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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信论疏记会阅

大乘起信论疏笔削记会阅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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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西京太原沙门 法藏 述疏

终南草堂沙门 宗密 录注

宋 秀州长水沙门 子璇 修记

清 钱塘慈云沙门 续法 会编

顺天府府丞 戴京曾 阅定

△二不觉义。

【记】不觉者。即梨耶识中第二义不觉无明也。是即无明之别号。亦名痴。亦名为迷。无知等。斯约染法以明心生灭义。然生是虚生。灭亦是妄灭也。

△文三。初根本不觉。二枝末不觉。三结末归本。

【记】此三段。亦可初体。次相。后即结相同体。

△初根本不觉(二)。一依觉成迷。二依迷显觉。

一依觉成迷(三)。初法。次喻。三合。

初法。

所言不觉义者。

谓不如实知真如法一故。

不觉心起而有其念。

念无自相。不离本觉。

【疏】不觉句。牒章。

谓下。释义。

不如知者。不了如理一味故。释根本不觉义。如迷正方也。

不觉起念者。谓业等相念。即邪方也。

念不离觉者。邪无别体。不离正方也。

【记】论云不如实知真如法一者。不。违逆义。如实知。一切觉也。即能达智。真如。平等理也。即所达境。法一。一法界心也。即二所依体。于上三法皆违逆故。故云不如实知真如法一也。

疏云不了等者。如理平等。本唯一相。无不觉之异。今既不如理知。故云不了。不了。即无明也。由无明故。妄生异相。首楞严云。无同异中。炽然成异也。

迷正方者。不了是正东故。

论云不觉心起而有念者。不觉。根本无明。念即业等。枝本无明。谓违背上三法故。不觉无明忽然生起。遂有业等妄想念也。

疏云业等相者。指三细言。论云起念。起即是动。动即是业相也。经中亦名为起。故文云起为世界。静成虚空。

邪方者。前虽迷其正方。但且不了是东。今于东处。别作西解。故云邪方。前即迷真。此即起似也。然根本无明中。有迷真执妄二义。今论此段。并下三细。是迷真义。下智相等。即执妄义。亦即楞严背觉合尘义。经云。迷失本妙圆心宝明妙性。认悟中迷等。此则具明二义也。华严云。于第一义不了。名为无明。此迷真也。圆觉云。妄认四大缘虑为身心等。此执妄也。然迷真必执妄。执妄必迷真。故此二经。各举一义也。

邪不离正者。西处即东故。不觉处即觉故。

△次喻。

犹如迷人。依方故迷。若离于方。则无有迷。

【记】依方迷者。依东方故。迷为西方。若离正东。即无邪西。

亦如依水起波。若离于水。则无有波。

△三合。

众生亦尔。依觉故迷。若离觉性。则无不觉。

△二依迷显觉。

以有不觉妄想心故。能知名义。为说真觉。

若离不觉之心。则无真觉自相可说。

【疏】于中二。初。明妄有起净之功。后。明真有待妄之义。

良以依真之妄。方能显真。随妄之真。还待妄显故也。

【记】初义者。即文云。以有不觉等。妄待真也。后义者。即文云。若离不觉等。真待妄也。此即节释其文也。

良以下。正辨其意。依真下。显初意。如依金之器。方能显金。反之则不可也。随妄下。显后意。如随器之金。还待器显。反之亦不可也。

前依觉故迷。则为妄之所损。今依迷显觉。则为妄之所益也。

然论之大意。明不觉与觉。皆是相待。以显生灭染净。无有自相。皆不可得也。此中初言以有不觉妄想心者。无明所起妄想分别。由此分别。能知名义。故有言说。说于真觉。是明真觉之名。待于妄立也。若离不觉。即无真觉。自相可说者。是反明真觉。必待不觉。若不相待即无自相。自相既无。他亦不立。是显染净无所得义。故后译云。然彼不觉。自无实相。不离本觉。复待不觉。以说真觉。不觉既无。真觉亦遣。如下文云。当知一切染法净法。皆悉相待。无有自相可说。故圆觉云。依幻说觉。亦名为幻。智论亦云。若世谛如毫[(牙*ㄆ)/里]许有实者。第一义谛。亦应有实。此之谓也。

△二枝末不觉。

【疏】此一段文。略作二种释。初。约喻说意。二。就识释文。初者。本觉真如。其犹净眼(一)。热翳之气。如根本无明(不觉也二)。翳与眼合。动彼净眼。业识亦尔(三)。由净眼动故。有病眼起。能见相亦尔(四)。以有病眼。向外观故。即见空华。妄境界现。境界相亦尔(五)。以有空华境故。令其起心。分别好华恶华等。智相亦尔(六)。由此分别。坚执不改。相续相亦尔(七)。由执定故。于违顺境。取舍追求。执取相亦尔(八)。由取相故。于其相上。复立名字。若彼相未对之时。但闻名即执。计名字相亦尔(九)。既计名取相。发动身口。攀此空华。造善恶业。起业相亦尔(十)。受苦乐报。长眠生死而不能脱。业系苦相亦尔(十一)。皆由根本无明力也。

【记】疏有十一重翳喻法合。义相昭然。寻文易解。

又以首末比况。最切者梦喻。已见前说。

皆由无明力者。即下结云。无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觉相。

△次释文者。分二。一无明为因生三细。二境界为缘生六粗。

【记】楞伽云。妄想为因。境界为缘。和合而生。妄想。即无明也。疏中用此经句以科论文也。

△一无明为因生三细。

【记】据下论文。乃是展转相生。今但约根本而言。故云无明为因。

△中又二。初总标。二别解。

初总标。

复次依不觉故。生三种相。与彼不觉。相应不离。

【疏】相不离体故。末不离本故。依无明起妄心。依妄心起无明故。

【记】相不离体者。业等九相。不离不觉体故。以即体之相。即相之体。故不相离。

末不离本者。三细六粗之枝末。不离不觉无明之根本。以即本之末。即末之本。故不相离。

依无明起妄心者。即不觉生三相(三细相也)。如下云。以依无明有梨耶。依妄心起无明者。即三相(三细也)与不觉相应。下云。以依阿梨耶。说有无明。其犹依水起波。波相起已。不离于水。由斯义故。名曰相应。非约心王心数说相应义。以此三种(三细)。是不相应染故。

△二别解二。初徴。次释。

初徴。

云何为三。

【疏】总徴起也。

【记】何为依于不觉生三相耶。

△次释(三)。一业相。二转相。三现相。

【记】三相文中。各有标名。所依。正释。详之。

△一业相。

一者。无名业相。

以依不觉故。心动说名为业。觉则不动。动则有苦。果不离因故。

【疏】初句。标名。

依不觉。释标中无明也。即根本无明。

心动为业。释标中业也。此中业有二义。一。动作是业义。即此心动。是也。

觉则不动者。反举释成。既得始觉时。即无动念。是知今动。只由不觉也。

动则有苦者。二。为因是业义。此既招苦。即为因也。如得寂静无念之时。即是涅槃妙乐。故知今动。则有生死苦患也。

果不离因者。不动既乐。即知动必有苦。动因苦果。既无别时。故云不离也。

此虽动念而极微细。缘起一相。能所不分。即当梨耶自体分也。如无相论云。问。此识何相。何境界。答。相及境界。不可分别。一体无异。当知此约赖耶业相义说也。下二。约本识见相二分为二。

【记】论云无明业相者。初。标名。意表此二。无有异体也。所以知者。前说业相尽处。便见心性成究竟觉。但以约义。故说相依。显体无别。故今双举。又拣本觉随染业相。故云无明业相。显觉不觉皆有业相。而真妄不同也。

论中依不觉。句。二。所依也。根本无明者。以是所依。故当根本。如梦依睡也。

论心动下。三。正释。动名业者。能依也。

动作是业义者。是无明之业用。后之八相。亦是动作。亦是无明业用。然约别义以立其名。唯此最初起用之始。故名为业。

反举等者。如不睡则无梦。

始觉者。即始究竟时也。

为因是业义者。然九中前八。皆得名因。所以不言业者。亦约别义故。今此初相。能为苦本。故名业也。

如得下。反显。以静是妙乐之因故。反知动念。即是苦因也。

动因苦果无别时者。以一念起动。即具微细四相。四相之苦果。不离一念之动因。据此位中。即是梨耶行苦。若准前明四相俱时有故则四相摄于九相。分段粗苦。亦在其中。所以次第说者。文不顿书故。义有因依故。若约时说。则一念不觉无有前后。故有说云。一念不觉。五蕴俱生。即斯义也。

此虽下。上则别解论文。今是通明行相也。此乃九相之端。细中之细。未有转现心境差别。故云一相不分。

自体。即自证分也。如无相下。引证。相。即自体。境界。即所缘。

当知下。会彼同此。

△二转相。

二者。能见相。

以依动故。能见。不动。则无见。

【疏】初句。标也。即是转相。

以依等者。依前业识。转成能见。

不动无见者。若依性净门。则无能见也。反显能见。必依动义。如是转相。虽有能缘。以境界微细故。犹未辨之。如摄论云。意识缘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是即可知。此识所缘境。不可知故。既云所缘不可知。即约能缘以明本识转相义也。

【记】依前下。转。犹起也。是前业相。起为此见。然余相皆有起义。不名转者。亦约别义故。如依于梦而有梦心。

若依下。约果海性净不动。则无有彼此之见。应知有见者。但依动故。如无于梦。则无梦心。

如是下。就此一相位中以明。不说境界所以。以微细故。且说能见以为转相。然此境界。便是向下现相。以论中分能见所见各为一相。今此见相。由内所发。非托境生。故名为转。依此转相。带起所缘。复立现相。非谓于此能见之中。又自别有微细境故。

摄论下。引证。意识。即第六识智相是也。三世境者。诸有为法。非三世境者。诸无为法。斯皆意识所缘之境。可知者。意识粗浮。能所缘念。可以现今分别取解也。以有三世等境为可知故。

此识等者。即第八也。以无可知境故。既无境可知。故唯就能缘见分以明此识也。如说十二因缘。始不可知。此亦如是。唯识亦云。不可知执受处。

既云下。结意。

△三现相。

三者。境界相。

以依能见故。境界妄现。离见。则无境界。

【疏】初句。标也。即是现相。

以依下。依前转相。能现境界。

离见句。反释。

【记】依前等者。如依梦心而有梦境。

反释者。应云。圣人离见。既无此境。当知此境。定从见生。如无梦心。则无梦境。

然上三相。皆反以释成者。以此是八地已上所知境界。非下位所觉。由是以圣人不见相等。比决反验。令义明了。可证可信也。

△二境界为缘生六粗。

【疏】即分别事识也。如楞伽经云。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此之谓也。

问。三细属赖耶。六粗属意识。何故不说末那识耶。

答。有二义意。一。前既说赖耶。末那必执相应。故不说。瑜伽论云。赖耶识起。必二识相应故。

又由意识缘外境时。必内依末那为染污根。方得生起。是故既说六粗。必内依末那故。亦不别说。

二。以义不便故。略不说之。不便相者。以无明住地。动本净心。令起和合成梨耶。末那既无此义。故前三细中略不说。又由外境。牵起事识。末那无缘外境义。故六粗中。亦略不说。

