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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十 元豐七年(甲子,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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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神宗元豐七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十一月丁酉朔,詔築誠州上誠、天村、大由三寨,從湖北鈐轄運司請也。

涇原路經略使盧秉言西賊入靜邊寨,隊將借職白玉、蕃部落軍使李貴戰死。詔錄玉子一人、貴子二人。(新紀:夏人寇靜邊寨、隊將白玉、李貴死之。舊紀不書。)

又詔涇原、熙河蘭會路「賞功宣告」入急遞以往。

戊戌,詔盧秉措置禦賊兵將有勞,降詔奨諭,賜帶馬及銀絹五百。初,賊遣黠酋仁多〈口夌〉丁將舉國入寇,秉團兵瓦亭,分遣彭孫、姚雄率師駐靜邊。俄報賊犯熙河定西城,秉遽麾瓦亭全師,遣姚麟夜趨靜邊,且指賊來路曰:「吾淩晨坐得捷報矣。」麟中夜至靜邊。黎明賊至,驚曰:「王師天降也!」彭孫等遽擊之,眾大潰,斬獲甚眾,仁多〈口夌〉丁死于陣。有識其衣服者,諸將請以聞,秉曰:「諸將上功多恨不實,吾可以疑似要賞耶!」既而牒者言,所殺真仁多〈口夌〉丁也。(通略:蔡絛叢談曰:「嘉勒氏盜有青唐,自董氊死,其子弱,羣下爭強,遂大為邊患。」)上遣中貴人取所獲器甲以獻【一】。(此據盧秉傳。然秉乙未日奏殺賊首領仁多〈口夌〉丁,稱彭孫、郭振措置精審,姚麟等雖不見賊,總兵張大聲援,而本傳乃以殺仁多〈口夌〉丁為姚麟等功,恐誤也。今改修云姚麟中夜至邊,黎明彭孫等遽擊賊,庶于乙未所奏不相抵梧。奏狀要可信也,更須考詳。)

己亥,著作佐郎邢恕言:「官制:史館掌修撰國史、實錄之事,其屬有日曆所。比廢編修院歸史館,又崇文院未罷日,史館有主判官,昨以官制罷主判,則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諸司關報、時政記竝歸祕書省國史案,長、貳、丞與著作同領簽書,即難別有日曆所。乞諸司關報但稱祕書省勘會【二】,日曆長、貳、丞不與修纂,時政記、起居注並於著作所開拆,入庫封鎖。」詔自今後諸司關報文字並稱祕書省國史案【三】,時政記、日曆事非編修官不與。

詔陝西、河東諸路:西賊舉國入寇一路,如昨犯蘭州之北,方得關報餘路牽制,不須豫差定軍馬常在極邊;其餘抄略,止依例互相關報。

詔:「增差廣南東路鈐轄張整為廣西鈐轄,駐桂州。其廣西上供錢,禁軍闕額錢米,並令樁留。其常平免役寬剩,經略司和糴、度僧牒錢,緩急並奏聽支用。」從知桂州苗時中請也。(十二月六日。)

庚子,樞密院言:「準朝旨:涇原路差赴城、寨、堡、鎮防秋卒,比之諸路早發,並與特支,其常例差發者不給。涇原路經略司誤比類該說,不盡指揮給渭州防秋府界第四將。」詔轉運司劾罪,已支錢更不拘收,勒干繫人均備。後經略使盧秉言誤給錢乞獨坐罪。詔秉罰銅二十斤,劾俸罪均備指揮不行【四】。(十月三日可考。)

辛丑,詔:「承務郎及使臣以上致仕,嘗以戰功遷官者,俸錢、衣並全給;餘歷任無公私罪事理重及贓罪,給半;因過犯若老病體量致仕者不給;非戰功而功狀顯著者奏裁。」(舊紀書:詔致仕官俸,有戰功者全給,無贓罪、公私罪重者給半,績效尤異,雖非戰功奏裁。新紀不書。)

尚書省言:「大理寺斷潞州民王德與弟亮婦程姦,造意與程謀殺亮死。程案問從故殺處死,德減死流二千里刺配。按王德不應用程為首減等。」詔大理寺斷官罰銅十斤,餘干繫官各八斤,刑部干繫官吏各六斤。

