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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概论

部甲 境论 识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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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章

唯识一名,略有三义,世或不解,以为唯有一识名唯识,即大误。 故应疏决,以发论端。附识一。 一者不离义。法无孤起,诸心心数,心数者,心所之异名。 俱有相依,此有二义:一者心与心俱有相依,谓一身有八识,其前七识则通以第八识为根本依。二者心数与心,俱有相依,谓八识各各有相应心数。 说识此云识者,通心、心数言,余准知。 不离识。由识此言识者,谓一切心、心数自体分。 变异,似所缘相,名为色此言色者具三义:一有对,二变坏,三有方分。 等,第六所缘独影境,第八所缘种子,非色法故,遂置等言。 说色举色,隐赅种子等。 不离识。玄奘唯识量,以色不离识楷定,如眼识起时,挟色相起,耳识起时,挟声相起,故说不离,不离即非外也,后《境识章》,更详斯义。 色心分位,色上分位,如长短方圆轻重等。心上分位,如世识、处识、数识、因果识等。 假假法有三,分位假居一,详见大论 。依实色法心法,于俗谛中说名实有。 故,说分位假法不离识。问:色上分位,应说不离色。答:色不离识故,色上分位不离识。 识此言识者,亦摄色等相分、四分合名一识。如后别说。 之实性,性者体也。 字曰真如,说真如不离识。《三十论》二: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云云。余宗谓化地部。参考《述记卷》十一。 总略五法,一心、二心数、三色、四分位、五真如。 皆不离识。不离义复有三:一者不一故不离,如八识等行相各别,何可言一,余准可知。二者不异故不离,谓即用显体。三者无外故不离,谓摄境从心。妙义纷纶,智者详焉。 显识最胜,故说名唯,二者交遍义。唯识之言,有深意趣,识言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此中八识,但约人言,其他有情前六或不悉起。 彼识如某甲八识。此识,如某乙八识。不杂此识不入于彼识之内,彼识不入于此识之内,云不杂。 而相网,网者遍义。相网者,此识周遍法界,彼识亦周遍法界,如众灯光,同处各遍,而不相障也。 是为交遍。难曰:“识外有识,应不名唯。”曰:唯言遮遮者遮拨。 境,此言境者,谓外道小乘所执离识实境。 而不遮识。识谓他身识。 自识具云自身识。 许有,他识具云他身识。 宁无,义不孤建,于后《本识章》内 方详。夫不言交遍,则众生将共本,章太炎《建立宗教论》,一切众生同此阿赖耶识,是故此识非局自体,普遍众生,唯一不二云云。若尔,唯识之谈,与言梵天神我者真无有异。俟于《本识章》辨之。章氏《齐物论释》其谬尤多,盖涉猎法相唯识,以缘饰蒙《庄》,终于两失。 宇宙为异同,夫众生共本,即同一宇宙矣。然据实言之,则人各一宇宙,不可同也。如顷者吾在北京,其与吾并在北京者,奚翅千万人。吾与此千万人固人人心中各一北京,而各人之北京,同处各遍,实不相杂。如吾之北京,寂旷虚寥,当潦者之不可入也;当涂者之北京,喧恼逼热,吾亦不可入也。若是,而谓人同一宇宙,可乎?说人各有八识者,斯谛论己。 悬的投矢,言理者之患,莫大乎强不齐以为齐,内典喻之为悬的投矢。射者方谓众矢出于一的,而不知其私悬一的以投之,非众矢有通由之的。 戏论何益。三者破执义。法性离言,心行路绝。 识唯唯字倒用。 宁立,以对破众生迷执,假说唯识。原夫凡外计有实我,小宗如犊子部等,亦计有我,此唯叙凡外者,凡外通故。 为说五蕴假名,谓依色心五蕴集聚,假名曰我。 小乘之徒,又计有实法,一说部于诸蕴法,说为但有假名,颇接近大乘空教。今此据多分以言,略而不简。 说法无自性,无自性者,犹云无实自体,诸有为法,缘生如幻,大乘以此破小。 不了义大乘,复蹈恶取空,清辨之徒,言性相皆无,以所执空为真理,故以恶取呵之。 以是摄法归识,色心诸有为法,真如无为法,总说不离识。详前。 遣空有有者,有我法。执。唯有识故,说我法如实是无。亦唯有识故,但空依识所起我法执,而识性相非空。故唯识之言,空有双遣。 若使诸执尽除,唯识亦自不立。诸闻唯识教者,教者言教。 以为实有建立,有识可唯,则亦成法执,同于所破。参考论本二、述记十一。 上来三义,略释唯识虽未尽理,然执大象、秉枢要,庶几来学,研讨有资。

附识二: 识能缘 。者对境有为、无为法,为所缘缘,即通名境。 受称,而有多名。略举之则曰心、曰意、曰了别、曰分别、曰现行,现有三义:一现在,非过、未故。二现有,非无体故。三显现,非沉隐故。行者相状义、迁流义。 皆其异名也。现行二字有时虚用,或目色法者,不在此例。 唯心意二名虽通八识,谓八个识通名心或意。 而约偏胜义。第八独名心,集起胜故;论说集起名心,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第七独名意,思量胜故。此义深详,请咨《摄论》。所知依分。

诸识章

有情各有八识,略如前说。八识云何?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第八复有多名,此姑不述。 此八各有相应,相应者,亦心所之异名。心所与心王叶合如一,故云尔也。义详《转识》章。 举识摄所,如举眼识,即摄眼识相应触等法。余识准知。参考《三十论》一第二叶、《述记》二第十八叶。 故不别言。诸识行相,眼识以了别色境为行相,耳识以了别声境为行相,乃至第八以受持为行相,历然差别。 具如后述,别见《转识章》、《本识章》。 今独详其义界。此言界者,类也。明诸识同具之义,曰义界。 夫言识义界者,当上本之天亲。天亲《三十颂》,则以为识者能变之谓。色法是所变,真如不变,皆此所遮。 亦复区为三种。初能变识,谓阿赖耶;第二能变,谓末那识;第三能变,谓眼识乃至意识。 释见《成唯识论》。然此土古师此土言唯识者,有古学、今学之分。古学大成于真谛。真谛优禅尼国人也,梁、陈间来华,从事翻译,盛弘《摄论》,世称真谛及其前所出诸译为旧译,所谈诸义为古学。唐玄奘法师游学印度承护法菩萨而弘唯识法相,译书极富,世称新译。其弟子窥基盛事著述,号百部疏主,是为今学开山。 犹存歧义,不可不辨。尽古师唯以第八识为能变;真谛译《显识论》,现存。 三界但唯有识。何者是耶?三界有二种识;一者显识,谓第八。 二者分别识,谓前七。 云云。此则以前七为能缘,缘者,缘虑义。余准知。 能变仅属第八。第八名显识者,即谓其能变现色心等法。 又基师《中边述记》言:真谛法师似朋一意识师此师执诸识用别体同,故云。参考《三十论》一第一叶,《述记》二第三叶,《摄论》所知相分。 意。见辨相品。 既朋一意识师,则余七唯除第八。 非能变益明。若然,前七识不变相分,即心外取境,同于小宗之见,唯识云何成立?一切心、心所,皆不外取,方成唯识故。 故校以天亲之说,则短长可识己。

《颂》中略说识为能变,《三十论》复释言:“能变有二种:一因能变,二果能变。”详见《论本》二第七叶《述记》十二第十至十五叶。 基师解第一,因通现具云现行,余准知。 种,具云种子,余准知。 转变名变。转者生义起义。 次解,谓有缘法识生必有所缘,大乘缘无不生心也。 能变现者,名果能变,果谓识。识生必有种子为其亲因,故识望种,得果名。 即自证分识体。 现起相见二分也。按基解多分违《论》。《论》云:“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习气者种子异名。义详《功能》章。 下文逐释习气来源,由前七现行熏生,无关本文主旨。俟《四缘》章因缘中详之。 又云:“二、果能变,谓前二种心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下文逐释二果得名,由前二因别异。即论文自等流习气为因缘故。至名异熟果,果异因故,为止。 细按论文,实分因果二种能变。因变中但有种生现义。基解转变无失。云“通现行即非,果变中有现种相”能所缘相,各各无量,故云种种。如眼识相分,刹那众色俱转,见分亦尔。余识准知。 一语。基解自证分变现相见,亦合。《论》本建立种子为识举识即摄色法,是识相分故。 因,此第一种能变;因变。识自体亦名自证分。 上有现起似能所缘所缘名相,能缘名见,遮执实有,故置似言。 用,自证是体,相见是用,体用俱时,非次言起。 此第二种能变。果变 本唯一事,一识说为相见自证三分,体用同时显现,是为一事。 义说二变,相见依自证起说果变,三分同种或别种生,说因变。 则疏于审事者所不悟也。难曰:“据因变义,应成唯种,宁名唯识?”答言:一切法不离识,方成唯识。非唯识言,便谓识无种子,同无因论。然复异彼自性神我等外因邪计,何谓外因?俟《功能章》解之。 种离本识,本识者,第八识之异名。 无别体故,种子依止第八识自体分,非离识有。 故名唯识。《颂》以能变释识,《论》更析能变以因果,义无乖反,兴难唐劳。变复云何?则如下云。

能变章

诠实性曰不变,性者体也。 显大用曰能变。能变依于不变,而有其变。略显变义为三:一者,非动义。常俗之言变也以动。动必有所至,由此之彼,曰动。 此实无至。吾将于后文,更谈顿起、顿灭义,则计动之邪,不攻自破。二者,活义。俗计不动者便是死物,然此虽不动,却非枯死。顽石不转,焦土不生,云何而有帝网重重?又此活言,但遮死物,亦非表是活物。说是一物,即不中。故取象鸢鱼,便乖至理。汉儒《中庸》,以鸢飞鱼跃,形容道妙,与柏格森言流转,同一邪计。 盖略言之,无作者义是活义。若有作者,当分染净,若是其净,不可作染;若是其染,不可作净。染净不俱,云何世间有二法可说?又有作者,为常、无常?若是无常,不名作者;若是其常,常即无作。又若立作者成就诸法,即此作者还待成就,展转相待,过便无穷。又凡作者,更须作具,倘有常模,便无妙用。反复推征,作者义不得成。由此,变无适主,故活义成。缘起义是活义。附识一。 虽无作用,而有功能。功能者,体是虚幻,犹如云气;缘合能招,亦如风轮。云峰幻似,刹那移形,唯活能尔,顿灭顿起。风力广大,荡海排山,唯活能尔,有大势力。圆满义是活义。于一字中持一切义,于一名中表一切义。摄亿劫于刹那,涵无量于微点,都无亏欠,焉可沟分?了此活机,善息分别。交遍义是活义。法万不齐,而各如其所如。故说万法皆如,彼此俱足,封畛奚施?非同多马,一处不容;乃若众灯,交光相网。故水火既济而不侵,六根相依而互用,唯活则然。幻有义是活义。法若定实,即成不变。诸有为法,色法心法,通名有为。犹如光影、阳焰、水月、谷响,而莫不成其条然宛然之幻相,浮虚不实,转易斯神。无尽义是活义。无始漏无漏诸杂染法,皆谓之漏,取喻漏器,不能容纯善也。无漏,有漏之反。 功能,即种子。 一一周遍法界。若异生位,有漏起现,具云现行。无漏隐伏。登地以去,至金刚心,有漏种现尽断,无漏流行,尽未来际,一类相续。犹复刹那四道,谓无间等四,见大论。 胜用不测,功德无边,难可钻仰。岂有断灭,漫同死道?如上略说活义粗尽。三者,不可思议义。此不可之云,既非不能,又异不必。道上人行,窗前蝶舞,此为不必思议,非有不可思议。又依俗谛,劫初生人,其状何若?设当其际,自能目击;此在今日特为不能思议,亦非不可思议。思者,心行相。心所游履曰行。 议者,言说相。此是意识虚妄分别,不能如实证知境相。故不可思议之云,直须超出虚妄分别范围云尔。严又陵译《天演论》解不可思议四字,未妥。 诸有不了变义是不可思议者,或计运转若机械,或规大用有目的。机械往复,目的预定,并非是变。亦有唯许冲动胜能,则难悟转依,沉沦曷极。转依者,依谓所知依,第八识为杂染、清净两种种子所依,故说为依。所应可知,名所知依,此本《摄论》。转舍杂染,转得清净,谓之转依。诸言冲动者,不知有清净种。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斯则庄生所以发叹。 世有欲本生物学或其他科学之见地以说明变义者,长夜漫漫,何时旦也。

上来三义,略释变义。今次说识所变。此在唯识,本为今古师兴诤之义。诸师皆以说明二执所依,便于除遣。参考《论》本一、《述记》卷二。 本指不二,立论乃殊。比析异同,有三师义:第一。古大乘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见《述记》十五第十叶。 彼解《三十颂》云:变,谓识体即自证分。 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计周遍计度,曰遍计。 所执。如依手巾,变生于兔,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按此喻与其本计不合,彼计二分是所执,则等空华之实无巾兔二耳,亦依巾起,乃是依他幻有。 此安慧等计。第二师者。依《摄论》说唯二义,但立相见以为依他,不说自证分也。相分体性,言体性者,取复词便称耳。他言体相或境相者,准此可知。 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此难陀等计。第三师者。说识自证,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是依他。此护法计。亲光《佛他论》与护法同。 三义虽别,基师独取护法为正义。谓一识体,即自证分,亦云自体分。 现起二用:即见有能缘用,相有质碍用等。实根尘相分,即有质碍,自余不尔。故致等言,俟《境识》章详之。 用不离体,体必有用,,安慧源出空宗,故计二分是所执,则用空而体亦顽空。难陀相见依他,此义非妄。然二分无所依体,亦不应理。别详《四分章》。 故护法言,实为正义。附识二。 然复应知,如是相见自证三分,外有第四,摄入自证,故不别开。又二分义,本诸师集矢之的。体相有无,虽经难陀、护法先后论定,而功能同异,亦复各家有殊。今此不详,俟于《功能章》论之。

复次变义,为渐为顿。应知变者,顿起顿灭,无有渐义。云:“何一切行迁流下息曰行,言一切行者,犹云诸有为法。 才生即灭耶?如《庄严论》,有十五义,成立其相;有九因,成内十四相;有十四因,成外十相。”此云内外者,随俗说心内色外故。 今此总略述之:一者。诸行相续流,名起。若非才生无间即灭者,才生即灭,非从生至灭中间有少微间隙也,故云无间。 应无诸行相续流。若汝言:“物有暂时住,次时先者灭、后者起,可名相续者。”此亦不然。由暂住时,后起无故。二者。凡物前灭后起,必藉因缘;若离因缘,则无体故。若汝言:“彼物初因,能生后时多果者。”不然,初因作业,即便灭尽,岂得与后诸果作因?若汝言:“初因起已,更不起者”。建立此因,复何所用?若汝言:“起己未灭,后时方灭者。”彼至后时,谁为灭因?三者。若汝复执:“是能起因、复为灭因者。”不然,起灭相违,同共一因,无此理故。譬如光暗不并,冷热不俱,此亦如是。是故起因非即灭因。四者。若汝言:“诸行起己,得有住者,为行自住,为因他住。”若行自住,何故不能恒住?若因他住,彼住无体,何所可因?二俱不尔,是故才生即灭义成。五者。若汝执:“住因虽无,坏因未至,是故得住。坏因若至,后时即灭,有如火变黑铁者。”不然,坏因毕竟无有体故。火变铁譬,我无此理。铁与火合,黑相似灭,赤相似起,能牵赤相似起,是火功能,实非以火变于黑铁。又如煎水至极少位,后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无体。水得火缘,另生其相。 六者。佛说有为法、色心诸法,有起灭故,名有为。 有为相,一向决定,所谓无常。若汝执:“诸行起己,非即灭者。”是有为法,则有少时而非无常,便堕非一向相。难曰:“才生即灭者,得非总是灭耶?”答:应知顿灭,实是顿生。 七者。若汝言:“若物刹那刹那新生者,云何于中作旧物解耶?”应说由相似随转,得作是知。譬如灯焰,相似起故。起旧灯知,而实差别,前体无故。八者。若汝言:“云何得知后物非前耶?”应说由灭尽故。若住不灭,则后刹那与初刹那住无差别。由有差别故,知后物而非前物。九者。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变异者。”不然。内外法体,后边不可得故。内心才起若不即灭者,即此心法应有后边可得。今我此心,念念生灭,了无此彼边际。外法亦然。析物至极微,若更析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谁为后边?又如此方名家亦云:“一尺之棰,日取其半,千古不竭。”若有后边,则应可竭也。 由初起即变,渐至明了。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显,而变体微细,难可了知,相似随转,谓是前物。如初刹那乳才生即灭,第二刹那有似前乳续生,名相似随转。然第二刹那亦才生即灭,第三刹那复相似随转,余准可知。至前后相似之程度,恒视所遇之缘以为差。故初刹那乳灭已,经多刹那随转,遂至酪位。酪于乳相,则相似几等于零,缘为之也。又酪位以往,若不遇异缘,则续生多似前相。脱遇异缘,如被人啖,则是酪前刹那灭已,后刹那续生者,非似前酪相。推此而言,则宇宙者,变动不居,亦非若纵线直往。强为拟之,乃若曲线然,步步改观也。科学家有谓物质不灭,则视宇宙为重复,便是大过。 以故才生即灭义得成。十者。若汝许心是才生即灭。彼心起之因,谓眼根也。色尘也。等等者,谓余根尘。 诸行。彼果谓心。 才生即灭故,其因眼色等诸行。 亦尔。由不可以常因起无常果故。十一者。彼眼等诸行,亦是心果,故才生即灭义得成。由不可以无常因起常果故。此中言心与根尘互为因果,乃依俱有因言,非因缘义。 如是十一义,略明梗概。观者会通,知其趣也。此土深了生灭者庄周郭象其选也《庄子大宗师》云:“夫藏舟于壑,藏山于泽,谓之固矣。然而夜半有力者负之而走,昧者不知也。”郭子玄释之曰:“夫无力之力,莫大于变化者也。故乃揭天地以趋新,负山岳以舍故。故不暂停,忽已涉新,则天地万物无时而不移也。世皆新矣,而目以为故。舟日易矣,而视之若旧。山日更矣,而视之若前。今交一臂而失之,皆在冥中去矣。故向者之我,非复今我也。我与今俱往,岂常守故哉?而世莫之觉,谓今之所遇,可系而在,岂不昧哉!”子玄斯解,渺达神旨,故不暂停一语,正吾宗所谓才生即灭也。晚世独有王船山颇窥及此,其书具在,学者可取观之。恐繁不述。

夫异生僻执,有计诸法是常,有计诸法是断,斯二皆过。故说才生即灭,念念尽故非常,新新生故非断。一刹那顷,大地平沉,即此刹那,山河尽异。此理平常,非同语怪。又即依据是理,诸法无实动义。一刹那才生即灭,前不待后,此不至彼,各住本位。虽复幻相迁流,实则自性湛寂。《肇论》。《物不迁》一篇,虽宗三论,读者亦可参考。 由此,遮遣动见,离断常过。是诸圣者内证正智所行境界,非世人寻思戏论所及也。

附识一: 诸法无作者、无作用、无实自性,唯依托众缘而起,故名缘起。缘者,由义,藉义。凡法此由彼有,此即藉彼,亦或彼此互为由藉。 或言缘生者,义同。更有异门,说缘起是因义,缘生是果义。详见《大论》五十六。 缘复有四,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 如别章说。此中意取功能为因缘耳。

附识二: 谓一识体,现起二用者。无性《摄论释》、《解深密经》:‘佛告慈氏:“无有少法能取少法。”谓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但法生时,缘起诸法威力大故。即一体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离。见带相起相仗见生。 诸心心所,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法尔,犹言自然。问:“诸行如何生?”答:“众缘和合故生。”复问:“何故缘合便生?”答:“法尔如是而生。”过此有问,不须置答。 云云。可资参考。

四分章

一切心此言心者,不摄心所余准知。 心所,各各有相见等四分。前谈变义,略及未详。今明缘义,缘者缘虑也。 应更确陈。昔世尊于《十地经》中总说三界唯心,此言心者,亦摄心所。余准知。 本未剖析。佛灭度后,小乘始炽,大乘继兴,势成水火。小宗至谓大乘经非佛语。故大乘之徒,意欲摧小,不得不从事量论,以相制胜。当无着时,小大之诤己剧,因天亲悔小,特为造《摄论》成立大乘,始建相见二分。难陀据此,未有发明。陈那创立三分,护法承之,遂使小乘量论根本动摇。三分义者,改小乘行相义,立相分,为所量;又即以彼行相名见分,为能量。小乘所谓行相者,即能缘上所缘之相,而是能缘摄。大乘既改小宗行相义,而立相分,又即以小宗行相名见分,故大乘行相之名,通于相见也。 复因彼所谓事者立自证,事者体也。 即为量果。《三十论》云: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此中相见云云,非是小乘许有见相分名也,乃大乘从旁质定。若曰:我之相分是所缘,彼乃名为行相,以为非是所缘,乃是能缘上所缘之相,即能缘摄也。我之能缘见分,彼乃名事,以为是心、心所自体相也。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详此,则大乘三分义,与小乘关系,可以概见。然以何义成立三分?今次当说。

初成相分义者。自识谓见分,后随文准知。 亲所缘,唯是自识所变。所变,谓相分。 《述记》载有多量:一云,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宗也。 许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余所不缘境或如余人境。喻也。 次云,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宗。 许无所缘相故,因。 如今缘自青等之心。由彼之说,即缘青之心上不变似青相,故以为喻。 三云,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宗。 无所缘相故,因。 如现自所缘色。喻。 略举三量,已足见义。皆以反证相分定有。 心谓见分,下准知。 亲所缘,定是不离自心之境,谓相分是心之所变,故不离心。 故唯识义成。当时大乘建立相分,实为破小乘心外取境之利器。吾将于《境识章》更详论焉。

次成见分义者。古师安慧等相见俱无。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即亦不许有能缘相。即见分。 果尔,见分不成,云何唯识?故今师破之。量云: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宗。 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喻。 又量:汝虚空等应是能缘,宗。 无能缘相故,因。 如心、心所。喻。 此翻覆为量:以反证见分定有也。又诸外道小乘,虽皆许有能缘,然计有实作用。此亦不尔,可勘《论》文。《三十论》七,第十五叶,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云云。此所以破外小也。疏见《述见》四十三 第十四叶。 复有说:“镜亦能缘,犹如识者。”今人罗素言照相器能见物,意乃类此。 斯不应理,非能虑故。俟谈所缘缘时详之。见《四缘章》。

又次成自证分义者。上述相见本非截然两物,截然者,相离义。 相托见生,见带相起故。带有二义,解见《四缘章》所缘缘中。 然二分功用,殊即应别有一所依体,故立自证分。又在大乘,以心得自忆,证有自证。若无自证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被缘故。见分不得同时自缘。若立自证者,则自证缘见,即是自心缘自心;若无自证者,则唯持一念分别心,即不曾被缘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虽曾时心自证分曾时缘故,如曾所更境,今能忆之。有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应不能忆,宗。不曾更故,因。 如不曾更色等。色声等境,心曾更历者,方乃得忆。不尔,便无从忆,此世所共许,故得为喻。 反证必己曾缘成自证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义,陈那《集量论》方始显发。陈那已前,则有二分名。见《摄论》,如前已说。然安慧出陈那后,唯成自证,不立相见。及至护法始依陈那决定三分,又别立第四,即于自体分上有自缘用,名证自证分。至奘师创明挟带义,正智缘如,亦有体相。俟《量论》五详之。 自此四分义立,大乘量论,根据乃成。

复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三十论》言:所量、能量、量果别故。如以尺量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心所、量境,类亦应然。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须具能、所,此犹易知。云“何须立自证为量果耶?”若无自证,但具见相,如尺量物,无解数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长,云何成量。问:“见分何不自为果耶?”曰:见分同时不自知故。必须自证缘见,证知是见,缘如是相,即为量果。若尔,即立三分己足,何须第四?为成第四,故立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缘之心,宗。 心分摄故,因。 犹如见分。喻。 又量,第三为能量,应有量果,宗。 能量摄故,因。 犹如见分为能量,喻。 故须第四。问: “见分不为第三果何耶?”曰:诸体内二分是体。 自缘,皆证自相,果唯现量。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立见分为果。《述记》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应建立。然第四、第三,互为量果,不须增立,无无穷过。又四分中,初唯所缘,相分之心,无能缘用。后三能、所缘,见唯缘相。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唯缘第三,不通第二,以其为自证分所缘也。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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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理实无心外境,但心变似外境现。 见分缘外,即以用外故,亦名为外。后二名内,自证是体,故名内;证自证从体摄,亦名内。然见分外缘,故通三量。现、比、非。 三四内缘,问:“见分名外。第三缘见,应名缘外。”答:见分是能缘摄故,亦说为内。故自证缘见,是内缘。 由亲挟所缘,故皆现量摄。有难:“佛果位及因位五八识,见分唯是现量,即得为第三果,不须第四。”此不应理。外内定故,用不可淆杂故。见分缘外,用外也,《述记》十五第二十一叶,若缘真如非外缘,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不得复为缘内果。又天竺古师,有说佛位三分谓见分及内二分。 互缘一切法,名遍缘者。见《述记》四十六第二十叶。 若尔,相分或无。然以理准,根本智缘真如,自有体相。后得见分反缘自证,有说作影像缘,谓见分托自证分为本质,变一影像而缘之。 则仍是相分。自证缘相,证自证缘前二,相、见。 例此应知。故此四分,佛位亦然。倘肆奇谈,便当谢绝。

随一心起,具有四分。每一个心所起,亦尔。 即此四分,定不异时。普光、百法《疏》云:“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此非正义。普光与陈那同随经部因果异时,故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既非现境生五识,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色识。后念识带彼前相生,故前相是所缘也。经部计五识后念见,缘前念相。致由五见了境,刹那已入过去,独散意识相应念数,继起极速。彼乃不辨,以为犹是五识现量境也。此在今心理学上,当名为似感觉耳。 然经部计非是,何容一念而有二时。前已灭故,理不至后。 又彼不许有赖耶?第八识之异名。 即无持前相种者,彼色心前六识。 是间断法故。经部已见破于大乘,普光之徒,独袭其讹,不可解也。

一切心、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离。据功用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虽相别种,仗见生故,非不一体。 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即唯有相、见、自证三分。 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即唯有见相二分,然此与《摄论》及难陀等之主张不同,彼未分析四分而主唯二,此则先行分析,而后驭之以简也。 或摄为一,相离见无别体故,总名一识。此言识者,通心、心所。 据义各别,抉择随文。

附识: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参阅《述记》十五第十七叶。 斯己迷谬唯识。其在远西,有勃兰泰那者,以对象为心理特征。其说以为无论何种心理现象,必有对象,爱必有所爱,恨必有所恨云云。罗素来华讲演曾及之。 勃兰泰那之弟子马恩农,析心理元素为三:一作用,二主象,三对象。即如对灯起想,想即作用;当小乘之见。 心中似灯相现,此谓主象;小乘说此为能缘上所缘之相,名为行相。 外界之灯,是为对象。小乘之境。 此其持论,适与小乘冥符。后来实在论师,专重对象,遂不立主象。然复有两派:甲派犹许有作用,乙派遮作用,唯成成者,成立。 对象。今人罗素即主乙说。罗素言:如想天坛,心中便现出天坛,何待作用。又此作用,实验不及,即在理论,亦无须尔尔。恒人习言我想,缘我字于文法上乃属主词,取便称谓,遂成串习,故作用名。但从主词之我,蜕化而来。如云天下雨,明知雨者非天,但由主词习用,故作是说。我想亦然。罗素心之分析第一讲。 按罗素此计,实出马恩农下。即如我想之云,若以唯识相稽,虽无有我。而有我执,七则恒行,六除五位无心,余亦不间。故我想言,非不成立。罗素本不了此。又在文法,主词不尽无实所指。今云罗素还英国,即未可以天下雨为例,谓无罗素其人。又以想天坛言,如无此心作用,应不想天坛时,天坛恒现心中。若云作用不可实验者,罗素固尝许有认识认识。上两字虚用,下两字实用。 谓如对烛,起于烛知,俱时之心,知此烛知。心之分析第九讲。 若尔,作用已可实验,云何复言不可?罗素又引詹姆士说:颜料陈诸商店,唯是备购之物;设章施绘事,五采夺目,遂发心情。故心与物但随排列变异,非由原料不同。同前第二讲。 今应诘彼:心有深思,采色当前,视若无睹,则亦何说?迹罗素之论,本毗于唯物。罗素欲以心之现象,归入物理公律之下,谓“如习惯及联想等,将来或可用脑筋之变化说明之”云云。见前书第十一讲。 尚考天竺数论诸师,有说心此言心者,即第六意识。 根是肉团者,参阅《义林》《五根》章。 斯足方其妄耳。今此非欲擿罗素之短,朋于勃兰泰那、马恩农。以罗素计无作用,即大乘能缘见分亦不成,过失最重,故偏责之。若马恩农、勃兰泰那与小乘一例之见,固大乘所己破矣。

复次大乘五识及俱意境,定现量摄。颇闻人言,如罗素所说感觉,不曾搀忆想等,即是五识现量。诚以理准,亦可云尔。然罗素不许感觉即知识,则与大乘现量相违。罗素言:人有说感觉即为知识者,如凭栏仰面,忽见友来,即此一见,便己成知;又如闻声,方闻之顷亦即是知。此一说也,虽吾向者尝云然,己非近来所信。由见及闻,得生知识,理固非妄。然但以见等自身为知识,则期期以为不可。若作是说,必分能见、所见,能见为心理作用,所见为对象,即于作用上发生知识;如是,则感觉即知识义成。然持此说者,须先成立作用及对象,今此作用义,则吾前讲所已破也。云云。罗素《心之分析》第十一讲。 详此,则罗素所以不许感觉即知识者,实缘遮拨作用故耳。然罗素遮拨作用,本不应理,前巳破讫。若以唯识相按,每一心起,具有四分,每一心。所起,亦尔。 则感觉非不为知识也。罗素复言:恒人见烛光,以为见属心,烛光是物,两者截然不同。若据实际经验,方见光时,未加推想,即无光觉。是见光与光本一件事,实不可分。云云。同前第十二讲。 此言无分别,即不成知识也。然约大乘义以明感觉,则不受难。大乘所缘缘,有挟带义。故正见光时,即见此见字,名词,具云见分。 挟相具云相分,谓光也。 起,见挟相起,正罗素所云不可分之一事,事不孤生,必由缘会,故相见居事之两端,罗素未悉也。 冥证境谓能缘亲挟所缘体相,冥合若一。 故,名无分别;非同无作意等,名无分别。俟部乙详之。 故感觉即知识,理非不成。然此本凡夫所不能知之境,宜罗素谓非知识耳。又一刹那感觉,率尔堕境。堕谓创缘。如物着地,曾未预知,乃云率尔。 独散意识,独简五俱,散简定中。 继起寻求,念数相应。念数亦云念心所。窥基《百法疏》: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云云。 罗素所云推想,乃在此时。由此决定,染净遂着,等流无间。率尔、寻求、决定、染净、等流五心,俟《转识章》详之。 此寻求己去,殆即罗素所云知识。然此则或比或非,不得自相,自相者体也。 故非真知。大乘建立现量,正为遮此。诸法真妄,由量刊定,量论依止四分义,而得建立。树义精确,未有匹也。

功能章

四分灿着,岂曰无因,故次之以功能。略显功能,八门分别:一、建立所由,二、名义,三、体性,四、来源,五、类别,六、感果,七、断,八、无漏。

初、建立所由者。大乘树义,多缘外小,所谓功能,实由借鉴。据《中观颂》:“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共生亦无性,亦不无因生。”宋释惟净译本。 《对法》释云:“自种有故不从他,言色心诸法,各从自种而生,不从他生,即破大自在天计也。 待众缘故非自作,破我作。 无作用故非共生,破有部作用义。 有功能故非无因。”破无因论,成立功能。 详此,则大乘功能义,与当时外小,不无关系,已可概见。《摄论》亦言:于阿赖耶识即藏识。 中,若愚第一缘起,所云缘起者因义,即谓功能,愚者谓不了。 或有分别自性自性亦云冥性,本为非物非心,今人有谓其即物质者非也。数论计此能生一切法。 为因,为因者,谓为色心诸行之因。文有隐略,读者宜详,下准知。 或有分别夙作为因,尼乾子等有此计,若在大乘业种是增上缘,非因缘。又刹那灭,非过去有体,故异彼。 或有分别自在变化为因,婆罗门计有主宰一切之大梵天。 或有分别实我为因,僧佉等计 或有分别无因无缘,自然外道及无因论师并空见等。 复有分别我为作者,胜论。 我为受者。数论。 譬如众多生盲士夫,未曾见象,复有以象说而示之。彼诸生盲,有触象鼻,有独其牙,有独其耳,有独其足,有独其尾,有独脊梁。诸有问言:象为何相?或有说言象如犁柄,或说如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帚,或有说言象如石山。若不解了此缘起性,无明生盲,亦复如是。云云。盖大乘建立功能,爰立藏识为其依止。即此功能作有为诸法因缘,无因既遮,外因亦遣。外因者,谓于自识外,计有实物为诸行因,若上述自性神我等计是也。我宗功能为藏识摄持,故乃异彼。 自龙猛一《颂》引厥端绪。无着《摄论》更成所知依,第八识亦名所知依,参考《无性释》 幽关洞辟,妙义斯繁,洵可乐也。然有难言:“藏识亦是功能所变,云何藏识得为功能依止?”此如《本识章》释。

二、名义者。有大势力,炽然能生,故名功能。如日、星、大地,如声、如光,如人、如虫,如视、如听,如贪、如瞋。一切现行色心法,俱由各自功能转变,宛尔幻有。若离各自功能,无别自相。故功能者,推显至隐而言之也。又复有多异名,从其生现,名之种子;从其由现识熏令生长,故名熏习,亦称习气。功能所自有二:一者本有,二者新熏,说见后。《三十论》二第七叶,说等流异熟二因习气,由现识熏令生长。盖就新熏言生,就本有由熏增盛言长。故本有种亦名熏习或习气,不但新熏种有此名。 又熏习言,非是前法自性不灭,留至后念,但法自性,顿灭顿起。犹如香灭,余臭续生,有似前香。此非实物,故亦名气分。即其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名曰随眠。体非轻安,名曰粗重。自余异名,恐繁不述。

