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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居存稿

新出吐鲁番文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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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掘整理经过

1959—1975年,新疆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和哈剌和卓两墓葬区进行十三次考古发掘,计出文书的墓葬一百一十八座(全部发掘的两处墓葬有四百五十六座)。经过碎片缀合共出汉文文书一千六百余件。

文书年代最早为前凉升平十一年即东晋海西公太和二年(367年),下讫唐大历十三年(778年),其中唐代文书占多数。除汉文文书外,尚出有古回鹘文、古藏文、粟特文等古少数族文字文书。其他还有少量木简(晋泰始九年买棺券)、木版(北凉沮渠封戴追赠令)及书于丝织物上的柩铭等。不少墓内有书于砖上的朱书墓志。

这批文书当新疆博物馆每次发掘后都进行了初步整理,1975年冬,由国家文物管理局组织人员参加整理,随后成立古文献研究室领导这项工作。五年来经过摄影、录文、缀合、核对、断代、标题等工作,现已将次完成。全书十册,分别图录本与简装本两种,计十六国(前凉至北凉)墓葬所出文书一册,麹氏高昌墓葬所出文书二册,唐初墓葬杂有高昌和唐初文书者二册,唐代墓葬仅出唐代文书者五册,此外又附人地名及文书分类索引一册。简装本第一册即将出版,二册、三册已付印,图录本第一册亦即将付印。

二 文书简介

1.十六国(前凉—北凉)文书

这一时期出文书的墓葬共十六座,内阿斯塔那十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书共一百五十五件,其中二件麹氏高昌时期文书乃后来盗扰混入。

这时期文书虽止一百五十五件,但过去在吐鲁番似未发现这样早的,自从前凉于咸和二年(327年)建立高昌郡以后的该地情况也是很不明了的,这批文书的发现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前所未知的史事。

由于真兴年号文书的发现使我们知道,北凉与夏虽然曾以平等关系结盟,载于《晋书》,但真兴年间,沮渠蒙逊曾用夏的年号,可知曾向夏称臣。各种年号见于文书的非常多,前凉使用的建兴、升平,苻秦的建元,北凉段业的神玺,西凉李暠的建初,李歆的嘉兴,北凉沮渠蒙逊的玄始、义和和有问题的沮渠安周的承平,各个小朝廷在这一地区的统治除后凉以外都可以通过年号反映出来。同时,见于文书的还有一些年号颇成问题。哈剌和卓八八号墓和九九号墓所出文书、契券有“建初二年庚午”、“承平五年丙戌”、“承平八年己丑”、“义熙五年甲午”,这些年号都见于史籍,而且论时间也恰当,但却与西凉的建初,沮渠安周之承平,东晋安帝的义熙干支都不相符。不但干支不符,而且还有别的疑点,所以新疆博物馆考古队的发掘简报推断建初二年庚午之建初为马儒年号,两个承平及义熙为麹嘉年号。(1)这个推断虽仍嫌证据不足,却也有一定理由。此外还有“缘禾”、“建平”、“龙兴”三个年号不见史籍或虽见而距离遥远。我怀疑“缘禾”即北魏太武帝的“延和”。酒泉石佛子湾所出石塔有题为“凉故大沮渠缘禾三年岁次甲戌”的白双且发愿文,苏联《亚洲民族研究所敦煌特藏汉文写本目录二》记有昙无谶译《大方等无想大云经》题记,亦称“缘禾三年岁次甲戌”。按北魏延和三年(434年)正当甲戌,北凉向魏称臣,故境内民间用魏年号,官府文书仍用自己纪年。但延和止三年,次年改元太延,而见于文书的却有缘禾五年、六年、十年,这一点尚待解释。建平纪年文书共三件,并不记干支,据哈九一号墓所出“建平五年祠□马受属”的a面为“玄始十一年(422年)酒□马受条呈”,知建平必在玄始后。北凉玄始之后为承玄及义和,承玄止三年,文书见有义和二年、三年(432—433年),疑建平尚在义和之后。有人疑为沮渠牧鞬承和某年曾改元建平,史失载,我又疑为当时占有高昌,自称太守的阚爽曾称王改元建平,但都是推测,并无确据。最后还有个“龙兴”年号,仅一见于衣物疏,更难考查。

由于年号的问题,我们很难确定这批文书下限究在何时,如新博考古队之说可信,承平、义熙为麹嘉年号,那就下及麹氏高昌初年了。

这批文书中以兵曹文书为最多,共有三十余件,绝大部分出于哈九一和九六号墓,二墓均北凉墓葬,有纪年的军事文书也都是北凉年号,所反映的是北凉时期军事活动和军事制度。从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兵士出自两个来源,一是征发或称为“入募”,见哈九一号墓所出“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和阿二二号墓所出“翟葱等应募入幢名籍”。符下给主管地方的二部督邮及县主者,这些兵士称为“见入军之人”,可知征自民间。当时南朝是沿袭魏晋相承的世袭兵制,北魏当时基本上以鲜卑和其他少数族人当兵,行之于高昌郡的征发制度应该也继承戊己校尉时代遗制。

