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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八十七 元豐元年(戊午,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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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神宗元豐元年正月盡是年閏正月

春正月庚戌,詔河北轉運司,令所在長吏躬禱名山靈祠。旱故也。

壬子,命輔臣祈雨。

魏國安仁保佑夫人張氏乞依赦封二代,從之。神宗乳母,熙寧八年二月【一】,自崇國改封魏國。

甲寅,右諫議大夫、提舉崇禧觀沈立卒。

乙卯,集禧觀使、鎮南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安石為左僕射【二】、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放朝辭。安石辭使相,乞以本官領宮觀,屢詔不允,而安石辭不已,故有是命。

交阯郡王李乾德上表言:「伏蒙賜詔,從臣所請,自今復修職貢,已令安撫司各差人畫定疆界,毋得輒侵犯。臣已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又詔河北路轉運司檢放水災民戶秋稅欠負,展限輸納。

又詔京西、淮南路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禱雨雪。

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言:「知虢州鄧綰近復龍圖閣待制,中外之論,皆謂綰在言路,肆為邪慝,陰連公府掾屬,數為大臣乞恩,乞除大臣之子館職,傳笑四方,傷辱國體,近世處言職者未嘗有也。陛下以綰操心頗僻,賦性姦回,論事薦人,不循分守,故斥逐之。今綰去位未幾,亟還近職,縉紳藉藉,莫知所謂。蓋蘇頌奪職八年而後復諫議大夫,曾布五年而後得待制,綰何人,獨此超越?乞追寢成命,以厭公論。」詔綰罷龍圖閣待制,以本官充集賢院學士、知河陽。

丁巳,詔國子監丞、主簿省一員。

戊午,判太常寺、樞密直學士陳襄,崇政殿說書、同修起居注、太子中允、集賢校理黃履,太常博士、集賢校理李清臣,祕書丞、集賢校理王存,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太常寺主簿、祕書丞楊完,御史臺主簿、著作佐郎何洵直,國子監直講、密縣令孫諤充檢討官。先是,手詔:「講求郊廟奉祀禮文訛舛,宜令太常寺置局,仍遣定禮官數員,及許辟除官屬,討論歷代沿革,以考得失。」故命襄等。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熙寧十年十二月【三】甲午,黃履云云。舊紀書:命官詳定郊廟祝文。

皇城使、達州刺史、入內副都知蘇利涉為海州團練使。時利涉校年止當遷官,而詔以利涉逮事先朝藩邸,故特有是命。

減併陳留捧日、天武第七軍第一武騎帶甲剩員,亳州第一龍衛帶甲剩員,陳留第一,亳州第二,尉氏驍猛第二,南京雄威第八,咸平雄勇第二、第三,鄆州第五,許州第六,管城第七,白馬第八,總十三指揮,每軍止各置一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餘數聽額外收管。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四】乞封樁息錢,以備朝廷移用,如鑄錢、鹽井之類,與轉運司錢相干者,並以熙寧九年為額,本司認數撥還之。

己未,荊湖南路安撫使謝景溫言:「奉詔相度轉運司乞補徽、誠州溪峒蠻職名俸給事,臣詳朱初平招撫楊光僭等各與官職請受,其歸明地依舊住坐。緣楊族諸蠻顧戀巢穴【五】,本亦不敢輕犯邊境,昨既得官資請受,安土樂業,悉如故時,所以近上首領爭出聽命。比至初平等不帶兵甲,親入招安,遂生驚疑,已恐朝廷經畫其地,故楊昌普等遮擁道路,殺害使臣,幾成邊患。今若修建城寨,留戍官兵,必以為朝廷利其土田,增置州縣,人懷遷徙之憂,勢疑事迫,必合而為姦。今近上首領既已受命,利於俸給,其餘族類自不敢動,又已有關峽、武陽兩寨控扼,更不須別作防守。若二三年間,恩信浹洽,使其向化之人轉相勸諭,然後經制城寨,亦未為晚。所欲補楊晟堅巡防名目,緣晟堅號為桀黠,蠻人畏服。今忠順之誠尚未可保,而遽補之職名,萬一假朝廷之勢,役屬諸蠻,黨類附從,非我之利,謂當如舊為便。其朱初平招納之時,所差使勾當人楊晟勝等,或先率眾通道,或招同類來歸,委有勤效,未嘗推恩,乃熙寧五年先歸明見為衙職者總五十人,並乞依轉運司所奏,等第推恩。三州、一鎮,自未歸明以前,每歲進奉總請券二千四百餘緡。昨補逐人官職料錢、衣絹,歲計三千七百餘緡,以進奉券錢折除外,歲不過給七百九十餘緡。若依轉運司所乞,續補楊晟勝等名目須給請受,緣逐人所給,祗是一卒之費,終其一身,以歲月較之,不過十餘年盡矣。」詔如景溫所奏,令轉運司具合與楊晟勝名目、請受以聞。

