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癸丑,天慶節。詔兩京諸路宮觀道士每十人度一人,不及十人亦如之。
甲寅,賜戎、瀘州巡檢軍士緡錢。
丁巳,邊臣奏韓德讓死。上曰:「德讓頗有智謀,專任國事,今既喪國母,德讓又死,臣佐中未聞有其比者。」王欽若曰:「國主懦弱,自今恐不能堅守和好。」上曰:「朝廷始終待以誠信,彼之部族,亦當順從也。」(德讓死,已見去年十二月。)
己未,兩浙提點刑獄、太常博士皇甫選罰金三十斤,徙江南路。選以部內繫囚悉寓禁他所,妄奏獄空,為知杭州王濟所發,故有是責。(劉筠作選墓誌,云:「職思其憂,席不暇煖。躬款圜土,每振滯繫,評定擬法,覆視協中。罪有抵死,情實可矜,得以輕比而全活者三十餘人。凡部下十三郡之治,迭奏圄空,積一千五百餘日。繄公是賴,咸被詔奨。」獨不載罰金事,蓋諱之也。)
詔利州路轉運司,自今命官、使臣欲修易棧閣者,須述經久利害待報,無得擅行。先是,川、峽多建議修路以邀恩奨,或經水潦,即墜石隔閡,舊路又隨而廢。至是,利州有以新改閣道請賞建議者,上知其弊,故條約之。
上聞瀘州三月即苦瘴毒,詔孫正辭、侍其旭等及二月即領軍馬分屯近郡,如戎人尚敢抗拒,量留兵守要害以禦之。
壬戌,詔自今謁啟聖院太宗神御殿,如饗廟之禮,設褥位,西向再拜,升殿,酌酹畢,歸位,俟宰相焚香訖,就位,復再拜,永為定式。
丙寅,賜輔臣御馬十二匹。
己巳,內侍副都知閻承翰使夏州還,言趙德明於綏、夏州各建館舍以待王人,望於浦洛峽置驛。上以其地荒敻,勞於役守,不許。
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自今竝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欲留者【一】,羣牧司保薦以聞,當徙騳他監。
壬申,權判吏部銓王嗣宗等言:「吉水縣尉范世昌在任,戶長彭昉告縣典王雅受贓,世昌連杖昉三次致死,顯庇下吏,不容論訴,吉州止坐公罪,贖銅九斤。望自今幕職、州縣官非理決人致死,竝具案奏裁,仍令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察舉,責懲殘暴之吏。」詔可,世昌仍不得與官。
甲戌,入契丹使馮起等言所送國母禮物,本國以母亡懇讓不受。
种放歸終南山。有使來自秦雍者,得放答陳堯叟詩五章以聞,上嘉之,謂宰相曰:「放隱居力學,嘗言古今殊時【二】,不當背時效古,此最近於理。」乃詔放赴闕。放表乞賜告,上許之,詔答云:「儻再召,勿復辭也。」又作歌以賜,并賚衣服、器幣,令京兆府每季遣幕職就山存問。放為弟汶求官,即授祕書省正字。
同判太常禮院孫奭言:「釋奠舊禮以祭酒、司業、博士為三獻,新禮以三公行事。近年止命獻官二員兼攝,伏恐未副崇祀嚮學之意。望自今備差太尉、太常、光祿卿以充三獻。」詔可。
乙亥,減瀘州淯井監鹽課三之一。
丙子,詔京朝官換武職、諸司使以下換文資者竝試時務策三道,不習文辭者許直述其事,其換武職問以邊事。
又詔幕職、州縣官須三任六考方得論奏。
丁丑,荊湖轉運使奏舉祕書丞、監瀛州酒稅竇隨,廉幹可委繁重,上謂宰相曰:「近有言其貪濁者。」命察訪之,王旦曰:「人固難知,苟有材行,寧不為人所忌。比令察訪,正為此耳。」(竇隨,未見。)
知天雄軍寇準言:「振武軍士援送契丹使過境,臣已各給裝錢。」上謂輔臣曰:「寇準好收人情,以求虛譽,卿等今見之矣。」乃詔諭準不當擅有給賜,命備錢償官。(實錄又云王旦對上,以為此事忠臣必不為之。別一本乃無此語,恐旦果無此語也,今削去。)
是月,陝西民饑。
上謂樞密院曰:「管勾國信閻承翰等累奏,應副契丹使事例,多有增損不同。事繫長久,可盡取看詳,或有過當,於理不便者,竝改正之,咸令遵守。緣路修館舍【三】,排當次第,已曾畫一指揮,不至勞煩,可降宣命,悉令仍舊。」尋又詔送伴契丹使回日,依程赴闕,不必悤遽。時王時送伴遽回【四】,故有條約。
二月癸未,史崇信等言瀘州夷人有助斗引者剽劫商旅,攘奪轉餉,見與孫正辭等分兵討捕。即遣使臣賜以辟瘴藥。(去年十二月,崇信入奏,遣人就村舍招諭斗引,今尚有助斗引為寇者,則斗引竟不赴招安也。大抵國史、實錄序此段事跡,都不詳備耳。)
甲申,兗州言會真宮成,給以閑田、邸店、蔬圃。
澧州言慈利縣蠻相攻,劫知州劉仁霸,請帥兵討捕。上恐深入蠻境,使其疑懼,止令仁霸宣諭詔旨,遂皆感服。
丁亥,廣南轉運使言,宜州軍校陳定、黃晚有破賊功,望徙隸近郡。上曰:「微定、晚則象州不守矣。朕優加奨擢,蓋激忠節,若徙隸他處,或致失所,非所以賞之也。」乃詔本州厚給裝錢、傔夫,遣牙吏護送赴闕,補禁軍都虞候,重賜金帛。
