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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译注

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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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称陈恕为三司使(1),改茶法(2),岁计几增十倍。余为三司使时(3),考其籍,盖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后(4),河北籴便之法荡尽(5),此后茶利十丧其九。恕在任,值北虏讲解,商人顿复,岁课遂增,虽云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旧额。至今称道,盖不虞之誉也。

【注释】

(1)陈恕(945—1004):字仲言,洪州南昌(今属江西)人。太平兴国二年(977)进士,任澧州通判。后升工部郎中、知大名府。以功升右谏议大夫,知澧州。后改任河北东路营田制置使,再升为盐铁使。淳化二年(991),拜参知政事。《宋史》卷二六七有传。

(2)茶法: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的茶叶征税以及专营制度。

(3)余为三司使:沈括以熙宁九年(1076)至熙宁十年(1077)曾权三司使。

(4)景德中:辽军于景德元年(1004)大举南下侵宋。

(5)籴(dí)便:即“便籴”,指二线边境地区的商人先纳粮草,然后再到京师领取便钱。籴,指政府向民间征购粮食。

【译文】

世称陈恕担任三司使的时候,改革了茶法,每年的税收几乎增加了十倍。我担任三司使的时候,考察簿籍记载,自从景德年间辽军入侵之后,河北的便籴之法就完全不存在了,此后茶的税利丧失了九成。陈恕在任时,赶上与辽国和解,商人顿时又活跃起来,每年的税收也增加了,虽说增长了十倍之多,但核查下来,还没有超过原先的税额。而陈恕至今仍被称道,真是想不到的赞誉啊。

世传算茶有“三说法”最便(1)。“三说”者,皆谓见钱为一说,犀牙、香药为一说,茶为一说,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其谓缘边入纳粮草,其价折为三分,一分支见钱,一分折犀象杂货,一分折茶尔,后又有并折盐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说”也。余在三司,求得“三说”旧案。“三说”者,乃是三事:博籴为一说,便籴为一说,直便为一说。其谓之“博籴”者,极边粮草,岁入必欲足常额,每岁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椿见钱、紧便钱、紧茶钞。“紧便钱”谓水路商旅所便处,“紧茶钞”谓上三山场榷务(2)。然后召人入中(3)。“便籴”者,次边粮草,商人先入中粮草,乃诣京师算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谓道路货易非便处,“慢茶钞”谓下三山场榷务。“直便”者,商人取便,于缘边入纳见钱,于京师请领。三说,先博籴,数足,然后听便籴及直便。以此商人竞趋争先赴极边博籴,故边粟常先足,不为诸郡分裂,粮草之价,不能翔踊,诸路税课,亦皆盈衍,此良法也。余在三司,方欲讲求,会左迁,不果建议。

【注释】

(1)算茶:对茶叶买卖收取赋税。

(2)上三山场榷(què)务:官府设在茶场榷卖茶叶的机构。榷,指国家专营。

(3)入中:招募商人于沿边地区入纳粮草,根据地理远近给予钞引优惠,到京师领取现金,或到东南地区领取茶、盐、香、药等。

【译文】

世传茶税有“三说法”最为便利。所谓的“三说”,都说是现金为一说,犀角、象牙、香料、药物为一说,茶为一说,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这乃是“三分法”,指的是商人在边境入纳粮草,官府用三种方式结算,一部分支予现金,一部分折算成犀角、象牙等杂货,一部分折算成茶,后来又有折算成盐作为第四种方法,更改不一,都不是所谓的“三说”。我在三司任上,找到了“三说”的旧档案。所谓的“三说”,实际上是三件事:博籴是一说,便籴是一说,直便是一说。所谓的“博籴”,是说最边远地区的粮草,每年入纳必须保证足够的定额,每年从三司下达计划数额给有关仓库,都先封存检点现钱、紧便钱和紧茶钞。“紧便钱”指水路商旅较为便利之处的国库钱,“紧茶钞”指上三山场榷务的茶钞。然后招募商人入中纳粮。所谓的“便籴”,是说在次边远地区的粮草,由商人先入中交纳粮草,再到京城结算领取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指道路货易不便利之处的国库钱,“慢茶钞”指下三山场榷务的茶钞。所谓的“直便”,是说商人根据自己的便利,在沿边入纳现钱,在京城请领货物。这种“三说”,优先保证博籴的数量充足,然后才允许便籴以及直便。因此,商人趋利而争先到极边远地区进行“博籴”,所以边境的粮食常常能首先保证充足,不为内地的州郡所分占,粮草的价格,也不会飞涨,各路的税收,也都充足,这是很好的方法。我在三司时,正想推行此法,赶上被贬官,没有来得及向朝廷提出建议。

延州故丰林县城(1),赫连勃勃所筑(2),至今谓之赫连城。紧密如石,之皆火出(3)。其城不甚厚,但马面极长且密(4)。予亲使人步之,马面皆长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马面密,则城不须太厚,人力亦难兼也。余曾亲见攻城,若马面长则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则矢石相及,敌人至城下,则四面矢石临之。须使敌人不能到城下,乃为良法。今边城虽厚,而马面极短且疏,若敌人可到城下,则城虽厚,终为危道。其间更多刓其角(5),谓之团敌,此尤无益。全藉倚楼角以发矢石,以覆护城脚。但使敌人见备处多,则自不可存立。赫连之城,深可为法也。