賜廣濟河輦運司上供米十萬碩,付徐州淮陽軍【六】出糴,以賑水災饑民。

三司言:「建州熙寧六年買茶三十二萬九千餘斤,有粗惡茶剝納錢三萬六千餘緡,當於園戶及干繫人名下理納,雖淹歲月,以致破產未必能償。乞計其直,令復準茶入官,以寬遠民監催追擾之弊。」從之。本志有此,但改「熙寧六年」作「今歲」,則誤也。

提點南郊事務向宗儒乞自東壝門內布黃道至望燎位,下禮院詳定,關報入式。從之。

庚申,詔權御史中丞鄧潤甫、翰林學士許將與三司并都理欠司,同詳定該赦合放欠負以聞。

辛酉,詔:「川、廣、福建路官在任替移,未出本路身亡,雖已請接送雇人錢,許差坐船一隻。」

又詔:「諸路州軍闕雨雪或雨雪過多,【七】委提舉司月一申中書進呈,令司農寺注籍。」

癸亥,詔自今學官非公筵不得豫妓樂會,從知永興軍呂公孺請也。

判司農寺熊本言:「近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今相度欲令諸路依元定役法錢數,雇募戶長。如未有人應募,據稅戶多少,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八】,每都保毋得過五人,每人須催百戶以上【九】,量所催稅多少,支給雇錢,共毋得過元雇戶長錢數【一○】。依舊一稅一替,願再充者聽。如有違犯,並依舊條內甲頭減戶長一等。」詔送司農寺相度以聞。置催稅甲頭,在熙寧八年閏四月乙巳。

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兼秦鳳路財用司,御批改「用」字作「利」字。改「用」作「利」,此據御集,其後卻並作「用」字,不知何故,當考。熙寧十年十二月辛丑,已詔經制司兼秦鳳,此又重出。

遣西京左藏庫副使元日宣兩浙路,文思副使曹詔江南東路點閱團結諸軍。

降前知真定府、龍圖閣直學士、吏部侍郎致仕韓贄一官,追其孫思純將作監主簿告,通判鄭淵、簽書判官王欽臣各降一官,判官許章、推官劉處厚【一一】各衝替,司隸參軍【一二】劉舜理以下三人勒停,北寨主楊充德以下三人除名編管,並不用赦降去官。坐牒易州捕盜,誤以解子平為北界地【一三】,啟其爭疆之隙也。此事當考詳。贄、新、舊傳俱不載此。贄知真定府,乃治平二年。

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相度置場買茶【一四】,聽商人於熙河路入錢及糧草,定價給引,指射請販利害以聞【一五】。

甲子,詔:「入內內侍省闕官,罷都知張茂則都大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命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榮州防禦使燕達為提舉本所兵馬總管,仍於北京差禁軍二千人隸總管司。」

詔:「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副使董鉞成資日升一任,留再任。仍自今夔州路轉運使、副、判官、提舉刑獄,如令再任者,並取裁與升任或減磨勘年。」

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弱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並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司農寺言:「諸路命官、使臣,因軍期亡歿,其子孫不該廕免者,本戶役錢減放五年。」從之。

詔免京東西路轉運司年紀封樁錢糧。以本路言水災闕乏故也。

乙丑,遣官謝雨。

詔:「自今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出職,與主事請受,為州鈐轄。」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勾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以示始終恩意之厚。不立員數,而臣僚趨閑貪祿,冒昧無恥,或精神未衰,年齒方壯,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釐革,故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臣竊惜之。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管勾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宮觀限年及次數,墨本在二月辛亥,今從朱本移入此。

詔以太皇太后聖體久未康平,其令開封府及諸路訪眾所見效口齒科,給裝錢乘驛赴闕。

又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根括冒耕地為官莊,限年半聽民自陳,其方田更不施行。舉貸止支錢,納日計市直許以糧折納,收息二分,願納錢者增一分。」熙寧七年三月六日,又元豐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可考。

