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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

第二十一章 道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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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谨慎行为的关系

本质上,谨慎行为并不是道德行为。但是,每一种谨慎行为都潜在地属于伦理范围,所以它要么是道德的,要么是不道德的。比方说,有些行为是为了保持健康,而做生意是为了赚钱,等等。到此为止,这些行为仅仅称得上是谨慎行为。但是,一旦保持健康被视为一种义务(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为了保持某种特定的能力),那么这种行为就变成了道德行为。而如果赚钱这一行为必然会使得其他更高的目的得不到保证,或者必须采用欺骗手段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变成了不道德的行为。所以,“谨慎”和“道德”这两个词并不是指两种行为,这是因为同一个行为既可以属于其中之一,也可以同时属于上述两种情况。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何在呢?

道德行为与谨慎行为的区别

简而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谨慎行为是根据结果来衡量的,而道德行为则是根据动机来衡量的。比如说,一个人想要通过采取某种特定的行为来获得某种利益,但是他的知识是有限的。新的情况出现了,他的目的受到了阻碍。结果,行为变成了一种无益行为或鲁莽行为。而如果一个人想要执行一种道德行为,那么不管结果如何无法预料或可悲可叹,它都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鲁莽的行为有可能恰好幸运地导致获得了某种利益。但是,由于行为的目的是不道德的,所以不管它是如何的有益处,它都不可能是道德的。如果一个外科医生想要救一个人的性命,这也是他行为的唯一动机,但结果却是那个人死了。尽管结果十分可惜,但行为是没有错的。如果一个人想要杀另一个人,但却失败了,那个人无意间做了件大好事,结果也是令人期待的,但行为却是不道德的。简而言之,那些仅仅根据其动机来对它们进行判断的行为,才属于道德范围。

道德行为的分析

我们为何要对这两者进行区分呢?为什么有些行为是通过它们的结果来确定其特性,而另一些行为却是通过其动机呢?如果我们想探究这种区别的最终依据,那这就是一个伦理学问题;而如果我们想探讨这种区分(作为一种心理生活的事实)所产生的条件是什么,那么这就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我们根据其动机来判断某些行为,而根据其结果来对另一些行为进行判断,这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这种差别肯定是来源于一些心理过程的。事实上,我们只需要探究这些过程到底是什么。这就使得我们要对道德行为进行分析,看它是由什么所组成的。

责任

为何我们在评价某些行为时是根据其结果,而在评价另一些行为时却是根据其意图呢?在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认识到谨慎行为和道德行为之间的进一步差别。在道德行为中,行动者认识到了他在行为中的个人职责,但是在谨慎行为中却没有。一个人为了得到某些利益而采取了行动,如果行为结果是有害的,或者是害处超过了所得的益处,那么他可能会对行为的结果表示懊悔,但是他不会因为这种结果而责备他自己。这告诉了我们另一个事实,那就是个体不会要求他自己对行为的结果负责,而仅仅是要对他行为的动机负责。不过,当行为的结果是动机的直接结果时,责任当然要扩展到行为的结果上去。

区别的基础

只要知道了行为的结果是一个人的动机在其行为中产生的合理结果,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不会要求自己对行为的结果负责。这是因为结果超出了他的控制能力。开始一种行为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但结果却不是如此。最后的结果是由很多原因决定的,而一种行为仅仅只能预见其中的很少一部分;不可能在产生一种行为时,就能辨别出动作中存在多少种一直未被注意的力量,也不可能分辨出在其他人独立地施加的力量中,到底有多少种力量可以超越上述那些力量的运作方式,有时候增强它们,而有时候则抵消它们。或者,正如前面谈到的那样,谨慎行为中的决策依据就是决策者的生活环境和知识。是否达到了那个结果,要取决于这些决定性因素的范围和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一个人才不会要求自己负责;而正是因为这样,他不会要求自己对结果负责。

