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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国史

第一章 从武昌起义到正式政府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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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武昌起义和各省光复

中国人所以怀疑帝制和反对清朝的原因,在前一篇里,已经说明了(第十三章第一节和第六节)。其中图谋革命最早的,就要推前大总统孙文。他在光绪十八年,已经在澳门组织兴中会,图谋革命。公元1891年(光绪十七年),在广州起事,不成,走到英国。给驻英公使龚照屿,把他骗到使馆里,拘禁起来。旋因英国人交涉,得以释放。于是孙文遍历南洋群岛和美洲的旧金山等处,竭力鼓吹,信从的人渐多。公元1904年、1905两年,因留东学生,极一时之盛。孙文亲自到日本,从事鼓吹。公元1905年,就和黄兴等组织同盟会,以为实施革命的团体。这一年,起兵攻镇南关,夺取炮台;第二年,又攻云南的河口,都因军械不继,退去。公元1911年,黄兴起事于广州。未及期而事泄,党人仓促攻督署,死者七十二人,都丛葬在黄花岗。这要算图谋革命以来最壮烈的一举了(关于辛亥以前革命事业的进行,可参看《孙文学说》的附录)。

辛亥八月十九日(阳历10月10日),先是革命党人,在湖北运动举事。原约八月十五日夜起义,后来延期到二十五日。而十七日事泄,机关多处同时被破。宪兵彭楚藩、刘汝夔、杨宏胜三人,都被清鄂督瑞澂所害,遂改于是夜起义。工程营先发,辎重队继之。先取火药局,直扑督署。瑞澂和统制张彪都逃去,于是武昌光复。众推黎元洪为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

二十三、二十四两日,派兵渡江,连克汉口、汉阳。照会各国领事,请其转呈政府,确守局外中立。并申明:

一、以前清政府所定条约,军政府概认其有效——但此后再与清政府订约,军政府概不承认。

二、承认各国的既得权。

三、赔款外债,照应由各省如数摊还。

四、各国倘以军用品助清,军政府概须没收。

领事团即宣告中立。旋各国都承认我为交战团体。

清廷得武昌起义的消息,即以荫昌督师,并命萨镇冰以海军赴鄂。二十三日,起袁世凯为湖广总督。

九月初六日,命荫昌俟袁世凯到后,即行“回京供职,”以冯国璋统第一军,段祺瑞统第二军,都归袁世凯节制。

九月初七日,清军陷汉口。我军以黄兴为总司令,守汉阳。十月初七日,汉阳陷。而其时各省都次第光复。

奉天于九月二十二设立保安会;推东三省总督赵尔巽为会长,咨议局议长吴景濂为副会长。只有直隶、河南、吉林、黑龙江四省,未曾宣布独立。

只有提督张勋,还在南京负固。于是苏浙两省,联军进攻。十月十二日,南京就克复——程德全移驻南京。

而停泊镇江九江的海军,亦于二十二、二十五两日,先后反正。

清廷听得陆钟琦死了,以吴禄贞为山西巡抚。禄贞屯兵石家庄,以清兵陷汉口后,纵火焚烧,截留运往战地的军火。禄贞旋于九月十七日遇刺。而驻兵滦州的张绍曾,又发强硬的电报,请清廷立宪。

清廷先已罢盛宣怀(九月初五日),下罪己诏,开党禁(初九日)。九月十一日,罢奕劻等,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十三日,宣布十九信条。因其中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第十九条:“第八……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于是十八日,资政院选袁世凯为总理。摄政王旋退位。

第二节 临时政府的成立和北迁

当南京未克复时,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公电沪军都督,提议“请各省各派代表,在上海开一会议”。其资格系:一、由各省咨议局各举一人,二、由各省都督府各举一人。有两省以上的代表到沪。即行开议;续到的随到随加入。沪督赞成了。于是以苏、浙都督府代表的名义,通电各省,“请即派员到沪,组织临时政府”,并请“公认伍廷芳、温宗尧为临时外交代表”。各省复电,多就近派本已在沪的人为代表,所以代表齐全得很快。九月二十五日,开第一次会议。议决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二十七日,以黎都督亦有通电,请各省派代表到武昌,组织临时政府。议决:“会所以上海为宜”,电请武昌派代表到沪与会。三十日,议决:“以武昌为中央军政府,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并请“以中央军政府名义,委任伍廷芳、温宗尧为民国外交总副长”。十月初三日,议决:“各省代表,同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初四日,又议决:“以一半赴湖北;一半留上海,为通信机关,以便联络声气。”赴湖北的代表,于初十日,在汉口开会。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第一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织之(第七条)……每省三人……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八条)……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六条)

