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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九十八·志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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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一

△宿卫之制佥军之制 军户

蒙古起朔方,兵制简易。部众自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尽佥为兵。非其部族者,谓之探马赤军。及取中原,佥民兵谓之汉军。得宋降兵,谓之新附军。

世祖至元七年,始定军籍及补替交换之法。南北混一之后,以蒙古、探马赤军屯于中原之地。江淮以南,则以汉军、新附军戍焉。又命亲王将重兵镇抚西北边及和林。内建五卫以象五方,置都指挥使领之。凡诸卫、诸万户,皆兴屯垦以赡军食,大抵仿唐人府卫之制而变通之。其规画可谓宏远者矣。

然不及百年,兵力衰耗,而天下亡于盗碱。何也?其失在军官世袭,使纨绔之童騃,握兵符、任折冲,故将骄、卒情,不可复用也。

今汇其兵制之可考者,著于篇。而站赤、弓手、鹰房、铺递之类,前志所有者亦附而存之。

夫因武备之堕弛,以召夷狄、盗贼之祸,自唐、宋以来往往如此。若元人之事,尤为后世之殷鉴者哉。

太祖始选千百户及自身之子弟八十人为宿卫,七十人为护卫散班。及即位,增为一万人,宿卫一千,带弓箭人一千,护卫散班八千。以功臣也孙贴额等领之,分番入直,每三日而一更易,谓之怯薛歹,译言番直卫宿之众。

其后以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为佐命元功,俾世为怯辞之长。凡申、酉、戌日,博尔忽领之。博尔忽早卒,代以别速部,太祖自领之,为也可怯薛。也可者,译言第一也。亥、子、丑日,博尔本领之,为第二怯薛。寅、卯、辰日,木华黎领之,为第三怯薛。巳、午、未曰,赤老温领之,为第四怯薛。赤老温卒,常以右丞相领之。

凡怯薛长之子孙,或为帝所亲信,或以宰相荐,或以次即袭职,虽官卑勿论。而四怯薛之长,或又命大臣总之,然不常设。

其执事之名,侍左右带刀及弓箭者,曰云都赤、阔端赤。管鹰者,曰火儿赤、昔宝赤、怯伶赤。书写圣旨者,曰札里赤。主文史者,曰必槊者。主饮食者,曰博尔赤。司槊者,曰八剌赤。掌酒者,曰答剌赤。管车马者,曰兀剌赤、莫伦赤。尚衣服者,曰速儿赤。牧驼者,曰贴麦赤。牧羊者,曰火你赤。捕盗者,曰忽剌罕赤。奏乐者,曰虎儿赤。分番入直,皆统于四怯薛之长。而云都赤,尤为侍御之亲近者,或二人、四人,多则八人,虽宰相奏事,无云都赤侍侧,则不敢进。故中书省移咨诸行省,必曰某曰云都赤某值曰焉。

太宗即位,申明宿卫之制,自后皆遵为故事。凡太祖以下所御斡耳朵,皆设宿卫,给事左右,如平时。天历二年。汰其冗滥,武宗、仁宗位下,各定为八百人,英宗位下卫,增七百人。中书省臣言,旧给事人有失职者,诏百人。旧史本纪:是年,枢密院奏:奉旨裁省卫士,今定大内四宿卫之士,每宿卫不过四百人,累朝宿卫之士不过二百人,四怯薛当留者各百人。彼此抵牾,未知谁是。至正七年,中书省臣言:“兵费不给,各位怯薛冗食甚,乞加简汰。”帝牵于众请,诏三年后减之。