道德范围中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有些行为是根据其动机来进行评判的,而且如果行为者要求自己对这些动机负责,那么他肯定是把这些动机看作是在他的控制之内。比如说,外科医生设法为病人动手术,但结果病人还是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谨慎的角度来看,那他的行为确实是不成功的,但并非不道德的。他已经竭尽全力了。结果取决于自然力量。但是,假如行为动机是漠不关心、贪图安逸或者想一夜成名,那么他在还没有获得他本应该得到的关于病人状况的信息之前,就会促使他自己开始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因为行为的结果而责备他自己,也就是说,他是从道德观点的角度来评判自身行为的。他根据行为的道德性质来对行为进行评价,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认识到,尽管他没有得到那个结果,但是他确实拥有那样的动机。

道德行为与人格

我们根据行为的结果而将某些行为的性质评价为成功的和不成功的,而根据行为的动机将另一些行为评价为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上述事实主要是因为,后者是由人格单独决定的,而前者则似乎是由人格的偶然因素决定的。有些行为影响着一个人——他自己是什么,而另一些行为则影响着他的环境——他拥有什么。一个人的财富、健康、知识以及他诸事顺遂,并不是他自己;这些都是他拥有的东西。一个人的意志才是他自己。如果一种行为是从意志或人格中产生的,而它的结果却处于意志(意志拥有的东西)之外,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谨慎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既出于意志,又对意志(一个人的存在)产生了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属于道德范围的。

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得到的尊重和身体的健康程度,都是他的环境;它们并不是他自己。所有针对外部环境的行为,都是通过它们实现这些外部环境的程度——行为的结果——来予以评价的。当一个人想说真话时,他是想成为什么;即使他因为自身知识的局限而使得他所说的东西是假的,但他仍然是真的。他表达他的观点这一事实是外在的,而且观点中的知识是由他外部的事实来决定的。他说真话的动机对他而言是内在的,是由他本人决定的,而且不可能随着结果的偶然性而发生变化。如果他的动机是说真话,那么不管实际结果是如何虚假,他都不可能是假的。

谨慎行为变成道德行为

事实上,在想要得到财富、健康、知识、尊重等的行为中,很少有不属于道德范围的。而且,上述财富和健康等等,确实构成了大多数道德行为的内容。那么,我们如何把这种观点和前面的观点——它们都是位于人格及其环境之外的——加以调和呢?调和过程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尽管健康、知识等事物本身并不构成人格或意志,但它们是人格或意志实现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是无知的、多病的,穷到根本不能维持他的家庭,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他想要成为的那个人。只要这些环境对于人格的实现是必需的,那么环境本身就变成了道德目标,并且所组成的行为是依据其动机而被评判的。这些行为并不是由它们自己采用的,或者从人格的实现中抽取出来的;如果采取了与人格实现相反的目标,那么这些行为就变成不道德的。

总结

从上述讨论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道德行为仅仅产生了明确的意识,而本质上明确的意识是包含在谨慎行为中的。所有的谨慎都必须拥有其目的,并且这些目的最终影响着人的意愿(willing);健康和知识等不可能是最终的目的。健康和知识等之所以是目的,只是因为在它们那里人格达到了其目的并且变成了它自己。当我们讨论它们时,好像它们本身就是目的,其实我们只是忽略或概括了它们对意志本身的影响。当我们通过考虑这一点而完成我们的论述时,其实我们已经在讨论道德行为了。当我们考虑人格时,我们是从它的动机来判断其行为的;因为尽管结果处于人格之外,但动机是位于人格内部的,并且揭示了人格是什么以及想要成为什么。

想成为某种东西的实际意志——不是指渴望它的纯粹愿望,而是指想成为它的坚决选择——构成了“生成”这一行为。想拥有它的意志并没有构成拥有行为。一个想成为好人的人,就是一个好人。而一个人想成为学者、政治家等,他却不一定就是这样的人,因为这些东西毕竟只是他可能拥有的环境,而不是他的人格。一个人也应该监督自己为道德行为负责,因为是他的人格构成了动机;动机不是由他外部的东西所组成的。所以,认识到“人格组成了道德行为的本质”这一点,就能够让我们解释道德行为的两种不同特征:道德行为是根据它的动机来衡量的,以及要认识到道德行为的责任。

讨论主题

在分析了道德行为之后,下面我们要考虑的是:1)伦理愿望(不管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的发展过程;2)伦理选择的本质;3)道德控制的结果,性格的形成,等等。应该牢记上面提到的警告;尽管我们正在讨论的是伦理问题,但我们仅仅只是将它作为一种心理体验来讨论。

