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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

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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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卷第二

沙门法宝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论。复次至几无记。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颂。义门分别十八界也。正理论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一行颂三门分别。先问。次颂答。此文问也。

颂中上句有见。第二句有对。后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论曰至说余无见。长行释。颂三门则为三段。此第一释有见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释。正理第四云。云何说此名有见耶。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向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论但取第二。以可示现此.彼差别 由此义准余无见者。除色余十七不可示现彼.此差别名无见也。

如正理。即无上三义名无见也。此论略故唯一释也。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第二释有对也。先结引标章。后依章牒释。此文初也。

论。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第二释也。释中有八。此文第一释障碍有对也。五根。五境。自于他处被碍不生。是障碍有对义 如手至或二相碍。指事释也。准其手.石。余一切十色法。亦复如是。如瓦.木等。

论。境界有对至于色等境。第二释境界有对也。文中有二。一示体。二引证结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谓六根.六识 法界一分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于色等境者。谓六根.六识等。于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为境界。即于此有碍名为有对。

论。故施设论至除前相。第二引证也 施设论者。是六足论中一论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 四句可知 此碍者。是见色义。碍是对之别名。即是于所见色名之有对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旧名毗舍阇鬼 室兽摩罗。是傍生类。形如壁宫。小者长二丈。大者乃至长一百尺。

此等名为境界有对者。结也。

论。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第三释所缘有对也 心.心所法。于自所缘和会被碍。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第四辨异也。一问。二答。此文问也。

论。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答也。

若于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论云。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

释曰。有境之法于自境上。有见.闻等游履功能名为境界 心.心所法。执境而起名为所缘 即心.心法二差别者。执境而起心.心所同名为所缘。越彼彼境或余境中。此不转故名为有对 取像.印持功能差别。心.心法异名为境界。越彼于余境此不转故名为有对。此谓差别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对此约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对。所缘有对执所缘境方起至现。谓起彼取果用有缘即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 第二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第三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 第四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详此四解并非论意。

论。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第五释有对名也。先问。后答。此文问也。

论越彼于余此不转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谓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缘。色等之中若于此名为有对。即碍眼等.心等于余不起。是有对义。

论。或复碍者至和会转故。第二释也。此是能缘.所缘。有境.与境。和会起时名为有对。并非是碍体.碍取果等。

论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第六会颂文。明无上有对名无对也。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数分别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对障碍四句。二境界对所缘顺后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对非障碍。第二句是障碍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并可解。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眼等五根第二顺后句 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是所缘有对定是境有对故。所缘障碍体不相关。所以不合作句。

论。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第八述经部计也 鸠摩罗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等。中有此颂。明有对。与有部不同 此处心欲生者。谓心于青色等上生 他碍令不起者。谓被余障。心不得于青色上起 应知是有对者。结 无对此相违翻上也 有部计。即于青上生名有对也 此是所许者。经主印许经部义也。

论。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第三三性分别。文中有二。一释八界。二释十界。此文初也 谓十色界中。除色.声二界余八.不可记为善.不善。故名无记。释无记有两说。此第一也。

论又说至应唯无记。叙异说破如文可解。

论。其余十界至余名无记。第二释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释七心界。二释法界。三释色.声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与无贪等善相应名善。贪等三不善根相应名不善。非二相应名无记也。

论。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第二释法界也。

若是无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与自性善相应名相应善 无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为善 择灭无为。是胜义善故亦名为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应.等起.胜义四种善也。此四种善等。后当广释。

论。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第三释色.声。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论。已说善等至无色界系。第二一行颂明三界系。文有三。先结引。次颂。后释。此文初也 颂中初句明欲界。次两句色界。后一句无色界。

论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长行释也 释三界即为三段。此第一释欲界系也 系谓系属。即被缚义。将辨法多少先释系义 欲界系法被欲界贪等系缚名欲界系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余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系。由此欲界具十八。

论。色界所系至无所缘故。第二释色界也 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问答分别。此文初也 无段食故无香.味境。以无境故无鼻.舌识。

论。若尔至段食性故。第二问答分别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无段食故无香.味境。触界亦段食性色界应无。

论。彼所有触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触非是段食。

论。若尔香.味类亦应然难也 触界段食性。上界有触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论。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答 香.味离食更无有用。上无段食香.味亦无。触离段食有用。别有能持诸根.及衣服等用。故于色界虽无段食有触界也。

论。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迷异说也 住此者谓住欲界 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轻安俱起者。谓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见色闻声。入定之时有轻安俱起。殊胜触境摄益于身。因中三事俱故。果处亦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

论。若尔至彼无用故。难也 在彼无段食。香.味二境无用故无在彼。无二境鼻.舌无用。在彼应无。

论。不尔至及庄严身。答也 言无用者不尔。舌起言说。鼻庄严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论。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难也 二根依处是色触二境若为起言说。及庄严身。但须色.触二境即得言说.及庄严身。何用二根。

论。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处。若无二根依处亦无。取男根为例。

论。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难也 男根依处以无用故离根非有。鼻.舌根依处为有用。故离根应有。

论。有虽无用至定当死者。答也 根之有无非定由有用无用亦生。如处六处胞胎。定当死者。此眼等根虽是无用。亦有根生。鼻.舌亦尔。

论。有虽无用至得有根起。征起因也 既无境爱何因得起。

论。于根有爱发殊胜业。答因也 于此鼻.舌二根起爱。发殊胜思业。为此二因也。

论。若离境爱至男根亦生。难也。难中有二。一难本释。二难转释。此文初也。

凡起根爱为有境贪。若离境贪根贪定无。既离境贪即无根爱。既无根爱鼻.舌无因。即应非有。若谓虽离境贪得有根爱有鼻.舌根。男根亦应如鼻.舌有。

论。若谓不生至鼻舌应无。释转救也 若谓鼻.舌为严身故有。男根以丑陋故无者。阴藏隐密。是善业招。何容丑陋 又诸根生已下。第二难也。若诸根生。非由有用.无用丑陋.端严。有因即生。何论丑陋。鼻.舌.男根俱离境贪。理合齐无根爱。男根非有鼻.舌应无。

论。若尔至不减诸根。又引经难也 上界不减诸根。如何无其鼻.舌。

论。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先释彼反难也。契经所说不减诸根。随彼地诸根多少皆悉具有无减根者。如是释经何所相违。若许随有诸根不减。即令如于欲界具有根者。不减诸根。若然者。于彼上界男根应有。

论。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论主评也。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者。即缘六根爱。即有缘自身起。不缘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体即是身根一分。能触淫境名为男根。此之爱生必因境爱。非如鼻.舌依内根处总起身爱。由此上界有内身爱鼻.舌非无。无淫境爱男根非有 余文可解。

论。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第三释无色也。无色界中唯有后三。要离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离色欲故彼无根境。虽不离心欲。以无根.境。五识亦无。由此唯有后三界也。即是意.意识.法界三也。

论。已说界系至几无漏。第三半颂明漏.无漏也。先问。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唯名有漏释也。意界.意识唯有二类。道谛摄者是无漏。漏不增故。余唯有漏。漏随增故。

法界。有为无漏道谛所摄。无为无漏谓三无为。择灭无为漏缘不增故是无漏。虚空.非择灭二。漏不缘故名为无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缘也。余名有漏。漏随增故。余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随增故。与大乘.诸部不同也。

