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百丈清规
敕修百丈清规
作者:[元]德辉
字数: 48422字
点击: 71 次
更新: 2023-12-01 12:16:10

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组织的规程和寺众(清众)日常行事的章则,也可说是中世以来禅林创行的僧制。本来中国佛教从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以后,即随时有在戒律之外别立 禁约之举,如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皆是其例(见《大宋僧史略》卷中《道俗立制》条)。到了中唐,禅宗盛行,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内,虽另处别院,但于说法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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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组织的规程和寺众(清众)日常行事的章则,也可说是中世以来禅林创行的僧制。本来中国佛教从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以后,即随时有在戒律之外别立

禁约之举,如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皆是其例(见《大宋僧史略》卷中《道俗立制》条)。到了中唐,禅宗盛行,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内,虽另处别院,但于说法住持,都不能合法。于是他于元和九年(814),别立禅居之制: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树“法堂”,学众尽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设“长连床”,供坐禅偃息;閤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徒众侧立,宾主问答,激扬宗要;“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又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事务分置十“寮”,置首领主管等等(见《景德传灯录》卷六末附《禅门规式》)。这些就成了丛林新例,与律法不同(见《僧史略》卷上《传禅规法》条)。世人即称为《百丈清规》。

从凡夫发心到因地之中的修行,从修学的增上到佛果的圆满,没有哪一个阶段可以离开戒律。

佛弟子身份的取得和增上,都是由于戒律的受持与熏修而获得。是不是佛弟子,要看他(她)是否受持佛戒来定;其修学的情况如何,要从其戒律的熏染程度来说。就佛法的修学众来说,不管是在家众还是出家众,戒律都是其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

戒律既是佛弟子个人修学的依学处,又是佛弟子众的和合规范。就佛法的整体而言,戒律更是佛法住世的根本保障。然而,从戒律在佛教的现实中所呈现出来的境遇来看,又是极尽曲折艰难的。在佛教的原始发祥地古印度,佛陀入灭之后,关于戒律的歧异主张,对佛经结集和教团的分裂、部派的出现,都可以说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在中国,先是由于佛法未昌,戒律不行,待到律宗兴起,又因律典浩繁,研习乏人,而难以为继,时至日下,戒律益发萎靡,几至无闻。

除佛制的戒律以外,历代王朝政权针对佛教有着各种各样的僧尼令或僧道格,历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制、清规。其中,戒律是来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制;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国家政府部门对僧尼等制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说是历代的宗教政策;而僧制和清规则是佛教传布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中国佛教历代高僧大德们结合本土风俗、民情、文化等具体情形,为匡正僧尼的行为,于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的僧团制度。基本上,就是这四种--戒律、僧道格、僧制、清规--制约着中国的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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