司農寺請令諸路依舊置牙司,從之。

丁卯,詔提舉永興等路刑獄公事王孝先置獄涇州,根治摩丹當博事。能自陳,即免罪;若告得實者,與班行酬奨。事具二年五月乙未。

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言:「應賣茶官如非其人,許本司選擇,於事簡處對移。如闕正官,即於得替待闕官內差權,或指名牒轉運司差。」從之。

樞密院言:「昨降闊閃弓樣,令軍器監依樣打造。今一千三百六十張已了,九百三十張已了未樺,一萬張未計料。」詔其已了並未樺兩色內,共先次支二千張與提舉教習馬軍所。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一日手札。

戊辰,錄三班奉職劉通一子為三班借職。通隨軍攻討山後生羌,充中軍大部騎隊戰歿故也。後父昌祚言,通無子,以其弟逸之子維為後。詔授維官,為通嗣。

詔秦鳳等路轉運副使、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太常博士趙濟候經畫就緒,與除館職。

又詔司農寺:「應常平存留一半錢穀糶糴數目,每歲終類聚,於次年春季點校,仍開具逐路以聞。」

賜度僧牒百,付京東路轉運司,撥還徐州築城、興置木岸等所借常平錢。

前司門郎中王伯瑜乞改京東、河北四路產鹽場為市易鹽務,官買於醦戶【一六】,以售商人。詔都提舉市易司召伯瑜審議。蘇軾上韓絳書論此。軾時在密州,蓋熙寧八年事,當考。伯瑜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再任,在熙寧五年十二月。

詔同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著作佐郎張琬衝替。坐越職言荊南張頡不當也。熙寧十年七月辛未,頡自荊南帥移廣西漕,元祐元年七月己丑除戶侍。蘇轍【一七】論奏張琬所劾事,具注熙寧十年七月辛未頡移荊南時。張昪有子名琬,不知即是此人否。

己巳,著作佐郎、權檢詳兵房文字范育復崇文院校書。

詔河北路權停折納。以經水災,糧草貴也。

刑部員外郎、知制誥熊本落知制誥,為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饒州居住。大理寺丞、權外都水監丞陳祐甫為潁州團練推官。權知都水監主簿、司農寺主簿、婺源縣丞史邈追兩官,與遠小處合入差遣。權外都水監丞、主客郎中范子淵追一官,差遣依舊,並免勒停。權河北東路轉運副使、金部員外郎陳知儉追一官【一八】、衝替。文彥博特放。大名府寇氏、臨清、清平縣干繫官吏、並東流南岸都大司,並令提點刑獄司劾之。其運河置鰯,令都水監再柤度。本坐按視濬河不實,緣疏濬有河退地二萬二千三百頃,而附會報不以實;法非因公事不得赴州郡酒食,而本違法赴彥博會。子淵所稱河退地雖實,而以二年數誤併為一年奏上。祐甫、邈、知儉皆附會失實,故有是命。濬川杷僅同兒戲,子淵所陳固多妄,然邈初勸本先行河決利害,乃見彥博,而本言彥博三朝舊臣,小利害安能動搖,又修私敬於彥博。子淵具以告,故上不直本也。朱史削去「濬川杷同兒戲」及「上不直本」等語,專以元斷案修定,新本已復存之。元斷案固不可隱落,而墨史所書乃實事也。九年十二月癸未,始命本相視。舊紀書:熊本按隄濬河,附會失實【一九】,落知制誥,分司西京。新紀不書。鄧潤甫作熊本神道碑云:會中貴人程昉欲於衛州西南鑿隄引河通江、淮,都水丞范子淵建疏濬司,以鐵龍爪疏黃河,謂可以回奪河勢,欲會退灘地為疏濬功。事下河北安撫司,帥臣文潞公言小臣興功罔利,皆非實。詔公覆視,公還奏:「昉云六隄引河非是,疏濬計功皆妄,願先罷提舉司。」已而諫官論公嘗以議事會食大名府,非法。坐降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然亦廢漕河,罷疏濬司。碑蔡卞書。彭汝礪【二○】作本墓銘云:會中貴程昉欲作運河通江、淮,都水丞范子淵以鐵龍爪疏河,謂可以回大河之勢,而會退灘地為疏濬功。文潞公判大名府,言小臣興功罔利欺上,皆非實。公被命覆視,將行,執政復以利害啗公,公哂之。既至,具得欺罔狀,還奏乞先罷都大提舉司。浸與時齟齬,公論之益急,言者遂斥公嘗以議事會食大名,非法,坐降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未幾,運河塞,疏濬司亦罷。