另外一种兵士来源是谪发。哈九一号墓所出“兵曹条往守白艻(读如棘)人名文书”说到“输租各谪白艻十日”,大概这些人输租短缺或出了什么其他问题,受到谪戍白艻的处罚。同墓所出还有“坐阅马逋谪守白艻文书”,又一件“冯渊上主将启”,诉说马已死去,必将因“阅马逋”谪守白艻,希望获得恩免。“阅马逋”当即指官府阅视时,无马可交。同墓还出有“建□年按赀配生马帐”,当与此有关。谪戍地点另一处是“海”,《新疆博物馆考古队简报》认为应即指原柳中县界东南通向敦煌的“沙海”,亦即见于敦煌所出《西州志》的“大海道”。据文书,不论征发或谪戍白艻或海的,都是十日,番期这样短,不知何故。

由于这一地区开渠灌溉的重要性,在放水时要屯兵守水,这当是汉代以来的传统。

这批文书中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高昌地区的丝、绵纺织手工业。《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高昌“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北史》、《隋书》的《高昌传》同,两《唐书·高昌传》都删去“宜蚕”二字,可能当地蚕桑和丝、绵纺织手工业,到麹氏高昌后期才逐渐衰落而疊布渐盛。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文书见到西凉建初年间官府“取兹作系(丝)”和向民间征发丝、绵的文书。哈八八号墓出有“承平五年(这就是有问题的“承平五年丙戌”)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内称“从翟绍远举高昌所作黄地丘慈中锦一张,绵经绵纬”。本件告诉我们1高昌是生产锦的,2丘慈(即龟兹)也生产锦,这种锦的特点是“绵经绵纬”,高昌人曾仿制这种锦。丘慈锦大概在高昌很流行,这个举主翟绍远还有个“承平八年(也是有问题的承平八年己丑)买婢券”,买价是丘慈锦三张半。这种丘慈锦用绵抽的丝织成,就像后代的锦绸那样。《北史》卷九七《焉耆传》、《大唐西域记》卷一二“瞿萨旦那”条和《续高僧传》卷二七《释道休传》都说焉耆、于阗、龟兹等国都养蚕,由于尊信佛教,不杀蚕蛹,要等茧破蛾飞,才治茧取绵。似乎西域各国都不纺丝,今据此件,知西域各地取绵以后,也治绵纺丝,织成绵经绵纬的锦或其他绵织物。这种锦甚至行销到高昌,为高昌所仿制。哈九〇号墓出有“(永康?)十年(475年)用绵作锦绦残文书”,永康是柔然年号,永康十年为高昌阚伯周在位的十六年,(2)阚伯周为柔然所立,所以行用其年号。哈九九号墓出有“失火烧损财物帐”。烧损的财物有锦,有白叠布,还有“绢经四匹”、“绵经纬二斤”、“布缕八斤”、“绵十两”、“叠缕四十两”,还有蚕种与“绢姬(机?)一具”。失火的像是个纺织手工作坊,所生产的有丝织品、棉织品,也有绵经绵纬的绵织品。哈九九号墓是北凉墓葬,本件出于墓道,为后来盗扰混入,但也不会晚于麹氏高昌时期。

《新博发掘简报》报导出土的丝织花色不一,根据西凉取系文书,我们认为这一时期高昌地区存在着较发达的蚕桑和丝织手工业。根据承平五年、八年契券,我们还知道龟兹那时也生产绵经绵纬的锦。哈九〇号墓有一件“传供帐”,记有“疏勒锦”,疏勒也“淳信佛法”,(3)所制的锦恐也是绵织品。这种具有特点的锦传入高昌,并为高昌人所仿制。如果新博考古队所说此二券所署承平为麹嘉年号是可信的,则麹氏高昌初期丝织与锦织可能并行。以后是否仍生产这种绵织品,我们不清楚。据文书,可以知道的是麹氏高昌时期仍然普遍生产丝、绵和纺织绢练,这一点从当时普遍征纳绢、绵的赋税上得到证明。阿九二号墓出有“高昌诸寺田亩绵绢簿”,内记寺院田亩数,下注“绢一绵一”或“绢半绵半”,似是据田亩征纳绢、绵。同墓还出有一件原题名为“官绢捎本”的文书,内亦记诸寺绢、绵数,多的“绢五绵五”,少则“绢半绵半”。“官绢捎本”的意思虽不明,总是以绢、绵为征纳对象。此外,高昌文书中我们看到一些所谓“剂僧俗绢练条记”,名义上征纳的是绢、练,但实际已折合钱交纳。折钱当是后来的事,原先必是缴实物。绢、练、绵既然是麹氏高昌时期某项或某几项赋税的征纳对象,当然说明绢、绵生产的普遍。直到唐代民间仍然产绵,阿二一四墓出有“汜贞感付绵当青稞帐”。

以上就年号,军事制度,丝、绵织手工业三方面谈一下这一时期文书所提供的材料,此外如哈九一号墓所出的“西凉建初四年秀才对策文”和哈九六号墓所出“功曹下田地县符为以孙孜补孝廉事”,告诉我们察举秀、孝之制此时仍存而不废。至于文书中所见高昌郡行政制度我已另文考证,(4)这里就不必赘举。

