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 宣公弑立,故不卒大夫。其時齊不會諸侯,以晉、楚爲二伯,楚強晉弱,故急存中國。 疏 《魯世家》:「文公次妃敬嬴,嬖愛,生子俀。」「襄仲殺惡及視而立俀,是爲宣公。」按:宣世不言公如楚,仍以齊、晉爲二伯也。楚強齊弱,齊不盟會諸侯。何以不伯楚而貶齊?齊、晉爲二伯之正,《春秋》存之也。宣世公如齊,不如晉,非晉失伯歟?晉主諸侯同盟,不言如楚,仍伯晉可知。宣公藉齊之力以弑立,專心事齊,特著如齊,以明其事耳。
元年 《年表》:「周匡王五年,齊惠元年,晉靈十三年,宋文三年,陳靈六年,衛成二十七年,蔡文四 注 年,鄭穆二十年,曹文十年,杞桓二十九年 注 ,秦共元年,楚莊六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以子赤,故畏齊討,背晉,專心事齊。十八年中,五如齊,不一如晉。大夫七如齊,歸父一如晉而已。 疏 終公世,與晉交涉者三見,與齊交涉者二十餘見,公專心事齊也。
繼故而言即位, 據子卒不日爲故,繼故正,宜不言即位。 與聞乎故也。 劉子云:「宣公者,文公之弟 注 也。文公薨,文公之子赤立,宣公殺子赤而奪之國,立爲魯侯。」 疏 劉説見《新序》 注 。
公子遂如齊逆女。 言如,復繫逆女,譏逆女也。宣弑而遂逆女,起遂與弑也,與翬同,故卒疏之。翬不卒者,罪尤重也。 疏 凡弑君而言逆女者,皆爲與弑之人,如翬與遂是也。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傳曰:「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刺不親迎。」月者,兼譏喪娶也。 疏 謹之則月,再甚則日。
其不言氏, 據「僑如以」猶言姜氏婦,言夫人必舉姓氏,貶乃去之。 喪未畢, 方練逆女,未畢三年喪。 故略之也。 宣弑,懼齊討,結婚以緩師,故急於成婚。以衰麻接冠冕,禮數略,故去氏以略之。 其曰婦, 據文夫人至不言婦。 緣姑言之之辭也。 言婦者,以譏三世娶齊,譏娶母黨也。 疏 娶母黨。内三言婦,外二言婦,逆婦、求婦是也。緣姑言,兼譏齊也。 遂之挈, 據逆氏公子。 由上致之也。 凡大夫致皆去氏。致者告廟,君前臣名,告於廟,故去氏。例夫人、大夫不致,不親迎,乃致大夫、夫人,皆譏也。大夫執乃致,閔之,故致也。
夏,季孫行父如齊。 目季孫,責之也。不去,不討,受賊命而使,亦宣之徒也。不繫事者,首惡於遂也。亟如齊,譏之也。 疏 《左傳》以爲納賂以請會。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 蔡放大夫公孫獵稱人,此不稱人者,無罪之辭也。兩見放。 疏 不書奔而書放者,示君臣之義。
放, 據與殺同舉國,奔猶舉下。 猶屏也。 不用其人而立其後,古之道也。 疏 班氏曰:「諸侯之臣諍不行得去者何?所以屈 注 尊申卑,孤惡君也。去曰『某質性頑鈍』,言愚不任用,請退避賢 注 。如是,君待之以禮,臣待放;如君不以禮待,遂去。君待之以禮奈何?曰:『予熟思夫子之言,未得其道,今子不且留。聖人之制,無塞賢之路,夫子欲何之?』則遣大夫送於郊。必三諫者,以爲得君臣之義。必待于郊者,忠厚之至也。冀君覺寤能用之。所以必三年者,古者臣下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所以順于己所不合耳。」又「君欲罪之 注 ,可得也。」又「《援神契》曰:『三諫,待放復三年,盡惓惓也。』所以言放者,臣爲君諱,若曰有罪放之也。所諫事已行者,遂去不留。凡待放者,冀君用其言耳。事已行,災咎將至,其無爲留。臣待放于郊者,君不 注 絶其禄者,示不欲去也,道不合耳。以其禄三分之二與之,一留與其妻與長子,使得祭其宗廟。賜之環則返,賜之玦則去,明君子重恥也。」 稱國以放, 蔡放稱人。 放無罪也。 蔡獵有罪,此爲無罪。放與殺同,稱人有罪,稱國無罪。 疏 宣世晉大夫除六卿之外,見經者有郤、胥、先。先亡于宣十三年,胥亡于成十八年,郤亡于成十七年。大國大夫尊,例得見經。又時有升降,故不嫌多見。《左傳》:「晉人討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衛,而立胥克。」
公會齊侯于平州。 子赤齊出,宣弑赤,賂齊田 注 。宣公立,故爲此會。 疏 平州、陽州皆齊地名。
公子遂如齊。 已與齊會,往拜成,並許賂田也。公子遂與弑,故往約之。一年之中,大夫三如齊,罪之也。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哀世齊取驩、闡,不言田。此言田者,託於諸侯之閒田也。取不月,月者非取,乃賂也。 疏 《年表》:「齊惠公元年,取魯濟西田。」
内不言取, 據許田言假。 言取, 與殺子糾同。 授之也, 授者,上無伐文,知以地與之。 以是爲賂齊也。 劉子云:「宣公殺子赤而立,子赤,齊出也,故懼而以濟西田賂齊。」 疏 自正月至此七記事,皆記宣弑結齊之事,中惟記一晉放大夫,所以惡宣之弑也。
秋,邾子來朝。 宣弑立,方有喪而行嘉禮,非也。傳曰:「衰麻非可接弁 注 冕。」卒正朝,得正不志。宣唯志此朝,不使朝惡人也。 疏 不月者,其事可見,不假月以起之。
楚子、鄭人侵陳, 文十七年伐宋,鄭從晉,因魯取賂,故受盟于楚。稱鄭人,貶之也,惡從楚。陳新受盟于晉,文十七年從伐宋,故從侵之。
遂侵宋。 宋弑昭公,晉討之,受盟于晉,楚因侵之。 疏 楚有蔡、許之師,獨目鄭者,以其新從楚也。
遂,繼事也。 先侵陳,後侵宋,陳近宋遠也。合序者,起其強。
晉趙盾帥師救陳。 此救陳、宋也。何以言救陳不言救宋?不許其救宋也。宋弑君,晉討之,受賂而還。以爲楚討其罪,晉不得救之。趙盾專兵,此弑之先見者也。正卿專政,不討賊,故從重也。 疏 《年表》 注 :「晉趙盾救陳、宋,伐鄭。」
善救陳也。 救宋不言,獨言救陳,以陳當救。救,善辭,不許以救宋也。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棐林,鄭地。文、宣之際,中國五年之中五弑君。以晉靈之行,以一大夫立于棐林,拱手指揮,諸侯同至,此楚所以強也。
列數諸侯而會晉趙盾, 據上趙盾帥師,知師即盾。 大趙盾之事也。 大夫例數 注 諸侯末,今列數諸侯而殊會盾,以盾主諸侯,伯權在盾,諸侯不能自強,故以大夫主之。 其曰師何也 注 ? 據大夫尊于師。 疏 齊侯不足乎揚,乃言齊師。 以其大之也。 諸侯不會大夫,會出盾,則尊卑不敵。師者衆辭,大之,故言師。 于棐林, 據伐不地。 地而後伐鄭, 據會伐不先地。 疑辭也。 會而後議伐,非前定,故曰疑詞。 此其地何? 據大之不宜以疑詞。 則著其美也。 趙盾一出,諸侯景從。地棐林,明盾能得諸侯,故同來者衆,會于棐林以伐鄭。如會于别地則嫌疑,鄭地則不嫌疑也。 疏 《左傳》:「楚蔿賈救鄭 注 ,遇于北林,囚晉解揚,晉人乃還。」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 再書穿帥師,起穿弑也;侵崇惡事,救陳善事,穿惡盾善,亦起穿弑而盾不弑也。盾復見,穿不復見,亦起穿弑而盾不弑也。此皆弑之先見者。 疏 《公羊》以崇爲天子邑,《左氏》以崇爲近秦國。按:華陽爲梁州,近西京畿地,《左氏》以爲秦屬國,是也。《公羊》以爲天子邑者,以其近王畿言之,今以爲梁州國。
晉人、宋人伐鄭。 晉再伐鄭。何以獨敘宋?以宋不可以伐鄭也。何以稱人?貶之也。宋有罪不討,討而與之伐鄭,以晉失伯者之道,故貶之也。 疏 時陳、衛、曹皆從楚,獨目宋以貶之。《左傳》:「晉人伐鄭,以報北林之役。」
伐鄭,所以救宋也。 宋在,不得言救宋。傳以救宋爲言,以此之「人」宋,即前之所以不言救宋也;《春秋》不許以救宋而更與之伐鄭,以晉意伐,所以救宋也。 注
二年 宣公篇事實三傳皆同,無異者,師説、禮制小有參差而已。
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于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劉子云:「《星傳》曰:『彗星入北斗,有大戰。其流入北斗中,得名人;不入,失名人。』宋華元,賢名大夫,大棘之戰,華元獲於鄭,孛于北斗之效也。」 疏 按:此鄭伐宋也。不言伐者,戰不言伐也。大棘,宋地。歸生,《左傳》字子家,二見經,此戰下弑。鄭非七穆不見公子,此非七穆而亦見者,以起弑也。 疏 《宋世家》:「四年春,楚命鄭 注 伐宋。宋使華元將,鄭敗宋,囚華元。華元將戰,殺羊以食士,其御羊羹不及,故怨,馳入鄭軍,故宋師敗,得囚華元。宋以兵車百乘、文馬四百疋贖華元。未盡入,華元亡歸。」
獲者,不與之辭也。 獲者惡辭,敗績言獲,得衆甚美,故不與鄭獲之。 言盡其衆,以救其將也。 據經先言敗績,而後言獲者,明華元得衆心。軍敗而後見獲,不如晉侯不言敗而見獲。 以三軍敵華元, 據言師敗績,三軍謂師。班氏云:「國必三軍何?所以戒非常,伐無道,尊宗廟,重社稷,安不 注 危亡也。何以言有三軍也?法天地人也。以爲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三軍三萬七千五百人也。傳曰:一人必死,十人不能當;百人必死,千人不能當;千人必死,萬人不能當;萬人必死,横 注 行天下。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爲未足,故復加二千人,因法月數。月者,羣陰之長也。十二月足,爲窮盡陰陽,備物成功,萬二千 注 亦足以征伐不義,致天下太平也。《穀梁傳》曰:『天子有六軍,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下國一軍。』諸侯所以有一軍者,諸侯,藩屏之臣也。任兵革之重,距一方之難,故得有一軍也。」 華元雖獲,不病矣。 鄭新從楚,受命伐宋,言此與獲晉侯相起。 疏 去年冬宋與晉伐鄭,今年鄭伐宋,各爲一事。
秦師伐晉。 著晉、秦之禍,楚之所以強,中國所以弱也。 疏 《左傳》:「以報崇也。」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晉使趙穿以兵伐鄭,報伐宋,鄭改從晉。 疏 不言魯者,時公從齊,齊不與晉盟會,且與楚通也。
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不葬者,賊未討。 疏 《晉世家》:「趙盾使趙穿迎襄公弟黑臀于周而立之,是爲成公。成公者,文公少子,其母周女也。」
