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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

卷第一(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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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卷第一(余之)

沙门法宝撰

论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已下二十行颂。别释五蕴。并分处.界 于中。有十三段。分为四节。初五颂半明色蕴。及分处.界。文中有五。第一半颂总列十一色。第二半颂辨五色根。第三一颂辨五色境。第四三颂辨无表色。第五半颂以色蕴分处.界此即初也。

颂曰至及无表者。次举颂答。

论曰至立色蕴名。此释颂也。如文可解。

论。此中先应说五根相。第二半颂辨五根相。

论曰至眼等五根。此释颂也 彼识有两释也。一云。彼色等识 二云。彼眼等识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触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世尊说至如是广说。此引经证五根是净色也。

论。或复彼者至鼻舌身识。此第二释。识从根得名也。

论。彼识所依至所依止义。即眼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是便顺至如是广说。此引文证。后说为正。诸论皆同。正理论先说识从根立名。断为正讫云。有说。彼者是境非根。而无意识缘色等故名色等识。彼识所依名眼等过。由净色言所简别故(释曰。言所依净色。简意识故。意识。所依非净色也) 又云。若尔。色言应成无用。彼识依净名眼等根。义已成故。无识所依。净而非色。为简彼故应用色言 释曰。难也。若谓净色简意根者。即应但净。不假色言。一切法中净有二种。一者五根。二者谓信。信是心所非意识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识依净。已简意根。更置色言便为无用 如是释者。为遣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净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色言甚为有用 释曰。直言彼识依净。若有财释。信名识依。以信依识有所依识。取其识名名为识依。体复是净。若直言彼识依净。不置色言。则滥有财释。信名为识依。复是其净。即应净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滥此释。无色是净。用识为依。就有财释名为识依。故置色言甚为有用 有人不得此意。以识依净三字相违是有财释。云有一分有财释。误也 又云。又于此中前言。为简耳等四根。彼虽皆用净色为性。而彼非为眼识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摄。后言。为简无间灭依。彼虽亦为眼识所依。而彼非用净色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摄 或复前言。显同分眼。后言。为显彼同分眼。余根亦尔 释曰。前言。是眼识所依。后言。是净色也 又云。若尔净色相无别故应不成五。不尔。功能有差别故。如何得知功能别者。不共境识。所依定故。乃至广说 有部等计五根以净色为体 大众部五根以肉团为体 觉天以四大为体 论已说五根次说五境。第三一颂明五境也。

颂中味先。香后者。正理论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论既此释。故知不为犯声香在味后。

论曰至四色差别。释五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为五段。第六生识总别 就别释色境中有三。一释二色。二开二十色。三四句分别。此即第一释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显。二形。此释显色 显色有四者。根本显色。即青.黄.赤.白。

余显是此四色差别者。谓云.烟.尘.雾.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随其所应。即青.黄等色之差别 因龙气等名云 因火名烟 末散名尘 地气曰雾 因日名光 因宝.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于中余物可见名影 翻此名闇 虽八差别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红.紫.绿等异。此是浅深不同。离.合有异。不别立也。浅青名碧。薄赤名红。青.黄合绿。赤.黑合紫。

论。形色有八至不正为后。列形色也 正理论云。此中显色有十二种。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论。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开二色为二十也。

论。有余师说至第二十一。述异说也 此师意说。空一显色非是明.闇。别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正义。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无别体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别而立。故识身足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别立也 或似青等之差别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论。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逐难释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诸师多不得意。不依圣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门分别。一述正义。二叙异说出过 述正义者。大小乘论。述八色相。皆无相待立长.短也。大乘成业论。对有部等诸宗。立八色相。及此论业品经部对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一切处生则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土*幻]凹便起下觉 两论少异大意同也。准此论文。长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别体势。依论所立体相各异 依大乘释。即是显色安布不同名为长.短等依有部释。别有形微摄持成此八相差别 古来大.小乘师迷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作种种释。皆不得意。遂谓相待以立长等 今释。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应是六面之中。两面多。恐难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名为长色。若言两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两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翻此可解 长即是细。短即是粗。故八色中不立粗细 正理业品中。云离显之外别有形微。是眼识境。积集长等。是假非实。唯意识缘非眼识境 此假长等。要由形色摄持边故方有分量。余物入中。破别成分。中可穿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论意。但说显外别有形微。不说八种形微。体性别有 今详。形色长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别 相待立名。体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别。体不同故是此所说 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体类别也。长.短等事通余法故。纵说于色亦不违。此是前相待得名摄故 就形量各别。复有二类。一外缘来。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长等故 二种性异。如盐性方。纵散成水后还方故。越瓜自长。菰楼性短。胡桃高下。樱桃自圆。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种类各别。若待缘成。若种类别。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针虽对菰楼是短。而是长色。菰楼虽对枣是长。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长.短微力。令成长等。长.短之微不相杂也。又即由此于余境中不立长等。无别形微。令同时聚成长等故 余文易了。故不释也 叙异说者。有人云。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 弹曰此释违其教.理。违教者。凭何经.论作此释耶。而违成业论。及此论。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 言违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长.短极微。形长见短。形短见长者。准此。无长不见短。无短不见长。若尔。有长有短同时相形。应见长见短。若无长.短相形之时。应物不见长短二色。正对眼前作意取长.短色。因何不见。要待相形。皆不应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识境非眼识取。眼识不能计度缘故知为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 亦违教.理。及违世间。违教者。如前引文 违理者。如触中说不可称名轻。可称名重。不简多少。但牵秤下即名重触。此亦应尔。但有分量即应名长。七微已上即有分量应名为长。世间即无见短色者 违世间者。一切世间皆不说可量名长。不可量名短 又自问答云。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 解云。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称。短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非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 准上所释。全无理趣。前后相违。准上标宗释长.短色别。第二释云。可量已去名为长色。即是可量聚色名为长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释难即云短微长微相杂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长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长。岂不与宗自相乖反 又引触例。亦不应理。极微体性非定是重。故有一类触微不能牵秤。多亦非重。七微体是对碍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 又自释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问答云。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自释云。长.短据横。高.下就竖 准此前后自相违也。岂可竖凸名高。横凸名长。竖凹名下。横凹名短 又诸大乘师皆云。聚显以成长等。复说长等相待而立。明知。即是假聚长等。此唯意缘。如何色处。又聚触等何得无长。

论。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别。今将释四句须知形色 今详。形量三种不同。一者。谓极碍聚不依托生。中可穿凿成孔穴等。如墙树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托余。如云.烟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摇动。如光.明等.及画等。

