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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八卷)

第九章 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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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元代人的说法,“国朝大事,曰征伐,曰蒐狩,曰宴饗,三者而已”1。征伐离不开军队。蒙古建国初期,制度简朴,但军事决策和号令传达效率很高,军事组织系统较为严密。忽必烈即位后,“效行汉法”,对军事组织进行调整,达到了强化中央集权、适应统治全国需要的目的,同时保留了游牧民族军事组织的基本特征。由忽必烈确定的军事体制,基本上被后人承袭,沿用到元朝末年。

1王恽:《大元故关西军储大使吕公神道碑铭》,《秋涧集》卷五七。

第一节 军队

蒙古军蒙古国时期的军队,主要分成蒙古军和汉军两大类。

蒙古军以草原各部的蒙古人为主体,“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料为军”,按十进制编组成十户、百户、千户,“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2。千户是基本军事单位。十五岁以下的儿童,被编组成“渐丁军”,蒙古语称为“怯困都”军,作为蒙古军的后备力量。在战争中陆续被蒙古统治者招降和掳掠来的哈剌鲁、钦察、唐兀、阿速、康里、畏兀儿、回回、阿儿浑等族人中的丁壮,亦有不少“隶蒙古军籍”(《元史·也蒲甘卜传》),被编入蒙古军之中。

蒙古军平时分布在草原上驻牧,战时临时招集。随着战争的发展,统治者需要一支蒙古军队长期留守被征服地区,于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了部分士兵,组成专门用于镇戍的探马赤军。探马赤军官兵被派出去镇戍后,仍与蒙古本部保持密切联系,所以从体制上来说依然属于蒙古军系统。

为有效地控制刚刚统一起来的蒙古各部和确保蒙古汗廷的安全,成吉思汗从蒙古各部中征调了一万名精锐士兵,作为大汗的常备护卫军,称为“怯薛”。怯薛由宿卫千户、箭筒士千户和散班八千户组成,负责护卫大汗,并操持汗廷的日常事务。怯薛分为四班,每班由功臣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或其后人充任怯薛长,率领“怯薛歹”(护卫士)宿卫汗廷,三日一换,称为“四怯薛番直宿卫”。在战争中,怯薛则是全军的中坚力量,被称之为“也客豁勒”(大中军)。

汉军汉军是依附于蒙古政权的中原诸军的总称,包括金朝降蒙的各种军队、中原各地的地方武装和早期降蒙的南宋军队。窝阔台即位后,在中原民户中大规模签发士兵,补充汉军兵员,于是有了“旧军”与“新军”的区别。旧军主要指降蒙的金军和地方武装,新军当指从中原签发的士兵。

汉军的编制最初比较混乱。太宗元年(1229)“置三万户、三十六千户以总天下兵”1,将蒙古军的编制和官称用于汉军系统。各汉军万户统军人2《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文类》卷四一。

1《元史》卷一六六《石扶狗狗传》。关于汉军万户的设置情况,详见唐长孺、李涵:《金元之际汉地七万户》,《文史》第11辑;黄时鉴:《关于汉军万户设置的若干问题》,《元史论丛》第2辑;王颋:《蒙古国汉军万户问题管见》,《元史论丛》第4辑。

数不等,“大者五、六万,小者不下二、三万”2。在蒙古统治者进行的战争中,汉军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忽必烈即位后,蒙古政权的统治重心由漠北草原移到了中原汉地。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忽必烈对军队组织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建成中央宿卫军队和地方镇戍军队两大系统,确定了元军的编制和隶属关系。

侍卫亲军朝廷宿卫军队由原有的怯薛和新建的侍卫亲军组成。

忽必烈承袭了蒙古前四汗时期的怯薛宿卫制度,四怯薛长仍主要由几位功臣的后裔担任。由于怯薛歹享有优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不少人想方设法“投充”怯薛歹,使得怯薛歹的数量很快超过了原来额定的一万人界限,朝廷不得不经常下诏“沙汰”宿卫士,首先是把汉人、南人清除出怯薛,但收效不大。文宗至顺三年(1332),将一万五千人宿卫士减至一万三千六百人,实际上是对怯薛歹超额的确认。