穿弑也。 據盾後見,知非盾弑。以前言穿帥師,知穿弑。穿,盾從弟,爲盾弑君。 盾不弑而曰盾弑 注 ,何也? 據穿弑不自主。 以罪盾也。 目趙盾,過在下也。 其以罪盾,何也? 據公子比猶不主之。 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避丸也。疏 《晉世家》:「靈公壯,侈,厚斂以彫牆。從臺上彈人,觀其避丸也。宰夫臑熊蹯不熟,靈公怒,殺宰夫,使婦人持其屍出棄之,過朝。趙盾、隨會前數諫 注 ,不聽;已又見死人手,二人前諫。隨會先諫,不聽。靈公患之,使鉏麑刺趙盾。盾閨 注 門開,居處節,鉏麑退,歎曰:『殺忠臣,棄君命,罪一也。』遂觸樹而死。」 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于郊。 劉子云:「趙宣孟將之絳,見翳桑下有卧餓人,不能動,宣孟止車,爲之下飧,自含而哺之。饑人再咽而能視,宣孟問:『爾何爲饑若此?』對曰:『臣居于絳,歸 注 而糧絶 注 ,羞行乞而憎自致,以故致此。』宣孟與之壺飧脯二朐,再拜頓首受之,不敢食。問其故,對曰:『向者食之而美,臣有老母,將以貢之。』宣孟曰:『子斯食之,吾再與汝。』乃復爲之簞食,以脯二束與錢百,去之絳。居三年,晉靈公欲殺宣孟,置伏士于房中,召宣孟而飲之酒。宣孟知之,中飲而出。靈公令房中士急追殺之。一人追急,既及宣孟,向宣孟之面,『今固是君耶!請爲君反死。』宣孟曰:『子名爲誰?』及是,且對曰:『何以名爲?是夫桑下餓人也。』遂鬬死,宣孟得之以活。此所謂得惠也。故惠君子,君子得其福;惠小人,小人盡 注 其力。夫德一人活其身,而況置惠于萬人乎?」 趙穿弑公,而後反趙盾。 以此見盾與弑謀。 史狐書賊,曰: 首趙盾與責許世子,此《春秋》特起之義,以明孝子忠臣之至,不必有所承也。《左氏》以爲晉史狐先書之,而《傳》同其説,知先師亦用《左氏》説。其言事實、禮制皆同于《左傳》,特必因弟子問事乃言事,不如今之説《左傳》以事爲主耳。 「趙盾弑公。」 弑君者不必以弑赴,盾亦不必以自弑赴。《春秋》見忠臣之道,故首盾耳。晉史書曰「趙盾弑公」,《左傳》作「弑其君」,文字偶異。《孟子》:「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 盾曰:「天乎!天乎!子無罪,孰爲盾而忍弑其君者乎?」 爲猶謂也。 史狐曰:「子爲正卿, 大國三卿,盾執政,將中軍。 入諫不聽,出亡不遠。 至郊,未踰境,似有所待。 君弑,反不討賊, 不討穿,又同族,是同謀。 則志同, 盾、穿同罪。 志同則書重, 二人同罪,不能並書,故從其重書盾。 非子而誰?」 語與《左氏》同。 故書之曰 此謂《春秋》承晉史之文書之。 「晉趙盾弑其君夷皋」者, 《左傳》弑君稱臣者,臣之罪也。 過在下也。 劉子云:「趙穿弑君,趙盾時爲貴大夫,亡不出竟,還不討賊,故《春秋》責之,以盾爲弑君。」劉子引公扈子曰:「爲人臣而不知《春秋》,則陷于弑逆之罪而不知。」司馬遷云:「爲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義者,則必陷篡弑之誅、死罪之名。其實皆以爲善爲之,不知其義,被之空言而不敢辭。」 疏 按:臣子弑其君父,大惡也,不可虚以加人。而《春秋》盾、止不弑,乃以空言被之,一受弑君之罪而不能改者,由不知《春秋》臣子之道也。 曰: 盾、止未弑而《春秋》加以弑文,此所謂從輕而重之。曰者,解經所以加弑之義。 於盾也,見忠臣之至;於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 趙盾憂勤公家,世所謂忠臣;許止哀悔自責,世所謂孝子。忠孝 注 之人,其與亂臣賊子不可同年而語,徒以不盡其道,遂坐弑逆之罪。然則臣子有毫釐未盡其道,皆足以爲弑逆之階。觀二人,徒忠而弑君,徒孝而弑父,則欲免乎弑逆而爲忠孝之至者,必有鑒於此而克盡其道,庶純乎忠孝,不至空被惡名也。《春秋》責賢者備,所謂定嫌疑、明是非,以立臣子之大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疏 《周本紀》:「匡王六年崩,弟瑜立,是爲定王。」
三年 《年表》:「周定王元年,晉成公黑臀元年。」
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 傳曰:「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繫牲,十一月 注 、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劉子説:「近牛禍也。是時宣公與公子遂謀共殺子赤而立,又喪娶,區霿昏亂。亂成于口,幸有季文子得免于禍,天猶惡之,生則不享其祀 注 ,死則災燔其廟。」 疏 按:此記牛禍之始。言正月,記時也。至此記災,以順行言,則世降災愈重,天怒甚;以逆行言,則先承天怒,而後及小災。
之口, 據食角不言之。 緩辭也, 言之皆緩辭。 傷自牛作也。 傳曰:「牛傷,不言傷之者,傷自牛作也,故其辭緩。」别祭不詳祭肉,唯郊雖傷牛,必致者,畏天命也。《春秋》尊天,若以天不嚮 注 其食,畏之,畏之,故志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 傳曰:「未牲曰牛。」已死曰牛,有天王喪,以不郊爲變者。禮:有喪止宗廟,不止郊祭。不敢以父母之喪廢事天地之禮,禮:在喪不祭,唯祭天爲越紼而行事。
事之變也。 既已卜牛,所卜之新牛又死,非人力之所能。 乃者, 據三望言猶。 亡乎人之辭也。 「亡乎人」謂不存人,言公意急欲郊,以牛死不郊,非公意。
猶三望。 傳曰:「猶之爲言可以已也。」有天王喪而言郊者,喪不廢郊,越紼而行禮也。既不郊,望可已矣。 疏 《公羊傳》云:「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何祭?祭泰山、河、海。曷爲祭泰山、河、海?山川有能潤于百里者,天子秩而祭之。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泰山耳。河海潤千里。」
葬匡王。 天王五葬,唯此特危之,淺也。危定王。 疏 葬,危之也。在位六年,事不見經。
楚子伐陸渾戎。 劉子云:「楚子伐陸渾戎,觀兵周室。」此與昭十七年晉荀吴滅陸渾戎相起。陸渾近晉,楚伐至此,寇深矣。 疏 《周本紀》:定王元年,楚莊王至,楚兵乃止。不言觀兵,不使楚得邇王也。《春秋》使齊、晉伐楚,不以楚伐伯國,尤不使近王也。
夏,楚人侵鄭。 文世楚見一伐鄭之文而已。宣世五伐鄭,一圍鄭,一伐陳,一入陳,一伐宋,一圍宋,一敗晉,滅蕭、滅舒蓼猶其小事,蓋宣世爲楚最盛之時,傷中國之無伯也。
秋,赤狄侵齊。 赤狄,近晉之狄也。此晉侵齊,因有狄在,假狄言之。前言狄,此後言赤狄者,先略而後詳也。 疏 《左氏》於狄侵齊六七見,皆無傳者,以非實狄也。齊成以後,乃服于晉。
宋師圍曹。 宋所伐圍小國皆朝于我者,以宋與我同州,青州有二王後也。青州有二王後,所以魯入三頌。 疏 惡其侵鄭,不從晉。《左氏》:「報武氏之亂。」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此不正也。其不正,于不葬接見之。此晉所納也。《春秋》卒皆日,貴賤嫌,則辭不同以避嫌也。 疏 《鄭世家》:「穆公立二十二年卒,子夷立,是爲靈公。」
葬鄭穆公。 不月者,起七穆世卿專政之禍也。鄭自宣以後通不見異姓,大夫所見皆七穆。稱公子者,去疾、喜、發、騑、嘉、及歸生、鰌,皆穆公之子。稱公孫者,輒、舍之、蠆、夏、段、黑,皆穆公之孫。以氏見者,良、游、國、罕、駟,皆七穆之子孫。
四年 《年表》:「鄭靈公夷元年。」
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 與齊同平之。月者爲取向出。莒者,卒正也。郯者,連帥也。莒、郯有事,則郯小于莒,可知齊爲二伯,魯爲方伯。同時見四等之尊卑,大國、次國、小國、微國悉備,以此明上下相制,諸侯建五長之禮也。
及者, 内會二伯,當言會以尊之。 内爲志焉爾。 因下取向,故以内主其事。二伯主四州,方伯主治一州,皆得主之。 平者, 問與輸平同異。 成也。 與輸平同。 不肯者, 言不肯者,以肯爲變,不肯爲常。 可以肯也。 《春秋》以尊治卑,莒、郯不和,二伯、方伯平之。和鄰事,大美事也,莒人乃恃強不肯,非也,故言不以責之。
公伐莒,取向。 向,内邑也。前爲莒人所取,後乃取而城之,又失于莒,今乃取之。失不書者,爲内諱。
伐猶可, 傳言伐、言取,所惡也。傳言可而曰猶者,雖較可,非常法。 取向,甚矣。 伐已不正,取向尤甚。 莒人辭,不受治也。 治,討也。莒人辭,不受其治。傳曰:「治人不治,則反其知 注 。」公不反,忿怒而伐之,已非其道,取邑,則惡矣。 伐莒,義兵也。 義兵者,假義以爲名。莒恃強陵郯,方伯治之,是也。 疏 《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 取向, 據内取邑不目公,此獨目公。 非也, 不諱公,非之也。此内邑也,不得取者,無義事取之猶可;因義而取,《春秋》不許也。 乘義而爲利也。 《春秋》貴義惡利,常法也。專心爲利,攻城取地,直言其事,不加貶絶。唯乘義爲利,其事近義,其心爲利,義利一淆,是非不辨,故《春秋》必爲之著其善惡。内取邑,諱,不目公。目公者,刺之也 注 。
秦伯稻卒。 記卒者,本方伯也。時者,起狄之也。滕狄之稱子,秦不子者,起方伯也。方伯稱侯,秦稱伯者,與鄭相起也。秦在西京,雍州伯;鄭在東京,冀州伯。劉子云:周東西通王畿,故二國稱伯。下外諸侯一等,而王臣爵秩加外臣一等,伯即侯。故狄之不稱子,與吴、楚、滕異也。《春秋》八伯,四侯、二伯、二子。侯爲常稱,伯爲王畿,子爲夷狄也。狄之猶名者,猶與中國通,有禮,至成以後惡愈積,乃純狄之不名。 疏 《秦本紀》 注 :「共公五年卒,子桓公立。」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歸生不弑而首之者,志重也,與趙盾同。劉子云:「楚人獻黿於鄭靈公。公子家見公子宋之食指動,謂公子家曰:『我如是,必嘗異味。』及食大夫黿,召公子宋而不與。公子宋怒,染指于鼎,嘗之而出。公怒,欲殺之。公子宋與公子家謀先,遂弑靈公。子夏曰:『《春秋》者,記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漸以至焉。』」 疏 《鄭世家》:「元年春 注 ,楚獻黿。」「夏,弑靈公。鄭人欲立靈公弟去疾,去疾讓 注 曰:『必以賢,則去疾不肖 注 ;必以 注 順,則公子堅長。』堅者,靈公庶弟,去疾之兄也。于是乃立子堅,是爲襄公。襄公立,將盡去繆氏。繆氏者,殺靈公子公之族家也。去疾曰:『必去繆氏,我將去之。』乃止。皆以爲大夫。」按:不葬者,不討賊。
