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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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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有奇。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余、寺田租榖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炮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炮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齎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齎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厘、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炮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厘、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厘、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厘、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两、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归辖改征

嘉庆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湾府各属经征叛产租银,嗣后改归台湾府经征,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库藏·

分储

寄储

·分储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武官兵弹压应行留备公用银两,在于司库拨银一万两解台,存储淡水厅库,以备缓急。

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着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核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榖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窵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核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厅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数

丰年备储

裕备仓储

仓储耗析

仓储交代

营仓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保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榖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击碎形迹、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迹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榖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别有储榖。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榖,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榖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搭放省饷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鑪鼓铸,背铸清、汉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鑪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鑪,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鑪,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盐法·

福建

·福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征缺额,着落赔补;仍将经征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直省关差

禁令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产米素饶,泉、漳诸府多仰给于台粟;今商、渔船搬运过多,以致漳、泉诸府失所援济。嗣后商船每船止许带食米六十石,于出鹿耳门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者,分别责惩,余米就地起卖。倘不能验明、致有夹带,至入口盘出或别处发觉者,将该同知照例分别米榖多寡议处。其沿海港汊纷歧,难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实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属之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属之鹿仔港,设口开渡;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记册档,出入挂验,不许越赴蚶江渡载。蚶江商、渔船只出口,责令蚶江通判验明编号,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口开渡。所有渡往台湾商民,在福建省置货贸易、不能赴原籍领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给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内渡,免其给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关津论;行保人等知情故纵,与偷渡之人一体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宁府属之南镇等汛、兴化府属之涵江等汛、厦门之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属之岛屿等汛,均可直达台湾;而淡水之八尺门、彰化县之海丰港、嘉义之虎尾溪、凤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力查禁。如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纵失察情弊,分别参处。其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验明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厘税·

直省厘局

·直省厘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厘金,由司督属征解充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厘总局,征收茶叶厘金;所有百货厘金亦归局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奇(内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各省兵饷

优恤俸饷

外官养廉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岁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均照额编数目,在该厅征收余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者,岁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者,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岁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岁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台湾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粟、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俸银,均按品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征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朋,永为定例。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征榖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征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余石,止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余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核;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余等项下拨补。如有旷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委员赴司,勒限十二月内到省、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于两年内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户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岁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给发淡水厅采买,按月开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台班兵,每年于额饷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口,以资养赡。又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马一千零九十匹,岁省马干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入拨。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岁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入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起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渡。每年调换一起,统限四年换竣,至第五年停换一年;周而复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于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给;该督仍按年将起住粮饷日期,报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县海外,岛屿四通;水、陆各营兵丁,视地势之险易、营汛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步守兵每名、官马每匹及添设稿识、号令,均照内地月加饷干、月给银米各数目,一体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陆各营增设公费,岁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在台、澎各营余賸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例,一体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又谕:『前因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甚为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此次儹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俱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定: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旧班兵饷停止』。

道光八年谕: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一千两、余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岁支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外,加赏银二百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福建外道、外府并各府属同知、通判养廉,仍在县属就近支给。

又谕:『国家设兵卫民,简核军实,期于行伍整齐、兵额充足。如兵丁等红、白事件,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以资赏恤;后因生息名色有关国体,特敕停止。兹直隶、云南裁扣公粮以备赏用,殊非核实行伍之道。所有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俱着于正项支给。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钦此』。遵旨议定: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之提督、总兵、福建省之台湾总兵,于支给名粮外,复有动支耗羡等件银两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各员既已支给养廉,未便再行重给,并令一并删除。奉旨:『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着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着为令』。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调任台湾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缺新任人员协办半年内,于额设养廉按照正任与协办各员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议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按外地县丞之例,岁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赐复

免科

救灾

赈饥

贷粟

蠲赋

缓征

贩运

·赐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征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两有奇、粟十三万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十一年额征供粟十有六万余石,全数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五十三年谕:『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泉等府属差务甚繁,资用民力之处最多。兹届春祺普锡之时,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优恤。所有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谿、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征钱粮,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仙游游等十二县应征钱粮,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征钱粮,着缓至五十四年麦熟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旧额征收丁赋,番妇每口征榖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入于台湾奏销册内。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照诸罗(今改嘉义县)番妇一例免其纳赋。

九年题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征银一百二十八两有奇;又王庄、李进等庄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两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于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风潮冲陷,难以垦复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无征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匀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陷糖廍三张半,共无征廍饷银十九两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均予豁免。

嘉庆二十年,免福建省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光绪三年谕:『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湾飓风大作,伤损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赈例散给;其船坏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之例赏给。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彰化等县城及村庄民房被贼焚毁,给银苫盖草寮,以资栖止。

五十七年谕:『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坏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所有给银抚恤之处,着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台湾商、哨各船因飓风大作,换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之把总、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着加恩照例恤赏。又递送文报、修驾哨船兵丁及遣护小船附载匠夫人等同时覆溺,均着加恩分别恤赏』。

道光十九年谕:『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无坍塌,并塌倒民房、伤毙人口,情殊可悯!着桂良等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给予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该郡孤悬海外,当此被灾之际,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员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间作奸或造谣煽惑、抢窃扰害者,立即严拿征办,毋稍疏纵』!

二十五年谕:『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余户、压毙男妇三百八十余名口;此外,被压受伤者为数尚多;自应亟筹抚恤。现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会同该县查勘核实散给;仍着该督等饬台湾道、府亲赴被灾处所逐加履勘,妥为抚恤』。

又谕:『台湾府境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宵、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殊堪悯恻!着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被灾轻重,妥速经理。所请动用仓榖、银两,是否足敷赈济?务使海澨穷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赈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着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福建省澎湖厅被风歉收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贷粟

乾隆五十三年,贷福建省被扰之台湾各处贫民籽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赋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三县上年被风田园应征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优赏。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所有台湾府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

又谕:『据柴大纪奏: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耆、铺民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不饥渴。又据常青等奏:牌腹村义民运粮接济诸罗城中等语。该处民人能各知大义,踊跃奉公,深堪嘉尚!着再加恩,将五十三年台湾府属应征钱粮,概行豁免』。

又谕:『台湾府属各厅、县本年应征兵榖、耗羡、庄租、杂税等项,固应照例征收,以备供支;但念该处贼匪滋扰后,被难归庄之民未遑耕种,生理维艰;若仍分限带征,民力不无拮据。所有本年应征兵榖、耗羡、租税,俱着加恩全行宽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廑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缓征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缓征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贩运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湾虽隔重洋,然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如织,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县,向有给照赴内地买米载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买运内地,与弛海禁者有异。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以致台郡米贵及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详报停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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