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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约制度

第四章 吕氏乡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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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的基本理论,和现代的社会理论,非常接近。凡我们现在所认为社会基本的许多概念,如邻落社会(neighborhood community),共同利害(common interests),互相倚赖(inter⁃dependence),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社会交通(social communication),社会互助(mutual aid),社会道德标准(socio⁃ethical standard),乃至渐次落伍的机体比证(organic analogy)都可以从乡约条文里面找出。不过吕氏乡约的创造人,兴趣不在学理方面,而在实用方面,所以基本的概念虽然都有,而理论的发挥却是没有的。然而“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四条约文,以及“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这一段启事,对于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的基本理论,也可以说是发挥尽致了。他们认定邻里社会,乡党社会是一个整体,像我们现在的社会科学,认定他们为一种社会,一种共同社会,一种地方共同社会(community)一样。整个里面的分子,他们的休戚相关,利害相同,正如一个身体,手要靠脚,脚要靠手,手不能无脚,脚不能无手一样;也正如一个人家,兄要靠弟,弟要靠兄,兄不能无弟,弟不能无兄一样。他们只能共生共存,共倚共赖,而绝不能单独生存于世界。这种家庭思想,在中国固然是极端发展;这种家庭比证,在中国也是十分普通。“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就是世界社会的一种比证;“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是安内攘外的一种比证。不过乡里社会人数既少,关系极密,那种共同利害的程度,共同生活的程度尤其显著。“不可一日无之”,自然说得太过一点;不过社会合作可以增加社会效率,人民幸福,那是没有疑问的。

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道德标准,共同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这种步骤在礼学里面,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因为前此的礼学,不是以个人的资格,身体力行,希望无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便是以官吏的资格,出来提倡,希望有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从没有一定的标准,共同的标准,使大家可以遵守,易于遵行。吕氏乡约的约文,只是吕氏兄弟“躬行礼义”的结晶,关中学者提倡礼学的集成。他们自己实践以后,家庭举行以后,朋友研究以后,还以为不足,要想变成具体的标准,有形的标准,团体的标准,社会的标准,希望从本乡到蓝田,从蓝田到关中,从关中到天下后世。虽然他们的志愿没有完全达到,他们的标准没有十分普遍,然而乡约在中国这千年来的影响,也不在其他制度之下。其实道德礼俗的标准,本也不能统一,不必统一;因为每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背景,每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背景,孔孟的学说都不能尽合现代环境,何况乡约!我们只承认吕氏乡约为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源泉,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标准;我们不敢希望吕氏乡约普遍全国,我们更不敢希望吕氏乡约继续万年。

吕氏乡约的第一个特色,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乡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无论什么事业,都要从乡做起,才能根基稳固。横渠作县令,希望身体力行,化及全县,结果只有一县的感化,暂时的感化。荆公行新法,开始只是京兆一路,不久便遍行全国,结果不是敷衍塞责,便是变本加厉,良法变成恶法,助民反以殃民。下层组织不完善,上层组织虽然冠冕堂皇,炫耀一时,不久也是要倒的。正如一座壮丽的大厦,建筑在沙泥的基础上,看他炫耀得几天。由上而下的政治,由上而下的运动,距离愈远,关系愈疏,监督愈难,成绩愈劣,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奈何欲以一人之智力,数年之光阴,达到一切穷乡僻壤!孔子的一贯政策,是修齐治平,由小而大;老子的一贯政策,由身而家,由家而乡,由乡而邦,由邦而天下,也是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和叔身体力行,吕氏一门礼义,推而至于蓝田乡约,推而至于关中风俗,岂不是和孔子,老子由小而大的主张根本相同吗?这个大小上下的政教程序,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大矛盾,在理论上天天讲修齐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实际上天天行官治主义,由大而小,由上而下。乡约绝对从小处着手,新法绝对从大处着手,同受《周礼》影响,同在熙宁时代,相差竟至如此之远;假使荆公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新法至少可以行于若干乡里;假使后世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民治至少已经有了相当根据。