庚午,詔屯田郎中、前知洺州萬賾除落差替,令河北西路提點刑獄韓宗道具析體量賾違慢詔條不實因依以聞,初,宗道奏賾奉行條法有違,而賾自列辨正,朝廷知其無罪也。其後,宗道以體量不當,罰銅十斤。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憲司言賾不堪治洺【二一】,卻不載差替指揮。

辛未,命度支員外郎、祕閣校理、同修起居注、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假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為高麗國信使,著作佐郎、集賢校理、同知太常禮院林希假右正言、直昭文館副之。先是,權知高麗國王王徽比年遣使朝貢,上嘉其勤誠,待遇良厚,故遣燾等使其國。九月二十一日,回至明州。舊紀但書遣官,新紀乃出安燾姓名。

詔河北東路緣邊軍留糧三年,餘州軍留二年支遣外,其餘聽依市直量減價糶,毋損元價。其錢封樁,候歲豐糴入元數。

詔成都府路轉運司,劾成都府官司越職受理茶場司事者,茶園戶等如有罪,亦劾之;已決者具析以聞。以李稷言,知成都府劉庠受名山知縣楊少逸越訴事,不可提舉茶場司故也。初,少逸因民訟,以狀白庠,願聞於朝,督茶吏路玠盜傳郵而藏之。庠具奏其事,且言榷茶害遠方,請重黜玠。而稷方主玠,論庠越職,故有是詔。此據呂陶誌庠墓。

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麴錢,於年額減麴三十萬斤,遇閏年增造萬斤均給。從之。

熙河路經略司張詵乞下監司收捕遊邊人傳押歸本貫,詔經略司發遣,許人告,賞錢百千,犯者不用蔭【二二】,官員具案聞奏。

壬申,光祿卿、知潞州史炤再任,炤考課為河東第一故也。

詔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與高麗國信使、副同詳定一行儀物。

上批:「故贈康王宗樸,先帝近親,其子仲容、仲壬候服闋各遷一官,女二人與縣主,後毋得援以為例。」

癸酉,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縣並用鄉村民戶物產實直錢數,敷出役錢。從之。

復桂州修仁鎮為縣。

閏正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放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買錢於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詔乃初十日事,今並書之。熙寧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韓絳云云;十年九月十八日,絳又云云。食貨志第五卷:熙寧九年十二月,知太原府韓絳云云。元豐元年閏正月,詔遣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詣太原府與絳及本路轉運司共議其事,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乃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自占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平,商販通,於事簡便。」朝廷行其說,即除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二三】。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鹽入河東,犯人罪至流,所歷官不察者罪之。四年七月,安石自言:元豐元年【二四】,奉詔治鹽事,歲有羡餘,及增收忻州鹹地鐺戶【二五】、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五年四月,詔安石前後奏請和糴鹽礬坑冶之類,施行已就緒,召為戶部侍郎,其職事委莊公岳、蔡曄奉行之。三年閏九月十一日,議鹽賞。

河東轉運副使、國子博士趙子幾提點三司帳司、勾院、磨勘司,仍自今依三司判官法差人。

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所兵馬總管燕達言:「所總士卒甚眾,如有犯無禮及呼萬歲者,即欲豁口處斬;若有扇搖軍人,略奪財物,及阒呼動眾,為首情重者,亦乞斬訖以聞,為從者減等配千里外牢城。」從之,仍詔差雲騎第六一指揮為達牙隊。

中書言:「在京舉差選人處,欲並令舉京朝官或使臣。見任選人聽滿任,惟市易上界監官、檢估官,雖進納選人聽差。」從之,仍候見任人滿日施行。

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言:「以今月丙戌築簽隄開脫水河。」遣權判太常寺李清臣乘驛祭告,就差走馬承受韓永式齎香建道場三晝夜,仍令候河水稍渾閉口,即毋得沙損京東一帶民田。

丁丑詔:自今大禮,聽起居郎【二六】、起居舍人奏薦親族。至六年復罷。中書時政記云:熙寧十年十一月,南郊奏薦恩澤,共四百餘員,因有詔添入兩史官奏薦。

河東經略使韓絳言:「麟州靜羌寨、星最朗、木瓜鋪地,委係省田,即非兩不耕地。管勾軍馬邢佐臣偏見遂非,遷延不決。」中書進呈,詔劾佐臣罪。既而上批:「早來取勘邢佐臣不處畫地界事,恐自有理,可且令分析以聞。」後佐臣言:「既為經司體量,豈有不實?乞移河北一任。」遂移恩州鈐轄。