有人云。画有形者 谬也 诸论多取第一形色以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文八种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云.烟等入俱句故 或有色处有显无形者。谓不与形色同聚显也。即除俱句十二。余所有显非形。青等皆是唯显 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谓所余诸形.显聚。以非于此聚离一可取余故 准此故知。不与形俱同聚。名显非形。

论。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第二句也。身表业色。虽起之时。与旧相续显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灭。与显异故。初起无新显色。息灭。古显相续故 正理论云。所说身表是形差别。其理极成。谓从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种果别类形色。不待余显色为眼识生因。能蔽异熟生所长养形色。如是形色名为身表。

论。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第三句。也此是形.显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论。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述异说也 此师兼取第三形。唯光明色一分无形。谓无障碍所发光明。其色渐微故无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论。如何一事具有显形。经部难也 难意云。长等色处即是显微。于聚集位立差别名。如何一极微事亦显亦形。

论。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论主取经部意答也 此中实是一色生显.形二智故。名亦显.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论云经主前难。如何一事具有二体者。此难不成。非所许故(述曰形微。显微体各别故。不许一事有显形也)。

论。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论主难绝 若生二智故名亦显亦形。身表亦应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师云。二十色内八有显无形。谓青.黄.赤.白.影.光.明.闇。余十二色有显有形 此师意说。有形必有显。自有显无形。有一师四句。与此论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显。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义。正义空界明.闇为体。理合是显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长等。是假聚长等。非实极微。此长等聚必有形.显二微故。言亦形亦显。非长等微亦是显也。此之四句依色处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说云。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者。依色蕴作四句。声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蕴以明。非是正义。此中明色处故 问水镜等中所有影像。为是实有。非实有耶 譬喻者说。此非实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镜。镜不在面。如何镜上有面像生 阿毗达磨诸论师云。此是实有。是眼所见。眼识所缘色处摄故。问面不入镜。镜不在面。云何实有。答生色因缘有多种理。故彼非难。如缘月光月爱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实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云云。多喻) 谷响有二说。譬喻者以刹那灭不至谷。故无 诸论师云。生耳识。故有 问此像色。二十种中是何色摄。答此是二十种像色。非二十种摄。由此。婆沙七十五释二十色已别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摄。青等像即入青等摄。不可将其本色难于像色。障光生等释本色故。形显分者。差别说。像色即是显收。若从本质亦通形摄。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为难。正理有文。言显色者像本别说。

论。已说色处当说声处。此下第二释声处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结引。二举数列名。三依名别释。四破异说。此文初也 正理论云。能有呼召说名为声 或唯音响说名为声(述曰。前是语声。后非语声)。

论。声唯八种至差别成八。第二举数列名 前四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论。执受大种至大种为因。已下第三依名别释。此明执受大种.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也。于执受大种为因声中。有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有非有情名声。谓余执受大种为因声 于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唯是非有情名声。

论。有情名声至非有情名。此释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也 此说有情名是语表业。非谓一切语表业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文。有情名声。是执受大种一分。非有情名声。是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全。及有执受一分。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 又下业品云。身.语表业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故知。此论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因发。是有情数。有得得故。非化人语。诸化人语非是执受大种为因声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数声非有情数声 述曰 此文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有情数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无情数声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应理。以有情数.非有情数。即是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所摄故 准此论文。无执受为因声中。无有情名声.及有情数声。亦无有得得。有得得声是有情数故。准此论文分声四种。不须四句宽狭不同。但据义别分为四种。造定.道戒大种相击发声。非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击发声。婆沙亦许有四大不相击发声 问若尔何故。入阿毗达磨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堕自体者名有执受(自体者自身也)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等声。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准此论文。取化人语。是无执受为因有情名声。然不说是业。准此论文。与此论.正理相违。此论有情名声。唯语表业。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 正理有情数声。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化人语。同许非执受大种为因声。故知。非是有情数声.及有情名声 入阿毗达磨。许非执受。而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岂不相违。答各依一义故不同也。此论等据此声无得得故非是有情名声 正理非是有情数声。入阿毗达磨据有情心发故。名有情名声 问若尔。何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 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 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答此师。与入阿毗达磨意同。然非正义。正理此论。两文不用此义。故婆沙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 问婆沙两说无评。何者为是。答非业为正。所以得知。以此论业品中。身.语表业。唯执受大种为因故。化人语。既同许是非执受大种为因。故知非业。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发语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不名语业。准彼论文。化人语离身远响。如何成业 问既非是业。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无得得也 问如何。得知化声无得。答一准正理论云。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与非有情数声。无宽狭故。化人同许非执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评家义。及此论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庄严具。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得成就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准此论文。若化语不成就者。如何说此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证。通异解故。前引文证。化人无得。文是决定。此文容有两释。故不成证。此说即质化。色.触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发欲界语。故作是说。非谓此是离质化人所发语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说不化香味。一说化而不成就。如庄严具。离质化人既更疏远身庄严具。如何说语有成就义。余如前说 问若尔何故。婆沙上下。无文说不成就离质化语 答此不在疑故不别说。即是入总不成就无情法中此已说故。故不别说。如不别说一树.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说发毛爪等非执受者。非有情数无得得故。此物亲于离质化人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须更别说 问化人语.及箫笛等。虽非成就为有名不。答定无有名。下论文云。名是有情数故 既无得得何得有名。

论。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第四破异说也 此杂心师说。手.鼓合生声名因俱声。即二大种所生声也。

论。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论主破也。如婆沙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声亦不得内.外大种共造 今详此意。论说声因大种别者是造义也。非唯缘击发声 正理论云。虽有执受.与无执受。二四大种共相扣击。而俱为因各别发声。彼声各据自所依故。不成三体 问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处中声耶 答若言可意.违意。即有处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摄声尽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声狭。不可意宽。违意.处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说。非决定也 问于色等中。何不说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亦应说有执受等为因之异。然因声性难知故。但就因.情等。说有差别。

论。已说声处当说味处。此下第三释味处也 正理论云。味谓所啖。是可尝义 此中有二一结引。二举数列名。此即初也。

论。味有六种至苦淡别故。第二举数列名 诸法差别种种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别不等。色有二十。声八。味六。香四。触十一等。谓本。味别唯有此六。余末皆是此六差别 杂集论说和合味等。不离此六。

论。已说味处当说香处。第四释香处也 正理论云。香谓所嗅 就中有三。一结引。二依婆沙十三说香有四。三依本论说香有三种。此即初也。

论。香有四种至有差别故。第二婆沙说四香也 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 正理论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有说。微弱.增盛异故 述曰。增益.增盛为平等香。损减.微弱为不等香。

