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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原论

第十章 原致知格物下:大学章句辨证及格物致知思想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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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朱子论格物致知与大学之止至善

吾人于本文上篇,力辨朱子、阳明之论致知格物,皆无当于大学本文之文理,及朱子重订章句,与阳明一派固守大学古本,皆非是。其意皆不在指摘昔贤之误,而实在由此以说朱子、阳明之思想,虽其精神之归趣,与大学无二,然克就其所言者之内容而观,咸有其进于大学所陈而自立之新义在,而见儒学思想之向前发展者。唯此下所陈,尚非就二家之整个思想而论,唯是就二家之释大学格物致知之言,不视之为大学本文注释,而视为一独立之思想之表现,以观其进于大学本文之所及者何在。

依吾人上篇,所重订大学章句,已可见大学之文,原自具首尾,而文义完足。其所陈者,简言之,即“由止于一一对物之至善之正道,而知止、知所先后,由诚意、正心之功,以达于修、齐、治、平之业”之一系统。然大学本文所举之人当止之至善,如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等;皆儒者之公言,亦在原则上为人所共认之善道。依此善道之先定,则人之修为之功夫,自不出乎知止于此善道,而知所先后,以措之于行践。吾人于此亦可说,凡人于已知何者为善道之处,而直自求循道而行,以立志存心,充内形外者,则于大学之教,可切合。人果能本于吾人所已知为善者,即止于此善,据为标准,以勘验判断吾人之生心动念,及日常行事,而迁善改过,亦即希贤希圣之方,而足成就吾人笃实贞固之德者。然吾人在实际生活中,从事修养,亦时有种种问题,非直下为定然无疑者。此一在人于已知为善者之所以为善之理由,人或未知,因而亦未能真知善道之所以为善道。一在人纵已真知当然之原则性之善道,而人在一具体情形下,亦尽可不知其真可在当下实践,而又当止之善道为何;则进一步之知止,及知所先后以实践之之工夫,皆可在一时用不上。此中,人所感之问题,恒为当然之原则性之善道,如何应用于现实存在之具体情境,而如何加以表现,以成具体之德行之问题。亦即抽象普遍之善道,如何转化出次级之具体特殊之善道之问题。吾人须知,此次级之具体特殊之善道,仍是一善道。此中之问题又有二,一为“何种抽象普遍之善道,当于一具体情境中表现”之问题,一为“以何种具体之行为,应具体之情境,此某一种之善道之具体表现,方成为实际可能”之问题。

关于何种抽象普遍之善道,当于一具体情境中表现之问题,即如为人子,止于孝;为人臣,止于敬(或忠);便皆为抽象普遍之善道。然人当同时有两种以上之抽象普遍之善道呈于心,而所在之情境,似只能容许实现其一时,如志士仁人,处忠孝似不能两全之情境时,则彼毕竟将于此行忠道,以表现忠道,或行孝道,以表现孝道;则人即初恒不能无疑。而当其有疑时,则在彼之心,虽已兼止于此二善道,然在其外表之行为上,则不知其所当止之至善为何。此时人之初不知此外表行为上,所当止之至善,亦无碍于人之于此,必求有一决定。由其必求有决定,而彼亦必信此中仍有一当止之较善、或至善之道,为其所能知。然彼此时,虽可自信其能知,而又尚未知,则此较善或至善之道,即为超越于其现实之心灵之上,而非现成的内在于其心知的,亦如虚悬于上,尚未从天而降者;则家、国、天下之物,虽来接来感而呈于前,彼亦将暂不知所以应之感之,一时不免于手足无措,而于家、国、天下之物,即不得而格。此问题,乃明在大学本文所陈之系统之外,而论其如何解决,亦在大学明文所及之外矣。

即在上一类问题解决,吾人尚有第二类之问题,此即为以何具体行为应具体情境,使已决定之某种善道,得其具体表现之问题。如吾人之孝父母,为一已知或已决定之善道。然吾人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尽孝,如何养父母之体,如何养父母之志,此皆关联于我所处之具体情境,如贫贱、富贵等等,而有种种之具体特殊之尽孝之善道,而非只抽象普遍之“止于孝”一语所能包含。今如只有此尽孝一语,亦实尚宽博而无当。依大学之系统,此问题之解决,在人之先知止于孝,缘知止而有定、有静、有安,则人之心即定静而安于孝。既安于孝矣,则人自将思虑如何孝,以求得此具体特殊之尽孝之道。由此“虑”以求“得”,即可答此问。然吾人于此,仍有一再进一步之问题:为人于此当如何去思虑?此思虑,当以何者为其所对?吾人于此唯有说,此思虑乃以次级之具体特殊之尽孝之道,为其所对。而当此道,尚未由思虑而得,此道亦为超越而非现成的内在于人之心知者。如吾之心虽已止于抽象普遍之孝道,尚未知其所当止具体特殊之尽孝之道为何,则吾人之心,仍未全幅得其所止;而父母之为物,虽来接来感,吾亦未知所以应之、感之,之全幅之至善之道,而于父母之为物,亦即不得而格矣。此问题,亦非大学之本文之所及者也。

吾人如知大学之思想系统未及之问题,亦即可知朱子之说格物穷理,所以进于大学本文之义者之所在。朱子说格物,其要义在扣紧物之理以言,并指出人唯于“理有未穷”,而后“知有不尽”。朱子之所以重穷理,盖一方意在使人知一切人所止之至善之当然,与其所以为当然,而使人于已知之善之为善,当然者之为当然,更知其初所不知之理由,而决定无疑。 [1] 此即使人由知之真而达于行之切。再一方即在使人由知抽象普遍之道,以进而求具体特殊之道。朱子尝言道字宏大,而理字细密。故人言道,恒就抽象普遍之原则性之道言;而言理,则可兼指种种具体特殊之应物感物之道。人于原则性之道,不觉有问题者,恒于更具体特殊之道,或觉有问题。道若不待穷而后知,故无穷道一辞;理则若恒待穷而后知,而有穷理一辞。朱子之言格物,重穷理,亦即意在归向于“对一一具体特殊者,而初为人所未知之应物感物之道”之寻求 [2] ,而此寻求之不能不有,即对上文之问题,而不能不有者也。