论。如是已说至无寻无伺。第四半颂释有寻.有伺等也。结引颂答 如文可解。

论曰至故说唯言。释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寻伺。二有无不定。三唯无寻伺。此文初也 十八界中五识唯有寻有伺。分界名也 由与寻伺恒共相应。释唯有寻.伺所以也 以行相粗外门转者。释恒共寻.伺相应所以也 正理论云。经主释言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有故。非于欲界.初静虑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何用外门为因简别 俱舍释救之。一行相粗。是通因。二外门转。是别因。五识具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粗故。有寻有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行相粗故。无寻无伺 详曰。有无寻.伺即既但由行相何假外门.内门。外门无寻.伺内门有寻.伺故。故知。外门非是因也 今详。以五识唯行相粗故。恒与寻.伺相应唯外门转 显义决定故说唯言者。显五识唯寻.伺相应所以。故不至上地。

论。后三至皆通三品。第二释三界不定也。先标三界皆通三品。后释不同。此文标也。

论。意界意识界至无寻无伺。释 此三界中法有四类。一除寻.及伺余相应法 二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 三寻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复有三节即一有寻有伺。二无寻唯伺。三无寻无伺。谓此三界除寻.及伺。若在欲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有伺。第二静虑已上。乃至有顶。无寻无伺。

论。法界所摄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应法。及静虑中间伺。俱是无寻无伺。此中言有寻有伺者。是相应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随相不名有寻伺。中间伺无第二伺故。及地法无寻故。所以伺是无寻无伺。

论。寻一切时至但伺相应故。第三明寻也。有寻之处必有伺故。寻唯有伺。无第二寻故不名有寻。此意说。伺聚起时无第二伺故不相应。受等亦尔。虽有二三受。同聚起时无第二受等故不相应。正理不应以二受为例。应录正理于前。

论。伺在欲界至但寻相应故。第四释伺也 伺在中间禅无寻无伺。在欲界初禅有寻无伺。余准寻释 此中总有四句。一有寻。有伺。二无寻唯伺。三无寻无伺。四无伺唯寻。就地作法故与余处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识一句。唯有寻有伺 意界.意识界三句。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此由历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寻.及伺余相应法.历三地有三句。谓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 其寻唯有一句。谓有伺无寻 伺有两句。谓有寻无伺.无寻无伺 余十界唯一句无寻无伺。

论。由此故言至谓即是伺。结也。已上句数有寻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寻.伺余相应法名有寻有伺。寻名无寻唯伺。伺是唯寻无伺.无寻无伺。余十色界.及不相应法.无表色三无为。皆是无寻无伺。

论。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第三释十界。无寻无伺也。

论。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第五一行颂因论生论明三分别。先问.颂答。可知 论曰至随念分别。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标三分别。二正释难。三牒分别名释。此文初也 可解。

论。由五识身至名为无足。第二正通难也 分别有三。五识唯一故名无分别。如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无足。

论。自性分别至随念分别。第三牒名释也 寻是自性分别。五识恒有。正理论云。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片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持。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胜解。

意识相应散慧。是计度分别。定中无计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随念分别。念于定.散皆能记持故。

论。如是已说有寻伺等至几无执受。第六一行颂明有缘.无缘。执受.非执受二门也。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义准成故。释也。文中有二。一释有所缘。二释有执受。此文初也 六识意界诸心所法名有所缘。指法体也 能取境故。释所以也 以心.心所能取所缘之境名有所缘。正理论云。如人有子。所缘.所行.及与境界。名义差别 余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无所缘指法体也。不相应法亦摄无表色.及三无为。俱是不相应。以不能取境故 义准成故。释所以也 正理论云。五识身决定不用和合为境。然必有境故以实法为境义成。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耶。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故。一堕境故。所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

论。如是已说至皆无执受。第二释执受.无执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无执受界。二通二界。三执受义。此文初也 谓十八界中。七心界.法界声界。此九界唯无执受。乘前有所缘中七心界.法界故。别释七心界.及法界名为前八。声非有所缘法故言及声。

论。所余九界至无执受故。第二释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标.次释。此即标也。

论。眼等至名无执受。此释也。释中有二。一释五根。二释色等四境。此释五根也 此唯有二。住现在名有执受。过.未名无执受。

论。色.香.味.触至名无执受。第二释色等四境也。此有三类。过。未一向无执受。现在与五根合名执受。不与根合名无执受。

论。如在身内至而无执受。指事释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释五根.四境。住现在世不离根名有执受。故知。三无心位。住现在五根.不离根四境。亦有执受。是心.心所法摄为依处故。余缘阙故识虽不生.己身摄故。

论。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至名无执受。第三释执受义也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者。释有执受义也 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者。五根.四境不相离故。损.益展转更相随也 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苦乐者。指事释也 正理论云。有执受法略有二种。一者有爱及有身见执为己有。名有执受。二者为因能生苦.乐。名有执受 此当第二。

论。如是已说有执受等至几非积集。第七一行颂明大造.积集等二门也。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俱非二种。释也。文中有二。一释大造等。二释积集等 就释大造等中。有二。一释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触中有二。七触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无表唯所造。余俱非二。

论。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第二叙异说也。先叙。后破。此文叙也。

论。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经破。此第一引经破也 彼说不然。总非也 契经唯说坚等四相为大种故者。经唯说坚相为地种。湿相为水种。暖相为火种。动相为风种。非说滑等青等相为地等种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种 此四大种唯触摄故者。坚等四相唯是触处。故知余处非四大种 非坚湿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种 非色声等身根所觉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说理定不然者。结也。

论。又契经说至无见有对。第二引经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经文。二释经意。三外难。四通难。此文第一也 经中说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触界说有大种.造色也。证知四大种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论。如是经中至皆非大种。第二释经意也。如文可解。

论。若尔至乃至广说。第三外引经难也 经言眼肉团中。若内坚性坚类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论。彼说至无相违过。第四通难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经。二会入胎经。此文初也 彼说眼根肉团中有坚性等。非谓坚等即是眼根。无相违失。

论。入胎经中至六触处故。会入胎经也 彼经说六界者。谓四大.空.识。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尔许。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经亦说色等六触处故。

论。又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难也 若以经说四大即无色等。经说识界心所亦应非有。亦不应执心所即心。以契经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经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论。又经亦说有贪心等故。又引证也。既言有贪。不可心即是贪。

论。由此如前至差别义成。结也。

论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大文第二释积集等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已说至几所称。第七一行颂分别能斫.所斫等三门。结引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此法名斫。释也。文中有三。一释能斫.所斫。二合释所烧.能称。三合释能烧.所称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 谓外四界。除声。合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别续生。名为能斫。

论。身等色根至如珠宝光。释五根俱非也 离身支节无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宝等光故非能斫。

论。如能斫至不相续故。第二合释所烧.能称也。外四界是所烧.能称。五根.及声俱非也。

论。能烧所称至所称唯重。第四合释能烧.所称也 或即四界。或火大能烧 重触所称也。

论。如是已说至几一刹那。第十四明五类门。文中有三。结引。二颂答。三释颂。此文初也。

颂曰至刹那唯后三。此颂答也。

论曰至无别性故。此释颂也 言。内五者。谓眼等五根。有异熟生.及所长养。遮等流性。是故不说。无别性故。

论。异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说。释异熟生。文中有四。此第一释 异熟因所生者。因名异熟。果名异熟生者。属主释也。异熟因所生故名异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异熟生。喻意可解。此但释果名异熟生所以。不说因名异熟因所以。

