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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明代史

长江下游地区的抗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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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清廷采用的是军事手段,现在,在一个安定是征服者将来的成功所系的地区,清廷转而采取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绥靖手段。清廷相信长江三角洲地区贮藏着大量稻米,可用以缓和北直隶因长期干旱引起的粮食短缺,首先采取步骤恢复大运河的航运,这条河实际上已有两年不用,像黄河大堤一样需要维修。出于象征的与行政的理由,清廷派出它自己的官员到各州县(大多数明朝官员已弃职而去),征收当地的赋税和保护税册。

明朝的南京和南直隶,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8月中旬,清廷废除明朝的行政体制,改南京为江宁;从此它仅是江南(原南直隶)的省城。[1] 对南京的官僚机构因而进行了缩减与改组,勋臣和武将则被并入清军。多铎成功地完成了艰巨的征战后,清廷解除了他的职务,派他的侄子勒克德浑代镇江宁,命声名狼藉但非常能干的明降将洪承畴总督军务,掌管地方上的一切行政事宜。[2]

人民更关心的是将在6月24日开始实行的38条法令。与头年在北方颁布的相仿,它们包括:大赦;废除明朝的一切苛捐杂税及其拖欠;严惩贪脏枉法的官吏;豁免赋税,特别是豁免顺从清统治的地区的赋税;审慎地起用真心归附的文武官员,并广为延请前朝其他勋臣、官员和有才干的知名人士;恢复商业;关心穷人和家庭团聚;归还被地方豪强霸占的财产,让人民安居乐业;重建官学和科举制度;以及其他收买人心的表示。对还不屈服的敌人,清廷提出种种劝诱:对投降的起义军宽大处理;对愿意投降的明朝抗清领袖,以同样的品级、头衔和俸禄任用;对向清当局自首的明朝诸王以礼相待,包括国家给予补助。

其中一条与前此的清政策很不一样。这就是7月21日在江宁颁布的薙发令。所有不是僧道的成年男人都要采用满族发式——剃去头部前面的头发,梳一条长辫子——和改穿满族服装以显示他们对清的忠心。法令规定,各地从它到达之日起,10天内强制执行,违者处死,这条法令在北方曾被暂时取消,也许是因为它太伤中国人的民族感情。当多铎最初统制南京时曾明确表示,只有参加清军的中国武职人员才需要改变发式和服装。[3] 在江南颁布并严厉推行这条法令,比任何其他因素更加激起人民的抗清情绪。

在明朝的两座京城相继失陷后,江南的地方豪族和次要官员曾竭力压制各种不满与不法分子(主要是佃农、奴仆和秘密会党)的动乱,他们现在欢迎任何人来掌权,只要能恢复他们所习惯的社会秩序。因此,当汉族的清官吏最初出现时,在许多地方并未引起大的动荡,因为社会上的头面人物都采取等着瞧的态度。但是,当“留发不留头”的最后通牒到达各州县时,事情很明显,真正当家作主的是“蛮子”,于是反清的共同事业把各种社会成分团结起来,若不是这样,他们就会吵作一团。

这种抵抗在四个地区变得最坚决:(1)苏松三角洲东北的高度商业化地区;(2)苏州西边和东南边的太湖和泖湖地区,这里便于行动与隐匿;(3)南京西南宁国与休宁之间的山区通道;(4)江西东北部,这里住有许多明宗室成员。

这些地区的抵抗采取许多形式:坚守城池抵御清军围攻;在乡村地区伏击清军或将他们逐出战略要地;袭击清军已占领的城市或军事据点;发动城市暴动,暗杀清官吏。支持并有时接替这种抵抗运动的,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分。他们包括在职与退职的明朝文武官员,地方衙门或自安机构的成员,明宗室,地方乡绅和商人,政治与文学团体的领袖,明朝官军,地方民团,民间军事专家,财主家的打手,农民自卫军,尚武的僧人,秘密帮会,反叛的佃农和“奴仆”,海盗和匪帮。

这帮奇特的共事者,他们的利益是如此不同与互相冲突,他们各人心向往之的秩序(如果有的话)是如此不确定,因此,坚强与持久的抵抗势难维持。此外,尽管许多抵抗领袖接受了设在浙江和福建的南明政府的正式委任,但明朝政府在南直隶任何有影响的存在已经消失,没有机构来协调各地的行动。甚至抵抗者所共有的对顺从蛮子习俗的反感也受到了破坏,因为攻击他们的几乎全由汉人组成的军队往往比他们的满族主子更加野蛮。对顽抗的城镇进行残酷屠杀的清政策,也吓住了抵抗者。总计起来,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数目大得惊人。

在已经成为清第二基地的地区普遍发生的抵抗运动,不是满族人没有立刻南进的唯一原因。八旗军和将领们需要轮换和休息。此外,清廷不仅要供应占领江南的军队,而且要供应荒芜了的湖广省的驻军,这个地区以往向东输出多余的粮食。南方新上任的要员洪承畴需要重新估计总的形势。也许这是真的:长江下游地区的抗清运动减慢了清军的势头,从而给南方其他地区明朝抵抗力量的组织和准备赢得了时间。但很难说这是明朝的转机。

[1] 龙文彬编:《明会要》[364](1887年;北京,1956年重印),1,第541、566—567页,2,第1230—1231页。黄开华:《明史论集》[247](九龙,1972年),第1章。

[2] 王崇武:《明靖难史事考证稿》[540],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特刊,25(1945年;香港,1969年影印本),第38—41页。又见本书第4章,《永乐统治时期》。

[3] 即广东和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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