对上文之问题,吾人已言:人当求此具体特殊之应物感物之道或理时,此道或理,初必显为超越于吾人心知之所及,而非只内在于吾人现实之心知者。此道此理,为善之所存,即此善之具体内容,初亦为未知。此未知之善,非是原则性之孝慈忠敬之类;而是在上文所谓:在一具体特殊之情境中,毕竟以尽孝或尽忠为至善,或如何尽孝尽忠,方能具体特殊的表现此忠孝之类。须知在一具体情境下,纵然吾人已知忠知孝,而此知忠知孝之心,无一毫自欺,惟见一片真诚恻怛;此中仍有一具体特殊之表现此忠孝之道或理,初为吾人所不知;而非只顺已有之知忠知孝之心之自然流行,即必能求得,而待于吾人之先自认于此无知或未知,而思虑以求之者。至吾人之求知此道或理,则恒赖吾人之先知吾所处之情境之为何所是,吾欲对之尽忠尽孝之亲、君、家、国之何所是,我之所实能为、实能施及于亲、君、家、国者何所是,亲、君、家、国之所需要于我者为何,及我之所实能对之而为而施者之中,何者实为其所堪受而能受等;然后方能决定吾之所当以感之应之之具体特殊之善道,或当然之理之何所是。由是而此中之善道或当然之理之决定,乃赖于对具体情境中之“我之为物”、“君、父、家、国之为物”之种种“实然及其所以然之理”之知 [3] ,而受其规定;而此中所决定之善道与当然之理,亦即包含物之实然及其所以然之理于其中,而互相交错,因而亦可以理之一名统称之。然因此中,吾人欲求知此善道或当然之理时,必需先知众物之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便恒须经一复杂之思虑历程。物之表面如是者,里面未必如是;粗如是者,精未必如是;一物如是者,众物相连,未必如是;而此中人于所当,知之善道或当然之理,初恒知之不尽或为其表而非其里,或为其粗而非其精,或只可据之以应一物,而不当据之以应众物交织成之情境者。于是人必缘其所已知者,进而深思熟虑,得其表如是,里亦如是,粗如是,精亦如是,足以通贯众物之表里精粗之“物之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与吾之“所以应物之当然之理”或“堪止之善道”;而后吾人之尽忠尽孝之心,乃得循此理此道,以由内而彻外,由体而呈用,而有其具体特殊之至善之表现,以成吾人之忠孝之德。此即朱子之格物补传,所以言穷理之事,必待人之“据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必“至用力之久”,方能“豁然贯通”“于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然后“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也。

吾人于朱子格物穷理之教,循上文所释以观,便见其实起于大学本文原有其所未及之真实问题,其所言之格物穷理,亦希贤希圣者,不能不随时应用之工夫。其言“人惟于理有未穷,而知有不尽”,亦一实事之叙述。当人感其“理有未穷、知有不尽”时,此理之为超越而非内在,理如尚在心外,亦为一实事。吾人于物之理,如已全知,固可不以物为外。然当吾人于物之理,有所未知时,则物理如在外,而物亦即如为外在。故此中言众物之为外在,亦为一所感之实事之叙述。然吾人却又不可说朱子之认理为外,同于告子义外之论,如阳明之所评者。因此理之在未知时为超越,并无碍于其在已知时之为内在;吾人之初感众物之为外,亦不碍其理之继为吾人所知时之内在的呈现而为内在;而当物之理内在的呈现时,则物亦不得说为只在外。由是而吾人即物穷理之历程,便是一求知彼原能内在的呈现之理,成为实际之内在呈现者之历程。于是其初之为超越而如外在之理,自其本性而观,亦未尝非内在。而一切超越而未现实之内在于心,而初如在外之理,皆当视为超越而又内在之理。 [4] 是即朱子所谓性理也。由是而依朱子所说格物穷理之事,虽似为致知以求理于外,亦同时是尽心以知性于内。固不可视同告子义外之论也。

至于朱子之言“豁然贯通”,如循吾人上文所解释,亦不得视为近禅,如禅宗之桶底脱之大彻大悟之类。而是“吾人于初不知所以应物感物之善道,而思虑以求之之后,蓦然见得一善道,足以通贯众物主表里精粗时”之一实感。有此豁然贯通之实感,而知及此善道,而吾得循此道以尽心,即心之全体大用之明。朱子或自释其穷理之说曰:“或读书讲明义理,或论古今人物,而别其是非,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否,皆穷理也。”朱子又或约其说为四言曰:“或考之于事为之著,或察之于念虑之微,或求之于文字之中,或索之于讲论之际。” [5] 是见朱子之格物,仍同伊川之“今日格一件,明日格一件”,要在于一一具体特殊之事物上,即物而穷其理,而其格物补传所言之豁然贯通,亦即人之具体特殊之穷理历程中,时时可有者。一度豁然贯通,则一度有吾心之全体大用之明;时时有豁然贯通,则时时皆有此明,而可进至无不明。此固非必即禅宗之顿悟心体,而一了百了之类。故阮元之据此以言朱子此言近禅,实为无理。儒佛自有会通,近禅亦无不可,然不能动以近禅为责斥之具也。清人戴震为阮氏所宗。戴氏孟子字义疏证权字条,尝论“一以贯之”,亦有“一事豁然,更无余蕴……心知之明,进乎圣智”之语,阮氏不以为近禅,何独以朱子之言豁然,即为近禅乎?

至于阳明评朱子之格物穷理为少头脑,如以朱子之言与象山阳明之教,处处先扣紧立乎其大,或良知本体以立言者,互相比较而论,此评非即不当。观下节可知阳明绝处。但其谓朱子不当将上文之“察之于念虑之微”,与余三者并举 [6] ,则亦未得朱子之意。盖朱子之格物穷理,要在对具体事物之理,尚为吾人所未及知者而说,故随处于应接事物上穷理,即其思想之归趣。念虑与文字书籍与讲论之事之呈于前者,皆事物也。故依朱子之教,以言其格物穷理之头脑,则“于应接事物时,沿对事物之已知之理,而进求知其未知者,并求决定的知之”之一原则,或“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之一原则,即其格物穷理之头脑。而朱子之所以言察之于念虑之微,亦是视吾之念虑,为吾内心所对之事物而说。 [7] 吾之念虑之显为如此者,乃恒为表面上粗看是如此,故必就其隐微而察之,乃得其里与精。当吾人自察其念虑时,此念虑之为如何如何,有为吾人所未及知者,而吾人之如何对症下药,以何种之善道自励,亦实有吾人所未及知者。 [8] 唯此未知而求知,方是格物之功夫。故此中之念虑,亦心之所对之事物之一,与其他事物,未尝不平等。而察念虑,与察其他事物,实亦未尝不平等,不能居于头脑之地位。此朱子之察念虑,亦不同于阳明之致良知。阳明之致良知,重在人悟及其原有知善念知恶念之良知,此良知乃居于善恶念虑之上一层次;乃进而循此良知所知之善恶之辨,天理人欲之辨,与缘知善知恶而俱时有之好善恶恶之心,去着实好善恶恶、为善去恶、存天理、去人欲,以彻知彻行。所谓“今日良知见在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开悟,便从明日所知,扩充到底。” [9] 是也。而朱子之格物,即至于察念虑,亦是重在往知吾人之初所未及知者。此吾人之初所未及知者之存在,乃至少为吾人在一一具体特殊情境下,所必加以肯定者。吾人于此,即必须循朱子之教,以格物穷理。此处朱子之教,亦有其原则性之意义,而有一永恒之价值。阳明之教,虽重在识得良知,以正本原,然其言自悟良知之所已知,以为扩充之资,言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亦即意涵必须表现良知之流行,于具体情境中之具体之事物之义。故不能离“节目时变”,而言致良知。如致孝之良知,不能离冬温夏清,晨昏定省之事是也。然由良知之知孝,至知行孝之节目时变,却可并非只为一直顺良知之自然流行之事。阳明谓“良知之于节目时变。如规矩尺度之于方圆……规矩诚立,则不可欺以方圆;良知诚致,则不可欺以节目时变。” [10] 而未言及此中人之求知节目时变,须先自认“其先之未知或不知此节目时变。”而由良知之知孝,至知孝之节目时变,亦并非只是以良知之所已知为标准,即必然能知者。故阳明之规矩方圆之喻,亦不谛当。因有规矩必能成方圆,而以良知之已知者为标准,未必能知节目时变也。阳明喜言良知之无不知,此乃将良知流行之全程一滚说。实则良知之流行,亦自有节奏与段落。在每一段落上,皆有所不知,人亦可知其有所不知。而朱子则正是就人知其所不知处,教人以格物穷理。只须人真能知其有所不知,则见得朱子之教,自有其确乎其不可拔之处,而亦非阳明之致良知之教所能废者也。