论。或所造业至名异熟生。第二释也。此释因名异熟。持业释也。异熟即因名异熟因。果名异熟生者。属主释也。

论。彼所得果至故名异熟。第三释也。此即果是无记。因是善.恶。与因别类名之为异。复是所熟名为异熟。异熟即生名异熟生。持业释也。

论。或于因上至昔所造业。第四有财释也。因有异熟果故名异熟因。果从彼异熟因生名异熟生。属主释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论无此论第三。与因别类而是所熟释也。加一解云。离因而熟故名异熟。异熟体生名异熟生 释云。所以离因而熟等释异熟生名。离因。谓因已灭经于多时方有异熟。此即熟名目果。以论云离因而熟故名异熟。体生名异熟生。持业释也 泰法师云。其异熟眼。从异熟因所生名异熟生。如牛所驾车名牛车。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异熟生。此异熟因言是总。下三义是别 二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异有力成熟。异未熟时故名异熟。果从彼异熟生从因为名。名异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无记。因是善恶。果与因别类。而是所熟故。果名异熟。因从果名名异熟因。果从异熟生名异熟生 四或于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异熟。如于果上假立因名。第三因从果名说因名异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说因名异熟。前是相从得名。后是假立故有异也 今详。相从。假立俱是多财释。未见有异。又总.别不同。总合在最初。或居最后。因何正理为第二释 有人.解第一云。言异熟者 异在因。熟在果 或异在果。熟在因 或异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异或在因。或在果 或异熟。在因 或异熟。在果 或异熟通因.及果。如此繁杂未成释义。

论。饮食资助至防援内城。释长养也。依此论有三。一饮食。二睡眠。三等持。依杂心加梵行。此论不许 破云。此唯无损。非别有盖 犹如外郭防援内城者。异熟必有长养 自有长养而无异熟。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理云。有所长养离异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是唯长养也。无同地异熟故。长小令大。养疲令肥名为长养 又释因养而长。故名长养。养之长故依士释也 问外无情物。何故不说有长养耶。如谷麦等 答长养对异熟说。内有异熟说有长养。外无异熟不说长养。长养力然防异熟故 问若有异熟即说长养。心.心所等亦有异熟。因何不说有长养耶 答色法可说长疲令肥。心法无形。如何长养就别义说亦有长养。

论声有等流至随欲转故。释声唯通二类。饮食等长养生故有长养。离长养有等流故有别等流。异熟色法一起相续。声随欲生故非异熟。是有为故非实。从同类因生故非刹那。

论。若尔不应至梵音声相。外难 既离粗恶语感得梵音声。如何非异熟也。

论。有说声属至缘击发声。第一释也 虽由离粗恶语感得梵音声。而声非异熟。属第三传故。

论有说声属至此乃生声。第二释也。

论。若尔身受至便违正理。有人云。论主破初师者 谬也。正理云。何缘声界非异熟生。数数间断复还生故。异熟生色无如是事。非随欲乐异熟果生。声随欲生故非异熟 岂不如彼施设论言善修远离粗恶语故感得大士梵音声相 虽由业感而非异熟。以声起在第三传故。谓从彼业。生诸大种。从诸大种缘击发声 若尔。身受因业所生大种发故应非异熟 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因业生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 然诸身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解.身识等缘。由此亦缘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违。故通异熟 若执声界是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大种。唯因异熟大种而生。不离如前所说过失 若说声界非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大种通因异熟.及非异熟大种而起。于理无违。亦无如前所说过失 故应如是分别声界 非诸身受。唯内大种是异熟者。非唯异熟大种为因。又不同彼有违理失。是故所例理极不齐 今详正理论意。异熟心等定有依.缘方得生起。既缘非异熟大种得起。异熟身受依异熟者因何不复是异熟耶。若缘异熟亦不得起。即应总无异熟身受。既许有者。岂不依.缘生于身受 有余师说。声非异熟如何异熟大种所生。故应许声属第四传。或第五传故。非异熟。谓从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发等流声 此说非理。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违。是故。彼说定为非理(已上正理)有人作俱舍师破云。汝若言身受从大种.非大种生故。通异熟。声唯大种生。不通异熟者。色亦唯从大种生。应不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从异熟.长养.等流大种生。通异熟者。汝亦许声从此三生。应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从异熟大种生者。亦非一切皆是异熟有通善.恶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从异熟大种生者。皆是异熟。亦通善恶。今此中破且据身受是异熟者。从业所生大种生者为难 汝若言声属第三传故非异熟者。此第三传非为定证。为如异熟身受。属第三传故。声是异熟。为如善.恶身受。属第三传故。声非异熟。我以不定出汝过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异熟。岂不徒言故声非属第三传也。初师既破后师还立 详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论救第三传云。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违 若作俱舍师破。大种造色理实无定。此异熟大种所发之声。既非异熟为是何等。若是长养。理应用彼长养大造。若是等流。理应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异熟大造详其释意未为尽理。谁言异熟大种造长养声作此破耶 又详论意。正理破后师。俱舍破两师。正理存前师故于前师后救。俱舍破两师故于第二说后破也 及身受之难正破前师亦兼后师。欲存声通异熟故。然正理论意异熟.长养.等流大种皆能发声。非唯异熟。此是击发生声非是造义 诸德。多将此论存后师释。及击发生以为造者。并不得论意。若谓后师为正.因何异熟大种相击不发于声。唯等流大种击发生声。此即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评曰。总说此声一切身支大种所造 遍身大种造者。对喉及脐边大种说。遍身大种非是以造色等遍身内大种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种造声。若此以造色等大种造声。即是一因造多色过 如婆沙说。乃至现见。此等举身。掉动故 准论文。既举身掉动。因何异熟.长养不掉动耶。若亦掉动因何相击不生声耶。要须传生等流大种。又婆沙九十云。问声界云何恒时成就。有作是说。大种合.离必生声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种恒有故常发声 评曰。彼不应作是说。若四大种必恒生声。此所生声何大种造。若即此造。应多有对色一四大种生。若说余造。余四大种复必生声。如是展转有无穷过。应作是说。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种在一身内。有相击者便发生声。不相击者即无声起。虽一身中必有声界。非诸身分皆遍发声(已上论文) 准此因何异熟.长养无相击时。要须传生等流大种。又证缘击发声非是造义。故知第二师义违婆沙正义。由此正理论破而不立。第一师义不违婆沙。论主意不许故两师同破。许声是异熟生故 又诸德多说。声属第三传。证异熟大种造长养.等流声 此亦非理。若以造义名为第三者。造余异熟色等。亦是从业生大种。大种造色等亦是第三。应非异熟。又若异熟大种。能造声者。此造声大种。若如余异熟色相续在身。即声无而有大种。即违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现在大种彼现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设成就现在所造色彼现在大种耶。答如是。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已上论文) 若声无而有大种。此即大种无其果也。若此异熟大种随声有无。此即如声间断应非异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种。成就大种不成造色。证有一类异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谬也。此翻证无有造声异熟大种在身。而无所造声也。彼文引造无表色大种作句。不引此类大种作句数故 问若成就造无表业大种。而不成就无表色者。岂非现在大种无果耶。答此据无对造色说。不据有对造色说。若不尔者。即违现在大种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同世者。据有对造色说 准上道理一切声皆无异熟大种造也 长养大种造等流色。定共戒定长养大造故。长养四大造长养声。等流四大造等流声。无文证二互相造故。一切业声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余造故。