壬寅,管勾熙河蘭會經略司機宜文字穆衍言:夏人入朝,乞殺禮待之,使董氊無校量輕重之別。不報。(穆衍,河中人,紹聖二年十二月有傳。)

提點江浙等路坑冶鑄錢胡宗師言:「信州鉛山縣銅坑發,已置場冶,乞借江東提舉司錢三十萬緡,以鑄新錢,息二分還。福建、二浙有銅坑處準此。」戶部言宗師言皆可推行,詔借江東提舉司錢十五萬緡,以所鑄錢還,所乞福建、二浙借錢不行。(朱本削去。)

甲辰,詔使高麗兩番,都轄以下,涉海有勞,各遷一資。

中書省言聞開封府大理寺禁繫甚多。詔令刑察御史與刑部郎中速往點檢,趣結絕。

河東經略使呂惠卿言:「馬數倍少,若依舊條,買不入,望許河外諸將下馬比舊等尺短五分以下堪被甲者結價填闕,候事平依舊條。」從之。

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昨西賊犯定西城,兩監押并熨斗平侍禁閻佶將護人馬照應【五】,內傷中獲級及戰死禁軍等百九人,已賞三十人,乞推恩;內定西城監押李中、寇士元不審賊勢鬥敵,損折人馬,又緣皆見敵死戰,又有斬獲,乞以功補過。」並從之。

夏國主秉常遣謨固咩迷乞遇齎表入貢【六】,其表曰:秉常輒罄丹衷,仰塵淵聽,不避再三之干凟,貴圖溥率之和平。況夏國累得西蕃木征王子差人齎到文字,稱南朝與夏國交戰歲久,生靈受苦,欲擬說話,卻今兩下依舊通和。緣夏國先曾奏請所侵過疆土,朝廷不從,以此未便輕許。於七月內再有西蕃人使散巴昌郡、丹星等到夏國稱,兼得南朝言語,許令夏國計會,令但差使臣齎計會表狀,西蕃國自差人赴南朝前去。竊念臣自歷世以來,貢奉朝廷,無所虧怠;至於近歲,尤甚歡和。不意憸人誣間,朝廷特起大兵,諸路見討,侵奪卻疆土城寨;自此搆怨【七】,歲致交兵。今朝廷示以大義,特賜還夏國疆土城寨,伏望皇帝陛下開日月之明,擴天地之造,俾還疆土,通遐域之貢輸;用息干戈,庶生民之康泰。儻垂開許,別效忠勤。」上即錄本以付李憲。仍詔憲,詳其來文,乃不移前請,兼言董氊使人招徠,及妄言朝命許其通使之意,與阿里骨期望本情,大段草略不同,可因其使來,詳開諭之。(朱本增入,新本削去。)

乙巳,著作佐郎邢恕守職方員外郎。(特書此,為十二月戊辰蔡確事。)

刑部言:「知汝州中大夫蒲宗孟已滿一期。宗孟前執政,未敢準待制以上條檢舉。」詔自今執政官罷黜及期,中書省檢舉取旨。

詔每歲賜錢二百萬緡,付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充經費。

丁未,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蹇周輔試中書舍人。周輔治開封府數月,中丞黃履言周輔攬權歸己,留事不決,非劇煩之才【八】故丑j。

中書舍人蔡京為龍圖閣待制,權知開封府。

詔應武舉及試出身【九】,並依進士試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並為中格。從司業翟思、朱服所定也。

宣德郎、太學博士邵材為監察御史。材,宜興人。上臨朝甚肅,初賜對者,往往震懾,不稱旨。材入見延和殿,雍容占奏,因曰:「去歲郊祀【一○】,臣以太學博士陪祀事,陛下至太廟及圜丘執禮甚嚴。陛下臨天下將二十年,而秉心愈小,事天地宗廟愈恭,此盛德也。然成天下之大業【一一】,亦在於持久不倦耳。」上首肯之。(崇寧四年閏二月有材傳,此據傳增入。)