戊寅,三司請應在官司支係省錢物,及拋降、計置、出納、移用,並關申三司相度指揮。從之。

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乞辰州會溪城、黔安寨依沅州城寨例,置牢屋區斷公事。從之。

前知曹州劉攽言:「伏見知濟陰縣羅適開導古湜河,決洩積水有功,適議以為若明年春許差人夫及聽民願併力施功,則爾後水害可使永除。乞下本州速與應副。」上批:「可記適姓名,候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治能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八年五月十八日,攽已薦適,今又薦。

詔:「提轄修京城所【二七】於廣固軍士內選及等者,給羣牧司馬教習武藝,俟有精熟,引見,填配管城武騎、白馬寧朔指揮闕額。」

己卯,秦鳳等路提舉常平司乞增募州縣裁減過當役人及增雇錢。從之。

東上閤門使曹評為西上閤門使。以太皇太后生辰恩也。

前安南道經略招討司言,昨官軍奪決里隘,福建路有應募二百二十一人。詔各以功次遷補及賜帛有差。

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言:「下班殿侍楊昌鑎是徽州黃石團奉職光鎮子,自陳三州、一鎮補班行人甚眾,未有一人出官者,望優與推恩。」詔授昌鑎三班借職,增差監潭州稅。

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命御史中丞鄧潤甫、知制誥孫洙並兼詳定重修編敕。

詔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二八】罷兼提舉常平司。

又詔權同判都水監劉璯覆檢計曹村決口功料以聞。司馬光記聞云:元豐元年春,塞曹村決河,發民夫五十萬、役兵二十萬【二九】,云欲鑿故道以導之,不行,則決河北岸王莽河口,任其所之,恐其浸淫南及京城故也。天章閣待制韓縝、都水監丞劉璯、河北轉運判官汪輔之掌之。按:韓縝於正月戊午相視決河回,乞止用新河,量興功增修。後不見縝督役河上,不知司馬光何以云然。今因劉璯覆檢計功料附注,更當考詳。

上批【三○】:「近降相州吏人於法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致姦贓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臺。」相州獄乃鞫法司潘開行賂,實錄具有姓名,蔡確傳獨稱馮言獄。馮言即失入死罪者,見六月辛酉。

初,韓琦判相州,有三人為劫,為鄰里所逐而散。既而為魁者謂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眾諾。他日,又劫一家,執其老姥榜棰求貨。鄰人不忍其號呼,來語賊曰:「此姥更無他貨,可惜榜死。」其徒即刺殺之,州司皆處三人死。刑房堂後官周清本江寧府法司,後為三司大將,王安石引置中書,且立法云:「若刑房能駮審刑、大理、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三一】,一事遷一官。」故刑房吏日取舊案吹毛,以求其失。清以此自大將四年遷至供備庫使,行堂後官事。相州獄已決數年,清駮之曰:「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今盜魁既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駮,皆為失入死罪。」事下大理,大理以為魁言「有救者先殺之」,謂執兵仗來鬥者也【三二】。今鄰人以好言勸之,非救也。其徒自出己意,手殺人,不可為從,相州斷是。詳斷官竇苹、周孝恭以此白檢正劉奉世,奉世曰:「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二人曰:「然則不可為失入。」奉世曰:「君自當依法,此豈必欲君為失入邪?」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駮,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駮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駮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吴充之壻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竭其家貲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臺。蓋從確請也。

辛巳,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知審官西院。先是,上批:「公著侍從舊臣,宜除翰林學士承旨兼舊職。」而公著以齒髮向衰,辭不就,故改是命。

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奉世直史館,為修國史院編修官。

詔開封府劾權戶部判官、主客郎中張充宗,內殿承制、勾當右騏驥院高遵制接伴遼使緣路不法事,先衝替,聽追攝。後充宗、遵制各追一官勒停,坐以違禁物償遼使所亡器皿,於驛舍與雜戶通故也。斷旨在六月己巳,今并書。

詔京東路轉運司,許借封樁差軍代役人錢五萬緡,西路轉運司許借坊場錢十萬緡,預置上供紬絹。

壬午,廣南西路經略司言:「緣邊寨、鎮使臣年滿及見闕,無人願就。乞自今權免同罪【三三】,更不取願就狀。」詔:「本路緣邊寨、鎮使臣,自今並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

權發遣本路提點刑獄劉宗傑言,邕州修城,不依宣撫司指揮丈尺,乞下經略司相度修築。詔:「干繫官並劾罪,其提舉官劉宗傑自案舉,特免劾。委經略司相度所築城,如堪久遠守禦,即督功完就,若低怯難以禦敵,別計工以聞。」