三、体性者。《摄论》成立功能,始以六义显其体性。见所知依分。有难:“《瑜伽》第五己说有七种子,故非由《摄论》成立者。”此难非是。《瑜伽》但泛说及之耳。其持论著系统者,则自《摄论》始也。 云何六义?一、刹那灭。谓此功能自体,才生无间即灭,非生己可容暂住。由暂住时,无转变故,即是常法,不可说有能生用也。若外道计有自性神我等常法,为诸行因,即此所破。二、果俱有。虽刹那灭,然非己灭乃生其果。由此功能殊胜,正转变位,能取与果。能为因义,名为取果。若果起时,因付于果,名为与果。言正转位者,简异过、未,转己名过去,未转名未来。 即种因也。生现,果也。 因果同时,相依俱有,不同经部前法望后法为因。又一身中目八识聚,聚者类也。 种望现,定俱不离,故得为因。种子搏附第八现识自体分。前七现识以第八自体分为根本依,即以第八自体分上种子为因缘依。 若离自八识聚,计有外因,亦此所破。三、恒随转。刹那灭者,非灭已即断。由此功能自性,前灭后生,刹那刹那连言之者,显其相续,便是长时。 相似随转。转者生起义。 如第一刹那灭已,第二刹那有似前性,随即生起。然复当知,前后刹那中间,非有少微间隙。此刹那义,唯是幻义,未可以常情测也。故未得对治,其性一类,前后相似,故名一类。 相续无断。由斯,转易间断诸色心法,此言心者谓前七识。六识间断,第七有转易。色法间断易知。 不能持种,此遮经部计。 故应建立赖耶。四、性次定。虽恒随辑,而此功能溯其从来,实由无始现识,熏令生长。生长二义见前注。 故随前熏时现行因力,善等性决定。因缘办果,办者成办。 无杂乱失,《论》有诚文,不劳繁述。参考《三十论》二第十四叶,《述记》十四第八叶。 五、待众缘。谓此功能既非实物,亦无作用,唯任运转。任运者,无主宰义,无作意义,无实动义。此中理趣,难可拟仪。 故待众缘和合,乃有取与果用。取与解见上。 如自然外道及大梵,时、方等计,俱不待缘,或缘恒非无。有部计。 此即遮之。参阅《三十论》一第九叶,《述记》六第八至十一叶。 六、引自果。虽遇缘合,非唯一因生一切果,遮大自在等计。 亦非色心互为因缘。色心相望,有增上缘等,如《四缘》中说。有部计为因缘,即是倒见。 但诸色法种子,亲生色法现行,心法种子亲生心法现行。法相厘然,因果不乱。后类别门及四缘章,更宣其义。上来己说六义粗尽。然复应知,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即六义中第一及第三。 显功能体性,余但别遮,非正显也,唯前六义外,宜更加交遍一义,一一功能同处各遍,现准定然。

又功能所依,唯第八识自体分,以自体分是受熏处故。由此,功能离本识无别体。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第八见分恒取此为所缘,以其为识体上义用分之,故成相分也。义者境相义,诸法莫不有体相用,法体虽一,相用可多,今言功能,归诸相用,即以第八识体为其所依之体也。 然此功能,约二谛分别:唯依世俗,可名实有;推入胜义,即是虚幻假法。由无定实,故可转移,至理冲玄,弥验于此。

复次,功能于三性中何性所摄?三性者:善、恶、无记。 就其为本识摄持言,即随本识,唯名无记。非善非恶名无记。 就其自体言,即通三性。上两“其”字,并为功能之代字。言功能通三性者,非谓一个功能可通三性。此中功能本泛称之辞,即通一切功能而言。如泛言人,即通一切人而言也。 诸功能由前七现行善等熏习。此云熏习,勿作功能之别名看、系虚用,他处随文领取。 善法熏令生长者,生长见前。 定善性摄;恶法熏令生长者,定恶性摄;无记准知。向上由善,有漏善能引生无漏善故。 退坠由恶。熏习秉权,如何勿慎。

四、来源者。《摄论》建立功能,虽言熏习,探源未详。世亲而后,十师迭起,遂以此为兴诤之事。略举其概:一、护月唯本。沿袭古说,以诸功能法尔本有,不从熏生。二、难陀唯新。谓由无始现行熏习故有。三、护法师并取本有新熏。三师树义,各引《经论》证成,唯护法折中最允。此姑不述。如实论者,现行强盛势用,此势用可休歇。 刹那有生,还成第八中种,故新熏义坚立不摇。又此无始能熏之现,必有本有为其亲因。若本有不立,成无因过。由此,本新并建,极为应理。

护法虽分别本新,复以熏习为此二共依。《三十论》述其义云:“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种生自后种成现,名得果。 又云:“内种必由熏习生长。”见论二第十四叶。内种即功能,以随俗假论外麦等名外种,故目功能为内种。 《述记》十四疏:“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新熏熏生。”查考第十二叶。 法尔种谓本有。此言本有及新熏种,唯以熏习为生长依,故通本新俱得别名之为熏习等。此言熏习者,名词。等者,谓习气气分诸名。 实护法最精之谊。然熏习复依何义建立?今次当说。按《摄论》始明所熏四义,《三十论》更立能熏四义,合有八义,陈之如次。

初、所熏四义者: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 一类相续,性唯无记名一类,恒转名相续。 能持习气,乃是所熏。经部色心转易间断,云何可熏?附识一。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拒,能容习气,方是所熏。沉麝极香,蒜薤极臭,俱无容纳。唯中容境,可受熏习。赖耶无记,故受善恶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体是虚浮,能受习气,乃是所熏。虚浮,不实之谓,遮无为法也。《三十论》云:性非坚密。《述记》训为“体是虚疏”似均不善。有为无为之辨,非可以疏密相形也。 心所依心,非自在也。 真如坚实,不生灭故名坚实,简异虚浮。 无受熏义。附识二。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他身识及自识,前后刹那无和合义,故非所熏。遮经部前念之识熏后念类。识类之义详《三十论》三第十六叶,《述记》二十一第十三叶以下。 唯第八心王心对心所名王,心所依之以为主故。 具此四义,可是所熏,即彼第八心王。自体分,是受熏处。以有容受,必是其体故。见分是识体上能缘用,受熏必体非用。 次能熏四义者。一、有生灭。若法非常,常法即无生灭用。 能有生长习气作用,熏生熏长二义见前。 乃是能熏。二、有胜用。此复二义:一能缘势用。由心分别,带境相起。故诸色法,为相分熏,非能缘熏。取喻河流能缘熏,如水流。相分熏如随流水草沙泥等。 二强盛胜用。作意筹度,不任运起,故是能熏。非异熟心等,有如是用。即第八现,不为能熏。第八及六识中劣异熟无记心心所,虽有能缘而不能熏。但强盛心心所托之变相而熏于种。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复高下不定,可增可减,乃是能熏。佛四智品与极劣异熟无记,此即遮之。诸论说佛果位中,善法圆满,理不更增新种。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义同所熏第四,不劳重释。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转易故名转识。 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如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非异时可相熏,故能熏所熏,定俱生灭。 令所熏中种子生长,如华熏苣藤,故名熏习。苣藤者,胡麻之粒大色黑者也。天竺用之制油,先杂以华,然后榨取。盖华与苣藤同生同灭,故能熏生香气,令苣藤受持,而香气依止苣藤,亦复与同生同灭也。苣藤为所熏,喻赖耶,华为能熏,喻七现识。香气喻新熏种。

复次,能熏识何分为能熏?《述记》虽说为自体分,见《述记》十四第二十一叶。 理实四分摄为二,谓相见。 即见是能熏,相托见熏耳。然诸相见熏习,有为因缘熏生,有为增上缘熏长。请谈熏生。能熏识前七心所。 见各生自种,如眼识见分,熏生自眼识见分种,不生他耳识等见分种,余准可悉。 此义易知,相分熏者复有三义:一、相与见同种。俟《境识章》详之。 又不仗质起,如独散意识缘龟毛等。有谓缘龟毛等相分仗名言为质,然无实体故,不说为质耳。 此相随见摄,不别生种。二、相与见共种,亦与质共种。如第七缘我,此相从两头质见 烁起,得熏生本质,即第八见种。又如独散意识构画青等境,如设取一丛青草等。 即由第八相器界 为质,能起影像相。意识中有似青草相现,名为相分。对本质云影像。 此相准带质境,详《境识章》。 亦能生质即第八种。 种。三、相与见别种,与质同种。此言同种者,谓相种与质种同类,非谓相质共一种生。 如五及俱意相,皆与本质即第八相器界 为同类种生。故所熏种为影像种,于像于相分,望于本质而得此名。 即无异为本质种。此相种与质种既为同类,故此相熏生之种入本识中。后时得遇缘生五或俱意相,亦得遇缘生第八相也。此义自昔友吕秋一先生发之。问:“影像本质将共一种生耶?”答:不必。无始已来,种极多故。又甲种逢缘生第八相,俱时不更逢缘生五或俱意相。乙种逢缘生俱意相,俱时不更逢缘生五或第八相。一种一时不于两处生故。

次,熏长者,现行相见,既各有势用,但相分势用不自起,须托见分以熏,详上能熏四义中。 熏生新种,俱云新熏种, 即此熏生新种时,亦熏发本种,俱云本有种, 令其长盛。气类相牵,理何可诘?有说:“熏长之时,不定熏生者。”此必不然。现行若无强盛势用,不能熏生新种,又何能熏长本种耶?思之思之。

复次,熏生。能熏现行,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略如下图。欲闻其详,后《四缘章》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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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熏长者。非如今人柏格森言“流转,前法延至现在,立迁未来。”此本有种,顿灭顿起,无有前法可以绵延。又柏氏取喻河流,时时加入新质。此云熏长,亦不如是。本种具云本有种。 势用,以熏习为增上缘,而得增盛。非有新物渗加本种自体。故熏种言,应善思择。

难曰:“熏长熏生,种当无量。”曰:轻意菩萨《意业论》云:“世尊于《深密大乘经》中说,阿陀那心识即藏识。此中心识连书者取复词,便称二。 深细不可量,无量诸种子,其数如雨滴。”见《大论伦记》五十一第七叶。 非若大梵一尊,何须有量。一切功能,依熏习生,依熏习长。万化鸿钧,即此一念,可不慎与!

五、类别者。有依体类辨,有依熏习辨。今先辨体类。此中义异,天竺古有二家:一、相见同种家;二、相见别种家。同种家者,谓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故相见离体,具云识体即自体身。 更无别性,是识谓自体分。 用故。别种家者,谓见分是自体分之义用,义者,相也。 故离体更无别种,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唯相分或随见种,此言见者,亦摄内二分,义见前。 或自有种,而依见种乃自生现。相种仗见种而起,见种挟相种而生。 如上二家,互相乖兢。据实论之,内二分为见分体,与见一种,义极决定。由此,相见对辨,作用差别,性有不同如五八识,缘实根尘。此中举五识,隐摄俱意。 见有缘虑,相无缘虑;见非质碍,相有质碍。法相厘然,不可混乱。现证如是相,说有相种;现证如是见,说有见种。如实称量,无诸过患。若以异作同解,妄猜无据,即智者所应呵斥。故别种家言,于理为胜。然有难言:“相别有种,何名识变?”曰:不离识故。由识变时,相方生故,即由见种,挟带相种,俱时起故。如造色境,此言造色境者,谓五尘。详见《境识章》。 由心分别,境相即生,非境分别,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识。由此,相见别种,义极成就。今人罗素说心物本一种原料,排列不同,故成差异。柏格森亦以心物同出一元,由其紧张,为精神性,由其弛缓,有广袤性。此皆妄情猜度,难为印可。

次依熏习辨者,一切相见功能,由熏习生长。义见前文。《摄论》始立三种熏习:一、名言熏习,二、我见熏习,三、有支熏习。见所知相分。 《义演》十九:倭国本。 问:“此三熏习为定同别。”答:其义不定。后二熏习,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后二者,即诸无记而非执者,及无漏熏种,皆非后二熏习故。云云。此则于一切相见功能,依据熏习,此中熏习二字,虚用,勿作功能之别名看。 义说三种。然《三十论》二,说等流异熟二因习气。见《论》二第七叶。 其等流习气即名言,异熟习气即有支,不说我见。《述记》十二疏:“我见熏习种子,于名言中别离出故。《论》以我见摄入名言,遂不别开。”云云。今即据此,分名言有支,略述如次:

一、名言熏习。此复有二:一、表义名言,以声界能诠之名言。此名言,通摄自发名言,及闻他人所发名言。 显心色诸法,而熏成之种,名名言种。然名自体非能熏。心、心所随名,变似五蕴三性等法,而熏成种。色法,一心法,四合名五蕴。详见《五蕴论》。三性,善、恶、无记。 如能诠名,诠青色境。对青色境立青色名,即青色之名为能诠,其境为所诠,余准知。 若于尔时,心心所见,谓第六。 随名变似青色而缘,虽随名而变似青相,据实即托青色境即第八相为本质。 即于相分熏成质谓第八相。 种,参阅前文相分熏之三义中第二义。 见分内二分摄入见。后准知。 熏成自第六心心所。 见种。又如能诠名,诠极微等假法。大乘不许有实极微。心举心即摄心所。 随其名,变似极微等相而缘,此相唯从见变起,即随见摄。参阅前文相分熏之三义中第一义。 亦于见分熏成见种。余准可知。云何名能诠显诸法?言名,亦赅句文。声上有音韵屈曲,依此假立名句文,即名句文聚集能诠显诸法。名,诠召法胜,总说为名。召者,呼召之义。如云声是无常。声之一名即以呼召法体;无常亦一名也,即以呼召此法体上之义。诠者,解喻也,择言色。句文诠召诸法,必依于名,故名为胜。 然唯第六识即独散意识。 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缘名言,发名言,必资寻伺,寻者推寻。伺者伺察比寻为细。 故唯第六能也。

二、显境名言。即不依于能诠之名言,而依于七心界见分等之了境。等者,等内二分唯相分,无了境用。 见分等本非名言,然其了境亦有似于名言之诠义,故得此名。如眼识亲缘青色境时,眼识见分仗第八相为质,变似青色境相,此相与见别种。义详《境识章》。 即起青色行解;第七疏缘八见,第八见,七不得亲取,须托之变相故云疏缘。 恒起我相行解。若六识中分别我执,则是表义名言。 此行解相,同言说相。即此显于境而熏种,亦名名言种也。难曰:“相分非显境,其所熏种,应不名显境名言。”曰:相分熏,本托见分起,故相从见说,亦显境名言摄。

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一切见种亲生一切见分法,一切相种亲生一切相分法。 是为名言种。《摄论》言说熏习,但有第一义,缺显境。

二、有支熏习。有者,三有、三界异名。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之因也。 本名业种,业者,造作为义。善恶之造作,熏成种子,是为业种。此于异熟果为因,此言因者,实增上缘。 能令异熟果善恶趣别,趣者往义。有六趣:即人趣、天趣、畜趣等,或云六道。 故亦名有支。如实论者,业种即是思种。第六,思数种。 第六相应思数,以造作为性,驱心第六心王。 心数谓与思数俱起而相应第六心王之他心数。 令成善恶,非余心心数具此胜能。即此思数第六相应。 依身语意,造作善恶,思复三种:初,审虑思;次,决定思;三,动发胜思。前二与意俱作动意,故名意业,亦是发身语业。远近相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参考《述记》八第十二叶。 熏自思第六相应。 种。善恶之造作,势用既盛,非可休歇,还熏成种,理何可疑? 此思种自体,本是名言,以其功用不一。能生自果,善思种亲生善思数,恶思种亲生恶思数,名生自果。 又能助他类羸劣无记种,如第八及前六中劣无记名言种。 令生现行,故一思种随用异名。一方名名言种,不名业种;约生自果言。 一方名业种,又不名名言种也。约助他言。 然业受果有尽,谓受一期异熟果报已,后不再感。 名言生果无穷。体恒随转,故通长劫之中,每一逢缘即便生果,生非止一次,故言每一。 欲详分别,宜探诸论。附识三。

六、感果者。由前名言有支二种习气,感得等流异熟二果。

等流果者,谓名言习气,《三十论》二,说名等流习气者,从果为名。 为因缘。八识眼识乃至赖耶识。 体相,差别而生,如眼识见种,亲生眼识见分。此中言见,亦摄内二分。后准知。 其相种,亲生相分,耳识乃至第八准知。此中唯约相见别种者言。 详《述记》云:“夫因缘者,办自体生;办者,成办,谓果法自体由因法亲成办之。 性相随顺。”果似因,名随顺。见《述记》十四第八叶。 故相种不起缘虑现,谓见分。 见种不起质碍现。谓相分。 如世胡麻实,此实俗亦名种,俟《四缘章》辨之。 终不生豆,豆实亦复不产胡麻。果定似因,故号等流。等言相似,流谓流类,更有别解,非此所述。

然复应知,若多同类种,类有二义:一者,体类。如眼识种望耳识等种,体类异也,又如眼识见种望自相种,亦体类异也,二者,性类。谓一切种有善等性差别也。 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参考《述记》十八第九至十叶,成业论同。 由此,一刹那顷,现行眼识,相见二分,内二分摄入见,故说唯二。 各从百千同类种,俱时而转。即多同类为因,共生一个见分果,多同类相种为因,共生一个相分果。余耳识等。 准可知。

难曰:“色心功能差别,见及内二分,说名为心;实根尘相分,说名为色,皆顺俗为言也。 云何相依起用?”曰:色心相望无因缘。色心各有种故。 而有增上缘。识种以根及尘种为增上缘,而自生现。俱时根及尘种亦以识种为增上缘,而自生现。凡言种者皆势力义。势力非一,乃搀和而各起现行,所谓至赜而不可乱也。哲学家有排一元论者,则大谬也。 又色于心为所缘缘。详《四缘章》。 自此以往,不可复诘。设问:何故色于心为增上?何故色于心作所缘缘?此皆不可推穷者。

次,异熟果。以具二种得名:一、真异熟,唯第八识。第八识名异熟识者感异熟因,此因即业种。 性通善恶。一切业种有善有恶,各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所熏成。 而果第八现行望业因名果。 唯无记。即果望因,异类而熟,得异熟名。《窥基》解异熟有三义:一、异时而熟;二、变异而熟;三、异类而熟。详《述记》二第十叶,此中正取类一义。 二、异熟生。谓前六识无记心,亦云报心。 从异熟起,第八为总果,是果之主,能引余果,故六别报,依总报起。 名异熟生。别从总称,故有此名。合具异熟,异熟生二种,名异熟果。此中异熟生不取第七者,以其非异熟种生。因位为染,有覆故。 果位无漏,故不取也。《述记》十二第十四至十五叶。有问:“六识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异熟起故。”答曰:不然。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熟生云云。基师取答义为正,本文从之。

又异熟识,说名总报。随总报业省称总业,于业种中分总别也。 力,感善恶趣依正报。人天趣名善,畜等趣名恶。正报谓根身,如人或畜等身。依报谓器界,山河大地虽人畜等共依之,实则各是各之依报,如一水,天见宝莲池,人见清凉水,游鱼见安宅,饿鬼见为火。 简异于别,故得总名。

异熟生,说名别报。异熟生之名,本谓前六无记心,此从异熟识得名。异熟识为总报体,故前六识中别报即依异熟生说之,此处不可泥解,若谓别报即唯六无记心便离通。由别报业,感别报果,《义演》云:别报业者,谓当造业时心不猛利,任运造善恶等。此业能感别报果。 此依总报起,《义演》云:第八最初受生,由总报果是主,先生,后引生别报果也。 能成就圆满总报果事,亦望于总,得其别名。

上来略释异熟果名。云何建立此果?有为诸法,本来差别,故一切种乃通三性。善、恶、无记。 善恶均有能生胜用,独无记种势力羸弱,非有资助不能生果。第八名言种,唯是无记。不通善恶,故言唯是。第八现识无记以其亲因名言种无记故。 故待业种为增上缘,令自第八种力增,方生现行。有待起用,用乃不滞,非同神我,是常是一。前六无记名言种,亦须业助,复可例知。第七虽名无记,而是有覆,故非此例也。 由此,业于名言,牵令生果,即此果以业为因。异熟果遂以建立。异熟果名义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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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曰:“业增名言生果,其义得闻,云何依此说总别报?”曰:业因,气类感召,必其相似,如水流湿,如火就燥。故总业即能感总报果之业种。 能令第八受生,善恶趣别,得总报果。省称总果。

又总果先生必引余果即别报果。 以满之。引如作模,满如填彩;引唯第八,满通前六。第七介八六之间,非根本故,不名引。恒内缘故,无外感故,不名满。 据实而言,引满俱通因业种。果。报。 因中,总业名引,别业名满;果中,总报名引,别报名满。《述记》有文,此略不详。参《述记》十二第十四叶。

复次,内宗言报,世学所讳,以其事之不可实验。不悟世俗实验惟限五官,此不测之功能,本非睹闻所及,便不可待以相破。又恒情以耳目所狎习为至常,异此则谓之语怪。今如吾方据案执笔疾书,以何能此,岂非天下之至怪至怪者耶?然而人不吾奇,习见故耳。实则斯人之常习,皆所不解,妄以不解为解,则反以真解为不解也。报之为言,本感应之理。此理虽著于寻常日用之间,恒情不喻。长啸深谷,空中生响,往往粗解物理学者,以为能言其事。实则声浪何故非断?云何遇缘续响?虽今古智人皆莫能明。志士当乱世,即远栖幽僻,犹若日夕万变奔赴,此中气类相召,熟明其故?至地狱人天,唯心所造,则功能谓业种。 招感,其理益微,学者于内宗所云,设难起信,即默然于所不知可耳。又在大乘成立总报,故建三界欲、色、无色。 六趣人、天、畜生、阿修罗、地狱、饿鬼。 显其差别。界趣轮回之谈,本小宗共许,大乘承之不改。 此事似荒远难稽,然以理推征,若许有欲界、人趣、畜趣;其他界趣,亦应许有。苏轼云:三头六臂,人说为奇,其实无所谓奇。等头耳,不过是三;等臂耳,不过是六。何奇之有?故自理论言之,三界六趣其说非不成也。然内籍所谈诸天及地狱等情状,世或执为实境,则又非某所知矣。 又不应说,彼为虚构,此为定实。如执有实人,即是偏遍。 约俗谛,森罗万象;约真谛,了无一物。谓无遍计所执。 诸有智者,应知理思。

复次,业种本思种异名。体是名言,以其有助他用,别名为业,已如前说。此与外小所计不同,故须简之。一、无惭等计业皆宿作,过去有体,化地部、萨婆多等略同。参考《述记》四十七第四业。 今此不尔。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言此业种由过去无间灭之现行思所熏生也。现行思自性才生无间即灭,故云无间灭。 此种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无别过去实法。二、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此复异是。诸善恶业熏成第八中种刹那等流,平等而流日等流。 展转相资,业种彼此互资,故云展转。 以渐成熟。如感余生业种熟时,值前异熟具云异熟果。方尽,即能复生复异熟。《述记》四十七第八叶。由感当来余生业种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异熟果。即先果尽时,后果之种熟。故后果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云云。 故业种感果,如手放箭,远有所至。无有现业方作,即能受果。

问:“名言感果,为速为迟?”曰:名言种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不同于业。问:“业受果,何故必须多时?”曰:如总业种,其后熏者,以前业种势力未尽,便遇对抗,未即成熟,别业准知。但别业种可于现生受果,不唯当来。然现生受者,亦非方作便受,须经后时。 又业受果,云何有尽?名言生果,云何无穷?《述记》有文,恐繁不述。见《述记》四十七第七叶。

如前所说,等流异熟二果,一体之上,所望有异,故应别立。等流,约现果体相言;异熟,约现果分位言。又等流望自类功能亲生而立,异熟望类功能感召而立。更有异门,区为正果、残果。此皆依分位上别义说之。 由种望俱时现,如六处等,为其生因;远望枯丧尸骸,为其引因。即现在身,望生因名正果;后枯丧尸骸,望引因名残果。此本天亲《摄论》《无性》别释,未遑博取。《述记》兼收,足资探讨。参考《述记》十四第十二叶。

前来略说感果已讫。又复当知,此因果法,若唯任运,此言任运,即随顺义,谓人随顺有漏。 终古不更。既相随顺,则因果钩连,势同机械。 若有迁移,转依位中,舍染得净,是名迁移。 终须仗力。力谓自力。有漏善为增上缘,引发无漏种子,由此转依,又非机械。 故以断义次焉。七断者,无始相续,此云相续,乃有情或人或身之异名。见《二十唯识论》。所谓人者,本依五蕴假立其名。此五蕴及其功能相依俱有,而不散失,复恒随转,故亦说名相续。 法尔本有有漏、无漏两种功能,为其藏识摄持。染净既殊,两敌不并,有漏流行,无漏沉隐。唯此染分,谓有漏。 如狂如醉,如怨如害,见《瑜伽》师地论,真实品。 是故应断。

论说断义,略有三种:一、自性断 二、离缚断。三、不生断。见《三十论》八第十二叶,《述记》四十九第十二至十六叶, 自性断者,谓染污法即有漏。 自体应断。无漏对治起时,染污现种断时。明来暗去,定非先后。非先来明、后去暗,亦非先暗去、后明来。喻能断、所断同时,俟《量论》详之。 即通见修,并有此断。修行证果位次,有十一地。十地各有入住出三心。初地入心名见道,初地住心以去至十地之终,名修道。

离缚断者,若法是善无记,不障圣道。于圣道中不为障,体非暗法故,即通五蕴也。 但于见道位中,缘彼烦恼,杂彼烦恼断时,说名离缚断。缘彼断,谓断能缘烦恼,即所缘境说名得断。杂彼断,谓第七有漏,六识由此成有漏性,名染污依。第七断染时,六识第法名为得断。 金刚心后,十地终金刚心无间道,俟《量论》详之。 方究竟尽。谓断彼种体,即有漏善种亦断。佛善心所,别有净种也。 不生断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此通因谓业, 果,谓报。 亦见所断。由因惑业无故,恶趣总报果不生。又即所依总果无故,恶趣别报善业不起现。详见《述记》四十九第十五叶。

如是三断中,后二所未舍者,离缚中,有漏善无记种未舍。不生中,别报善业,虽所依果无,而不复生,但彼种体尚存。 金刚无间,每地有入住出三心,一心中有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四道,此举十地终金刚心无间道也。一切顿断。

难曰:“诸色心功能,法尔有染有净,何须舍染?由此染法,随顺流转,沉沦生死之谓。 诸苦繁殖,故当舍之。舍即断义。 复别有计,功能体非可断,本由有漏引生无漏,有漏现行善法为增上缘,引发无漏种令生现行。 无漏若起,有漏永伏。由此,主宾易位,令有漏种势力损坏,如麦遇火暵,遂失势用,无性《摄论》有此譬。 永住不生法中,故名为断,非彼种体,而是可断。”此一说也,始吾尝以为然,近乃知其非是。一切功能,由现识熏令生长,即唯依自力改造。改造云者,如悉破旧栋宇,而更新建树也。非旧栋宇不废,而可言新建树。故有漏无漏,不可并存。 又此功能依他性摄,体非定实。《瑜伽》说依他法,同于幻梦,光影谷响,水月影像;及变化等,犹如聚沫,犹如水泡,犹如阳焰,犹如芭蕉,虚伪不坚,见《真实品》。 是故可断。若言种体不灭,但损势用,势用既损,不获恒转,即非生灭,由不恒转即常法故。 如何名种?若言此种自类等流,又不应说已损势用。反复推征,种体应断,此义极成。

复次,世人误解断义,谓是一切灭尽不生。此乃倒见,不可无辨。原夫有漏断时,即无漏生时,则断者生之改进。又有漏有对治故断。而别无对治可断无漏,此无漏法,法尔绝对,更无能对治,故不断也。 故无漏法,刹那刹那,生生不息,尽未来际。此言际者,不际之际,尽即无尽。 又若无姓有情,见后文。 缺对治故,彼有漏生,一类相续,前后相似名一类。 复无穷尽。

生义是用义,大用流行,充塞法界,法界是体,用依于体,而遍全体,无有亏欠。 神变无方,乌容思议。世有小心,妄臆灭生。灭之不能,迷乱为苦,酖饮甘露,岂不悲哉!案《摄论》云:“断谓菩萨无住涅盘,生死涅盘,两无住着,故立此名。 以舍杂染,不舍生死,转依为相。”第八识为杂染、清净两种功能所依。转舍杂染分,转得清净分,故名转依。见彼果断分。 玄文足征,大义斯炳,爇玆慧炬,鉴彼昏城,谁有智者,而甘长夜。王船山《易传》有云:“不惮玄黄之血,天地以杂而成功。”至哉斯言,有所伤者有所成也。若拟断义于不生,其见且出船山下。孰谓大雄无畏勇猛精进者,乃与愚痴同其废灭耶?章太炎《五无论》以断生为言斯则断,见外道之谈,不可傅于佛法。

上来七门,宣说有漏粗尽。

八无漏者,为述如次:

一、体性。具有七义:一、刹那灭,二、果俱有,三、恒随转,四、性决定,五、待众缘,六、引自果,七、交遍。此中性决定,谓因果唯是无漏善。 准有漏种,勿赘可知。

唯此无漏,具云无漏种。 自性清净,与赖耶第八染位名赖耶。 性别,亦以赖耶自体分为其依止。若为赖耶所缘与否,诸师迄无定论。《述记》于此,则以不缘为正义也。《伦记》亦云:“谓心指有漏见。 弱、境谓无漏种。 强,故不得缘。如《摄论》正闻熏习,即新熏无漏种。 非赖耶所缘,仍依于本识,赖耶亦名本识。 以强胜故。若尔,云何名唯识?以念念随灭故,亦名唯识。此无漏种与本识俱生俱灭,不离识故,名唯识也。 设许缘何过。赖耶缘境,为相缚相者境相,缚者缠缚。末那未转,而有二执,第八随之成染,遂有相缚。 所缚。若缘无漏,即非相缚,故知不缘也。”见《伦记》五十二。 此解尽理,今即依之。

又约二谛,此无漏种亦依世俗说名实有。例彼有漏,异乃有同。二名义,势用胜故,亦名功能或种子。望于有漏,而置亦言。 现识熏令生长故,亦名熏习或气分。得名习气可知。 自余粗重诸名,非此所具。

三、来源。自护法、亲光,始以本具云本有种。 新具云新熏种。 并建。古师不立本有种。自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并诤无漏无因缘。大乘古师近之。 然以人有出世心,即清净心。不可无因生,亦不应由染种生,于是有三说以起。

一、分别论者,心混师等。即心性为因。其说以心性本净,如水本清。为客尘烦恼所染污;如水被搅浊。 离烦恼时,转成无漏。故无漏法,非无因生。意云:本净心性为因故。无垢称经有此说也。 此师之说,当时盛行。及至护法遂质定其心性之言为目心体。凡言体者有二义:一、约诸行自体,如言水体,正目于水,显其非水。二、约诸行实体,譬以轻气养气为水之实体。此言心体,本即目心当第一义。 而难云云:“汝许客尘烦恼灭时,有漏心相,转为无漏。此无漏相,即前无漏心体所显,非前体灭。是则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以上言体皆是目心。 应同数论。责彼说心,同数论也。数论谓大等相转变,其体常一。 此以违自宗破也。”更有多难,恐繁不述。参考《述记》十三、第二十叶以下。

二、古师立真如为诸法因。此乃治学共许,非一家言。 护法复破之。《述记》十三第二十叶,此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按取谓因之趋势,与谓果起由因付与故。又《述记》十四第二叶,《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其所出处盖宗护法。

三、《摄论》立熏习,《所知依》分。“又出世心昔未曾习,从何种生?是故应答:从最清静法界等流正闻熏习种子所生”云云。法界,谓真如。最清净者,状词。等流者,谓从法界所起教法。无倒听闻,如是教法故名正闻。依此正闻所起熏习是名熏习,能生出世心,亦云种子。

上述三义,护法破前二,立本有;依后一,《摄论》,立新熏。《摄论》闻熏,本约有漏位立,以其有熏增无漏功能令起现行之义,故谓护法据以立新熏种。 论文足征,不劳繁述。参考《三十论》二、《述记》十三。 亲光《佛地》亦云:如是四智相应,心品种子,无始法尔本有,不从熏生,名本性住种姓。发心已后,外缘熏发,渐渐增长,名习所成种姓。故无漏种,本新并建,经二家护法、亲光 论定,卒莫易也。自本有义明,真如为因之说遂破,尤为此学最大改革。未可忽耳。又无漏种亦有智种、识种分别。盖四智相应心品,正智是主,净识兼心、心所言。 则为相应法。《佛地》论三:问:“正智当言实有、当言假有?”答:当言俱有。此中智是实有。若智眷属即助伴义。 诸心心法,即净识。 亦名为智,说之为假。故有二种。此中无漏心心法等,智为主故,皆说名智,云云。准此,论虽总说无漏种,实则正智净识,主伴攸分,各自有种,不容淆乱。

四、类别。依熏习辨,《三十论》说有名言,唯无有支。无我见不待言。 义演云:“八地以上菩萨,无漏意识,听法缘名等,熏无漏种子也。”又云:“若至佛果,即无名言熏习。”《佛地论》三:“乃至证得金刚喻定。从此已后,虽数现行,不复熏习更令增长。功德圆满,不可增故。持种净识,既非无记,不可熏故。”云云。故名言熏习唯除佛果位也。

问:“何故无有支熏习?”曰:圣者不造总报业。无总报故,别报亦无可知。 虽化有情,随趣生死,起惑润生;然是故留,非着生死,无有支熏习之理。至于佛位,虽复现化作生死身,业烦恼等,似苦集谛,实是无漏道谛所摄。四谛者,苦、集、灭、道。集为苦因,苦为集果。灭者寂灭。道者圣道,由灭证道。 随世俗相,名五蕴、十二处六根六尘。 十八界,六根、六尘、六识。 而实非是蕴处界摄。离戏论故,离诸相故,详见《佛地论》三第十二叶。 以此,说无业种也。

又约体类辨。相见功能同异,例同有漏,如前可按。然无漏感果,唯有等流。无有支故,不感异熟果。 其义易知,等流果义,说见前。《述记》十三第二十六、七叶:“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其同类多,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云云。 故不别论云。

复次,无漏功能,略说具有二义:一、转依义,二、无尽义。

转舍有漏,转得无漏,故谓转依。此复二义:一、幻义。空宗破赖耶为不失法,吉藏《中观疏》。 由不了本宗时量是幻,无有过、未。何以言之?处梦谓经年,寤乃须臾顷,故时虽无量,摄在一刹那。无始漏无漏种,刹那等流,俱属气分,都无实物。一刹那顷无漏对治起,即此刹那,有漏现种断,如光暗不并,冷热不俱。谁谓赖耶是过未不失法。世有闻“赖耶恒转如流”一语,即以柏格森所谓真时相傅者,斯真倒妄。 又复当知,无漏才起,无间即灭,彼有漏既舍已,此亦无得。此无漏法,才生即灭,不可把捉,其幻如此,故云无得, 犹如幻师,驱诸幻敌,故转依义,方便安立。唯识归无所得,未尝执有,空宗攻之,便为大过。 二、引义。异生异圣人之生类,名异生。 无始,有漏流行,无漏隐伏,云何转依?是故应说引义。鹤鸣九皋,其子和之,一人向隅,满坐不欢。连声之器,击一响余。凡玆牵引之理,微妙难言,苟不遗小,斯足喻大。有漏闻熏,于有漏位,听闻正法,而起熏习,为有漏善。此本《摄论》。 熏发无漏种,增盛能生,由增上缘,故此引彼。有漏善引无漏善,同类故。 有漏不灭,无漏奚生?现行易位,刹那开导。前法开避引导后法。 由无间缘,故前引后,若无引义,一向唯染,转依何成?

