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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

唐会要卷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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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

开元元年十二月。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遗刘彤论盐铁上表曰。臣闻汉孝武为政。厩马三十万。后宫数万人。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什百当今。然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民哉。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民。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民盛事也。臣实为当今宜之。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然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各收其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然后下宽大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虽戎狄降服。尧汤水旱。无足虞也。奉天适变。惟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至十年八月十日敕。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比令使人勾当。除此更无别求。在外不细委知。如闻稍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如有落帐欺没。仍委按察纠觉奏闻。其姜师度除蒲州盐池以外。自余处更不须巡检。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泽潞郑等州。多食末盐。请一切禁断。从之。

二十一年二月。停盐铁使月进旧钱。总悉入正库。以助经费。而主此务者。稍以时市珍玩时新物充进献以求恩泽。其后益甚。岁进钱物。谓之羡余。而经入益少。及贞元末。遂月献焉。谓之月进。及是而罢。

元和二年九月。给事中穆质。请州府盐铁巡院应决私盐死囚。请州县同监。免有冤滥。从之。

四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诸州使有两税外。杂榷率及违敕不法事。请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状报台司。以凭闻奏。从之。

五年五月。度支奏。鄜坊邠宁泾原诸军将士。请同当处百姓例。食乌白两池盐。从之。

六年闰十二月。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奏。河中两池颗盐。敕文祗许于京畿凤翔。陕虢。河中泽潞。河南。许汝等十五州界内籴货。比来因循。兼越兴元府及洋州兴凤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责。得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市籴。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臣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籴货。从之。

十年七月。度支皇甫镈奏。加陕西内四监。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盐估。以利供军。从之。

十三年。盐铁使程?奏。应诸州府先请置茶盐店收税。伏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诸道州府。因用兵以来。或虑有权置职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断者。伏以榷税茶盐。本资财赋。赡济军镇。盖是从权。兵罢自合便停。事久实为重敛。其诸道先所置店及收诸色钱物等。虽非擅加。且异常制。伏请准敕文勒停。从之。

十四年三月。郓青兖三州各置榷盐院。

十五年闰正月。盐铁使柳公绰奏。当使诸盐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并吏人等有罪犯合给罪者。比来推问。祗罪本犯所由。其监临主守。都无科处。伏请从今后。举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赃。监临主守同罪。及不能觉察者。并请准条科处。所冀贪吏革心。从之。

其年九月。改河北税盐使为榷盐使。

长庆元年三月敕。河朔初平。人希德泽。且务宽泰。使之获安。其河北榷盐法宜权停。仍令度支与镇冀魏博等道节度审察商量。如能约计课利钱数都收管。每年据数付榷盐院。亦任稳便。自天宝末。兵兴以来。河北盐法。羁縻而已。暨元和中。用皇甫镈奏。置税盐院。同江淮两池榷利。人苦犯禁。戎镇亦频上诉。故有是命。

其月。盐铁使王播奏。扬州白沙两处纳榷场。请依旧为院。又奏请诸盐院粜盐。付商人。请每斗加五十文。通旧二百文价。诸道处煎盐场。停置小铺粜盐。每斗加二十文。通旧一百九十文价。又奏。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盐院停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奏闻贬黜。刺史罚一季俸钱。再犯者。奏听进止。并从之。

二年三月。王播为淮南节度使。兼领盐铁转运。播请携盐铁印赴镇。上都院请别给赐。从之。

其年五月敕。兵革初宁。实资榷管。闾阎重困。则可蠲除。如闻淄青兖郓三道。往年粜盐价钱。近收七十万贯。军资给费。优赡有余。自盐铁使收管已来。军府顿绝其利。遂使经行陈者。有停粮之怨。服陇亩者。兴加税之嗟。虽县官受利。而郡府益空。俾人获安宁。我能节用。其盐铁使先于淄青兖郓等道管内置小铺粜盐。及巡院纳榷。起长庆二年五月一日以后。一切并停。仍委薛平马总曹华约校比年节度使自收管。充军府。州县逐急用度。及均减管内贫下百姓两税钱数。兼委节度观察使。至年终。各具粜盐所得钱。并减放贫下税数闻奏。

四年五月敕。东都江陵盐铁转运留后。并改为知院者。从盐铁使王涯请也。

太和二年七月敕。潼关以东度支分巡院。宜并入盐铁江淮河阴留后院。

开成元年闰五月七日。盐铁使奏。应犯盐人。准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敕条。一石已上者。止于决脊杖二十。征纳罚钱足。于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后。前盐铁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处死。其居停并将舡容载受故担盐等人。并准犯盐条问处分。近日决杀人转多。榷课不加旧。今请却依贞元旧条。其犯盐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请决脊杖二十。补充当据捉盐所由待捉得犯盐人日放。如犯三石已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违法禁。请决讫待疮损锢身。牒送西北边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数及所配去处申奏。挟持军器。与所由捍敌。方就擒者。即请准旧条。同光火贼例处分。从之。

