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 昭初年,晉、楚爲二伯,齊、魯、衛、鄭爲晉屬方伯,秦、陳、蔡、吴爲楚屬方伯。自平丘以後,諸侯遂亂,于二十七年以後再見公如齊、晉之文,中國則齊、晉,夷狄則吴、楚,争盟諸侯,非復二伯之古制也。《魯世家》:「三十一年,襄公卒。其九月,太子卒。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元年 《年表》:「周景王四年,晉平十七年,齊景七年,宋平三十五年,陳哀二十八年,衛襄三年,蔡靈二年,鄭簡二十五年,曹武十四年,杞文九年,秦景三十六年,楚郟敖四年,吴夷昧三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正即位,正也。 再發傳者,明子野正卒。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戌、衛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于郭。 楚在晉下,二伯詞也。招不目弟者,會盟正辭,通于天下,「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也。蔡在會者,以楚在也;次陳下者,陳、蔡、衛三國大夫次序亦不定也。齊在楚下,主晉伯也。郭,《左》作虢。 疏 招,成公子,哀公弟。
二月,取鄆。 鄆者,莒之邑也。此伐而取,不言伐者,避下晉之討也。在喪而取,譏公也。公以鄆始,亦以鄆終。 疏 《魯語》:「虢之會,諸侯之大夫尋盟未退。季武子伐莒取鄆,莒人告于會,楚人將以叔孫穆子爲戮。晉樂王鮒求貨于穆子,曰:『吾爲子請于楚。』穆子不予。梁其踁謂穆子曰:『有貨以衛身也,出貨而可以免,子何愛焉?』穆子曰:『非女所知也。承君命以會大事,而國有罪,我以貨私免,是我會吾私也。苟如是,則又可以出貨而成私欲乎?雖可以免,吾其若諸侯之事何?夫必將或循之,曰:諸侯之卿有然者故也。則我求安身,而爲諸侯法矣。君子是以患作。作而不衷,將或道之,是昭其不衷也。余非愛貨,惡不衷也。且罪非我之由,爲戮何害?』楚人乃赦之。穆子歸,武子勞之,日中不出。其人曰:『可以出矣。』穆子曰:『吾不難爲戮,養吾棟也。夫棟折而榱崩,吾懼壓焉。故曰雖死于外,而庇宗于内,可也。今既免大恥,而不忍小忿,可以爲能乎?』乃出見之。」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此仕諸晉也。言奔者,惡秦伯。奔晉者,秦、晉仇國。 疏 《秦本紀》:「景公母弟后子鍼有寵,景公母弟富,或讒之,恐誅,乃奔晉,車重千乘。晉平公曰:『后子富如此,何以自亡?』對曰:『秦公無道,欲待其後世乃反。』」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 再發傳者,以此非内辭。 其弟云者, 此非來内,因奔乃舉弟。 親之也。 舉其親,故言弟。來聘言貴者,母弟親貴,兼存以其聘魯,則舉貴。内以貴者爲榮,于其本國則言親,盡其親以著其惡,各隨所重言之也。 親而奔之, 本仕于晉,經乃以奔言。 惡也。 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譏秦伯也。不言公子,所謂盡其親以惡之也。奔與殺同等而差輕。 疏 《春秋》親親之義,鍼仕于晉,以奔言之;段出奔,以克殺言之,皆照常人加等,所以篤倫常,明恩義也。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葬稱悼公。 疏 日者,襄以後正例日。邾進則日,不進則時,決嫌疑也。
晉荀吴帥師敗狄于大原。 此晉伐狄。大原,狄地也。「原者,上平曰原,下平曰隰。」狄邑名則當曰大鹵。
傳曰: 舊傳文。 中國曰大原, 中國以原名,《爾雅》所言是也。 夷 注 狄曰大鹵。 方言異名,先師所傳。大原、鹵斥而其地平,故自地形名曰大原,自其鹹斥言之曰大鹵。 號 號者無定,自我以形象稱之,尊卑、形色之等是也。 從中國, 大原,地也,非邑,無定名,故從中國辭名之。 名 名者有定,自彼而定,人、邑之名是也。 從主人。 號郜鼎,傳作物。 疏 此繙譯之説也,並見襄五年傳中。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據下卒,入爲君也。不言公子,當國也。自齊,齊有奉焉。齊欲專莒,逐展而納去疾。言入者,内弗受,篡也。 疏 《左傳》「秋,齊公子鉏納去疾」,故言自齊。去疾,齊出也,故齊立之。
莒展出奔吴。 何爲出奔?去疾入而展出,展蓋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此何爲皆嫌?曰:莒,夷狄小國也。夷狄不言正不正,故亦不言嫌不嫌,略之也。 疏 《左傳》云「展輿奔吴」,吴出也。
叔弓帥師疆鄆田。 春已取鄆,此言疆田者,明盡取其田也,蓋叔弓取以自益。莒有内難,魯乘其事而盡取其田也。
疆之爲言猶竟也。 疆不言帥師,言帥師者,取之。諱因亂再取,故以疆言之。 疏 與莒爲竟。言帥師,明有難。
葬邾悼公。 至此乃葬,進也。以下皆日卒時葬。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卷卒。 傳曰:「楚公子圍弑其兄之子而代之爲君。」此弑也,不言者,因其討賊諱之,以成其義。陳、蔡弑君,慶封亂政,楚子皆討之。使録其弑,則嫌于不當討,故不書弑而討人之弑,則其罪可知矣。 疏 《楚世家》:「康王寵弟公子圍、子比、子晳、棄疾。郟敖三年,以其季父康王弟公子圍爲令尹,主兵事。四年,圍使鄭,道聞王疾而還。十二月己酉,圍入問王疾,絞而弑之,遂殺其子莫及平夏。使使 注 赴于鄭。伍舉問曰 注 :『誰爲後?』對曰:『寡大夫圍。』伍舉更曰:『共王之子圍爲長。』子比奔晉而圍立,是爲靈王。」
楚公子比出奔晉。 書者,爲下歸弑張本。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也。 疏 比,共王子,懼而出奔 注 。
二年 《年表》:「楚靈王元年,共王子,肘玉。」按:昭篇三傳説多同。舊説所謂不同者,取繒、公子陽生、晉趙陽、蔡侯朱、東國數條而已。今皆合通之,終篇無一異説矣。
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昭公出奔,晉爲之也。起,季孫同類,聘而與季孫和,結爲黨,故方行聘魯而魯君往,不得如晉者,起爲之也。 疏 《左》:此爲政而來見,以覘諸侯也。且歷聘列邦,使聘平,曰不以上卿。
夏,叔弓如晉。 報韓起也。 疏 以大夫報上卿,恤所無也。禮有隆殺,不一定。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此有罪也。其不稱人者,鄭略,不稱人也。 疏 黑,公子騑子子晳。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晉方來聘,有嘉禮,乃君往則不得入,季孫則得入,明韓起爲季孫主謀也。 疏 《魯世家》:「昭公二年,朝晉至河,晉平公謝還之,魯恥焉。」
恥如晉, 謂如晉不得入。 故著有疾也。 據二十三年,經言「有疾,乃復」,傳云:「疾不志」。是至河乃復皆疾,故云「著有疾」。以君制于臣,故託言有疾。昭「乃復」,皆言「至河」,蓋所至不必至河,因如晉不得,託有疾,不敢渡河而還。
季孫宿如晉。
公如晉而不得入, 據至河乃復,是不得入。 季孫宿如晉而得入, 據言如晉。 惡季孫宿也。 政在季孫,交結伯國大夫,故浸至于逐君,不待貶絶而罪惡見,不貶絶也。凡不傳者,多無貶絶,宜從此推之。 疏 據《左傳》,晉以少姜非伉儷辭公,《傳》以惡季孫。此晉大夫不欲公朝,故託辭謝之,下逐公、納公可見。
三年
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以狄道狄秦,故内滕稱名。成世已交代,故以後純名矣。滕自此以後皆名,皆日卒時葬,滕從中國故也。中國小國不從方伯例,因其變夷褒禮之也。成十六年始日,至此始葬,以下皆葬矣。
夏,叔弓如滕。 葬襄公,滕子來會葬,故報之。滕以君會葬,魯以大夫報之,薄也。
五月,葬滕成公。 《左氏》云:「叔弓如滕葬成公,子服椒爲介,及郊,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此會葬小國使大夫會,如齊、晉會魯葬之誼。與如莒同月者,急之也。
秋,小邾子來朝。 記朝,言能朝也。不卒葬者,邾之附庸也。附庸故敘杞下,不卒葬,因邾進,故録之詳。莒,夷狄,雖卒,猶不得言朝。 疏 《左氏》以爲穆公。《春秋》小邾三朝,僖七、襄七、昭三是也。郳一來朝,莊五年。
八月,大雩。 記災 注 也。
冬,大雨雹。 記異也。
北燕伯款出奔齊。 劉子説:大夫專權,「燕逐其君」。名者,罪之也。諸侯失地,名。 疏 《燕世家》:「惠公多寵姬,公欲去諸大夫而立寵姬宋,大夫共誅姬宋,惠公懼,奔齊。」
其曰北燕,從史文也。 解見襄二 注 十九年。
四年
春,王正月,大雨雪。 劉子説:「昭取吴,爲同姓,謂之吴孟子。君行于上,臣非于下。又三家已強,皆賤公行,慢侮之心生。」 疏 雪,《左傳》作雹。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劉子説:「楚靈王圍即位,欲爲霸,會諸侯,椒舉如晉,求諸侯。晉侯欲不許,以司馬侯諫而許之。遂爲申之會,與諸侯伐吴,起章華之臺,爲乾谿之役,百姓罷勞怨懟于下,羣臣倍畔于上,公子棄疾作亂,靈王逃亡,卒死于野。故曰:晉不頓一戟 注 ,楚人自亡,司馬侯之謀也。」 疏 申,楚地。楚主盟,故先蔡,夷蔡也。徐子先滕,亦夷狄也。頓、胡、沈近楚。中國不序,序者,亦以夷狄主會也。淮夷不序,亦以夷狄序之。不序魯、衛、曹三君,辭謝未往也。《楚世家》:「靈王三年六月,楚使使告晉,欲會諸侯。諸侯皆會楚于申。」
楚人執徐子。 晉執多,楚只一見。執者,抑楚也。執宋公不明言楚執,此明言執者,爲中國諱執宋,以夷狄執夷,故明見。伯乃言執,楚言執者,託于夷狄伯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執齊慶封,殺之。 月者,不使懷惡而討,謹以惡之也。蔡自襄二十四年七見從楚。 疏 《吴世家》:「楚靈王會諸侯而以伐吴之朱方,以誅齊慶封。吴亦攻楚,取三邑而去。」
此入而殺, 據封于吴。 其不言入,何也? 入而後執。 慶封封乎吴鍾離,其不言伐鍾離,何也? 據濫不繫以通濫。 不與吴封也。 宋彭城不與楚封,與此同義。 疏 《吴世家》:「齊相慶封有罪,自魯來奔吴。吴與慶封朱方之縣 注 ,以爲奉邑,以女妻之,富于在齊。」 慶封其以齊氏,何也? 據封于吴,宜繫吴。 爲齊討也。 有罪于齊,故繫齊,如夏徵舒氏陳。 靈王使人以慶封令于軍中曰:「有若齊慶封弑其君者乎?」 經不言封弑,蓋助崔杼弑光也。 慶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曰:有若楚公子圍弑其兄之子而代之爲君者乎?」 劉子云:「楚恭王多寵子,而世子之位不定。屈建曰:『楚必多亂。夫一兔走于街,萬人追之,一人得之,萬人不復走。分未定,則一兔走使萬人擾;分已定,則雖貪夫知止。今楚多寵子,而嫡位無主,亂自是生矣。夫立太子者,國基也,而百姓之望也。國既無基,又使百姓失望,絶其本矣。本絶則撓亂,猶兔走。』恭王聞之,立康王爲太子。其後猶有令尹圍、公子棄疾之亂也。」 疏 按:即卷卒是也。 軍人粲然皆笑。 《楚世家》:「楚以諸侯兵伐吴,圍朱方。八月,克之,囚慶封,滅其族。以封徇,曰:『無效齊慶封殺其君而弱其孤,以盟諸大夫。』封反曰:『莫如楚共王庶子圍弑其君兄 注 之子員而代之立。』于是楚王使棄疾殺之。」 慶封弑其君, 按:封,杼黨也,同弑光。書杼者,從重也,賊黨亦當死。 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 據討賊不言執。 慶封不爲靈王服也,不與楚討也。 以其懷惡也。 《春秋》之義,用貴治賤, 貴爲天子、諸侯也。以天子治諸侯,以諸侯治大夫,故執大夫稱侯,爲伯討。 用賢治不肖, 《荀子》曰:「賤事貴,不肖事賢,此天下之通義也。有人貴而不能爲人上,賤而羞爲人下,此姦人之心也。」按:賢謂二伯。不肖,惡人也。 不以亂治亂也。 亂,夷狄也。不許夷狄憂中國也。故討陳猶譏。 孔子曰:「懷惡而討,雖死不服, 二語師説所傳。 其斯之謂與!」 傳引以爲説此事也。謂與,疑詞,不敢直言。 疏 不書圍之弑君,所以成慶封、蔡般之討也。蔡般罪重,而慶封之事有嫌,故決正其義,不書弑,以正其討。
遂滅厲。 厲,徐小國,楚屬,故齊桓伐之。楚滅之者,因吴強,服于吴。不日,微國也,時遠也。《春秋》于楚有夷狄之辭,待之嚴,而于其屬反無夷狄辭者,楚強僭王,而屬國無罪,欲存荆、徐,故寬赦小國。是以于其屬國,不以夷狄待之也。
遂, 據「遂滅偪陽」直遂。 繼事也。 因伐吴之師不日,知繼事也。