上来以引义幻义,成立转依。今次当说无尽。此无漏种,法尔清净,唯是绝待,更无对治,即不断尽。相似随转,名不断尽,非是常一名不断尽。功能断否?唯视对治有无。故阐提染用不断,大觉净用不断也。 故一切如来,无漏种为因,本愿力为缘,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殊胜功德,常无穷尽,何言功德?功者力也,即谓愿力。德者得也,力不唐捐故复言得。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功德无穷尽。此非逃遁厌倦之夫所可测也。 是为无尽义。

复次,无始时来,一切有情,有五种姓:一、声闻种姓,二、独觉种姓,三、如来种姓,四、不定种姓,五、无有出世功德种姓。省称无种姓,亦名无姓人,亦名阐提。谓其全障,对治不起,毕竟无成佛期。 《声闻》地以五义建立,为奘师所据,基师《法华玄赞》更衍其义。当时余宗据余经中,宣说一切有情之类皆有佛性,皆当作佛。以是与本宗相诤,如台宗有《法华五百问》。论战之烈,斯足珍怪。基师之弟子慧沼著《慧日论》,盛弘师说。盖中土先德,以此为一大事矣。如实论者,体无差别,用乃万殊。有毕竟无障之佛,即应有毕竟有障之阐提。即无性有情。 清净杂染,相依建立。众生流转无尽,如来功德无尽。参考《佛地论》二第八九叶。 安有化城,可以息肩。世有误解平等。一法界平等,诸有为法差别。三界平等,凡圣差别。 实缘于以歆厌之情,妄测法界之广大。染净皆一法界之用,俶诡陆离,亦云众妙。虽是其染,无复有过,以其本来自尔。然而人情封执,恒本其日常歆厌之习,以言真理,一若不许法界之有染用而后始洽于怀者。是犹曰:大地皆平夷,而无险阻也。 此诸小心,所为求生净土而苦浊世,不可不辟其妄也。

附识一: 经部计色心受熏持种。色即根身,谓扶根尘。 心即前六识。彼不立赖耶。 然六识五位无心,根身有坏失,同是间断法,如何受持?能受持者,必是恒转。转表非常,恒言遮断。 不尔,方间断时,一切色心种应失,后色心法便不生,理何可通。又六识见道以去,金刚心前。中间,入观无漏现行,出观有漏现行,故有转易。若言六受持者,初地入观无漏,则有漏种应失。无漏现不持染种,如极香物不可容臭。 故说转识不能受持也。第七例知。

附识二: 心所受熏有何过?恐顿生六果故。心王是一,心所有五,各各受尔,即熏六种,故应生六果。 能持必是一故。详见《述记》十八,恐繁不述。

附识三: 大乘建立名言及业种,以说明人生,义至闳渺。小乘无功能义,则有十二缘生之论,然十二支中,无明居首。《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其重视之,有以也。数论有三德,曰勇、尘、暗。无明常彼之暗,可以知其与数论有渊源也。 此土庄生有言:“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芒,惑也 。伏曼容释《易》之《蛊》曰:“万事起于惑。”本宗言无明发业。 亦有相印合者矣。大乘说无明支通现行及种为体,见《述记》四十七第十七叶。盖大乘既立种子,故说无明有种,此其与小乘及余宗异者也。 又十二支,以爱依爱数立爱支。《楞严经》说人生之有,以爱想同结,致可玩也。 取依一切烦恼立取支。《瑜伽》说一切烦恼令生相续故。取者要求义,由贪等烦恼势力要求无已,故说为取。 为能润,生生不息者,由爱取势力为滋润故。 此则人生之秘,未可推寻。总之,十二支唱于小乘,而大乘亦复承用。参考《三十论》八第七叶以下,《述记》四十七第十五叶已下。 其义解精微,学者不可不察也。吾他日当更论之。

四缘章

功能任运,体是虚幻,无实作用,故日任运。 藉待象缘,故次之以四缘。现证如是有为法,如是缘起,依托众缘而起,名缘起。 都无自性,遂说四缘,称实而谈,非同妄构。

四缘云何?一、因缘。《三十论》七:“因缘,谓有为法,亲办自果。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云云。参考《述记》四十四第一叶以下, 此在唯识,界域最严,列举条流,唯有其三:一、种生种,二、种生现,三、现生种。以次述焉。

云何种生种?无量功能,依止藏识大海,《规矩颂》云“浩浩三藏不可穷”,故喻如海也。 为藏识摄持,摄持即是相分。 刹那刹那,前灭后生。微论有漏无漏,未有对治,便恒随转。无漏功能,法尔清静,更无对治,故不断。有漏功能若对治不起亦不断。功能断否?唯视对治有无。说见前章。 故此功能,自类相生,类有二义,解见《功能章》。前种势用,亲生后种,故后种是前种之自类。 前种后种因缘性,因果异时。由此,功能非断、非常,宛尔生灭,前念种灭,后念种生,幻有迁流,乃云宛尔。 成其胜用。体是生灭,故有能生胜用,若是常住法者,即非能生。所以异于自性神我等计也。哲学家言一元二元多元者,并无此中因缘义。

云云何种生现?功能通有漏无漏言之。恒转非断非常故言恒转。 若逢缘合,方起现行。如不待缘,应有实作用,又应一切时,恒生一切法,理何可通? 现行是用,功能是体。体用固不离,而实不即。如心现行。能缘虑,心种不尔;色现行。 有质碍,色谓第八识等实根尘相分。 色种不尔。参考《述记》十四第三叶。 以故,体用条然,条然,各别貌,《三十论》说:“种望现,名异类。”《瑜伽》亦云:“他性,以体用分之故也。”然复当知,体用定相随顺,如色种不生缘虑用,心种不生质碍用。故所生现,望能生种,亦说名自类。从言异路,义解非一。 法尔俱有。附识一。 如眼识,第一刹那种生现,问:“种生现,待缘有几?”曰:根尘、相种;能缘见种。俱时更互相望用,但缘合幻生。 体用并时呈显,犹如炷焰。灯炷生焰,炷焰并时相依而有。 即此刹那,种、现俱生俱灭已。唯种子自体,依止第八识中前刹那灭,后刹那随转,终古不断,若现行自体,则于前刹那与其自种俱灭已,后刹那便不随转,即由他现续生,成其不断。他现者,后刹那种所生现也。然前后刹那相续之间不有间隙,此处不容妄情猜度。 第二刹那种生现,其理亦尔。眼识如是,耳识乃至第八识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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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望现是因缘性,即体谓种 。用谓现 。决定相似。如心种定生心法现行,不生色现;色种定生色法现行,不生心现。法相厘然,宁可淆乱;昔天竺小乘计色心展转互为因,晚世学者亦有以心为色因、如远西唯心论。 或色为心因,如唯物论。 又或执有因非心非色,如中立一元论。 此皆似比无据,现证如是色法,比知此色自有因缘;现证如是心法,比知此心自有因缘。诚非臆测无根之谈。反此,则为似比。 戏论唐功。

又复当知,心种色种,类各无量。色种异类,各生其现;心种异类,各生其现。有为诸法非一非常,成其幻化,此至俶诡不测者也。云何现生种?七现行识,唯除第八,说见功能章。 有胜势用,而增减者皆是能熏。此能熏识,一刹那顷从自种生,即此刹那,有胜功力,能熏本识,生自类种。所生种与能生现,体性相似,故名自类。如眼识无漏现行见分,定熏生眼识无漏见种是也。余准知。 故现望种,谓其所生之种 是因缘性。

然天竺古师有以现行说名功能。《三十论》八:“论说因缘依种子立,现行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详见《论》本八第三叶,《述记》四十五第十四叶。按《摄论》已说外种,盖顺俗取譬耳。实则外麦等种望内识相种,即是现行果法,不得名种矣。世俗误解,何可不辨, 云云。此则名相杂乱,非正义也。虽因缘依种子立,不可说因缘即种子。《论》以亲办自果,明因缘义,极为应理。若现生种,亲办果故,斯是因缘。岂谓现能为因,便得名种?《述记》十二:“据不正义,以释因能变。”见《述记》十二第十叶以下。 淆现于种,非小失也。《论》言因能变,乃建立种子为识,生之因耳,若现亦名种,则法相淆乱。至因缘中有现生种一义,所以明新熏种之来源,别为一事,焉可并谈?太贤《学记》二第二十四叶虽不取基疏,然其词义隐晦,未畅厥指。

难曰:“现不名种,如何说因缘依种立?”曰:现行为因,即熏成种,非不依种立。

又经部计前法为后法因,故因果异时。大乘说种生现,现生种,彼此俱有,故因果同时。种生现,体用俱时呈显,说见上。现生种者,非现灭已方生,若已灭者便无能生势用。即此现从种生时,有胜势用,别生一法,还为第八中种。准此,则三法同时,彼此对待也。三法者:一本有种,二现行,三新熏种。 前后不许并,非彼此不得并也。因果时分同异,昔为本宗与余部力诤之事。详见论本三第五至七叶赖耶恒转门、同四第八至九叶种子依中。 实则各据一义,不相水火可耳。

上述因缘,唯有三种。因缘以亲办自果为义,异此不名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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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乘六因,详《俱舍》 依现行立。彼无功能,虽说为因缘,实是增上缘耳。《述记》四十四第四五叶,《对法》论因缘中说六因是因缘,即现望现。

二、等无间缘。初、因缘依种子立;今此第二,依现行立。现行终古无尽,阐提有漏,现行无尽;佛无漏现行无尽。 七八俱恒,六除五位无心,余亦不断。以等无间缘有此胜用,故次因缘说之。案八现识,言识摄心所, 各各见、自证,是此缘体。不言第四者,摄入自体分故;不言相分者,相托见起故,无缘用故。 《义演》云:“此缘约四义辨:一、前聚于后,二、自类无间,三、等而开导,四、令彼复念心、心所。 定生。”见《义演》十五。 其一、简同时或后时,唯前聚心、心所聚,类也,如眼识前念心、心所。对后念即名前聚。 望后聚心、心所为缘。俱时无二念,并后不开导前,故并简也。

其二、显非他识为缘。如眼识,前刹那灭已,引后自类眼识。令生。乃至第八识,刹那刹那开前导后,是为自类无间。云:“何八识不互为缘?”曰:“一身八识,容俱时转,七八相望恒俱转。前六与七八相望,则有时俱转,有时不俱转,故言容耳。 故不得互为此缘。”难陀安慧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知异类既容俱转,即无互相开导之理。参考《述记》二十七第一叶以下及四十四第六叶以下。 “若尔,心与心所异类俱转,如何望后并得互为缘?”曰:心所与心相应,和合似一,依缘事处同故,已说如前。 非可离别令其殊异,不应例同异识,故得互作等无间缘。又无间者,前为后缘,顺次相生,名为无间。例若眼识,自第一念、第二念以往,无有越次。 非不许有间断,如眼识前后相望,虽中经百年等断,有眼识望后眼识。 亦为缘。乃至第六亦尔。唯七八俱恒,无有断时。

其三、显缘义。云开导者。开,避义与后处义;导,招引义。前法例如前念眼识。 避其处,即望后为招引,令彼后念眼识 得生,心有缘法,谓能缘虑法。 方具此二。开也,导也。 余色法等,皆此所遮。色法唯有开义,无导引力,不相应假,无为无前义,故开导二义俱无。 又“等”言,有两义:一、体等。如眼识,前念心王唯一,俱时无二心王。受等心所亦各唯一,俱时无二受等。后念王所,亦复各各唯一。耳识乃至第八例此。每一心心所,前后皆无多类并生,名为体等。二、用等。前念一心王,有胜势用,能齐引后念心、心所令起。又即前念一心所,有胜势用,亦能齐引后念心、心所令起。由此,王所和合似一,为因望后齐等开导,故名用等。此简相似沙门义,彼以心引心,受数引受数,想数引想数,望余不齐引也。

其四、前法开导,后果定生。如极重睡眠、闷绝等位,六识中断而后得生,即前灭识为之开导。若无果后念识望自前念识而得果名。 定生,便非此缘。上来四义,显此缘讫。《三十论》依等无间缘,说开导依,然复当知,等无间缘,心、心所俱是。开导依唯心王得名。《述记》云:“所依是为主义,心所不名所依也。”

如是等无间缘,八识有漏无漏,分别云何?若第八识有漏无间,前为后缘,次第而转,名无间,有无漏生。登地以去,至金刚心,有漏顿断,无漏顿生,即前有漏心、心所开避其处,引导后无漏心、心所令生,乃等无间缘之妙用。 无漏起已,定无生有漏者。以此无漏,必不断故。由斯第八,有漏无漏,不互为缘。此言缘者,谓等无间,后准知。 五识例此。

若第七识,十地位中,入法空观,无漏心生;出法空观,有漏心生。即有漏无漏,容互为缘。观前有漏心,引生观时无漏心,出观后有漏。又由前观时无漏心引生。有漏无漏,迭为前后,故互为等无间缘也。 善与无记,《述记》四十四第十五叶,即此有漏无漏相生,以辨性别,第七有漏位是无记性,无漏位是善性。 相望亦尔。

若第六识,有漏无漏、善不善等,第六有漏通三性,无漏唯善。 各容互作等无间缘。论说入见道时,初起无漏,此在色界或欲界。恐繁不述。

若前五识,十地位中,第八未转无漏,五定有漏。彼五色根是异熟识有漏相分摄。根有漏故,识亦有漏。若言有漏五根发无漏识,此不应理,《论》有诚文。有说入地得成所作智,此不正义。 故五识无漏,同第八俱时转,不与有漏互为缘。谓等无间缘。 善等相生,准第六知。

又复当知,前七转识与第八识金刚无间,有漏种现,刹那断尽。自此以往,俱是无漏相续,恒无有断。故六七漏无漏,容互为缘。等无间缘。 此说因位,应如理思。

三、所缘缘。三十论云:“谓若有法,是带已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二疏。”云云。今即据此,为释如次:

云有法者,谓有体法。真如无为 实有,依他色心诸有为法,皆依托众缘而起,故名依他起。他者,缘义。 幻有,俱为有体,真如非生灭,故名实有,依他虽幻,不等空华之无。唯望真如,不名实耳。 故有力用,牵生识等,等谓正智,言牵生者,心不孤起,如见必托俱时相而起,即说此见为相之所牵生也。 得名为缘。所缘缘,下准知。

若遍计所执,都无自性,即不名缘。如云瓶,即所执。 实则眼识所证,唯白;身识所证,唯坚。本无有瓶,迨独散意识起,乃追缘坚白等,而作瓶解。故此瓶者,妄情遍计 所执,犹如空华。意识虽妄作瓶解,有所缘义,而非是缘,瓶体实无故也。有是缘非所缘,有是所缘非缘。说见陈那《观所缘缘论》,可试寻之。

难曰:“瓶所执 无体,不能牵生识,何得说为所缘?”曰:无体所缘,依有体缘,于有体法上,妄增益而有,即依坚白等增益瓶相。所执, 有瓶解故,是所缘也。。

若第六缘空华时,岂无所缘缘义耶?曰:空华者,即依自识。谓见分。 所变相分而起所执。于相分上妄作华解故。 所执空华 无体,非所缘缘。约相分论,其体是有,能令见分托彼相分 生解,为见所托是缘义,见对彼作如实解或不如实解,有所缘义。 即是所缘缘也。附识二。

有体法为缘,令能缘识等得生,已如前说。次云是带己相者。今据基说,是指下文心、心所言。《述记》:“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云云。相应,谓心所。“或”者、不定义,如眼识心王,或时与善等相应而缘于境,或时与贪等相应缘境,余识相应准知,故言或也。又《瑜伽真实品》云:“分别正智,通心及心所法。”盖有漏心、心所总说名识,转依位中即得智名。净识亦从智为名,如《佛地论》三说。 己即为缘者,为缘之依他及无为法,并对于能带之心、心所而名己。 相有二释,体相、相状。此云相状,唯目影像相,对本质名之故也,然克指其体而名体相。至下自知。带亦有二释,挟带、变带。故带己相言,有其二义。

第一义者,谓能缘。心、心所。 变带所缘相状,名为相分,对疏缘本质云影像相。或云亲相分。 此有仗质不仗质,其仗质者,若前五见,仗第八相变相而缘,第六见仗第八相见等,此言等者,谓余心法及无为法。 变相而缘;第七见仗第八见变相我相, 而缘。乃至他心智缘他心,其理亦尔。此中据陈那义,以不能亲取自心外法,故言变相。例若第八所变器界相分,望五见即名外法,故五见不得亲缘,须托之变相也。若后得智缘真如亦变相,唯据义有别,盖一切心、心所,以真如为其实体,本非外法,故根本智即亲缘,后得辨别力强如后见变相缘之耳。 所变名影像相,即以所仗名本质。试取近事为例。日者,吾起座徘徊,槛外梧桐弥望青青。此青青者乃吾眼识兼心所言。见分,仗第八所变尘相本质。 变似青相相分。 而缘之,眼识所变色尘相分,与其本质即第八识所变色尘相分,一处同遍,称不相碍也。 非能亲取自心眼识。 外法也。唯相托质起,决定似质,斯乃不测之符耳。次,不仗质者,如第六独散意识。 缘过、未等法时,过去已来,未来未生,俱是无体。 即自心第六。 见分变似过、未影像,非仗质起。缘龟毛兔角等等者,谓空华等。 亦尔。由此,前七相分仗质或否,皆由见变为,此中云见,即摄入自证分。 故名变带。此义本以陈那《观所缘缘论》为根据,然陈那破小宗许五识缘外色,但明仗质变相一义也。

第二义者,谓能缘挟带所缘体相而起。如见缘相亲挟此相,不更托此相而重变相以缘也。故相见相望中无间隔亦复以此,能所冥合,得成证量。即现量。 见缘相如是自证缘见,内二分互缘,正智缘如,真理例然。由此,能缘亲挟附所缘体相而缘,故名挟带。挟者,逼近亲附义。

如上二义,云何各别建立?昔者小宗不许有相分,故以外境为所缘。以能缘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为能缘摄。大乘自陈那出,乃造《集量论》,即改小宗行相名相分,亦云影像相。 为所缘。《述记》十五第九叶,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按《集量》始成立三分,故改小行相为影像相,对破心外有境。 亦复依此,造《观所缘缘论》,对破小宗自心亲取外境。《论》云: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彼者本质,带者变带,相者影像相、又云相分。言识托质,变似质之相也。《论》又云: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内境相,谓相分也。 是为第一义也。

自陈那之论出,大乘师言所缘缘者,率皆依据。其后有正量部师般若鞠多者,小宗之杰也,欲破大乘,乃设难言:“汝大乘宗无分别智,即正智。 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意云:大乘师以能缘上变似所缘相,名相分,说为所缘。纵令此说诚谛,而大乘经论不许正智缘如有似如之相。若尔,即真如非所缘缘也。鞠多此难,可谓悍极。大乘师被此难已,经十二年,遂至绝救。此盖孤秉旧闻,无由独创。爰乃奘师,神悟爽拔,始以陈那所明,别为一事,陈那但以变带义成立相分。 更陈己义,难破鞠多,即第二义是也。奘师本有《制恶见论》,今已佚亡。《述记》载其难鞠多云:“汝不解我义,首标我义与陈那异其义界。 带者挟带,相者体相,谓正智等生时,等者谓器识。 挟带真如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有能缘所缘,故不一也;能所冥合,故不异也。 非相非非相。不异故非相也,不一故非非相也。 故此真如是所缘缘。”鞠多被难,钳口卷舌。即陈那义,亦别有据而不可摇。斯乃奘师之奇绩矣。

然复当知,《论》言带己相者,本唯第一义。基译此论,揉集十家,虽裁断由己,而十家所本无者,自不容妄增。奘师出十家后,故其说与十家无涉。若陈那出护法前,其思想多为护法所承也。 《述记》以二义一变带,二挟带。 为释。其第二义近取奘师,虽《论》所未有,补记缺略,功极巨焉。参考《述记》四十四第十九至二十叶。然《述记》之文,散无友纪。

带相二义既如上述,又次云所虑所托者,盖有体法能为缘,令心、心所带己相而起。己,即为缘者。带相具二义,并如前说。后准知。 藉使带己相者,此者字,即谓心、心所。 不以己相为所虑,则心、心所功用,同于镜等,等谓水等 但为能照耳。诚如此,设有难云:“若有体法,是能为缘,令能照法带己相起,说此为缘之有体法。 为彼能照法。 所缘缘者,若字至此长读为一逗,假以牒大乘义也。 即镜等所照外质。此外质言,对镜中影得名。 亦能为缘,令镜等带己相起,镜中影,即是带外质己相。 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述记》四十四第二十叶,载有此难。今人罗素亦言照相器能见物,义复近此,盖照相器所摄之影,亦是带外质己相也。 此难若无以解之者,将谓心言心亦赅所,下准知。 与镜等色法不异,唯识云何成立?即由此故,说所虑义,便显此心不同于色。盖有法具云有体法。 为缘,能令彼带己相起,己即为缘者,对能带之彼而名己,参观前文。 亦须彼能虑于此,此谓己相。 方是所缘。此云缘者,缘虑义。余随文准知。 为所缘缘于能缘者,名所缘缘。镜等能照非能虑,即镜等外质,望镜等不为所虑。若尔,纵许为缘,无所缘义,如何得成所缘缘。陈那分别缘与所缘,二支缺一,便不名所缘缘,最宜深玩。镜等外质于镜等容有缘义。然非镜等之所缘,以镜等非能虑故。即缺一支,故不名所缘缘也。

难曰:“若言心为能虑者,无分别智,应非能虑?”答言:无分别云者,以离妄分别故。说名“无分别”非谓无缘虑,名无分别。《摄论》有文,此姑不述。夫心是能虑,不唯能照。故其功用,绝异色法。镜等或扶根尘固是色法,净色根亦色法也。 若言能照,色心同得;照者,感应义,虽色亦能。 若言能虑,唯心非色。虑者,明了义或分别义,故心独具。 此义后文《转识章》。更详之。古师安慧等不立见分,便无以解所缘也。

已释所虑,所托云何?心不孤起,托境方生。若疏所缘,则前五见托第八相器界。为本质,第六见或托第八相见等为本质,或者不定义,第六相分,有不仗质故也,下言或者准此。等者,等余心法用无为法。 第七见托第八见为本质,第八见或托第六定果色等为本质。等者谓他人扶根尘及界器。 若亲所缘,则见以相为所托,自证以见为所托。内二分互缘,正智缘如,所托准知。凡为所托者,定有体法。遍计所执,如空华等,即非所托,无体故也。复次,此中所虑所托,实据陈那之论。《观所缘缘论》。 陈那以具二支一、所缘义,二、缘义。 名所缘缘。今此云所虑者,即所缘义。云所托者,即缘义。会而观之,精粗见矣。自陈那分别缘与所缘,《三十论》据此以言所虑所托,其源流自可索也。然以所虑言所缘,则《三十论》中之创解,用补陈那之缺。案《观所缘缘论》言:“极微非所缘,眼等识无彼相故”云云。详此,则陈那但以带相一义,即变带义,说为所缘也。若尔,心之带相,便同镜等,如前所难,下逮奘师挟带义,其失正等。《述记》四十四第二十叶。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者,此也。其言古师,谓陈那等;大师,谓玄奘也。《三十论》言“所虑”,《述记》疏“所虑即所缘义”盖《述记》宗护法,以所虑言所缘,异乎陈那等以变相为所缘矣。然太贤《学记》六第三十叶云:“相于心现,故云所虑。”仍朋陈那等也。若尔,何以解前镜等难,贤记好与基疏立异,其见实时出基下甚远。

上来分疏,今总略为释。此中谓若至所托。 意云:若有体法,是带己相之心、心所,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也。一切有为心法及色法即根尘。 无为真如。法,皆此缘摄。出体已竟,出体者,出示此法体相,所以别于余法,此中出所缘缘体,至为精审,唯识家每释一法,必严出体。学者知此,则其措思持论,必无浑而不分之病矣。次辨差别。

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者陈那《观所缘缘论》隐判亲疏,犹少明文。《观所缘缘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详此,则所缘缘者,必具二义:一、识生须有所托,二、即托彼变相。所变者自是亲所缘缘,所托者自是疏所缘缘。 至《三十论》此二分别乃始昭揭,析理详明,后起者胜矣。

亲所缘缘,详其义界,《论》《三十论》。 说有三:一与能缘体不相离。此复有二:一、能缘亲变名不离,见变相是。此中云见,摄内二分。 二、能缘亲挟名不离。凡为四句分别:一、体挟体,谓内二分互缘。此中两言体者,并谓用之体也。 二、体用之体。 挟用,谓自证缘见。三三、用挟用,谓见缘相。四、用挟体。此言体者谓体之体。 谓正智缘如。四句义见《宗镜录》。 详夫不离义者,所以显心外无境,完成唯识之旨。护法著论于前,玄奘立量于后,奘师真唯识量见存。 两圣同揆,庶几观止,说第一义竟。二是见分等内所虑。此中“等”言,谓自证等。内者,谓此所虑法,非心外法也。如“见”以“相”为所虑,“自证”以“见”为所虑。余准可知。 三是见分等内所托合具三义。前一、明亲义,第二、明所缘义,第三、明缘义。 是为亲所缘缘。

疏所缘缘,义亦有三:一与能缘体相离,非能缘亲变,亦非亲挟故。他身识望自身识相离,亲变亲挟二义具缺故。自身八识相望亦尔,又后得缘如时,变似如相,即如望后得,乃成相离。中隔以相,缺亲挟义故。 二为质能起内所虑。“内所虑”三字作名词读,谓相分也,下文“内所托”亦然。 三为质能起内所托。于一相分上,所虑所得义别,故须分别说也。又复应知,质为缘,直接起彼影像相,即间接起彼能缘心;彼能缘心仗质变相,则直接以相为所虑所托,即间接以质为所虑所托。 具此三义,是为疏所缘缘。

《义演》十六:“疏中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带,犹似也。如云面热似火,此相亦尔,似本质故,不同亲中见分上相也,见分上相与见分不相离故。此相摄属本质,以离见分故,疏缘故,缘此相时即缘本质故,本质望见分名疏所缘,故知不是亲缘中摄”云云。按此云亲中见分上相者,谓无质相;云疏中影像相分者,谓有质相。据理而言,凡有质相虽托质以起,然必由见杖质变为此相。故相虽似质,而非即质,从见变故,说不离见。今以之摄属本质谓为离见,此直小宗不立相分之计耳。岂大乘义耶?若云此相与质同种者,是固别为一事,不可以其与质同种之故,遂计为离见,不许为亲所缘也。如理误解,至于此极,亦复可怪。

亲疏二缘,唐宋以来率多谬解。延寿《宗镜录》七十,以变带为疏,挟带为亲。即与如理《义演》不许有质相为亲缘者,同一巨谬。实则《述记》以变带义,明相不离见;以挟带义,明能缘所缘不相离。皆所以成亲所缘缘耳。非可强判为分释亲疏二者也。

一切心、心所,皆有亲所缘缘。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如缘无时,无字名词。 亦心变作无之影像。影像即相分。 疏所缘缘,有无不定。如缘龟毛兔角,虽无本质,心亦生故。余准可知。

若约识辨疏缘有无,《三十论》七《述记》四十四 研讨攸资。此姑不详。

复次疏所缘缘,非离亲所缘缘别有其体。望他能缘,名疏望自能缘,仍名为亲。如第八相器界。 望五见他能缘。 是疏,望第八见自能缘 即亲。乃至他心智缘他心,其理亦尔。他心见分,望我之他心智见分是疏,面望彼自证分即亲。 以故一切心、心所皆无外取,唯识义成。

四增上缘。据《三十论》,此有三义:一、有体法。有为色法、心法。 无为真如。 皆有体故,是此缘摄,所执无体,即非缘也。问:“依假法得成缘不?”答言:此复二释。有义,通假。如《对法》云:“住持增上者,谓命根力,众同分住。”此文为证。附识三。有义,前说非是。《对法》命根众同分为增上者,随他说故。谓命根所依种子众同分所依诸法也。应立量云:增上缘体,应非是假。宗 。缘所摄故。因。 如余三缘。喻。 今取后义为胜。二、有胜势用。唯有体法,故有胜用,乃得为缘。此用非是取与果用,此中取与,约因望俱时果名“与”,能有后果名“取”。 但不障者即其力也。不障即名增上,若扶助力强,名增上可知。 今有军官,走马览营地形势,驰骋遐志,周察俞精。夫精察为果,必以其人之才识历练为因,然使不遇良驷,驱策维艰,则视察能事必有未尽。又虽名骥,复有待于鞍具、刍秣等等。假其所需,有一不备不精,亦将蒙其不利。以是征知,若马、若鞍具、刍秣,其于军官此际所为而不障者,皆为增上胜用。又如吾今立足处所,两足所履之土,固吾所待以立;实则自此两足所履以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皆与吾之立足有关。假令五步之外山崩川竭,又或余纬越轨,冲碎地球,皆以危害吾之立足。故知吾今者立足于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胜用,自余均可类推。三、能于余法或顺或违。试取近事为例,若霜雪于禾等,等余草木。 多能牵令转青色等为枯丧等。转者,改转。禾等枯丧位,其以前青色皆灭,义说为转,非谓前青等不灭可转为后枯丧等。又霜雪于枯丧等,但为增上缘,非办体亲因,故致牵言,问“霜雪非青色等灭之因耶?”曰:据理即非大乘。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不名灭故。 即此霜雪,望枯丧等为顺缘,望前青色等作违缘。此中妨难,下文自释,余准可知,善法起,顺还灭,违流转。恶法翻此。流转者,逐生死流,尘劳不息之谓。还灭者,流转之反。 一顺一违,斯以显其非一非常之妙用之不测也。然复当知,此中义分顺违,据实违缘云者,非与灭法为缘。如前举例,枯丧等望前青色等是相违法。霜雪与枯丧等为缘时,前青色等已灭。今云霜雪与作违缘者,彼前青色等。 即灭无,望谁为缘?由此枯丧等。 是彼前青色等。 之相违法,既与此枯丧等。 为缘,即义说为前青色等。 之违缘。一事向背,义说为二,霜雪与枯丧等为增上缘,是为一事。向背者,一事之两面,与枯丧等为缘,是向义;令枯丧等起,违前青色等不令相续,是背义。由此二义说顺违也。 若不了此,将谓顺违二缘义相对待,如何解增上缘也?增上缘本扶助之义,若误解违缘义者,将谓此违碍彼,说此为彼增上违缘,宁复可通? 综上三义,出体已竟。

增上缘用,一顺一违,此顺违用,于四处转。四处云何?生、住、成、得。

一、生者,谓一法心法或色法, 生。缘合故生。 征之心法,若前五识,虽因缘等具,等者,谓等无间缘及所缘缘。 定须有根等为增上缘。此中“等”言,谓空明作意分别依染净或根本依,至后自知。 其识始生。故有漏根顺有漏识令生,即违无漏识令不生。余可类推。又若色法,如世所知,淮橘成枳。此盖橘之变相似枳。前橘相灭已,续生异前,义说为变。非谓前相转成后相。 假说名枳。而此枳生,有能生势用为因。现世言生物进化者,或侈谈天择,而置物之能生因于不论。此如秋枫红叶不曾坠地,浅者以未遭厉风吹之为其存在之因。遂成大过,风力未加,不障枫红存在,名增上缘,未可以不障者,目为枫红存在因缘,理至为明,习焉不察,何哉? 河北水土空气等为增上缘,顺枳令生,即违前淮橘相使不续生,此其一例也。

二、住者,凡法生已便住。谓法生时,持体能依问:“持体何义?”答:如一青色俱时不舍青相而为黄等,此谓任持自体。心法准知。 俱时生法,亦复持体,为其所依。所依于能依增上令住。顺现法令住,即违前灭法令不住。 如草木等依地住,色法依大种住,诸识依根住。详《对法》五。问:“法才生即灭,云何说住?”答:相似相续故,前不至后,此不至彼,各住本位,应说名住。又世俗不了生灭,于其似续之相貌上,妄执为常,亦随顺说住。

三、成者。此复为二,谓成立、成办。详大论五。 成立,谓立论者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先者因义,即增上缘因。 宗、因、喻三支法式。 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如是种种增上,令所生义成。此中种种法于所成义,若声无常等为增上缘,则是顺也。望余非所成义,若声常等义说违缘。 成办,谓工巧智为先,先义见上。 劬劳为建立,处具处所、作具。 为和合,如是种种为增上,令工巧业成办。此中顺违准知。

四、得者,谓证得涅盘。此虽以无漏种为因,此言因者即因缘因。 亦必依如理作意及善友等为增上,方令证得涅盘。顺还灭法令得,即违流转法令不得。又得法通三性,普光《百法疏》“得者,于三性法假立获得,名之为得”是也。今此且约无为说。

如四处皆有增上缘,于彼四处起用。又复应知,此增上用随事虽多,如前,生住成得随举一事莫不待增上之用,故云多也。 而胜显者二十二根。发生之谓根,五根能引生识,故名,乃至无漏三根能引生无漏道,亦得此名。 恐厌繁文,此姑不述,学者欲详,有《三十论》。详《述记》四十五。

又前三缘,亦是增上。如因缘望所生果,即有增上义。余二缘准知。 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余,三外之余法。 虽无一法非所缘缘,一切有为及无为法皆是所缘缘。 然此诸法正被缘顷,方是所缘缘摄。若不缘处,增上缘摄。如眼识正缘西山色时,余东南山不缘处即增上缘摄也。

如上四缘,依处云何?初因缘,依功能立。次依无间灭,前念已灭,名无间灭,无间义详前。 立等无间缘。前云此缘依现行立者,显现行相续故。义各有据,亦不相违。 依境界即有为及无为法。 立所缘缘,依所余前三之余。 立增上缘。

复次四缘,约种现分别,略有三门。

一、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除等无间。

表中引生义有二:一、引起名引,凡所缘缘望所生果皆此义也。二、助力或不障名引,凡增上缘望所生果皆此义也。问:“助力名引,其义固尔,不障名引,理复云何?”答:举例明之,张人于李人,虽复漠不相关,而可说张于李有引生义,以张不障碍李之生故。设张一旦手刃李,李即不生矣。故张不障李之生,即于李有引生义,而李之生,望张名增上果,此自色心诸行,推之人群生活之事,莫不有此增上义也,学者思之。有种于现能助力如根种于识种,助令生现,即根种望现行心法是增上缘,识种于根种,亦助令生现,即识种望现行色法,是增上缘,作意种望识及根相例可知,又虽无助力,但不障生,若甲识种望乙识现,亦名增上也。 二、现行相望,即现生现, 容作三缘,无因缘故,此复析以五类:

一、自身识、他身识,更互相望,凡有二缘。

所缘缘中,自身第八识所变尘相,为他身第八见疏缘。他于自,亦尔。表内注明。余易了知,不烦缕述。

二、自八识聚自身八识相望,增上缘定有,等无间缘定无,唯所缘缘义有无不定。因缘前已除讫。

所 缘 缘

* * *

第八于前七有。五缘八相、七缘八见。六通缘八相见故。

前七于第八无。第八不七识而生故。

第七于前五无。五唯缘八相故,于第六有意缘一切法故。

前六于第七无。七唯缘八见故。

第六于前五无。五唯缘八相故。

前五于第六有。意缘一切法故。

前五自相望无。《述记》:“五力劣不能为缘故”云云。

论说意识遍缘十八界,即通自他识皆得缘也。缘自者,即第六见缘相、自证缘见,内二分互缘。及后念见缘前念见是也。缘他者,即第六疏缘、前五、第七、第八诸相见等是也。问:“何谓十八界?”答:六根、六尘、六识,名为十八界。据实言之,云六根、六识者,亦摄第七、第八,不可不知。

三、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如眼识前后相望,名为自类,余准可知。 前后相望。第六容作三缘,余者前五及第七、第八识,唯二。

八识除第六外,余七不能自缘前念,识聚唯缘现境,故除所缘缘。更有异义,恐繁不述。 四、同聚异体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更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有义,亦有所缘缘,详《述记》四十六第十七叶,同十一第二十一叶,又同十六第二十四叶。

五、四分相望,容作二缘。

如上五类,分别现行染识为缘讫。。

三、现,此字为一逗,通八识言也。 缘种现生,已如前说。前第一门,约种生现,有三缘。第二门约现生现,以五类分之,亦总有三缘。 种,一逗。 亦理应缘现种起。此中现,谓前七能熏。后准知。 现种于种,各作几缘,且为二表。

(一)现于种。约现生种说。

现望亲种为因缘,以亲生故。俱时亦为增上缘,由现望所生种,有助力义故,说名增上。现望非亲种。为增上缘引生,复有二义。如现熏长本有种,助力名引。望余不熏之种,不障名引。

(二)种于种。约种生种说。

种子定无等无间缘及所缘缘者,以此二缘,唯望现行法立故。如下图。种非现行,故非二缘果。

甲图

(因)等无间缘即前念现行,(果)后念现行。

乙图

(因)所缘缘即现行色等,(果)现行能缘心。

上述三门,若种为第八识摄持, 若现,眼等乃至第八识。 互为缘生。所以遮执实有,明为幻化。义海淼其无源,论峰峻而难仰,其诸小知,何以窥焉。

已说四缘,更有生识九缘,摄归此四。九缘云何?一、空,二、明光,三、根,眼等六根。 四、境,境界即一切有为、无为法作所缘缘者。 五、作意,遍行心所之一。 六、根本依,第八识。 七、染净依,第七识。 八、分别依,第六识。 九、种子。

如是九缘。八识各具几缘,分别如下:

一、眼识,依肉眼。 具九缘而生。

二、耳识,依八缘而生,除明。理实空,亦应除。详下注。

三、鼻识,依七八缘而生,除明及空。

四、舌识,依七缘而生,除明及空。

五、身识,依七缘而生,除明及空。

六、意识,依五缘,谓根、第六依第七识为根,亦以第七为染净依。 境、作意、根本依、种子。

七、末那识,依四缘,谓根、第七依第八为根,亦以第八为根本依。 境、作意、种子。

八、阿赖耶识,亦依四缘,谓根、第八依第七识为根,亦以第七为染净依。 境、作意、种子。

八识具缘,已如上述,宜各加一等无间缘,依次配属。

眼耳必依空缘,鼻舌身则除之。何也?据大小乘义,由根取境,离合用殊。鼻舌身三境合方取,如香合鼻,鼻即感香,味于舌、触于身,其事亦尔。即以境合方取,不立空缘。眼耳二根,境离方取。天山万里,遥入眼帘;空中震电,乃达耳鼓,即以境离得取,说有空缘。问:“光线入眼,声浪达耳,宁非合取?”答言:光线但属明缘,是增上缘摄。此中离取合取,唯约所缘缘说。义界未分,何劳妄难。如伸右指为所缘缘、眼根取据,实不由合,以指合眼,眼反不见,故合取义,在眼必无。至云声浪接耳应合取,斯则谛实之谈。无为守文者所拘可也。

九缘中,空、明、根、境、作意五者,义同小乘。自余大乘所加。九缘摄入四缘,一心生时,定具此四,心所准知。

所说四缘,必应有果。此果分别,当复云何?