二 王阳明之致良知与大学之知止及明明德

上文言阳明致良知之说,不能废朱子之说。然阳明致良知之说,又自有其进于大学之教,及朱子之言者;此即在上文已提及之阳明之良知,乃重在就人之所已知,以彻知彻行而说。所谓就人之所已知以彻知彻行,亦即重在人之真知其所已知,而更亲切于其所已知;而不同于朱子之重知其所不知,以更扩大其所知之说者。夫大学之言止至善而知止,与知所先后,此初乃是就人之所共认所已知之至善,如慈、孝、仁、敬等而言。然人之真知其所已知之善,则属于更上一层楼之自知。克就大学之知止至善之文句而言,其句法正有似乎荀子之言知止,求“止诸至足”(见荀子解蔽篇)。故近人或谓大学为荀学,斯言固不当,下文当及之。然克就大学之此文句而言,亦实不能断定大学之所谓至善,毕竟只为人知之所对,或兼为此知之本性。然吾人若能进而反省:吾人在知止至善时,此“知”与其所已知之“善”之关系;则吾人将见得:此善,非特可视为此知之所对,而实为此知之自身之内容或本性。如吾人在见父知孝,对人知仁时,此知之全幅内容或本性,即是此仁、此孝,而此知与仁孝,浑然不二。此中,仁孝之善,亦即此知之本性之善,而善与知亦浑然不二。吾人亦惟在知此“善”,与知善之“知”,浑然不二时,乃可言真知其“知”,真知其“已知之善”中之“善”与“知”之不二。此与善不二之知,即阳明之良知也。

阳明之良知,即“知”而即“善”,亦同时知好善而恶不善或恶。如知仁知孝者,必知仁孝之为善而好之,亦知不仁不孝之为不善而恶之是也。我有知仁知孝之良知,亦可有原于私欲之不仁不孝之意念。然我知我有此原于私欲之意念,我亦知缘我之良知,以恶此意念而去除之;则我不能据此意念,以疑良知之善。而唯当据此良知之“恶此不善之意念”,以更证“良知之不容不善”之至善;并知此不善之意念之不容于良知,非良知之真实表现,为我顺良知之知而行时,所必加以去除者。此顺良知之知而行,即阳明所谓致良知之工夫。而有此致良知之工夫,正赖于吾人之知:此良知之自身、或良知之本体之于“知此不善时,即恶之而不容之”。故良知之工夫,赖于知此良知之“好善而恶不善”之本体;而真能知此良知本体之好善而恶不善者,则良知本体之至善,即已呈于前,而不善则渐自销化于无形。故此知本体之自身,亦为工夫。夫然,故致良知之工夫,亦非以另一心,去致良知,而实只是良知本体之自致,而自呈显,以为工夫。致良知,实即良知本体之自己流行为工夫或用。此中如即本体而言,则工夫或用,皆属于此本体,所谓“即体而言用在体”是也。如即工夫或用而言,则其中全幅是本体之呈现,所谓“即用而言体在用”是也。推而言之,则即流行,即主宰,即动即静,即寂即感,即知即行之义,于是乎在。其中精义络绎,非今之所能详。然要之,吾人欲了解阳明致良知之学,首待于吾人之反省:在已知止至善时,其“知”与“善”之关系,是如何一同事,而悟及此中“知”与“善”之不二。此则赖于人之不仅能知止至善,且须更上一层楼,以知此“知”与所止之“善”,而摄之于一良知,此方为人之真知其所已知之学。是即阳明之学,超溢乎大学之“知止至善”之文句所表之义者也。

然阳明之言良知之义,虽超溢乎大学之“知止至善”之文句所表之义,然又未必即能出乎大学全文之精神以外。此缘于吾人欲了解大学全文之精神,尚不能直就大学言知、言善之明文所及者,以为说,而当就篇首即举出之明明德之涵义为说。据大学之释明明德,乃以人之明德,上原于天之明命,而为一内在人心之光明之德。所谓明明德,亦非另一以明,明此内在之明德,而只是明德之自明。由是而大学之全文之精神,乃以内在于心之明德之能自明,为第一义,即绝不同于荀学之重学于外者。而大学所谓明德之能自明,亦正同于阳明之良知之本体,能自致而自呈显。大学之三纲领,先言明明德,继言新民,及止于至善,则亦意涵:人之能知止于至善,其根据,在明明德之义。果人之止至善,其根据在明德之自明,则人之知止于至善,亦即明德之自明中所涵之知,或此自明之所发之知,而与此自明为一事者也。故通大学全文之精神而观,则见阳明之言致良知,实无大异于大学之言明明德。故传习录载蔡希渊疑阳明之说,为以诚意反在格致之前,与大学之次序不合时;阳明唯有以“大学工夫即是明明德,明明德只是诚意”为言。 [11] 是阳明已自觉其言致良知,乃直契于大学之明之明德义者。夫然,故良知之知,就文句而言,虽不同于知止至善之知,然吾人若将知止至善之知,视同大学之明德之自明中之所涵或所发言,则阳明之良知之知,固亦通于大学之所谓知止之知矣。

然循上文之解释,吾人虽可说阳明之致良知,与大学明明德之相类,及良知之知,与知止至善之知之相通;然不可以此而说阳明之良知之说,只为大学之教之注释,而仍当说阳明之良知之说,有进于大学者在。此乃由于于大学中之知止至善,虽可说为明德之自明中之所涵与所发,然“知”与“明德”“自明”之语,在大学中之涵义,仍有所不同。大学言明德,初唯是就在于内心之光明之德上说,而大学之说知,则是对一一之至善,兼所接所感之事物说。谓由大学所谓天之明命、明德、而自明,能发出止至善之知,此固可说。然此只见一由上而下贯之纵的历程。至于就人之知之所对,有种种之事物,人亦各有其所以应之感之之至善之道言,则人于此一一求知之,便为一由内而外展之横的历程。依大学本文,于前一历程中,言明德与自明,而唯在后一历程中言知。吾人上文谓大学本文中可具有:此知为“明德”自明中之所涵与所发之旨,是乃将此知直隶属之于前一历程言。然吾人之所为,仍只限于将此知之义与明德之自明之义,直接相通贯而止。吾人仍未能使此知之义,与明命、明德直接相通贯,以说明德之自身,只是一知或良知也。而依大学之用名,此亦为不能容许者。其故在大学之所谓明德,乃纯就其内在于心而立名,德之一字,固原指为己所得而内具于己者;则固不可径以知称德也。依大学之系统,吾人可说明德为本体,其自明,及自明中之知,是其用。此中可以体名为用名,故明德之自身名“明”,其所发之“自明”之用,亦可名“明”。然大学未尝容许以用名为体名,故其明德自明之用中,虽可有知,而不可以“知”名“明德”,或以“明德”为“良知”。此亦即大学之所以只列致知,为明明德于天下之历程中之八目中之一事,而亦终不得与明明德并举之故也。

