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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夫论笺校正

思賢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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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賢〔一〕第八

國之所以存者治也,其所以亡者亂也。人君莫不好治而惡亂,樂存而畏亡。然嘗觀上記〔二〕,近古以來,亡代有三,穢國不數〔三〕,夫何故哉〔四〕?察其敗,皆由君常好其所亂,而惡其所治;憎其所以存,而愛其所以亡〔五〕。是故〔六〕雖相去百世,縣年一紀〔七〕,限隔九州〔八〕,殊俗千里〔九〕,然其亡徵敗跡〔一0〕,若重規襲矩〔一一〕,稽節合符〔一二〕。故曰:雖有堯、舜之美,必考於周頌〔一三〕;雖有桀、紂之惡,必譏於版、蕩〔一四〕。殷鑑不遠,在夏后之世〔一五〕。

〔一〕○鐸按:春秋以降,迄於漢世,分封同姓,不量能而授官,故亡國敗家相續,此望治者所以思得賢材共相舉救者也。故以“思賢”命篇。

〔二〕呂氏春秋務本篇云:“嘗試觀上古記”:高誘注:“上古記,上世古書也。”

〔三〕“穢”當作“滅”。賢難篇云:“三代之以覆,列國之以滅。”滅、穢字形相近。漢書食貨志:“彭吳穿穢貊、朝鮮”,史記平準書作“彭吳賈滅朝鮮”,誤正類此。呂氏春秋安死篇云:“亡國不可勝數”,高誘注:“不可勝數,亡國多也。”○鐸按:此“數”字讀去聲。“不數”即“無數”,與“有三”對。史記張釋之馮唐傳贊:“不偏不黨,不黨不偏”,即書洪範“無偏無黨,無黨無偏”。襄三年左傳引商書:“無偏無黨”,新序雜事一作“不偏不黨”。周語上:“是以事行而不悖”,潛歎篇作“事行而無敗”。是“不”與“

無”同也。此書無、不多互用,汪偶未照耳。

〔四〕“故”字舊脫,據治要補。

〔五〕治要“以”作“與”,“亂”、“治”上並有“以”字。“

惡”舊作“忘”,據治要改。漢書董仲舒傳云:“人君莫不欲安存而惡危亡,然而政亂國危者甚眾,所任者非其人,而所繇者非其道,是以政日以仆滅也。”

〔六〕“故”字據治要補。

〔七〕續漢書律曆志劉昭注引樂協圖徵云:“天元以甲子朔旦冬至,日月起於牽牛之初,右行二十八宿,以考王者終始。或盡一其歷數,或不能盡一,以四千五百六十為紀,甲寅窮。”宋均注:‘“紀”即“元”也。四千五百六十者,五行相代一終之大數也。王者即位,或過其統,或不盡其數,故一共以四千五百六十為甲寅之終也。王者起必易元,故不復沿前而終言之也。’

〔八〕新語道基篇云:“九州絕隔。”

〔九〕晏子春秋問上云:“古者百里而異習,千里而殊俗。”

〔一0〕韓非子有亡徵篇。○鐸按:“敗跡”已見明闇篇。

〔一一〕爾雅釋山郭璞注:‘“襲”亦“重”。’○鐸按:襲、疊古音同部,今習用“疊”字。

〔一二〕孟子云:“若合符節。”禮記儒行鄭注:‘“稽”猶“合”也。’

〔一三〕荀子非相篇云:“欲知上世,則審周道。”淮南子精神訓高誘注:“考,觀也。”○鐸按:舊說周頌為周室成功致太平之詩,故曰“必考於周頌”。

〔一四〕並詩大雅。“版”今作“板”,爾雅釋訓作“版”。禮記玉藻鄭注:‘“幾”猶“察”也。”“譏”與“幾”同。○鐸按:管子小匡篇:“關市幾而不正”,即孟子公孫丑上篇“關譏而不征”,是“譏”與“幾”同也。