赤狄侵齊。 兩言赤狄,先略而後詳。齊,大國,赤狄再侵之,與下白狄相起,蓋晉使之。
秋,公如齊。
公至自齊。 不如晉而如齊,起專事齊也。
冬,楚子伐鄭。 楚前後皆人,此獨稱子者,美之也。鄭有弑君之罪,許得討之。獨見楚者,專其討也。 疏 《鄭世家》:「楚怒鄭受宋賂縱 注 華元,伐鄭。鄭背楚,與晉親。」
五年 《年表》:「秦桓公元年。」
春,公如齊。 比歲如齊,譏亟,以明弑者畏人。不月者,事明。
夏,公至自齊。 宣公五如齊,不如晉;成公四如晉,不如齊,明二公所事異。又以起成以下齊不爲伯。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書接内者,畏齊,親之。月者,非禮,謹始也。 疏 此夫婦辭,故言高固。蕩伯姬,《公羊》以爲蕩氏母,故以蕩目之也。
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 據王姬下嫁之禮推之。 來者,接内也。 據齊人歸公孫敖喪不言來。不接内,不言來。 不正其接内, 大國大夫與次國君尊近,會伉禮,則去氏。今逆子叔姬,貴矣!親與公爲禮,論賓主之誼,講甥舅之親,君臣無辨,且與齊君同禮,是不正也。 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逆當言女。解並見莊十七年。
叔孫得臣卒。 凡弑君而立,其世不卒大夫,卒者,皆其黨也。宣世之卒,遂與叔孫得臣是也。不日,惡之也。遂日,從疏之見。得臣,公孫茲子,叔牙 注 孫。經於得臣始稱叔孫,僖十六年立,文元年始見經,共七見。子僑如立。 疏 此不卒,正者也。卒者以明不日惡,且以起三家世專魯政也。
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爲國事書言及内。及内,明不爲内女書也。
及者, 據鄫季姬及鄫子。 及吾子叔姬也。 《春秋》内女適大夫者不書來,不接内也。及者,以内及外也。此固得内辭,言及,以尊及卑也。禮:歸寧必夫婦同行。經書女,不言其夫,爲女事來,故主女。 爲使來者, 内女適大夫者,來不書。此書者,明爲使事。書高固新娶于我,齊因使來魯,挾叔姬同行。來不繫事者,譏其使而以私事,因女,故不言使也。 不使得歸之意也。 大夫妻不言來。言及,明高固有重事,得及叔姬。歸寧,當獨言女。出高固而言及,不許歸寧。
楚人伐鄭。 去年稱楚子,此言人者,不與之之辭也。不能去亂臣而争諸侯,故人之。 疏 《左傳》:「楚子伐鄭,陳及楚平。」
六年
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 劉子云:「韓厥曰:『靈公遇弑,趙盾在外,吾先君以爲無罪,故不誅。』」 疏 盾六見經,以下不見。
此帥師也,其不言帥師,何也? 據前言帥師。 不正其敗前事, 元年救陳也。 故不與帥師也。 此侵陳,敗其前事之功。陳從晉,鄭新有楚軍,不救鄭而侵陳,故非之。 疏 言趙盾,再見也。説詳《公羊》。《左傳》:「侵陳,陳即楚故也。」
夏,四月。
秋,八月,螽。 劉子云:「先是時,宣伐莒取向,後比 注 再如齊,謀伐萊。」 疏 月者,災甚也。
冬,十月。
七年疏 《杞世家》:「共公八年卒,子德公立。」不言卒。
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據《左氏》,孫氏爲正卿,甯氏爲次卿。經見孫、甯,起逐君之禍。良夫成三年又來聘盟,詳記孫氏。至襄二十六年入戚畔,而孫氏絶于衛。
來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公事齊,不與晉。諸侯同盟會,衛侯使人來盟,結黑壤之會也。爲事晉,故以國許之。
夏,公會齊侯伐萊。 從齊伐萊,事齊專也。 疏 《左傳》:「不與謀也。」爲齊所使,從而伐萊。
秋,公至自伐萊。 萊,兖州國,以備卒正之數。《尚書》所謂「萊夷」,不言夷者,以中國待之。
大旱。 劉子云:「是夏,宣與齊伐萊。」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于黑壤。 此盟也,不言同盟者,諱賂也。無陳、蔡、許,從楚也。 疏 《左傳》:「盟于黄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八年
春,公至自會。 公初會晉,因衛爲之請也。以後又專事齊,兼貳於楚。
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 據卒垂,蓋有疾而還。黄,齊地。從内至外,地外地;從外至内,地内地。此有疾也,不言疾,不以家事辭王事。大夫如例時,月者,取卒之月加于復之上,見以疾返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禮:大夫受命而出,雖死,以尸將事。今遂本欲奉命如齊,因疾重而還,失禮違命。《春秋》貴命,託於不得已,故曰「亡乎人」;言遂本不欲還,以有疾而復,明非其本意。 復者, 據公如晉乃復。 事畢也, 據復者,反命於君之辭。 不專公命也。 遂未畢事而反,如事畢之文言復,使爲復命,傳曰「使若反命而後卒」是也。
辛巳,有事于太廟。仲遂卒于垂。疏 遂卒,子歸父立。垂,内地也。遂,不日者也,此何以蒙上日?曰 注 :遂非辛巳卒,以此日聞赴也。遂辛巳以前卒,辛巳赴至,公在祭中,聞之而不去樂,至明日猶祭,故曰譏宣也。連書二日,中不容有閒事。有閒事,則一日也。
爲若反命 據復,反命也。 而後卒也。 據卒垂,地在外也,在外未反。 此公子也, 據上言公子遂。 其曰仲, 不言公子而氏仲。如以仲爲字加于名上,則季友先言公子也。 何也? 班氏説:「所以有氏者,所以貴功德,賤伎力。或氏其官,或氏其事,聞其氏即可以知其德,所以勉人爲善也。或氏王父字者,所以别諸侯之後,爲興滅繼絶也。王者之子稱王子,王者之孫稱王孫,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各以其王父字爲氏。」 疏之也。 傳曰:「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 疏 按:稱公子,親之也,以仲氏之,則疏矣。 何爲疏之也? 據上言公子,不疏。 是不卒者也。 宣公弑逆,而臣子不討之,故與桓、莊不卒大夫同,言先君無臣子也。翬在桓世不卒,于卒去公子,知不卒。遂與宣共弑子赤,有罪,例不卒。 疏 《春秋》内臣與弑者不卒。《春秋》魯臣之不卒者,單伯、翬、結、柔、溺五人是也。以奔而不卒者,臧孫紇、公子慶父、公子慤是也。單伯之不卒,以王臣不卒之,不純待以臣禮也。翬、柔不卒者,桓不卒大夫也。溺、結不卒者,莊不卒大夫。隱卒微者而桓不卒大夫,明以罪不卒也。 不疏,則無用見其不卒也。 若書公子,則與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見之。 則其卒之,何也? 據翬不卒。 以譏乎宣也。 據與叔弓卒去樂同,知譏在宣。 其譏乎宣,何也? 疑與宣弑。 聞大夫之喪, 叔弓與仲遂皆卿,非大夫。言大夫以包卿。 則去樂卒事。 據「籥入,聞叔弓卒,去樂卒事」,譏失禮。主書者,反命後卒,一也;疏起不卒,二也;譏宣公,三也。其地,卒在外也。不日卒者,惡也,與得臣同。「壬申,公子嬰齊卒于貍蜃 注 」,卒在外,善無罪,故日。此不日,祭祀日聞其喪,非卒在辛巳。
壬午,猶繹。 此與昭十五年「叔弓卒,去樂卒事」事相起。
猶者,可以已之辭也。 據叔弓卒,不言繹,許之得正。經言猶者,皆可已而不已。 疏 《檀弓》:「仲尼曰:『卿卒不 注 繹,非禮也。』」 繹者, 據郊言猶三望。 祭之旦日之享賓也。 據壬午,知明日禮有繹以享賓。
萬入,去籥。 鄭君説:「去籥,藏之也。」「萬而言入,則去者不入,藏之可知。」萬無聲,籥有聲。因有大夫喪禮,當去樂,惡其有聲者而用無聲者,故去籥,所謂爲之變。據事書之而美惡見,所謂不待貶絶者也。
以其爲之變, 變爲去籥,之指仲卒。 譏之也。 若不知其非禮猶可言,知其不可而爲之,故特譏之。
戊子,夫人熊氏薨。 傳云:「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夫人卒葬之乎?」鄭君説:「文夫人姜氏大歸於齊,故宣公立己妾母爲夫人。」 疏 上言夫人姜氏大歸,則爲妾母無疑。妾母,不卒葬者也。因其有弑惡之禍而書之。
晉師、白狄伐秦。 中國用師不言夷狄,此何以言白狄?一見以明晉師多用夷狄也。何用見有夷狄?以晉爲二伯,同夷狄伐國,善則目晉,惡則目夷狄,由白狄可以起赤狄與狄也。不言及,狄晉也。晉與狄伐秦,後成九年,伐秦又與白狄伐晉。 疏 《晉世家》「六 注 年,伐秦,虜秦將赤。」《左傳》敘晉用兵多,有夷狄在師。
楚人滅舒蓼。 中國自莊以下不言滅國。楚無世不言滅國,著夷狄之強也。楚滅國凡十四見。言人,貶之。舒蓼者,楚之與國也。滅書,以見州卒正之數,且以惡楚。 疏 《楚世家》:「莊王十三年,滅舒蓼。」一見。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劉子云:「先是楚商臣弑父而立,至於莊王遂彊。諸夏大國唯有齊、晉,齊、晉新有篡殺之禍,内皆未安,故楚横行,八年六侵伐而一滅國。伐陸渾戎,觀兵周室;後又入鄭,鄭伯肉袒謝罪;北敗晉師于邲,流血色水;圍宋九月,析骸而炊之。」 疏 此晦日食也。
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頃熊。雨,不克葬。 頃者,謚也。婦人無謚,從夫之謚,别諡非禮也。
