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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概论

第一章 知识论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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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文中知与识之传统的意义与今之所谓知识

我们可称知识论,为讨论知识之所以为知识之一种哲学。亦可说是对于我们之知识,加以反省,而欲对我们之知识本身,求有一种知或知识之哲学。由此而知识论之中心问题,即为说明“何谓知识”。

在中文中,知与识这两个字,如分开来说,知之一字用得比较早,而涵义亦比较多。知与智亦常通用。《说文》说:知,觉也。知从矢、从口,智从矢、从口、从曰。从矢,乃表示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义。从口从曰,乃表示显于言语之义。知与智之原义,当即指一切心觉有所向,而有所注入之义。由此而知之义恒通于行为与意志情感。如孟子之以儿童之孝亲敬长,为良知良能。《左传》以知政为主政;后世之知县知府之官名,皆从此出。至于从知之通于智说,则在先哲,智之主要意义,为道德上之辨善恶是非。故孟子谓“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荀子亦谓“是是非非之谓智,非是是非之谓愚。”其次是所谓智谋、智巧之智,则与道德上之是非善恶无关,只是与事务上之成败利害有关,而求如何求成去败、求利去害之智。再其次,是辨事实上之然否,而“然于然”(如于马,说是马),“不然于不然”(如于非马,说非马)之智。至于老庄所谓大智或大知,及佛家所谓知慧,则可为超一切是非善恶,成败利害,然与不然之上之另一种智。

至于“识”之一字,则在先秦,初盖为存记于心之义。如孔子所谓“默而识之”,盖即默而存记于心之义。此可谓为知之结果。识之义,引申为辨识之识,即分辨然否、是非、善恶等之识;再引申为识见之识,即事未至而先知其归趣之识。而至于志识之识,则为自定一行为之归向,而能自觉其所当为之识。识度识量之识,则为指识见、志识之度量而言。此度量恒表现于自己之已有之识见志识之外,兼能知他人之志识识见所存,而加以涵容,或再加以分辨之处。由识之度量之大,而有所谓通识。至于在佛学中如法相唯识宗所谓识,别唯取识之分辨义,即分别义。此宗之佛学,克就心之能分别之知以言识,而以智为超分别以上之知。故人必须转识以成智,方证佛果。宋明理学中如王龙溪,亦由此以分识与知。

至于吾人今日之将知识或智识二字连用,如所谓知识分子或智识分子,则其义可通于中国传统之所谓知与识,但亦可不相通。因一般所谓知识,盖皆不连人之情感行为而言,亦不连古人所谓志识、识度、识量而言,更少有知“知”与“识”二者,在法相唯识宗为截然异义者。而多只以知识,指一种纯理智的关于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此与西方所谓knowledge之一字之涵义为近。而吾人今所谓知识论(相当于西方所谓epistemology)所讨论之知识,亦主要只是此种知识。但我们亦须知,此种狭义之知识,并不能全离开中国传统所谓广义之知与识而独立。

第二节 知识与知识论

此种专指吾人关于事理名物之分辨之知,为知识之狭义之知识观,在中国古代可说是导源于墨子与荀子。荀子在《解蔽》篇说“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又于《正名》篇曾说“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墨子之《墨辩》,曾说“知,材也。”“知,接也。”“,明也。”“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此上所谓知,便纯然是理智上的对事物之分辨之知。至于荀子墨子之言知“类”,则为由知事物之共同之理而来。而他们之重名,则是由重表达人对事物,与其类、其理之知而来。

依荀子墨子之此种知识观,则我们对人之知识,可从三方面说:一是能知。此即荀子所谓“所以知之在人者”。墨子所谓“知,材也”之知。此中可概括我们今所谓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比较、分析、综合、推理等各种人心之认识能力。二是所知。此即荀子所谓“知之所合”,墨子所谓“知之所遇”之物。此可概括我们今之所谓一切认识之对象与存在事物及其相状、性质、原理、规律、法则等,以及已成为被知之知的能力。(如我们求知我们之各种知之能力时,则此知的能力,成为被知。)三是知识。此即“能知”知“所知”所成之结果,而可表之于语言文字等符号者。即荀子所谓“知有所合”时所成之“智”,墨子所谓能有所明之“”。此可概括我们今所谓各种常识、历史、自然科学、数学、几何以及逻辑与知识论之本身等各种知识于其中。此种能知、所知、知识之别,即印度因明中之能量、所量、量果之别。能知,是能量之见分,如尺。所知,是所量之相分,如布。量果,如以尺量布后所得的结果,如布有八尺。此即以喻我们能知知所知后,所得之知识之结果,此知识人能自证其有,属于自证分。在西方哲学中则能知为knowing或知者knower,或知识上之主体epistemologial subject。所知是被知being known,是知识上之客体或对象epistemological object。由此而我们亦可说知识论,即求知“我们之能知如何关联于所知,以构成知识”之学问。

