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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苗栗县志

苗栗县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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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志

学额规训章程租息义塾

学始于五帝,名曰成均;有虞氏曰庠,夏曰序,商曰学、又曰瞽宗。周则并建四学;令侯国皆立当代之学,环如半璧,曰泮宫:此立学之制也。迨汉建大学,唐设七学,宋幸监学,元设国子总教及提学官,明建国子监,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可见历朝郅治,皆以学校为要图。所以我国家大启文明,所在郡邑亦无不建学以明伦,修文以偃武。苗邑旧隶淡厅,辟土近二百年,设学亦数十;或文物声明蒸然日上,人才风俗蔚然可观。今甫分治,学宫、书院虽未遽观厥成,训课、兴章尚仍相沿其例。莅兹土者,诚能实心创建、加意栽培,由此学校兴而风化美、师道立则善人多,将来英奇蔚起、俗尚雍熙,是所厚望者尔!志学校。

学额

规训

章程

租息

义垫

学额

苗栗原隶新竹,新竹旧隶淡水。淡水小考,向附彰化。嘉庆十九年,台澎道縻奇瑜详请总督汪志伊、巡抚张师诚题准:二十三年开考厅学,定额文童进六名、武童进二名;拨府文童二名、三名无定额,廪、增各四名,四年一贡。后噶玛兰分去一名,续准酌加二名:淡五名、兰三名;廪、增亦加二名,由淡、兰附生考充。咸丰八年捐输案内,台澎道奏准淡厅永远加广文、武学额各二名后,文童进厅学七名、武童进厅学四名,每一十二年拔贡一名。光绪五年,新竹分治开考,定额县学文童进六名、武童进四名,廪、增、贡仍旧;其拔贡,则因台北全郡府、县学额数不满百,例不能拔,全府皆无。粤籍因前人渡台散处,各厅、县向拨入府学;厅试自为一榜,府、县试则与全郡粤籍合为一榜。前隶台湾府,全台粤籍定额:文童进府学十一名、武童进府学六名,廪、增各八名,二年一贡。生员岁试,则与闽籍府学共榜;其廪、增、贡额,粤籍仍归粤额考充。后台北分治,全郡粤籍文童进府学六名、武童进府学三名,廪、增各四名,四年一贡,余依旧例。十五年,苗栗分治;十六年,前爵抚刘铭传奏准:台湾府闽籍府学文学额十名,加广额四名,廪、增各二十名,三年两贡;武学额七名,加广额三名,归府属闽籍通考拨取。县学文学额二名、武学额二名,廪、增各二名,六年一贡。其粤籍府学文学额三名、武学额二名,廪、增各四名,四年一贡,归府属粤籍通考拨取。番籍学,县、府考俱附闽籍榜末;文、武童学额,系由闽籍府学拨充。

附录瀛东科名纪事(咸丰八年勒石学院口)

今天子崇励急公,广开登进。各直省捐赀保圉,例以三十万两加文、武乡试定额一名。时学道徐公宗干以海外一郡,另宜核得减半,邀恩如例。接篆裕公铎,举见数十五万两先上之。乙卯,贤书遂增其一,而文、武学额仍如例广:一次者每名以二千两为率,永远者每名以一万两为率。公之主岁、科闱也,既举行暂加之例;嗣辑续捐银数得四十八万余两,复奏增解额二名,永远学额二十一名。自丙辰岁试,已增府学九名。又自来年岁试始,淡、台、凤、嘉各增二名,兰一、彰三;府学原进二十二名,淡、兰八名,台、凤、嘉、彰各一十五名:士交忭以颂。于其归也,取博罗县「骊光兆隽」事,榜诸试堂曰「光增骊瑞」;若谓希世之祥,由公快睹其有大造于台也。台自建学以来,黉鼓泮旗,比隆内郡。惟乡举初仅一名,提帅张公云翼所奏也;时维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十三年,抚军卢公焯始奏增其一;嘉庆十一年,制府阿公林保以台绅扞海功,复奏增其一。前后百六十余年,经文武大宪节次陈请,秋试方及三人。而自乙卯至今,四年两增,遂臻数倍。在国家奖义从优,兼寓育才之意;而草茅进身有藉,益厪效忠之忱。躬际隆恩盛典,志乘未修,久将遂晦,故述之以俟考者。

规训

顺治九年,题准刊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于后: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蹟,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辨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顺治九年,复颁行上谕六条,令地方官责成乡约人等每月朔望宣诵:

