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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九 治平四年(丁未,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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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英宗治平四年正月盡是年閏三月

春正月庚戌朔,羣臣上尊號冊於大慶殿,太尉奉冊授閤門使轉授內常侍,由垂拱殿以進。

是日,大風霾。

契丹賀正使在館,故事,賜宴紫宸殿,時上不豫,命宰臣就館宴之,使者以非故事,不即席。曾公亮責以:「賜宴不赴,是不虔君命也。人主不便,必待親臨,非體國也。」使者乃即席。

丁巳,帝崩於福寧殿。神宗即位,時年二十。百官入福寧殿,發哀,聽遺制,見上於東楹,皆如嘉祐之儀。惟入垂拱殿後門乃哭,為異。

戊午,大赦,除常赦所不原者。案宋史作:「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百官進官一等,優賞諸軍,悉如嘉祐故事。惟百官拜赦不舞蹈,舞蹈者,嘉祐之失也。

己未,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皇后為皇太后。

以宰臣韓琦為山陵使【一】。

御史劉庠言:「禮,居喪不飲酒食肉。仁宗之喪,百官及諸軍朝晡皆給酒肉,京師羊為之竭。請給百官素食。」禮官以為然,執政不從。此據劉庠墓銘及司馬光日記。

庚申,羣臣拜表請聽政。不允。表三上,乃從之。

樞密院召禮官問遺契丹母書當何稱,欲自稱重姪,稱彼為太母。判太常寺李柬之、同判太常寺宋敏求等以為當稱姪孫、叔祖母。從之。

三司使韓絳、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奏疏曰:「天下不幸,大行皇帝奄棄。仁宗升遐,及今未滿四年,大禍仍臻,內外公私,財費不贍,再頒優賞,府藏虛散。深惟方今至要,莫先財用。財用者,生民之命,為國之本,散之甚易,聚之實難。財用不足,生民無以為命,國非其國也。祖宗平天下,收斂其金帛,納之內帑諸庫,其所以遺後世之業厚矣。自康定、慶曆以來,發諸宿藏以助興發,百年之積,惟存空簿。竊見赦書,其諸軍將校賞給已行支散外,至於文武百官,既遷官加職,其諸賜賚,若更循嘉祐近例,竊慮國家財力不堪供給。伏乞檢會真宗上仙及仁宗即位舊事施行,此乃先朝體例,非自今日裁損。所有山陵制度,遺詔戒從省約。竊聞永昭陵修奉之時,有司不能恭遵先志,張皇勞擾,費損不貲,供索煩多,半成棄物。乞下三司及經由州縣,凡係科率所及路分,當職官吏各據的確數目,明立期會,務在愛惜官私物力,今日月猶賒,足以辦集。至於諸色用度非所急者,不以小嗇為無益而弗為,不以小費為無傷而不節,深慮經遠之計,以底烝民之生。方今之切務,莫先於此矣。臣等被遇先廟,叨處近列,身同國之休戚,目睹民之利病,不敢循默,少裨涓塵。」

太子右庶子韓維言:「臣竊聞故事,大行皇帝當有遺留物公賜臣下。臣伏思承平日久,用度無節,以致公私財利匱乏。又國家不幸,四年之內,兩遭大故,營造山陵,又支士卒優賞,所費不可勝計。今之府庫,比於仁宗晚年,又益朘削,若用嘉祐之例,厚行賜賚,臣恐為損不少。陛下若以為奉承先帝之志,加惠羣臣,不可罷之,則望閱諸府庫,取服用玩好物以充用,才足將意便可,不須過為豐侈,所有金帛諸物可以贍兵恤民者,願賜愛惜,以救當世之急弊。」又言:「陛下於此時即位,正當躬行節儉,帥先天下,以彊國阜民為意。若以臣言為然,則請從此一事為始。況遺留之賜,自臺諫官以上方始有之,此等皆是朝廷近臣,義當體國,雖至薄約,萬無不足之理。若事關眾多為陛下怨者,臣必不敢妄言。」

詔遺賜令內侍省取旨裁減,山陵制度令三司奉行遺制。初議山陵,上以手詔賜執政於資善堂曰:「國家多難,四年之中,連遭大喪,公私困竭。宜令王陶減節冗費。」且謂執政曰:「仁宗之喪,先帝遠嫌,不敢裁減,今則無嫌也。」