葬既有日, 禮當卜葬,葬日從先君而定,不當從己改。 不爲雨止, 以諸侯之尊,雨具可備。既卜日,葬當敬慎其事,不可因小事而止。 禮也。 《王制》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 注 。庶人縣封,葬不爲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許慎引《穀梁》説:「葬既有日,不爲雨止。」劉子云:「《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藏之中野,不封不樹。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棺槨之作,自黄帝始。黄帝葬于橋山,堯葬濟陰,丘隴皆小,葬具甚微。舜葬蒼梧,二妃不從。禹葬會稽,不改其列。殷湯無葬處。文、武、周公葬于畢,秦穆公葬于雍橐泉宫祈年館下,樗里子葬于武庫,皆無丘隴之處。此聖帝、明王、賢君、智士遠覽獨慮無窮之計也。其賢臣、孝子亦承命順意而薄葬之,此誠奉安君父,忠孝之至也。夫周公,武王弟也,葬兄甚微。孔子葬母於防,稱古墓而不墳,曰:『丘,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不識也。』爲四尺墳,遇雨而崩。弟子修之,以告孔子,孔子流涕曰:『吾聞之,古者不修墓。』蓋非之也。延陵季子適齊而反,其子死,葬於嬴、博之閒,穿不及泉,斂以時服,封墳掩坎,其高可隱,而號曰:『骨肉歸復于土,命也,魂氣則無不之也。』夫嬴、博去吴千有餘里,季子不歸葬。孔子往觀,曰:『延陵季子於禮合矣。』故仲尼孝子,而延陵慈父,舜禹忠臣,周公弟弟,其葬君親骨肉皆微薄矣,非苟爲儉,誠便於體也。宋桓司馬爲石槨,仲尼曰:『不如速朽。』」 疏 按:縣封、不封不樹、不爲雨止,鄭君以爲庶人禮,失傳旨矣。 雨,不克葬, 據言不克葬者,可克葬。時在冬月,雨小,未至不可葬,怠緩喪事,以雨自托耳。 喪不以制也。 譏不早爲之備也。冬十月,今九月也,非大雨之時,冬大雩已見譏。雨小,不爲雨具,不克葬,譏其怠也。《士喪禮》有潦車載簑笠。 疏 《異義》引《公羊》説:「雨,不克葬,爲天子、諸侯也。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也。」按:雨有大小,地有遠近平險,當各就本事立説。不爲雨備,偶因小雨而止,示慢也;雨大涉險以葬,示忍也。《公羊》與《傳》各言一端,合觀乃得其全義。冬無大雨,譏之是也。
庚寅,日中而克葬。 庚寅,剛日也。禮:内事以柔日。既已卜日,乃不葬,言庚寅非其日也,故曰「有日,不爲雨止」。此與葬定公相比。
而, 據葬定公言乃。 緩辭也, 據言日中,時當早,辭緩。 足乎日之辭也。 禮:日中葬,行虞禮。此日中葬,尚及反虞。定公日下昃乃葬,則過日中,失時,故言乃,傳曰「急辭也」是也。
城平陽。 平陽,水名。
楚師伐陳。 言師者,師愈乎人。討陳與晉平也,陳因討與楚平。不敘從國者,略之也。 疏 文世不言伐陳,宣世一伐、一入。
九年補疏 宣九年爲《春秋》之中,前一百二十年,後一百二十年,其奇零之數,惟閔公二年耳。
春,王正月,公如齊。 月如,危往也。公有生母之喪,故危之。宣大 姜氏而自尊妾母爲夫人,則當以夫人禮責其子。出會無王事,故危之。疏 按《異義》:《公羊》以妾母喪,不得出朝會;《左氏》以爲得出朝會。許從《左氏》,鄭從《公羊》。按:經有月以危往,則明不得也。宣妾母如適,即以爲夫人,不應又言妾禮。出又無王事,譏之是也。
公至自齊。 事齊專也。此與襄二年夏「夫人姜氏薨」、三年「公如晉」相起。
夏,仲孫蔑如京師。 宣五如齊,孟孫一如京師,直書而惡見。
齊侯伐萊。
秋,取根牟。 根牟,國也。取者,易辭。
八月,滕子卒。 《左氏》以爲滕昭公。從隱七年至此百一十七年,不卒者至多矣!至此乃卒,宣以後乃正卒小國也。月者,小國始卒,不日也。不名,用狄道。
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 陳侯不會,故討之。月者記時,爲下卒見月也。不言同盟,公不在,又晉侯卒。
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晉侯會扈而荀林父伐陳者,於會命之也。因晉侯有疾,故使人也。 疏 《晉世家》:「七年,成公與楚莊王争強,會諸侯于扈。陳畏楚,不會。晉使中行桓子伐陳,因救鄭,與楚戰 注 ,敗楚師。是年,成公卒,子景公立。」荀氏始見專政,起下敗楚。僖二十八年,晉作三行,林父將中行,故其後爲中行氏。《史記·趙世家》索隱:「晉大夫逝敖生桓伯林父。」
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 九月無辛酉。不葬者,不討穿,失德也。 疏 《晉世家》:「成公卒,子景公立。」
其地, 據外諸侯卒不地。 於外也。 據卒在國不地。 其日, 據曹伯卒於會不日。 未踰竟也。 知非踰竟者,踰竟當地國。扈,會地,不言會者,内屬國,卒乃言會、師。此晉侯自卒于封内,故辟内不言會,言地。凡未踰竟者地地,踰竟則地國,卒于齊、楚是也。 疏 按:襄七年鄭伯卒于操,此年晉侯卒于扈,文正與襄二十六年許男卒于楚同,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于疑似之際,每爲發傳。
冬,十月,癸酉,衛侯鄭卒。疏 《衛世家》:「三十五年,成公卒,子穆公遫立。」不葬,殺叔武,又失國。
宋人圍滕。 此朝我之國。宋何爲伐之?宋與同州,故朝我之國亦事宋也。曹、莒、邾、滕、薛、杞、小邾,宋無伐圍者,惟莒、薛、杞而已。滕二見伐圍、一言執,小邾一言執。伐喪稱人,貶之也。
楚子伐鄭。 稱楚子,許其伐鄭也。
晉郤缺帥師救鄭。疏 《鄭世家》:襄公五年,晉以楚伐來救,敗楚師。郤缺三見,起下殺三郤。
陳殺其大夫泄冶。 劉子云:「三諫而不用則去,不去則身亡。身亡者,仁人不爲也。」 疏 《陳世家》:「十四年,靈公與其大夫孔寧、儀行父皆通於夏姬,衷其衣以戲於朝。泄冶諫曰:『君臣淫亂,民何效焉?』靈公以告二子,二子請殺泄冶,公弗禁,遂殺泄冶。」
稱國以殺其大夫,殺無罪也。 劉子云:「陳靈公不聽泄冶之諫而殺之,曹羈三諫曹君 注 ,不聽而去,《春秋》序之俱賢,而曹羈合禮。」 疏 此記殺大夫,下言弑君、殺夏徵舒、楚子入陳,記陳亂之本末。 泄冶之無罪如何? 問 注 其事實。 陳靈公通於夏徵舒之家, 劉子云:「陳女夏姬,夏徵舒之母。」 公孫寧、儀行父亦通其家。或衣其衣,或衷其襦,以相戲於朝。 劉子云:「公孫寧、儀行父與陳靈公皆通于夏姬,或衣其衣,衷其襦,以相戲于朝。」 泄冶聞之,入諫曰:「使國人聞之,則猶可;使仁人聞之,則不可。」 諸書所記文字語句不同,各以己意説之,古書之體如是。 君愧於泄冶,不能用其言而殺之。 劉子云:「陳靈公行僻而言失,泄冶曰:『陳其亡矣!吾驟諫君,君不吾聽而愈失威儀。夫上之化下,猶風靡草,東風則草靡而西,西風則草靡而東,任風所由,而草爲之靡。是故人君之動,不可不慎也。夫樹曲木者,惡得直影?人君不直其行,不敬其言,未有能保帝王之號,垂顯令之名者也。《易》曰:夫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在邇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在邇者乎?言出於身,加于民,行發於邇,見於遠。言行,君子之樞機。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君子之所以動天地,可不慎乎?天地動而萬物變化。《詩》曰:慎爾出話,敬爾威儀,無不柔嘉。此之謂也。今君不是之慎,而縱恣 注 焉,不亡必弑。』靈公聞之,以泄冶語爲妖言 注 而殺之。後果弑于徵舒。」
十年 《年表》:「晉景公元年,衛穆公元年。」
春公如齊。
公至自齊。
齊人歸我濟西田。 公事齊,故來歸田。
公娶齊, 元年,夫人婦姜至自齊。 齊由以爲兄弟, 禮:婚姻爲兄弟之親。 反之。 因公如齊乃反可知。 不言來, 據歸皆言來。 公如齊受之也。 據公至後書歸。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陳夏徵舒弑其君,而楚滅蕭,晉滅二國,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疏 此食晦日也。
己巳,齊侯元卒。 元,桓公子。桓公嫡庶之禍至此乃止,禍延四世。此不正者,其日之何也?商人弑,國人迎而立之,有正辭也。 疏 《齊世家》:「十年,惠公卒,子頃公無野立。」
齊崔氏出奔衛。 《異義》許慎引《穀梁》説:崔氏,譏世卿也。班氏説:「大夫不世位者,股肱之臣,任事者也。爲其尊權擅勢,傾覆國家;又慮子孫庸愚,不任輔政,妨塞賢路。」「諸侯世位,大夫不世位,定法也。以諸侯南面之君,體陽而行,陽道不絶。大夫人臣北面,體陰而行,陰道有 注 絶。以男生内嚮,有留家之義;女生外嚮,有從夫之義。此陽不絶,陰有絶之效也。」按:國、高亦世卿,不譏國、高者,因崔舉族以出,下有弑事,藉以見意。國、高爲正卿,則崔爲下卿,可知齊但記三卿。雖見六族,有交替之義,合之則只三卿也。 疏 《齊世家》:「初,崔杼有寵于惠公,惠公卒,國、高畏其逼也,逐之,崔杼奔衛。」
氏者, 據出奔皆名。 舉族而出之之辭也。 所謂譏世卿也。不名而以氏,以明世卿之禍耳。劉子云「崔氏專」,故後崔杼專國,有弑君之禍。此光弑之前見者也。 疏 《左傳》以崔氏爲即崔杼,下去弑君五十一年。《左傳》:弑君以後,杼猶專齊,則于出奔時尚幼可知。蓋因其父有寵于惠公,父卒,杼立,尚幼,齊人因怨其父之寵而逐之,崔幼,故舉族而出。經因此書氏,以爲譏世卿耳,非有異也。故《齊世家》亦同《左》説。
公如齊。 公奔喪而大夫會葬,非禮也。禮:大國卿弔喪,公會葬。此因宣爲齊所立,故事齊過禮。 疏 禮:大國有喪,卿弔,公會葬。成十年晉侯獳卒,公如晉;襄二十九年楚子昭卒,公在楚,皆會葬之事。此奔喪爲非禮。小國于魯三見奔喪、會葬之事。定十五年公薨,邾子來奔喪,如此年之公奔齊喪,爲非禮。襄三十一年滕子會葬;定十五年滕子會葬,皆如公于晉、楚之事。内事齊、晉、楚三大國,故外三見奔喪、會葬之禮,以相起也。
五月,公至自齊。 天王之喪,魯不奔不賻,而爲齊奔喪,悖也。春書「公如齊,公至自齊」,曾未數月,又書「公如齊」,「公至自齊」,備書,所以貶也。月者,起六月歸父又如齊。 疏 自此至昭二十七年共八十五年,乃再見「公如齊」,以齊失伯也。齊失伯,故伯楚,於襄、昭之世再見「公如楚」。《左傳》言齊朝晉,天王錫命,齊稱舅氏,升楚爲伯,故同盟不言陳。
癸巳,陳夏徵舒弑其君平國。 劉子云:「靈公與二子飲酒于夏氏,召徵舒。公戲二子曰:『徵舒似汝。』二子亦曰:『不若其似公也。』徵舒疾此言。靈公罷酒出,徵舒伏弩廏門,射殺靈公。公孫寧、儀行父出奔楚。」 疏 《陳世家》:「十五年,靈公與二子飲于夏氏。公戲二子曰:『徵舒似汝。』二子曰:『亦似公。』徵舒怒。靈公罷酒出,徵舒伏弩廏門,射殺靈公。孔寧、儀行父皆奔楚,靈公太子午奔晉。徵舒自立爲陳侯。徵舒,故陳大夫也。夏姬,御叔之妻,舒之母也。」
六月,宋師伐滕。 大國伐小國皆方伯。宋在青州,小國宜事之也。月者,去年圍,今又伐,惡亟也。
公孫歸父如齊。 此會大國葬也。不月者,會葬禮使大夫,大夫如京師則月,非禮也。 疏 歸父,仲遂子,字子家,六見經。除臧氏、叔氏,僖以下惟見三桓,餘皆不見矣。
葬齊惠公。 齊,大國也,以上葬例日,此何以時?失伯也。不日則何以不月?初見,特去日月以明之。自此以下,不言公如齊者八十年,故特時葬以貶之。以下齊無日葬矣。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 七年,鄭與晉盟鄢陵。