十四日,得南京光复的消息,就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设立的地点。各省代表,限七日内齐集南京。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了,即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就是这一天,留沪的代表,忽而票举黄兴为大元帅,黎元洪为副元帅。明日,又议决大元帅的职权。即以大元帅主持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武昌各代表,通电否认。旋武昌各代表,齐集南京。二十四日开会,议决:“于二十六日选举临时大总统。”

先是:初十日,武昌的民军,由英领事介绍,与清军停战三日。三日期满之后,又继续停战三日。十五日,袁世凯电汉口清军,停战期满之后,再继续十五日;而派唐绍仪为代表,与黎都督——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

二十五日,浙江代表陈毅从湖北到南京。报告“唐绍仪已到汉口,黎都督的代表,业经和他会晤。据唐绍仪说:袁世凯也赞成共和”。于是议决:缓举临时大总统——承认上海所举大元帅、副元帅。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上:追加“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一条。二十七日,黄兴辞职,推荐黎元洪为大元帅。公决“以黎为大元帅,黄为副元帅;由副元帅代行大元帅职权,组织临时政府”。又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追加“大元帅不能在临时政府所在地时,以副元帅代行其职权”一项。先是袁世凯派唐绍仪为代表后,各省代表,亦议决以伍廷芳为民军代表。而以北方不认山、陕在停战范围之内,民军复电不认。旋商明,清廷对山、陕,民军对四川,各不增加兵力与军火。乃定议:从十月十九起,到十一月初五,停战十五日。以汉口为议和地点。而伍廷芳以在沪任外交代表,不能到汉。乃改以上海为议和地点。

十月二十七日,唐绍仪到上海。二十八日,开第一次会议。伍廷芳提议:“十九日停战后,湖北、山西、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奉天,均须一律停战,不得进攻。要电致袁内阁,得了确实的回复,方能开议。”唐绍仪答应了。十一月初一日,袁内阁回电到了。开第二次会议。延长停战期限七日(十一月初五到十二日)。伍廷芳提出:“必须承认共和,方可开议。”唐绍仪电达北京,请召集国会,议决国体。初九日,内阁奏请召集宗、支王公开御前会议,对于国体问题,由民意决议的话,也承认了。初十日,开第三次会议。议定“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从多数取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十一日,开第四次会议,议定“国民会议,以每省为一处,内外蒙古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每处选代表三人组织之——每人一票:倘某处代表到会的不满三人,仍有投三票之权”。十二日,开第五次会议。伍廷芳提出,“国民会议,以上海为开会之地;开会日期,定于十一月二十日”。唐允电达袁内阁。

初六日,孙文到上海。初十日,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奉天、直隶十七省代表,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孙文以十六票当选。这一天,是阳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于是通电各省,改用阳历。以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1月1日。孙文即于此日就职。

于是唐绍仪以交涉失败,打电报到北京辞职。袁世凯打电报给伍廷芳,说:“唐代表权限所在,只以切实讨论为范围。”现在国民会议各条,“均未先与本大臣商明,遽行签定。其中实有……碍难实行各节。嗣后应商事件,即由本大臣与贵代表直接电商……”。伍廷芳复电,说:“唐代表签订和约,不能因其辞职而有变动。而且往返电商不便,请清内阁总理,亲自到上海来面商。”袁世凯又打电报来,说:国体问题,“现正在商议正当办法,为什么南京忽然组织政府?设国会议决为君主立宪,该政府暨总统,是否立即取消?”

伍廷芳复电说:“这是民国内部的事情”,“若以此相诘,请还问清政府,国民会议未决以前,何以不即行消灭?……设国会议决为共和,清帝是否立即退位?”于是和议停顿,而北方将士,亦多倾向共和。段祺瑞等联电赞成共和;并说要带队入京,和各亲贵剖陈利害。