至侍卫亲军之属,中统二年,论武卫亲军都指挥使李伯佑。汰本军老弱,以精锐代之,以宋降将王青为总管,教武卫军习射。三年,以侍卫亲军都指指使董文炳兼山东东路经略使,共领武卫军事。又命山东行省散吉思,每千户内进二人充侍卫军。至元二年,增侍卫亲军一万人。内女直人三千,高丽人三千,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置千户以领之。三年,改武卫为侍卫亲军,分左右翼。是年五月,帝谓枢臣曰:“侍卫亲军非朕命,不得充他役。其修琼华岛士卒。即日放还。”四年,谕东京等路宜抚使,命于所管户内,以十等为率,从上第三锫选侍卫亲军千八百人。若第三等不敷,于二等户内佥补,并其家属赴中都应役。八年,改立左、右、中三卫,掌宿卫扈从,兼屯田。十六年,又置前、后二卫,始备五卫,以象五方。是年,选扬州新附军二万人,充侍卫亲军。十八年,阿沙阿剌言:“今春,本命总领河西军三千人,带虎符金牌者甚众。征伐之直,无官置何以驭之。”枢密院以闻。乃立店兀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二十三年,依唐兀卫例,立钦察卫,后至治二年分为左、右两卫。二十四年,立贵赤卫。二十六年,枢密院官暗伯奏:“以六卫六千人,塔剌海勃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江甫镇守军一千人,总一万人,立武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掌修治城隍及中都工役之蓄。”二十九年,枢密院臣言,“六卫内领汉军万户见存者六千户,拟分为三等。力足以备车马者二千五百户,每甲令备马十五匹、牛车二辆。力足以备车者五百户,每甲令备牛车三辆。其三等户,惟习战计,不任他役。庶各勤其事,兵亦精锐。”从之。

元贞元年,立西域亲军都指挥使司,又改立虎贲亲军都指挥使司。先是。至元十六年立虎贲军,十七年置都指挥使,至是始立都指挥,置司。二年,诏蒙古侍卫所管探马赤军人子弟,投诸王位下者,悉遵世祖成宪,发还原役充军。二年,禁军将擅易侍卫军,蒙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令其奴别人军籍,以其主资产之半畀之。军将故纵者,罢其职。

大德九年,改蒙古侍卫指挥使司为左右翊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至大二年,立左、右阿速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初,至元九年立阿速拔都达鲁花赤,二十三年为阿速军攻镇巢残伤者众,诏以镇巢七百户属之。总为一万户,隶前后二卫。至是始改立焉。又有威武阿速军亲军都指挥使司,建置年分阙。三年,定康礼军籍,立康礼卫亲军都指挥使司。诸王阿只吉火郎撤所部探马赤军后属康礼氏者,亦遣使乘传置籍云。

皇庆元年,改隆镇上万户府为隆镇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初,睿宗尝于居庸关立南北口屯军,至元二十五年以南北口上千户所领之,至大四年始改隆镇上万户府。至是,又改隆镇卫。后又以哈儿鲁千户所隶之。

延祐元年,隆禧院奏:“世祖影殿有卫士守之,今武宗御容安在大崇恩寺,请依例调军守卫。”从之。

至治元年,增太庙卫士八百人,命佥院哈散等领之。十二年,右丞相拜住言,“先脱别贴木儿叛时没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户,与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户,清州彻匠二千户,合为行军五千,请立宗仁卫以统之。”于是命拜住总卫事,给虎符牌面如右率卫府。

天历元年,立龙翊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左钦察卫唐吉失等九千户隶之。

至顺二年,改宜忠扈卫扈军都万户府为宜忠斡罗思扈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未几,做遣扈卫亲军六百人归原籍。是年,改东路蒙古军万户府为东路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至正二年,立宣镇侍卫府,命伯颜领宜镇侍卫军。

至呈太后之宿卫,曰左、右都成卫。至元十六年世祖以新收侍卫亲军一万户。属东宫,立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三十一年复属皇太后,改隆福官左都威卫使司。皇庆元年,以王平章所领一千人,立屯田。至元二十一年,枢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马赤军属之东宫。二十二年,改蒙古侍卫亲军指挥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宫右都威卫使司。所谓五投下者,木华黎部将按察儿、孛罗、笑乃□、不里海拔都儿所领之探马赤也。

曰中都威卫。大德十一年,立大同等处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至大四年,皇太后修五台寺,遂移属徽政院,增以京兆兵三千人。延祐元年,改为中都威卫使司。七年,以属徽政院不便,命枢密院总之,改为忠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曰卫侯直都指挥使司。至元元年,裕宗招集控鹤一百三十五人。三十一年,徽政院增为六十五人,立卫候司领之,元贞元年,皇太后复以晋王校尉一百人隶焉。大德十年,增以怀孟从行控鹤二百人,改卫候直都指挥使司。至大元年,复增至六百人。至治二年,罢。四年,隶于皇后位下。后复置焉。

