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宋史论丛

南宋初年的均富思想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现在许多青年飞蛾扑火地所为殉身的主义,就它的理想方面而论,差不多是和我国记载的历史同其久远的。自从战国以降,趋向均富的思想和活动,无代无之。我们虽然不能跟马克思说,人类的历史乃是阶级争斗的历史——假如把阶级解作自觉的阶级,把争斗解作现代劳资对抗式的争斗——但我们至少可以说,战国以降的中国社会史,乃是均富的势力和反均富的势力的争斗史;虽然在这争斗里头,前者较之后者远为微弱。均富的势力每一次出台,便立即被挤到历史的幕后;但经过长期的隐晦,忽又现身。它是狂澜底下打不消的暗潮,它是巨熊掌下压不碎的不倒翁。

不过我国旧有的均富思想和舶来新式的均富思想有这几点不同。前者诉于享着不均之利的人,劝他们大发慈悲,去“行不忍人之政”;后者却诉于受着不均之害的人,要他们去创造自己的命运。前者把自身的实现付于不可知之数;后者却把自身的实现认为历史的必然。前者是绝无“危险”性的,王公大人也可以谈谈;后者却是王公大人所深恶痛疾的“洪水猛兽”。这些差异就是马克思所谓“乌托邦式社会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差别。

我国的“乌托邦式社会主义”思想史中登峰造极的人物,不是墨翟,不是孟轲,不是《礼运》的作者,不是王莽,而是南宋初年的林勋。可惜这个人和他的学说,竟被埋没了七八百年。在《宋元学案》和所有近来讲中国政治或经济思想史的著作里竟找不到他的名字。所以我忍不住要把他表彰一下,虽然现在所得关于他的史料还不多。

林勋的主要著作有《本政书》十三篇。此书著录于《宋史·艺文志》(子部,农家类),但以后重要的官私书目都没有著录,大约在明代已经亡佚了。幸而罗大经(宋末元初人)的《鹤林玉露》(卷七)里有记《本政书》的一长段,把它的大旨还保存着。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六)于建炎三年八月记林勋献《本政书》下,亦附有此书的提要;《宋史》(卷四二二)的《林勋传》大部分是抄录这段提要的。这段提要远不如《玉露》所述的详晰而且得要,但也有可以补充《玉露》的地方。现在讲林勋的生平和思想只有这三项材料。

在汉以后所有的“井田论”者当中,林勋的大贡献在提出一个达到“耕者有其田”和平均田地分配之比较切实的办法。他可以说是我国过去所有乌托邦式社会主义者当中最不乌托邦式的。他反对由政府没收民田重行分配的办法(王莽曾行过而失败的办法)。他说:“贫富不等,未易均齐,夺有余以补不足,则民骇矣。”他提出的方案如下:

1.分现有农民为二等:“一夫占田五十亩以上者为‘良农’,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

2.“其无田而为闲民与非工商之在官而为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

3.“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余为‘羡田’。正田毋敢废业,必躬耕之。”

4.“其有羡田之家则毋得买田,惟得卖田。至于次农则毋得卖田,而与隶农皆得买羡田,以足一夫(五十亩)之数,而升为良农。”

5.“凡次农、隶农之未能买田者皆使之分耕良农之羡田,各如其夫之数(一夫五十亩),而岁入其租于良农,如其俗之故。非自能买田及业主自收其田,皆毋得迁业。”

6.“若良农之不愿卖羡田者,宜悉俟其子孙之长而分之,官毋苛夺,以贾其怨,小须暇之,自合中制矣。”

他的“中制”完全实现了以后的社会,除了凡农民皆是自耕农,而且各各仅占田五十亩外,还有以下的情形:

7.十六夫为一个单位,他们连耕地和居住地共占九百亩,即一方里,叫做一“井”。万井(即一万方里,即“方百里”),为一同;但“一同之地……三分去二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泽与夫硗确不毛之地,定可耕与民居者三千四百井”。

8.“一顷之居,其地百亩,十有六夫分之。夫宅五亩。总十有六夫之宅为地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社学场圃,一井之人共之,使之朝夕群居以教其子弟。”

9.“井复一夫之税,以其人为农正,劝督耕耨赋税之事;但收十五夫之税。”

10.每一夫五十亩每年纳税米一石、钱二百文(“总八顷之税为米十有六石,钱三贯二百文。”)。依林勋的计算,这是什一之税,因为“百亩之收平岁为五十石上岁为米百石”。“总计三千四百井之税为米五万一千石,为钱一万二千贯,以此为一同之率。”(以上十事据《鹤林玉露》)