戊子,詔禁軍都虞候已上有疾須速療者,自今通進司即以聞。
契丹主闇弱,自其母及韓德讓相繼死,其弟隆慶尤桀黠,眾心附之。言事者謂因遣使特加恩隆慶,上曰:「柔遠之道,務存大體,正當講信修睦,使之和協。如其不法,豈宜更加禮耶?」
吏部銓引對選人,有張祥者,嘗坐贓黜為江州參軍,復敘至主簿、尉,三任皆有勞績。上曰:「此當為何官?」王旦曰:「以資當為令錄,而轉運使奏舉堪充幕職。」上以前犯止授令錄,仍自今常選人坐贓濫能自新有勞績者,雖非奏舉,亦許入令錄。
知廣州馬亮言夏熱,欲停諸軍教閱。上曰:「朕記國朝以來,廣南、西川,以遐遠之地,屯泊軍士未嘗給兵器,習武藝。亮遽行此事,恐非便。」乃詔樞密院檢原降指揮及近例密諭亮,令遵守之。
三司使丁謂請承天節禁刑罰、屠宰,從之。
辛卯,詔三班使臣有素負材能久沈下位者,聽其自陳。
雄州言入契丹副使潘惟吉卒。惟吉嘗得對便殿,上謂之曰:「凡人臣立朝,苟專務晏安,不以勞能而升,不足貴也。」惟吉即表求外任,命為天雄軍駐泊都監。未行,選副樂黃目使契丹,受命入謝,時已病。上察其羸瘠,遣使詢之,且言不病。入北境,疾作,即肩輿而還。召遣其子乘驛往迎,至雄州而卒。上憫之,令其弟閤門祇候惟清馳往護喪,官給葬事。惟吉雖連戚里,能以禮法自修飭,前後將命,中外咸以勤幹稱。
癸巳,昇州民以知州張詠秩滿,願借留,即授工部尚書,令再任,仍賜詔奨焉。
廣西轉運使何亮言:「交州黎至忠,苛虐不法,眾心離叛。其卒也,一子纔十歲,弟明提、明昶用兵爭立,大校李公蘊率土人逐而殺之。公蘊年始二十六,至忠最所親任,常令以黎為姓,既而自領州事,稱安南靜海軍權留後。且移文言見率方物奉貢,請降制命。」上曰:「至忠不義而得,公蘊尤而效之,益可惡也。」即詔亮安撫邊民,察視機事以聞。先是,至忠遣使貢奉,猶在京師,上令以其狀諭之,如欲行服亦聽,使人聞之,掩泣而已。(黎至忠卒,李公蘊殺其二弟,遂據交州。至忠未嘗被殺也。國史云公蘊遂圖至忠,又云至忠年纔二十六,皆誤,今但從實錄、會要及稽古錄。)
戊戌,禮部尚書、贈右僕射王化基卒。
己亥,詔每歲春夏,令所在長吏申禁民間彈射、罝網獵捕之具。
上封者言孫正辭等不能以方略招誘諸蠻,入其境,行無斥堠,糧餽有被奪者。內出其狀示輔臣,陳堯叟曰:「已降詔督責。然昨遣嘉州小校往彼招誘,慮其邀功,未即悉心諭蠻人以朝旨,致其疑而未復。今請加申戒,若蠻人安集則賞,否則部送闕下,使有所畏懼。」上然之。庚子,孫正辭等言安撫蠻人,悉已平定。降詔嘉奨。正辭等又言蠻羅忽餘素忠順,防援井監,捕殺違命者不已。上遣內臣郝昭信褒慰之,且諭以赦蠻黨前罪,勿復邀擊。又慮正辭等兵還,巖穴或有嘯聚,乃命史崇貴權管句瀘州軍馬事。
閤門請自今朔望除三司、開封府、審刑院外,自餘升殿奏事官,非有急切,竝須次日,其羣臣起居日,見辭謝止兩班。從之。
右僕射、判都省張齊賢,言玉清昭應宮繪畫符瑞,有損謙德及違奉天之意,又屢請罷土木之役,不聽。辛丑,齊賢出判孟州。
甲辰,詔:「聞兩京、諸路隸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給衣糧,不刺配者止給囚人日食,各有家屬,或至匱乏,宜令自今依例給之。」
詔開封府諸縣祭社稷、玄聖文宣王廟禮料竝從官給。
乙巳,禁荊南界殺人祭稜騰邪神。
戊申,社宴羣臣於王旦第。先是,社日止賜會中書,不張樂,惟輔臣洎待制已上奉內朝者預焉。至是,始宴私第,張樂,僕射、尚書、丞郎、給諫悉集,遂為定制。
閏二月壬子,遷左右街僧官。舊例,僧職遷補,止委開封而濫選者眾。至是,命知制誥李維等宿中書,出經題考試,而後序遷焉。道官尋亦用此例。(道官用此例在四月壬戌,今并書。)
甲寅,冬官正韓顯符造銅候儀成,并上所著經十卷,其制則本唐李淳風及一行之遺法云。
先是,孫正辭等兵入溪峒,多焚其積聚。帝曰:「彼雖蠻貊,亦吾民也,不可使乏食。」乙卯,詔轉運使貸以口糧。
丙辰,詔:「如聞諸處捕獲逃亡兵士,或以鐵烙其腕及碎脛骨,方始斬決。西北緣邊,軍興以來,軍民有罪,情重者斷支體而戮,其罪不至死,亦鞭之過數。自今無得法外行刑。」
初,羣臣出使,陳乞賜馬,即時裁遣,多不均,乃令樞密院定其條制。
僧尼、道士、女官犯公罪者聽贖。
戊午,遣官葺舒州靈仙觀、常州宜興洞靈觀。
己未,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諸軍,歲給帛七十萬。當春時,民多匱乏,常假貸於豪右,方納稅租【五】,又償逋負,以故工機之利愈薄。請官預給帛錢,俾及期輸送,民既獲利,官亦足用【六】。」詔從之,仍令優與其直。其後,遂推其法於天下。(咸平二年五月丁酉,馬元方事與此相關,已在彼詳注。)