〔一五〕詩蕩。

夫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行者,不可存也〔一〕。豈虛言哉〔二〕!何以知人之〔三〕且病也?以其不嗜食也。何以知國之將亂也?以其不嗜賢也〔四〕。是故病家之廚〔五〕,非無嘉饌也,乃其人弗之能食,故遂於死也。亂國之官,非無賢人也,其君弗之能任,故遂於亡也〔六〕。夫生??梁〔七〕,旨酒甘醪,所以養生也〔八〕,而病人惡之,以為不若菽麥糠糟欲清者〔九〕,此其將死之候也。尊賢任能,信忠納諫,所以為安也,而闇君惡之,以為不若姦佞闒茸讒諛之〔一0〕言者〔一一〕,此其將亡之徵也〔一二〕。老子曰:“夫唯病病,是以不病。”易稱“其亡其亡,繫于苞桑。〔一三〕”是故養壽之士,先病服藥;養世之君,先亂任賢,是以身常安而國永永也〔一四〕。

〔一〕韓非子孤憤篇文。○鐸按:淮南子說山訓:“與死者同病,難為良醫;與亡國同道,難與為謀。”亦此義。

〔二〕老子云:“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

〔三〕“之”字舊脫。

〔四〕文子微明篇云:“人之將疾也,必先不甘魚肉之味;國之將亡也,必先惡忠臣之語。”○鐸按:且、將一聲之轉,故互其文。

〔五〕說文云:“廚,庖屋也。”

〔六〕兩“於”字治要無。按定四年左傳云:“若楚之遂亡,君之土也。”荀子正論篇云:“國雖不安,不至於廢易遂亡謂之君。”說苑建本篇云:“民怨其上,不遂亡者,未之有也。”齊策:‘蘇秦曰:“中山,千乘之國也,而敵萬乘之國三,再戰比勝,此用兵之上節也。然而國遂亡。”’皆“遂亡”連文之證。○鐸按:箋所引諸書“

遂”字,或為語詞,或與“墜”同,而皆不足以說此。“於”猶“以”也。韓非子解老篇:“慈,於戰則勝,以守則固。”老子“於”作“以”。“於死”、“於亡”猶言“以之死”、“以之亡”耳。治要無兩“於”字,蓋不得其義而妄刪,不足據也。

〔七〕爾雅釋言釋文引字林云:“?,飯食也。”玉篇以“?”為俗“飯”字。“生飯”未詳。鹽鐵論散不足篇云:“豆羹白飯,綦膾熟肉。”“生飯”或“白飯”之誤。○鐸按:生、白形音俱遠,無緣致誤。實貢篇云:“夫說粱飯食肉。”與此同謂美食也。若白飯則何美之有?

〔八〕莊子有養生主篇。淮南子泰族訓云:“肥肌膚,充腸腹,供嗜慾,養生之末也。”

〔九〕“欲”當作“飲”。楚辭招魂云:“挫糟凍飲,酎清涼些。”王逸注:“凍,冰也。”○鐸按:“清”疑當作“凊”,謂“寒水”也。蔡邕為陳留縣上孝子狀:“臣為設食,但用麥飯寒水。”箋引招魂“挫糟凍飲”,則又以美食當惡食矣。莊子人間世:“爨無欲清之人。”釋文:“清,七性反。”字當作凊。

〔一0〕“之”字舊脫。

〔一一〕漢書李尋傳云:“諸闒茸佞,抱虛求進。”

〔一二〕舊脫“也”字,據何本補。治要載尹文子曰:“凡國之將存亡有六徵。”韓非子亡徵篇云:“亡徵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

〔一三〕否九五。

〔一四〕兩“永”字有誤。程本作“國脈永”。按“脈”字疑非是。素問四氣調神大論云:“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淮南子說山訓云:“良醫者,常治無病之病,故無病。聖人者,常治無患之患,故無患。”○俞樾云:‘上“永”字不誤,下“永”字乃“●”之誤。●,古文“保”字,見說文。“身常安”與“國永保”,兩文相對。

上醫醫國,其次下醫醫疾〔一〕。夫人治國,固治身之象〔二〕。疾者身之病,亂者國之病也。身之病待醫而愈,國之亂待賢而治。〔三〕治身有黃帝之術〔四〕,治世有孔子之經〔五〕。然病不愈而亂不治者,非〔六〕鍼石之法誤〔七〕,而五經之言誣也,乃因〔八〕之者非其人。苟非其人〔九〕,則規不圓而矩不方,繩不直而準不平〔一0〕,鑽燧不得火〔一一〕,鼓石不下金〔一二〕,驅馬不可以追速,進舟不可以涉水也〔一三〕。凡此八者,天之張道〔一四〕,有形見物,苟非其人,猶尚無功,則又況乎懷道術以撫民氓,乘六龍以御天心者哉〔一五〕?