2.麹氏高昌时期文书

这一时期出有文书的墓葬共五十一座,内阿斯塔那四十五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书二百六十四件;唐初墓葬二十七座,内阿斯塔那一十九座,哈剌和卓二座,出土高昌文书一三九件,合计麹氏高昌时期文书共四百零三件。

麹氏高昌有没有推行均田制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出文书提供了一些重要材料。

文书中有三件买田券:

1章和十一年(541年)某人从左佛得边买田券阿四八号墓

2延寿十四年(637年)康保谦买园券阿一五号墓

3张元相买葡萄园券阿一四〇号墓,此墓出有高昌晚年及唐初文书,本件当是高昌晚年物。

据此,知长期以来高昌存在着田园买卖活动,从契券内容上看不出有什么条件限制。但据文书我们又知道当时田园买卖有待高昌王的认可。阿斯塔那一五二号墓出有二件请买葡萄园辞。

1延昌六年(566年)吕阿子求买葡萄园辞。

2延昌三十四年(594年)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5)

两件都指称某地有葡萄一园,请求“买取”或“取”。两辞文完,分别接书“中兵参军传”及“史麹儒传”,后面擡行书一大“令”字,下注“听买取”或“听”。这两件说明买园要买主呈请国王听许。在上述买田园契券中固然看不出必须由官府批准的痕迹,但别的文书却表明买卖土地立券后,至少在某种情况下仍须获得国王听许,才能生效。阿九九号墓所出“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6—7行云:

次依卷(券)听张子买张永守永安佛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次买东高渠桃一薗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

又同件10行为“依卷听”,10行以后已缺,据上例推知亦当是听买田园。由此可知田园买卖虽已立券,仍得国王听许。吕阿子、吕浮图是在未买之前,先呈辞请许,张子是在立券之后,国王“依券听买”。可能是两道手续,先呈辞请买,得批准后才立券成交,然后又呈辞并所立券请把这笔土地转移记注上册,这个“侍郎焦朗等传土地转移及计亩承役文书”便是传王令汇总下达,以便该管官府登记的。该文书残存十行,1行首存“田二亩半役永为”,已下侍郎焦朗传:“张武寺主尼显法桃一亩半役听断除(即免役)”一项,张羊皮桃一薗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寺主显法永为”一项,及听阴崇子薄田二亩承厚田一亩役“给与父阴阿集永为”一项。以下通事张益传索寺主德嵩交河二处常田、一处薄田“听出俗役入道役永为”一项,依卷听张子买田园(见上引)一项;侍郎明荦传汜寺主法兴俗役常田“听入道役,永为”一项;通事张益传高宁宋渠底参军文受田“给与麹僧伽用作常田承五亩役永为”一项,“依券听(买田)”一项。本件共传土地转移及计亩承役事共八项,其中“听断除”一项,给田三项,依券听买田二项,听出俗役入道役二项。所谓“听出俗役入道役”的田园必是先属俗家所有,通过施舍、买卖等途径转入寺院,“听出俗役入道役”的意义也就在于最后认可这些土地归寺院“永为”。事项尽管不同,承认土地转移与所属则一,所以最后结尾总是“永为”。即此可见高昌王直接支配土地的巨大权力。值得一提的是阴崇子薄田二亩给与其父阴阿集永为,也得由国王听许,土地转移即使父子之间也不能私相授受。

高昌国王对于土地具有巨大的直接支配权,他可以把某人的田园给与另一人,无论买卖、施舍、继承,至少在某种情况下,土地转移必须由他听许,但从这些文书中我们看不出均田的痕迹。

但是唐初手实却对于高昌是否推行均田制提出了值得注意的问题(见下文)。

麹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过去知道得很少,仅仅《周书》卷五〇《高昌传》有“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的记载。(6)唐太宗贞观十四年讨高昌诏曾谴责麹文泰统治下“赋敛繁重”,(7)究竟怎样繁苛,史所不详,这批文书提供了许多材料。

首先文书告诉我们高昌赋役都分僧俗,僧尼寺院负担可能较轻,但除特许外,不能全免,而我们知道南北朝直到唐代僧尼道士都是不承担赋役的。

见于文书的赋役项目有:

(1)田租

《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计(田)输银钱”在文书中得到证明。阿斯塔那七八号墓出有“高昌田租簿”,叁拾步纳银钱半文,六十步纳壹文,似乎田亩多少与征纳多少有关。而阿九六号墓所出“延寿八年(631年)高昌田亩出银钱簿”,一部分纳银钱二文,一部分纳三文,但同纳二文的和同纳三文的田亩数却各不相同,五亩八十步和六十步同纳二文,六亩和二亩六十步同纳三文,而且纳二文的有的田亩数比纳三文的还多,可知所谓“计田”不一定计田亩多少,可能田的美恶更为重要。