侍卫亲军组织始建于中统元年(1260),是忽必烈仿照中原王朝禁军制度组建的中央军队。第一个卫军组织沿承金制,称为武卫军,兵员三万人左右,士兵来源于中原各汉军万户属下的军队。至元元年(1264),武卫军改名为侍卫亲军,分成左、右两翼。至元八年,左、右翼侍卫亲军改建为左、右、中三卫。至元十六年以后,在侍卫亲军中按照不同的民族分类。原有的三卫军扩充成前、后、左、右、中五卫,以汉军为主体,称之为汉人卫军;后又陆续增设了武卫(1289)、虎贲卫(1297)、大同侍卫(1308,后改为忠翊卫)、海口侍卫(1309)等汉人卫军。同时,将原来隶于蒙古军籍的色目“诸国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先后设立了唐兀卫(1281)、钦察卫(1286,1322年分为左、右两卫)、贵赤卫(1287)、西域卫(1295)、康里卫(1308年设,1311年撤罢)、左右阿速卫(1309)、隆镇卫(1312)、龙翊卫(1328)、斡罗思卫(1331)、威武阿速卫(1333)等机构,重编色目卫军。部分蒙古探马赤军也被编入侍卫亲军,先后设立了蒙古侍卫(1280年,1303年分为左、右两翊)、宗仁卫(1322)等蒙古卫军机构。此外,还设立了直接隶属于东宫或后宫的左都威卫(1279年始设东宫侍卫军,1294年改为隆福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1285年设东宫蒙古侍卫,1294年改为隆福宫右都威卫)、左卫率府(1309年设卫率府1319年改左卫率府)、右卫率府(1319)等卫军。到元朝后期,侍卫亲军的总人数在二十万至三十万之间,其中汉人士兵约占三分之二。

元朝统治者组建的侍卫亲军,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根据军事或者政治的需要,由朝廷下令在指定军队内选调精锐士兵,集中到京城,编2郝经:《与宋论本朝兵乱书》,《陵川文集》卷三八。

组成侍卫亲军;这里面也包括从原有的卫军组织中分编出新卫的建置。汉人卫军和蒙古卫军的编组多采用此种方式。另一种是皇帝授权给某个有功之臣,由他来征集同族人或同类人,编组成新的卫军;色目卫军的组建多采用这种方式。前一种方式显然是受到中原传统军事制度的影响,在中原立国的王朝大多从地方选军入卫京师。后一种方式则是受到早期蒙古军事制度的影响,用编组蒙古千户的形式编组侍卫亲军,有功之臣可以自己征集下属并实施管理。

怯薛和侍卫亲军虽然都是中央宿卫军队,但在职能上有明确分工。怯薛负责皇帝的安全,掌管宫城和斡耳朵(宫帐)的防卫,一般不外出作战。侍工亲军则既要负责元朝两个都城大都和上都的安全以及“腹里”地区的屯守,又是朝廷用以“居重驭轻”的常备精锐部队,随时可以派出去作战。隶属关系上二者亦不相同。怯薛由怯薛长掌管,直接听命于皇帝。侍卫亲军由各卫都指挥使司掌管,除东宫、后宫卫军外,均隶属于专掌军政的枢密院之下。兵员征集上的差异也很明显。怯薛成员主要来自蒙古各部,侍卫亲军士兵则不仅来自中原、江南的汉军、探马赤军和新附军(南宋降军),原来附籍在蒙古军中的色目人和流亡的蒙古子女等,亦是重要来源。按照元廷的规定,充当侍卫亲军的必须是精锐士兵,因此侍卫亲军成为元军的中坚力量,取代了蒙古国时期怯薛作为全军“大中军”的军事地位。

元朝的地方镇戍军队,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驻各地镇守的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构成。