吕氏乡约的第二个特色,是由人民公约,而不是由官府命令。这个特色自然和第一点有密切的关系,拿乡作单位人民可以缔结公约,拿县作单位政府便可以行使威权。所以要避免政府干涉,最好是以乡为单位,要想竖立人民自治,也最好是以乡为单位。不过中国人民的不能自约,不能自治,还有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所谓政教合一的传统政策。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那是多么古雅的成句;行政学术化,学术行政化,政治和教育打成一片,教育和政治打成一片,那又是多么新颖的口号。政教合一的结果,就是柏拉图所梦想的哲人政治,中国曾经实行的学者政治。就拿熙宁时代来讲,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苏氏兄弟固然是有名的学者;就是富弼、韩琦、文彦博那一班元老也都是硕彦鸿儒;连神宗自己也不能说是不学无术。结果怎么样,智识阶级永远和政府打成一片,永远和人民分成两体;智识阶级不是作官便是教书,人民不是作工便是耕地。真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截然两种阶级;一个统治阶级,一个被统治阶级。在当时固然是天经地义,没有人敢加以质问,没有人敢加以否认。然而现在的呼声,似乎又变了一个方向,到民间去,到田间去,农工商学兵联合起来,知识分子参加民众运动,一切一切都是吕氏乡约的精神。不参加政治,不利用政权,不拿政府的威权来提倡,不拿官吏的资格来提倡,这是吕氏乡约和荆公新法不同的地方,也是吕氏乡约和明道、古灵、横渠、天祺一切地方政绩不同的地方。乡村是人民的乡村,社会是人民的社会,大家有了了解,大家有了契约,才能办理乡村的事业,维持社会的礼教。一个人的法则,一个人的热心,自然也是相当的效果;然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学者政治,领袖政治只会有暂时的效果,而不会成为社会的制度。(19)

吕氏乡约的第三个特色,是局部参加,自由参加,而不是全体参加,强迫参加。我们知道无论任何社会里面,只有两种组织:一种是地方组织,一种是事业组织。地方组织以地方为根据,凡是住在这个地方的人民,都是自然的属于地方组织,既用不着正式参加,也不能正式脱离。事业组织便以事业为根据,凡同情于某项工作,某种事业的人民,可以自由团结起来,去办理他所要办的工作,所要兴的事业。吕氏乡约在最初的开始,便是一个事业组织,一个自由组织,一个局部组织,谁高兴的可以参加,不高兴的可以不参加,参加而不高兴的也可以退出,参加而不努力的并且可以革除。当然这是一个优点,不过同时也是一个弱点;自由组织可以团结志同道合的人士,然而不志同道合的人士,就可不管吗?乡村好像一个人体,一个家庭,休戚相关,利害相关,不要说有一二十坏人,就只有三五个坏人,全村的生活就要受极大的影响。然而谁又能强迫全村人人参加,谁又能强迫坏人个个改良呢!在官治全盛的时代,除了政府,除了官吏,谁也没有这个权限。所以吕氏乡约是一个自由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强迫的组织;吕氏乡约是一个局部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全村的组织。好在现在民权逐渐伸强,政府固然可以强迫人民,人民也可以强迫自己,吕氏乡约的困难,可以说是不解自决了。

吕氏乡约的第四个特色,是成文法则。农村社会本来是一种亲密社会,一种习俗社会,一切成训习俗,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尤其是中国的农村,只讲礼而不解法,只讲情而不讲理,成文法则的发展尤其迟缓。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民,还不知法则为何物,只依照他们的父祖遗传,社会习俗去生活。不过口头的传授,一来并不清楚,二来易于遗误,所以十里不同俗,百年以后也许面目全非,甚至违反原来的意向。尤其是比较先进的社会,人类关系日多,行为标准日杂,假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成文的标准,恐怕社会秩序更不容易维持,社会合作更不容易取得。二十世纪的农村,除了中国以外,欧美日本都已有具体的方案,严密的组织,一则便于仿行,二则便于持久,三则便于由小而大,向上发展。一村之间还可以口头相传,世代相守;十村、百村、千村、万村之间,便不能不有比较具体的法则,成文的法则。由人民自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当然吕氏乡约并不是全体人民的手笔,全体人民也不能起草共同的契约,吕氏兄弟只算是乡约的发起人,起草员,而全约人民才算是乡约的主人翁,实行者。官治由政府官吏提倡,自治由人民领袖引导,官治自治的分别,也只争这一点。

