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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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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壮勇拆抢教堂杀死教民案

·台湾壮勇拆抢教堂杀死教民案·

英钦差阿礼国请饬台湾地方官查办壮勇等扰害教士一案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请行知闽浙总督速派大员前往台湾将扰害救士案办结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并未令吉领事在台湾开仗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吉领事因台湾居民扰害英民调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详细情形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请饬台湾地方官查办壮勇等扰害教士一案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请饬台湾地方官查办壮勇等扰害教士一案照会(同治七年八月十七日)

大英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大臣阿,为照会事。

近准台湾府打鼓地方署领事官详报,并附马传教士禀稿一件。查据详报内称:『该处现有壮勇并本地匪民滋扰地方,兼扰害传教之处更多;该处地方官不但不将滋扰勇匪责惩,即将来遇有此等事故,亦恐不为管理』等情。又据传教士禀称:三年前,伊等在台湾府通商口岸传教;该教士等不能在城内置买住房,皆係地方官暗中阻挠,后来明有实据。因此,在城外租赁民房居住,与百姓施药治病。传教未久,该教士到街行走,该处匪民见即抛石;且告知该房主人:如容传教人居住,即将房主殴打。该匪民不但时常毁辱,且于各处粘贴字帖,声称传教人专好杀人、刨穵坟墓,房中且藏死尸等语。该教士当即禀请领事官雅勳、行知地方官出示晓谕,戒饬匪民不可似此造言扰害。虽经地方官允准,并未出示。该匪民等仍前滋扰,地方官毫无禁戒。未几,匪民等竟将礼拜堂蹧踏;该处知县反限传教士三日内搬离此地,不然不能保护等语。该教士无奈,祗得搬移。然条约内台湾府乃係应住之地,虽经领事官屡次详细照会,地方官仍不准搬回居住。传教士因在打鼓住至年半以后,在凤山县埤头城地方买房建盖礼拜堂后,未过十馀日,忽有壮勇带同衙役等用木石将后门撞开,将堂内新做板凳等物抢去。且该壮匪等姓名人人皆知,乃伊等公然白昼抢夺,毫无避讳。经打鼓署领事官雅将该匪等姓名照知地方官,请缉责惩;并未将该壮匪等惩办,亦未将抢去板凳等物追还。此事丝毫未曾办理;至本年三月间,更有蹧踏已甚之事。具禀时,此时尚未完结。因三月十九日有传教华人高长赴礼拜堂,行至埤头街市,见有一疯妇并多人,皆声言如妇係传教人与伊槟榔茶喫,以致如此。有一壮勇问高长是天主教人否?高长答云:『不是天主教,是耶稣教人』。壮勇一闻此言,遂将高长群殴甚重;高长逃入邻近房屋,复将高长拉出殴打,抢去衣服,又逃入附近官衙。若非逃入官衙,该壮勇等必将高长殴死。该衙门官员询问此案,该壮勇供称:疯妇係传教高长与伊食物,令其如此,方易从耶稣之教。而高长与疯妇并不认识,该疯妇亦从无到礼拜堂去过。且疯妇云:『并无可告高长之事』。虽然如此,而该官反将高长收禁。该壮勇等旋持刀械闯入礼拜堂,将住房内什物、书本、铺盖、衣箱、药料、医病器具等件全行抢去。次日,将房屋拆毁,砖瓦、木料抢劫一空。又将奉耶稣教之华人陈齐家中物件抢去,并将伊妻暨伊儿妇剥去外衣,在街凌辱。又有帮同传教二人逃跑,该壮勇等追至十里之远,捉获一人,殴伤甚重。在埤头城外居住奉教之人,见有许多官人并匪民等,俱极惊恐;因赴打鼓,意求保护。又于四月十一日,有华人庄清风路过埤头西北十五里左营地方,遇有多人皆云伊係耶稣教人,常以药毒人。该庄清风惊避入举人家内,该举人情愿保护庄清风;众人不从,竟行闯入,将庄清风拉出,用刀石击刺致死。虽将该壮勇匪民等姓名报知埤头城并台湾府地方官,均未拦阻,究办治罪。所有欺辱耶稣教人,皆係壮勇、官人率同匪民扰害;因官不责办,该勇等遇有奉教人,仍前凌辱。至杀害庄清风一节,因官并不缉拏勇匪等人,以至奉教人等在该处居住者不敢出门、逃跑者不敢回家。再,所住房屋均被匪民拆毁,受教等人无处栖止,传教士一概皆须费资养赡。至高长毫无犯法、亦无人控告,乃监禁至五十日之久;叠经领事官重言照请释放在案。再,所拆礼拜堂共计工料洋银三百元、堂内傢具等件共计洋银四百六十二元,曾经开单将价值若干告知领事官。今复禀请本大臣详查办理,并请保护;不然该处地方官以后永不公平办理。至该处百姓,从无扰害之处;所扰害者,皆係壮勇、匪民等所为。地官既不究办,显係纵容凌辱;因此禀请本大臣速为酌办等语。又据署领事官禀称:『虽将扰害之壮勇等姓名二十馀名开写照会地方官,迄今并无拏获一名。在京王大臣若不严饬台湾地方官认真究办惩治该勇匪等,并此后遇有干涉传教无论何事亦不秉公办理,不特传教人不得安生,且与该处居住洋人性命亦大有关係』等因。