论。八无碍至非所长养。此释八有等流异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异熟性。余是等流 诸无碍法无积集故非所长养者。正理论云。岂不此中亦有长养。谓先因力引后果生。亦令功能转明盛故。契经亦言信无色法。增长广大。应有长养 虽有此言而非长养。即说等流增长广大。若先因力引后果生。令其功能转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说。同类.遍行因所生故。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同时积集可名长养。诸无碍法非极微故。无积集义不名长养。

论。余谓余四至有等流性。此释色.香.味.触四界也。色有情数者。有异熟生.及所长养。三性业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触三有情数者。有异熟.长养。无记业俱者是等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论。实唯法者至独名有实。如文可解。

论。意法意识至名为法界。此释刹那唯后三也 此说究竟非等流者。自余无漏。苦法智忍未现前时无同类因。苦法智忍若现在前即有同类因。唯苦法智忍。于一切时无同类因。故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论云。谓初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余有为法无非等流。唯初无漏五蕴刹那。无同类因而得生起。余有为法无如是事。等无间缘势力强故。前因虽阙而此得生。等无间缘势力强者。与初圣道品类同故。无量善法所长养故。与初圣道性相等故。为此。广修诸加行故 问从同类因生名为等流者。利根圣人。钝无漏道。毕竟无同类因。五类之中是何法摄。若谓等流无同类因。若谓刹那非初无漏。岂非五类摄法不尽 答五类摄法尽。所以得知。故此论云。谓初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为刹那。此说究竟非等流者。余有为法无非等流。故知。除初无漏余有为法皆等流摄。利根圣人钝无漏道。既是余有为法摄。明知是等流。何者名为刹那。答唯取现起一刹那法名曰刹那。自余皆非以不定故。故正理云。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余有为法无非等流 问利根圣人钝无漏道。亦是究竟无同类因。如何得说是等流性。答未练根时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刹那法 问在凡位中岂无唯有利根性者。答一切众生。法尔身中具六种性。遇缘不同成利.钝性。未遇缘前利.钝不定。非是法尔。何理相违。

论。如是已说异熟生等。下半颂。第十五明成就门 今应略述得与成就二名通别。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后 准此论意。先不成就。及得已舍后获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种。名得亦名成就。后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理论第十二云。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况灭尽定。以诸菩萨任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得体生时名为得故 婆沙得.舍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论意。先不成就。及得已舍。后获此法。不简所得之法生与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时名之为得。若至现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后念之得但名成就。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后念之得唯有一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后。正理辨得时故。说唯得至生相。此论辨得门中。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说初念得。于生相时名之为得。至现在时名为成就。合二义说故。言今得成就 古诸师云。成通新.旧。得据新论。不成通新.旧。舍据新论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后。舍时即名不成得时即名成者。应改一字余义无失。应云舍体即名不成。得体即名成就。虽时不同其体一故。若就用明。得时非是成就时。成就时非得时。生时现在时不同故 有人云。问得与成就何别。舍与不成就何别。解云。若法尔时创至生相尔时名得。若流至现方名成就。得时不名成就。成就时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岂不乃至。得体生时名为得。故正理既言得体生时名得。故知。法至生时名得.流至现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释不得论意。论既自云得体生时名之为得。因何妄谓法至生时。若谓要法至生相时方名得者。三类智边得世俗智。此法岂是至生相耶。住世第一法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非灭而起。尔时所得诸无漏根。此时皆悉说能起耶。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说法至生时名之为得。又得时。虽实不得名成就。取共当名亦得名成就。此论于得门中。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识。谓生欲界渐得眼根。故知。即于得时取其当名亦得名为成就眼也。舍.不成就准上以释。此上所辨皆是别义 若据通名自有两类。若就体以说。一切得皆亦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时论。成就时亦名得。得时不名成就。以即前流至现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时。但名得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时成圣法故。又若然者。即有一时亦圣亦凡过也。应更思之 问准下文。二通变化有三世得。何故此中。生上三禅中。眼识不现在前即不成就。答泰法师引三藏释云。二通初禅系。依初禅地发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习自地威仪.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得者。据初禅说。此中据身生上地起下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泛借识说 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 解言。杂心论主达磨多罗造。对法藏论中说。天眼.耳通.是威仪无记。工巧唯欲不通上界。异熟非异地起。变化唯意。既非余三。明知二通定是威仪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违理.教故。如下论云。色界威仪心。二十心中从五心生。谓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成证。二十心中说威仪.工巧.通果唯是意识。威仪.工巧加行亦通四识.五识。然明相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缘威仪.工巧心故。如说七业道色为体性。此七加行亦通非色。明七业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此四识虽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然婆沙说四识.五识有威仪.工巧者。此就威仪.工巧加行中。说为威仪.工巧。如杀加行亦名杀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识不通五识故。此论广心云。欲界无覆无记分为四心。乃至.威仪路等三无覆心。色.香.味.触为所缘境。工巧处等亦缘于声。如是三心唯是意识。既言唯是意识。故知定遮五识。婆沙亦同应检。既言工巧处亦缘于声。故知。威仪不缘声也。威仪路.工巧处加行。亦通四识.五识。故知。四识是威仪加行。五识唯是工巧加行。四识.五识不通根本。有余师说。有威仪路。及工巧处所引意识具缘十二处境。此师亦唯意识。故知。广心说威仪心相生者。说意识威仪心。杂心论师。二通为威仪心者。加行类故亦名威仪。将意识正威仪相生。难五识加行类威仪。岂相关预。然广心中工巧.威仪加行。通四识.五识。其通果心定唯意识。更无异端。因何引来将破杂心师义。必欲破斥应求异理。言异理者。杂心.既用四识为威仪加行。可说是威仪。耳识非威仪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仪也。非威仪加行故。又威仪意识尚不缘声。如何耳识是加行也。若言似威仪心以能通缘十二处境者 此亦不然。论文唯说在意地故。准此等理。杂心所立非为正也。应言四无记心摄心不尽。借识之类非四摄也。耳识非威仪。上地无工巧。变化唯意识故 颂第二句云独得者。初两偏句 俱得者。第三俱得句 非者。第四俱非句 等者。等成就门。长行中有二。先明得门。二明成就门也。得门中有将眼对识成四句。将眼对色成两句。若得色必得眼。自有得眼不得色故。将识对色成四句。将鼻.舌对二识成四句。将鼻.舌对香.味亦成四句。将识对香.味述可句。将身对识成四句。将身对触述可句。将触对识成四句。成就门中准释。然若成就眼定成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余文可解。

论。如是已说至几内几外。此下半颂。第十六内.外门也。

论曰至色等六境。长行释中有二。初总释颂文。后别释内.外。此即初也。

论。我依名内.外谓此余。自下别释内.外。于中有二。初正释内.外。后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我体既无至假说心为我。后问答分别也。