《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无者输麻布”,文书却绝无其例,另见有纳粟麦租。哈剌和卓五号墓所出“高昌和婆居罗等田租簿”记人名(或寺名)、亩数及斛斗数,与纳银钱一样,斛斗数同而田亩多少不同。阿一五五号墓、一一七号墓都出有麹氏高昌晚期的“出俗租麦(或粟)条记”,阿三〇五号墓所出文书记有“僧租粟”。这些条记都不记田亩数,因此不知道租额与田亩关系。根据文书,《周书》所说“无者输麻布”或者可以更正为“无者输麦粟”。

(2)葡萄园租酒

高昌土地上葡萄园所占的比例是不小的。葡萄园的收获物主要用以酿酒,征纳物也是酒,称为“租酒”,因为征税性质也是租。阿一五二号墓出有两件“请放脱租调辞”,阿一五五号墓出有“延寿二年(625年)张熹儿入租酒条记”,和阿一三八号墓出有两件延寿十三年(636年)赵寺法嵩“入僧租酒条记”,知租酒也是分僧俗的。租酒是高昌国库一笔很大的税收,阿三二〇号墓所出“高昌张武顺等葡萄园亩数租酒帐”和阿二四号墓所出“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表明高昌国库征纳和储存大量的葡萄酒,奏行文书后总记“都合得后入酒究佰柒拾叁斛壹半升”,这类入藏酒文书不止此一件,本件记的也只是“后入酒”,先入的不在内。唐太宗讨高昌诏说高昌“畜牧园果悉有征税”,“园果”税应即指租酒。

(3)调

据上引阿一五二号墓所出“请放脱租调辞”,我们知道高昌赋税项目有调,调有大、小,但文书中仅于阿八〇号墓“寺院条列粮食帐历”中见“大调麦拾究斛”,知调亦有僧俗。此外,阿五二〇号墓和阿三〇七号墓都出有“调薪文书”,据文书,这种调薪似为土地上的附加税。据上述“请放脱租调辞”的判语,大、小调似与常田有关。关于高昌的“调”,我们所知,仅此而已。

(4)僧俗绢练

文书中见有“剂僧俗绢练条记”,似折钱交纳。又阿九二号墓出“高昌诸寺田亩绵绢簿”似计田征收绵、绢(以上并见前十六国文书叙高昌丝绵、纺织手工业部分)。

(5)商税

《隋书》卷八三《高昌传》云:“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突厥。”知高昌有商税,阿五一四号墓出有“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记金、银、香数量,有的数量颇大,均不具价,仅记注于某人(姓名皆胡人)边得钱一至四文不等,半月一结。如半月无货,即记“某月一日至十五日(或十五日至廿九、卅日)无称价钱”。由此得知所得的钱称为“称价钱”。“称价”即评价,当是商货到后,由官府评价,征收一笔钱。所纳钱很少,似还不是正式的商税。交与突厥的商税如何征收,文书未见。

(6)徭役

如前所说,高昌有俗役与道役之分。其徭役名目,见于文书的很多。阿四八号墓出有“传判麹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其中大多数人记的是“除丁输一年”。同墓所出有关丁输文书五件,其中三件是高昌诸城“丁输木薪额文书”,其内容是征发诸城丁男运输木薪,例如“洿林等城丁输木薪额文书”列举征发洿林、交河、永安、安乐、横截、永昌、临川、宁戎诸城人数,多达八十,少则十余。即此一件,征发涉及八个城,可知丁输是普遍性的力役,在“传判麹究居等文书”上除免的亦以丁输为多。输丁承担运输,文书虽止见“木薪”,当然运输的决不会限于木薪。阿四八号墓还出有“洿林等城丁输额及将阿勇等所领人名籍”,将“丁输”和将阿勇所领人写在一起,我以为阿勇所领人实即征发来的人丁,同墓所出还有吏、将领人名籍,所领人疑并是负责运输人丁。高昌的“丁输”可以和唐代的“输丁”印证。

上引“传判麹究居等文书”中还有所谓“羇人役”与“商人役”,内称“次传羇人   □范怀庆作供人壹年除”,“(前缺)熹羇人役麹伯连营家壹年除”,次传商人役康怀愿、交河赵应儿兵役,二人“为校尉相明作供人壹年除”,“次传商人役康相愿为刘保欢营家壹年除”。我们知道高昌徭役也是据地征发的,商人没有土地,羇人当指羇旅之人,也是没有土地的,但他们仍须承担轻役,如作官吏的供人或是为他人(想亦是贵族官僚)“营家”。供人当即随从驱使,“营家”意义不明,或是家庭劳役。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商人都姓康,乃九姓胡。他们当供人或营家都是一年,恐非往来道路的行商,而是在高昌经营商业的坐贾。

除丁输以外,官府各项劳役经常在民间征发作人。阿一三八号墓出有“延寿四年(627年)丁亥田亩作人文书”,共四片,每片都有威远将军麹仕悦押衔,盖有“奏闻奉信”朱印,内记“丁亥岁四月某日田亩作人某某(或只称作人)贰人合贰人作”,个别的称“某人壹人伍日作车牛一具五日作”。显然,这是征发人夫耕作官田,他们叫做“田亩作人”。此外,筑城的就叫做“城作”,作堛土砖的就叫做“堛作”,并见文书。