亦可计内为我属前三细。计外为我所。属后六粗。故略不论也。

楞伽经中。亦同此说。故彼经云。大慧。略说有三种识。广说有八种相。何等为三。谓真识。现识。分别事识。乃至广说。

经中现识。即是三细中现相也。分别事识。即是下六粗也。所以知者。彼经下释分别事识中乃云攀缘外境界。起前事识等。故知事识。非是末那。此论下文。并同此说。宜可记之。

【记】即下。初。引经指配事。即是境。分别六尘境事之识。故名分别事识。楞伽等者。具云。藏识海常住(本识)。境界风所动(现识)。种种诸识浪。腾跃而转生(事识)。问下。二。问答释妨三。初。问。末那者。具云讫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谓与四惑相应。故云染污。恒审思量。故云意。即第七也。

答下。二。答三。初。六八相从答二。初。约能执从所执故不说。必执相应者。谓第七种子。在第八中。第八见分。为第七所执。故曰相应。况二识相依。互为根耶。

瑜伽下。引证。可知。

又由下。二。约所依从能依故不说。内依等者。以第八第七互依。第六依于七八。前五依六七八。及同境依。故有偈云。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但说能依。必知有所。故略不云。

二下。次。以义不便答二。初。无和合义故不说。无明等者。前说无明。与真和合。成梨耶识相。末那但一向生灭。无和合义。若言和合。自成梨耶。若无和合。识从何生。义既不便。求说不及。

又由下。二。无缘外义故不说。末那无缘外者。以前五唯缘外尘。第八缘内根身。种子及器世间。第六通缘一切。第七唯缘第八见分。今六粗皆缘外境。故不说也。亦可下。三。约计内外答。此约我我所分。亦属六八。故不言第七。意云。第七正是执我我所。今分两处。无体可言楞下。三。证二。先。引经。宋译文也。

经中下。次。释义。现识等者。正配释。彼经云。譬如明镜。持诸色像。现识处现。亦复如是。

所以下。辨事识义也。

攀缘外境界等。亦是义取。宋云。取种种尘。及无始妄想熏。是分别事识因。唐云。分别事识。以分别境界。及无始戏论习气为因。既云缘外尘境。非六而谁。由是论依经说。故不复论第七识也。

故知下。结会彼此。然上多义。明此论中不说第七者。要异海东晓公。说下智相。即第七故。故彼文云。言智相者。是第七识。粗中之始。始有慧数。分别我尘。故名智相。夫人经说。六识及心法智。今之智相。即心法智也。若具而言之。缘于本识(内也。末那细分缘者)。计以为我。缘所现境(外也。末那粗分缘者)。计为我所。今就粗现说之。依境界心起分别。又此境界。不离现识。犹如影像。不离镜面。此第七识。直尔内向。计我我所。而不别计心外有尘。故余处说。还缘彼识(如唯识三十颂等)。问。云何得知第七末那。非但缘(内)识。亦缘(外)六尘。答此有二释。一。依比量。二。圣言量。比量者。量云。意根是有法。必与意识同境故是宗。因云不共所依故。同喻如眼等根。异喻如次第灭意。三支无过。故知意根。遍行六尘。圣言量者。一。金鼓经云。眼根受色。耳分别声。乃至意根分别一切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故知遍缘一切也。二。对法论。十种分别中言。第一相分别者。谓身所居处。所受用义。彼复如其次第。如诸色根器世间色等境界为相。第二相显分别者。谓六识身及意。如前所说所取相而显现故。此中五识。唯现色等尘。意识及意。通现色根。及器世间色等境界。设使末那。不缘色根器世界等。即能现分别。唯应取六识。而言及意。故知通缘。已上皆略彼疏而说。今此疏意。明无第七。乃是影摄。无违常式意不缘外。故有多义也。

△文中二。先蹑前总标。次立名别释。

先蹑前总标。

以有境界缘故。复生六种相。

【记】此之六相。虽则展转各有所依。今亦但取根本而言。故云依境界缘生六相也。楞伽云。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跃而转生。斯之谓欤。

△次立名别释(二)。初徴。二释。

初徴。

云何为六。

【记】云何缘现境界生六相耶。

△二释(六)。一起计。二生受。三取着。四立名。五造业。六受报。

一起计。

一者。智相。

依于境界。心起分别。爱与不爱故。

【疏】于前现识所现相上。不了自心所现。故创起慧数。分别染净。执有定性。

【记】依于境心起者。此但外由境缘牵起。内根发生也。

于前等者。不知内发。谓是外来。楞伽云。外实无有色。唯自心所现。愚夫不觉知。妄分别有为。不知外境界。种种皆自心。智者悉了知。境界自心现。

创起等者。随其心王。复起心数。拣择染净。决定如此。故名智也。体是别境心所中慧。故云慧数。

△二生受。

二者。相续相。

依于智故。生其苦乐觉心。起念相应不断故。

【疏】谓依前分别。爱境起乐受觉。不爱境起苦受觉。数数起念。相续现前。此明自相续也。又能起惑润业。引持生死。即令他相续也。故下文云。住持苦乐等。

【记】依前等者。于顺情可爱之境。心与喜俱。名乐受觉。于违情不爱之境。心与瞋俱。名苦受觉。不苦即乐。不乐即苦。违顺之境既续。苦乐之心岂断。略以辨粗。故不论其舍受。而理实有之。但在苦乐之间耳。

自相续者。当相不断故。

又能等者。以自相续故。复能发起烦恼。润于已熟之业令受报。未熟之业令成熟。由是引导任持。令其生死。不断不绝。此则令他后四。相续不断也。

广如下生灭因缘五意中释。

△三取着。

三者。执取相。

依于相续。缘念境界。住持苦乐。心起着故。

【疏】苦乐句。上皆前相续相也。

起着句。是此执取相也。谓于前苦乐等境。不了虚无。深起取着。故下文云。即此相续识。依诸凡夫。取着转深。计我我所等也。

【记】论云住持者。谓于苦乐境上。坚固停止。无有变改。执持不舍也。

疏云上皆等者是执取相所依。故具牒之。

是此下。正是明第三相。以不知违顺境如空华。不了苦乐心如幻化。的取为实。确然不改。故云深取。

故下等者。即下因缘意识中文。

△四立名。

四者。计名字相。

依于妄执。分别假名言相故。

【疏】依前颠倒所执相上。更立假名。是分别故。楞伽云。相名常相随。而生诸妄想。故云依于妄执等也。

上来起惑。自下造业受报。

【记】依前下。境本非善。以顺己之情。便名为善。境亦非恶。以违己之情。便名为恶。且善恶相。已自不实。况于名字。起诸倒情。宁非是假。何以故。他人于此。或以善为恶。或以恶为善。二皆不定故。肇公云。物无当名之实。名无得物之功。由此名故。不待眼见违顺之相。但耳闻善恶之名。便生喜怒。是故目为计名字也。

楞伽下。引证。

上来下。结前生后以配三障也。自此已上。直至根本无明。尽名为惑。若准佛名经云。独头无明。为烦恼种。次则别开无明。以为烦恼所依。其实无明是痴。乃根本六惑之数也。若合论之。皆名烦恼。开合虽异。俱是惑门。

自下等。即业苦。斯则三障即三道也。

△五造业。

五者。起业相。

依于名字。寻名取着。造种种业故。

【疏】谓执相计名。依此粗惑。发动身口。造一切业。即苦因也。

【记】执相等者。谓于我执贪瞋爱见。发动身口七支。造善。恶。不动等无量差别之业。于中虽有善及不动。然俱有漏。不出三界。三界无安。犹如火宅。故皆苦因也。

△六受报。

六者。业系苦相。

以依业受报。不自在故。

【疏】业因已成。招果必然。循环诸道。生死长缚。

【记】必然者。必。定。然。是也。斯有两义。一。不得不受故。二。善不为苦。恶不为乐故。书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涅槃经云。非空非海中。非入山石间。无有地方所。脱之不受报。故云必然。

三界轮转。无有罢期。故曰循环。

死此生彼。不能脱免。故云长缚。

如蚁循环。如蚕作茧。终而复始。不自在故。正法念云。如绳系飞鸟。虽远摄即还。众生业所牵。当知亦如是。苟非觉悟。无有解期。

△三结末归本(二)。初正释。二转释。

初正释。

当知无明。能生一切染法。

【疏】三细六粗。总摄一切染法。皆因根本无明。不了真如而起。

【记】染法虽多。不出三界因果惑业。今以三细六粗摄之。罄无不尽。如是染法。皆由根本无明。迷真所起。故论云当知等也。

△二转释。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觉相故。

【疏】问。染法多种。差别不同。如何根本。唯一无明。答。染法虽多。皆是无明之业气。悉是不觉之差别相。故不异不觉也。

【记】问意可知。

答文便是解论意也。业气。即别相。此根本无明别相。皆是不觉业用气分。然此不觉。是九相之总名。九相。乃不觉之别号。故圆觉云。身心等相。皆是无明。即斯义也。

△三双辨同异。

【记】双辨者。向说觉与不觉染净迢然。又说依觉故迷。不离本觉。若言其异。云何依觉故迷。若言其同。云何染净不等。又若定同定异。皆无进修之门。何也。同则圣凡一等。欣猒都绝。异则染净抗行。迷悟永隔。由昧二门不即不离之旨。故有斯惑。然于相无相宗失意者。各堕一边。故今辨释。用祛迷谬。

△中分二。先标列。次解释。

先标列。

复次觉与不觉。有二种相。

云何为二。

一者。同相。二者。异相。

【疏】觉不觉。双牒。

有二相。标也云何二。徴也。

一者下。列也。

【记】同相。则以生灭望真如说。以相望性。明其同也。异相。秪就生灭一门。染净自相望以成异也。详下论释。思之。

△次解释二。初同。二异。

初同(三)。一喻。二合。三证。

一喻。

同相者。

譬如种种瓦器。皆同微尘性相。

【疏】初句。牒名也。染净二法。同以真如为性。真如以此二法为相。

种种瓦器。喻染净法。性相者。器以尘为性。尘以器为相。

【记】染净等者。染即不觉三细六粗。净则觉义二相四镜。

以者。用也。缘真如是总相门。故能通与二法为性。又真如无相。故以此二法为相。斯则二相同依一性。一性同生二相。由是同字。性相俱用。

喻染净者。器有精粗故。器以等者。器喻生灭门中染净诸法。尘喻真如门无相一理。瓦器皆同以微尘为性。微尘皆同以瓦器为相。详之。

△二合。

如是无漏无明种种业幻。皆同真如性相。

【疏】无漏。始本二觉也。无明。本末二不觉也。业幻者。此二皆有业用显现。而非实有。故云幻。此等合种种器也。

皆同性相者。以动真如门。作此生灭门中染净二法。更无别体。故云性也。真如亦以此二法为相。净相可知。其染相者。下文云。但以无明而熏习故。即有染相。

【记】此二者。即上无漏无明。义如下说。

非实有者。从分别生故。经云。幻妄称相。然幻之一喻。诸教多引。以喻染净其体不实。良以五天。此术颇众。今依古德释义。法喻略开五种。喻之五者。如结一巾。幻作一马。一。所依巾。二。幻师术法。三。所幻马。四。马有即空。五。痴执为实。法之五者。一。真性。二。识心。三。依他起。四。我法即空。五。迷执我法。