復置三司帳司催驅官一員。從李承之奏請也。

禮部言:「禘祫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去年十二月甲辰,初有詔,兩紀並書此。

詔中書立給散常平錢穀賞罰法以聞。

又詔:「常平錢穀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穀,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穀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此據食貨志第一卷,係之元豐元年,檢尋日月未見,今附此「立給散常平錢官賞罰」後。實錄稱「賞法」恐字誤,當作「罰」也。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並九年正月九日、又二十二日,並合參照。五月十七日,實錄有:「詔常平錢穀,願以穀及金帛準市直中價,計二分息折納者聽。」即此件事也,或移此附彼。

法寺奏新知福州曾鞏遷延不之官等罪,詔特罰銅十斤。

癸未,宣徽使王拱辰請以女童代集英殿大燕小兒隊舞。從之。

知諫院蔡確言:「伏見陳繹復知制誥。案:繹污醜狼藉,道路共傳。往在鄧州,遂致閨門之禍【三四】,其子與婦一夕同命,而繹傲然無哀戚臱赧之容。及還京師,陰與中書屬官張諤、練亨甫等交相朋附,因公事受張諤私簡。蹤跡已露,不可更污侍從。」詔陳繹落知制誥,為祕書監、集賢院學士。

斬內殿崇班、機榔縣【三五】巡防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妄稱賊至,無故擅棄城寨而走也。

甲申,以光祿寺丞上官均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中丞鄧潤甫、知雜蔡確薦也。均家傳云:「均用蔡確薦為御史。」四月乙卯可見。

內殿承制謝季成權提舉訓練福建路團結諸軍。

詔:「編修明堂式所併歸提點南郊事務所,比較熙河財利所併歸經制熙河財利司,其詳定編修令式及詳定一司敕並併歸修內諸司式所,一路一州一縣敕併歸重修編敕所,詳定閑宂文字所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三六】。以上除見存外,並罷局,餘並依限了畢,限外官吏罷添給。」

又詔刑部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並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賜度僧牒百付河北東路轉運司買材木,應副大名府澶州修倉。

先是,上元張燈,太皇太后以齒疾不能食,不出觀。乙酉,上復令禁中張燈露臺,妓樂皆入。太后疾尚未平,酒數行而起。此據司馬記聞。

丙戌,詔應捕盜公人罰銅錢並充轉運司捉賊賞錢。

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吴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詔送武學看詳。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詔璋候武學教授有闕,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戊子,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彭汝礪為館閣校勘、江南東路轉運判官。既而汝礪辭校勘,從之。辭日,復上疏論時事,且言:「不患無將順之臣,患無諫諍之臣;不患無敢為之臣,患無敢言之臣。」上察其忠,慰諭久之。

命刑部員外郎、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向宗儒,太常丞、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並編修中書備對。宰相吴充以聖問多出意表,故請為此書。「聖問多出意表」,據李清臣與許將書。三年八月十一日,書成。

己丑,詔:「贈尚書令韓琦依趙普例不加贈。」

又詔河北路以常平米賑濟饑民。

庚寅,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恩黨龍騎卒李員、楊禪,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走竄。」上批:「並處斬,梟首示眾。」

辛卯,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御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冊,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全,乞委官編錄。」從之,仍命京管勾。

詔宣徽院等處供報修注事,旬終月終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壬辰,以權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同修國史蘇頌知開封府。

癸巳,詔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試刑法者【三七】,並須任滿;待闕在一季內者,亦如之。

三司乞裁定諸路預買匹帛價,羣牧司乞於德順軍置場買馬,並從之。

詔大理寺丞王欽臣展磨勘四年,前降一官指揮更不施行,其轉太常丞及降太子中允敕並追毀。坐定奪解子平地界不實,案未上,年例當遷,已改太常丞,及案奏,特旨奪一官,而法當自未遷官時責降故也。

甲午,詔:「提舉官並差朝官,資任、服色、添給、錫賜、序官、人從並依轉運判官例。其當舉於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內均減之。」後立法:諸路提舉所舉官計二百有九人,內一百有一人均減增定。此墨本所書,朱本簽貼云:取會到數各不同,亦不須載,削去。

詔鄆州壽張【三八】知縣范規、濟州鄆城縣牛在天各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率市民護城有勞也。

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寧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朴集議。至是,罷之。熙寧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沈括奏並注云云,並合參考。新本削去,「先是」以下,乃朱本所增也。