然依阳明之言,则不特吾人可依体以说用,而以体名为用名;吾人亦可依用以说体,而以用名为体名。由是而吾人不特可由明德之体为“明”,以说其发出之用为“自明”,吾人且亦当由此“自明”中之所涵所发之“知”,名为“知”,而以“知”,名此明德之体,而谓之为良知。阳明所以能为是,而大学未能为者,则在大学之由天之明命、明德,说到自明及知,皆为一由上而下贯之事,亦即由形上之体,至其表现贯注于用之事。故此中可容人之依体以说用,以体名为用名。而大学未尝说及:就吾人当下之知与自明,以见天之明命、内心之明德之在此呈显;亦未尝说及:由下上溯,以即用见体之事;故亦不容人之依用以说体,以用名为体名。因而明德之自明,虽发而为知,然致知之事,只能为八目之一;更不得说明德即知德,或良知。然阳明之所优为者,则正在合本体与工夫,而彻体彻用,彻上彻下,故既可以体名为用名,亦当以用名为体名,如“知”果为明德之自明之所发,则明德,亦即知德,亦即良知,而不得更有异。此中之兼彻体用上下之义,亦即阳明之进于大学之一义也。

阳明之将大学之知止之善,上溯至明德之体,而以良知指明德,于是阳明之所谓致良知,遂亦不止如大学中之致知之为八目之一,而成为涵盖一切修养之工夫历程者;正如大学之“明明德于天下”为涵盖大学中之一切修养工夫历程者。然此中即以阳明之“致良知”与大学之“明明德于天下”对勘,仍见阳明之说,有简截于大学之言者。此即源于大学之所谓“明德”,原只为内具于己者,而“天下”则初乃视为外在者,此中惟赖明此明德于外,以贯通内外。然阳明之良知,则以其为“知”,乃自始即以通物为性,而其本身,即具自由内外展、以摄外于内之义。故阳明之致良知,直下为一合内外之道。于是大学之由内而次第及于外,以散为八目者,阳明皆凝聚收摄于“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一语之中。此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乃合内外以成浑然之一体,而此一体,则无前后内外之可分者。此又阳明之进于大学者也。

上述阳明之学之进于大学之教之二端,一在彻体用之本末,一在合内外之先后。于是大学之由体达用,由内而外之三纲八目之铺陈,经阳明之手,即化为本末内外、一以贯之之圆教。阳明之说不同于朱子者,则在朱子之格物穷理,皆由人之知其所不知者,以开出;而阳明之致良知,则由人之知其所已知者,以开出。人由知其所不知,乃日趋于广大;人之知其所已知,则所以日进于高明。广大所以切物,高明所以切己;广大者方以智,高明者圆而神。此即朱子、阳明之格物致知之教,各有千秋,而实未尝相犯。圣二家之心与理,是否合一之争,则虽牵涉较多,然亦非必势同水火。盖循阳明之言,以知吾人之良知之天理,而致此知,则此中之天理,皆呈现于心之天理,心与理自当合—。而自朱子以求知未知之理为格物而言,则此中之理既初未被知而呈现,即初为超越,则心与理自初非合一,此亦非阳明之所得而否认。唯依朱子言,心与理之初非合一者,既可由格物,而使理呈于心,以使心理合一;则其初非合一,亦无碍于其自始具有一超越的合一。此亦应为朱子之所许。则二家之争,仍可有其可疏通而见其各有所当者在,此当于原太极一文中更略及之。

三 德性之知、闻见之知,及以格物致知为致知识之知之说

吾人于上文二节,论朱子、阳明之言格物致知之说,皆各有其价值,亦皆为将大学本文之思想,再引进一步而生之创辟之见。故二家所言之格物致知,咸非大学原文之格物致知之旧。至于阳明以后,既不契于朱子补传,又不契于阳明之全复古本,及徒以致良知标宗者,则有如本文第五节所陈之王心斋及李见罗之格物以安身为本之说,高攀龙、李二曲以格物为格至善之说,以及王柏、叶梦得、董槐、崔铣、高攀龙之谓大学本文无阙佚,而文句有颠倒,应加重编之说。此于本文第五节,已加以评述。然诸人之思想,盖皆未能于大学本文,及朱王二家之说外,自树立一独立之规模。今不备论。而由清初至清末,逐渐引出之一关于格物致知之一新义,则为以格物致知之学,乃是客观之穷究事物之理,以获得知识,而渐同于西方所谓自然科学之中之求知者。

溯此以格物致知为客观的求知识,而同于自然科学中之求知之说,其来源,盖亦甚远。自宋学初起,即有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之分。闻见之知,始于感觉之见闻,而及于外界之自然、社会、历史中之事物之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德性之知,始于自觉吾人之一切意念、情欲、心志、行事之善恶,以及一切内在外在之行为之当然之理。依先秦儒学之传统,所重者乃在德性之知。汉人重注疏之业,而重闻见之博,记诵之广。魏晋玄学,不重闻见记诵之广博,而重谈玄理。然于德性之知及当然之理之讨论亦略。宋儒之周濂溪、张横渠及二程起,乃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以徒事闻见记诵,无当于希圣希贤之学。周、张重中庸,已重其言诚而明,中庸之明即德性之知也。程子提出大学,则盖因大学以明明德为始事,并重言正心诚意,又较中庸由天命说到人性者,尤为能直下以德性之知,为学者所先务。而大学所谓致知,如依本文所释,亦要在知止于至善,如知仁敬孝慈信等,而知所先后,以明明德于天下。朱子承程子,以大学为入德之门,则归宗仍在德性之知。唯伊川已言穷理,朱子更重此义。穷理固以当然之理为要,而知当然之理者,固唯是德性之知也。然吾人应具体事物,以何者为当然,恒有待于吾人先知事物之实然及其所以然,由是而吾人知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亦可助成吾人之知种种具体行为上之当然之理。此即朱子言穷理,而于当然之理与实然之理,未严加分别,而其注大学,唯统之以一理字之故。缘是而朱子于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亦平等加以重视。然陆象山尊德性,言先立乎其大着,王阳明言致良知,则明重在以德性之知为体,而以闻见之知为德性之知之用。 [12] 而闻见之知所知之节目之详,则为良知天理流行之节目。然阳明又言体用合一,则体上既只一德性之知或良知,如何用上又有一不同于德性之知之闻见之知?又如德性之知,必需闻见之知为用,则人亦似未尝不可以闻见之知为首务。则学者自亦可转而徒肆其闻见之知,而或乃趋于以致闻见之知为致知,知种种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为格物。此即清儒之渐以格物致知,为纯粹求知识之论所由生也。

至于溯此清儒以格物为纯粹之求知识之论,亦逐渐演变而形成。盖自顾亭林将“行己有耻”与“博学于文”、“多学而识”与“一贯之方”并列,即已意涵此二知并重之意,而非复宋明儒以德性之知为主之精神。而清儒之业,于“博学于文”、“多学而识”上,多下工夫,而开为清代之注疏、考据、名物、训诂之学,其精神即为重闻见之知者。至清代思想家之反对宋学者,则首有颜元、李 。其学虽亦重在实践力行,然其实践力行,乃重在习事方面。颜氏尝谓格物之内容,为格周礼之三物,即六德、六行、六艺,曰“孔门之学而时习之,即此也,所谓格物也。……盖三物之六德,其发见为六行,而实事为六艺” [13] 。故习斋之格物,乃归于以习六艺为格物。李 亦谓“孔丛子谏格虎赋,颜先生以格物之格如之,谓亲手习其事也。……格物者,谓大学中之物,如学礼学乐类,必习其事。” [14] 是见颜、李言格物之格,原重在身体之习事。然人之习六艺之事,又须人先对礼、乐、射、御、书、数之学中,种种节目之详,先有闻见之知。故李氏下文又释致知格物曰:“行先以知,而知在学。故学记曰:人不学,不知道。董仲舒曰:勉强学问,则闻见博而知益明。徐干曰:白日照,则所求见;学者,心之白日也。” [15] 此其以学求“闻见博”,以使“知明”,如“白日”之“照而有所见”,此正是重闻见之知之致知也。故格物致知之义,经颜、李之解释,乃逐渐化为为身体上之习事之工夫,与闻见之知之工夫矣。