1.伦理愿望的发展

当一个行为即将被执行,而行为的结果将会影响人格本身却不会影响它的所有物或环境时,伦理愿望——不管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就产生了。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伦理愿望有可能有意识地产生于拥有(having)什么和成为(being)什么之间的冲突。例如,小孩被告知不要碰糖果,但是他又非常想吃。在这种情况下,想吃糖果的愿望本身当然不是不道德的,但是它却和下面的愿望有冲突——与妈妈的希望保持一致并且值得接受妈妈的爱。小孩并不会推导出这些事情,但是他会觉得,如果他坚持他的愿望,那么他将不符合他应该成为的那个样子。他意识到他不符合他自己的真实存在,而毫无疑问,这种意识只是反射性的意识,而不是定向的意识。也就是说,他感觉到他是通过他妈妈所设立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而不是他自己有意识地设立的标准。但是,行为的心理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他觉得愿望是不道德的,是因为愿望带来的满足将会导致他对自己的贬低。尽管他得到了更短暂的愉悦,但是他的满足将会更少。而遵守那些他认为是道德的愿望,情况则刚好相反。

愿望在伦理范围内的扩展

这里粗略勾勒的过程,不断地扩展了被认为拥有道德意义的情感和愿望的范围。刚开始时,在许多(也许是全部)情况下,小孩仅仅只能感觉到那些被直接命令或禁止的行为所包含的伦理意义;这些行为会带来奖赏和惩罚,因此它们也伴随着愉悦和痛苦。他认为仅仅只有这些行为才和他自己的个人价值存在关联。但是,随着生活环境不断变化,他的经验扩展了,情感接触到了更多的目标,于是他的愿望也增加了,并且越来越多的愿望都在他自己存在的内在核心方面拥有直接的意义。扩展也发生在另一个方向上。他不仅认识到每一个愿望——如果实现的话——都和他自己拥有某种连接,而且他也认识到每一种意志都是人格,也就是他自己。他明白,尽管他拥有的东西可能比其他人多或者少,但是他作为一个人,或者说在意志上是和别人没有差别的。其他人的人格需求和他是一样的。这使得他的愿望逐渐扩展,一直到包含他家人的幸福。不可能为任何一种方向上的过程设置目标。没有哪一个愿望在他自己的实现上不拥有可能的意义;也没有哪一个人和他不拥有可能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变成“希望人格实现”这一愿望的来源。当然,愿望也会趋向于其他的途径;愿望趋向于让他自己满足,以至于意志阻碍了他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实现。

愿望的冲突

产生愿望的同一些过程会使这些愿望变得相互对立。伦理领域的愿望冲突和谨慎领域的愿望冲突是有差别的。在谨慎领域,由于行为是根据它们的结果来判断的,所以那些愿望本身会各不相同,而问题仅仅在于,哪一个愿望能够满足“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一要求。在伦理领域,由于行为是根据它们的动机来判断的,所以愿望之间的冲突不是表现为一种或多或少可能的对立,而是一种实际的对立。冲突是因为愿望之间存在性质相对立的目标。换句话说,冲突总是产生于拥有好目标的愿望和拥有坏目标的愿望之间。如前所述,愿望本身并不是不好的,但是愿望的满足却被认为是不好的,因为它与实现好的目标是不相容的。在伦理领域,不怎么好的就被认为是坏的。

2.伦理选择

与所有相似的冲突一样,愿望的冲突也是通过选择行为或者决策来解决的,其中选择行为是指自我对产生行为动机的那个愿望的认同过程。选择行为挑选了某个愿望,并且声称应该实现那个愿望。任何愿望的目标都是观念的,因为它还不存在;选择行为把对实现愿望的纯粹渴望变成了应该实现该愿望的断言。选择就是实际的判断。判断(第195页)断言,有些观念的特性拥有某种实在,或者说有些观念的特性是真实的。而选择则声称,这种观念的特性将会是真实的。理论判断是关于愿望是什么的事情,而实际判断是关于自我将让愿望成为什么的事情。