第三节 知识论与心理学

我们要清楚了解知识论之意义,我们尚须了解知识论与心理学及一般之语言学、与各种专门知识、及形上学、宇宙论、逻辑学等之分别。

我们说知识由“能知”知“所知”而成,我们自然想到“能认知”之各种能力,如感觉、想象、推理等,是人之心理能力。则知识论之考察人之能认知之心理能力,岂不同于心理学?对此问题,我们可略答如下:

(一)心理学与知识论,固然同须论到人之能认知之心理能力;但心理学是直接以人之心理能力,及由之而有之对刺激所生之反应行为,等等本身之存在状态,原因及结果,为研究的对象;而知识论之考察人之认知能力如感觉、想象、推理等,则是考察其对于成就真正知识之贡献。即知识论只把此诸认知能力,当作成就真正知识之条件看。由此而其所重者,乃是此诸认知能力对真知识之成就,所表现之价值意义,而不同于此诸认知能力本身之存在状态及原因结果等。

(二)由知识论之将人之认知能力,只是视作成就知识之条件看,故我们可说知识论之直接对象,乃是我们已有之知识之本身。我们是先设定有种种知识在此,如各种常识科学与哲学知识,然后再回头反省其如何构成。由此而吾人方追溯知识之所以起源,至我们之各种认知能力。我们之知识,虽是由我们运用我们各认知能力来,然我们在用我们之此各种认知能力时,我们并不必同时能自觉我们是用什么认知能力,以成就某种知识;更不必能反省到,我们之各种认知能力,对各种知识之成就之分别的贡献或价值安在,其能成为某种知识之必须条件之故安在。我们之自觉的知道,各种认知能力之存在,与其对各种知识之贡献价值等,恒是由我们在种种知识已成后,再回头反省其由而何成,我们方知道。如我们已有数理之知识,我们回头反省,其何由而成,又知其不能直接由感觉想象而成,乃知有成就数理知识之理性的心理能力。在此回头反省的阶段,我们恒须扣紧我们已有之知识,以求反省出其以何种认知能力为条件;而不能直接取资于心理学,以解释吾人知识之所由成。故知识论关于人之认知能力之一切讨论,都是由我们之直接目标,在求知知识之所由成时,而间接引出的。

(三)我们可以说,知识论并非必须根据某种心理学,而心理学本身则是一种知识。如人初无知识,则心理学知识,亦不能有。此可称为知识对一切专门知识之在先性。而只要有知识成立,知识论亦即可成立。故知识论之讨论上,可不必根据某一种心理学。反之,心理学要成为知识,则必须有其成为知识之条件。而知识论之研究知识之如何形成为知识,亦同时包括研究心理学之如何成为知识之条件。于此,我们可说,心理学不能全说明知识与知识论。因知识之条件,不只是人之认知能力,还有所认知之对象;而知识论则能说明心理学之成为知识,并可以讨论衡定某种心理学,能否真成为知识。此可见知识论对于心理学之独立性。

第四节 知识论与语言学各专门知识及形上学

其次知识论与一般所谓语言学、以及语意学、语法学之意义,亦须分别。我们承认知识,恒必须用语言表达,而我们在思想时,亦恒离不开一心中之语言。但是否离开语言,即不能有思想与知识?此语言与思想知识之关系,本身是一极复杂的问题,此问题亦在知识论中。对此问题,我们不能在未研究之先,即预断其关系之如何。照我们一般的说法,语言文字,只是表达我们之思想知识,则“语言文字”,与“思想知识”二者之涵义,明是不同的。因而直接以语言文字为对象之语言学与知识论,即是不同之学问。而所谓语意学、语法学之目标,如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语言之逻辑结构”,仍是与知识论之涵义是不同的。但思想知识既至少须由语言表达,则语言之是否能切合的表达思想知识,或同一语言,是否能表达同一之思想知识,不同语言,是否亦能表达同一之思想知识,语言对思想知识之贡献如何,价值如何,亦是知识论本身中之一问题。而所谓语意学、语法学之目标,如果不只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与逻辑结构,而重在说明语言之“意义”与“逻辑结构”,对于真正知识之成就与表达之关系,则亦可属于知识论中。