九月,取繒。 莒前以子爲繒後,隨即有繒,莒之滅繒,易乎人之滅,故不日以起之。晉人來討,又復立繒,此魯又從而取之。不日者,承上滅文,如晉人執虞公者然,以滅文前見也。 疏 繒,中國也。滅之例日,此月者,失國辭也。前以時滅,此再滅,故仍其前滅,如取邑非國,故不日也。取月滅時,並以明前滅而更立也。魯以事楚之故,因其滅取繒。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三家卒必書者,文、宣以下録内詳,又明其世卿之患。 疏 豹,得臣子,僑如弟。僑如奔齊,乃立之,十五見經。庶子婼立。
五年
春,王正月,舍中軍。
貴復正也。 據言譏,知舍復正。此非正也,言復正者,成人之善也。作、舍言軍,出言師者,出不定合軍數,作、舍則言定數也。 疏 按:二軍或分上下,如晉獻公事是也;或分左右,如清之戰是也。
楚殺其大夫屈申。 屈,氏也。楚有氏大夫,此殺無罪也,不以稱人。不稱人爲例者,略之也。屈申一見。 疏 《左傳》:「楚子以屈申爲貳于吴,乃殺之。」
公如晉。 楚強有威,無河上之難,昭公惟此得入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 牟婁,杞邑,莒人取之。下叔弓帥師,此叔弓意也。 疏 牟夷二字,名也。牟婁、防茲二名亦皆以二字爲名。
以者,不以者也。來奔者不言出。 出當爲叛。三十一年,傳「來奔,内不言叛」是也。此受叛人地,不諱者,君不在也。公出,納叛人,所以惡大夫也。 及防茲, 據其閭丘不言及。 以大及小也。 據國以大及小,知此同。 莒無大夫, 據會盟序大夫,言莒人,經不見大夫字。 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來也。 莒,魯屬。凡臨外會盟,通不見大夫,惟稱人。獨繫魯事,乃得稱名,凡魯事皆得名。以地言者,據本事立説。 疏 《左傳》「牟夷非卿而書,尊地也」,與《傳》同。 以地來,則何以書也? 據莒慶,惡其接内。凡以事來魯,不書也。 重地也。 地爲天子所專,諸侯爲天子守土,失土取地皆大惡,故取邑書。以邑奔與取邑同,保其地,則不得不舉其人。
秋,七月,公至自晉。 月者,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故危之也。公不在,而内受叛人邑,有危道,故月致以起之漸,至于見逐。 疏 《左傳》:「莒人愬于晉,晉侯欲止公」,以范獻子之諫,「乃歸公」。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賁泉。 劉子説:魯納牟夷,「莒怒,伐魯,叔弓帥師,拒而敗之」。 疏 叔弓爲三家所使,故獨以專政見。日者,勝内也。
狄人謂賁泉失台, 中國言賁泉,夷狄言失台。 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賁泉,直泉也,泉從地湧出。賁泉非地名,號從中國言賁泉,知其地。言失台,則不知其地。經地名多由地形方類言之,非盡由舊名。
秦伯卒。 秦伯何以不名?葬則不名也。何爲葬則不名?秦之專例,以見其在梁而爲留守,非諸侯所得也。 疏 《秦本紀》:「景公立四十年卒,子哀公立。后子復來歸秦 注 。」不名者,狄之也。以後惟記三卒葬,不記事。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劉子云:吴王使其弟由犒師。徐稱人者,與越從同,不可獨人越也。吴、越交兵之始。 疏 《吴世家》:「十一年,楚伐吴,至 注 雩婁。」
六年 《年表》:「秦哀公元年。」
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月者,不正也。襄以下卒正正例日。 疏 《杞世家》:「文公十四年卒,弟平公鬱立。」
葬秦景公。 《春秋》夷狄之君不書葬,秦已狄矣,猶書葬者,非實夷也。莒雖猶中國,猶不葬者,真夷也。以葬不葬明夷,故不敢假。秦書葬始此。 疏 秦六卒 注 三葬,自此以下,三卒皆葬,葬皆時。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 爲寺人所逐。衛與宋不睦。 疏 事詳《左傳》。
秋,九月,大雩。 劉子説:「莒牟夷以二邑來奔,莒怒,伐魯,叔弓帥師,拒而敗之,昭得入晉。外和大國,内獲二邑,取勝鄰國,有炕陽動衆之應。」
楚薳罷帥師伐吴。 此楚師敗,不言敗者,略之。薳罷以後不見。 疏 《吴世家》:「十二年,楚復來伐,次于乾谿,楚師敗去。」
冬,叔弓如楚。 公將如楚,故叔弓先之。晉討從楚,故不得如晉。 疏 成以下公不如齊,齊失伯也。襄、昭如楚,如楚代齊爲伯者然。
齊侯伐北燕。 納北燕伯也。事詳《左傳》。
七年
春,王正月,暨齊平。 内言平者四:隱六言鄭輸平,此言暨齊平,宣十年言及齊平,十一年言及鄭平。言平,兩在齊,兩在鄭。 疏 《左傳》:「暨齊平,齊求之也。」
平者,成也。暨, 據或言及。 猶暨暨也。 據宋公之弟辰暨奔也。 暨者,不得已也。 及,我欲之;暨,不得已,由于人求而許之。言此以明功過淺深。 以外及内曰暨。 《左傳》曰:「齊求之也。」外暨欲盟,故言暨。暨、及,内外辭也。《春秋》盟會必明主客以定功過,故盟會雖多,必分首從。凡言會者,皆外爲主,内勉從之,其功過淺;言及,則内主之,功過深;言暨,則非己所欲,迫脅而已。傳曰:「以外及内曰暨。」然則言暨者,皆内迫脅于外之辭也。
三月,公如楚。 楚伯諸侯,故稱如楚;然經意終以齊、晉爲二伯之正,故如楚皆書月。 疏 《魯世家》:「楚靈王就章華臺,召昭公。昭公往賀,賜昭公寶器。已而悔,復詐取之。」公專心事楚。
叔孫婼如齊莅盟。 公如楚,大夫如齊莅盟。齊失伯,楚分伯諸侯之辭也。 疏 言如,公命也。如在公行後者,公臨行命之。先君而後臣,《春秋》之序也。
莅,位也。内之前定之辭謂之莅,外之前定之辭謂之來。 此爲正月平也。再見傳者,起暨從同。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先是楚靈王弑君而立,會諸侯,執徐子,滅賴,陳公子招殺世子,楚因而滅之,又滅蔡,後楚靈王亦弑死。」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疏 《衛世家》:「九年,襄公卒」,「乃立元爲嗣,是爲靈公」。
鄉曰衛齊惡 注 , 據元年郭之會。 今 注 曰衛侯惡,此何爲君臣同名也? 同名非禮。 君子不奪人之名, 《春秋》不奪人名,「名從主人」是也。 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 東國、何忌奪名,皆貶之。 王父名子也。 班氏説:「三月名之何?天道一時,物有其變,人生三月,目煦亦能咳笑,與人相更答,故因其始有知而名之。故《禮·服傳》曰:『子生三月,則父名之于祖廟。』于祖廟者,謂子之親廟也。明當爲宗廟主也。」
九月,公至自楚。 往、如皆月,危之也。公言如者,以小事大之禮,惟施于二伯、京師。此言如,明楚分伯也。楚伯而不以伯許之者,奪夷狄也。終《春秋》,二如楚,譏晉,並譏内也。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宿,行父子,襄五年立,十二見經。長子公彌,别爲公鉏氏。少子紇即悼子,未立爲卿,而季孫意如嗣。 疏 《魯世家》:「七年,季武子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日者,危之甚。靈公無道。
八年
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陳世家》:「三十四年,初,哀公娶鄭,長姬生悼太子師,少姬生偃。二嬖妾,長妾生留,少妾生勝。留有寵哀公,哀公屬之其弟司徒招。哀公有病,三月,招殺悼太子,立留爲太子。哀公怒。」又曰:「招之殺悼太子也,太子之子名吴,出奔晉。」
鄉曰陳公子招,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 公弟例稱公子,言公弟,母弟也,愈親之辭。親而相殺,招惡甚也。 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 《春秋》明上下之分,弑、殺書者,君臣相殺,朝廷之禍也,書之以謹兩上相殺。猶道兩下相殺,則分卑事小,怒忿私鬬,無與于王政,不志也。 此其志,何也? 據世子、臣子一例,同爲下。 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 説在僖公王世子。 云可以重之,存焉, 重,傳:重謂統也。 志之也。 《公羊》云:「言將自是弑君。」班氏:「君在立太子,防篡殺,壓臣子之亂也。故弑世子與弑君同。」「君薨,適夫人無子,有育 注 遺腹,必待其産立之何?專嫡重正也。《曾子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以言爲賢、不肖不可知也。』」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 招惡,許楚討之。不盡親,惡猶不顯。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此弑也。不言弑者,爲中國諱也。陳、蔡同有弑君之事,楚因討弑,滅二國。蔡重陳輕,陳又中國,故諱之,使若正卒,以避楚之討也。 疏 《陳世家》:「哀公怒,欲誅招,招發兵圍哀公,哀公自經殺。招卒立留爲陳君。」
叔弓如晉。 《左傳》以爲賀虒祈也。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疏 《陳世家》:「四月,陳使使赴楚。楚發王聞陳亂,乃殺陳使者。」
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 爲留所使,是有罪也。因君罪臣。 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爲留立也,非徵師之私罪。
陳公子留出奔鄭。 陳不見公子,言公子者,留嫌也。不言嫌者,惡招也,蓋如公子比之比。 疏 《陳世家》:「楚使公子棄疾伐陳,陳君留奔鄭。」按:留,哀公庶子。
秋,蒐于紅。 魯自文、宣以來,帥師不言公,皆言大夫。此蒐何以不言大夫?蓋此時魯君所存者唯器與祭,蒐所以祭宗廟也,故屬之于公。然則何以不言公?《春秋》隱之,故不忍書也。
正也。 常事不書,且秋蒐得時,則何以書?蓋魯君之不蒐久矣!此蒐雖屬常事,亦常事中之罕見也,故書以明蒐之正也。 因蒐狩以習用武事, 《郊特牲》:「季春出火,爲焚也。然後簡其車賦而歷其卒伍,而君親誓 注 社,以習軍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觀其習變也。而流示之禽,而鹽諸利,以觀其不犯命也。求服其志,不貪其得。故以戰則克,以祭則受福。」 禮之大者也。 劉子云:「楚莊王好獵,大夫諫之,莊王曰:『吾獵將以求士也,其榛藂刺虎豹者,吾是以知其勇也;其攖犀搏兕者,吾是以知其勁有力也;罷田而分所得,吾是以知其仁也。』因是道也,而得三士焉,楚國以安。故曰『苟 注 有志,無非事者』,此之謂也。」 艾蘭以爲防, 《毛詩傳》曰:「大艾草,以爲防。」 置旃以爲轅門,以葛覆質以爲槷,流旁握, 《毛傳》作間容握,謂其門廣狹,兩軸頭去旃竿之間,各容一 注 握。 御轚者不得入。 《毛詩傳》曰:「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爲門,裘纏質以爲槸 注 ,間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左者之左,右者之右,然後焚而射焉。」 車軌塵,馬候蹄, 車隨塵進,馬蹄相候,言御之善也。 疏 《列子·湯問篇》説:「御輿輪之外可使無餘轍,馬蹄之外可使無餘地。」《韓非子》云:「驅而前之,輪中繩引而卻之,馬掩跡。」 揜禽旅,御者不失其馳,然後射者能中。 《孟子》:「王良曰:『吾爲之範我馳驅,終日而不獲一;吾爲之詭遇,一朝而獲十。《詩》曰:『不失其馳,舍矢如破。』」 過防弗逐,不從奔之道也。 劉子云:「百姓皆出,不失其馳,不抵禽,不詭遇,逐不出防,此苗 注 、獮、蒐、狩之大義也。」《毛傳》曰:「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 面傷不獻,不成禽不獻。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 注 與士衆,以習射于射宫。 班氏云:「《含文嘉》曰:『天子射熊,諸侯射麋,大夫射虎豹,士射鹿豕。』」《鄉射》記云:「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侯 注 布,畫以鹿豕。」 射而中, 班氏云:「射正何爲乎?曰:射義非一也。夫射者,執弓堅固,心平體正,然後中也。二人争勝,樂以養 注 德也。勝負俱降,以崇 注 禮讓,故可以選士。」「因射習禮樂,射 注 于堂上何?示 注 從上制下也。」 