论。故契经说至假说为我。此引两文证心为我 如文可解。

论。眼等为此至故说名外。此释成内.外也。

论。若尔至非心依故。自下问答六识为内所以。此是问也。

论。至意位时至皆通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顺答。后反释。此即初也。

论。又若未来至无改易故。第二反释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尔何缘说心为我。恒于自境自在行故。我谓于自境常自在行。心曾无有时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为我。非诸心所亦得我名。意为上首故。经说独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诸心所虽亦调伏。而但就胜说调伏心。说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与此似我之心。为不共益彼名为内。与此相违余法名外。故诸心所无成内失。又诸心所。虽复与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独名为内。非心所者。同异类心展转相望。为所依性皆不舍故。诸心所法异类望心。必定舍离能依性故。谓若善心。望善染污.及无记心。为所依性皆不舍离。染污无记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及无记心。舍能依性。染污无记望余亦尔。故心望心为所依性。无相简隔得名为内。心所望心为能依性。有相简隔不得内名。又诸心所望同类心。为能依性或多或少。心为所依则不如是。由此内名。在心非所 若尔大法应受内名。不尔心所朋类坏故。如异生中不堕法者 不堕法。谓不堕三恶道。虽至忍位不堕恶趣。以异生类中多堕恶趣故。经说预流名不堕恶趣 正理破我执依故说心为我云。又心少分是我执依。一切心依皆名为内。由此不应作如是释我执依心故假说心为我。又少分心贪等依故。应一切心皆成染污。又少分心寻.伺依故 一切应成有寻有伺。此既不尔。彼云何然。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述曰。我执是我见。依有二义。一者相应。即是与身见相应心名我执依。余相应心非我执依。此即心通非我执依。二者我执所缘名我执依此即我执所依。通五取蕴非无漏蕴。即应色等四蕴亦名为我。我执依故。无漏心不名为内。非我依故。无漏之心既非我执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我依不得名内。前所引正理文就相应依。破宗说一切为我。我执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执依性。以有身见缘五取蕴为境界故 述曰。此破第二所缘名所依也。此即我执所依通异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蕴亦是我执依故 有人释我执所依有三。一释是相应依。二释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释云。我执有二。一者迷执。谓即我见。但缘有漏。二者取执。谓一切心。于境自在执取前境。皆名我执。二执所缘虽通诸法。心强胜故偏名依止。故于此心假说为我。此解。依止遍通诸心。此是所缘说依。非相应依及自体依。此释还同前不定过 有人又云。正理解心为我。恒于自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师破。不异我前第三解也 今详前第三解与正理师。其意全别。如何是同。前第三解云一迷执。二者取执。谓一切心于境自在执取皆名我执。二执所缘虽通诸法。心强胜故偏名依止。故于此心假说为我。此即说心我执境界是依止假说为我。正理说心恒于自境自在行故名之为我。此即是自体名非是所缘。所缘.自体。义既悬别。如何是同。必欲作俱舍师救。应云。我释依汝宗婆沙。汝释违自宗义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问。云何建立内.外为依于法。为依于我。答。一说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谓内六识身是染净法所依止处。若与六识作所依者名为内处。作所缘者名为外处。故依法立内.外处名。复次。若法是根立为内处。若法是根义立为外处。复次。若法是有境立为内处。若法是境立为外处。有说。依我立内.外处。我即是心。我执所依止故。于此心上假立我名。引颂文证。与此同。乃至又云。然内.外名非圆成实。谓于我是内者。于他名外。于我是外者。于他名内故 但依一立内.外名。非不决定 准婆沙有四释。此论即当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义 又世想立名。依少分立如何为难。

论。已说内.外至几彼同分。下半颂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门。

论曰至恒名同分。长行文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种。三明同分等义。此即初也 言。法同分者。牒颂文也 谓一法界唯是同分。释颂意也 言若境与识至说名同分释境同分义也 若境。简六根.六识。定为所缘。简外五境。五境虽二识缘对其五识为定所缘不对意识。法界对其意识为定所缘不对余识。故正理云。且如法界与彼意识为定所缘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定所缘。然望五识为定所缘。五识于余不能缘故。由此法界已.正.当生无边意识故名同分。余十七界虽已.正.当生无边意识。不名同分。已生谓过.现。生法谓未来正生。及当生也 言。无一法界至无边意识者。释唯同分 言。由诸圣者至恒名同分者。指事释也。如文可解。

论。余二者至应说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余二者。牒颂文 余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释颂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问。十七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谓作自业不作自业者。引颂答 若作自业至名彼同分释颂意 此中眼界至应说自用。下指法释也。

论。迦湿弥罗国至应知亦尔。下释彼同分 西方师。是揵驮国师。萨婆多师释是正义。不许有识不与根合 同分眼有三。谓已生.正生.当生。此无异说 彼同分眼二说不同。婆沙师说有四种。西方诸师五种。如文可解。已上释五根同分.彼同文。

论。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释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谓已.正.当生意。彼同分有一。谓不生法。识起必托于境缘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无异说 问意能缘十七皆名为同分。十七为意缘应名为同分 答五根.五识对自境方名为同分。不约为境义。虽被意缘非同分 问五根.五识对自境虽被意缘非同分。五境既对于能缘意。若缘时名同分 答五境对自根.识名同分。不对意识名同分 问意非五自识被缘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缘非同分 答五境用有三。谓自根.自识.及意识。他识虽缘非同分。缘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十一云。问余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境。应皆同分便无彼同分。如何说有彼同分耶。答余十七界。不依意识立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别根.境相对。谓眼对色。色对眼。乃至。身对触。触对身。问若尔意界.及意识界。唯应对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缘余十七界者应非同分。答理应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识界通能了别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为同分。如眼等根有见等用。必不立为彼同分故。

论。色界至应说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于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对根显差别。此即初。文可解。

论。应知同分至故如色说。此即第二对根显差别。得同分名有二。一诸不可共用之法。若于用者名为同分。于不用者亦得说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尔。二诸可共用者各于用者名为同分。于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尔 应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尔者。此是初不共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扑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论云。亦有色界于一切众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无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释共.不共得名所以。言。如说色界声香.味触应知亦尔者。类释余四境言。声可如色至不应如色说者。外难。声离中知可如色说。三境合知。一取余不取。如何是共 言。虽有是理至故如色说者。通难。虽此三境正与根合不共觉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谓或与彼.此根合不决定故。故如色说。眼不如是不如眼说。正理论云。何缘说眼同分.及彼同分异于色耶。容多有情同见一色。无用一眼二有情观。声如色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说。此论如色说。二论各依婆沙一说意各别。此论以未来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说。正理论据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说 今详二说。此论理长。所以知然。鼻根.鼻识境界必同。一切众生鼻识既于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缘。识既是共。故知于根亦共。眼即不尔。唯自识望眼有其三定。他识望眼全无依义。何得同香。如何谓其三境如眼说耶。三境虽与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义决定。