清儒之反对宋儒者,继有戴东原。戴氏亦承认人有仁义礼智之知,为人心所同然,是彼亦未尝废除德性之知。然戴氏之言理义曰:“理义在事情之条分缕析,接于我之心知,能辨而悦之,心之精爽,钜细不同,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光大者,其照也远,……所照者,……不谬之谓得理。” [16] 其释致知格物曰:“事物来于前,……不审察无以尽其实也。……格之云者,于物情有得而无失,思之贯通,不遗毫末,……此之谓致其知。” [17] 此则正宜于论闻见之知,而不宜于论德性之知。彼以仁义礼智之知,为人心所同然,语本于孟子,而意在本此反对以一人之意见为理之论,此亦未为不是。然若只于此“人心之同然”,视为一经验上之事实,或自然界中之实然,则大异于孟子及程、朱、陆、王之传统,初由“每一人之自己内在之本心、理性或良知对当然之理之知上,先立定脚跟”之说。而观戴氏之力反对一切以理为“得于天而具于心”之说,及其由“自然”以说“必然”,以及理之“当然”者之论,如谓“实体实事,罔非自然,而归于必然,天地人物事为之理得矣” [18] ;则其所谓人心之同然,亦盖不过谓经验事实上,如此如此而已。至就其喻心之知理义,如火光之照物之言而观;则此正为近于荀子之“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理唯在外物之论者。就戴氏一生之务在考据名物而言,则戴氏之所重者,明在闻见之知。盖唯由闻见观察,见人心皆同然于仁义礼智,故亦不废仁义礼智之知耳。此实为以闻见之知统德性之知之说,而直下开启以格物致知为穷究外在事物之理,为获得纯粹之知识之论者也。

颜元之格物,重在格礼、乐、射、御、书、数等文化物。戴氏及清儒之考据训诂之业,如皆谓之格物,则所格者要在文字历史之物。格文化物以富强天下,而安天下,以及由训诂以明自然而兼当然之义理,由考据以知古先圣王所立之文制,此与德性之知之关系,仍尚密切。至于专以格物致知为格自然物,致吾人对于自然物之知之说,则未知始于何时。查明胡文焕编刻有格致丛书,皆古之考证名物之书。又清陈元龙有格致镜原一百卷,据云为博识之学。其中自包括各种自然物之名,然亦自不限于此。唯于清末,改革学制后,清廷尝以中小学之物理、化学等,合为格致一科,此盖为专以格物致知为格自然物,而致吾人对自然之知之始。由此而格致之一名,乃同于西方所谓自然科学,以为国人据以接受西方科学,以纳之于大学之系统之资。而其义亦与大学之格物致知之原义,及朱子、阳明之论格物致知之原义,皆有大不同者矣。

然此种以格物致知之义,为求自然科学之知,虽与大学及朱、王之义大不同;然亦遥承朱子之兼重对客观事物之知之精神而来,为顾炎武所谓“博学于文”、“多学而识”中所当涵之一事,亦颜元戴震言格物致知之思想之发展,所宜归至之一义。由此以使国人得接受西方自然科学之新知,同时使古所谓闻见之知,初为以文化物、历史文字之物,为主要之内容者,转而以客观自然之实物,为其主要之内容;则此亦不能不谓为中国之学术文化之一发展。以人之研究自然之实物之态度,较易客观,则由此再转而对历史文字文化之物,亦更能作客观之研究,亦即可开出其他种种独立之科学之知识之领域,而与西方之分门别类之学术相接触,以成就中西学术交流之实事。由此观之,则清末之以格致之学为自然科学,亦即融通、联系中西学术之观念之始点,其意义亦大矣。

四 朱王之融通及德性之知或良知与知识之知之融通

然由清末凭格物之一名,以引入西方科学之新知,使科学渐成为独立知识之领域,虽为中国文化之发展,不得不有之一端;然依中国文化之传统,又素以德性之知为本。观西方人今之重分门别类之科学之知识者,亦承认科学知识之限度,乃常有一科学与其宗教生活、道德生活及其他人生价值意识如何配合之问题。则中国今日之尊尚科学,便仍不能不有一科学知识,如何与以前之传统之学术精神互相配合之问题。否则顺科学之知之分门别类,以往而不返,而每一科学,皆成一独立之天地,可供人终身驰骋于其中,而不知出,则道术将为天下裂;而今日之科学之知识技术,若无德性之知为之主宰,亦未尝不可皆用之以杀人,而不足以美善人生。由是而中国思想之发展,又必再进一步,于既使科学成一独立知识之领域之后,再求说明此独立,唯是相对的独立于传统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外,而非绝对之独立于人之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外。夫然,而吾人今日乃既须发展中国先秦儒学,及程、朱、陆、王之言尊德性而道问学之教,以摄入科学知识之一支;亦须使此科学知识之一支,再综合于传统之精神之中,以合为一更新之中国文化及中国思想之发展。此即吾人今日之任也。

在吾人今日之问题之下,克就对于大学之致知格物,及程、朱、陆、王对此问题之争言,则师友中有熊十力、牟宗三两先生,对致知格物之义,再加抉择,今亦略予陈述,并附以鄙见,以见此格物致知之老问题,实贯至今日之中西学术文化如何融通之问题中。亦藉见八百年来中国学者对此问题,一直有所用心,未尝断绝,而亦不断有新思想之提出也。

熊先生于致知格物问题之主张,主要见于其读经示要卷一。其言于致知之解释宗阳明,于格物之解释,则宗朱子。其训格为量度,以量度事物而悉得其理,即格物。如“于事亲而量度冬温夏清,晨昏定省之宜,此格物也。入科学实验室,而量度物象所起变化,是否合于吾人之设臆,此格物也。”然一切格物之事,皆当以致良知为本。故一切格物之事及所得之知识,皆“良知之发用”。然致良知又必辅之以格物,否则只务识得良知之本体,将不免“耽虚滞寂,而归于绝物;亡缘亡照,而归于反知”。若能兼致知格物之功,知格物即“良知之发用”,“则其格物也,即良知之应物现形,随缘作主,……是则良知自然之妙用,乃不可遏绝者。故曰致知在格物也。”“良知之明,周通于万物,良知以其条理,融澈物之条理而无所阂,故物得为知之所量度,是云物格。” [19] 是见熊先生之说,实将人之求科学知识之事,摄于格物一目下,而再视格物为良知之发用。此既不同于朱子之以格物穷理即致知,而未尝先立德性之知以为其本之说;亦不同于阳明之以致良知,以于意念所在之事,正其不正以归于正,即格物之说;更不同于清代学风之重闻见之知,及清以来以格致之知,即求客观自然事物之知识之说;乃重归于以良知,即德性之知为主、为体,而以科学知识格物穷理为辅为用之说。是乃兼取阳明之意以立本,取朱子之言以为辅,以摄清儒所尚之闻见之知,及今人所尚之科学知识所成之新说,而亦非大学本文之原义所及,朱子阳明之本旨所在者也。