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 宣公弑逆,大惡,《春秋》削小國之朝,而乃獨記王之聘,何也?曰:此不志者也。志者,因天王之聘止於此也。自是,王與魯久無往來,如石尚所謂周之不行禮於魯久是也。 疏 《左傳》:「秋,劉康公來報聘。」
其曰王季, 據季字,與王札不同。 王子也。 據蔡叔、紀季、許叔皆列國公子。 疏 王札子爲當上,王季爲王子,正稱也。殺非臣下事,目札子則是當上,非謂氏王也。 其曰子, 據列國公子不言子。 尊之也。 據子叔姬言子,同母姊妹。此言子,同母弟也。 聘,問也。 傳曰:「聘諸侯,非正也。」按:以後天王不言來聘。 疏 隱世王五使魯,桓五使魯,莊二,僖一,文五,宣一,成、襄、昭無,定一,哀無。隱、桓詳,政在天子也。莊、僖略,失天下也。文詳,起無天也。文世五使,未躋僖以前二使,有天已下二使,無天求金、有喪不稱王。宣、成以下,失天下,政在大夫。悉略之。聘,隱二,桓三,莊一,僖一,宣一,八見。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 劉子云:邾子,齊出。公比與交兵,臣下懼,致水災。 疏 十一年,歸父伐莒;十四年,會齊侯于穀;十五年,會楚子于宋,大夫專,見魯政下逮也。
大水。 劉子云:「宣公弑子赤而立,子赤,齊出也,故懼,以濟西田賂齊。邾子貜且亦齊出也,而宣比與邾 注 交兵。臣下畏齊之威,創邾之禍,皆賤公行而非其正也。」
季孫行父如齊。 劉子云:「宣公區 注 霿昏亂,亂成于口,幸有季文子得免于禍。」 疏 爲伐邾,故二卿再如齊。《左傳》作「初聘于齊」。
冬,公孫歸父如齊。 大夫三年一聘二伯,今一年公再如齊,大夫三如,非禮也。
齊侯使國佐來聘。 報聘也。平邾事。此子也,稱侯者,大國也。言子,則同方伯。宋得稱子者,爵公,尊已明。齊、晉以侯爲二伯,故禮制與方伯不同,故不稱使。凡言子者,自出言子。 疏 一説:譏齊侯也。禮:在喪不言,無言使者矣。因其使,稱侯也。
饑。 傳曰:「二穀不升 注 謂之饑。」
楚子伐鄭。 討從晉,與楚平。稱子者,因賢進之,以下多言楚子。十一年「楚入陳」,十二年圍鄭、滅蕭,十三年伐宋,十四年圍宋。宣世楚莊最強。
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夷陵。 夷狄盟不書,以有鄭見例。中國言同盟,夷狄不言同者,外之也。中國同盟,方伯見魯、衛、陳、鄭;夷狄盟,見楚、蔡、吴、秦。此不敘外州而敘中國者,外州可不言,傷中國之從夷也。以陳親楚,雖以侯先伯,從楚尤篤,亦因陳近楚,中國同盟外之故也。 疏 時陳、鄭新從楚,蔡、許舊不敘。夷陵,楚地。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四年平莒、郯不得,因伐莒取向。此再出齊人,明爲前事會二伯、方伯之師以討卒正。
秋,晉侯會狄于欑函。 欑函,狄地。中國離會夷狄不書,書者非會,起下滅狄。 疏 此謀滅狄也。會之示親,然後以兵取之,爲下滅三國起文。
不言及, 據公及戎盟言及。 外狄也 注 。 離而殊會,所以異之於諸夏。 疏 《左傳》以爲衆狄盟。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劉子云:「楚子舉兵誅徵舒,定陳國,立午,是爲成公。」月者,與丁亥同月。 疏 劉子云:「楚莊王欲伐陳,使人視之。使者曰:『陳不可伐也。』莊王曰:『何故?』對曰:『其城郭高,溝壑深,蓄積多,其國寧也。』楚王曰:『陳可伐也。夫陳,小國也,而蓄積多,蓄積多則賦斂重,則民怨上矣;城郭高,溝壑深,則民力罷矣。』興師伐之,遂取陳。」
此入而殺也。 據不地不言其入。 疏 《左傳》:「遂入陳,殺夏徵舒。」 其不言入,何也? 孔奂殺在滅陳後。 外徵舒于陳也。 《春秋》賊臣已出奔與已討同例。外徵舒于陳,如陳已討其罪而逐之,故不從入。後殺繫陳者,明爲陳 注 討。 其外徵舒于陳,何也? 據公子招不外于陳。徵舒有罪,夷狄亦得討之。 明楚之討有罪也。 言其入陳納罪人之實。不外則先言入,爲内弗受,是不許楚討之辭,故外之,使楚得討。下乃言入、納,分别其功過。
丁亥,楚子入陳。 自新城同盟至此,陳爲楚入,經遂以楚爲伯,以陳爲所屬之國。以夷狄治夷狄,故楚見入陳,滅陳,納陳大夫,執陳行人,圍陳。楚子出,敘從蔡下。定以下,猶敘從楚,皆宋 注 、衛、鄭所無,以宋、衛、鄭爲中國,不許楚治之也。陳以下不與晉同盟,言逃歸,外之于會。 疏 《楚世家》:「莊王十六年,伐陳,殺夏徵舒。夏徵舒 注 弑其君,故誅之也。破陳,即縣之。」因申叔時諫,乃復國。
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 日以謹其惡。 何用弗受也? 據討有罪,義當受。 不使夷狄爲中國也。 傳曰:「《春秋》以貴治賤,以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劉子云:《春秋》外夷狄。按:楚子有賢行,討徵舒,得誅亂之義,人皆賢之。《春秋》言入,明不討之者。《春秋》決嫌疑,常於嫌得者見不得也。先外徵舒,不使以討賊爲辭,然後拒之,不使憂中國,以亂治亂也。 疏 《春秋》中外之分嚴,可以中國治夷狄,而不以夷狄治中國。陳雖有外辭,然《春秋》猶存之,不如蔡不存。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不言出奔,絶之也。二臣從君于昏,有罪當誅,目其事,著其罪也。 疏 《左傳》:「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書有禮也。」指入陳言,不謂納得禮。
納者,内弗受也。 大夫不言納,言納一見例,所以惡楚子。 輔人之不能民 「不能民」,不能和民而治,謂納君,如「衛侯自楚復歸于衛」,不言納以惡之。 疏 此爲一事。 而討, 而讀如;討,謂討罪,如夏徵舒。 疏 此與上文别爲一事。 猶可; 猶者,不足之辭。以上二事尚得正,中國不能,夷狄爲之,尚在可許之例。 入人之國, 所謂縣陳也。雖復之,然初乃滅也。 制人之上下, 言納二大夫,是陳侯討其罪,逐之之辭。楚以兵力納之,如陳侯不得行其志者然。上下,君臣也。 使不得其君臣之道, 經之書納,是使陳上下不相安。 不可。 凡納奔臣,皆不正,而納惡臣,使人不能討,全失伯道。楚子賢,又徵舒有罪,嫌其得正,故著其惡事,所以惡夷狄,明伯者之正道。
十有二年
春,葬陳靈公。 二十一月乃葬。俟討賊,然後葬之也。《春秋》之例,殺弑者以討賊許之,雖久必葬。討不以其罪,雖討不葬,里克、甯喜是也。葬以明非滅國。 疏 《陳世家》:「成公元年冬,楚莊王爲夏徵舒殺靈公率諸侯伐陳,謂陳曰:『無驚,吾誅徵舒而已。』已誅徵舒,因縣陳而有之,羣臣畢賀。申叔時使于齊來還,獨不賀。莊王問其故,對曰:『鄙語有之:牽牛徑人田,田主奪之牛。徑則有罪矣,奪之牛,不亦甚乎?今王以徵舒爲賊弑君,故徵兵諸侯,以義伐之,已而取之,以利其地,則後何以令于天下?是以不賀。』莊王曰:『善。』乃迎陳靈公太子午于晉而立之,復君臣如故,是爲成公。孔子讀史記至楚復陳,曰:『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
楚子圍鄭。 此有從國,不言者,略之,且諱以中國從夷狄也。此入鄭,不言入者,鄭爲中國,故爲之諱,言圍而已。鄭受楚禍極矣!經以書圍爲至極之辭,不如陳、蔡言入、言滅、言執行人,不言執其君。昭四年會于申,以後鄭不見事楚之文,與陳、蔡迥 注 殊,此中外分别之大例也。 疏 《晉世家》:「楚莊王圍鄭,鄭告急于晉。晉使荀林父將中軍,隨會將上軍,趙朔將下軍,郤克、欒書、先縠、韓厥、鞏朔佐之。六月,至河,聞楚已服鄭,鄭伯肉袒與盟而去,荀林父欲還。先縠曰:『凡來救鄭,不至不可,將率離心。』卒度河。楚已服鄭,欲飲馬于河爲名而去。楚與晉軍大戰。鄭新附楚,畏之,反助楚攻晉。晉軍敗,走河,争度,船中人指甚衆。楚虜我將智罃。歸而林父曰:『臣爲督將,軍敗當誅,請死。』景公欲許之,隨會曰:『昔文公之與楚戰城濮,成王歸殺子玉,而文公乃喜。今楚敗我師,又誅其將,是助楚殺仇也。』」《鄭世家》:「莊王以鄭與晉盟來伐,圍鄭三月,鄭以城降楚。楚王入自皇門,鄭襄公肉袒牽羊以迎,曰:『孤不能事邊邑,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過也。敢不惟命是聽。君王遷之江南,及以賜諸侯,亦惟命是聽。若君王不忘厲、宣王,桓、武公,哀不忍絶其社稷,錫不毛之地,使復得改事君王,孤之願也,然非所敢望。敢布腹心,惟命是聽。』莊王爲卻三十里而後舍。楚羣臣曰:『自郢至此,士大夫亦久勞矣!今得國舍之,何如?』莊王曰:『所爲伐,伐不服也。今已服,尚何求乎?』卒去鄭。」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 劉子云:「楚莊王既服鄭伯,敗晉師,將軍子重三言而不當。莊王歸,過申侯之邑,申侯進飯,日中而王不食,申侯請罪,莊王喟然嘆曰:『吾聞之:其君賢者也,而又有師者王;其君中君也,而又有師者霸;其君下君也,而羣臣又莫若君者亡。今我,下君也,而羣臣又莫若不穀,不穀恐亡。且世不絶聖,國不絶賢 注 ,天下有賢而我獨不得,若吾生者,何以食爲?』故戰服大國,義從諸侯,戚然憂恐,聖知不在乎身,自惜不肖,思得賢佐,日中忘食,可謂明君矣。」又曰:「楚入鄭,鄭伯肉袒謝罪。北敗晉師于邲,流血色水。」 疏 《鄭世家》:「晉聞楚伐鄭,舉兵救鄭。其來持兩端,故遲。」比至,乃敗。
績, 據敗在績上。敗或不言績。 功也。 據績在敗下。自敗其功績,與敗義别。 功,事也。 《孟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 日其事,敗也。 《春秋》記載,以勝敗定功罪,戎政宜如是也。晉敗曰晉師敗績者,晉自敗其績,非楚能敗之也,與鄭棄其師同文。《春秋》重師慎戰,傳曰:「以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 注 。」又曰:「何以惡紿?曰:棄師之道也。」國之大事在兵戎,師敗則死,民弱,國無以自立,故譏晉惠而不葬宋襄,皆從鄭棄師例也。 疏 《楚世家》:「夏六月,晉救鄭,與楚戰,大敗晉師河上,遂至衡雍 注 而歸。」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蕭,蕭叔之國也,後爲宋之别邑。日者,中國附庸,謹之,同中國國也。 疏 有伯不滅中國,此言滅蕭,一見例。《左傳》:「冬,楚子伐蕭,宋華椒以蔡人救蕭。」楚人圍蕭,蕭潰。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齊桓獨伯,以後則晉與楚並伯,故傳于晉以同盟外楚。同盟皆有内在,此無内,何以言同?著之也。大會乃言同盟,此四國何以言同盟?亦著之也。晉新敗于楚,中國之魯、陳、鄭皆從楚,中國微危,故急言同盟以著之也。同盟言四國,以爲齊、魯、陳、鄭、許皆從楚,宋、衛、曹篤從中國也。 疏 從晉唯宋、衛;從楚,陳、蔡、鄭、許。稱人,微之也。新敗同盟,同外楚也。晉二同盟。《左傳》:「晉原穀 注 、宋華椒、衛孔達、曹人同盟于清丘。」「卿不書,不實其言也。」