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 《射義》:「内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持弓矢審固,然後可以言中。」 疏 劉子云:「射者必心平體正,持弓矢審固,然後射者能中也。」 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 《毛詩傳》曰:「面傷不獻,踐毛不獻,不成禽不獻。禽雖多,擇取三十焉,其餘以與大夫、士,以習射于澤宫。田雖得禽,射不中不得取禽;田雖不得禽,射中則得取禽。古者以辭讓取,不以勇力取。」 疏 《論語》:「射不主皮,爲力不同科,古之道也。」《孟子》曰:「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于澤。澤者,所以擇士也。」鄭君云:「諸侯將有祭祀之事,與其羣臣射以觀禮。」是則觀其揖讓之禮,即可以選士之賢、不肖也。「戰鬬不可不 注 習,故于搜狩閑之也。閑之者,貫之也。貫之也者,習之也。凡 注 祭,取餘獲陳于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命中者,雖不中,取也;命不中,雖中,不取。何以也?所以貴揖讓之取而賤力之取 注 也。」《儀禮經傳通解》曰:「鄉之取于國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于澤,揖讓之取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陳不正見公子,言公子起爲弑事。招畏楚,歸罪于過而殺之。 疏 稱人以殺,殺有罪也。過者,招之徒也。程公説《分紀》:「成公四子,曰哀公,曰黄,曰招,曰過。」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陳,中國也。夷狄滅中國不可言,曰陳,非中國也。以楚爲伯,以陳攝荆州。文以後,不言同盟。以夷狄治夷狄,故可言滅。若同盟國,則不許。楚以滅也,此夷之,下乃存之何?以其本中國也。宣世言入陳,此言滅陳,不再見滅文,以其初未稱陳也。
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奂。 澶淵至此八年,楚始滅。滅國不言放、殺大夫,言放、殺,存陳也。招、奂繫陳者,亦存陳也。 疏 《楚世家》:「八年,使公子棄疾將兵滅陳。」《陳世家》:「九月,楚圍陳。十一月,滅陳。封棄疾爲陳公。」
惡楚子也。 傳曰:「一事注 注 乎志,所以惡楚子。」
葬陳哀公。 時葬,正也。
不與楚滅, 據滅國不葬,此言滅又葬。 閔之也。 世子爲招所殺,因而縣陳。中國方伯滅于夷狄,受禍最深,故存之也,亦以陳之復封也。
九年 《年表》:「陳惠公吴元年。哀公孫也。」
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賀楚得陳也。滅國當地邑,如衛陳儀是也。不地邑而地國,存陳也。
許遷于夷。 以下許在夷,從葉遷。
夏,四月,陳火。 劉子説:「先是,陳侯弟招殺陳太子偃師,皆外事。不因 注 其宫館者,略之也。」
國曰災, 據宋災。 邑曰火。 據宣榭言火。 火不志, 據經不志邑火 注 。 此何以志? 楚已縣陳邑,乃志火。 閔陳而存之也。 劉子云:「八年十月壬午,楚師滅陳。《春秋》不與蠻夷滅中國,故復言陳火。」 疏 不言災者,陳已縣也。言陳者,不許楚滅也。
秋,仲孫貜如齊。 記仲孫之如齊,以見公之不如齊也。自襄如楚,二十九年見叔老聘,至此二十一年乃見聘文。此起齊之失伯也。
冬,築郎囿。 劉子説:「魯築郎囿,季平子欲速成,叔孫昭子曰:『安用其速成也?以虐其民,其可乎?無囿尚可乎?惡聞嬉戲之游,罷其所治之民乎?」 疏 禮:諸侯三台、三囿,《春秋》見三台、三囿以起之。冬築囿,書,時也。
十年
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欒施,公孫之子也。齊不見公子、公孫 注 ,故公孫之子乃見。以下欒氏絶于齊,陳氏之謀也。 疏 惠公子公子堅字子欒,堅子公孫竈字子雅,施,子雅之子,字子旗。《公羊》作晉,乃傳鈔字誤,事詳《左傳》,可證。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已舍中軍,何以見三大夫?叔弓者,意如之佐也。此取郠也,不言者,前取鄆不言伐,此言伐不言取,互見之。月者,危之,爲下平丘會,公不與盟危。 疏 韋昭説:「季平子伐莒取郠,莒人愬之于晉。」
戊子,晉侯彪卒。 平公以下晉伯愈卑,六卿争權,不恤公室,定、哀遂爲無伯之世矣。 疏 《晉世家》:「二十六年,平公卒,子昭公夷立。」
九月,叔孫婼如晉。 大夫如不月,月者,以葬之月加于如上,見以葬如也。
葬晉平公。 昭時晉失伯,故昭時三君正卒皆月。爲失伯,故不以二伯日例言之。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疏 《宋世家》:「四十四年,平公卒,子元公佐立。」
十有一年 《年表》:「晉昭公夷元年,宋元公佐元年。」
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書葬者,痤賢不如申生,宋無弑立之禍,故書葬。所以起晉侯枉殺賢子,不書葬。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申,楚地。 疏 《楚世家》:「十年,召蔡侯,醉而殺之。使棄疾定蔡,因爲陳蔡公。」靈侯如楚,楚殺之,使棄疾居之,爲蔡侯。「楚靈王以般弑其父,誘之于申,伏甲飲之,醉而殺之,刑其士卒七十人。」
何爲名之也? 據誘殺戎蠻子不名。 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 般,弑君賊,不以討賊言者,不許夷狄爲中國也。 故謹而名之也。 虔即公子圍也。前言圍,此言虔,名從主人也。戎蠻子以夷狄誘夷狄尚不名。 稱時、稱月、稱日、 般弑而立,不正者也。當以時卒惡之,此乃日。 稱地, 據戎蠻不時、不日、不月、不地。 謹之也。 爲中國被誘致被滅。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今公子棄疾圍蔡。言棄疾帥師,起下弑。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劉子云:「昭公母歸氏薨,昭不戚,又大蒐于比蒲。」 疏 按:此劉子用《左傳》説。劉子同《左傳》者多,不盡著之。
大蒐于比蒲。 大蒐者,方伯五載大簡車徒,合七卒正而治兵也。説詳《漢書·刑法志》。 疏 《王制》曰:「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此有喪不廢蒐,非禮也。此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也。
仲孫貜會邾子,盟于祲祥。 不日者,惡盟。有夫人喪,邾子不來弔葬而乃盟,不盟公而盟臣,一時公與二夫人皆出,誰與守殯?書以譏昭。昭號知禮,而有文無實,積敝不返,故《春秋》譏之。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宫佗、鄭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憖。 不言同盟。謀救蔡也。 疏 罕虎,公子喜孫,公孫舍之子,字子皮,七穆之一,孫達見經。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時公不戚,又不廢蒐,所以見公室之卑。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 夷狄不治中國。以楚滅蔡,蔡亦夷狄也。以爲夷狄自滅夷狄之辭也。 疏 《蔡世家》:「十一月,滅蔡,使棄疾爲蔡公。」
此子也, 據未踰年,君稱子。 其曰世子,何也? 據世子繫于父,未立之稱。 不與楚殺也。 夷狄誘殺中國君,稱子,使若未殺,明不與。 一事注乎志, 一事四見。蔡以前二十餘年乃見。 所以惡楚子也。 詳録其事以惡之。 疏 用者,不宜用也。此爲正例,用以祭鬼,使人爲牲,譏楚也。
十有二年 《年表》:「蔡侯廬元年,景侯子。」
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 納者,伯辭也。齊言納者,晉伯弱矣。高偃以臣納君,與晉趙鞅納蒯聵同。 疏 《燕世家》:「高偃如晉,請共 注 伐燕,入其君。晉平公許,與齊伐燕,入惠公。惠公至燕而死。」《左傳》:「齊侯舉矢曰:『寡人中此,與君代興。』」此齊伯之文。
納者,内不受也。燕伯之不名, 據奔名款。 何也? 據「趙鞅帥師納衛世子」名。 不以高偃 《春秋》臣不納君,以臣納者,惟此及晉趙鞅納蒯聵,齊、晉各一見。衛,次國,納世子;燕,小國,納君,尊卑相敵也。 挈燕伯也。 高偃以臣納君,君臣同名,無尊卑之分,故不以高偃挈之。 疏 《公羊》以爲公子陽生,乃一家之説。二傳既有明文,存《公羊》以備異解可也。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疏 《鄭世家》:「三 注 十六年,簡公卒,子定公寧立。」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此通嗣君也。在喪可聘,以結好。言華氏,以見世卿之禍。
公如晉,至河乃復。 以上伐莒取郠,因臣罪而及君也。 疏 《魯世家》:「十二年,朝晉至河,晉平公謝還之。」
季孫氏 伐莒兩取,皆季孫主之。 不使遂乎晉也。 罪既出於季氏,又與晉卿比而謝公。言此以責意如也。父子相繼爲惡,書者,皆昭公出奔之先見者也。 疏 《左傳》:「取郠之役,莒人愬于晉,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公子憗遂如晉。」
五月,葬鄭簡公。 三月而葬,速。
楚殺其大夫成虎。 成虎一見。 疏 《左傳》:「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遂殺之。或譖成虎于楚子,成虎知之,而不能行。」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憗出奔齊。 三桓以外,二言刺公子,一言出奔,譏之也。僖以後,公子惟遂以二世見,餘皆不見。 疏 事詳《左傳》。憗字子仲,因奔無後于魯。《公羊》作整。趙氏坦曰:「聲之譌。」一見經。以下魯無公子、公孫,三家專,文以後,公子、公孫不振,書此以譏之。
楚子伐徐。 徐者,徐州之總名也。楚大徐小,以楚託伯者之辭也。以夷狄伐夷狄,可言也,故稱子,以與晉伐相起。 疏 《楚世家》:「十一年,伐徐以恐吴。靈王次于乾谿以待之。」《左傳》:「楚子狩于州來,次于潁尾,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吴。楚子次于乾谿,以爲之援。」按:與《楚世家》同。
晉伐鮮虞。 方記楚伐,即記晉伐。夷伐夷猶可言,中國伐中國不可言,故狄之也。鮮虞,中國。
其曰晉, 據下四言將帥師。 狄之也。 據舉國,狄詞。 其狄之,何也? 據下不狄。 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 楚、吴伐中國,晉當救之,今乃與其同道,伐取中國土地以自廣,國大至于數圻。 故狄稱之也。
十有三年
春,叔弓帥師圍費。 此費叛也。不言南氏之叛者,爲内諱也。此不克,不言敗,諱也。下歸費不言者,略之,以起下墮費也。 疏 專詳《左傳》。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劉子説:楚與晉、諸侯「爲申之會,與諸侯伐吴,爲章華之台,爲乾谿之役,百姓罷勞怨懟于下,羣臣倍畔于上,公子棄疾作亂,靈王逝,王卒死于野。」 疏 虔即圍也,後改名虔。
自晉,晉有奉焉爾。 晉、楚相仇,助之歸弑。 歸而弑,不言歸, 據「齊陽生入于齊」言入。歸乃善辭。 言歸非弑也。 歸,善辭,以明不弑一也 注 。 歸一事也, 從外反國。 弑一事也, 弑非一時反國能辦之事。 而遂言之, 弑君必在内者。弑大事,不能歸即得弑,明不弑二也。 以比之歸弑, 主棄疾也。棄疾招比歸,借其名以弑,乃因亂去之。 比不弑也。 謂比歸,棄疾託以弑耳。若自弑,宜别牘書之。此遂言,明非比親弑。 弑君者日, 據楚弑例日。 不日, 此以月書。 比不弑也。 以此明不日,非以爲正不正,不弑之證三也。 疏 《楚世家》:「十二年,楚靈王樂乾谿,不能去也。國人苦役。初,靈王會兵于申,戮越大夫常壽過,殺蔡大夫觀起。起子從亡在吴,乃勸吴王伐楚,爲閒越大夫常壽過而作亂,爲吴閒。使矯公子棄疾命召公子比于晉,至蔡,與吴、越兵欲襲蔡。令公子比見棄疾,與盟于鄧。遂入弑靈王太子禄,立子比爲王,公子子晳爲令尹,棄疾爲司馬。先除王宫,觀從從師于乾谿,令楚衆曰:『國有王矣。先歸,復爵邑田室。後者遷之。』楚衆皆潰,去靈王而歸。靈王聞太子禄之死也,自投于車下,而曰:『人之愛子,亦如是乎?』侍者曰:『甚是。』王曰:『余殺人子多矣,能無及此 注 乎?』」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楚世家》:「乙卯夜,棄疾使船人走呼曰:『王至矣!』二子皆自殺。丙辰,棄疾即位。」