吕氏乡约的约文共分四款: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注意在个人的道德作业,前者注意正面,后者注意反面。到了礼俗相交,便发生人和人中间的关系,人和人中间的接触——社会接触或是社会交通。不过这种接触还是表面的,敷浅的,一定再进到患难相恤,才有真正的社会合作,团体活动。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约言,我们的信条,怎么样去遵守,怎么样去实行,又是一个问题,我们暂时不去管他。我们暂时所要知道的,只是约文的本身,我们暂时所要讨论的,只是约文的优劣,其余的以后再说。

德业相劝这一条的下面,德和业在约文里面是分开的。照我们的普通见解:德应该是道德,关于对人而言;业应该是作业,关于对事而言。不过德的下面有“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业的下面也有“事父兄”“教子弟”“事长上”“御僮仆”各项。其实,业的内外两种:“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和德的全部,没有多大区别。惟有业的后部,“读书”“治田”“营家”“济物”以及“礼乐射御书数之类”,才是真正的对事,才是真正的作业。德的项目共有二十一条,不过那并不是二十一种不同的德行,有的是普通德行,有的是特殊德行,有的对人,有的对事,有的对内,有的对外。我们现在勉强分出八大类:

(1)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2)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3)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 (4)能睦亲故,能择交游 (5)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 (6)能救患难,能规过失 (7)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8)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第一类是普通的德行,正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而言;第二类也是普通的德行,从修身,齐家方面着想;第三类是家庭里面的特殊德行;第四类是家庭外面的特殊德行;第五类是经济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六类是对患难相恤,过失相规两条约文而言;第七类似乎是社会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八类似乎是政治方面的特殊利益。其实德业两方的条款,也可以分门别类,一件一件的列举,像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条款一样。过失是反面,礼俗是表面,患难是非常局面,都弄得一条一条,清清楚楚;而正面的德行,基本的德业,反前后重复,左右支离,不能替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标准立一个基础,成一个系统,使天下后世有所感悟,有所遵从,真是一件不幸的事。就是原文的辞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齐;譬如“能为人谋”和“能为众集事”排在一块儿,便失去全部对仗的精神,所以朱子改为“能为人谋事”。业的“居家”“在外”两部反为主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反为附属。所以陈宏谋改编朱子增损乡约的时候,便将“居家”“在外”两部删去,而以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等等,作为业的本部。

过失相规是德业相劝的反面,德业不相劝便是过失,过失不相规也是过失,乃至礼俗不相成,患难不相恤,都是过失。这都是犯约之过,其罚较轻,如不修之过。不修之过是犯约以外的许多轻过,共有五条: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不恪,五曰用度不节。每过皆有小注,注明他的详细性质。其实不修之过,还是各种标准的反面,交非其人便是能择交游的反面,游戏怠惰便是正当德业——勤——的反面,动作无仪,便是礼俗相交的反面,临事不恪和游戏怠惰相差不多,用度不节便是另一种正当德业——俭——的反面。惟有犯义之过,那种反社会的趋向,不道德的意义,比较的显著一点。犯义之过共分六类九种:第一类酗博斗讼四种,第二类行止逾违一种,第三类行不恭逊一种,第四类言不忠信,第五类造言诬毁,第六类营私太甚。这三大类过失——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以及犯义之过,纲目虽然比较分明,排列也比较清楚;然而可以合并,可以增加,可以减损的地方还是很多,不能认为理想的约文。

