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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

坟山类 林侯判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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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侯判谋山

黟县李昊六,“状告为捏谋祖墓事:土豪王治九,垂涎寿坑吉地,插入无由,欺死瞒生,摹写父手典契,吞谋祖坟,开茔十葬。且父虽贫,不将祖山出典。试问干证,尽系豪恶故知。奸计一设,祖骸难保。乞恩抹契杜害,枯骨沾恩。上告。”王治九诉曰:“状诉为刁奸脱骗事:父债子还,律有定例,健讼李昊六,父手将山一段,契典纹银二十两,即取无还,理合照契受业。殊刁图骗,架告吞谋。不思伊父虽亡,干证现在,契书一纸,永久可凭。哭恳斧断,不遭奸骗。上诉。”林侯审云:“山有定主,谋者妄矣。债有常例,负者非焉。王治九只可据理取债,不可执典契而葬李昊六之山。李昊六亦须代父偿银,不可昧天理而负王治九之债。仰中亲速为允释,毋效鹬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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