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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斯宾塞论日本宪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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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出之杂志《太阳》有一文,题曰《故斯宾塞氏与日本宪法》者,博士金子坚太郎所撰,自述其十五年前斯氏对话之语。斯氏曾与彼约,谓当生前不许宣布,故金子氏之笔记,藏之箧中者十五年,今斯氏既逝,乃发表云。此亦有一读之价值也。

金子氏记初见斯氏时,以伊藤搏文所撰《日本宪法义解》赠彼,乞其批评。

斯氏未读其书,先发问曰:“余有所最疑者一事,宪法之为物,始自英国,美国继之,其后各国又继之,大率皆由国民要求逼迫,或购之以血,而始得制定。独日本者,建国以来,一系相承,为专制独裁之国体,民乐其化,未闻有要挟强逼之事。今乃平地涌现,生出此宪法,其故何由?”金子氏乃详告以日本建国以来之历史,更及明治维新以后之事,若何而废积年沿习之封建制,若何而采舆论为改制之方针,以定开国之国是,若何而于太政官之下置三职八局,若何而设待诏院诸机关,若何而置元老院、大审院以画行政、司法之范围,若何而开地方官会议以启自治之端绪。如是者既二十年,而乃有宪法之成立,决非突然而生者云云。斯氏乃曰:“得之矣,得之矣。吾向以此问题质诸贵国多人,莫能答也。今闻吾子言,吾知其与进化公例不谬矣。”越数日,斯氏读《宪法义解》卒业,乃函招金子氏于其家,有所语,其言如下:

余以为一国之宪法及其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及国体有同一之精神、同一之性质。苟不尔者,则当其宪法法律实施之时,其困难必不可思议,终不能达立宪之目的而已。余怀此意见既久,故曩者曾与驻英之日本公使森有礼氏有所语,谓日本若欲制定宪法,必当采渐进保守主义,以本国之历史习惯为基础,而旁采欧美各国之所长,使日本遗传之政体与欧美立宪主义相调和,此其最要也。若破坏旧体,而创设新制,则殊非我之所望。何则?以物质界论之,凡赍外国之草木以移殖于本国者,势不能与外国结同一之花实,此植物学之原理也。惟宪法亦然,欧美诸国之宪法,各各因其国体历史及习惯而成立,决非取他国之法文,翻译之而执行之也。余当时所以语森氏者若此。今见足下所示之日本宪法,读其注解,如一本于日本古来之历史习惯,以渐进保守主义为宗。此余之所最赞成也。顾吾更有一言,欲为日本政府告者,则将来实行此宪法,比于制定宪法时,尤为困难,此不可不深察也。定宪法者,不过以少数人士之精勤而可以成就,若实行宪法,则国民全体之大事业,其难有什伯倍于其初者。试以美国之实例证明之,美国宪法之精神在人民平等,上下皆有同一之权利,乃行之数十年,而美之宪法政治,渐集于政党之掌握中,其政党亦多由政治家之利己主义,良民不胜其苦。质而言之,美国人于宪法之空文上,得有平等之权利,其在事实上,乃不得享之也。

以政治学之原理论之,政府之事业当渐次轻减,使人民各以个人自营之,故政府最终之目的,则放任主义也。此论为余生平所最主张,君之所知也。虽然,以今日社会之实际,未足语于是。放任主义者,不过立乎今日以指将来,谓具足圆满之世界当如是耳。故论政府权力范围之广狭,必使国民人人皆养成自立自动之精神,无需政府之诱导,而自能各守其义务,又无须政府之禁遏,而自能不侵他人之权利,不害社会之安宁。夫如是,则政府之事业,可以缩至极狭隘之区域,于是乎政治学之原理,乃可实行。诚以埃及金字塔譬之,则未开化国之政府,犹塔之初阶也,余所主张放任主义之政府,犹塔之绝顶也。政治之进路,由初阶渐次以达绝顶,其进步程度,一依其国民智、德、力之程度以为定,欲不经初级、二级、三级之顺序,一跃而达于绝顶,势固不可得达,即达矣亦随而踬耳。故吾所望于贵国政府者,依此学理而熟察日本国现时之地位,在金字塔之第几级,据现在所立之地而渐升焉。苟欲为躐等之进步,不特于宪法之实行诸多窒碍,而其不利于国家及国民者,更远且大也。(下略)

【按】斯氏所论,可谓博深切明。昔天演学者通用语,皆曰物竞天择,优胜劣败。而斯氏则好用“适者生存”一语,诚以天下事无所为优,无所为劣,其不适于我也,虽优亦劣,其适于我也,虽劣亦优。夏之裘,冬之葛,美非不美,而服之皆足以生病,则不适之为害也。不解此义,而以之掌持议论国家事,其危亦甚矣。斯氏所忠告于日本政府者,曰自审其国民地位在第几级,吾以为凡自爱其国者,皆不可不三复斯言矣。斯氏又龂龂然以本国之历史习惯为言,毋亦以进化之公例,从无突然发生之物,皆循其遗传而递变焉。经若干年,而其状态乃大异耶。然则吾国民之所以爱吾国者,其亦有道矣,苟不审吾之历史若何,习惯若何,而曰是物者,现时各国行之而最优者也,吾攫而取之。夫如是,则吾亦可以自侧于优胜之林。岂知一切事物,固有在彼为优,而在我反为劣者耶?乃知不健全之理想,非徒无益,而又害之,吾愿我政论家平心静气以一听前贤之遗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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