【注释】

(1)延州:治所在今陕西延安。丰林:在今陕西延安东南。

(2)赫连勃勃(381—425):字屈孑,匈奴人,十六国时期夏政权建立者。公元407—425年在位。

(3)(zhu):砍。

(4)马面:古代沿着城墙上的女墙而修建的作战棚,探出城墙外,长数丈,上有小楼,可以加固城体,并且便于观察城下情况。

(5)刓(wán):削,磨。

【译文】

延州的旧丰林县城,是赫连勃勃时建造的,至今还称为“赫连城”。城墙紧密如石头一样,砍它就会冒出火花。城墙实际上并不非常厚,但是马面极长而且还很密。我亲自派人丈量过,马面都长达四丈,相距有六七丈远,因为马面很密,所以城墙不须太厚,人力也很难攻下。我曾经亲眼见到攻城时的场景,如果马面长就可以用弓弩反射城下的进攻者,再加上马面密的话,就可以一并使用箭矢和炮石,敌人来到城下,可以四面齐发箭矢与炮石,砸到他们头上。一定要让敌人无法攻到城下,这才是良法。现在边境的城墙虽然很厚,但是马面很短并且稀疏,如果敌人可以攻到城下,那么虽然城墙很厚,可最终还是危险。其间还有很多把马面削成圆形的,称为“团敌”,这么做尤其无益。马面全靠在楼角上发射箭矢与炮石,来保护城脚。只要让敌人需要防备的地方多了,就自然无法站住脚。赫连城的建造模式,很值得作为法式。

刘晏掌南计(1),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2),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售。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为五等,具籍于主者。今属发运司。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3),但第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递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于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

【注释】

(1)刘晏(716—780):字士安,曹州南华(今山东菏泽东明)人。开元时以神童授太子正字,肃宗时,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事,迁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领度支、铸钱、盐铁等使,擢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历中,与户部侍郎第五琦分管全国财赋,又与户部侍郎韩晃分领关内、河东、山东、剑南道租庸、青苗使,升尚书左仆射。为杨炎所害,赐死。《旧唐书》卷一二三、《新唐书》卷一四九有传。南计:《类苑》二十一引作“国计”,或当从之。

(2)发运司:宋代掌管江南漕运和赋税的行政机构。

(3)廪收:收购入仓。

【译文】

刘晏执掌国家财政,数百里外的物价高低,当天就知道了。有人了解到刘晏的一项措施,我在三司任上时,曾经在东南一带施行,每年发运司从各州县征购粮食时,不知道物价的高低,必须先开列价格呈报,然后根据粮价的高低,贵就少买,贱就多买。等各地的价格都了解后,才能根据核定后的数字发到郡县执行,等到这时候粮价已经上涨了,所以常常得高价购粮。刘晏的方法则是让产量多、交通便利的郡县,将几十年的粮食收购价与粮食收购数量按照高低顺序分为五等,全部在主管部门备案。现在属于发运司管理。粮价一确定,就不需要申报,立刻收购入仓,第一等价格按第五等数量收购,第五等价格按第一等数量收购,第二等价格按第四等数量收购,第四等价格按第二等数量收购,然后即刻快递呈报给发运司。如此一来,粮价低的地方,自然收购了最多的粮食,其余各等级,也各得其宜,避免了过高价格的收购。发运司还要统计诸郡收购粮食的数目,如果收得过多,就减少粮价高或者偏远州郡的收购量;如果还不足,就增加粮价低或者就近州郡的收购量。从此粮价就从没有失去好的时机,各自与当地粮食收成相应。刘晏能当天就知道粮价,看来是有办法的。

旧校书官多不恤职事,但取旧书,以墨漫一字(1),复注旧字于其侧,以为日课(2)。自置编校局,只得以朱围之,仍于卷末书校官姓名。

【注释】

(1)漫:涂抹,涂掉。

(2)日课:每天的工作量。

【译文】

以往的校书官多不尽心工作,只拿来旧书,用墨涂黑一格字,再把原来的字注在旁边,以此作为每天的工作量。自从设置了编校局以后,规定只允许用朱笔把错字圈起来,并且还要在卷末写上校书官的姓名。

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国初悉皆蠲正(1),税额一定。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匹,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2)。太原府输赋全除(3),乃以减价籴粜补之(4)。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

【注释】

(1)蠲(juān):除去,免除。

(2)歙(shè)州:今安徽黄山市歙县。

(3)输赋:缴纳的赋税。

(4)籴粜(dí tiào):买卖粮食。

【译文】

五代时期由于方镇割据,经常在原有赋税之外再向百姓收税。本朝建国之初,就全部免除了,税额有确定的标准。其间如果有赋税标准轻重不均之处,就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调整。比如福州、歙州的税额太重,那么在福州就规定用二贯五百钱折合交纳官府的一匹绢,歙州缴纳给官府的绢只有几两。太原府缴纳的赋税全部免除,就用减价买卖粮食来弥补。后人往往不理解福州、歙州折合的绢价太贵,而太原折合的米价太贱,这是没有看到当时均赋税的意图。

夏秋沿纳之物,如盐曲钱之类(1),名件烦碎。庆历中(2),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帐钞。程文简为三司使(3),独以谓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或再敷盐曲(4),则致重复。此亦善虑事也。