又詔兩浙轉運使蘇澥與知明州李定同計置造高麗國信過海船,如別奉朝旨幹事,並聽牒提點刑獄或轉運判官。

又詔諸命官因事以財行求,雖行倉法處,非曲法者不坐,受財者論如法。

丙申,中書言,陝西轉運使聽帶制置解鹽使,其副使、判官悉罷兼領;安燾等奏,乞差校書郎豐稷充書狀司。並從之。稷,鄞人也。

賜徐州乾明寺塔名曰靈慧,僧真寂大師號曰靈慧大師。先是,徐州言「河水為患九十餘日,州城甚危,長吏率官屬詣塔齋禱,期浹日水退,當奏乞諡號。至六日,水果退。而陰雨連日,城中水潦無所決泄,居民憂恐告病,復禱於塔,即時開霽。真寂姓張氏,名仁節,河東人。唐開元、天寶間,住持泗州盱眙縣先福寺,應化頗類僧伽。父老相傳,唐末亂離,真身迎自泗州,泝流而上,止於彭城。州人相與置乾明寺,至慶歷中,始建今塔。乞賜師號、塔名,以旌靈應」故也。張仁節傳,李昭堒集有之。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昨退交人表,以犯廟諱,及送還人口、發使人入貢三事。今交人並已悛改,經略司勾當公事楊元卿未肯收接,恐致猜阻。」詔:「元卿等速受表附遞以聞,入貢使人發遣赴闕。其畫定疆界、送還人口,別聽處分。」又言:「邕州太平寨乞依陝西緣邊例,增主簿一員。」從之。

御史臺、閤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羣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鑪。」從之。先是,三司使李承之言:「伏見神御殿酌獻,設皇帝位於庭下,升降再拜,而國忌日,兩府列於殿上,輕重相形,於義未安。」故詔御史臺、閤門詳定而著為令。

上批:「據高遵裕所奏,西人理索乙訛等事,此必嘗有熟戶出界,因索不獲,遂於和市縱火,以攄一時之忿。深恐羌人酬賽,結成邊隙,可速指揮鄜延路經略司,止作準環慶路牒訪聞柔遠寨熟戶因理索人口,嘗私侵入西界地分,見根究。移宥州照會,庶羌酋知此非朝廷意,亦顯本路未嘗容其侵擾。」後十餘日,再批令呂惠卿更詳羌情緩急,萬一或未嘗侵犯彼界,即勿發此牒。熙寧十年八月壬午、九月乙卯當考。元豐二年五月,遵裕坐得罪。元豐元年五月戊戌,范純仁責官,當參照。

戊戌,知慶州高遵裕言,乞避轉運判官孫迥。詔迥移河北路。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三九】,及以結糴起詔獄故也。

己亥,太傅兼侍中致仕、魯國公曾公亮卒,年八十。上奠哭之,輟視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配享英宗廟廷,諡宣靖。及葬,恩禮視韓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前一日,車駕又臨之,特恩,非故事也。上嘗語輔臣曰:「公亮謹重周密,內外無間,受遺輔政,有始有卒,可方漢張安世。」公亮喜薦士,多得人,然性吝嗇,殖貨至鉅萬,持祿固寵,為世所譏。晚年昬病,以歌舞沈日夜。初,詔遺表外增推恩二人,子比部員外郎孝宗遷一官,殿中丞孝純賜同進士出身,孫太祝說、詠、誼、詵各遷一官。後孝純辭出身,乞以所得恩官其族人之未仕者,許之。孝宗等推恩,依朱本自三年二月己亥移入。墨本論公亮短處,朱本悉以無照據刪去,新本復存之。有已附見熙寧三年九月者。

庚子,日中有黑子如李,自是至戊午凡十九日。

日本國通事僧仲迴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確同御史臺鞫相州失入死罪,審刑院、大理寺定奪不當,干繫官吏令開封府劾之。潘開事下御史獄旬餘,所案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御史同鞫。確以擊搏進【四○】,吴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確。上從珪所請也【四一】。此據司馬光記聞。

辛丑,詔,簽書樞密院事曾孝寬遭父喪,令依舊簽書。此據密記,當考。二月四日,候卒哭起復。

壬寅,環慶路經略司言,環、慶二州闕乏蕃部及弓箭手,去年合納欠負,乞依漢戶等倚閣七分,至將來秋料納。從之。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桂州增屯兵馬,乞於全、永等州撥糧二十萬碩,及於衡州鑄錢監給十萬緡應副支遣。詔:「糧於荊湖南路轉運司撥,錢以本路去年未起發年額等錢五萬三千餘緡充,仍具軍興所餘、後來已支、見在數以聞。」