论。眼等六识至如意界说。此由六识转为意故。如释意界。六识亦尔 论。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释同分.彼同分义 言。根境识三更相交涉故名为分。正理云。分谓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谓根.境.识更相交涉。则是展转相随顺义 言。或复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复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说言若作自业名为同分 言。或复分者是所生触。正理论云。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依根.境.识交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释同字并结。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则同有用。同有触义 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总句。作用及触是别句 论。与此相违至名彼同分。释彼同分。正理云。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 准此论意。有用名同分。无用名非同分。此无用非同分。与彼有用同分。同能见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种类分同。即是有用无用虽别。而互相似。名种类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无用与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类故。婆沙七十一云。问同分眼能见色。彼同分眼不能见色。云何见色眼是不见色眼之同分。不见色眼是彼见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为因故 乃至 复次见色眼。与不见色眼。俱一界摄。俱一处摄。俱一根摄。同一见性。故见色眼是不见色眼之同分。不见色眼复是彼见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尔。同分.彼同分品类差别皆相似故。问色界云何。答诸色为眼已.正.当见。及彼同分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见。即彼色界于一切时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无有见者。问彼色岂非天眼境界。答彼色虽是天眼境界。而无用故此不观人。复次非一切时天眼现起。故有彼色天眼不见。问彼色岂非佛眼见 亦同天眼释。又有无佛时故 然于此义或有欲令唯嗅尝觉各自身中诸香.味.触。彼作是说。香.味.触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说 依胜义理如眼界说 问若一触界二有情身。各在一边共所逼触。岂非胜义如色界说。答如是触界有多极微和集一处。二身逼触各得一边无共得者。故胜义理如眼界说。香.味二界准此应知。复有欲令亦嗅尝觉他.及非情诸香.味.触。彼作是说。香.味.触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时。依世俗理如色界说。谓诸世间说共得故。依胜义理如眼界说。一所受用余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触界。依胜义理亦有得义。如色界说义。谓在未来当至现在。有多人等共得义故 乃至 是故诸论皆作是说。如色界声.香.味.触界亦尔。以香.味.触可共得故。

论已说同分至几非所断。下一颂第十八明见断等。论曰至皆非所断。长行释中有三。一述自宗。二叙异说。三示断相。此初述自宗也。

论。后三界者至各通三种。释第二句。

论。八十八随眠至皆非所断。释后三界通三种也。谓后三界。若是八十八随眠。及彼俱有法。并随行得。皆见断。同时心王是意界.意识界。余是法界。见所断法唯是自性断非是所缘断 并随行得者。谓是随是眠上得。并随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说得为随行也 诸余有漏皆修所断者。谓四随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断。及诸有漏色.无覆无记.有漏善法是所缘断。此二总名修所断。于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识界。余是法界。后三界中所有无漏皆非所断。

论。岂不更有至极相违故。第二叙异说云。此中有说。最初圣道刹那生时。诸异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见所断。经说预流得不堕法。非不永断能招恶趣身.语.意业。得尽恶趣名不堕法。又说。我已尽那落迦。乃至广说。尽是断义。是故染污能招恶趣身.语业等亦见所断。皆与见道极相违故 此是经部等计。

论。虽尔至亲发起故。第三示断相也。非见断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迷谛理。又非是迷谛亲起故。

论。谓不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见断。立宗 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者。出所以也。见所断性是自性断。不染污无记是所缘断也。

论。已离欲者断善根者犹成就故。证是不染无记性也 已离欲者犹成就故。证非染污 断善根者犹成就者。证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异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离欲染时应不成就。既离欲染犹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论云。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此若染污欲界异生。离欲贪已应非异生。此成就得依属生身。是故不应生余界地成余界地诸异生性。此若是善断善根者应非异生。故不染污无记性摄。既不染污非见所断。若见所断应忍所断。若忍所断忍正起时犹应成就。则应圣者亦是异生。又不染法定非见断。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

论。此异生性至应是异生。此反难经部也。若忍断者如无间道犹成惑得。若忍断异生性。忍现起时应成异生。则应圣者亦是异生。

论。六谓意处至则五识等正理云。则五识等缘色等境。外门转故非见所断。

论。色谓一切身语业等正理云。又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见断。如不染法。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

论。前及此色至亲发起故。总结三种非见所断所以。正理云。断义云何。略有二种。一离缚断。二离境断。离缚断者。如契经言于无内眼结如实了知我无内眼结。离境断者。如契经言。汝等苾刍。若能于眼断欲贪者。是则名为眼得永断 述曰烦恼名缚。舍烦恼故名离缚也 阿毗达磨诸大论师。依彼次第立二种断。一自性断。二所缘断。若法是结.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断名自性断。由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无色。及彼诸得生等法上。有见所断.及修所断诸结所系。如是诸结渐次断时。于一一品各别体上起离系得时。彼诸结。及一果等皆名已断。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无色。并彼诸得生等法上诸离系得。尔时未起未名为断。由彼诸法唯随彼地最后无间道所断故。非诸见道能随地别次第离染。云何能断彼色等法。见圣谛者诸恶趣法众缘阙故已得不生。缘彼烦恼未断尽故犹未名断。若法未断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与已断有何差别。断据治道令得离系。非谓不生或不成就。

论如是已说至几非见。自下第十九有两颂见。非见门。

论曰至余皆非见。长行释中有五。一辨见界摄。二释八见名体。三显见力。四问答分别。五破异执。此则初也。

论。何等为八至诸无漏见。释八见名体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事故名见。一彻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论。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释显见力也。正理云。一正见言具摄三种。别开三者。为显异生.学.无学地三见别故。又显渐次修习生故。譬如夜分无月等明云雾晦冥以游险阻。所见色像无不颠倒。五染污见观法亦尔。世间正见。譬如夜分无云所见色像。譬如昼分云翳上升掩蔽日轮以游平坦所见色像渐增明净。有学正见观法亦尔。譬如昼分烈日舒光云雾廓清以游平坦。所见色像最极明净。无学正见观法亦尔。如如行者渐习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别如是如是于诸所缘正见渐增明净有异。非所缘境有净不净。由自觉慧垢障有无。故谓所缘有净.不净。如是诸见总类有五。一无记类。二染污类。三善有漏类。四有学类。五无学类。无记类中眼根是见。耳等诸根一切无覆无记慧等悉皆非见。染污类中五见是见。余染污慧悉皆非见。谓贪.嗔.慢.不共无明.疑俱生慧。余染污法亦皆非见。有学类中无慧非见。但余非见。无学类中尽.无生智。及余非见余无学慧一切是见。善有漏类中唯意识相应善慧是见。余皆非见。有余师说。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有非见。谓五识身所引发慧。发有表慧。命终时慧。

论。何故至意识相应。自下问答分别。此外问也。

论。以五识俱生慧不能决度故。举颂答也。

论。审虑为先至是故非见。释颂意也。余文可解。

论。若尔眼根至云何名见。外难。

论。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见。论主答也。杂心有四义。一观视者。慧性故。二决定者。无疑故。三坚受者。难舍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论八种见皆具上四义。此论决度名见略举二义。决是决定。度是自度。即坚受也。定中虽无计度。有余义故。亦名见也。眼根虽无决.度二义。而有明利.观照二义。故亦名见 明利。则义当杂心深入 观照则义当杂心观视 尊者世友眼见。此是有部正义。尊者法救眼识见。尊者妙音眼识相应慧见。譬喻者眼识同时心.心所法和合见 又说犊子部心.心所和合见 问诸论皆破识慧和合。何故此论唯破识见耶 答杂心云。同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障色故 准杂心文不见障色之因通破三计。今此论破其识见。余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余。