蒙古军一般不出戍草原以外的地区,仍然保持着有战事传檄集合、平时散归牧养的状态。千户组织还是蒙古军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元廷与东北、西北蒙古叛王的斗争中,北疆的蒙古军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探马赤军在中原等地区戍守的探马赤军,在结束对南宋的战争之后,被收聚到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等要地屯驻,并先后建立了山东河北蒙古军都万户府(1284)、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1287)、四川蒙古军都万户府(1289)和陕西蒙古军都万户府(1298)等机构,分别置司于濮州(今山东郓城北)、洛阳、成都和凤翔,专门管理探马赤军。

探马赤军人有了固定驻地后,家属陆续从草原牧区迁到中原农区,逐渐与蒙古本部脱离关系。如哈剌鲁人伯颜,“宋平,天下始偃兵弗服,乃土著隶山东河北蒙古军籍,分赐刍牧在为编民,遂家濮阳县南之月城村”。因为是举家南迁定居,时间长久后游猎生活习俗逐渐改变,“时北方之初至,犹以射猎为俗,后渐知耕垦播殖如华人”。这样的情况,在当时应很普遍1。1详见陈高华:《读伯颜宗道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辑。探马赤军人的后代都隶于军籍,儿童被编为“渐丁军”,有时称“小厮蒙古军”(《元史·兵志二》)。除了在朝廷指定的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地区屯驻外,探马赤军还经常被签发出征和分番镇戍江南、云南乃至西北地区。

新附军南宋灭亡之际,大批宋军降元,被元人称之为新附军或新附汉军、南军等。新附军内名号繁杂,但都不是宋军原来的番号,而是元人因军队士兵所具不同特点而起的名称,如原来在南宋领取口券的军人,被称为“券军”(又有生券军和熟券军的区分);在手臂或手背上刺字的宋军,被称为“手号军”或手记军、涅手军等;在江南地区召集贩卖私盐的盐徒为军,称为“盐军”,等等。当时有人说元廷得宋降军“兵卒百万”1,显然有所夸大,因为南宋末年隶于兵籍的只有七十余万人,大部分被元军消灭或击溃。估计当时新附军的数量在二十万人上下,其中手号军人有八万三千六百人,盐军六千余人,选入侍卫亲军的精锐南军士兵二万人。

自招到大批新附军人后,元朝统治者即着手将其原有的组织系统打散,分编到元军的中央侍卫亲军(主要是汉人卫军)和地方镇戍军队之中;或以蒙古、汉人、南人军官相参,建立新的军府,管领新附军人。每当有战事发生,总是首先调发各军中的新附军人出征,不参战的新军人则要从事屯田和工役造作。经过多年的战争消耗和自然减员,新附军数量日益减少。到了元朝后期,新附军的名称亦很少有人提起,数量可观的新附军被元廷的各种军事组织和纷繁战事“消化”掉了。

原来在江北立足的汉军,宋亡之后大多南下分驻江南各地屯驻,并陆续建立万户府、元帅府等统军机构,管领驻军。杭州、扬州、建康、镇江等地,是过去南宋统治的中心地带,自然成为驻戍元军的重点防守地区,往往建置数个万户府于一地,如杭州设四万户府,扬州、建康、镇江设七万户府等。其他重要城市及边远地区,亦多有万户府等设置。万户府的名称,往往不是该府的屯驻地点,而是属下军人的户籍所在地。如保定万户府,先后驻军于南康、建康、武昌,颍州万户府守杭州,等等。江浙、湖广、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等行省之下,均设有十几个乃至几十个万户府、元帅府,属下军队以汉军为主体,参入新附军人和部分色目军人。有的军府民族成分比较单纯,如庐州万户府,“一军皆夏人”,即唐兀人1。

其他军事组织1胡祗遹:《效忠堂记》,《紫山大全集》卷十一。

1余阙:《送归彦温赴河西廉使序》,《青阳集》卷四。

在地方镇戍军队中,还包括“乡兵”一类的军事组织,主要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人组成。辽东有高丽军和女直军,由依附元廷的高丽人和金朝灭亡后留在辽东的女直遗民编成。云南有寸白军,又称爨僰军,由云南土著民族爨人和白人组成。湖广有土军、黎兵、洞兵、徭兵等,由今黎族、壮族、瑶族等民族的先民组成。福建有畲军,由畲民组成。吐蕃地区的藏人,编成吐蕃军。这些军队,或由所在地区的万户府、元帅府兼管,或设立专门的万户府、千户所等,隶于宣慰司都元帅府之下。