二年十月敕。盐铁户部度支三使下监院官。皆郎官。御史为之。使虽更改官。不得移替。如显有旷败。即具事以闻。

五年九月敕。税茶法。起来年。却付盐铁使收管。

榷酤

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请于京城及畿县行榷酒之法。每斗榷酒钱百五十文。其酒户与免杂差役。从之。

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四月。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曲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仍限起请到后一月日内处置。

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纳榷。岁月既久。为弊滋深。伏望许令百姓自酤。取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许之。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节文。京邑之内。本无酤榷。自贞元用兵之后。费用稍广。始定户店等第。令其纳榷。殊非惠民。今后特宜停废。

会昌六年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曲。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闻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已后。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曲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盐池使

景云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关内盐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强循除豳州刺史。充盐池使。此池即盐州池也。

开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书萧嵩除关内盐池使。自是。朔方节度常带盐池使也。

盐铁使

干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诸道盐铁使。上元元年五月。户部侍郎刘晏。充盐铁使。元年建子月。户部侍郎元载。充盐铁使。广德二年。户部侍郎第五琦。充诸道盐铁使。永泰元年正月。刘晏充东都淮南浙江东西湖南山南东道盐铁使。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盐铁使。大历四年三月。刘晏除吏部尚书。充东都河南江淮山南东道盐铁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充汴东盐铁使。崔纵充汴西盐铁使。贞元元年十二月。尚书左仆射韩滉。加诸道盐铁使。五年二月。中书侍郎窦参。充诸道盐铁使。八年三月。户部侍郎张滂。充诸道盐铁使。十年十月。润州刺史王纬。充诸道盐铁使。十五年。以浙西观察使李锜充诸道盐铁使。永贞元年。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诸道盐铁使。元和元年四月。兵部侍郎李巽。充诸道盐铁使。三年六月。刑部尚书李墉。充诸道盐铁使。五年十二月。卢坦除刑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四月。刑部侍郎王播。充诸道盐铁使。十四年五月。刑部侍郎柳公绰。充诸道盐铁使。长庆元年二月。王播复为刑部尚书诸道盐铁使。四年四月。王涯除户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宝历元年正月。王播为淮南节度。又充诸道盐铁使。太和九年十一月。右仆射令狐楚。充诸道盐铁使。开成元年。户部尚书李石。充诸道盐铁使。三年十月。杨嗣复为户部尚书。充诸道盐铁使。五年二月。户部尚书崔珙。充诸道盐铁使。会昌元年七月。左仆射平章事杜悰。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四月。以大理卿马植为刑部侍郎。诸道盐铁使。大中五年。刑部侍郎裴休。充诸道盐铁使。十二年。兵部侍郎柳仲郢。充诸道盐铁使。十二年二月。户部侍郎夏侯孜。充诸道盐铁使。十四年。右仆射杜悰。复充诸道盐铁使。咸通五年十一月。户部侍郎刘邺。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十月。兵部侍郎于琮。充诸道盐铁使。干符元年二月。崔彦昭为兵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其年。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诸道盐铁使。二年二月。兵部侍郎裴坦。充诸道盐铁使。四年六月。以宣歙观察使高骈为润州刺史。诸道盐铁使。六年。移节淮南。领使如故。中和元年。兵部侍郎萧遘。充诸道盐铁使。其年。中书侍郎平章事韦昭度。充诸道盐铁使。光启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孔纬。充诸道盐铁使。大顺二年。门下侍郎杜让能。充诸道盐铁使。景福二年十一月。吏部尚书平章事崔昭纬。充诸道盐铁使。干宁二年。京兆尹嗣薛王知柔。为户部尚书。充诸道盐铁使。其年九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徐彦若。充诸道盐铁使。光化三年八月。左仆射平章事崔允。充诸道盐铁使。天佑元年。左仆射裴枢。充诸道盐铁使。其年。门下侍郎平章事柳璨。充诸道盐铁使。

安邑解县两池。置榷盐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六员。安邑院官一员。解县院官一员。胥吏若干人。防池官健及池户若干人。先是。两池盐务隶度支。其职事诸道巡院。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务。耻同诸院。遂奏置使额。至二十一年。盐铁度支合为一使。以杜佑兼领。佑以度支既称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与东渭桥使同奏罢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以两池职转繁剧。复以留后为盐铁使。

女盐池。在解县朝邑。小池在同州。卤池在京兆府奉先县。并禁断不榷。

乌池。在盐州。置榷税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两员。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

温池。置榷税使一员。推官两员。巡官两员。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户百六十五户。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复河陇。敕令度支收管其盐。仍差灵州分巡院官专勾当。至六年。敕隶威州。以新制置。未立课额。

胡落池。近在丰州界。隶河东供军使。每年采盐一万四千余石。给振武天德两军。及营田水运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项叛扰。馈运不通。供军使请权市河东白池盐供食。其白池属河东节度使。不系度支。