其实吕氏乡约内容最空、布置最劣的部分,还是礼俗相交一条。全条约文,既不如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分门别类,纲举目张,也不如德业相劝的德业分别,排列整齐,只提出“凡行婚丧葬祭祀之礼”“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凡遇庆吊”“凡遗物”“凡助事”五款。婚丧葬祭祀之礼,并没分别列举,只说“礼经具载,亦当讲求”;所载何文,载在何经,如何讲求,都没有提到。底下:马上退步,“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表示礼经所载不易遽行,家传旧仪亦可勉行;“甚不经者,当渐去之”,何者不经,何者当去,何者先去,何者后去,他都没有告诉我们。这简直不像一条约文;这样也可以,那样也可以,这样要去讲求,那样可以修正!第二款“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底下只有“当众议一法共行之”八个大字,放在约文的里面,实在有一点丢丑。第三款“凡过庆吊”,第四款“凡遗物”,第五款“凡助事”款文比较长一点,也有几个具体的建议;不过那一百二百的细则,也没有什么重大的价值。

假使没有吕氏乡仪出来补充,吕氏乡约的第三条,一定成为白璧之玷,替吕氏乡约减色不少。因为有了吕氏乡仪,礼俗相交的缺憾,自然可以充分补足而有余。朱子对于礼俗相交一条,大事修改,有条有理,不紊不杂,也并不是朱子独出心裁,而是乡约乡仪的合为一气。吕氏乡约由晋伯署名,当时以为晋伯所草,固属情有可原;吕氏乡仪由苏炳(字季明)作序,而当时便题苏氏乡仪,真是岂有此理。假使朱子不细心翻阅和叔文集,和叔对于乡约乡仪的贡献,岂不是湮没无闻?我们感谢朱子增损乡约约文,使之成为完璧;我们感谢朱子提倡乡约制度,使之化行南宋;我们更感谢朱子找出乡约乡仪的真正作者,乡约乡仪的真正面目。在朱子所考定的吕氏乡仪,共分宾仪、吉仪、嘉仪、凶仪四种;里面有家庭的礼节,也有社交的礼节,大约是吕氏家仪的扩大,礼仪经典的缩小,成为这样一个简而易行的乡仪。所谓吕氏乡仪,所谓吕氏乡约,似乎是全族所采用,全族所约定,所以应该是吕氏全族的乡仪,吕氏全族的乡约,而并不是吕氏兄弟的家仪家约,吕氏一家的家仪家约。

乡仪四款之中,宾仪最繁,共列十五种之多,多半关系社会交际,所以多为朱子采用,去充实礼俗相交的约文。宾仪十五种名称秩序如下:

(1)相见之节

(2)长少之名

(3)往还之数

(4)衣冠

(5)刺字

(6)往见进退之节

(7)宾至迎送之节

(8)拜揖

(9)请召

(10)齿位

(11)献酢

(12)道途相遇

(13)献遗

(14)迎劳

(15)饯送

当然这十五种宾仪,不能代表一切的社会交际礼节,语句也未必一致,排列也未必整齐,然而对于日常生活,普通社交,也还可以通用。中国号称礼让之邦,我们也自诩“上国衣冠”;其实社会交际礼节,因为没有专门著述,现在反落在欧美的后面,我们读了千载以前的吕氏乡仪,又不知作何感想!吉仪共分四种:一曰祭先,二曰祭旁亲,三曰祭五祀,四曰祷水旱。前二者属于家庭宗教,后二者行于家庭以内,并不是关系社会的乡仪,所以朱子并没有采用。嘉礼只有二种,一昏一冠;冠礼久已不行,昏礼多目为家礼,朱子也没有采用。其实吕氏乡仪所载的吉仪嘉仪,并没有把礼节写出,只说应该如此,应该如彼,教乡里何以实行!凶仪亦有二种,一吊哭,一居丧;描写颇为详尽。不过二者之中,居丧为家庭礼仪,吊哭才是社会礼仪,所以朱子只采吊哭而不采居丧。大约吕氏乡仪由家仪扩大,所以关于家庭礼节颇为不少,社会礼节只占一部。其实家仪和乡仪的性质完全不同;家仪只及家庭的礼节,乡仪只及社会的礼节。家仪不可混为乡仪,乡仪亦断不可用为家仪。