此等合者。无漏业。合精器。无明业。合粗器。

更无别体者。经云。其性真为妙觉明体。此明染净二法。皆同以真如为性也。

真如句。明真如亦同以染净二法为相也。

净相。即智净不思议业。及后二镜。已见前文。

下文。即熏习中文。然则前三细六粗。虽是染相。以约不觉义说。故不引用。今别引下文者。意证此染。是真如相。故文云。真如之法。实无有染。但以无明而熏习故。则有染相。若前九相。初标后结。皆约不觉。不言皆是真如相故。

准前末应结云。此合皆同微尘性相也。业幻皆同真如为性。合瓦器皆同微尘为性。真如同以业幻为相。合微尘同以瓦器为相。疏不云者。例上思知。

△三证(二)。先正引。次释疑。

先正引。

是故修多罗中。依于此义。

说一切众生。本来常住。入于涅槃。

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毕竟无得。

【疏】是下。依此同相门。如上本末二不觉。本来即真如故。说一切众生。自性涅槃。不更灭度。故净名经云。一切众生。即涅槃相。不复更灭。

菩提下。依此同相门。如上始本二觉。即真如故。诸佛菩提。非修等也。

又前约不觉即如。故众生旧来入涅槃。今约觉智即真。故诸佛菩提。无新得也。

非修者。望前涅槃。非是了因所显。非作者。望前菩提。非是生因所作。无得者。此之二果。性净本有故也。

【记】依此句。即释论中依于此义。以此义一句。贯于下二门故。

众生。即不觉也。不觉无体。即是真如。真如之理。即涅槃性。性自寂灭。何待更灭。灭度涅槃。即此彼方言也。

净名下。弥勒章文。大品亦云。断一切结入涅槃者。是世俗法。非第一义。何以故。空中无有灭。亦无所灭者。诸法毕竟空。即是涅槃故。

菩提。梵音。秦言云觉。觉即始本二觉。二觉既是真如。菩提岂从修得。故大品云。以何义故名菩提。空义故是菩提。如义。法性义。实际义等。是菩提也。上约众生不觉即真如故。本来涅槃。此明诸佛觉亦真如故。菩提不可修作。既言修作。应知约果所得。故云诸佛。以本有故。何须修作而后得耶。故云非可修作。

又前下。重以真如二字。释此二段也。旧入者。圆觉云。始知众生。本来成佛。又云。一切众生。即究竟觉。故云无得。然旧来入与无新得。义同文异。但以如为涅槃。真为菩提为别也。又时人多谓涅槃为相所累。故说不觉即如。本来涅槃。妄计菩提修因所生。故说觉性即真。亦非新得。由是相即无相。故约不觉说涅槃。非是修生。元自本有。故约真性说菩提。

望涅槃者。涅槃合是修其智了所显。以不觉即如。如即涅槃。岂待了因了之方显。斯则未尝不显。何待更显。故上文云。旧来入涅槃。

望菩提者。菩提合是生因所作。以菩提是觉。觉性即真。故不待作之始生。斯则未尝不有。更何作耶。故上文云菩提无新得。

然据前云诸佛菩提非修等。即将此二句。独就菩提而论。今又分此修作以望两处所说。知之。

此之下性净。拣非离垢净。本有。拣非新近生。既是本有之法。不合言得。以体如实常不变故。不同妄法。无实可得。斯无得法。元真实故。

△次释疑。

亦无色相可见。

而有见色相者。唯是随染业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

以智相无可见故。

【疏】亦下。疑云若众生已入涅槃。更无新灭者。即已同诸佛。何故不能现报化等色身。故此释云。法性自体。本无色相可见。如何使现色等相耶。

【记】疑下。初。叙疑。约圣疑凡难也。

故此下。二。释通。依体舍用释也。楞伽云。真实中无物。云何起分别。又经云。佛真法身。犹若虚空。此皆约无色也。

【疏】而有下。又疑云。若以法性。非是色相可见法。故不现色者。诸佛何故现报化等种种色耶。故此释云。彼见诸佛种种色相等者。并是随众生染幻心中。变异显现。属后异相门。非此同相门中本觉智内。有此色等不空之性也。又亦可本觉不空恒沙德中。亦无此色故也。

【记】又下。三。转难。约应疑真难也。

故此下。四。转释。依本舍末释也。谓佛果海。但有大定智悲而无色相。众生见有报化色等相者。是彼菩萨业识。凡小事识所现。属于无明差别之相。故下文云。但随众生见闻得益。故说为用也。

非此下。约离相释。下云。诸佛如来。唯是法身智相之身第一义谛。无有世谛可见。既云是第一义。无有世谛。岂于此中。而有色等不空性耶。

又下。云以色性即智故。色体无形。说名智身。楞严云。性色真空。故本觉智性内。无有不空色相等也。

又亦下。约性德释。彼是真善妙色。即性之相。虽名为色。亦非可见之相。故云智色。下文云。以智性即色故。说名法身。

【疏】以智下。问。何以得知彼法体中无色相耶。故此答云。以本觉智。非是可见之法故也。

【记】问下。五。随难。约相疑性难也。

故此下。六。随释。依真舍妄释也。以本觉不空性中智慧德相。亦无有相可取。故前云所言觉义者。谓心体离念。离念境界。唯证相应故。后云。诸佛法身。无有彼此色相迭相见故。

△二异。

异相者。

如种种瓦器。各各不同。

如是无漏无明。随染幻差别。性染幻差别故。

【疏】初句。牒名。

如下。喻也。

如是下。合也。无漏无明。总指。随染下。别明。无漏法也。性染句。是无明法也。

以彼无明。迷平等理。是故其性。自是差别。故下文云。如是无明自性差别故也。

诸无漏法。顺平等性。直论其性。则无差别。但随染法差别相故。说无漏法有差别耳。如下文中。对业识等差别染法。故说本觉恒沙性德。

又由对治彼染法差别。故成始觉万德差别也。

如是染净。皆是真如随缘显现。似有而无体。故通名幻也。

【记】喻中。种种器。譬生灭门中染净法相。

各不同者。譬染法内。三细异于六粗。净法内。二相异于四镜。

别明者。以无漏净法。体是觉性。觉性无差。但随无明。故现差别。有差无差。故别明也。

以彼下。先。释性染句。明无明本性。自是差别。若不差别。则不能迷平等理也。

下文。即真如体相熏习中文。

诸无下。次。释随染句。先。约本觉义说。无漏。即通指本始二觉修性功德也。

直论性者。克就真体说也。是前门中所示真如体故。但随下。约对染差别说净差别。即后门中所示本觉相也。比如一月。影现万水。月本无差。随水影别下文。即相大文也。

又由下。次。约始觉义说。由为治悭贪等染法。成布施等波罗蜜无漏净行。及果上十力四无畏等万德之义也。前则待差染以成差。此则治差染以成差。亦可前相后用耳。又以随差别众生以成差也。二句中皆有此一义。前已问答。故此阙之。具此三义。故云随染差别等也。

如是下。释染净法皆如幻义以对待之。法本不立故。如经云。若有一法胜过涅槃。我亦说为如梦幻等。金刚亦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然上所说同异之义。即是真如生灭二门不相离义。约生灭门。即同而异。约真如门。即异而同。苟得一心二门之旨。即无惑于此。

△二释上生灭因缘。

【记】生灭因缘者。以上立义分云。是心生灭因缘相。于中心生灭。已如上释。今则释因缘两字。然是生灭家之因缘。故复言生灭也。

△文分二。初明生灭因缘义。二重显所依缘体。

初明生灭因缘义三。先总标。次徴问。三别释。

先总标。

复次生灭因缘者。

所谓众生。依心意意识转故。

【疏】初句。牒前以标也。梨耶心体。不守自性。是生灭因。根本无明。熏动心体。是生灭缘。又无明住地。诸染根本。是生灭因。外妄境界。动起识浪。是生灭缘。依是二义以显因缘。

所下。诸识生灭相集而生。故名众生。而无别体。唯依心体。故言依心。即是梨耶自相心也。能依众生。是意意识。依心体起。故云转。转者。起也。

【记】初下。初。解牒文。牒前标者。谓牒前立义分中之所宗。标为此下论文之所释。梨耶下一重。是能生三细之因缘。

心体。即真如。于中唯取随缘一义。以不守自性故。根本等者。以是亲迷真觉。故不取枝末。又此唯当成事之义。不取体空。

又无明下一重。是能生六粗之因缘。

盖此两重因缘。正如楞伽所说。不思议熏变。及取种种尘无始妄想熏等。广如下说。又此两重。但有三法。谓真如唯因。境界局缘。无明望真则为缘。望境则为因。结文可知。

诸识下。二。解标文。然此但唯约心。故云诸识。若云五阴和合中生。斯则兼于色也。

而无下。如波无别体。唯依于水。上云。依如来藏故。有生灭心等。

自相心者。即前不守自性。生灭因也。

能依等者。但以约法约人立名有异。意与意识。即是众生。无别体也。即前诸识生灭相集而生也。又众生是总。意等是别。总别虽殊。其体一也。皆从心起。以心为依。然此中能所依起(心望意。心。能起。意。所起。意望心。意。能依。心。所依。意望意识。依起例知。下五意。亦准之)。

以心意意识相望分别。有通有局。思之可见(心。通也。意识。局也。意。望前则局。望后则通)。

楞伽亦云。藏识说名心(第八识)。思量性名意(第七识)。能了诸境相。是则名为识(前六识)。今此心是如来藏。意是五意。识唯第六。故不同彼。

△次徴问。

此业云何。

【疏】此心作众生义云何。

【记】既云众生。依于心体。有意等起。其相云何。

△三别释(三)。初释所依心。二释意转。三释意识转。

初释所依心。

以依阿梨耶识。说有无明。

【疏】梨耶者。是上所说心。即是生灭之因。无明者。于梨耶识二义中。此是不觉义。即生灭之缘。欲明依此因缘。意意识转故。故言以依等也。

上总中略指其因。故但言依心。此别释中具显因缘。故说依心及无明也。

【记】先。释文也。

是上等者。以梨耶是总。觉及无明。是总中别义。今既说无明依梨耶有。应知唯取觉义为所依也。

论文约总取别。故云梨耶。疏中释出别义。故云是上所说心。即不守自性真如也。余文可知。

欲明等者。此但指前第一重之因缘也。

上总下。或问曰。前云依心有意等转故。今兼云无明者。何谓也。故此释之。

【疏】问。上说依觉有不觉。由此不觉力故。动彼心体。令起灭和合。方有梨耶业相等识。何故此中。说依梨耶有无明乎。

答。此有三释。

一。由此梨耶。有二种义故。谓由无明。动彼真心。成此梨耶。又即此梨耶。还却与彼无明为依。以不相离故。何者。谓依迷起似故。即是动真心成业识。迷似为实故。即是依梨耶而有无明也。