一、孝顺父母。

一、尊敬长上。

一、和睦乡里。

一、教训子孙。

一、各安生理。

一、莫作非为。

康熙九年,颁上谕十六条,每月朔望,有司、绅衿齐集明伦堂及军民人等俱听宣讲:

一、敦孝弟以重人伦。

一、笃宗族以昭雍睦。

一、和乡党以息争讼。

一、重农桑以足衣食。

一、尚节俭以惜财用。

一、隆学校以端士习。

一、黜异端以崇正学。

一、讲法律以儆愚顽。

一、明礼让以厚风俗。

一、务本业以定民志。

一、训子弟以禁非为。

一、息诬告以全良善。

一、戒窝逃以免株连。

一、完钱粮以省催料。

一、联保甲以弭盗贼。

一、解讐忿以重身命。

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计共万言,刊刻颁行府、州、县、乡村,令生童诵读;每月朔望,地方官集公所逐条宣讲。

乾隆五年,钦颁「大学训饬士子文」:士为四民之首,而大学者教化所先,四方于是观型焉。比者,聚生徒而教育之,董以师儒;举古人之成法规条,亦既详备矣。独是科名声利之习深入人心,积重难返。士子所为汲汲皇皇者,惟是之求,而未尝有志于圣贤之道。不知国家以经义取士,使多士由圣贤之言、体圣贤之心,正欲使之为圣贤之徒;而岂沾沾焉文艺之末哉!朱子同安县谕学者云:『学以「为己」。今之世,父所以诏其子、兄所以勉其弟、师所以教其弟子、弟子之所以学,舍科学之业则无为也。使古人之学止于如此,则凡可以得志于科举,斯已尔。所以孜孜焉爱日不倦以至于死而后已者,果何为而然哉?今之士惟不知此,以为苟足以应有司之求矣,则无事于汲汲为也。是以至于惰游而不知反,终身不能有志于学。而君子以为非士之罪也,使教素明于上,而学素讲于下,则士子固将有以用其力,而岂有不勉之患哉!诸君苟能致思于科举之外,而知古人之所以为学,则将有欲罢不能者矣』。观朱子此言,洵古今通患。夫「为己」二字,乃入圣之门。知「为己」,则所读之书,一一有益于身心,而日用事物之间,存养省察,闇然自修;世俗之纷华靡丽,无足动念,何患词章、声誉之能夺志哉!况即为科举,亦无碍于圣贤之学。朱子云:『非是科举累人,人累科举。若高见远识之士读圣贤之书,据吾所见为文以应之,得失置之度外,虽日日应举亦不累也。居今之世,虽孔子复生,也不免应举;然岂能累孔子也』?朱子此言,即是科举中「为己」之学。诚能「为己」,则四书五经皆圣贤之精蕴,体而行之,为圣贤而有余;不能「为己」,则虽举经义治事而督课之,亦糟粕陈言,无裨实用,浮伪与时文等耳。故学者莫先于辨志。志于「为己」者,圣贤之徒也;志于科名者,世俗之陋也。国家养育人才,将用以致君泽民、治国平天下;而囿于积习,不能奋然求至于圣贤,岂不谬哉!朕膺君师之任,有厚望于诸生。适读朱子书,见其言切中士习流弊;故亲切为诸生言之。俾司教者知所以教,而学者知所以学。

乾隆四十四年,上谕:文以明道,宜以清真雅正为宗。朕曾屡降谕旨,谆谆训诫。无如听之藐藐,恬不为怪。读书人于此理尚不能喻,安望他日之备国家任使乎!大抵近来习制艺者,祗图速效,而不循正轨,每以经籍束之高阁。即先正名亦不究心;惟取庸陋墨卷,剿袭撏撦,效其浮词而全无精义,师以是教、弟以是学、举子以是为揣摩、试官即以是为去取。且今日之举子,即异日之试官;不知翻然悔悟,岂独文风日敝,即士习亦不可问矣。嗣后作文者,务宜沉潜经义,体认先儒传说,阐发圣贤精蕴,务去陈言,词达理举,以蕲合于古人立言之道,慎毋掉以轻心。试官阅卷,亦当严为甄别;一切肤词烂调,概摈不录。庶几共知谨凛,文治蒸蒸日上,以副朕崇雅黜华之至意。其繙绎清文、蒙古文,亦当实力讲求,勿仍陋习。此旨着颁示贡院暨各省学政及繙书房、理藩院各书一通,揭之堂楣;俾皆触目警心,钦承勿忽。并谕中外知之。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朕惟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而欲正人心、厚风俗,必崇尚经学,严绝非圣之书。近见坊肆间多卖小说淫辞,鄙亵荒唐,渎乱伦理;不但诱惑愚民,即缙绅子弟未免游目而蛊心。伤风败俗,所关非细。着该部通行中外严禁;所在书坊仍卖小说淫辞者,从重治罪。