元代军队的部署,凸显出忽必烈等人的谋虑,表现了内外相维、层层控扼的特征。大都、上都和“腹里”地区,驻扎中央宿卫军队,作为军事控制的核心。北面草原上的蒙古军和驻守在黄河南北、陕川要地的探马赤军,合成一圈藩护中央的防线。在江南地区及沿边地区戍守的汉军及“乡兵”等,则形成一道更大的防线。一旦发生战争,不但当地军队参战,邻省军队和探马赤军等都可迅速调来;如需要的话,侍卫亲军亦可出征。探马赤军监视各行省的汉军等,又有侍卫亲军作为后盾,形成一套较严密的镇戍体系。

蒙古建国初期,没有兵种的区别,军队全为骑兵。招降到汉军之后,有了步兵,不久又将制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军人集中起来,称为炮军或炮手军;各军中擅长水战的人也被编组在一起,组成水军或水手军。入元之后,炮军和水军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水军的训练和扩编被纳入军队发展计划之内,并在灭宋战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除了在一些万户府中配备炮军和水军外,元廷还设立了炮水手元帅府、炮手军匠万户府、水军万户府、水军元帅府等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和军队,大多属于地方镇戍军队系统。调入都城的炮手工匠等,则大多隶属于军器监(后改武备寺)。

上述各种军队,都是元代的正式军队。此外,还有一种“应募而集”,“不给粮饷,不入帐籍,俾为游兵,助声势,掳掠以为利”的军队,蒙古人称为“答剌罕军”,汉人称之为“乾讨虏军”,实际上是一种“无籍军”1。其成员多为“无赖侥幸之徒”,拢民尤甚2,朝廷曾多次下令收编与禁罢这种军队,但到元朝末年还可见到它的踪迹。

元代军队的总数,在文献资料中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这与蒙古统治者“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的制度有关,“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元史·兵志一》)。

1魏初:《奏议》,“至元九年二月十九日”,《青崖集》卷四;《元史》卷七《世祖纪》四;《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2姚燧:《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第二节 军事指挥

成吉思汗建国之后,确定了蒙古军队的指挥系统。蒙古军队“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各有长”(《黑鞑事略》)。十夫长又称为“牌子头”,蒙古语作“阿儿班那颜”(“那颜”,意为“官人”),百户长称为“札温那颜”,千户长为“敏罕那颜”,万户长为“土绵那颜”。有时还设五十户长,称为“塔宾那颜”。由于千户是蒙古军队的基本军事单位,所以千户,除一些分赐给蒙古宗王(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成员)外,都分编在蒙古左、右两翼军内。左、右两翼军各设万户长一名,掌管本翼各千户的军队。在出征作战时,蒙古大汗亲征,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听从大汗的直接指挥。受命指挥军队作战的蒙古宗王有权节制参战的其他宗王和各千户长官,万户长和千户长则节制下级军官。

汉军的指挥系统初期比较混乱。成吉思汗西征时,授命左翼蒙古军万户长木华黎统管中原汉军,但部分汉军实际上听命于东道蒙古宗王(成吉思汗诸弟)。汉军军官或称都元帅、元帅,或称节度使、留守、兵马都提控等。窝阔台汗即位后,划一汉军编制,按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授受汉军军官官职。在汉军万户之上,设立统军都元帅,多由探马赤军将领担任。都元帅掌管镇戍中原的探马赤军,节制各汉军万户,统一指挥前线作战。蒙古大军出征,都元帅要督率属下军队参战,接受大汗指定的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前线指挥官的调遣。忽必烈即位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蒙古军分为两翼,由万户长而下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汉军的指挥体制,在中央设立枢密院,作为掌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地方统军机构几经变化后也基本趋于稳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