其实吕氏乡约条文最完美,最整齐的还是最后的患难相恤一条。患难相恤的项目共有七款: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七曰贫乏。每项的下面,都有相当的解释,和具体的办法。这一种救灾恤邻的办法,极似孟子的“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主张。克鲁泡特金(kropotkin)的互助研究,互助主张,和这一条差不多没有什么分别。不过克鲁泡特金所研究的社会,是一种原始社会;所考察的互助,是一种原始互助。那种互助的存在,完全在传统和习俗里面;那种互助的原动,完全在邻里情感里面:既没有一定的标准,也没有一定的方式。所以到了现代,具体的经济合作,具体的社会合作,就代原始互助而生,成为现代农村主要的生命了。乡约患难相恤的办法,虽然不如现代合作的章则完备,组织严密,然而比起原始互助来,又似乎是进了一步,似乎可以图谋久远。它没有原始互助的散漫,同时又能保存原始互助的情感,或者不至于像现代经济合作一样,目光完全注在经济,而把其他的社会合作忘却,亲爱精神忘却。

患难相恤里面所列举的七项,每一项可以说是代表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实际问题,需要我们通力合作,不像德业,过失的那样空泛,不容易见诸实行。老实讲起来,农村社会里面的重要问题,除了儿童教育和经济合作以外,差不多都包含在这些条款里面。水火就是现在的防河工作、治河工作、防火工作、救火工作。盗贼一方包含小盗,一方包含大贼:小贼由警察,看青(华北农村一种保护青苗的人),园丁去巡查;大盗由保卫团,联庄会去抵抗捕捉。疾病在积极方面有健康运动,有卫生工作;在消极方面有医生诊视,有药物治疗。死丧在私人方面有施材施地,在社会方面有公墓公祭。孤弱就是我们所提倡的儿童幸福。诬枉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息讼公断。贫乏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慈善救济。我们暂且不说积极方面的教育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精神方面的宗教问题、娱乐问题;消极方面的农村改造,可以说应有尽有。这种患难相恤的精神,不惟行之约内,并且行之约外;所以本条后面,附有“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更合乎现代地方组织的办法。

我们很可惜吕氏乡约没有把教育、经济包在里面;我们很可惜吕氏乡约没有把农村事业打成一片,连现成的保甲、青苗都不知道去利用。自然吕氏兄弟他们的想法,他们注重的是道德,是礼俗,社会的精神方面,亲爱方面。所以和叔答刘平叔书:“至于孝弟忠信,动作由礼,皆人所愿,虽囗有不勉,莫不爱慕,今就其好恶囗之相劝相规而已”;又说“至囗礼俗患难,人情素相问遗恤,间囗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参酌贫富所宜,欲使不废”。(20) 他们为什么单从道德礼义去看,而不从整个农村下手,倒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他们在学术上偏重礼学,在实际工作里面自然会注重礼义——一方面是人生生活的张本,一方面是人类行为的节制;其他的生活,其他的事业,都是标而不是本,客而不是主,忽略一点也是不大要紧的。当然这种极端唯心主张,在现代不容易取得唯物主张者的赞同;不过在千年以前的社会里面,是没有什么反对的。何况“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致刘平叔书》),都和乡约的办法相差不多,连“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见《答仲兄书》。乡约并不是一个万能的组织,一个万有的组织,只在道德方面,礼俗方面,分工负责,希望可以同其他的社会组织,共同担任农村的事业。当然一切组织的上面,还需要一个太上组织,去综理一切的农村事业,去调剂一切的农村关系,像外国现有的农村地方组织(rural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中国现有的村公所似的;不过,那又牵到政治的漩涡去了。