癸亥,內出遺留物賜宗室近臣有差。上謂執政曰:「仁宗御天下四十餘年,宮中富饒,故遺留特厚。先帝御天下才四年,固不可比仁宗,然亦不可無也。」故所賜皆減嘉祐三分之一。

丙寅,始御迎陽門幄殿聽政,見百官。三司乞內藏錢三十萬緡助山陵支費。從之。初,真宗即位,聽政於便殿,宰臣等加恩,宣制於崇政殿門外。及仁宗、英宗,聽政、宣制於文德殿庭。至是復用至道故事。

山陵使言:「嘉祐八年山陵所役卒四萬六千四百餘人,今止乞差三萬五千人【二】,諸路轉運司和雇石匠四千人。」從之。

癸酉,羣臣拜表請御正殿,不許,表三上,乃許之。上初欲遣王陶往河南府,賜手詔曰:「朕深惟山陵所費浩大,方今府庫空竭,民力凋敝,正當扶危拯溺之際,而國家四歲兩遭巨禍,志雖切於簡省,又慮有司不能遵奉從約之旨,今遣卿往河南府計置【三】,凡事須節省,有切時先務者,亦宜奏聞。」又賜詔曰:「朕前欲遣卿往河南府計置節省山陵浮費,庶遵遺旨。反覆思之,山陵所用皆總於三司、少府監,欲令與卿同議節減,已諭輔臣降敕。而朕又以卿在東宮,推誠輔朕,方即政之初,正賴卿與朕戮力圖治,故不遽遣也。」

戊寅,以王陶為羣牧使。

二月乙酉,始御紫宸殿見羣臣,退御延和殿視事。

龍圖閣直學士韓維陳三事:一曰從權聽政蓋不得已者,惟大事急務時賜裁決,餘當闊略;二曰執政皆兩朝顧命大臣,宜推誠加禮,每事諮詢,以盡其心;三曰百執事各有其職,惟當責任,使盡其材,若王者代有司行事,最為失體。其末又曰:「天下大事不可猝為,人君施設,自有先後,惟加意謹重。」並注釋滕世子問孟子居喪之禮一篇,因推及後世變禮,以申規諷。上嘉納焉。維事據附傳,因始御殿,遂著之,不得其日【四】。

立安國夫人向氏為皇后,敏中之曾孫也。

丙戌,御垂拱殿。

壬辰,手詔曰:「朕嘗侍先帝左右,恭聞德音:『以本朝舊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者,輒皆升行,以辟舅姑之尊。習行既久,義甚無謂。朕嘗念此,寤寐不平,豈可以富貴之故,屈人倫長幼之序也?可詔有司革之,以勵風俗。』朕聞諭之始,欽仰稱歎,至于再三。不幸先帝後嬰疾疢,其議中寢。朕恭承遺旨,敢不遂行!可中書門下議【五】,降詔有司,以發揚先帝盛德。」於是,令陳國長公主行見舅姑之禮,王師約更不升行。公主行見舅姑之禮自此始。

乙巳,賜李端愿手詔曰:「卿地居近戚,忠輔先朝,累抗封章,悉陳治要,先皇帝未及有所施行,奄棄四海。當冲人嗣位之始,是王者有為之秋,勿棄譾涼,無忘顧託,輸忠朕躬,庶先帝成業有以振舉。應當今先務,宜條次以聞。」後端愿所陳甚疏,不能副上所望。

三月,樞密直學士、禮部郎中王陶為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陶入對便殿,上引書咸有一德諭陶曰:「朕與卿一心,不可轉也。」問以時事,陶請謹聽納,明賞罰,斥佞人,任正士,復轉對以通下情,省民力以勸農桑,先儉素以風天下,限年藝以汰冗兵。