11.每井赋兵二人,马一匹,一同之率,为兵六千八百人(《宋史》本传作六千四百,似误),马三千四百匹。于此率内,“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值)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应征兵马之粮饷,以同内之租税供之。

12.“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

13.以上之制度“行之十年,则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夫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予民”。(以上三事据《要录》及《宋史》本传。)

以上十三项都是关于土地问题的。但内中第二项“非工商之在官”者云云,似乎暗示林勋也有一种统制资本的办法,就是把工商变成政府的雇员,可惜其详不可得而知了。

林勋的均田主张并不是凌空结撰的梦想,乃是他针对时病而开的药方。南宋初年社会病态,他在《本政书》里也曾扼要地指出。他说:“国家兵农之政率因唐末之故……(而)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要录》及本传)以这样的国家,当金人之锋,不思改弦易辙,而说什么“长期抵抗”“收复失地”,岂非欺人之谈?

南宋初年我国土地和资本集中的情形现在还没有被详细考出,但林勋的均田思想的出现正表示着有产和无产两阶级的对立已成为很明显的事实。最足以证明这个推论之不谬的,林勋奏上《本政书》的次年二月,便有钟相、杨幺之徒,打着“均贫富”“等贵贱”的旗号起事于荆南。他们“焚官府、城市、寺观、神庙及豪右之家,杀官吏、儒生、僧道、巫医、卜祝之人,谓国法为邪流,谓劫财为均平;病者不许服药,死者不许行丧;人皆乐附而行之,以为天理当然”(《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七)。这场革命,聚众至四十万,历时至二十年,蔓延的地方相当于现今两湖的大部分(参看朱希祖《杨幺事迹考证》)。参加这场革命的主要分子正是林勋所谓“失职”的农民。他们久蓄的怨毒终于发泄了。挥霍他们的血泪以自娱自快的人们终于偿付积欠的代价了。林勋的均田思想正是大乱前夕照例应有的“改良主义”。像一切大乱前夕的改良主义者,他使软心的史家佩服他识见的超越、同情的敏锐、态度的敦厚、计虑的周密,同时又惋惜他的苦口婆心的白费。

关于林勋的生平,记载甚略;根据《要录》和《宋史》,我们可知以下数事:

1.他是贺州(今广西贺县)人。(据《宋史》本传,《玉露》同。《要录》说他是临贺人,临贺盖即贺州治。)

2.他登徽宗政和五年(一一一五)进士第。[据本传。《玉露》说他“绍兴(一一三一至一一六)中登进士第,”盖误。]

3.他于高宗建炎三年(一一二九)八月以广州教授的资格进呈《本政书》(本传但言其登进士后曾“为广州教授”,《要录》载“广州教授林勋献《本政书》”云云),旋即被任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4.“其后勋又献《比校书》二篇。大略谓桂州地东西六百里,南北五百里,以古尺计之,为方百里之国四十,当垦田二百二十五万二千八百顷,有田夫二百四万八千,出米二十四万八千斛,禄卿大夫以下四千人,禄兵三十万人;今桂州垦田约万四十二顷,丁二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五,税钱万五千余缗,苗米五万二百斛有奇,州县官不满百员,官兵五千一百人。盖土地荒芜,而游手末作之人众,是以地利多遗,财用不足,皆本政不修之故。”

5.他又著有《治地旁通》一卷(见《宋史·艺文志·农家类》),今亦亡佚,内容不详。

他的生卒年无考。假定他登进士第时年约三十,那么,他约生于哲宗元祐元年(一八六),他献《本政书》时年约四十四。他献《比校书》不知道在那〔哪〕一年,《要略〔录〕》系此事于献《本政书》之记载下,两事相去当不远,此后就没有他的消息。我们若说他生于十一世纪的末叶,卒于十二世纪的中叶,当无大差。

《本政书》在十二世纪的末叶还很流行,并且为当时智识界的领袖所称道。《鹤林玉露》说:“朱文公(熹)、张宣公(栻)皆喜其说,谓其有志复古。”《宋史》本传说:“朱熹甚爱其书。东阳陈亮曰:勋为此书,考古验今,思虑周密,可谓勤矣,世之为井地之学者孰有加于勋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成顺致利,则民不骇而可以善其后矣。”

《本政书》在南宋政治思想史上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再加探索的问题。

原载《大公报·史地周刊》第87期,1936年5月29日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