论。若眼见者至亦应名见。外难。若眼能见者。耳识等起时眼应能见。

论。非一切眼至能见非余。眼见家答。

论。若尔至见色非眼。识见家难。若识有则见。识无不见。此见则由能依识应是识见。

论。不尔眼识定非能见。立宗。

论。所以者何。识见家征。

论。传说不能观障色故。此立因也。

论。现见壁等至欲不能观。引现量证。

论。若识见者至应见障色。反难识见家。

论。于被障色至如何当见。识见家通难也。

论。眼识于彼何故不生。眼见家征。识既无碍。何为不生。

论。许眼见者至何缘不起。重责识见家也。我许眼见识可不生。汝许识见何为不起。

论眼岂如身根至不见彼耶。识见家却征也。

论。又颇胝迦至云何得见。识见家重难也。汝前言眼有对故不见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见。

论。是故不由至无见功能。识见家总结也。

论。若尔所执眼识云何。眼见家却问识见家。于被障色有见.不见。其义云何。

论。若于是处至故不能见识见家答。

论。然经说眼至故说能见。识见家通经也。

论。如彼经言至已过去故。识见家引例也。虽有于彼说眼见。经云意能识法是意识识。非是根能识法。已过去故。眼能见色。故知非眼。

论。何者能识者。眼见家问也。

论。谓是意识至故说能识。识见家答。

论。或就所依至床座言声。识见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声而说床座。

论。又如经言至是眼所识。识见家重引例证也。

论。又如经说至唯为见色。识见家引经重证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经为显眼等各有二用。一能为门。二能取境。能为门者。且如眼根能为所依令心.心所各别行相于境而转。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为见色。若异此者唯义相违。诸心。心所唯应见故。然心.心所皆眼为门。汝执见体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诸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应唯见。既言唯见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见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种。一能为门。二能见色。乃至意处如理当知。故我所宗无违经失。

论。若识能见谁复了别。眼见家难。

论。见与了别至亦能了别。识见家释。

论有余难言至谁是见用太法师云犊子难。

论。此言非难至是亦应尔。眼见家答。

论。有余复言至亦说钟能鸣。太法师云。昙摩多罗部通前经说眼能见色。

论。若尔至应名能识。眼见家难。经说眼见色见依名眼见。识亦依眼根应说眼能识。

论。无如是失至不言识色。昙摩多罗部释。以世间共说眼见色不言识色故。

论。毗婆沙中至名能作昼。此是昙摩多罗部引有部婆沙通难。识现前时名识色。识外不别有能识。如日现前名作昼。日外无别昼。

论。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此经部师伤略前诸师执。论。然迦湿弥罗国至意能了。论主此述有部宗也。

论于见色时为一眼见。下有五颂因论生论分别根境.识。非是诸门分别十八界义。初半颂分别一眼二眼见色之义。有部等计二眼同时而见。犊子部计两眼互见非同时见。处隔越故。速疾转故。谓同时见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见非二眼者。身诸分亦应不俱时觉触。如身两臂相去虽远。而得俱时觉触生一身识。两眼亦尔。相去虽远。何妨俱时见色生一眼识。论曰至不分明故引古师释二眼见也。

论。又开一眼至二眼俱见。论主自释二眼见也 一类师云。但被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其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不然。两眼同见一月。由根移动见处不同。由此意识谓为二月 若谓开一触一见月有二。非是两眼各见一月者 闭一触一因何不见二月。此如两眼互开见物虽同而物处别 又若谓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论主因何证两眼见。虽同一物两眼见异。引意识起谓为二月 又若两月非各一眼见者 因何障被触眼第二月无第一月在。障不触眼第一月无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触之眼见月参差。即谓第二之月唯意识了 若两眼时参差而触。所见之月并悉参差。岂可两眼俱不见月 若谓不见。从何识后引意识生谓二月耶。余文易了。

论若此宗说至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颂明取境离.合也。

论曰。至则不能闻。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胜论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论叙一师说云。耳取于至境。声相续转来入耳故。又自能闻耳中声故 此说非理。手才执铃声顿息故。若声相续来入耳中。手执铃时依铃声可息。从彼传生中间。离质相续不息。此声应可闻。然执铃时现见。一切铃声顿息都不可闻。不可息余。余亦随息。不闻余故余亦不闻。云云 此难传来可尔。若声顿发与光同者。即不成难 然自能闻耳中声者。非如香等邻鼻等根。虽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语逼耳字句难知。欲审听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又无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同此论。

论。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难释也。若眼.耳不能远见.闻故。不应修生天眼.耳根。

论。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外难。如文可解。

论。如何磁石至不至铁耶。引喻答也。

论。执见至境至至眼诸色。就外计以眼合知反例释也。

论。又如鼻等至耳根亦尔。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释 问如人处在密闇室中。眼见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见。见色必因明故。处极闇处开闭眼同都无所见。若能见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见逼眼闇色。

论。意无色故非能有至。释意不取至所以也。

论。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叙异执也。如前所引正理论破。

论。所余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论。云何名至问也。

论。谓无间生。答也。非是相触名至。但无间生名至。一切功能不离体故。不可言体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虽近.远不同。俱无间生皆名为至。

论。又诸极微为相触不。问也。

论。迦湿弥罗国至更无细分。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故相击发声外难。

论。但由极微无间生故。答也。

论。若许相触至体应相糅反难外人。

论。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难。

论。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遮外难。故说有多种风广答也。

论。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问也。既不相触如何无间生即名为至。

论。即由无间至都无片物答也。

论。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第二师答。谓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触无失。

论。由许此理至义善成立。引婆沙文证。论。故彼问言至同类相续。广引婆沙文。正理不许此义。正理论云。邻近生时即名为合。岂待相触。方得合名。又汝不应踌躇此义。此彼大种定不相触。所以者何。是所触故。非能触故。诸色蕴中唯有触界名为所触。但有身根名为能触。此外触义更不应思。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境。若谓此二无杂乱失。身识所缘.所依别故。岂不由此转成杂乱。谓若身根亦所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缘。若许触界亦能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依。若诸极微定不相触 毗婆沙论则不应言非触为因生于是触。谓离散物正和合时。是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和合物正离散时。是触为因生于是触。谓和合物复和合时。非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向游尘同类相续。毗婆沙宗决定不许极微展转更相触义。应知彼言有别意趣。且向游尘多极微集而彼论说非触为因生于非触。故知彼言定有别意。有何别意。谓于和合说是触言 准此论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触 岂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无差别。故则应能触通鼻.舌根。所触亦应兼于香.味。此亦非理。邻近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无品别。鼻等亦尔。取至境同。于至境中应有品别。又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名。对彼身根说名能触。故无有过 准此。正理有其两释 一以近故。二以顺世间故 有余师说。虽诸极微互不相触。而和合色相触无过。由此抚击得发音声。如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和合色变碍非无。此不应理。非离极微有和合色。若触和合应触极微。彼即应许极微相触。是故前说于理为善 此破与此论同。

论。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第三尊者释。若谓此极微非无间生。于现在世移处相击。此即住一刹那应至后念。

论。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此是第四大德释。大德即是法救论师。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论。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论主评取第四释也。