〔一〕“下醫”二字衍。晉語:‘醫和曰:“上醫醫國,其次疾人。”’○鐸按:晉語“人”字衍,“醫”字蒙上省。此文“醫”字不省。

〔二〕呂氏春秋審分覽云:“夫治身與治國,一理之術也。”後漢書崔駰後實傳政論云:“為國之法,有似理身。”

〔三〕韓詩外傳三:“傳曰:太平之時,無瘖、聾、跛、眇、尪蹇、侏儒、短折,父不哭子,兄不哭弟,道無襁負之遺育,然各以其序終者,賢醫之用也。故安止平正。除疾之道無他焉,用賢而已矣。”

〔四〕漢書藝文志:“醫經:黃帝內經十八卷,外經三十七卷。”

〔五〕白虎通五經篇云:“孔子定五經,以行其道。”

〔六〕“非”舊作“唯”。

〔七〕“鍼石”治要作“灸鍼”。素問血氣形志篇云:“形樂志苦,病生於脈,治之以灸刺。形苦志樂,病生於肉,治之以鍼石。”八正神明論:“凡刺之法,必候日月星辰四時八正之氣。氣定乃刺之。”

〔八〕“因”疑“用”。

〔九〕易繫辭下傳云:“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一0〕呂氏春秋分職篇云:“為圓必以規,為方必以矩,為平直必以準繩。”

〔一一〕說文云:“●,陽●也。”論語云:“鑽燧改火。”“燧”與“●”同。○鐸按:禮記內則鄭注所謂“木燧”是也。

〔一二〕論衡量知篇云:“銅錫未採,在眾石之間。工師鑿掘,鑪橐鑄鑠乃成器。未更鑄橐,名曰積石。積石與彼路畔之瓦、山間之礫一實也。”昭廿九年左傳云:“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杜注:“令晉國各出功力,共鼓石為鐵”,疏云:“冶石為鐵。用橐扇火,動橐謂之鼓。”

〔一三〕“驅馬”、“進舟”舊作“金馬”、“土舟”,據治要改。鑽、鼓,驅、進同類。○鐸按:驅馬、進舟並行之疾者,不得其人而用之,則不可追速涉水,作金馬、土舟,則非其指。治要是也。

〔一四〕“張”謂“張著”。漢書王莽傳云:“事勢張見。”○鐸按:張、章同音,而義亦近,周語:“其飾彌章”,韋注:“章,著也。”

〔一五〕易乾彖曰:“時乘六龍以御天。”

夫治世不得真賢,譬猶治疾不得真藥也〔一〕。治疾當得〔二〕真人參〔三〕,反得支羅服〔四〕;當得麥門冬,反得烝穬麥〔五〕。己而不識真〔六〕,合而服之〔七〕,病以侵劇〔八〕,不自知為人所欺也。乃反謂方不誠而藥皆無益於療病〔九〕,因棄後藥而弗敢飲〔一0〕,而便〔一一〕求巫覡者,雖死可也〔一二〕。人君求賢,下應以鄙,與直不以枉。己不引真,受猥官之〔一三〕,國以侵亂,不自知為下所欺也。乃反謂經不信而賢皆無益於救亂,因廢真賢不復求進〔一四〕,更任俗吏〔一五〕,雖滅亡可也〔一六〕。三代以下,皆以支羅服、烝穬麥合藥,病日痁而遂死也〔一七〕。

〔一〕“真藥”舊作“良醫”,據治要、意林改。御覽數引並同。○鐸按:“治世”御覽數引作“理世”,避唐諱改。

〔二〕“得”字舊脫,據何本補。○鐸按:御覽七三九、九九一引並有“得”字。

〔三〕說文云:“?,人?,藥艸,出上黨。”“參”為“?”之借。

〔四〕意林及御覽七百卅九、九百九十一“羅服”字皆從艸作,無“支”字。御覽九百八十引正論云:“理世不得真賢,猶治病無真藥。當用人參,反得蘿菔根。”“支蘿菔”即“蘿菔根”也。