论。本论中说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论三香也 正理释云。若能长养诸根.大种名为好香。与此相违名为恶香(相违者谓。能损诸根) 无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诸福业增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 今详上释。香随其一义非决定也。望多有情损.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说虽不同。皆摄香尽。更互相摄。思而可知。非是要义。不烦广述。

论。已说香处当说触处。第五释触处也。文中有四。一结引。二举数列名。三牒名重释。四界系通局。此即初也。

论。触有十一至及冷饥渴。第二举数列名也。

论。此中大种后当广说。第三牒名重释也。文中有三。一指后释。二当体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论。柔软名滑至翻此为轻。第二当体立名也 问何故七种触中唯滑等四触言性。余触及余境不说性耶。答此为对后三从果立名故。此四从自性为名。故为性也。后三从果为名。故不言性。余境无相对故。所以不名为性 可称名重者。谓能牵秤向下 不可称者。谓不能牵秤向下。及有力上升。如烟.炎等。皆名为轻 余文可解。

论。暖欲名冷至饮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有三。一释果名。二结归因称。三引例证成。此即初也 暖欲.食欲.饥欲.是心所欲数。由身中有触力令欲暖。有触力令欲食。有触力令欲饮。所令之欲名冷.饥.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触。即能令触从果为名名冷.饥.渴。

论。此皆于因。至故作是说。第二结也。

论。如有颂言至同修勇进乐。第三引例证也 诸佛出世等。与乐为因名为乐也 问涩.滑.轻.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暖耶 答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说也。

论。于色界中至传说如此。已下第四界系分别 上界决定无饥.渴二触。不段食故。余触皆有于理无违。衣别不可称。重微少故不能牵秤。聚集多即可称。故知别时亦有重也 余文可解 婆沙一百二十七。问若色界中有重触者。以何义故。施设论说北俱卢洲衣重一两。四王众衣重半两。三十三天衣重一铢。夜摩天衣重半铢。睹史多天衣重一铢中四分之一。乐变化天衣重一铢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铢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称耶。有说。色界衣虽不可称。而余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积集便重 正理论云。触谓所触。十一为性。乃至。若尔身根应成所触。此既能触彼。彼定触此故。有说。身根唯能触非所触。譬如眼根唯能见非所见。

复有说者。无有少法能触少法。所依.所缘无间生时。立触名想。若依此识能得彼境。此于彼境假说能触。境非识依故非能触。即由此 唯说地等名为所触。依彼色等。定非所触。此中意。显依身根识不缘彼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触者。如何花等。由身触时色等变坏 由彼所依被损坏故。现见所依有损益故能依损益。非此相违。如地方所甘泽沃润。苗稼鲜荣。烈日所迫与此相违。故知。所依大种被损。能依色等变坏。非余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大种理亦应然 问何故说身识所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名为身识所识 今详两释恐非应理。于自身中异处相触。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异处亦得名他 又云。饥.渴二触为是长养。为是等流。为是异熟生。西方师说。此非异熟以饮食能断故 又说。饥.渴亦通异熟生。以饮食暂断非永断故。断有二种。永断。暂时断。永断不可续。非暂时断如地狱中斩裁身分。异熟生色断已续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饱时彼亦不断。饮食障故不可觉知。饮食消已还可觉知 问异熟者为善.不善。答与杂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火增故渴无评家 今详。二义兼有 杂心论云。饥.渴。或是善报。谓富者饥.渴是善报。贫者饥.渴是不善报。问饥.渴何处大种所造。有说腹边大种所造。有余师说遍身大种所造。于饥.渴时遍身恼故 正理论云。余所未说闷.力.劣等摄在此中。故不别说。闷不离滑。力即涩.重。劣在轻软。轻性中摄。如是其余所触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 准此十一触摄一切触尽。乃至。火.风界增故生轻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增。水.风界增故生于冷。由是亦说此所生闷 若尔云何言不离滑。随一一增。此无有过。或复闷者是滑差别。非唯滑性。应知此因亦有差别。是故滑性。或因水.风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无相违失。

论。此中已说至诸识亦尔。第六明生识总别也。文中有四。一结前述正义。二述婆沙异说。三问答分别。四生识前后 此即初也 已说多种色处者。五根.五境十处不同名为多种。五识取境皆通总别。是婆沙一百二十七评家正义。

论。有余师说至十一触起。第二述婆沙异说 此论二说中后说为正。

论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第三问答分别 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约处自相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识身等。非缘十二处中共相如无常等。同一处中体事不同。非唯缘一。

论。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第四生识先后。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答也 境若均平舌识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转相续。持食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应觉味。此就多分。若为知冷.暖即合先觉于触 今详取境先后略由四缘。一由作意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强.弱。四由境有新.旧。

论。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自下一颂释无表色。

论曰至不乱有心。此释颂也。文中有五。一无表位。二无表相。三无表性。四无表因。五无表名 此即是释无表位也 乱心者谓此余心者。善无表。以善心为此。以不善.无记心为余 不善无表。以不善心为此善.无记心为余 正理论云。不善.无记名乱心。余心名不乱者。就善无表说也 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者。正理论云。无想.灭定名无心。此能灭心故。虽更有余无心果位。而无表色非所随流。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不乱有心者。等言。谓通两处。谓乱心等。及无心等。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弹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余有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 述曰。无心是无心位。乱心等言。等不乱心。除此二外。更有何心。须无心等.等也。此等。应于一处安也。经主应思 或谓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余。故非全摄 述曰。既乘无心下起等。理不及不乱心余。故非全摄 或可。乱心言成无用 述曰。无心等。已等一切有心。何用乱心。故言乱心是无用也 又应简言唯净无表。于无心位随流。非余 述曰。入无心定。理合一切不善无表皆舍。不可言在无心位也 于自释中亦不简别。故于此理经主应思 安慧救云。乱心.不乱说其散位。乱心等取不乱心。散自相似。无心.有心说其定位。无心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于两处。

论。相似相续说名随流。此第二释无表相也 述曰。无表体性。相似相续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者。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随流 非也。

正理弹云。今谓。经主于此颂中不能具说无表色相。以说随流名无表故。彼自释言。相似相续说名随流。非初刹那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无表。不入所说相中。又相续者。是假非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又定所发。乱.无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前续后。如初念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念无表。或续前.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续 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 此无表体即名相续。实体相续。如何是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业为难亦为非理 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即无。而非任运。故不成例。

论善与不善名净不净。此第三述无表性也 必假强表方能发故。不通无记。

论。为简诸得至大种所造。此第四述无表因也 得虽四位。相似相续与无表同。非四大造。与无表异。即以造因。简于诸得复言大种所造。

论。毗婆沙说至五种因故。引教证造是因义也。

论。显立名因至故名无表。此第五释无表名也。颂文略故但言由此 成业论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发业心令他知故。颂文云。外发身语业。表内心所思。譬如潜渊鱼鼓波而自表 颂言由此者。为显由无此表义故名为无表。