枢密院设立于中统四年(1263)五月。按照忽必烈的规定,全国军队均由枢密院节制,“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全国统一之后,枢密院的职能更为明确,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筹划军事部署。建立全国军事镇戍体系,布置和调整各地戍军,设置地方军府,调集军队抵御蒙古叛王的攻扰,镇压各地人民的反抗和发动对外战争,是枢密院议决军政的主要内容。

2.管理军队。自元军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后,宿卫组织中的侍卫亲军各卫和掌管探马赤军的蒙古军都万户府,由枢密院直接管领。其他镇戍军队各有军府所掌管,均由枢密院节制、调动。全国军籍归枢密院掌管,枢密院隔一定时间就要派官到各地查阅军籍,检视各军。枢密院还负责对伤病贫乏军人的治疗抚恤和制定军事法令约束军队。

3.铨选武官。军官的选任、升迁、袭职、俸禄、赏罚等,都由枢密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

4.军队的后勤保障。主要是措置军队屯田和制造、管理、调运武器装备,为边防戍军提供粮饷、衣装。军队的通讯、马政等,由中书省兵部负责,不归枢密院掌管。

枢密院初设时只置枢密使、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职。枢密使由太子兼领,副使二员,一为蒙古人,一为汉人。太子兼枢密使为名义最高长官,并不参决军务,实际处理军务的是枢密副使。至元七年(1270),在副使上增置同知枢密院事一员,作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至元二十六年(1289),又在同知枢密院事上设知枢密院事(知院)。此后,皇太子兼枢密使,太子位缺时枢密使为虚衔,知院为枢密院实际最高长官,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佥等职,成为一朝定制。知院原设一员,后来不断增加,多时达十余员,少时也有六员。知院大多由蒙古人充任,少数色目人可以跻身其列。同知也基本由蒙古人、色目人包揽,副使以下才参用汉人。枢密院主要官员由皇帝亲自择用,属官由枢密院自身选择奏举,依旨任用。

枢密院向皇帝奏报军情要务,一般情况下不经过中书省。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官员与枢密院官一同商议。枢密院内的公文传递,大多由枢密副使以下的官员负责,受御史台官员监督检劾。皇帝夏季赴上都避暑,枢密院官员大多从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员于大都,暂司本院事。重要的公文和军情奏报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理。

为了保证蒙古各部分驻的漠北草原的军政统一,元廷常年以一员知院出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有时在西北地区也派知院出镇。

忽必烈设立枢密院后,在蒙古军的指挥系统中,取消了左、右翼万户长,蒙古军诸千户直接由枢密院节制调遣。蒙古国时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拥有直属蒙古千户和封地。忽必烈改变了这种做法,将自己的几个儿子分派到漠北、陕西、云南、吐蕃等地作为出镇宗王,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封地,只授以宗王节制当地军队的权力,战时作为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出镇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出镇他处的宗王之上。后来宗王出镇成为制度,其主要权限是镇戍征伐、监督军政,而赋税军站等事务则皆由当地行省官员执掌,也就是所谓的“镇之以亲王,使重臣治其事”。出镇宗王由皇帝指派,部分世袭罔替,部分临时指派。

为控制汉军和统一指挥军队对宋作战,忽必烈先将统管探马赤军和汉军的都元帅改为统军司,不久又将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或行中书省。统军司乃至行院、行省的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具有指挥作战、调配军需物品、措置屯田戍守等权力。

全国统一之后,行枢密院相继撤罢,在全国分设河南江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十个行省。各行省所设平章二员,兼管军事,总督本省军马。行省平章一般以蒙古人充任,间或择用色目人,汉人不得任职。行省内的镇守军万户府、元帅府等,都是行省的下属军府。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行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元史·兵志七》)。宣慰司都元帅府下一般设有固定军府,掌管部分军队。各行省的军队调发,需经枢密院批准传旨。行省内的镇戍和屯田,也要由行省官员和枢密院协商确定。

当某一地区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调派军队镇压,如不奏效,则传命附近行省发军会剿。有时,也在战事颇繁的地区设立行枢密院,临时提调从各省调来的军队,战事平复后则撤销。