宋師伐陳。 宋兵事皆在青州。此何以伐陳?陳,方伯也。小國乃必在青州。楚復陳,陳爲楚守,宋討陳,爲清丘之盟故。
衛人救陳。 此背清丘之盟也。以救言,善之也。陳新有楚禍,中國不能救,新附于楚,力未能拒楚,君子當助之。宋伐失時,故許衛得救之也。 疏 《左傳》:「宋爲盟故伐陳,衛人救之,孔達曰:『先君有約言焉:若大國討 注 ,我則死之。』」
十有三年
春,齊師伐莒。
夏,楚子伐宋。 楚已得陳、鄭,又争宋,以其救蕭。 疏 文世言次屈貉,託于狄伐宋。此乃直言伐宋,下且圍宋矣。
秋,螽。 劉子云:「公孫歸父會齊伐莒。」按:劉子以爲因上事得此災。
冬,晉殺其大夫先穀。 穀,先軫子也。此討有罪,何爲稱國以殺?狄晉也。何爲狄之?無君臣之道也。穀奔翟,謀伐晉,罪在穀也,因而族之,其族何罪?不言晉殺先氏而以穀目者,族誅非所忍言也,狄晉以惡誅族。 疏 《晉世家》:「先穀以首計而敗晉軍河上,恐誅,乃奔翟,與翟謀伐晉。晉覺,乃族穀。」先氏見三人:先蔑、先都、先穀。此誅族而加殺文者。
十有四年
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因其救陳,晉討而自殺,以説于晉。自殺而以國殺爲文者,衛以殺説也。故稱國,以累上言之。 疏 《左傳》:「孔達縊而死,衛人以説于晉而免。遂告于諸侯。」此自殺而加殺文者。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卒正不日,日者,進之也。篤從中國,賢乃進之。 疏 《曹世家》:「文公二十三年卒,子宣公彊 注 立。」
晉侯伐鄭。 討其從楚,邲戰助楚也。不言戰圍者,蒐焉而還。 疏 《晉世家》:「五年,伐鄭,爲助楚也。是時楚莊王彊,以挫晉兵于河上也。」
秋,九月,楚子圍宋。 月者,與下平月相起,記其久也。 疏 《楚世家》:「莊王二十年,圍宋,以殺楚使也。」《宋世家》:「十六年,楚使齊過宋,宋有前仇,執楚使。九月,楚莊王圍宋。」
葬曹文公。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此言會齊,下言會楚,公貳于楚也。歸父心專主外會,且謀去三桓也。
十有五年 《年表》:「曹宣公廬 注 元年。」
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孟獻子因楚伐宋懼,請公薦賄,求所以自免。會者,外主之。去年冬方會齊侯于穀,今春又會楚子于宋,明楚強,晉失伯也。此與昭九年「叔弓會楚子于陳」相比。楚強,内往會于所侵伐之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劉子云:「楚圍宋九月,析骸而炊之。」按:月者,謹其久,至于九月也。 疏 《楚世家》:「圍宋五月,城中食盡,易子而食,析骸而炊。宋華元出告以情,莊王曰:『君子哉!』遂罷兵去。」《宋世家》:「十七年,楚圍宋,五月不解。」按:晉又失宋,唯衛從晉。
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義也。 據宋及楚,以宋主之也。宋力盡而與楚盟,言平,以反義許之,惡傷人也。故曰:「《春秋》重人。」 人者, 據平時君在。 衆辭也。平稱衆, 據平皆言人。 上下欲之也。 争戰人所苦,言平以衆辭,君臣同欲之。 外平不道, 據平皆内。 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 謂歸父與其事,故言平。亦如外釋不志,以公之與之盟,志之。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楚圍宋而晉滅國,譏之也。二伯不單言滅國,言滅國皆方伯辭,以二伯、王臣不能取人之國以自廣。晉未失伯,何以言滅?赤狄猶可言,中國不可言,實則晉所滅國,一見赤狄以示例而已。夷狄滅不志,志者,以中國進之也,如中國自相滅。 疏 《左傳》:「六月癸卯,晉荀林父敗赤狄于曲梁。辛亥,滅潞。」
滅國有三術: 説見下。 中國謹日, 中國者,中國同盟之國,滅則日,陳、蔡、許、邢、沈、頓、胡、繒八國是也。不分中國、夷狄,滅皆日。 疏 按:諸侯葬,大國例日,次國月,小國時,當由此而推得之。 卑國月, 卑國者,中國之青州微國而不能與會盟,夷狄而未能同中國也。中國卑國,則降而月之;夷狄卑國,則進而月之,如譚、遂、甲氏、萊、徐、陸渾戎 注 是也。 夷狄不日。 不日,謂時也。夷狄,謂州、弦、温、江、黄、項、厲、六、庸、舒蓼、舒鳩、舒庸、巢,皆外州微國之遠者也。 疏 《春秋》月不爲正例,此以日、時定中國、夷狄、卑國。中國、夷狄皆有以消息,其閒雖三術,實二例而已。按:從夷狄進日者唯嬰兒,從中國而時者唯繒,故于此二條發傳也。 其日 據夷狄不日。 潞子 言子,進之在七等之首。 嬰兒,賢也。 莒潰日,傳曰:「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賢,故從中國例。甲氏不言子,此言子者,潞子離夷狄而歸中國,以此得之,《春秋》謂之潞子,以致其意。名者,失地名。
秦人伐晉。 「魏顆敗秦師于輔氏。」不書者,略之。 疏 《年表》:「晉、秦伐我。」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劉子云:札子殺二卿,天王不能誅,故宣榭災。按:外諸侯殺、弑必有名,此何以不名?内外異例,故别異之。 疏 札,《左傳》作捷,名也。札子,猶言子。札,王子也。不言王子札者,起當上也。不言王札者,王臣必氏,以子起王子也。《左傳》:「王孫蘇與召氏、毛氏争政,使王子捷殺召戴公及毛伯衛,卒立召襄。」
王札子者, 據殺事不繫大夫。 當上之辭也。 不言天王,乃王札子主之。以王札子當天子,故曰當上之辭也。使以别事,不爲當上。 疏 王札子與王季子同文。季字,母弟,札名。長庶言子,皆王子。 殺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 據當上,當言其大夫。 兩下相殺也。 據不言其大夫,知兩臣相殺。 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 昭八年陳招殺陳偃師,十三年楚棄疾殺比,皆非兩下相殺,正辭。 此其志,何也? 據兩下相殺,或累言君,或窮諸盜,不以兩下累言。 矯王命以殺之, 據書,知非兩下相殺;據當上,知矯王命也。 非忿怒相殺也, 以私忿自相殺,私事不志乎《春秋》。 故曰:以王命殺也。 以王命殺之,是謂當上。 以王命殺,則何志焉? 據雖以王命,終是兩下相殺,可不志。 爲天下主者,天也; 據天在王上也。《春秋》王爲天下主,諸侯爲一國主,以王主諸侯,以諸侯主一國,王無所主,歸本于天,天主王,故爲天下主。《春秋》以天治王,孔子曰:「畏天命。」又曰:「五十而知天命。」 繼天者,君也; 據王在天下也。《春秋》王者承天,故以天加王。曰天王者,如臣事君;曰天子者,如子事父,王子 注 、天子有臣子之義。繼天者,如子繼父,臣繼君而爲治也。 君之所存者,命也。 傳曰:「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言,何以爲人?」故《春秋》貴命也。又曰:「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于人也,以言受命。」孔子曰:「畏大人。」 爲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 劉子云:「湯問伊尹曰:『三公、九卿、大夫、列士、其相去何如?』伊尹對曰:『三公者,知通于大道,應辯而不窮,辯于萬物之情,通于天道者也;其言足以調陰陽,正四時,節風雨,如是者,舉以爲三公。故三公之事,常在道也。九卿者,不失四時,通于溝渠,修隄防,樹五穀,通于地理者也,能通不能通,能利不能利,如此者,舉爲九卿。故九卿之事,常在于德也。大夫者,出入與民同衆,取去與民同利,通于人事,行猶舉繩,不傷于言,言之于世,不害于身,通于關梁,實于府庫;如是者,舉爲大夫。故大夫之事,常在于仁也。列士者,知義而不失其心,事功而不 注 獨專賞,忠政強諫,而無有姦詐,去私立公,而言有法度;如是者,舉以爲列士。故列士之事,常在于義也。故道德仁義定而天下正,凡此四者,明王臣而不臣。』湯曰:『何謂臣而不臣?』伊尹對曰:君之所不名臣者四:諸父臣而不名,諸兄臣而不名,先王之臣臣而不名,盛德之士臣而不名,此之謂大順也。』」命者,上所以治天下之具也。臣而竊之以殺人,是臣而弄君柄,以臣伐君,是不臣。 爲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 君所以治者,命而已。失其命,使臣得奪之,是失其所以爲君者,故曰不君。 君不君,臣不臣, 劉子云:「《春秋》者,記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漸以至焉。」 此天下所以傾也。 《論語》:「齊景公:『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春秋禍亂之起,由于君臣失馭。
秋,螽。 劉子云:「宣亡熟歲,數有軍旅。」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無婁。 事齊,故重高固。