〔五〕“得”字舊脫,據御覽七百卅九補。“穬”舊作“橫”,按證類本草六引陶隱居云:“根似穬麥,故名麥門冬。”今據改,下同。

〔六〕王先生云:‘“而”字衍。’繼培按:“而”字非衍,勸將篇云:“己而不能以稱明詔”,是其例。○鐸按:汪說是也。而、乃古同聲而通用。史記淮陰侯傳:“相君之背,貴乃不可言。”漢書蒯通傳“乃”作“而”,是其證。說見經傳釋詞。

〔七〕墨子非攻中篇云:“今有醫於此,和合其祝藥之於天下之有病者而藥之。”周禮:“疾,醫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鄭注:“其治合之齊,則存乎神農、子儀之術云。”釋文:“合,如字,又音閤。”

〔八〕說文云:“侵:漸進也。”漢書哀帝紀贊云:“即位痿痹,末年寢劇。”王莽傳云:“太師王舜,自莽篡位後,病痿寢劇死。”顏師古注並云:“寢,漸也。”寢、侵義通。史丹傳云:“上疾稍侵”,師古注:“稍侵,言漸篤也。”又云:‘上因納謂丹曰:“吾病寢加。”’師古注:“寢,漸也。”藝文志論醫經云:“拙者失理,以瘉為劇。”揚雄傳注:‘鄭氏云:“劇,甚也。”’

〔九〕舊脫“療”字,據御覽七百卅九補。說文云:“●,治也。或從作療。”

〔一0〕“而弗敢飲”御覽作“弗敢復飲”。

〔一一〕“便”御覽作“更”。○鐸按:下文“更任俗吏”,則作“

更”是。

〔一二〕楚語云:“民之精爽不攜貳者,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史記扁鵲傳云:“信巫不信醫,六不治也。”素問五藏別論云:“拘於鬼神者,不可與言至德;惡於鍼石者,不可與言至巧。病不許治者,病必不治。”新語資質篇云:“衛人有病將死者,扁鵲至其家,欲為治之。病者之父退而不用,乃使靈巫求福請合,對扁鵲而祝。病者卒死,靈巫不能治也。”

〔一三〕“與真”以下文有脫誤。王先生云:“大意言人君求賢與直,下應以鄙與枉,己不識真,猥受官之耳。傎倒脫誤,遂不可讀。”繼培按:此即漢書董仲舒傳所云“賢不肖渾殽,未得其真”也。○俞樾云:‘“與”讀為“舉”,古字通用。周官師氏職:“王舉則從”,故書“舉”為“與”,是其證也。“與直”即“舉直”也。“不”字乃“下”字之誤,“以”字上又脫“應”字,當作“與直,下應以枉”,與上句“求賢,下應以鄙”相對成義。’又云:‘“引”字乃“別”字之誤。“己不別真,受猥官之”,與上文說治疾曰“己不識真,合而服之”文義一律。“受猥官之”四字亦疑有誤,但莫可訂正耳。’○鐸按:“受”當為“授”,與下文“不量其材而受之官”誤同。“偎”即“偎諸侯”,續漢書百官志:“舊列侯奉朝請在長安者,位次三公。中興以來,唯以功德賜位特直者,次車騎將軍;賜位朝廷侯,次五校尉;賜位侍祠侯,次大夫。其餘以肺腑及公主子孫奉祠墓於京都者,亦隨時見會,位在博士、議郎下。”劉昭注引胡廣制度曰:“是為偎諸侯。”字亦作“隈”,後漢書鄧禹傳章懷注引漢官儀云:“其次下土小國侯,以肺腑親、公主子孫奉墳墓於京師,亦隨時朝見,是為隈諸侯者也。”劉攽曰:‘“隈”當作“偎”,事在獨斷。’賈子制不定篇:“特賴其尚幼倫、猥之數也。”(建本作“倫煖”,潭本作“倫●”,“倫”字不誤。盧本作“偷猥”,“猥”字不誤)洪頤?讀書叢錄謂漢官儀有隈諸侯,“猥”與“隈”同。唐仁壽亦云:“倫、猥即謂倫侯及猥諸侯。”孫詒讓札迻七破例引之,歎其至確,而劉師培賈子新書斠補亦引續漢志以證之。然則此文“受猥官之”,正謂授猥諸侯而官之。下文云:“皇后兄弟,主婿外孫,年雖童妙,未脫桎梏,由藉此官職,功不加民,澤不被下,而取侯。”即承此文而申述之,是其明證矣。

