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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概论

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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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意义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没有政治决不会有法律。资产阶级的学者往往说:一部历史的进程是法律(“正义”)之渐昌。——其实是资产阶级式的法律之渐次形成、巩固及消灭的过程罢了。历史的进展,几千年来只是种种奴隶制度及剥削制度的更替。法律是不平等的产物,用以维持这种种奴隶制度的工具。社会里阶级间的经济关系及政治关系若要巩固,必要有法律:违背这种经济关系及统治关系的便受镇压(处罚)。法律不过是组织劳动、维系不平等的经济之工具而已。

法律之变迁

经济关系时有变迁,法律当然大有变革,——统治阶级更换,法律的根本概念自然更换。

家长及酋长制度之下,不平等的形式有二种:(1)同族的人以年齿辈分为尊卑,所以只有“礼”而没有“法”——礼是组织社会的一种工具,已经含着法律的种子。(2)异族的俘虏,当生产量不充裕的时候,只知道杀戮或者烹食,还无“法”可以治他们;等到生产充裕的时候,便可以使用他们做工,才以治牛马的“法”治他们。

交易关系发生,渐渐有商业,债权和产权才成问题;最初只有逐次积集的种种冲突和争执的经验,渐成习惯法,经好几百年才形成法律。商业的发展往往和封建制度的发展相复合,所以封建制度的法律每和原始的民法相错综。可是封建法律大半都是土地占有的确定方法——所以拥护贵族的利益或限制农民,此外便是关于农奴买卖的规定。这时期两阶级的法律若同时发展,社会里便没有统一的法律原则。资产阶级学者以为民法是正义,封建式的法律是野蛮——其实是他爱他自己的“皮肉”罢了。商业及私产的发展里,契约借券等的习惯日益积累而成资产阶级的法律。社会里并且因此另成一种职业之审判官、法律家、律师。古代独立的商品小生产者及商业发达之处,民法也很发达,而且很精细——因为这是商品小生产者的社会所必需的(罗马法)。

封建制度势力初定的时候,商业还没有发现,那时民法便不能有作用,所以虽然欧洲中世纪在罗马之后,而中世纪初期简直把罗马法束之高阁,“忘掉了”。直到商业城市发展,这种法律又出现:封建时代的武力掠夺渐渐代以资产阶级市侩式的契约。资产阶级的法律实在是商品经济的社会的秩序维持法。拥护这种法律,决不单靠法律条文、正义观念,而是以强力制裁的:士兵、城垒、军队、监狱。法律观念既成了一种力量之后,资产阶级的发展也就使法律渐渐详密;本来法律的执行、秩序的整齐是资产阶级市场生活的副产物。

资本主义之下,使大部分人丧失私产,或是市场的诱惑力大而工厂的生产量小,当然破坏私产的“法理”的现象层出不穷;既成经常的破坏现象,便要有经常的维持方法——便是法律。所以资产阶级的法律有一总原则:“拥护私产。”无产阶级革命之后,阶级没有骤然消灭:国家保护劳动,经营生产与国外交易等——资产阶级也在日谋破坏,所以仍旧要法律来管辖他们。不过无产阶级的法律总原则,便是“消灭剥削”。

以上所说,不过单就民法而论;刑法上的关系何尝不是如此。经济的不平等可以生出种种罪恶——都成经常的现象;况且受剥削阶级或受治阶级无意之中也在处处反抗现存制度——怎么不要法律来维持。治者阶级更迭之后——一切法律的总原则都是随着变的。

法律之消灭

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适应他的经济改造政策,等阶级完全消灭,政权尚且消灭;那时私产既无,各得所需;文化极高,应用科学方法组织经济,并施教育;群众受社会生活的熏陶,心理上生理上的病状尚且日益减少,人人能以自力调节自己的欲望,罪恶决难存在——法律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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