——以上规训士习、厘正文体、禁止小说淫书。

乾隆元年,上谕:书院之制,所以导进人才,广学校所不及。我世宗宪皇帝命设之省会,发帑金以资膏伙;恩意至渥也。古者,乡学之秀始升于国;然其时诸侯之国,皆有学。今府、州、县学并建,而无递升之法。国子监虽设于京师,而道里辽远,四方之士不能胥会。则书院,即古侯国之学也。居讲席者,固宜老成宿望;而从游之士,亦必立品勤学,争自濯磨,俾相观而善。庶人材成就,足备朝廷任使,不负教育之意。若仅攻举业,已为儒者末务;况藉为声气之资、游扬之具,内无益于身心,外无裨于民物。即降而求文章成名足希古之立言者,亦不多得;宁养士之初旨耶?该部即行文各省督、抚、学政,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修行、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沉潜学问者,肄业其中。其恃才放诞、佻达不羁之士,不得滥入书院中。酌傚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傚分年读书之法予之程课,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勿留。学臣三年任满,谘访考核。如果教术可观、人材兴起,各加奖励。六年之后,着有成效,奏请酌量议叙。诸生中材器尤异者,准令荐举一、二,以示鼓舞。

又覆议:查书院之设,原以造就人材。应令督、抚、学臣,悉心釆访:不必拘本省、邻省,亦不论已仕、未仕,但择品行方正、学问博通、素为士林所推重者,以礼相延,厚给廪饩,俾得安心训导;仍令于生徒学业,时加考核,并宽其程期,以俟优游之化。如果六年着有成效,该督、抚、学臣酌量题请议叙。毋得视为具文,亦不准滥行题请。

又谕:各省书院延师训课,而有山长之称;名义殊为未协。既曰书院,主讲席者自应称为院长。

——以上规训书院。

章程

英才书院章程

一、款项宜综核也。查英才书院充公租谷,内麻庄系黄福源贌耕,年收租谷二百石;北坑庄系谢永安贌耕,年收租谷三百二十五石:均由院董经收。又裁剩各社番租谷,年收五百三十石,由官征收,发交院董。共计:年收一千零石。如在岁丰之年,每石以一元计,年可得洋银一千零元;除完北坑、内麻两处钱粮及福德神祀共洋一百零元外,可得洋九百零元,适敷一年开销之费。倘遇中稔及歉收年分,租须折减,款必不敷,宜随时酌筹。

一、课期宜编定也。书院有关教化,考课评文,乃知优劣。现议初三、十八两日为生童考课之期。除正月、十二月停课外,计每年十个月,开课二十期。统计三年之中,有岁、科两试,自县试至院试竣;岁、科各停课三个月,共六个月,计十二期。生监仍照旧开课。其遇乡试年分,停七、八、九三个月生课六期;有未赴乡试而仍来应课者,归入童卷汇取,以节縻费。

一、山长宜延聘也。查书院山长,为多士楷模;须延品行端正、学问渊源者,方能胜任。台地各书院山长,到院三、两月、考课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后不复过问,殊非慎重之道。现议以开课之月起,按月致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计,不以年计。设有间断,可免滥支;非故为刻核也,为勤课计耳。以十个月计,年送修洋三百元;又关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节敬洋各六元,统计三百二十六元。其来往盘费,计路之远近酌量致送。

一、董事宜选举也。书院收租、变价及登记出入帐目,必须派人专理。查有廪生谢维岳诚实可靠,堪膺英才书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务。现在经费未见充足,无庸议给薪水。惟收租、完粮、登记帐目及年底造册报销,不无用款之处;议定月给油烛、纸笔、杂费洋四元,全年给洋四十八元,以示体恤、以免赔累。