太宗及秦王、許王之為開封尹,皆在南衙視事。至道初,上始復居府廨,太宗命府東建堂習射。於是,權知府事周起奏曰:「陛下常所聽事,臣不敢居,遂空之。」丁卯,上幸射堂宴射,又至西堂閱太宗御書、圖畫。上作詩,羣臣皆賦,賜開封府將吏器幣。
戊辰,德音降東京畿內死罪以下囚,將吏逮事太宗藩府者竝賜物,赤縣父老令本府宴犒,年九十者授攝官,賜粟帛終身,八十者爵一級。
甲戌,增葺射堂為繼照堂,設帟張樂,許士民遊觀三日。
學士院舊例,赦書、德音不鎖院。及是,宰相召晁迥等問之,迥等言:「除南郊赦書,緣車駕在外,竝合預先進入,降付中書,難以鎖院外,自餘赦書、德音,請自今依降麻例鎖院。」從之。
龜茲國王遣使來貢方物。
三月庚辰朔,河東轉運使言并州官吏以知州劉綜歲滿,列狀請留,詔奨之。
辛巳,比部郎中蔡汶使西川還,言川、峽每春州縣聚遊人貨藥,謂之藥市,望令禁止之。上曰:「遠方各從其俗,不可禁也。」
乙酉,詔太山采碑石洎燒石灰所歷民田踐禾稼者,特與給賜。
國家每歲初夏,即降詔寬刑,上慮守臣或因循怠忽,丙戌,特降詔申警之。
戊子,詔在京軍員選為川、峽諸州都校還無遺闕者竝許引對,當行陞奨。
壬辰,以孫正辭為西染院使,侍其旭為內殿承制,賞平夷之功也。張繼勳先卒,詔錄其嗣。所部禁、廂軍及輦送護援兵健子弟,皆賜緡錢。隨行使臣、軍校及牙吏等,各第其功而賞之。(繼勳子懷信為入內高班,繼勳亦必是內臣也。)
李公蘊遣使入貢。上以蠻夷不足責,即用黎桓故事,授公蘊靜海節度使,封交趾郡王,賜衣帶、器幣。
丁酉,上謂王旦等曰:「自北鄙修好,疆埸不聳,朕居安慮危,罔敢暇逸,嘗著文自警,置之座右。」乃出貴廩食吟、軫田夫吟【七】、念農歌、自戒箴以示旦等。
太康縣民有起妖祠以聚眾者,令開封府禁之。
三司貸內藏錢三十萬貫。
河陽令錢若冲,有僕酗酒,若冲杖之百數,僕夜挾長刀,潛入室中,斷其臂,若冲叫呼,得不死,其從子死焉,又擊傷二人。若冲,若水弟也。時若水母尚無恙,上念之,遣使存問,優賜緡帛羊酒,又賜若冲帛三十匹,副以藥餌,詔磔僕夫於其門。
己亥,上謂宰相曰:「刑獄之官,尤須遴擇。朕常念四方獄訟,若官非其人,寧無枉濫!且單弱之人,不能披訴,朝廷無由知之。頃歲有縣胥醉酒,與驛遞鋪卒相毆【八】,夜歸,胥踣於路。或以告卒言夜寒【九】,恐僵死。卒亟往視之,則已死。有司遽執此卒,遂以毆殺人諭。母訴於州,州不能察,杖之。母歸,其婦曰【一○】:『何忍子之屈死!』母即詣闕伐鼓,詔使案覆,又不能原其情。母坐上言失實,杖脊放歸,其婦已罄貲而去,私適他族。此不由刑官非人,以致孤弱受弊乎?」
天書殿屢有祥異,上以語輔臣,王旦等曰:「陛下至誠奉天,天示寶符,神物相之,固其宜矣。」
辛丑,詔戎、瀘州給復一年,民艱食者賑之。
癸卯,徙環慶路鈐轄、東上閤門使、高州刺史曹瑋為鎮定路鈐轄。上以瑋立效西鄙,欲其諳河朔戎事,故有是命。
上作念邊詩,賜近臣和。
禁虔州民造黐膠。
甲辰,上謂輔臣曰:「將帥才難。今文武中固亦有人,蓋不經戰陣,無由知之。雖天下無事,然兵不可去,戰不可忘,古之道也。」馬知節曰:「將帥之才,非可坐而知之,顧臨事機變何如耳。咸平中,將帥才略無聞【一一】,措置未便,不能擒戮戎寇,蓋以未得其人故也。今朝廷士馬雄盛,城壘堅固,器甲犀利,苟契丹逾盟,邊候有警,陛下得人,授之成算【一二】,可使無緃類矣。」上曰:「自頃契丹入寇,備禦之策,無日不講求,而將帥不能決勝,陳堯叟盡知此事。」堯叟曰:「咸平中,契丹侵軼亭障,國家歲歲防秋。六年,舉國而來,羣議咸請大為之防,陛下親降手劄,詢于中外,雖繼上謀畫,皆未盡善,乃特出聖斷,控守險要,排布行陣,又擇銳卒散為奇兵,俟戎首南侵,即命諸路直赴幽燕,取其車帳,俾邊郡援應,皆以方略示之,而將帥非其人,故殊勳不集。」上曰:「知節久任邊防,以為禦戎之策,何者為善?」知節曰:「邊防之地,橫亙雖長,然據要以扼其來路。惟順安軍至西山不過二百里,若列陳於此,多設應兵,使其久莫能進,眾將疲敝,時以奇兵輕騎逼而擾之,如敢來犯,即命將深入力戰,彼必顛覆不暇。今諸將喜用騎兵,以多為勝,且騎兵之多者布滿川谷,而用之有限,苟前進而小有不利【一三】,則莫之能止,非所謂節制之師也。臣嘗謂善用騎兵者,不以多為貴,但能設伏,觀戎寇之多少,度地形之險易,寇少則邀而擊之,眾則聚而攻之,常依城邑以為旋師之所,無不捷矣。」因自陳年齒未暮,五七年間,尚可驅策,如邊候有警,願預其行【一四】,但得副部署名目及良馬數匹、輕甲一聯足矣。上曰:「誠知卿可屬此任,但四方無事。」乃命製鋼鐵鎖子甲以賜焉。