初税畝。 班氏説:「殷周之盛,《詩》、《書》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故《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養成羣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亡貧,和亡寡,安亡傾。』是以聖王域民,築城郭以居之,制廬井以均之,開肆市以通之,設庠序以教之,士、農、工、商,四民有業。學以居位曰士,闢土殖穀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亡廢官,邑無敖民,地亡曠土。」「五家爲鄰,五鄰爲里,五里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鄉,萬二千五百户也。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爲卿也。於是 注 里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以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在壄,冬則畢入於邑。其《詩》曰:『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饁彼南畝。』又曰:『十月蟋蟀,入我牀下。嗟我婦子,聿爲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也。」 疏 「習 注 禮文也。春將 注 出民,里胥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斑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男女 注 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是月,餘子亦在于序室。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始知室家長幼之節。十五入大學,學先聖禮樂,而知朝廷君臣之禮。其有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異者,移國學于少學。諸侯歲貢少學之異者于天子,學于大學,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則别之以射,然後爵命焉。孟春之月,羣居者將散,行人振木鐸,徇于路以采詩,獻之大師,比其音律,以聞于天子。故王者不窺牖户而知天下。此先王制土處民、富而教之之 注 大略也。故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故民皆勸功樂業,先公而後私。其《詩》曰:『有渰淒淒,興雲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民三年耕,則餘一年之蓄。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争訟息,故三載考績。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三考黜陟,餘三年食,進業曰登;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歲,遺九年食。然後王 注 德流洽,禮樂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繇此道也。周室既衰,暴君汚吏慢其經界,繇役横行,政令不信,上下相詐,公田不治。故魯宣公初税畝,《春秋》譏焉。於是上貪民怨,災害生而禍亂作。陵夷至于戰國,貴詐力而賤仁誼,先富有而後禮讓。」
初者,始也。 謂著爲令。 古者什一,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藉而不税。 《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關譏而不征。」《孟子》曰:「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於貢。』」藉,借也。謂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言藉者,改周之文,從殷之質。 初税畝, 此初税畝與成元年作丘甲、哀十二年用田賦相比。 非正也。 據古不税,此税之,不正。 古者三百步爲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 《王制》:「方一里者,爲田九百畝。方十里者,爲方一里者百,爲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爲方十里者百,爲田九十億畝。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爲田九萬億畝。」 公田居一。 《孟子》曰:「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 注 ,則非民。 《孟子》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初税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 《王制》云:「凡四海之内,斷 注 長補短,方三千里,爲田八十萬億一萬億 注 畝。方百 注 里爲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宫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又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爲已悉矣。 劉子云:「是時民患力役,民懈于公田,于是税畝。税畝者,就民田畝擇其美者税什一。」 古者公田爲居,井竈葱韭盡取焉。 《食貨志》:「理民之道,地著爲本。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方一里,是爲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爲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爲廬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産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爲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爲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爲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户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注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爲法者也。若山陵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爲差。有賦有税。税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貢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税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禄食庶事之費。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種穀必雜五種,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穀。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 注 易。雞豚狗彘毋失其時,女修蠶織,則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在壄曰廬,在邑曰里。」
冬,蝝生。 劉子云:「蝝,螟始生也,一曰蝗 注 始生。是時民患力役,解于公田,宣是時初税畝。税畝者,就民田畝擇美者税其什一,亂先王制而爲貪利,故應是而蝝生,屬蠃蟲之孽。」
蝝 據言螟,不言蝝。 非災也。 冬而蝝始生,不成災。 其曰蝝, 據不成災不志。 非税畝之災也。 非當爲幸。書蟲災皆在秋時,蝝在夏末,冬無爲蝝。秋而税畝,冬而蝝生,言天人相應之速也。雖不成災,猶志之,以明天災之速。謂天之愛魯,幸之也。劉子云:楚莊王三年無災則憂,以爲天之棄也。 疏 《公羊》云:「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幸之者何?猶曰受之云爾。」《左傳》:「冬,蝝生,饑,幸之也。」二傳皆作幸,此本作非,幸、非字畫相近,不知者據上非災而改。
饑。 此蟲災也。其在蝝下者,承蝝言之也。蝝初生,亦有損于穀。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劉子云:「晉滅二國。」二伯不言滅國,僖二年滅夏陽 注 者,晉未伯也,以下晉不見滅國,以二伯不可言滅也。此再言滅,以爲夷狄,乃一見之。月者,進之也。中國滅夷狄不志,志者以進,從卑國例。 疏 《晉世家》:「七年,晉使隨會滅赤狄。」
夏,成周宣榭災。 成周,王居也。劉子云:「傳曰:『成周,東周也。』」又曰:「以爲十五年王札子殺召伯、毛伯,天子不能誅,天戒若曰:不能行政令,何以禮樂爲而藏之?」
周災不志也。疏 也,當爲地。 其曰宣榭,何也? 劉子云:外災不言宫觀,略之也。 以樂器之所藏 《王制》:「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目之也。 《公羊》:「何言乎宣榭災?樂器藏焉。」班氏説:「榭者所以藏樂。宣,其名也。」目宣榭者,黜武樂。子曰:「樂則韶舞。」又「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
秋,郯伯姬來歸。 反曰來歸,見絶于夫家也。 疏 此與成五年「杞叔姬來歸」同。
冬,大有年。 有年不書,惟桓、宣書大有年者,以爲天富淫人也。
五穀大熟爲大有年。
十有七年 據《左傳》、《世家》,晉郤克如齊,頃公母笑之,在此年。《春秋》傳以敘鞌戰,前附二年末范注乃以爲經脱「季孫行父如齊」,誤矣!