除了上述赋役以外,见于阿五〇七号墓延寿年间“张明熹入剂盐城(个别无上二字)丁正钱条记”五件,丁正钱疑是人丁税。见于阿一〇号墓和一五五号墓的有高昌重光二年或四年(621年、623年)傅阿欢和张相熹的“入俗剂远行马钱条记”,远行车马是一种重役,远行马钱可能是家有马匹,出钱免征,当然这只是推测。以上所举,正如唐太宗所谴责的“赋敛繁重”,阿一五号墓还出有一件“延寿十二年至十五年(636—638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剂驿羊、租酒钱、剂田亩小麦等条记”,那更是苛细之至。

高昌赋役十分繁苛,大体上除苛杂以外,仍是租、调、役三项。

唐平高昌后,赋役改从唐制,从贞观户籍上我们知道按丁租粟六斗,緤布一匹。租额远低于赋役令规定的租二石,想必由于西州受田狭小之故。緤布一匹却又远多于令文规定的调布二丈五尺。緤是高昌特产,奇怪的是却绝不见麹氏高昌时期征收緤布。我们不知道唐初对于在土地面积中占颇大比例的葡萄园怎样课税,但租酒显已取消。高昌文书中见到的“作人”是一个较广泛的名称,前面我们已提到官府征发人夫服役称为“作人”。寺院或私人雇人劳作也叫“作人”,阿斯塔那三七七号墓所出“延寿三年(626年)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称“起三月一日至月竟雇外作人贰拾人”,这些作人用来“掘沟种粟”,雇价是“粟肆斛贰斗”。(8)二十个作人是自外面雇来的为期一月的零工。这种受雇佣的作人在唐代也普遍存在,所谓“庸力客作”。但麹氏高昌时期却另有一类身份卑微可以买卖,可以继承的作人。阿三三八号墓出有“延寿四年(627年)赵明儿买作人券”,券称“赵明儿从主簿赵怀祐边买作人胳奴年贰拾□□□价银钱叁伯捌拾文”。券契内容和买奴婢相同,后面说“后有人何(呵)道(盗)忍(认)名者仰本主承了”,(9)本主即指赵怀祐,胳奴原是他的作人,由他出卖,如有问题,也由他负责,胳奴本人全由主人支配。阿一〇号墓还出有“延寿四年(627年)参军范显祐遗言文书”,分配遗产,将所有石宕渠蒲桃园、东北坊里舍等分与亲属,其中有“作人得与师(下缺)”一语。(10)

可以买卖和继承的作人过去从未见过,唐代也没有,在高昌却似乎数量不小。阿一五四号墓出有“作人名称”七件,其中一件是“西南坊作人名籍”,所记作人都有主,(11)例如:“张相斌作人相□、□护、养儿,范像护作人阿□,严欢岳作人寅丰,镇军作人桑奴、相洛、贤遮……”最后总计“合六十”,即西南坊的作人有六十人,高昌城内分东南、西南、东北、西北诸坊,一坊有六十人,其他诸坊想亦相似,总计就不少了。如上所见,一主通常一个作人,或二人,唯镇军有三人。镇军乃镇军将军的简称,官位较高,占有作人也较多。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作人都没有姓,西南坊所有作人,被卖的胳奴,被当作遗产继承的得全都一样。

作人身份低微,对自己的人身也没有任何自主权,奇怪的是却可以和平常百姓一样立券租佃。阿一一七号墓出有“延寿九年(632年)曹质汉、海富合夏麦田券”,券称“曹质汉、张参军作人海富贰人从□□□边夏石南奇部麦田拾参亩”云云。这个作人属于张参军,连姓都没有,但在夏田券上完全和另一非作人曹质汉一样和田主立券,承担夏价。是张参军要他与曹质汉合夏佃耕的么?田中收获除交租外,他的一份归谁所有?也许张参军不屑与一个普通农民曹质汉合伙佃耕,特意由他的作人出面订券,那么海富只管劳动,收成事实上不能分取。

作人不是奴婢,虽然接近于奴婢,因为高昌别自有奴婢;作人也不像魏晋以来的佃客;也许类似部曲。

唐代作人是雇佣,平高昌后这类依附性十分强烈的作人怎样对待呢?解放?改为部曲?我们全不知道。

这批文书中值得重视的还有租佃契券二十七件,上起延昌二十四年(584年),下至延寿九年(632年),出租田园的包括官府、寺院和私人。

从文书中我们发现麹氏高昌后期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历来考证麹伯雅延和纪元凡十二年(613年),明年改元义和,义和六年(619年)麹伯雅死,子文泰嗣立,明年改元重光(620年),重光凡四年,明年改元延寿(624年)。我们却发现阿一一六号墓出有“延和十八年(推算相当于义和六年,619年)夏田残券”,阿三三九墓出有“延和十九年(相当于重光元年,620年)寺主智□举麦粟券”;又发现阿三三一墓“义和六年(619年)伯延等传付麦粟状”的“义和”年号全遭涂抹。根据这些迹象,结合高昌贵族张雄妻麹氏墓志,我们判断麹伯雅延和十二年发生一次政变,王位为人夺取,自立为王,改元义和。义和六年(619年),麹伯雅复辟,恢复延和十八年纪元,明年延和十九年改元重光,重光即重新光复之意。重光四年(623年),伯雅死,子文泰嗣位,改元延寿。这样纠正了以义和为麹伯雅年号之误,也纠正了以重光为麹文泰年号之误,证明《资治通鉴》记麹伯雅死于武德六年(即重光四年,623年)是对的,《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称死于武德二年(619年)实误。(12)由于文书的发现,沉埋千年的史实才为世人所知。这件事新疆博物馆吴震先生已有专文论证。