當上之辭也。 據如王札子兩下相殺不志,此相殺志,當上也。 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 據討賊,雖一人殺則稱人,衛人殺州吁是也。 乃以君殺之也。 據殺皆君殺臣之辭。 討賊以當上之辭,殺 謂殺比不稱人,乃以當上辭。 非弑也。 非討賊,則非弑明。 比之不弑有四, 前傳三以歸、弑遂言歸、弑。弑不日。此傳以討賊氏公子,共有四證也。 取國者稱國以弑, 據州吁、無知氏國。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據州吁、無知以國氏,弑討之,亦以嫌詞。此討氏公子,非取國也。 比不嫌也。 據弑、殺皆無嫌詞。嫌者,不正也。比弑有嫌道,不嫌,所以赦比也。然則棄疾主其事,何以亦無嫌詞? 《春秋》不以嫌代嫌, 謂二人皆有嫌道,故同稱公子,使二人皆不嫌也。《春秋》決嫌疑,維以正代正,以正代不正,不正代正 注 ,不以嫌代嫌。故凡二嫌相比,皆不以嫌言之。 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兩下相殺不志。下札子殺召伯、毛伯,當上爲嫌。此殺公子比,亦以當上嫌之。分别首從,歸惡於棄疾,棄疾雖未弑君,而主弑謀,故以當上嫌之。嫌,故不以代嫌,二嫌當氏。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晉失諸侯,故同盟終于此。《公羊》云:「諸侯遂亂。」自此以後,凡在會諸侯與楚絶,更無大盟矣! 疏 自此至定四年,二十三年,晉、楚交兵,楚有吴禍也。晉少外事,六卿強,各相争。記劉子,起後卒葬。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 言同盟者,所以别中外。自齊桓幽至此十六見,齊二,晉十四。例敘大國三:齊、晉、宋;小國八:許、曹、莒、邾、滕、薛、杞、小邾;内州方伯:魯、衛、陳、鄭;外州四伯不見同盟,楚、蔡、秦、吴是也。 疏 《左傳》:「晉成虒祁,諸侯朝而歸者皆有貳心。」「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甲車四千乘,遂合諸侯于平丘。」「甲戌,同盟于平丘,齊服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此爲同盟之終,下無大盟矣。凡在盟之人皆爲中國,自此以後,不以楚奸之。鄭被楚禍最深,以下則鄭無交楚之文。惟不見此盟之陳、蔡,定以後,陳猶見從楚,蔡猶見從吴。 疏 言同盟,如有陳、蔡也。
公不與盟。 《魯語》:「平丘之會,晉昭公使叔向辭昭公弗與盟。子服惠伯曰:『晉信蠻夷而棄兄弟,其執政貳也。貳心必失諸侯,豈惟魯然?夫失其政者,必毒于人,魯懼及焉,不可以不恭。必使上卿從之。』季平子曰:『然則意如乎?若我往,晉必患我,誰爲之貳?』子服惠伯曰:『椒既言之矣,敢逃難乎?椒請從。』」
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 據不,外辭。不與者,可以與也。 譏在公也。 此傳與沙隨不見公相起。公事楚,楚有内亂,諸侯會于平丘,謀誅楚亂臣,昭公不得與盟。言不與與不見公相對。 其日, 據「公不與盟」,外盟不日。 善是盟也。 善陳、蔡得歸。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魯語》:「晉人執平子。子服惠伯見韓宣子曰:『夫盟,信之要也。晉爲盟主,是主信也。若盟而棄魯侯,信抑闕矣。昔欒氏之亂,齊人閒晉之禍,伐取朝歌。我先君襄公不敢寧處,使叔孫豹發帥敝賦,踦跂畢行,無有處人,以從軍吏,次於雍渝,與邯鄲勝擊 注 齊之左,掎止晏萊焉,齊師退而後敢還。非以求遠也,以魯之密邇於齊,而又小國也。齊朝駕則夕極於魯國,不敢憚其患,而與晉共其憂,亦曰:「庶幾有益於魯國乎?」今信蠻夷而棄之,夫諸侯之勉於君者將安勸矣?若棄魯而苟固諸侯,君臣敢憚戮乎?諸侯之事晉者,魯爲勉矣。若以蠻夷之故棄之,其無乃得蠻夷而失諸侯之信乎?子計其利者,小國共命。』宣子説,乃歸平子。」 疏 四討楚,并執季孫。執與以歸並言者,言執、致,晉人之意;言以歸,以安季孫也。
公至自會。 沙隨致後乃執,此執在致先。
蔡侯廬歸于蔡。疏 《楚世家》:「平王以詐弑兩王而自立,恐國人及諸侯叛之,乃施惠百姓。復陳、蔡之地而立其後如故,歸鄭之侵地。存恤國中,修政教。」《蔡世家》:「楚平王乃求蔡景侯少子廬,立之,是爲平侯。」
陳侯吴歸于陳。 平王初立,欲親諸侯,故復立陳、蔡後。 疏 《陳世家》:「楚平王初立,欲得和諸侯,乃求故陳悼太子師之子吴,立爲陳侯,是爲惠公。惠公立,探 注 續哀公卒時年而爲元,空籍五歲矣。」
善其成之 非諸侯歸之,乃楚復之。 會而歸之, 襄以後不言同盟,此言同也,如「曹伯襄復歸于曹」之文。 故謹而日之。 公未盟而日。 此未嘗有國也, 據陳、蔡已滅。 使如失國辭然者, 據與「衛侯衎復 注 歸于衛」同。 不與楚滅也。 不與楚滅,故使如失國辭,猶若陳、蔡未滅。言會歸者,不與楚復之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 諸侯五月而葬,此三十月乃葬者,因其復葬之月起其久。陳早蔡晚,互起。
變之不葬 變謂事故,異常。 有三: 謂共有三例。 失德不葬, 失德不葬者,如衛朔、蔡肸、晉黑臀、陳侯耀、陳侯款、陳侯朔、齊侯潘、晉侯詭諸、宋公御説、宋公壬臣、衛侯鄭、鄭伯捷、黄、軫。 弑君不葬, 弑君不葬者十 注 :齊光、楚商人、晉卓子、夷獆、州蒲、衛剽、鄭夷、宋與夷、捷、杵臼;未踰年君二:齊舍、晉奚齊,皆賊未討,内隱公、閔公。外賊未討而葬者,魯桓公、蔡固也。夷狄討而言葬者,陳靈 注 是也。 滅國不葬。 據葬紀季姬、叔姬,不葬紀侯,知滅國不葬也。紀不葬者而葬二姬,明失國不葬也。婦人之義不踰君,而踰君亦明滅國不葬也。葬二姬以起不葬紀侯也。 然且葬之, 陳、蔡已失國,猶葬之。 不與楚滅, 復國知未滅。 且成諸侯之事也。 故不先葬,于歸後葬,以爲諸侯存之,成其事而葬以起之。
公如晉,至河乃復。 時執意如,故晉辭公。
吴滅州來。 成七年吴入之,至此乃滅。吴三滅國,皆在昭世,皆在徐州。州來,蔡遷之。徐爲州。舉巢,著其執仇也。十三年平丘以後乃見,明晉已失諸侯也。州來,夷也。何以知其夷?以無國名,以地名也。《春秋》中國國有國名,邢地陳儀而言邢,衛地朝歌而言衛,言國則其地名不見。已遷、滅則舉地名而不繫國,如陳儀、朝歌是也。今州來滅言州來,下蔡遷亦言州來,以地名見而無國名,是夷狄,非中國也。夷狄滅不志,志者,嘉吴子報仇也。 疏 《楚世家》:「吴以楚亂故,獲五率以歸。」《地理志》:「沛郡下蔡,故州來國,爲楚所滅,後吴取之,至夫差遷昭侯于此。後四世,蔡爲楚所滅。」
十有四年 《年表》:「楚平五居元年,共王子,抱玉。」
春,意如至自晉。 事詳《魯語》。
大夫執則致,致則名。 君喜其歸則致之,故名。 意如惡, 專政,不入公于晉。 然而致, 致者,喜其反。惡則執,不必致之。 見君臣之禮也。 大夫有罪,未廢以國事,見執于人,宜有恩禮,故致之。《論語》曰:「君使臣以禮。」不言季孫,傳曰:「致則挈,由上致之也。」
三月,曹伯滕卒。 《春秋》卒正至襄、昭世例皆日,曹獨不日者,曹居卒正長,始見日,故以後不日。滕以下始見不日,故以後日。一進一退,一始一終,比屬而義見,此升降、初終之道也。 疏 《曹世家》:「二十七年,武公卒,子平公須立。」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 莒子不葬者,莒無謚也。《春秋》十九國中吴、莒無謚,以爲夷也,故皆不葬。 疏 莒文、成以後乃卒者,卒正也。不葬者,夷狄也。《春秋》凡夷狄不葬、卒不日者,小夷也。與吴同月,楚乃日,傳曰「夷狄不卒,卒,少進;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是也。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意恢,犁比公之子。攷公子、公孫之例,晉 注 二伯不見;齊一言商人;王後宋一見地、壽;内方伯衛、陳、鄭,衛一見瑕、剽,陳六見,鄭十四見;外方伯秦、蔡、吴、楚,秦、吴不見,蔡九見,楚十二見公子,無公孫;卒正曹、莒爲首,曹一見公子、公孫,莒一見公子而已,邾以下皆不見。 疏 事詳《左傳》。
言公子而不言大夫, 據陳殺公子不稱大夫,爲世子。 莒無大夫也。 小國無大夫,則以不稱大夫爲正例。大國有大夫,則不言大夫,非公子。曹殺大夫不名,稱大夫,無名氏;有名氏,不言大夫,二者相起見意。 莒無大夫而曰公子意恢, 據曹無大夫,殺稱大夫,不名。 意恢賢也。 賢,故舉其名。 疏 按:曹殺大夫不名,傳曰:「無命大夫也。」經本以曹、莒二國互相起,傳因名就賢立説耳。 曹、 曹殺稱大夫而不名。 莒 莒殺稱名氏而不言大夫。 皆無大夫, 傳皆以無大夫説之。 其所以無大夫者,其義異也。 莒以夷無大夫,吴、楚、秦之比也。曹以屬國無大夫,邾、紀之比也。莒,夷狄,猶中國;曹爲屬國首,故舉以爲例。屬國惟曹、莒録大夫,邾以地録,滕、薛、杞三國全不録矣。一説:曹無大夫,言公孫會;莒無大夫,言公子意恢。賢其身,曹會因其父賢其子孫。
十有五年
春,王正月,吴子夷末卒。 吴君卒,起讓也。 疏 《吴世家》:「四年,餘昧卒,欲授弟季札。季札讓,逃去。於是 注 吴人曰:『先王初有 注 命,兄卒弟代立,必致位季子。季子今逃位,則王餘昧後立 注 。今卒 注 ,其子當代。』乃立王餘昧之子僚爲王。」按:《世家》記年有誤字,四年當爲十七年。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有事,烝也,四親廟合祭太廟。此别祭,不與五廟,故别祀,與仲子同。 疏 弓,叔老子,襄二十二年立,三十年見經,共十二見。
君在祭樂之中,聞大夫之喪, 大夫包卿言之,叔弓非卿。 則去樂卒事, 去樂者,大夫國體,先君之臣不用樂,示哀痛也。卒焉者,祭爲先君,不以臣下廢之。 禮也。 不言繹,正也。 君在祭樂之中,大夫有變, 前見卿禮,此見大夫禮,明君、卿、大夫例皆得同有禮。魯三桓爲三卿,别記臧孫之卒,不卒臧孫,則記叔氏之卒,又别記有 注 之卒,然三卿與上大夫、中大夫皆得如卿矣。 以聞,可乎? 據已在廟中,事嚴,外事宜不以聞。 大夫,國體也。 《左傳》:君之股肱也。「股肱或虧,何痛如之!」 古之人重死,君命無所不通。 通,故得書。
夏,蔡朝吴出奔鄭。 朝吴者,公子朝之孫,公孫歸生之子也。蔡大夫唯見公子、公孫。言朝吴者,一見例。楚復蔡,以朝吴爲監。出奔者,無忌讒之也。繫之蔡者,朝吴本蔡人也。 疏 按:襄二十六年,《左傳》:「楚伍參與蔡大師子朝友,其子伍舉與聲子相善。」杜注:「聲子,子朝之子。」又於此傳「歸生聞之」句注云:「歸生,聲子名。」昭十三年,《左傳》杜注:「朝吴,聲子之子。」據此,歸生即公孫歸生也。子朝爲公子,而吴以王父字爲氏也。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秋,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此伐稱將帥師。不狄者,前謹始也。以下皆不狄。
冬,公如晉。 公惟五年及此得如晉。
十有六年 《公羊》于平丘之會,「諸侯遂亂」。《左傳》于此年云「諸侯無伯」,蓋自不見同盟,遂爲無伯之辭矣。
春,齊侯伐徐。 徐在楚、齊之閒。 疏 《左傳》:「齊侯伐徐。」「二月丙申,齊師至于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會齊侯,盟于蒲隧,賂以甲父之鼎。叔孫昭子曰:『諸侯之無伯,害哉!齊君之無道也,興師而伐遠方,會之有成而還,莫之亢也。無伯也夫!』」
楚子誘戎蠻子殺之。 劉子云「楚殺戎蠻子」,天戒之意。楚子不名者,夷狄輕之。不月、不日、不地,皆外夷狄也。子戎蠻者,進之,在七等之首。
夏,公至自晉。 據《年表》,公歸在葬昭公之後,此何以先言至而後言卒?爲内諱也。欲諱其事,故使若公復,而後晉侯卒者然。 疏 《年表》:「公如晉,晉留之葬,公恥之。」《世家》同。
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 卒在公至之前,此先致公而後卒者,避送葬之文也。 疏 《年表》:「晉侯卒。六卿強,公室卑矣!」《晉世家》:「六年卒」,「子頃公去疾立」。
九月,大雩。 劉子説:「先是昭公母夫人歸氏薨,昭不戚,又大蒐于比蒲。」與五年同占。
季孫意如如晉。 此公在晉,季孫相也。何爲先致公而以季孫如晉言之?辟送葬之辭。既先致公,更目季孫之如晉,則公送葬之事隱矣!