河東經略使呂惠卿言:「近支末鹽錢十三萬緡【一二】,赴本路糴買。復準戶部符給錢銀、綢絹鈔入中不行,乞於在京樁管見錢,從本司出錢糴買。或令人入便,其戶部鈔見在本司。」而河東轉運副使孫覽亦言:「本司科秋稅糧草,經略司令民折納錢,如朝旨許理經略司以支移糧草折納,即乞令經略司一面管認應付本司支移年計糧草。」詔並依惠卿所請,已出鈔令戶部收毀,其經略司所納轉運司支移年計糧草,本司依數管認應付,餘令轉運司計置。

戊申,廣南東路轉運副使高鎛言:「本路賣鹽場務多虧欠,欲依六路鹽法,就差逐州管勾官為鹽官,考校功過賞罰。乞令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從之。

己酉,中大夫、知汝州蒲宗孟為資政殿學士、知亳州。

辛亥,冬至,不視朝。

乙卯,太白晝見。(兩紀並書。)

資政殿大學士降授正議大夫呂公著復光祿大夫。公著先坐知定州日違法差禁軍防送罪人降官,滿一期也。

禮部乞諸州不置學官處,委轉運司選官,及生員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國子監審察。從之。

丁巳,寶文閣待制蹇周輔試刑部侍郎。周輔以衰耄廢學,免中書舍人,故有是命。

如京副使姚雄為莊宅副使,內殿崇班姚古為供備庫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西頭供奉官姚評轉一官,減磨勘二年,為閤門祗候;東頭供奉官彭孝義為西京左藏庫副使,內殿崇班孫文顯、東頭供奉官李贇、左侍禁彭傑並為內殿承制;餘遷官減磨勘年有差,凡四百九人,內諸軍以功次賜絹。盧秉第上西賊入靜邊寨雜功也。

中書省言:「元豐二年,提舉茶場李稷以息稅五十萬緡為額,後陸師閔奏,自立額後,連歲增羨,迄今七年【一三】以百萬緡為額,未知虛實。」詔榷茶司具自二年立額後,至六年所收息稅有無增剩及支費數以聞。本司具數上,乃下刑部驅磨。其舊封樁及見在錢,並令交割與陝西逐路常平司封樁。

大理寺上太府少卿吴安持誣奏宰臣蔡確弟碩令幹吏張慶承認賒欠官錢人朱申羅錢未納案。安持應私罪徒二年。蔡確言:「安持本緣臣家事,乞特寬赦。」詔安持免勒停,增差監曹州酒務。(御集載此事差詳,今附見。軍器少監蔡碩奏:曾令本家宣借張慶買羅計價二百貫,約今年正月還,未還,準抵當所公文稱,其錢合赴官送納。臣已令張慶齎錢送納了當,卻準太府寺差人捉領張慶與元賣羅人一處禁勘。伏緣太府少卿吴安持,昨為相州公事,係臣兄根治,安持所坐尤重。賣羅人合催納官錢甚多,何獨於臣乃要根鞫?欲望送不干礙官司盡理根究。御批:宜令開封府審行根究,如所欠錢委已送納了足,其太府寺勾到剩員張慶,即畫時疏放,仍契勘本司同犯上件所欠官錢人,如不曾,勾勘本寺官吏用情違法狀聞奏。元豐七年九月十七日下。)

京東路都轉運使吴居厚奏:「元豐七年分支過鹽息錢一十五萬貫九百八十三文,買到絹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六匹,起赴澤州保甲司交納外,欲乞今後每年酌中認絹一十三萬匹為額,以鹽息錢從本司計置,及依已得朝旨兌到轉運、提刑、提舉司管諸般絹帛,展限一月到澤州,餘並依元降指揮。」詔所乞展限不行,餘依奏。(實錄甚略,今用密記。)

己未,涇原路經略安撫使、知渭州盧秉,以父老乞浙西一郡。上批:「秉久官塞上,甚得靜重制賊方略,昨靜邊之捷,多有經畫【一四】。」降詔不允。

秦鳳路經略司言:「呂溫卿乞本州雞川寨外置水寨。今相度,若就下修築【一五】,增置樓櫓、防守人兵器具,遇賊圍閉,外乘高險,下瞰水寨,不利守禦,欲止開水渠,引水入城,鑿池貯之,省功而可守。」從之。