论。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释大德意可爱乐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师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说。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经主此中显彼胜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若异此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今说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乐。亦非可恶。但应寻究如何无间仍不相触。理未显故。意趣难知。若说诸微全无间隙然不相杂。应成有分。不许处同复无间隙。既许无间何不相触。故彼涅间言定显邻近义。此中涅言或显定义。定有间隙故云定间。如定有热故言定热。是定有隙。理得成义。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若作此释。大德所言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深有义趣。即由障碍有对势力能相障行许为有对。非许住处展转相容。而可说为障碍有对。岂怖处同遮无间住。许有间隙而无趣行。非有所怖法性应尔。诸有对者处必不同。勿彼处同或成有分故无间住理必不然。虽于中间有少空隙。而有对力拒遏其行。间隙者何。有余师说。是无触色。复有说言都无所有 无触色者。是空界色。

论。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破第二师。与正理同。

论。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破初师也。正理救云。经主复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触皆应有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过者。此说非理。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相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是故所言。无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其义成就 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诘言。汝立无方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便同胜论业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故亦成过。

论。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颂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论曰至鼻等识故文中有三。一明诸根取境等不。二明诸根极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称合生鼻等识。此之等言。境与根量非减非增名之为等。非是要与爪甲量等名之为等。随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识依缘等故。

论。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说所依之根与境大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云等声者。随质判也。

论。意无质碍至形量差别明意境也。所取之境虽有大小。能取之意无大小也。

论。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已下明诸根极微安布差别。

论。云何眼等至今无分散。释眼微安布也。论有二释。此初说也。

论。有说重累至不相障碍第二释也。

论。耳根极微至如双爪甲。此释耳鼻二根安布别也。

论。此初三根至如冠华鬘。此辨三根处等。

论。舌根极微至极微所遍。此明舌根极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两释中后释为善。若微傍布清彻暯覆令无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此师释。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执受香等恒彼同分。即不可说二识识也。亦无五识烦恼缚义。违众多理.教。应依后释为善 传说舌中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者。此事难知。应竖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论主不全信故言传说也。

论。身根极微至形如指[韋*沓]。如文可解。

论。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离散故。如轮王眼得见于微不见极微。余即不尔。铜尘已上随其所应见大小也。眼根既尔。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积聚触境亦须遍身。若尔身便分散。由业力故不遍同分 经部宗说即不如是。由此论主标之传说。正理云。又彼上座论宗所许全身没在冷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 乃至云 对法者说。身根极微理应定无一切同分 乃至云 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随发识处身分便坏。而不全坏。若全坏者彼应数数命终受生 问何不由业力故虽遍发识而命不断。答如念观音由圣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圣力故虽隔身.首而不命终。法无身.首相离不命终故。此亦如是。法无身散不命终故。

论。如前所说至不尔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颂明六识所依俱.不俱也 长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数分别。

论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识唯依无间灭意。五识通依同时依根及次第灭意。次第灭意是过去依。同时色根是现在依。又次第灭意是通所依。同时依根是别依也 经部师说五识亦缘过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

论故如是说至心所法界此句数分别也。眼等五识所依性通二。同时依止根。是根性。非是等无间性。次第灭意。是等无间性。亦是根性。次第灭心所。是等无间性。非根性。根性宽通色。狭不至心所。等无间性宽通心所。狭不通色。左右宽狭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释。意识所依性唯是心王。等无间性通其心所。若先将意识所依性问等无间缘性。此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若先将等无间缘性问所依性。即是以宽问狭顺后句答。余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释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所依而非等无间耶。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答此中举作所依性以为问答。故非举得所依相。罗汉后心但得依相名为意界更无后识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是举果以问依。故不说罗汉后心。

论何因识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颂第五明在根非境也。

论曰至眼等非余如文可解。正理论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岂不有漏意界无间无漏识生如是等异。如何意识随自所依。非据有漏.无漏等类名随自所依。但据增损.明昧差别。如从无覆无记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识。而名眼识随自所依。此亦应尔。是故能依非随一切所依法性。若不尔者。应非能依随所依故。

论。何缘色等至乃至法识。自下有半颂第六明眼等六识随根得名。

论曰彼谓前说眼等名依。释颂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颂释眼等得名也。

论。根是依故随根说识。谓根是依。色等非依。义如前说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随眼等根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也。

论。及不共者至及麦芽等。释不共义。如文可解。正理论云。岂不意识境是不共故应名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余。而非意识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说识 述曰若据通法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识便与眼等识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据别法名为法识。摄意不尽。缘通法意识此不摄故。唯从根立意识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义。无依义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声及麦芽等者。鼓声依鼓。钟声依钟。亦依手等有钟.鼓声。钟.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钟.鼓声。又鼓等声虽因手发声。声依于鼓不依手也。麦芽依麦亦依水.土。麦别依故名麦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论云。又此颂文复有余义。彼谓眼等识所随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谓有一生色发四生眼识。无一生眼根发二生识。况有能发四生识者。如是界.趣.族类身.眼各别发识。故名不共。广说乃至。身亦如是。岂不余生意根亦发余生意识(死生位也)非全不发。但不俱时。无一生意一时并发二生意识可如色等。故作是言。无二况四。如是眼等识所随故。生界趣等别生识故。由此二因随根非境。问众缘和合眼识方生。何缘契经唯举眼.色。答眼识所依.所缘性故。余法虽是眼识生缘。而非所依.及所缘性。又是眼识邻近缘故。问岂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识邻近缘耶。答眼识生时必藉所依.所缘力故。余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是故契经唯举眼.色。或随所化宜闻便说。象迹喻等诸契经中。作意等缘皆具说故(已上论文)。

论。随身所住至如是分别。此下第七明所依身.及根.识.境依地同异。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别显定相 论。随身所住至地为同不。问 论。应言此四或异或同。总答 今详。三法若与身俱名同。不与身俱名异。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谓生欲界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静虑以自地眼见自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异者(云云) 余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为同。自余诸句皆是异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余句皆异。生初静虑有一句同。余句皆异。二.三.四定唯是异句。无其同句。以于上地无五识故。耳亦如是。鼻.舌二种唯有同句。无有异句。二境二识唯欲界故。上地有根无识依故。身在下地无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静虑。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别句。意根若四蕴身随生何地皆有同句.异句。若初约色身唯在五地。辨其同.异如理应思。言上至余界亦应如是分别。是指法以明也。

论。今当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释决定相。于中有二。先举颂略说。彼长行广释。

论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 言此中眼根至终不居下释颂眼不下于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不修下眼故不下于身 言。色识望眼等下非上者。举颂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见上色故上识不依下地眼故。释颂意也 言。色望于识通等上下。释颂中色于识一一切 言。色识于身如色于识者。释颂二于身二然 言。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释颂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释颂次三皆自地。身识自下地 言。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释颂意不定应知也。

论。傍论已周。下一颂有三门。一识.识多少门。二常.无常门。三根.非根门。加前二十二门。

论曰十八界中至所缘境故。明识.识多少门。

论。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明常.无常门 法余者。法界中除三无为余法界也 余界者。除法界外余十七界。

论。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是根.非根门。于中有二。一引经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摄。此即初也。经中说二十二根。意根于身根后说。依六处次第故。诸大论师命根后说意根。于无缘根后说有缘根故。

论。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第二辨界摄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识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也。三无漏根一分。三无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摄。余心所法即法界摄 后三者。谓三无漏根。若以心所为体法界摄 心为体意.意识摄 女.男即是身根一分身根摄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俱舍论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润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点了        觉树

此卷少少有难通□ 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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