本大臣查三年以来,台湾地方官办理传教、受教各事,与条约迥不相符。不但不为保护,且纵容勇匪等任意滋扰,毫不戒饬惩责。且扰害之人,实非该处本地居民,该勇匪等皆係与衙门公人表里为害。若地方官实意严行禁止,过此等匪徒,焉有不重惩之理!似此情形,显係地方官纵容扰害。虽经领事官勳嘉、雅任屡次咨请认真按约办理,而地方官毫无举动。贵亲王暨列位大臣若不严饬,该处地方官必不秉公办理,亦必不赔补拆毁房屋、抢去傢具银两。至杀死人命,尤属可恶!况庄清风向係奉公守法之人,毫不为匪。为此照请贵亲王严饬台湾地官,务将凶犯拏获,从严惩治;并将拆抢礼拜堂房屋、傢具按价赔补洋银七百六十二元,仍须将拆屋等匪惩责,幸勿迟延。且尤须严饬地方官,此后不可仍前疲玩。为此,即希贵亲王查照可也。须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初二日(戊辰年八月十七日)。

·英钦差阿礼国请行知闽浙总督速派大员前往台湾将扰害救士案办结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请行知闽浙总督速派大员前往台湾将扰害救士案办结照会(同治七年九月十四日)

大英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大臣阿,为续行照会事。

台湾府传教士被百姓扰乱一案,近又据台湾署领事官吉禀称:『八月初五日照会凤山县,于初六日进县;该县覆称断不接见等语』。并称『风闻纷纷,传说于进县必经之要路均有百姓携带兵器在彼埋伏。后经详细查访,果有此事』。本大臣查阅之下,殊为不快。英国商民按照条约在台湾府地方居住,本係应得之益;而且性命亦关紧要。故本国水师提督现已派令兵船,协同领事官随时保护本国商民人等性命,并随时保护该商民等能获应得之益。再,本任台湾府领事官郇曾经差往别处办理事件,现已饬该员迅回本任;即须切恳贵亲王火速行知闽浙总督赶紧拣派能事大员前往台湾府,会同郇领事速将此等繁杂之事查办清结,以敦和谊,是为至要。为此,照会贵亲王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戊辰年九月十四日)。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并未令吉领事在台湾开仗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并未令吉领事在台湾开仗照会(同治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英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大臣阿,为照覆事。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接准贵亲王来文,阅悉一切。案据闽浙总督英、福建巡抚卞所奏各节,本大臣不意现在尚未据有台湾领事官将一切情形详细禀报,以便本大臣将一切案情知照贵亲王。迄今惟据有吉领事禀报一件,内称有兴泉永道曾宪德渡台会同该领事会办,已有议结案件。本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案内各情,亦祗略言大概。故现在仅将接阅等情,先行照覆。台湾案内情形,吉领事曾经禀称趁便即行禀报,现仍未据详细禀报;是以不能与贵亲王一一辩论。惟仅能知照贵署:本大臣并未令吉领事在该处开仗。倘该领事在该处擅自逞兵,本大臣自应惟该领事是问。至轻动干戈、杀伤性命一节,本大臣亦深为不忍。其确情果与闽浙总督英、福建巡抚卞所奏相同,本大臣亦必将该领事暨洋将责处。其洋将索去之洋银,除係领事官所取地方官赔补英民亏累之款外,无论称係赔补经费以及因有别项情节,本大臣必为办理退还。