辛酉,木工楊琪為三班借職,以修大相國寺西浮圖及延春閣畢功。琪,琰之弟也。(朱本簽貼云:「補一借職,法不當書,前史官書此,意在謗訕,遂削去。」今從新本。紹聖元年六月壬辰,蔡卞云云,可考。)

涇原路總管姚麟乞特給公使錢。詔如更有邊事出入,給千緡。

詔河北、河東、陝西路見在糧草,每季於次季孟月具約支年月數上戶部。

壬戌,詔新除吏部侍郎領左選熊本與吏部侍郎領右選陳安石兩易其職。以本目疾,引見選人不能讀奏也。

倉部郎中韓正彥言,河北、河東各止有銅錢一監,乞兩路各增置一監,歲鑄折二錢各十萬緡封樁。詔轉運司相度以聞。轉運司言其不便,遂寢之。

癸亥,詔:「太原府封樁二十將器甲什物,未有官專提舉,致經略司時有假借出入。宜差提點刑獄官提舉,即非奉朝命支借者,依擅支封樁錢物法。」

京西轉運司言:「每歲於京西河陽差刈芟梢草夫,納免夫錢應副洛口買梢草。南路八州【一六】,隨、唐,房州【一七】舊不差夫,金、均、郢、襄州丁多夫少,欲敷納免夫錢於河北州、軍兌還。」從之。

甲子,蕃官供備庫使興邁、朗額依並為西京左藏庫副使、河東第三將,以出界遇敵獲級也。

乙丑,以供備庫使穎沁薩勒為皇城使,文思副使結博約特為西左藏庫副使,韓緒、堅多克並為皇城副使,西頭供奉官遵博納芝為內殿承制,以賊入定西城,穎沁薩勒等清野力戰,堅多克戰重傷故也【一八】。

十二月丙寅朔,分命輔臣祈雪。

三班奉職李概貸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一九】,坐毆盜袴遞卒死。大理寺當概公罪絞,特貸之。詔應臺察事已奏,雖經恩不原。

丁卯,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朗布以功遷四官,乞換本族巡檢。詔朗布為本族巡檢,當一資,餘依格推賞。

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詔奨諭,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范祖禹為祕書省正字;並以修資治通鑑書成也。資治通鑑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韶州翁源縣令劉恕、將作監主簿趙君錫同修。君錫以父喪不赴,太常博士國子監直講劉攽代之。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二○】,知資州龍水縣范祖禹代之。每修一代史畢,上之,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上諭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初,元豐五年,將行官制,上於禁中自為圖,帖定未出,先謂輔臣曰:「官制將行,欲取新舊人兩用之。」又曰:「御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蔡確進曰:「國是方定,願少遲之。」王珪亦助確,乃已。及除光第四任提舉崇福宮,詔滿三十個月,即不候替人,發來赴闕,(「不候替人,發來赴闕」,此據光乞留臺狀。)蓋將復用光也。