命天章閣待制陳薦同修撰仁宗實錄。

降工部侍郎、御史中丞彭思永為給事中、知黃州,主客員外郎、殿中侍御史裏行蔣之奇為太常博士、監道州酒稅。先是,監察御史劉庠劾參知政事歐陽修入臨福寧殿,衰服下衣紫衣,上寢其奏,遣使諭修令易之。朝論以濮王追崇事疾修者眾,欲擊去之,其道無由。有薛良孺者,修妻之從弟也,坐舉官被劾,會赦免,而修乃言不可以臣故徼幸,乞特不原,良孺竟坐免官,怨修切齒。修長子發,娶鹽鐵副使吴充女,良孺因謗修帷薄,事連吴氏。集賢校理劉瑾與修亦仇家,亟騰其謗,思永聞之,間以語其僚屬之奇。之奇始緣濮議合修意,修特薦為御史,方患眾論指目為姦邪,求所以自解,及得此,遂獨上殿劾修,乞肆諸市朝。上疑其不然,之奇引思永為證,伏地叩首,堅請必行。之奇初不與同列謀,之後數日,乃以奏稿示思永,思永助之奇,言修罪當貶竄,且曰:「以陰訟治大臣誠難,然修首議濮園事犯眾怒。」上乃以之奇、思永所奏付樞密院。修上章自列曰:「之奇誣罔臣者,乃是禽獸不為之醜行,天地不容之大惡,臣苟有之,是犯天下之大惡,無之,是負天下之至冤。犯大惡而不誅,負至冤而不雪,則上累聖政,其體不細。乞選公正之臣,為臣辨理,先次詰問之奇所言是臣閨門內事,自何所得,因何彰敗?據其所指,便可推尋,盡理根窮,必見虛實。」

上初欲誅修,案宋史云:神宗初即位,欲深護修,使詰思永、之奇,問所從來,辭窮皆坐黜。此云欲誅修,恐未必然。且神宗初立,何至以曖昧之言即欲誅舊輔臣耶?以手詔密問天章閣待制孫思恭【六】,思恭極力救解,上悟,復取之奇、思永所奏以入,并修章批付中書,令思永、之奇分析所聞,具傳達人姓名以聞。之奇言得自思永,而思永辭以出於風聞,年老昏繆,不能記主名。且言法許御史風聞言事者,所以廣聰明也,若必問其所從來,因而罪之【七】,則後不得聞矣,寧從重謫,不忍塞天子之言路。因極陳大臣朋黨專恣,非朝廷福。修復言:「之奇初以大惡誣臣,本期朝廷更不推窮,即有行遣。及累加詰問,懼指出所說人姓名,朝廷推鞫,必見虛妄,所以諱而不言。臣忝列政府,動繫國體,不幸枉遭誣陷,惟賴朝廷推究虛實,使罪有所歸。」章凡三上,而充亦上章乞朝廷力與辨正虛實,明示天下,使門戶不致枉受污辱。於是上復批付中書曰:「凡朝廷小有闕失,故許博議聞奏。豈有致人大惡,便以風聞為託?宜令思永等不得妄引浮說,具傳達人姓名并所聞因依【八】,明據以聞。」思永與瑾同鄉,力為瑾諱,乃言:「臣待罪憲府,凡有所聞,合與僚屬商議,故對之奇說風聞之由,然曖昧無實,嘗戒之奇勿言,無所逃罪。」而之奇亦奏:「此事臣止得於思永,遂以上聞,如以臣不當用風聞言大臣事,臣甘與思永同貶。」故思永、之奇同降黜。上手詔賜修曰:「數日來以言者污卿以大惡,朕曉夕在懷,未嘗舒釋。故數批出,詰其所從來,訖無以報。前日見卿文字,力要辨明,遂自引過。今日已令降黜,仍榜朝堂,使中外知其虛妄。事理既明,人疑亦釋,卿宜起視事如初,無恤前言。」它日,上謂吴奎曰:「蔣之奇敢言,而所言曖昧,既罪其妄,欲賞其敢。」奎曰:「賞罰難並行。」乃止。墨史孫思恭傳云:思恭性不忤物,犯之不校。歐陽修初不知思恭,以為詐。及修為言者所攻,上將誅修,手詔密問思恭,思恭極力救修。朱史以為言者攻修【九】,帝加詰問,既辨明,賜手詔召之,豈有誅修之意,遂刪去。按司馬光日記,以之奇等奏付樞密院,後數日,乃復取入,密詔問思恭,必非墨史之妄,今仍掇取附見。