一、膏火宜酌定也。书院衡文造士,间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给膏火以奖励之。现议生童考课,每期各给膏火洋十二元;生则超等、特等,童则上取、中取,分别名次高下,以次递减酌给,以下概不准给。计每月两课,共给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计算,共给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一、帐目宜核实也。书院全年进出款目,责成院董分别按款登记,不得朦混浮开;并于年底核算清楚,造册送县查核,一面在院榜示。庶公正者不致受无故之谤,而贪污者无从逞侵蚀之谋。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选派。

一、雇工宜给值也。查看守书院、洒扫庭宇、赴乡催租等事,须雇工人料理。现议雇用工人二名:一为管院、洒扫,供山长使用;一为催租、打杂,归院董差遣。每名每月给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给洋七十二元。

一、盈余宜核出也。查书院进款除完粮外,仅敷开销,无从盈余。惟三年中,有乡试、岁科考生童停课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应存院董处,作为别项用度。此系零星截剩,无庸生放利息。

一、花红宜酌给也。士子读书上进,应由书院酌给花红,以示鼓励人才之意。现议新进文生,每名给花红洋十元;新中举人,每名给花红洋二十元;新科进士,每名给花红洋五十元;翰林,倍之;鼎甲,一百五十元;殿元,二百元:均于生童停课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给发。如有不敷,随时酌筹。

一、盘费宜核定也。新举人赴京会试,应由书院致送盘费洋二十元,以示体恤而壮行色。其新旧生赴省乡试,每名送给卷金四元,交由送考儒学携至省城给发;其不入闱者,不准滥给。此项亦于生童停课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给发;如有不敷,随时酌筹。

以上章程十则,于光绪十七年经知县林桂芬详请院司核定。

租息(书院田产租息)

北坑田租三百二十五石。

北坑田埔,先于光绪六年新、苗未分治之前,连维三与吴恢先等互相争讼;经前新竹县施锡卫详准充作新邑明志书院膏火,年收租谷二百六十五石。十四年分治后,苗邑议建书院,酌筹经费。经廪生汤树梅以北坑本苗邑管辖,而捐者又苗邑之人,请拨归苗邑,以作书院膏火之费;当经前知县林桂芬详奉宫保爵抚部院刘铭传如请批准,并准新竹县将案移还。随招庄民谢永安具保承耕,每年加租谷六十石,共计年收三百二十五石。

内麻庄田租二百石。

内麻庄田园,乃县民张琼荣之业。因与六庄业、佃人等争夺水圳酿事,互相讦讼,势成不解;嗣蒙前台北府雷其达提集人证质讯,断令六庄公鸠番银四千两向张琼荣承买田业,立契归管,以息讼端。光绪十四年分治,筹款议建书院;经廪生汤树梅等以六庄公置内麻庄田园每年所收租谷为经理之刘育英侵蚀,与其徒饱私囊,不若归作公用,佥请充作书院膏火;经前知县林桂芬详奉宫保爵抚部院刘铭传如请批准。自光绪十六年为始,归书院管业。其刘育英所执契据,经林任追出,发交院董领管。

各社裁剩番租缺额拨充书院膏伙经费:猫阁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石。新港社头目年缴租谷三十五石。后垄头目年缴租谷五十石。吞霄社头目年缴租谷一百二十石。房里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石。苑里社头目年缴租谷六十石。猫盂社头目年缴租谷一十石。日南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五石。大甲东社头目年缴租谷二十石。德化社头目年缴租谷一百十石。以上十社,共计租谷五百三十石。未分治之先,新竹清理各社番租,除社中开用外,将所剩者归公,名之曰「裁剩番租缺额」四百二十八石四斗,详请作为新邑孤贫月米之费。光绪十四年分治后,前知县林桂芬分别裁减,计租谷五百三十石;详准拨归苗栗英才书院,以作生童膏火。因当时未定拨归年分,故又经知县沈茂荫详奉院司:定以光绪十八年起,归苗栗征收,给书院开用。

义垫(社学义塾)

一、猫阁社:离城六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八十石。

一、新港社:距城十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七十石。

一、后垄社:距城十一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六十石。

一、吞霄社:距城二十五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一百石。

一、猫盂社:距城三十二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二十石。

一、苑里社:距城三十四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八十石。

一、房里社:距城三十九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五十石。

一、双寮社:距城四十四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四十石。

一、日北社:距城四十五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六十石。

一、日南社:距城四十七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六十石。

一、大甲东社:距城四十八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五十石。

一、大甲西社:距城四十九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四十五石。

以上社学义塾,共一十二馆。年供学谷,系由各社番租内抽出,以作束修各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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