二云。以梨耶有二义。谓觉不觉。前别就本说。故云依觉有不觉。今就都位论。故云依梨耶有无明也。此即二义中不觉之义。正在梨耶中。故说依也。

三云。此中正意。唯取真心随缘之义。此随缘义。难名目故。或就未起说。依真如有无明。或约成就起已说。依梨耶有无明。

然此二名。方尽其义。是故文中。前后绮互言耳。

【记】次。问答也。初。问。上说。举前所说也。如云依觉故迷。又云依如来藏有生灭心等。今此却云依梨耶有。岂同前说。

答下。二。答。中(二)。初。正答三。初。约迷真执似释。

与无明为依等者。如风动水成波。风还依此波中。故前云风相水相不相舍离。又云依不觉生三种相。与彼不觉相应不离故。

何者下。重释前义。依迷者。是依无明迷真而有梨耶。真与妄俱。似一似常故。即迷真义也。经云。迷本圆明。是生虚妄。

迷似等者。依梨耶有无明。迷似一为实一。迷似常为实常。经云。所既妄立。生汝妄能。即执妄义也。

即此二义。一识所论。前后互出。故不相违。

二云下。次。约总别义异释。别就本者。克就真体竖说也。觉即是本。依本起末故。

就都位者。即通约真妄横说也。如风动水成波。风水俱在波中也。

三云下。后。约未起已起释。唯取真心随义缘者。心有随缘不变二义。今唯取随缘一义也。

难名目者。随缘中具未起已起之义。难以一义目之也。

未起等者。从未有梨耶时说。起已等者。据已有梨耶处说。

然此下。二。结成。意云。若唯取初义。则似真前妄后之失。亦有悟后再迷之过。亦同数论冥初生觉。若唯取后义。则似诸法。不由迷真而成。但从本识建立。则有真妄别体之失。亦何异法相宗耶。今以后义免前过。以前义免后过。故互言也。以二义更互用之。隐显相成如绮之文。故云绮互。

△二释意转(三)。初略明识相。二广辨五名。三结归一心。

初略明识相。

【疏】略明五种识相也。

【记】别开有五识。总唯一意耳。

不觉而起。能见。能现。能取境界。起念相续。故说为意。

【疏】不觉起者。所依心体。由无明熏。举体而动。即是业识也。前依梨耶有无明。即依似起迷。今熏净心成梨耶。即依迷起似。此二义一时。说有前后耳。

能见者。即彼心体。转成能见。是转识也。

能现者。即彼心体。复成能现。即是现识也。

能取者。能取现识所现境界。是为智识也。

起念者。前所取境。起诸粗念。是相续识也。

依此五义。次第转成依止。依止此义而生意识等。故说为意。故摄论云。意以能生依止为义也。

【记】论中前四句明意相。后一句结意义。

疏中依似起迷者。即依妄心。起枝末无明也。

依迷起似者。即依根本不觉。起妄心也。

此言似者。即以创迷真性。成此妄心。微细流注。似其不动。似无差别。故云似一似常。楞严呼为妄觉影明。斯之谓也。

此二下。义有前后。时无前后。如前三义答问。只就一识一时而说。故不可作前后之异。余文可知。

依此等者。谓依(依止义。下准知)心起(生起义。下例知)业识。乃至依智识起相续。及于意识。斯则后依止前。前能生后。次第依止。及与能生也。于中能所依生(能生。所依也)。前后相望。有通有局。如文可解(初句依心起业。通也。后句依智起续。局也。中间依业起转。依转起现。依现起智三句。亦通亦局。以望前则局。望后则通故。此则以依生释意。不同常途以筹量释意。有取相宗第七末那解此意者。误矣)。

摄论下。引证。可知。

△二广辨五名(二)。初标徴。二列释。

初标徴。

此意复有五种名。

云何为五。

【疏】有五。标也。云何。徴也。

△二列释(五)。一业。二转。三现。四智。五续。

一业。

一者。名为业识。

谓无明力。不觉心动故。

【疏】一下。立名也。下四准此。

无明。根本无明。即所依缘也。明心不自起。起必由缘。

心动者。正明起相。释成业义。起动是业义故。

【记】心不自起等者。心非动性故。性虽不动。随缘故动。以不守自性故。如水不自浪。因风力也。由此免于无穷之过。

正明起相者。以觉则不动。不动则无相。不觉则动。动则相起也。

起动是业者。于二义中。不举为因一义。亦含在其中也。以动即有苦果故。

△二转。

二者。名为转识。

依于动心。能见相故。

【疏】依于等者。依前业识之动。转成能见之相。

转识有二。若就无明所动转成能见者。在本识中。若其境界所动转成能见者。在事识中。此中转相。约初义也。

【记】依前下。正释此文。

转识下。对下辨异。

无明所动者。此从内起。位属本识。当于三细。名为转识。

境界所动者。此从外起。位属事识。当于六粗。名为智识。上如泉涌之波。此如风击之浪。

但常途所明转识。唯取前七。今说转识。在本识中。恐相混滥。故特拣之。

△三现。

三者。名为现识。

所谓能现一切境界。

犹如明镜。现于色像。

现识亦尔。随其五尘。对至即现。无有前后。

以一切时。任运而起。常在前故。

【疏】依前转识之见。起此能现之功。故云能现境界。以其心体。与无明合。熏习力故。现于种种无边境界故也。

明镜现像。喻可知也。

现识下。且举五尘粗显以合色像。而实通现一切境界。故法说中云一切也。若依瑜伽论中。则现五根。种子。及器世间等。今此论中。偏就五尘者。以此约牵起分别事识义。故作是说也。

非如六七识。有时断灭。故云常在前。又为诸法本。故明此识在诸法之先。以是诸法所依。故拣异末那识也。

【记】能现功者。即前转识。能现相故。就此功能。便名现识。

以其下。释行相也。故下文云。以有妄心。即熏习无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觉念起。现妄境界。

通现一切者。谓有漏无漏色心诸法。非独五尘也。法说。指喻前文。

若依下。引论对辨。五根。即眼等五色根。及根依处。一种子。即善恶无记等三性种子(二)。器世间。即山河大地等(三)。此三类境。皆是第八相分。然此相分。皆为第八执受。执。谓摄义。持义。受。谓领以为境。令生觉受。于中种子具三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三。领以为境。根身具二。阙摄为自体故。器界唯一。但领以为境故。故唯识云。不可知执受处。亦可种子根身。缘而执受。器世间量。但缘非执受故。

今此下。或问。若然者。何故此中唯言现五尘耶。故此释也。以对所牵事识。故于一切境中。偏举此五。论云对至即现。意在此也。

非如下。约相续不断义以解一切时常在前也。如第六识。在于五无心位。即有断灭。故唯识颂云。意识常现起。除生无想天(一)。及无心二定(二三)。睡眠(四)与闷绝(五)。又第七识。入于灭尽定时。虽云净分不断。然有尽七之言。为约染分。亦成断义。唯识论云。此染污意。学位灭定出世道中。俱暂伏灭。故说无有等。详在五卷中释。又唯识论所熏四义中云。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拣前七转识。如风声等。既如风声。则非相续有间断故。

又为下。约为先义以解任运常在前也。意云前者。先也。以迷时先有为诸法本。更无有法先于此故。末那无此义。如唯识云。是识名末那。依彼(第八)转缘彼(第八)。故此拣异之也。

然前拣六七之文。是海东意。后拣第七一义。是今疏意。故云又也。

△四智。

四者。名为智识。

谓分别染净法故。

【疏】即事识内微细分。

谓不了前心所现境故。起染净微细分别。故云智识。

【记】微细分者。法执俱生故。

迷唯心境。见从外来。起微细心。分别染净。故云不了。

△五续。

五者。名为相续识。

以念相应不断故。

住持过去无量世等善恶之业。令不失故。

复能成熟现在未来苦乐等报。无差违故。

能令现在已经之事。忽然而念。未来之事。不觉妄虑。

【疏】亦是事识中细分。前六相中相续相也。

以念等者。法执相应。得长相续。此约自体不断释相续义。

住持下。以此识能起润业烦恼。能引持过去无明所发诸行善恶业种令成。堪任来果之有。若无惑润。业相焦亡故也。此则引生令熟。

复能下。又复能起润生烦恼。能使已熟之业。感报相应。成熟无差。如是三世因果流转。连持不绝。功由意识。以是义故。名相续识。

能令下。显此识用粗分别相。不同智识微细分别故也。

此上所解。但属此相续识。约其功能释相续义。

又为一解。从住持下。总辨前五意功能。初住持业果。是前三细功能。属梨耶。从念已未之境。是后二功能。属事识细分。

【记】五下。初。立名。亦细分者。此是法执分别。粗于俱生。故除微字。但云细分。此上二识皆云细者。以是粗中之细故。同是法执故。以念下。次。释义二。先。直明本相。

住持下。次。别显功能二。一。能起润惑。初。起润业惑。住。谓留住。持。谓任持。谓留住任持。令业不失也。

此识等者。谓过去无明。所发业行种子。未成熟者。以有此识。发爱取烦恼润之。使令成熟。堪为来世感果之有。有。即业种变异也。

若无下。如植种于土。无水则焦。结业待果。无贪则败。经云爱水。由润业故。

复能下。二。起润生惑。

又复等者。谓润已熟业。令受果报。善恶乐苦。自然相应。如印印物。不相违反。故曰无差。现在。即现报。未来。即生后二报。

如是下。通收前段以结其名也。斯则润过去未熟业。令成现在已熟业。润现在已熟业。令招未来果报。如是循环。无有断绝。由不断绝。故名相续。然其润业润生。即是令他相续义也。

能令下。二。能起念虑。已经者。是过去。追念不忘也。未来事。逆虑而起也。现在境。缘持不断也。

显此识用等者。以此识既能起粗分别。念虑三世。与前智相微细不同。非法执分别而谁。

此上下。上则正释当文。此则通前重示也。先。结属此识。

又为下。次。总通前五。从住持下等者。反显从住持上。别明相续识功能也。三细功能者。以第八识。能集种子。起现行故。后二功能者。于中但约分别不断而分二异。故摄论云。意识缘三世境等。即斯义也。

△三结归一心(二)。初正结属心。二释疑广辨。

初正结属心。曲分二段。初顺结三界。二反结六尘。

初顺结三界。

是故三界虚伪。唯心所作。

【疏】是前一心。随无明动。作五种识故。故说三界唯心转也。此心随熏。现似曰虚。隐其虚体。诈现实状曰伪。虚伪之状。虽有种种。然穷其因缘。唯心所作。十地经中。亦同此也。