至于知识论与其他各种专门知识之分别,则我们可说各种专门之知识,都是有其特定之知识内容的;而知识论则重在讨论一切知识之通性,与其所关联之问题。如我们上述之“一切知识,皆由能知所知合成”之一句话,即是论一切知识之通性之一句话。知识论之论及某一专门知识之如何成立,可称之为某一专门之学之知识论。但通常,某一专门知识之如何成立之知识论问题之所由生,皆由对照其他专门知识或常识而后有的。如对照自然科学,而后有关社会科学之如何成立之知识问题。故以知识论之问题,皆不在各专门知识之内部,而在其外或其间。只可说其属于整个之知识界之内部,而为吾人由一切知识之通性之讨论,而求通于各种专门知识之性质之了解时,所当涉及者。

知识论虽与各专门知识相分别,然讨论各专门知识之分类与关联,即属于知识论。如我们说“科学分数理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此一语即不属于数理科学,亦不属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而为知识论中之语言。又如我们说“自然科学须根据数理科学,社会科学须根据自然科学”,则此二语分别言之,前者可为自然科学中之语言,后者可为社会科学中之语言。然合而并列地言之,则为知识论中之语言。我们能辨此中语言层次之不同,亦即可使吾人对知识论与一般专门知识之不同,有一亲切之了解。

至于知识论与形上学或本体论宇宙论等之不同,在此我们只须提示一点,即形上学或本体论、宇宙论,皆直接以存在为对象,而知识论则以知识为对象。诚然,知识是能知与所知相关联而成,而能知之心与所知之对象,亦皆恒为存在者。但形上学、宇宙论、本体论之就此心与其对象为存在者而论之,与知识论中之就其如何相关联以构成知识而论之,至少有观点之不同,则不能谓其为同一之学问。

第五节 知识论与逻辑

至于对知识与逻辑之界限,则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本身只是从事纯形式之推演之学,而知识论则是说明人已有之知识之学。此知识,由人之能知与所知相关联而成,此如何关联,乃有具体内容可说者。人之能知之能力,虽主要为人之理性之思想,然亦不尽为人之理性之思想。而逻辑上之推演,则唯在人之理性的思想中进行,且可止于一符号上之运算者。如自逻辑的推演,只在人之理性的思想中进行看,则逻辑可成知识论中之一章。但吾人若从一切其他认知能力,如感觉、想象等之运用于对象,皆须受人的理性的思想之主宰,然后有知识之形成,及一切知识,皆恒须用语言文字符号加以表达上看;则一切知识之形成与表达,皆同须依循逻辑之法则。而逻辑之分析,亦可及于一切理性的思想中之观念、判断、与一切语言文字、符号之运用上。逻辑之分析中,亦可包括知识论之思想之本身如何进行之分析,与知识论之语言之本身意义之分析。但我们须知,逻辑之分析之本身,并非逻辑学。我们亦不能由一切思想之进行,皆须依循逻辑,或一切知识之表达于语言文字符号,皆可施以逻辑分析,而谓一切知识论之研究,皆逻辑学之一章 [1] 。因我们如知逻辑之推演,只在思想中进行,则逻辑分析,亦只在思想中进行。而逻辑分析之目标,如只在清楚知识,而成就知识,则逻辑分析,仍只为人之求清楚成就知识中之一事。而论究此逻辑分析之所以为逻辑分析者,仍只是知识论中之一章。至如吾人以逻辑的推演,只是符号之运算,则只在人之知识用种种符号表达时,乃有关于人之知识之符号之运算。而知识之如何形成之问题,即明在此义之逻辑推演之外。与此相关联之逻辑分析,亦只在对符号与其所表达之意义及知识之关系,施行分析。则此义之分析,在符号对意义知识之表达关系已成立以后。而此分析之目标,乃在获得“关于符号是否真能表达意义、知识、如何表达意义及知识”之知识。此知识仍只为知识论中之一章。

在此,人恒由其思想之进行,知识之形成,语言符号之运用,必须预设逻辑之规律与法则,而谓无逻辑则无知识,逻辑学对于知识论有逻辑上之在先性。但此后一语实并不能说。因我们尽可承认,抽象之逻辑规律法则,对于具体知识之形成,有一逻辑之在先性;但逻辑学对于知识论,却并无逻辑的在先性。因逻辑学本身,不即是逻辑的规律法则之自身,而是对此规律法则之一种知识。逻辑知识对其他知识,并无逻辑的在先性。逻辑学对知识论,亦无逻辑的在先性。因吾人无逻辑知识,仍可有其他知识,无逻辑学,仍可有知识论。所谓逻辑之分析,在其有成果时,固可得一种由逻辑分析而成之知识。然我们尽可不自觉的依循逻辑的法则,以从事分析,而得此分析而成之知识;则此知识,亦不须预设我们“对逻辑之法则,先有知识”。是见由逻辑分析所成之知识,亦不预设逻辑学之知识。故逻辑学之知识,对于一切知识之形成,皆无逻辑之在先性;而知识论之研究知识,亦非必须人之先有逻辑学之知识。