權知貢舉司馬光等上言所考試合格進士許安世以下三百五人,分四等;明經諸科二百一十一人,分三等。詔進士第一第二第三等賜及第,第四等賜同出身;明經諸科第一第二等並賜及第,第三等賜同出身。敕下貢院放牓,安世及第三等三人【一○】並為防禦、團練推官,其餘注官守選如例。

丙辰,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祠部郎中陳汝羲【一一】判三司都磨勘司【一二】,知開封縣、都官員外郎羅愷提點府界諸縣鎮事。愷入見,上問以開封事,皆不能知,上不悅。及見汝羲,問以府界事,應答詳敏。翌日,謂執政曰:「愷不才,宜復用汝羲代之,仍與館職。」執政言:「汝羲資序已高,復為提點,則下遷,宜但令試館職而已。」上從之。知制誥邵必言:「陛下新即位,以言語擢汝羲,如漢文賞上林嗇夫,恐臣下爭以利口求進,乞罷之。」不從。汝羲,詁子也。汝羲直史館在五月癸未,并書。

昌王顥、樂安郡王頵乞解官行服,詔兩制與太常禮院詳定典禮。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等言:「謹按大行遺制,喪服以日易月,自皇帝下至文武百官,並依先廟典故,惟宗室出則慘服,居則衰麻以終制。蓋一法度,所以尊天子也。皇帝承大統,奉宗廟,昌王、樂安郡王當與宗室同例,不容以私恩為異。所以別嫌明微,辨章名分,古今通誼也。」從之。

丙寅,翰林學士兼端明殿學士、尚書左丞錢明逸罷翰林學士,為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先是,御史蔣之奇言:「臣累奏彈明逸姦邪,及吴申、劉庠亦嘗論列,先帝屬疾,未及施行。臣與明逸素無嫌隙,但以傾險憸薄,在仁宗朝附賈昌朝、夏竦、王拱辰、張方平之黨,陷杜衍、范仲淹、尹洙、石介之徒,朝廷一空,天下同疾。況文辭紕繆,政術乖疏,貪贓有聞,沈湎污濫,豈可冒居禁苑?」而同知諫院傅卞亦有言,執政召明逸示以臺諫章疏,使自引疾,因改命之。上它日謂吴奎曰:「錢明逸不解作文字,何因中大科?」奎言:「應舉亦繫人之幸,一日之長,未見其善。必若求實才,須試以事,徐觀其器業。」又問明逸為人,奎言:「臣頃作諫官,嘗論列明逸罪狀,其人可知也。」

丁卯,三司言:「在京粳米約支五年以上,慮歲久陳腐,欲令發運司於上供年額權住起發五十萬石,於穀價貴處減和糴之數,變市金銀絹輸榷貨務封樁,分給三路以備軍須。」從之。

壬申,尚書左丞、參知政事歐陽修為觀文殿學士、刑部郎中案宋史作刑部尚書。知亳州。彭思永等既以論修貶,而知雜御史蘇寀、御史吴申言猶不已,修亦三表乞罷,故命出守。初,英宗以疾未親政,太皇太后垂簾,修與二三大臣主國論,每簾前奏事,或執政聚議,事有未同,修未嘗不力爭。臺諫官至政事堂論事,事雖非己出,同列未及啟口,而修已直前折其短。士大夫建明利害及所請,前此執政多媕阿不明白是非,至修必一二數之曰,某事可行,某事不可行。用是怨誹者益多。英宗嘗稱修曰:「性直不避眾怨。」修亦嘗誦故相王曾之言曰:「恩欲歸己,怨使誰當?」既出守,遂連六表乞致仕,不從。修年才六十也。