【注释】

(1)曲(qu):酒曲,用曲霉与麦子、麸皮、大豆等的混合物制成的块状物,可用于酿酒或造酱。

(2)庆历:宋仁宗年号,公元1041—1048年。

(3)程文简:即程琳(985—1054),字天球,永宁军博野(今属河北)人。大中祥符四年(1011)举服勤辞学科。历知制诰、权御史中丞,知开封府。景祐四年(1037),除参知政事,旋黜知颍州,徙青州、大名府。皇祐初年,拜同平章事、判大名府。卒赠中书令,谥文简。《宋史》卷二八八有传。

(4)敷:设置。

【译文】

夏、秋之季交纳的钱物,比如盐、曲之类的,名目、事项很繁杂琐碎。庆历年间,有关部门建议合并事项,将多种名目归并为一,以节省账本。程琳当时是三司使,坚持认为仍以旧的名目记录方便,如果没有那些旧名目,等以后不了解情况时。就有可能再设置盐、曲的名目另行征收,从而造成重复。这也是考虑事情很周到啊。

近岁邢、寿两郡(1),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曹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唯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财产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2):“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

【注释】

(1)邢:今河北邢台。寿:今安徽寿县。

(2)刑曹:刑部官署。

【译文】

几年来邢州、寿州两郡,各判了一个案子,使用的法令都不对,被刑曹驳回。寿州有人杀妻子的父母兄弟一家几口,州郡官员认为大逆不道,因此把妻子也连坐定罪。刑曹回驳道:“殴打妻子的父母,就已经是恩断义绝,况且还是谋杀。不应当再连坐其妻子。”邢州有大盗杀害了一家,夫妇当场毙命,只有一个孩子第二天才断气。他们家的财产按照户绝法继承给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刑曹回驳道:“那一家的父母死时,儿子还活着,那么财产就已经是儿子的了。此时出嫁的亲生女儿,变成了出嫁的姐妹,不应当再继承财产。”这两件事差不多,一件对活着的人不公,一件对死去的人不公。

深州旧治靖安(1),其地碱卤(2),不可艺植,井泉悉是恶卤。景德中(3),议迁州。时傅潜家在李晏(4),乃奏请迁州于李晏,今深州是也。土之不毛,无以异于旧州,盐碱殆与土半(5),城郭朝补暮坏,至于薪刍(6),亦资于他邑。唯胡卢水粗给居民,然原自外来,亦非边城之利。旧州之北,有安平、饶阳两邑,田野饶沃,人物繁庶,正当徐村之口,与祁州、永宁犬牙相望(7)。不移州于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8),潜之罪也。

【注释】

(1)深州:今河北深县、安平、饶阳等地。

(2)碱卤(lu):盐卤,这里指土地盐碱化。

(3)景德:宋真宗年号,公元1004—1007年。

(4)傅潜:冀州衡水(今属河北)人。从太祖征太原、范阳等,擢为内殿直都虞候,加马步都军头、领罗州刺史。真宗即位,领忠武军节度。咸平二年(999),出为镇、定、高阳关三路行营都部署。契丹入侵,潜畏懦无方略,闭门自守,流房州,遇赦,起为汝州团练副使。《宋史》卷二七九有传。李晏:地名,在今河北深县东南。

(5)殆(dài):几乎,差不多。

(6)薪刍:泛指柴草。

(7)祁州:今河北安固。永宁:今河北博野。

(8)亟(jí):急切。

【译文】

深州旧的治所在靖安,当地土地盐碱化,不能种植作物,井泉都是苦水。景德年间,开始商议要迁州。当时傅潜的家在李晏,就上奏请求迁州到李晏去,也就是现在的深州。当地水土不毛,和旧州没什么区别,盐碱地几乎占土地的一半,城墙则是早晨修好、晚上又坏了,至于柴草,也需要从其他州县供应。只有胡卢河可以勉强供给居民用水,但是水源还是从外面引来的,这也不利于边境的防守。旧州的北面,有安平、饶阳两县,田野富饶肥沃,人口物产繁盛,正对着徐村的要道,与祁州、永宁两地成犬牙相望之势。当时不往这里迁州,而为了一己私利就急着迁到李晏,这是傅潜的罪过。

律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1),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注释】

(1)所居官:宋代的官制,往往官职仅代表品级与薪俸。实际职务称差遣。此外还有荣誉性的勋官、爵官。所居官当指实职。官当:指允许有罪的官员用现任的官职、差遣等抵消一定的罪名,但是勋官不得用于赎罪。

【译文】

律条说:“免官的人,三年之后,降原品级二等录用。免除了实际官职以及用官职抵罪的人,满一年之后,降低原品级一等录用。”所谓的“降低原先品级”,是说免官时官职和勋官都免去了,那么就从没降级之前的品级往下降两级录用。所谓的“免去实际官职和以官职抵罪”,是说只免去了官职,所以从没降级之前的品级往下降一级录用。现在录用时从存留的官职再降一等,误解了条律的本意。

律累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此止法者,不徒为之,盖有所碍,不得不止。据律:“更犯有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1),勋官为一官(2)。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计,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余考其义,盖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当若降五等,则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此律今虽不用,然用法者须知立法之意,则于新格无所柢梧(3)。余检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询老法官,无一人晓此意者。