己酉,侍衛馬軍司言河北、河東禁軍器過河,緣諸州軍【一五】合用閱習木鎗、弩弦等,望據數封記齎往,從之。
是月,鄜延路言趙德明母亡,宰臣奏曰:「德明頃年已告母喪,朝廷行起復之命,贈賻之典。今復喪母,蓋蕃戎之俗,諸母眾多,朝廷自合遵守禮法諭之,竢其有請,別加商議。」上可之。既而德明卒不自言。
左屯衛將軍允言非理捶其女僕,兄允升誨焉,允言出語不遜。上廉知之,命管句南宮、北宅事趙湘按其罪。夏四月辛亥,責授允言太子左衛率府副率,絕其朝謁。
壬子,詔兩浙路赴京木筏職員、軍士月給緡錢,溫、台等州民獻木助修玉清昭應宮者,優給其直。
鎮安節度使、同平章事、駙馬都尉石保吉卒於京師。時夜漏已上,訃聞,上亟令入內都知秦翰開玄武門,往視喪事。廢朝三日,贈中書令,諡莊武。屬孟夏饗太廟,未即臨喪,遣使諭其家,禮畢,乃臨哭之。
保吉姿貌瓌碩,頗有武幹。累世將相【一七】,家富於財,所在有邸舍、別墅,雖饌品亦飾以綵繪。性驕倨,好殺。歷藩鎮,多擾細民,待屬吏不以禮。帥大名,葉齊、查道皆知名士,悉命械頸以督糧運。初,程能將漕京西,保吉託其治私負,能不聽。至是,其子宿亦為吏屬,將加苦辱,會為張永德所辟,乃止。喜弋獵,畜鷙禽數百,令官健羅鳥雀飼之,有規勸者輒加詬怒。在陳州,盛飾廨舍以迓貴主。因完葺城壘,疏牖於上,以瞰衢路,如箭鼼狀,未嘗上聞,賓佐諫之不聽,頗涉謗議。上曰:「保吉用刑峻急,惠不及下,此謗議所從起也。」乃密詔戒之。
知施州、侍禁孫詡坐擅賦斂入己,私役所監臨,計絹二十匹,削籍為民。
甲寅,占城國遣使來貢。使還日,賜以馬及器甲,從其請也。其國主言前所賜白馬,與炎土不宜,乞改賜黃、赤色者,亦從之。(占城是歲此月一入貢,其王即施離霞鼻麻底也。實錄誤以此為普居毗茶室禽,故于七月又重出此事。據他書并無,今削去。)
陝西民疫。乙卯,遣使齎藥賜之。
丙辰,詔諸州司法參軍,有檢法不當,出入徒流已上罪者,具案以聞,經三次誤錯者,替日,令守選,及委長吏察舉。從兩浙轉運使陳堯佐之請也。因謂輔臣曰:「詳明平允,由性識耳。如窮經之士,諷讀雖久,有不能通其義者。法官能曉律意,猶學者之能達經旨,縱與時事不同,但依之亦可尚也。」
丁巳,龍圖閣待制陳彭年上奉詔纂歷代帝王集二十五卷,上作序,名宸章集。
時京師竹有華,司天言主歲不登。上曰:「數歲豐稔,物價甚賤,但小民不能愛惜,飲食之餘,多所棄擲,宜令開封府嚴禁之。」
戊午,詔曰:
朕以六合之大,庶官惟艱,雖遴簡為宜,而綱條未舉,廣薦揚則或滋奔競,絕任保則慮失俊髦,爰議酌中,垂為經久,用防過聽,庶協僉謀。自今每年終,翰林學士已下常參官,並同罪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一八】,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己諳委,或眾共推稱。至時,令閤門、御史臺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具奏聞,當行責罰。如十二月內差出,亦須舉官後方得入辭。諸司使至內殿崇班,曾任河北、河東、陝西及川、廣鈐轄親民者【一九】,亦同此例。諸路轉運使副【二○】、提點刑獄官、知州軍、通判,結罪舉奏部內官屬,不限人數,明言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如有違限,委都進奏院具名以聞,當依不申考帳例科罪。三司使副,即結罪舉奏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仍竝令中書置籍,先列被舉人名銜,次列歷任功過及舉主姓名、薦舉度數,一本留中書,一本常以五月一日進內。次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薦舉度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