第六节 知识论之问题

我们了解了知识论与其他学问之界限与关系,再连我们上所说知识由能知与所知相关联而成,及求知识为人生中之一事,以看知识论内部之问题;则我们可以初步分析为下列几个问题:

(一)知识之通性与知识之分类,此是泛指知识之内涵与外延而论列之。

(二)知识之起源。此是就已成之种种知识,而追问其原始之形态,或其所根源于人所具之认知能力或经验者。

(三)知识之结构:能知所知之关系。此是克就人之认知之能力与所知之对象,而论其关系,如所知之对象,是否离能知独立,即此中之一重要问题。

(四)知识之推度:已知与未知之关系。此可概括:就不同意义之已知,以推不同意义之未知者,而论其关系与所依之原则之诸问题。如经验知识中之归纳原则,因果原则,逻辑的先验知识与其他先验知识中之原则等问题。

(五)知识之理想:由人之以“能知”知“所知”,必归于求确定而包涵真理之真正之知识,与各种知识之关联贯通,而有知识之理想。知识之理想中之问题,即包涵通常所谓知识之确定性及真理之意义与标准,及知识之系统化与统一如何可能之问题。

(六)知识之价值:由知识之可包涵真理及各知识之相对效用,与知识对于知识外之整个人生存在之效用,即有知识之价值问题。

(七)知识与语言、行为、德性之知,及智慧之关系。此是论究知识与“成就知识、表达知识、显出知识之价值”之语言与行为,及知识之知与超一般知识之德性之知及智慧等之如何关系,以决定知识之存在地位之问题。此为知识论与存在论及人生哲学之交界之问题。

但这些问题本身有关联性,我们常不能孤立而论,或孤立的加以解决。而此中之最后之一问题,关于知识与语言及行为之问题,尤为直接关联于第一问题中之知识之通性及知识之分类之问题者。故此下各章,并不全依此上之次序,加以讨论。亦有一二问题,如知识之系统化如何可能,及知识与德性之知及智慧之关系,乃今所不及论者。

知识论之意义 参考书目

f.g.e.woodbridge:perception and epistemology,此文载于d.j.bonstein basic problems of philosophy中。按对知识论与心理学之关系问题,主将知识论建基于心理学者,为十九世纪之心理主义者。詹姆士、杜威、以知识为人之一适应环境之机能,而重论思想之历程,亦有将知识论建立于心理学之趋向。力反此说者为论理主义者,如德之胡塞尔,及美之新实在论者,以及此下之一切重知识之逻辑上的有效性者皆是。今选新实在论者之此文,以代表一种反心理主义之认识论观点。

w.t.marvin:emancipation of philosophy from epistemoloogy载holt and others合著new realism.1912.

b.blanshard:the nature of thought,1940.

以知识论与逻辑对言,有重知识论之在先性者,有重逻辑之在先性者。如柏拉德来(bradley)鲍桑奎(bosanquet)二氏之逻辑书,实皆以知识论观点论逻辑,而无异以知识论先于逻辑。至如新实在论及以后之重逻辑分析之哲学,皆以知识论之讨论,只为逻辑之分析之一种应用,而逻辑乃先于知识论者,亦可独立于知识论之外者。今举马文氏之一文,以代表主张逻辑与形上学应先于知识论,亦不须假定知识论而能成立者。举后一书代表不混同知识论与逻辑,而又以知识论为逻辑之根据,以重申布鲍二氏一型之说者。

d.c.macintosh: the problem of knowledge.1915.

w.h.werkmeister: the basis and structure of knowledge.1945.

对于知识论问题之分法,本无一定。库尔培(o.kulpe)之《哲学概论》,分为知识之起源,知识之限度,知识之对象三问题,颇为后人所习用。日本及中国早期之哲学概论中,论及知识问题时,皆以此三者为主。但如孟秦苟(w.montague)《认识之方法》ways of knowledge一书,则欲以知识之来源之问题,概括各知识论派别中之中心思想。而一般新实在论者,批判实在论者,皆重以人对于能知所知关系问题之主张,分知识论之派别。如彼等在new realism及critical realism二书中所著之文之所表现。亦有重在以对于真理之主张,分知识论之派别者,如詹姆士等实用主义者。及以对观念之主张分知识论之派别者,如b.blanshard之the nature of thought。逻辑经验论者,则以对知识如何证实之问题之不同主张,分知识论之派别。依吾人在第四章中之所说,则以为在西方知识论之发展历程中,不同时代,实有其不同之中心问题,可参考吾人于本书第一部第四章之所论。今举上列二书,取其所涉及之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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