【记】是下。解是故二字。

故说等者。三界不出五意。五意唯依一心。故三界唯心作也。以现识中。具有根身种子器世间故。故楞伽云。从于无色界。乃至地狱中。普现为众生。皆是唯心作。

现似曰虚者。依他起法。如麻上绳。似有其相。究体不实。

诈现曰伪者。遍计所起。如绳上蛇。相毕竟无。分别妄现。

唯心作者。性圆成实。如绳蛇无体。不离麻故。

十地经者。华严十地品云。了知三界依心有。十二因缘亦复然。一切皆由心所作。心若灭者生死尽。

△二反结六尘。

离心。则无六尘境界。

【疏】离彼现识。则无尘境。反验六尘。唯是一心。

【记】心起成识。依识有尘。究其根本。唯一心作。故经云。由心生故。种种法生。又圭山云。生法本空。一切唯识。识如幻梦。但是一心。然此三界六尘。皆摄色心等法。是故顺结反结。皆归一心。

△二释疑广辨(三)。初问。二答。三结。

初问。

此义云何。

【疏】现有尘境。云何唯心。

【记】意云。若是唯心。不合有境。以心无相。不可见故。既有所见。云何唯心。

△二答。

以一切法。皆从心起。

妄念而生。

一切分别。即分别自心。

心不见心。

无相可得。

【疏】以一切法。皆是此心随熏所起。更无异体。故说唯心。

妄念而生者。又疑云。何以此心作诸法耶。故此释云。由妄念熏故。生起诸法。亦可疑云。法既唯心。我何不见。而我所见。唯是异心。释云。言异心者。是汝妄念分别而作。

一切下。境唯识现。无外实法。是故分别。但分别自心。此一句显无尘唯识义尔。

心不见心者。既尘无相。识不自缘。是故无尘。识不生也。

无相可得者。能所俱寂也。摄论云。无有少法。能取少法。

【记】以下。答有二。先。答无尘。三界尘境。皆是心随染净缘熏而起。既一切法从心起故。所起无体。即唯一心。故楞伽云。心亦唯是心。非心亦心起。种种诸色相。通达皆是心。

又疑下。即蹑所答处以起此疑也。意云。既唯一真净心。因何起诸染法。楞严满慈。圆觉刚藏。皆同此意释中妄念。即根本等无明也。由无量妄念熏故。遂有诸法。其犹净眼。不见空华。但以翳覆。便见华相。

亦可下。又是前疑中之别意。非续次所起。以二种疑释。论文皆通故。但前约依他。此约遍计疑意云。诸法既唯是心。我心中何不见。而我心中所见。唯有异心无法。

释云下。言异心者。是汝种种妄念。彼一切法。正由汝之异心妄念分别而作。如见空华。是汝眼病。楞伽云。如愚不了绳。妄取以为蛇。不了自心现。妄分别外境。

一下。次。显唯心。境唯识者。如像唯镜现。故分别像者。即是分别镜也。楞严云。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

无尘唯识者。如唯识颂云。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

心不见心者。意云。心是一心。不合自见。故楞伽云。如刀不自割。如指不自触。而心不见心。其事亦如是。当知有所见者。皆是妄也。

既尘等者。释也。意云。尘境若存。则可以心缘境。尘既不有。纵有心在。亦不能自缘也。

是故等者。结也。意云。以有尘故。牵彼识生。既无尘境。识不生也。故经云。由法生故。种种心生。今法既不生。心亦不生也。

无相得者。既无他可见。自亦不能见。所见无故。能见不成也。

能所寂者。心无心相。是能缘寂。境无境相。即所缘寂楞伽云。能见及所见。一切不可得。此中大意。欲显一心。本无能所。能所俱寂。方是真心。亦非泯之令寂。本自寂也。

摄论下。引证。具云。所说诸法。唯识所现。无有少法。能取少法。以唯识心中。离二取相故。

亦可从以一切下。正答彼问。妄念下。展转释疑。此句疑释。如疏两意。

一切下。疑云。由分别妄念。故生起诸法。然起能别心。必有所别境。是法既无。云何分别。故此释云。一切分别。即分别自心。

心不句。疑云。若如是者。即应见心。故此释云。心不见心。反明分别。悉皆是妄。

无相句。疑云。如何心不见心。故此释云。无相可得。斯则心无相故。不可见心。心外又无一法。当知有见相者。皆妄见也。二取相忘。唯一心在。即不空门中所显真性也。故经云。诸幻灭尽。觉心不动。

△三结。

当知世间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

是故一切法。如镜中像。无体可得。唯心虚妄。

以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故。

【疏】无明。根本也。妄心。业识也。以一切境界。由此而成。即现识等也。若无明未尽以还。此识住持境界不息。此即结相属心也。

镜像。喻况也。此境离心之外无体。又即心故无体。如像离镜之外无形。镜内复无其体。

唯心句。又疑云。既其无体。何以宛然显现。故此释云。此并真心之上。虚妄显现。何处有体而可得耶。

以心下。又问。何以得知心上显现。故此答云。反验唯心显现成妄也。以心生法生等故知也。

此中以无明力。不觉心动。乃至能现一切境等。故言心生种种法生。此则心随熏动。故云生也。若无明灭。境界随灭。诸识分别。皆灭无余。故言心灭则种种法灭。此则心源还净。故云灭也。既心随不觉。妄现诸境。即验诸境。唯心无体也。问。上说生灭。结过属无明。此文辨因缘。云何结属心耶。答。前以无明。动彼静心。令其生灭。故此生灭。功在无明。今此因缘和合道理。成办诸法。无性义显。不住义彰。故结和合属于心也。

【记】论当知下。初。正结。先。法。根本。拣非枝末。业识。拣非转现。依无明力而任持。托业识心而安住。故下文云。以有无明染法因故。即熏习真如。以熏习故。则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习无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觉念起。现妄境界等。故云由此而成也。

现识等者。等下六粗。皆是所现色心境界也。此一切境。依彼住持。

若无明等者。以依无明。故有妄心。依妄心故。现妄境界。所以无明未尽。心境不灭。如风未息。波浪不灭。

相属心者。境唯心现。心外无境故是故下。次。喻。离心无体者。皆从心起。非外来故。

即心无体者。所起之法。同能起故。

镜喻两意。合法可知。

论唯心下。二。释成二。初。正释。虚妄现者。妄念熏真。起诸虚妄法故。此中释前诸法无体。有二所以。一。唯心故。二。虚妄故。如彼镜像。一。体同镜故。二。体不实故。由斯诸法。无体可得也。

论以心等者。二。转显。

疏中二。先。正解今文三。先。略问答。问中意云。何知心上妄现。非法自生耶。答中意云。法既随心生灭。即知生法皆妄。疏中反验等者。此文正显心生法亦生。心灭法亦灭。对上文真心有体。妄法无体。是反显耳。唯心成妄。即上唯心虚妄二义。以心生等者。出反显所以。等指心灭法灭。由心生心灭。故知心真有体。释成上之唯心显义也。由法但随心之生灭。故知法妄无体。释成上之虚妄现义也。

此中下。次。详解文。初。明生义。即指前段论文也。此则下。显意。非谓心。是能生。法是所生。以真心随熏。全体成动而作诸法。如金生器等。故云心生也。

若无明下。次。明灭义。即下文因灭故缘灭等也。此则下。显意。明此心体。返本还源。独显性净。此但心中无其妄动。寂故名灭。故云心灭也。

上约真心显生灭义。若约妄心说者。即业转二识。名之为心。斯则妄心于真心中。若生若灭。真心不生灭也。前云。相续心灭。智性不坏。若波相灭。湿性不坏。如上约真约妄。虽皆有生灭之义。究实而论。皆妄有生灭。真无生灭也。

既心下。三。总结成。即结上文无体义也。上云。以一切法。如镜中像。无体可得。故此结成。

问下。次。对前释妨。问意云。前明九相生灭。后结云。当知无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觉相。今文复云。唯心虚妄。心生法生。心灭法灭。前后何不同耶。

答下意云。前辨生灭。单就不觉说。故结过属无明。以功在不觉故。

今此下。明今文意。意谓此文。具说真如为因。无明为缘。由此因缘。道理和合。成就色心诸法。既属因缘。遂令诸法无性之义。显然可见。真如随缘不住之理。焕然明矣。

故结下。既明和合。本因真如随缘。成和合义。今结属心。正其宜也。如水初动。功在于风。故前文中结属无明。动无别体。则全属于水。故此文中结属心也。然不可言波无别体。而唯属于风。法理亦尔。知之。

△三释意识转(五)。初约人辨粗(至)。五识起所依。

初约人辨粗。

复次言意识者。

即此相续识。依诸凡夫。取着转深。

【疏】初句。牒前以标。

相续识者。此生起识。粗细虽殊。同是一识。更无别体。故即指前第五识也。但前就细分法执分别相应。依止义门。则说为意。此中约其能起见爱粗惑相应。从前起门。说名为意识。谓意之识。故名意识。

凡夫者。简非圣人意识也。以前智识。及相续识。通在二乘。及地前所起。故今约凡。显其粗也。

取著者。以无对治故。追着妄境。转极粗现。故云深也。

【记】生起识者。谓此意之识。是前第五相续识之所生。故名生起识也。

然无异体。但约粗细而分二别。故云同是一识。

若更细论。亦即是前智识也。以同依境界之所起故。今不指此而偏指相续者。以是意识亲所依故。

但前下。对前辨异。以相续识。是法执分别。望于我执见爱。彼名细惑。又约能生依止义边。说之为意。

此中下。明今义。谓依前细相之上。生起此之粗分别识。此识与人我贪瞋见爱粗恶烦恼相应。故下文云。此识依见爱烦恼增长义故。

即就所起义说。故云从前起门。即是执取计名也。

以是分别之中粗分别故。名为意识。

意之识者。依于五意所起之识。故本疏云。依意之识。依主释也。

简非圣者。即二乘及地前菩萨也。此二种人。已能远离意之识故。故约凡夫以显粗也。又以五意。亦名意识。恐有所滥。故此约人拣之。其实五意名识。是持业释。故不同此。

取下。取。即执取。着。即计名。若与前料拣之。智识。是法执俱生。细中细也。相续识。是法执分别。细中粗也。执取相。是我执俱生下云。计我我所。名意识。粗中细也。计名相。是我执分别。下云。分别六尘。名事识。粗中粗也。故前疏云。粗细虽殊。同是一识。其斯之谓与。