兩省、尚書、御史臺官,凡出使回,竝須采訪所至及經歷鄰近羣臣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到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經由州縣訪聞羣官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後方得入見【二一】。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縣、難了公事,並於上件籍內選過犯少【二二】,舉任及課績數多,并資歷相當者差委,仍於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能一任幹集,即特與遷轉【二三】,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處。內外羣臣併舉及三人幹事者,仰中書、樞密院具名取旨,當與酬奨;如併舉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諸路轉運司、諸州軍管內,有未中倫理及繁難事務須朝廷選官臨涖者,三司、審刑院有累經會問舉駁未了錢穀刑獄公事,委是州縣不能結絕,須自朝命遣官者,亦於籍內選差。幕職、州縣官三任七考以上,使臣在班十年已上,歷任無私罪,實有課績,無人奏舉者,亦許經所由司自敘,即令主判官驗問材地可否,選人試刑名、時務各三道,使臣願試邊事【二四】及刑名、時務者亦聽。如實有可取,即送中書、樞密院再加考覈取裁。如流內銓、三班院體量得選人、使臣,別無殿累,顯有勞績,書判材識,實堪任使者,亦許先送中書、樞密參詳,別與引見。每年各不過十人,不得將勢家子弟充數。近臣除郊祀、承天節及委寄差使舊有恩例外,更不得非次為親戚陳乞恩澤。
虞部員外郎、權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屬,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權詳斷官,未替不得別求任使;如實不明法律,委本寺眾官體量聞奏,方許外任。正詳斷及檢法官年滿亦俟替人【二五】,方得出寺。」詔從之,其權詳斷官以半年為限。
先是,曹瑋及張崇貴上涇原、環慶兩路州軍山川城寨圖。己未,上出以示王欽若等曰:「處置咸得其宜,至於儲備,亦極詳悉。宜令別畫二圖,用樞密院印,一付本路,一留樞密院,按圖以計事。」
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有屯兵處,竝選諸司使副及御前忠佐為都監駐泊,令以時訓練。
辛酉,賜泰山隱士秦辨號貞素先生,放還山。辨自言百三十歲【二六】,上召至京,與語,多言五代事,亦無他術,但能服食致長年耳。
癸亥,詔幕職、州縣官除廣南、福建路令預借俸錢外【二七】,江、浙、荊湖遠地,麟、府等州【二八】,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竝許預借兩月俸,餘近地一月。
是日,後宮李氏生子,知開封府周起方奏事,上謂起曰:「知朕有喜乎?」起曰:「臣不知也。」上曰:「朕始生子。」即入禁中,懷金錢出,探以賜起。李氏,杭州人,初入宮,侍劉脩儀,莊重寡言,上命為司寢。既有娠,從上臨砌臺,玉釵墜,心惡之。上私卜釵完當得男子,左右取釵以進,殊不毀,上喜甚。已而果生子,後封李氏為崇陽縣君,復生一女,不育。(李氏所生子是為仁宗。)
甲子,契丹主葬其母於顯州北二十里,詔以是日廢朝,仍令邊城禁樂三日。
丙寅,廢秦州破他嶺采木務。務本楊懷忠所置,以車乘往來艱苦,故廢之。簽署樞密院事馬知節言:「前知秦州,按視得蕃界大、小落門皆巨材所產,已於逐處及緣路置軍士憩泊營宇。令蕃部感朝廷綏撫,各思保塞,望遣使諭諸族,令防援軍士同力采取,況俯臨渭河,可免牽輓之役。」從之。
戊辰,詔:「應內外官犯罪被鞫,事理昭然,不即引伏,觀望滯留者,竝權格俸給,仍不得領務,常從亦罷去之。」先是,虞部員外郎、知通州李泰清以不察鹽場官為盜,累遣官按劾,不承,為御史臺所舉,故有是詔。
太常博士石待問上時務策十數條,大率言:「北鄙凶變,非與中國渝盟,即遭其弟篡奪,乞選將練兵,為之備豫。」又言:「先朝多任中人,陵轢將帥,故罕成功。」上曰:「人臣指陳時政,有關朕躬過失,雖不近理,亦當優容之。待問乃以祖宗制度所無之事,恣為矯誣【二九】,是不可恕也。待問制科策名,必將升用,但謹其操履,胡施不可,何乃自貽躁妄之咎乎?」即命翰林學士李宗諤詰之,待問辭窮,已而責授滁州團練副使,不得簽署州事。(歐靖聖宋掇遺,云待問上疏諫修昭應宮,云「羣臣皆以陛下在堯、舜之上,臣謂不及唐太宗遠矣」,坐是被黜。附見,當考。)
初,封泰山,命宰相王旦譔封祀壇頌,知樞密院王欽若譔社首壇頌,陳堯叟譔朝覲壇頌。甲戌,旦加兵部尚書,欽若戶部尚書,堯叟工部尚書,頌成示賞也。
