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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论丛

戴东原乩语选录乙编之一(为窃书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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乩(降坛诗):

仙家鸡犬近来瘠,

金盘玉粒终何益?

更豢鹦鹉称能言,

啁晰声中闻霹雳!

本仙休宁戴震又来也。

素:久违了,东原大仙。为什么有两年多,屡次请大仙都请不动?

乩:“邦无道,其默足以容。”

素:上半句似乎要斟酌。

乩:我所谓道,原非常道。历史上有一等时代,在其中,不忍对被压迫者下井落石的人,只合缄默。

素:不过近来至少有一件事,大仙不容缄默。

乩:什么事?

素:涉及大仙飞升以前的事。

乩:到底什么事?

素:大仙窃书的事。近来孟心史先生又把这场公案提出,而且似乎两罪俱发。

乩:何来两罪?

素:分开来说罢。第一,大仙得承认窃赵校《水经注》的旧罪。

乩:碍难承认。

素:那么,大仙承认见过赵校《水经注》么?

乩:我原没说没见过,或暗示没见过呀!四库中关于《水经注》部分由我戴某一手包办是时人所共知的。赵诚夫的《水经注释》四十卷、《刊误》十二卷著录于四库,即由我署名校上,并撰提要。我在这提要中还夸他“考据订补,亦极精核。……旁引博征,倾为淹贯,订疑辨伪,是正良多。自官校宋本(素痴按,东原以大典本为出于宋本)以外,外间诸刻,固不能不以是为首矣”。我在《直隶河渠书·唐河》卷一中也说过:“杭人赵一清,补注《水经》,于地理学甚核。”我对于诚夫和他的校释水经注,一再推重。人家却说我装作没看见赵校《水经注》,公理何在?假如我有意盗窃诚夫的书,何不把他屏于四库之外,连目也不存?

素:可是大仙校定的四库本《水经注》,内中好些地方说是依据《永乐大典》的,今人覆按,却不同于大典本,而同于赵校本,这又何说?

乩:你自然不知道我们当日的一段苦衷。捧大典即所以归美于中秘的意思。归美于中秘乃是当日识时务的馆臣一致的态度。纪晓岚先生头一个就要这样办。说我因为归美于中秘,不择手段,我诚无辞。若说我存心要掠夺人家一点校勘的功劳,那么我戴某虽不肖,何至要靠一部书的校勘来争学术界或学术史上的地位?

素:为什么要归美于中秘?

乩:归美于中秘乃所以归美于君。你读《水经注》提要,可曾注意到这些话?“今以《永乐大典》所引,各案水名,逐条参校。……神明焕然顿还旧观。三四百年之疑窦,一旦旷若发蒙。是皆我皇上稽古右文,经籍道盛,琅嬛宛委之秘,响然并臻,遂使前代遗编,幸逢昌运,发其光于蠢简之中,若有神物?呵,以待圣朝而出者。是亦旷世之一遇矣。”假如我据实直书,这些颂圣的话从何说起?

素:为什么要说这些肉麻的话?

乩:一言难尽。要解答这个问题,请细读阳世当今的杂志和报纸。

素:赵诚夫的美,大仙以归于中秘,那么大仙本身亦有美么?

乩:有的,有的,就在厘别经注的义例。

素:大仙还提那些义例哩!其中第二例,“水道所过,经云经,注则云径”:孟先生指出,赵诚夫在本书的附录的按语里已经说过。

乩:官书例不著所出。而且我立了三例,此不过其一。

素:孟先生说,“戴君之第一例,所谓注文毓。一水内必详其注入之小水,以间厕其间。是以主水之名,屡举不厌。虽注入之小水,有所携带者相间,亦屡举小水之名,云云。东潜于此携带之小水,指明其为注文之生枝发叶,歧中有歧,特推广注中注之例,用小一等之字书之,以别于直接注入主水之小水。使学者随文辨认,一目了然。较之空设一例,仍使浅学按例寻求,不易立判者,用意疏密何如”。

乩:我根本不赞成注中有注之说,理由详赵书提要。库本已经把经注分开,何待“浅学按例寻求”?以涉及小水之文属注,这是赵君与我所同的。但我更进一步以为此等枝叶只能属注,不能属经,而立为判别经注之一法。赵君只注意个别的事实,而我则归纳成一条公例。这其间是有一大差别的。

素:孟先生又说,“若夫第三例谓县与故县之别,经时之县,注时已成故县,此可为辨认经注之一法,东潜视此,似以为当然之事,不在郑重定例之中”。

乩:诚夫是否“以(此)为当然之事”,我无从得知。孟先生又乌从而知之?“似”之云者,已是“遁辞知其所穷”了。诚夫没有“郑重定例”,而我“郑重定例”,这便是我的一点小贡献。不自觉的肯断和自觉的“立法”,这其间也是有一大差别的。

素:刚才说“两罪俱发”。大仙还有一个罪案,那就是偷赵诚夫的《直隶河渠水利书》。

乩: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直隶河渠书》是官修的书,我不过把诚夫的初稿删定之后,录一副本,藏之于家。我何尝在上面署有自己的名字?我生时既没有当为自己的著作而发刻,死时也没当为自己的遗稿而托人刊行。至于后人认为我的遗书,那是他们的错误。他们又不相信扶乩,否则我可以把他们纠正。

素:那么,大仙简直是被冤枉了?

乩:就《水经注》而论,也不尽然。当年为讨乾隆皇帝的喜欢,不惜扭歪事实;现在想来,是可耻的。不过那个时代的士大夫没有“得君”的需要呢!为着“得君”,谁还顾得真理呢?我为着“得君”而抹煞了的只不过一个人校书的功劳;有些人为着“得君”而抹煞了的却是血写的历史!(乩停)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图书副刊》第169期,193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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