无对治等者。谓无始觉观智慧也。二乘三贤。得人空观。既无取着。当知凡夫取着深者。盖无观慧故也。其犹重病。既不与药。厥疾宁瘳。

△二出其惑体。

计我我所。种种妄执。

【疏】非直心外计境为尘。亦复于身计我。于尘计所。

种种执者。显计我之相也。或执即蕴。或执离蕴。

【记】论云。计我我等。正释取相。由计我及我所。起种种执。故名为深。此即意识俱生爱执取相也。

疏中心外计境者。此是法执。属前智相及相续相。

亦复等者。正明此识。属于我执。

即蕴。谓凡夫所执我。但通执自五蕴为主宰故。

离蕴。即外道所执神我。然有三宗。一。数论计我体常而量周遍。犹如虚空。二。胜论计我体常而量不定。随身卷舒。犹如牛皮。三。无惭计我体常。犹如微尘。应于根门。如是众多。故云种种。

△三执所依缘。

随事攀缘。分别六尘。

【疏】但缘于倒境之事。不了正理。故名随事等。

【记】论云。随事攀等。正释著相。由彼事事攀缘。尘尘分别。故名转深。此即事识分别见计名相也。

疏中缘倒境者。如执苦为乐。不净计净。无我计我。无常计常等也。

不了理者。谓不知无我等真正理也。故金刚云。凡夫之人。贪着其事。

△四制立其名。

名为意识。亦名分离识。又复说名分别事识。

【疏】此论就一意识。义分出五识。故说意识分别六尘。分离者。依于六根。别别取六尘故。

分别事识者。又能分别去来内外种种事相故。

【记】此论等者。乃是料拣宗说不同也。难云。此意识中。为唯一耶。为兼五耶。兼五。不应单名为意识。唯一。则眼等五识何居。答云。略料拣之。三宗不同。小乘宗中。唯立一意识。而义说为心意识三。相宗开立八识。实有四分见相。性宗依一藏心。而义分为五意意识。次又依一意识。而义分出眼等五识。今此论就性宗说也。谓于一意识中。分出眼等五识。兼本成六。以对六尘。故上文说意识者。种种妄执。分别六尘。则知唯依一意之识。起于眼等六用也。

然前智相续识。亦缘六尘。以彼不与爱见相应。故属前意。今与爱见相应。故名意识。前云六粗皆属意识者。智续相。属细分。执计相。属粗分。思之。

上料拣竟。约义训者。依前五意。展转生起。故名为意。了别六尘。生长见爱。故名为识。疏不释者。初已明故。

依六根等者。谓依内六根。发于六识。缘外六尘。斯则聚缘内摇。趣外奔逸。既以一为六。六用又不同。即分离义也。如佛顶经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光明经云。六情诸根。各各自缘诸尘境界。不行他缘等。

又能下。去来。竖穷三世也。以此意识。遍缘一切。通三量故。假实俱缘。如前云。能令现在已经之事。忽然而念。未来之事。不觉妄虑。

内外。横量十方也。谓内根外尘色心诸法。亦即计我我所又以此三名配上四句。计我妄执。名意识也。分别六尘。名分离识。随事攀缘。名事识也。

△五识起所依。

此识依见爱烦恼增长义故。

【疏】见。谓见一处住地。即见道惑。

爱。谓欲。色。有。三爱。即修道惑。

以此见修二惑。熏于本识。令生此分别事识。故云增长。

上六粗中执取。计名。及起业相。并相从入此意识中。及后六染中执相应染。亦入此摄也。

【记】见一处者。五住地中之一数。此是三界分别粗惑。迷理起者(谓迷四谛理而起也。迷理随眠。通于见修。见断为粗。修断为细。唯识论云。诸见所断及修所断迷理随眠。唯有根本无分别智。亲证理故。能正断彼)。同于见道处断。故名见道惑。

欲色有三爱。即三界俱生(任运也)细惑。迷事起者(谓迷六尘事而起也。迷事随眠。对迷理言。事粗理细。故唯修断唯识论云。余修所断迷事随眠。根本后得。俱能正断)。于修道位中所除断。故名修道惑。

以此等者。谓以此见爱烦恼熏于第八。令彼识中第六种子。有生长增益故。即起现行也。

上六下。类摄。然执取计名。正当此识。起业一相。是此所生。总别报业。是此识造。今约所造从能造说。亦此识摄。故云相从入也。

执相应者。于六染中。唯此合执计二相以为一染。正当此识摄也。

△二重显所依缘体(二)。初略明缘起甚深。二广显缘起差别。

初略明缘起甚深(二)。初标叹甚深。二出深所以。

初标叹甚深。

依无明熏习所起识者。

非凡夫能知。亦非二乘智慧所觉。

谓依菩萨。从初正信。发心观察。若证法身。得少分知。乃至菩萨究竟地。不能尽知。

唯佛穷了。

【疏】依无明者。牒上所说。依根本无明。起彼静心。成业等识也。

非凡夫等者。凡小非分也。二乘但觉四住。不了无明。故此无明所起之识。非其境也。

依菩萨下。明菩萨分知。初正信者。十信之初。发心之时。即观本识自性缘起因果之体。得成正信也。

发心句。三贤位中。并言比观。故云观察。

少分不能尽者。地上证之未穷故。以其但觉住相。不觉生相。

唯佛者。四相俱了。故得穷源。

【记】牒上等者。上云。谓无明力。不觉心动。故名业识等。谓心与无明和合。起成业等三细也。

非凡下。依位别叹三。先。凡小非分。凡夫尚不知意之识。况此三细耶。二乘方觉事识中粗分。尚不觉细分。正认三细以为涅槃。是以无明所起之识者。非其境界也。于五住地中。但觉前四。是前见爱所增长识也。若根本无明。是第五住。非彼所觉。依下。二。菩萨分知。十信等者。谓此菩萨。虽位在外凡而能信教。了知本识。因缘所生。无有自性。决定无体。唯是真如。方成正信。故下说十信菩萨。信真如。及修真如三昧。以成正信之行。

因果体者。因即无明。果即本识三相。体即真如也。

三贤等者。异前位之信。殊后位之证。故言观察。比观者。既未亲证。但比度观察。即相似觉也。

法身。即初地已去。究竟。即十地。乃至之言。摄于中八随分觉故。不能尽知。然初地且约破法执。故说为少知。若克就识论。八地方觉此识现相也。

唯下。三。唯佛能穷。以觉前者。则不觉后。觉后者。必能觉前。故云四相俱了。前云。若得无念者。则知心相生住异灭。

△二出深所以(二)。初徴。二释。

初徴。

何以故。

【疏】缘起妙理。贯通凡圣。何故说见。唯在果人。

【记】真如为因。无明为缘。起成诸识。斯则性起为相。是不思议微妙理趣。故云缘起妙理。问意可知。

△二释(三)初即净而染。二即染常净。三结成难测。

初即净而染。

是心从本以来。自性清净。

而有无明。

为无明所染。有其染心。

【疏】性净者。一。缘起体。即因也。

无明者。二。发缘起之由即缘也。

染心者。三。显缘起之相。即不染而染也。

【记】因即梨耶心体。是其觉义。即不思议变者。

缘即根本无明。是不觉义。即不思议熏者。

染心。即业等诸识。以于不可熏变处而熏变故。

不染而染者。即前自性心体。非是染法。以不守自性故。随熏成染。故下云。真如之法。实无于染。但以无明而熏习故。则有染相。

△二即染常净。

虽有染心。而常恒不变。

【疏】释缘起甚深义。即染而不染也。

【记】即染等者。虽随熏成染。其体常净。如镜现秽。其体不动。

斯则正由不动而得随缘。正由随缘。显得不动。

△三结成难测。

是故此义。唯佛能知。

【疏】胜鬘经云。自性清净心。难可了知。彼心为烦恼所染。亦难可了知。乃至结云。唯佛能知。

楞伽经中。亦同此说。故彼经云。如来藏是清净相。客尘烦恼垢染不净。乃至广说。下结云。我今与汝。及诸菩萨甚深智者。能了分别也。

【记】论云此义。指上即净即染二义也。

唯佛知者。欲言其净。则九相纷然。欲言其染。则一味无变。若非佛智。孰能知焉。

前问缘起妙理。何故唯在果人。故作此结答也。

【记】疏云自性难了者。以能随缘成染故。

所染难了者。以即染而常净故。

甚深智者。即八地已上。少分而知。以觉转现相故。然从初地。亦得少知。以证真故。前云若证法身。得少分知。

能了别者。了如来藏。不染而染别烦恼垢。染而不染也。

△二广显缘起差别(二)。初缘起体相。二更重料拣。

初缘起体相(三)。初显上不变之义。二显上无明缘起之由。三显上缘起之相。

初显上不变之义。

所谓心性常无念故。名为不变。

【疏】虽举体动而本来静。故云常无念。显上缘起因体也。

【记】虽举等者。如杌不作鬼。绳不为蛇。东处无西等。

无念。即觉义。既常是觉。即无不觉。无不觉故。名为不变。缘起体者。即前自性清净心。故云因也。

△二显上无明缘起之由。

以不达一法界故。心不相应。

忽然念起。名为无明。

【疏】此显根本无明。最极微细。未有能所王数差别。即心之惑。故云不相应。非同心王心数相应。

唯此无明。为染法之源。最极微细。更无染法。能为此本。故云忽然念起也。如缨络本业经云。四住地前使。无法起故。名无始无明住地。是则明其无明之前。无别有法为始集之本。故云无始。即是此论忽然义也。此约粗细相依之门。说为无前。亦言忽然。不约时节以说忽然也。

【记】此显下。初。释心不相应。此明无明之体。初起微细。未分王数心境之相应故。又此无明。是全性之惑。故云即心。亦可此惑。是与真心不相应之法。如前云。从本以来。不与妄染相应故。今以不如实知故。忽然而起。说此以为根本无明也。唯此下。二。释忽然念起三。初。正释今义。是诸染法始起之源本故。故约忽起以表其先也。

如缨下。二。引经证成。四住前使者。即无明使也。

无法起者。意显无明使外。别无有法。为能起无明之本也。

是则下。三。会彼同此二。先。正会。如文。

此约下。二。结拣。意明无前之忽然。非有始之忽然也。言无前者。以此无明最微细故。更无有法前于此者。前。即始也。由无始起之本。故说忽然。故本疏云。以起无初。肇公亦云。如镜忽尘。如空忽云即斯义也。

△三显上缘起之相。

【疏】谓显上有其染心之句也。

△中三。初标。二徴。三释。

初标。

染心者。有六种。

【记】染心六者。以上云。无明所染。有其染心。故今释此心相。有其六种差别不同也。

△二徴。

云何为六。

△三释。

【疏】然此六染。逆次配六粗中前四。及后三细。由此第一。合彼粗中三四。故但六也。便借此名以科此六。

六中各二。皆初障。后治。

【记】逆次配者。前说随流生起。故从细至粗为顺次。今明反流除断。故从粗至细为逆次。前取近理为先。今取易断为先也。

由此下。配第一染。以二乘三贤。同断此故。

便借下。将前科此。免更会同也。

△科分六者。初执取计名字相(至)。六业相。

初执取计名字相。

一者。执相应染。

依二乘解脱。及信相应地远离故。

【疏】一下。是六粗中第三第四相也。亦是上意识见爱烦恼所增长义。亦是上四相中粗分别执著相也。但粗心外执。与境相应。污其净行。故云执相应染也。

二乘解脱者。至无学位。见修烦恼。究竟离也。

及下。十解已去。信根成就。无有退失。名信相应。故地论云。地前总名信行地菩萨。无著论中。亦同此说也。此菩萨得人空。见修烦恼。不得现行。故云远离。非约随眠以留惑故。故摄论云。若不断上心。则不异凡夫。若不留惑种子。则不异二乘。又二意留惑。为自他也。此约终教说。若约始教。初地已上。方说留惑。如余论说。今此菩萨。非直断四住人执。亦分断无明住地故。此论下云。不了一法界义者。从信相应地观察学断故。今但为显人我粗执。故不论彼也。