中国政治的传统方案,是由上而下,由大而小。要想宰制一切,就得爬上政治舞台;要想自己主动,就得脱离政治关系。所以吕氏乡约宁愿自己主动,不愿牵入政治漩涡,以免受人指挥;宁愿担负一部,不愿宰制一切,以免引起纠纷。青苗、保甲便是乡约一个前车之鉴,他们行之于州县还可勉强通行,他们施之于全国便弊端百出。乡约固然不敢效法青苗、保甲,用政治的力量去推行,连人家已经推行的青苗、保甲,也不敢酌量采入。一方面也许他们有门户之见,学派之争:唯心学派,礼学学派,地方自治学派,要提倡人民公约,提倡道德改善;唯物学派,经济学派,国家社会主义学派便要提倡经济改善,秩序安全,并且要利用政治的力量去推行。那个时代的知识阶级,要想提倡一种社会改造,要想参加一种民众运动,实在是阻力横生,障碍百出。吕氏乡约这样避免政治关系,这样偏重道德关系,人家都要“过加论说,以谓强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顺;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见《答刘平叔书》: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难怪和叔大发牢骚以为“善无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则上下厌服而不疑;今不幸而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见上。假使乡约里面再加上教育、经济、青苗、保甲,恐怕有人会以为吕氏兄弟在那里私自行动,图谋不轨呢!

上面讲的只是乡约的理论和约文,而对于乡约的组织、集会、赏罚以及实际推行的状况,还没有提到。吕氏乡约最初的组织,是极端简单,正和组织严密的保甲制度相反。保甲制度和捕捉盗贼有关,和攻守军事有关,没有严密的组织,不能内清奸宄,外御强梁。道德工作便用不着什么严密组织,许多集会讨论,只有一两个公正领袖,一两次简单集会,便可达到劝善规恶的初衷。所以吕氏乡约只有约正一人或二人,由约众公推正直不阿的领袖主持,专门主持善恶的赏罚。此外有直月一人,一月一更,依年龄长少轮流服务,去管理记录、款项、聚餐、集会一切杂事。集会每月一小集,具食,每季一大集,具酒食,由直月轮流预备。凡各种善恶的书籍,赏罚的执行,都在大小会集中举行。善行的奖赏,只有书籍的办法,恶行的处罚,除了书籍以外,还可罚钱,最后的惩罚是除名。犯义之过,其罚最重,由三百至五百;不修及犯约之过则较轻,只罚一百至三百。不过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而不行罚。轻过再犯,规之不听,听而复为,都和大过一样,立即行罚。大约这些善恶的书籍,以及罚则的执行,都由约正公平处理,不必取得大众同意。惟有不义已甚,士论不容,及累犯重罚的事件,才提出众议,或设法惩罚,或断然革除。

这些善恶的大小,赏罚的轻重,我们自然无从讨论,也不必仔细讨论;不过我们要问书籍是不是一个好办法,罚钱是不是一个好办法,除名是不是一个好办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可以知道这人作善,那人作恶,这人有德,那人有过,怎么才叫作见善必行,怎么才叫作闻过不改?本来善恶、道德、过失各种问题,有时比较具体,还可以斤两计较;有时便十分模糊,没有法子证实。譬如酗酒、赌博、斗争、诉讼,乃至鸦片、吗啡等问题,我们不惟可以耳闻目击,并见有时可以指出数目轻重。行止逾违,行不恭逊,便有一点模糊;能事父兄,能教子弟,叫我们到哪里去找标准呢!道德善恶本来是无形的标准,就应当用无形的感化;书籍,罚钱已经落了痕迹,除名更是绝人于善。老子所谓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自然有一点高不可攀,然而未尝没有一点真理。精神事业是互相感动的,互相传染的:一个人可以感动十人百人,传染十人百人;十人百人又可传染千人万人……以至无量数的人群。所以曾国藩以为风俗之厚薄,在乎一二人心之所向:此一二人之心向义,则众人与之赴义;此一二人之心向利,则众人与之赴利曾国藩《原才》。横渠谓“秦俗之化,先自和叔有力”;未始非和叔个人“躬行礼义,久则至焉”的结果。乡约约文已著形迹,书籍,罚钱又有什么效果!道德制裁的结果,使人不愿为恶;法律制裁的结果,使人不敢为恶;我们赞许乡约的始意,却不敢赞同乡约的罚则。所以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毅然将罚则取消,而只留善恶两籍以纪善恶;善籍可以朗诵,而恶籍则只可默观,以收隐恶扬善之效。