长庆元年三月敕。乌池每年粜盐收榷博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

太和二年三月。度支奏。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煎盐。每石灰得一十二斤盐。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今后犯者。据灰计盐。一如两池盐法条例科断。从之。

三年四月敕。安邑解县两池榷课。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计旧额钱数。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万五千余贯。

仓及常平仓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其月二十二日。诏曰。特建农圃。用督耕耘。思俾齐民。既庶且富。钟庾之量。冀同水火。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啬丰羡。则增价而收。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拥滞。至五年十二月。废常平监官。

贞观二年四月三日。尚书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雕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时出给。纔供常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一代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麦稻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立为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则有无均平。常免匮竭。上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可之。令窖苫宜以葛蔓为之。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

永徽二年闰九月六日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

六年。京东二市置常平仓。以大雨道路不通。京师米贵。

显庆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仓。置常平署官员。

咸亨元年闰九月六日。置河阳仓。隶司农寺。

三年六月十七日。于洛州柏崖置敖仓。容二十万石。至开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废。

开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久。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豆等堪贮者熟。亦宜准此。以时出入。务在利人。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送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自今以后。更不得以义仓变造。

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废河阳。柏崖。坦县等仓。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收籴物数。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专勾当。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载三月十六日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臣使司商量。且粜旧籴新。不同别用。其赊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诸加价便与折纳。

广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仓及库使。自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民无菜色。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价粜货。

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已来。此事寖废。因循未齐。垂三十年。其间或因凶荒流散。馁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者。盖谓能行转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未腾贵。此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须。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匹段丝麻等。候物贵则减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民。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时国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得而尽。终不能为常平本。

贞元八年十月敕。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米价之外。更量与优饶。其粟及麦。据米数准折虚价。直委度支。以停减江淮运脚钱充。并支绫绢絁绵。勿令折估。其所籴粟等。委本道节度使监军同勾当。别贮。非承特诏。不得给用。

十四年六月诏。以米价稍贵。令度支出官米十万石。于两街贱粜。其月。以久旱谷贵人流。出太仓粟分给京畿诸县。其年七月。诏赈给京畿麦种三万石。其年九月。以岁饥。出太仓粟三十万出粜。其年十二月。以河南府谷贵人流。令以含嘉仓七万石出粜。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岁饥。出太仓粟十八万石。于诸县贱粜。

十九年十月。太仓奏。请依六典。置太仓令两员。丞六员。监事十员。支计官驱使官三人。典六人。府史六人。从之。

元和元年正月制。岁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在权聚敛之术。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粜籴。务在救乏赈贷所宜速须闻奏。

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奏。停太仓丞二员。监事二员。从之。

六年二月制。如闻京畿之内。旧谷已尽。宿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准元和二年四月赈贷。并宜停征。容至丰年。然后征纳。

九年四月。诏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之。并赈贷外县百姓。至秋熟征纳。便于外县收贮。以防水旱。

十二年四月。诏出粟二十五万石。分两街降估出粜。九月。诏诸道应遭水州府。河中。泽潞。河东。幽州。江陵府等管内。及郑。滑。沧。景。易。定。陈。许。晋。隰。苏。襄。复。台。越。唐。随。邓。等州人户。宜令本州厚加优恤。仍各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其人户中有漂溺致死者。仍委所在收瘗。其屋宇摧倒。亦委长吏量事劝课修葺。使得安存。

十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以利百姓。从之。

长庆二年十月诏。江淮诸州。旱损颇多。所在米价。不免踊贵。委淮南浙西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于本道有水旱处。取常平义仓斛。据时估减半价出粜。以惠贫民。

四年二月敕。出太仓陈米三十万石。于两街出粜。

其年三月。制曰。义仓之制。其来日久。近岁所在盗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生民坐委沟壑。推言其弊。职此之由。宜令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苟为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考满之日。户部差官交割。如无欠负。与减一选。如欠少者。量加一选。欠数过多。户部奏闻。节级科处。

太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于关内七州府。及凤翔府。和籴一百万石。

开成元年八月。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充盈。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敕从之。

其年十一月。忠武军节度使杜悰。天平军节度使王源申奏。当道常平义仓斛。除元额外。请别置十万石。以备凶年。从之。

大中六年四月。户部奏。请道州府收管常平义仓斛。今后如有灾荒水旱外。请委所在长吏。差清强官勘审。如实。便任开仓。先从贫下不济户给贷讫。具数分析申奏。并报户部。不得妄有给与富豪人户。其斛仍仰本州录事参军至当年秋熟专勾当。据数追收。如州府妄有给使。其录事参军本判官。请重加殿罚。长吏具名申奏。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敕。应畿内诸县百姓军户。合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送纳斛。旧例。每斗函头耗物遽除。皆有数限。访闻近日诸仓所由。分外邀额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诸县。转更雕弊。农桑无利。职此之由。自今以后。祗令依官额。余并禁断。

杂录

长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

开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

元和五年十一月敕。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无尊长同署文契者。其举钱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摊货纳。应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

宝历元年正月七日敕节文。应京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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