癸卯,入內副都知、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等事李憲言:「同經制官及同管勾經制官分巡所至州軍,各稱行司官吏,上下難以遵稟。乞同經制官以下凡遇分巡,如事干邊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與長吏從長商議,所貴上下易於稟從。」從之,仍許憲銜內增「都大」二字,本司管勾官並申路狀。

修閉曹村決口所言,昨計修閉之功,凡役兵二萬人,而今止得萬五千人有畸。詔河北東路、開封府界差雇萬人。

甲辰,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乞以耕牛博買器甲,又乞廣南西路軍興剩數糧草撥充合搬上供額。並從之。

詔河北被水戶,如過河逐熟,即於白馬縣河陽橋差官賑濟之。

注釋

【一】二月「二」原作「八」,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六○熙寧八年二月丁卯條、宋會要后妃三之三一改。

【二】左僕射「左」原作「右」,據宋史卷一五神宗紀及同書卷三二七、東都事略卷七九、琬琰集卷三本傳改。

【三】十二月「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八六同年同月同日條改。

【四】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司」字原脫,據下文補。

【五】顧戀巢穴「戀」原作「蠻」,據閣本、活字本改。

【六】淮陽軍「陽」原作「陰」。據元豐九域志卷一京東路與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宋無「淮陰軍」而有淮陽軍,太平興國七年,以徐州下邳縣置。又據元豐九域志卷五淮南路與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楚州有淮陰縣。此處「淮陰軍」當為淮陽軍之誤,故改。

【七】闕雨雪或雨雪過多「或雨雪」三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補。

【八】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二○補。

【九】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須」下原衍「雇」字,據同上書刪。

【一○】共毋得過元雇戶長錢數「元」,同上書同頁作「充」。

【一一】推官劉處厚「推」下原衍「判」字,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刪。

【一二】司隸參軍同上書作「司錄參軍」。

【一三】北界地「界地」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四】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路」字原脫,據下文及宋會要食貨三○之一四補。

【一五】指射請販利害以聞「害」原作「息」,據同上書改。

【一六】官買於醦戶「買」原作「員」,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六改。

【一七】蘇轍「轍」原作「軾」,據閣本、本書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辛未條及蘇轍欒城集卷四五論張頡不可用劄子改。

【一八】金部員外郎陳知儉「郎」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戶部所屬有金部郎中、員外郎,據補。

【一九】附會失實「會」原作「下」,據正文改。

【二○】彭汝礪「礪」原作「勵」,據閣本改。按:宋史卷三四六有彭汝礪傳,汝礪於神宗朝曾任監察御史裏行、江西轉運判官、提點京西刑獄等官。

【二一】不堪治洺「洺」原作「洛」,據閣本及正文改。

【二二】犯者不用蔭「用」原作「同」,據閣本改。

【二三】河東都轉運使「都」字原脫,據閣本、上文及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補。

【二四】元豐元年「元」原作「九」,據閣本改。

【二五】鹹地「地」原作「城」,據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改。

【二六】起居郎「郎」原作「即」,據閣本改。

【二七】提轄修京城所「提轄」二字原倒,據宋會要方域一之一五、一之一六乙正。

【二七】諸路轉運使副判官「使副」二字原倒。按:宋諸路轉運使與副使、判官並稱漕臣,重要職事不當略使而任副使與判官,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四,熙寧九年「十月十二日,詔常平錢穀、莊產戶絕田土、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此處「副使」顯為「使副」倒文,故乙。

【二九】二十萬「二」原作「一」,據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

【三○】上批「批」原作「詔」,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蔡確欲陷吴充改。

【三一】斷獄違法得當者「獄」原作「後」,據同上書及涑水紀聞卷一五改。

【三二】謂執兵仗來鬥者也「者」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二書補。

【三三】權免同罪「同」原作「問」,據閣本改。

【三四】遂致閨門之禍「禍」原作「過」,據閣本改。

【三五】機榔縣「機」原作「机」,據閣本改。

【三六】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三七】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任」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一三之二○改。

【三八】壽張「張」原作「長」。按:宋無「壽長縣」而鄆州有壽張縣,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元豐九域志卷一,此處「長」顯為「張」之誤,故改。

【三九】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嘗」原作「當」,據文義改。

【四○】擊搏「搏」原作「摶」,據閣本改。

【四一】上從珪所請也「從」原作「批」,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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