过去黄文弼先生曾据高昌墓砖考证麹氏高昌时期的官制,利用新出文书可以作很多补充。

《北史》卷九七《高昌传》称高昌“俗事天神,并信佛法”,根据史籍记载,高昌佛教一向盛行,文书中我们见到几乎所有佛寺都冠以高昌大姓,高昌大姓张、马、阴、索、阚等无不有寺,王寺好几处,可能是麹王所建。高昌豪族不仅控制政权,同时也控制宗教。文书中见有“丁谷天”、“胡天”,也证明高昌境内祆教的流行。从随葬衣物疏和祭祀祝文中可以看到民间迷信与道教的关系,阿三〇三号墓还出有符箓。

高昌墓中所出古写本有义熙(非东晋)写本《毛诗郑笺》残片、《孝经》残片、《逸周书》残片、不知名晋编年史(疑是《晋阳秋》)残片、阿三三七号墓出有“延昌八年(568年)写《急就章》古注本”,疑为北魏崔浩注本。这些古写本的发现说明中原文化与高昌地区的密切联系。

3.唐代文书

唐代墓葬出有文书的八十九座,计出文书八百三十八件;兼出高昌和唐初文书的墓葬二十七座,计出唐代文书一百八十二件,合共一千又二十件。又不能确定是高昌还是唐代的文书十件,古写本七件。

唐代文书中契券有一百五十件左右,约占文书总数15%,而其中租佃契上起贞观十四年(640年),下讫大历三年(768年)有六十四件。前面我们已提到麹氏高昌时期的租佃契共二十七件,加起来共九十一件,其中未发表的居绝大多数。根据契券实证,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从公元6世纪后期到8世纪末租佃契约关系在吐鲁番地区曾广泛流行。

过去,我们曾据为数不多的租佃契券,对于契券的性质、类别各自提出意见,我想今后由于新出契券的发表,必将对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新的考虑。

在这些租佃契券中值得注意的是阿五〇六号墓所出的两件互佃契。一为“天宝七载(748年)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契”,契称:“杨俗寄住南平,要前件寺地营种,今将郡城樊渠口分地彼此逐□□种,缘田地税及有杂科税,仰□□□各自知当。如已后不愿佃地者,彼此收本地。”同墓出有几件马寺文书,这里所说的“寺”应即马寺(尼寺),杨雅俗据其他文书,(13)知是“道门领袖”。其二是“张小承与某人互佃田契”,其内容是将“匡渠西奇口分常田五亩”与“酒泉城口分渠常田一段五亩”换种互佃,为期十年,地上课役“各自只承”。其所以要互佃,杨雅俗契上说得很清楚,他寄住南平,田却在郡城,马寺在郡城(前庭县即原高昌县)却有田在南平,故彼此换种互佃。互佃契的发现,有助于日本学者提出的论点,西州租佃盛行由于土地分散,一人所受的田往往距离较远耕种不便之故。

同墓出有“某寺状上田亩出租及租粮破用帐”,此寺共管田六十亩六十步,内出租十八亩六十步,余二亩空荒。为什么空荒如此之多我们不知道,可以知道的该寺凡是耕种的土地都采取租佃方式。这个寺我以为多半是马寺。同出有“大历四年(769年)马寺尼诉令狐虔感积欠二年地子辞”,同年“诉高宁城左寺僧□□租佃本寺常住田不与地子请改租辞”,这都证明天宝—大历间寺院土地采取租佃方式。阿五〇九号墓出有“宝应元年(762年)建午月西州使卫榜”,告诉我们西州寺观拥有供“驱驰”的人户,这时杨志烈充当节度使,“与僧道商度,并放从良”。显然,这些人户是寺观的依附者,可与敦煌的寺户相比,但除本件和阿五〇一墓所出同年“西海县横管状”外,未见有关寺户的文书,情况不明。

唐代文书中包括手实、户籍和各种形式的籍帐也是大量的。

阿斯塔那七八号墓出有唐贞观十四年(640年)手实八件,其中称“合受田八十亩”的有安苦延和李石柱两户。安苦延户手实家口不全。李石柱户手实有七岁丁男一人,四十岁丁妻一人,十五岁中男(原文)一人,又黄女二人。据唐令,李石柱户应受田的只丁男一人,按狭乡规定合受田六十亩(园宅不计),与八十亩之数不符。假定李石柱户手实前有残缺,所缺者即使是老男户主,狭乡也应受田三十亩,相加则合受田九十亩(园宅不计),超过了八十亩。因此,李石柱户的合受田八十亩很难以唐令受田规定解释。但一丁男、一丁妻合受田八十亩却与北齐、周及隋初之制相合。同时,李石柱户内中男一人十五岁,也与唐令丁中之制不符,却又与“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及隋初之制相合。对此,有可能解释为麹氏高昌已经在境内推行均田制,中男年限也是高昌仿照内地规定的旧制。虽然贞观十四年手实加强了麹氏高昌曾推行均田制的论据,但高昌文书中没有获得说明,尚难作出结论。