冬,十月,葬晉昭公。疏 葬二伯也。月者,失伯,略之,同次國大夫會葬。月皆在如上,此在如下者,異時也。季孫以九月如,晉侯十月乃葬,不可以冬時加于秋事也。以葬月加于如上者,不異時也。
十有七年 《年表》:「晉頃公去疾元年。」
春,小邾子來朝。 《左傳》以爲稱公。附庸亦有謚。小邾不卒葬,惟以《左傳》攷之。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秋,郯子來朝。 郯爲連帥,屬于莒。郯二朝,襄七年及此。 疏 《地理志》東海郡郯下云:「故國,少昊後,盈姓。」
八月,晉荀吴帥師滅陸渾戎。 劉子云:「晉滅陸渾戎」,天戒之意。晉不言滅,因陸渾志之。按:夷狄滅不志,志者,以進之。例時、月者,進之如中國也。 疏 《地理志》弘農郡陸渾下云:「春秋遷陸渾戎于此。」
冬,有星孛于大辰。 劉子説:「《星傳》曰:『心,大星,天王也。其前星,太子 注 ;後星,庶子也。尾爲君臣乖離 注 。』孛星加心 注 ,象天子嫡庶將分争也。其在諸侯,角、亢、氐、陳、鄭也;房、心,宋也。後五 注 年,周景王崩,王室亂,大夫劉子、單子立王猛,尹氏、召伯、毛伯立子朝。子朝,楚出也。時楚強,宋、衛、陳、鄭皆南附楚。王猛卒,敬王即位,子朝入王城,天王居狄泉,莫 注 之敢納。五年,楚平王居卒,子朝 注 奔楚,王室乃定。後楚率六國伐吴,吴敗之于雞父,殺獲其君臣。蔡怨楚而滅沈,楚怒 注 ,圍蔡。吴人救之,遂爲伯舉之戰,敗楚師,屠郢都,妻昭王母,鞭平王墓。此皆孛彗流炎 注 所及之效也。」
一有一亡曰有。于大辰者, 據北斗言入。 濫于大辰也。 劉子曰:「大辰者,大火也。不曰孛于大火,而曰大辰者,謂濫于蒼龍之體,不獨加大火。」 疏 按:斗有環域,故言入。此無環域,故言于而已。于東方亦同。
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楚、吴皆夷狄,皆爲方伯,經大楚小吴,以楚先見,略合諸侯,有伯辭,故言及以異之。言戰不言敗,楚得内辭也。 疏 《吴世家》:「公子光伐楚,敗而亡王舟。光懼,襲楚,復得王舟而還。」
兩夷狄曰敗, 「楚人敗徐于婁林」是也。大夷與小夷曰敗。 中國與夷狄亦曰敗。 「晉人敗狄于箕」是也。 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此楚敗也,當曰吴敗楚于長岸,或曰楚及吴戰于長岸,楚師敗績。 進楚子, 楚、吴皆夷,《春秋》進楚退吴,楚禮待優于吴,故卒楚日吴月,戰則楚得内辭。 故曰戰。 于二夷分進退,使楚若中國者然。
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不言正不正,簡之也。 疏 《曹世家》:「平公四年卒,子悼公午立。」
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劉子説:「宋、陳,王者之後,鄭、衛,周同姓也。時周景王老,劉子、單子事王子猛,尹氏、召伯、毛伯事王子鼂。子鼂,楚之出也。及宋、陳、衛、鄭亦皆附于楚,亡尊周室之心。後三年,景王崩,王室亂,故天災四國。天戒若曰:不救周,反縱楚 注 ,廢世子,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罪也。」 疏 按:《春秋》之例,方伯以上乃記災,屬國、夷狄雖有災不志。蔡,方伯,不記災,夷之也。宋四記災,故宋也。陳前記災,存陳也。此衛、陳、鄭,三方伯,記災也。
其志, 據外災不志。 以同日也。 同日四國災,尤重,故志。 其日, 外災不日。 亦以同日也。 因同日,故日以見災。 或曰, 此亦師説。 人有謂鄭子産曰: 子産,公孫僑也。不見經者,凡賢大夫皆不見經,見經者多惡。 「某日有災。」 某日即謂壬午也。 子産曰:「天者神,子惡知之?」 度數可以推測,災變則無端倪,所謂「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故《春秋》但記災異,不詳占驗也。劉子云:「十九年,龍鬬于鄭時門之外洧淵。近龍孽也。鄭以小國攝乎晉、楚之閒,重以彊吴,鄭當其衝,不能修德,將 注 鬬三國,以自危亡。是時子産任政,内惠於民,外善詞令,以交三國,鄭卒無患,能以德消變之效也。」 是人也,同日爲四國災也。 因子産不信其言,同日放四國火以應己説,《左傳》所謂人火也。
六月,邾人入鄅。 入者,未滅也。鄅夫人,宋向戌之女。下宋伐邾以復之。 疏 鄅,國也。《地理志》東海郡開陽下云:「故鄅國。」
秋,葬曹平公。 時葬,正也。
冬,許遷于白羽。
十有九年 《年表》:「曹悼公元年。」
春,宋公伐邾。 伐邾,爲鄅事也。事詳《左傳》。 疏 凡單伐者皆方伯之辭,宋爲王後,不爲牧,何以伐?以宋與魯在内州,故宋不伐外州,小國皆朝魯者也。
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未弑而曰弑,加弑以成止之孝也。
日弑, 據蔡世子般弑不日。 正卒也。 般實弑,故以比之夷狄,不日。止不去日,知其非弑。 正卒,則止不弑也。 據非弑,則自以疾卒。 不弑而曰弑, 據日,知不弑,而經有弑文。 責止也。 止有不嘗藥之過,自罪以爲弑,故言弑以責之。 止曰:「我與夫弑者, 此止自責之辭。 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虺。 此自責之實事。 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 劉子説:「許悼公疾瘧 注 ,飲藥,毒而死。太子止自責,不立其位,與其弟緯 注 」,「未逾年死,故《春秋》義之」。《檀弓》:「毀不危身,爲無後也。」《曲禮》:「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雜記下》云:「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止哀毀而死,非禮之正。 故君子即止自責而責之也。 《春秋》疑以傳疑,信以傳信,不敢虚加人以大逆之名。此自因止自以爲弑,故乃以弑言之。 疏 《左氏》以爲奔晉,記載小異。古書之通例,敘事多以大綱爲主,至于細節,多各以己意自説,故相同者少。
己卯,地震。 劉子説:「是時季氏將有逐君之變。其後宋三臣、曹會皆以地叛,蔡、莒逐其君,吴敗中國,殺二君。」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冬,葬許悼公。
日卒時葬, 據與正卒不異。 不使止爲弑父也。 卒正,則非弑可知。 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 母主于養,父主于教,母不能養,使蹈于水火,母之罪也。 羈貫成童,不就師傅, 《王制》曰:「天子命之教,然後爲學,小學在公宫南之左,大學在郊。天子曰辟雍,諸侯曰泮宫。」此言教世子之法也。《文王世子》:「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禮樂。禮所以修外,樂所以修内。禮樂交錯于中,發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懌,恭敬而温文。」 父之罪也; 劉子云:「孔子曰:『行身有六本。』」「天之所生,地之所養,莫貴乎人。人之道莫大乎父子之親、君臣之義。父道聖,子道仁;君道義,臣道忠。賢父之于子也,慈惠以生之,教誨以成之,養其誼,藏其僞,時其節,慎其施。子年七歲以上,父爲之擇明師,選良友,勿使見惡,少漸之以善,使之早化。故賢子之事親,發言陳 注 辭,應對不背於耳;趣走進退,容貌不背於目;卑體賤身,不背于心。」「無所推而不從命,推而不從命,惟害親者也。」「棄其本者,榮華枯矣 注 。」 疏 班氏云:「天子之太子、諸侯之世子,皆就師傅于外者,尊師重先王之道也。」故《王制》曰:「小學在公宫南之左,大學在郊。」又曰:「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 注 ,皆造焉。」小學,經藝之宫;大學,鄉射之宫。父所以不自教子者,爲渫黷也。又授受之道,當極陰陽變化之事,不可父子相教也。 就師學問無方, 《文王世子》:「立太傅、少傅以養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太傅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觀太傅之德行而審喻之。太傅在前,少傅在後,入則有保,出則有師,是以教喻而德成也。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唯其人。』語使能也。君子曰德,德成而教尊,教尊而官正,官正而國治,君之謂也。」 心志不通,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 《家語》:「行修而名不彰,友之過也。」《荀子》有此説。 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 劉子云:「聲同 注 ,則處異而相應;德合,則未見而相親。賢者立于本朝,則天下之豪傑相率而趨之矣。何以知其然也?曰:管仲,桓公之賊也,鮑叔以爲賢于己而進之爲相,七十言而説,乃聽,遂使桓公除報讎之心而委國政焉。桓公無事垂拱而朝諸侯,鮑叔 注 之力也。」「陳靈殺泄冶,而鄧元去陳,自是之後,陳亡于楚,以其殺泄冶而失鄧元也。」 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 劉子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諸侯力政,皆叛不朝,衆暴寡,強劫弱,南夷與北狄交侵,中國之不絶若綫。桓公於是用管仲、鮑叔、隰朋、賓胥無、甯戚,三存亡國,一繼絶世,救中國,攘夷狄,卒脇荆蠻,以尊周室,霸諸侯。晉文公用咎犯、先軫、陽處父,強中國,敗強楚,合諸侯朝天子,以顯周室。楚莊王用孫叔敖、司馬子反、將軍子重,征陳從鄭,敗強晉,無敵於天下。秦穆公用百里子、蹇叔子、王子廖及由余,據有雍州,攘敗西戎。吴用延州來季子,并冀州,揚威于雞父。鄭僖公富有千乘之國,貴爲諸侯,治義不順人心,而取弑于臣者,不先得賢也。至簡公用子産、禆諶、世叔、行人子羽,賊臣除,正人進,去強楚,合中國,國家安甯,二十餘年,無強楚之患。故虞有宫之奇,晉獻公爲之終夜不寐;楚有子玉、得臣,文公爲之側席而坐。遠乎!賢者之厭難折衝也!夫宋襄公不用公子目夷之言,大辱于楚;曹不用僖負羈之諫,敗死于戎,故共惟五始之要、治亂之端,在乎審己而任賢也。國家之任賢而吉,任不肖而凶,案往世而視已 注 事,其必然也如合符,此爲人君者不可以不慎也。」「損益之驗如此,而人主忽於所用,甚可疾痛也。夫智不足以見賢,無可奈何矣!若智能見之,而強不能決,猶豫不用,而大者死亡,小者亂傾,此甚可悲哀也。以宋殤公不知孔父之賢乎?安知孔父死已必死,趨而救之?趨而救之者,是知其賢也。以魯莊公不知季子之賢乎?安知疾將死,召季子而授之國政?授之國政者,是知其賢也。此二君知能見賢,而皆不能用,故宋殤公以殺死,魯莊公以賊嗣。使宋殤早任孔父,魯莊素用季子,乃將靖鄰國,而況自存乎?」 疏 班氏云:「諸侯三年一貢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諸侯所以貢士于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天子聘求之者,貴義也。治國之道,本在得賢。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幣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有貢者復有聘者,以爲諸侯貢士,庸才者貢其身,盛德者貢其名。及其幽隱,諸侯 注 所遺失,天子之所昭,故聘之也。」 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 《孟子》曰:「中也養不中,才也養不才,故人樂有賢父兄也。如中也棄不中,才也棄不才,則賢、不肖之相去,其閒不能以寸。」以此明教世子之法。世子傳位之重,而不知法,所以責許君也。
二十年 許公元年。
春,王正月。
夏,曹公孫會自夢出奔宋。 劉子説:大夫專權,曹會以地叛。
自夢者, 據出奔未有言自者。 疏 據自宋南里出奔先言叛。 專乎夢也。 如夢爲會邑者然。 曹無大夫, 非内辭,不見大夫名氏。 其曰公孫,何也? 公孫與公子同,皆貴同大夫。 疏 曹小國,一見公子、公孫,傳皆以爲變例。 言其以貴取之, 劉子云:「子臧讓千乘之國,可謂賢矣!故《春秋》賢而褒其後。」公孫會者,公子喜時之子也。《春秋》賢喜時能讓國,因賢其父喜時而褒其子會也。班氏曰:「大夫功成未封而死,子得封者,善善及子孫也。」「善善及子孫何法?法春生待夏復長也。惡惡止其身何法?法秋殺不待冬。」會,宣公之孫子臧之子。 而不以叛也。 據宋公弟辰自南里出奔,先言叛,乃言自。此但記奔,不言以叛,諱其叛言奔,辰言叛也。子臧事見上劉子説。 疏 按:《公羊》云:「賢公子喜時,則曷爲爲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其子孫,故君子爲之諱也。」此師説同。
秋,盜殺衛侯之兄輒。 劉子云:「盜殺衛侯兄。」天戒之意。
盜, 據盜有三。 賤也。 「微殺大夫謂之盜。」 其曰兄, 言兄者,一見例。 母兄也。 據經言弟皆母弟。母兄言兄,不同母,繫于先君曰公子而已。 疏 衛不言公族,一見公子、公孫,皆起當國。言公弟起剽,父言公兄,亦起其亂也。弟與兄亦對文,如公子、公孫也。 目衛侯, 據「盜殺陳夏區夫」不繫于君。 衛侯累也。 據目君與殺同,以衛侯爲盜首,責不能保護之。 然則何爲不爲君也? 據母弟宜立事。 曰:有天疾者, 天疾謂天之所棄,謂「瘖、聾、盲、癘、秃、跛、傴,不逮 注 乎人倫之屬也」。 不得入乎宗廟。 天所棄,不可以奉宗廟之祀,故不立也。《白虎通》有天疾不可入宗廟説。 輒者何也? 問輒以何疾廢? 曰:兩足不能相過, 所謂跛也。孫良夫跛爲大夫者,當是不甚,能成禮。此跛不能成禮,故不立也。 疏 《左傳》以爲有足疾。 齊謂之綦,楚謂之踂,衛謂之輒。 通異方之語,以曉學者也。三國異名同實,謂以惡疾名。聞名知其疾。踂、輒同從耴聲,方言以聲爲主,同聲則無以相别。 疏 俞樾説:「楚謂之踂」四字爲衍文。按:輒,《左氏》作縶,經字文筆小誤,時所或有,踂當作縶。或以爲四字皆衍文,恐非。