论。说者显此是师宗言。显上说无表相。是萨婆多师宗说也 正理论云。说者。显此是余师意。经主。不许如是种类无表色故。论。略说表业至名为无表。此略结上无表体也。

论。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自下两颂。因论生论。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颂明真四大。第二行颂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大也。

论曰。至故名为界。长行释也。文中有四。一释界义。二释大种义。三释业义。四释性义 此释界也。以二义释界。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显宗论第三释也 显宗第一释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亦从大种大种出生。诸出生本世间名界。如金等矿名金等界 第二释云。或种种苦出生本故。说名为界。喻如前说。

论。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释大种也。大即种故名大种也。是持业释 显宗论云。或能显了十种造色。是故言种。由此势力彼显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谓诸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胜作用。依此建立识之与空 此论释种云一切余色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七。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树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在中。问若尔。应断截时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论云。何故名种。云何名大。种种造色差别生时。彼彼品类差别能起。是故言种 准正理文。即是令造色种类不同而得生起。名为种也 婆沙云。大德说曰。虚空虽大而非种。不能生故。余有为法虽能为种。而体非大。相不遍故 体宽广故等者。以三义释大也。体宽广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坚等性故 或于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风等 或起种种大事用者。其内四界为有情本。外水.火.风成坏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论云。虚空有大而无种义。种与能生名差别故 有说。虚空亦无大义。体非色故 造色.及余有为非色。性能生故。名种 无上二义故非大种。大.种二义互不成故 述曰。虚空无种。造色及余非色法无大故。由此 大种唯四不增不减。毗婆沙者作如是言。减即无能。增便无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减即造色不成。增又无用。

论。此四大种能成何业。已下第三释业。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如其次第至熟长四业。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举颂略答。二释颂文。三逐难重释 此第一也。

论。地界能持至风界能长。第二释颂文也。

论。长谓增盛或复流引。此逐难释 增盛者。如长小成大。体增盛也 流引者。谓转至余方如水流等。体不增也。

论。业用既尔自性云何。第四释自性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 此文问也。

论。如其次第至故名为动。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论。品类足论至故亦言轻。释违文也 正理论云。风界若以动为性者。何故。契经及品类足论。皆言风界谓轻等动性。复说轻性为所造色。说动为风。轻为造色是显自相 轻为风者举果显因。轻是风果故 岂不火界亦是轻因。以说火.风增生轻故。虽有是说而火不定。若有轻性火增为因。是处必有增盛风界。或有轻性风增为因。而其中无增盛火界。如苇等花飘举轻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应有热触可得。由此风界遍为轻因。故别举轻偏显风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须说重等果显。对坚等三。动难了故 此中举果显因。轻八转声中业声 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呼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此中说轻为风业者。是举果显因之业用也。非如余业声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离刀无别体也。

论。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自下一颂。第二明假四大。

论曰至表示风故。此之假地水等。实四境成随世想立故唯说色。世间但识显.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有坚等四界故。但于形.显立地.水.火名。世间亦有知动是风。亦有于黑团等色谓为风故由此于风有二种释。文显可解 问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显为体 答地等虽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于色处起。如观四大。唯观于色不观香等。以色离境。可示在此在彼处故。声非恒有。三境合知。故论不说。

论何故此蕴至说为色耶。问色名也 上来释五根.五境无表为后。皆是色蕴。释色既了。须识色名。故今问起。

论。由变坏故。答也。文中有二释。一变坏。二变碍 就前释中文有三段。一略标。二引文证。三问答 此文初也。

论。如世尊说至恼坏如箭中。第二引文证也。变坏即是可恼坏义。引法救义品中颂证。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贪海外国故说此颂。广如彼说 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云云多释 问今此中释。变坏名色同婆沙释变坏不 答此不同也。变即坏也。如说变碍碍即变。故不可有碍而无变有变而无碍也。

论。色复云何欲所恼坏。此第三问答也。此是其问。

论。欲所扰恼变坏生故。答也 正理论云。此中色蕴何缘名色。善逝。圣教且说变坏故名为色。此说意言。苦受因故。有触对故。可转易故。名为变坏。由变坏故说名为色 苦受因者。色有变坏能生苦受。如义品言趣求。欲等 有触对者。手等所触色便变坏。是有对碍可变坏义 可转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转易。是可转变及贸易义。由可转易故名变坏。云何色法可转易耶。谓异相生故名转易 或能表示宿所习业。故名为色。如契经说。此摩纳婆。宿习能招恶形色业。谓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为色。如契经说。具寿。汝今诸根凝悦。定证甘露 岂不此说。唯就有见有情数色训释色词。唯此能表宿所习业及内心故 若尔。无见非情数色。应皆非色 无斯过失。唯色聚中有此义故。不说诸色皆能表示。且于一切非色聚中无能表示。故此释词理得成立。如契经说业为生因。此说诸生皆因于业。不言诸业皆是生因。今不应难业非生因便为非业 若不尔者。善逝训词亦可为难。非一切色皆变坏 故世尊且据有对碍色说如是言。有变坏故说名为色。

论。有说变碍故名为色。第二释也 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论。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难也。

论。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释也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文。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有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论。过去未来应不名色。难也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论。此亦曾当知至如所烧薪通也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论。诸无表色应不名色难 无表色无变碍故应不名色 于中有二释。

论。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是初释也。

论。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论主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许此破云。有不定过。如父.工匠种等灭时。子.堂.芽等不随灭故 正理破此释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论。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释 从所依大种得名也。

论。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此难也 于中有二释。一依亲.疏释。二共.不共依释。

论。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此亲.疏释也。

论。此影依树至四大种故。论主与出违宗失也。

论。设许影光至未为释难。此纵释破也 前不许宝与光为依破。后许为依义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若彼所依大种灭已。能依无表犹不灭者。圣生无色。无漏无表既许成就应得现前。生.依二因大种灭已。无漏无表虽成不行。故知欲界无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种不灭此若不尔彼云何然 由此诸师咸作是说。诸所造色有二种依。一生起依。二力转依。圣生无色由力转依大种无故。无漏无表虽复成就而不现行 已上正理引例释。今破正理。无色界中虽成下地无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谓以无依因大种生.第.四定成下五地无漏无表有依因大。此岂得生上起下无表耶 然眼等识。所依五根虽有变碍 而不成色。由彼种类有别异故。有识种类不依于色。唯五识身依色而起。六识皆用意为所依。无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应六识自性。一法种类亦色非色。无有无表不依色生故。应所依有变碍故。能依无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识依意。虽一分识亦依于色。故不名色。无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孔雀。依少分类以立想名。非无差别。不应为难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时眠叫又如世说急食.急行故名为马。而非一切。虽无彼德而似彼故。种类义成。但随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释。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释无表色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灭 即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岂有别世两具四大种。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现在大种与未来亦尔。现在与现在亦尔 准此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关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 若转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为能生因。现在大种能为依因。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就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论。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释也。如文可解。

