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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咨行事,江南司案呈准禮部咨:本部具奏「原任兩江總督沈葆楨病故,請賜卹並入祀賢良祠事宜」一摺,於光緒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本日奉旨:著予謚,欽此。應抄錄原奏移咨戶部查照等因前來。相應抄錄禮部原奏,行文兩江總督查照;並希轉行該故督原籍省分查照辦理可也。須至咨者。

計單。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戶部咨抄禮部奏摺

為請旨事:光緒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兩江總督沈葆楨秉性沈毅,練達老成。歷受先朝恩遇,由翰林外任知府,洊擢封圻。前在江西巡撫任內籌辦軍務,悉協機宜;嗣因殲除粵匪餘孽,賞給一等輕車都尉世職。朕御極後,擢任兩江總督,於地方利弊,認真整頓;任事實心,不避勞怨。前因舊疾增劇,籲請開缺,當經賞假兩月;方冀調理就痊,長資倚任。茲聞溘逝,悼惜殊深!加恩追贈太子太保銜,入祀賢良祠,照總督例賜卹;任內一切處分,悉予開復。應得卹典,該衙門察例具奏等因,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臣等查定例內開:一品官病故恩予卹典者,給予全葬銀五百兩、一次致祭銀二十五兩,遣官讀文致祭;應否予謚,請旨定奪。凡予謚者,內閣撰擬謚號、工部給碑價銀三百五十兩,本家自行建立,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擬;不予謚者,祭文交內閣撰擬。又例開:大臣奉旨入祀賢良祠,禮部奏請交工部製造牌位,欽天監選擇吉期,太常寺奉送入祠,按照世次,序其爵秩安設;並於本家賜祭一壇,祭文由翰林院撰擬;並行查事蹟,交翰林院立傳等語。今原任兩江總督沈葆楨病故,欽奉諭旨:加恩追贈太子太保銜,入祀賢良祠,照總督例賜卹;應照例給與葬銀五百兩、二次致祭銀五十兩,遣官讀文致祭,祭文交該衙門撰擬;其入祀賢良祠牌位交工部製造,工竣紮監擇吉,太常寺官奉送入祠,按照世次爵秩安設;並於本家賜祭一壇,祭文交翰林院撰擬;行查事蹟,交翰林院立傳。應否予謚之處,伏候欽定,恭俟命下臣部行文各該衙門遵照辦理。謹奏請旨。

光緒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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