选择的依据

对于每一个愿望,因为它被选择了,所以它变成了一个动机。为什么要选择它呢?为什么自我会拒绝一个为了与自我相认同而竞争的愿望而去选择另一个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对所选择的愿望的内容和形式做出区分。在谨慎选择中,所有行为的形式都是一样的,因为谨慎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内容是指所追求的具体利益——健康、名誉和地位。所以,选择的依据就是,对于选择者而言,所选择的内容——利益——应该与选择所包含的形式最为一致。另一方面,在道德行为中存在着两种形式,而不是一种;并且选择的也不是形式中所包含的内容,而主要是形式本身。形式有好坏之分。所选择的内容是真理、节制、勇气、耐心和纯洁,还是坏的行为或者恶习——简而言之,内容是好还是坏——这是一个次要的问题。为了回答关于选择的依据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把内容和形式分开来讨论。

内容的选择

为什么要选择这种特定的好的行为,而不是另一种呢?或者,对这个问题的更好表述是这样的:为什么一个人认为行为的某个过程是好的,而另一个人却认为好的内容是其他的呢?当然,这就是事实。对于“到底什么行为组成了好的内容”这个问题,南太平洋诸岛上的居民和一个文明人的观念很难一样。一个在大城市拥挤的出租屋里长大的人,他从出生起就被各种邪恶所包围,而另一个人在优雅的家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他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最严肃和最纯净的影响。很难想象这两个人对于上述问题的观点会是一样的。每个人的理想和标准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好的或者坏的形式下所构建出来的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的。

理由

这种差别是存在的。在这个问题开始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已经表明了差别为什么会存在。一个人把一种内容作为好的,而对于另一个人而言,同样的内容却似乎没有价值,甚至是完全不好的。其中的原因在于每个人所处环境的相对限制和范围,而正是这些限制和范围使得每个人的知识或观念表现为它现有的形式。在道德行为中,对一个特定内容进行选择的依据正好就是谨慎行为中的选择依据。在每种情况下,选择受到了一个人的出生、早期训练、生活环境以及后来知识的限制。对于一个人而言,“好”可能是绝不偷一片面包,让自己不受酗酒的影响;而对另一个人而言,“好”可能是通过巨大的自我牺牲,把他的生命奉献给人类的崇高事业。每一种内容都是以“好”的形式为基础而出现的;但是被赋予了这种形式的内容,却又是个人环境(广义上的环境)的结果。

形式的选择

但是,另一个问题出现了:意志为什么偏向于选择好的而不是坏的?或者刚好相反?我们已经明白意志为什么要选择特别好的,但是它为什么不管怎样都要选择好的呢?这种选择的依据是什么呢?前面已经说过,很明显这种选择的依据不可能位于意志之外,它必须处于意志本身内部。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由行为的结果组成的,而在于行为的动机;然而,动机又是由意志本身,即人格所组成的。在特定的环境中,为什么有人选择真作为好的,而其他人却选择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只有在我们的知识足够丰富之后,然后到选择者的先辈和环境中去寻找了。而他为什么无论如何都要选择好的而不是坏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存在于他自己的意志当中。他希望让自己成为好的。他希望的原因也就是他所希望的东西。只有“让自己成为好的”这个观念,才能让他感到满足。如果我们想知道为什么单单这个观念就是满足,那么我们只能得到这样的答案:他想要从观念中获得满足,并且只从观念中获得满足。观念被一个人所希望,是因为它就是令人满足的;而它是令人满足的,则是因为它就是那个人所希望的。

这种循环的意义

换句话说,在这里我们已经得到了关于人的心理结构的最终事实。他拥有决定他自己的能力。他有能力建立他想让自己成为什么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在形式上只取决于他自己。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选择了道德败坏,而另一个人选择了道德高尚,那么这些行为差别的唯一答案就在于,一个人想让他自己成为好的,而另一个想让他自己成为坏的。每个人都想拥有他自己的观念,并且希望按照观念来行动。在道德行为中,一个人就是他想让自己成为的那个样子。想要成为好的这一意志,也就是成为好的这一行为。换句话说,在道德行为中,行为是由动机来衡量的,而动机又是由一个人自己的观念,也就是他关于实现他的本质的概念来决定的。自我实现的观念,在形式上取决于并且仅仅取决于自我。而它的内容,或者说它的具体填充物,则取决于他的教育、成长环境等等。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但是,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和他的人格核心,决定了他想让自己成为什么样子,并且这种决定也决定了他确实是什么样子。人通过建立好或者坏作为自己的动机,从而来决定他自己,而且他所建立的也都是他想要让自己成为的样子。