果有五种。一者等流,依因缘立,定似因性。此复二别:一、自类相续异时。此中以平等而流,名等流。前后相续故言流,前后一类云平等。 谓种生种。二、异类相依同时。此中,“等”言相似,流,谓流类。相似流类,名等流。 谓种生现,及现生种。《述记》四十三第十八叶:“等流果唯二,于因缘中除现,此明一切种故”云云。理实现为因缘生种,此种是现等流果。不尔,现望谁为因。 义见前文,本章因缘中。不劳繁述。且系以图。

甲(种生种)图

前念见种(因)→后念见种(等流果)

前念相种(因)→后念相种(等流果)

乙(种生现)图

丙(现生种)图

丙图三法展转,因果同时。《三十论》:“喻如炷生焰,焰生燋炷。”详《述记》十四第二十二叶。炷为因生焰,焰望炷为果。焰又为因,复生燋炷,即此燋炷望焰为果。三法皆是同时,现从种生,又复生种,亦三法俱时而有。帝纲重重,斯称众妙。现望现何故无因缘义耶?吾友林宰平先生言:“若许前念现亲生后念现者,则唯现行恒转,乃成无因论。以不说现有种故。”此说甚谛。然有难云:“大乘建立种为现因,其本有种,亦复何因?”答言:此不应齐责,请以喻明。今有言张人自生,不因祖父生者,世必诋为狂惑。言张人以祖父为因故生者,则莫不审其为如实之谈。然张人太初始祖更无其祖,以一切生物展转推求,至原生物更无其原故。理必因种,而本有种更无其因,现亦如是。不可推因至穷,遂谓无因。犹不可推祖至穷,遂云无祖。

二者异熟。依增上缘立,与因异性,感第八名言种,令生现行之业种,通善恶,而第八现唯是无记,故果性异因。立异熟名。异类而熟故名。 此义推详前文,功能等感果中。 可按。

三者士用容四缘得非此果一一皆四缘所得,故言容。 然复有二:

一、人士用。谓等流异熟二因,名言种为等流因,业种为异熟因。 所生现行,即色心五蕴集聚假者。 假名士夫,其士夫所作,自念虑之微、至事业之着:总名为所作。 说为士用果。士夫之用、故名。 即前二因远望士夫所作,二因望士夫为近,望此士夫所作故远。 名生此果也。

二、法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因缘法为作者余缘法为作具,从喻为名。 所办事业。

略举六例心法五,色法一。 以见其概。

心法例一

心法例二

心法例三

前种于后自类种为因缘,俱时亦为增上缘,如前表列种生种处,可按。此依因缘义说作者,依增上缘义说作具。

心法例四

此中现行,谓前七能熏识。现望所生种为因缘,俱时亦为增上缘。如前,种生种例。

心法例五

无为可证而非种之果,然《述记》四十三第二十叶云,亦有展转证得之义,此所本也。盖由无漏种起现行方获证得无为,故云展转。

色法例一

谷等种望本识中相种,即是现行,不可名种。今顺世俗故以种名。又此以谷等种假名因缘,实亦增上缘摄。

四者增上,容四缘得,除余四果,前三及第五, 皆此果摄。通一切有为、无为法。 上述四果,即一心法生时随所望别,义说为四,如第八现识望亲因名言种,说等流果。望增上业种,说异熟果,望因法具云因缘法,谓功能。 逢缘余缘法。 现起作用,因缘法为作者,余缘法为作具,故心等法生。由是说缘生有实作用,不可。说缘生不有作用,亦不可。 说士用果。望余果所不摄法,说增上果。又有异门第八现望第七种,名增上果。八以七为根故, 望作意种,名士用果。第八作意心所种,警发第八心种令生现故。 法无孤起,义匪一端。然复当知,此约染识,说有四果。净识唯三,但除异熟。此中取第八现为例,余准可知。 又若色法,得说三果,谓等流、如谷望谷种,假名等流果。 士用、增上,如谷望人工作具,说名士用果,望水士空气岁时说名增上果。 应如理思。

五者离系,谓无漏断障二障 所证无为。此说无为,约无漏断障所显,不同前士用果中解。

如上五果,随应安立,善巧绝伦,往昔外道有计诸法,常有说诸法断。空宗末流,谈空恶取故。唯识家言因遮常,言果遮断,非断非常,幻灭幻生,宛尔相有,虽幻非空。 此其旨也。有难非断非常义应不摄离系者,不知所随能转,言摄亦得。 问:“从因感果中间亦隔时分不?”答言:不也。若许隔者是法已断,无复有果。人情对畛,计有新起,必须经时。则未知缘起法者,有大胜用,顿灭顿起,情计终不相应。我宗说,从因感果,定不隔时。若种生种此言生者,因缘生也。 或现生现,此言生者,等无间及增上缘生。 前因灭位,后果即生,如秤两头,低昂时等。《三十论》有此喻,其观物入微,举类迩而见义远。俗士何由悟其玄旨。 若种生现,及现生种,俱时而起,无间从因至果定无间隙也。 何疑。世俗不了顿起顿灭义,故疑因果之间必历时分。

上来已说四缘及于五果。附识四。 学者不愚缘起道理,则离识无境,义非难喻,将继此论之。

附识一: 不生灭是体,生灭是用。用中复分体用:功能是用之体,现行是用之用。

附识二: 《唯识二十论述记》四第三十至三十一叶,辨所缘缘云:“遍计所执,说凡夫境。”意说凡夫若心起执,必变为依他内影像相分。按此中内言,显影像相非外,乃内识之相分。又此相分,是依他性摄,故冠以依他二字。 此性性者体也,谓依他相分体。 离言及离假智。谓妄分别。 识有执故。执此以为色声法等,不称所变离言影像。说能执心,名为遍计。遍计所取,名为所执。此谓所执。 是无法,不能与识作所缘缘。所变影像,体是有法,与能遍计作所缘缘,亦不违理。但是凡夫起能执心,当情显现,名凡夫境,非说为境故,即是所缘缘。但作所缘,不能作缘,当情现故,无体性故。如见于绳,眼识无执,是现量摄,得法自性,但见青等离言之境。意识于此,亦自变为离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绳非非绳。非蛇非非蛇,遂执为蛇,不称影像。说此执心,名能遍计,体是有法。所变影像,体亦有法,名所遍计。遍计所取,当情所现,情有理无,理者谛理,此所执境,妄情上有,理实无故, 说为所执,遍计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圣境。非许无法作所缘缘。录此备考。

附识三: 窥基《百法疏》: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众同分者,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依人法类,假立此名。

附识四: 世学如科学、哲学。 所云因果,自吾宗观之,唯相当于增上果义。此稍治唯识者,所易明也。然即物察理,往往一增上果,而全宇宙为之因。学者即果寻因,初不必计及全宇宙,恒自其最近者以为推征。设秤物之重量为如干,若地心吸力、若气压,固皆为其致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阳系统以外之他恒星,亦无不与此有关者。故曰,一果而全宇宙为之因也。然学者于此,但取其近缘,若地心吸力、若气压,以明此果之因,则能事已毕。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境识章

昔者小乘外道,并许离识之外别有色等实法,为色等识各别境。此其所持,最顺恒情,而实违理。故不可勿论也。今先破外小,次明自宗之义。破外小中,有通有别。且通破者,外小共有四事,难议离识无境,证非唯识。

一者,处定。设无外境,许有识生。云何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如缘西山识,于此山处生,余处则不生?云何二字至此一气读之。 应立量云:缘西山识,于余处应生。宗也。 执境实无,识得生故。因也。 如缘西山处。喻也。 返证无离识实境,则处定不成也。

二者,时定。若无外境,而识得生,即缘西山处识,于非缘此山时应生。宗也。 执境实无,此识生故。因也。 如缘此山时。喻也。 返证无离识实境,则时定不成也。

三者,人不定。若无外境,许有识生,多人同一时、于一处,应定一人见,余不能见。宗也。 执唯识故。因也。 如眩翳人见发等,决定一眩翳人 ,见,余非眩翳人 不见。喻。意云:眩翳所见发,本无有实,故决定随眩翳者见,余人不见。若色等外境,为各为妄识所现,亦无有实,应决定随一人见,余人不见。此以眩翳喻妄识,发等喻境。 今此不尔。多人俱时于一山处皆能共见,非如眩翳所见发等决定随一眩翳人见。 是为人不定。

四者,作用。若无外境,许有识生,云何眩翳人所见发等,无发等用,非眩翳者所见发等,有发等用。发有为髻等用。 量云:眩翳所见发等应有用。宗也。 执无实境,此识生故。因也。 如余发等。即非眩翳所见。 此则返征实境方有用耳。

当时外小以为上述四事,若无离识实境,皆不应成。此则凡情之执,实不称量。知境不如实,名不称量。 欲解其蔽,取譬非远,且举梦喻。梦中无实境,而或有处见村园等,非一切处。应立量云:非梦时境虽无实,而所见事,其处亦定。宗也。 许如是境皆无实故。因也。 如梦中所见。喻也。

又梦境虽无实,而即此处,于或时见村园等,非一切时恒见。比量准前处中可知。

又以幻觉喻。如群翳观灯,皆共见有灯轮。此灯轮虽无实境,而非定唯一见。量云:同于一时,同于此处,而人不定,其理得成。宗也。 许无实境故。因也。 如群翳所见灯轮。喻也。

又如梦中,梦两交会,境虽无实,而有虚妄作用。如男损精,女损血等。等者,谓肢分劳倦出汗等用。

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定等四事皆成。故彼外道小乘引此,四事。 为证不成,此通破讫。

次,别破者。由诸外小复有于色等境,以慧分析,说实有极微。此如近人析物质即色等境。 为元子电子矣。若其流别,略可得言。如胜论者外道。 执有分色。此师说父母极微合生子微,子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微但名为分。然粗有分色。异本微细分色,而实有其体。唯此为眼识等境。 古萨婆多师自下小乘。 执实多微各别为境。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所以者何?一一极微,体是实有。若多微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境,但是和合假法。五识缘实不缘假,须有实体方能引生识故。 经部师执实多微和合为境。一处相近名和,总成一物名合。此师说一一实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若多微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境,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 正理师新萨婆多 执实多微和集为境。和义见前。不为一体名集。此师说诸极微一处相近,展转相资,各各成其大相。如多极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资,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此并非理,应别破之。

难胜论云:汝有分色体,异汝诸细分色,本微 实不可取,宗也。 许实句色故。因也,胜论有六句义,第一实句,有九实,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参考《述记》五第六叶以下及《二十论述记》三第三叶。 如细分色。《述记》九实一一有细分,此细分色,既非五识所取,即有分色亦然,同是实地等色故。故以为喻。 次难古萨婆多云: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宗。 眼等识上无极微相故,因。 如眼根等。此本观所缘缘论。喻但取少分,五识、不缘五根,故以为喻,但非以根与极微相例,大乘根是有,而无实极微也。

又难经部云:汝和合色于识前五 非是缘。宗也。 彼和合色。 体实无故,因也。 犹如第二月。此喻也。经部不说和合色有实体,盖以古萨婆多极微各别被难,遂执和合为五识境。大乘即以和合无实体故,明其非生识之缘。参考《述记》七第十四至十六叶,并观所缘缘论。

又难正理师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宗。 即极微相故,因。 如不和集相资时。此师以经部和合被难,转计极微相资。不知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物?由此,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非所缘。此本陈那说。 更有余义,恐繁且止。参考《述记》七第十八至二十叶。

复次;诸言有实极微者皆不应理。所以者何?汝曹有云:阿耨色合七微成,中间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则中间极微与外六微合,应成六分,与六合故。所合既六故能合应成六。 一处不容有余处故。如中一微之东分,与东方处微合,更不容余五方处微,其西等准知。 既中一极微,许成六分,以此例余,皆有方分。极微有方分,必更可析。云何说为实有?然复有计,微相圆故,所拟东非是东,西等亦尔,无有方分。萨婆多义。 此亦不然。若极微无方分者,便非色法。应立量云:极微应不成色,宗。 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因。犹云无广袤性。 如心、心所。喻。 成极微非色已。又汝粗色即诸极微,粗色外无极微,极微外无粗色。当复立量云:汝粗色应不成色,宗。 体即极微故,因。 如汝极微非色。喻。 成粗色非色已。遂立量云:手触壁等应无对碍,宗。 非色法故,因。 如虚空等。喻。 如上三比量,返证极微定有方分。有方分故,必可分析,便非实有。由此说微相是圆,义亦不成。既无实极微,云何更拟次是圆相?故以有无方分征诘,斯极微无实,易以明矣。

问:“若无极微者,佛亦不应说。”答言: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大论》五十四“佛说极微有五胜利,一以与二空为方便故”云云。《义林章》。此中意说:修法空观,要析诸色,先至极微。断者烦恼,得入空故云云。 诸修唯识观者,于粗色相,以慧除析。析者分析,除者除执,外小亦分析,而不能除执,此以除言简之。 至不可析,假说极微。大乘说极微有方分,非不可析,以更析便不名色,故云不可析。至下自知。不同小乘说有实体,名不可析也。 如吾顷所凭之案,若依彼坚相髹相等,一一以思除析,渐次除至不可析,假名极微。如思析面为线,析线为点,至点更析,则空而非色,故说此名不可析。然点线面,本形学名词。此中强借用之耳。 此犹有方分。极微体即是分,方亦分也。 若更析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故说极微是色边际。此则大乘义也。外小极微亦以慧分析而建立,然执有实体。大乘则无实极微,但依所析色而假说之。一诚一妄,语岂同年。

上来已辨,极微非是实法。经部师等等,余正量部等。 则复转计,更以现量证外境有,以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有三量故,言一切,取现境故;证自相故,说现胜。 故举此为征。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下触字,名词谓色法。 若无离识实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其为说如此。夫言法之有无,宜以现量楷准,此诚缔论。独其所谓现量者,则以眼接色乃至身触触,而有色等觉云尔,故亦说名现觉。斯为近似乱真之说也。据实言之,有色等觉时,即执心外别有其色,内外已分,不名现量。所以者何?眼等五识及俱意,现量证境时,不曾外执,无计度故。三分别,详《转识章》。 后时意识分别,乃判内外,参考《述记》四十三第十一叶。 故色等觉,唯在散位意识。觉意识虚妄分别。 与正见,五识及俱意现量。 二时不俱。则此觉时,能见五识及俱意。 已入过去,宁许有是现量证外境有。应立量云: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宗也。 能见已无故。因也。 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喻也。 又我所谓现量,既不执外,斯乃证外境无,异汝所云。此对正量部说: 又汝觉时境,请以梦等喻。等者,等幻觉。 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此觉。我今现见如是色等,余时现觉,应知亦尔。此对经部说。 故汝现量,为证不成。参考《二十唯识论述记》。

破现量已,复别有难。谓如梦境,非心外实有,世能自知。若觉时境亦非心外实有者,世何不自知?应答彼言:如处梦中,不知梦境非外实有,觉时乃知。世间妄分别,串习昏热,如在梦中。此染分别,不称之实理,说为虚妄。无始以来,数数熏发,谓之串习。覆蔽称昏,毒恼名热。 诸有所见,皆非实有。未得真觉,恒不自知;至真觉时,根本智起。方知之耳。然诸梦者,终安其梦,此释迦所为发叹于长夜也。

以上诸师异计,亦别破讫。余所不详,具《三十论》破顺世及数论。梵天等计,详《述记》六。又清辨俗谛境有,计同外小,例破可知。

次明自宗义者。上来广破外小,明无离识实境。斯但有遮,何可无表?故应说有不离识之境,而后唯识义成。所以者何?诸有为法,靡不相待。所云识者,本对境受称。若无境相,焉起分别?故唯识言,义亦摄境,以境不离识,说识名唯。此则吾宗本义,余于篇首《唯识章》 略明梗概。今更详所以,学者择焉。

一切有情,各有八识。言八识者,谓眼等乃至第八:又凡言识义,兼心所。 而此诸识,皆为能变。此前文所己明者也。详见诸识章及能变章 斯义既了,而后可谈境不离识之故。夫境者非佗,即识所变之相分也。此相千条万绪,如眼识一刹那顷有无量青等相转余准可知 而自识变以言,无过二类:一、因缘变,二、分别变。

因缘变者:由能缘心,言心亦赅心所,此中唯除第八心所。 任运而起,非作意筹度曰任运。 其所变相仗质或否。五及俱意等定仗质,第八即不定。 而不与见同种生,定有自种为因缘。相别有种,故有实用。此言用者、体也,犹云有实体耳。

分别变者:相别无种,但随分别心、心所见分。 势力故变。此亦仗质或不仗质,第七仗质,第六不定仗质。 而随见摄,说无实用。若约四分别显,则相与见同种生者,亦依他性摄,即有实用,但非如色等有碍用耳。今以此相随见摄,故云无实用。从言异路,义非一端。

如是二类,约八识分。若第八相,以种子从自前念种生,问:“本有种从自前念种生,新熏种应说从现行生,何可无分?”答言:一切本有及新熏种,俱为藏识摄持,念念等流,其后念种各以自前念种为因缘,理无可疑。此中非谭种子来源,何须分别本新?汝难固不应理。 故有势用。如根器从大种及造种生,故有碍用。七相一分,从质第八见分 种生,有似主宰常一用。虽似主宰常一用现,而实非主宰常一。 五识与俱意所变色等,各依大种及造种生,造种为因缘,大种增上。亦有碍用。 第六定果色,随何系定,即由何系大种所造,系者,系属义,界系之略称,如身在欲界名欲系。 复有碍用。以上因缘变摄。若第六一分,除五俱意及定心所变。 第七一分,七见所变。 及第八五数,有质无质独影。详见后文。 皆分别变摄。

《述记》十六第二十叶,释分别变。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云云。同第二十二叶,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详此,则分别变者,以相别无种为其义界。无论筹度心或任运心,凡所变相无别种者,皆分别摄。参考《枢要》五第四五叶。

定果色者,谓定心所变色等境。《大论》五十三,胜定力故,于一切色皆得自在。《义林义章记》十五,此定果色,是彼定前加行心果,由加行心,先期欲变,后方变也。《大论》五十四,胜定果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又云此色胜定力故,先起大种然后造色变异而生。余详《杂集述记》五。

惟相见种,或同或别,故诸相分有因缘变,有分别变,不倚一端。然印土诸师于二分种,尝有唯同唯别之争,此不可不察也。唯同论者:以为相若别种,即与识殊,何名识变?故相与见,应同种生。此复二师:一师唯据新熏种立论,说三法同种生。二师更建本有种,说两法同种生。据一师义,如眼识起时,缘于色境,即熏生一种。眼识见分种。 此种有三功用:一生自眼识 见分,二生自相分,三生本质。参考《义灯》卷二、《枢要》卷三。 若尔,有八识不遍失,三法同种义,非遍于八识皆有之,即其义非能立也。 如第八尘相,器界。 望眼识见分有本质与眼识见分同种生,即不与自第八识。 见同种生,故三法相见质。 同种义不遍也。第二师起,遂救其失。谓此眼识其新熏种,但生自相见,即两法同种生。 若相所仗质,即第八相,乃与第八见同种生,第八种唯本有故。《了义证》卷二。两法同种者,但自相见,或虽有质,质本有生,不能熏故。此所本也。 既许第八相见同种,无不遍失。虽尔,此师不许第八有新熏,则违《阿毗达磨经》。阿毗达磨经者。唯识所宗。经说前七识能为因,熏生第八亲种。见《摄大乘》及《三十论》所引颂。 亦复成过。参考了义灯二。

唯别论者:说相无缘虑,见有缘虑,故虑非虑别。应不同种生。但相不孤生,托见方生,说名识变。兹所树义,抑未尽理。实根尘相,与见别种,诚如所云。余独影境,宁可一例。如意识缘空华,空华无实,但识上变似华相,此似华相,即与见同种生。缘极微等大乘极微无实已见前文 其理亦尔。概云别种,云胡可信?

惟护法师者,说相见二分随其所应,种或同别。如缘空华等,相见同种;缘实根尘,则相别有种。同别合论,斯无有过。

设有问言:“相别种者,何名唯识?”应答彼言:不离识故,一切种离本识无别体故。又相种以见种为增上缘,而得生现;相分。 见种亦以相种为增上缘,而得生现。见分。 既见相种,同时更互缘生,故二现行,定不相离。如眼识起时,色相俱起;耳识起时,声相俱起,鼻识起时,香相俱起;舌识起时,味相俱起,自识起时,触相俱起;乃至第八识起时,种子、根身、器界俱起。言乃至者,隐摄五俱意及第六定心相。又第七一分因缘变者亦此所摄。 见相条然宛然,而定俱不离,说名唯识。问:“何故不言唯境?”答言:见为能缘,相为所缘。由此能缘,证有所缘,能缘势用胜故,但名唯识,不名唯境。迹护法义,调和唯同、唯别二家。而依别种,说因缘变;依同种,说分别变。可谓如实称量矣。

复次,相虽无量,而依性别,性者体也。 说为三境:谓性境。此言性者实也。 带质境、独影境。

性境者,谓若有相具足五义:一、有实用,解见前。 二、从自种生,三、或仗质,四、现量所证,五、性与系界系 不随心。故名性境。首言“谓若有相”者,此中但约色法,不及无为,复除种子,故以“若有”言简之,设遍举者,无为亦名性境,然唯具三义:一、有实用,是诸法实体故;二、现量所证,正智得彼自相故;三、性不随心,自性本净故。不从种生,更非仗质,故无彼二。第八相如种子复是性境,此具四义:一、从前念种生,二、势用实有,三、八见现证,四、不随心一系。 初有实用,如色即碍用,义易了知。

二、从自种生者,谓前五相及俱意相,乃至第八根身器界言乃至者,隐摄第六定果色。 如是众相,通名色法。于俗具云俗谛。 实有。此诸实色,由何得生?故应分别说大种、造种。

前六除散意。 尘境并第八根,乃云造色。造色得名,后详。 理实各自有种,应说造种。对法,所造色者,谓眼等五根,色声香味所触一分,及法处所摄色。详《杂集述记》四。准此,造色通假实,今唯约实法言。 第八器界此云器界,唯约第八所变而言,若通说者,则眼识及俱意所变色尘,耳识及俱意所变声尘,乃至身识及俱意所变触尘,俱托第八器界为质,亦器界所摄也。 亦名为大。大复差别,地水火风。坚劲义是地大义,流湿义是水大义,温热义是火大义,轻动义是风大义。设此诸大,无有功能,云何突生。故复说有大种。

《喻伽》第三:“由诸内外大种造色种子,皆悉依附内相续心。”云云。诸大造中,唯根名内,余皆名外也。内相续心谓第八。

大种造种,势用相悬,言其殊胜,则唯大种。盖大种势用有二:一、与自现四大 为因,因缘因。 由诸大种,同处各遍,如多灯光同一室处,而各周遍其处,皆不相障。 遇缘各生其现。故坚劲、流湿、温热、轻动,诸大相网,都无亏欠。网者遍义。相网者,谓即于一处诸法交遍也。衡阳之圣知此矣,其言易曰:“乾坤各有十二位,坤非有阴而无阳,干非有阳而无阴也。”按阴阳为虚字,以明诸法交遍之理。世儒作实字解,谓之二气,斯方士之谈。交遍者,众妙义,大用充周义,如药丸然,随取一分,味味具足。验之生物,有截其一部,其肢体仍得长育完具,良有以尔。 亦复不相入为一体,灿然众相,区以别矣。

二、与造色根及尘。 为因,此即增上缘因。 所谓生、依、立、持、养五因。

生因者,亦云起因。谓诸造色虽自种生,若离大种必不能起。《瑜伽》第三:问“诸法皆从自种而起,宁说大种能生诸色,乃至长养耶?”答言:由诸大种、造色种,皆悉依附内相续心。第八自体分。 诸大种未生诸大,造色种终不能生。要大种先生大,造色种方生造色。为前导故,彼大种。 能生,故名生因。《瑜伽》六十六同此。 夫造色者,通根尘言。第八变根,造色。 定须变器诸大。 为其依持受用。五识等尘造色。 仗第八器诸大。 为质,方得变起。故论说言,大种先生大,器界。 造色种方生造色。根尘。 理实造色定与大俱时生,无有先后。言大先生者,以造种待大种增上,义说为大先造耳,非实有先后也。若言有先后者,则其先者当在何世,后之距先,又经如干时分耶?倘不能说明之,即不应持有先后矣。设有说言,诸大生于昨午,造色之生,后于诸大三刹那。虽立说者无据以甄其必然,而反对者亦无据以证其不然。昨午已入过去,其然否皆非当前所得验故也。若尔,则其说为能立乎?恐未然也。将如此土名家所云:“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尔。”纵言先者,不必于昨午;言后距先,不必三刹那。要其失,则视此矣。惟现前造色,现前诸大,相依俱有。故说大造俱时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晚世哲学家有说有机物之生,后于无机物者。逞臆悬谭,乌乎称量?

次、依因者。谓诸造色,依据大种,方乃得生。故舍大种此云大种者,非目诸大种子,乃现行诸大之通称。盖大种一名,通乎种现也,详《义林章记》九第三叶及《大论》三。 无别处住。《瑜伽》第三:“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故名依因。”《义林章》九分别即质造、离质造,而以依因约即质说,其义待商,今且置之。

三、立因者,即随转因。由大变异,能依造色,诸大为所依,造色为能依。 随变异故。能造诸大对造色名能造。 所造,即造色。 安危必同。故大变时,造随变异。此中造色谓根。大谓扶根尘,扶根尘即器界摄故。

四、持因者,即是住因。谓诸大,从大种生,虽才生即灭,生已便灭无稍留时。 而恒随转。前灭后生,故云随转。新新不断,遂说为恒。 故能持造色,令其相续。《义林章》九,谓由大种,此中大种,通种现言。大种生大,方能持造,义说种亦能持。 诸所造色,相似相续生,持令不绝故。造色续生,由大持力。大为能持,造为所持,造色与大,俱生俱灭故。 不尔,造色应有间断。《瑜伽》第三:“由随大种,等量不坏。等者前后相似义,不坏者相续义,更有别解,此略不详。 遂名持因。”有说大种通前六尘者,不知大能持造,前六间断,焉有此能。

五、养因者,即是长因。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由大亲养造色增长,故名长因。根造色也,必须大养之令长。郭子玄曰:“人之生也,形虽七尺,乃举天地以奉之,故天地万物,凡有所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得生。”其言虽近,乃有深指。

如上所述,大种生大,大之得名,一、形相大故,二、与诸造色为所依处故,三、成坏世界,作用大故。 俱时增令造种生造,如下图。

造不从大种通种现言下准知。 生,而依大种而生,遂得造名。造色者,具云所造色。《义林章》九:目依而有,立以造名。云云。由依大种生故,说为大种所造。 然有问言:“造望能造大种,为定相属,为不尔耶?”案《瑜伽》五十四:“依大种处,大种,通种现言。 有造色生,说名为造。”《义林》注但大种处所造色,即以此大种名为能造,非定相属。 又此聚中有彼大种谓现 造色可得,当知此中即有彼法大与造。 故。诸大种谓现。 同聚,诸大一处同遍,说为同聚。且以水言,从其流湿即有水大,从其温热即有火大,热则化气而轻动即有风大,冷复成冰而坚劲,即有地大。水大种子逢缘生现行水大,其水大相增盛时,令余火大等相隐,非有水大处无火大等也。余准可知。 所有一切造色,相依有者,皆可名造。互得造义,非定属义。斯则应理之谈。《义林章》九:问:“为一大种造一造色,为造多耶?为多大种造多造色,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造一造多,理皆无妨”云云。义亦有关附存于此。

又复当知,造色与大,有二不相离。一、同处不相离,《摄决择》说:“要大种生,先据处所,后造色起,不离彼处,名为造故。”由造依大生,义说先后,实无先后。可勘前文。 此言大造同在一处,不相障碍。如一色处阿拿色,诸大阿拿与造色阿拿,随应所有,并相涉入,若众灯光,交遍一处。又如一眼根阿拿色,亦诸大阿拿,此谓扶根尘。 与造色阿拿,此谓净色。 随应所有,并相涉入,若众灯光,交遍一处。二、和杂不相离。即凡同处不相离阿拿色,能造诸大 所造造色 相涉入者。虽一处住,而其体各别故,复云和杂。《瑜伽杂集》言:大造种者,棼不易理,唯识诸籍,于此复少明文。今以大种属第八,然后大种于造色为五因之义,的然易明。学者细按吾前文,当豁如也。《杂集述记》四第二十七至二十八叶,“所触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已说,今辨所造。故言一分”云云。有举此为能造四大即五及俱意触处所摄之证。而谓吾以大种属第八为非是。不知就身根所取言,能造四大,自是身根所取,《杂记》有明文,不可非也。就身识及俱意所缘言,则唯是造色。能造四大为本质,五及俱意不亲缘。故前六中触,自有造种。大种当属第八,于理何疑,他日容别论之。

又大造体性,别以二类,曰根曰尘。大第八器 及造一分,造色通根尘,此言一分者,除第八根,唯取前六色等尘也。 同尘性故,通得尘名。望造中根,第八根 遂判为二。根尘 尘唯所取,根通能所。根望尘名能取,望识亦名所取。 清净色者,根独得名。虽似尘有对,对者碍也, 而特微妙,净色根,虽说为有对,实迥不同尘。 故有胜用。能发识故。 世俗不辨根尘势力之殊,今之言生理者,不了有净色根。 生理奥窈,云胡可穷。

三、或仗质者,根尘性境,藉质唯尘。若前五尘,仗第八器界 起;若俱意尘,仗五尘展转托第八器相 而起;第八定果色准知。 若第八尘,仗他识起。他身第八识所变器,自第八托为质。 唯第八根,定不仗质,执为内故非可待余。前六尘,亦得说仗他人识所变为质。如俱意缘张人,实非能亲缘张人,乃仗自五尘,展转仗自第八,又展转仗张人身中第八识所变扶根尘为质,变相而缘。若尔,即质有多重。曰:多亦无碍,法相非一故。

四、现量所证者。《显扬论》说:“现量者有三种相:一、非不现见相,论自释有四种义,殊冗杂。今释非不现见相者,此境现前显现非过、未无。亦非有被碍不可见。即识于此境,分明现证,故云尔也。 二、非思构所成相,若涉思构,即现境已入过去。如五及俱意前刹那取现境,后刹那独散意方起思构,便非复前刹那现境。 三、非错乱所见相。”错乱有七种:一、想错乱,谓于非彼相起彼相想,如于阳焰鹿渴相,起于水想。二、数错乱,谓于少数起多增上,慢如翳眩者于一月处,见多月象。三、形错乱,谓于彼形起余形增上。慢如于旋火,见有轮形。四、显错乱,谓于彼显色,起余显色增上。慢如于非黄色,悉见黄色。五、业错乱,谓于无业,起有业增上,慢如执卷驰走,见树奔流。六、心错乱,谓于所错乱义,心生喜乐。七、见错乱,谓于所错乱义,妄想坚执。 诚以诸识于境,现量证时,亲得自性。如青色自性,本非青非非青。眼及俱意,正缘彼顷,亦不起青非青行解相。即心与境,冥会无间,浑然一体而转,名得自性,故说非错乱等相。眼眼识 俱意缘色,如是。耳耳识 俱意缘声。乃至第八缘根尘等,皆应准知。现量亲证,方称性境。性者实也,现量方证实境,当下即是,求索便乖 凡夫虽有现量,曾不目知。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对真而莫觉。”

五、性与系不随心者。且先谈性。凡属性境,多不随心三性不定,如实五尘,唯无记性。不随心谓五识 通三性。虽无记心,谓五识中无记。 缘五尘境,可云同性。心境俱是无记性故。 而实相五尘 见五识 各守自性,非境随心成无记。余准可知。次系不随者,如明了意识缘香味境时,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系,不随明了意识通上界系。余义推详,请咨枢要。详《枢要》卷三第二三叶。

如上五义,色法根尘。 全具,是为性境。余非色法,若真如等义不具五,亦性境摄。触类旁通,其详可略。性等三境,本唯依相分立。然《义灯》云:“四分相望为所缘者,亦得名相,虽非相分,而是境相。”准此,则见及内二分为所缘缘时,亦得说为性境。故性境名义宽广,通色心及无为法。据理而言,凡法有实用,及为现量证者即属性境,此其所以宽广也。

附识: 性境中前六能熏,为熏自种、为亦熏质种?曰:据理通熏,若不熏质,第八无新,熏种故。若尔,即一相分,熏生二种,一为自种,一为质种耶?曰:否。相分与质为同类故。即此相分,熏生一种,此种入本识是为尘种。或时随缘生自能熏后念现,或时随缘生本质法故义说相分亦熏质种。