【注释】

(1)职事官:指官员的实际职务。散官:表示官员等级而无实际职务的官称,又称散阶。卫官:寄禄官,用以表示品级与俸禄。

(2)勋官:宋延唐制,设勋官十二等,不得用于赎罪。

(3)柢梧:即“抵牾”,矛盾。

【译文】

按条律规定,接连降职的时候,降再多也不能超过各四等的限度。这种规定不是凭空设置的,因为执行时有一些问题,所以不得不规定其限度。按照条律:“官员在犯罪而还有历任官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降低他的品级;但是降级再多,也各不能超过四等。”注:“‘各’的意思是二官各自降级,不在合计限定之内。”二官,说的是职事官、散官、卫官是一官,勋官是一官。二官各自降四等,不能合并计算,就是一共最多降八等才停止。我考察这一规定,关于除名与叙用之法:正四品再任为正七品下,从四品再任为正八品上,就是降低原品级的九等。那么免官、官当如果降低了五等,就反而比除名的惩罚还重,所以不得不规定降级的限度。这项律令现在虽然不用了,但是执法者应该明白立法的本意,这样对于新的规定就不会有矛盾的地方。我担任检正刑房公事的时候,曾经到处询问年长的法官,没有一个人明白这一规定的意图。

边城守具中有战棚,以长木抗于女墙之上(1),大体类敌楼(2),可以离合,设之顷刻可就,以备仓卒(3),城楼摧坏或无楼处受攻,则急张战棚以临之。梁侯景攻台城(4),为高楼以临城,城上亦为楼以拒之,使壮士交槊(5),斗于楼上,亦近此类。预备敌人,非仓卒可致。近岁边臣有议,以谓既有敌楼,则战棚悉可废省,恐讲之未熟也。

【注释】

(1)抗:架。女墙:城墙上凹凸形的小墙。

(2)敌楼:城墙上攻击敌人的城楼。

(3)仓卒:仓促,突然。

(4)侯景(503—552):字万景,北魏怀朔镇(今内蒙古固阳以南)人。先为东魏将领,后降梁。梁武帝太清二年(548),叛乱起兵攻占梁都建康,之后自立为南梁汉帝,改国号为“汉”,史称“侯景之乱”。

(5)槊(shuò):古代类似于长矛的重型武器。

【译文】

边城的防御设施中有战棚,用长木头架在女墙上,大体上类似于敌楼,可以拆卸组合,架起来很快就能完成,这是为了准备仓促之下城楼被摧坏或在没有城楼处遭到攻击时,也可以紧急张开战棚来应战。梁代的侯景进攻台城,架起高楼来攻城,城上也架起城楼应战,壮士们长矛相接,在城楼上格斗,也近于这类设施。防备敌人,不是仓促之间就能准备好的。近年来边疆大臣有人商议,说既然已经有敌楼了,那么战棚就都可以废弃了,恐怕筹划得不够周全。

鞠真卿守润州(1),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2),兼不愤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注释】

(1)鞠真卿:身世不详。润州:今江苏镇江一带。

(2)靳财:吝惜钱财。

【译文】

鞠真卿镇守润州,民间有斗殴的人,在本来的罪责之外,另外下令让先动手的人出钱给后动手的人。小人吝惜钱财,又不甘心把钱输给对方,结果整天纷争,互相怒视却又不敢先下手。

曹州人赵谏尝为小官(1),以罪废,唯以录人阴事控制闾里,无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于寇盗,官司亦为其羁绁(2),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员外郎谢涛知曹州(3),尽得其凶迹,逮系有司,具前后巨蠹状奏列(4),章下御史府按治。奸赃狼籍,遂论弃市(5),曹人皆相贺。因此有“告不干己事法”著于敕律。

【注释】

(1)曹州:今山东菏泽一带。赵谏:身世不详。

(2)羁绁(ji xiè):原指马络头和马缰绳,这里意为受控制。

(3)谢涛(960—1034):字济之,杭州富阳(今属浙江)人。淳化间进士,为梓州榷盐判官,后知曹州。官至太子宾客。《宋史》卷二九五有传。

(4)蠹(dù):本义为蛀虫,这里指罪恶事件。

(5)弃市:在闹市处斩。

【译文】

曹州人赵谏曾经担任小官,因为犯罪而被除名,只能靠记录别人私下里干的坏事来控制乡里,乡人没人敢忤逆他的意愿。人们怕他比怕强盗还严重,官府也被他牵制,要看他的脸色行事。兵部员外郎谢涛任曹州知州,完全掌握了他的劣迹,就把他逮捕并关押了起来,把他前前后后各种罪行都开列出来向上呈报,案件下到御史台办理。以其奸邪贪赃的狼藉罪行,被判在闹市处斩,曹州的人们都互相庆贺。因此就有了“告不干己事法”列入条律。

驿传旧有三等,曰步递、马递、急脚递。急脚递最遽,日行四百里,唯军兴则用之。熙宁中(1),又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2)。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里。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