【记】初。障也。是六等者。据用科名。合无此说。今此重对者。为通前类摄故。此即九相中二相。

见爱等。即五意中意之识。

粗分别。即异相也。

但粗下。释执别名。外执于境。与境相应。内起见爱。计我我所故。

污其句。释染通名。净行。即真如根本智也。此智有二。一。人空智。二。法空智。此智不起者。由染心有力。为能障故。名之为污。若渐修此观。观成智起。即翻染心。便名为治。斯则敌体相违。故成治义。然此以对始觉名染义也。若据论意。则约对本觉之净以明其染。故前文云。是心从来自性清净。而有无明。为无明所染。有其染心。问。障染何别。答。体虽无别。名义有殊。障则对始觉立。如下文云。能障真如根本智故。染则对本觉立。如上所引。是心从来自性清净等。

二乘下。次。治也。无学等者。此明见爱四住烦恼。辟支罗汉。悉能离故。

十解下二。初。约三贤以明行位二。初。正显行位。据此。则三贤菩萨。同受此名。以皆不退失故。

故地下。二。引论证成。无著论。即金刚论。彼论三地。谓信行地。净心地。究竟地也。

此菩萨下。二。对二乘以显断惑。又二。初。核劣以明粗惑二。初。表异凡小。得人空者。以此菩萨得此观故。能伏现行。不同凡夫。然于种子不尽除灭。不同二乘。言随眠者。种子异名。谓随逐有情。眠伏藏识。今此论中。约现行说。名为远离。非约种子。

摄论下。引证。上心。即现行也。

二意者。留此惑种。润于故业。受分段身。修习种智。断所知障。即自利也。兼俯就群品。摄化利益。即利他也。若不留惑种。即同二乘。独出三界。二利俱失也。故圆觉云。菩萨示现世间。非爱为本。但以慈悲。令彼舍爱。假诸贪欲而入生死。问。菩萨既留惑种。后起现行。受分段身。与凡夫何异。答。前引圆觉。足辨其异。虽留惑种受分段身。以有智故。终不起过。假此分段为所依故。广修种智。及行大悲。终不令此起于新业。如禁蛇法。虽不令死。亦不噬人。故摄论云。烦恼伏不起。如毒咒所害。留惑(烦恼)至惑尽(所知)。证佛一切智。

此约下。二。拣定权实。初地下。约顿悟说。谓此菩萨在地前时。以二空观。双伏二障分别。至见道位。种现俱断。从此位去。若智增者。便伏烦恼现行。至佛方断。若悲增者。故意令生。极至八地。现行方伏。留随眠惑。以助愿力。化利众生。今此论中。约生起时。一向竖说。及至断时。从粗至细。故在地前。已除我执俱生分别。至登地时。唯断法执分别。二地已去。秪断法执俱生。更无烦恼。不同彼教。横说二障种子在第八中。良以权实教异。

与此相望。校一僧祗。如余论者。即瑜伽唯识等广明。

今此下。二。超胜以除细执三。初。正明。以是实教菩萨。从初正信。便达真如本有。无明本空。随顺无念。于此地前。能修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令彼法执不生。伏于无明。与真相应。故云分断。但伏故名断也。

故此下。二。引证。不了法界。即无明也。下说发直等三心。修无住等四方便。及施等六度。皆此观断义也。

今但下。三。结意。以是约执取人。非约人明执。故不论也。

△二相续相。

二者。不断相应染。

依信相应地。修学方便。渐渐能舍。得净心地。究竟离故。

【疏】二下。六粗中第二也。从此至六。又逆配前五意中。此位第五。但执法续生。生起不断。即是相续义也。

依信下。十解已去。修唯识观。寻伺方便。乃至初地。证三无性。遍满真如。法执分别。不得现行。

【记】障中但执等者。即是法执相续。生起不断。故前云相续。今云不断。其义一也。

治中十解等者。谓从三贤位中。观察寻伺。分断此染。直到初地。方能全离。

修唯识观者。即资粮位中。习行顺解脱分。寻伺方便者。即加行位中习行顺决择分。

初地。即见道信。无漏智火。烧烦恼薪。通达佛法。名欢喜地。

三无性者。谓遍计相无性。依他无自然性。圆成无前遍计我法之性。故唯识云。初即相无性。次无自然性。后由远离前。所执我法性。

遍满真如者。即遍行真如。所言遍者。唯识云。谓此真如。二空所显。无有一法而不在故。

所言证者。以无分别智。契无差别理。能所两亡也。故唯识云。若时于所缘。智都无所得。

尔时住唯识。离二取相故。

法执等者。由修习唯识观故。至此成就无漏智相。分得现行。由是此执分别。永得除灭。

△三智相。

三者。分别智相应染。

依具戒地渐离。乃至无相方便地。究竟离故。

【疏】三下。六中第一。五中第四。以能分别世出世诸法染净。故云智也。是法执修惑。

依具下。七地已还。有出入观异。故于境界。有微细分别。然地地分除。故云渐离。八地已去。无出观缘境。故于七地尽此惑也。云究竟离。以二地三聚戒具。故云具戒地。以七地前无相观。有加行方便。有功用。故云无相方便地。八地已上。无相无方便功用故。

【记】障中以能下。释名。可知。

法执修惑者。所知障中。俱生之分。以修道所断。故名修惑。

治中七地等者。此等已还。法空观。有间断。有相。有功用。遂于染净境界。未免分别。然从二地已来。分分除断。故云渐也。

八地下。释得离此染所以。若残此染。则不登七地。岂况至八。故至七地门中。都尽此染也。

以二地下。释二地名。谓摄律仪。善法。众生。三聚具足。名具戒地。又以远离微细破戒垢故。亦名为离垢地。准华严说十地。如次修十波罗蜜。此正当戒波罗蜜。余地非不持戒。以约增胜说故。

以七下。释七地名。斯则八地名无相。七地名方便。谓与无相地作方便故。乃是无相之方便也。

八地下。反显可知。

△四境界相。

四者。现色不相应染。

依色自在地能离故。

【疏】四下。三细五意中。皆当第三。此即依根本无明。动彼净心。令现境界也。

依色下。以八地中得三种世间自在。色性随心。无有隔碍。故云色自在地能离也。以色不自在位。现识不亡。故此位中。遣彼相也。

【记】初句。障。根本等者。无明动心。成业转现相。现相。即现境界也。今当现相。

依句。治。色性无碍者。以色自心生故。心能变色故。由是。能毛容刹海。芥纳须弥。色心不相妨。自他无分隔也。本业经云。所谓无相大慧。方便大用。无有色习。无明亦尽。百万劫事。无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时行现。如佛形现一切众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时行已。无功用故。

三世间自在者。谓此菩萨。观此三种粗细之色。无不通达。无分别智。任运相续。相用烦恼。不能动故。

以色下。举下位以反显。意云。七地已前。现识不亡。故色不自在。今得自在者。盖现识亡也。然于七地观断。至八地尽。前后皆然。应知之。

△五能见相。

五者。能见心不相应染。

依心自在地能离故。

【疏】五句。三中五中。皆当第二。以根本无明。动令能见。上文云。依于动心。成能见故。

依心下。以九地中。善知众生心行十种稠林。故云心自在。此于他心得自在。又以自得四十无碍智。出华严经。有碍能缘。永不得起。

【记】障文可知。

治中善知下。于他心得自在也。

十稠林者。华严云。此菩萨以如实智慧知众生。一心稠林。二烦恼。三业。四根。五解。六性。七乐愿。八随眠。九受生习气相续。十三聚差别。一一皆云稠林者。此等诸法。稠密如林。故以喻之。净名云。善知众生往来所趣。及心所行。此叹九地菩萨。本业经云。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习已灭。无明亦除也。

又以下。明于自心得自在。四十无碍智者。准华严说。有十种四无碍智。四者。一法。二义。三词。四乐说。十者。世亲判为十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说相。五智相。六无我相。七业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一一具四。故成四十。广如彼说。

有碍下。结所离之染。碍。即障染。能缘。是智。起。即不自在。不起。即如前云心习已灭也。

△六业相。

六者。根本业不相应染。

依菩萨尽地。得入如来地能离故。

【疏】六句。三中五中。皆当第一。以无明力。不觉心动故。

菩萨下。十地终心金刚喻定。无垢地中。微细习气。心念都尽。故上文云。得见心性。心则常住故。

【记】障中。心动。业也。

治中。尽地。即究竟地。如前云。乃至菩萨究竟地。有本多云地尽。义亦有在。不如地字在下义顺。以前后皆结云地故。此即第十地也。如来。即妙觉。斯则从九地观断。佛地方尽。无垢地。即如来地。与十地终心。竟无有异。然本业经中。等觉为无垢地。彼即别开。今此所明等妙二觉。合为一位也。余可知。

△二更重料拣(三)。初辨上无明约治料拣。二释上相应不相应义。三举上染心及无明约境成二碍义。

初辨上无明约治料拣。

【记】如上六染。但是无明所起之法。已分配因果诸位明断竟。

然上云不达一法界故。名为无明。未知此使。依何位人能远离耶。故今辨之。

不了一法界义者。

从信相应地。观察学断。入净心地。随分得离。乃至如来地。能究竟离故。

【疏】不句。标也。从下。初粗者。至初地离。后细者。至佛地尽故也。

此即是上染心所依无明住地。能染真如。成染心故。上文云。破和合识者。灭无明故。灭相续心者。断染心故。

今无明与染心。虽说有前后。然治灭并一时也。

【记】粗者。枝末无明。从初地渐离。至七地方尽。

细者。根本无明。从八地始断现相。至十地尽业。佛地灭不觉也。

此即下。上说自性清净心。为无明所染。有其染心。当知无明。是染心之所依。染心。是无明之所起也。

上云者。即智净相文。然此六染位中。各有三分。一分属于无明。一分属于染心。以皆有和合。及相续义故。但约与前和合。迷执不改。即是无明。约展转起后。相续不断。即是染心。由是地前。便有断无明义也。今言初地方离者。以约破法执位明其断义。不乖诸说。故标此位也。