带质境者,《述记》四十四第十九叶。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第七见仗第八见为质,变似我相,故云带质。 第七相分杂种所生。见《述记》卷四第八叶。 一分与质同种,一分与见同种,两头见及质。 烁起,立带质名。以故此相,判性不定。若从见说,有覆无记;若从质说,无覆无记。异性搀和,而成一物,斯为至诡。又复此相,唯非量境。第七缘时,不得自性,第七相,似其本质即第八见,本非实我。然七见横计为我,即不得自性。 不称质故。七疏缘本质第八见,八见本非实我。七执之为我,故不相称。 具此数义,带质境所以建立。

附识: 带质境为杂种生,一分因缘变者,力能熏质种,一分分别变者,望于彼分(因缘变者)有和合及相似义故,即与之共熏质种。问:第七缘我,云何此相熏成质种耶?答言,带质相有,而我实无。所谓我者,本见分之上妄作此行解。即以相带质起故,还熏质种,我实无故,不复熏种能生我。

独影境者,独散意识第八心数,相唯从见。奘师颂云独影唯从见。从见义者,略说有三:一、从见同一种生,二、从见同一界系,三、从见同善等性。 非异见而有实用,性境即异见而有实用,独影境反之。 遂被此名。然复有二:一、有质独影,二、无质独影。

有质独影者,虽相唯从见,从见有三义,注见上,后仿此。 然见变相,有所仗质,故以为名。如第八俱心所与不相应名俱。 独等缘心亦云心王。 相,根器种。 实仗心相为质,而变影缘之。质有实用,而影无实用,以影唯从见种生故,下准知。 第六独散。 缘第八等相见亦缘前五第七及自前念见,故置等言。 及缘他心他人心 见,仗质变影。此例佥同。

附识一: 常途说有质独影,亦名带质。如《义灯》云“有性境不随心亦带质通情本,谓散意识与五同缘,即于此时并缘第八等”。此其文义隐晦,初学难解。按散意者,第六意识,一方独起构画,名为散意;一方仍与同时新生五识俱,亦名俱意。故一意识,就俱意方面言之,则取性境;就散意方面言之,则取带质境。《灯》说盖如此。唯其所谓带质者,即指散意缘第八等,则有未妥。盖带质境一名,当为第七相分之专名。七恒内执,故境应特殊。《述记》说七相为杂种生,以有似常一用故。独影虽仗质,而种唯从见,无实用故。此二者之判也。若散意缘第八等,其相分即有质独影摄,不得谓为带质矣。《灯》以之并为一谈,即非正义。《宗镜录》六十八说带质者,心缘心是。又云:“散位独头意识若缘自身现行心心所时,是带质境。”则亦不以带质专属第七,其失与《灯》同。然俗或名有质独影为似带质者,似言置简,理亦无妨。

附识二: 或云:“散意仗质,容据曾有而言,如俱意与五识,前念缘尘即于前念谢灭,后时散意方起,变似过去尘相而缘之,即托过去法为质,故所仗质应言曾有。”其为说如此。设有难言:“过去法即无,如何得仗为质?”则说者必瞠目结舌而无以应矣。言理者,有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者,此类是也。故前说必加修正,方足解难。据实而言,俱意与五识灭时,即散意生时。刹那刹那,前灭后生,如秤低昂。故散意才起,即紧接俱意,得仗少分实尘为质。言俱意已入过去,散意不相接而得为质者,即为倒妄。疏家如此不详,遂令说者滋误。然《宗镜录》六十八第四叶云:独头意识初刹那缘五尘,少分缘实色,亦名性境。此则为不正义。散意初刹那与俱意紧接,遂得仗彼少分实色为质,而变影缘之非能亲缘实色也。故俱意所缘名性境,散意所缘名有质独影境。问“散意唯仗俱意为质,不仗五八耶?”曰:亦展转仗五八为质。若尔,既有多质,设许熏实种为一为多?曰:质皆同类,即此熏一种,此种入本识中,有时随缘生第八现,有时随缘生五或俱意现。思之可悉。

附识三: 第六缘自前念见时,所变影相亦有质独影摄。前灭后生,原不隔时。故后念见,得仗前念见为质,而变影缘之云尔。

附识四: 《义林章记》十五第二十至二十一叶:“遍计所起,不明了意识(亦名独散意,亦名散意。)独缘根境,(不与五俱,云独缘,然言缘者,实是疏缘)构画所生,熏种为因,后生根境以因从果,以影从质,亦于法处不别说之。”同第二十一至二十三叶:“一者影像色,诸有极微,并独散意,构画根境,镜像水月,如是等类,同皆无实,心之影故,同立一门”云云。详此,则以散意无质独影,为有质独影境,故此影像,立以色名。又旧说有质独影,亦名带质。《枢要》三第四叶:“如第六识缘过未五蕴,得是独影,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熏成种子,生本质故”云云。夫带质与有质独影之分,吾已辨之矣。乃若散意构画根境,如缘镜像水月,或缘过、未五蕴之类。过未蕴本无,镜像水月,复非实有。唯是能缘心上妄作此行解耳。斯不得名为有质独影也。然其必以有质独影名之,且以带质境名之者。《枢要》固云:“熏成种子,生本质故。”《义林》亦言:“熏种为因。”是其立义之所据也。然今所欲辨者,即独散意识是否可熏质种?以理推征,纵真为有质独影相分,亦不应别熏种,以此相分,从见分同一种生,即随见分,熏成见种,理无可疑。倘许能熏质种者,第六遍缘十八界。许缘第八见及根尘相,熏种无失。若许缘第八自体分上功能,亦熏种者,即犯无穷过,详《宗镜录》四十八第十四叶。又如第七及五见皆自能熏,设许散意疏缘亦熏彼种者,过复无穷。缘自前念见,熏种成过,其理亦尔。准此以谈,散意不应熏质种,决定决定。即彼散意所变影像,除缘俱时余心法,仗有实质,及缘五尘,初刹那紧接俱意五识,仗少分实质者外。余缘过、未蕴及缘镜像等类,不得名为有质独影及带质境,义复决定,若尔,第八或无新熏种耶?曰:第八见种由第七熏。第八尘种、五及俱意熏。其根种无新熏,唯本有故。自基师以来,主张散意熏质种,遂不惜以无质独影,强名带质,以傅会其熏种之谈。种种纠棼,相沿千载。吾夙疑之,质之吾友林宰平,而后断然非之也。

无质独影者:相唯从见,复不仗质,故以为名。此境唯在第六散意。万念纷纶,相为无量,略示方隅。如缘过、未即现在心,变似过未相而缘之,此相是现在,但心上妄作过未行解。 及缘无为、石女、空华、瓶衣等物,五识及俱意但得五尘,本不曾得瓶衣等物。唯第六散意见分之上变似瓶衣等相而缘之耳。 不相应行,极微自性、神我、梵天,外道说有梵天等,即心上变似其相,而妄执为有。大乘破彼之时,心随彼梵天等名,变似其相,唯不执有耳。 乃至缘无,无字名词。如心起无物想时,即变似无相而缘之。 每一心生,言心亦兼心所。俱时变似,所缘相貌。如缘过未至此为一句。 是为无质独影。

附识一: 散意缘无为,《枢要》三,说此相分为独影境,日本僧高范云:无为不生不灭法,无引起相分之力,故此相分偏依能缘心分别力安立,故独影境。了《义灯》一:“后得缘如,相是何摄?答:或带质境摄,从质名无为,从见名有为,以许无为依识假立。有漏缘如,准此。”又云:“若约种辨,即唯从见。”今依《枢要》及高范说,散意缘如相分,摄属无质独影,《灯》说带质境摄,非也。吾友黄居素、陈证如并主真如非疏所缘缘。树义精审,此姑不述,则变相缘如为无质独影,明矣。

附识二: 第六缘不相应行法,如心作得法行解时,必变似得法之相,此相偏依能缘心思构而起,故为无质独缘,《百法明门论》说不相应行,略有得等二十四法,其中不无可增省者。坊间有基、光二师《百法疏》本,殊不佳,亦可阅。

附识三: 无质独影相分,本不别熏种。顷有问言:“如缘空华相分,即名无质独影,空华本无,故不熏种,而似空华相非无,云何不许别熏种耶?”答曰:此相从见,非异见而有自性,即随见分熏成见种,故云不别熏种也。

综上所述,有质无质独影境,许通三量。第八心数,唯现。八数任运,于所缘影像相分,不作是此非非,此等行解,称其本质,即得自性。 第六独散,初刹那率尔心,亦现量摄,余通比非,应如理思。

如上三境,六八通二,第八心王性境、心所,独影境。第六俱意及定中性境、独散及梦中、独影境。 五七唯一。五唯性境,第七唯带质境。 《枢要》误解带质,有二合三合之谈,不可从也。《枢要》三第三叶至第四叶,有二合者:五识所缘自地五尘,是初性境,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第六识缘过未五蕴,得是独影,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熏成种子,生本质故。有三合者:如因第八缘定果色,心所所缘,唯是独影。心王所缘,是实性境,亦得说为带质之境,第六所变定果之色为本质故。详此,则独影与性境,通得以带质境名之,而三境名相淆乱矣。恶可据哉,延寿《宗境录》虽博闻,而肤乱无条理,其言三境,亦不足依也。

三境摄属二变:性境及带质一分,是因缘变;独影及带质一分,是分别变。《枢要》有文,见《枢要》五第五叶。 此堪抉择。

附识: 《述记》十六第二十三叶,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此与《枢要》五颇异,今不取之。基师说带质境,往往自为矛盾耳。

复次,诸有为相略有四义:一、顿变义。如实根尘。随其形量大小,宛尔顿现。本非实物,故言宛尔。 若吾顷者,注目而视近旁之炉,理实炉相,第一刹那,依识顿现。即此刹那灭已。第二刹那,似前炉相,复依识顿现。亦即此刹那灭已。第三刹那,似前炉相,又复依识顿现。世俗观物,以为渐变者,则以经多刹那,相似相续,有若积渐而成耳。 刹那刹那,无非顿现,不疾而速者,几也。则莫寻其间矣。前后刹那,曾无间隙可得。 不怒怒,作动也。《齐物》“怒者谁耶”, 而威者,神也。《解深密》云:“由缘起法有大威力故。” 则莫得其朕矣。难言哉,顿变也。深了顿变义者,则知凡物不由积小成大,而极微之论,不足成立。《述记》七第二十一至二十二叶,略释此义,可参考之。朱元晦《中庸》第二十六章注云:“然天地山川,实非由积累而后大。”解亦精到,能会斯旨。元晦聪明,诚有足多者。

二、互遍义。自识具云自身八识。 各变,色声等相,他识具云他身入识 各变,色声等相,同遍一处,而不相碍。即如讲室悬牌,吾与座中诸人,尝以牌为一物,吾侪共见矣。不悟本无离识实境,安得多人共见一物。更自思唯,则此惑不难解也。大乘以诸识皆不亲缘外境,说无离识实境。诸识各自所缘,为各自所变,故无共见一物之理。斯义详前,兹无繁述。 由吾眼识仗自第八尘相为质,变似牌相。俗云牌者,乃依识所变似牌之相分,假立牌名。实则此相与其本质相类,无所谓牌与非牌也。 俱时,他人眼识,亦仗彼第八尘相为质,变似牌相。而各牌相,同遍一处,吾侪妄计,则谓共见一物已耳。夜半钟声,众梦初觉。各人声相,原非一物。复如前例。是故互遍义立,而外境之执始破。

三、众同分义。如前所举,多人牌相、声相,虽复同遍一处。设不相似者,即应多人俱时于一处各自缘牌相等,等者谓声相等。不同作牌相等解。今既不尔,以是征知,决定相似,故复说众同分。相似名同,非同一之谓。分者类也。说见《百法》。又楞严有群翳观灯,共见灯轮喻,则以业同故相似耳。

四、随转义。识带境生,境仗识现。识有执故,缘境起缚。《义灯》七,由第七识二执为本,今诸识中不能亡相,为相所拘,说名相缚。《伦记》五十二: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缚,谓由末那计第八为我故。第六缘境起法执,执蕴等,缘境起缚,名为相缚。相缚体即六尘,所缘皆缚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识缘境,皆有缚起,即诸论云,谓境界相,能生缚也。 转无漏时,境亦随转。能缘殊胜,于境自在。究竟位中,无漏见种,挟带无漏相种以行,即净土庄严,自在示现,然如来净土与众生秽土,同处各遍,而不相入已耳。此非奇谈也,即等是凡夫其心境虽属同分,而亦不无差别,如画师诗人,与鄙夫凶竖,决不齐其天宇,世所印可,何独疑于如来净土乎? 设有问言:“唯识所谈何事?”应答彼言:谈境随心转事,凡愚不了,妄执外境,拘碍自心,哀此长夜,何时可旦?

复次,散意缘境。以意及五识,现量证境时,无外境想。后念散意起位,紧接前念俱意等灭位,即仗俱意等少分,实境为质,变影而缘,乃作外想矣,然此影质不俱时,虽前后紧接,而生灭位异故。 俱时而有时觉、方觉。散意所变影相本非实境,但见分上作实境行解,而实境行解起时,定有方觉时觉俱起。所以者何?实境行解,析言之,即一为现之行解,不作已灭未生想故。二为在之行解,不作无处想故,合现与在之行解,方成实境行解。然现者时觉,在者方觉,若无方觉时觉,即实境行解不生也。持实境行解与时方二觉,俱时而起,不可说有先后耳。 此时方为何?不可毋一言耳。

方具云方分,俗云空间。 者,大乘说,依色心分位假立。色者,心之相分、色上分位不自显,依心行解而显,即此分位,本唯依心假立,然就所缘边言之,亦说依色。 若离色心,即无别体,不可得故。设许离色心有别空洞之体名为方者,此现量所不得,比量亦无据,故应遮止。 以是依色心分位,施设为方。外道有计方是常一,能生诸法,此真倒妄。《三十论》已破之。

时具云时分,俗曰时间。 者,大乘说,唯依心法分位假立。此复二义:一、唯识三世义。识变似相,而起过未行解。现识以前念为等无间缘故生,望后又自为等无间,即现识一方酬过去,一方引未来,是以现识缘自相分时,观前灭无,名为过去,观后当生,名为未来。即依现相而作过未解也。 宛尔三世,实唯一识。依一识上诈现三世。 二、道理三世义。别抄二,作种子三世,伦记五十三,作法相三世,《述记》十八,作道理三世,今从《述记》。 依识功能一切识名有功能。 生灭义故,假设三世差别。功能念念前灭后生,已灭名过去,方生名现在,当生名未来。现在功能是过去果,是未来因,即依一功能上假立三世。 或此二外,更说神通,恐滥妄缘遂以云尔。《述记》十八第二十三叶:“由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又云:“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伦记》五十三第二十三叶:“神通三世者,即禅定他心通,此皆证解”云。 实则约种现言,二义已足。唯识三世义,依现行立;道理三世义,依种子立。 《别抄》无三,不立神通三世。良有以也。

综上所述,时方无实,是色心上分位假法故。 义极决定。唯众生妄执,未易遣除,故令析色观空,方觉始泯。方亦依色,不唯依心,诸瑜伽师以假想慧,析色至极微,更析便空,即无方分。 复令悟入刹那,时觉何存。所云时计,亦犹于方,去来今相,历然沟分,则时即方之变相矣。复依所执,为之符号,支干之纪,钟表之动,因以计度,妄亦滋甚。今欲明时非实有,莫若令悟刹那。旧说时分迅疾,至极小量,方名刹那,此盖随顺世俗。如《大毗婆沙论》一百三十六说:“壮士弹指顷,经六十四刹那。”又说:“世尊不说实刹那量,无有有情堪能知故。”此言刹那分限,不可测知,虽足以遮凡情之执,然不谓刹那非时也。设有说刹那势速,(《百法疏》:迅速流转名势速)应字真时者,则返同时计外道,心外有法,过且无边。如实义者刹那非目时分。《述记》十八说:念者刹那之异名,斯为了义。念念生灭,其来无始,其去无终,即现在一念,为亿劫以前之果,为亿劫以后之因。依一念生灭,假说过现未,而实无有时分可得。故了刹那义者,则计时之妄,可以袪矣。 善巧方便,智者须详。

前谈境相,遂及时方,余不相应,详见《百法明门论》。 亦可类推。学者既了离识无境,则诸识性相,性者自性,相者行相,说见后。 应更推详。先转识。《瑜伽》六十三:“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末那识”云云。故转识者,前七之通名也。转者转易,十地位中,前七入观无漏,出观有漏,有转易故,立转识名。问:“金刚心复,第八亦由有漏转成无漏,云何不名转识?”答:第八一转即永转,非前七例,故转识名不通第八。 本识阿赖耶识。 次之。

转识章

将谈转识,先以二事:识谓一切心、心所, 有所有依,宜陈梗概一也。识谓前五乃至第八心王。 有助伴,心所之异名。 略明义界,二也。

初识所依,是名为根。法相家建立五根,总曰根身。 为第八相分,成五识所依。成者成立之称, 云何五根?谓眼根、眼者,照了导义。《瑜伽》三:“屡观众色,观而复舍,故名为眼。”梵云斫刍,斫者行义,刍者尽义。谓能于境行尽见,行尽见诸色故,名行尽。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译。 耳根、耳者能闻之义,梵云戌缕多。《瑜伽》三:数数于此声至能闻,故名为耳。鼻根、鼻者能嗅义,梵云揭逻拿。《瑜伽》三:“数由此故,能嗅于香,故名为鼻。” 舌根、舌者,能尝能吮能除饥渴义。梵云时乞缚。《瑜伽》三:“能除饥羸,数发言论,表彰呼召,故名为舌。” 身根。身者积聚义,依止义,梵云迦耶。《瑜伽》三:“诸根所随,周遍积集故名为身。” 对法:眼根者谓四大种所造。根有自种,不从大生,而依大而生,故名大种所造。说见《境相章》。基师《杂集论述记》四第十二叶:“大所造者,遮胜论执五大即根。”此解甚是。然胜论下无等字,文疏略也。顺世数论诸师,其说亦近胜论,应并遮故。 眼识所依,清净色为体。清净色言,简异大众部等五根即以肉团为性,基师《杂集述记》。 耳根者,谓四大种所造,耳识所依,清净色为体。鼻根者,谓四大种所造,鼻识所依,清净色为体。舌根者,谓四大种所造,舌识所依,清净色为体。身根者,谓四大种所造,身识所依,清净色为体。”详此所言根者,即是净色。具云清净色。 复依何义建立?基师《义林》:“根者,增上义,出生义。或云发生者,义同。 与眼等识,为威势增上,为因出生,因者,增上缘因,非因缘因。 故名为根。”见《义林》九。 安慧《五蕴论》:根者,最胜自在义,此义亦见《俱舍分别根》品,盖安慧之所本也。普光《俱舍记》十一:解最胜自在,有二义:一云,最胜自在,即是有大势用。此则唯约用说。二云,根体胜故,名为最胜,根用胜故,名为自在。此则约体用分疏,然第一解为正。俱舍界品明体,根品明用。今此根品中文,即唯谈根用,不应涉及根体也。 主义。所言主义,与谁为主?谓即眼根,与眼识为主,生眼识故。生者,增上缘生,非因缘生。 如是乃至身根,与身识为主,主者,专司义。 生身识故。见《地婆诃罗》译本。 诸所陈义,灿然可观。总略而谈,则根者,以其势用炽盛,义当建立,无可疑也。根体即净色,最微妙故,世所不了,但由生识势用,比知是有。然此根所储之势用,其盛大至不可测。火药炸发,势用虽猛,犹可较测。根之势用,终无一压可为喻况。如眼根发生俱时眼识,而取色相,有能言其力之几何者。万世向一遇,犹旦暮也。

又复应知,清净色根,与扶根尘,同处各遍,和合似一。世所谓肉体或肉眼等者,大乘说名扶根尘,又名根依处,即器界摄。扶根尘者,以能扶根尘。或以扶作浮便误。宋明人有作浮尘根者,斯真倒妄。大乘凡言根者,即是净色,别无所谓浮尘根也。称名稍滥,失理滋远,可勿辨? 而根相微妙,世不了故,遂难印忍。其在唯识,亦复以此聚讼。如难陀等师,说五识功能,是名五根;无别净色,为眼等根。即以世亲《二十唯识》、此论有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难陀释言,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识种。见《三十论》四。按颂言内外处者,谓眼等五根为内处,色等五尘为外处也。难陀所释,亦符颂文。唯自种言,义灯四有三解,《述记》二十六亦分三种,恐繁不述。 陈那《观所缘缘论》此论有颂云:“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据难陀等释此颂,色识自种,名色功能。所云色识者,实通五识而言之。五识功能,悉依附第八识自体分上,故云识上色功能也。即此功能,说为五根,陈那以是为正理,故次云名五根应理也。又功能与境色互为因者,据难陀释云:“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见《三十论》四。此则释境色为色识,即是能熏。功能为因,生色识,色识复为因,熏生功能,故云尔也。《述记》二十六释此颂,颇不一义。然其文词凌乱晦涩,当别为疏理,此姑不详。 而为依据。安慧以理教相违破之,广陈九难,一、诸圣教说,十八界各别有种。若五根即五识种者,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二、圣教说,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今汝执五根即是五识种者,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即相种,五根应外处摄,故复违教。三、若五根即五识种者,五根应是五识因缘,如何《大论》等说为增上缘摄耶?四、若五根即五识种,应根识系异,可勘论文。五、依教及理,五根唯无记,五识种通善恶。今汝执五识种即五根,则五根应非唯无记矣。六、种为赖耶摄持,而非执受,根则为赖耶执受,教理共成。若五识种即五根者,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如何可通?七、大乘说意识以末那为根,若许五根即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此宁应理?八、若五根即五识种者,则俱有依与因缘依,应无有别。九、圣教说,五根通现种,若执唯是种,便违一切教。如是九难,具见《三十论》四及《述记》二十六。然《西明要集》疑此非安慧说,而判属火辨。慧沼则据《述记》断为安慧说,谓疏主既是此翻揉者,故能深达,可不劳疑云。 词峰甚峻。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说能感五识之业种名为五根。 则虚言无实,安慧呵责护法云:彼有虚言,都无实义。 流于诡辨繁琐。安慧复申十难,详《述记》二十六第九叶以下。 抑可谓博辩已。然护法固非赞同难陀说者,其为难陀所引二《论》设救,非必故与安慧相反,姑纵。故纵也。 令安慧益尽其词已耳。

难陀说五识种即五根,则以根为种之异名,实不许有净色根也。安慧之破难陀也,其词虽辩,固犹未了难陀本意,而云只为名词之诤耳。原安慧所谓根者,正目净色。难陀则无别净色为眼等根。其说五识种亦名根者,自非安慧之所谓根也。据实而言,安慧与难陀之诤,在根之有无而非种即是根与否。设难陀亦许有净色根者,则根与种非为一物,又何待剖。然安慧斤斤焉辨种之不可为根,不悟难陀所言根者,与己殊指。此所以虽辩而无当,至护法乃如射者中的矣。彼以难陀之拨无净色根也。则依教理,以证其定有。教者圣言量,理者比量。 其说曰:藏识变似根等,亦变器世间及根依处,故置等言。 有圣教量,为楷定故,不可拨无,一也。许五尘为五识变者,应许五根为藏识变,二也。根相虽非现量得,大乘说根是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然此非世共悉。今依世间,说非现量得。参考《述记》十一第二叶。 而由发识用,比知是有,《三十论》四:“以有发生五识用故。”《述记》二十六第十一叶疏云:“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非肉团即扶根尘。 能发识故,故应别有净色,三也。护法以此三义,《三十论》四:“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至非谓色根即识业种。”《述记》二十六第十至十一叶,称为护法正义也。 证成净色根。而后难陀之说无以立。向者聚讼之端,至此始有定谳。

附识: 大乘净色根,本用小宗之名,而异其实。如《俱舍论》言: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菱花,亦说如颇胝迦。耳根极微,居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额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其为说如此。若以唯识相稽,则根从自种逢缘顿现,非由极微合成。

又此根相,依世间说,现量不证,故不拟其形状。准此,大小同言净色根,其持义精粗,又迥乎相异也。

已说五根,意根云何大乘意根一名,有广义狭义之殊。狭义者,专指第六所依末那。广义者,乃合第六根及七八根通名意根也。今此言意根者,自属广义。后准知之。 第六意识,五同法故,见《摄论》知依分。世亲疏云:譬如眼等五识,必有眼等五根为俱有依,如是意识亦应决定有俱有依。 应有所依,大小共许。至所依为何?则诤端遂启。经部等有立色根即胸中色物,亦云肉团心。 为第六依。则与今人言脑筋者义相和会。言胸中色物与言脑筋者虽异,其以意识所依为色根则同。 余部不许色根,而立无间灭识为意根。无间灭识者,即前念识。后念生时,前念已灭,故立此名。无间义者,谓前望后,自类无间。如意识第一念灭已,第二念续生,非第二念有余识为间隔也。纵第二念意识不生,必至第三念方生,而第一念望第三念,仍名无间。以第二念中意识自不生,非由余识为间隔故。即第三念意识乃以第一念意识为缘故生。参考《四缘章》等无间缘中。 世亲初研小学,造《俱舍论》即作是说。《俱舍论》一《分别界品》云:“即六识身,无间灭已,能生后识,故名意界。”又云:如五识界,别有眼等五界为依。第六意识,无别所依,为成此依,故说意界。按界者体义,此言意根体即无间灭识。与大乘说意根体即末那者截然不同。学者详之。 其后向大,更造《五蕴》,犹存旧义。《五蕴论》,言意界者,谓即彼识无间灭等,此则仍存《俱舍》义也。 迹《俱舍》立意根,一反色根之说,其树义已有进矣。意识第六识。 行相宽广,周遍计度。 分别力强。其所依根,必势用极猛利者,固非色根能尔也。净色虽有大势用,比识则劣。 唯其所谓意根者,即取无间灭识,即六识各自前念为体。则以小宗本唯立六识故耳。乃大乘立八识,始说末那为意根,而以小宗所谓无间灭识者,作等无间缘所依止性。无着为世亲造《摄大乘》,即已言之。见所知依分。 自是而意根体即末那,遂成大乘定论。

意根者,以第六根体即意,故名。然小乘说无间灭识名意,大乘说第七末那识名意。二者名同实殊,不可滥也。

说第六根已,七八云何?第七以第八为所依根,《大论》五十一,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楞伽经》九颂云:“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述记》二十六:“八若无时,七亦无故。”此极言七定依八也。 第八亦以第七为所依根。《大论》六十三,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染污即第七也。述记二十六:“第七若无,八不转故。”此极言八定依七也。 七八互为根故,更无孤起之一法也。上述诸根,为表如下:

眼根(净色)

耳根(净色)

鼻根(净色)

舌根(净色)

身根(净色)

第六根(大乘意即第七识)

第七根(第八识)

第八根(第七识)

大乘经论,说六根或六处者,即以七、八根摄入第六意根,总略言六,实不止六。如《三十论》四:“若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云云。此言六处者,其意处亦摄七八根,举此方隅,余可类推。

诸根各具四义:一、决定。所依根若无,能依心、心所定不起。二、有境。根体定是能照或能缘法。五根体即净色,能照境故名有境,意根体即末那等,能缘境故名有境。唯此能照或能缘法,方有力用,得为根也。余扶根尘等,体非有境,不得为根。 三、为主。即有自在力。最殊胜力,名自在力。心所依王,便非自在,故不为根。心王是主,有自在力,方为根也。如第六意根,即是第七心王为体。七八准知。又净色根,亦得说为自在,非同扶根尘之顽钝也。四、令能依心、心所五根为所依,五识为能依。意根末那为所依,意识为能依。七八互为能所依。 取自所缘。如五识取自所缘五尘境,即由五根增上,令其自取也。余准可知。 凡此四义,具《三十论》见论本四,《述记》二十六。 唯识谈根,止此云尔。

次识助伴,是名心所。具云心所有法。心为能有,触等法数,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又名心数或相应。 心所义界,依据唯识,为说如次。

一曰、恒依心起。心若无时,心所不生,依心势力,方得生故。二曰、与心相应。所具云心所 依心起,亦复与心协合如一,名为相应。相应有五义:一、所依同,俱依一根故。如眼识心所与眼识心王,俱依一眼根。余准可知。然《俱舍光记》十七,说“五识及相应法各有二种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间灭意根”云云。此非大乘义,今不取。 二、所缘同,俱缘一境故。义演有二解:一云、约本质,说同一境,约相分,即不同一,心、心所各别变相故。一云、相分相似亦名同一。二解任取。 三、行相相似。相实各别,但相似故。此言行相者,大乘所谓相分,如眼识心、心所缘青时,即各别变作青之相分也,小乘有说心、心所同一行相者,此非正义。 四、时同。定俱时生,无有先后。其心才生,心所俱时依生。《俱舍光记》十七,谓心、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是也。 五、事等。事之为言体也,于一聚相应心、心所中,如心体是一,诸心所法,各各亦尔。如眼识一聚相应心、心所中,其心王体是一,断无一法于一时而有二体俱行,如一人于一生中无二身并转故,触等心所,其体亦各各是一,例同心生。故心、心所法,体各是一,有齐等义,即说为等。眼识如是,余识准知。事等一义本无深解,近人或横生臆说,斯可怪也。 五义相应,理善成立。五义见《俱舍》。《瑜伽》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处即所缘也。《三十论》三说同。《述记》三十二亦云:“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瑜伽》等以行相相似一义,摄入处等中,故止四义也。然《俱舍》分析较细,今从之。唯《俱舍》行相,说为能缘摄,不同大乘相分义。《俱舍光记》十七,可为参考。今此并依大乘义解释,学者详之。 三曰、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故心望所而得王名,以心是所之主故。 心有自在力,为所名词 所依故。原夫法无孤起,法若有孤起者,则是缘生之义不成,缘生义深,智者须详。 才一识例如眼识。 生,主伴重重。眼识心王是主,其触等心所是伴。主一伴多,相依而有,故曰重重。 有主无伴,不成差别。触等行相分殊,故说世界无量。 有伴无主,宁非散漫。如眼识心所既多,若无心王以为统一,即零星散漫,何得相依起用耶? 以是于一识中,复分王所。王即心,具云心所。 而以所系属于王焉。《述记》于主伴义未有发明,其失非小。 综上三义,则何谓心所,可以明矣。第三义正显心所得名,以所系于心,故名心所有法。

又心所行相,此中行相即谓行解。 复有四家异说。一心唯取境之总相,所唯取别。二、心唯取总,所取总别。三、心、心所俱取总别。四、心取总别,所唯取别。见演秘。 四家虽异,准诸唯识,则以第二家为正义也。《三十论》言。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所缘,亦取别相。置“亦”言者,伏取总故。 此则刊落余家之说。《辩中边》亦云:“唯能了境总相,名心。亦了差别,差别相者,如顺违等,可乐相名顺,翻此名违。 名为受等诸心所法。”《辩相品》。 《瑜伽》卷三 《显扬》卷十八 为说皆同。按唯取总者,如言缘青,即唯了青,不更分别。取总别者,即于彼青言于彼青者,即显取总。 更取顺违等相。取别。 唯识说心唯取总,如画师作模。所取总别,犹弟子于模填彩。如缘青时青之了别为模,于青更分别顺违等,便是于模着彩。 斯所谓能近取譬者哉。有说第一家心唯取总,所唯取别,似较第二家义为胜。且阿《毗达磨论》二:“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此文可证。然说者自误。今且诘彼:若心所不取总,则所谓取差别相者,将于何而取差别耶?若言于色等境事取差别者,王所非可同一行相,则所兼取总可知矣。又《阿毗达磨》虽言心所能分别差别相,而不置唯言,则未遮取总。非第一家可引为据。 又大小乘师亦有不立心所者,如觉天等说受想行等即心,非别有体。但随心功用,立心所名。如随心领纳功用,施设受数之名,随心取像功用,施设想数之名;随心造作功用,施设思数之名。余皆准知。 经部师说唯有受想思即行三三心所,更不许有余心所,故置唯言。 以佛说五蕴,为其诚证。经部计五蕴唯有受想思三心所,不曾说有余心所故。 然唯识家言,心、心所作用不同,体性应别,不可说一心转变成差别法。如现在缘青之一念,有总了青之作用,亦有于青更分别顺违等之诸作用。即此一一作用,各有自性,非是一法之所转变。世间许乳等色法转变为酪等,心法无如是事。此心至神,不独前念后念,新新而起,截然异体。即现前一念,有种种作用可得,自非一物。 又行蕴摄余心所全,参考世亲安慧两《五蕴论》。 非唯思数。斯足以破彼封执,申玆正义。岂伊爝火,能障日出。依胜义说,心、心所法非即非离。用别故非即,缘生故非离。理极深妙,世智难思。

心所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遍行五数。即触等五,数者,心所异名。 一切心可得,具四一切,见下文。 故名遍行。别境五数。即欲等五。 缘别别境而得生故,名为别境。《杂集论述记》六所缘事境,多不同故,能有别境,立别境名。

善十一数。即信等十一。 唯善性摄,与善心相应。 故以善名。

烦恼六数。即贪等六, 性是根本烦恼摄故,遂名烦恼。《述记》一,烦是扰义,恼是乱义。能生诸惑,乃称根本。

随烦恼二十数。即忿等二十。 烦恼之随,名随烦恼。普光《百法疏》,忿等诸惑,随贪等起,名随烦恼。

不定四数。即睡眠等四。 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立不定名。《述记》三十二,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杂集论》《述记》六,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

六位心数,唯遍行具四一切。曰一切处,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 一切地,地者三地:一、有寻有伺地,二、无寻唯伺地,三、无寻无伺地,或说三界九地者,未审。 一切时,谓一切心生时皆有故。 一切耶。亦云一切俱遍行五数,恒俱起故。 余皆不尔,略如下图:

一切处 一切地 一切时 一切耶 遍 行

一切处 一切地 〇〇〇 〇〇〇 别 境

〇〇〇 一切地 〇〇〇 〇〇〇 善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染烦恼及随

一切处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不 定

《三十论》五:“别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谓一切地。染四皆无。不定唯一,谓一切性”云云。疏见《述记》三十二。图中,凡非一切者皆用圈。

诸心数法,由瑜伽师,修唯识观,于彼诸心数。 一一照察,称实而谈。迹其六分法,分六位故,名六分法。 不外以善染或云恶。 无记非善非恶。 三性为标准。唯以修行为要归故也。趣入无漏,唯善是资。

一切心数,相者体也。 用云何?又于八识,别别配属,各具多少?俟后详之。

上述二事。一、诸根概要,二、心所名义。 今次正详转识,而六识先焉。言识亦兼心所,下同。 六识者: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六识随根立名,以依依眼之识,故名眼识,乃至依意之识,故名意识。 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乃至意所发之识,故名意识。 属属眼之识,故名眼识,乃至属意之识,故名意识。由识种随逐根种而得生故。 助助眼之识,故名眼识。乃至助意之识,故名意识。 如如眼之识,故名眼识,至如意之识,故名意识。 五义胜故。或许从境立名者,了别色之识名为色识,了别声之识名为声识,乃至了别法之识名为法识。 亦所不遮也。

六识性相云何?性者自性,体相之异名。相者行相,作用之殊称。 《杂集论》说:六识者,眼识乃至意识。眼识者,谓依眼缘色,了别为性。具云自性。 耳识者,谓依耳缘声,了别为性。鼻识者,谓依鼻缘香,了别为性。舌识者,谓依舌缘味,了别为性。身识者,谓依身缘触,身根所取境界,非唯一类,总说名触, 了别为性。意识者,谓依意末那 缘法,法有二说:一云:一切法。二云:十二处中法处。然第一说胜。 了别为性。此中显性,义亦兼相。识之自性即是了别,其行相亦即是了别也。 《三十论》五:识六之通称, 以了境为自性故,即复用彼了境 为行相故,能了别境名为识故。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谓依眼根,了别诸色。乃至意识云何?谓依意根,了别诸法。此即双显六识性相,唯六识以了境为性相也,斯同为外取已。