【注释】

(1)熙宁:宋神宗年号,公元1068—1077年。

(2)羽檄(xí):古代的军事文书,插鸟羽以示紧急。

【译文】

驿传过去有三种等级,称为“步递”、“马递”、“急脚递”。“急脚递”最迅速,日行四百里,只有在发生战争的时候才用。熙宁年间,又有金字牌急脚递,就像古代的羽檄一样。用木牌红漆黄金字,光明眩目,经过时就如飞过的闪电,看到他的人无不避开路途,金字牌急脚递日行五百余里。有前线的机密文件需要快速处理时,就从皇帝那里直接下发,三省、枢密院都不得参与。

皇祐二年(1),吴中大饥,殍殣枕路(2),是时范文正领浙西(3),发粟及募民存饷(4),为术甚备,吴人喜竞渡,好为佛事。希文乃纵民竞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游。又召诸佛寺主首,谕之曰:“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于是诸寺工作鼎兴。又新敖仓吏舍(5),日役千夫。监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6),嬉游不节,及公私兴造,伤耗民力,文正乃自条叙所以宴游及兴造,皆欲以发有余之财,以惠贫者。贸易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于公私者,日无虑数万人。荒政之施,莫此为大。是岁,两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岁饥发司农之粟,募民兴利,近岁遂著为令。既已恤饥,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泽也。

【注释】

(1)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

(2)殍殣(piǎo jìn):饿死的人。

(3)范文正:即范仲淹,字希文,北宋大臣,主持推行新政。参见《人事》卷十注。

(4)存:慰问。饷:馈赠。

(5)敖仓:粮仓。

(6)不恤:不顾。

【译文】

皇祐二年,吴中一带发生饥荒,饿死的人多得都叠压在道路上,这时范仲淹主持两浙西路,于是发放粮食,并且募捐以慰问灾民,准备得非常周到。江浙一带的人喜欢划船,喜欢做佛事。范仲淹就鼓励百姓划船,太守每天在湖上设宴,从春到夏,居民都离开家出来玩。又召集各个佛寺的住持,对他们说:“荒年的工价非常低,此时可以大兴土木工程。”于是各个寺院的工程也很兴盛。又翻新了粮仓和官吏的住处,每天也使用着上千的劳力。监察部门弹劾杭州长官不顾救荒,百姓嬉游不加节制,并且公、私营造,大量损耗民力,范仲淹于是自拟奏章条陈之所以鼓励宴游以及兴造工程的原因,表示这都是想发掘有余的财力,以惠及贫穷之人。贸易、饮食、建筑等服役之人,仰仗官府或私人为生的,每天不下数万人。救荒的政策,没有比这更好的了。这一年,两浙一带只有杭州平安无事,百姓不用流浪迁徙,都是范仲淹的惠政。饥荒之年发放官府的粮食,募集百姓以兴利,近年来已列为法令。不仅能救荒灾,还能借此为民兴利,这是先王的德政。

凡师行,因粮于敌,最为急务,运粮不但多费,而势难行远。余尝计之,人负米六斗,卒自携五日干粮,人饷一卒(1),一去可十八日;米六斗,人食日二升,二人食之,十八日尽。若计复回,只可进九日。二人饷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斗,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则一夫所负已尽,给六日粮遣回。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2)。若计复回,止可进十三日。前八日,日食六升。后五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三人饷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斗,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减一夫,给四日粮。十七日(3),三人食,日六升。又减一夫,给九日粮。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计复回,止可进十六日。前六日半,日食八升。中七日,日食六升,后十一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三人饷一卒,极矣,若兴师十万,辎重三之一,止得驻战之卒七万人,已用三十万人运粮,此外难复加矣。放回运夫,须有援卒。缘运行死亡疾病,人数稍减,且以所减之食,准援卒所费。运粮之法,人负六斗,此以总数率之也。其间队长不负,樵汲减半(4),所余皆均在众夫。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负之米,又以均之。则人所负,常不啻六斗矣(5)。故军中不容冗食,一夫冗食,二三人饷之,尚或不足。若以畜乘运之,则驼负三石,马骡一石五斗,驴一石。比之人运,虽负多而费寡,然刍牧不时(6),畜多瘦死,一畜死,则并所负弃之。较之人负,利害相半。