元朝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在地方设立枢密分院、兵马司等机构,在中央设大抚军司,都是一时的应急措施,元廷中央枢密院主管全国军务、各行省平章掌管地方军政、行枢密院作为临时性军事指挥机构的机制,基本没有改变。

第三节 兵役制度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1。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2。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3。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4。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5。

1《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2《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3《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4《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5《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1。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人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戍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1。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1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1《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第四节 军官

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发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二品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卫上将军从二品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各处宣慰兼管军万户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正三品卫军都指挥使、达鲁花赤,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招讨使,副元帅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七十贯七石五斗八十贯从三品卫军副都指挥使,上万户府副万户,中下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六石七十贯正四品卫军佥事,中万户府副万户,各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四石五斗六十贯从四品下万户府副万户,上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奥鲁官,副招讨使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宣武将军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五十贯正五品卫军、上万户府镇抚,上千户所副千户,中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四十贯从五品中万户府镇抚,中千户所副千户,下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各卫奥鲁官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三十贯正六品下万户府镇抚,下千户所副千户,各卫副奥鲁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二十贯从六品上百户所百户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一石五斗十七贯正七品屯田、弩军、海道运粮、炮手军匠百户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从七品卫军经历,万户府经历,下百户所百户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十二贯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八品蒙古军、卫军千户所弹压保义校尉进义校尉十二贯从八品卫军、万户府知事,上千户所弹压保义副尉进义副尉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正九品从九品下千户所弹压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十二贯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政府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1。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1此表据《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户部》—《禄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货志》四资料汇排。

第五节 武器管理与后勤保障

世祖中统二年(1261)七月,设军储都转运使司,负责兵器生产和输送。后军储都转运使司改为军器局。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军器局为军器监。至元二十年(1283),军器监改名为武备监,隶于卫尉院之下。次年,武备监升为武备寺,与卫尉院并立。大德十一年(1307)至至大四年(1311),武备寺曾升成武备院,后又改回原名。武备寺设卿、同判、少卿、丞、辨验弓官、辨验筋角翎毛等官。

武备寺是国家专门管理武器生产、贮存和发放的机构,下辖寿武库(衣甲)、利器库、广胜库(兵器)、军器人匠提举司、军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军器局等几十个单位。

元朝政府对武器的管理很严格,除了由政府组织的武器生产外,任何人都不许私造兵器。中原、江南民间兵器一律拘收,汉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弹弓、铁棒等都在禁用之列;违禁者轻则杖罚,重则处死。汉军和新附军人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缴纳仓库,统一保管。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人则不受限制。元廷还规定了“汉儿城子里”官府贮放兵器的数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由任职达鲁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监管1。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侍卫亲军各卫与各地镇戍军队都拨出部分士兵从事耕作,从首都周围到边疆地区,“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军屯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设立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官员都是军官。每年年底都要对耕田亩数、粮食收成和耕畜情况进行考核,优者受奖,劣者受罚。被调充屯田军人的主要是汉军和新附军士兵。屯田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大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军人自备。每个屯田军人耕种的土地,没有统一标准,因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而定。屯田的收成,大多数上缴国家,少数留作口粮和种子。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军事活动的实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军屯官吏贪污、压迫和屯田军人的消极怠工等因素,军屯的经济效益较低,歉收和无收的情况经常发生。到了元代后期,屯军大量逃亡,多数军屯名存实亡。

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骑兵的建设,对马匹的繁殖、管理和调拨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政府设置、管理的牧场,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围。“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元史·兵志三》)。管理牧场的机构,原称群牧所,后改名尚牧监、太仆院、卫尉院等,最后定制为太仆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隶于中书省之下。太仆寺牧养的马匹,一部分供军用,一部分则用来满足皇家生活需要。每当遇到重大的军事行动,政府即临时在民间“刷马”、“括马”、“和买马”。这些都是1《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