这批文书中还发现由五个里正联署申报的当乡户口帐(有的是一个里的户口帐,应由本里里正一人主持),分别出自阿一〇三号墓(六件)、哈一号墓(一件)、阿四二号墓(一件)、哈三九号墓(一件)、阿五号墓(四件)、阿七八号墓(二件)。

这些户口帐大致有简、繁两类。阿七八号墓所出两件都是算草。繁的一类基本形式和户口名色与日本所传“阿波国计帐”和“延喜大帐式”相似,简的一类也只是大项目下不分细目,大体亦相同。(14)这类户口帐过去从未见过,我们起先怀疑即是计帐,亦即《唐书·食货志》所说的“乡帐”,但却没有如《志》所说的记“地之阔狭”,又不记租调,与“乡帐”不合,也与日本的大帐不尽同,因为日本大帐是记有庸调征收数字的。我们现在依内容称之为“里正申报当乡户口帐”,它与大帐式的计帐可能有密切的关系。

此外,诸墓所出有只记家口的各户家口簿,有只记户主及田亩的簿籍,也有兼记某户家口及田亩而不记应受、未受田的簿籍,形式不一,也不知道唐代叫什么名目。阿三五号墓所出的“神龙三年(707年)点籍样”,只因背缝有此名,才据以标题,余外只能据内容姑拟一名。总之,唐代调查登记户口田亩的簿籍是多种多样的。

诸墓出有大量的官文书,涉及土地、赋役、军事、诉讼、馆驿各个方面。其中有的是同案或同类文案按日连接成卷,我们暂拟为“案卷”。同属一案而辞牒判语连接的案卷例如阿九一号墓所出“贞观十七年(643年)何射门陀案卷”为寄宿旅客患病身亡事、阿五〇九号墓所出“行车人康失芬误伤儿童案卷”等。有的案卷包含同一类型却非一事的几宗案件,按日交错排列。阿五〇九号墓所出“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有关过所的案卷”便包括了唐益谦家口、麹嘉琰、蒋化明、王奉仙等人案件的辞牒判语,相互交错。阿二三九号墓所出“景龙三年(709年)十二月至四年正月(709—710年)高昌县案卷”残存一百三十七行,包括麹孝逸、董毳头、严令子妻阿白、张大敏、张智礼、大女张和妻、高屈富诸人请退田、请给田、诉家族分田不公诸有关土地的案件,排日相互交错。这些案卷除了案件内容提供各方面的材料之外,可以看到法律程序和文案审批手续。我们还可以看到少数族人和汉人同受唐代法度的约束。

阿一〇五号墓出有“请地簿”,由于残缺,丁中请地数不明,却还残存老寡“人得常田贰亩,部田壹亩”。同墓又出有“侯菜薗子等户佃田簿”,这件文书存在着不好解释的问题,暂且不管,其中有“壹丁合得常田肆亩,部田贰亩”的话,可以知道丁男受田为“请地簿”所记老寡请地的一倍。上举阿二三九号墓所出“景龙三年至四年高昌县案卷”,内有阿白诉夫堂弟住君多分户内常田辞及住君辩辞,也可以看到丁男一人所分得常、部田大体上也和这个数字相当,甚至更少。但由于这家所受部田为三易田,所以数额较多。西州本地实际掌握的给田额可能为丁男一人常田四亩,部田二亩,老寡减半,三易之田可能加倍给。

据贞观户籍,西州丁男一人的租调是粟六斗,緤布一匹。文书所见西州的徭役是繁重的。有关徭役的文书有差科簿、配役名籍、城作名籍、按户等征夫役名籍等等。其中多半是指杂徭,甚至可能都指杂徭。阿三五号墓出有“武周证圣元年(695年)前官阴名子牒”,内容是四角官陶(桃,指葡萄园)内作夫役频追不到,又“圣历元年(698年)前官史玄政牒”,也是为了四角官陶征发人夫事。同出还有“圣历元年四角官陶所役夫名籍”。这种征发人夫在官家葡萄园役作的制度必沿自高昌。显然,这是地方自己掌握的杂徭。

阿三七六号墓所出开耀二年(682年)宁戎驿长康才艺的二件牒文都是为了驿丁违番不到,请予处分。阿九三号墓出有大致在高宗时的“雇人上烽契”。唐代烽堠制度见称后世,但烽子征自民间,据雇人契每番十五日,而早在高宗时至少一部分应上番的烽子已雇人代上。这些以及其他同类文书对于唐代徭役制度,特别是杂徭提供了史籍罕见的材料。