【注释】

(1)饷:供应。

(2)并粮:指加上士兵带的干粮。

(3)十七日:据上下文,疑当作“中七日”。

(4)樵汲(qiáo jí):指负责砍柴、打水的勤杂人员。

(5)不啻(chì):不止。

(6)刍(chú)牧:割草放牧,这里指喂养牲口。

【译文】

凡是部队出征,从敌方获取粮草才是最紧急的任务,靠后方运粮,不但花费很多,而且势必难以行得远。我曾经计算过,一人能背六斗米,士兵自带五天的干粮,一个民夫供应一个士兵,单程可维持十八天;一共六斗米,一人每天吃二升,两个人吃,十八天吃完。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应九天。两个民夫供给一个士兵,单程可维持二十六天;一共一石二斗米,三个人吃,每天吃掉六升,第八天,一个民夫背的就吃完了,给他六天的口粮让他返回。后十八天,两个人吃,加上士兵的干粮每天吃四升。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应十三天。前八天,每天吃六升。后五天加上返程,加上士兵的干粮每天吃四升。三个民夫供应一个士兵,单程可维持三十一天;一共一石八斗米,前六天半,四个人吃,每天吃八升。减少一个民夫,给他四天口粮。中间七天,三个人吃,每天吃六升。又减去一个民夫,给他九天的口粮。最后十八天,两个人吃,加上带的干粮每天吃四升。如果算上返程,只能供应十六天。前六天半,每天吃八升。中间七天,每天吃六升,后十一天加上返程,加上带的干粮每天吃四升。三个人供应一个士兵就是极限了,如果兴师十万,辎重要占三分之一,防守作战的士兵只有七万人,就已经需要用三十万人来运粮了,此外再难以增加人力了。遣返的民夫,必须同时配置支援的士兵。因为回程路上会遇到死亡、疾病等情况,人数还会减少,因为减员而省出来的粮食,就可以抵充支援士兵的供应。按运粮的规定,每人背六斗,这是按总数计算的平均值。其中队长不背,砍柴、打水的人减半,其余的都要分摊到众民夫头上。还有死亡、生病的人,本来由他们背负的米,又要分摊到其他人那里。那么每个人背负的粮食,常常不止六斗。所以军中容不下吃闲饭的人,一个民夫吃闲饭,就需要二三个人供应他,有时尚且不够。如果用牲口搬运的话,骆驼能背三石,马骡能背一石五斗,驴能背一石。和用人力运输相比,虽然背得多而且花费少,但是不能按时喂养的话,牲口多会病死,一头牲口病死了,就要连同背的粮食一起弃置。和人力运输的弊端比起来,其实是利害各半。

忠、万间夷人(1),祥符中尝寇掠(2),边臣苟务怀来(3),使人招其酋长,禄之以券粟。自后有效而为之者,不得已,又以券招之。其间纷争者,至有自陈:“若某人,才杀掠若干人,遂得一券;我凡杀兵民数倍之多,岂得亦以一券见绐?”互相计校,为寇甚者,则受多券。熙宁中会之(4),前后凡给四百余券,子孙相承,世世不绝。因其为盗,悉诛锄之,罢其旧券,一切不与。自是夷人畏威,不复犯塞。

【注释】

(1)忠:今重庆忠县。万:今重庆万县。

(2)祥符:即大中祥符,宋真宗年号,公元1008—1017年。

(3)苟务怀来:只想着用怀柔笼络的方式来处理。

(4)熙宁:宋神宗年号,公元1068—1077年。

【译文】

忠州、万州一带的外族人,曾经在祥符年间侵犯劫掠边境百姓,守边官员只图谋怀柔笼络的办法,派人把他们的酋长招来,用领取粮食的官券笼络他们。此后就有仿效他们也来侵犯边境的人,迫不得已,又用官券招抚他们。其间为了争利多有纠纷,甚至有人自称道:“像某人,只杀了几个人,就得到一张券;而我杀的兵民超过他几倍,怎么能也只给一张券呢?”这样互相算计比较,侵犯边境越严重,给的官券就越多。熙宁年间进行了统计,前后一共给出了四百多张券,得券者子孙相承,世世不绝。后来趁着他们杀人时,全部铲除了他们,罢免了以前发放的官券,从此再也不给。从此外族人畏惧国家的威力,不再侵犯边塞。

庆历中(1),河决北都商胡(2),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锡亲往董作(3)。凡塞河决垂合(4),中间一埽(5),谓之“合龙门”,功全在此,是时屡塞不合。时合龙门埽长六十步,有水工高超者献议,以谓埽身太长,人力不能压,埽不至水底,故河流不断,而绳缆多绝。今当以六十步为三节,每节埽长二十步,中间以索连属之,先下第一节,待其至底方压第二、第三。旧工争之,以为不可,云:“二十步埽,不能断漏。徒用三节,所费当倍,而决不塞。”超谓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断,然势必杀半。压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纵未断,不过小漏耳。第三节乃平地施工,足以尽人力。处置三节既定,即上两节自为浊泥所淤,不烦人功。”申锡主前议,不听超说。是时贾魏公帅北门(6),独以超之言为然,阴遣数千人于下流收漉流埽(7)。既定而埽果流,而河决愈甚,申锡坐谪。卒用超计,商胡方定。

【注释】

(1)庆历中:事在庆历八年(1048)。

(2)河:黄河。商胡:今河南濮阳以东。

(3)郭申锡(998—1074),字延之,大名(今属河北)人。天圣八年(1030)进士,为晋陵尉。累迁侍御史、盐铁副使、加直史馆、知江宁府,进天章阁待制,官至给事中。《宋史》卷三三〇有传。商胡决口事在庆历八年(1048)。

(4)垂:将要。

(5)埽(sào):古代治河时,将秫秸、石块、树枝捆扎成圆柱形用以堵口或护岸的东西。

(6)贾魏公:即贾昌朝。时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驻北京大名府北门。

(7)漉流:在水中拦截。

【译文】

庆历年间,黄河在北都商胡决口,很长时间都堵不上,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锡亲自前往督察施工。填河的时候,决口将要合拢时,中间的那个埽称为“合龙门”,能否成功全在这里,这时多次填塞都无法合龙。当时合龙门的埽长达六十步,有一位名叫高超的水工献计,认为埽身太长,人力压不住它,这样埽沉不到底,所以水流截不断,而且绳缆多被拉断。现在应该把六十步分成三节,每节埽长二十步,中间用绳索连起来,先放下第一节,等它沉到水底再压上第二、第三节。老河工与他争执,认为这么做不行,说:“二十步一埽,无法阻断水流。还白白填进去三节,花费加倍,而决口却填不住。”高超对他们说:“下第一节埽时水确实不会被阻断,但是水势必会减半。这时再压第二埽,只需要使用一半的力气,即使水流还没截断,也不过是小的漏洞而已。第三节是在平地施工,足以充分使用人力。安放好三节埽后,其中的前两节自然会被淤泥堆积起来,也就不废人力了。”郭申锡主张沿用老办法,不听高超的建议。这时贾昌朝在大名府为帅,唯独认为高超的方法好,就暗自派了数千人在下流拦截合龙失败后冲下来的埽。郭申锡用旧的办法堵上之后,埽果然被冲了下来,而黄河决堤更加严重,郭申锡因此被贬。最后采用了高超的计策,才平定了商胡的决口。