上来第四有三行颂。述无表色 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颂曰至身界触界。自下第五半行颂。以色蕴为处.界。如文可解。

上来五行半颂。别明色蕴及分处.界也。

论。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颂。别明受.想.行蕴。并立处.界也。

论曰至意触所生受。述曰。长行释中文有二。初明三蕴。后分处.界。此明三蕴。文中有三。即释三蕴以为三也 此文是初受体也。文复有三。一示体。二分三受。三分六受 领随触者。示自性受。体异余心所也。诸心。心所。虽与受同领所缘境。而不领随触。非自性受。自性受领所随触 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有人云。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一处坐。一人是贼。傍忽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准此两解皆约领境名受。然与论意并不相当 又准此释。受与想等皆同。但强弱有异。立名不同。受既如此余亦应然。岂非杂乱 又此论云。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 正理云。随触而生。领纳可爱.及不可爱.俱相违触名为受蕴。领纳即是能受用义 准此二论。俱以领纳随触为受。不取领境 又此论第十云。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行相极似触。依触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说诸受略有二种。一执取受。二自性受。执取受者。谓能领纳自所缘境。自性受者。谓能领纳自所随触。乃至。领所缘受与一境法。差别之相难可了知。乃至。虽受亦能领纳境界。而此领纳自性难知。故领纳触为自性受。此不共余易了差别。如是诸受。与心等法同所缘故。领纳异故。所缘事别。所领事别。由此触于受。若时为所领是时非所缘 若时为所缘。是时非所领 故缘.领事别 准此岂得取境胜故偏得受名 又显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顺触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 准上所引。证受自领。皆非应理 若受还领受即违文。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若领自体谁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言能领所领。故知不是自领 又与所引喻不同。王食国土等岂是自食。此中言领者。即是自体有彼相故。自为能领彼为所领。如印物印。物领印相。不可说物自领物也 有人妄叙唯识转计破有部之义。将为正宗 误也 又云。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者 此皆亦谬也。论主自以领纳为自性受。与正理同。何劳此中辄引唯识论破。以为破也。又诸法得名不同。岂可以一例余皆同名受。

论。想蕴至应如受说。第二出想蕴体也 想能取像者。谓取青等.男.女.苦.乐相状故名取像。

论。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第三出行蕴体也 除前。谓色.受.想 及后。谓识蕴 余有为法。简无为也 即是除四蕴.及无为。余一切法皆行蕴摄。以法多故从通立名。

论。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此下第二会释经也。文中有二。一顺释。二反难.释。此顺释也 理实行蕴摄多有为。然经唯说六思名行蕴者。以思行义胜余法故。

论。所以者何。征胜所以也。

论。行名造作至故为最胜。答胜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业是造作。思为业性。造作义强余有为法。故名最胜。偏说思也。

论。是故佛说至名行取蕴。引教证也 准佛所说。故知。实通余法。以思造作义强。名行取蕴 正理论云。契经中说永断三结证预流果。非不永断见谛所断一切烦恼。当知此经是有余说。如是等经皆就胜说。此亦如是。造作有为功能胜故。云何说此能造有为。谓有胜能引生果故。

论。若不尔者至应知应断。及难释也。若依经文。唯六思身为行蕴者。即有为法中。除色受思.想.识外。余有为法。非取蕴摄故。即非苦.集谛。既非苦.集。即不可为应知.应断。

论。如世尊说至说亦如是。引文证 余有为法。必须达.及知也。未达.未知是知苦也 未断.未灭说亦如是者。亦云。若于一法未断未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未断未灭是断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须知.断。

论。是故定应至皆行蕴摄。结摄一切有为法也。

论。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总束七法为处.界也。

论。已说受等三蕴处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颂。释识蕴。并立处.界。

论曰至故名识蕴。长行释中有二。一释识蕴并分处.界。二总结五蕴并分处.界 前文有三。一释名义。二分为六。三立处.界。此所举文释识名义 即六识身各了自境。于自境处总取境相。不别取.像印.持等故名总取也。非是总.别相中取总想也。正理论云识谓了别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别。谓彼眼识。虽有色等多境现前然唯取色不取声等 释各别取境义 唯取青等非谓青等(论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别。简胜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简触.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随其所应简心所也) 如彼眼识。于其自境。唯总取相。如是余识随应当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别) 又显宗云。识谓了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别。谓识唯能总取境相。非能取别 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别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论有四唯一但。取总之文决定。不可言兼别也。心所法中无一唯别。容作两释 有人不得论意。妄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为胜。乃疑后学令迷论说。其四解者 第一解云。于境之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于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义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破曰。违文无教。不可依据 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义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不取别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总领臣岂遍摄。无文违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 解无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破曰。有人虽引文证。不知正.不且如受领随触。想取境像。岂可亦说想领随触。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谓取青等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别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无惭。答诸无惭无所惭。无羞无所羞。乃至。无敬性等。乃至。问此中所说差别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 一说显自性。二说显行相。三说显所缘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无明随眠。答诸无明于苦不了。于集.灭.道不了。此中不了者。显不欲忍义谓由无明迷覆心故。于四圣谛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贫贱人恶食在腹。虽遇好食不欲食之。异生亦尔。无明覆心。闻四圣谛。不欲不忍 问此中所说不了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有作是说。此显无明自性。有余师说此显无明行相。复有说者此显无明所缘。评曰应作是说。如是无明于四圣谛。乃至不决择以为自性 准此评文故知。初师为正。无惭亦尔所作四句非是正义。故不成证 今详论意。心.心所法。虽同取青等总.别相等。然于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种不同。名为取别。心王总取境相。别相难知。如台六司同理一国。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则总理。别相难了。

论。此复差别至至意识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论。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第三分识蕴为处.界也。

论。如是此中至及与意界。大文第四总结五蕴已。重总分五蕴。为十二处.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论岂不识蕴至复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颂 问答分别。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问意界也。前半颂问意体。后半颂问意数。此问体也。

论。更无异法即于此中者。即于六识中也。

论曰。至即名余种。释也 即六识身。为所依义名之为意。为能依义名之为识。如父.子。果.种。所望不同得名有异。此答体也。

论。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第二问数也 若六识依他起故名之为识。即唯六识。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为所依义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应唯十二 六识与意更相摄故者。摄意从识即为十七 摄识从意即为十二。