是歲,秋宴,上感疾,始有建儲意。又謂輔臣曰:「來春建儲,其以司馬光及呂公著為師保。」(此據邵伯溫元祐辨誣。及呂大防所為呂公著墓碑,大防止稱公著,不及光。當考。)蔡確知光必復用,欲自託於光,乃謂職方員外郎邢恕曰:「上以君實為資政殿學士,異禮也。君實好辭官,確晚進,不敢通書,和叔門下士,宜以書言不可辭之故。」恕但與光之子康書,致確語,康以白光,光笑而不答,亦再辭而後受之。(此亦據邵伯溫辨誣。恕除職方在十一月乙巳,新紀特書,戊辰,司馬光上資治通鑑。呂本中雜說:元豐中,吴充既相,復召邢恕為館職。恕復為校書,在熙寧十年三月。元豐初,為館閣校勘,四年八月兼史館檢討,五年四月為校書郎,七年五月為小著,十一月為職方。充去位,蔡確頗喜,恕因乘間說確曰:「天下士人所以屈節降志以干權貴者,相公以為何求也?」確曰:「此無他,為欲富貴爾。」恕曰:「相公之言,盡得天下士人情實矣。然有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何也?」確知恕言中己,因曰:「此確所不識也。」恕曰:「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恕以為此乃愚人習常安故,無遠志而然耳。使明智者當此,則必有以善其後矣。恕竊以為相公自徒步結人主,取宰相,固有不盡合天下公論者。然今名位已極,富貴已久,而猶不盡改前日施設,以相公明智如此,而習於常人之情,恕也疑之。」確徐曰:「奈何?」恕曰:「名位已極,富貴已久,世人之情所深望者,欲其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為長久之計耳。若以今日施設,而求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猶倒行卻走而及前景也。其不曳地而死者,幸也。」確曰:「子將何以教我,願卒受命。」恕曰:「自熙寧以來,改法更制,不合人心者甚眾,而所用於時者,皆一切小人也。而相公欲望以此等人行今日之政,望位之益安,譽之益崇,難矣!夫難得而易失者,時也;自古聖賢才智所望而不可得者【二一】,權也。今相公既有時與權矣,何不乘此勢,稍收用舊人及更改政事之甚不便者,以合人心而固公位乎?何為汲汲而但隨眾人已也?」確曰「善。」於是與恕情分日篤,有意改更政事,收用舊人矣。及神宗升遐,宣仁聽政,銳意改作,而恕助確,猶欲漸漸改更,乞元豐舊人不可多逐,由此邪正遂分。元豐末,劉摯、梁燾、孫覺、李常以次收用,皆恕勸確為此。劉摯,元豐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右司郎中衝替,八年四月十四日自滑州召為吏部郎中。梁燾,元豐八年四月十四日自京西北路提刑召為工部郎中。孫覺,元豐六年六月自南京【二二】留守召為太常少卿。李常,元豐五年四月自淮西提刑召為太常少卿,六年六月,遷禮部侍郎。)

吏部言,故參知政事陳彭年孫喜昌與弟素各乞祖繪像恩。喜昌坐盜發彭年塚,杖脊刺配。詔推恩其弟素。

己巳,詔自今祠官致齋,非行事官不通謁。(前因黃履申請,已有此禁,當考。)

庚午,皇第十二子似為集慶軍節度使、和國公。(新紀不書節度使。)

辛未,詔來年正月上辛祈穀,罷庚子紫宸殿燕。(治平二年可考。)

夔州路轉運判官宋構言,本路鹽井未嘗榷課,利不均及,乞榷買達州茶,許商人出引行梓州路。詔轉運及榷茶司詳度。(朱史簽貼云元祐元年,逐司相度到別無利息,進呈訖不行,合刪去。今復存之。)

詔聞新廣西鈐轄張整馭軍太急,委知桂州苗時中覺察,無致生事。(十一月初三日。)

樞密院言,西賊近寇諸路,方戒嚴時,慮邊民私博易,或漏邊機。詔陝西、河東經略司嚴加約束。

手詔李憲:「得來奏,以河北賊聚,有利可乘,欲量發兵馬討襲事。將帥能爾,朕復何憂?賊之滅亡,想無日矣。披閱再三,不忘嘉歎【二三】。惟更加詳審布置,但舉無虛發,大殲醜類,俾漢威遠暢,羌人震疊,乃所望也。其騎兵須用二萬以上,步人稱是,仍作家計,勿得遠行,但使勁騎四散,取利抄掠,或選健將部而東上,逼賊梟巢,使上下震恐奔駭【二四】,則不世之功【二五】,庶幾可立矣!今制獄雖未結案,其犯者,朝廷必止於憑律用法,不至於異常加典,爾宜安心展布四體經營。緣今來所為,至重至大,非平常邊事之比,其審念之!敬之重之,勿虧損前績,啟侮羌人。」(朱本增入,新本削去。墨本書:御史臺制勘公事所言:李憲三問不承,即乞追攝。詔用眾證結案。朱本削去,新本復存之。今依朱本移入斷罪處。)

又詔許四選命官通算學者,依參選人赴吏部就試,合格人,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元祐元年六月二十八日,罷算學。)