〔一四〕呂氏春秋疑似篇云:“惑於似士者,而失於真士。”

〔一五〕以上文例之,當作“而更任俗吏者”。漢書賈誼傳云:“移風易俗,使天下回心而鄉道,類非俗吏之所能為也。”

〔一六〕管子八觀篇云:“離本國,徙都邑,亡也。有者異姓,滅也。”

〔一七〕小爾雅廣名云:“疾甚謂之阽。”“痁”與“阽”同。

書曰:“人之有能,使循其行,國乃其昌〔一〕。”是故先王為官擇人〔二〕,必得其材〔三〕,功加於民〔四〕德稱其位〔五〕,人謀鬼謀,百姓與能〔六〕,務順以動天地如此〔七〕。三代開國建侯〔八〕,所以傳嗣百世〔九〕,歷載千數者也〔一0〕。

〔一〕書洪範。今書作“人之有能有為,使羞其行,而邦其昌”。史記宋世家“邦”亦作“國”,避高祖諱也。“循”當作“修”。修、羞聲相涉而誤。藝文類聚六十二引後漢李尤雲臺銘云:“人修其行,而國其昌。”其證也。○鐸按:桂馥札樸七亦云:‘潛夫論引書“

使羞其行”,“羞”作“循”。案此無義可尋,蓋“羞”以聲誤為“

脩”,又因脩、循形近誤為“循”耳。’又按羞、修古字通,儀禮鄉飲酒禮:“乃羞無算爵”,禮記鄉飲酒義作“修爵無數”,是其例。

〔二〕書呂刑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鐸按:本政篇引此經而說之云:“安其人者,必先審擇其人。故國家存亡之本,治亂之機,在於明選而已矣。”

〔三〕淮南子泰族訓云:“英俊豪傑,各以小大之材處其位,得其宜。”

〔四〕“民”舊作“人”,據治要改。

〔五〕荀子富國篇云:“德必稱位。”

〔六〕易繫辭下傳。

〔七〕繫辭上傳云:“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

〔八〕“三代”忠貴篇作“五代”。本傳注云:“謂唐、虞、夏、商、周也。”易屯初九:“利建侯。”師上六:“開國承家。”

〔九〕治要“傳”上有“能”字。○鐸按:當據補。

〔一0〕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云:“尚書有唐、虞之侯伯,歷三代千有餘載,自全,以蕃衛天子。”

自春秋之後,戰國之制,將相〔一〕權臣,必以親家〔二〕。皇后兄弟,主婿外孫,年雖童妙〔三〕,未脫桎梏〔四〕,由〔五〕藉此官職,功不加民,澤不被下〔六〕而取侯〔七〕,多受茅土〔八〕,又不得治民效能以報百姓,虛食重祿,素餐尸位〔九〕,而但事淫侈,坐作驕奢,破敗而不及傳世者也〔一0〕。

〔一〕“相”字舊脫。

〔二〕荀子非相篇云:“婦人莫不願得以為夫,處女莫不願得以為士,棄其親家而欲奔之者,比肩而起。”“親”謂父母,“家”謂夫也。漢時則以“親家”為“親戚”通稱。後漢紀:“明帝永平元年,東海王彊薨,詔諸王京師親家皆詣東海奔喪。”後漢書東海王彊傳稱“親戚”,是其證也。後漢書馬皇后紀:“諸姬主朝請”,列女傳作“諸王親家朝請”。又郭皇后紀云:“后弟況遷大鴻臚,帝數幸其第,會公卿諸侯親家飲燕。”竇皇后紀云:“年六歲能書,親家皆奇之。”後漢紀:“章帝建初三年,竇憲兄弟親幸,自馬氏侯及王主親家莫不畏憚。”續漢書禮儀志載上陵儀有百官四姓親家婦女。後漢書應奉傳章懷注引汝南記云:“親家李氏。”○鐸按:此“親家”謂族外親戚,與古以父母兄弟為親戚者義別。箋所引後漢紀、後漢書“親家”,即續漢書禮儀志引獨斷所謂“凡與帝后有瓜葛者”。至汝南記所載,乃男女姻家父母相呼之稱,“親”讀去聲,不當引以說此。