至于牟宗三先生之论格物致知之说,则主要见于其王阳明致良知教第三章致知疑难。其说尤能扣紧德性之知或良知与一般科学知识之知,或上文所谓闻见之知之为不同类之知;以论科学知识之知,如何仍能统摄于良知之系统中者。此二知之所以为不同类之知,在人之求知识,依于了别心;而良知则为道德心。良知之道德心,恒表现于行为,以通贯于物,故不与物为对。良知乃即主观之人心,而同时为客观之天心者,是为绝对。而求知识之了别心,则与物为对,而有主观客观之相对者。故欲论良知与知识之知之统一,非只是于良知之发用中,摄入知识,而以之为用之事。此须先识得:人之良知之如何转化出了别心。依牟先生说,此乃由于良知自己之决定,而由其初之不与物为对,以转化出与物为对之了别心。此亦即无异良知之坎陷其自己,以化出此了别心。由此而吾人如顺王阳明之良知之教以立言,即不当只有致道德上之良知之一套,且当包括由此良知所决定转化出之了别心之一套。此了别心之一套,乃一方了别所对之其他之客观之物,一方亦可了别良知之行为活动,以形成对于客观之物,及良知行为活动之自身之种种知识者。譬如依良知而事亲,此是第一套。此孝亲,乃良知自己决定发动之行为。然人在事亲时,同时须求知此“亲”之为如何如何等。此时吾人之良知,即须坎陷其自己,决定转化出一与亲相对之了别心,以便由知亲之为如何等,以成一套关于亲之知识。此即为致良知之事亲行为一套中之附套。而当吾正发动事亲之行为时,吾又可以吾人之事亲之本身,视为一对象,以求知吾人事亲之行为之为如何如何。此时吾人之良知,亦须决定转化出:以我之自身行为为所对,而对之求知之了别心,以获得关于我自己之行为之又一套之知识。而此一套知识,则为与我之事亲之行为之一套,可相并行之另一套知识。此中吾人行为中,所包括二套之知识,任何一套皆为吾之良知决定其自己,转化为了别心后乃形成者。因此求知识之活动,仍统属于致良知之活动中;而求知识之活动,所成之知识宇宙,以其由良知之决定其自己,转化为了别心所形成,亦即由良知之行为之所成者。由是而此知识宇宙,亦即自始由良知之行为宇宙所成就,亦统摄于此行为宇宙中。而吾人在将知识宇宙“会归于行为宇宙,而视为其中之一员”时 [20] ,则知识宇宙固不能离良知之行为宇宙,而绝对独立也。

牟先生之言,由良知自己决定转化出了别心,以与物为对,以成就知识之说,有类于熊先生之于良知之发用中,包涵一量度物之格物之事之说。然又多了一层曲折。即此中尚有良知之自己所决定之转化为了别心之一事在。由是而此了别心,及其所成之知识宇宙,乃真有其相对之独立性者。而此了别心与知识宇宙之成立之根据,仍在良知之如是如是自己决定之行为。于是知识宇宙,仍统属于良知之行为宇宙中。此其为说,虽仍在以阳明之教立本,然亦更能对一般闻见之知,或清末人所谓格致之知,及今入所谓纯粹知识之知或科学之知,与以一相对独立之范围。而其言吾人之良知,必须自己决定成立此知识宇宙,乃有此知识宇宙之成立,亦无异于谓中国重德性之知之文化学术,必须自己决定转化出重知识之一义,乃能摄纳西方之科学,开创入中国未来之科学,以为通中西文化学术之邮。吾人承认科学是知识,然吾人之决定要科学之一决定,则非知识,而只是吾人之良知之决定。此决定,乃断然在科学知识之上一层次者。科学本身,依于其上一层次之良知之决定,要他有而有,则科学之知,自亦不能摄尽一切之知,而必以良知为之主。而中国传统思想中之重德性之知及良知之教,在原则上决不可动摇,亦由此而见矣。

结论——知识之知与德性之知之四种关系

吾人于上文纵论大学本文之原义,及朱子、阳明及以后学者,沿大学致知格物之文,而逐步发展出之新说之所由建立,及其意义价值之所在,以见此中实有一思想之进步与发展,而实非徒为一古经之训诂解释之事。而此思想之发展,至于今日,则为一德性之知或良知,与知识之知之毕竟之如何关联之纯理论问题。而此问题之讨论,亦尽可根本脱离大学本文原意及朱子、阳明之说本为如何,一学术史之问题而讨论者。此在牟先生之论致知之疑难时,已不谓其言唯是大学及阳明之言之注释。而吾今之此节,则拟更进而纯理论的约略分析此德性之知或良知,与知识之知之四种关系,兼说明昔贤之说,大体上皆可综摄于此四种相待关系之情形中,以为本文之结论。

第一种情形为德性之知或良知,直接通过知识之知而表现之情形。譬如吾人先依知识之知,知吾人当前之对象为亲,而又见亲之面容憔悴,遂即知其为病。于是我即往问病,而心怀忧虑。此中知其为亲,与知其病,皆为知一实然之事,而为一闻见之知或知识之知。吾之即往问病,心怀忧虑,则吾人孝亲之良知,或德性之知之自然流露,以向于吾亲之事。此时吾人即可依大学之教,谓此孝为至善,而为吾所当止。此中,吾之孝心或孝之良知之流露或发出,乃直接透过吾对吾亲之闻见之知或知识之知,而流露发出;则此闻见之知、知识之知,亦为开启我之良知之流露发出,同时为此良知或德性之知所通过贯注,以向于吾亲者。于是此中之闻见之知或知识之知,即复可视为此德性之知之流行之轨辙、或可能条件,而可说其直接为良知之所用以成就其自身之表现者。在此情形下,吾人又可喻此知识之知,如一平面,通过贯注之而流行之良知或德性之知,则如一立体。当此平面,为此立体所贯注通过时;此平面,即如只为此一立体之一面相,而不能独立自存者。而在德性之知之正流行中,吾人对良知或德性之知之自觉,乃即止在此知中,遂不必能同时化此良知或德性之知之流行,为一对象,以形成对之之知识者。此情形,亦即阳明先生所谓闻见之知直接为德性之知之用之情形。此中,吾人如将德性之知或良知与知识之知,加以分解以观,亦可说其中仍涵有牟先生所谓知识之知之一附套,然此一附套,实又只为其中之主套之德性之知或良知之所通过,而只为其一面相。换言之,亦即此中之了别心,乃如只为人之道德心,所通过贯注充实之一虚廓,而未真显为一独立之了别心者。凡吾人在根据凭藉运用已成之知识,而活转之、升进之,以为德性之知或良知通过流行,以表现其自己之轨辙时;此中知识之知,与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关系,皆是此情形。在此情形下,人亦不必重此知识之知与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分别,亦未尝不可视此二知,只为一知。前文论大学之言致知,虽谓此知实为德性之知或良知,然大学亦未尝言其非闻见知识之知者;正以此德性之知或良知,亦通过闻见知识之知而表现,而后者仍可视为前者之立体之一面相、轨辙,而可言其无独立之存在性者也。