强制性的征调措施,每次都规定需用马匹的数额,按地区分配下去,并拨发一定的钱钞。从民间征用军马时,蒙古人与各级官员可以得到一定照顾,允许保留部分马匹;汉人与南人的马匹则往往全部征收(《大元马政记》)。通过这种办法来满足军马的需求,虽然比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为了保证庞大的军事机器运转,政府每年还要拿出大量钱钞。支付军官俸禄、怯薛岁币、战功赏赐、边备和战争等所需的费用。政府为屯田军人提供牛具、种子,组织武器生产,赈济贫乏军人,抚恤死亡将士家属等,也要计入军费开支。维持一般的边备和军官、军队费用,对朝廷已是一个不轻的负担,一旦有较大战争发生,军费开支直线上升,即所谓“军旅一兴,费靡巨万”(《元史·叶李传》)。元廷财政状况,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局面之下,与军费开支有着密切关系。

第六节 站赤与急递铺

成吉思汗建国后,仿效中原的驿传制度,在境内恢复或新建了一批驿站,供来往使臣等使用。窝阔台汗时,扩大设驿站范围,建立了贯通整个大蒙古国疆域的站赤系统,并初步制定了有关站赤的管理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尤其是统一全国后,各地遍设驿站,构成了以大都为中心的稠密交通网。据至顺二年(1331)成书的《经世大典》记载,腹里、河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云南、甘肃等地共设驿站一千四百处左右,加上岭北、吐蕃等处的驿站,总数应在一千五百处以上1。驿站以陆站为主,据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同分成马站、牛站、车站、驿站、狗站等;另有水站、海站等作为补充。两驿之间的距离,从五六十里至百余里不等,如相距路程较长,则于中间置舍供使者休息,称为“邀驿”2。

在驿站承当差役的人,称为站户。站户是以民户中按一定财产标准签发出来的。在蒙古各部中,选择畜产多者应役;在中原、江南地区,一般是按户等从中户里签发。一旦被签发为站户登记入籍后,即世代相承,不得改易。站户除按规定提供交通工具外,马站出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户还要向过往使臣提供肉、面、米、酒等。后一种供应,蒙古语称为“首思”,原意为汤、汁,汉文意译为“祗应”,即使臣的饮食分例。各站所领站户数目不等,多者二三千,少者只有几十户,一般为百余户至数百户。

驿站系统的功能,是“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元史·兵志四》),与军政要务的传达、处理关系密切。乘骑驿马和使用驿站车辆等,都要有官府的证明或宗王的令旨。官府证明分铺马圣旨(又称铺马札子、御宝圣旨;铺马是站赤的另一种说法)、金字圆符(铁制,又称圆牌)、银字圆符三种。“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元史·刑法志二》)。站赤验符、旨给驿和供应首思,持圆符者有优先的权力。元廷对给驿范围规定严格,“除朝廷军情急速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铺马”1。但贵族、高级僧侣、官吏等都千方百计觅取铺马圣旨和圆符,享受免费供应的站马、首思等,利用当时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体系,其结果是给站赤带来过重的负担,造成了“给驿泛滥”的困局。这种现象,在元朝中、后期尤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机构,世祖初年为中书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为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1《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三。陈得芝:《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辑。

2《经世大典序录·驿传》,《元文类》卷四一。

1《经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条,《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院,以驿站事归中书省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站赤。延祐七年(1320),恢复世祖时旧制,全国驿站事务仍皆由通政院掌管。通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等官员。

除站赤外,元廷还设置了专用于军政大事公文传递的急递铺系统。“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急递铺,十铺设一邮长,铺设卒五人”,“转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书往来”。“定制,一昼夜走四百里,邮长治其稽滞者”2。凡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公文及各地紧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锁,标明号码、日期等,交给急递铺传送。各铺均要验件签押,以保证递件的安全和传送速度。和站赤系统一样,急递铺不久亦面临“衙门众多,文字繁冗,急递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速之事,方置匣子发遣”,后来又规定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种官衙的文书可以通过急递铺传送,各投下总管府等二十种官衙的文书不许经由急递铺传送,以减轻急递铺的负担。

2《经世大典序录·急递铺》,《元文类》卷四一。

第七节 军法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

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1。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1《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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