〔三〕“妙”讀為“眇”。書顧命云:“眇眇予末小子。”魏志陳思王植傳上疏求自試云:“終軍以妙年使越”,“妙”亦“眇”之借。

〔四〕王先生云:‘易蒙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脫桎梏。”周禮大司寇疏引鄭注:“木,在手曰桎,在足曰梏。”又大畜六四:“童牛之告”,李氏集解引虞翻曰:“告謂以木楅其角。”侯果曰:“牿,楅也。以木為之,橫施于角,止其觝之威也。”書費誓:“今惟淫舍牿牛馬”,正義稱鄭注以“牿”為“桎梏”之“梏”,施梏於牛馬之腳,使不得走佚。詳稽經訓,並以“桎梏”為拘囚之具,因而凡就拘制者皆謂之“桎梏”,故學校謂之“校”,荷校亦謂之“校”,取義木囚,亦其例也。童蒙情識未定,宜用防閑,故脫桎梏則吝。此云“未脫桎梏”,正言不離童幼耳。未可以關木之罪人,概就塾之童子也。’○鐸按:此猶言“未離襁褓”耳。漢書王莽傳云:“孝武皇帝裂三萬戶以封衛青。青子三人,或在襁褓,皆為通侯。”是其事。

〔五〕“由”字誤。○鐸按:詩王風君子陽陽傳:“由,用也。”

〔六〕毛詩車舝序云:“德澤不加於民。”

〔七〕漢書李廣傳云:“諸妄校尉以下,材能不及中,以軍功取侯者數十人。”又云:“廣之軍吏及士卒,或取封侯。”而“取侯”不辭,疑“侯”上脫“封”字。或云:“取侯”當為“列侯”。○鐸按:“侯”上脫“封”字,說近是。

〔八〕獨斷云:“天子太社,以五色土為壇。皇子封為王者,受天子之社土,以所封之方色,東方受青,南方受赤,他如其方色。苴以白茅授之。各以其所封方之色歸國以立社,故謂之受茅土。漢興,以王子封為王者得茅土。其他功臣及鄉亭他姓公侯,各以其戶數租入為限,不受茅土,亦不立社也。”

〔九〕白虎通京師篇云:“有能然後居其位,德加於人然後食其祿。”漢書朱雲傳云:“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論衡量知篇云:“文吏空胸,無仁義之學,居位食祿,終無以效,所謂尸位素餐者也。素者,空也。空虛無德,食人之祿,故曰素餐。無道藝之業,不曉政治,默坐朝廷,不能言事,與尸無異,故曰尸位。”

〔一0〕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云:“諸侯恣行,淫侈不軌。”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云:“諸侯或驕奢?,邪臣計謀為淫亂,大者叛逆,小者不軌於法,以危其命,殞身亡國。”“破敗”上疑脫“此以”二字。

子產有言:“未能操刀而使之割,其傷實多〔一〕。”是故世主〔二〕之於貴戚也,愛其嬖媚之美,不量其材而授之官〔三〕,不使立功自託於民,而苟務高其爵位,崇其賞賜〔四〕,令結怨於下民,〔五〕縣罪於惡〔六〕,積過既成,豈有不顛隕者哉〔七〕?此所謂“子之愛人,傷之而已”哉〔八〕!

〔一〕襄卅一年左傳。

〔二〕“世”舊作“也”,何本作“人”,並誤。

〔三〕“授”舊作“受”。漢書董仲舒傳云:“量材而授官。”

〔四〕齊語云:“勸之以賞賜。”趙策:‘左師觸讋見太后曰:“

今媼尊長安君之位,而封之以膏腴之地,多予之重器,而不及今令有功於國,一旦山陵崩,長安君何以自託於趙?”’此文本之。

〔五〕漢書李尋傳云:“為主結怨於民。”

〔六〕韓非子亡徵篇云:“懸罪而弗誅。”莊子寓言篇云:“無所縣其罪”,郭注:“縣,係也。”漢書陳湯傳云:“宜以時解縣通籍”,孟康曰:“縣,罪未竟也,如言縣罰也。”按“縣罪於”以下當有二字,與“下民”對。此文大意與忠貴篇末段相同,彼云“下自附於民氓,上承順於天心”,此“惡”字蓋即“天心”之誤。志氏姓篇:“於諸侯無惡”,晉語作“諸侯無二心”,亦一證。○俞樾云:‘