癸酉,樞密使、禮部侍郎吴奎參知政事。上初欲用奎,宰相言:「陳升之有輔立陛下功。」上曰:「奎輔立先帝,其功尤大。」遂越次用之。奎入謝日,進治說三篇。上嘗語以追尊濮王事與漢宣帝異。奎對曰:「然。宣帝與昭帝祖行,昭穆不相當,又大臣所立,豈同仁宗能以義立先帝為子?先帝入奉大統,天下欣戴,雖先帝積有令聞,良由仁宗命為子,所以人無異言。」因言:「仁宗本意止在先帝,更無它擇。臣自壽州召還,已見仁宗意,為大臣間有異議者,遂輟。後每見必知其微,終能決意建立,此天地之恩,不可忘也。追尊事誠牽私恩。」上深然之,又言:「此為歐陽修所誤。」奎對曰:「韓琦於此事亦失眾心,臣數為琦所薦,天下公論,不敢君前有所隱。」它日,奎進言:「陛下在推誠以應天,天意無它,合人心而已。若至誠格物,物莫不以至誠應於上,自然感召和氣。今民力困極,國用窘乏,直須順成,然後可及它事也。帝王所職,惟在判別忠邪,自餘庶務,各有司存,但不使小人得害君子,君子常居要近,則自治矣。」上因言:「堯時四凶猶在朝。」奎對曰:「四凶雖在朝,不能惑堯之聰明。聖人以天下為度,何所不容?未有顯過,固宜包函,但不使居要近爾。」

太常禮院言:「準嘉祐詔書,定太廟七世八室之制。今大行皇帝祔廟有日,僖祖在七世之外【一三】,禮當祧遷。將來山陵畢,請以大行皇帝神主祔第八室,僖祖、文懿皇后神主依唐故事祧藏於西夾室,以待禘祫,自仁宗而上至順祖以次升遷。伏請下兩制、待制以上參議。」後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等言:「同堂八室,廟制已定,僖祖當祧,合於典禮,請依禮院所奏。」詔恭依。

禮院言:「羣臣奏皇太后稱殿下,皇太后處分稱教旨。」詔皇太后宜稱聖旨,餘從之。中書言典禮事重,乞再下禮院檢詳,又從之,然卒無所改。

乙亥【一四】,贈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定王允良卒。輟視朝五日。允良性寬裕,好修威儀,未嘗詰責左右。弟之子宗粹早孤,允良保育如所生。及卒,宗粹請服喪三年。然所為荒僭,始授泰寧軍節度,嫌賜印小,私召少府監篆文官張班等入宮,與錢帛,更鑄大印。久之,班事發繫開封,獄具,上不欲致法,薄責班等,餘置不問。好酣樂,以晝為夜,夜則燕遊,晝則寢息,左右侍者寢興皆然。御史劉庠嘗劾奏允良郊不陪祠,久廢朝謁,無人臣禮。英宗置不問。有司以允良起居無度,反易晦明,諡曰榮易。

初,蔣之奇劾歐陽修,上怒曰:「先帝大漸,邵亢建垂簾之議,如此大事不言,而抉人閨門之私乎?」之奇以告吴申,申即劾亢。事下中書,上徐知其妄,中書亦寢申所奏。亢時同知貢舉,及出,上殿自辨曰:「臣在先帝時若有是請,必不為先帝所容。且先帝不豫已來,羣臣莫得進見,臣無由面陳,必有章奏,願陛下索之禁中,若得臣章,當伏誅。索之不得,則讒臣者豈得不問,願下獄考究。」上曰:「朕不疑卿,吴申所奏已不行。」

閏三月甲申,夏國主諒祚遣使來獻方物,謝罪,請戒飭酋長守封疆,如去冬所賜詔旨。復以詔答之曰:「苟封奏所敍,忠信弗渝,則恩禮所加,歲時如舊。」仍賜絹及銀各五百匹兩。

己丑,京西轉運使、刑部郎中劉述兼侍御史知雜事。先是,蘇寀遷度支副使,中書奏以述代之,中丞王陶言述任非所長,上因賜陶手詔曰:「朕固疑述朝望不著,士大夫罕有稱者,方欲以訪卿,而卿適有論列,甚符朕意,豈得不謂君臣一心?覽章賞歎,至于三四。大凡執政選言事者,利在循默錄錄輩,此意了然可見,誠如卿論。呂誨、傅堯俞朕固知其方正可使,止為先朝所逐,未欲遽用,俟其歲月稍久,任之亦未晚也。知雜御史誰可當者,朝夕密以名聞。」然上亦竟用述也。

御史吴申言:「竊見先召十人試館職,而陳汝義亦預,漸至冗濫。兼所試止於詩賦,非經國治民之急,欲乞兼用兩制薦舉,仍罷詩賦。試策三道,問經史時務,每道問十事,以通否定高下去留。其先召試人,亦乞用新法考試,明詔兩制詳定以聞。」其後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宜罷詩賦如申言。於是詔自今館職試論一首,策一道。