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 華、向之亂,國幾亡,三年乃止。華亥、華定何以不累數而後及向?向之班先于定也。 疏 《宋世家》:「十年,元公毋信,詐殺諸公子,大夫華、向氏作亂。」
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疏 《蔡世家》:「立九年卒,靈侯般之孫東國攻平侯子而自立,是爲悼侯。悼侯父曰隱太子友。隱太子友者,靈侯之太子,平侯 注 立而殺隱太子,故平侯卒而隱太子之子東國攻平侯子而代立。」
二十有一年 蔡太子朱元年。
春,王三月,葬蔡平公。
夏,晉侯使士鞅來聘。 晉頃公立十四年,惟此一記事見經,權不在公也。 疏 《晉語》:「范獻子聘於魯,問具山、敖山,魯人以其鄉對。獻子曰:『不爲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諱。』獻子歸,徧戒其所知曰:『人不可以不學,吾適魯而名其二諱爲笑焉,惟不學也。人之有學也,猶木之有枝葉也。木有枝葉,猶庇廕人,而況君子之學乎?』」
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叛。 劉子説:宋三臣以地叛于楚。此華貙劫父以叛而召亡人也。以亡人爲主者,從重也。以臣叛君,三年乃畢,危之也。
自陳,陳有奉焉爾。 此華貙召華向而後入。其以自陳言者,陳亦有奉。已奔而入,必言所自。 入者, 入而叛者,入不言叛。 内弗受也。 以臣叛君,有罪之辭。 其曰宋南里, 據入于蕭不言宋。 宋之南鄙也。 鄙當爲郛字之誤。南里,宋城之南半城,所謂新城也。宋有舊城,後又于南方加城,宋公居舊城,華氏居南城,即于南城叛,故宋城舊鄘以守。 以者, 據來奔言以。 不以者也。 據以歸言以,明不得以之,所以罪其專地也。 叛, 據以邑來奔言以邑,此以下不言邑。按:下繫邑,如以漆閭丘來奔,及《論語》「以防求爲後于魯」是也。 直叛也。 大夫不得專地,言以邑叛,是得專邑,故《春秋》絶正其義。外其人于邑,以不以繫邑使不專,故但直言以叛而已,不言以邑叛也。 疏 《公羊》曰:「直來曰來。」言但叛,無餘事也。地猶在國,未以出奔也。
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八月,乙亥,叔輒卒。 叔氏,大夫也。叔肸之後,世多賢者。 疏 叔弓子,字伯張,十五年立,一見經。弟鞅立。
冬,蔡侯東出奔楚。 劉子云:「蔡逐其君。」 疏 按:東,《公羊》、《左氏》作朱,以爲平侯子。本傳作東,以爲即東國。事實前後小異。
東者, 據卒于楚,言東國。 東國也。 據此奔後卒,知一人。 疏 按:《年表》以魯昭公二十一年爲蔡悼侯東國元年。又注云奔楚,則與本傳説合。攷《世家》,但言平侯之子,不言其名朱。如用《左傳》之説,則平侯之子名朱,立一年,無極以計去之而立東國。朱奔楚,則平侯子朱奔楚在二十二年。此經文作朱之説也。用本傳、《年表》説,則平侯卒,東國即攻殺其君。其名不詳。至于二十一年,東國自以事奔楚,後遂卒于楚。此經文作東之説。事本相同,惟其遲早之閒有異耳。東與朱字形近易訛,此作東,下作東國,二傳又作朱,疑不能明,附之傳疑可也。 何爲謂之東也? 據二名,何以偏舉? 王父 靈侯般之孫。 誘而殺焉,父 據《左》、《史》,東國,隱太子友之子。 執而用焉, 據三傳説此事大處皆同,異者其小節也。 奔而又奔之。 楚、蔡仇國,奔又奔之。 疏 《左傳》説則奔者爲平侯子朱,本傳説則東國也。先攻殺平侯子,于此自奔,經下有東國卒楚之文,是三傳同以東國有如楚之事。一以此經當之,一云不見經耳,非有大異同也。 曰東,惡之而貶之也。 傳曰:「王父名子。」「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東國忘祖、父之大仇,奔投敵國,無恩于祖、父,故《春秋》奪其君,以起其忘祖、父之大惡。
公如晉,至河乃復。疏 《魯世家》:「二十一年,朝晉至河,晉謝還之 注 。」
二十有二年
春,齊侯伐莒。
宋華亥、向寧、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 吴助華、向爲亂,晉助宋公,華氏求救于楚,諸侯乃縱其奔楚也。
自宋南里者, 據出奔例不言所自。 專也。 據從叛出奔也。曹會言奔不言叛,此奔、叛兼言。
大蒐于昌間。 十一年大蒐在夏,此在春,非時也。
秋而曰蒐, 據「八年秋,蒐于紅」。 此春也,其曰蒐,何也? 據春曰苗。 疏 本國一年四行之,禮則以四名别其時,故名與時相應。至于五年、三年一行之,禮則不四時分名,從其定名言之。 以蒐事也。 謂大蒐爲禮名,方伯五年一行之,禮不更以四時分細名,直謂之蒐而已,故春、夏皆曰蒐也。
夏,四月,乙丑,天王崩。 劉子説:「王有愛子子朝,王陰謀欲立之,田于北山,將因衆誅適子之黨,未及而崩。王三子争國,王室大亂,其後,子朝奔楚而敗。」景王,襄公二十九年即位,至此二十五年不記事,唯言劉子。
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 譏公不親行而使大夫也。傳曰:「周,吾君也,親之者也。」因其使人而譏之也,不使則不見。叔鞅者,叔輒子,未畢喪而出使,非之也。大夫如不月,月者,以葬之月加于如之上,見以葬如也。月者,危嗣子之亂。
王室亂。 劉子説:「周大夫尹氏管朝事,濁亂王室,子朝、子猛更立,連年乃定。故經曰『王室亂』,又曰『尹氏立王子朝』,甚之也。《春秋》舉成敗,録 注 禍福,如此類甚衆,皆陰盛而陽微,下失臣道之所致也。」
亂之爲言事未有所成也。 據成宋亂,言成之,未有成也。凡二嗣争立,《春秋》必有嫌、正之分。惟此二者皆嫌,故以亂起之,明非常例也。言室者,以一家目之。
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 劉子説:「五大夫争權,三君更立,莫能正理。」此非會盟,其稱子,何也?從正舉貴也。尹子在會 注 ,盟稱子,此及氏者,惡之也。 疏 《周本紀》:「景王十八年,后太子聖而早卒。二十年,景王愛子朝,欲立之,會崩,子丐之黨與争立,國人立長子猛爲王,子朝攻殺猛。猛爲悼王。晉人攻子朝而立丐,是爲敬王。」
以者, 據朝,王立。 不以者也。 猛爲嫡子,結黨自恣,王欲廢之。當如吴札、曹臧,辟辭以承父志。劉、單貪功搆禍,言以,所以責劉、單也。 王猛, 據卒言王子。 嫌也。 據以王氏也。大夫弑君,氏國者嫌也。此以王氏,明不子也。此王世子也,以嫌言之者,不使得世也。何爲不世?太子不賢,君得廢之。即位授受之道,先君之所欲廢,不以世道道,所以使君令行乎臣,父令行乎子也。
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 王城,西周也。《地理志》河南縣下云:「故郟鄏地。周武王遷九鼎,周公致太平,營以爲都,是爲王城,至平王居之。」
以者, 據天王入不言以。 不以者也。 據以皆惡辭。 入者, 據天王言入。 内弗受也。 據入在以下。朝在成周,猛出奔皇,因入據王城。言入,明得拒之。景王之欲立朝,非正也。其拒猛,何也?曰:先君之易嫡,亂也;臣之逆命,賊也。貪立拒命,結黨搆兵,易生父子之禍,《春秋》絶之,以比之于商臣、蔡般,故曰「臣子大受命」。言居而不言奔者,明其有立道。不言立,亦明其有立道。
冬,十月,王子猛卒。 此爲朝殺者也。不言殺者,以卒失嫌,言殺則卒不見。月者,使與王子虎同 注 也。以未踰年之君同王子,奪其得立之辭也。 疏 按:《本紀》以爲朝殺之,傳不言殺,言卒者,經諱殺言卒,依經立説也。
此不卒者也。 據未踰年王當言崩,降亦當言薨。 其曰卒, 據大夫乃日卒。 失嫌也。 言卒,奪其繼立之名也。言王子,亦奪其嫌也。使與王子虎同,不許世及之辭。
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三年
春,王正月,叔孫婼如晉。 大夫如月者,皆爲葬事往,此非葬事,月者,危往也。婼賢而見執,危而月之也。
癸丑,叔鞅卒。疏 弓子,輒弟,二十一年立,二見經。子詣立。
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爲邾人愬,故魯取邾。師事不見經,詳《左傳》。
晉人圍郊。 劉子説:「周室多禍。」晉伐郊,郊者何?周之邑。曷爲不繫于周?不與朝爲天子也。曷爲不諱?爲討亂也。 疏 《左傳》:「正月壬寅朔,二師圍郊。癸卯,郊、鄩潰。丁未,晉師在平陰,王師在澤邑。王使告閒,庚戌,還。」
夏,六月,蔡侯東國卒于楚。 獻武不志卒,此卒者,以初適也而卒,故書卒以終其事。朱奔同獻武,故不卒也。上奔爲朱,平侯子;此東國,般孫,在楚卒,當以朝而卒。不日者,踰竟不日。不葬者,絶之也,從失國例。
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劉子説:「莒逐其君。」名者,無道也。齊人納郊公,事詳《左傳》。
戊辰,吴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甫。胡子髠、沈子盈滅。獲陳夏齧。 劉子説:「楚帥六國伐吴,吴敗之于雞甫,殺獲其君臣 注 。蔡怨楚而滅沈。」「吴敗中國,殺 注 二君。」又曰:「吴敗中國,殺二君」,地震之意。 疏 《吴世家》:「僚八年,公子光伐楚,敗楚師,迎楚故太子建母于居巢以歸。因北伐,敗陳、蔡之師。」
中國不言敗, 敗必言戰。據外不言戰,夷狄不與中國同。 此其言敗,何也? 當先言戰,乃言敗。 中國不敗, 謂言戰後敗。 胡子髠、沈子盈其滅乎? 不言敗,以中外正辭言之,是胡、沈實見滅于吴之辭也。 疏 六國皆中國而從楚者,以頓、胡、沈先蔡、陳、許者,使小國親,敗若非陳、蔡、許之師然,《曲禮》所謂「君子不親惡」也。 其言敗,釋其滅也。 以敗言之,使若所滅非中國之胡、沈;又或實非滅,所以能釋其滅也。 獲者, 上言滅,下言獲。 非與之辭也, 滅爲正辭。獲于君非善辭,如晉侯、齊侯是也。 上下之稱也。 君死曰滅,臣生死皆曰獲。 疏 《公羊》:「其言滅獲何?别君臣也。君死于位曰滅,生得曰獲,大夫生死皆曰獲。」《左傳》:「書曰『胡子髠、沈子逞 注 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三傳説同。
天王居于狄泉。 言居者,王者無外也。班曰:「王者有三年之喪,夷狄有内侵,伐之者,重天誅,爲宗廟社稷也。《春秋》曰:『天王居于狄泉。』」言有内難,急正王號,知外難當誅。 疏 《周本紀》:「敬王元年,晉人入敬王,子朝自立,敬王不得入,居澤。」班氏曰:「周公遷殷民,是爲成周。《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晉合諸侯于狄泉,以其地大成周之城,居敬王。」《地理志》雒陽縣下。
始王也。 據王猛卒乃立。 其曰天王, 據禮:三年畢,乃稱天王。 因其居 據居鄭言出,地不言出,知因其居而王之。 而王之也。 《公羊》:「此未三年,其稱天王何?著有天子也。」 疏 班氏云:「《春秋》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改元即位也。王者改元,即事天地。諸侯改元,即事社稷。《禮·王制》云:『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尚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 注 聽于冢宰三年。』緣 注 孝子之心,則三年不敢當也。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爲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所以諒闇三年,卒孝子之道。故《論語》曰:『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所以聽于冢宰三年何?以爲冢宰職 注 在制國之用,是以由之也。故《王制》曰:『冢宰制國用。』」《春秋》有經禮,有變禮。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經禮;故未三年,則變禮焉。此與定公事同。已踰年,新即位,言天王,言公辭,使若成君。偶居于此,天下不可一日無君,故言居以繫天下之心。
尹氏立王子朝。 劉子説:「子朝,楚出也。時楚強,宋、衛、陳、鄭 注 皆南附楚。王猛既卒,敬王即位,子朝入王城,天子居狄泉,莫之敢納。五年 注 ,楚平王居卒,子朝奔楚,王室乃定。」尹氏稱氏者,惡事貶之也。獨言尹氏者,舉重也。奔言召伯、毛伯者,紀實也。立,不使衆詞。 疏 敬王未立之先,朝入成周以叛,殺王子猛,皆不書,不以猛君朝也。天王已立,然後言立朝,有君而後治亂臣也。
立者, 據上言以居。 不宜立者也。 據立晉。 朝之不名, 謂氏王子,不但稱朝。 何也? 據「衛人立晉」名,不氏公子。 别嫌乎尹氏之朝也。 衛人立晉,知衛公子,故名不嫌。尹氏目一人,不氏,若非王子,嫌别有所立。《春秋》有正有變,多由别嫌而起。
八月,乙未,地震。 劉子説:「周景王崩,劉、單立王子猛,尹氏立王子朝。魯季氏逐昭公,黑肱叛邾,吴殺其君僚,宋五大夫、晉二大夫皆以地叛。」 疏 《年表》:「地震。」
冬,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 昭公以事楚之故,晉人不入。楚人彊而得意,一年再合諸侯,伐彊吴,爲齊討亂臣,遂滅厲,魯得其威以取繒 注 ,其明年入晉,無河上之難。先晉昭之卒一年,諸侯無伯,楚國内亂,臣弑其君,諸侯會于平丘,謀誅楚亂臣,昭公不得與盟,大夫見執。吴大敗楚之黨六國于雞甫,公如晉,得大辱,《春秋》爲之諱,而言有疾。
疾不志,此其志,何也? 據「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不言 注 疾。 釋不得入乎晉也。 言有疾,以釋不得入之恥。前不言疾,此言疾者,不得入晉之終,下又因此出奔,恥辱大,故言有疾,且因此有疾以起前之皆有疾也。
二十有四年 《年表》:「蔡昭侯申元年,悼侯弟。」
春,王二月,丙戌,仲孫貜卒。疏 羯子,諡僖子,襄三十一年立,四見經。子何忌立。
婼至自晉。
大夫執則致,致則挈,由上致之也。 不執則不致,卑不敵尊也。執則致,喜其反也。大夫,國體也,君執,則待之宜有恩禮。
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自十五年至此,十年閒天戒七見,人君猶不寤。後楚子殺戎蠻子,晉滅陸渾戎,盜殺衛侯兄,蔡、莒之君出奔,吴滅巢,吴公子光弑王僚,宋三臣以邑叛其君,佗如仲舒。」
秋,八月,大雩。 班曰:劉子説與十六年同占。