癸酉,中散大夫、前成都府路轉運使李之純為右司郎中。之純在蜀三任,至是代還,上勞之曰:「遠方不欲數易大吏,劍外邊夷安靜,年穀屢豐【二六】,始見朝廷綏遠之意也【二七】。」因有是命。

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據入試人數,以解額隨所治經十分數均取,有餘不足相補,各無過三分。從之。

甲戌,詔陝西買馬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

通直郎李孝謹貸死除名,配南雄州牢城,免決刺。坐前知齊州禹城縣受金錢,大理寺當孝謹罪絞,特貸之。

丁丑,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范峋言:「前此三年,本司歲計,乞朝廷特賜,及借支錢四十萬緡才以充用。今諸縣夏秋所收頗有足額,比舊增六十餘萬,乞以所餘二十萬緡佐他司之用。」詔予熙河蘭會路修汝遮城,令戶部印給公據,經制司召人入便。又乞再展限一年帶納諸積欠稅課。從之。

戊寅,同管勾京西路保馬呂公雅言:「有官之家,守官在外,止出助錢,不均,乞令養馬。兵部欲令有同居親屬自佃田產者,依餘戶養馬。」從之。

庚辰,分命輔臣謝雪。

詔戶部尚書王存、侍郎楊汲各展磨勘二年,郎中晁端彥展三年。坐言乞復銅禁,不知增錢監用銅多也。(此事當考,實錄殊不了了。)

辛巳,詔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詔諸軍雖非出戍,因差使不宿於家,其妻犯姦,許鄰人告。司立限移於帥臣所在及邊要州封樁。

董氊、阿里骨差首領齎蕃字并捉到夏國蕃部二人至熙州。詔蕃部依蕃丁例刺配。

湖南北、福建路本城所乞買銅及製造火珠二枚。從之。(此據御集。)

壬午,龍圖閣直學士曾布為翰林學士,布方免喪也。

詔黎、茂、威【二八】三州知州,委鈐轄轉運使,依選格奉差。又詔川峽四路諸州錄事、司理參軍,毋得並差川人。皆從前成都府轉運使李之純請也。

癸未,董氊進奉大首領薩卜賽死於都亭驛。詔賻絹百匹,仍與朝辭例物,附給其家。

丁亥,禮部言:「錢勰等昨在高麗國聞女真四十餘人在彼,嘗密諭泉州商人郭敵往招誘首領,令入貢及與中國貿易。仍諭敵:如得女真語言,即至明州知州馬珫處傳達。乞下珫候招誘到女真言語,即具以聞。」詔從之。其後女真卒不至。

戊子,河東緣邊安撫使言,奉詔衝注損界壕處計置北界官司同開修,勘會代州緣邊諸寨,先開立壕候界至甚明,欲應諸寨界壕有衝注填淤處,乞並候北人先計會即施行。從之。

殿中侍御史蹇序辰為右司諫。

己丑,朝散郎錢勰言:「奉使高麗,蒙賜金帶,元不奉指揮,許使回仍舊服用,而閤門稱曾經恩賜,須合改換。勰以朝廷章服自有品秩,不敢苟紊官制。」又起居郎楊景略言蒙改紫章服及賜犀帶,臣未敢擅易。詔並依品秩。

瀘南緣邊安撫司言新收生界八姓羅始黨一帶,宋、納兩江夷族,願依七姓團結為義軍,乞刺字支例物。從之。(元豐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瀘州諸監寨子弟,依朝旨合編排入保甲拘管。元豐七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劄子:安撫司奏:「八姓夷眾,願依七姓十九姓等夷人例,團結充義軍。」奉聖旨宜依所奏。元豐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安撫司奏,勾到羅始黨生界八姓等,各願團結編排,都共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人【二九】,並隨夷情團結為三十一指揮,羅始黨生界八姓團結為八指揮,乞以歸化義軍為名。都黨十九族團為八指揮,乞以順化義軍為名。長寧管下山前後九州等,團為十五指揮,乞以懷化義軍為名。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庚寅,詔門下、中書外省官同舉言事御史二員。

河北西路提舉常平胡僧孺衝替,坐前任陝西轉運司勾當公事姦雜戶也。

詔諸路:「官司倉庫不可專行【三○】,及無法式,並申所屬寺監;寺監不可專行,申尚書本部;本部不可專行,上都省。若直被朝旨應覆奏者,依本條。」(元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王存云云。)