论曰。至界成十八释也 此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识外更立意界。已上数也。

论。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难也 若以后识依故名为意者。无学后心无能依识。应非意界。

论。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答也 犹如种子已住因性。阙余缘故后果不生。后心亦尔。已住意性。余缘阙故后识不生。而成意界。

论。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自下一颂。第二明蕴.处.界各一摄一切法。

论曰至一切法尽。长行释也。于中有三。一明一蕴.处.界摄一切法尽。二明胜义摄。三明世俗摄。此文初也。

论。谓于诸处至不摄他性。第二明胜义摄 此一蕴.处.界摄一切法。是胜义摄 言胜义者是真实义。

论。所以者何。征也 所以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法与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离故。不可相摄。

论。且如眼根至离彼性故。指事释也。

论。若于诸处至摄徒众等。世俗摄也。

论眼耳鼻三处各有二。已下半颂。第三明三根处二界一。颂前问答 如文可了。

论曰至眼识依故。答也 三根虽处各别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释三义同也。

论。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总结成也。

论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难也 眼等三根。既三义同。故虽二同界。何缘生依二处 自下半颂。第四明三根生二处所以。

论曰至身不端严释中有二。一有部释。二论主破。此文初也 为令身端严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严。如串子并。及如蛇两舌故。广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严。故各生二。

论。此释不然至有何端严。第二论主难也。猫.鸱二鼻二耳。虽生二处有何端严。

论。若尔三根何缘生二。有部难也。

论。为所发识至各生二处。论主答也 正理论意亦同此释。正理论云。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 此释不然。如驼.猫等。如是丑陋何有端严。是故。诸根各别种类如是安布差别而生。此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不二生。犹如身根.头.项.腹.背.手.足等处。安布差别种类如是。不应疑难。亦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别异生。故见蛇等身支有阙。又见彼类舌非一生。是故诸根安布差别。待因缘起。非为严身 若尔何故说眼等根。为令端严各生二处 此有别义。非为严身。现见世间于诸作用增上圆满亦说端严。若眼等根各阙一处见.闻.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为端严者。正是为令用增上义 准此。正理论释。会婆沙同俱舍(今难。为若发识少大即得何用二处如正理前解为胜)。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自下第五半颂释蕴.处.界义。论曰至是蕴义。释颂也。文中有四。释蕴.处.界。即分为三。四问答分别 释蕴义中。文复有二。一释蕴义。二引经证 此所举文即初释蕴义也 和合聚义是蕴义故。

论。如契经言至若远若近第二引经证也。文中有三。一显类多。二明聚。三结成 此即初也。明过去等显类多也。

论。如是一切至说名色蕴。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体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为一聚。但名中总略为一聚也 婆沙论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杂心论云。名略非体也 婆沙七十四云。余经复说云何色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乃至识蕴广说亦尔。此为遮止外道所说。谓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为杖髻拨无过去未来。为遮彼意故。世尊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乃至广说。阿毗达磨作是说言。云何色蕴。谓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是名色蕴。此为遮止譬喻者说。谓譬喻者拨无法处所摄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诸所有色。皆五识身所依所缘。如何是色非五识身所依所缘。为遮彼意故作是说。云何色蕴。谓十色处。法处所摄色。

论。由此聚义蕴义得成。结也。

论。于此经中至名现在。释经三世色也。

论。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自身名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处释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论。有对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义释粗.细。有对名粗。五根.五境名粗。无表名细.相待粗.细即所望不同。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难也。

论。此难至苦集谛等释外难也。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释胜劣也 即是无覆无记善法皆名为胜。有覆无记。不善名劣。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此就时远.近释也。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义同。类释余蕴也。

论。而有差别至或约地辨述其异也。唯粗.细二与色蕴义别。余义皆同。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结婆沙师义也。

论。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述异说也。此师不说有无对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余名细者。即是五根非无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胜色者。从多说别 或就情释胜.劣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就处远.近释远.近也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即如释过去.未来.现在名。释三世色也。谓已生已灭名过去色。已生未灭名现在色。未生未灭名未来色 受等亦然者。类释四蕴也 随所依力应知远近。逐难重释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说同易解 不须重释。无色之法无处所故。类同色说其远.近。难解故重释也。故随所依说远.近也。四蕴粗.细同婆沙释。

论。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第二释处义也 旧译名入。义不尽也。灭义是入义但是其灭而不得生义。理实十二处。作心.心所生长之处。亦作灭没之处 今言处者。通其两义 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心所法名为处者。举一义训释 是能生长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体性。由十二处令行世取果。名为作用。

论。法种族义至名十八界。第三释界。文有二释。一种族义。二种类义。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举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等。法合也。

论。此中种族至同类因故。释种族义也。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以无同类因故。难也。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由此别应释种族义。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 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 有说。安立时分异故 复有说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安立异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后 有人作俱舍师释处.界相滥难云。一同类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缘名生之本。谓无为法一界少分。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者 今详此解。未为释难三科名义既许不同。不可处义复是界义。若许无为一分与处义同。无别界义。理合无为唯处非界。如无蕴义非蕴所摄。欲救俱舍应求别理。

论。又说界声至名十八界。第二释也 与正理意大同正理论师断后释为当异处义故。虽二释不同总是第三释界义也。

论。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问答分别 萨婆多部三科总实 经部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论主蕴假。处.界是实。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论。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有部救也。多实成因。有部不许。是不成过。

论。若尔不应至有聚义故论主难也。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实亦名蕴者。此圣教相违过 正理论云。若以聚义释蕴义者。蕴则非实。聚是假故 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 此释显经有大义趣。谓如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 蕴若实有经显何义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时品类无量差别。各是蕴故。蕴则无边。便生怯退。谓我何能遍知永断此无边蕴。为策励彼。蕴虽无边。而相同故总说为一 又诸愚夫。于多蕴上生一合想现起我执。为令彼除一合想故。说一蕴中有众多分。不为显示色等五蕴多法合成是假非实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 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

论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释也 谓有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义名之为蕴。虽言物所聚故。非以聚义释其蕴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与经不同。

论。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第三释也 可分段义者。正理论云。可三世等分段义故 汝三蕴还者。可三分还我当与汝。