关于除名问题,关系更为严重。假使乡约为全乡公约,便无所谓参加除名;假使乡约必需个人同意参加,自然可以团体同意拒绝,也可以团体同意除名:不过,那便成了一部人民的私约,而非全乡的公约。乡村人口稀少,集合不易,就是全体参加,犹且不易维持;只有一部参加,自然更形单弱。一部参加的结果,小之可以减杀团体力量,大之可以分化农村组织,你为你,我为我,你们是你们,我们是我们,势均体敌,旗鼓相当,还有什么事情可作,什么成绩可言。在乡约团体里面,固然可以除名了事,免除种种纠纷;然而他们还是乡里乡党,还有共同利害,实际上是无法分离的。一个农村社会是一个整体,烂手连累好手,烂脚连累好脚,乡约外面的恶劣分子,自然还要连累乡约里面的优秀分子。独善其身的办法,在一家里面固然办不到,在一村里面也是办不到的。我们固然不应当为恶俗所沾染,我们也不应当弃子弟于化外,只要有我们的真诚,我们的操守,只有我们同化人家,没有人家同化我们的。除非是罪大恶极,不可救药,应当由政府法律处理以外,其他人士都有可化的机会,都无决绝的理由。

吕氏乡约是中华民族破天荒的第一次民约,我们不敢希望中国民治一蹴即成,我们不必苛求吕氏乡约百端俱备。在圣君贤相互相标榜的时代,在青苗、保甲横行乡里的时候,人民有这一点元气,有这一点活动,实在是难能而可贵。我们生在二十世纪,君权完全推翻,民权完全竖立,我们人民的生气在哪里,我们人民的活动在哪里,我们对不起二百年以前的民约,我们对不起千载以前的乡约。不过这一点小小的人民公约,理论上会不会发生效果,实际上有没有发生效果,我们也得简单的讨论一下。我们上面已经说过许多次,乡约制度的根本政策,是中国的传统感化政策。所以我们现在要问感化政策有没有效力,怎样才能发生效力,怎么才能维持永久。感化政策的效力,我们自然不能用统计的方法去计算,然而人心的可以感动,那是无可疑问的。不要说在讲情讲礼的中国是如此,就是讲法讲理的外国也是如此;不要说在讲情讲礼的中世纪是如此,就是讲法讲理的二十世纪也是如此。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固然含有许多感化的成分;就是罪犯的处置,也渐渐的丢弃刑罚政策而利用感化政策。刑罚政策是治标,感化政策是治本;刑罚政策是治形,感化政策是治心;刑罚政策是追究于既往,感化政策是防患于未然。所以社会工作专家,常说一两的预防,等于一斤的医治;而社会工作专家里面的犯罪学家,尤其是主张感化政策最力的人物。就是在社会方面,政策方面,感化的力量也是未可厚非。列宁之所以成为列宁,甘地之所以成为甘地,莫沙里尼之所以成为莫沙里尼,一方面自然有他们的学术知识,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有真人格,有真性情,可以感人,可以动人。讲到研究科学,自然要有冷静的头脑,理智的决断;讲到社会工作,便要在科学的外面加上宗教,理智的外面加上感情。纯情感固然是盲人瞎马,暴虎冯河;纯理智又何尝不是空中楼阁,纸上干戈呢!