意识行相周遍,眼识唯了别色,乃至身识唯了别触,皆不周遍,唯意识了别一切法,《摄论》所谓无边行相而转。 随其功用差别,略说为二:曰五俱意识,省称俱意,又名明了意识。 曰独散意识。省称散意,又省称独头意。按旧分意识为四:一、五俱意识,二、独散意识,三、梦中意识,四、定中意识。今无后二者,定中离染,此据凡位,姑置不谈。梦中,则旧止列名,义复未详。无从别述。

五俱意识者:五识起时,意识定与之俱,依此立俱意名。《解深密》:“佛告广慧,有识,指下文眼识。 眼根也。 及色境也 为缘,生眼识。根境为缘,眼识得生,此就识一方面言之也。理实根境识三,俱时互为缘生。非谓先有存而不灭之根境二法,待其合而后生识也。此中稍有误解,便于此学全盘都错,近人有于此类文义不留心者可戒也。 与眼识俱一顿, 随行一义, 同时二义, 同境三义。以上释俱有三义。 有分别意识转。意识分别力胜,故名分别意识。同时者,意眼二识同一刹那生。同境者,如眼识缘青,俱意亦缘青。青境虽各别变,而相似故,说为同境。 有识,指下文耳鼻舌身四识 耳鼻舌身,及声香味触为缘,生耳鼻舌身识。与耳鼻舌身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准上解。 广慧,若于尔时,一眼识转,即于此时,唯有一分别意识与眼识同所行转。若于尔时,谓眼识生时。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诸识身转,诸识身者如言眼识身乃至身识身 即于此时,唯有一分别意识与五识身同所行转。”此言五识若同时并转,即一意识能与五识俱。而自其与眼识俱之方面言之,则为眼识家俱意识。自其与耳识俱之方面言之,则为耳识家俱意识,自其与鼻识俱之方面言之,则为鼻识家俱意识。自其与舌识俱之方面言之,则为舌识家俱意识。自其与身识俱之方面言之,则为身识家俱意识。意识功用不一,有如此者。 又《大论》五十五:“有分别心、意识。 无分别心,五识。 同缘现境”云云。此皆说有俱意。《三十论》承之,遂为定论。迹俱意之用有三:一曰助五。具云五识。 五无分别,非如尘法无分别,以无计度等分别,故云尔也。 必由俱意助五,令其了境,如师导令弟子解义。弟子解义由自,而必资师引。五识了境由自,而必资意引。法喻相当。 若无俱意,五定不生,以力劣故也。二曰极明了。见《大论》五十五。 俱意与五,同取现境现者现贯,新起之境,非已灭故,俱意与五,其相分同是性境,详前章。 分明证故。现量证境,无一毫模糊, 非如散意缘久灭事。散意缘过去境故。 基师云:“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言其相依之切也。就心理学所谓感觉而言,一青色之感觉起时,即眼识与俱意,同所行转,近人于此,便浑而不分。 三曰能引后念意识令起。《集量论》说:“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见《述记》二十七第七叶。 综上三义,俱意故应建立。

独散意识者:不与五俱,故说为独;意识缘一切法,五识无时,散意得独起,想维筹度,力用殊胜。如晨起而思昨日所尝之 首,停午而忆曩时所见之梅花,彼眼舌二识,已久灭无,而散意得起焉。又或冥搜哲学上之问题,色声等识皆不现行,散意独起,亦一例也。 行相粗动,亦名为散。名义易了,此不繁述。

已说六识性相,次述所缘。眼识唯缘色尘。色复三种:曰显、形、表。青黄赤白,是为显色,长短方圆,乃称形色;《成业论》言诸色聚中,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诸面满,便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坳凹,便起下觉。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皆言形色。 取舍屈申,遂云表色。《杂集论》《述记》四屈中等色,表自内心,开示于他,故为表色。 显色实,有质碍故。余色形色、表色。 假。是分位故。 此其大较也。

附识: 内学言色者有三:一、质碍名色,如五根五尘(四大摄入五尘)。二、颜色名色,如青黄赤白专指眼识所缘质碍法。三、取像名色,如形表等三种广狭有异,学者随文取义。

耳识唯缘声尘。声复多种,今说为三:《瑜伽》卷一第四叶卷三第七叶,分别此声,至为繁碎。《杂集》分为十一种仍未简要。 曰有情佛及众生通得此名。 声、非情声、俱声。有情声,如语言鸣呼等声。《瑜伽》三说,鸟兽等声、男声、女声、喧杂声、有义声、无义声、受持读诵声、论议决择声、请问声、说法声、圣言声、非圣言声。圣言声者:见言见,不见言不见;闻言闻,不闻言不闻;觉言觉,不觉言不觉;知言知,不知言不知。非圣言声者:不见言见,见言不见;不闻言闻,闻言不闻;不觉言觉,觉言不觉;不知言知,知言不知。此皆有情声摄。 非情声,如风林驶水等声。俱声,如人籁人吹笛也,见《齐物论》。 等声。

鼻识唯缘香尘。香亦有三,曰好香、恶香、平等香。好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顺益。蕴相续者人之代名词,下准此。 恶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违损。平等香者,谓与鼻合时,无所损益。此引安慧《五蕴论》文,《瑜伽》繁碎,弗从。

舌识唯缘味尘。略说有甘味、酢味、咸味、辛味、苦味、淡味。

身识唯缘触尘。触尘最宽,此除能造,能造触即大种,是第八相分,身根虽得亲取,身识不亲缘,故除之。 唯取造触。具云所造触。身识托大种为本质而变触尘。即此触尘,望大种名所造触。遂名大种为能造触。 依造触品类分位,假设滑、涩、轻、重、软、暖、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等触。参考《瑜伽》一及三,又《瑜伽》五十四说:“滑涩等触,当知皆是大种差别,随诸大种品类分位,于彼假设滑涩等性。”其不言依造触,而言随大种者,摄影从质故。义不相违也。

意识缘法。前五皆置唯言,此不云唯,取境宽故。 法,谓一切法。

六识缘境,于一时缘,多少不定。《大论》五十一说:如一眼识,于一时间,于一事境,唯取一类无异色相;如唯取青色。 或于一时,顿取非一种种色相,如青黄赤白等。 如眼识于众色如是。耳识于众声,鼻识于众香,舌识于众味,亦尔。又如身识,或于一时,于一事境,唯取一类无异触相;或于一时,顿取非一种种触相。如是分别意识,于一时间,或取一境相,或取非一种种境相。当知道理亦不相违,此与萨婆多说有异。萨婆多不许一时缘多境,谓如眼识本方缘青,忽然黄色来夺,碍彼眼识不于青生。 以无边执之谈也。然识谓六识。 取境,为作意不?作意者,即于境有所偏注,然亲所缘境,非离识而先存,但作意生,其境俱时顿起。 依《大论》三,说有能生作意正起。能生作意者,由四因故:一由欲力。谓若于是处,心有爱着,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谓若于彼,已善取其相,已极作想,心则于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谓若彼境界,或极广大,或极可意,正现在前,心则于彼,多作意生。四由数习力。若于彼境界,已极串习,已极谙悉,心即于彼,多作意生。如行通衢者,汽车前来,眼识便了,余境乃不了。由尔时俱意与眼识多于汽车作意,故识于汽车而生,不于余境生。此其作意,一由境界力,相猛利故;二由数习力,前此谙悉汽车能违害生命故。举此一例,以见其余。 虽其为说不必详,要之大端甚谛。问曰:“若识于境作意,故于彼谓境。 而生者为境先在、在为境与识俱生?”答言:亲所缘境,定不离能缘识有,必俱生灭。设许境先在者,识尚未生,境于何有?试设想一离识而有之境,终不得成,以现量既不证,比量亦无从立故。 相见缘生,二分更互为缘而生,非有条然各别之之实体,顽然固存。 无有少法能孤起故。然复有难:“眼识不缘瓶等时,岂遂无瓶等耶?”瓶等无体,本依色声等尘,妄计为有,不可说为五识境。然今就世间极成言,理亦无妨。 此则俗情覆蔽,展转生迷。眼识不缘瓶等时,即瓶等本无,理何可怪。然彼瓶等。 自有功能,五识及俱意相分,虽仗质起,而皆自有功能,故性境摄,详《境相章》。 但缘阙不显。潜伏藏识。故云不显。显则名现行瓶等法;不显,但是藏识中功能。然方其为藏识中功能,则现行瓶等法实无也。 又彼瓶等。 本质非无。五识及俱意相分,皆仗第八相分为本质。义详《境相章》,第八相分无不转时也。 以眼识于余处如衣等处。 转故,于彼瓶等 本质,疏缘不及,即影像不生。影像谓瓶等。眼识瓶等相分,望其本质即第八相,便名影像。方眼识缘瓶等,即由疏缘本质,故瓶等影像得生。其不缘瓶等时,即于彼本质不曾疏缘,故瓶等影像不生。 今此不遮瓶等本质,亦不说无功能,复何疑难。

又五识缘境,梵土旧诤假实。色等名实,等者,等声香味触。五尘同是性境,性者实也。 色上长等名假。具云分位假: 一师说五识缘实不缘假,现量证境,无名言种类等分别故。如眼识缘青,亲得自相,自相者体也,能缘亲挟所缘,冥合无间。 既不起此青之行解。自无长等觉。故说五识,定不缘假。

二师说五识假实并缘,以缘假之时,必缘其实,假依实有故。如缘形色,即长等。 假实合取。

然两师义,第一为正。彼计缘形色,假实合取,为在五识者,实不应理。俱意与眼识同缘青,引生后意,后念意识。 方取形色。意起迅疾,行相难分,谓在眼识,实则眼识不曾缘形色也。

六识取境,前五皆局,眼识局于色,耳识局于声,乃至身识局于触。 唯第六遍,通缘一切法故。 此由第六分别殊胜。《杂集论》说,唯意识有三分别:一、自性分别,二、随念分别,三、计度分别。

自性分别者:谓于现在所受诸行,自相自相犹言自性。 行分别。自性者体义,即目境体。于现境起分别故,名自性分别。

随念分别者:谓于昔曾所受诸行,追念行分别。

计度分别者:谓于去来、今不现见事,思构行分别。

尚考《瑜伽》,于意地立七分别。见《瑜伽》一,本地分中意地第二之一。 《杂集》创说三分别,始归简要。然亦别存七分别之谈,与《瑜伽》颇有出入,此姑不详。参考《杂集论述记》十一第五至八叶。《成唯识论述记》三十九第十五至十九叶。东刻《了义灯》五末第四十至四十四叶。 要之三分别已足摄七,七分别中多依计度分别之上而别说之。 而意识行相之至遍,已于此可征也。

又在摄论,许五识有自性分别。《三十论》亦依《摄论》。 《杂集》不说自性亦通五识,彼说三分别皆唯在意识故。 而于七分别中,说五识为任运分别。《杂集》二:任运分别者,谓五识身,如所缘相,无异分别,于自境界,任运转故。任运转者,此识不由强思推度而起,亲挟境体,冥冥证故。 两论若相违矣。实则《杂集》任运即是《摄论》之自性,但名词异耳。诸言分别者,勘定体相,分别之体相为何,必须勘定。 为过寻伺寻伺二心所,俟后详之。 与非寻伺二种。《瑜伽》五说,诸寻伺必是分别,有分别非寻伺。据此,以核两论同异,较然可辨。《摄论》许自性分别在五识者,自不取寻伺为体。寻伺唯与意识相应,五识无寻伺俱。 《杂集》三分别中自性,即寻伺为体,此依俱意相应寻伺,说自性分别故。 固与《摄论》自性异。《述记》三十九第十九叶:自性分别亦有二种:一即是五识,二是意识相应寻伺。 其七分别中任运,以非寻伺为体,五识任运证境,故非寻伺。 复与《摄论》自性同。审此,则五识唯有此外无有曰唯有。 一自性分别,或名任运分别,其行相固不如意识之遍且粗也。唯识诸师或以五识有任运分别,遂主张五识有寻伺相应。盖误以《杂集》七分别中任运,即是瑜伽七分别中任运尔。其致误之由,则以不了分别自有非寻伺故也。今详《瑜伽》任运,是意识相应寻伺。《杂集》任运是五识,即体非寻伺。二者名同实异,不可并为一谈。《述记》三十九第十五至十九叶,于此问题,辨析甚繁,而词多晦。

意识有随念计度二分别故,即缘无法。无者有之反。 《大论》五十二说:有性者,性者体也,如色等是有体法,名有性。 安立有义,能持有义。安立者,施设之异名,持谓任持。如色等是有性法,于彼施设为有,即彼能任持不舍自性,非于有之时可舍有为无。 若无性者,安立无义,能持无义。如空华是无性法,于彼施设为无,即彼亦能任持不舍自性,非于无之时可舍无为有。 故皆名法。有无皆能任持,故皆名法。法之一名,本是任持轨范二义,今但言任持名法者,以言任持即兼轨范义故,法能任持,即是有轨范可令人生解也。 由彼意识,于有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由此义,起识了别。于无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识了别。若于二种,有及无。 不由二义,有及无。 起了别者。不应说意缘一切义,取一切义,义之言境,谓若意识于有无二种法,设唯于有之一境起了别,不于无之一境起了别者,即意识非能缘一切境,取一切境,以不缘无故。 设作是说,便应违害自悉檀多。悉檀多者,宗义。 又不应言,如其所有,谓于有法,则如其所有而说有。 非有亦尔,亦尔者,摄上文也,谓于无法,则如其所无而说无。 是如理说。又不至此为一句。 是故意识,于去来事,非实有相,过去已灭无,未来,未生无故。 缘彼谓去、来诸无法。 为境。由此故知,意识亦缘非有为境。复有广大言论道理,由此证知,有缘无无法识。谓如世尊微妙言说,若内若外及二中间,都无有我。此我无性,妄计有我,实无其体。 非有为摄,非无为摄,有为无为两不摄者,明我本无故。 共相观识,共相无体,而意识能作共相观,故说意识为共相观识。 非不缘彼境界而转。彼境界者,谓我。我本无也,而意识于彼得生,以于我无而说无,即此识于无法之上而生故。 此名第一言论道理。又于色香味触,如是如是,生起变异,安立饮食、车乘、衣服、严具、室宅、军林等事。此饮食等离色香等,都无所有。饮食者,本以目所饮所食之物,饮即汤等,食即米等。理实色香等是有,汤米等是无。俗计有汤米等实物,此真倒妄。眼识但得色,鼻识但得香,舌识但得味,均不曾得若汤若米。汤米等本无其物,意识依色香味等法上起增益执,妄计为汤米等其物耳。饮食如是,衣服乃至军林等,皆可类推。 此无有性,非有为摄,非无为摄。共相观识,非不缘彼境界而转,是名第二言论道理。又拨彼执梵天等为邪见,原文举例,世不易了,若为解释,又嫌词费,今改用梵天为例,与原意无差。 若梵天等是有,即如是见,应非邪见。何以故?彼如实见,如实说故。此为反诘之词,意云:执梵天者,定是邪见,以梵天本无故。此若是无, 诸邪见者缘此境界,识应不转,此亦反诘之词,言梵天既是无,识应不于彼而生,今诸邪见者,既于彼无法而识得生,以是证知意识缘无。 是名第三言论道理。晚世笛卡儿以为意识中能有上帝之概念,即证明上帝之存在。其说倒妄已极,诚不足辩,笛氏不深了意识有缘无用,因为此呓语耳。 上述数例,已足证成意识缘无。意识之特征,亦在此耳。

六识各有五心。如眼识随其分位,说有五心;乃至身识随其分位,说有五心;意识亦随其分位,说有五心。 五心者:一、率尔心,二、寻求心,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

率尔心者:初堕于境,创起缘境,名为初堕。境复差别,如五及俱意即性境,散意即独影境。 名率尔堕心。此唯一刹那顷。此以一刹那为一念。六识率尔心,皆唯一念。有说意识率尔通多念起者,此非正义,初堕境故名率尔,后念即寻求矣。 寻求心者:率尔初缘,未知何境,为了知故,次起寻求,有欲俱转,希望境故。欲数与心俱转,于境起希望故。 更有念俱,忆所曾习,过去所经之境,名曾习境。 以为比拟。于现境不了,方起寻求,即有念数与心俱起,以曾习境与现境比拟,比拟者求其同异也。 寻求起已,犹未了知,更起寻求,便通多念。决定心者:既寻求已,了知先境,决定心起时,即寻求心已入过去。故后念决定心,以前念寻求心所寻求之境为先境。理实境随心,刹那生灭。决定心之境,本唯现在,以其似于前心之境而随转故,故依现境而作先境解。 次起决定,印解境故。《义林》二说决定多念相绩者,质不应理。决定之次念,于境或住善、或住恶、或住舍,即是染净心。 染净心者:决定既已了知境界差别。于顺住善,顺者违之反,心于顺境,不起瞋等。而生乐受,名住善。于违住恶,违者顺之反,心于违境,便起啧等,而生苦受,名住恶。 于中容境非顺非违。住舍,非善非恶名舍。 染净心生。染净唯一念,次念即是等流故。有说五识染净心通多念起者,亦不应理。 等流心者:前后相似名等相续名流。 成染净已,次念顺前而起,顺者随顺,似前心故。 故名等流。即此等流,容多念起。容者不定,等流起已,次念若遇异缘,即创观新境,又成率尔,前念等流便不相续,若无异缘,即有多念相续,故置容言。 然复应知,如是五心,唯率尔、寻求,定无间生。寻求已后,或时散乱,《瑜伽》有文,此姑不详。

五心中,有前三率尔、寻求、决定。 迭起,经多刹那,事绪究竟,后二染净、等流。 方转,五心始具。试以例明。

今闻“诸行无常”四声,四字各为一声。 在意耳。二识,于“诸”声至,创缘即名率尔。率尔心已,必有寻求,续初心率尔起。寻求未了,数数寻求,即有许多寻求心,刹那刹那相续而起。 未决定知“诸”所目故。不知“诸”字所指目者为何。

缘“诸”字至寻求已,忽“行”声至。于“行”字上,复起率尔、寻求,寻求行字为目一切行,为目某一法耶? 爰及决定。决定知“诸”目一切“行”故。决定知此行字,系目一切行以行字前有诸字目之故。 理实缘“行”字时,“诸”字己灭,然有熏习,连带解生。前念缘“诸”字之心才起,即有熏习流入藏识,等流不绝。故后念缘行字,其前“诸”字熏习,现起为念数,而与缘“行”字之心俱转。即此缘“行”字之心,得因过去“诸”字熏习与现在“行”字连带,而生解也。

缘“行”字至寻求已,忽“行”声至。于“行”字上,复起率尔、寻求,寻求行字为目一切行,为目基本一法耶? 爰及决定。决定知“诸”目一切,“行”故。决定知此行字,系目一切行以行字前有诸字目之故 现实缘“行”字时,“诸”字己灭,然有熏习,连带解生。前念缘“诸”字之心才起,即有熏习流入藏识,等流不绝。故后念缘行字,其前“诸”字熏习,现起为念数,而与缘“行”字之心俱转。即此缘“行”字之心,得因过去“诸”字熏习与现在“行”字连带,而生解也。

缘“行”字至决定已,忽“无”声至。于“无”字上,更起率尔,亦起寻求,寻求“诸行”所“无”为何?虽缘“无”字时,“诸”字“行”字并灭,而有熏习连带,复如前说。

缘“无”字至寻求已,忽“常”声至。于“常”字上,复起率尔、寻求、决定,遂至等流。创起缘“常”,是为率尔。方在缘“常”,其前“诸”字、“行”字、“无”字,虽复并灭,以皆有熏习,等流不绝故。逮此缘“常”心起,念数俱转。即过去多字谓诸行无。 熏习,连带现在字,谓常字。 于一刹那,集聚显现。故率尔后,即起寻求,“诸行”所“无”,果为“无常”耶?方寻求时,必于诸行一一观其同,复于余观其异,如虚空是常,即诸行之异品故。求异求同,犹未决定。 旋起决定,于无常义,便深印解。于诸行见彼无常。于虚空见彼常。以是汇同别异,决定知诸行是无于常。 决定起已,染净、等流,方以次转。由决定已,遂于“诸行无常”义,发起正信。善性摄故,名染净心。次念便是等流。 是故缘“常”字时,五心完具。即所缘四声,从“诸”至“常”,经多刹那,事绪究竟。又复应知,一一心生,各具引力。如缘“绪”字率尔心生,能引次念寻求心起。即此寻求,又能引第三念寻求心起。第三寻求,复能引第四念缘行字率尔心起。余可类推。 若无引力前心才起即灭,后心应不生,此义推详,前文《四缘章》等无间缘中。 应检。

又依前例,始从缘“诸”,终至缘“常”,率尔等心,一一新新而起。所历刹那之多,若纪以干支,奚止历亿、兆、京、垓年岁?然心起神速,长劫摄入一念。凡言一念者,复有二种:一以一刹那为一念。如率尔但一刹那,说名一念,寻求等心例此。二以多刹那为一念,如缘诸字,从率尔至多数寻求心,总名一念。乃至缘常字,从率尔至多数等流心,亦总名一念。又如约前后通缘“诸行无常”四字,即有许多心。复总名一念。举例于此,学者随文简择。 如万里悠长,缩为方寸之图,虽曰摄极长于极短,犹不足以喻心之疾转矣。明儒李二曲尝云“一念万年”,亦返观深得之言。

上述五心,六识通具。顷有举《瑜伽》为难者,以谓《瑜伽》说五识无寻求等,即五心唯在第六。意识。 又意识起寻求等,非是现量。若五识亦有寻求等者,如何说五识唯现量耶?故知《瑜伽》持义为正。此其所难,实未尽理。设五识率尔灭已,无有寻求等起,则是五识唯一刹那,不得相续。征之事实,固不尔尔。如眼识缘青,由意引生。刹那刹那连言之者,显前后相续。 专注未舍。恒观于青,未休亲来,名为未舍。 云何不许多念相续?原夫意与五俱,意识相续,即率尔心后,寻求等心以次相续。下仿此。 五识应然。唯就量言,乃不一致。意识寻求等心,行相粗动,此言粗动者,发现散著名动,分别强盛名粗。 故有名言诠别,不得自相。五识寻求等心,行相深深者深隐,极暖昧故。 细,极微劣故。 尚无名言诠别。故意识非现量时,五识尽是现量。又《瑜伽》不说五识有寻求等者,以无粗动行相,说之为无。要非无深细者。据此,六识通具五心,义不容遮。基师《述记》《义林》论次及此,所持甚缔。《述记》二十七,取安慧义,张五识相续。《义林》二,说五心通六识有。 而说理仍有未审,故令学者犹滋疑虑耳。

又诸识通八识言。 托众缘生,已如前说。见《四缘章》。五识所藉缘多,不可恒具。故起时少,不起时多。 《三十论》言“五识种类相似,故总说之”。种类相似者,有五义:一、俱依色根,二、同缘尘境,三、俱但缘现在,四、俱现量得,五、俱有间断。

意识所藉缘少,意与五,藉缘多少?参考《四缘章》九缘中。 唯除五位,五位无心下详。 一切时具。故断时少,唯五位断。 现起时多。

凡识通八识言。 依缘而生,若不自在,然从因缘,仗余缘法。《四缘章》九缘摄入四缘壹段,宜参观之。 刹那顿起,作用义成。因缘法为作者,余缘法为作具故。即识功能逢缘而显其作用也。详《四缘章》五果中法士用。诸经论说无作用者,为破梵天神我等,故如是云。若了缘生,亦得说有作用。 岂同机械,瞽目而推。又一刹那作用显现。作用体即功能,逢缘故显现。 望前为相续,而不由前所豫定。望后为能引,而非于后可逆测。能引故非无的。当来之生,不可范以已成之形,名不逆测。 刹那刹那,新新不住,复殊机械,叠矩重规。故又不可说为不自在。

又六识行相,同属粗动。此言粗动者,唯取外境名粗,浮嚣名动。又粗者行相易知,动者由缘外境数加转易。详《述记》四十。 而第六识,自能思虑,有寻伺故。五无寻伺,说非思虑。有难:“五非思虑,何谓能缘?”曰:思虑即是分别异名。分别有二种:一、寻伺为体,二、非寻伺为体。《瑜伽》说诸寻伺,伺必是分别。分别自有非寻伺者,是为典据。今此言思虑者,以寻伺为体,故五识非。义匪一端,奚劳唐难。 故五唯外转,缘外境故名外转。 意亦内缘。意识与五俱时,即缘外境。独起思构为内缘。 此其特异,应致研寻。五识转时,但可说为一种动作。意俱寻伺,方成思虑。有如红色现前,眼识发生缘用,尔时能缘与所缘冥曾,浑然一体而转,即此说为一种动作,本无所谓思虑。唯与眼识同时意识,有寻伺俱,方于红色,寻求伺察,而有此是红色之行解,思虑作用始成。盖此云是云,必广经推校。言此,则有其非此者。言是,则有其所否者。斯二行解,赋予于红色之上,即红色经思虑作用之构造,而特为显明。此则意识所以殊胜,而五识上无此作用也。

六识有五位俱不现起,名为五位无心。五位者何?一、无想天。外道所谓想者,唯前六识想,非第七、八,彼不了有七、八故。详《述记》四十第十四叶。 外道有以想为生死因,遂起厌患,而修彼无想天。 定。由定力定故,能违碍不恒行心、心所,令灭。七、八恒行。前六皆缘为不恒行。 想灭焉首,遂名无想。前六心、心所皆灭,何独名无想?以想心所首灭故,加行位偏厌想故。

二、无想定。《三十论》七,谓有异生,伏遍净贪,未伏上染。遍净者,谓第三禅天,第四禅以上染犹未伏。 由出离想,即作涅盘想也。 作意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瑜伽》十二说,问:“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等至者,定之异名。 答:观想如病如痈如箭,入第四定,修厌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种种想中厌背而住,唯谓无想寂静微妙,于无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渐次,离诸所缘,心便寂灭。

三、灭尽定。诸已离无所有处染者,无学或有学圣。 由止息想作意为先,《述记》四十一第一叶,止息想者,谓二乘者厌患六识有漏劳虑,或观无漏心粗动,若菩萨等亦欲发生无心寂静,似于涅盘功德故起。 令不恒行,谓前六。 恒行染污即第七。心心所灭,立灭尽名。

四、极重睡眠疲极等缘,所引身位,《述记》四十一第十七叶,睡无心时,即不自在相、沉重相、无心相,异余位故,名身分位。 六识通不现行,故立此名。睡眠,是心所之一。云极重睡眠,即非眠心所。以此位中,前六心、心所俱不行故。然由二义,假说睡眠。一、由眠心所加行力,令入无心。二、此无心位身分沉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时。以是假说无心时身之分位名眠,实非眠心所也。

五、极重闷绝。风热等缘,所引身位,六识亦不现行,故立此名。又正死生时,亦无意识,无五识不待言。 即闷绝摄。《述记》四十一第十八叶。死生二位,于五位中,即闷绝中摄。以生死苦逼,极闷绝故。

如上五位,六识虽复不转。然彼功能,潜伏藏识,等流不已。度逢缘合,便起现行。

综前所述,六识诸义,其间凡举识言,亦摄心所。如言眼识,即摄眼识相应触等法。乃至言身识,即摄身识相应触等法。又如言意识,即摄意识相应,触等法。前诸识章,已标斯例,此复申明之。 识不孤生,定有相应故。然心所法,总分六位,前已别标。六识则通六位心所全具之。今为一一诠次焉。

初遍行五法。一曰触。《三十论》言:“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业者业用。 此则涵括众义,至为精审。瑜伽、显扬、中边、杂集、五蕴、诸论说触,皆欠审谛,恐烦不述。 今准彼论,而为略释。

根、境、识三法,更相随顺,《述记》十七第二叶,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而境或起,名为乖反。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反,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云云。 是谓三和。

触与三和,俱时而有。由二义故:一、触依三和故生,若非三法和合者,触岂得孤生耶? 二、触令三法和合。若非触能和合三法者,则三法条然各别,谁为和合之乎? 《论》即以此二义,说触谓三和。实则触别有体,非即三和。《论》更有文,证成触实。《论》云:“然触自性,是实非假。”云云。详论文三、及《述记》十七。 校以经部,语不同年。经部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云云。盖有体名实,无体名假。三和成触,则触无自体,但依三法上假立。不知触数即是能和合之作用,自有其体。岂可曰和合即触。且触若非实者,即三法离散,亦孰令和合耶?故经部说,不应道理,大乘破之宜已。 三和合位,和合位言,一简未合。三法功能未逢缘时,即现行三法未起,自无所谓合。二简已灭,现行三法,刹那灭已,亦无所谓合。 皆有顺生心所力用,名为变异。顺生者,三法之上皆有力用,得令随应所有诸心所,俱时相依而生。故名顺生,即此力用名变异。

触亦有顺生余心所力用,似三变异故,说名分别变异。此言分别者,犹云似也,非了别义。《述记》十七,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领亦似也。

由触谓三和,谓者假名之词,本不许触即三和,已如前说。 故次显示触之自性,既非触即三和,则触自体云何,必须显示。 曰令心、心所触境此言触者犹云取。 为性。令之云者,以触能和合心及余心所,使不离散,各别行相,此言行相者,作用义。心、心所作用各别,非是一法故。 同趣犹取也。 一境,约本质名一境。又心、心所相分,虽各别变,而同处交遍,极相似故,亦名一境。 即显触有如是自性。《述记》:“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云云。

由分别变异,故说受想思等所依为业。等者,等余心数。一心生时,不独触等五数俱,更有余数与俱。如一念善心生,其相应心数,除遍行五定有不计外,更有善数中某数,及别境或不定中某数,俱时并转。一念恶心生,其相应心数,除遍行五定有不计外,更有本随烦恼中某数,及别境或不定中某数,俱时并转。一念无记心生,其相应心数,除遍行五定定不计外,更有别境中某数,及不定中某数,俱时并转。此发其凡,学者审思之。 若触无有顺生余心数力用者,宁得为受等所依耶?又复推寻论指,以受等所依,显触业者,极为应理。今如军兴,虽有主率,喻心王。 若无传导之队,喻触数。军中有传导之队,所以通将率士卒之联络,正如触能和合。又传导队能令士卒随顺进趣,亦如触能顺生余心所。卒伍喻余心所。 既众,纷乱何依。以是相例,触为余心数所依,即其莫大业用。此中据《三十论》本义而推明之,论文有伏难会违,疏见《述记》十七,此不复详。俗有不理论文,妄以心理学所谓感觉相当于此之触数者,支离不可究诘。

二曰作意。《述记》:“由作动意,立作意名。” 作意心所者,谓能警心及余心所。然非心等起已方警。等者等余心所。 若既起者。更何须警。由作意种,于俱时应起心等种,警觉令起。言应起者:心、心所种子,各各无量,均潜伏藏识,自类等流。待缘起现,缘缺即不起。犹如坚牢,藏多囚徒,有囚会缘得出,余不会缘,即不得出。故会缘之种,望未会缘之种,名为应起。即此应起之种,可警令起,非警一切种。然此应起之种,其起必藉警者。如梦中醒,必猛力一撑,方醒。心等种起,必有一发动之力也。又言俱时者:能警作意,与所警心及余心所,是同聚法故。决定同一刹那顿起。非如甲球冲乙球动,甲先起冲,乙后方动也。 引之趣境。引者,引发义。趣者,取也,向也。心、心所取境,皆有定向。如取青时,定向于青,故得取也。然心及余心所,各各趣自境,但须作意心所之势力为之引发耳。 《百法》基疏: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言心亦摄心所,下同。 引心令趣自境为业,义原《识论》。即《三十论》。 今此所据,《正理》《杂集》,虽有异解,《识论》广破,可勿复陈。

又作意行相最宽。除了境之总相外,于境上众多别相,亦无弗了。《瑜伽》三:“识能了别境之总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基师疏云:“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云云。 由警觉作用,即作意。 于一切作用谓心及余心所。 为引发,故遍了一切作用所行处。取喻政府,心作用如元首,作意作用如总揆,余心所作用如诸部。如缘青时,心总取青,如元首但持大体,余心所于青上各取别相,如诸部各有分职。作意取总,亦取一切别,如总揆能持大体,复周知各部之事。又作意警心及余心所,亦如总揆之弼元首而率诸部。《述记》三十二第三叶,以县令喻心。县丞喻作意,县尉喻余心所。虽其词有未审,亦可参考。 一念心生,言心即摄心所。 本许多作用之复体。而此复体,又不为机械,则作意有活力遍运之。作意即是警觉力。警觉力者,为兴奋、为发动、为伸张、为勇镜、为紧疾、为周遍、为自在。具此众义,吾故名之曰活力。愿有智者于此研寻。 作意相具云行相。宽,以此。《瑜伽》叙遍行五法,作意为初。《识论》则以触先作意,此依《识论》然五法本非次第起,但《瑜伽》约和合力胜,触乃先明。《识论》约警力胜,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三曰受。受数者,领纳顺违等境相为性,顺者顺益。违者违损。等者,等俱非之境,非顺益非违损故,名俱非。 起欲为业。《三十论》说起爱为业。《百法》基疏作起欲为业。今从基疏。

云何领境?具云领纳境相, 谓此受数,于所缘顺违等相,定摄为已有,不共余故。余者,谓心及余心所。彼皆不取顺违等相故。如缘青时心总取青不于青上别取顺违等相。余心所行相各别,思之可悉。 正理异义,如《识论》破,此不复详。

云何起欲?欲者希求,亦心所之一。 谓于乐受,即领顺益境 未得有合欲,已得则有不乖离欲;于苦受,即领违损境。 未得有不合欲,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舍受,即倾俱非境。 即无二欲,未得无合欲,已得亦无离欲故。 虽受能起欲,亦复不定。欲心所不在遍行之列,于舍受即不起。 故受业非遍也。不起欲时,受业无故。

又《瑜伽》以受次触说。由触取可意等相,等者,等不可意及俱非相。俱非者,非可意非不可意故。 与受取顺益《瑜伽》三作摄受。 等相,极相似故。触之可意与受之顺益相似,触之不可意与受之违损相似,触之俱非与受之俱非相似, 然此二触受。 行相,浅深自别。触可意等相较浅,受顺益等相较深。 虽言相似,不谓全同。

四曰想。想数者,于境取像为性,《瑜伽》三:“想云何?谓了像。” 施设种种名言为业。《瑜伽》三:“想作何业?谓于所缘令心发起种种言说为业。”

言取像者,复分有相无相想。《杂集》说想有多种,今略为二:曰有相想,曰无相想。虽袭彼名,取义稍别。 有相想者,想极明利,能于境取分齐相故,名为取像。此言相者,共相也。假智所诠,不亲着境之自相故。后言相者准知。云分齐者,如谓此青,言青遮余非青,即青有分齐。青之中有衣青、华青等,置此言遮余青,即此青有分齐。更于此青上取长等相,亦有分齐可知。 无相想者,其想任运,如于色起想,而不曾构画色分齐相。谓于色之青等及其长等分齐相,皆不加分别。 以非于色不起想故,犹于色,自相起证解故。 亦名取像。