樞密使、永興軍節度使文彥博言:「蒙賜本鎮公使錢三分之一,向因奏事略具陳述,蓋樞府無燕犒之費,公錢無虛受之理,伏望寢罷。仍乞自今樞密使領節度使準此。」從之。舊例,在京公使錢,惟宗室減一半,管軍三分給一【一五】,餘悉罷。後增樞密使例,至是因彥博辭而罷之。

知諫院邵亢、傅卞、御史劉庠、呂景言:「天章閣待制、知永興軍王舉元薄有幹能,本無德望,四年之間,八易差遣,遷官改職,恩渥便蕃。望別選近臣知永興軍,仍乞臣僚到任未及二年移差遣者,更不推恩。」詔待制以上因差遣推恩者,具職位除授年月取旨。

庚子,詔曰:「朕以菲德承至尊,託于公卿兆民之上,惟治忽在朕躬,夙夜兢兢,上思有以奉天命,下念所以修政事之統,愧不敏明,未燭厥理。夫闢言路,通上下之志,欲治之主所同趣也。其布告內外文武羣臣,若朕知見思慮之所未及,至於朝之闕政,國之要務,邊防戎事之得失,郡縣民情之利害,各令直言抗疏以聞,無有所隱。言若適用,亦以得人,觀其器能,當從甄擢。惟爾文武,其各體朕茲令之非徒也。」

御史中丞王陶言:「臣奉詔別舉臺官,緣有才行可舉之人,多以資淺不應敕文,欲乞許舉三任以上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裏行。」從之。先是,陶乞復用呂大防、郭源明,執政以為意欲逼己,不悅。

工部郎中、知制誥王安石既除喪,詔安石赴闕,安石屢引疾乞分司。上語輔臣曰:「安石歷先帝一朝【一六】,召不起,或為不恭,今召又不起,果病耶?有要耶?」曾公亮對曰:「安石文學器業,時之全德,宜膺大用。累召不起,必以疾病,不敢欺罔。」吴奎曰:「安石向任糾察刑獄,爭刑名不當,有旨釋罪,不肯入謝,意以為韓琦沮抑己,故不肯入朝。」公亮曰:「安石真輔相之才,奎所言熒惑聖聽。」奎曰:「臣嘗與安石同領羣牧,備見其臨事迂闊,且護前非,萬一用之,必紊亂綱紀。公亮熒惑聖聽,非臣熒惑聖聽也。」上未審,奎重言之。癸卯,詔安石知江寧府,眾謂安石必辭,及詔到,即詣府視事。或曰:「公亮力薦安石,蓋欲以傾韓琦也。」龍圖閣直學士韓維言:「臣今日聞除王安石知江寧府,然未知事之信否。若誠然者,臣竊以為非所以致安石也。何則?安石知道守正,不為利動,其於出處大節,料已素定於心,必不妄發。安石久病不朝,今若才除大郡,即起視事,則是安石偃蹇君命,以要自便,臣固知安石之不肯為也。又其精神可以為一大郡,而反不能奉朝請,從容侍從之地,豈是人情?臣久知安石之不肯為也。所可致者,惟有一事,即陛下向所宣諭,臣向所開陳者是也。若人君始初踐阼,慨然想見賢哲,與圖天下之治,孰不願效其忠,伸其道哉?使安石甚病而愚則已,若不至此,必幡然而來矣。臣竊恐議者以為安石可以漸致,而不可以猝召,若如此,是誘之也,是不知安石者之言也。惟賢者可以義動而不可以計取,陛下稽古講道,必於此理粲然不惑【一七】,唯在斷而行之,毋以前議為疑,則天下幸甚!」韓維論王安石,據維奏議具載之,足明安石進退失據也。

學士院言屯田員外郎夏倚、雄武節度推官章惇,詩賦中等。詔以倚為江南西路轉運判官,惇為著作佐郎。倚及惇皆治平三年十月兩府所薦者,及是召試,而御史呂景、蔣之奇言倚素無學術,嘗任麟倅敗事。惇佻薄穢濫,向以擢第不高,輒擲敕於廷【一八】。皆不可獎。故不除館職。惇,浦城人,歐陽修所薦也。惇,得象族子,已見治平三年十月【一九】。