乙亥,出內庫錢五百萬贖故宰相呂端居第賜其子藩【三○】。先是,上謂王旦等曰:「端諸子皆幼,長子藩病足,家事不理,舊第已質於人,兄弟有不同處者。昨令中使視之,藩扶杖附奏,求賜差遣。朕思之,不若出內庫錢贖還舊第,令其聚居。又僦舍日得千錢,可以贍養。然藩頗懦,當諭旨,凡有支用,置簿,歲上內侍省。」後六年,藩為弟蔚娶妻,又表獻居第,求加賜予,且言負人息錢甚多。旦曰:「陛下卹孤念往,以勸人臣,而藩重煩聖念,不可聽。」上曰:「宜別出內庫金帛賜之,俾償宿負。藩弟荀,仍與西京差遣,令藩同往【三一】。自今無得借使他財,命有司為掌僦課給其家,復詔樞密院察其妄費。」旦曰:「陛下推恩終始極矣。唐元和中,還魏徵舊第【三二】,止降一詔,何嘗委曲如是耶?」(王旦所云事在八年八月,今并書。)
上封者言,戎、瀘州夷人前歲為梗,蓋淯井監深在溪洞,官司少人往來,致茲稔惡。丁丑,詔江安縣監軍量分兵巡警之。
戊寅,詔:「訪聞關右民每歲夏首於鳳翔府岐山縣法門寺為社會,游惰之輩,晝夜行樂,至有姦詐傷殺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會日數,禁其夜集,官吏嚴加警察。」
太常丞乞伏矩奏:「川界弓手役戶多貧乏,困於久役,州縣拘常制不替,以至破壞家產。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不曾離業,卻有限年;弓手係第三等戶,久不許替,深未便安。乞自今滿三年與替,情願在役者亦聽,其第三等戶不足,即於第二等戶差充。」奏可。(會要祥符三年四月事。)
是月,知雄州、兼河北安撫使李允則,言久戍邊,乞給假暫乘傳赴闕,詔從之。(此據會要。)允則過天雄,時寇準實知府事,謂允則曰:「聞君在雄設宴特盛,能為準作小會否?」允則曰:「方入奏,不敢留。還日,當奉教。」及還,準與之飲,妓樂器用,皆極華侈,意將壓之,謂允則曰:「許準作會來日可乎?」允則唯唯。準顧左右曰:「妓樂如今日,但無設百戲。幄帟牀榻,留以假之。」允則曰:「妓樂皆如今日。其他隨行,可略具也。」明旦,視其幄帟皆蜀錦繡,牀榻皆吴、越漆作,物物稱是,準已愕然。及百戲入,允則曰:「恐外尚有雜伎【三三】。」使召之,則京師精伎至者百數十人。準視之,大驚,使人詢之,則牀榻脫卸,氊裹駞載,雜伎變服為商賈以入。準深服其才,亟薦於上。雄之僚吏尤允則曰:「寇公尚氣,奈何以此勝之?」允則曰:「吾非欲勝之,姑示以軍行出沒之巧耳。」雄之諜者,嘗告遼國要官陰遣人至京師,造茶籠、燎爐。允則亦使倍與直作之,纖巧無毫髮之異,且先期至,則攜入榷場,使茶酒卒多口者夸說其巧,令北商遍觀之,如是者三四。知遼官所市者已過,乃收之不復出。遼中相傳,謂允則賂之,恐有姦變,要官無以自明,乃被殺。其知術大抵類此。(此據龍川別志。)
五月辛巳,內出手札示編修君臣事跡官,曰:「張楊為大司馬【三四】,下人謀反,輒原不問,乃屬之仁愛門,此甚不可者。且將帥之體,與牧宰不同,宣威禁暴,以刑止殺,今凶謀發覺,對之涕泣,愈非將帥之事。春秋息侯伐鄭,大敗,君子以為不察有罪,宜其喪師。今張楊無威刑,反者不問,是不察有罪也。可即商度改定之。」
壬午,以西凉府纣諾族瘴疫,詔賜首領溫逋等藥。
上謂輔臣曰:「西鄙鹽犯者甚眾,當更寬之。」馬知節曰:「寬之則犯者愈多,不若減解池鹽價。」陳堯叟曰:「解池鹽已行商,不容官減其價。誠能減之,則青鹽之禁不必寬也。」
癸未,詔權停今年貢舉。
甲申,京西提點刑獄官、知河陽高紳修黃河岸,以棄石累之,計省工鉅萬,而又堅固,賜詔奨紳。
東封歲,南陽郡康孝王惟吉有疾,不克從,屢賜手詔,勗以調養稍愈,馳詣行在。車駕還頓鄆州,惟吉迎謁,上勞問再三,喜形於色。明年,疾復作,不能朝謁。車駕屢臨省之,或親視其灼艾。日給御膳,為營佛事,設科醮,令開封府揭榜募能醫者。及增劇,八日之內,臨問者五。丙戌,車駕方自其第還,聞其不起,復往,哭之慟,翌日,對宰相語及,又泣下。惟吉好學,喜屬文,雅善草隸、飛白,性至孝。初,太祖命孝章皇后撫養之,后親為櫛沐,及上僊,哀過所生。咸平初,賜諸王太宗聖容【三五】,又特以太祖、孝章畫像、服玩、器用賜惟吉,歲時奠饗,哀慕不自勝。每誦詩至蓼莪「父母劬勞」之句,涕泗交下。宗室中有賢明之稱焉。
丁亥,度支判官曹谷言:「內外羣臣上封者眾,尤煩省決。自今望令言錢穀者先檢會三司前後編敕,議刑名者引律令、格式、刑統、詔條,論戶稅者須按農田敕文,定制度者竝依典禮故事,各於章疏具言前後詔敕。如己有條貫者,即明言雖有某年月日詔敕,今來未合便宜,乞行更改,方許承接。」從之。(曹谷,未見。是年有河中通判曹谷,又別一人。)
己丑,詔河東安撫司半年一入奏邊事,如有急切,不拘此限。