“縣罪於”下脫二字,當與上“結怨於下民”相對成文。“惡”下脫“既”字。“惡既積”,“過既成”,亦相對成文。’

〔七〕後漢書馮衍傳:“社稷顛隕。”按“隕”亦作“殞”,隗囂傳云:“妻子顛殞。”鄧析子轉辭篇云:“終顛殞乎混冥之中。”

〔八〕襄卅一年左傳。

先主之制,官民必論其材,論定而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一〕。人君也此君不察〔二〕,而苟以親戚色官之人典官者〔三〕,譬猶以愛子易御僕〔四〕,以明珠易瓦礫〔五〕,雖有可愛好之情,然而其覆大車而殺病人也必矣〔六〕。書稱“天工人其代之”〔七〕,傳曰:“夫成天地之功者,未嘗不蕃昌也〔八〕。”由此觀之,世主欲無功之人而彊富之〔九〕,則是與天鬥也。使無德況之人〔一0〕與皇天鬥,而欲久立,自古以來,未之嘗有也〔一一〕。

〔一〕禮記王制云:“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鐸按:後漢書左周黃傳論云:“辯論其才,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祿之。”與此皆述意。

〔二〕文有脫誤。賢難篇云:“時君俗主不此察也。”此蓋同於彼。或當云“人君世主不察”。○鐸按:此疑當作“今之君也不此察”。“今之君”對上“先主”言。“今”誤為“人”,又脫“之”字,下“君”字涉上而衍,“不”字又倒在“此”字下,遂不可讀。

〔三〕“色”舊作“邑”。按墨子尚賢中篇云:“王公大人有所愛其色而使其心,不察其知而與其愛。是故不能治百人者,使處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處乎萬人之官。此其故何也?曰:若處官者,爵高而祿厚,故愛其色而使之焉。”“色官”本於彼。○鐸按:此“親戚”謂子弟。呂氏春秋去私篇:“內舉不避子”,新序雜事一作“內舉不回親戚”,是其證。“色官”謂以面目姣好為官者。典官,主官事也。

〔四〕詩出車毛傳:“僕夫,御夫也。”正月鄭箋:“僕,將車者也。”

〔五〕呂氏春秋樂成篇云:“民聚瓦礫。”淮南子精神訓云:“視珍寶珠玉,猶石礫也。”○鐸按:此明珠乃以合藥者,易之以瓦礫則病不治,故曰“殺病人”。古以珠玉治疾,漢書王莽傳:“美玉可以滅瘢。”即其證。

〔六〕○鐸按:古“大車”有二義:一為大夫之車,詩王風大車傳:“大車,大夫之車”是也;一為牛車,晉語五:“遇大車當道而覆”,韋注:“大車,牛車也”是也。此取前義。

〔七〕皋陶謨。

〔八〕“功”舊作“力”。按鄭語:‘史伯曰:“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孫未嘗不章。”’本書忠貴篇亦云:“成天地之大功者,未嘗不蕃昌也。”閔元年左傳云:“其必蕃昌。”○鐸按:此所引乃尚書大傳逸文。汪引鄭語,蓋以傳為春秋外傳,疏矣。

〔九〕○鐸按:“彊”字當在“欲”下。

〔一0〕爾雅釋詁云:“貺,賜也。”“況”與“貺”同。漢書武帝紀元封元年詔曰:“遭天地況施”,應劭曰:“況,賜也。”管子四時篇云:“求有德賜布施於民者而賞之。”“德況”猶言“德賜”。

〔一一〕按漢書鮑宣傳,宣上書言:“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父母,奈何獨私養外親與幸臣董賢,多賞賜以大萬數?非天意也。”又言:“汝昌侯傅商亡功而封。官爵乃天下之官爵,取非其官,官非其人,而望天悅民服,豈不難哉?”又言:“董賢但以令色諛言自進。賞賜亡度,竭盡府藏,豈天意與民意?天不可久負,厚之如此,反所以害之也。宜為謝過天地,解讎海內”云云,此篇大恉與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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