于是由袁世凯和民国商定了优待满、蒙、回、藏各族和清室的条件。而清帝于二月十二日退位。

先是临时总统就职后,各省代表,又于正月初三日,选举临时副总统。黎元洪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又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原文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这时候,于“国民议会”之下,加入“制定民国宪法”六个字。从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会,就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行参议院职权。旋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都到。于正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成立大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这时候,因为来不及,乃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改,成为《临时约法》。由临时大总统,于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当清帝尚未退位时,孙文曾提出最后协议条件,由伍代表转告袁世凯。其中重要的三条是:一、袁世凯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二、孙文辞职。三、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大总统。而清帝《退位诏》中,又有“……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的话。清帝既退位,袁世凯电告临时政府,绝对赞成共和。于是十三日,孙文向参议院辞职,并荐举袁世凯。十四日,参议院以二十票对八票,议决临时政府,移设北京。十五日,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袁世凯以十七票——全体一致当选。黎元洪亦辞副总统职。二十日开会选举,黎仍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便是十五日这一天,参议院复议临时政府地点,忽又以十九票对七票,可决仍设南京。于是派蔡元培、汪兆铭精卫到北京,欢迎袁世凯来就任。二十九日夜,北京兵变。三月初一日,天津、保定又兵变。初六日,参议院就议决,许袁在北京就职。袁命唐绍仪到南京组织新内阁,接收交代事宜。孙文遂于四月初一日去职。初五日,参议院亦议决移设北京。

南京临时政府阁员

陆军总长 黄兴

海军总长 黄钟英

外交总长 王宠惠

司法总长 伍廷芳

财政总长 陈锦涛

内务总长 程德全

教育总长 蔡元培

实业总长 张謇

交通总长 汤寿潜

唐绍仪内阁阁员

陆军总长 段祺瑞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外交总长 陆征祥

司法总长 王宠惠

财政总长 熊希龄

内务总长 赵秉钧

教育总长 蔡元培

工商总长 陈其美

农林总长 宋教仁

交通总长 梁如浩

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七条:“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政部,四军务部,五交通部。”后来修改时,将这条删去。

第三节 大借款、宋案和赣宁之役

参议院移设北京后,于1912年八月,将《国会组织法》和《参众两院选举法》议决。初十日,由临时大总统公布1913年正月初十日,明令召集国会。四月初八日,国会正式成立。

唐绍仪于1912年六月十五日辞职,由外交总长陆征祥代理。二十九日,任命陆为总理。第一次在参议院提出阁员,未能同意。第二次提出,才通过了。内务、陆、海军三部仍旧。财政周自齐,司法许世英,教育范源濂,农林陈振先,工商刘揆一,交通朱启钤。而陆已称病不出,乃以内务赵秉钧暂代。九月二十四日,任命赵为总理。阁员都照旧。“宋案”起后,赵秉钧也称病不出。以陆军段祺瑞代理。国会开后,熊希龄乃出面组阁。其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熊自兼,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教育汪大燮,司法梁启超,农林张謇,交通周自齐,当时称为“人才内阁”;又有人称它做“第一流内阁”。《新约法》成立。改行总统制以前,内阁的更迭如此。现在要说“赣宁之役”(“二次革命”)了。这一役的内容,自然是新旧之争。其导火线却是(一)俄蒙事件,(二)大借款,(三)宋案。俄蒙事件,在下一章叙述。现在却先叙述大借款和宋案。

当武昌起义后,外交团协议,由各国银行代表,组织联合委员会,监督中国盐税和海关的收入,以为外债的担保;并议决对于南北两军,都不借款。所以当时两军军费,都很支绌,这也是战争缩短的一个原因。其间借款,只有“维持北京市面借款”七十万镑,由清资政院议决;度支部大臣绍英,于1912年1月29日(辛亥十二月十一),和奥国瑞记洋行签订。这事还在外交团决议以前。

临时政府成立之初,财政自然是很困难的。于是发行军需公债一万万元,有奖公债五千万元。又将苏路公司、招商局等,用私人名义,向外国银行抵借款项,再行转借与政府。其中唯用汉冶萍公司向日本抵借五百万元一款,因参议院反对取消。唐绍仪任国务总理后,向四国银行团,以将来大借款为条件,请其垫款三百万元,以为收束南京政府组织北京政府的费用。北京政府成立后,唐又向四国团商借六亿元,以为(一)统一中央和各省的行政,(二)解散军队,(三)改良货币,(四)振兴实业的费用。四国银行团怕日俄两国不在团内,终究不妥,又向日俄劝诱加入。日俄两国以“四国承认满、蒙为其特殊势力范围”为条件,四国不肯答应。而唐绍仪亦以四国团要求中国“以后不得向他银行借款”,斥为垄断,宣言“中国有自由选择借款的权利”。于是以京张铁路为担保,于三月十四、四月初六,先后向华比银行借得1250000镑,四国提出抗议。政府不得已,允许将来大借款成立,把比国的借款还掉。

