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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史

第四章 黄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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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黄梨洲

黄宗羲,字太冲,号梨洲,又号南雷。浙江余姚人。生明万历三十七年。父忠端公尊素,以御史劾魏珰,死诏狱。庄烈帝即位,先生年十九,袖长锥入都讼冤。至则魏珰已磔死,乃偕诸忠子弟设祭狱门,而锥杀狱卒之致忠端于死者。及归,以忠端遗命,受学于蕺山先生之门。蕺山专言心性,而黄石斋则兼及象数,当时比之程、邵两家,因更就石斋相质证。并旁及于经史诸子之学。凡江浙藏书之家,无所不造。明亡,鲁王立于绍兴,纠合里中子弟数百人从之,号世忠营。既又副冯侍郎京第,诣日本乞援。事不成,而鲁王亦覆。然先生兴复之志未已,东西奔走,与故将遗臣相要结,冀有所就。当道名捕先生,屡濒于险,而卒得脱免,亦天幸也。事定返里,一意著述。举证人书院,申蕺山之绪。尝谓:“明人讲学,袭语录之糟粕,不以六经为根柢。”教学者必先穷经,而求事实于诸史。又谓:“读书不多,无以证斯理之变化。多而不求诸心,则为俗学。”说者推梨洲之学,以濂洛之统综会诸家。若横渠之礼教,康节之象数,东莱之文献,艮斋、止斋之经术,水心之文章,莫不旁推交通,为自来儒林所未有。亦实录也。清世屡征不起。以康熙三十四年卒,年八十六。平生著述甚富。其大者,有《明儒学案》、《易象数论》、《明史案》、《明夷待访录》、《律吕新义》、《南雷文定》等。又与子百家辑《宋元儒学案》,未完编。后鄞县全谢山祖望为卒成之。宗羲弟宗炎、宗会,皆有学行,世称三黄。宗炎,字晦木,著有《图书辨惑》,力斥《先天太极图说》之出于道家,清儒多有称之者。

一 原君

梨洲守其师蕺山之学,以慎独为入德之要,而要之不出阳明良知一脉。其平生得力,仍偏于经世为多。所作《明夷待访录》,自比于王冕(明初人)之著书,谓待遇明主,不难致伊、吕之业。而顾亭林亦称为百王之敝可以复起,三代之盛可以徐还(亭林《与梨洲书》)。即其书可知也。然吾以为其能言人之所不敢言,而足令当时硁硁之儒,为之舌挢而不下者,尤莫如《原君》、《原法》之篇。《原君》曰:“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理,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倍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量而不欲入者,许由、务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尧、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岂古之人有所异哉!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孰与众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此无他,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下略)抑不独《原君》而已,其《原臣》、《置相》即皆推本此意以为之说。曰:“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原臣》)曰: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其后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置相》。明太祖以胡惟庸之变,定制不置宰相,故梨洲云然)且孟子曰:“民为贵,君为轻。”又曰:“有事君人者,事是君则为容悦者也。有安社稷臣者,以安社稷为悦者也。有天民者,达可行于天下,而后行之者也。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自民贵君轻之义不显,天民大人之迹,遂绝于后世。得梨洲而复申明之。则梨洲者,亦为天民大人而已矣。

二 原法

吾尝读吕伯恭《论语说》谓:“总统一代谓之政,随事设施谓之事。前汉之政,尚有三代遗意。光武所设施,则皆是事耳。故前汉有政,后汉无政。”颇以其见为不犹人,然未若梨洲《原法》之论之快也。梨洲《原法》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可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竦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又曰:“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文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夫古今之论法者,多矣,其见即罔不囿于法之中。若梨洲者,上明立法之本,下究用法之意,言法而独不为法所囿,使得有所藉手,其设施必有可观者。而惜乎其仅以空言而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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