总结

一个人选择的具体行为是好的还是坏的,要取决于他自己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他不用对他的行为负责。他仅仅需要对他的行为动机负责。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他不必为行为产生的特定方向负责,除非行为的方向是他自己先前的选择所产生的结果。正如在谨慎领域一样,在道德领域中,一个人只能做到他所知道的最好。但是一个无论如何都希望变好的人,不仅仅希望只是做到他所知道的最好,或者他周围的环境所能允许的最好,而是绝对的最好,或者说世界所能允许的最好。好行为的具体内容,即是美德,取决于社会的发展;而好则仅仅取决于意志。好就是想成为好的意志。

3.道德行为的结果

道德控制的结果就是性格的形成。当每一个道德行为被执行后,它都会对人格产生影响。行为在特定的方向上组织着人格。它赋予人格以特定的倾向。道德行为是在一个人形成对自己的观念中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让他可以实现他自己。这种道德自我的实现构成了性格。开始时,一个人拥有自然和社会环境所赋予他的全部复杂情感和愿望,并且能够在当中进行选择,构成某种行为目的,也就是他自己的某种预期状态或活动。每一个行为发生时,都赋予了他的意志以明确的内容。行为把选择能力变成了实际选择的东西,它为意志装备了某些特定的具体器官。这种装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性格。

性格的本质

性格就是把一种能力变为一种现实性的意志。意志是指实现道德自我的能力。性格就是被实现的自我。性格仍然是意志,但它是有机的和真实的意志。从性格的这种本质特性出发,我们可以得出某些从属的结果。这些结果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与特殊意志相对的一般意志的形成过程;第二,愿望的调节;第三,更精确和更直观的选择;第四,更有效的执行过程。

(1)一般意志

一般意志包含着许多从属的特殊意志。例如,执行那些从德性的动机出发(或者说从实现善的意志出发)的行为的一般倾向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善良(goodness)的一般意志。当小孩面临一个强大的诱惑时,可以想到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他不得不停下来,并且执行一种“成为好的”的特殊意志。如果他在相似的情况下习惯性地采取相似的行为,那么很明显他的性格最后会产生一种“成为好的”的一般目的,而且每一种特殊的正确行为都仅仅只是生活中这种控制目的的表现。这种事实拥有另一个称谓,那就是“固有偏向”。这个称谓道出了另外的事实,那就是,即使当一般意志没有公开表现的机会时,它仍然会继续存在于行为当中。当一个人没有在吃喝或者在满足某种欲望时,他想要节制的意志仍然不会停止。意志依旧固有地存在于他身上,并且无意识地指引着他的行为过程。

(2)愿望的调节

原始冲动来源于人的生理和心理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原始冲动是自然的。同样地,如同自然力量,原始冲动不受人的直接控制。但是,只有当这些冲动得到满足时,愿望才会产生,并且满足这些冲动的那些行为的理智表现才会出现。超过某一特定的点之后,愿望的形成过程就是自发的和自然的。但是我们已经知道,正是意志(也就是一个人自己)决定了哪一个愿望应该得以实现。任何一种愿望的满足都会加强这种愿望,因为满足感为愿望增加了一种新的行为表现,以及必定伴随着该行为的一种新的愉悦表现。拒绝让愿望变成动机或者行为的目的,这不仅压制了这种特殊的愿望,而且削弱了与它相似的所有愿望。一个从未得到满足的愿望,最终将会因为毫无意义而消失。因此,很明显每一种选择都会加强某些愿望,而削弱其他愿望。选择控制着愿望。当选择行为已经变成一般的和固有的时,情况仍然如此。这激励了所有与它自己相符合的愿望的出现,并且通过它的存在这一事实来对所有其他的愿望进行检查。稳定性格的形成最终决定着一个人的愿望,它把所有与之相对立的愿望都扼杀在摇篮里。