辛卯,遼主遣永州觀察使耶律襄,太常少卿、史館修撰賈師訓,來賀正旦。

壬辰,詔保甲願賣所賞銀盂椀入官者,聽保甲司買。

開封府界、河東路於禁軍闕額錢內借支【三一】,河北路於常平倉借支,各七萬緡。

癸巳,詔請給毋得於三路勘請。

廢通遠軍來遠寨。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九人,斷大辟二千三百六十五人,天下免役計緡錢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十,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食貨志第二卷,元豐七年事。)凡天下禁軍之籍,熙寧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此據兵志首篇。志又云:總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三二】。已附治平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須更考詳。蓋元豐視熙寧則增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人【三三】,視治平則減五萬七百五十七人。)而廂軍視祖宗時數益眾云。(此據兵志刪修。熙寧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載天下廂軍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人【三四】,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而府界諸司或因事招募之類不與焉。此熙寧四年數也,未見元豐實數。按:治平兵數總一廂十六萬二千,除禁兵六十六萬三千外,廂兵凡四十九萬九千,而熙寧四年總廂兵數乃止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視治平幾減二十七萬,雖熙寧四年府界諸司所招募不在其數,又恐所招募數亦不至一倍有餘,疑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或有差錯【三五】,不然,治平四年八月所載一百十六萬二千亦未審也。然兩朝兵志所載兵數亦與此同,當別攷詳。又據兩朝兵志:景祐中,本城兵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矣。此合參攷。或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止是改立新額,人數又在外也。須通前後細攷之。又按:本志廂軍八百四十指揮,每指揮不過五百人。今且以五百人為率,亦合計四十二萬人,不應只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然以本志諸路分數計之,即與總數不差,未審何故?又恐舊額兵數有不廢者,其數亦不應與新額相倍,雖府界諸司招募數或可并入此數,即此兩朝志所稱五十萬數,猶不及焉。不應即稱視祖宗時數益眾也。舊額不廢今具此。河北路四指揮:橋道、壯城、牢城、馬監。河東路五指揮:本城、牢城、壯城、雜攢、作院工匠。陝西路九指揮:開山、關河、司牧、省作院、牢城、壯城、馬監、色役、咸陽橋道。京東路四指揮:壯城、馬監、裝卸、牢城。京西路一十一指揮:橋道、開道、步驛、會通橋道、採造、牢城、壯城、馬監、三水磨、東西八作、薼務【三六】。淮南路一十二指揮:橋道、水運、梢工都、裝發、防戍、水軍橋道、車軍、鹽車【三七】、新招梢工、拔頭水軍【三八】、牢城、剩員直。兩浙路一十指揮:水軍、船坊、船務、車軍、採造、樓店務、江橋院、碇手【三九】、堰軍、新務【四○】。江南路一十四指揮:水軍、裏運、貢運【四一】、水運、梢工都、造船軍匠、步驛、牢城、壯城、下卸錢監、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酒務雜役。荊湖路五指揮:步驛、水運、船坊、渡船都、清須務【四二】、船坊鐵作。廣南路【四三】六指揮:步驛、造船場、駕網水軍【四四】、城面、遞角場【四五】、運錫。四川路四指揮:橋道、橋閣、防河【四六】羅城、牢城。以上一十一路,計八十四指揮,係舊軍額不廢者。併改新額:河北曰崇勝,為一百十二指揮,河東雄猛五十二,陝西保寧一百十一,京東奉化五十四,京西勁武四十五,淮南寧淮一百二,兩浙崇節五十一,江南效勇五十三,荊湖宣節四十四【四七】,福建保節三十三,廣南清化【四八】八十二,四川路克寧一百十一。總天下指揮,凡八百五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類,不與焉。)

注 釋

【一】取所獲器甲以獻「器甲」原作「衣甲」,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一盧秉傳改。

【二】但稱祕書省勘會「勘」上原衍「中書」二字,據宋會要運曆一之一六刪。

【三】詔自今後諸司關報文字並稱祕書省國史案「詔」、「後」、「案」三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劾俸罪均備指揮不行閣本「罪」上無「俸」字。