再,该吉署领事官,本大臣令其解任业经两月;并令本任台湾领事官郇即行回任,大约现在早经到台。且并行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令大员总管兵船,前赴台湾会同郇领事官与地方官将各案妥速办理。所惜者,惟自京抵台传递来往文件路途辽远,在路难免耽延,亦不能定传递一定时日;而台湾彼此争斗为日甚久,势必酿为巨案。故本大臣饬令郇领事回任,并咨请水师提督派令大员总管兵船会同郇领事之办法,以至未能赶及该处滋事之时。至本大臣与贵亲王何等相愿两国永敦和好,一切交涉事件何等相愿秉公办理,彼此交相倚赖;乃闽省督、抚以及台湾地方官不能体察本大臣与贵亲王和衷商办之意,或係明知不欲奉行,故该处难免有此滋事之举。况英民在台湾所受冤抑,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数年之间,多有此等情形。若地方官早经代为伸理,现必无此等争斗杀伤巨案。

所有台湾地方滋事详细情形,除俟该处领事官详报到日再行照会贵亲王查照,并按照条约酌办外,理合先行照覆。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戊辰年十二月十六日)。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吉领事因台湾居民扰害英民调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详细情形照会

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吉领事因台湾居民扰害英民调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详细情形照会(同治八年八月初九日)

大英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大臣阿,为照覆事。

前因台湾居民扰害英民各案、吉领事官调取兵船等情,于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以及同治八年三月十一日先后准贵亲王照会二件,本大臣均已阅悉。兹复据吉领事将占踞安平前后详细情形禀报前来,阅其所言,甚为恳切;而且除该领事所禀,犹有可证之据。据此,相应详细照会贵亲王查照。

查彼此欲由京师探听台湾案件确实信息,必须耽延时日;于此可见地势相隔辽远,路途必多梗塞。是以该处各案未经起事之先,已知必有危险之祸,实係无术将如何办法及早饬明该处弭患于未萌;而且欲弭患于未萌,不使积累之深至成不测之祸,必须彼此遇事即行迅饬辖下各员遵依札饬办理。无奈尤係无术能令传命如是之速,是以不能约束令其遵照办理。自起衅以迄于今,数年之间所有不平各案,委係职此之故。前本大臣思及该处情形必致滋事,当经札饬领事官不必擅动兵船;乃发文在该处滋事一月之前,而抵台已在滋事之后。

再,贵衙门亦曾行文知照该省大吏派委有权大员前往会同查办,其咨文抵该省之日亦甚不迟;而该省究未能照依贵衙门之意办理,仅祗派委曾道宪前往。及与领事官会晤时,该道曾云「权有不足」;不知实係如此,抑或该道有意推诿?乃其初,吉领事未踞安平,该道任意迟延;及吉领事既踞安平,该道又云「有权可以办理各案」。按此情形,则该省不能推诿之咎有二:一係既准贵衙门之咨文,不即照依办理;一係曾道承派前往,轻视此事,不为认真办理。若论该处争斗滋事,实属不成事体,殊乖两国和好之义;而推原其故,亦实该省官员未肯照依贵衙门之意办理以及曾道轻视此事激成此祸也。若使向有安设电线,则地方官办事必不能如此颟顸,亦自无占踞安平、杀伤人命、焚烧局库等事矣。

再,各省大吏或不谙国家所立条约,或明知条约而不肯遵依,又或不肯照依贵衙门与驻京大臣所议办理;有些三者情形,虽彼此定立条约之意何等相愿永敦和好,抑且又係彼此有益之事,实亦难免外省常有滋事之举。因此以至两国构衅,尤为可虑。现在台属各案俱已完结,地方官应知或因事相争日久,或不肯伸理冤枉甚有不便之处,亟宜加意防其积累之深;而贵衙门札饬各省案件以及理应遵守条约之处,亦宜设立良法,令其体会贵衙门之意认真遵依办理。