论。此释越经至广如前说。破第三说。前说物所聚故。与经聚同 兼破二说亦得。经不说荷果重担义名为蕴故 正理论第三释。亦得为正。

论。若谓此经至说名蕴故。此重破有部也。

论是故如聚蕴定假有。总结成也。

论。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有部反难。

论。此难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顺释也。

论。若不尔者至十二处别反难成也 论主许处是实。异于经部。

论。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下通牒婆沙通释 故婆沙云对法诸师说。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者 观假者。观待总聚假蕴极微即是一分。不观者。不观待假聚。极微即是色界.色处.色蕴准此。一极微得名为蕴。故知蕴是其实 通云。此应于分假说有分者 极微是蕴一分而假。名蕴者蕴是总名。是有分也 喻说可解。

论。何故世尊于所知境。自下半颂。第六说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缘。

论曰至蕴等三门。此总释也。有三种三合说为三。

论。传说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释第一三。佛意难知故言传说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虽极难知。据理推寻似应如是 为愚心所说蕴。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为愚色说处。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为愚色.心说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论。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为利说蕴。蕴略故。为中说处。处非广.略故。为钝说界。界门广故 众生根性有三。一解迟.疾不同分三根别。二记难.易分三根别。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说。钝者广说。若记不同分根上.下。即钝为略说利为广说。

论。乐亦三种至蕴处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种三。论主略说随其别义即有无量 故正理云。经主。此中所说犹少。谓诸弟子。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三位别故 怀我慢行。执我所随。迷识依缘。三过别故 恃命.财.族而生憍逸。三病异故 由此等缘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

论。何缘世尊说余心所。已下第七明蕴废立。

论曰至贪著诸见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诤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乐受故起贪之诤。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见诤。

论 又生死法至生死轮回。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论。由此二因至邻次当辨。总结成也 正理论云。又此受.想能为爱.见二杂染法生根本故。各别显一识住名故。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类。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颂。废立蕴也。

论曰至乃至非识。此长行释。文中有二。一不可摄在色等蕴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别立为第六蕴。无蕴义故 此文初也。

论。亦不可说至名无为蕴。第二无蕴义也。文中有三。一无聚义。二无依义。三蕴义息 此是第一无聚义也。

论。又言取蕴至故不立蕴。第二无依义也。

论。有说至应非蕴。第三释。蕴义息故非蕴也。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论主破第三释。若蕴息得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得无为。无为非处.界。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正理救云。经主难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谓处.界息。应非处.界 便违所宗 全于蕴门众生计我。入无余位诸蕴顿息 处.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蕴起假说为生 若诸蕴息亦立为蕴。般涅槃已余蕴应存。众生畏蕴有多过患。应于涅槃无安稳想。非处.界中全有多过。故无余位处.界犹随。故蕴不应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此言意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息。非生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此释与颂义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释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然检三解并是婆沙师释也 检正理抄云。经主。谬取古师意。谓息为断 若以断义名息。即有空.非择灭难。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 今详不尔。若唯断义名息唯在择灭。唯取蕴有息。余蕴无息无择灭故。亦不是都无蕴相名之为息。由第三解与第一释不合同故 今详古师言息。息灭所显故名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种息。谓断及非择灭。色灭兼显虚空。有为无漏唯有非择灭息。若以蕴息。故显无为则蕴不摄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显三无为。亦应无为非界摄。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应以空.非择灭为难。不应处.界例蕴。若谓正理同于初解。论主此破即违初解。应更思之。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已下第九一颂半。辨蕴.处.界次第。于中有二。一明蕴次第。二明处.界次第 此半颂明蕴次第。

论曰至立蕴次第。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以四义辨次第。二证蕴唯五。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此文第一四义辨次第。四义即为四别。此即第一随粗辨次第也。

论。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第二随染辨次第。并先果后因以为次第也。

论。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也。

论。或随界别至次第如是。第四随界辨次第也。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第二证蕴唯有五也。

论。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第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论。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颂。第二明处.界次第。

论曰至或二三四。释颂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现故先说。二唯取所造故先说。三取离境故先说。四远速故先说。五上下次第故先说 此文第一。唯取现境故。五先说也。

论。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论。余谓前四至在二先说。第三。眼.耳取离境故在鼻.舌先。

论。二中眼用至后闻声故。第四远.速故先说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离中知。眼远.速故先耳说。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说。此第一明眼先说也。

论。鼻.舌两根至舌后尝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说也。

论。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第五上下次第故。从上先说。意无方处故最后说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横布齐平如冠华鬘者。就根体说。此文言上下者。据所依根相也。义不相违 然正理改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长行释云。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是眼等功用 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 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 随处次第释不异前 若色等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余师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有说。梦中。非必忆念先所受境。境相现前分明取故。非于觉位忆念了别先所受境。如在梦中。色等现前分明可取。非于梦位忆昔境时。有殊胜德。过于觉位。由此。忆念先所受境明了现前。胜于觉位。是故梦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于梦位。有时亦能忆昔境者。此非实梦。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尔。生盲何缘。梦位不能取色 谁言。生盲于其梦位不能取色。若谓梦中必定忆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应信。生盲。梦中取色。昔余生中曾见色故。又于梦中非唯梦见曾所受事。如余处说。是故生盲梦亦应尔。而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后知者据容有说。非必定然。如是所言。于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后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识展转互为等无间缘。本论说故。此中且约非梦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说。由此已释。定所取色。住空闲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见色。不可说言此色定是眼识曾受。异类色相于此定中分明现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种所造。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先说。意处最细。是故后说。

论。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自下第十一颂废立色处。及法处名。

论曰至不总为一。释颂本也。文中有二。一释色处。二释法处 就释色处中。一释分十差别。二释最胜。三顺世立名 此释分十差别 为令了知境者。谓五境 有境者。谓五根 即五境.五根为十色处。

论。若无眼等至而即别名。释为眼等别故。虽标色总称。即十处中一处别名。

论。又诸色中至在彼差别。第二释色处胜故立通名也 由有对故。及有见故。具此二义名之为胜。手等触时。即便变坏释有对也 可示在此在彼差别。释有见也。自余九处唯是有对不是有见。非是胜故不得通名。

论。又诸世间至非于眼等。第三顺世立名也。

论。又为差别至如色应知。第二释法处也。

文中有三释。一为差别。二摄多法。三摄增上法 此初释也。此如释色处。虽标总称。即是别名。

论。又于此中至应立通名。第二摄多法故。

论。又增上法至独名为法。第三摄增上法故。

论。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此是杂心释也。

论。诸契经中有余种种。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颂。摄诸经中异名蕴.处.界也。第一颂摄诸经法蕴。第二颂辨法蕴量。第三颂摄余经中诸蕴.处.界。第四颂因论生论。释经中六界 此颂第一摄经蕴也。颂前问答。如文可了。