第二种情形为“吾人依德性之知或良知,以肯定具真理价值之知识之本身为一善,及吾人之当具有此善,于是肯定;知识自身之当求”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吾人要成就知识,仍原于吾人良知之决定。然吾人之要成就知识,则可非为以后之行为,而唯是以得知识或真理之本身为目的。如吾人欲解决一纯数学问题,而得一纯数学之知识或真理之类。于此,吾人既依良知之决定,而置身于纯粹求知识之活动后,吾人心中,即可只有求知识之目的或兴趣,而浑忘此活动之决定与引发,初原于良知之以得知识或真理为善。此时吾人最初之决定引发此知识活动之良知,亦如于引发出此活动后,即隐退于后,唯在其后面,支持此纯求知识之活动。唯当此求知识之活动间断,或吾人懈怠于求知时,此良知之知,乃再呈于前,而表现为“勿懈怠”“当求知识以得真理”之自命,以续此间断。至在人之求知识之活动正进行时,此良知即唯隐退于后,如静居于一超自觉之境,以加以支持。其入于自觉之境与否,乃正与求知识活动之是否进行,互为对反者。于是此二者间,遂显为一表面上之相斥而更迭以呈现之关系。人之只注意此表面上之相斥关系者,遂恒谓此二者间,无通路,乃或则一往尊尚知识之知,而忽德性之知;或只直本其德性之知,以运用已成之知识,而不见求知识之活动之本身之重要,此即导致一人所自造之二知之分裂。实则人之求知识活动,初乃由良知而引发,故即在其被引发后,而单独进行时,仍有良知之静居于超自觉之境,加以支持。此二者间之内在之关联,自始未尝断。而良知之于引发此求知识之活动后,即隐退而静居于超自觉之境,加以支持,实无异以其自身之隐退,与自我超越,以成就此求知识之活动。如彼大贤之功遂而身退。此正为良知本身之盛德至善之表现。而自一切求知识之活动,皆有良知之静居于超自觉之境,加以支持言,则一切求知识活动之进行,及一切知识之点点滴滴之成就,亦无非良知之在后支持之功之间接表现。而吾人真了悟及此义,则同时知一切以“良知与求知识之表面上之相斥,为真正相斥者”之妄,亦知一切将求知识活动与良知,加以分离决裂者之妄,而当求去此妄,以见其除表面之相斥之外者,内部之实际上相依之关系。此中之求去妄见真,亦为吾人之良知之一自命。而人既见真后,亦可说人之求知识之一套,乃依附于良知之一套。然未见真而徒就此情形下之良知与求知识活动,表面上有之相斥关系,而互相更迭以呈现言,则当说在此情形下,此二者为相斥而相更迭呈现之两套;此便与在第一种情形下之两套共运,而良知之一套,通过贯注于知识之一套以流行者之情形不同。清代学者及今之科学家之重记诵考证,及求自然社会之知识者,恒不免于忽德性之知或良知之知者,亦即由此二知之表面相斥关系,而遂只务求知识之知,以往而不返者也。

第三种情形,为吾人既本良知以发动一当有之行为,而吾人欲求此行为在一具体特殊之情境下,得以贯彻而达其目的,而又觉不能只循我之良知,及已有知识之运用,便能实际贯彻时;于是吾人遂暂自节其良知初所发动之行为,以安静下来,而求对此具体情境,及如何对付此情境之进一步之知识,进而依此知识,以规定吾以后为达此目的而当采之行为之道。如亲病,而欲达治亲病之目的,遂暂节其孝心之表现于忧虑,及侍疾之行为,而往知求亲之病状毕竟如何,以及如何治病奉养之方,以规定吾当如何奉养之道是也。在此第三种情形下,吾人乃为致良知或达良知所决定之目的,而自觉的另建立一求知识之活动,以为达此良知所决定之目的之手段。亦即可谓自觉的在致良知之一整套中,建立一附套,包含一附套。而一切为达一实用目标,而求知识,如应用科学家之所为,亦皆此一类。在此处,人之求知识,亦自觉是以未知之关于事物之理,为吾人求知识之对象。此中即有明显为属于主观之求知识之了别心,与所欲知欲了别之事物之理之距离。人于此亦总觉此事物之理,初乃在吾人之心知之外,而与吾人心知成相对者。缘是而吾由此知识之求得,所欲进而加以规定的吾以后所应当采取之行为之道;吾亦将总觉其初为在吾人心知之外,与吾人心知成相对者。吾人前文论朱子,其所以以理为超越于现实之心知之外者,亦盖即主要依此情形而立论者也。

第四种情形,为吾人所已知之“我所在之具体特殊之情境”,明显与为我之良知所认可而发出之全幅要求或命令相冲突之情形。此即如吾人前文于论朱子一节,所提及之忠孝不能两全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吾人诚必须求一决定,且必相信有一较善或最善之决定之道,可为我所求得;因而人必须肯定此道之先在,唯待吾人之思虑以求之,如前所述。然吾人复须知,在此中,吾人欲求一较善成最善之决定之道时,吾人之心情,乃初在一极端之紧张迫切之状态中,而与以前之情形,皆不同者。在此状态下,人初恒自觉当尽量求发现:此明显与良知所认可而发出之全幅要求相冲突之情境,如何可加以改变或改造之理;而人之求知此理之知识活动,初乃如同时为此全幅要求——如尽忠及尽孝——之所共直接加以驱迫以进行者。及其见此情境,只能容许人于此各要求中,实现其一时,则此各要求,即自相冲突,以争求实现。由此而吾人之良知,复须衡量:此相冲突之要求,及其实现之价值之高下大小,以选择其较善或最善者,而作一最后之决定。然此最后之决定,必牺牲一良知之要求,使不得满足,而此较善或最善之决定,遂仍为悲剧之决定。由此而人之良知,即须于事后或事先,再决定:其自身之承担此情境之如是如是所导致之悲剧之命运,此即承担由此决定,而生之一切缺憾、罪戾而无悔。而此本身,即又为人之良知之一最庄严神圣之表现也。

在此第四种情形下,吾人如分析其中之知识与良知之关系,明非如第一种情形之直接以知识为良知之用,亦非如第二种情形之良知与知识活动之表面相斥,复非如第三种情形之良知之暂节其表现,以求得一知识为手段,以达到良知所已决定之目的;而是良知为完成其诸皆欲在情境中实现之要求,而不得不先往求此情境之“可以改变,以与其诸要求相一致”之理。此情境之初为如是,乃人之知识之知之所知;今欲求得其可改变之理,亦即愿望有一“改变此情境,以使之不如是”之知识。而此一知识,即良知欲求得,而建立之于事实者。及此知识终不能建立时,则良知又还须再自愿承受:“此情境之只能如是”之一事实与知识,并承担此一事实与知识,所关联之悲剧之命运与缺憾、罪戾,以见其自身之神圣与庄严。此中“此情境只能如是”之一事实与此知识,为此良知所承受,正所以见此良知自身之神圣与庄严者。由是而此知识之承受,亦为良知所自愿,而视为当然者。故良知于此,乃一方表现为愿望建立:一与其诸要求皆一致之事实与知识,一方再表现为自愿承受任何与其初愿相违之事实与知识。在此二者中,皆表现此良知之德性。缘是而无论知识宇宙中之情形为如何,良知皆可赖其心愿,加以肯定;而此中之良知,其初之愿望建立一知识,与后之自愿承受与初愿相违之知识之活动,亦即如成为良知之活动之流行中之一阳一阴之二种节奏。而此中良知与知识之关系,即可称为一交互之并存关系。