癸巳,補虎翼軍士張福、郭〈王已〉、盧興為軍小校,劉福為隊長,賜錦袍、銀帶【三六】。福等隸戎、瀘州巡檢,討蠻,保於百井谷茵幫山,寨柵峻不可陟,福等六人願先登,捫蘿躡石,累足一跡而上,遂破之,二人死焉。是日,軍還,對於便坐,特加奨擢。有司又閱其籍,凡一百二十五人,以年老當退為剩員,上曰:「此兵討賊還,不當拘以常例。」竝命復本軍。他日,上語近臣曰:「孫正辭等初入蠻境,駐軍夾灘,蠻人據險為寨,路狹而峻,望之若不可上。軍卒有先登者,徑入其寨,蠻人盡走,始知畏懼。然正辭等遇賊,頗多殺戮。誅其有罪,猶不獲已,童稚無知,不能矜免,此甚可念。固知軍旅一出,必有橫被其禍者,可不戒乎?」
甲午,詔奨知益州任中正,轉運使言吏民列狀願借留之也。中正及并州劉綜皆以善政聞,上謂輔臣曰:「藩方重地,切在得人,朝行中亦難其選。自今須歷方面,始可擢為大官,卿等志之。」
乙未,御崇政殿,慮囚,死罪以下遞降一等。
庚子,詔河東、陝西夏秋租稅竝令輸送本屬,不得支移。
辛丑,京師大雨,平地數尺,壞軍壘民舍,民有壓死者,賜以金帛。
癸卯,以益州路轉運使、祠部員外郎張若谷為度支員外郎,陝西路轉運使、屯田員外郎李士龍為都官員外郎,賞戎、瀘供餽之勞也。
環州高繼忠言:「國家西陲軍壘,宜常完葺。趙德明雖稱藩,然頗不遵誓約。近有所部蕃族釀酒,召內屬戶飲之,欲誘其背畔,被飲者皆以其事來告。」上謂宰相曰:「方今四海無虞,而言事者謂和戎之利,不若克定之武也。」王旦曰:「止戈為武。佳兵者,不祥之器。祖宗平一宇內,每謂興師動眾,皆非獲已。先帝時,頗已厭兵。今柔服異域,守在四夷,帝王之盛德也。且武夫悍卒,小有成功,過求爵賞,威望既盛,即須姑息,往往不能自保,凶於國而害於家,此不可不察也。」上深然之。
丁未,封州刺史錢惟濟獻所為詩,上以其王公之後,留意文學,甚嘉之。因謂王旦等曰:「今文章體格,與近代不同。館閣中頗勤職業,每覽歌頌,皆以典雅相尚。至於該洽之士,如杜鎬者亦少。」且言:「鎬雖老,手不釋卷。陳彭年亦勤於筆硯,常日書萬字。」又曰:「彭年近令編次龍圖閣、太清樓書,又赴編修君臣事蹟所,以備討論。仍掌三館檢討,修起居注。凡有詢訪,應答甚敏,亦不多得也。」
是月,契丹所部南北大王、皮室、乙室、頻畢太師、奚,室韋、黑水女真等賦車二千乘,於幽州載戎器,將伐高麗,(按:女真不屬契丹,此舉又為高麗及女真所敗,不知所調車乘何以及女真,豈別種耶?)殺其臣邢抱朴,召劉晟知政事,又召隆慶。隆慶反側,辭以避暑,不行,輒繕完兵甲,遣親信以私書交結國中貴倖。其親信錄書來告雄州,訴其主不能敦協親族,國人思漢。上知隆慶教為之,密諭邊臣沮其意。
六月庚戌,賜石隰州都巡檢使、汝州防禦使高文岯綵二百匹、茶百斤。文岯母在晉州,因其請告寧省,特有是賜。文岯尋以母喪起復。(甲寅起復,今竝書。)
供備庫使謝德權言:「準詔,導太一宮側積水。今開渠抵陳留縣界,入亳州渦河。望令於逐處造橋,以濟行者,仍約束緣河州軍疏治。」從之。
癸丑,屯田員外郎、知河中府楊舉正言,得本府父老、僧道千二百九十人狀,請車駕親祀后土。節度使寧王元偓復以為請。上曰:「此大事也。」詔不許,其父老、僧道欲詣闕者止之。
乙卯,汴口淺澁,命知制誥孫僅祭告,既而澍雨,水漲,公私無滯。
知雄州李允則,言契丹界累歲災歉闕食,多來近邊市糴。詔本州出廩粟二萬石,賤糶以賑之。
丙辰,頒諸州釋奠玄聖文宣王廟儀注并祭器圖。
先是,陝西饑民有鬻子者,口不滿千錢。詔官為購贖還其家。(實錄正月末,書是月陝西小饑。今乃書前歲陝西小歉,民有鬻子者。兩書差互,略刪潤之。)
詔在京店宅務自今止以元額為定,不得輒增數剗奪。
翰林侍讀學士、禮部尚書郭贄卒。故事,無臨喪之制。上以舊學,故親往哭之,廢朝二日。贈左僕射,諡文懿。錄其三子為大理寺丞、評事。
庚申,詔泰山修崇宮廟,有輦取土石傷踐民田者,并加給賜。
辛酉,定持仗劫盜本無強意傷人者罪,上以舊條未適,申令法官參議而差減之。
壬戌,以都官員外郎、知制誥、知兗州朱選為兵部員外郎,京東轉運使、金部員外郎馬元方為司勳員外郎,餘竝如故,賞泰山修封之勞也。使臣、軍校、兵匠悉第遷之。
癸亥,保安軍言趙德明率所部營於资子山,大起居第。
戊辰,開封府言咸平、尉氏縣蝻蟲生。
庚午,詔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獄具,請鄰州通判、幕職官一人再錄問訖決之。
辛未,令南康軍長吏祭蛟。時內侍趙敦信使還,言江中有蛟,為行人害,舟筏多覆溺者,因請飾其廟宇。上曰:「害及吾民而守臣不以聞,何也?」乃詔安撫使按察之。尋又作戒蛟文,刻之江側。(作戒蛟文乃六年十月事,今并書之。)