至该处滋事各案内有紧要关碍大局之处,本大臣特为指出,即应照请贵亲王查阅。

欲知该处起衅缘由以及地方官与领事官委係孰是孰非,必先确切查明底细,方能严惩已往之咎,庶足以杜将来。日前闽省督、抚入奏各节,并非实在情形。缘以祗凭地方官所详为据并未细查确情,而地方官所禀又係捏报;若督、抚具摺案件均係如此,深为可虑。贵衙门以后办理中外交涉案件,何以克臻妥协?又如贵亲王来文所称「台湾各案或因滋扰教堂、或因衅起口角,并非十分冤抑不平之事等语;若非该省捏报不实,贵亲王断不能如此论事。现将该处情形抄录十四条送呈查照,即知领事官所言地方官之过以及差役人等所为各情,并非细故;抑且实有十分冤抑不平之处,于英民产业、性命,大有关繫条约所载「地方官漠不关心,以至贸易大局多受亏损』。至十四条内所指杀伤人命、抢夺货物、滋扰教堂各节,据领事禀称非係地方官唆使,即係地方官有心朦混。其是否果有此案与是否係地方官唆使朦混?当时道员不难详究水落石出;何以执意不肯认真究办?以及所办之案,直同儿戏。再,曾道宪德到台与地方官暨领事官会同办理各案内,有分别定罪议结之案;并将杀死入教人之凶手定为斩罪。其时既已如此,如何能言未有冤抑不平之处?既有冤抑不平之事,则拆毁教堂、抢夺樟脑、釐局丁勇札伤英商,并英商入内游历,台湾道派兵围扰以及道台欲杀北麒麟,并云有人能杀该洋人必有重赏等情。地方如此扰乱,地方官即有应得之咎,不能推诿。再查十四条内各案,覈计日期,其初地方官多係日不肯收理;比及收理之后,祗得按例办理。有赔补之案、有治罪之案,既係此等重案,当初即应收理;始既不肯收理,则该省大吏以及地方官即有应得处分。日前该省督、抚将各案咨报贵衙门,据称英民并无十分冤抑不平之事。本大臣正以各案均係冤抑不平之事,不宁惟是;即台湾梁道亦知均係冤抑不平之事,而惟执意不肯秉公办理保护各项英民。而且该省大吏所派曾道初抵台湾,亦曾轻视此事,不肯认真办理。因此,以至有彼此争斗及一切不善之举;祗应惟省官员是问。

若论领事官调兵争斗情事,本大臣甚为鬱鬱。虽係如此,又不能不思该处地方僻处一隅,若地方官不肯按照条约办理案件,遇有冤枉不肯伸理,以后仍难免可虑之事。且台湾遇有案件,即为查询,乃闽省大吏之责;若其不肯查覈秉公办理,亦係招致两国构衅之道。即如刻下台湾事势局面中含叵测,贵衙门亦经行文该省秉公办理;乃该省大臣不惟不肯饬令梁道暨曾道会同领事官秉公办案以敦和好,转多授意该道员等故不从领事所请之处。是以生患之由,多係地方官之咎。若据该省大吏入奏情节,咎责毫无;殊不知该省大吏错误之处,亦不为轻。虽係如此,本大臣究未以领事所办为是;当经一面责问该领事所办之轻躁,一面饬令将质银退还地方官。现已将该领事降调他处,用昭本大臣不慰之意。今奉本国执政大臣札饬,深以本大臣所办为是;并札知本大臣转饬各口领事官:嗣后如遇有难办事件,断不可遽动兵船,须先禀明驻京大臣听候主持等语。