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日卒,起爲外卒正。
丁未,蔡侯申卒。疏 《蔡世家》:蔡文侯立二十年卒,景侯固立。丁未,有日無月,譏其失繫而從楚也。
夏,葬許昭公。 日卒時葬,小國正也。許卒日葬時,小國爲定例,以有定起無定。蔡而同許者,是貶從小國例,大國無時葬者;知日、月、時三等,爲三等國分屬之。傳「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可推也。
葬蔡文公。 蔡,方伯也,以方伯而下同許之不月,貶之也。相比而意見。 疏 從此至成八年乃見。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邾支解繒子,晉敗王師于貿戎,敗齊于鞌。」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斷道。 大國不言齊、宋,次國不言陳、鄭,小國何以言同盟?存中國也。齊、楚結盟,陳、鄭從楚,魯、衛爲齊所侮,求晉報之。言此以起鞌之戰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齊桓爲伯,天下諸侯皆在,此齊一匡天下,如鄭莊公故事。晉伯,《左傳》以爲用平禮;本傳于桓同盟以爲尊周,于晉同盟皆云外楚,以晉與楚分伯諸侯,中國統中國,夷狄統夷狄,中分天下,狎主齊盟。桓會可以敘江、黄,爲徧至辭;至于晉,則不敘外國,雖陳,猶外之于同盟,故晉禮待不如桓公也。 疏 此晉三同盟。中國乃言同盟,同盟不見之國皆從楚者。宣世楚彊,同盟僅五國存之也。
秋,公至自會。 二會晉也。公厭三桓,思結晉以去之,故與晉會。明年,使歸父如晉,謀去三桓也。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宣不卒大夫,赤 注 無臣子也。前卒遂、得臣,起逆黨,故疏之。此記肸,非之者也。故稱弟。一榮一辱,以示法而已。《春秋》公子不爲大夫者不卒,此卒者,特進之。不爲大夫,故以親舉之曰弟。
其曰公弟叔肸, 據季友言字不言弟。 賢之也。 叔字,肸名。内臣卒,當以名,此兼稱字者,賢而進之,與季友同也。進則何以不單言字?君前臣名,上繫君,不可字,且與不名正例相混,故名字並見。季友在僖世不可言弟,故但言公子。 其賢之何也? 據其行事不見經,與季友不同,是未爲大夫。 宣弑而非之也。 據師説。事實如此,師因弟子問事,乃言之。 非之,則胡爲不去也? 據衛專出奔。桓元年,傳曰:「百姓不能去。」 曰:兄弟也,何去而之? 董子云:「公子無去國之義。」班氏説:「親屬諫不得放者,骨肉無相離之義也。」臣三諫不聽則去,子不得去。延陵得去者,非母 注 弟;鱄得去者,所傷在己。《春秋》褒其有信,特取之耳。 與之財,則曰:「我足矣。」 不受宣之財粟,以其爲不義也。 織屨而食, 自食其力,與衛專同。 終身不食宣公之食。 此非大夫而卒之者,以其賢也。如非賢,則大夫猶不得卒,何況未食禄者?以後言叔氏者,爲賢者録子孫也。特稱叔字,以著叔之爲肸後。《春秋》因賢肸而卒之也。 君子以是爲通恩也, 心非宣公,不討不去,閨門以恩掩義也。劉子云:「延陵季子曰:『爾殺吾君』,『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無已時也』。」「君子謂其不殺爲仁」,蓋謂通義也。 以取貴乎《春秋》。 劉子云:「肸,宣公之同母弟也。」公子肸,「其仁恩厚矣,其守節固矣,故《春秋》美而貴之。」《春秋》絶亂源,不正之君已立而弑,以弑君罪之者,所以塞奸賊之路也。弑君賊本所宜討,但其事久已成,又有骨肉之恩,《春秋》不許其傷恩,以親討之,故季札、魯肸皆取其通恩不殺也。
十有八年 《年表》:「蔡景侯固元年。」
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二伯不相伐,凡目伐者,非二伯之辭也。齊伐晉者,晉失伯;晉伐齊者,齊失伯也。齊自踐土以後數十年不會盟諸侯,《春秋》以下貶之爲方伯,言滅國,不言公如,明皆爲方伯,非二伯辭也。臧後立爲定公。伐齊獨敘二國者,以從楚者多。又公事齊,方伯從齊、楚,卒正畏齊,故惟以衛行也。 疏 《晉世家》:「九年,晉伐齊,齊使太子彊爲質于晉,晉爲罷兵。」
公伐杞。 内三用兵于杞,以下不見矣。以上二見皆言入杞,此 注 言伐,輕于入。此有所得,爲下晉城杞、晉悼夫人疆杞田見也。公伐杞,明公不助齊、晉也。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繒子于繒。 繒自僖十六年再見于此。前見邾人用之,此言邾人戕之,兩見前後皆受禍于邾人,何也?以繒爲邾所屬之國,一卒正統六連帥,故邾得治之也。小國不言滅國,莒得言滅繒者,亦以繒小,故得言滅。執、戕、滅三見,皆魯屬卒正爲之,則繒之爲連帥,爲卒正所統明矣。不日、繒不卒者,月以謹之。
戕猶殘也,捝殺也。 劉子云:「邾支解繒子。」 疏 君殺于鄰國曰殺,陳佗是也。殺非其殺道曰戕,繒子是也。
甲戌,楚子吕卒。 始卒楚子。 疏 《楚世家》:「二十三年,楚莊王卒,子共王審立。」
夷狄不卒, 據文以上楚不卒,襄以上吴不卒。 卒,少進也。 據楚只此記卒,吴襄二年始卒。 卒而不日, 據莒、夷狄皆不日。楚、吴皆夷狄,楚早出,賢行多;吴晚出,賢行少;以楚較吴,楚爲優。故楚日吴月,爲二等,各以其國爲斷,不關本君。 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 據楚皆日,吴皆月,楚雖不正,亦日。 簡之也。 中國言正不正,録之詳。夷狄賤惡,不復言正不正,故但以日、月定二夷優次,不復各隨本君攷之。不葬者,《春秋》之例,凡中國書葬,夷狄不書葬者,亦不卒卒者。大夷惟吴、楚,小夷惟莒。秦非實夷狄,得葬之也。楚卒皆日,吴卒皆月,始一時;秦卒皆時,終一日也。
公孫歸父如晉。 劉子云:「時三桓子孫 注 始執國政,宣公欲誅之,恐不能,使 注 大夫公孫歸父如晉謀 注 。」歸父,遂之子也。卒不疏者,歸父無後,嬰齊繼嗣,故獨貴嬰齊,且以起歸父奔非其罪也。
冬,十月,壬戌,薨于路寢。 公不事晉,此使歸父如晉者,欲去三桓也。託于三桓執國,不事晉而事齊,欲因以除去三桓,故終公之世,惟此一事與晉交。
正寢也。 解見前。 疏 《魯世家》:「宣公卒,子成公黑肱立,是爲成公。」《魯世家》:「季文子曰:『使我殺適立庶失大援者,襄仲。』襄仲立宣公,公孫歸父有寵 注 。宣公欲去三桓,與晉謀伐三桓,會宣公卒,季文子怨 注 之,歸父奔齊。」
歸父還自晉。 至檉,遂奔齊。致之挈,由上致之也。
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 解見文十三年。 與人之子 人謂公子遂,子謂公孫嬰齊也。魯人逐歸父而世嬰齊,明逐不以罪也。故敖不疏而嬰齊氏仲。 守其父之殯, 時宣未葬,故曰守殯。 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 喪不貳事,逐父使,失禮。 是以奔父也。 劉子云:「歸父未反,宣公薨。三家譖歸父于成公,成公父喪未葬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齊。」《論語》:「子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三家專政,宣公謀去之,事未成而薨,成公當繼成其事,乃父方死而逐其父之使,是失道也。」
至檉,遂奔齊。 此以謀逐三桓見逐也。何以見爲三桓所逐?僖以後公子無得氏者,三家執政而公族亡,以此見之也。 疏 檉,内地。凡自外言至,皆内地。奔齊者歸父,與齊有舊,魯不事晉,公已薨,不敢如晉也。不日者,不可以日計。
遂,繼事也。 凡言遂,皆大夫自專,無君命,由此推之可見也。
注 「四」下原衍「十」字,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删。
注 杞桓二十九年:鴻寶本在「楚莊六年」下。
注 「弟」上原衍「子」字,據《新序·節士》及石光瑛校語删。
注 新序:原作「五行志」,據《新序·節士》改。
注 屈:原作「去」,據《白虎通·諫諍》改。
注 「賢」下原衍「路」字,據《白虎通·諫諍》删。
注 之:原脱,據《白虎通·諫諍》補。
注 不:原脱,據《白虎通·諫諍》補。
注 田:原作「來」,據鴻寶本改。
注 弁:原作「冠」,據《穀梁傳》莊公元年改。
注 年表:原作「晉世家」,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數:鴻寶本作「敘」。
注 也:原脱,據《穀梁傳》宣公元年補。
注 鄭:原作「陳」,據《左傳》宣公元年改。
注 此段注文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楚命鄭:原作「鄭命楚」,據《史記·宋世家》改。
注 不:原脱,據《白虎通·三軍》補。
注 横:原作「權」,據《白虎通·三軍》改。
注 「千」下原衍「五百人」三字,據《白虎通·三軍》删。
注 弑:原脱,據《穀梁傳》宣公二年補。
注 諫:原作「陳」,據《史記·晉世家》、鴻寶本改,下同。
注 閨:原作「闔」,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歸」上原衍「歸」字,據《説苑·復恩》删。
注 糧絶:原作「絶糧」,據《説苑·復恩》乙。
注 盡:原作「有」,據《説苑·復恩》改。
注 孝:原作「臣」,據文意改。
注 十一月:原脱,據《穀梁傳》哀公元年補。
注 祀:原作「祝」,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嚮:據文意當作「饗」。
注 知:原作「治」,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春秋》貴義惡利」至「刺之也」:鴻寶本在「《春秋》不許也」下。
注 本紀:原作「世家」,據《史記》改。
注 春:原作「秦」,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去疾讓:原脱,鴻寶本作「去疾」,據《史記·鄭世家》補。
注 肖:原作「當」,據《史記·鄭世家》、鴻寶本改。
注 「以」下原衍「去疾」二字,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縱:原作「贖」,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叔牙:原作「慶父」,據《春秋左傳正義》文公元年杜注改。
注 比:原作「此」,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曰: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蜃:原作「辰」,據《穀梁傳》成公十一年改。
注 不:原脱,據《禮記·檀弓下》補。
注 六:原作「七」,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於:《禮記·王制》無此字,且阮刻十三經注疏本將「天子」、「庶人」分屬上下句,廖氏改之,並於下疏駁之。
注 戰:原作「争」,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曹君:原脱,據《説苑·正諫》補。
注 問:原作「聞」,據文意改。
注 「恣」下原衍「欲」字,據《説苑·君道》删。
注 言:原脱,據《説苑·君道》補。
注 有:原脱,據《白虎通·封公侯》補。
注 邾: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區:原作「愚」,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升:原作「熟」,據《穀梁傳》襄公二十四年改。
注 「狄」下石經本、余本有「也」字,據補。
注 陳:原作「臣」,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宋:原作「末」,日新本作「未」,據鴻寶本改。
注 夏徵舒:原脱,據《史記·楚世家》補。
注 迥:原作「迴」,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世不絶聖,國不絶賢:原作「世不絶賢」,據《説苑·君道》改。
注 則是棄其師也:原作「是謂棄之」,《論語·子路》同,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三年改。
注 衡雍:原作「雍衡」,據《史記·楚世家》乙。
注 穀:《左傳》宣公十二年、日新本、鴻寶本作「縠」。
注 若大國討:原作「大國若討」,據《左傳》宣公十二年乙。
注 彊:原作「疆」,據《史記·曹世家》改。
注 廬:原作「疆」,《史記·曹世家》同,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左傳》改。
注 陸渾戎:原作「賁陸戎」,據《穀梁傳》昭公十七年改。
注 王子:原作「王于」,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不:原脱,據《説苑·臣術》補。
注 是:原脱,據《漢書·食貨志》補。
注 習:原脱,據《漢書·食貨志》補。
注 將:原作「秋」,據《漢書·食貨志》改。
注 女:原作「子」,據《漢書·食貨志》改。
注 之:原脱,據《漢書·食貨志》補。
注 王:景祐本《漢書·食貨志》作「至」。
注 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原脱,據《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補。
注 斷:原作「絶」,據《禮記·王制》、鴻寶本作改。
注 億:原作「一」,據《禮記·王制》、鴻寶本改,下同。
注 方百:原作「一」,據《禮記·王制》、鴻寶本改。
注 比:原作「此」,據《漢書·食貨志》、鴻寶本改。
注 疆:原作「彊」,據《漢書·食貨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蝗:原作「螟」,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夏陽:原作「下陽」,據《穀梁傳》僖公二年改。
注 赤:原作「般」,據《穀梁傳》文公十八年廖注「宣公長,弑子赤」及宣公下廖注「宣公弑立,故不卒大夫」改。
注 母:鴻寶本作「兄」。
注 此:原作「皆」,據鴻寶本改。
注 子孫: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使:原作「治」,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謀」下原衍「之」字,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有寵:原作「不然」,據《史記·魯世家》改。
注 怨:原作「恐」,據《史記·魯世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