言施设名言者,由意俱想犹云与意识相应之想数。 即有相想,取境分齐相故,遂起种种名言。如想,谓此是火非非火,便发起名言,此是火云云。想形于内,必依声气之动,以达于外,有想,故有名言。想取境分齐相,名言亦定有分齐,其功用正相等。盖名言因想生,想则多于外境转。言外境者,随俗假说为外。 异生受用外境,不能不起分别。以故意俱想,特趋明利。明利者,分别粗猛之谓。《广五蕴论》说:“云何想?谓能增胜取诸境相。增胜取者,谓胜力能取。如大力者,说名胜力。”此盖就意俱想言之也。以此想能明利取境,故称胜力。 恒于境取分齐相,而名言亦因之有分齐。想犹画图,想取境分齐相,即不得境自相,如证火自相时,不起火非火分别。若取分齐相,即作此是火非非火之分别,故非复得火自相。犹画师于素纸作图,便今素纸自相隐覆,不可亲得。 名言则如临摹,摹者必肖本图, 其能事皆尽于分别也。诸论虽总说想以起名言为业。据实能起名言者,唯属意俱想。余识俱想,皆不起名言。故知想业不遍。《述记》十七,有文可据。今人有妄计凡想皆非现量者,殆由误解想业,以为凡想皆起名言耳。今此剖析无滥,学者应思。近有随顺世典,训想为意象或概念者,此则未妥。如五俱无相想,现量取境,何得说为意象概念。即以之训意俱有相想,而其涵义浅深广狭,亦复互殊。毫厘之差,遂谬千里。如何弗戒。总之凡学术着系统者,其名词不容与余家相滥。唯识精严尤甚。谈者不宜援附。

五曰思 思数者,令心造作为性。言心,亦摄心所。下仿此。 于善品等役心为业。等者,等恶品及无记品。

云何令心造作?心心数法,定不废然而起。有造作故起,若言无所造作者,即不应起。又造作即起,以即于起上说造作义。 由思数造作力,令心及余数造作故。造作故非废然。 盖一聚心心数,如一眼识起,其心心数,和合似一,名为一聚。耳识等准知。 本即协和造作。其间必有为发踪指示者,则思数实尸之耳。

云何于善品等役心?所谓造作,定有倾向。或是善性、或是恶性、或无记性,皆其倾向焉耳。思数者,于善品中,即驱役心及余数令造善;于恶品中,即驱役心及余数令造恶;于无记亦尔。善等倾向显著,等者等恶及无记。 以有思数故也。

上述五数,具四一切,故名遍行。说见前文。 虽方面殊,非次第起。遍行五种作用,即是于一完然宛然之全体上,有此五方面,非可离别令其孤行。若许次第起者,则是触等作用,可一一单独而起,如何应理? 自非烛察幽隐,本足与议也五法配属于心理学之知情意,则受相当于情,想相当于知,作意触思相当于意。别境以下准思。

次,别境五法。一曰欲。欲数者,论说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见《三十论》五。《瑜伽杂集》文稍异也。

言所乐者,复有三解:一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此说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

二谓所求境。随意可欣可厌而起希求,于可欣事上未得希合,已得愿不离,于可厌事上未得希不合,已得愿离,故皆有欲。此说于中容境,一向无欲。

三谓欲观境。于一切事欲观察者便有欲生,如得奇书,急欲观览,此际欲生,炽然易见。 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者,如前六中劣无记心, 即全无欲。

如上三义,广狭攸殊,然不谓欲为遍行,则其一致。兼而收之,斯无妨耳。

言勤依者。由起欲故,方发勤励,即说勤者,以欲为依。然勤义有二:一、勤谓勤劬,如勤作诸恶者是。二、勤谓精进。《杂集》说为正勤者是。 前依不善欲,后唯善欲为依。此其辨也。

二曰胜解。胜解数者,于决定境,印持印者印可,持者执持。 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于所缘境审择判决遂起印持,印持作用,与审择判决作用,俱时而起。审择判决者,知也,印持者,情意与知相应者也。 此事如是,非不如是。即此正印持顷,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念中别生疑惑。异缘不可引转者,约正印持之一念说,不约前后相望而言。如前念由邪教力于有我义印持,即此印持一念,说为异缘不可引转。后念由正教力于无我义印持,即此印持一念,复说异缘不可引转。举此方隅学者应悉。 故胜解者,唯于决定境乃得不此。决定境者,从能缘心说,即谓现比或似比时心。现比量于境决定,固不待言;似比不称境,亦名决定者。如见绳谓蛇,虽不称境,而尔时心实于境决定为蛇。非有疑故,亦非于境不审决故。又如由浊流比上流雨,实则浊流亦有他因,上流不曾有雨。此量亦不称境,而尔时心实于境决定为雨。非有疑故,亦非于境不审决故。若似现者据实即是似比所摄,可不别言。 犹预心中,全无解具云胜解。 起,非审决心,心于境虽无疑虑,亦不曾起审择判决者,名非审决心。即是非量所摄。世言非量,或唯举似现比。实则似现比者,非于境不起量度,但不称境名非。更有纯为非量者,即散心于泛所缘,有不曾起量度者是已,今此名之非审决心。 胜解亦无。以故胜解非遍行摄。至胜解由生,则或缘于教,教者教示,或言说。内教、外道教,通得教名。如外道于梵天等义印持,即由邪教力生胜解。如佛弟子于无我等义印持,即由正教力生胜解。 或缘于理,胜解之生,亦由邪正理力。见《三十论》五。理者,知见于所行境安立道理。所安立者理,能安立者知见。知见有邪正,故说理有邪正。如于所作法,见彼无常,此中所安立无常义为正理,能安立见为正见。如于无常见常,此中所安立常义为邪理,能安立见为邪见。《三十论》唯言邪正理者,从所安立为言。据实即显能安立之邪正见也。《述记》三十三第九叶:“理者有此道理”云云。词义浑沦,难为索解。迹论言邪正理,本谓邪正知见。正知见者,谓现或比。然此中唯就比言。下别说证故。比量于境决定,故有胜解生,邪知见者谓似比,以于境决定,亦有胜解生。总之邪正见起而于境审择判决者。俱时有胜解生,即于境印可执持者是也。或缘于证。证者,如修禅定,或五八等现量心。现量心中有胜解,定印境故。有别说邪证者,此中不取。 据实而言,理为最宽,教亦依理故也。如闻邪教而印持有我义者,以教为缘,仍由已计量而入邪理,即依自邪见起胜解故。如闻正教而印持无我义者,以教为缘仍由已比度而入正理,即依自正见起胜解故。

三曰念。念数者,于曾习境《瑜伽》《杂集》并作串习事。 令心及余数明记《瑜伽》三作明了记忆。 不忘为性,定依为业,《杂集》作不散乱为业。

曾曾者已往。 所受境,名之曾习。境有二义:一、相分名境,二、心望能缘,亦得境名。如见为自证所缘时,即见分名境。 此通体类,曾近亲取,名受彼体。彼谓境。受彼体者,谓亲取境之体也。 若曾远取不着,名受彼类。如自证缘见及正智缘如,名受彼体。如有漏位中,闻真如名即思唯如相,名受彼类。又如亲缘西山,名受彼体。若不亲取西山,但闻彼名,拟度其相,名受彼类。

即曾受境,或体或类,虽入过去,由念力故,数数忆持,令不忘失。是故现前了别,得以过去为其根据。如今者缘笔,在初刹那率尔创缘,此为新境,固犹未知是何。次刹那以往,寻求决定,则有念起,即知此新境者,于曾习境中是笔非余。盖曾亲缘笔。即受彼体,或曾闻笔名即受彼类,故起于念。准此,则念者于后起新境之上,赋以过去相似经历之符契也。有情能据己知以知所未知者,由念故尔。 设无念者,则过去所更,一切忘失,斯有情之知识亦微矣。

至若念起之因,则分现种。现复四义:据忆曾时心,偏说自体为因,现行自体分能为因,生后时念。以见分是自体上之用。自体缘自见分,即是自心缘自心。心曾自缘,故能作后忆因。详见《四分》章。 一也。据忆曾时境,此中境谓相分。于一个忆念中,一方说为忆曾时心,又一方说为忆曾时境,如云我忆昨见梅花,此中梅花谓昨时所受之境,见谓昨时能受之心。 偏说想数为因,由想能取境分齐相故,遂能为因,生后时念,令所忆境亦有分齐,如忆梅花,梅花者遮余非梅花,即有分齐也。凡忆记中境,无不有分齐者,就此言之,念亦以想为因。 二也。又约总说因,即是一聚心心所,不复于一聚心心所中,特取想为因;亦不复于心心所各析四分,特取各各自体为因。即总说一聚心心所为因,生后时念。至于后时记起,亦祇说为一个忆念,不须分别所忆为曾时心或境云。 三也。前二义分言之,第三义总言之,先开后合,理极须然。 复约胜说因,乃属第六一聚心心所,此摄上文,言前所谓一聚心心所者,非就他识而云也,乃谓第六一聚心心所能为因,生后时念耳。盖记忆力用,在第六为最胜。五识虽许有念相应而甚微劣,故此约胜,唯谈第六。 四也。如上四义,蔽以一言,曰第六现为因,此中现言,即第六一聚心心所之都称。 令后时念起云尔。然复应知,若无前现,后念不生,是事固尔。但此终属一端之义。尽理而言,应次于现,更谈彼种。原夫现者,才起即灭,未容暂住。现既灭己,复余何物,而起为念,由现方起,具能生用。别有所生,如芬香物,有余臭远胜。流入藏识, 是名习气,亦字之种,此即现之等流。等流果义见前。 依住藏识,刹那刹那,生灭不已。种之自体,是生灭不断者,如于初刹那才生即灭,第二刹那相似续生。虽第二刹那,复才生即灭,第三刹那又相似续生。自此以往,总是生灭不断。唯其为生灭灭生而不断也,故变化无方,而不可说为一物,强名之习气而已。 或时逢缘,如作意根境等缘。 现起为念,故说念因,应详于种。盖由现生种,种复起念,即念近以种为亲因,远以现为增上因,言增上者,现不亲生后时念故。 此不可无分也。正理师说今念为后念因,与近人柏格森之言记忆者略近,校以唯识,皆不应理。

又念为定所依者,由念于境,明了记忆,令心不散乱,是以云然。如曾闻佛名,后时念起,专注所缘,故心得定。然唯善念生定,非谓一切,若散心中,念曾习恶事,即不生定。 此亦待反观而后知。

又念非遍行者,于曾未受境全不起念,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即念未生。曾所受者,虽有习气,潜伏藏识。若未逢缘现起,即尔时心,无彼念相应,故不能明记。 故念必非遍行摄也。

四曰定。梵云三摩地,此云等持。 定数者,于所观境令心及余数专注不散为性,智所依为业。

专注不散者,《瑜伽》说名心一境。言心亦摄心所,下同。 心一境者,系心专注一境之谓也。然如何名一境?如何名专注?不为详释,义复难明。以一境言,有说前后同一所缘,是名一境。如初刹那缘诸行无常义,第二刹那重观诸行无常,即前后一境。 若如此说,专注必是前后一境。设前后境别即无专注,云何见道历观诸谛,刹那刹那有三摩地?三摩地者定数异名,专注即其用也, 据理,此云一境者,不论前后所缘一异,但约一刹那所缘,名为一境。又专注言,义复云何?顷有说者,心于一境转时,不更别缘,是为专注。不知一刹那心于一境转,法尔住一境,势不别缘。若专注义不过尔尔,则亦何足以显定数之用?《述记》三十三:“但深取境,假定方能。”斯则剀切之言。盖专注者,不流散义。流者流动,散者弛散,沉掉生,即流散。 由定数力,令心等于一境转时,等者等余数。 势用凝聚,凝者不流,聚者不散。譬彼冥渤,长夜澜翻,而实停然未驶。此定亦尔,能令心等虽于境转,而得凝聚。 遂能深取所缘。于境深了,无模糊错误,名深取。 心若流散,不深取境,如水搅浊,而不鉴物。《述记》于此,为得其指。又复应知,心不专注者,便无定俱,故定非遍行。小师异说,如小乘正理师等。 破详《识》论。

智所依者,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无漏智生。决择名智。于一切法无疑惑故。 《杂集论》言:心处静定,知如实故。然此据多分言,非谓一切,如世愚夫为止散心,系心眉间,凡愚习静,或唯缘眉间,令心不散。 唯有专注,而无决择。此例不一。虽定能生智,亦不尽然也。

五曰慧。慧数者,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如缘声时未知常、无常,即起推求。瓶等所作,皆是无常。虚空非所作而唯是常。于是决知声亦所作,故亦无常。推求以往,由推求得决定知故,置以往言。 总名简择。决知境故,复说断疑。然断疑言,乃约胜慧。此中胜慧,仍约有漏位说,非无漏慈。 非谓疑心,遂无慧俱。然则慧非遍行何耶?愚昧心中无有简择,愚者愚痴,昧者暗昧。愚而不极昧者,或可有慧。若高等动物,容不徽劣简择也,但愚而亦昧之心,便全无慧俱。又有昧而不愚者,亦复无慧。如藏识深细而不明着,名之为昧。无惑俱故,不可谓愚。然以其昧,故无简择。 说为遍行,即不应理。正理僻执,固大乘所当诃斥已。详《述记》三十三第十六叶。

又复应知,分别此慧略有二种:生便即得者,曰生得慧。加行所起者,曰加行慧。加功而行,曰加行。由加行故,胜慧方生,即加行位所生慧,曰加行慧。《瑜伽》七十七;复说有三慧,曰:闻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此皆加行慧所摄也。《述记》三十三第二十四叶:“或加行慧,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云云。 若唯生得,应无所待,一切慧成。如不待加行,一切慧成,无此理也。设许唯有生得无加行者,即堕边执。 若唯加行,生便无慧,后起何依?加行慧属后起,必用生得慧为依,方乃得起,设许唯有加行无生得者,亦堕边执。 故以二种,差别建立。哲学家有以知识为先天所固有者,相当于此之生得慧;有以知识为待经验而起者,相当于此之加行慧。

欲等五数,缘四境生,欲缘所乐境,胜解缘决定境,念缘曾习境,定及慧缘所观境。 势不定俱。言不定者,五数容俱起,亦多不俱起故。俱起者,如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及胜解也。不俱起者,如于所观唯起简择,驰散推求,有慧无定,是也。 《识论》有文,此不复详。参考论文五、《述记》三十三第十七叶以下。

又是五数,约六识谓前六。 辨。于意识中,五或俱起,或一一别生,此在诸师,悉所共许。至五识有无,虽复兴诤,衡其得失,言有者是。所以者何?五识缘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但不显著乃云微劣。 应说有欲。又由意引,亦有微劣印境义故,说有胜解。五识虽不念曾受境体,而由意引,亦于现境上有微劣念。五识缘现境时,即念曾受境类,以现在境是过去境之类故。五识及俱意皆于现境上起念,俗以记忆为过去境者便误。 复有意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说有定。虽于所缘不能推度,而有意引微劣简择,故说有慧。此则欲等五数,五识容有,何可云无?今心理学家有以感觉为精神作用之原素者,然彼所谓五官感觉,乃相当于此之五识。五识有遍行别境等心所相应。其作用繁复如是,谈感觉者未悉也。 三、善十一法。一曰信。信数者,于实、实者实有,诸法若事若理说为实有。 德、能,深忍忍谓胜解,即信之因,由解忍可,方起信故。然解与信,却是俱时,非解先而信后也。乐欲,言乐欲者,即谓欲心所。欲者信之果,由信方起希望欲故,然信与欲复是俱时,非信先而欲后也。心净为性。 对治不信乐善为业。实、德、能三,为信所缘。《义灯》五:“实德能三,定是信境。”境即所缘。 于实起信,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深忍故信;设信明日下雨,此在今日为无其事,然据经验推微,有是理故,又如信虚空,空虽体无,而有空理故。 于德起信,谓于如来净德,深信爱乐;爱乐即欲,由信起欲故。又此中但举信佛言,据实亦摄信法及僧。 于能起信,能谓能力, 谓于诸善,世间及出间善法。 自信有力,能得能成,而起希望。希望即欲,信之所生。 综上三境,实、德、能。 皆有信生。于实中言深忍故信,此就信之因言,亦隐摄信之果,信必生乐欲故。于德中言爱乐,于能中言希望,此就信之果言,亦隐摄信之因,信必起于忍可故。文互影显学者宜知。 此信体澄清,能令心及余数得净。如清水珠,能清浊水。斯笃信所以可贵。《述记》三十四第五叶: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心及余数,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

二曰惭。惭数者,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如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方起此惭,即是崇善也。

三曰愧。愧数者,轻拒暴恶为性,《述记》有恶者名暴。 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如因世间讥毁增上,遂乃轻恶类而不亲,拒恶业而不作,即此拒恶,言拒恶,亦摄轻暴。 说名为愧。《述记》三二四第十叶:“惭愧二法体性别,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云云。

四曰无贪。无贪数者,谓贪对治无贪即贪数之对治。 令深厌患,《广五蕴论》:遍知生死诸过失故,名为厌患。 无著为性,作善为业。《识论》:“作善为业。”《五蕴论》:“恶行不起所依为业。”今从识论。 贪数行相深广,无贪翻彼,其用殊胜。翻者反义,无贪即对治贪,故为贪之反。贪相深广难治。唯无贪有胜力用,故能对治。

五曰无瞋、无瞋数者,谓瞋对治,无恚为性,《百法光疏》:于诸有情,心无损害,慈愍在怀,名曰无瞋。 作善为业。瞋数行相深广,无瞋翻彼,其用殊胜。

曰无痴。无痴数者,谓痴对治,明解为性,《述记》三十四第十三叶: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为业。原无痴以慧为其因相,由慧方生明解,故说无痴以慧为因。 还以慧为其果相,明解复生净慧,故无痴还以慧为果。 《集论》遂说无痴以慧为体。《集论》举无痴之因及果,以显无痴自体,说详《识论》。 无痴能对治痴,如光破暗,胜用难思。

又《瑜伽》五十七说:“大悲以彼无瞋无痴二法为体。”此则慈愍与明解合流,方名大悲,世俗言爱者,稽以唯识则是痴与贪之合流,面不得与大悲相比傅,其详当别论之。 究极无漏,常无穷尽。

七曰精进。一作勤。 精进数者,勇悍为性,《三十论》六,说于修善断恶勇悍为性。 对治懈怠,满善为业。此相差别,略说有五:一、被甲精进,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之被甲,如着甲入阵,有大威势。古代战士着甲,故以为喻。 二、加行精进,次起坚固策勤方便,基云,坚固其心,自策勤也。 名之加行。三、无下精进,又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基云:“不自卑下更增勇锐。” 四、无退精进,又次能忍受诸苦,猛利而前,名无退。世亲《识论》七第十叶:“心虽无怯,逢生死苦,心或退转,为对治彼,故立无退。” 五、无足精进,又次,更蕲大果,不为少得,便生喜足,名无足,世亲《摄论》:“有虽逢苦能不退转,而得少善,便生喜足,由此不证无上菩提,故次无足。” 原夫精进唯善性摄者,以其念念高胜离一切染。基云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若恶增长以望于善,即名坠堕。精进必趣无上菩提,无上正觉之义。 故唯是善也。八曰轻安。轻安数者,远离粗重,一切能障定之法,名为粗重。 调畅身心,堪任为性,言堪任者,有所堪能,有所任受。 对治昏沉,转依转有二义,转去、转得。令所依身转去粗重,转得安隐,故名转依。 为业。然此轻安,欲界有无,颇为诸师聚讼。基师依《瑜伽》文,以无为正。《述记》三十五第十三叶:“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得有轻安”云云。 斯则守文而过,理实欲界,但无上界胜妙轻安,非无欲界轻安。如坐禅者,虽不得定,亦微有调畅义故。即欲界有轻安,义自极成。

九曰不放逸。不放逸数者,即无贪、无瞋、无痴、精进四法,于所断修所断谓恶,所修谓善。 防修于性;防修者,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今增长,故名防修。 对治放逸,满善一切世出世善。 为业。精进遍策发一切善心,《解深密经》言:“我说精进遍于一切。” 无贪等三,无贪、无瞋、无痴三法。 普依持一切善心。依持者。无贪等三法,普为一切善心所依,即由彼三法,持令一切善心增长也。 故依此四功用,假立不放逸。正理异义,顺正理师说不放逸别有自体。 大乘所遮。大乘破正理,详《述记》三十四第二十一叶。

十曰舍。舍数者,即无贪、无瞋、无痴精、进四法,令心言心亦摄余数。 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沉掉、昏沉、掉举。 静住为业。谓依四法,离沉沿等,等谓掉举。 最初获得心平等性。心沉没或掉举,名不平等。若离沉掉,即是平等。 由心平等不待勉励,但顺前转《集论》云:“自然相续故。” 无高无下,高者掉举,不者沉没。 故次获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念念相续,不虑染生,任运恒时,住无功用,最后获得心无功用住性。此舍依四法假立,亦无别体,如不放逸。

十一曰不害。不害数者,即依无瞋,于有情不损恼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此依无瞋一分假立,由无瞋上有一分拔苦之义,假立不害。 非别有体。

如上十一法,前六识中皆得俱起,如眼识中,信等十一法俱起;乃至身识中,俱等十一法俱起;第六意识中,信等十一法俱起。虽天竺诸师有不许俱起者,要非正义也。又《识论》六许信等十法俱起。唯除轻安一法,以轻安欲界不遍故。今此许欲界有轻安,故许十一法俱起。 于一念善上,有多相故。如信是净相,惭是崇善相,乃至不害是无损恼相。 有说五识无轻安者,斯不应理。由定引故,五有轻安,不相违也。五识由定中意识所引,非无调畅。 又此十一与别境五,皆得相应,思之可知。信等欲等,互不相违,故得相应。然此中唯举别境者,以遍行五法,遍四一切。故不须说。不定四法至后详之。

四、烦恼六法。一曰贪。贪数者,于境贪之所缘,总名为境。 起爱,爱者贪之因相 染着为性,《集论》说“贪者爱为体”盖举贪之因,以显其自相。理实染着为贪之自相。《识论》六及《瑜伽》八,并云贪者染着为体,今从之。 能障无贪,生苦为业。苦者贪之果相 《缘起经》说,贪有四种:一、爱,二、后有爱,三、喜贪俱行爱,四、彼彼喜乐爱。《大论》五十五释曰:爱云何?谓于自体亲匿藏护。此言众生于己生命深为爱着,此爱极难形容,强状其情,曰于自体亲匿藏护。众生即以此爱润生。 后有爱云何?谓求当来自体差别。世有持断见者,以谓死后当断灭,宜若无后有爱可言。然其人固有此后有爱为之阴驱潜率而不自觉耳。籍曰不然。则明知当来断灭而胡为厚爱其生耶?夫其历今日之生,而更希明日之生,则爱力非断见所移,既有征矣。今日之生方尽,即明日之生方有,爱力不竭故也。然则后有爱为有生所同,无可疑己。 喜贪俱行爱云何?谓于现前或于已得可爱色声香味触法,起贪着爱。彼彼希望爱云何?谓于所余即不现前或非已得者,名所余。 可爱色等,起希求爱,此明贪相差别,亦已审谛。《瑜伽》又说十贪:谓事贪、事者体义,有情于自体染爱耽着,云事贪。 见贪、乐着诸见名为见贪,诸邪见或边执见者皆有此贪。贪贪、《伦记》五十九第十五叶:未得境是无故,贪心自现境相而贪,故名贪贪。 悭贪、于财利等坚着不舍,名悭贪。盖贪、《伦记》云:于前已所受用过去境生恋着,即有盖覆义故,名盖贪。 恶行贪、乐着诸染,名恶行贪。 子息贪、一云男女贪。理实子息贪与男女贪,应析言之。 亲友贪、亲友于已顺益故,缘之起贪。 资具贪、田宅、财货、食色,乃至势位、名誉,通称资具。乐着一切资具,名资具贪。 有无有贪。《伦记》云:有无有贪即常断二见贪也。据此则有无有贪者,即是于见贪中别出之。一切见中,常断二见众生尤易深着,故别而言之也。实亦见贪所摄。众生有见贪,故其执不易破,法人黎朋有所谓感情之判断者,即原于见贪也。 斯则剖别贪相,至昭晰矣。十贪见《大论》五十五。 由贪势用贪之势用,即是爱力。 发业谓能发起身语意业。 润生,由贪爱为加行故,润曾诸业。令起现行。故异生之生,贪爱所润。 令众苦生,所以名为常害也。贪等亦名常害,常能为害故,见《大论》八。

二曰瞋。瞋数者,于诸有情,憎恚为性;于有情言,显瞋之境,理实于非情亦起瞋。此但举胜者说故。 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瞋略有三:一、有情瞋。于有情起瞋,故名。 如从他闻,昨者某甲毁我己身起瞋之一。 及我亲友,起瞋之二。 赞我怨家,起瞋之三。遂于彼情所,谓某甲处。有三瞋生,是其例也。如嫉妒他人名闻利养,乃至因族类之异而起瞋者,皆名有情瞋。二、境界瞋。伦记五十九:“缘山河大地起瞋,名境界瞋。”于不可意境,即生瞋故。诗人写愁,大地穷苍,丹霞皓月,皆其所憎。三、见瞋。于他见生瞋故。见瞋者,于有情瞋中别离出之。此土孟轲有云:“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轲因墨主兼爱、杨主为我,缘彼异见,遂生瞋心,而以禽兽诋之,即所谓见瞋也。然以群生有见瞋故,则有睿哲独到之见,众乃不喻,而共瞋之者矣。又凡物论不齐,是非蜂起,祸极于玄黄而无悔者,亦见瞋为之也。 《识论》有言:“瞋必令身心热恼,故不安应。 起诸恶业。故与贪等俱得火名。”瞋与贪等均名为火,烧所积集诸善根薪故。见《大论》八。

三曰痴。痴者,无明之异名。 痴数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凡对道理上生起烦恼,如于无我计我,而生贪爱,即是迷理。亦对法体上生起颊恼,如执第八见为我,而生贪爱,即是迷事。 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凡痴数视其相应王、所如何,区为二种:与七识前七。 相应,亦与贪等惑俱者曰相应无明。此摄恒行不共无明。《大论》五十八:“又此无明总有二种:一、相应无明,二、独行无明。”云云。《伦记》六十五,依此文判,末那无明即相应摄。 兼迷理事,与六识相应,不与贪等惑俱者,曰独行无明。此复有二:一、不与忿等十随惑俱,名主独行,但迷理。二、与忿等随惑俱,名非主独行,亦兼迷理事。独行无明,以不与贪等惑俱故,亦名独行不共无明。今但名独行无明。 斯则约举统类,犹未委悉者已。《瑜伽本地分》乃稍详痴相差别,但约六识相应者说, 凡有十九无知。无知亦痴之异名。 其略曰:于前际无知云何?谓于过去诸行,起不如理分别,谓我于过去为曾有耶、为曾无耶?曾何体性、曾何种类?所有无知。于后际无知云何?谓于未来诸行,起不如理分别,谓我于未来为当有耶、为当无耶?当何体性、当何种类?所有无知。于前后际无知云何?谓于内,起不如理犹预,谓何等是我、我为何等?今此有情从何所来、于此没已,当往何所?所有无知。于内无知云何?谓于各别诸行,即色心诸蕴。 起不如理作意,谓之为我,所有无知。于外无知云何?谓于外非有情数诸行,即色声等尘。 起不如理作意,谓为我所,所有无知。于内外无知云何?谓于他相续诸行,他相续者,犹言他人或他有情。 起不如理分别,谓怨亲中,非亲非怨名中。 所有无知。于内非我而计为我,由计我故,于我以外诸有情,或见为顺而亲之,或见为违而怨之,或见非顺违而为中焉,此谓于内外无知。 于苦无知云何?谓于苦是苦性,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所有无知。异生见为可乐者,大氐于苦不了是苦,横计是乐。五色令人目盲,五声令人耳聋。乐声色者,不辨聋盲之苦。 于因无知云何?谓起不如理分别,或计无因,自然外道或无因论师作是计。 或计自在世性等为因,自在者谓大自在天,世者,时间外道计时间为诸行因。性者,谓数论自性。所有无知。晚世哲学家有一元众元诸论,皆是于因无知。 于佛无知云何?谓于佛菩提,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毁谤,所有无知。于法无知云何?谓于正法善说性,如来以种种方便,令诸众生趣求无上菩提,如是教法,名为正法。宣说此法,名为善说。克指正法善说之体性,故置性言。 或不思唯,或邪思唯,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毁谤,所有无知。详彼十九无知,据胜者说。但约六识相应无明胜者说之。 理实痴相,类别甚繁,未可枚举。更有总略,而谈五愚:愚亦痴之异名。 一、义愚,通摄一切所有无知。 二、见愚,如于因无知,即见愚摄。哲学家探寻宇宙人生,探寻愈深,迷暗愈增,皆见愚也。 三、放逸愚,如起邪解邪行。 四、真实义愚,如迷二空理。 五、增上慢愚。《伦记》五十九,景云:所得世间善根,谓得圣道,起增上慢。即一切得少为足者,皆此愚摄。 如是五愚,所包络者至广。前十九无知,皆可摄入五愚。 《胜鬘》经又依别义,即依见修所断。 通取六识相应痴,析以五住地:此五种痴,能生起一切烦恼,如地能生万物,故名住地也。 曰见一处住地、此唯分别起,见道位中,一时顿断,名见一处。 曰欲爱住地、欲界之痴,立欲爱名。自此至第五皆修道所断。 曰色爱住地、色界之痴,立色爱名。 曰有爱住地、无色界之痴,立有爱名。破外道计为涅槃,为名有爱。 曰无明住地。是相极征细,唯佛能断故。 前四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见《述记》四十八第一叶。 痴相差别,略如上述。原夫痴之异名,乃曰无明。无明者有实体性,非是明无,若言由明无故名无明者,则无明便属分位而无体性。亦非邪智,参考《大论》五十六。按邪智者,即是萨迦耶等见。然彼诸见不离无明,非无明即是诸见。 由迷暗势力现起故。迷暗势力谓痴之功能,痴相类别甚多,即每一痴相有自功能,方乃现起,非唯一功能转成多种痴相也。 胜用无边,能起贪等,等者,谓其余烦恼及随烦恼。一切烦恼皆由痴增上,而得起故。 为诸惑之导首,负有情而长驱,此中有情谓异生。一切异生,由无明发业,以有其生,故常为迷暗系之而趋。 虽旋岚转岳之猛,未足以喻其烈也。

四曰慢。慢数者,依止我见,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慢相差别略有七种:一、慢,二、过慢,三、慢过慢,四、我慢,五、增上慢,六、卑慢,七、邪慢。

于劣谓胜如于材智劣于己者,即谓我胜彼。 于等谓等,如于材智等于己者,即谓我与彼相等。 令心高举,言心,摄心所,下准知。 总说为慢。设有难言:“方劣言胜,方者比方。 方等言等,称量而知,何失名慢?”应答彼言:此慢于境转时,非但称量,而能令心高举染恼;高举即是染恼,持重言之耳。 不同明鉴照物,壹任澄明。以故过重,为锡慢名。

于等谓胜,如于材智等于我者,而谓我胜彼。 于胜谓等,如于材智胜于我者,而谓我与彼相等。 妄进一阶,慢过重前,斯名过慢。

于胜己者,反计己胜,高前过慢,名慢过慢。

于五取蕴,随计为我,自恃高举,名为我慢。五蕴名取者,取有二义:一、执取。谓一切有情由贪着故,执取现在五蕴为自体,令不舍离。二、引取。谓一切有情由欲爱故,引取当来五蕴也。

于未证得者,谓巳证得,于少证得,谓已证多,心生高举,名增上慢。

于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劣,于他无劣谓我极劣,并名卑慢。虽自知卑劣而犹起慢,故各卑慢。 颇有难言:“如于他人多分胜者,我顾自谓少分不及,心有高处,卑慢诚然。若自居极劣,谓他无劣,心无高处,岂成卑慢?”应知彼于胜者之前,反顾己身虽知极劣,其心还复深自尊重,慢相隐微,非是全无,故成卑慢。

于无德中言无德者,谓诸恶行违功德故。 谓己有德,恃恶高举,名为邪慢。

慢多者,不敬有德,《杂集》《述记》六:敬者,或信或舍或惭所摄。 造诸恶行,即身语意诸恶业。 故能招苦。然修道谓修道位。 圣者犹起我慢,则对治之难也。

五曰疑。疑数者,依止无明,犹豫为性;于所知不决,如立衢路,名之曰疑。 能障真智为业。印土诸师有说疑体即慧,简择不决,说为疑故。有说疑别有体,令慧不决,非即是慧。据理而言,后说为胜。犹豫疑之体相。 简择,慧之体相。 体相异故,不可谓同,但疑容有慧俱耳。疑心起时,亦有推求,推求即慧。故疑容与慧俱。 又世智尊疑,以为疑者不厌反覆推寻,固可由之以得理。不悟推寻属慧,原非是疑,但疑得与慧俱。 推寻而得,疑实无功;推寻不得,乃多疑之罪已。多者不尽之词。 至理昭著,近在眉睫,如理思唯,思唯即慧。以无类倒,称实而知,故名如理。 是称相应。然慧方起用,疑亦俱来,疑令慧纷,纷者然否不决之谓。 遂难如理。盖理不滞迹,唯慧可以无私遇之,疑挟其近习以乘慧,则慧眩其目,故任疑者终疑,必不可入正理。此尝与吾友林宰平言之也。原疑依痴即迷暗。 起,痴势本盛,而慧时欲破其迷暗,则又盘旋于疑网之中。以在有漏,慧用尚劣,故疑易乘,自非真慧现行,未有不旷劫长疑者已。世俗言学多主怀疑,吾谓学者但当尽其简择之能事,徒疑无益。众生一向狐疑,岂劳公等提倡耶?