甲辰,詔諸路帥臣及副總管有移易,可依慶曆故事,中書、樞密院參議。慶曆中,嘗詔宰臣賈昌朝,凡軍國機務及沿邊兵馬事,知州、鈐轄,宜同樞密使陳執中參議【二○】。自後寢廢,至是復之。

龍圖閣直學士、知蔡州呂公著,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司馬光,並為翰林學士。光累奏固辭,不許。上面諭光曰:「古之君子,或學而不文,或文而不學,惟董仲舒、揚雄兼之。卿有文學,尚何辭!」光曰:「臣不能為四六。」上曰:「如兩漢制詔可也。」光曰:「本朝事不可。」上曰:「卿能舉進士高等,而不能為四六,何也?」光趨出,上遣內侍至閤門強光受告,光拜而不受,詔趣光入謝,光入至庭中猶固辭,詔以告置光懷中,光不得已乃受。它日,上問王陶曰:「公著及光為學士,當否?」陶曰:「二人者,臣嘗論薦矣,用人如此,天下何憂不治?」

學士院言:「奉詔詳定潁、許二州進士、僧道所貢賀登位銀。本朝之制,太宗自開封尹、晉王即位,真宗自開封尹、壽王,仁宗自建康軍節度、昇王冊為皇太子即位,皆無推恩舊領封鎮故事。大行皇帝自齊州防禦使即位,本州舉人、父老、僧道詣闕進奉,故特推恩。今皇帝以忠武軍節度、潁王冊為皇太子即位,與先朝異。今兩州貢奉無典故稽考。」詔卻其貢,各賜茶綵遣歸。

丙午,屯田員外郎劉攽、著作佐郎王存為館閣校勘,太常丞張公裕、殿中丞李常為秘閣校勘,著作佐郎胡宗愈為集賢校理,並以召試學士院詩賦入等也。攽試入優等,故事當除直館,又員外郎例不為校勘【二一】,而攽素與王陶有隙,陶及侍御史蘇寀共排之,執政但擬校勘。

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又奏疏論國計曰:「天之生民,以衣食為命,聖人因而均節之,立君臣貴賤等威之分,以止其爭且亂。故禮也者,文飾此者也,刑也者,防禁此者也,凡謂賞罰法令仁義廉耻,皆緣此而後立者也。衣食不足,何禮刑之有哉?故食貨者,人事之確論,非高談虛辭之可致者也。今京師砥平衝會之地,連營設衛以當山河之險,則國依兵而立,兵待食貨而後可聚,此今天下之大勢也。臣在仁宗朝慶曆中充三司使,嘉祐初再領邦計,嘗為朝廷精言此事,累有奏議,所陳利害安危之體,究其本原,冗兵最為大患。略計中等禁軍一卒,歲給約五十千,十萬人歲費五百萬緡。臣前在三司勘會慶曆五年禁軍之數,比景祐以前增置八百六十餘指揮,四十餘萬人,是歲增費二千萬緡也。太祖皇帝制折杖法,免天下徒,初置壯城、牢城,備諸役使,謂之廂軍,後乃展轉增創軍額,今遂與禁軍數目幾等,其歲增衣糧幾何,是皆出於民力,則天下安得不困?臣慶曆五年取諸路鹽酒商稅歲課,比景德計會錄皆增及三數倍以上,景祐中收商稅四百五十餘萬貫,慶曆中一千九百七十五萬餘貫;景德中收酒課四百二十八萬餘貫,慶曆中收一千七百一十萬餘貫;景德中收鹽稅課三百五十五萬餘貫,慶曆中收七百一十五萬餘貫,但茶亦有增而不多爾。天下和買紬絹,本以利民,初行於河北,但資本路軍衣,遂通其法以及京東、淮南、江、浙,景祐中諸路所買不及二百萬匹,慶曆中乃三百萬匹,自爾時及今二十年,但聞比較督責,不聞有所寬減也。如此朘取,天下豈復有遺利?自古有國者,貨利之入,無若是之多,其費用亦無若是之廣也。昔唐自天寶之亂,肅、代之後,國力大窘,禁衛乏餉,畿甸百姓,至挼穗以供兵食,登城門以望四方貢奉之至,可謂危蹙矣。然患難既平,則兵有時而解,兵解則民力紓矣。今中外諸軍,坐而衣食,無有解期,天下困敝已如此,而恬然不圖營救。寶元、康定中,夏寇阻命,西師在野,既聚軍馬,即須入中糧草,在京支還交鈔銀錢物帛,一歲約支一千萬貫以上,三司無以計置,即須內帑供給。慶曆二年、三年,連年支撥內庫銀紬絹,只此兩次六百萬匹兩,三司以補不足,尋即支盡。西事已定,二紀于茲,中間亦不聞有所處置者。邦家不幸,大變仍臻,頒賚之餘,府庫虛匱,宿藏舊積,蓋無餘幾【二二】。萬一因之以饑饉,加之以寇患,臣恐智者難以善於後矣。夫苟且者,臣下及身之謀,遠慮者,陛下家國之計,茲事重大,在陛下所憂,無先於此。計財之任,雖三司之職,日生煩務,常程計度,簿書期會,則在有司。至于議有繫於軍國之體,事有關於安危之機,其根本在於中書、樞密院,非有司可得而預也。今夫賦斂必降敕,支給必降宣,是祖宗規條,二府共司邦計之出入也。今欲保泰豐財,安民固本,當自中書、樞密院同心協力,修明祖宗已前舊典,先由兵籍減省,以次舉其為弊之大,若宗室之制,官人之法,諸生事造端非簡便者,裁而正之。至于微末細故,於國計盈虛不足為損益,屬之有司可矣。提其綱則眾目張,澄其源則下流清,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又曰:『變而通之以盡利。』節卦之辭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故傷財害民之事,當為制度以節之爾。若但遵常守故,齪齪細文,避猜嫌,顧形跡,恤近議而廢遠圖,忽人謀而徼天幸,『日月逝矣,歲不我與』,後雖噬臍,何嗟及矣!臣叨在近列,荷恩三朝,竊見時事日以迫急,不勝憂憤,輒罄狂瞽,惟陛下留神省察!」