丁酉,杞伯郁釐卒。疏 《杞世家》:「平公十八 注 年卒,子悼公成立。」
冬,吴滅巢。 楚屬國,前射吴子卒。昭世吴三言滅國,類見之例,皆在徐州,揚州則不見也。經言滅,有國辭。史以邑言之者,邑有君,如宿、郜也。 疏 《吴世家》:「公子光伐楚,拔居巢、鍾離。初,楚邊邑卑梁氏之處女與吴邊邑之女争桑,二女家怒相滅,兩國邊邑長聞之,怒而相攻,滅吴之邊邑。吴王怒,故遂伐楚,取二邑而去。」「楚乃恐而城郢。」
葬杞平公。 日卒時葬,正也。
二十有五年
春,叔孫婼如宋。 言婼如宋,起婼患之,故公孫後書。婼卒,宋公亦以無公道卒也。叔孫婼、叔倪皆患于公,不得國權,故公見逐。
夏,叔倪會晉趙鞅、宋樂大心、衛北宫喜、鄭游吉、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黄父。 謀王室輸粟。平丘以後無大會,此言黄父者,爲尊周著之也。不盟者,天子事不可言盟也。平丘以後,召陵以前,三見合諸侯,皆爲王室也。
有鸜鵒來巢。 劉子説:「有蜮有蜚不言來者,氣所生,謂眚也;鸜鵒言來者,氣所致,所謂祥也 注 。鸜鵒,夷狄穴藏之禽,來至中國,不穴而巢,陰居陽位,象季氏將逐昭公,去宫室而居外野也。鸜鵒白羽,旱之祥也;穴居而好水,黑色,爲主急之應也。天戒若曰:既失其衆,不可急暴;陰將持節陽以逐爾,去宫室而居外野矣。昭公不寤,而舉兵圍季氏,爲季氏所敗,出奔于齊,遂死于外野。」此黑祥,傳所謂之眚也。 疏 《魯世家》:「師己曰:『文、成之世,童謡曰:鸜鵒來巢,公在乾侯。鸜鵒入處,公在外野。』」
一有一亡曰有。來者, 據蜮、蜚言有不言來。 來中國也。 許慎引《穀梁》説:「夷狄之鳥來 注 中國。」「鸜鵒不渡濟,非中國之禽,故曰來。」與「復中國也」同。 鸜鵒穴者, 言巢,不巢。 而曰巢, 劉子説:「鸜鵒,夷狄 注 穴藏之鳥,來至中國,不穴而居巢,陰居陽位。」 或曰:增之也。 增讀爲橧。于穴中駕巢,穴而又巢也。《公羊》云:「宜穴又巢也。」此橧爲駕巢之説。 疏 一説:增如《論衡·儒增》篇之增,謂加之也。《左氏》云:「書所無也。」但論其有亡而已,足爲異,不必更言巢,此因但有不足爲異,又增言巢以大之。
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七月雩,不言月,言月,非雩也。雩不言日,言日,非雩也。一月不再雩,再雩,非雩也。起逐季氏也。 疏 《公羊》云:「又雩,非雩也,聚衆以逐季氏也。」《左傳》同。
季者, 據上言上,當言下。 有中之辭也。 言上下,不見有中,故言季。上卿、下卿,無中也。 又,有繼之辭也。 據「鼷鼠又食其角」。
九月,乙亥,公孫于齊。 《魯世家》:「季氏與郈氏鬬雞,季氏芥雞羽,郈氏金距。季平子怒而侵郈氏,郈昭伯亦怒平子。臧昭伯之弟會僞讒臧氏,匿季氏,臧昭伯囚季氏人。季平子怒,囚臧氏老。臧、郈氏以難告昭公。昭公九月戊戌伐季氏,遂入。平子登臺請曰:『君以讒不察臣罪,誅之,請遷沂上。』弗許。請囚于鄪,弗許。請以五乘亡,弗許。子家駒曰:『君其許之!政自季氏久矣,爲徒者衆,衆將合謀。』弗聽。郈氏曰:『必殺之。』叔孫氏之臣戾謂其衆曰:『無季氏與有,孰利?』皆曰:『無季氏是無叔孫氏。』戾曰:『然,救季氏。』遂敗公師。孟懿子聞叔孫氏勝,亦殺郈昭伯。郈昭伯爲公使,故孟氏得之。三家共伐公,公遂奔。己亥,公至于齊。」
孫之爲言猶孫也,諱奔也。 劉子説:「大臣操權柄,持國政,未有不爲害者也。昔晉有六卿,齊有田、崔,衛有孫、甯,魯有季、孟,嘗掌國事,世執朝柄。終後田氏取齊;六卿分晉;崔杼弑其君光;孫林父、甯殖出其君衎,弑其君剽;季氏舞八佾于庭,三家者以雍徹,並專國政,卒逐昭公。」「《春秋》舉成敗,録禍福,如此類 注 甚衆,皆陰盛而陽微,下失臣道之所致也。故《書》曰:『臣之有作威作福,害于而家,凶于而國。』孔子曰『禄去公室,政逮大夫』,危亡之兆。」
次于陽州。 陽州,齊地。不至齊者,大夫拒之也。
次,止也。 未至齊。下言唁于野井,公在野井也。公如,不録其所至。此言次者,因在外詳録之。
齊侯唁公于野井。 不言來者,野井,齊地。 疏 《齊世家》:「魯昭公避季氏難,奔齊。齊欲以千社封之,子家止昭公,昭公乃請齊伐魯,取鄆以居昭公。」
弔失國曰唁。 失國與喪皆曰唁,慰藉之也。公國未滅,不勝其臣而出,未爲失國。苟能入之,則竟入矣。言唁,明爲奸臣所蔽,不敢自主,齊侯一公也。 唁公不得入于魯也。 唁當言失國,以不得入言者,見唁者謝公不肯入之也,下傳曰「既爲君言之,不可者意如也」是也。
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君在外,則不卒大夫,致君而後卒大夫是也;此之卒者,爲求納君,因其賢乃卒也。 疏 《魯世家》:「齊子將 注 曰:『叔孫昭子求納其君,無病而死。』」婼,豹庶子,諡昭子,四年立,六見經,子不敢立。
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諸侯卒于封内不地,地者,謀納公。宋卒皆日,唯文七年、成十五年月。 疏 《宋世家》:「十五年,元公爲魯昭公避季氏居外,爲之求入魯,行道卒,子景公頭曼立。」
邡公也。 邡當爲訪,訪謀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謀納公。宋公與婼皆求納公,當同時而卒,蓋天絶昭公。劉子云:「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皆有所見也。 疏 《魯世家》:「宋公爲魯如晉,求内之,道卒。」
十有二月,齊侯取鄆。 公元年取鄆,出奔居鄆同言取,亦譏公也。取不月,月者以其爲公取,故月以謹之。
取, 據此乃圍,非取。 易辭也。 據取皆不言帥師。 疏 據《左傳》明年乃取,此乃圍耳。言取者,急欲公之得所,不使内得據之久而後取也。 内不言取, 據内取于外言取,外取内邑不言取。 以其爲公取之, 據下自齊居鄆。 故易言之也。 故不言圍而言取。
二十有六年 《年表》:「宋景公頭曼元年。」
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月者,記葬宋之終,爲子危也。宋十二卒,六葬六不葬。壬臣,無子也;與夷、捷、杵臼,賊未討也;御説背殯;茲父失德也。六葬:繆公日,危讓也;文公日,背殯會楚也;共公日,不葬者也;莊公月,危捷弑也;平公時,正也。《春秋》凡言葬者皆有廟。
三月,公至自齊,居于鄆。 天子無外,出言居。諸侯君一國,于其境内言居。此言居,下言在者,鄆,内邑;乾侯,外邑,居安而在危,存之乃言在也。致、居不月,此月者,謹始也。 疏 《魯世家》:「二十六年春,齊伐魯,取鄆而居昭公焉。夏,齊景公將内公,令無受魯賂。申豐、汝賈許齊臣高齕、子將粟五千庾。子將言于齊侯曰:『羣臣不能事魯君,有異焉。宋元公爲魯如晉,求内之,道卒;叔孫昭子求内其君,無病而死。不知天棄魯乎?抑魯君有罪於鬼神也?願君且待。』齊景公從之。」
公次于陽州, 據遜齊未至齊國,次陽州而已。 其曰至自齊, 言居者,如以鄆爲國然。 何也? 據下致言乾侯,不言晉。 以齊侯之見公, 據如晉未見晉侯,故不言晉。 可以言至自齊也。 君重于國,見君可以言自。 居于鄆者, 據至者,至國都文。 公在外也。 言至,至國辭,不應以鄆主之。以鄆主致,是公以鄆爲國,在外之詞。未至國,在鄆不致,至國乃致也。據與「天王居于狄泉」同言居者,未失國辭。在内不言居,在外乃言居。 至自齊, 據居于外不致。 道 據在外不致。 義不外公也。 公猶在鄆,不敢外。鄆,魯邑。公居魯地,言至自齊,不必别言居,明公以遜居鄆,與常出不同。既已出奔,猶以至齊言之者,臣子無外君父之義。 疏 《左傳》云「言魯地也」,與《傳》同。
夏,公圍成。 不言取,圍而不能取也。成在魯北,欲取以自益。
非國不言圍, 據圍邑當先言伐。 所以言圍者,以大公也。 以公在行閒,故崇大其事言圍。
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子、杞伯,盟于鄟陵。 自桓以後,齊不主會諸侯矣。此何以言齊主會?著齊之更伯也。何以著之?爲謀納公也。自是以後,晉失諸侯,齊更伯,故因内事著之也。 疏 不日者,不信也。盟納公,齊爲高張所蔽,不能納,故不以信詞許。
公至自會,居于鄆。
公在外也。 不别國致會致,言居,皆在外詞。 至自會, 據與在國同。 道 據在外不致。 義不外公也。 再發傳者,上致自齊未至,此至自會,故更明之。
九月,庚申,楚子居卒。 前名棄疾,此名居,所謂二名也。 疏 《楚世家》:「十三年,平王卒」,「乃立太子軫
,是爲昭王」。居,棄疾。前名棄疾,此名居,名從主人也。
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 劉子曰:「『成周者何?東周也。』然則天子之寢奈何?曰:亦三。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之路寢。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後者也。故天子、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章,尊卑之事别,大小之德異矣。」劉子云:「初,雒邑與宗周通封畿 注 ,東西長而南北短,短長相覆爲千里。至襄王以河内賜晉文公,又爲諸侯所侵,故其分地小。」 疏 《年表》 注 :「知櫟、趙鞅納王于王城。」《鄭世家》:「定公如晉。鄭與晉謀,誅周亂臣,入敬王于周。」《周本紀》:「晉率諸侯入敬王于周,子朝爲臣,諸侯城周。十六年,子朝之徒復作亂,敬王奔于晉。十七年,晉定公遂入敬王于周。」
周有入, 《春秋》諸侯出入皆惡名,以歸爲善,以入爲篡。天子無外,不可言歸,言歸則有外。成周,城名。入成周,從城起義,上有天王,言特入此城,非篡辭也。 無出也。 言出,則是失天下辭。入不月,月者,大之也,大天王之入,以正君道也。
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劉子説:「楚平王居卒,子朝奔楚,王室乃定。」
遠矣, 楚在郢,去成周遠。 非也。 楚莫能誅之。 奔, 據王之子弟不言出,此有召、毛,當言出。 直奔也。 此從王子,不言出。《春秋》周臣凡失道者言出,絶之也。罪大不言出,以其罪重,見絶已明。直奔謂周不有之,直奔而已。不言出,如在外辭也。所謂「美惡不嫌同辭」。
二十七年 《年表》:「楚昭王軫元年。」
春,公如齊。 正月不存公,猶在内之辭,不敢外公也。至于乾侯,不在内,乃存之。 疏 自宣十年至此八十五年,乃見如齊,齊復伯也。
公至自齊,居于鄆。
公在外也。 三至公。再發傳者,與前不同,此實如齊,又傷之也。 疏 《左傳》「言在外也」同。
夏,四月,吴弑其君僚。 劉子説:「吴公子光弑王僚。」「吴王壽夢有四子:長曰謁;次曰餘祭;次曰夷昧;次曰季札,號曰延陵季子,最賢,三兄皆知之。於是王壽夢薨,謁以位讓季子,季子終不肯當。謁乃爲約 注 曰:『季子賢,使國及季子,則吴可以興。兄弟相繼。』飲食必祝曰:『使吾早死,令國及季子。』謁死,餘祭立;餘祭死,夷昧立;夷昧死,次及季子。季子 注 時使,不在。庶兄僚曰:『我亦兄也。』乃自立爲吴王。季子使還,從事如故。謁子光曰:『以吾父之意,則國當歸季子;以繼嗣之法,則我適也,當代之君。僚何爲也?』於是乃使專諸刺僚,殺之,以讓季子。季子曰:『爾殺吾君,吾受爾國,則吾與爾爲共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汝,則是昆弟父子相殺無已時也。』卒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吴國。」 疏 不言光者,吴無大夫。又曰:吴弑君,地震之意。
楚殺其大夫郤宛。 宛,楚賢大夫,聽讒殺之,故有危亡之禍。不言有罪無罪者,略之也。 疏 《楚世家》:費無忌讒郤宛。郤宛一見。
秋,晉士鞅、宋樂祁犂、衛北宫喜、曹人、邾人、滕人會于扈。 此大會,不言盟者,爲戍周不可以盟也。 疏 《左傳》:「會于扈,令戍周,且謀納公也。宋、衛皆利納公,固請之。范獻子取貨於季孫。」
冬,十月,曹伯午卒。 卒正例不日。 疏 《曹世家》:「九年,曹悼公朝宋,宋囚之。曹立其弟野,是爲聲公。悼公死于宋,歸葬。」
邾快來奔。 邾無大夫。季氏逐公。前以地書來,此不以地,何以書之?以見其甚也。畀我庶其以地,今又納叛人,甚之,故書以見其罪也。
公如齊。
公至自齊,居于鄆。 公三如齊,一同盟鄟陵。齊強魯弱,不能納公,公又改計如晉。言此以見大夫專權之禍。三國皆政在大夫,納公非大夫所喜,君不能自主,所謂「不得舉手」。湨梁以後,政在大夫,此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二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葬曹悼公。 月者,危也。
公如晉,次于乾侯。 乾侯,晉邑也。齊不能納,乃速求于晉。次,止也。 疏 《魯世家》:「二十八年,昭公如晉,求入。季平子私于晉六卿,六卿受季氏賂,諫晉君,晉君乃止,居 注 昭公乾侯。」
公在外也。 公如晉。至國不主國,不言所次。此言次,因公在外,以外爲家,故隨所在言次,明公不得入乎晉也。晉大夫受季孫賂,不入公,以此見大夫專,諸侯不能爲政。
夏,四月,丙戌,鄭伯寧卒。疏 《鄭世家》:「十三年,定公卒,子獻公蠆立。」
六月,葬鄭定公。 傳曰:「時葬,正也。」然則月者,故也,爲危之也。
秋,七月,癸巳,滕子寧卒。 日卒時葬,從方伯例矣。
冬,葬滕悼公。
二十有九年 《年表》:「鄭獻公蠆元年。」
春,公至自乾侯,居于鄆。 如晉,未見晉侯,故以乾侯致。如晉不得意,故返鄆。
齊侯使高張來唁公。疏 《魯世家》:「二十九年,昭公如鄆。齊景公使人賜昭公書,自謂主君。昭公恥之,怒而去乾侯。」言來者,公在鄆,魯地也。
唁公不得入于魯也。 公如晉,齊侯怒公,不爲公謀,使高張來謝公,故曰「唁不得入」也。以唁言者,起非實。
公如晉,次于乾侯。 再如,不得志。齊之高張、晉之荀櫟 注 ,一也。
夏,四月,庚子,叔倪卒。 公在外,不卒大夫。此卒者,無公乃卒之也,與叔孫婼同以無公乃書卒。 疏 倪,鞅子,二十三年立。
季孫意如曰:「叔倪無病而死。 不死於病,如天奪之魄。 此皆無公也, 二十五 注 年,宋公卒。傳云:「邡公也。」無讀爲譕,謂謀納公也。皆者,承上宋公、叔孫婼。 是天命也, 叔孫婼求納公,無病而死;叔倪求納公,無病而死,故曰皆也。昭公失道,天之所絶,故倪死而鄆潰。傳曰:「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也。」 非我罪也。」 求納昭公者,二叔死,宋公卒,鄆潰。傳曰:「天之所廢,誰能興之?」逐君本季氏之罪,而上亦失道。傳言此者,明君當若于道。