翰林侍讀學士、禮部尚書邢昺被病請告,詔太醫院診視。上親臨問,賜名藥一奩,白金器千兩,繒綵千匹。國朝故事,非宗戚將相,無省疾臨喪之行,惟昺與郭贄以恩舊特用此禮,儒者榮之。昺二子皆為外官,即日命內侍傳旨中書召還視疾。及卒,廢朝二日,贈左僕射,三子竝進秩。
雍熙中,昺獻禮選二十卷,上嘗因內閣暴書,覽而稱善,召昺同觀,作禮選贊賜之。昺言家無遺藳,願得副本。上許之,繕錄未竟而昺卒,亟詔寫二本,一本賜昺家,一本俾置冢中。昺在東宮及內庭侍講,說孝經、禮記者二,論語十,書十三,易二,詩、左氏春秋各一,據傳疏敷繹之外,多引時事為喻,深被嘉奨。洪湛之得罪也,昺力居多,王欽若德之,昺絕寵幸,亦欽若左右之也。其後昺妻每至欽若家,欽若迎拜甚恭。昺子仲寶,貪猥不才,舉止率易,士大夫無不鄙笑其為人,及欽若在中書,用為三司判官。
有蔡守讓者善射,太宗嘗令在東宮侍射,後至殿直。及上省昺疾,因記守讓,令訪其子孫,而子已死,有孫纔三歲,以為三班奉職。
壬申,詔完築豐州城。
甲戌,以多雨,遣皇城親從卒八人分往畿縣察視民田。還,言積潦廣處至五十七步,而苗稼無所傷。
注釋
【一】如習知馬事欲留者「者」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一之二補。
【二】嘗言古今殊時「時」原作「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治蹟統類卷二七累朝任用逸民改。
【三】緣路修館舍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三四作「緣路修飾館舍」,於義為長。
【四】時王時送伴遽回「王時」,同上書作「王隨」。王時,宋史未見,王隨則見宋史卷三一一。
【五】方納稅租「稅租」原作「租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六】官亦足用「足用」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全文乙正。
【七】乃出貴廩食吟軫田夫吟「乃」原作「及」,上「吟」字原脫,「軫」原作「珍」,據編年綱目卷七及上引宋史全文改補。
【八】與驛遞鋪卒相毆「鋪」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九】或以告卒言夜寒「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其婦曰「其」上原衍「告」字,據同上書刪。
【一一】將帥才略無聞「才」原作「方」,據同上書改。
【一二】授之成算「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三】苟前進而小有不利宋本、宋撮要本作「苟牆進而前小有不利」。
【一四】願預其行「預」原作「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八馬知節傳改。
【一五】緣諸州軍據文,「緣」下當脫「河」或「邊」字。
【一六】仍科本罪「科」原作「糾」,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五改。
【一七】累世將相「累」原作「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石保吉傳改。
【一八】並同罪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同罪」二字及「州縣」下「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七補。
【一九】曾任河北河東陝西及川廣鈐轄親民者「河北」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五令翰林學士以下歲舉官詔補。
【二○】諸路轉運使副「副」字原脫,據同上書補。按本編下文亦作「轉運使副」。
【二一】先於閣門投進後方得入見「門」原作「內」,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一、上引宋大詔令集改。
【二二】並於上件籍內選過犯少「選過犯少」,上引宋會要、宋大詔令集及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均作「選過犯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