唐代墓葬还出了一批有关军事的文书。阿一五〇号墓出有“唐归政等府卫士领马文书”,虽只存八行,所记折冲府却有九府之多,府名可考的其中三府分列同、陇、绛州,其余六府无考。本件为唐初文书,说明唐初征发关陇、河东及他州卫士出戍西州的情况。西州天山、前庭、岸头三军府的文书武周时最多,阿一二五、二〇九、五〇九三座墓葬所出不下三十件。在这些文书中我们已看到年满卫士被抑留的事。阿二二六号墓出有“开元十年(722年)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牒”和“开元十一年北庭都护府所属诸守捉劚田顷亩数牒”,以及有关诸烽铺、镇戍劚田牒状共二十余件,说明当时朝廷要求诸军事据点积极开展营田,以求解决军粮问题。阿八三号墓出有先天二年(713年)军事文书七件,告诉我们本年西州除府兵以外,还组织了一支由白丁、奴和部曲混合组成的地方军队。奴和部曲虽比白丁少,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可能超过三分之一。这些军事文书的发现有助于了解唐代则天、玄宗间军事制度的变化。

阿五〇六号墓所出文书多达九十九件,其中“天宝十三至十四载(754—755年)交河郡长行坊支贮马料文书”,共有二十二件,都比较完整,内容主要是各馆驿定期结算来往官员马匹支取的马料帐历。从这些帐历中可以看到西州各馆设置和行程,著名人物伊、西、庭节度使封常清和诗人岑参的行踪见于文书。

诸墓所出的古写本虽然不多,但却有久佚的《论语郑注》,大致不少于半部,还有隋薛道衡的《典言》也是佚书。《尚书隶古定禹贡》、《甘誓》,《礼记·檀弓》以及《孝经》均有发现。《文选》残存木玄虚《海赋》残片,《汉书》残存《楚元王传》一片,《唐律疏议》残存《名例律》中片断。这些都是残片,但若认真校勘,可能发现重要的异文。

发现的《论语》、《孝经》多半为学童诵习抄本,此外还发现学童习字很多,全部都是写《千字文》。显然,《千字文》是通行的启蒙书。同时,一入唐代,一些官文书(不是全部)乃至学童习字都风格一变,带有像《圣教序》那样的味道。这些迹象说明高昌地区的文化随时视中原风尚而转移。

最后,还有两件事值得一提。一是吐鲁番墓葬中出的敦煌文书。阿二二五号墓所出文书几乎全属敦煌,其中有“武周久视二年(701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康万善牒”、“敦煌县田亩簿”,其他是豆卢军牒六件,墨离军残文书二件。阿二三〇号墓也出有“敦煌县田亩簿”,又“武周果毅等娶妻文书”,盖有敦煌县章。敦煌文书之在吐鲁番发现必因墓主或其亲族在敦煌当官或经商行旅,由于某种用途自敦煌携归。

又一是这批文书中有一些与大谷文书有密切联系。比如阿二一四墓和二三〇墓所出有关主簿高元祯南平职田的辞牒共十件以上,而大谷文书中也有三件,很可能是一个案卷。

以上我们初步介绍了这批文书的发掘经过和部分文书的内容。其中可能有错误,应以正式发掘报告和即将出版的文书图录为准。

旧出吐鲁番文书散在各国,数量巨大,有的业已整理发表或基本上已整理发表,有的却还止见目录,或者连目录也不全,我们希望能在一个时期内能够与史学界见面。

(原载1982年日本《东方学报》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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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物》1978年第6期。按建初二年庚午,据干支属阚首归时,非马儒。

(2) 王树枏《新疆访古录》记吐鲁番所出《莲华经》残卷题跋纪年为“永康五年岁在庚戌七月”。据之,永康十年当是乙卯,即475年。

(3) 见《大唐西域记》卷二“佉沙国”条。

(4) 《文物》1978年第6期。见本书《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

(5) 同墓所出尚有“延昌十七年(577年)史天济求买田辞”,内称“矜济贫穷,听  取,以为永业”,“取”上缺文,“令”下旁注也残存一“听”字,听什么,不知道。据文理,似乎也是“买取”,但不能断言。

(6) “田”字据《北史》卷九七《高昌传》,《通典》卷一九一《西戎》校补。

(7) 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三〇,《册府》卷九八五《讨伐》,《全唐文》卷六。

(8) 四斛二斗当是一人雇价。

(9) “何道忍名”亦作“呵盗认名”,买物、买牲口、奴婢券常见,意谓如有人呵斥所卖之人或物由窃盗而得,并认为己有。

(10) 遗书末称“夷(遗)言文书同有贰本,壹本在夷(姨)母边,壹本在俗人女师女二人边”,师女当是范显祐女,没有出家为尼,故称俗人女。

(11) 但同墓所出其他“作人名籍”不记主人。

(12) 《旧唐书》卷一《高祖纪》武德三年三月记“麹文泰遣使朝贡”,与《高昌传》伯雅死于武德二年的记载自相矛盾,疑传之“二年”乃字讹。

(13) 马寺是尼寺,杨雅俗是“道门领袖”,本人不是劳动者,但不问雇人耕种或租佃以及其他,都有耕种或管理不便的问题。

(14) 日本所传大帐是一国相当于唐一州之帐,文书所见只是当乡。按州成于县,县成于乡的原则,州的帐必然以乡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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