其占踞安平一节,本大臣细酌情形,不能深责带兵官■〈口茄〉噹。缘该员祗知领事官令其占踞该处;至若时势缓急情形,为领事官所主持,伊并不能深问。既经占踞安平之后,所有鎗毙人命各情事,在■〈口茄〉噹之意,以为该处兵弁必有相争之举;是以先施制人,惟恐缓则为人所制。在彼时,该带兵官难免有此思虑;然实情是否如斯,本国亦必详细查讯。本大臣细思此事情形,该带兵官■〈口茄〉噹必係听信人言,以小传大;或以台湾兵勇必然争斗,以至滋为非常之祸。若实有此情事,则■〈口茄〉噹实非出于有心;则係惑于人言,以至错谬。此事实属不惬于心,本大臣相应将此情形禀明国家。其■〈口茄〉噹索取质银一节,该兵官并无此权,此举殊出情理之外。本大臣以为如此,本国亦为然;当将质银令其偿还地方官,以后可期不至复有此事。

至来文所称一面将北麒麟、马雅各二人迅即一併撤退,免致后任领事官受其煽惑,复行滋生事端等语;查该二人并无不守本分、煽惑滋事实据,反因地方官偏持意见,多受诬辱之害。既係如此,大臣实不便将该二人撤退。

又称前据闽省来咨,有「续到兵船二隻」等语;查此节係因本大臣恐该处地方官欺压英民、激成衅端,是以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令兵船会合领事官帮同办理,前经知照贵亲王在案。又因多派兵船,以昭办理台湾未完案件紧要之意,可至该省大吏以及地方官照依贵衙门之意办理妥协。缘屡因该省办事情形,可期以后再奉调衙门札行事件不致仍复照前颟顸、不为认真办理也。而且彼此欲戡扰乱、保全和好,法莫善于调取兵船;是以调兵非欲滋事,实係永敦和谊之意。再,本国兵船抵台之际,该处各案均已办有端倪,嗣已全行撤退矣。

数年以来,该处地方官招致近日祸患之处,本大臣不肯深论其故已耳。大概情形,总因梁道办理交涉事件纯任霸道;且因该处地方官不遵贵衙门之谕,执意偏禁洋商贩运糖觔、米石出洋并樟脑设立官厂。此外,违约之举仍复不少。以此洋商难免怀嫌。两国人形性各殊,共居一处;若怀异视之心,久而久之,疑虑不释。若不设法预防,必生衅隙。至洋商所受冤抑,已属甚深;虽经领事官屡次照会梁道伸理,乃竟执意不肯,及曾道渡台,领事官深冀该道覈办;讵意该道竟云各案俱係无关紧要,即可仍回厦门。领事因思曾道若竟回厦门、不为办理,则以后英民性命、产业愈难保护;是以特占安平,以为要办之质。本大臣揆情度理,吉领事如此举动,可宽之处甚多,亦几至于无过之地。而且派令兵船,不过停泊该处虚张声势,并未令其登岸驻札;又况吉领事旋即折回旗后,与曾道会议,并不能忆及洋将有上岸等事。此事本大臣切盼贵亲王嗣后如何设立良法,不令该处交涉事件如此赘累。现在之案业经本国执政大臣札知本大臣转饬各口领事官暨各水师官除非如此办理不能保护英民性命、产业外,不许擅调兵船等语;并前于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承准贵亲王来文,亦同此意。是以本大臣将吉领事调往他处,不令复在台湾;质银如数退还地方官。揆之该处起事情节,除如此办理用昭公允以期共敦友谊,此外实更无良法;谅贵亲王亦必以为然。

至若闽省督、抚所奏各节其中多有失实之处缘恐贵衙门至有偏听,不能洞悉详情;是根株不断,即将来生事之由。本大臣特将详细情节粘抄,送呈查阅。

再,台湾领事官所请该处官员办理各节,多係理应照办以昭公允之件;乃地方官以及曾道竟轻视此事,不为伸理,则此等罪咎,实难宽恕。或不然,该官员等座堂审问各案,竟有赔补问罪之件;若非处置合当,则如此苛酷待民,罪咎更为深重。些二节,该官员等无可推诿;惟贵亲王酌之可也。

为此照覆,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己巳年八月初九日)。

计粘单二纸。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

照录台湾各案大概情节:

一、本年三月间,怡记洋行在梧栖地方採买潮脑价银洋银六千馀元,与条约毫无不符;乃台湾道将潮脑擅行收去。

一、本年春间,台湾天主教士在该处置买房屋,台湾道概不准行;复有匪人在该处扰害该教士等,台湾道亦不管理。

一、本年三月初旬,台湾地方官纵容吏役带同匪民等烧毁天主教礼拜堂。十九日,在埤头拆毁耶苏教礼拜堂,并抢去物件。

一、当日该吏役等在埤头路遇耶苏教华人传教士,又行扰害该教士几至伤命,急赴该处县署;乃知县竟将该教士收押,将近两月。至四月初二日,距打狗不远,该吏役等又遇一传教士,白书恃凶杀死;将伊尸首切碎,剖食心肝。

一、哲署领事官行文该处知县并面谈等事,该处知县绝不办理。

一、五月初旬,德记洋行伙计洋商被哨丁持刀札伤腹胁,此事至今未办。

一、吉署领事官不时催逼该处地方官惩治札伤洋商之哨丁,乃地方官虽係允办,审讯时显係假作处治之状;旁观之人,辄俱失笑。吉署领事官见此情形难以忍受,因即行回署。

一、五月二十五日,吉署领事官接到台湾道来文,内有「不以署领事官看待」等语。

一、六月间,怡记洋行主人在梧栖地方探听台湾道将潮脑收去之事,被台湾道知觉,并不知会领事官,即日自行遣人杀害;该洋商逃至台湾,险丧性命。

一、七月十二日,吉领事官暨管带兵船总镇司面见台湾道;该道台因生气,用扇击打吉领事官,殊失官体。旋即走去,吉领事官等候至三刻之久,该道台竟未回来。

一、六月十一日,在埤头重修耶苏教礼堂,被该处兵勇又行拆毁,将砖瓦,木料全行抢去。

一、该处地方官惊吓该处洋商,虽伊货物已纳进口税并在行未动,仍令伊交纳釐金税饷,并令洋行交釐金税两分。

一、吉领事官接到凤山县知县来文,内称马教士常爱杀人,请吉领事捉拏。该领事复文:「明日自带教士赴知县衙门」。知县又来文,内言不欲领事官同来等因。后在路埋伏兵丁三处,谋害吉领事官。

一、九月间,地方官遣人至怡记洋行买办房屋扰害,并抢去洋银数千元。彼时吉领事接到道台来文,内言未经办妥洋商之事,已咨禀闽浙总督。现接闽浙总督札饬:该处道台有错之处;但其错无他,办理华洋交涉事件待洋人软弱,嗣后必须从严办理。

台湾办理被扰英民案件节略单

照录台湾办理案件节略

一、闽省督、抚咨文所称曾道暨台湾署府一同前往打狗口,意欲会同吉领事;吉领事诿以有病不见等情。据吉领事禀报:此事情节并属子虚。其台湾署、府係先到打狗口,曾道台于七年十月初三日始抵打狗。该道员至打狗之次日,吉领事即已与该道、府晤面;面谈各件之际,该道员竟将此事视同儿戏。道员又称并无撤调梁道之权,不能商定如何办理此事。词色之间,显有推诿此事之意。并云此事无关紧要,刻下即行回任;即将此无关紧要情形,禀明上宪。

一、闽省督、抚咨称至十月十一日该道、府始与吉领事会面等情;乃于十月初四日见面一节,竟未提及。该道实属捏造情节,意图朦混。初四日会面之时,吉领事知于此事无益,并曾道戏谑此事;该领事不得已,始踞安平。此即初四日会面之关键也,并曾道隐瞒初四日会面一节。

一、十月初八日,吉领事占踞安平,并无争斗等事。初十日,即将此情告知曾道。十一日,曾道与吉领事议定:将安平占踞以作办理之质,俟诸事完竣即行撤退。乃曾道禀上宪时,并不将议定以安平为质一节禀明。况事有三条可证;一则踞安平时并无争斗杀伤等事,亦无英国兵上岸,实係有名无实。二则如曾道初四日照十一日所议商定办法,即无占据安平之事。三则十一日曾道允准吉领事将安平作质,实为妥善完结此事。后闻中国兵急欲夺回安平,以致争斗,深为可惜也。

--以上见「文献丛编」「教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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