我们姑且承认感化政策是有相当效力的,第二步便要问怎么样才能发生效力。感化政策的实行,不能绳以虚文,见之外表,更不能计较斤两,度量尺寸。一定先有一个感化的中心,然后才有感化的波浪,逐层推进,以至于无穷。正如水波的外展,电流的四射,都是一层一层的向外推送,一直到水尽电穷的时候为止。这个感化的中心,也许是一个个人,也许是一个团体,他们的品德愈高,团结愈坚,他们放射出来的波浪力量愈大,速度愈大,距离愈远。海司(hayes)所认为三大行为之一感情放射(sympathetic radiation),便是代表这个程序。当然外界的环境,对于感情放射的力量、速度、距离和时间,也有莫大的影响:环境发生助力,则放射力量大而快而远而久;环境发生阻力,则放射力量小而慢而近而暂。不过中心力量的大小、浓淡,对于放射力量的大小、快慢、远近、久暂,影响尤其重要。不过单有领袖而没有制度,感化的效力要随领袖为转依;领袖在这里自然是有效力,领袖不在这里便风平浪静,一点声息也没有了。徒法固不足以自行,徒人也不足以持久,先有领袖,后有法制;先有领袖的提倡,后有法制的维系,然后才能行之天下,传之后世。吕氏兄弟是死了,关中礼俗也完了,然而乡约制度至少已经有了千年的历史,比起濂溪、明道、横渠、古灵的德政,又不知多了几千百倍;这是吕氏兄弟的功劳,也是吕氏乡约的功劳。

至于吕氏乡约在当时有没有发生实际效果,因为年代湮远,记录稀少,我们实在不容易下一个肯定的判断。吕氏兄弟的行为品格,在关中风俗有相当地位,那是无可疑问的。吕氏兄弟承横渠的衣鉢,一面讲求学理,一面实行礼俗,直接受他们教诲影响的人当然不少,间接受他们感化改善的人自然更多。胡安定弟子至一千七百余人,陈古灵弟子亦过千人,吕氏兄弟同在横渠门下的朋友,以及吕氏兄弟及门弟子的数目,一定也不会少的。和叔躬行礼义,久而弥笃,感化后进的能力,自然也会特别伟大。横渠谓“秦俗之化,先自和叔的力”;范育谓“朋友信之,乡党崇之”;自然难免没有过誉的地方,然而也不能毫无根据,信口开河。不过乡约约文的本身,到底有多大效果,又是另一个问题。乡约告成于熙宁九年(一〇七六)十二月,而和叔死于元丰五年(一〇八二)六月,中间只有五年半的光景。这五年半里面,和叔又曾监过凤翔船务,也曾随征西夏,所以实际住在乡里,亲身提倡乡约的日子也是不多。大约除了他们的本乡以外,旁的地方还没有采用这种约文;就是他的本乡乡约,外人固然非议不少,就是里面也不见得精神一致。我们只消仔细分析和叔致伯兄、仲兄和刘平叔的三信,便可得到一个间接的结论。致伯兄的信讨论入约出约的问题;入约固然很多,出约的大约也不少。致仲兄和刘平叔书便表示外界传闻,惊为异事;平叔疑为不恭不顺,仲兄惧罹党祸,甚至要他放弃乡约,出来游宦,或者改为家仪学规,以合时俗。和叔对仲兄的牢骚,“而在上者不体悉子弟之志,必须从己之令,则亦难为下矣”;和叔对于刘平叔的牢骚,“今不幸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一方面固然表示外界的怀疑态度,一方面也表示和叔的自信心理。

一个人民自治、人民公约的乡约,在一个国家集权、君主专制的时代里面产生,外面阻力的环境,那是意料所及的。民国成立几年以后,北京政府还禁止合作社的成立;十几年以后,孙传芳还枪毙提倡佃农组织的教师。吕氏乡约没有明文禁止,吕氏兄弟没有公开处死,已经是吕氏乡约的万幸,吕氏兄弟的万幸。只要他们不斩草除根,留得一个根芽在那里,迟早会要发出的!金人到了关中,关中风俗为之扫地,吕氏乡约也根本消灭;然而到了朱子手里,又开起花来,到了王阳明、吕新吾手里又开起花来。所以我们可以说吕氏兄弟个人的影响在当时的关中,吕氏乡约制度的影响在天下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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