今无明下。明生起时。义说前后。以论因缘和合义故。若除断时。则无前后以能依所依。不相离故。

△二释上相应不相应义。

【记】以上六染中。有相应不相应言。义犹未显。今此特显之。

△于中二。初释相应。二释不相应。

初释相应。

言相应义者。

谓心念法异。依染净差别。而知相缘相同故。

【疏】相应者。六染中前三。是相应。此有二释。一。约王数释。此三种皆是粗心故。二。约心境释。以此三种。依境生故。

心念法异者。心。谓心王。念法。谓心所。王数不同。故云异也。迦旃延论中。名为心及心所念法故。又心念。谓能缘心。法。谓所缘境。异。谓心境不同。

差别者。是所依分别境。

同者。若心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缘净。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缘相。即所缘同。又于染境作染解。于净境作净解。故云同也。

【记】初句。标也。皆粗心者。以是前六缘总别相。行相粗显故。

依境生者。既依境生。则与境为相应也。

谓下。释也二。初。约法辨异。

心谓下。约王数释。心王。即前六识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位心所。然六识中心所。多少不同。今此总名念法。亦可举一蔽诸。故言念。即别境之一心所法也。

迦旃下。引证。即通指心所。俱名心所念法。然论王数相应。总有五义。一。同所依根。二。同缘一境。三。同一行相。谓同作青色等解。四。同一心事。王所同一事体故。五。同一时。王所同一刹那故。由是故得相应。

又心下。约心境释。可知。

所依等者。识依此境所引生故。又是彼识所分别故。以有此染净为所依故。遂起心王心数令相应也。以有此境为所分别故。遂与能分别为相应也。

而句。二。正显相应。

先约王数释同义。如师往资随。其事不异。然虽云王数相应。理须约境以辨。能知同者。此体有二。以王数相应故。名为同也。所缘同者。此唯一境以望王数。故名同也。斯则能所虽皆云同。而同义有异也。

又于下。次约心境释同义。此即心随于境。名之为同。同。即相应也。

△二释不相应。

不相应义者。

谓即心不觉。常无别异。不同知相缘相故。

【疏】不相应者。六染中后三及无明。皆名不相应心。

亦二释。

一。约王数。此显根本无明。动彼静心之体。即此动心。是不觉相。更无王数之别。故云即心不觉常无别异。此翻前心念法异也。既无王数之别。何有同知同缘。翻前可见。以此三种。依不觉起。不异不觉。故云即也。上文云。依不觉故。生三种相。与彼不觉。不相舍离者。是此即心之不觉。故云不离。非是相应而不离也。下文亦云。无明灭故。不相应心灭。

二。亦约心境释中。言即心不觉等者。谓此无明。即此染心而无别体。不约与外境相应。方为此不觉。但在本心之上。故云即心等也。不同知相等者。拣前相应也。

此不相应心。既是梨耶识。于中不分王数义。及不与外境相应义。并有觉不觉义等。并与诸论相违。和会如别记中说。

【记】不句。标也。

无明者。以前云。不达一法界故。心不相应。名无明等。故今指也。

谓下。释也。疏中二。先。正释论文。又二。初。约王数释二。先。显无别异。即此等者。心是真心。由动故成不觉。不觉与觉。一体无异。故云即也。尚无觉不觉异。岂有王数耶。

既无下。二。正遣相应二。初。正释翻前义。如单己一人。与谁为同。故无相应义也。

以此下。二。重释前即义三。初。正释。然前说不觉即动心。今说染心即不觉。有斯异耳。

上文下。次。引证。既展转相即。动无动相。元即静心也。

非是下。三。拣滥。此中言不相离者。以染心即不觉故。非谓有于王数相应而言不离。以相应不离。二义别故下文。引证。是下生灭相文。此则双证二义。一证不相离义。二证不是相应义。思之。二亦下。次。约心境释。亦二。先。显无异。意云。染心即无明。无明是不觉。不觉依于觉。觉即是本心。都无外境相应。故云即心不觉。此言即心。亦即本觉真心也。文中通于真妄二心。详之易见。

不同下。次。拣相应。既无境为相对。约何以明其相应耶。

此不下。二。指陈违妨。以相宗说此第八识。有遍行心所。又与器界外境相应。仍不说有觉义故。诸论。唯识瑜伽等也。和会如别说者。寻检未见所出。今且略会二宗所说者。如法相宗。说第八识。能缘三境。以彼秪据现在成就位中。横说八识。不明根本始起元由。但言一切众生。法尔皆具八种识。从自种生。皆能缘虑自分境界。以同是识了别义故。故能缘境。又说此识从自种生。虽从自种。而假境为所缘缘故。方得生起。故须缘境。虽能缘境。微细难知。不同前七执我执法。今此论中。竖说诸识。迷真所成。从细至粗。不说种生。故第八识。但有生境之功。而无缘境之义。以从无明内熏习起。非外境界牵故令生。故经说为流注生灭者。是此内起也。由是故无缘境之义。今若会彼同此论者。彼宗既言此识缘境。微细难知。当知密同今论之意。以彼宗说从种生故。同是识分。不得不说缘境界也。又若会此同彼说者。此论所明前六缘境。即是第八粗分功用。由于境界。熏彼本识。起此分别。斯则本识有缘境义。以是粗故。隔为事识。不名第八。又彼宗说第八心王。有遍行五心所相应者。由说此识能缘境界。是故有王所相应。如正缘境时。须有作意。能警其心。引心趣境。以趣境故。根境识三。分别变异。令心触彼。以触境故。四种和合。领纳违顺。以领纳故。于境取像。施设种种名言之事。以取像故。遂令其心。造作驱役。此五皆由缘境故得。是故第八。有五相应。今论既不说此缘境。亦无心所与之相应。故不同彼。又彼宗中。不说第八生起元由。从真起妄。但据现在成就位说。故无觉义。然亦说有无始本有菩提种子。而不即是本觉真如。以未了故。且隐密说。今论所明。依如来藏。有生灭心。以迷觉故。成于不觉。虽成不觉。觉性不变。故有觉义。以依实教显了相说。故不同彼。若彼已说有觉义者。如何彰此二教浅深。知之(崔传云。原疏两卷。别记一卷。会通文详彼记)。

△三举上染心及无明约境成二碍义。

【记】举上六染之心。以及无明。对于所障之境。束为二碍。以一切障染。不离二种。所谓烦恼。及以所知。今此染心。及以无明。二障分别。如何收摄。故此明之。

△中亦二。初标立。二重释。

初标立(二)。初惑障。后智障。

初惑障。

又染心义者。名为烦恼碍。

能障真如根本智故。

【疏】染心者。六染心也。

能障下。显其碍义。谓照寂妙慧如理之智。名根本智。即上文智净相也。染心諠动。违此寂静。故名染心为烦恼碍。以烦恼动故。

今此且依本末相依门。以无明所起染心。为烦恼碍。能起染心之无明。名为智碍。不约人法二执以明二碍。

【记】初二句。标法定名也。六染心者。各取于中一分相续义故。以此一分。諠扰动乱不寂静故。名为烦恼。

能障句。显碍释义也。先。释文。

照寂下。释所障智名。复名真智。证体智。实智等。以能证如实理。故名如理智。能生后得。故名根本智。

上文下。出所障智体也。

染心下。释成碍相。可知。

今此下。次。通妨。或问曰。如诸处说。依于二执。起于二障。与此何别。又前只将六粗前四以配二障。何故此中六染。俱名烦恼耶。故此释之。彼依二执起二障者。依五意上起所知。意之识上起烦恼。今此则以染心所依无明为所知。能依染心为烦恼。故不同也。应知若约二执说二障。即局。此依染心说二障。即通。有斯异也。

△后智障。

无明义者。名为智碍。

能障世间自然业智故。

【疏】无明。根本无明也。

能障下。显其碍义。谓后得如量智。即上不思议业用。以无明昏迷。无所分别。违此智用。名为智碍。从所障得名。

此明圣智用。如月顿应。于水无心。不同外道自然。

【记】无下。亦标法定名也。根本无明者。若取诸识中之一分。亦兼枝末。以末从本。故作此标。

能障等者。亦显碍释义也。初释文。后得下。释所障智名。复名遍智。俗智。权智等。以根本智证真如后。方得起故。名后得智。如其事量而知。名如量智也。

即上下。出所障智体。

以无明下。释其碍相。

从所障得名者。智之碍故。依主释也。不同烦恼即碍。是持义释。

此明下。二。通妨。或问。此言自然。与外道自然何别。故此释之。此心无心应物。任运现化为自然。不同外道拨无因果之自然。斯则言同而义异也。

△二重释(二)。先徴。次释。

先徴。

此义云何。

【疏】先问云。既此无明。动静心体。成于染心。则无明是细。应障理智。染心是粗。应障量智。何以不然。

【记】先问等者。约粗细以成难也。只合细法障细法。粗法障粗法。方是其宜。何故不尔耶。

△次释(二)。初释烦恼碍。二释智碍。

初释烦恼碍。

以依染心。能见能现。妄取境界。违平等性故。

【疏】能见能现者。独约后三细前二染。

妄取境者。通摄前三染心。以同依境起故。

违平等性者。释成碍义。以此染心。能所差别。乖根本智能所平等。所以障于理智。

【记】前二染者。以业相微细。未分能所。欲成碍义。难见相违。故今偏约转现二相以酬前难。然虽不言。意亦含摄。以依动心。说能见故。可以意知。

前三染。即分别智染已前三者。皆是事识。故依境起。

以此等者。以理智无能所。染心有能所。敌体相违。故成碍义。

△二释智碍。

以一切法常静。无有起相。

无明不觉。妄与法违故。

不能得随顺世间一切境界种种知故。

【疏】法静相者。举无明所迷法性。

与法违者。正显无明迷前法性。以不了如法寂静。妄有起灭。与法乖违故也。

不能得者。正释障如量智义也。

【记】所迷法性者。此是即真之俗。故常静无起。无起即真。故云法性。前文云。一切法离言说相。乃至无有变异。不可破坏。唯是一心等。

不了等者。正释违义。法性寂静。而无明起动。动静相反。故成违义。

正释等者。本疏云。以内迷真理。识外见尘。故于如量之境。不能随顺种种知也。如人动目。天地倾摇。故不能得如实知也。然前则约粗细而难问。今则约相违而通释也。故下文云。无明顿尽。名一切种智。

大乘起信论疏笔削记会阅卷第六

音释

音翅。火势盛貌。

末那

此云意。第七识名。

音滕。奔飞也。

音寰。圆转也。

音逆。罪恶也。

音换。逃迭转也。

俗作蚕。吐丝虫。

与茧同。音简。

音慷。相乖也。

音永。水涌出也。

门。去声。气掩不通也。

音椒。火伤也。

音唤。光明也。

音叶。奔游。纵放也。

音厄。木无枝也。

音乌。同污。垢染也。

音示。啮也。

音柔。丛密也。

迦旃延

此云文饰。

音简。寻觅也。

音景。诫䇿也。

音区。遣使也。

崔传

崔致远翰林所撰贤首国师传也。

同喧。諠哗。

音轻。摇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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