鼓吹民族革命主义。秦力山亦创开支那亡国二百四十二年纪念会以激励之,其会为驻日公使蔡钧借日警力所阻。时留学生提倡革命者益多,人数亦益众,几逾万人。而内地革命失败之徒,复纷然采集,各交换意见,上下议论,而湖南黄兴、直隶张继隐执牛耳。会孙文由欧美游历至日,因开欢迎会,是为革命党统一之权舆,乃组织中国同盟会,举孙为首领,复发刊《民报》,以为革命党之机关,揭载六大纲:(一)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二)建设共和政党。(三)维持世界真正之平和。(四)土地国有。(五)主张中、日两国之国民连合。(六)要求世界列国赞成中国革命新事业。”

刊行《民报》。而拥护清室者,则以君主立宪为平和之改革。

《中华民国开国史》(谷钟秀):“孙文在日本开会演讲,留学生服膺其说者,月异而岁不同。于是设同盟会于东京,渐扩充及于内地各省。刊行《民报》,汪兆铭主其事,标示推倒满清政府、建设中华民国之大旨。适值梁启超于《新民丛报》大倡开明专制之议,违反人心之倾向,《民报》痛驳其非,遂风行一世。是时杨度等刊行《新中国报》,亦深斥开明专制之议,惟恐因革命以召外祸,主张君主立宪,速开国会,为平和之改革。是说亦颇犁然有当于人心。”

清廷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等,赴各国考察政治,归而宣布预备立宪。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二年正月,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尚其亨、李盛铎等奏请宣布立宪。七月,宣布预备立宪事宜,谕曰:载泽等回国陈奏,皆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蒙,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行宪法,取决公论,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由仿行宪政,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布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晰国政,以备立宪基础。”

宣统元年,遂设各省咨议局及资政院,以为议院之先导。宪政编查馆则采择德、日宪法,编制宪法大纲,预定立宪期限。然满人用事,政治益趋腐败,各省咨议局联合会,请愿速开国会,及另组责任内阁,皆不获遂。平和而文明之人民,亦大失望。

《中华民国开国史》:“袁世凯坐镇北洋,参与朝政,锐意图改革,于是有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举,归而有预备立宪之诏。然第一次中央官制改革案,竟为铁良等所扼,而为有名无实之更张。后虽有资政院之设,定期召集国会之明文,而满族内阁与皇族内阁相递嬗。其首领之奕劻,以贪庸著闻于天下,载泽因其妻与隆裕为姊妹,握财政管钥,其势与奕劻抗。载洵、载涛皆以其兄载沣监国之故,分掌海陆军大权,借以殖其私财,卖官鬻缺,苞苴竞进……各省请愿国会者,接踵而至京师,甚至有割指断臂,誓期成功者。虽激于一时之感情,然人民希望立宪之意,亦云至矣。乃政府始终冥顽如故,最后竟以军警驱逐请愿代表回籍,而人民立宪之希望遂绝。”

党人之谋革命也,或以个人行暗杀之策,或以团体为起义之举。乙巳九月,吴樾图炸毙出洋考察宪政之五大臣,未中。丁未五月,徐锡麟杀安徽巡抚恩铭。辛亥三月,温生才杀广州将军孚琦。而起兵者亦相踵,丁未七月,黄兴起于广州,十月,孙文起于镇南关。戊申三月,黄又起于河口,七月,熊成基起于安庆。庚戌正月,倪映典起于广州。辛亥三月,黄兴、赵声等复起于广州。虽皆不成,而革命之机日迫。清廷又以铁路国有之策,大失民心。辛亥八月十九日,民军遂起于武昌。

《中华民国开国史》:“辛亥八月十九日,即阳历十月十日,民军起义于武昌,拥黎元洪为都督,称中华民国军政府。以黄帝纪元,宣布宗旨。”“所有文告,皆用中华民国军政府鄂都督名义,末署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某月日,借种族问题,激动军民之感情。盖共和意义,一般军民骤难索解,一触其感情,则大多数靡然向风,而清亡矣。”

各省闻风响应。清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督兵讨民军。而袁亦不慊于清廷,首鼠两端。十月,遂停战议和。十七省代表公举孙文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设临时政府于南京,为南北对峙之局。袁命唐绍仪为代表,与南军代表伍廷芳议开国会,而阴迫清帝退位。是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清颁退位诏,而四千余年帝制之国,遂一变而为民主之国。

中华民国之基础,以民国元年各省代表所组织之参议院制定之《约法》为主,兹录其全文于下:

(一)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三)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四)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五)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六)人民得享下列各项之自由权:(1)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2)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3)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4)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5)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6)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7)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七)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八)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九)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十)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行政院之权。

(十一)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十二)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十三)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十四)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十五)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十六)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十七)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所选之参议员组织之。

(十八)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十九)参议院之职权如下:(1)议决一切法律案;(2)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3)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4)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5)承议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6)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7)受理人民之请愿;(8)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9)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10)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11)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12)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二十)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二十一)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二十二)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二十三)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二十四)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二十五)参议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二十六)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二十七)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二十八)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以国会行之。

(二十九)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三十)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三十一)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三十二)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三十三)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三十四)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同意。

(三十五)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三十六)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三十七)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三十八)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三十九)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

(四十)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同意。

(四十一)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四十二)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四十三)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四十四)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四十五)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四十六)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四十七)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四十八)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法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四十九)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则以法律定之。

(五十)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扰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五十一)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五十二)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五十三)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五十四)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五十五)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五十六)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吾国由人治国变为法治国,由民意规定国家组织有成文之法律,明定人民之权利义务,实始于此。而行政之人极苦其不便。三年三月,第一任大总统袁世凯召集约法会议;五月,公布《新约法》,凡元年《约法》束缚总统国务院之权力之文,悉删改之。五年,袁世凯叛国而死,黎元洪执大总统职权,复令宪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时为止。六年五月,旧国会二次解散,元年《约法》复失效力,南方各省起兵力争,扰攘多年,事变百出,迄今尚无成文之宪法。曹锟为总统时,有贿选议员所制之宪法,世亦未行。故元年《约法》,犹有宪法之效焉。

种族革命,至辛亥十二月已告成功,而政治革命迄今尚未成事实。盖国民习于帝制者久,不知履行国民之权利义务,于代议政治非所素谙,又不知政党之性质与选举之重要。元年以临时参议院议决之国会组织法,召集国会,而国民党与进步党势成水火。二年十月,袁世凯被举为正式大总统,十一月,即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之议员。三年一月,国会停止职权,而袁世凯遂以《新约法》所定之参政院,议决变更国体,改行君主立宪,建元洪宪,不百日而罢。五年八月,旧国会复开,至六年,又为各省督军所迫而解散。七年二月,段祺瑞所召集之参议院,修改国会组织法,重选国会议员。旧国会议员之暴横者,仍麕集于南方,而同时遂有新旧两国会。十年,南北政府均有剧变。黎元洪复职,而广州之国会复移于北京。十二年,曹锟贿选为总统,国会复分裂。十三年,江浙奉直之战,段祺瑞起而执政,国会复解散。十五年,段祺瑞复被逐,法统之说泯焉莫知所从,虽悬一中华民国之帜,而实则仅造成武人专制、强藩割据之局,是又革命之始所不及料者矣。

* * *

[1] 亦含有对他国之意。

[2] 即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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