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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民主的抗争

民主阵线中的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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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世界上存在着两个阵线:一个是法西斯侵略阵线,包括德意日,一个是反法西斯的民主阵线,以英美苏中为主角。英勇抗战了四年的中国,——世界反法西斯的先锋,它的当前的重要任务,一方面要加强抗战,以尽其世界反法西斯侵略阵线中主要一员的职责,一方面要努力促进世界反法西斯侵略的民主阵线的团结和巩固。因此,中国对于民主阵线中的英美苏各国须加强友好的关系,以建立一密切合作的基础。要达到这个目的,中国对于各友邦,首先要消除隔阂,增加了解。我国一般人对于英美的国情及政制,了解者较多,消除隔阂,增加了解,比较地容易。对于苏联,因为它是比较上属于新的政制,加上反苏的论客们从中挑拨诬陷,竟把“纳粹的德国和共产党的苏联”等量齐观,混为一谈,说它们都是“独裁”,都“根本上不配谈民主主义”,这样随手一推,把民主阵线的苏联,一推就推到法西斯方面去,在言者别有用心,在听者易受蒙蔽,对于国父中山先生所认为“自由共和国大联合”,“不朽的列宁遗与被压迫民族的世界之真遗产”,“两国(指中苏)在争取世界被压迫民族自由之大战中,携手并进以取得胜利”的友邦,不但不能消除隔阂,增加了解,反而增加隔阂,造成误会,这从真正服膺国父遗教和真正为中国国家民族及世界光明前途着想的观点看去,实在是一件不胜遗憾的事情。在别有用心者,其动机原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无理可讲,但是他们以似是而非的谬论,企图藉此欺骗国人,离间中苏邦交,却有根据事实,予以纠正的必要。

苏联是否民主,在它有着本身的具体事实存在,毁之不足伤其毫末,誉之不足增其毫末,但是为着增加国人对于苏联的了解,对它作一番客观的研究,从中国的立场看去,却不是没有意义的。

一 独裁与民主

民主政制的意义,最扼要而为政治学权威所一致接受的是美国林肯总统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实际上合于这个原则的是民主,在实际上不合于这个原则的便不是民主。民主的实施达到什么程度,要看这个原则在实际上被实现到什么程度。

古时的希腊城市国家,常被历史家称为民主的生产地,但是在实际上,当时真有参加政治的权利的,只是“享受特权的幸福一群”(见《大英百科全书》“民主”一文中语),而在当时真为社会工作的奴隶,对于他们做苦工中所要遵守的法律,并没有关于立法的发言权,他们没有参加政治的权利,也没有任何民权,这民主只是为着“享受特权的幸福的一群”,所谓依政治学者的意见,严格地说,这民主也就不民主了,因为只是对于少数一部分人是民主,而对于其他多数人却是独裁。

由于民主政治的向前发展,有二点值得注意:第一是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民逐渐扩大加多;第二是要注意为着谁的民主?管着谁的独裁?

例如苏联并不讳言它是无产阶级独裁,在一九一八年第一次苏维埃宪法中就明白规定这个国家的目的是要“建立城市和乡村的工人与贫农联合的独裁,由此废除人对人的剥削,并建立社会主义”。在这里最当注意的是当时俄国城市和农村的工人和贫农,共占俄国全体人口百分之九十五。这就是说,当时这个宪法中所规定的政制,在全体人民百分之九十五是民主,享受民主权利的是在全体人民百分之九十五,所独裁只是对付其余百分之五的不是“工作的人民”的寄生分子。

这还是初期的状态。约自一九三三年以后,资本主义的残余现象在苏联可以说不再有了,那百分之五的少数寄生分子也可以说是几等于零了,于是民主权利的范围更为扩大,旧宪法不适用,一九三六年宣布了新宪法,实行无限制的普选制度,自中央最高会议以至府、区、市、村的会议代表,都由选民依普遍,平等及直接的选举,用秘密投票制选举出来。一切民主权利都由全体人民普遍享受,即以前对极少数人的限制,也根本取消了。

明白了这样的实际内容及发展过程之后,便知道苏联所实行的“无产阶级独裁”和法西斯为着极少数人利益压迫最大多数人民的独裁,在本质上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便是抹煞了真理,故意为法西斯侵略者张目,这种态度绝对不是三民主义国家的国民所应有的,尤其不是今日应与反法西斯侵略的民主阵线中各国密切合作的中国国民所应有的!(这是对苏联实际情形的客观的研究,至于中国当前所应采用的民主却不是“无产阶级的独裁”的民主,见后文。)

二 选举制度与民权保障

美国林肯总统对于民主的定义还只是原则的说法,如果说得更具体些,“民主是政府的一种形式,在这里面,人民可用下面两种中任何一法来管理自己:或是由于直接自管,例如希腊小城市国家,或是通过他们的代表。”(见《大英百科全书》“民主”一文)换句话说,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有真正民选的民意机关,及由这民意机关产生的负责的政府(对民意机关负责),由此予民权以切实的(不是仅仅口头上或字面上的)保障。