这时候,日俄两国,业已加入银行团,四国变为六国。五月初二日,唐绍仪要求从五月到十月,垫款八千万两。因银行团要求用外人监查,借款中止。旋由财政总长熊希龄和银行团交涉,银行团开出条件:一、在财政部附近,设立检查所,由银行团与财政部各选委员一人,监督借款用途。二、各省解散军队,须由中央政府派遣高级军官,会同税务司办理。政府把这条件提出参议院,参议院不肯承认;舆论尤其大哗,交涉又停顿了。

而从日俄两国加入之后,六国银行团就在伦敦开一会议。因(1)日俄两国,提出“借款不得用之满蒙”;而(2)四国方面,提出“发行公债,各由本国的银行承当”;至五月十五日,会议遂决裂。旋又移到巴黎开会,议决:(1)另由外交上解决。(2)俄得在比利时,日得在法国共同引受银行发行债票。又议决:关于特定问题的用途,有一国提出异议时,即可作废。于是各国的意见,大略一致。乃先订立基础条件——六月十九日。随即电告北京银行代表,于二十四日,向中国政府提出条件:

一、借款的总额,为六万万元;于五年内陆续支付。

二、英以汇丰,法以汇理,德以德华,美以花旗,俄以道胜,日以正金银行为代表。

三、由六国团选出代表,监督借款的用途。

四、对于盐税,须设立特别税关——或类似税关的机关——监督改良。

五、在此借款期内,中国不得更向六国团以外的银行借款。

财政总长熊希龄,对于监督盐税,绝对反对,但愿聘用外国技术人员。又要求减少借款的总额,而同时减轻其条件。请银行团从六月到十月,每月垫款六百万。银行团不允。熊希龄旋辞职,赵秉钧兼署财长。八月初五日,函告银行团,决计向别的银行商议。旋周学熙任财政总长。外国银行,对于汇丰等的垄断,不满意的也很多。于是驻英公使刘玉麟和英国克利斯浦公司,成立借款一千万镑,于八月三十日,在伦敦签字。六国团又出面反对,电知本国各分银行,不替中国汇兑。十月十五日,周学熙命长芦运使,于长芦税项下,每月取出克利斯浦借款利息,存在天津麦加利银行。三十日,与庚子赔款有关系的各国公使,忽然由意使领衔,出面抗议,说:盐税系庚子赔款的担保,不能移作别用——其实当辛丑定约时,盐税只有12000000两。后来加价,加课,到公元1911年,已增至47500000两。以赔款余额为担保,辛丑后久有其事,使团并没反抗。中国政府,虽然据此答复,然因需款紧急,毕竟不得已,俯就其范围。于是取消财部命令。《克利斯浦借款合同》第十四条:“在债票全发行以前,中国政府,如欲借款,克利斯浦公司有优先权——但条件须与他银团相同。”亦由中国予以赔偿;将此条取消。十一月三十日,以大总统命令,委任周学熙为办理借款专员,和六国团磋商,到十二月下旬,条件大致就绪。二十七日,赵总理和周总长,出席参议院,报告条件。正拟签字,而银行团借口巴尔干半岛发生战事,金融紧急,要求把五厘利息,改为五厘半。于是签字问题又搁起。而1913年三月二十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又命本国银行退出团外,六国又变为五国。

美国的退出,五国团颇疑心他有单独行动的意思。又银行团因预备借款给中国,买进现银已颇多。

而自“宋案”发生后,中国政府,也急欲成就借款。于是旧事重提,一切渐就妥洽。于1913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约。借入的数目,是25000000镑,利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盐务收入,除担保前债尚未还清者外,全数作为担保。将来海关收入的余款,亦尽数作为本借款担保。于北京设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产盐地方,设立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盐税都存银行,非由总会办会同签字,不能提用。本利拖欠,逾“展缓近情”的日期后,即将盐政事宜,归入海关管理。至于用途,则于审计处设立稽核外债室,任用华、洋稽核员,以资稽核。

大借款的经过大略如此。而既签字后,却引起一段政府和议院的冲突。原来民国时代,政府借款,当立约签字之先,总把交涉情形,报告参议院,求其同意。而此项大借款,则仅于签字后,咨交议院查照。《咨文》说:“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191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国务总理即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参议院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相应咨明贵院查明备案可也。”而议院方面,则说:当时所表决,只是办法的大体,“所以示交涉的范围”。所以政府所提出,只有第二、第五、第六、第十四、第十七条,其余各条,但注明“普通条件”字样,并没有条文。议员也就说普通条件,毋庸逐条表决,不曾再事追求。倘使正式议决借款合同,岂得如此?于是有主张将合同咨还政府的。而七月初,又发现政府于四月二十日,曾借奥国斯哥打军器公司款项三百五十万镑;不但合同没有交议,并且全没有令国会与闻。遂于七月初五日,提出弹劾政府案,其后这件事情,也始终没有结果。

