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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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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陈术,以利国家。及其弊也,害归于已。

盖人业之流,各有利害。流渐失源,故利害生。夫节清之业著于仪容,发于德行,心清意正,则德容外著。未用而章,其道顺而有化。德辉昭著,故不试而效。效理于人,故物无不化。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进,理顺则众人乐进之。既达也,为上下之所敬。德和理顺,谁能慢之。其功足以激浊扬清,师范僚友。其为业也无弊而常显。非徒不弊,存而有显。故为世之所贵。德信有常,人不能贱。

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法以禁奸,奸止乃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初布威严,是以劳苦,终以道化,是以民治。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奸党乐乱,忌法者众。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宪防肃然,内外振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民不为非,治道乃成。其弊也,为群枉之所仇法行宠贵,终受其害。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明君乃能用之强,明不继世,故法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是以商君车裂,吴起支解。

术家之业,出于聪思,待于谋得而章。断于未行,人无信者,功成事效而后乃彰也。其道先微而后著,精而且玄。计谋微妙,其始至精,终始合符,是以道著。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不识。谋在功前,众何由识。其用也,为明主之所珍。暗主昧然。岂能贵之。其功足以运筹通变。变以求通,故能成其功。其退也,藏于隐微。计出微密,是以不露。其为业也,奇而希用,主计神奇,用之者希也。故或沈微而不章。世希能用,道何由章。

智意之业,本于原度,其道顺而不忤。将顺时宜,何忤之有。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容矣。庶事不逆,善者来亲。已达也,为宠爱之所嘉。与众同和,内外美之。其功足以赞明计虑,媚顺于时,言计是信也。其敝也,知进而不退,不见忌害,是以慕进也。或离正以自全。用心多媚,故违于正。

其为业也,谞而难持。韬情谞智,非雅正之伦也。故或先利而后害。知进忘退,取悔之道。

臧否之业,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清而混杂,砭去纤芥。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识。清洁不污,在幽而明。已达也,为众人之所称。业常明白,出则受誉。其功足以变察是非。理清道洁,是非不乱。其敝也,为诋诃之所怨。诋诃之徒,不乐闻过。其为业也,峭而不裕。峭察于物,何能宽裕。

故或先得而后离众。清亮为时所称,理峭为众所惮。

伎俩之业,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伎计如神,是以速辨。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异。伎能出众,故虽微而显。已达也,为官司之所任。遂事成功,政之所务。其功足以理烦纠邪。释烦理邪,亦须伎俩。其敝也,民劳而下困。

上不端而下困。其为业也,细而不泰,故为治之末也。道不平弘,其能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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