我们可根据这个原则来研究苏联政制的真相。

关于第一点,即民意机关的选举,苏联是在实际上实行了比较最彻底的制度:(一)各级人民会议代表,自中央的苏联最高会议,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会议,下至府、区、市、村的人民会议代表,都是由选民依普遍、平等、及直接的选举权,用秘密投票制选举出来的(见苏联新宪法第一三四条)。(二)代表选举权普遍制,凡苏联公民年达十八岁,不分所属人种及民族、信仰、教育程度、住居年数、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都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见同上第一三五条)。(三)代表选举采平等制,每个公民都可投一票,一切公民都依平等基础参加选举(见同上第一三六条)。(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见同上第一三七条)。

关于第二点,即由民意机关产生的负责政府,苏联的中央政府(即苏联人民委员会)系由最高民意机关(苏联最高会议)产生,对这个民意机关负责,在最高会议休会期间,对这个最高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各邦政府(即各加盟共和国的人民委员会)由各邦的民意机关(即各加盟共和国最高会议)产生,对这个民意机关负责,在休会期间,对这个会议的主席团负责。

关于第三点,即民权的切实保障,苏联宪法最大的特色是不但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明白的规定,而且注重实际的“保证”。例如苏联公民都有工作权,即有“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组织,生产力的逐步增长,经济恐慌可能性的消灭及失业的排除,为之保证。”例如苏联妇女在经济、文化、及社会政治生活一切方面,都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即有“妇女与男子有同等工作、劳动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及教育等权利,国家对母性及儿童利益的保护,孕妇保留赡养的休假,以及广大的产科医院、托儿所、幼稚园网等,为之保证。”又例如“法律保证苏联公民有:(一)言论自由,(二)出版自由,(三)集会结社自由,(四)游行及示威运动自由。”则有“印刷所、纸张、公共建筑、街道、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实现上述权利所必要的物质条件供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为之保证。”(在苏联这种种自由,当然以“适应劳动者的利益并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为范围,如同我国的抗战期间的一切自由也以贯彻抗战国策为范围,破坏抗战的妥协主降分子是应该除外的。)

我们就实际的情形看,真正民选的民意机关,及由这民意机关产生的负责政府,由此予民权的切实保障:这些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在苏联是具备的。

明白了这种实际情形,便知道硬把苏联列入“根本上不配谈民主主义”,把苏联和内而压迫大多数民众,外而侵略他国的法西斯国家的纳粹德国等量齐观,硬把苏联摈于反法西斯侵略的民主阵线之外,是与事实有着怎样的违反,其荒谬达到怎样的程度!

三 党派与民主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略加研究。有人说苏联“不容许一个异党存在”,这是苏联不民主的“铁证”。苏联没有“异党”存在是事实,但是我们如果不忘却苏联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而又不忘却各个政党是代表各个阶层利益的政治集团,为着它所代表的阶层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结合,便明白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苏联只有一党存在是很自然的。苏联公开宣传它是劳动者的民主,我们说它是一种新式的民主则可,说他由全体人民百分之九十五的民主发展到全国人民百分之百的民主则可;若由于只有一个劳动者的政党,便说它是“根本上不配谈民主”,这是合理的吗?

当前世界上有资本主义的民主,有无产阶级的民主,有资产阶级的公开的反民主(纳粹与法西斯)。中国现在不是资产阶级蛮横专政的国家如德意,所以中国不能采用德意式的一党专政(其实德国在“地下”还有异党的存在),也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国如苏联,所以中国不能采用苏联式的一党政治。中国之抗战建国不是由于任何一个阶级所能包办,是要由全国各阶层共同努力达到成功的;各个政党虽各有其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但是争取民族自由及建立真正的共和国家,在各阶层是共同的利益,所以中国的民主政治当然是出于多党的方式,而不是出于任何一党专政的方式。所以蒋委员长于去年十月间和到渝视察的上海《大美晚报》主笔高尔德谈话,因高尔德问起中国的民主究竟是一党的,还是多党的,蒋委员长直率地回答说中国要采用的是多党的民主制(见去年十月十一日香港《大公报》专电)。关于这一点,与英美的多党民主制有其相似之点。但在英美的民主也仍在继续进步中,其目前重心仍偏在资产者方面,中国因经济发展及抗战建国的特殊要求,应由各阶层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平行前进,自有它的特点。

除了反民主的法西斯之外,各民主国因各有其国情及历史,在制度上可能有出入,而向着民主的大原则,却是有其共同点。中国现在所应采用的民主制虽是近于英美的多党制的民主,但却不能因此就说无产阶级专政的“自由共和国大联合”(国父中山先生语)是和纳粹德国一样地“根本上不配谈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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