六曰恶见。一名不正见。 恶见者,依止痴等,颠倒推度,染慧为性;慧由痴等惑引令成染,故名染慧,义详后。 能障正见,招苦为业。此见差别,略说有三:

一、萨迦耶见。义即身见,亦即我见。又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 于五取蕴注见前。 执我,我所者是也。依蕴计执为我者,《述记》四说:有总有别。遍依识蕴而执之为我,名别缘五蕴为我。通依五蕴而执之为我,名总缘五蕴为我。由依蕴执我故,遂亦执我所,我之所有,名我所故。如依色蕴而执为我之根身、我之资具,依受蕴而执为我之领纳,依想蕴而执为我之取像,依行蕴而执为我之造作,依识蕴而执为我之了别。此皆依蕴而执我所。 第六意识,内外门转,于一念顷宛尔外驰,宛尔内顾。内顾外驰为一心上之两面。内顾即我执,外驰即我所执。 外驰则若有实物,内顾则宛如常一,不称所缘,过乃在执。夫心不孤起,必有所缘。所缘者何?由能缘心,仗五蕴法为质,变自影像,即影为亲所缘,质为疏所缘。而彼能缘,于所缘影质,不能称实而知。乃妄作我、我所解,而深取着,是名为执。所执之我、我所本无,而我、我所执之所依以起者,即所缘影质,此固未尝无也。世俗以为我见,乃意识作用间统一之形式,固未了我见之所由起尔。

二、边见。亦云边执见。 又略分二,曰常边、断边。常边者,由我见增上力故。计有现前诸物攀援不舍,俱时亦复,追忆过去,希冀未来,由斯发起常见,以谓万物常住。笔曰更矣,而视之若旧;指曰易矣,而视之若前。此皆堕常边也。今人罗素尝谓诸行有暂时而无永久,乃吾人依日常实用之便利,尝边续其片片段段之经验,而为永久云尔。此其持论虽已超越恒情,然不悟永久之执,原依我见而起。又其暂时之云,亦违吾宗刹那灭义,非真能察变者。 断边者,由我见增上力故,于所取物怙常不得,更计为断。大风卒起,忽尔止息;瀑河弥漫,忽尔空竭;万木敷荣,飒然衰瘁。世间果有何物可以恒存?则又离常边而堕断边已。迹世所谓物者,称实而谈本无少物,唯是一变一变之势用。诸行于前刹那才起便灭,名为一变;后刹那续前而起,亦无间即灭,又名为一变。变变相续,非断非常。 而众生染慧,由我执故,令慧成染。 于变不得证知,乃于非物取物,执为断常,二边更堕。染慧恒堕二边,有时离常,即复堕断;有时离断,即复堕常。故云更堕。更者迭也。哲学家探穷宇宙人生,而不能舍其常断二边之见,所以长夜昏迷。 如蚕缚茧,了无出期。嗟尔狂慧,染慧,犹如病狂也。 其何可任。《识论》边见,本列举当时外道诸论,今不复据,但约恒人边见为言。识者当谅此意。其有乐征故说,则《述记》三十六,及《瑜伽》婆沙诸文,皆可检寻。

三、邪见。又略为二,曰增益见、损减见。增益见者,于本无事妄构为有。如于色等法上,增益瓶相,世所谓瓶者,据实言之,眼识所取唯白色,乃至身识所取唯坚触,本无有瓶,意识妄分别故,遂于色等法上增益瓶相耳。 转增益瓶无常相。乃至于五取蕴,增益我相,转增益我常无常相。外道有计我是常,即增益我常相;有计我当断灭,即增益我无常相。 又于缘起法不如实知故,妄增益梵天自性等相。晚世哲学家一元、多元诸论,凡所计执,皆由增益。 譬彼病目,幻起空华。损减见者,于本有事妄计为无。治故籍者,于古人确实之纪事或不信忍。如孟轲说武成之篇,判流杵为淫词。以仁人伐暴,不应有此事故。征以仲尼武未尽善之谈。《诗书》皆有殷顽抗周之事,则武王与纣仁暴且未易分,遽谓武之仁,断无流杵事,适堕损减见耳。 生长僻陋者,闻殊方异物则拟之齐谐志怪。即俗为征,既已如此。若夫清净法界法尔本然,不容增减。而众生不自证得,妄拨为无,斯上智所以恻然悲闵。大抵损减依三事生:诸法实性无上无容。众生染慧,拘碍垢污,照了不及,遂起损减,一也。理境至广、至深、至征,除前诸法实性余或广、或深、或征一切理境。 染慧钝劣,皆弗周澈,遂起损减,二也。事不现前,谓过去及当来, 染慧推校未精,遂起损减,三也。凡增益见,以无为有;凡损减见,以有为无。鹿迷焰而狂奔,鹿热渴则迷阳焰为水而奔赴之,增益见犹是也。 瞽背光而长暗。光本非无,瞽者不见光则谓之无,损减见犹是也。 增损二执,更起迭用,有情于是乃大苦。《识论》:邪见,本列举外道诸论,今此不尔,但义亦相会。

如上三见,一我见、二边见、三邪见。 邪见最宽,一切谬解,皆邪见摄。我、边二见,约胜别谈,故不摄于邪见。又复应知,综前恶见,皆依慧假立。慧者,即别境中慧数,依慧上别用,假立恶见。 原夫未转依位,即有漏位 。诸慧自体,每一念慧,由自功能现起,即慧之体相,念念各别,非唯是一,遂名诸慧。 性唯无记。不违染故,非善性摄;善中无痴,能对治痴,慧非痴之对治,故云不违染。 体非即障,应不名恶。凡恶法自体即是障,故能障圣道今不起。慧者简择,就简择自体言,固非即是障。但由痴等惑引故,令简择成颠倒,方名为障。非可说障为慧所固具也。 《识论》慧通三性,实未应理。《百法光疏》亦依《识论》,谓别境五法,皆通三性。然欲等通三性,吾无间然。至谓慧亦如欲等,通恶及有漏善,则未知其可。 然慧自体,是无记故,无逆无违,乃能随顺善染诸法。有漏善心、心所起时,慧数得与之相应;染心、心所起时,慧数亦得与之相应。 由善增令成净,净者明净,慧与善心心所相应时,由彼善法引令慧相明净增盛。即此慧复能引生俱时或后念无痴。前言无痴以慧为因者,以此。 由染增令成恶,恶者毁责之词。慧与染心心所相应为其所引,而成邪谬,故以恶名毁青之,非谓恶见定是恶性。《识论》六亦云:“俱生我边二见,唯无记摄。”学者宜详焉。 以故恶见,离慧无体。有难:“有漏慧唯无记者,何可引生无漏善慧耶?”答言:有漏慧由定或精进等善法增盛故,能引生有漏善中无痴。即此无痴,复能引生无漏善慧。非有漏慧直引无漏。然慧相详谈,俟诸量论。

综前六烦恼,有是俱生,与生俱生,故曰俱生。 有分别起。由思察而生,名分别起。 俱生复分为二:一、本来俱生。众生无始已有此生,实由无始己有此惑。惑者,烦恼之异名。 昔光尼问佛:“为生先烦恼有,生者谓众生之生。 为烦恼先生有?若言生在前者,云何说言因烦恼故方得有生?若烦恼在前,此谁所作?复住何处?”佛答光尼:烦恼与生,俱时而有。于湛然真常之中,忽然惑起即忽然有生。虽复生因惑有,而生与惑一时顿俱,无有前后。等是空华,焉得横分次第耶? 虽无前后,要因烦恼得有生,终不因生而有烦恼。因惑有生,不因生而有惑,故生非可厌,而惑乃当断。问:“生因惑有,断惑非即以断生乎?”答:“此据众生之生,说因惑有,岂其断惑遂无有生。” 外道复就始有为难,佛还就彼无始而答。以上见《涅盘经》。 此惑无始法尔与生俱有,故曰俱生。二、等流俱生。此言等者相似义,相似而流名等流。 众生自有生来,历劫现惑,虽复各各刹那坏灭,而通有熏习等流不已。是故今劫以过去惑习随逐故,不假恶缘,不由筹度,常任运起,虽非本具,有生以后,新熏随逐方起,故非本来固具。 亦是俱生。分别起者,待筹度方起。意识筹度时,由三缘故,引令惑生,遂名此惑,曰分别起。三缘云何:一、恶友力,所谓恶友者,不限于所承之师,所信之友已也。群众有其锢蔽之恶俗,则尤为恶友之大者。天下有真理所在,皎然易明,而役于群俗者,终其身大惑不解。若夫前识之伦,大心之士,离群而特出者,又旷劫不可一遇,此则慈尊所以有无尽之悲。 二、邪教力,凡学说之不究于直实者,皆谓之邪。 三、不如理作意。前二属外缘,第三属内缘。《识论》于第三本云自审思察。然泛言思察,即不得说为惑缘。今依《瑜伽》卷八说疑及边见等文,以不如理作意为第三缘。作意者,即前遍行心所之一,若如理作意,能引同聚心、心所如理思察,则惑无自生。唯不如理作意,方引令同众心、心所起不如理分别,如于无常计常等,乃名为惑耳。夫作意者为一聚心、心所全体之动之几也。故必于此致慎,而世之足与语此者鲜矣。 逢缘创起,故异俱生。分别俱生,义如上述。六烦恼中,有通此二。通二者,如贪有任运而起者,即俱生贪;有由筹度而起者,即分别贪。瞋痴乃至我、边见,皆可准知。 有唯分别,条其流类,而为二图。

(甲图)

(乙图)

复有异义:“俱生边见,唯有于断。如《瑜伽》言,学现观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分别我执即断。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缘彼一向坚执有我,于入观时,分别我执骤断。及出观之一刹那,即是执心继起,返缘前刹那观心,遂起我断见,而怖之云云。初句“今者我”之“我”字,直是不假筹度而出,即俱生我见。次句“我何所在耶”之“我”字,则是从筹度而生。正由于不如理作意为之缘,方起如是我见。故次句之“我”即分别我见。此“我何所在”之云,即是于分别所执之我上计为断,亦即分别断见。今论者不察,乃举此以为俱生断见之证。 又如禽兽等,若遇违缘,皆恐我断,而起惊怖。故知断见,通于俱生。若常见者,其相粗显,必恶友等力,引令生起。以是俱生,在常非有。”其为说如此。然俱生通断,我本无诤。彼引《瑜伽》,反成非据。“我何在耶”一语,已是分别。汝何勿思?至禽兽怖断,证是俱生,义固无违。但执此类征禽兽亦复执我常存,炽然造集长时资具。如蜂蚁等,炽然造集长时窟穴资具及饮食资具。盖其执我常存之见,恒任运起,故尝阴驱潜率,令其造集而不已也。顷有难言:“禽兽但有造集之动作可见而已,若由动作而比度其有计我、计常、诸见之隐于后,得毋虚构耶?”此其持论,直以有情之动作等于机械之运转。又必限于官感所接,而后信其非虚。如斯之心习,更何足与谈理。此其人固习于浮浅之美国学人之说,置之可耳。 岂此常见,不属俱生。禽兽等常见不由筹度而生,唯有俱生。 当知边见,为断为常,并通俱生,何可承其一而否其一耶?

复次,六烦恼自类相应云何?贪与瞋疑,决不俱起。于可爱境,不生憎故;于犹预境,无染着故。

贪与慢,不定俱起。或俱或不俱,故言不定。 于他起爱,必不相陵;于所恃我,亦复深爱。贪与我慢俱故。

贪与诸见,我、边等见。 皆得相应。于自所见,必乐着故。

瞋与慢疑,容有俱起。容者不尽之词。 所蔑所憎,其境可同。如慢他时,必于他起瞋;唯我慢自恃,定无瞋俱。 久思不决,憎或乘焉。

瞋与诸见,容有相应。于所推求,或憎恚故。

慢于境定,疑则不然。慢则于他胜负决定知,故名境定。疑则于他胜负未决。 故慢与疑,无相应义。于他胜负尚犹预故,自不起慢。

慢与诸见,俱起无违。于自所见,恒高举故。《识论》说慢与断见不俱生,执我断时,定无陵他而自恃故。此不应理,圣者犹有我慢。凡外起我断见时,未必遂无我慢。

疑不审决,虽复俱慧,终与见违。见虽慧上别用,而审决故,理不容疑。见既审决,岂得同时更容疑起。

痴与贪等惑,等者,谓瞋、慢、疑、恶见等。 皆定相应。一切惑生,必由痴故。

凡一识于一刹那顿起,其宛然一体之上,如初刹那顿起之眼识一聚心、心所,总名一体,此于初刹那便灭。第二刹那顿起之眼识一聚心、心所,亦总名一体,仍于第二刹那灭。第三刹那以往准知。眼识如是,耳等识皆可类推。 必无自相乖返之行相。故贪等相望,有俱不俱焉。世俗有计爱憎可俱起者,此乃误以多刹那心为一体故也。盖心起迅速,刹那刹那差别而转,彼乃不察迭移屡更之次第也。

此六烦恼与别境五,相应云何?遍行具四一切,故不待问。 贪瞋痴慢,容与五数俱起,容者不尽之词。如贪或时与五数俱起,或时亦弗与五数俱起。贪如是,瞋痴慢皆可例知。 皆不相违故。有难:“贪等不得有定者,此不应理。定者专注义,贪等亦尝专注一境,即由定数作用引令专注故。 得有定俱明矣。”

疑于五数,唯除胜解,即与余四数皆容俱起。 不决定故。故与胜解相违。 见于五数,唯除慧,亦与余四数皆容俱起。 非异慧故。见之自体即慧,不可说自体与自体相应。

此六烦恼,意识通具。五识唯三,曰贪瞋痴。如眼识于可意境,任运生爱,名为贪;于不可意境,任运生憎,名为瞋;于一切境任运生迷,名为痴,眼识如是,耳识乃至身识准知。 五无分别,以无粗猛分别故,说为无分别。 故无慢等也。然五贪等,唯任运起。唯有俱生贪等。 基存异义,弗可据已。《述记》三十七第七叶:“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识分别贪等之所引故。”云云。按基师顺《瑜伽》文,故存斯解。不知分别行相粗猛,五识安得有此耶?

附识: 有难:“五识不应有贪瞋痴者。”余报之书云:贪瞋痴者,但是动作,而非思辩。与来问所谓五识任运者,初无乖返。贪等动作,即是任运于境转故。设问“动作为有意义为无意义?”吾则曰:即动作,即意义。虽然,固不可以世俗所谓机械动作相拟耳。五识于色等境任运起贪等时,此贪等即是行于境之一种动作,亦即是行于境之一种意义。意义者,为心法之特征。世俗谈五官感觉者,或不了此。

此六烦恼,复有分位差别如忿依瞋上一分之用别立,余可例知。 及其等流此言等流者同类义。如无惭等别有体,以其势用非胜,必依俱时或前念贪等烦恼为因,方得生故,即无惭等是贪等烦恼之同类。 相随而生,名随烦恼。以随贪等烦恼而生,故名。 将更论之。

五、随烦恼二十法。一曰忿。忿数者,依对现前不顺益境,瞋之一分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仗者器械。 如于他有情,或他见起瞋者。他有情于己为不饶益事,或他见与己违反者,皆对之起瞋。 若极愤发,威势至猛,烈焰狂风,曾无足喻。于此之时,必有身、语二不善业从其忿心,直发于外,勃然莫之能御。甚乃丑诋腾于文书,执仗至于合众。其端至微,其流甚广,喧阗流沔,四海澜翻,渫血践尸,动以千万。此则忿心之害,钜征乎人类历史攻战之事,细察之禽兽微虫爪牙格斗之间,所随在可见者也。

二曰恨。恨数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结恨者,于前所忿境不能含忍,故恒令身心热恼。 恨亦瞋之一分,但势用深猛,较前忿位又过之矣。

三曰恼。恼数者,忿恨为先,追触追者,谓追往恶;触者,谓触现违缘。 暴热,于所追触而起暴热,暴者凶暴,热者谓凶恶之毒若烈火内煎也。 很戾为性;很戾者,凶毒至极,毫无回向慈善之几。 能障不恼,蛆螫为业。恼亦瞋之一分,其势用较恨位尤烈。忿、恨、恼,三法皆瞋之差别,离瞋无三法自体。

四曰覆。覆数者,依贪痴分,谓依贪之一分及痴之一分。 于所作罪隐藏为性;能障不覆,忧悔为业。《杂集述记》七:“覆藏罪者,或近或远法尔忧悔,心不安稳。” 有谓此覆,痴一分摄。一以文证,《瑜伽》卷五十五。 《对法》皆作是说。二以理征,覆罪招苦,曾不知惧。故是痴也。 此其所持,但为得半。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谓无贪分,如何尽理?故覆依贪痴假立,离贪痴分,即无覆之自体。 诚不容疑。

五曰嫉。嫉数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显扬》云:“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 能障不嫉,忧戚为业。嫉与喜违,怀嫉妒者,闻见他荣,深结忧戚,恒不安隐,故无喜悦。《显扬》云:“喜是不嫉。”然嫉亦瞋之一分,离瞋无别嫉之体相。

六曰悭。悭数者,耽着财法,资则荣位等事,皆名为财。一切学术,皆名为法。 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悭恪者心多鄙猥,恪涩畜积,非所用物,亦恒众积。 悭者贪之一分,离贪,无别悭之体相。

七曰诳。诳数者,为获利养,资具、权位、名誉、恭敬,及一切便己事,皆名利养。 矫现不实,诡诈为性;能障不诳,恶依为业。言恶依者,一切恶行依诳起故。 诸矫诳者希图利养,必由贪故;诈作伪事,必由痴故。由迷暗故,方起诈伪,若无痴,则诈伪无容生。 诳依贪痴假立,非别有体。诳之行相,不可胜穷。历史所纪,权要阴谋,臣妾谗惑,宦途污诈,方术神怪,士类标榜,工商售伪,兵家奇计,外交纵横,皆诳也。下逮齐民,匹耦相处,亦多行诳。如《孟子》载齐人乞食墦间而骄其妻妾曰:“所与饮食者,尽富贵也。”此缘希图妻妾恭敬,始为此诳。然今之学人有矫称远西显学以取誉流俗者,与乞人诈称富贵之情,复无少异。又征之民族心理,则有豪强兼并小弱,而诡谈正谊,矫托文明,斯亦诳之最著。总之众生一向贪痴流行,即欺骗虚伪所以炽盛而无已。大觉鉴此,如何勿悲?

八曰谄。谄数者,为罔他故,矫设方便,险曲为性;能障不谄为业。凡谄者,必无真见,不自树立,耽着利誉,权位、荣宠、资具。皆利也。誉者,名誉。 患得患失。于是习为揣摩,多设罗网。或侦一人好恶,恣为诡遇;或伺群众风尚,巧与迎合。秉政之夫,承学之士,每如此矣。 此所以为险曲矣。然谄依贪痴假立,亦犹于诳。谄者无真见故,是痴分。耽利誉故,是贪分。

九曰害。害数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损者损害,恼者逼恼。 能障不害为业。众生由有害故,惨毒横溢。禽兽无不相吞噬,人猎禽兽而食,又残同类。害亦瞋之一分,非别有体。

十日骄。骄数者,贪痴我慢一分,耽醉傲逸为性;耽醉者,昏迷异名,即痴之一分。傲者,心恃高举,即我慢之一分。逸者,悦豫,即贪之一分。依此三分,假立为骄。 能障不骄,染依为业。骄者,生长一切染污法,能令善根不起。 《唯识》说“骄于盛事生”。《对法》说“随一荣利之事,如族姓色力聪睿财富自在等事,皆令骄生”。族谓族类,姓谓姓望,色谓妍美,力谓强盛聪谓易悟,睿谓明敏,实货曰财富,纵任曰自在。 两《论》所谈,等无差异。然骄之行相最宽,不唯于盛事始生。人固有不知己为何等,不知即痴分。 于己所有,虽非盛事,亦心怀高处,恃我所故,即我慢分。 深自悦豫。悦豫者染着貌,即是贪分。 无知少年,顽固老朽,辞气骄逸,不可一世,则其例之著者已。又《唯识》、《对法》,骄唯贪分,亦不应理。骄必昏迷,即是痴分;必恃我所,即我慢分;必生染着,有贪无疑。骄依三法假立,此义极成。

十一曰无惭。无惭数者,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恶依为业。恶依者,由无惭故,一切恶行依之生长。 凡人不自贵爱,贵者尊贵、爱者爱惜。 甘居污下,必于贤德善道,轻忽抵拒,轻忽之,必抵拒之也,轻拒定相连属。 而莫肯率由。犹如粪土,喻无惭者。 曾不任圬,圬喻贤善。 亦若簧音,喻贤善。 对牛喻无惭。 难鼓。

十二曰无愧。无愧数者,崇重暴恶为性;能障于愧,恶依为业。凡人于世间正论都无敬畏,即一切暴行恶德皆其所欣然崇重,而若将不及己。鸡鸣而起,孳孳何心?如狼贪,如狐疑,如鹿豕痴。如豺虎厉,如魑魅魍魉,昏昏冥冥,陷溺深渊亿万千仞。问谁大力,翻然知愧。

无惭无愧,通谓不耻。经论皆以不耻过恶为此二数之通相。 拒善崇恶二相仍别,但,二数必俱起,随一染心生时,皆有拒善崇恶二方面故。 然皆实有,《瑜伽》五十五说为实有。 不由假立。非依贪等分位假立故。

十三曰掉举。掉举数者,嚣动为性;能障舍及奢摩他为业。奢摩他者,止义。 此依不正寻求,或复追念曾所经见戏乐等事,方起嚣动。由嚣动力,能令同聚心、心所于境不寂静而转。有说掉举亦假有者,如《识论》破。《杂集》等说棹举依贪之一分假立,《识论》则谓离贪等有别自体。

十四曰昏沉。昏沉数者,瞢重为性,瞢者 瞢,重者沉重。 能障轻安及毗钵舍那为业。毗钵舍那者,观义。 由痴增上,令瞢重生。此瞢重力,能令同聚心、心所无堪任。无所堪能,无所任受,名无堪任。 人愚劣者,瞢重相增。下逮极劣动物,意识作用若不显现,亦瞢重极盛使然。昏沉离痴等有别自性,如《识论》说。

十五曰不信。不信数者,浑浊为性;能障于信,惰即懈怠。 依为业。于染法起邪忍者,邪忍,即别境中胜解之属于恶性者, 即不信因;于染法起邪乐欲者,邪乐邪欲者,即别境中欲之属于恶性者。 即不信果。不信正翻于信。于实德能此三详前信中。 不忍不乐不欲,故懈怠依之而起矣。

十六曰懈怠。懈怠数者,懒堕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精进有二义:一曰胜进,健而高往,如日方升,油然迥然,峻极无上。油然者,生生不息义;迥然者,高远义。 二日精纯,如金出矿,如米遗秕,真净离垢,胜用难思。懈怠亦二义:一曰退坠,心无策励,怖畏升进,如流趋下势不可挽。二曰杂染。心惰弛故,起缚犹境。心惰弛则犹境之拘碍而起执自缚。 诸杂染法,依之滋长。凡于染法而策勤者正是懈怠。违精进故,方滋长染。 懈怠精进两敌不并犹如明暗曾不俱生。

十七曰放逸。放逸数者,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染为业。依止懈怠及贪瞋痴,无有防修功用。于净法不能修,于染法不能防,名为无有防修功用。防修只是一事上之两面,非于修善之外别有防恶一段工夫也。 假立放逸,非别有体,三毒普为一切染法所依。贪瞋痴名三毒。 懈怠滋长一切染,颓荡纵恣此四为甚。

十八曰失念。失念数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依止懈怠不信昏沉痴,假立失念。离懈怠等四法即无别失念之体性。 心惰弛故,势用若断,懈怠起时,心若无势用者然,故言若断。若断者,非真断也。不信昏沉,皆可类知。 不忆曾受;心浑浊故,势用若断,不忆曾受;心瞢重故,势用若断,不忆曾受;心迷暗故,无明解用,不忆曾受。故失念一数,依四法立。掉举等起时,亦能忘念,然不依掉举等上立失念者。以四法忘念最胜,故偏依四法立。 《识论》说依痴及念者,亦依念者,由染污念于善不能明记,说此种失念,依染污念而立。 非尽理也。

十九曰散乱。散乱数者,于诸所缘令心纷驰为性;驰者驰流纷者纷乱 能障正定,谬解所依为业。散乱离贪等实有,躁扰即其别相。躁者散义,扰者乱义。 或说依贪等立者,非也。散乱与掉举有异,掉令心于境嚣。嚣者浮举,若巨波掀起。 乱令心于境纷。一心纷驰众境,声色名利,宛尔杂乘,行相纷纭,愚者恒不自照。 一切染污心生时,掉乱常俱。然或由念定力制伏,念者念数,定者定数,此二得与掉乱俱生。 如系猿猴,得令暂住。住者止也。念力定力增故,掉力乱力微,故心得暂止其粉嚣也。 掉乱之势盛已。一僧为余言:“初习静坐,欲摄心令住,苦恒不得住,若大海潮力猛然压来”云。盖念定方欲制伏掉乱,而其力犹未盛,则掉乱必出其力以与之抗。斯时念定方面益增努力,乃足以制伏掉乱,否则反为掉乱所制矣。

二十曰不正知。不正知数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起恶行为业。此但慧之一分为体。不正知即慧上别用故。《识论》六说“不正知以慧及痴为体者”,非是。 由痴等增上,等者谓贪等惑,及无渐、无愧、掉举、昏沉、散乱、等随惑。 令慧于境错谬邪解,名不正知。问:“不正知与本惑中邪见何别?”答:彼是根本,行相深细;此随彼起,行相转粗。粗细虽殊,要皆慧上别相而已。 诸不正知,不皆发恶行,如误解大地为静而非动者,此亦不正知也,固无所谓发恶行矣。行者,业之异名。 而恶行则未有非起于不正知者。如今凶猘拥重兵,以不了知杀盗淫戒之不可犯,遂发起身语意种种恶业。 此可惧也。

右二十法,七是实有,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散乱,凡七法并离贪等有别自体,故通名实有。 十三法除无惭等七法。 皆假有。如忿即瞋上别相,离瞋无别忿之体。忿如是,余十二法均可类知。 假法者,贪等分位;实法者,贪等等流。根本既强,贪等六法对随而名根本。 随亦滋长。忿等二十法对根本名随。 有情惑缚,惑者烦恼之异名。 固若结绳。有情由本惑随惑,重重锢缚,若绳结在身,牢固不解。 孰是智人?忍此终古。

此二十法,通俱生分别。随俱生烦恼即贪等。 势力起者,俱生摄故;随分别烦恼即贪等。 势力起者,分别摄故。俱坐分别二义详前。

忿、恨、恼、覆、嫉、悭、诳、谄、害、骄,此十,多不俱起,《识论》六说“此十展转相望,定不俱起”。吾谓不尽然。如诳与谄,容有于一刹那心中俱起者。云十不俱,此约多分。 行相猛者,各为主故。十中猛者,互不和杂。 无惭、无愧二法,起必相俱,复遍染心。谓与忿等十法,及掉举等八法,皆得俱起。 掉举、昏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此八容俱,八法展转相望容俱起。 亦遍染心,八法与忿等十及无惭无愧二,皆容俱起。 互不相违故。有难:“掉举相高,昏沉相下,高下相违,如何容俱?”答言:昏掉别体,俱起无违。虽复高下有殊,若一增盛一微劣者,仍不相违,故容俱起。但无有昏掉并盛而得俱耳。

此二十法。无惭等十,无惭至不正知,凡十法。 多与本惑俱起。根本烦恼省称本惑。 忿等十,不与见疑相应。见者慧分。疑相沉细。忿等于境粗猛而转,故无见及疑俱。 忿、恨、恼、嫉、害,与慢痴俱,与贪不并。忿等五法,皆是瞋分。一刹那心于一境上,断无憎爱并生者,故忿等不与贪并。 悭与痴慢俱。覆者,贪痴互俱。依贪与痴,假立覆数。故此覆者,其痴之一分与贪俱,即其贪之一分与痴俱,名为互俱。 诳谄与骄,亦足准知。

二十随俱云随烦恼或随惑。 与别境五法,行相无违,便得相应。唯不正知与慧无所谓相应,不正知体即是慧故。失念一法,有依染念上假立者,此与念亦无所谓相应。

第六意识随惑通有,五识但容九法俱。《识论》少别,应更研详。据《识论》六:“五识但无忿等十,以彼行相粗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若无惭等十,五识容有,遍不善故。”吾谓五识止有无惭至散乱九法。除不正知,故无十也。五识容有微劣慧,己如别境中说。然随中不正知,行相转粗。此唯在意识,非五识有如是粗慧故。

六不定四法,此四法,非如触等定遍一切心故,不名遍行;非如欲等定遍三地故,不名别境;非如信等定唯善故,不名善;非如贪等定唯染故,不名烦恼及随烦恼。由斯立不定名。 一曰悔、二曰眠、或云睡眠。 三曰寻、四曰伺。

悔数者,于巳作未作善不善事,追悔为性;障止为业,依止惭愧。于善事,恶先不作;于不善事,恶先巳作。此悔善性摄。恶者,嫌也厌也。凡于先已作或未作事而起嫌恶者,即是追悔。《识论》等说嫌恶为因,悔为果者,则是翻弄名词而已。 依止无惭无愧,于不善事,恶先未作;于善事,恶先巳作。此愧不善性摄。悔者,令心怅怏不安,故能障止。善悔,离惭愧无别自体。染悔离无惭无愧,无别自体。《成唯识论》七说悔别有体性者,非是。

眠数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眠相差别。略有二种:一半觉眠,二梦位眠。且谈梦者,应先征诘梦中意识,有无五识俱转?此在《识论》无文可考。《楞严经》说:“如重睡人,眠熟床枕。其家有人于彼睡时,持练舂米。其人梦中闻声,别作他解,或为击鼓,或为撞钟。”据此,则梦意具云梦中意识。 容有五识俱转。言容有者,不尽之词。梦中五识不转,即五根不取境。而意识独起作用者,其事恒有,曾视友人之病,心知其危,不忍绝望,夜则梦见友人病愈,方梦醒时,亦不觉五根有何接触,则纯为意识独构矣。 然梦位眠,必依忆念。《大毗婆沙论》三十七,梦所见事,皆是曾更。问:“若尔,云何梦见有角人耶?岂曾有时见人有角?”答:彼于觉时,异处见人,异处见角;梦中昏乱,见在一处。故无有失。人与角非未曾更,故言曾更者,无失。 此即明言依念。又以理征,梦眠亦复依欲,觉时希望起已。希望即欲。 便有熏习,等流隐伏。等流者不断义。 乘梦腾跃,世固不乏其例。《论语》记孔子梦见周公。盖凡人于其所爱敬之先哲精诚遥契。而希望一亲其謦咳,此觉时之欲。自有熏习,等流不已。忽于梦中涌现,宛若亲见其人也。有僧自言梦中见佛者,亦此例耳。又吾乡某翁言:前清应茂才试,辄下第。一夕,梦试获中,及期果然。此梦亦依求试之欲,其后试而竟中,特偶合耳。 又梦眠亦用思想为体,思想种种梦境相故。《识论》一师曾作是说。参考《述记》三十九第七叶。 犹复应知,梦眠定依懈怠昏昏沉。 乱,散乱。 由三法增盛故,三法者,懈怠、昏沉、散乱。觉时亦有此三,但梦位则增盛。 令思想与念错乱而转。如前所引见有角人,闻舂炼声变为钟鼓,皆其征也。欲之熏习,梦中诈现,诈现者,本无实事,妄见为有。 亦由懈怠昏乱则然。觉时懈怠昏乱力微,而定力胜。定者专注不散,故心不错乱。梦位则无定,唯是懈怠昏乱而已。 梦眠行相,奥渺难言,如上所陈,但堪略睹。梦眠亦有不可以常理测者。丁巳复辟变后,余于役荆襄,遂及湘粤,历八月余,未通家问,一夕忽梦见吾五弟僵卧吾榻,已气绝。吾抚之痛哭,忽然而醒,情极怆恻,时在广州也。然弟年尚少,平日殊不觉其当夭。又数月,归家,则弟竟于吾梦之前数日死。呜乎,天伦之感,无间存没。此岂可谓之偶合耶? 半觉眠者,亦依懈怠等,令心不明利,然眠相宛尔似起。寤相犹未全舍,若明若昧,故谓半觉。总之,眠心所,依余数假立,余数者,谓懈怠、昏沉、散乱、思、想、欲、念。 义极成就。《识论》说别有体,斯何可据。眠离念等无别体,故通三性。依善念等者,即善性摄;依染念等者,即恶性摄。无记性准知。

寻数者,寻谓寻求。 于意言境第六心、心所取境时,其行解相,同言说相,故名意言。意识所取之境,名意言境。此境即是其相。 粗转为性;浅推度名粗。 安不安住所依为业。令心匆遽,即不安住。令心徐缓,即安住故。

伺数者,伺谓伺察。 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深推度名细。 安不安住所依为业。寻伺皆依思慧假立。离思慧无别寻之体,亦复离思慧无别伺之体。 《显扬论》一:寻者,谓或时由思,于法造作;或时由慧,于法推求。伺如寻说,此则思慧若不俱转。然惠沼释此,以为据增相说,意云:《显扬》言“或时由思”者,思相增盛故,非谓其无俱生之慧也。又言“或时由慧”者,慧相增盛故,非谓其无俱生之思也。 义极符顺。当知每念寻,合用思慧为体;每念伺,亦合用思慧为体。

寻伺通相,唯是推度。推度。推度略有二术:察其曲而知其全,执其微以会其通,此一术也。据公理以断众事,设定数以逆未然,此又一术也。二术互相为用,乃成推度。然以二术操之至熟,则常若无所资于是者。人心思慧之能事,所为不可测耳。

又寻伺之用,有消有息,于诸法别别共相而转。共相非一,故云别别。如瓶共相也,衣亦共相也;坚共相也,暖亦共相也;无常共相也,苦亦共相也。 世界秩然,如大网罟,网罟者,为至纷繁而有秩序之全体。 名言诠表,于是滋多,息之用也。于诸法一一作无相观,无相者,亦可说为诸法最大共相,更无共相与之对待。盖无者,非真无也。诸法皆如,所谓无相。此义俟《识性篇》详之。 随顺证智,实性离言,证智必假寻伺为方便故。 消之用也。

然则寻、伺何别耶?曰:思慧于境推度,初念行解尚浅,后乃入深。浅者全体计画,犹如作模。深者于全体计画之中又复文理密察,文理,谓分畛也。 亲切有味,如依模填采,令媚好出。附说一。 盖后念思慧续初念思慧而起,历位异故,非复一相。初浅后深,故非一相。 深推度位,目之为伺;浅推度位,名之以寻。

附说一:世俗以为推度之用,先观于分,后理其全。此大误也。实则吾人于境,才起推度是即全体计画。此全体计画本藉忆念缘合呈现,方其呈现也,固在变动不居之中,且有趋于分畛之势焉。次念以往,则分畛以渐至明着。然此分畛在未抵于明着之历程中,固挟全计画以趋进,而又时时得以其力左右全计画而增损之,迄于分畛明着。则其时,相与俱转之全计画,大概为初念之等流,此以相似而流,名等流。 可也;或悉反于其初念,亦可也。而心工之所以不测者,亦在是耳。

于一念寻中,复分初、中、后三位,于一念伺中亦尔。寻之初位,计画萌动,尚为浑然暧昧之全体,行相不猛利,故令心徐缓。寻之中位,犹是初位等流。唯寻之后位,以迄伺之初中位,正由浅入深,即自全体趋于分畛。尔时行相猛利,令心匆遽,如猎人之有所追逐者然。至伺之后位则分畛已明,猛利行相遂入过去,心复徐缓。寻伺业用,若循环已。寻以徐缓始,伺以徐缓终故。

如上四法,悔、眠、寻、伺。 复以六事勘定:一、此四相望,悔眠二法容并生,行相不相违故。 寻伺定不俱起。前念思慧于境粗转名寻,后念思慧于境细转名伺,前后何可言俱? 二、此四与别境,行相不违,方得俱转。三、此四与善十一数,或得相应。四、此四与本惑亦容俱起。五、此四与随惑有俱不俱。悔不与忿等十法俱起。 六、此四,意识通具,唯眠数亦五识有。《识论》不说五识有眠数。吾谓梦中意识或时有五识俱转,故许眠数五识亦有。然五识相应眠与意识相应眠,体性非一。意识眠妄分别故,名为非量;五识眠得自相故,仍是现量。《楞严经》说:梦中闻舂练声变为钟鼓者,此但意识妄解。其时五识亲得声之自相,并未起舂缘声解,更不作钟鼓声解也。 或说寻伺与五识俱者,义弗可从。寻伺者推度,五识不推度,故无寻伺俱。

如上六位心所,性类差别:善、恶、无记。顺益名善,心寂静相,随顺清净本然,故名为顺。无逼迫相,名之为益。 违损名恶,心不寂静相,弗顺清净本然,故名为违,逼迫相故,名之为损。 非善非恶,是名无记。无记又二,有覆、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能障圣道故说为覆。又蔽心令不净名覆。 信等十一,唯善性摄;贪等六、忿等二十,唯染性摄。染者谓恶,贪等唯染者,就欲界言。若上界贪等,亦通无记。 余通三性。余者,谓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通三性者,如遍行法,有是善性,即与善心、心所相应者是。有是恶性,即与染心、心所相应者是。有是无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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