吾人以上论四种之良知或德性之知与知识之关系。其中第一种,乃良知之直接运用知识而通过之以流行,则二者之呈现,可说为俱时而呈现之同一关系。其中第二种,乃良知决定引发一求知识活动后,则良知即隐退于后,必前者间断,后者乃再呈于前,以求续此间断;是二者为更迭呈现之相斥关系。第三种乃为致良知或达良知之目的,而建立求知识之活动,以为完成良知之行为之手段,则良知与求知识之知之关系,为目的与手段之相从之关系。此中,吾人肯定目的当有,即涵蕴手段当有,手段之有为因,目的之达到为果,而其间之关系,亦为理论上之涵蕴关系,及实际上之因果关系。第四种中,良知初愿望建立:“使此情境不如是”之一知识,继复自愿承受“此情境只能如是”之知识,良知于此,赖其欲如是建立知识,如是承受知识,以表现其自身之流行,而又非只视其所愿建立或所愿承受之知识,为良知之行为之手段;而皆视为良知于始或终所愿肯定,而愿其为真知识,以使良知之如是如是之流行,得以可能者。此中之良知与知识之知之初为相从而起,必归于良知之自见“其自身之流行”与“所愿建立或承受之知识之成立”,二者之不可相无,及二者之合为一全体,而表现上所谓交互并在之关系。此四种关系,皆同须以良知或德性之知为本、为体、为主宰而论之。其中前三种尤较简单,昔贤之论已足够。然第四种关系,则其中尚有深义,待于吾人之探索。自全幅之人生看,人生任何活动之发展,至一阶段,盖皆不能免于与其他良知所亦视为当有之活动,或某一特殊具体之情境已有之事实及吾人对之已有之知识,显出在一时之互相冲突而互相对反之情形。由是而前三种关系,即难于孤立,乃不能离此第四种之关系而自己存在者;而此第四种关系,自全幅人生看,亦即可说为前三种关系之根据。是则非本文所能多及者矣。

清华学报四卷二期哲学专号

* * *

[1] 朱子之穷理,重知当然者之所以然之理,朱子四书或问中尝屡及之。如朱子全书卷九第七页,“郭兄问莫不有以知夫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曰:所以然之故,即是更上面一层。如君之所以仁,盖君是个主脑,人民土地,皆属他管。他自是用仁爱。试不仁爱看,便行不得。……又如父之所以慈,子之所以孝,盖父子同一气,只是一人之身,分成两个,其恩爱相属,自有不期然而然者。其他大伦皆然,皆天理使之如此。”

[2] 关于朱子之重在具体特殊情境,求应物感物之道,而以此为穷理之要,朱子书中屡及之。今略举数段文为证:

今按朱子语类卷十五第三页:“问格物最难,日用间应事处,平直者却易见,如交错疑似处,要如此则彼碍,要如彼则此碍……”此可见朱子之格物,乃要在于具体情境中似冲突矛盾难于两全之处用心之义。

朱子全书卷七第二十八页:“但若以格物为法度之称,而欲执之以齐天下之物,则理既未穷,知既未至,不知如何为法而执之。但守此一定之法,则亦无复节节推穷,以究其极之功矣。”此即言只抽象普遍之法或道,不足以为格物也。

又语类卷十五第十页曰:“人谁无知,为子知孝、为父知慈,只是知得不尽。须是要知得透底。且如一穴之光,也唤做光,然逐旋开划得大,则其光愈大。物皆有理,人亦知其理,如当慈孝之类,只是格不尽。但物格于彼,则知尽于此矣。”此即言只初步之知理为不足也。

语类卷十五第六页:“大学不说穷理,只说个格物,便是要人在事物上理会,如此方见得实体。”又“问道之不明,盖是后人舍事迹以求道,曰:所以古人只道格物,有物便有理,若无事君事亲底事,何处得忠孝。”又七页“大学说格物在里,却不言所格者为何,学者欲见下工夫处但看孟子便得,如说仁义礼智,便穷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说好货好色好勇,便穷到太王、公刘、文、武;说古今之乐,便穷到与民同乐处。”此即言道与理之须表现于具体之事也。

[3] 朱子之所谓所以然兼二义,或为当然者之所以然,或为今所谓实然者之所以然。全书卷九第二二页,“或问有当然之则,亦必有其所以然之故如何?曰如事亲当孝,事兄当弟之类,便是当然之则。然事亲如何却须要孝,从兄如何却须要弟,此即所以然之故。如程子云天所以高,地所以厚。若只言天之高,地之厚,则不是论其所以然矣。”

[4] 朱子全书卷七第二十八页:“孝述窃疑心具众理,心虽皆蔽,而所具之理,未尝不在。但当其蔽隔之时,心自为心,理自为理,不相赘属。如一物未格,便觉此物之理与心不相入,似为心外之理,而吾心邈然无之。及既格之便觉彼物之理为吾心素有之理。夫理在吾心,不以未知而无,不以既知而有。然则所以若内若外者,岂其见之异邪?……曰极是。”此即言心之理虽未知,而仍未尝不在内也。

[5] 朱子全书卷九第八页。阳明尝就约成之此四言,加以批评,如下文所述。

[6] 王阳明全书四部备要本卷三第七页。

[7] 朱子全书卷三第一页,论察念虑曰:“当一念虑之发,不知是属恻隐邪?羞恶、是非、恭敬耶?须是见得分明,方有受用处。”此明为以念虑为我心中之所对,而求明其为何物之说也。

朱子语类卷十六第十七页论诚意之功曰:“君子谨其独,非特显明之处是如此,虽至微至隐,人所不知之地,亦常谨之。小处如此,大处亦如此;显明处如此,隐微处亦如此;表里、内外、精粗、隐显,无不谨之”,此即与补传所谓致知“当表里精粗无不到”之言配合,以由知表与粗,而知初所未知之隐与精之致知功夫也。

[8] 朱子全书卷九第二二页言察念虑:“念虑才动,须要辨别哪个是正,哪个是不正……所以当精微要眇,不可测度者,则在真积力久,熟识心通之中。”此明谓察念虑之功夫,乃初不知其正与不正,而进求其正与不正,以及于精微要眇,不可测度者之功夫。

[9] 传习录四库备要本卷三第五页。

[10] 同上,卷二第八页。

[11] 传习录四库备要本卷一第二十九页。

[12] 传习录卷二第四四页答欧阳崇一“良知不由见闻而有,而见闻莫非良知之用,……良知外,无别知矣。……”

[13] 戴望颜氏学记卷三,习斋三,商务本,第六十四页。

[14] 同上卷四恕谷一,商务本,第七十九页。

[15] 戴望颜氏学记卷四恕谷一,商务本,第七十九页。

[16]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字第六条。

[17] 原善卷下,第七条。

[18] 孟子字义疏证,理字第十三条。

[19] 读经示要卷一,台湾广文书局重印本第一〇一至一〇七页。

[20] 见王阳明致良知教第三章第二十七至三十一页,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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