论曰至皆行蕴摄释颂文也。诸论多作两释。然婆沙以声为体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连合 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此中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是谓佛教 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于佛教中何者善。何者无记。答阿毗达磨素怛缆藏多分是善。毗奈耶藏多分无记。如世尊说门应关闭。衣钵应置竹架.龙牙。如是等言皆无记故 有说。佛教若为所化说应知是善若为余事说是则无记。如世尊告阿难陀。言汝往观天为雨。不雨。园中何为高声.大声。如是等言皆是无记。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颂辨法蕴量。

论曰至法蕴足说。此释颂本。有三师说。此第一师云。佛教有八万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颂。如法蕴足论。准此论文。即是六足中法蕴足论。此就文.句定量 若真谛释云。有余师说。有一分阿毗达磨名法阴。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阴其量皆尔者。佛阿毗达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阴。二分别惑。三分别世。四分别因。五成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业相。九定相 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阴。有六千偈。余分多少无不皆尔。八万法阴中。一一法阴。各有六千偈。故举九分中法阴分有六千偈。是八万中之一数也 详其此释与论不同。九分中法阴非法蕴足故。

论。或说法蕴至名一法蕴。此第二师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是教门有八万别。谓蕴.处等。如文可解。

论如是说者至八万法蕴。此第三论主评云。如是说者。以病有八万故。说能对治法有八万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如是说者。所化有情有贪.嗔.痴.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想.空.持息念等诸对治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 准此论文。论第三释。即与第二释无别 然八万者举其大数。此即是八万四千法蕴也 真谛师云。诸师实判如此。众生有八万烦恼行类。谓欲.嗔.痴.慢慢等差别故。为对治此行。世尊正说八万法阴者 由众生烦恼行。有八万。佛为对治众生八万烦恼故说八万法门。如此道理判法门量。故言实判 经部亦同此解 相传云。真谛师解。分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正理意不同也 检真谛俱舍疏无文又依贤劫经。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罗蜜乘成二千一百。对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万一千。贪.嗔.痴.等分。各直有二万一千乘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此论.正理不同。智度论云。贪.嗔.痴.等分。此四人各有二万一千病行。各有八万四千法蕴 已上论文。一一法蕴有别.通。故与此不同 问八万法蕴。合有几万亿颂。答。此间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万曰亿。中者百万曰亿。上者万万曰亿。若依智论千万曰亿。若如此方则十万为亿 一法蕴有六千颂。十法蕴有六万颂。百法蕴有六十万颂。千法蕴有六百万颂。万法蕴有六千万颂。如是即一万法蕴。有六百亿颂。八万法蕴有四十八百亿颂 问智论说三藏唯有三十万颂。何故此说过多 答。毗昙。据佛.在时。法未灭没故多。智论。据佛灭后随人灭没。故少。故智论说佛经根本无量。佛涅槃后。诸恶邪见王。已出焚烧经书。破坏寺塔。害诸沙门。五百岁后像法不净。诸阿罗汉.神通菩萨难可得见。故诸深经不尽在阎浮。行者受者少故。诸龙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灭度。七万七千本生经。一万阿毗昙。八万清净毗尼悉皆随灭。此即明证 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万五千五百五十颂是一法蕴量 案此解计。颂数更多。言八万法蕴者。但就声闻教中为语耳。缘觉及菩萨即多故。菩萨藏经无量义经云。声闻八万.缘觉九万.菩萨十亿 悲华经云。声闻有八万四千法聚。缘觉有九万法聚大乘法藏有十亿法聚 诸说不同 其实法蕴有无量。各据一说。故不相违。如华严.随机说四谛不同。有十万等。

论。如彼所说至二蕴所摄。谓色.行蕴也。

论。如是余处至类亦应。然自下第三一行颂。释经异名.蕴.处.界也。

论曰至一一自相。总释颂也。谓经中说前色等五蕴.眼等十二处.及眼等十八界。更有异名蕴.处.界。皆摄在前所说中。

论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此第一辨摄余蕴。此即戒等五蕴 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云。云何无学戒蕴答无学身.语律仪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 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胜解.今胜解.当胜解。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于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谓离系 云何无学智见蕴.答尽智.无生智 问何故此二智名解脱智见蕴。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无学慧蕴与解脱智见蕴有何差别。答无学苦.集智是无学慧蕴。缘系缚法故。无学灭。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解脱法故 复次。无学苦.集.灭智。是无学慧蕴。此缘有漏.无为解脱。不缘缘解脱无漏智故。无学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此缘无漏有为解脱。亦缘缘解脱无漏智故 复次。无学苦.集.道智。是无学慧蕴。不缘离系法故。无学灭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离系法故 是谓差别者是谓世俗粗相差别 若说胜义真实差别。应如前说。谓无学正见智。是无学慧蕴尽无生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

论。又诸经说至法处所摄。此第二摄异名处也。文初有三。一十遍处。二八胜处。三四无色处 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论。五解脱处至法处所摄。第二摄五解脱处也 言五解脱处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 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 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说 言皆慧为性者。第二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声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

论。复有二处至四蕴性故。第三摄二处也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成十处也 故发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 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将死时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 于无想天及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彼如释。

论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第三摄异名界。多界经明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已下第四。一颂明六界也。颂前问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别明。如文可知。

论曰至名为空界。出空界体。

论。如是窍隙云何应知问也。

论。传说窍隙至明闇为体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 正理论云。所言传说。表不信敬。彼说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实 此有虚言而无实义。虚空实有后当广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立离虚空界实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无为。虽无所依而有所作。谓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 又于色界得离染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解脱离染唯除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已上论文) 然空界色。理实通其光.影.明.闇。光与明类。闇与影类。于二类中各举其一。义亦兼余。故正理云。传说。窍隙。即是光.闇。谓窗牖等光.闇窍隙。

论。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者。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论。即此说名邻阿伽色。述本论空界色异名也。

论。传说阿伽至邻阿伽色。述婆沙异释。此第一云。阿伽是极碍也。

论。有说阿伽至邻阿伽色。第二释也。此阿伽名为无碍。梵语阿伽通其二义。各据一释。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前出空界体。此出识界体。唯取有漏不取无漏。

论。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问也。

论。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答也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设有情因故。非无漏法。如契经说。六界为缘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 广如彼释 问三无心位阙六识界。四无色中后阙前五。如何得说识等六界恒持生也。答此总说诸界。从续生位至命终心。随其所有皆能持生。无有现起不持生者。及无一有情总无六界而得有生。非如无漏法现起在身。而不持。总无无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说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说。所以论云。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论。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相摄可知。

论。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界。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欲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二。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 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经。

俱舍论疏卷第一(之余)

保延三年润九月六日于南新房奉点了  加久寿

(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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