注釋

【一】以宰臣韓琦為山陵使「以」字原脫,據宋本、閣本補。

【二】今止乞差三萬五千人「止」字原脫,據宋本補。宋會要禮二九之四九「止」作「只」。

【三】今遣卿往河南府計置「置」字原脫,據宋本及下文補。

【四】不得其日「得」原作「傳」,據宋本改。

【五】可中書門下議原作「中書門下可議」,據宋本及宋會要帝系八之二六乙正。

【六】以手詔密問天章閣待制孫思恭「手」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八歐陽修誣謗補。

【七】因而罪之「罪」原作「罷」,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八】具傳達人姓名并所聞因依「具」原作「其」,據宋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編年綱目卷一七改。

【九】朱史以為言者攻修「朱」原作「宋」,據宋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為」下原衍一「為」字,據宋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刪。

【一○】安世及第三等三人「第三等」疑當作「第一等」。

【一一】陳汝羲「羲」原作「義」,據宋本及宋會要職官一八三之改,下同。

【一二】三司都磨勘司下「司」字原作「同」,據文義改。

【一三】僖祖在七世之外「世」原作「室」,據上文「定太廟七世八室之制」,自英宗上溯至僖祖為八世,禮當祧遷,「世」「室」音近而誤,故改。

【一四】乙亥原作「己丑」。按三月己酉朔,是月不值己丑。宋本及宋史卷一四神宗紀作「乙亥」,為是月二十七日,據改。

【一五】管軍三分給一「一」原作「之」,據宋本改。

【一六】安石歷先帝一朝「歷」下原衍一「事」字,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蹟上、編年綱目卷一七、宋史全文卷一○下、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刪。

【一七】必於此理粲然不惑「必」原作「心」,據宋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八】輒擲敕於廷「敕」原作「劾」,據宋本改。

【一九】惇得象族子已見治平三年十月此十三字注文原脫,據宋本補。又「得」原作「德」,據宋史卷三一一章得象傳改。

【二○】宜同樞密使陳執中參議「執」原作「報」,「中」下原衍一「書」字,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下改刪。按此句文字疑有脫誤。

【二一】又員外郎例不為校勘「又」原作「入」,據宋本改。

【二二】蓋無餘幾「蓋」原作「盡」,據宋本及張方平樂全集卷二四論國計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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