盐之品至多,前史所载,夷狄间自有十余种,中国所出亦不减数十种。今公私通行者四种:一者“末盐”,海盐也,河北、京东、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广南东西十一路食之(1)。其次“颗盐”,解州盐泽及晋、绛、潞、泽所出(2),京幾、南京、京西、陕西、河东、褒、剑等处食之(3)。又次“井盐”,凿井取之,益、梓、利、夔州四路食之(4)。又次“崖盐”,生于土崖之间,阶、成、凤等州食之(5)。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6),岁为钱二百三十万缗(7),自余盈虚不常(8),大约岁入二千余万缗。唯末盐岁自抄三百万(9),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经费而已。缘边籴买仰给于度支者,河北则海、末盐,河东、陕西则颗盐及蜀茶为多。运盐之法,凡行百里,陆运斤四钱,船运斤一钱,以此为率。

【注释】

(1)河北:治所在今河北大名东。京东:治所在今河南商丘南。淮南:治所在今江苏扬州。两浙:治所在今浙江杭州。江南东西:即江南东、西路。江南东路,治所在今江苏南京。江南西路,治所在今江西南昌。荆湖南北:即荆湖南、北路。荆湖南路,治所在今湖南长沙。荆湖北路,治所在今湖北江陵。福建:治所在今福建福州。广南东西:即广南东、西路。广南东路,治所在今广东广州。广南西路,治所在今广西桂林。

(2)解州:治所今山西运城西南。晋:即晋州,治所在今山西临汾东北。绛:即绛州,治所在今山西新绛。潞:即潞州,治所在今山西长治。泽:即泽州,治所在今山西晋城。

(3)京畿:包括今河南开封及附近郊县。南京:今河南商丘一带。京西:治所在今河南洛阳。陕西:治所在今陕西西安。河东:治所在今山西太原。褒:今陕西褒城。剑:今四川剑阁。

(4)益:即益州,治所在今四川成都。梓:即梓州,治所在今四川三台。利:即利州,治所在今陕西汉中。夔:即夔州,治所在今重庆奉节。

(5)阶:即阶州,治所在今甘肃武都。成:即成州,治所在今甘肃成县。凤:即凤州,治所在今陕西凤县。

(6)定课:定额的税收。

(7)缗(mín):古代一千钱为一贯,又称一缗。

(8)自余:除此之外,其余的。

(9)自抄:从中提取。

【译文】

盐的品类很多,据前代史籍记载,外族地区就有十余种,中原所产也不下数十种。现在公私通行的有四种:一是“末盐”,也就是海盐,河北、京东、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广南东西等十一路食用。其次是“颗盐”,产自解州盐泽以及晋州、绛州、潞州、泽州等地,京幾、南京、京西、陕西、河东、褒城、剑阁等地食用。再次是“井盐”,通过凿井获取,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食用。又次是“崖盐”,出产于土崖之间,阶州、成州、凤州等地食用。只有陕西路的颗盐有定额的税收,每年二百三十万贯,其余的税收则多寡不均,大约每年总收入二千余万贯。唯独末盐每年从收入中取出三百万贯,供给河北边境地区官方购买粮食,其他的都作为本地的经费而已。边境地区购买粮食依赖于度支司,河北则靠海盐、末盐收入,河东、陕西则主要靠颗盐以及蜀茶。运盐的规定,凡是走一百里,陆运每斤四钱,水运每斤一钱,以此为标准。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1),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胾灰汤之类薄之(2),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老书吏也(3)。知验伤不见其迹,此易辨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4),以水沃其尸(5),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之间官司往往用此法。

【注释】

(1)李处厚:庆历二年(1042)进士,授知庐州。庐州:治所在今安徽合肥。慎县:今安徽颍上县。

(2)胾(zì):肉。薄:这里指涂抹。

(3)书吏:官府中负责起草文书的办事员。原作“书史”,据《说郛》卷七引改。

(4)赤油伞:用红油伞是为了从阳光中滤取红色波段的光。皮下伤痕一般呈青紫色,在白光下不易看清,而通过红光提高其反衬度就能使伤口显现。

(5)沃:浇。

【译文】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任庐州慎县知县,曾经有被人们打致死者,李处厚前往检验尸体伤口,用糟肉灰汤之类的涂在尸体上,并没有伤口的痕迹,有一位老人求见,说:“我是县里的老书吏。了解到您检验尸体的伤口却不见有痕迹,这很好辨别。您用新的红油伞在太阳底下罩着尸体,用水浇在尸体上,伤痕一定会出现。”李处厚按他说的做了,伤痕果然清晰地显现出来。从此江淮之间的官府常常用这种方法检验尸体。

