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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咨行事,江南司案呈准礼部咨:本部具奏「原任两江总督沈葆桢病故,请赐恤并入祀贤良祠事宜」一摺,于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本日奉旨:着予谥,钦此。应抄录原奏移咨户部查照等因前来。相应抄录礼部原奏,行文两江总督查照;并希转行该故督原籍省分查照办理可也。须至咨者。

计单。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户部咨抄礼部奏摺

为请旨事:光绪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内阁奉上谕:两江总督沈葆桢秉性沈毅,练达老成。历受先朝恩遇,由翰林外任知府,洊擢封圻。前在江西巡抚任内筹办军务,悉协机宜;嗣因歼除粤匪余孽,赏给一等轻车都尉世职。朕御极后,擢任两江总督,于地方利弊,认真整顿;任事实心,不避劳怨。前因旧疾增剧,吁请开缺,当经赏假两月;方冀调理就痊,长资倚任。兹闻溘逝,悼惜殊深!加恩追赠太子太保衔,入祀贤良祠,照总督例赐恤;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应得恤典,该衙门察例具奏等因,钦此。钦遵抄出到部;臣等查定例内开:一品官病故恩予恤典者,给予全葬银五百两、一次致祭银二十五两,遣官读文致祭;应否予谥,请旨定夺。凡予谥者,内阁撰拟谥号、工部给碑价银三百五十两,本家自行建立,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拟;不予谥者,祭文交内阁撰拟。又例开:大臣奉旨入祀贤良祠,礼部奏请交工部制造牌位,钦天监选择吉期,太常寺奉送入祠,按照世次,序其爵秩安设;并于本家赐祭一坛,祭文由翰林院撰拟;并行查事蹟,交翰林院立传等语。今原任两江总督沈葆桢病故,钦奉谕旨:加恩追赠太子太保衔,入祀贤良祠,照总督例赐恤;应照例给与葬银五百两、二次致祭银五十两,遣官读文致祭,祭文交该衙门撰拟;其入祀贤良祠牌位交工部制造,工竣扎监择吉,太常寺官奉送入祠,按照世次爵秩安设;并于本家赐祭一坛,祭文交翰林院撰拟;行查事蹟,交翰林院立传。应否予谥之处,伏候钦定,恭俟命下臣部行文各该衙门遵照办理。谨奏请旨。

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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