皇太子之宿卫,曰左右卫率府。至大元年,诏以中卫兵万人,立卫率府。时仁宗为皇太子,曰:“世祖立五卫,象五方也。其制犹中书之六部,不可易。”遂令江南行省、万户府选锐卒一万人,为东宫卫士,立卫率府以统之。延祐元年,改忠翊府,复改为御临亲军都指挥使司,又改为羽林亲军。英宗为皇太子,改为左卫率府。延祐五年,以詹事秃满迭儿所管速怯那儿万户府及辽东女直两万户府、旧志有女直侍卫亲军万户府、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即辽东女直两万户府。右翼屯田万户府兵,合为右翼率府。

凡大朝会,则列宿卫之兵为围宿军。至元二十六年,命大都侍卫军内起一万人赴上都,以备卫宿。至大四年,皇太子令,以大朝会,调蒙古、汉军三万人备卫宿,乃遗使发山东、河北、河南、江北诸路军至京师,复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卫整器仗车骑。皇庆元年六月,命卫率府军士备围宿,守隆福宫内外禁门。复增置百户一员,调钦察、贵赤、西域、唐兀、阿速等卫军九十人,守诸掖门。又命千户一员、百户一员,备巡逻。延祐三年,以诸侯王来朝,命卫宿军六千人增至一万人。未几,又增色目军一万人。枢密院臣言:“围宿军不及数,其己发各卫地远不能如期至,可选刈草书及青塔寺工役军,先备守卫。其各卫还家者,亦发二万五千人,令备车马器械。俱会京师。“从之。六年,知枢密院事塔失贴木儿言:“诸汉人不得点田宿军,图籍系军数者,虽御史亦不得预知,此国制也。比者,领围宿官言:中书命司计李处恭巡视守仓库军,有旷役者,则罪之。而李司计擅取军数,箠士卒,在法为过。臣等议,宜令中书与枢密遣人案之,验实以闻。”从之。是年,命知枢密院事众嘉领围宿,发五卫军代羽林卫军。至治元年。帝幸石佛寺,以垣啬疏坏,命枢密副使术温台等领卫宿军,以备巡逻。天历二年,枢密院臣言:“去岁奉旨调军把守围宿。时各翼军人皆随处出征。亦有溃散者。故不及依次调遣,止于右翼侍卫及右都威卫内,发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备围宿。今岁车马行李,臣议于河南、山东两都督府内选兵一千人,以备扈从。”从之。盖调镇戍之兵充围宿,非旧法也。

大祭祀,则为仪仗军。至元十二年,上尊号告祭天地、宗庙,调左右中三卫五千人为跸街清路军。至大二年,上尊号,枢密院调卫军一千备仪仗。三年,上皇太后尊号。行册宝礼,用内外仪仗军及五色甲马军二百人。四年,合祭天地、太庙、社稷,跸街清道及守内外坛壝门,用卫军一百八十人。是年,奉迎武宗玉册袝庙及祭享太庙,俱用跸街清路军一百五十人。皇庆元年,天寿节行札,用内外仪仗军一千人。至治元年,命有司选控鹤卫士及色目、汉军以备仪仗。是年定卤簿队仗,用三千二百三十人。仍用仪仗军一千九百五十人以备仪仗。天历元年,亲祭太庙内外,用仪仗军并五色甲马军一千六百五十名。二年,正旦行礼,用仪仗军一千人享太庙,用跸路清街军一百人,看守米凡盆军一百人。天寿节行礼,用仪仗军一千人。皇后册宝,用仪仗军一千二百人。

车驾巡幸,则为扈从军。至元十七年,发忙古□、抄儿赤所领河西军及阿鲁黑麾下二百人,入备扈从。至大二年,皇太后将幸五台山,中书省臣议:“昔大太后尝幸五台,于住夏探马赤及汉军内各起扈从军三百人,今请如故事。”从之。是年,枢密院臣言:“来岁车驾巡幸,请调六卫军骑卒六千人备车马器仗,与步卒二千人扈从。”允之。

车驾巡幸,警夜以备非常,则为巡逻军。皇庆元年,丞相铁木迭儿奏:“每岁幸上京,于各宿卫中留卫兵三百七十人,以备巡逻。今岁多盗贼,宜增留一百人。”从之,仍令枢密院中书省分领焉。延祐七年,诏留守司及虎贲司官,每夜率众巡逻。

守护仓庠,则为看守军。镇守海口侍卫亲军屯储都指挥使司,建置年分阙。至元二十五年,以卫军二十人,分守大都城外丰润、丰实、广贮、通济四仓,又调卫军五人看守枢密院粮仓。大德四年,调军五百人,看守新开河闸。延祐三年,岭北行省乞军守卫仓库,命于丑汉所属万户摘探马赤军三百人与之。