【五】熨斗平侍禁閻佶將護人馬照應「平」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宋會要方域八之二八、西夏書事卷二六補。又「護」原作「獲」,據閣本改。

【六】夏國主秉常遣謨固咩迷乞遇齎表入貢按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西夏書事卷二六、西夏紀事本末卷二六記此事俱在「元豐六年閏六月」;而宋史卷一六神宗紀是年閏六月,亦有「夏主秉常請修貢,許之,詔陝西、河東毋輒出兵」之語,疑本條所記有誤。

【七】自此搆怨「搆」原作「稱」,據上引西夏書事、西夏紀事本末改。

【八】非劇煩之才「劇煩」,閣本、活字本俱作「剸煩」。

【九】詔應武舉及試出身「出身」,同上書俱作「出官」。

【一○】郊祀原作「郊祝」,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神宗皇帝聖德改。

【一一】成天下之大業「成」原作「乘」,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二】十三萬緡閣本「十三」作「三十」。

【一三】迄今七年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李稷等措置川茶同,宋會要食貨三○之二四作「迄自七年」。

【一四】多有經畫閣本作「多其經畫」。

【一五】若就下修築「下」原作「不」,據閣本改。

【一六】八州下文僅列七州,據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及九域志卷一,京西南路八州為襄、鄧、隨、金、房、均、郢、唐州。

【一七】隨唐房州「唐」原作「房」,據閣本及上引宋史地理志、九域志改。

【一八】戰重傷故也閣本「重」上無「戰」字。

【一九】追二官勒停原作「勒倚」,據閣本改。

【二○】泰州原作「秦州」,據宋史卷三一九、東都事略卷七六劉攽傳及東坡集送劉攽倅海陵詩改。

【二一】才智所望而不可得者閣本「所」上有「之」字,于文為順。

【二二】南京原作「京南」,按東都事略卷九二及宋史卷三一孫覺傳俱云:「知應天府,入為太常卿。」又按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九域志卷一:「應天府,大中祥符七年建為南京。」此處「京南」,乃係倒文,現予乙正。

【二三】不忘嘉歎「歎」原作「歡」,據閣本改。

【二四】使上下震恐奔駭「奔駭」,閣本作「駭奔」。

【二五】不世之功「不」,閣本作「百」。

【二六】年穀屢豐「屢」原作「履」,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四李之純傳改。

【二七】始見朝廷綏遠之意也「始見」,閣本作「斯見」,宋史卷三四四李之純傳作「以彰」。

【二八】威原作「葳」,據閣本、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及九域志卷七改。

【二九】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人「六千」,閣本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均作「五千」。

【三○】官司倉庫不可專行「專」原作「轉」,據閣本、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一四及下文改。

【三一】借支原作「借欠」,據閣本及下文「河北路于常平倉借支」句改。

【三二】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而」原作「兩」,據宋史卷一八七兵志、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及玉海卷一三九改。

【三三】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人「五十」下原脫「五」字,據閣本補。

【三四】八百四十人「四」下原脫「十」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本書卷二二八熙寧四年十二月丙寅條補。

【三五】或有差錯「或」原作「若」,據閣本改。

【三六】薼務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京西路無「薼務」二字。

【三七】鹽車原作「監軍」。按同上書,鹽車自建隆以來即已建立,駐地在淮南路泰、真州,熙寧以後駐地未變。「監軍」當為「鹽車」之誤,現據改。

【三八】拔頭水軍「拔」原作「枝」,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三九】碇手上引宋史兩浙路無「碇手」二字。

【四○】新務上引宋史兩浙路無「新務」二字。

【四一】貢運「運」原作「軍」,據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四二】清須務閣本作「清酒務」,上引宋史作「清務」。

【四三】廣南路「南」原作「西」,據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四四】駕網水軍上引宋史作「駕綱水軍」。

【四五】遞角場「場」原作「城」,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四六】防河「防」原作「方」,據同上書改。

【四七】四十四原作「四十三」,據同上書改。

【四八】清化原作「清北」,據上引宋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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