秋,七月。
冬,十月,鄆潰。 邑不言潰,言潰者,國之也。潰後,齊即據鄆。
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也。 解見前。言此明内外同,又起國鄆。 上下不相得則惡矣, 《春秋》重民,不相得而潰叛,是上失民也。失民爲大惡。 亦譏公也。 下不能事上,上不能使下,同譏。亦,累及公之辭。 昭公出奔, 至此乃不在魯,故以出奔言之。出奔于乾侯,故下存公,地乾侯也。 民如釋重負。 昭公無道,大蒐窮兵見逐,非盡下失道,上亦有以招之。
三十年
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言在,存公也。言居,在内辭,非存也。言乾侯不國者,不忍言也。公久居乾侯,地之,使如内地然者,臣子詞也。
中國不存公。 據在,晉不言在,楚言在。 存公, 正月無事,書公在,存公也。 故也。 鄆未潰之前猶以鄆存公,鄆潰,公乃絶于魯,故謂變也。逐君與弑同等。
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 晉大國,卒皆日者,禮備也。雖不正,從前見不正也,十三卒而七不葬,弑亂多而失德廣也。五葬:二時 注 ,二月,一日。文日葬者,危背殯戰也。悼月葬者,危伯衰也。 疏 《晉世家》:「晉頃公卒,子定公午立。」晉卒皆日,唯夷吾時,未爲伯,義不正也。
秋,八月,葬晉頃公。 不及時而葬,速葬也。 疏 月者,伯衰也。
冬,十有二月,吴滅徐。徐子章羽奔楚。 班氏曰:「徐,故國,盈姓。至春秋時,徐子章禹爲吴所滅。」徐者,州舉之。荆後言楚,徐始終不易名者,如梁亡。荆,楚爲伯;梁、徐以秦爲伯,故州舉之,不易名也。于此以州滅,下記蔡遷州來,以見蔡之爲徐州伯也。昭世吴三滅國,皆在徐州,以此終之。滅不志,志者因進之;不月,月者亦進之。 疏 《吴世家》 注 :「闔廬三年,吴王闔廬與子胥、伯噽將兵伐楚,拔舒,殺吴亡將二公子。光謀欲入郢,將軍孫武曰:『民勞,未可。待之。』四年,伐楚,取六與 。」
三十有一年 《年表》:「晉定公元年。」
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正月以存君,故于正月必詳公所在。 疏 《左傳》:「公在乾侯,言不能外内也。」
季孫意如會晉荀櫟于適歷。 言會者,起受賂,同惡相濟也。公如晉,不得入,季孫乃會其大夫,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也。 疏 《魯世家》:「三十一年,晉欲内昭公,召季平子。平子布衣跣行,因 注 六卿謝罪。六卿爲言曰:『晉欲内昭公,衆不從。』晉人止。」言意如會荀櫟,起同謀也。同惡相濟,撫君善,助奸人。
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 薛自莊三十一年至此,百五十年乃卒,莊世不卒者也。薛敘小國末,至此乃正卒,能同盟,故名。日者,以起正卒之。下從時例。
晉侯使荀櫟唁公于乾侯。 方會意如,即來唁公,明爲季孫謀謝公也。不言來者,乾侯晉地,晉自主之,故不言來。
唁公不得入于魯也。 絶公,不助之也。 曰:「既爲君言之矣, 君,晉君。言以魯侯意告晉君,起公未見晉侯。 不可者意如也。」 見櫟亦如季孫,故有三家分晉之事。
秋,葬薛獻公。
冬,黑肱以濫來奔。 劉子云:「黑肱叛邾 注 」,地震之意。納叛臣也,書者,公在外,罪三家也。
其不言邾黑肱, 《公羊》所謂「口繫邾婁」,口言邾而文無邾。 何也? 據師讀有邾。「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知此亦言邾。 别乎邾也。 别于邾,通濫也。言小邾,亦别于邾。 其不言濫子,何也? 據言小邾子也。通濫事見《公羊傳》。 疏 按:《公羊》言叔術讓國事,引公扈子云:「公扈子者,邾婁之父兄也。習乎邾婁之故,言曰:『惡有言人之國賢若此者乎?』誅顔之時天子死,叔術起而致國于夏父。」公扈子,先師,劉子曾用其説也。 非天子所封也。 天子所封乃言子,邾小國,猶有濫、有小邾,則大國多此類矣。班説:「大夫功成未封而死 注 ,子得封者,善善及子孫也。」 來奔, 據晉、宋言以叛,不言奔。 内不言叛也。 據宋辰言自蕭出奔,先言叛。此言來奔,不言叛,諱内受叛人,但録其奔而已。
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時吴滅徐,蔡滅沈,楚圍蔡,吴敗楚入郢,昭王走出。」
三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取闞。 不言公,内取也,不繫國也。《地理志》泰山郡剛下云:「故闡 注 。」
夏,吴伐越。 《吴世家》:「五年,伐越,敗之。」吴、越始交兵。
秋,七月。
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太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此大會,且中國諸侯也,何以不言同盟?爲王室事也。 疏 國參,公子發孫,公孫僑子産之子,七穆之一。國祇一見。《曹世家》:「聲公五年,平公弟通弑聲公代立,是爲隱公。」按:此無陳、蔡、許三國。
天子微,諸侯不享覲。天子之在者,惟祭與號。 據歸脤與稱天王。 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 前于城杞發傳,踰三十四年再發傳者,明大夫之事,五世希不失,此執政之終也。
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疏 《魯世家》:「三十二年,昭公卒于乾侯。魯人共立昭公弟宋,是爲定公。《孔子世家》:「孔子年四十二,魯昭公卒于乾侯,定公立。」
注 夷:原脱,據《穀梁傳》昭公元年補。
注 使:原脱,據《史記·楚世家》補。
注 伍舉問曰:原脱,據《史記·楚世家》補。
注 「奔」下日新本、鴻寶本有「起後歸弑」四字。
注 災:鴻寶本作「異」。
注 二: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戟:原作「矢」,據《新序·善謀》改。
注 縣:原作「地」,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君兄:原作「兄君」,據《史記·楚世家》乙。
注 秦:原脱,據《史記·秦本紀》補。
注 至:原脱,據《史記·吴世家》補。
注 卒:原作「年」,據鴻寶本改。
注 惡:《穀梁傳》昭公七年作「侯」。
注 今:原作「此」,據《穀梁傳》昭公七年改。
注 育:原脱,據《白虎通·封公侯》補。
注 誓:原作「書」,據《禮記·郊特牲》、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苟:原脱:據《説苑·君道》補。
注 一: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槸:原作「 」,據《毛詩·車攻》、鴻寶本改。
注 苗:原作「蒐」,據《説苑·修文》改。
注 「餘」下原衍「以」字,據《穀梁傳》昭公八年改。
注 侯:原脱,據《儀禮·鄉射禮》、鴻寶本補。
注 養:原作「著」,據《太平御覽·工藝部三》引《白虎通》改。
注 崇:原作「宗」,據《太平御覽·工藝部三》引《白虎通》、鴻寶本改。
注 射:原脱,據《白虎通·鄉射》補。
注 示:原作「士」,據《白虎通·鄉射》改。
注 不:原脱,據《儀禮注疏·鄉射禮》鄭注補。
注 凡:原作「已」,據《儀禮注疏·鄉射禮》鄭注改。
注 取:原作「義」,據《儀禮注疏·鄉射禮》鄭注改。
注 注:原作「詳」,據《穀梁傳》昭公十一年改。
注 因:原作「言」,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火: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孫:原作「叔」,據鴻寶本改。
注 共:原作「兵」,據《史記·燕世家》改。
注 三:原作「二」,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一也: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此:原脱,據《史記·楚世家》補。
注 不正代正:推詳文意,疑當作「不以不正代正」。
注 擊:原作「繫」,據《國語·魯語》改。
注 探:原作「接」,據《史記·陳世家》、鴻寶本改。
注 復:原脱,據《穀梁傳》襄公二十六年補。
注 「十」下原有「一」字,下文所舉弑君不葬者共十人,據删。
注 靈:原作「平」,據《穀梁傳》宣公十二年「葬陳靈公」改。
注 「晉」上原衍「其」字,據鴻寶本删。
注 去於是:原作「於是去」,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乙。
注 有:原脱,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補。
注 立:原作「卒」,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卒:原作「立」,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有: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太子:原作「大于」,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離:原作「亂」,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心:原作「星」,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五:原作「六」,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莫:原作「葬」,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朝:原作「旗」,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怒:原作「怨」,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炎:原作「災」,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楚: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將:原作「時」,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瘧:原作「虐」,據《新序·節士》、鴻寶本改。
注 緯:原作「偉」,據《新序·節士》、鴻寶本改。
注 陳:原作「成」,據《説苑·建本》改。
注 榮華枯矣:原脱,據《説苑·建本》、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國之俊選: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聲同:原作「同聲」,據《説苑·尊賢》乙。
注 鮑叔:原作「管仲」,據《説苑·尊賢》改。
注 已:原作「以」,據《説苑·尊賢》改。
注 侯:原作「疾」,據《白虎通·貢士》、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逮:原作「建」,據《春秋公羊傳注疏》昭公二十年何注改。
注 侯:原作「公」,據《史記·蔡世家》、鴻寶本改。
注 還之:原作「之還」,據《史記·魯世家》乙。
注 録:原作「論」,據《漢書·劉向傳》改。
注 會:原作「盟」,據鴻寶本改。
注 「同」下原有「月」字,據鴻寶本删。
注 臣: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殺:原作「弑」,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逞:原作「盈」,據《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改。
注 百官總己:原脱,據《白虎通·爵》補。
注 緣:原脱,據《白虎通·爵》補。
注 職:原脱,據《白虎通·爵》、鴻寶本補。
注 鄭: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五年: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繒:原作「緰」,據《穀梁傳》昭公四年、日新本改。
注 言:原作「如」,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八:原作「六」,據《史記·杞世家》改。
注 氣所致,所謂祥也:原作「非氣所生,謂祥也」,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來:原脱,據《周禮·考工記》疏引《五經異義》、漢魏遺書本《五經異義》「鸜鵒」條補。
注 夷狄: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如此類:原作「類如此」,據《漢書·劉向傳》乙。
注 子將:原作「高張」,據《史記·魯世家》改。
注 封畿:原作「畿封」,據《漢書·地理志》乙。
注 年表:原作「晉世家」,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謁乃爲約:原作「爲謁」,據《説苑·至公》改。
注 子:原脱,據《説苑·至公》補。
注 居:原脱,據《史記·魯世家》補。
注 櫟:原作「躒」,據《穀梁傳》昭公三十一年改,下同。
注 五:原作「四」,據《穀梁傳》昭公二十五年改。
注 二時:原在「五葬」上,據鴻寶本改。
注 吴:原脱,據《史記·吴世家》補。
注 因:原作「同」,據《史記·魯世家》改。
注 邾: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死:原脱,據《白虎通·封公侯》補。
注 闡:原作「闞」,據《漢書·地理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