岁漕以卫军弹压,则为镇遏军。延祐元年,枢密院臣奏:“江浙运粮八十三万余石,前来直沽。请差军人镇遏。”诏依年例,调军一千人,命右卫副都指挥使伯颜领之。三年,海运至直沽,枢密臣奏,“今岁军数不敷,乞调卫军五百人巡遏。“从之,七年,调海运镇遏军一千人,如旧例。

太宗元年,诏诸王并众官人投下佥军事理,有妄分彼此者,罪之。每一牌子金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之,仍立于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进役军人,皆处死。

七年,佥宜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人匠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名佥军一名。

八年,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名佥军一名,命答不叶儿领之。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大原等路,除先佥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名数内,每二十丁佥军一名,亦命答不叶儿领之。蒙古旧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皆为兵。至是始有佥军之制焉。

十三年,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亡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总佥军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十五人余。今年蝗旱,民力艰难,往往在逃。今后止验在民户佥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

定宗二年,诏:“蒙古户,每百户以一名充拔都儿。”

宪宗六年,皇弟忽必烈奏请续佥内地汉军,从之。

世祖中统元年,罢解州盐司一百人。初,盐司原籍一千户,一十户佥军一名。阿蓝答儿倍其役。帝以重困民,立罢之。

三年,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大原、卫辉、怀孟等路,有旧属按札儿、勃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海拔都儿所管探马赤军,乙卯岁为民户,亦有佥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佥定,已入籍册者,令从各万户出征;其漏者及入蒙古、汉人民户内者,悉佥为军。”三年,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经佥把者,宜遵别路之例从军。”凤翔府屯田军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刁国器所管重佥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遣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奥告已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佥防城兵。

四年,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译言质子也)。”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见营军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在;所营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实、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牛、种田人同。凡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行。若贫乏者,于本万户内不应出秃鲁花之人,通行经济。或无亲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岁替换。凡隐匿代替,及妄称贫乏者,罪之。是年,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钽内尽实佥补,自乙卯年定大军籍之数,悉金起之。”是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佥镇守军,命亦里不花佥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佥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陕西四川行省言:“新佥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

四年,佥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诏:“佥平阳、太原民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塔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符,不论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三千人,立之百户、牌头子,赴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安两路佥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二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四百二十人,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议定应金军户,验丁数,佥军二千人。”五年诏益都李璮佥军,仍依旧数充役。是年,中书省臣言:“佥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听之。”

六年,佥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二月,佥民兵二万赴襄阳。三月,诏益都起佥一万人,人给钞二十五贯。其淄莱路各处非李璮旧管者,佥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人户,亦令酌验丁数,佥事起遣。

九年,河南行省请益兵,敕诸路佥军三万。

十年,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虎头山立二戍,请益兵二万。敕拨京兆新佥军五千与之。四川行省言,“宋昝万寿攻成都,拟于京兆等路佥新军六千为援。”从之。五月,罢佥回回军,佥陕西探马赤军。

十一年,诏延安府、沙井、静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佥军出征。敕随路所佥新军,其户丝银均配于民户者,并除之。是年,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佥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佥丁壮七百余人,并保甲丁壮,令珣统领,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佥辽东蒙古及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征。敕再佥登、莱州丁壮八百人,付五州经略司。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乞佥河西等户为军,讨镇巢军及滁州。敕进使与萧州达告花赤,同验各色户计物力宫强者,佥超之。

十四年,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捕猎户,佥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之。敕河南已佥军万人后免为民者,复籍为兵,付行中书省。枢密院言:“两都、平滦猎户新佥军二千,皆贫无力者,宜存恤其家。”从之。

十三年,免沂、莒、胶、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复其租税二年。

十五年,佥军万人征云南。

十六年,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佥军还籍。自是终世祖之世,不复金发云。是年,诏河西未金军及富强有力者,佥六百人为军。二十年,又佥河西秃鲁华年及十五者充军,则补军籍之漏,与佥于民户者不同。

元之军户,定于至元十九年。三月,枢密院取会到诸色军数,呈准尚书省勾集诸路管军民首领官,赴都从新攒籍,分拣军户,呈中书省议准施行,基条件凡十有二事:

一,至元七年终以前历年军籍内。

一,正军并贴户,若本路收差当役者,凭籍依旧当军。

一,军籍攒定以后补替交换并贴户,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止从见役当军。

一,七十二万正军并贴户,历年不曾攒报,亦不曾佥补,见在军前应役,及津贴军钱;若各处收差科役者,除差当军。

一,正军放罢为民或为人匠,其元拔贴户在各处收差科役者,改正除差,从枢密定夺。

一,各处攒报军籍,有作无籍户收差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经官改断者,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依旧津贴当军。

一,军驱就招为婿,无论出舍不出舍,与妇家同户当军。

一,历年佥军之后,为有事故令别户补替者。拟两户内留一户,丁力多者充军,丁力少者当差。

一,军内雇觅良民,照依原约,限满日出南,无原约者买使。

一,私走小路军户,谓进军。凭准至元四年军官报院家口花名册,省部断为民者。依已断为定。

一,益都等路元佥旧军内同贴户,计二百余户,依例壬子年同户者,分付军户一同当军;不同户者,除籍为民。

一,河南保甲丁壮军户,合凭至元七年河商行省军民官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册。

一,诸军奥告,仰军民官司常加优恤,军前合用军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发,依例应付,勿得横泛科差。

四月,枢密院奏,与中书省尚书商定分拣军户法,请降旨依例定李。其条面凡五事:

一,军籍内壬子年同籍亲属,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巳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七年以后收当差役者,除差同户当军。

一,至元七年以前军籍内里攒合并户计,依旧当军;今次手状内不在合并户计,除为民。

一,正军有雇觅惯熟人出军者听,军官不得代替本役军人。

一,女婿出舍者,如至元七年以前军籍有名,同里攒户例,当军。如定籍以后出舍,有同户主昏者归本户,无者,止津姑军户,从枢密院定夺。

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户下漏籍驱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主于军籍内攒报者,为良作贴户;若附籍驱口军籍内滑报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书,依已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六年以后收差者,为良作贴户。

九月,诏诸军贴户及同籍亲戚驱奴投诸王贯官以避役者,悉还之本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自是,天下之兵,户籍伍符,永为定制,不能更易焉。

若各路炮手军,则分拣于至元七年。初,太祖、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炮手。壬子年,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外,余同民户当差。至元四年,以正军田难,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以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故命各路分拣之。

十年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立牌甲,隶于万户、千户。八月,禁军官举债,不得重息,违者罪之。襄阳生券军至都,释其械系,听自立部伍,俾征曰本。

十一年,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乞进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及无丁者。“从之。

十二年,莱州酒税官王贞等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有图利之心。彼无籍小人,假乾讨虏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辱国实甚。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军人。可悉罢之,第其商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长清县尹赵文昌言:“切见军人昌矢石、犯霜露,倾家以给军需。捐躯以卫社稷,观其劳苦,实可哀悯。乃管军人等,不知存恤,纵令父兄子弟将军人家属非理占使。又以放债为名,勒军人使用,不及数月,本利相停,设有衍迟,辄加罪责。军人含冤抱屈,不敢诣官陈诉,致使久而靠损,深未为便。”枢密院韪其议,命诸路禁治施行。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军附官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逃亡者众,乞招诱之。”于是进行省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其生券军,官给牛种屯田。

十五年,枢密院臣言:“至元八年,于军籍中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名,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各总管府言:往往人亡产乏,不能兼充,乞免其余丁。”从之。十二月,定诸军官在籍者,除百户、总把外,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府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五月,淮西追宣慰司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初,宋之边将招纳北人及蒙古人为通事,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顾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廷议欲绵之军籍,未暇也。至是昂吉儿请抚而用之,以备异日征戍。从之。

十七年,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用兵江南,募死士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奴部下。及朱平,其人皆无所归,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之,仍使万奴部领,听范文虎、李庭节度。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户,取贴户淖贴正军充役。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贴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括宋手号军人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万户、千户统之。

二十一年,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诏问:乾讨虏人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抑欲散放还家耶?回奏:众言,自围襄樊渡江以后,与国家效力,愿还家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之兵制,手记军死,以兄弟若子承代。诏依汉军例籍之,毋涅手。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台言:“宋之盐军内附,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定军籍条例。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久,而强者弱,弱者强,与旧籍不符。其同户异籍者,又私订年月以相更代。至是革之。