钱塘江,钱氏时为石堤(1),堤外又植大木十余行,谓之“滉柱”(2)。宝元、康定间(3),人有献议取滉柱,可得良材数十万。杭帅以为然。既而旧木出水,皆朽败不可用。而滉柱一空,石堤为洪涛所激,岁岁摧决。盖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势,不与水争力,故江涛不能为患。杜伟长为转运使(4),人有献说,自浙江税场以东,移退数里为月堤(5),以避怒水。众水工皆以为便,独一老水工以为不然,密谕其党曰:“移堤则岁无水患,若曹何所衣食?”众人乐其利,乃从而和之。伟长不悟其计,费以巨万,而江堤之害,仍岁有之。近年乃讲月堤之利,涛害稍稀。然犹不若滉柱之利,然所费至多,不复可为。

【注释】

(1)钱氏:指五代时吴越王钱镠。

(2)滉(huàng):水深的样子。

(3)宝元:宋仁宗年号,公元1038—1040年。康定:宋仁宗年号,公元1040—1041年。

(4)杜伟长:即杜杞,字伟长,北宋大臣。参《人事》卷十。转运使:宋代主管粮盐运输,并兼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官员。

(5)月堤:半月形的堤坝。

【译文】

钱塘江在五代吴越时修筑了石堤,石堤外又埋了十几排大木桩,称为“滉柱”。宝元、康定年间,有人建议把滉柱取出来,认为这样可以得到数十万根良材。杭州长官认为可行。等旧的木材取出水后,发现都已经朽败不可用了。而滉柱一经取空,石堤被江水的洪涛冲激,每年都会决堤。原来前人埋设滉柱是为了减轻浪涛的冲击,不让石堤与水发生直接碰撞,所以江涛也不能造成危害。杜杞担任转运使时,有人献计说,从浙江盐税场以东,退后数里修筑月堤,这样也能避免水浪的冲击。水工们都觉得这样做可行,只有一个老水工认为不好,就暗中和同党们说:“把月堤后移每年就没有水灾了,没有水灾了你们靠什么吃饭?”众人都贪图利益,于是就附和他的意见。杜杞也没有察觉其中的阴谋,结果花费巨大,而江堤的水害,仍然每年都有。近年来地方长官才认识到月堤的好处,终于使水害稍稍减轻。然而还是比不上滉柱的好处,可惜筑造滉柱的开销太大,已经不能重建了。

陕西颗盐,旧法官自般运(1),置务拘卖(2)。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3),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

【注释】

(1)般:同“搬”。下“般”亦然。

(2)务:管理贸易与税收的机构。

(3)范祥(?—1060):字晋公,邠州三水(今属陕西)人。进士出身,自乾州推官迁殿中丞、通判镇戎军。后历知庆、汝、华三州,改任制置解盐使。《宋史》卷三〇三有传。钞法:盐商在边境缴纳钱粮,官府给予一定的盐钞,再另行兑换。

【译文】

对于陕西的颗盐,以前的办法是官府自行搬运,专门设置机构来管理买卖。从兵部员外郎范祥开始实行钞法,让商人到边境州郡,每缴纳四贯八百钱,官府售予他一张盐钞,商人再到解州盐池提领两百斤盐,并任由他们自行出售,得到的钱可以充实边塞开支,还省下了数十州郡搬运食盐的辛劳。以前用牛驴拉着辇车运盐,因为运盐而死的人,每年数以万计,而违反食盐专卖法令而获罪的人也不可胜数,自此以后都不再发生了。这项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盐价时有起伏波动,就又在京城设置了都盐院,由陕西转运司自行派遣官员主管。京城的食盐,如果每斤不足三十五钱,就敛藏入库而不发卖,以此使盐价上涨;如果超过每斤四十,就大批发放库存的食盐,以压制商人的利润,使盐价回归正常。而钞法的实行是有定额的,推行了几十年,到现在都还很便利。

河北盐法,太祖皇帝尝降墨敕(1),听民间贾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其后有司屡请闭固(2),仁宗皇帝又有批诏云:“朕终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贵盐。”献议者悉罢遣之。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3),藉火焚香,望阙欢呼称谢(4)。熙宁中,复有献谋者。余时在三司,求访两朝墨敕不获,然人人能诵其言,议亦竟寝(5)。

【注释】

(1)墨敕:皇帝手书的命令。

(2)闭固:指禁绝私盐买卖。固,同“锢”,禁止。

(3)掬(ju):用双手捧着。

(4)阙:帝王的住所,泛指京城。

(5)寝:搁置,停止。

【译文】

对于河北一带的盐法,太祖皇帝曾经降下亲笔书写的御旨,允许民间买卖,只收取税钱而已,不允许官方专营。后来有关部门屡次请求禁止私营,仁宗皇帝又下有手批的诏书说:“朕始终不能让河北的百姓常吃贵盐。”凡是建议专营的人都被罢官外放了。河北的百姓,都手捧香灰,点火焚香,望着京城欢呼拜谢。熙宁年间,又有人献计要求专营。我当时在三司任职,求访太祖、仁宗两朝的御旨却没找到,然而人人都能记诵那些话,最终这个建议也被搁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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