至于“刺宋案”,则发生于1913年三月二十日。农林总长宋教仁,从下野后,仍为国民党中有力的人物(民初政党的情形,见第四节)。这时候,宋教仁的议论,说:总统非举袁世凯不可,而内阁则必须由政党组织。这一天晚上,突然在沪宁车站遇刺。二十二日身死。旋捉获凶手武士英和主使的应桂馨。政府命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查究。四月二十六日,程、应电呈总统,并通电全国,宣布所获证据。则主使应桂馨的,又系国务院秘书洪述祖。于是舆论哗然,都说这件事和政府有关。就做了二次革命直接的导火线。

先是南京政府交代后,孙文即行下野;黄兴为南京留守,不久亦呈请撤销。而长江流域,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钧,湖南都督谭延闿;南部则福建都督孙道仁,广东都督陈炯明,都系民党。七月十二日,李烈钧在湖口起兵,称为“讨袁军”。于是安徽、湖南、福建、广东,先后俱起。黄兴于十四日入南京,陈其美亦起兵于上海。政府先已令李纯扼守九江,郑汝成保卫上海制造局,和海军总司令李鼎新,互相犄角。又以倪嗣冲为安徽都督,龙济光为广东都督,张勋为江北宣抚使。李纯于七月二十五入湖口,八月十八入南昌。柏文蔚于八月初七日出走,倪嗣冲于二十九日入安庆。黄兴于七月二十九出走;八月初八日,何海鸣又入南京,张勋直到九月初一,才入南京。上海方面的民军,于七月下旬,屡次进攻制造局,不利。八月初二日,政府军反攻。到十三日,民党并弃吴淞炮台。龙济光于八月初四入广东。而湖南于八月十三日,福建于九月初九日,取消独立。

第四节 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七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九月初五日,众议院以213对126票,可决先举总统。十二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总统选举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初六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703,袁得票507,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第二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719人,黎元洪以611票当选。袁于初十日——国庆日就职。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奥匈帝国的音译)、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第二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二十五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十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五、第一〇八、一〇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十一月初四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

一、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二、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三、第四十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五、第六十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六、第六十七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旅长,纷纷电京,也有主张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也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四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方国民党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国民党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国民党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咨询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十二月十五日开会。1914年正月初四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复,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咨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尔菲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等语。’……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1914年正月初十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究应如何组织?应用何种名称?其职权范围如何?及议员选派方法……如何?”再行咨询。二十六日,政治会议议决《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即据以选举议员,于三月十八日,正式开会。

约法会议开会后,将《临时约法》修正,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于五月初一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即于本约法施行日废止。其《大总统选举法》,亦经约法会议修正,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约法会议所修正的《约法》,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组织:“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简任……”“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

五月二十四日,参政院成立;并令其代行立法——政治会议,即于是日停止。

各省省议会从取消国民党籍议员后,各都督民政长,又电称:“一般舆论,佥谓地方议会,非根本解决,收效无期。与其敷衍目前,不如暂行解散。”二月初三日,令交政治会议议决。旋据呈复:“统一国家,不应有此等庞大地方会议。应即一律解散。”“将来应否组织别种议事机关,应以地方制度如何规定为断。请俟制定地方制度时,通盘筹划,折中定制。”于三月二十八日,据以解散各省省议会。

其地方自治:1914年二月间,先因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称,“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准其取消。旋又下令:将各地方各级自治会停办,而“着内务部将自治制,重行厘定”。京师地方自治,本定为特别制度,这时候,也下令取消,由内务部一并厘定,汇案办理。

《新约法》将《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废除,改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于是五月初一日,废国务院官制,于大总统府设改事堂,以徐世昌为国务卿——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周自齐,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司法章宗祥,教育汤化龙,农商张謇(章宗祥兼代),交通梁敦彦。外省官制,亦大加改革。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

其司法机关:各都督、民政长,亦电请分别裁撤。亦交政治会议讨论。先是司法总长章宗祥拟有设厅办法六条,亦交政治会议,并案讨论。旋据呈复:一、各省高等审检两厅和省城已设的地方厅,照旧设立。二、商埠地方,应酌量繁简,分别去留。三、初级各厅,概与废除,归并地方。四、于各道署附设分厅。三月十五日,下令照所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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