二十四年,枢密院臣言:“居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其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从之。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为募军数少,于民间选择壮丁、义士等名目。归附后,依旧为民。岂期军民长官不肯奉公,递互计较,展转刁登贩卖,至于贫点不能申诉,终身充役者有之。在后因攒册已定,官府无由改正。既定之后,管军官教使军人妄指百姓,或以为军人户下人口,或称与军官亲戚,或称归附时随某官捍御某处,撢行越躐管民官司,称直勾追监收扰吉,勒使承当军役。自军民各另之后,其弊愈甚。本省虽严行禁约,缘为军民不相统摄,事有未孚。参详各翼新附军人,俱有定籍,民户已有抄数。户册宜各依原籍,不许军官径直差人勾扰百姓充军,似为便当。”中书省韪其议,从之。大抵分拣军户之后,以用兵江南,或籍军官子弟,或籍余丁,又或籍未成了者为渐丁。洎朱平,则籍新附军,又从丞相伯颜请,括宋手号军而籍之。凡至元九年所拣定者,为七十二万正军。其余皆无可考。以元之兵籍,汉人不闻其数,惟枢密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得而详焉。

三十三年,枢密院议:“本路官史不肯用心体覆,将贫难无力军人不行申报,却将有力军人徇情捏合虚报贫难者,依刷军例断没罢职施行。”

大德三年,枢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后,军马别无调度,所司不知抚养,以致军前歇役者日多,起补之间。官吏又夤缘作弊。乞戒中外军官奥鲁官,各倏乃职,严行禁治,违者轻罪从枢密院点降,重者闻奏。”其颁降之条画:

一,贫难逃户,限一百日出首,复业者免本罪,绐付旧产,并免役三年。复业后再逃者,杖六十七,邻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并减二等科断。

一,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出征边远者全行蠲免,其余有物之家,奥鲁官凭给有司印文,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

一,军户限地四顷之外,其余地亩税银依前体例送纳。

一,奥鲁官不得骚扰军户,擅科军差。

一,一切军需,管军官常切用心提调,无致损失。

一,诸翼军人,并须选枫习壮丁常加教练,管军官不得徇私受贿,令亲丁、驱口买名代替。

一,军前私放钱债,虚钱实契,至归还时多余取利者,追征没官,酌量治罪。

一,军官不得多余占使私役军人,尤不得擅科钱物。

一,衣装粮料,并仰本翼正官公同给散,不得中间克扣,违者罪之。

一,奥鲁官不得重役贫难军户,有徇私隆蔽者罪之。

一,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如理断不公者。许诉于肃政廉访司。若有凶徒恶党,闪避军役,风闻公事,恐吓官吏钱物者,严行治罪。

大德元年,御史台议:“军官万户、千户、百户,各有被使札也定数。近年各处军官,除合香札也外,又行多余差占正军,作祗侯、曳剌、知印等名色,既无定例,合行禁治。”从之。

至大四年,颁存恤军人条画:

一,探马赤军累次佥起渐丁,以致气力消乏,除至元九年籍定军人外,已后续佥渐丁,杈宜在家存恤津助旧军,其渐丁军千户、百户、奥鲁官并行革罢。

一,因军人气力消乏,侍卫汉军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迤南汉军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自下轮流,以恤兵力。

一,各路存恤六年贫难军人,今已限满,依已降诏书内直姑屯田军户,一体在家存恤。

一,州县奥鲁官抚养军人,能使逃亡复业者优加升擢。

一,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提调官员及汉人、蒙古军官,非奉枢密院明文,毋得以点视为名。非理骚扰,其内外管军官,若有便利于军者,申呈枢密院次第施行。

皇庆元年,中书省臣奏:放军户李田歌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可等属诸王脱脱,乙未年入民籍,高丽林衍及乃颜叛,佥为军户。至元九年定籍,以在七十二万户之外,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奏为军户。至是,省臣言之,令遵乙未年之籍。后枢密院复改为军户焉。

至军人所掠买者,谓之驱口,又名撒花人口,亦曰投祥户。至元六年定蒙古军驱条画:凡探马赤告争驱口,令主奴对证,属实者,分付本主。驱死其妻子承伏,委是本户掳买者,亦付之本主。若主奴并无显证,又当军站民匠等差役者,依旧应差。

大德六年,定逃驱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并社长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仍于逃驱名下追钞一键,给捉获人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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