(3)精确和直观的选择

很明显,对愿望的这种控制对每一个将来的具体选择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没有愿望就不可能有动机。当愿望都(或者几乎都)处于同一边时,它们相互支持和增援,所以具体的选择行为过程几乎没有任何冲突。随着一个有组织的性格的形成,选择变得非常迅速。通过同样的推理思路,我们可以知道,选择变得越来越具有直观性或自发性。在性格还未形成之前,道德行为需要长时间的犹豫和深思熟虑过程。不需要停下来讨论我们的义务观念到底是不是直观的。很明显,在一个存在观点冲突的特殊情况下,我们的义务并不总是直观的。然而,行为(不管是罪恶的还是善良的)已经对意志做出了反应,并且已经被组织到了意志的结构当中;正是在这种程度上,意志行为确实是自发的。可以想象,一个小孩在形成性格的过程中,经常会犹豫很久。但是,很难想象一个非常善良或者非常罪恶的人会这样,那就是行为的本质;当然,他们有可能会对结果表现出犹豫。同样的过程使得选择变得更加明确,也更加清楚。开始时,一个人不会知道他正在选择的东西;而当性格形成的时候,动机的本质受到了越来越好的评估。

(4)有效的执行过程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道德行为的执行过程并不取决于其性格。执行的意志也就是它在道德上的执行过程。这当然预示着,存在一种真实的选择行为,并且没有“心理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一个人对他的心理在表面上以某种方式进行修饰,而在内心里面,意志已经以一个相反的方向建立了它自己,这种情况是最为普通的。为了不以这种方式欺骗一个人的自我,就需要一种已经形成好的追求真理的性格。但是,客观地考虑一下,行为的执行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其他人而言,除了行为的结果之外,根本没有办法对其动机加以判断。如果动机在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了阻碍,那么虽然行为者不会感觉到懊悔,但他还是会情不自禁地感觉到遗憾。从全世界的观点来看,重要的事情就是去做正确的事情,而且没有哪一个人会觉得他是一种有效的力量,因为他执行目的的能力和他的目的的比率不相称。有效执行过程的唯一条件就是一个有组织的性格,这是因为以下两点:

1性格构成了一个能量库,它可以用于到达所希望的目的。在性格中保留着先前所有行为的结果。每一个结果都把它自己的某些力量借给了意志。性格就是多重的意志,是不再零散且将力量集中转向同一方向的意志。有性格的人,不管性格是好的还是坏的,都不会轻易沮丧。他没有认识到障碍,因为他的眼睛一直只盯着目标。软弱意味着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就是缺乏性格。

2性格拥有实际效能的另一个原因,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乐于节制的人才是有节制的;虽然已经禁戒了但是却感到伤心的人,仍然是非节制的。我们已经知道,执行任何一种选择的力量都是情感的冲动行为。理智提出了目标;目标被选择了,并且情感的推动倾向实现了该目标。于是,只有性格稳定的人,才会非常长久地乐于期望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只有性格诚实的人,才会因为他自己的缘故而乐于诚实。因此,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只要他有可能拥有具备推动性的情感,而情感将只注意那些实际被告知的真相。爱是有效行为和可靠行为所能信赖的唯一动机,而且只有拥有这种性格的人才会对一件事物拥有稳定的爱;追求爱以外的任何东西,都算不上一个道德的目标。

第21章注释

默里:《心理学手册》,第235—240页;萨利:《心理学》,第649—680页;拉德斯托克:《教育中的习惯》,第81—86页;福尔克曼:《心理学教科书》,第二卷,第489—513页;赫巴特:《心理学教科书》,第三部分,第五章;施特伦贝尔:《心理学纲要》,第283—293页;福特拉格:《八篇心理学演讲》(关于“性格”部分);玛丽昂:《团结的道德》,第108—145页;哈格曼:《性格是什么?》;德金姆帕斯:《论教育》,第431—443页;佩雷:《摇篮里的教育》,第265—300页;乔利:《教育学概论》,第164—196页;贝内克:《教育原理》,第310—343页;迪特斯(dittes):《道德教育中的自然原理》;文特(wendt):《教育》;哈贝尔:《意志发展史》;格鲁贝:《犹太人的道德教育》;维泽(wiese):《意志的教育》;霍尔于1882年在《普林斯顿评论》上发表的《儿童的道德训练》和《意志的教育》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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